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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企業社會責任近年來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對企業社會責任( csr) 的研究也成為學者們研究和討論焦點。本文通過對近年來國內學者關于csr的研究文獻的回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以及財務管理目標、可持續發展、財務績效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綜述
一、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概念出現于19世紀的西方社會,是由sheldon于1924年首次提出的。迄今為止,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我國學者劉俊海從公司法學定義了企業社會責任責任: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以最大限度在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市場經濟百科全書》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所作的定義是企業為所處的社會福利而必須關心的道義任。
二、財務管理目標與企業社會責任
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理財活動所希望實現的結果,是財務決策的準繩,也是評價企業理財活動是否合理的基本標準。
寧永志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企業的財務目標之間并不存在固有的矛盾。承擔社會責任能夠更好地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而劉培紅也認為:“企業實現經濟利益與承擔社會責任有暫時的沖突,但是從長遠來看,企業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實現的。”趙衛華說:“社會責任財務管理目標存在著這樣的關系:(一)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務管理目標的變化,社會責任在不斷的變化。(二)社會責任和財務管理目標對立統一的關系。(三)二者是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四)二者是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的。”劉興賀認為:“從表面或短期來看,社會責任的承擔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股東財富,而逃避社會責任,甚至傷害社會利益,反而會提高企業的價值,但從長遠來看,企業財務管理目標與企業社會責任是一致的。”
三、可持續發展與企業社會責任
面臨21世紀的市場發展趨勢,企業如何能實現不斷持續發展的目標,已經成為企業發展戰略研究的重要課題。
李培林認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是指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經營過程中,以社會責任為出發點,滿足企業利益相關者合理要求,實現企業與社會永久性和諧發展的生存狀態。張燕平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與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緊密聯系的,只有企業承擔應有社會責任,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只有企業可持續發展,才能實現企業和社會的雙贏。”馮巧云認為:“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可以贏得較好的聲譽,為企業發展營造更好的社會氛圍,使企業得以保持生命力,保持長期可持續地發展。”馬紅巖說:“現代企業只有較多地關注其社會責任,才能夠獲得持續發展。只有自覺地承擔起企業應負的社會責任,才能做到感恩社會、回饋社會,才能保證企業樹立以人為本、與社會和諧相處的科學發展理念,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四、財務績效與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的關系也是社會責任領域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搞清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關系,對企業的各利益相關者具有現實的意義,也有助于企業管理者更主動更有戰略性的管理和從事企業社會責任。
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了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關系的研究。李兆華、盧麗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年度分布、行業分布、地區分布綜合分析了財務績效對社會責任的影響,認為:“雖然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在短期內有可能會降低企業的當前財務績效,但從長期來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能夠為企業帶來多方面的利益,這些利益必將有助于提高企業的長期財務績效。”李承源以營銷理論和經濟理論為基礎,論證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對企業財務績效有影響,且存在正相關關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將會使企業各方面績效顯著提高,最終落腳于財務績效的提升。溫素彬、方苑按照資本形態的不同,構建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模型。以2003-2007年中的46家上市企業為研究對象,通過運用面板數據模型來檢驗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結果發現從當期看社會責任與企業當期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是負相關,但是從長期看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對其財務績效是有正向影響的。閆萍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其財務績效的關系是正相關遠遠超過負相關。”
結束語: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文獻的回顧,我們發現:第一,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因素有很多,這些因素之間相互作用,共同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第二,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管理目標相互促進,長遠看是一致。第三,只有企業一定程度上承擔了社會責任,才能獲得長足的發展。第三,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的關系短期內負相關,但長期內存在正相關關系,且正相關遠超負相關。因此,我國企業必須正確認識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不要把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看做一種消極的負擔,而要將其視為企業發展的機會,把握好承擔社會責任的尺度,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獲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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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責任;企業績效;利益相關者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030-03
在工業化進程中,企業社會責任是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產物。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績效的關系問題研究就備受國內外學者關注。在企業經營目標趨于多元化的今天,企業社會責任更加受到了各界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對于企業和社會發展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加,因此研究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對于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經濟、社會、生態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衡量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
縱觀近四十年來國內外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對于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學者們都有自己的觀點,但并沒有統一的定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對于通過對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因素分析,進而探究出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發展的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美國鋼鐵集團公司的創始人安德魯·卡內(1899)在《財富福音》一書中首次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認為企業和富人應該在社會認為合法的任何用途上,通過謹慎投資使自身的財產增加,從而使社會財富增加。之后美國學者約翰·戴維斯(1905)提出:公司是由社會創造的,因此應該對社會負有責任、應該回報社會。20世紀30年代,美國法學界爆發了“伯利—多德論戰”,就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進行爭論,對企業社會責任研究與實踐產生了深遠影響。Rajan和Zingales(1998)也指出社會責任如不完善,會影響投資人的長期投資意愿。
Carroll(1979)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社會對企業在經濟、法律、倫理和其他方面酌情而定的要求”。McGuire& Sundgren(1988)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承擔經濟性及法律性責任之外對社會應盡的一些其他責任。Epstein(1987)將企業社會責任分成企業道德、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的社會反應三種類型。之后,Carrol(l999)又將企業社會責任區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自發責任四種類型。
