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1 0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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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缺乏專門的供用電合同管理機構目前,大多供電企業的供用電合同由營銷部門簽訂并管理。但是,營銷部門沒有專門機構和專責人來管理合同。所謂的管理,也就是整理歸檔僅供查閱而已。再者供用電合同涉及大量的法律和供用電專業問題,應該有專門機構和專責人來管理,譬如,企業法律事務(顧問)部門,合同管理委員會等。
1.2缺乏歸口分類分級管理機制供電企業的合同管理,沒有歸口分類分級管理機制。事實上,現在大多數供電企業的合同管理一般都由企業的營銷
部門承擔,缺乏供電企業各部門的配合,共同履行合同義務的氛圍。目前還沒有專門的人員和部門對供用電實行歸口管理、分類管理和過程管理。合同管理應采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或營銷機構內部的專門機構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
1.3忽視過程管理
1.3.1忽視自身法定義務和權利的過程管理有些供電企業在簽訂供用電合同后,隨即將合同束之高閣,以應付各類檢查和考核評比活動。而在具體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常規檢修、線路變更、負荷調整或天災人禍等原因,個別企業就會無視合同條約自行決斷,因而常常導致客戶投訴甚至吃官司。這會造成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個別企業在形成供用電合同后,往往在經營活動中不受之束縛,只重視簽約過程,而輕視合同履行,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應對上級各種考核評比;另一方面,如合同雙方發生違約情況時,卻不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供用電合同一般為長期合同,由于跨時久遠,往往其法律依據(如法律的廢止、補充、修改)、當事人的身份(如合并、分立、改制等)等均可能發生變化。又如,常見的用電變更業務,如不能相應變更,顯然不能準確反映當前的實際情況(如電度電費和基本電費的變化),不利于合同的正確履行和責任的清晰認定。
1.3.2不注意取證“以事實為依據”是我國重要的司法原則,但法律上的“事實”并不等于客觀事實,它是指以證據支撐、并為法庭認可的事實。當用電方違反合同,如竊電、違章用電,供電方的用電檢查人員或者抄收人員不經取證,即施以停電、剪線、查封、拆表等措施。此舉就有敗訴的風險,因為你手中還沒有證明用電方違反合同的依據。
1.3.3有關基礎資料保管不善按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規定,雙方在用電的報裝、勘察、設計、安裝、驗收過程中,會形成一系列技術資料,它們事實上是供用電合同的附件,應當一并保存;一旦散失,往往于供電方不利。
1.4供用電合同的履行監督首先,沒有對合同實行動態的不間斷的跟蹤管理,對每一份合同做出實時的履行情況評估,這樣合同就會與實際發生脫節;其次,對于怠于履行供用電合同的情況,沒有向企業內部相關部門發出提醒;再次,對合同雙方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缺乏監督,沒有根據合同履行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這樣就造成隱患的積累,糾紛的加劇。
2供用電合同的現代化管理
2.1健全供用電合同管理系統
2.1.1合同的初始化供用電合同條款與內容要根據客戶的供電方式、金額、用電需求,圍繞雙方權利義務和供用電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法律責任來構造出各種不同內容和形式的合同“范本”,即模板,再由這些模板去生成千差萬別的合同。為了使合同軟件能與其他系統共享各項數據,使營銷工作同步性、統一性、規范性、實時性,以提高整體工作效率,應該設置相應的數據接口。根據工作實際,使合同軟件能夠利用其他軟件或者營銷MIS系統的數據,也可以根據其他軟件或者營銷MIS使用合同軟件的數據。為了確保合同文檔資料的安全,需設置靈活的備份,如刻錄光盤、多處存放等。
2.1.2合同簽訂為了減少相同信息的反復輸入量,對合同變量涉及到的所有可能的情況,均以選擇菜單解決,這樣保持術語一致,合同規范標準,還可提高工作效率。供用電合同的有些內容比較復雜,以條款來解決比較麻煩,往往以附件的方式解決。供用電合同既涉及供用電業務和技術,也涉及到法律問題,合同內容繁多,對重要客戶或用電大戶合同的簽訂,要實行會簽制,盡量做到相關各方參與,共同審查,以此來最大限度地避免疏漏,減少企業損失。
2.2合同資料管理
2.2.1紙質合同資料保存紙質文檔保存可以保留合同簽訂的原始狀態。要按照《檔案法》的要求,分長期類和短期類分別存放,并采取防火、防潮、防蛀等手段完好保存。紙質合同文檔是供用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依據,一旦發生糾紛,只能依靠紙質檔案取得法庭的認可和支持,電子文檔資料是不會得到法院認可的。
2.2.2電子合同文檔管理及合同電子資料保存電子文檔保存又分為整篇文檔保存和數據文本文檔保存,前者既起到備份作用,又為查詢合同原文提供了便捷途徑,后者可使合同管理人員便捷、簡明地進行合同數據統計分析或生成報表,為供用電合同的動態管理從技術和設備上打下基礎。電子文檔的保管要有專門人員按照權限分級管理,杜絕非管理人員進入系統,以免真實的資料遭到改寫、盜竊或其他原因丟失。
2.3供用電合同的動態管理
2.3.1條件查詢和統計分析查詢的方式可以根據合同編號、戶名、容量、用電分類、電壓等級、行業分類、合同有效期等變量進行。在合同管理工程中能夠統計月度、年度合同數量和新簽訂合同數量;統計各類用電信息,包括容量、供電方式、電壓類別、用電性質、各種用電變更情況、客戶經營和財務重大變動情況等。合同管理為營銷管理服務,模板設置應能夠生成統計圖表和數據分析圖。
2.3.2合同履行和變更在供電營銷過程中,應實時將客戶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用戶變更情況反饋給合同管理人員做實時記錄。保證通過合同管理軟件統計查詢到客戶最新的用電情況資信。合同履行包括用電安全、設備安全、按時足額繳費情況、是否有違章用電竊電等情況;合同變更主要就是指用電變更。以上變更的申請、施工安裝、驗收、接收的資料和記錄均應及時收歸合同紙質檔案,并在電子檔案中做相應的記錄。
2.3.3合同履行監督在供用電合同管理中要確立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建立和完善供用電合同簽訂前對客戶的資信審查制度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客戶的履約能力的跟蹤監管制度,形成事前有預防、事中有管理、事后有補救的動態運行管理機制。根據合同履行或變更記錄,監督客戶的履約情況、經營財務狀況、用電變更情況,對客戶發出提示信息并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供營銷決策建議,必要時啟動風險預警機制。在依法取得客戶經營狀況惡化或惡意逃避債務的信息后,可依據雙方合同條約進行督促,期限滿后當終止合同。另外,當用電人已經遲延履行義務,經催促一段合理的時限后,仍不履行義務者,供電人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停止供電,并申請司法機關進行裁決,依法追回相關損失。
2.3.4合同糾紛處理、終止與解除對于和客戶之間的較大糾紛,如投訴、仲裁、訴訟、終止和解除合同等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處理結果等應該記錄在合同管理的模板上,便于合同糾紛管理和歷史資料的查詢,或者為新的糾紛解決提供資料和證據。
3結束語
[關鍵詞] 供用電 合同 現狀 改進措施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企業和用電客戶建立供用電關系的唯一的法律文書,及時、正確、合法和用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和實現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供。特別是公民依法維權的意識特別強,和供用電方面的法律訴訟案件近年來明顯增加。及時、合法、合程和用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維護企業利益,化解經營風險,已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企業與用戶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的最集中體現,是供用雙方聯系的利益紐帶,也是供電企業營銷環節的管理紐帶,因此,抓好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供用電合同的定義及特征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從性質上講屬于特種商品的買賣合同,是移轉財產所有權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分則之所以將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作為單獨的一類有名合同,主要是源于這類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來,供電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一方主體是特定的。供電人是依法被授予供電營業資格的企業。
(二)合同標的是一種特殊商品――電力,雖然客觀存在,但卻看不見,摸不得,且具有危險性。
(三)供用電合同是一種持續供給合同。由于電力的供應與使用是連續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終處于一種持續狀態。
