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3 16:14:30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法律實例分析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企業管理;法律事務;重要性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已經被納入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中,而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對企業未來的發展是具有一定重要性意義的,因此企業在管理工作中也十分重視法律事務管理,由于法律事務管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問題導致企業發展受限,因此提高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是目前的當務之急。
一、法律事務管理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分析
1.法律可以調整企業發展的全過程
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定會涉及到法律問題,例如在成立階段、投資階段、市場運營階段以及財務管理方面都會觸碰到法律事項,如果管理不當隨時都有觸碰法律的風險,法律風險的產生很有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的財產以及信譽方面的損失。在日漸激烈的市場中,企業的信譽對其今后的長期發展十分重要,因此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十分重視法律問題,避免因為管理不當而造成的法律損失。
2.尊重市場經濟的法制性特點
現在是市場經濟時期,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發展就必須要尊重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法制經濟是市場經濟中的一大特征。無論是市場經濟的主體還是國家有關職能部門都需要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一些市場活動,但這比不是否認市場經濟的開放性和自由性。因此,在參與國際競爭中,提升國內市場經濟法律意識十分必要,是增強國家經濟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二、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能相對弱化
我國企業中很多都沒有建立相應的綜合性法律服務機構,而且有些企業中對于法律事務的管理都是分派給業務部門或者下屬部門分頭管理,并沒有專門的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對于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并沒有完善或者尚未形成長效的工作機制,因此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職能總體較弱,對依法維護企業有關利益的意識較差,對市場風險的規避能力也很差。這種現狀將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行,使得企業處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法律工作人員的素質較低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工作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崗位,管理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了管理水平的高低。但是由于法律事務管理目前在企業中并沒有收到過多的重視,企業領導層還沒有意識到法律事務有關工作對企業產生的影響,在崗位人員安排上比較隨意,很少會有專業人士從事這個崗位,而更多的是找內部員工進行兼職。而兼職人員管理法律事務就會出現業務能力較差的現象,而在市場經濟競爭日益激烈的現在,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效果不提升、服務質量不到位將會嚴重阻礙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目前的情況對企業而言不僅沒有節約人員成本,反而會造成相反的效果出現。
3.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有關價值沒有體現
現代管理體制中,法律事務的管理不僅僅體現在于法律有關的事務管理上,還關系到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重要資源。但是在多數企業中并沒有真正認識到法律事務管理的價值,因此在實際工作環節中并沒有提供給法律事務管理發揮其真實價值的平臺。法律事務管理對于企業在發展中能夠給出相應的參考和依據,保障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維護自身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完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措施
1.對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形成正確的認識
無論是什么形式的法律管理都需要企業能夠給予一個正確的認識,而這種認識主要包含有3個方面:一是領導層需要加強自身對于法律事務管理的正確認識,因為領導的思想觀念影響著整個企業發展的方向以及工作重心的轉移。二是需要提升整個企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員工是企業正常運行中的重要部分,因此需要加強整體員工的有關意識,才能有效的改善整個企業在這方面的意識,可以通過一些培訓內容加強人員與市場經濟有關法律的知識普及。三是完善企業制度的制定,現代企業制度的制定是在企業內部推行有關法律事務管理理念的前提。加強企業管理的經營機制,逐漸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從而推進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順利進行,確保企業持久穩定的發展。
2.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