國內的一些學者對于企業社會責任也有一定的研究。張銜、譚克誠(2011)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除了企業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之外,反映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責任,可以劃分為強制性社會責任和選擇性社會責任。曲宗續(2012)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架構可歸納為緊密相關的四個方面,即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公益責任。沈洪濤(2004)以企業財富創造為取向來刻畫企業社會責任,構建出企業社會責任指標體系,以財務績效作為因變量,建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影響財務績效的修正模型,并運用Eviews統計軟件分別對不同規模的上市公司進行了逐步回歸,進而對社會責任進行衡量。
可見,企業社會責任是根據社會對企業的各方面要求,反映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責任,主要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等強制性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自發責任等選擇性社會責任兩種。
(二)企業績效的衡量
關于企業績效評價,沈洪濤(2004)等多位學者進行過相應研究,研究結果認為企業績效是衡量企業經營發展狀況的標準,是企業價值的體現,主要分為經濟績效和社會績效兩部分。企業經濟績效則主要有市場收益指標、會計收益指標兩大類。認為企業財務績效的衡量標準主要有市場收益指標和會計指標兩大類。如任縉(2010)認為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與凈資產收益率、每股凈資產、每股收益和每股現金流量存在一定的關系。程樹(2010)對企業績效進行了重新界定,認為企業績效分為經濟績效和社會績效兩部分,并指出要衡量企業的績效就要建立合理的衡量標準,如企業經濟增加值評價體系、包含人力資本評價指標的體系和綜合性評價指標體系等等,通過這些指標來對企業績效進行合理準確的衡量。黃世英、秦學志(2010)明確了企業績效的內容及評價方法,并且介紹了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方法,即在各項重要原則的基礎上構建出主要分析社會貢獻、員工貢獻、資金貢獻和公司貢獻四個維度的指標體系。這為以后結合社會責任構建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奠定了基礎。
二、不同視角下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績效影響的實證研究
對于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國內外學者很早以前就開始研究。Griffin and Mahon(1997)統計了 1972—1997 年的 51 篇論文的研究結論,其中正相關 33 篇,負相關19 篇,無相關 9 篇。縱觀近年來的相關研究,仍有正相關、負相關和不相關三種結論,而且正相關的結論占了壓倒性多數,僅有少數研究得出了不相關或負相關的結論。后兩種結論的主要理論依據是新古典經濟學家的思想,他們認為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處于競爭劣勢,因為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會導致公司利益的流出,從而降低公司的財務績效。如S.Pasaribu Hadi(2003)對印度尼西亞的企業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無關;Wright & Ferris(1997)的研究結論就是公司社會責任和公司財務績效負相關。而李正(2006)以中國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通過實證分析發現承擔社會責任會降低企業當期價值,但從長期來看,企業價值不會因此受到負面影響。下面本文將主要對近年來得出正相關結論的相關研究,從不同視角將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績效的影響進行分析總結。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理論框架;實證研究
一、 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日益深入,社會對企業的期望也不僅僅是創造價值這么簡單,也希望他們能夠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近些年,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得到人們的關注,國內學者也加大了對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
毛洪濤、張正勇(2010)對國內1993年至2009年間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相關研究進行回顧和總結,發現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研究開始的這段時間,研究領域比較窄,側重于社會責任審計的基本理論方面,研究方法也較單一,規范研究方法較多,沒有案例研究、實證分析、調查研究等研究方法。
筆者閱讀了大量的文獻,發現在2010年至2014年之間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有了很大的改變,不僅相關文獻的數量有所增多,研究廣度和研究深度也有了很大的改進,還有一些學者開始從事實證方面的研究,填補了這一領域的空白。以下我將分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兩部分對近五年的相關文獻進行回顧和總結。
二、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理論框架研究
筆者通過閱讀相關文獻,發現廣大學者對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框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審計內容和審計方式這幾方面。
(一)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
在我國,能夠對企業開展審計的主體一般包括三類,分別是國家審計機關、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和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所以學者對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出現了不一樣的認識。
朱賢磊(2010),劉夢馨、朱賢磊、閔婕(2011)等學者們認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起步晚,得到的重視不夠,研究資源不足,面臨著很多問題,而這些問題可以通過政府審計來克服,把政府審計所獨有的政治屬性引入到社會責任審計的工作中來對于解決這些問題有一定的幫助。鄒相煜、刑小玲(2011)指出,由國家機關進行審計工作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所以在社會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的初始階段,應當由國家審計機關開展。
湯慧臣、王曉震(2010),曾瑩(2011),張慶龍、陳凌云(2012),許清雅(2012)等學者認為,由于社會責任審計比傳統的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要復雜很多,與其相關的利益相關者數量眾多,所以應當選擇具有較強獨立性的民間審計為主體。周蘭、郭芬(2011)指出,社會責任審計工作要求審計人員具備很高的專業素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這將大大提升審計質量及效率,而具備這些能力的最優人選大多是來自民間審計機構的注冊會計師人員。
張濟建、張為為(2010)主張從內部審計的角度開展社會責任審計的工作。他們提出“合作內審”這一審計模式,也就是企業委托外部審計機構代為處理一部分內審的工作,這樣不僅可以節約不必要的人力成本,同時也可以利用外部人士的專業知識提高審計質量,給企業內部的審計機構以最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還有一些學者認為靠單一的審計主體來完成社會責任審計并不現實,他們提出了多元主體的觀點。周曉惠、許永池(2011),趙哲(2012)認為,應該采用以國家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雙主體的聯合審計模式。王卉(2011)在對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審計進行研究后,提出商業銀行應構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的雙層次的社會責任審計主體體系。張鳳元(2013)指出,以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適合建立以社會審計為核心,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為輔助的聯合審計體系,這樣可以將各個審計主體的優勢突出出來,更好地完成審計工作。
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的選擇最重要的是要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目前企業社會責任的缺乏和觀念的弱化使得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予以監督與評價顯得尤為迫切,而能夠做到這一點的只有國家審計機關。所以筆者認為現階段可先以國家審計為主體開展審計工作,加快推進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步伐,等到相關法律法規得到完善的時候,可以引入民間組織或內部審計作為審計主體,一同開展審計工作。
(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內容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是由審計主體開展審計工作時進行審計的范圍,是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的保證,使社會責任審計達到應有的效果。根據我國的現狀,還沒有關于一套完整的關于社會責任審計的規章制度,所以國內學者對于審計的內容觀點不一,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體系。
湯慧臣、王曉震(2010),鄒相煜、刑小玲(2011),張慶龍、陳凌云(2012)認為審計的內容應當反映企業對職工、對消費者、對生態環境,對政府和廣大公眾履行責任的情況。劉莎、馬春英(2012)認為應當將審計內容分為三個方面,企業承擔經濟責任、法律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的評價。張濟建、張為為(2010)認為應當包括四個方面:質量審計,人力資源審計,環境審計,道德審計。