(四)供用電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或半格式條款的形式訂立。電力事業是具有社會公益性的公用事業,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經濟發展。電力這種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網絡性和自然壟斷性。這就使電力企業對電能質量及電網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標準。為保證安全用電而按照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程擬定的條款,用電人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而不能更改其內容。
(五)供用電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供用電合同自雙方達成協議時起生效,而不以電力的實際供應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供用電合同簽訂現狀
(一)客戶供用電合同簽訂情況
1.按照省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有效期為高壓三年、低壓五年,目前大部分高壓合同已實現電子合同。但到期無法實現續簽合同。約80%以上的低壓供用電合同也已到期,需重簽。
2.個別單位還有手工版的供用電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和填寫的規范性均無法滿足省公司的最新要求。
3.個別省市重點工程,先送電再簽訂合同,即合同簽訂日期比送電日期晚。
(二)35千伏及以上專變供電客戶供用電合同簽訂情況
35千伏及以上專變客戶用電量較大。在供用電合同簽訂方面,雖都有簽訂合同,但合同中仍存在較多問題。如線損計算不規范、產權分界不清楚、合同附件不全(調度協議等),上級部門在查110KV高壓業擴檔案時,資料很不完整,存接入系統批復替代供電方案,電業局沒有按照供電方案格式答復客戶。
(三)目前從事合同制作、審核人員情況
高低壓合同由高低壓用電檢查人員簽訂,班長或所主任一級審核,所主任或分管領導二級審核(高壓合同一般由分管領導審核、低壓合同一般由營銷所主任負責審核)。
二、供用電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嚴重偏低,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人員配備不足
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為98%;低供低量客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為83%,扣除因客戶用電變更合同需重簽而未簽、合同超期需重簽而未簽,以及合同內容和簽訂不規范需更換而未更換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簽訂率只有約35%。造成供用電合同簽訂率嚴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人員配備存在嚴重不足。目前用電檢查人員嚴重短缺,現有用電檢查人員數量不足按最新的《供電勞動定員標準(試行)》定員的50%。
(二)客戶用電變更信息傳遞不暢,供用電合同變更不及時
供用電合同中電氣設備產權分界涉及客戶的接電桿號,而目前凡涉及供電饋線的新建、改造等變更工作均由配電口負責,工作完成后有關的客戶接電桿號變更信息無法及時傳遞到營銷口,負責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的營銷人員無法知曉供用電合同的有關配電信息變更,即使知道后也無法及時變更合同,導致供用電合同和現場實際情況的不一致。
(三)35千伏及以上供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原始資料不全,已簽訂的合同存在不少問題
根據職能劃分,35千伏及以上供電客戶的供電方案由發展策劃部負責,分局負責供電方案答復客戶,生技部負責組織審圖、工程中間檢查、竣工報驗。營銷部負責計量裝表,參與確定供電方案、產權分界、計量設置。分局負責簽訂供用電合同及SG186流程;調度所負責簽訂電網調度協議。目前,廈門大部分110千伏供電客戶的計量裝置均安裝在客戶變電站側。因110千伏供電饋線的投資、產權歸屬等均無法找到有關書面資料。除2戶向客戶收取110千伏線路損耗外,其它均未向客戶收取線損,且110千伏供電饋線的投資及產權問題有關部門均說法不一,給確定是否向客戶收取線損造成較大困難。另一方面,已簽訂的合同仍存在變更不及時、合同簽訂內容和現場實際不符、產權分界和維護責任不清等問題。
(四)供用電合同簽訂質量不高
1、供電方案不合理,產權分界難以界定
由于歷史原因,供電分局的供電方案一般由供電方案專責、規劃或配電專責負責初勘,供電方案重視電源部分的考慮,由配電口分管領導組織開會確定,營銷人員未參與,即使參與話語權有限。用電檢查在簽訂合同時,按照省公司常規產權分界規定簽訂合同,經常出現相互矛盾。在確定供電方案時一般未考慮和客戶的產權分界問題,采用架空-電纜-架空混接,采用從一個客戶的進線柜(箱)后環網供電給另一客戶;直接從產權屬某一客戶(供用電合同中有明確)的線路(變壓器)上接線供電給另一客戶等情況(沒有和原有客戶協商和書面約定),致使在供用電合同中難以界定清晰的產權分界點,另一方面也是一種侵犯原用電客戶權益的一種行為的做法。
2、供電方案考慮不周,影響供用合同的正確簽訂
目前各供電分局對一些如供電線(設備)非客戶投資或部分投資、正式供電但采用臨時供電線路等非常規供電的客戶 (一般客戶業擴工程引起的供電線路及設備均由客戶投資建設,原各供電分局對此均有相應的產權分界原則)和有重要負荷的客戶,在供電方案確定時,未和客戶就配電設施投資、產權歸屬、設備損耗歸屬、運行維護、是否配置多電源等有關供用電合同內容上和客戶達成書面協議,也未及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供用電合同的簽訂人員,進而影響供用電合同的質量。
3、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人員新人員多,業務素質不能滿足要求,工作熟練程度低,原手工版供用電合同中存在涂改、產權描述不清、內容和實際不一致等不規范問題。另一方面,由于人手緊,有的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合同續簽時未到現場核實就依據舊合同簽訂,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簽訂質量。
4、供用電合同內容不能滿足要求,如低壓客戶中沒有界定供電范圍,居民背書合同中產權描述不清等問題,容易和客戶發生法律糾紛。
(五)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效率不高
1、現有的供用電合同管理系統中存在許多不合理的方面,影響供用電合同簽訂效率的提高。一是雜項申請業務,要等到業擴流程歸檔后,客戶服務信息系統中才能辦理供用電合同。由于工程已完工,客戶會找出種種借口不辦和延遲和我局簽訂供用電合同,極大地增加了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工作量;二是在客戶服務管理系統中新裝、增容客戶的供用電合同的在圖紙審核合格后就自動生成,因此類客戶數量較多。且許多客戶在供電方案確定后就撤銷業擴工程,大大增加了供用電合同簽訂時查找的工作量;三是對已通過系統制作過的合同,如需變更合同,系統無法實現在原有合同的基礎進行修改,而必須重新制作,極大地影響到合同簽訂工作效率的提高;四是供用合同子系統中繪制供電一次接線圖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空間位置太小,無法畫多臺變壓器客戶一次主接線,且系統提供的畫圖軟件,只能畫較為簡單的接線圖,對多臺變壓器的一次主接線圖只能采用位圖的方式。
2、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新人員多,業務素質不能滿足要求,工作熟練程度低,也是影響供用電合同簽訂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供用電合同的管理有待進一步規范
個別地方沒有出臺統一的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各供電分局在供用電合同的管理上也存在差異,供用電合同丟失、配電設備產權分界標準不一致、以及需變更合同的范圍不統一等問題仍然存在,影響到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供用電合同管理改進措施
1、有計劃、分步驟完成原有應簽而未簽的供用電合同
對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專工,分月列出時間表,提前一個月通知到相關供電營業所和用電客戶,對到期不續簽供用電合同的客戶,分別采取電話告知、手機短信、下發續簽供用電合同通知書等相關措施,促使其按時簽訂供用
2、加強簽訂人員培訓,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的質量
針對目前各分局從事供用電合同簽訂的人員業務能力偏低的實際情況,我部將積極安排人員參加省公司的上崗取證,同時在企劃部的配合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培訓工作,以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業務能力。
3、參與供電方案的確定,健全供用電合同簽訂的原始資料
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客戶的用電申請,嚴格按省公司規定的業擴流程向各供電分局提出申請,按規定書面答復供電方案給客戶。建議營銷部和各供電分局營銷人員參與供電方案的會審,并就線路設備投資、產權分界、運行維護、計量設置及損耗收取、電源配置及保安容量等相關問題和客戶簽訂協議,作為今后供用電合同簽訂的依據。對現有的供用電合同的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客戶,建議由生技部牽頭,會同送電部、營銷部、財經部、計劃部和企管部法律人員和客戶協商,就供電線路的產權分界和歸屬、運行維護責任、線損歸屬等和客戶簽訂書面協議,作為重新和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依據,重新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客戶的合同簽訂工作。10千伏及以下電壓供電方案應由各分局營銷人員參與會審,供電方案要確保產權清晰。對供電線(設備)非客戶投資或部分投資、正式供電但采用臨時供電線路等非常規供電和有重要負荷的客戶,在供電方案確定時,要和客戶就配電設施投資、產權歸屬、設備損耗歸屬、運行維護、是否配置多電源等事關簽訂書面協議,作為以后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依據。