我國企業在法律事務管理中存在的一個顯著的問題就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因此很多企業在完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中往往會采用聘請一些兼職的法律顧問,由于這些兼職人員對企業的發展和具體情況了解的不夠清楚,而且往往是在企業遇到問題之后才會被任命導致管理工作整體水平的下降。為了改善這種情況必須要建立一個體系比較完善而且符合企業發展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確保企業發展過程中法律有關事務的秩序進行。
3.嚴格控制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人員的素質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綜合性工作,這項工作對于管理人員個人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要求很高,為了保障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質量的提升首先必須保證法律事務管理人員的素質。企業的法律有關工作者不僅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同時還需要具備有關的商貿知識、管理知識以及在企業對外交涉中明白自己所處的角色,如何極大的保障企業的根本利益。對于人員素質的控制首先在選拔條件上進行嚴格的把控,其次就是在工作中加強各方面技能知識的培訓,使得人員能夠更好的為企業發展效力。
四、總結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現代企業在發展中不容忽視的環節,有效提升企業法律事務管理能力的前提就是要認清法律事務管理在企業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以及限制管理水平提升的阻礙因素,只有找出阻礙原因才能對癥下藥,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護士 法律與服務意識 護理糾紛
1 認清形勢,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1.1 強化服務意識 現在的護患糾紛往往是非技術方面的,而是產生于服務態度。臨床護士每天都要與患者打交道,與病人及家屬的溝通就顯得非常重要,這也是引起護患關系的矛盾焦點。對于新上崗、年資低的護理人員,缺乏與病人以及家屬的溝通技巧,應由工作經驗豐富、處理護患關系有技巧的老護士帶教,以自己親身工作體驗,講解良好的服務態度在護理工作中的重要性,言傳身教與病人及家屬溝通的技巧,使他們從思想上、觀念上和行動上做到處處為病人著想。再通過角色轉換的教育,使護士能夠從病人及病人家屬的切身利益出發,體會病人及其家屬就診時焦急的心理和迫切得到診治的心情,從而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自覺地為病人提供護理服務。因此,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是減少護患沖突、防范護理糾紛的重要環節。
1.2 強化風險意識 醫療行為面對的是病情復雜多變、生命垂危、年齡不一的各種疾病人群,其病情變化中交織著多種因素。而醫療行為又是具有超過各種服務之上的高科技行為的組合活動,具有高風險性[3]。對醫療活動中承擔著這種高風險的義務,應使每一位護士有明確認識。同時對一些高風險的護理活動,加強風險管理,制訂相應措施,如對危重臥床者,預防褥瘡管理、安全的管理,對躁動病人約束時肢體安全的管理等。使全體護士強化風險意識,自覺做好每個環節工作,將醫療護理活動中高風險因素降至最低限度。
1.3 強化法制意識 護理人員一直處于醫療服務的主要地位,因此,在實踐中,護士更多考慮的是如何盡快解決影響病人健康的根本問題,而忽視了潛在的法律問題[4],特別是面對新形勢下的“舉證責任倒置”,護士感悟不深極易引起法律糾紛。這就要求護理人員需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知識,懂得在工作中如何應用法律條文保護病人及自我保護。為此,我們組織全科護士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理》、《護士管理辦法》。參加了院內舉辦的防范醫療糾紛和法律知識專題講座,通過學習,使大家增強了法律意識,豐富了法律知識,時刻牢記法律就在我們身邊,小心謹慎,盡職盡責地為病人服務,確保護理安全。
1.4 服務措施到位 病人就醫過程是由多環節組成,而護理措施到位是保證病人最終得到治療目的的重要手段。護理措施落實的好壞,也是易引起糾紛的因素之一。目前來就醫者中,大多數病人及家屬對分級護理比以前要求更高,認為交了等級護理費用,就應享有相應的護理措施,如有疏漏或病人病情變化時,往往會引起護理糾紛。在護理措施落實的過程中,按規范操作,特別是一些常規的基礎的操作不能疏忽。我們在工作中要求各崗護士嚴格按照醫院下達的護理工作制度、護理操作規范進行工作。要求護士時刻以病人家屬的身份陪伴病人,熱情接待,耐心解釋,使病人消除緊張情緒,達到積極配合治療護理的目的。
1.5 管理工作到位 管理者要善于分析在醫療活動中與護理相關糾紛產生的原因,追究其根源,制定可行性的防范對策。并以糾紛實例及時教育全科護士,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這對防止類似糾紛的再發生很有益處。同時,嚴格護士執業注冊資格,杜絕無證上崗。合理配備護理人員班次,避免超負荷工作。
2 提高工作能力,防范護理糾紛
2.1 改善服務方式 針對科內住院病人來勢急、愈后不良、病人及家屬心理準備不夠、易產生護患矛盾的特點,護士必須要有主動與病人溝通的意識,要掌握一定的語言溝通技巧和方法。在分析醫療糾紛所涉及到的護理問題中發現,很多時候是因為病人缺少有關疾病知識、不了解治療和護理方法、對病情變化不理解而造成的,如腦出血病人住院3天出現發熱,家屬指責是因為護理人員翻身造成的。針對類似的現象,我們除了強調主動與病人及其家屬溝通外,還強調了做耐心細致解釋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做每一項治療、護理操作前,都應給病人講清治療的目的、藥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使病人對自己疾病治療、護理過程有一個明確的了解,有思想準備。掌握正確的服務方法,不僅取得病人家屬的配合、理解,并能使之產生安全與依賴感。
2.2 加強急救物品器材管理 急救物品器材每日應處于備用狀態,隨時可用。但在日常急救器材使用中,因管理不當,也可釀成醫療糾紛。如搶救病人時,吸引器壓力不足、氧氣裝置漏氣,均能耽誤搶救時間造成糾紛。為了保證急救器材隨時處于備用狀態,我們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四定一保持”,即定位放置:專柜放置,標簽明顯;定人保管:護士班班清點藥品器材、天天清潔、充電儀器;定期消毒;定期檢查;保持完好。對損壞的器材及時報修,及時補充消耗的藥品以保證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關鍵詞】企業;法律事務;管理