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應該與審計目標相一致,審計目標規定審計的內容和范圍,審計內容應該圍繞審計目標展開,將目標完善和細化。所以審計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對各個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三)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方式
在明確了審計主體和審計內容之后,我國學者對審計方式進行了總結。湯慧臣、王曉震(2010),鄒相煜、刑小玲(2011)將審計方式分為兩類:附帶審計和專項審計。如果企業社會責任是作為財務報告的一部分,隨財務報告進行披露的,可以采取附帶審計的方法,也就是在進行財務審計的同時,增加一項對社會責任的審計;如果企業單獨編制了社會責任報告,則可以展開專項審計,也就是審計機關單獨對被審計單位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陳青(2010)提出一種綜合的審計方法,他建議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責任、績效情況、財務責任和社會責任同時進行審計,既要做明確的區分,不偏重于某一側面,又可以同時兼顧各個層面上的工作。在實際開展審計工作時,審計方法的選擇應該由審計主體以達到最優的審計效果為目的,根據實際的審計環境進行科學的選擇。
三、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實證研究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還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研究方法的比較少,所以只能提出比較粗糙的對于方向和原則的建議,對實務起不到指導的作用。毛洪濤、張正勇(2010)指出,目前國內社會責任審計在實證領域的研究相對較少,由于理論研究出來的結果不能夠通過實證研究得到很好的證實,所以這也會阻礙理論研究的發展,這使得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發展得比較緩慢。
筆者閱讀了2010至2014年間的大量文獻,發現國內學者也開始利用案例研究、調查研究等實證研究方法。陳曉榮(2011)對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有效性進行了實證檢驗,驗證了社會責任審計對職工權益、外部環境的審計和企業績效有積極影響。孫巖(2012)采用實驗方法,研究了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中獨立的第三方鑒證對個體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影響。研究發現,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獨立的第三方鑒證會使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和股票價值做出較高評價,并提高對公司投資的可能性。王娜(2010),蔡衛敏(2011),肖瓊宇(2013)進行了案例研究,將構建的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方法應用于某個企業,或針對特定企業的組織結構設計社會責任審計程序。
他們發現對社會責任報告中提到的不同部分的社會責任,運用針對性較強的方法進行審計,提供了更清楚的審計方法,對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參考。
通過閱讀相關文獻,筆者發現近五年我國學者研究社會責任審計的方法越來越多,但是相關的實證研究還是很少,且研究還停留在較淺的層面,權威性不夠,對實務起不到指導的作用。我們需要用更貼近實際的研究方法,例如案例研究、調查研究等,將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使研究成果更能夠為實務起到指導作用,更好地推動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發展。(作者單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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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過對我國已有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的規范和實證研究進行綜述來分析所取得的進展,從而為以后更深入的研究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
關鍵詞 社會責任 信息披露 規范和實證 綜述
多年來,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研究的熱門話題。在我國,社會責任信息屬于自愿披露的信息,所以在是否披露、披露的方式以及披露的內容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因此我國學者對相關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既從規范方面來研究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披露模式以及披露的現狀等,又從實證方面來研究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以及驅動因素和最終效果等。本文將對近年來有關學者對該問題的研究做一個綜述,以供需要者參考。
一、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規范研究
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還是集中在規范方面。學者們通過研究國外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來分析我國企業建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的必要性。如陽秋林(2005)系統地探討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目標和原則,并在對國外披露模式研究的基礎上,架構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模式,還探討了中國建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指標分析體系的意義、內容和具體設想;另外舒強興、王紅英(2006)在分析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現狀的基礎上,總結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應有內容,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的建議。
還有學者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模式和內容做了研究。披露模式方面。國外對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模式多是采用會計基礎型和非會計基礎型并用。所謂會計基礎型,是指用會計特有的術語、方法、程序等來反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對于定量的財務信息一般采用會計基礎型,信息更多采用貨幣化形式,而非會計基礎型則表現為以文字描述為主,較多采用非貨幣化信息。目前我國信息披露的會計基礎型的披露涉及面很窄,主要采用非會計基礎型的披露。宋獻中、李皎予(1992)對社會責任會計的報表披露模式作過分析,陽秋林(2005) 也初步探討了我國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模式,并在報表分析的基礎上試探性地構架了我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指標分析體系,但并未對指標體系的適用性進行評價。
披露內容方面。對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我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學者們對此也進行了一定的探析。顧兆峰(1997)、劉國華(1998)、季曉冬(2005)等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作了研究。顧兆峰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內容歸納為環境資源、職工責任、消費者權益、公益福利四個方面,而劉國華認為企業繳納的各種稅款也應該歸入社會責任的范疇。
李正、向銳(2007)對上海證券交易所2003年642家上市公司的情況進行了統計,研究了這些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界定、計量方法和現狀,他們認為我國社會責任應披露的內容為6大類共17小類。他們通過研究發現企業對與員工、產品質量、公益捐贈等相關的社會責任問題比較重視,披露也比較充分,但對社區、環境等社會責任問題披露得較少。事實上,很少有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能進行全面披露,他們更愿意披露那些做得比較完善的事項,尤其熱衷于能迅速提高企業形象的公益事業,而對做得不足的方面則較少披露甚至不披露,例如失業安置、弱勢群體、廢料回收等等。各家公司披露的內容也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不一致性,大部分的披露內容都是準則事先要求的,自愿披露的內容很少,而且披露的信息不具有明晰性和透明性,遠遠不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
從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傳入我國以來,學者們對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規范研究,而實證研究則較少。黎精明(2004)通過選擇6家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作為案例,從其公開披露的信息中抽取社會責任信息,從披露內容和披露工具兩方面進行分析,揭示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總結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共同特點和現狀是:理論上急需,實務上空白;楊亞娥、劉建紅(2007)以2000-2003年不同行業的48家上市公司的年報資料為依據,分析了上市公司在環境保護、社區貢獻、員工福利、產品和服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現狀、問題和成因。
我們通過閱讀文獻發現還有一部分實證研究主要從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和最終效果兩個方面來進行。
(一)影響因素