4、對因供電方案不合理引起和客戶產權界定不清的問題,納入配網改造計劃予以解決
對采用從一個客戶的進線柜(箱)后環網供電給另一客戶,直接從產權屬某一客戶)的線路(變壓器)上接線供電給另一客戶等和客戶配電設施產權難以界定的情況,建議由各分局負責進行統計,并納入配網改造計劃進行整改,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以實現和客戶產權清晰,減少和客戶有關產權的糾紛。
5、建立客戶配電信息變更的有效和長效機制
為保證由于我局原因引起的客戶接電桿號等供電電源變更的信息及時傳遞到各供電分局的營銷部分,各供電分局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確保客戶配電配電信息變更能及時傳遞到營銷部門。各分局營銷人員應及時對相關合同進行變更,以確保供用電合同內容和現場實際情況相符。
6、嚴把客戶業擴工程的送電關,確保在送電前完成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
為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的工作效率,各供電分局應加強和工程施工單位的協調,加強業擴工程的中間檢查,要求所有新裝(含增容和雜項)客戶必須在送電前完成供用電合同的簽訂。
7、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素質
針對目前各分局從事供用電合同簽訂的人員業務能力偏低的實際情況,我部將積極安排人員參加省公司的上崗取證,同時在企劃部的配合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培訓工作,以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業務能力。二是建立健全供用電合同的分級審核及會簽制度,明確各供電營業所合同修簽人員的審核事項和責任,建立合同內部會簽、流轉分級審核責任,嚴把合同簽約質量關,降低和杜絕合同修簽錯誤和遺漏,提高合同修簽的質量和效率。
Abstract: The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 contract is the only effective legal document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and users, timely and correctly signing a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 contract with users is a important wa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d various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ower supply contract management process,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關鍵詞: 供用電;合同管理;問題;對策
Key words: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contract management;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32-0145-02
作者簡介:任紅梅(1971-),女,四川漢源人,本科,企業法律顧問,研究方向為供用電合同。
0 引言
供用電合同是指供電企業向用戶提供電力資源,用戶支付一定費用的合同。從合同性質角度分析,這種合同屬于特種商品的買賣合同,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合同中的其中一種。供用電合同一方的主體是特定的,是依照法律規定被授予供電營業資格的企業。合同的標的物是電力,電力的供應和使用都是連續的,故合同履行方式一直處于一種持續狀態。供用電合同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或者半格式條款的方式訂立,且電力企業對電力資源與電網的管理具有特定的強制標準。供用電合同自從雙方訂立合同時生效,不以電力資源的實際供應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條件。下面本文對供用電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1 供用電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較低,合同變更不及時 現階段,供用電合同簽訂的成功率較低,除了因為用戶用電合同需要重新簽訂但是并未簽訂之外,以及合同超過規定期限需要重簽卻并未簽訂的合同以外,符合供電企業要求的合同簽訂有效率僅為37%[1]。而合同簽訂率比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從事簽訂合同的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用電檢查人員較少,數量嚴重不足。在供用電合同中,各種電氣設備的產權分界關系到用戶的接電桿號,但是現階段有關供電饋線的改建變更事情主要由配電口管理,待事情結束以后用戶接電桿號的變更信息不能第一時間傳達到營銷口,致使負責管理簽訂合同的營銷人員不能及時了解相關信息的變更,不能及時地變更合同,致使供用電合同與真實情況相沖突。
1.2 供用電簽訂合同的質量較低 首先,由于供電分局的供電方案通常是由供電方案專門規劃管理的,供電方案多數非常重視電源部分,通過配電口分管領導組織開會決定,營銷人員沒有參與其中,導致在用電檢查簽訂合同過程中,根據省公司的產權分界相矛盾,在制定供電方案時未顧及用戶產權分界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用戶權益。其次,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由于考慮不全面,供用合同不能正確簽訂[2]。現階段,供電分局對一些供電線以及設備的投資屬于非用戶投資,在正式供電時多采用臨時供電線路,為用戶提供的是非常規電力資源。供電線路或者設備由用戶個人投資建設,原來供電分局應有的產權和重要負荷的用戶,在確定供電方案時,沒有和用戶針對配電設施投資、設備耗損歸屬,是否配置多種電源等相關內容在供用電合同上未達成書面協議,嚴重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的質量。最后,和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內容不能很好地滿足用戶要求,且相關產權問題表述不清晰,容易出現法律糾紛。
1.3 合同管理部門缺失 由于電力事業是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它涉及到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以及經濟的快速發展。而電力這種特殊的商品自身又具有網絡性、壟斷性的特點,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對電網、電能管理中必須依據一定的強制性標準。同時,供電企業的壟斷地位,導致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形成了重視生產、輕視營銷的現象,故供用電合同的管理也只是被當作供電企業電力營銷工作中一個特殊專業來對待[3]。在簽訂合同時主要通過營銷部門檢查,企業的法律檢查、紀委部門都未參與進來,只是合同中有關條款是否合法、安全責任是否明確以及電價收費是否存在商業賄賂等各項工作都非常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在管理合同過程中未成立一種良性的審核監督制度,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合同自身不可避免地就會受到挑剔、苛責。
1.4 供用電合同管理不均衡 一般情況下,供用電合同關涉到所有的用電客戶,簽約的數目龐大,如果長時間忽視供用電合同的管理,那么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很容易就會發生重視修簽率、輕視修簽的質量;重視高壓供電合同管理,輕視低壓供電合同管理;重視城鎮地區供電合同管理,輕視農村地區供電合同管理的不良現象。如果一味地追求修簽率,那么簽訂合同的質量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不能發揮合同應用的法律效力。
1.5 供用電合同相關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供電電合同管理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獎懲考核制度,且企業營銷部門的合同管理意識淡薄。在營銷部門管理業務過程中僅僅重視考核營銷指標,對供用電合同的管理也只是當成一項很普通的業務對待[4]。因此,由于供用電合同修簽質量產生的經營損失,缺乏規范的考核制度,基層營銷部分對供用電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缺乏認識,忽視了供用電合同的管理。
2 加強供用電合同管理的對策
2.1 加大對簽訂人員的培訓力度,有計劃完成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 針對原來應該簽訂合同而還沒有簽的供用電合同,要有計劃、分步驟地完成;對于已經到期的合同,供電企業把這部分合同進行合理分類、按月列出科學的時間表,提前通知有關供電營業單位與用戶,對于到期限仍舊不簽訂續簽合同的用戶,分別采用電話通知、發送電子郵件以及手機短線等方式,提醒用戶按時續簽合同。增強對簽訂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質量[5]。對于現階段各個電力企業負責供用電合同簽訂的人員業務能力較低的現實情況,合理組織相關人員到省公司參加上崗取證。然后在企劃部的協助下有計劃地開展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工作能力。