我國企業關于法律事務的管理從無到有,這是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而形成的。目前,由于企業間的競爭愈加激烈,各企業都十分重視關于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部分企業采取聘用法律顧問的方法或企業內部成立專門的法律部門的手段,以達到管理企業發展中的相關法律事務的目的。同時,我國政府也積極提倡發展企業中的法律事務管理,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才能保證社會、國家的穩定。下文將闡述法律事務的管理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及其中存在的問題和策略。
一、企業發展中法律事務管理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在企業發展中法律事務的管理是重要的,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把法律事務管理的研究作為了最重要的內容,這不僅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原則,也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法律來管理企業,必將全面提升企業的綜合能力,使企業立于不敗之地,下文將具體闡述企業發展中法律事務管理的重要性。
(一)保障企業的發展。在企業發展中,必然要面對很多關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企業在做出某種決策時,很可能就會產生失誤,而這種失誤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嚴重影響影響企業的發展。企業發展過程中,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如:企業的成立、企業的投資、企業的運營、企業的財務等,這些方面只有得到法律的保護時,才能降低其風險,讓法律為企業保駕護航,才能保證企業的資金、市場、信譽不受損害。特別是在當下市場競爭如此激烈的環境中,企業間的惡性競爭時常發生,企業的發展必須依靠法律手段,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才能保證企業的正常發展。
(二)符合市場經濟的特點。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它有著自己的特點,如:法制、自由、開放、公平等特點。企業是市場經濟中的一部分,企業的發展只有符合市場經濟的特點,才能保證企業的發展方向。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企業發展中必須加強法律事務的管理,才能提升企業的競爭力,才能在全球化的市場中脫穎而出,在世界上的眾多發達國家中,普遍對法律的重視程度較高,使得在全球化的經濟中一直占據著主導的地位,而我國企業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致使在國際合作中明顯的處于劣勢,這不僅使我國企業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失,還使我國的國際影響力受到制約。
(三)法律自身的意義。法律具有社會屬性,能夠在企業的生產、生活中都能發揮其職能,目前,企業的活動形式多種多樣,人數眾多的商業活動需要法律的維護才能順利完成。法律的規章眾多,這要求企業的發展道路必須保證依法進行,這樣企業才能合法經營。法律的不斷完善需要根據企業發展狀況進行增減,而企業發展的規章制度要依靠法律的內容進行修改,法律與企業需要不斷的調整和完善,才能共同進步。
二、企業發展中法律事務管理的現狀
我國企業發展中關于法律事務管理的時間較短、經驗較少,雖然我國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已經初見成效,但其中存在的問題較多,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下文將對企業發展中法律事務管理的現狀進行分析。
(一)法律事務管理部門的不完善。我國部分企業已經建立了相關的法律事務管理的部門,但這些部門的執行能力有限;還有部分企業甚至沒有相關的法律事務管理的部門,企業的法律事務的管理還存在空缺。同時,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夠完善,使得法律事務的管理工作不能如期進行。由于企業對法律事務的不重視,導致其設置的部門也沒有實質性的成效,在企業受到法律事務的困擾時,不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企業不得不承擔巨大的法律風險,降低了企業抗風險的能力。
(二)企業中缺少法律人才。企業的法律事務需要專業人員進行管理,但由于企業缺乏法律意識,導致聘請的相關人員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員,不能完成企業法律事務的管理,并且隨著企業的發展,企業面對的市場環境更加復雜,只有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才能完成企業中法律事務的管理問題。目前,部分企業由于沒有做好法律事務的管理工作,致使企業的發展受到嚴重的制約,企業的生存面臨著挑戰。
(三)缺乏法律管理的應用。在現代企業管理中,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是最為重要的內容,它是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戰略資源,能夠降低企業存在的危險。但在目前的企業發展中,法律的重要性,還沒有得到充分的認識,導致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能全方位的應用法律來管理企業,部分企業,只有企業遭遇法律危機時,才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但在日常的企業運作中,沒有依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工作,這導致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企業法律顧問的缺陷。部分企業沒有設置相關的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而是通過法律顧問來幫助企業解決其法律事務,但企業的法律顧問存在一系列問題,致使影響企業的發展。
首先,企業中的法律顧問僅對企業的部分工作進行指導。法律顧問不是企業發展中的一個部門,不受企業發展的限制,企業只有需要時,才對法律顧問進行咨詢,然后,法律顧問給出一定的建議,但當企業沒有對其顧問進行交流而就做出了某一錯誤的決定時,對法律顧問是沒有相關追究責任的。