李正(2006)以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2003年521家上市公司為樣本,檢驗了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影響因素,實證結果表明,資產規模、負債比率、重污染行業因素與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正相關;凈資產收益率、ST類公司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負相關。馬連福、趙穎(2007)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為樣本,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程度及其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研究,研究發現,公司績效、行業屬性及規模是影響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而獨立董事比例及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否二職合一這兩個公司治理結構變量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都沒有顯著影響。沈洪濤(2007)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框架下結合公司社會責任理論,選取1999到2004年滬市和深市的石化塑膠行業的A股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對我國上市公司的公司特征與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實證檢驗結果表明,公司規模、盈利能力、包括上市地點和披露期間在內的披露環境對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都有顯著的影響,而公司財務杠桿和再融資需求則不影響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回顧發現學者們基本同意公司的規模以及績效會影響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二)最終效果
陳玉清、馬麗麗(2005)選取了907家上市公司,構建了上市公司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的社會責任貢獻的指標體系(包括政府所得貢獻率、職工所得貢獻率、投資者所得貢獻率和社會所得貢獻率),運用回歸分析的方法研究2003年年度報告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市場反應(股價)。實證結果表明,市場對企業社會責任貢獻信息的反應不明顯。不過,行業不同,股價與社會責任信息的相關性也存在顯著差異。另外,劉長翠、孔曉婷(2006)利用類似的社會貢獻率指標,探討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與其財務表現和經營理念是否存在相關關系,發現兩者之間沒有顯著關系。這兩項研究的不足在于社會責任貢獻指標的構建全部使用會計基礎型披露信息,缺乏對非會計基礎型披露信息的分析。沈洪濤、楊熠(2008)以1999到2004年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石化塑膠行業A股公司為研究樣本觀察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所引起的股票價格的變動,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社會責任信息具有價值相關性,其披露的數量和質量與股票收益率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
通過對我國已有文獻的回顧整理,我們發現大部分學者的研究都表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與企業價值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規范和實證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為以后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也存在一些關鍵的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首先,理論基礎的研究還有待加強;其次,實證研究還處在初級階段,比如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計量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目前使用的計量方法并不能真正反映出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和績效,最終會影響實證研究的可靠性。所以說,我國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仍然處于初步探索的階段,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仍有廣闊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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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鑒證應運而生。本文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涵義、影響因素和經濟后果方面的文獻和研究成果進行了梳理,并提出了未來進一步的研究方向,助推我國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相關研究。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文獻綜述
近年來,隨著環境保護問題日益凸顯,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正日益受到各方關注。為了滿足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需求,監管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政策,對上市公司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自2006年以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上市公司數量正逐年上升,目前中國百強企業中78%的公司報告企業社會責任,較以往有了顯著的增長(KPMG,2015)。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快速增長,促進了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的興起與發展。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是改善信息質量、提高公信力的重要方式,歸納總結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相關研究發展,具有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涵義
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其包括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和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VeriSustain(2009)定義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為通過對公司可持續發展相關14種風險類型(涵括經營道德、環境、社會和員工等方面)進行評估,并從中發現問題、找出隱患和風險,進而幫助公司發現優勢找出差距,從而不斷提高企業社會責任表現水平的過程。AA10001鑒證標準(2010)將其定義為由專門的鑒證機構進行,通過遵循一定的方法及流程,依據相應的評價體系和原則,對各個組織公開的數據、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作出評估并提供鑒證意見,以增強組織公開披露信息的可信性。國內學者也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進行了相應的研究,將其定義為有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責任領域專業服務機構對報告內容是否達到相關鑒證標準提出專業意見(李增泉,2012),并提出相應的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報告的信任程度(陽秋林等,2013)。
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影響因素
現有研究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影響因素歸納起來主要可以分為內因和外因兩類。
現有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外部因素主要有法律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目前法律環境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影響,目前尚未得出一致結論。Simnett et al(2009)和李正等(2013)研究結論表明,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環境越完善,企業更傾向于采取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與此同時,Perego(2009)和Kolk et al.(2010)的結論卻完全相反,其研究結果表明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環境越差,企業越愿意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以提高可信度。τ誥濟環境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影響,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所披露的信息將會受到經濟環境的影響(Joyce,2005),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肖榮,2011)、要素市場化程度越高的地區(李正,2013),企業越傾向于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而社會環境因素主要是通過公眾、媒體、地區信任度等方式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產生影響。公眾需求與壓力越大(Simnett et al.,2009;Kolk and Perego,2010)、所處地區信任度越高(李正等,2013)的上市公司,選擇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可能性更大,而被媒體曝光負面社會責任信息的上市公司,則較為不愿意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李正等,2013)。而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內部因素,學者們主要從企業規模、負債水平、財務績效、報告標準選擇、所處行業、公司治理和董事會規模等多方面進行研究,研究發現,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社會績效、資產規模、盈利能力和按照GRI標準編制社會責任報告與其鑒證行為正相關(于雪蓮等,2016;殷紅,2016),而大型企業、國有企業、股權成本較高的企業、上一年度鑒證過的企業(殷紅,2016),以及具有社會責任指導委員會和企業社會責任戰略的上市公司(陽秋林等,2014)具有更傾向于提供社會責任報告鑒證。