2.2 改造配網計劃,制定長效管理制度 針對因為供電方案不合理引起的客戶產權界定不清晰的各種問題,需要納入配電網的改造計劃。從一個用戶的進線柜環網供電到另一個用戶,由各個分局進行統計分析,然后納入配電網改造計劃的項目進行整體修改,重新簽訂相關的供用電合同,把供電企業與客戶之間的產權劃分清楚,以最大限度減少和用戶之間的產權糾紛[6]。同時,為了確保因為供電企業的因素導致客戶接電桿信號或者供電電源變更等信息在第一時間傳達到各個供電分局的營銷部門,各個供電分局必須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程序與管理制度。保證用戶變更以后的配電信息及時傳送到相關營銷部門,各個電力分局負責營銷的人員對用戶的用電合同應該進行及時變更,使供用電合同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保持一致。
2.3 規范供用電合同管理制度 嚴格控制用戶業擴工程送電環節,保證在送電之前結束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工作,為了切實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的工作效率,各個供電分局必須加強與工程施工單位協調,重視對業擴工程的檢查,必須規定新裝的用戶在送電之前完成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工作。此外,為了保證供用電合同的信息和營銷部門留存的信息相符,在每個月開出專變清單以后,供電企業專門負責把所有的用戶信息逐一和營銷部門的信息核實,一旦發現簽訂合同上面的信息和營銷信息不一致,立刻通知供電營業想場所到現場進行信息核對,以現場信息為依據,判斷用戶的正確信息。
2.4 完善供用電合同管理制度 要想保證供用電合同修簽工作順利開展,必須完善供用電合同管理體系。加強對供用電合同修簽工作的研究,成立分管營銷組長,把相關科室的負責人定為工作小組,形成供用電何榮管理的人員系統。其次,完善合同管理體系,重新補充供用電合同管理方法,明確各位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合同分級管理模式,規范合同的管理臺賬、報表等,明確合同的存放位置,檔案盒外觀以及標簽格式等內容,把專變用戶的合同和原始檔案一起存放[7]。最后,要多和用戶溝通,及時了解用戶經營概況,掌握用戶的用電情況,通過各種途徑取得用戶的理解、支持。針對不配合工作的用戶,加大宣傳力度,比如:利用正反案例的對比,加深“電是商品”的宣傳力度,提高用戶遵守法律的意識。如果有些用戶對合同條款不甚明白,要做好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工作,通過合理的解釋,讓用戶從原來的不理解轉變為支持配合。此外,還要多和用戶聯系,當關于合同內容達成一致以后,通過走訪用戶或者電話聯系等方式,和用戶保持良好的關系,促使用戶盡早簽訂供用電合同。
2.5 健全供用電合同的審核、會簽制度 完善供用電何榮的審核、會簽程序,明確列出供電經營場所合同修簽人員的審核部分,制定出供用電合同內部會簽、流轉分級的核實責任,控制合同簽約的質量,杜絕出現修簽錯誤,或者遺漏相關內容,提高合同修簽質量[8]。其次,可以定期召開客戶座談會,為用戶發放評議卡片,加強對用戶合同履行監督,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供電,進行誠信服務。通過適時的調查、回訪,發現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典型問題,改進合同管理過程中的不足之處,掌握企業合同簽訂、用戶履行合同條款的動態情況,確保用戶進行知情消費、自主消費。
3 結束語
總而言之,供用電合同作為供電企業和用戶之間相互聯系的紐帶,在供電企業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且供用電合同的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事項繁雜、需要多個部門進行密切配合的工作,對相關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在管理過程中,要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能力,盡最大程度減少經濟利益方面的糾紛,杜絕違法行為,不斷完善供用電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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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供用電 合同 現狀 改進措施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企業和用電客戶建立供用電關系的唯一的法律文書,及時、正確、合法和用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和實現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供。特別是公民依法維權的意識特別強,和供用電方面的法律訴訟案件近年來明顯增加。及時、合法、合程和用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維護企業利益,化解經營風險,已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供用電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嚴重偏低,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人員配備不足
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為98%;低供低量客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率為83%,扣除因客戶用電變更合同需重簽而未簽、合同超期需重簽而未簽,以及合同內容和簽訂不規范需更換而未更換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簽訂率只有約35%。造成供用電合同簽訂率嚴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從事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人員配備存在嚴重不足。目前用電檢查人員嚴重短缺,現有用電檢查人員數量不足按最新的《供電勞動定員標準(試行)》定員的50%。
(二)、客戶用電變更信息傳遞不暢,供用電合同變更不及時
供用電合同中電氣設備產權分界涉及客戶的接電桿號,而目前凡涉及供電饋線的新建、改造等變更工作均由配電口負責,工作完成后有關的客戶接電桿號變更信息無法及時傳遞到營銷口,負責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的營銷人員無法知曉供用電合同的有關配電信息變更,即使知道后也無法及時變更合同,導致供用電合同和現場實際情況的不一致。
(三)、35千伏及以上供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原始資料不全,已簽訂的合同存在不少問題
根據職能劃分,35千伏及以上供電客戶的供電方案由發展策劃部負責,分局負責供電方案答復客戶,生技部負責組織審圖、工程中間檢查、竣工報驗。營銷部負責計量裝表,參與確定供電方案、產權分界、計量設置。分局負責簽訂供用電合同及SG186流程;調度所負責簽訂電網調度協議。目前,廈門大部分110千伏供電客戶的計量裝置均安裝在客戶變電站側。因110千伏供電饋線的投資、產權歸屬等均無法找到有關書面資料。除2戶向客戶收取110千伏線路損耗外,其它均未向客戶收取線損,且110千伏供電饋線的投資及產權問題有關部門均說法不一,給確定是否向客戶收取線損造成較大困難。另一方面,已簽訂的合同仍存在變更不及時、合同簽訂內容和現場實際不符、產權分界和維護責任不清等問題。
(四)、供用電合同簽訂質量不高
1、供電方案不合理,產權分界難以界定
由于歷史原因,供電分局的供電方案一般由供電方案專責、規劃或配電專責負責初勘,供電方案重視電源部分的考慮,由配電口分管領導組織開會確定,營銷人員未參與,即使參與話語權有限。用電檢查在簽訂合同時,按照省公司常規產權分界規定簽訂合同,經常出現相互矛盾。在確定供電方案時一般未考慮和客戶的產權分界問題,致使在供用電合同中難以界定清晰的產權分界點,另一方面也是一種侵犯原用電客戶權益的一種行為的做法。
2、供電方案考慮不周,影響供用合同的正確簽訂
目前各供電分局對一些如供電線(設備)非客戶投資或部分投資、正式供電但采用臨時供電線路等非常規供電的客戶 (一般客戶業擴工程引起的供電線路及設備均由客戶投資建設,原各供電分局對此均有相應的產權分界原則)和有重要負荷的客戶,在供電方案確定時,未和客戶就配電設施投資、產權歸屬、設備損耗歸屬、運行維護、是否配置多電源等有關供用電合同內容上和客戶達成書面協議,也未及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供用電合同的簽訂人員,進而影響供用電合同的質量。
3、供用電合同內容不能滿足要求,如低壓客戶中沒有界定供電范圍,居民背書合同中產權描述不清等問題,容易和客戶發生法律糾紛。
(五)、供用電合同的管理有待進一步規范
個別地方沒有出臺統一的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各供電分局在供用電合同的管理上也存在差異,供用電合同丟失、配電設備產權分界標準不一致、以及需變更合同的范圍不統一等問題仍然存在,影響到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供用電合同管理改進措施
1、有計劃、分步驟完成原有應簽而未簽的供用電合同。對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專工,分月列出時間表,提前一個月通知到相關供電營業所和用電客戶,對到期不續簽供用電合同的客戶,分別采取電話告知、手機短信、下發續簽供用電合同通知書等相關措施,促使其按時簽訂供用