關鍵詞:民事法律行為;立法技術一、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國理論界關于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可概括為以下幾種:《民法通則》頒布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行為。①“民事法律行為旨在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為”。②然而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后,一些學者轉而認為“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③筆者傾向于維護傳統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概念,即:為意思表示使之發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為。所謂“私法上的效果”就是一切私權的發生、消滅、變更統統包括在內。法律行為只要有了發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則不必事實上發揮效力。④
二、民法典中設立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民法通則中對設立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方面的必要性。概括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一)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設立對于民法典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將各種以意思表示為中心的行為做了統一的規定,實現了立法簡約,避免了立法的重復。實踐中法官已經常常援引法律行為的相關規定作為判案依據,該制度已經深入人心,為大眾所接受。形成了約定俗成的規則,應予以保留。我國正處于制定民法典的關鍵時期,為是民法典簡明扼要,具有操作價值,更應引入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整合了民法體系
我國立法學者通說認為我國民法典應該設立總則,總則在整個民法體系中起總領作用,使整個民法典更加富有體系感。民法總則應當以主體、客體、行為、責任來構建,只有這樣才使整部法典體系完備,因此行為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是實現私法自治的重要手段
意思自治 是指主體根據意志自主而形成法律關系的一些原則,或者是通過表達意思或消滅法律后果可能性的法律,從而承認法律行為制度作為實現私法自治工具的作用是不容忽視。⑤民事法律行為解釋了為什么能夠產生、變更與終止法律關系。民事法律行為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給當事人以最大的自由空間。⑥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立法技術
(一)明確我國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地位
在總則中藥先規定民事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后才可能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而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又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直接后果,故而,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應規定在民事權利及民事責任之前。
學理上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就是民事法律行為與的位次關系問題,二者關系密切,但切不可顛倒主次。法律行為制度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范圍較大,因規定在前。制度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已毋庸置疑,因此,也不可將其納入到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當中,應當獨立成章,規定于民事法律行為之后。我國目前民法立法的基本考慮,將原來屬于法律行為的一些制度行為能力制度而納入人法,原來屬于制度中的一般,即直接,并結合法定、間接與廣義的商事,而單獨規定為一章。⑦
(二)正確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與其他特殊規則的關系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十分密切。二者存在諸多的交叉之處,為了是法律規范簡明扼要,各國的作法不一。為了避免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交叉重復,我國應如何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關系到我國法律體系構建的大問題,應在借鑒他國的基礎上出新,尋找適合我國法制的發展道路。
對于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生效時間等問題可以在法律行為中加以規定,合同法總則可以不必贅述。而對于技術性較強的規定,例如:要約與承諾制度的詳細規定,特殊合同,抗辯權等具體問題需要合同法加以規范。此外,法律行為的解釋應與合同的解釋區別對待。區分統一規定與分別規定。⑧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做全面規定,對于格式合同、交易習慣等由合同法做出規定較為妥當。(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李慧君《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
[3]毛磊:《解讀保密法修改》,載于《法制與新聞》,2010年6月版。
[4]佟柔《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注解
①李慧君《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頁。
②佟柔《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76頁。
③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通則》第63、64頁。
④王勇飛編《法學基礎理論參考資料(五)》 第285頁。
⑤王利明《法律行為制度的若干問題探討》載于《中國法學》2003年第5期,第80頁。
⑥謝懷:《從德國民法一百周年說到中國的民法典問題》,載5中外法學62001 年第1 期。
【關鍵詞】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立法
一、大氣污染現狀