三、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經濟后果
目前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經濟后果的研究尚不豐富,然而就已有研究而言,目前研究方式主要以問卷調查、訪談、實驗研究法和檔案研究為主,研究結果顯示:企業通過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可以提高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水平,從而影響報告使用者(Hodge et al.,2009;Gary Pflugrath et al.,2011;陽秋林等,2013;孫巖,2012),并對相關利益者和經營管理者作出的評估和預測具有重要作用(Edgley et al.,2010;O’Dwyer,2011)。此外,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企業不僅可以獲得積極的市場反應,增加價值相關性(李正等,2012),起到良好的信息傳遞作用。
四、結語
有關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相關研究,學者已從其涵義、影響因素和經濟后果進行了較為豐富的研究。總體來看,目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影響因素的研究成果最為突出,未來相關研究可以進一步拓寬研究視角,從制度層面探究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因素,此外還可以研究企業進行社會責任鑒證的動機。現有研究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經濟后果方面,還較為薄弱,未來還可以進一步深入研究,如研究社會責任報告鑒證對企業投融資的影響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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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研究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可持續發展觀念日益深入,社會各界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及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越來越關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報告作為展示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概況的直接載體,已成為衡量企業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因此,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及其經濟后果的國內外文獻進行綜述,并提出未來可能的研究方向。
一、關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
(一)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影響因素研究
公司特征方面的研究:主要從公司規模、盈利能力及行業性質等方面展開。國外學者Cowen(1987)的研究發現,公司盈利能力、規模、所屬行業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存在正相關關系。Gary(2001)的研究發現也表明,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受公司規模、業績以及行業影響顯著。不過在用時間序列數據進行分析時,結果并不穩定。此外, Jenkins Heledd 與Yakovleva Natalia(2006)在對采礦行業進行研究時發現,采礦行業中,公司規模越大,更愿意披露安全、道德及環境績效等社會責任信息。Brammer&Pavelin(2004)也發先在那些環境敏感型行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更高,并且信息披露質量也與公司規模正相關。我國學者李正(2006)發現,公司資產規模越大、重污染行業、負債率越高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越好。而盈利能力(ROE)卻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呈負相關關系。不過學者沈洪濤(2007)在對石化塑膠行業進行研究時,發現公司資產負債水平與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不顯著。而公司盈利越好、規模越大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狀況越好。張正勇(2011)就針對我國上市公司786份社會責任報告質量進行研究時發現,產權性質、上市公司規模、行業性質、財務杠桿都顯著影響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信息質量。
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國外學者Roberts羅伯特(1992)研究發現,董事會比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正相關。Gibson和Donovan(2007)根據1983年到2003年澳大利亞國家中41家公司的數據,也發現,公司治理越好其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但是,在對我國上市公司進行研究時,影響并不顯著(馬連福(2007),趙穎(2007))。而后學者劉新東(2010)、劉敏(2012)亦得出相同結果。
從上述研究可以發現,由于國家地區不同,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影響的因素和程度也各不相同。因而在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進行研究時,需要結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及制度環境等影響因素。
(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經濟后果研究
市場反應效果方面:國外學者Anderson & Frankle(1980)的研究表明,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能影響股票價格,并傳遞市場信號,從而具有信息含量。Alan etal(2006)的研究支持了Anderson & Frankle的結論。Guidry和Patten(2010)發現那些了較高質量的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公司會為其帶來正面的市場反應,相反,了低質量的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公司市場反應卻是負面的。除了上述研究整個資本市場反應的,國外學者Dhaliwal et al. (2011;2012)還研究了資本市場中的投資者對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后的反應,研究發現,投資者更愿意選擇那些披露了社會責任信息的公司作為投資對象,并且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能夠提高分析師的預測準確性。但在對我國資本市場進行研究時的結論有所不同,我國學者陳玉清、馬麗麗(2005)宋獻中(2007)的研究都表明,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并沒有增加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的反應不明顯,江炎駿等(2011)運用的事件研究法中得出相同結論。不過朱松(2011)的研究發現資本市場對那些履行更多社會責任和披露更多社會責任信息(包括公司社會責任戰略及實施策略等)的上市公司評價更高,同時資本市場還會提高對上市公司本身的盈余信息含量的認可度。
公司價值相關性方面:我國有研究發現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與公司當期價值負相關(李正;2007),王艷婷和羅永泰(2013)研究結果正好相反,他們發現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會提高公司價值,研究結果顯示那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公司其員工認同感更高,公司價值也更高。而劉冬榮等(2009)的研究表明二者之間并沒有相關性。
總體上,對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產生的經濟后果的研究,國外研究基本趨于一致,眾多研究發現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具有信息含量,并且資本市場反應明顯。但在對我國上市公司進行研究發現結論不一致。原因可能是由于目前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發展還處于初期,加上資本市場并不像發達國家那么成熟,因此仍待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二、研究的不足及未來研究方向
【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 利益相關者 SA8000國際標準
一、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的社會責任概念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影響,外延非常廣泛,內涵也越來越豐富,理論界爭論了數十年,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越來越多的人推崇利益相關者理論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除了要為股東追求利潤外,也應該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和受影響于企業行為的各方的利益。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自上世紀二十年代興起以來,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響應和推廣,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已是世界范圍的共同趨向。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背景
1、國際社會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及理論研究的推動
從上個世紀二十年代起,西方企業已逐漸認識到自身發展和社會的關系,開始了以捐贈的方式回饋社會,并逐步建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到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加深,使得企業傳統價值觀正在發生變化,更加關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勞動者權益和商業倫理,更多地承擔對利益相關者和社會的責任。國際范圍內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也開始突破企業各自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形成了履行社會責任的全球契約。第一個用于第三方認證的全球社會責任標準――SA8000也于2001年正式在全球范圍實施,雖然這只是一個自愿選擇而非強制執行的社會責任標準,但它已經對全球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影響。