2、加強簽訂人員培訓,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的質量。針對目前各分局從事供用電合同簽訂的人員業務能力偏低的實際情況,我部將積極安排人員參加省公司的上崗取證,同時在企劃部的配合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培訓工作,以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人員的業務能力。
3、對因供電方案不合理引起和客戶產權界定不清的問題,納入配網改造計劃予以解決。
對采用從一個客戶的進線柜(箱)后環網供電給另一客戶,直接從產權屬某一客戶)的線路(變壓器)上接線供電給另一客戶等和客戶配電設施產權難以界定的情況,建議由各分局負責進行統計,并納入配網改造計劃進行整改,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以實現和客戶產權清晰,減少和客戶有關產權的糾紛。
4、建立客戶配電信息變更的有效和長效機制
為保證由于我局原因引起的客戶接電桿號等供電電源變更的信息及時傳遞到各供電分局的營銷部分,各供電分局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確保客戶配電配電信息變更能及時傳遞到營銷部門。各分局營銷人員應及時對相關合同進行變更,以確保供用電合同內容和現場實際情況相符。
5、嚴把客戶業擴工程的送電關,確保在送電前完成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
為提高供用電合同簽訂的工作效率,各供電分局應加強和工程施工單位的協調,加強業擴工程的中間檢查,要求所有新裝(含增容和雜項)客戶必須在送電前完成供用電合同的簽訂。
6、建立健全各項供用電合同管理制度,規范供用電合同的管理。
供用電合同及供用電協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凡屬供電營業區內的長期用電戶以及臨時用電戶均應簽定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
第二條:供用電合同是我國經濟合同法明文規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電合同指供電方(供電企業)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供用電政策的基礎上,與用電方(用戶)簽訂的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簽訂供用電合同是為了保護合同的當事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責任,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提高電能使用的經濟效果。簽訂供用電合同需要考慮電網的可能。由于機組故障、燃料供應不足、交通運輸不及時,都可能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的正常履行。從這個意義上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比其他經濟合同的條件更為嚴格。因此,必須考慮當事者對合同的影響和制約,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四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一般應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經濟責任。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應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能,從重要電力用戶開始,逐步擴大范圍。
第五條:供用電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⑴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⑵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⑶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及結算方式;
⑷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違約責任;
⑺雙方共同認為應約訂的其他條款。
第六條: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標準格式合同。
接用戶類別的不同,供用電合同法分為三種:
⑴居民用戶供用電合同;
⑵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
⑶特殊用戶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供電企業的主要義務有:
⑴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有按國家規定提供電力的義務;
⑵有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的義務。
⑶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的要求時,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性,有對其提供相應的電力的義務。
⑷在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有盡快供電的義務。
⑸因故需要停電時,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和進行公告的義務。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有盡快恢復供電的義務。
⑹有在其供電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的義務;
第八條:用戶的義務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項用電權利之前,有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國家規定交付費用的義務。
⑵對自身的送電裝置,有義務接受供電企業對其圖紙的審核、對隱蔽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工程竣工后的檢驗義務。
⑶有按規定安裝和保護用電計量裝置的義務。
⑷有按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的義務。
第九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復雜的爭論問題,要使這些問題得一迅速、公開、準確的解決,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仲裁;版權所有
⑵向人民法院,通過經濟司法解決。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況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⑴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電秩序。
⑵由于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⑶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無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經供用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是一種合法行為,但由于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時,除依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責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供用電協議是未簽訂供電用合同以前,供用電根據國家的政策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在供用電有關事宜上達成的一致意見。一般用戶在供電前申請取得用電指標后,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協議。
第十二條:供用電協議內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正本一式兩份,供電方、用電方加蓋公章后,雙方各持一份。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生效執行。協議的有效期限一般為1~3年。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協議內容有所變更時(如供電容量增加或減少,用電性質變化相關電價變化等),可以對供電協議進行修改、補充。經一方提出,雙方協商同意,重簽訂供用電協議或對原協議進行局部修改,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方可執行。供用電協議到期后,應認真地復審一次,并分別給予確認、修訂或提出廢止。
第十三條:供用電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⑴電力用途及用電性質;
⑵供電方式。是指供電部門對用戶供電的電壓、頻率、相別以及供電電源可靠程度、供電電源數量、進線方式是架空還是電纜等。
⑶供電容量。指供電部門批準用戶接入電力系統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電氣設備的產權劃分及維護分界點的確定。
⑸電能計量方式。
⑹電價及電費結算。
⑺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定。版權所有
⑻對用電功率因數值有要求的用戶,應明確功率因數的考核標準。
⑼對有諧波和電壓閃變,非線性、非對稱性負荷的用戶還要明確消除諧波和電壓閃變的要求和用戶應采取的措施。
1、反竊電司法實踐中的重要作用
(1)電量認定問題