(一)大氣污染概念
大氣污染是指由于人們的生產活動和其他活動,使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導致其物理、化學、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變,使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現象。大氣污染源可分為天然污染源和人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如火山噴發等自然現象,人為污染源按照生產來源主要可分為生活污染源、工業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
(二)鞍山大氣污染現狀分析
鞍山大氣污染的來源經調查主要有燃煤排放、建筑揚塵排放、機動車尾氣排放、煉鋼工業排放以及周圍地區排放的污染源等。其中燃煤排放主要在冬季危害較重,這與鞍山冬季燃煤取暖期較長有關。根據調查顯示,鞍山市煤煙塵、冶煉塵約占鞍山城市污染源的50%左右,煤煙塵主要來自鞍鋼燃煤,其他企業燃煤居民區采暖燃煤低空排放所造成,冶煉塵主要是鋼鐵冶煉所造成。
二、鞍山大氣污染治理相關措施分析及存在的問題
(一)鞍山市大氣污染措施現狀
鞍山市實施的“藍天工程”是鞍山市在大氣污染治理過程中最為重點的工程。自遼寧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實施了藍天工程后,鞍山作為治污重點城市積極響應,確定了以控制可吸入顆粒物為主線、以調整城市供熱布局和“氣化鞍山”為突破點、以主城區及重點污染企業為主戰場的總體思路,出臺了《鞍山市藍天工程實施方案》、《鞍山市主城區藍天工程實施方案》和《鞍鋼藍天工程實施子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特別是在實施“藍天工程”之后,鞍山的大氣污染的治理已取得較大成就,空氣質量正在逐步好轉。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鞍山空氣質量仍舊未達到國際標準,與民眾期望仍舊有較大差距。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地方性法規不完善
鞍山市所實施的“藍天工程”僅是從政策層面進行了相關規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層面。僅針對揚塵治理出臺了《鞍山市揚塵污染治理條例》并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而政策相較于法律對排污主體的約束力較低,無法對排污及監管主體進行有效地調整。目前鞍山頻發的大氣違規排污現象與鞍山地區并沒有明確立法有很大關聯。我國僅有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過于籠統并不完全適用于鞍山特殊的經濟社會狀況。因此完善鞍山市關于大氣污染防止的法律規范,制定符合鞍山地方的地方性法規顯得十分有必要。
2.環保部門監管不力、執法不嚴,懲處力度弱
鞍山市對于大氣污染治理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政府部門進行監管,而是分散到不同的部門進行分別管理。鞍山大氣污染治理的不利與管理部門過于分散有關,分開管理的初衷本是使管理更加專業化,然而在實踐中由于各個部門職能有交叉之處便造成了相關部門之間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的現狀。造成環境監管的不利。因而在鞍山市建立一個專門的防治大氣污染的行政部門的需求較為迫切。另外,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嚴、違法懲處力度弱的情況也不斷發生。企業違法成本低,從經濟角度考慮,對環保的參與意識不強。若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懲處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將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教嚴重后果的進行刑法處罰,相信會大大打擊違法企業。
3.公民參與大氣防治意識淡薄
我國在大氣污染治理方面的國情便是行政參與較多而民眾參與較少。這與公民污染防治意識淡薄有很大關系。而在大氣污染方面,污染危害結果呈現較慢且在治理過程中公眾作用影響不大,再次政府對社會公眾意見采納度較低,這些都影響了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積極性,這對于大氣環境的保護將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完善相關治理措施的法律對策
(一)完善協調發展原則
協調發展要求大氣環境的保護要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相協調,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然而要切實做到協調發展卻不容易。在實踐中不少地方打著協調發展的幌子,卻堅持優先發展經濟,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為保護環境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只有正確對待此項原則才能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即保障鞍山市空氣質量的提升,又不影響鞍山經濟的穩步發展。
(二)落實環境責任原則
環境責任原則也稱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即人們對于環境和資源的利用,或對環境造成污染破壞,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6]。為堅持這一原則,在立法過程中應著重強調排污收費制度,提高收費標準,嚴格環境執法,并且專款專用,為他其污染的治理開辟一條資金渠道,以增強鞍山市大氣污染治理能力。
(三)完善環評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6]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施,將在源頭上控制大氣污染物質的排放,對污染的治理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涉及公眾利益的,應當通過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并適當進行回應。其中專家,學者對于報告書草案的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意見,一通報送審查。
參考文獻:
[1]沙維奇.鞍山市城區空氣環境質量變化分析及對策探討[J].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2008:49-5.