2、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和諧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是一個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社會,是社會各個階層和睦相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是人與人、人與自然協調的社會。其中企業的社會責任承擔尤其重要。企業作為經濟活動中最活躍的部分,它的一舉一動直接關系著上至政府、下至員工、消費者和社區的和諧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本質上是企業對其自身經濟行為的道德約束,強調在經營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注重企業活動中人的健康、安全和應該享有的權益,注重企業對社會的貢獻。而這些正是和諧社會所追求的目標。福特汽車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比爾?福特說過:“一個好企業與一個偉大的企業是有區別的:一個好的企業能為顧客提供優秀的產品和服務,而一個偉大的企業不僅能為顧客提品和服務,還竭盡全力使這個世界變得更美好。”
3、建立科學的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
科學的發展觀不同于傳統的發展觀。傳統的發展觀偏重于物質財富的主張而忽視人的全面發展,簡單地把經濟主張等同于經濟發展,忽視社會的全面進步,忽視人文的、資源的、環境的指標。傳統發展觀使人類經濟奇跡發展,積累了大量物質財富,但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象頻頻出現,給人類社會的發展造成了難以估量和彌補的損失。科學的發展觀要求人們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要兼顧與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采取“新發展模式”或“新經濟增長模式”,實現經濟的“綠色清潔增長”,這是作為社會一分子的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4、跨國公司對中國出口加工業的社會責任要求
隨著歐美等世界貿易大國越來越多地從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增加進口,大量“血汗工廠”的事實被曝光。特別是1993年11月深圳致麗玩具廠火災事故發生后,海外的勞工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對外資企業在中國違反勞工標準的行為進行了強烈批評,并成立了“玩具安全生產聯合會”,以促使勞工標準在這些企業實施。一些勞工組織和跨國公司還針對中國的勞工問題,制定了專門的“工廠守則”要求中國的出口加工企業遵守。跨國公司通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對中國出口企業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特別是對常年單純靠“低成本制勝”的中國企業而言,社會責任及其量化標準,已成為我們得以進入西方市場的新門檻。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研究及存在的問題
1、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國際研究
(1)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世紀。當時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是通過企業主支配個人財富的方式來實現,而不以企業作為參與社會責任的主體。其主要原因是人們對社會責任的認識持消極的態度,反映在法律層面上,就是對企業使用公司的資金參與社會責任的行為給予限制。
(2)20世紀30至80年代,國際上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是圍繞“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這一命題展開的。企業社會責任古典觀的支持者,代表了傳統的企業理論觀點,認為企業管理者只是受股東委托,惟股東利益是從,反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其代表人物是經濟學家和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米爾頓?弗里德曼。
與古典觀對立的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經濟觀,他們認為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第二位目標, 而不是第一位目標。企業的第一位目標是保證自身的生存,支持“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之說。其代表人物包括安德魯斯、羅賓斯、阿奇B.卡羅爾、格里芬等一大批經濟與管理學家們。
(3)產生于1960年代,發展于1980年代以后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是由多個相關利益者所構成的“契約聯合體”。認為企業的出資不僅僅來自于股東,而且也來自于企業的雇員、供應商和債權人等。企業已不再是簡單的實物資本的“集合物”,而是一種“治理與管理專業化投資的制度安排”,本質上是各種契約形式的集合。企業的風險不是由股東全部承擔,其他的相關利益者也在承擔著企業的風險。因此,企業的所有者不能僅僅局限于股東,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是企業的所有人。
(4)21世紀以來基于SA8000標準所做的研究。1997年總部設在美國的社會責任國際發起并聯合歐美跨國公司和其他國際組織,制定了適合于企業實施的SA8000標準,它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制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童工、強迫勞動、安全衛生、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歧視、懲罰性措施、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及管理體系等9個要素,其核心內容是針對勞工的保護標準,并配套有完善的管理體系的運行模式。
國際上對SA8000的研究主要是針對企業實施SA8000標準是否會引起長期利潤減少,最典型的研究是2002年美國DePaul大學的Curtis C. Verschoor教授和Elizabeth Murphy副教授進行的一項專門針對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的研究。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最佳企業公民”的整體財務狀況要遠遠優于標準普爾500強的其他企業,前者的平均得分要比后者的平均得分高出10個百分點。
實施SA8000標準對企業人力資源能力建設所起作用的研究表明,相當一部分人會把企業的社會責任作為衡量企業是否合適的一把尺子,以及決定自己是否留任的標準。至少有一半的學生在發現自己的價值觀與所供職的公司發生沖突時,他們會另謀高就。
2、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國際范圍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定義方面和對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對象范圍的界定方面缺乏統一的標準,結果就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企業應該向誰承擔社會責任以及承擔怎樣的社會責任。實際中就有可能泛化企業的社會責任,使社會責任承擔超出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造成企業負擔過重,持續發展困難的局面。
四、企業社會責任的國內研究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經濟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大體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最早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從納稅、自然資源、能源、環保、消費者等幾個方面分析企業社會責任。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初步發展階段,代表人物之一是楊瑞龍,他主要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利益相關者理論;另一代表人物是劉俊海,從法學的角度研究企業社會責任。
2000年以來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快速發展階段,主要的研究成果有:盧代富的《企業社會擇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譚深等的《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環境與發展研究所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陳宏輝的《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理論與實證》等。
此外,2000年以來另一個研究熱點是圍繞SA8000標準展開的。學界對SA8000標準的認識,從企業社會自然成本效益研究起始,逐漸深入到企業道德層面、法律層面和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文化建設等豐富的領域,特別是沿海地區,對SA8000標準的研究一直處于前沿地位。我國對SA8000標準的研究主要是致力于SA8000標準本土化,首先,提出本土化過程中的立法支持,完善與SA8000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并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勞動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使公司的社會責任運作走上一條法制化的道路;其次,如何提高SA8000標準在我國的實際可操作性,認識到應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制定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和考評指標體系。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僅有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于2005年6月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第一個《CSC9000T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標志著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在引導行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以行業自律確立可持續發展模式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時也提醒我們,在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運動中,不僅企業和政府要有所作為,也應重視研究以行業協會、工會、消費者協會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在其中的作用,這些可以說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中缺乏的方面。