在我們日常的生產生活用電中,竊電現象時有發生,我國電力行業《供電營銷規則》中規定如不能查明竊電時間則按照180天計算。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竊電時間以及電量的認定是極為困難的,通過供用電合同對竊電的認定進行明確的規范,通過這樣的方式就能夠快速的實現竊電時間和電量的認定。
(2)竊電用戶供電問題
在竊電用戶的供電問題上我國電力相關法律還存在空白,用戶不按照約定追繳電費和違約金,在這一問題上,利用供用電合同對竊電用戶的供電和停電問題進行明確,通過合同的法律效力來促進這一問題的解決。
2、電價定比問題變更
(1)比例失當
我國電價結構非常復雜,電價定比工作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在實際操作中各類電價定比還存在一定問題。供電定價比例與實際比例不符,相差較大,針對這一問題電力供應企業可在合同履行期內與用戶進行協商解決,供用電合同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實際,實事求是。
(2)比例中間變更
用戶的用電并非一成不變,極有可能在用電中途發生比例變更的情況,如用戶在用電中過程中商業活動的增加導致的商業用電比例增加,這種情況下就屬于用戶違約在先,根據《合同法》規定,用戶需要按照供用電合同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補救或賠償。
3、利用供用電合同
促進電費回收供用電關系是一種商業關系,在電費的回收中常常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在電力供用中實行預購電的方式能夠有效的降底電費回收的風險,預購電的方式就是采用先交費后供電的電力營銷方式,在供用電的實際操作中,惡意拖欠電費的現象也是存在的,有些常常以各種理由拖欠電費甚至是拒繳。針對這種情況供用電合同就可以發揮其法律效用,供電企業可憑借電力供用合同依法提訟,這樣的方式更能夠有效的減少惡意拒繳電費時間的發生。供電合同的合理利用能夠幫助供電企業規避電力營銷風險,減少各種意外情況導致的損失。
4、缺點形勢下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電網管理中,由于缺電而引起的供電企業非計劃的拉閘限電的行為,往往引發供電矛盾,如果限電行為沒有在供用電合同中被明確,那么供企業將面臨違約甚至被的風險,不能嚴格按照供用電合同處理問題,將會使供電企業面臨違約賠償問題。在此類糾紛中如果供電企業不能說服用戶,將會損失慘重,這不僅增加了企業成本,而且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種做法是極不明智的。在供用電合同的制定中,供電企業可把限電措施列為免責事項,在因缺電而采取限電措施時能夠有效的避免因違約帶來的風險。對于已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需要采取協商的方法與用戶達成一致,對合同內容進行補充。
5、違約使用電費的規定
《供電營業規則》中規定對于竊電用戶將收取三倍的費用作為違約使用費,但是在現實情況中,違約使用費的收取是相當困難的,在我國《合同法》中并沒有準確的定義違約金的概念,這就導致供電企業違約金收取難度加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用電合同來對違約金的問題進行規定,在供用電合同中明確論述用電規范,并明確違規用電的懲處措施,把違約金的發生條件、金額及繳納時間和方式等都要進行明確的描述。在違約金的收取中可根據竊電者情節輕重進行區別對待,這都需要在供用電合同中的明確說明,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電力供應企業的合法利益。
6、諧波的治理
電能質量的指標之一就是諧波,諧波在大型用電設備中較為常見,諧波智力問題也是當前我們多面臨的重要問題,諧波治理措施的缺乏會導致產生諧波較大的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超標,因而影響其他用戶的用電質量,嚴重時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電力供應企業對于用戶諧波的治理問題力不從心,諧波的治理,缺少國家相關法律的支持,電力供應企業也缺少相應的監督權力,針對這一些列問題,供用電合同能夠幫助供電企業有效的治理諧波問題,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將諧波問題納入其內容,明確針對諧波超標等問題的整治及處罰措施,通過合同的法律效用來實現供電企業對于用戶諧波問題的治理。
7、電價的類別錯誤
在定比例的電價類別中本身存在錯誤。在我國《合同法》中只規定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國家政策不在其內,如果供電人與用電人已經簽有協議,雙方只能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
8、供用電合同與用電工作檢查
在用電工作的檢查中,供用電合同是重要的書面依據,供用電合同使得電力供用關系向規范化和制度化邁進,用電檢查也不僅僅是針對用戶用電的單一方面,圍繞供用電合同的相關事項都將成為用電檢查工作中的內容。供用電合同的簽訂不僅僅是為了幫助供電企業規避營銷管理中的各種風險,也是為用戶提高服務質量的保證。電力公用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了供電企業必須為用戶提供優質的服務,能夠有效的解決了雙方之間的多發矛盾。
二、結束語
關鍵詞:電力工程;合同管理;電力施工
合同經濟已經成為現代經濟市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加強合同管理,需要企業重視合同管理的作用。電力施工復雜,因此其合同涉及多個方面,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均要注重全面性,保證在全過程中的管理合理性,包括洽談階段、劃撥極端和簽訂階段以及生效階段。合同管理涉及到一些變更內容,需要企業管理者著重進行分析,保證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實施全面性的、法制化的合同管理過程。
一、電力工程合同管理的問題
1.法制觀念較弱,缺乏合同管理意識
電力工程合同是保證工程的承發包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證,在簽訂和整個執行過程均需要履行責任,合理的合同是企業關注的問題。目前電力企業工程合同中存在諸多的問題,首要問題就是一些小的工程商對合同的重視程度不足,直接表現為重視利益但卻缺乏法律意識,不能對企業的合理利益進行規劃。企業對于利益的追求過于強烈,尤其是在經濟利益低下階段,企業經濟利益放在第一位,忽視了合同管理細節內容,但是這恰恰導致了成本上升,合同的不合理現象,導致工程利益損失。導致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漏洞,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利益都市,招標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合同內容修改現象,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協調性不強,合法權益被侵占,最終導致企業利益丟失。
2.合同管理與工程招投標管理相互分離
電力企業合同與招標之間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合同具有法律效應,招投標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保證工程進度、成本和施工過程的合理性,對于工程進度而言,要保證投標書的編制與管理體制的一致性,因此在施工方與工程建設方簽訂合理的合同。該合同以文件的形式轉給項目經理,技術部門則按照合同執行,但是由于當下的合同管理與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分離,導致合同的執行連貫性不強,企業技術人員對于合同的理解不深刻。最明顯的表現就是文件的形式與內容與工程需求脫節。
3.按合同索賠很難實現
隨著工程施工的進行,施工中存在的利益分割不均,安全事故大量存在,但是由于合同索賠存在一定的困難,這一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簽訂階段的模糊性,但電力工程施工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變更問題,但是合同的變更緩慢,導致業主不履行合同內容。甚至合同無法簽訂,影響承包商利益。同時,承包商為了保證自身利益,往往是不是以合同約定來進行索賠,因此導致合同索賠存在一定的困難。
二、加強電力工程合同管理的策略
1.提高管理人員對于工程合同的認識
企業合同管理人員和執行人員均應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保證合同簽訂階段的合理性,并且要求企業員工嚴格按照法律意識規范自身行為。對其合同和法律體系進行強化培訓,做好合同的審核工作,使合同能夠表達準確,保證自身利益,對合同變更內容做好說明,防止信息模糊性。另外,在合同風險的防范上,企業合同管理人員要確保索賠的合理進行,通過合同管理的約束,來施工企業具備市場觀念和行為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對其進行法律知識的強化培訓,從而學會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做好審查工作,避免出現條款不明,表達不準確的情況,而且在施工中還要加強項目管理工作,確保施工合同能夠得到真正的履行。打破觀念的束縛,仔細研究索賠相關內容,保證合同中的條款能夠履行,建立相關的索賠檔案,約定合同履行實踐面積是向業主遞送索賠文件。
2.理順招投標管理與施工合同管理關系
在企業合同管理中,招投標管理與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導致其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分析合同管理的問題,我們就會發現,雖然合同管理的條件就是招投標,但是經濟利益則是工程造價最大的影響因素,并且靜態工程已經無法適應企業發展的需求,現場施工管理存在較大的變動,保證企業施工定額與市場之間的材料、價格等理論相背離,這就導致企業不得不背離招投標的相關條款,另算企業成本。使工程造價與實際造價之間相互分離,工程清單就會由投資商或業主委托造價咨詢單位依據設計圖紙直接計算給出,這樣可以有效的減小施工中對于圖紙的誤解。施工單位應在投標過程中負責合同審核,畢竟企業具有一定的采購和管理水平,有助于合同的日后執行。