[2]張楠楠,刁巧云.鋼城空氣差煤煙塵是“主犯”燃煤塵、冶煉塵污染占鞍山空氣污染的50%[J].北方晨報,2006.9.
[3]侯國政,金榮生,劉家偉.藍天工程還鞍山百姓晴朗天空[EB/OL].北國網,2014.1.
[4]姜益雙.鞍山投188億元推進藍天工程[N].遼寧日報,2014.6.
關鍵詞:老年心律失常;心臟;特點
自心電圖問世后,對心律失常的研究和處理主要基于有器質性心臟病的患者。對無癥狀者心電紊亂的情況如何呢?原發性的心電異常包括預激綜合征(WPW)、Brugada綜合征、進行性的傳導缺陷(Lenegre病)、先天性房室傳導阻滯和長/短QT綜合征[1]。對上述有癥狀患者的治療是明確的:射頻消融術治療WPW;植入除顫儀和/或起搏器處理其他疾病。我院于2004~2008年9月對90例老年冠心病患者進行了24h心電監護,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90例病例選自2004~2008年我院體檢者,均為體檢發現頻發室性早搏,動態心電圖觀察頻發室性早搏總計8000/24h~20000/24h,15例心電圖有ST-T異常,均靠近交界區的48例,有部分室早遠離交界區42例,有短暫性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18例(3例室速的形態遠離交界區,15例室速的形態靠近交界區),合并短陣房顫的24例,合并室上性心律失常90例。90例患者均無癥狀。
1.2入選標準 體檢心電圖提示頻發室性早搏,年齡≥70歲,臨床無心慌、胸憋、頭暈、無力等癥狀。
1.3排除標準 體檢心電圖提示頻發室性早搏,臨床有心慌、胸憋、頭暈、無力等癥狀。
1.4分組 90例患者因無癥狀愿意接受治療的分入A組(45例),包括9例心電圖有ST-T異常(6例有短陣室速,其中3例遠離交界區),30例部分室早遠離交界區,15例所有室早靠近交界區,另有6例短陣室速也入選。不愿接受治療的分入B組(45例),包括6例心電圖有ST-T異常,12例部分室早遠離交界區,33例所有室早靠近交界區,6例有短陣室速(心電圖均無ST-T異常)。
1.5方法 ①A組采用胺碘酮(可達龍,杭州賽諾菲安萬特民主制藥有限公司,200mg/片)治療。A組患者入院后首先拍胸部X線片、甲狀腺功能系列、肝腎功能檢查,均符合用藥要求。治療方案根據中華醫學會心血管病學分會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的建議,先給予大劑量負荷(可達龍600mg/d),用藥時間為5~7d。多次復查心電圖并帶24h動態心電圖檢查無室速及頻發室早時減量為可達龍400mg/d,用藥5~7d。1月后復查24h動態心電圖、甲狀腺功能系列、胸部X線片、肺功能、眼科檢查和肝腎功能,如仍無頻發室早及室速且無明顯副反應可達龍改為隔日200mg。1月后復查仍符合以上條件者可達龍為隔日100mg。如有副反應停藥改為服用參松養心膠囊。②B組45例,動態觀察開始均未用藥物,出現癥狀后拍胸片、甲狀腺功能系列、肝腎功能檢查符合用藥要求,加服可達龍治療(同A組)。
1.6統計學處理 采用四格表的確切概率檢驗法。
2 結果
2.1隨訪情況 A組1例1個月后出現咳嗽、呼吸困難,拍胸部X線提示輕度肺纖維化,停藥;6月后3例因化驗甲狀腺系列異常停藥。以上6例均改為服參松養心膠囊,改藥以后室早次數較前減少。24例以隔日0.1mg堅持治療(曾停藥復發),15例服用2~5個月以后停藥未再出現室速及頻發室早。以上患者至今仍無癥狀。B組3例患者2年后猝死,為ST-T異常的患者;12例1年后有頭暈、心慌、無力現象,其中有3例有短陣室速,有3例為ST-T異常,出現癥狀帶24h動態心電圖早搏由原來的8000/24h~18000/24h增加至10000/24h~22000/24h,改為服用可達龍。30例無癥狀的心電圖特點無ST-T異常,早搏畸形程度小,靠近交界區,室速形態亦靠近交界區。
2.2安全性觀察 A組有6例出現了副反應,無1例死亡,控制心律失常有效率100%,安全率87%。B組3例死亡,為ST-T異常的患者,12例出現癥狀,B組發現6例ST-T異常均出現了癥狀,有3例死亡,安全率67%。
2.3兩組臨床療效 見表1。
3 討論
心電圖和動態心電圖檢測屬無創檢查,已被廣泛應用于臨床,其檢測心律失常的可靠性已經得到證實。動態心電圖可以分析不同的心律失常,從而能預測發生心源性猝死的可能,及早得到治療。
老年患者冠狀粥樣硬化病變有一個長期的無癥狀的發展過程,最終可能引起心肌缺血,造成心肌細胞損傷引起心律失常。頻發室性心律失常可引起嚴重的血流動力學紊亂,尤其對器質性心臟病的患者更為明顯,可以加重心肌缺血造成心源性猝死。