在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考評指標體系的建設方面,目前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不利于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量化考評。我國學界已經進行了這方面的研究探索工作,李立清、李燕凌著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一書中,結合SA8000標準設計了相關的考評指標、考評權重和分值對應,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可以為建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考評指標體系起一定的引導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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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財務業績 利益相關者
伴隨著美國工業化和現代大公司的出現,公司社會責任思想在20世紀初期興起。它經歷了狹義的公司社會責任、公司社會回應、公司社會表現以及21世紀初期誕生的一個新概念――公司公民。自社會責任概念誕生之后,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財務業績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就已經得到眾多學者廣泛的青睞,并形成了豐富的理論基礎和眾多不一致的結論。既然兩者之間的關系如此錯綜復雜,是否有必要研究?大量實證研究的意義何在?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相關利益者理論的發展和完善,相關研究主要基于該理論來研究現代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財務業績之間的關系,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提供了一種理論基礎,更加清楚地定義什么是社會責任,該如何正確衡量公司社會責任。本文旨在站在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角度,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一個綜述。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與公司社會責任的結合
相關利益者最早被定義為“那些如果沒有他們支持企業組織將不復存在的群體”,是斯坦福研究所在一份備忘錄中記載的。為了便于理解其定義,各學者開始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次來定義利益相關者。廣義概念以鼻祖弗里曼的概念為代表,可以表述為“一個組織里的相關利益者是可以影響到組織目標的實現或受其實現影響的群體或個人。”狹義的概念則突出強調相關利益者與公司核心經濟利益相關的方面,因而只抓住相關利益者的某一個關鍵特征。
20世紀90年代之前,公司社會責任研究由于缺乏理論上的指導與支持,“公司該對誰負那些責任?”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研究實際上一直處于躊躇不前的狀況。90年代以后,利益相關者理論與公司社會責任研究開始全面結合。前者為后者的研究提供了一種理論依據;而另一方面,后者又為前者提供了一種實證經驗檢驗的方法。這兩個原因促使研究公司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業績關系的學者開始基于相關利益者理論來進行實證研究。我國學者楊瑞龍、周業安、李維安、牛德生等人也于90年代中后期將相關利益者理論引入我國學術界,開始嘗試用該理論來分析企業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
二、實證研究綜述
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關系的實證研究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相關性研究,即正相關還是負相關,或者不相關;二是因果關系研究,即誰影響誰,還是兩者只存在協同關系。
基于相關利益者理論研究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關系的文獻有很多,但是至今沒有形成一致的結論。由于對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的衡量指標不一樣,采用的方法也不一樣,結論主要分為三類:正相關、負相關、沒有關系。
1.正相關
Preston和O’Bannon(1997)從《財富》雜志的聲譽指數中選取“社區與環境責任、挑選和留住好的員工以及產品和服務質量”等三類重要的相關利益者―員工、客戶和社區的利益上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同時采用了ROA、ROE和資產報酬率三個指標衡量公司財務業績。通過對67家樣本公司1982-1992年間的數據進行分析,認為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不管財務業績和社會責任的先后,這個結論都是適合的。
Ruf(2001)等人通過研究公司在其弱勢群體、員工關系、社區關系、產品責任、環境保護、軍事合約和南非事務等幾方面的數據,發現企業社會責任的變動與當前和之后的財務業績都存在著正相關的關系。
Margarita Tsoutsoura(2004)選取了1996-2000年422家公司數據,用KLD指數來衡量公司社會責任,公司財務業績指標則使用了資產收益率、股票回報率和銷售利潤率,以對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檢驗,結論發現兩者之間顯著正相關。
沈洪濤(2005)選取了1997-2003年在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同時采用會計指標和市場收益指標來衡量公司財務業績,從相關利益者角度來選取社會責任指標,并賦予相應的權重。通過相關性分析和回歸分析,認為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之間呈顯著正相關關系,而且兩者之間互為因果關系。
溫素彬(2008)選取了2003-2007間深滬上市公司為樣本,他把利益相關者分為生態資本、社會資本、人力資本和貨幣資本這樣四個大類,并以此為基礎來選取社會責任的變量,利用面板數據對財務績效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表明其社會責任已經開始受到了我國上市公司的重視,同時結果也表明大部分社會責任變量對當期財務績效具有正向影響作用。
Yan Leung Cheung(2009)以亞洲國家2001-2004年公司為樣本,發現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顯著正相關,并且與下一年的企業價值也正相關,公司能從多履行社會責任中獲得補償。
2.負相關或無關
Abagail McWilliams(2000)R&D費用作為一個控制變量,采用KLD指數法研究公司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認為兩者是中立關系。
McWilliams和Siegel(2000)也用KLD指數法,以1991-1996年公司為樣本,以財務績效平均值為因變量,用企業的研發支出和社會績效代表公司的社會責任,發現二者之間并無聯系。Subroto和Hadi(2003)以印度尼西亞的企業為樣本,實證研究也發現兩者之間沒有關系。
李正(2006)以在我國上證所上市的的521家上市公司2003年的數據為樣本,利用內容分析法從環境、員工、社會、一般社會問題、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等6個方面來考察企業社會責任對Tobin Q的影響。結果表明,當期承擔社會責任越多會導致企業價值越低。Brammer等人(2006)利用企業股票回報率計量財務業績指標,發現兩者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
Mathew Brine等人(2007)以澳大利亞300ASX指數的277家企業為樣本,以資產回報率、銷售利潤率作為財務指標,發現兩者之間不存在顯著關系。
鄒相煜(2008)選取深市2006年412家上市公司,得出政府貢獻率與企業價值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而其他社會責任變量與企業價值之間沒有明顯的關系,并且各地區的差異很大。
從上述分析可知,一是由于分析方法、數據來源以及變量指標的衡量方法不一致,二是由于很少考慮產業、企業規模、企業的歷史對研究的影響,已有的文獻結論不一。
三、總結
總的來說,關于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關系的研究主要在理論基礎、變量選取和數據收集等方面存在困難。通過上述綜述,可以看出中國在此領域的研究還存在如下不足:
1.國內學者大多數的研究還是屬于定性研究,采用定量研究方法的成果不多
國內研究較國外學術界的差別就在于定量研究還跟不上。國內很多文章從法律、倫理道德、利益相關者理論等方面來論述兩者之間的關系。雖然這些研究的結論大多得出了兩者之間是積極相關的,但是這樣的結論由于缺乏數據和理論的支持,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2.在企業社會責任代表變量的數據收集上存在困難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才實施不久,主動披露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還不是很多,我們能夠獲得的數據很有限。至今尚沒有出現像KLD、財富企業名譽調查這樣的第三方權威機構,使得學者研究的數據來源沒有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具有長期性可比性,可靠性很差。基于此,國內社會公認的權威機構應該盡快進行專門研究和評價,對社會責任從不同角度進行評價分析,這樣才有利于我們更好地研究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的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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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溫素彬,方苑.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關系的實證研究[J].中國工業經濟,2008(10):150-160.