三、總結
市場經濟已經逐漸規范,電力企業施工也應根據合同內容進行規范。但是由于電力工程具有復雜性,施工變更多,因此合同管理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難,使合同管理的問題大量存在。為了促進電力工程的發展,合同管理應成為工程管理的核心內容,保證合同簽訂和履行階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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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供電企業 合同能源 節能服務 管理模式
我國是源消費大國,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費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發展新能源、節能減排、提高能源效率已成為我國能源發展的關鍵。每一個高耗能用電企業,能源成本占企業總成本相當大的比重,如何降低能耗、開源節流,已成為各企業積極探索的重要課題。而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新的節能管理模式,正日漸成為供電企業、節能服務公司與用電企業進行節能合作與溝通的紐帶。
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質是一種以節約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合同能源管理示意圖見圖1)。基于這種機制運作的專業化公司被稱為“節能服務公司(簡稱ESCO)”。節能服務公司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向客戶提供包括能效審計、融資、設計、采購、施工、安裝調試、培訓、維護、節能量監測等一系列的綜合,并通過與客戶分享節能效益來收回投資和獲取利潤。在美國、加拿大和日本等國,節能服務公司已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的產業。在國外,公用事業電力公司以開辦能源服務公司、與節能服務公司合作等多種模式進行節電,不僅能夠彌補因節電而引起的銷售收入減少,還可以提高供電服務質量,改善在電力供應市場中的競爭地位。
1、供電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1 必要性分析
(1)從社會價值看,供電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能夠充分發揮其專業優勢,為客戶提供更加深入、專業的節能服務,從而提高終端電能利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預計“十一五”期間,我國通過合同能源管理將形成每年至少2500萬tce的節能能力和1600萬tCO2的減排能力。
(2)從企業價值看,供電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在目前供電企業缺乏需求側管理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合同能源管理能夠有效補償供電企業節能服務的成本,降低售電量減少產生的經濟損失,并創造一定的利潤,甚至可能成為供電企業新的經濟增長點。
1.2 可行性分析
相比一般的ESCo/EMCo,供電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
(1)營銷網絡優勢。供電企業營銷網絡遍布各行政區域,擁有一大批營銷網點和營銷隊伍,并且與客戶關系緊密,有利于減少節能技術的推廣成本。
(2)在能源供給中的地位優勢。供電企業處于發、輸、配、售的中間環節,在整個電力供應價值鏈中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通過提供多種多樣的節能服務,能夠有效引導終端客戶提高能效。
(3)技術人員優勢。供電企業擁有與配、用電設備研究、制造、設計相關的一大批技術人員,特別是在變壓器經濟運行、無功自動補償、電力系統經濟運行、負荷管理等領域擁有扎實的技術和豐富的經驗。
(4)資金優勢。供電企業資金實力雄厚,融資能力強。此外,供電企業主要以電費方式獲得現金流,也使得供電企業能夠較好地了解客戶的信用和經營狀況,有助于規避節能推廣中的效益回收風險。
2、合同能源管理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起步階段):企業內部對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進行節電服務達成共識,優化組織機構、建章立制,奠定基礎,促成節能服務公司為用電客戶進行節能改造。目前,已開展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工作流程示意圖見圖2),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節電宣傳;
(2)市場分析,篩選技術可行、有經濟效益的目標項目;
(3)選擇有資質的獨立節能服務公司,促成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
(4)協調項目的運作過程;
(5)建立并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項目。
第二階段(提升階段):隨著配套政策和節能服務市場進一步完善、江門局節能服務資金、人力、技術資源得到發展和積累到一定程度后,考慮采用總承包再分包的項目實施模式,或參股、并購節能公司開展節能服務工作。
第三階段(全面實施階段):隨著國家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各種相關配套政策趨于完善,江門局在經營能力、服務管理水平、人員素質全面提升的基礎上,結合營銷戰略,逐步擴大供電企業能源服務的業務范圍,成立涵蓋能源銷售中介業務、能源風險管理、能源信息管理、能源設備維修運行等業務的綜合性能源服務公司。
3、合同能源管理案例分析
3.1 案例背景
恩平市新錦成陶瓷有限公司位于沙湖鎮蒲橋工業園區內,主要是生產、銷售陶瓷產品,該廠現由兩條線專線供電,兩個中心電房,兩個窯爐電房、一個煤氣爐電房,合計容量為17,245kVA(其中8,230kVA為八月份增容)。八月用電量達300多萬度,預計九月起月用電量將達600多萬度,是恩平目前用電量最大的企業,公司有意向廠區的廚房進行節能項目改造。
該公司目前使用2臺柴油湯爐及2臺柴油炒爐,建議投資20kW電磁大型湯爐2臺及6kW電磁小型湯爐1臺取代現有的湯爐;20kW單頭電磁大炒爐2臺及15kW單頭電磁炒爐連后水1臺取代現有的炒爐。
3.2 使用電磁爐具替換柴油爐具的節能經濟分析
每個企業都希望使用安全、清潔的能源,更希望使用低成本的能源,愿意借助專業的能源審計改進方案,結合有效的能源管理手段節省、精簡能源使用開支,提高企業效益。以下從經濟成本的角度分析使用電磁湯爐及電磁炒爐帶來的經濟價值。
通過對電磁湯爐及柴油湯爐有效熱量消耗的能源計算,全年柴油使用量和全年燃料費為:人民幣96,000元左右;燃料每單位價:5,950元/噸。96,000/5,950*1,000=16,134kg;電磁湯爐全年所需要的能源費用為:59,295/0.85*0.72=50,226元
通過計算顯示:電磁湯爐所需要的能源費用為50,226元。根據客戶提供的數據,以現時湯爐每年使用350天;供應1,500人,全年柴油能源費用為96,000元左右。每年節省能源費用為96,000-50,226=45,774元。
通過對電磁炒爐及柴油炒爐有效熱量消耗的能源計算,全年柴油使用量和全年燃料費為:人民幣108,000元左右;燃料每單位價:5,950元/噸。108,000/5950*1000=18,151kg;電磁炒爐全年所需要的能源費用為:32,343/0.8*0.72=29,109元。
通過計算顯示,電磁炒爐所需要的能源費用為29,109元。根據客戶提供的數據,以現時炒爐每年使用350天;供應1,500人,全年柴油能源費用為108,000元左右。每年節省能源費用為108,000×29,109=78,891元。
3.3 使用電磁爐具替換柴油爐具投資回報周期分析
建議投資20kW電磁大型湯爐2臺及6kW電磁小型湯爐1臺取代現有的湯爐;20kW單頭電磁大炒爐2臺及15kW單頭電磁炒爐連后水1臺取代現有的炒爐,總數6臺電磁爐具總價為人民幣150,000元至200,000元。
綜合投資費用和節省能源費用比較得出該項目投資回報周期為:
150,000元/(45,774+78,891)元=1.2年≈14個月;至200,000元/(45,774+78,891)元=1.6年≈19個月。
3.4 節能成效評估總結
根據新錦成陶瓷公司提供的資料,2臺20kW電磁炒爐每天的使用時間為約為5個小時,2個20kW的湯爐每天約煲350升的湯,使用時間大約5小時,大部分時間使用1臺。通過對現場儀表測量數據的計算,從而得岀更接近實際情況的能源節省量及投資回報周期。
根據對於節能成效的量測與驗證計算,通過對節能措施實施前後的能耗比較,預計投資回報周期為1.9年,與當初能源審核節能建議書所計算的數據相當接近。預計每年可節省約10萬元能源費用,節能效果顯著,可見這是一個值得投資的工程項目。
4、供電企業合同能源管理推廣存在的問題
(1)一些用電企業對合同能源管理認知度低、推廣積極性不高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
(2)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大多為中小企業,自身力量薄弱,難以發展壯大。
(3)很多地區目前還沒有正規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較為麻煩。
(4)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具體操作中,如節能量的核定、合同的履行、現行稅收政策和金融制度的適用等方面還存在一些難題。
(5)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涉及客戶自身利益,急需政府方面引導和宣傳,政府主管部門和能源管理機構應根據本地區節能減排要求,加緊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地區合同能源管理系列配套政策,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快市場培育步伐。