老年患者大多為輕體力勞動者,機體需要的能量減少;對病變的適應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反應能力降低是老年患者無癥狀的根本原因。由于對疾病的認識不足,B組45例因無癥狀不愿接受治療,3例猝死(ST-T異常),12例出現頭暈、心慌、無力,30例無癥狀分析,無ST-T異常,早搏畸形程度小,靠近交界區,室速形態亦靠近交界區。B組12例有癥狀的通過積極治療室性心律失常得以控制[2,3]。
作為抗心律失常藥和抗顫藥,胺碘酮具有廣譜抗心律失常作用,但它也有一系列復雜的副反應。據Hamburg心臟性猝死研究和加拿大植入式除顫器試驗證實,胺碘酮治療中每年有3%~4%的患者因副反應而停藥,主要累及甲狀腺、眼睛、肺、皮膚、胃腸和心臟。肺毒性發生率為3%~7%,早期發現的肺毒性是可逆的;甲狀腺功能異常的發生率甲狀腺功能亢進的為2%,甲狀腺功能低下的為8%。A組有3例出現甲狀腺功能異常,3例出現肺纖維化。頻發室早、室速、室顫、快速房顫、房撲等均為心律失常。對于老年患者的室性心律失常靠近交界區的室早如沒有ST-T異常可以暫時不做治療,進行動態觀察即可,如有ST-T異常及血流動力學異常的室性心律失常必須積極治療。
參考文獻:
[1]曾秉杰.66例無癥狀心肌缺血臨床報道分析[J].中國醫藥指南,2011,16.
本課題采取了自編問卷調查法和訪談法,在江蘇、河北、廣東、吉林、北京5省市9個監獄做了調查,收回罪犯回答的有效調查問卷共1 223份(其中男犯870人,女犯353人);收回監獄警察回答的有效調查問卷共346份(其中男警察211人,女警察135人)。①筆者用SPSS統計軟件對調查數據做了詳細、科學的統計分析,包括頻數分析、差異顯著性檢驗。本課題自編問卷的可信度或符合實際情況可以用數據證明,從表1的數據看出,罪犯選擇A、B兩項之和的是92.9%,監獄警察選擇A、B兩項之和的是87.2%。這足以證明本課題的自編問卷是被所調查對象認可的,而且,所有有效問卷的回答都是認真的,所以,本課題的調查數據是真實、可信的。
本課題同樣的問卷對罪犯和監獄警察都做了調查,罪犯的回答是無記名的自評,雖然有些罪犯可能有掩飾性,但總體上有一定的可信性。監獄警察是評價罪犯的法律意識,即他評。監獄警察無法對每一個被調查的罪犯內心都了解,所以,應該沒有罪犯自評的準確率高。但監獄警察是根據自己改造罪犯的工作經驗來回答問題的,有一定的概括性,也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罪犯整體的法律意識現狀
法律意識泛指人們對于法律,特別是本國現行法律的思想、觀點、心理或態度等等,有時也稱“法律觀念”或“法制心理態度”。[1]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部分,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體系和社會態度的總稱。包括法律思想體系和法律心理兩個不同發展階段,前者具有較完整、系統的理論化形態;后者是人們對法和法律現象的不系統的和自發形成的感覺、情緒、愿望、意向等社會心理形態。[2]罪犯法律意識是基于主體的特殊性而存在的一種群體法律意識。
分析罪犯的法律意識,要依據法學理論工作者從一般角度對法律意識結構的劃分。法律意識的內容包括諸多相互關聯的要素,這些要素及其相互關系就是法律意識的結構。劉旺洪先生從縱橫兩個角度分析了法律意識結構。法律意識的橫向結構是指從人類對法律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上把法律意識分為法律知識、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評價、法律信仰等六個方面。法律意識的縱深結構是指從法律意識的深——表層結構的角度對法律意識進行結構性分析,以揭示其內在的構成要素及相互關系。從縱深結構上看,法律意識可分為法律心理、法律觀念、法律思想體系三個層次。[3]此外,還有法律意識的二要素說和三要素說。法律意識三要素說是比較普遍的劃分,心理學理論認為,人的心理過程是認知、情感、意志三者相互統一的過程,而相應地認為法律意識也是由法律認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行為三要素組成。有的學者將其分為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評價三要素。[4]
筆者借鑒上述關于法律意識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劃分的觀點,再結合罪犯的實際情況來思考罪犯法律意識的結構,最終把罪犯法律意識的結構確定為法律認識、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信仰。
(一)罪犯的法律認識