[4]李正.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的相關性研究[J].中國工業經濟,2006(2):77-83.
關鍵詞:CSR;績效評價;社會效益
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引發了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如市場壟斷問題,環境污染問題,及出現“血汗工廠”等等。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沖突現象日益顯現,使人們開始思考企業和社會之間的關系,企業社會責任(簡稱CSR)在此背景下產生。在我國,關于(2SR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問題都是新的課題。對CSR績效評價的研究有助于測度企業創造經濟價值的背后帶來的社會效益大小。本文從CSR內涵界定、CSR與企業績效的關系、CSR績效評價模型、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五個方面綜述了國內CSR績效評價研究進展,以有助于這一問題研究的深化。
一、CSR內涵的界定
國內對CSR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學術界對這方面的界定還不多。一般來說,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來:一是從權利義務方面界定,盧代富(2001)、李立清、李燕凌(2006)等將CSR界定為:在一定歷史時期,社會期望企業作為一個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在追求經濟利潤最大化之外,所應該承擔的法律、經濟、倫理道德和慈善責任,負有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法律責任包括遵紀守法、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倫理道德責任有保證員工生產安全、職業健康,遵守商業道德、保護環境;慈善責任即支持慈善事業、捐助社會公益、保護弱勢群體等。為CSR反映出企業以下三種不同主體形式出現所必須承擔的企業責任,企業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CSR即第三種責任。二是從利益相關者方面界定,李雙龍(2007)[31指出,不同的利益相關者擁有不同的利益要求以及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權利,正是各種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期望構成了CSR的實際需求。
二、CSR與企業績效的關系研究
國內學者們對CSR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研究已有較長的時間,但尚未達成一致結論,不同學者關注視角不同則會得出不同觀點。吳興華(2010)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研究從行業視角、規模視角、地區視角等得出企業績效與CSR的關系結論各不相同,相關程度差異較大。楊漢明、鄧啟穩(2011)以我國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為基礎,對CSR與企業績效之間的相關關系進行實證研究。結果證明,CSR與可持續增長具有不穩定關系,CSR與企業績效呈負相關,而上市公司業績與社會責任不相關,與可持續增長率有正相關關系。寇小萱(2012)則專門對制造行業的CSR履行情況進行了實證研究,通過建立回歸模型分析了CSR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CSR履行在短期內與企業績效之間呈負相關關系,影響企業績效的增長。從長期來看,企業較好地履行社會責任,將有助于企業的發展。
三、CSR績效評價
CSR績效評價模型是用來指導如何評價CSR績效的框架或工具。國內對CSR績效評價研究已經形成了大量的成果,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一是評價模型的構建;二是指標體系的選取;三是對效率指標的測算與比較研究方法。
(一)CSR績效評價模型
李燦(2010)為傳統財務評價框架的設計是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理論基礎的,這種評價機制不能充分反映企業應履行的公民義務,企業績效評價框架應該重構。傳統評價維度是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中心,包含盈利能力、資產運營狀況、發展能力和償債能力;重構的評價框架應以企業價值最大化基礎上的利益平衡為中心,將發展能力修正為可持續發展能力,并且應增加“社會價值創造能力”維度進行綜合衡量。趙楊、孔祥緯(2010)認為,應該克服“總體評價”的不足,提出一種“分項評價”的模式。以利益相關者理論框架為基礎,將CSR的評價范圍界定在四個層次含九個分項:核心層——投資者、雇員;緊密層——客戶或消費者、債權人、商業伙伴;間接層——所在利:區、社會公眾、政府;延伸層——環境保護與能源節約等。“分項評價”就是針對不同企業,只在某一項“利益相關者”下進行比較或排名,并不再是以往的只給出一個總的得分或排名方式。蔡月祥(2011)則以卡羅爾金字塔模型為基礎,構建了CSR綜合評價模型。美國著名CSR學者卡羅爾將CSR描述為四個層次的金字塔模型,從底層到頂層依次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陳永麗、鄒航(2012)從環境價值鏈的視角構建了綠色經濟管理績效、生態績效、社會績效三個維度的評價模式對CSR績效進行實證分析。齊麗云、魏婷婷(2013)則采用結構方程模型(SEM)構建CSR評價模型,對交通運輸業進行實證研究。該研究以IS026000《社會責任指南》為基礎,從責任治理、經濟發展、人權、勞動實踐、環境、公平運營、消費者問題和社區發展八個維度來評價CSR績效。
(二)CSR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雖受到經濟發展階段及外部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的CSR評價體系構建尚未成熟,但國內學者在一直努力從不同視角研究構建該體系。通過整合梳理各學者的研究發現,主要從以下幾個視角出發去構建評價模型。第一,基于過程視角剖析CSR,構建基于CSR管理過程的評價指標體系。第二,從循環綠色經濟角度出發,構建包括衡量集經濟績效、生態績效與社會績效于一體的綜合系統的指標體系,主張經濟、生態與社會協同發展。第三,基于利益相關者視角構建評價模型,從企業發展過程中涉及到的各利益相關方出發評價企業績效。
(三)CSR績效評價方法
CSR績效評價方法隨著學者們研究的深入而層出不窮,如模糊綜合評價法、SPSS因子分析法、數據包絡分析法等,現有學者運用索洛余值法等更多的新方法。由于CSR效率的評價指標中包含的因素多,綜合評價難免帶有主觀色彩,因此評價方法應使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采用模糊積分評價模型可以很好地協調各個評價指標。楊鈞(2010),易凌、林建原(2010)及那保國(2012)均是運用模糊積分評價模型,確定各個子層次指標權重對CSR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綜合得分進行比較排名。王楠、苗迪(2012)將SPSS因子分析法具體運用到對火電CSR評價中,通過計算因子綜合得分,全面分析了火電企業在經濟責任、內部環境責任和外部環境責任三方面的履行情況。張英奎、翟壘壘(2013)從企業績效最大化角度出發,建立評價指標并構建DEA模型,對CSR的有效性進行定量分析。韋飛、湯雨晴(2013)運用靜態索洛余值法探討并驗證了CSR投資與企業價值創造之間的正相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