5、結語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先進的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國已嘗試10年,充分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對節能事業的巨大推動力,節能改造技術將有很大的市場推廣空間。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正在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術規程》,對規范節能服務市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將起到積極作用。隨著國家節能政策的貫徹,新能源、低碳經濟的蓬勃發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用電客戶與節能服務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對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水利
水電建設工程中涉及到的情況比較復雜,必須要求相關工程的參建方負起各自的責任,不僅要熟知國家的法律法規,還要明白了解工程建設方面的知識,并且在水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之下嚴格履行合同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進行合同的動態管理,達到預期的制訂合同的目的,最終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提高。
1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不斷進步的產物,也是法制化的社會在經濟活動中的集中反映。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合同是通過法律法規來管理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也是其經濟活動的首要手段,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1 合法性
水利工程的合同不僅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法規的約束,還受到相關技術規范以及工程定額的限制,在進行合同的擬定、談判、簽約以及履行的過程中,相關人員首先要做好自身具備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與預算定額的準備工作,依照法律辦事。確保合同主體的合法性,按照有關建筑法的規定,工程的承包人需要有法人的資格,合同的內容還要是合法的,違反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的一律不允許,最重要的一點是形式要具備合法性,滿足《合同法》所要求的形式。
1.2 目的性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的目的是產生或變更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工程建設,最終的目標是完成施工工程的建設項目。因此,相關工程的法人、設計施工以及監管等各方面的人員才具備組織實行合同管理的權利,以實現各部分的合同目標,水電工程最終的總體目標才能夠實現。
1.3 真實性
只有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內容才是可行的,真實的。當事人雙方才能夠自愿的履行合同的內容,按照約定完成合同目標。
1.4 嚴肅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間要相互制約,嚴肅對待合同內的每一項條款,在訂立合同前嚴格履行合同的審查制度,不能單純的將合同當作信任的憑證,由專人管理及解釋合同內容,確保在雙方在全面理解合同內容的基礎上再進行簽訂,促進合同的全面實現與履行。
1.5 預見性
氣候、地形、環境等因素均能夠影響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并且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施工的難度就會更大,所以在訂立合同之前,就要盡可能的預見在施工過程中所出現的不同類型的情況,尤其是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條款中要明確表示出來,一旦真正發生由不可抗力引發的災害時,能夠有據可依,不至于處于被動的局面。
2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水利水電工程的項目建設中,從計劃的立項、再到計劃的可行性研究,直至實際勘察、施工管理以及運行,每一個環節都與經濟息息相關,需要通過合同這種形式進行制約,所以合同管理貫穿在工程建設的始終。近些年來,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合同管理存在不少問題,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2.1 招標階段的問題
施工合同主要是招標階段的重點問題,由于招標的不規范,對合同管理造成了麻煩。施工合同的雙方在權利與義務上必然是互異的個體,具體體現在經濟利益上產生的矛盾,形式上則在合同中體現出來,一些工程在招標過程中,借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刻意向承包人增加一些苛刻的條件,使承包人不得不壓低價格,為承包人增加了額外的負擔,甚至是直接將中標價格壓低,讓承包人蒙受經濟損失。
為順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壓力,大多數承包人面對不夠公正的合同條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時,有的承包人為提高中標率,搞聯合投標,甚至惡意串通,抬高中標價,造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建設市場,造成施工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標,項目不能順利實施,工程建設質量得不到保證,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被動。
2.2 簽約階段的問題
2.2.1 合同主體不合格。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首先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次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例如,某大型水庫工程等別為Ⅱ等工程,項目法人未經招標與某丙級資質監理公司簽訂施工監理合同,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規定》,丙級僅可以承擔Ⅲ等以下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監理合同因此出現主體不合格問題。
2.2.2 合同文字不嚴謹。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依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合同文字不嚴謹、不準確容易發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例如某水電站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三通一平工程承包合同中,對工程屬性劃分并不十分明確的項目,合同條款也未給予明確,僅在計價方式中寫道“本工程項目總價暫定xx萬元。其合同價款按某省九二定額執行”。這一條款的缺陷較大:首先是適合工程的該省九二定額有市政與建筑之分;其次是合同未對工程的類別和相關配套文件加以注明。到底該按何種定額、何種取費標準執行,缺乏可操作性,結果就嚴重影響了合同的順利履行。
2.2.3 合同出現違法條款。合同違法條款無效;若違法條款屬于合同主要條款之一,將導致整個合同無效。例如某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有一條款“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大小傷亡事故,建設方概不負責,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該條款顯然違反《勞動法》、《民法通則》等有關責任事故、勞動保護和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結束語
合同實施監督是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主管部門及項目法人應定期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并建立完善的合同實施監督和檢查考核制度。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嚴格按合同約定辦事,對質量、進度、安全、造價、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都遵從合同約定。合同雙方是平等的合同主體,一切事務的處理都以合同為準繩。對于設計變更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費用增加,依據合同條款規定,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問題,認真進行分析、糾正,對隨意違反合同條款的行為要認真查處,通過正規化、規范化的合同管理防止因違規而造成不良后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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