從理論上說,法律認識是人們在個人經驗與前人知識的基礎上,對有關法律現象的感知和認識,是對各種與法律有關的事件、行為、狀態、性質及其因果關系的反映和判斷。法律認識包括法律知識和法律評價。
筆者認為,罪犯的法律認識應包括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感性的法律認知階段。這屬于法律認知的低級階段,即罪犯個體對法律現象的零星、分散、粗略、直觀、膚淺、模糊的認知階段,直接與他們日常的法律生活、社會生活相聯系,例如“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等泛化的法律生活常識,是在生活中耳濡目染得知,不是系統學習所得,沒有準確的法律知識。第二層次是具體的法律知識,這有別于法學理論上法律意識橫向結構中關于法律知識的抽象概念,而是指罪犯懂得的具體法律規定或法律條文。第三層次是法律觀念,指罪犯在對法律知識理解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法律意向和法律決策思想,是一種較為穩定的法律心理定勢。第四層次是法律評價,即罪犯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對于與法有關的事物所作的主觀判斷。
1.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認識狀況
從表2和表3的數據可以看出:多數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認識處于無知和膚淺的階段,由于法律認識薄弱而導致犯罪。
2.罪犯服刑后的法律認識狀況
——半數以上罪犯入獄后刑法知識水平和對刑法的重視程度明顯提高,但也有近半數的罪犯不懂刑法,其他法律知識懂得較少。
(1)罪犯的回答。其一,大多數罪犯懂得了與自己犯罪關系最密切的刑法知識及其重要性。表4第4題的A項有60.6%的罪犯通過學習刑法明白了自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具體條款;第5題通過案例看出有55.3%的罪犯懂得刑法的具體條款。第6題B選項有50%的罪犯懂得刑法知識;第7題更進一步證明了有近75%的罪犯認為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其二,不可忽視,仍有44.7%的罪犯不懂刑法,這從第5題的B、C選項之和可以看出。
(2)監獄警察的回答。其一,監獄警察認為大多數罪犯還不太清楚與自己犯罪關系最密切的刑法的具體條款,表4第4題的B選項有67%的監獄警察認為多數罪犯“知道犯罪了,不知道觸犯了哪條”,這與罪犯的選擇不同。其二,多數監獄警察認為罪犯懂得刑法及其重要性。第5題通過案例看出,有52%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懂得刑法的具體條款。第6題B選項有近55%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懂得刑法知識,此 項高于罪犯的比例;第7題更進一步證明了有近85.6%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知道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當然也不可忽視,第5題中有47.5%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不懂刑法。
(二)罪犯的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們對于法律現象所持的一種態度體驗,它可以表現為對法的關切、喜愛、信賴、依戀和寄托,也可以表現為對法的漠不關心、厭惡、懷疑、疏遠、鄙視等情感,還可以表現為對自己違法行為的自責、羞愧、內疚或悔恨。
1.從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情感
(1)無任何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極少,這從表5罪犯回答的A項占4.08%可以看出。(2)絕大多數罪犯都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這從表5罪犯回答的B至H七個選項之和占95.9%可以看出,當認識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觸犯了法律后,絕大多數罪犯都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其中E至H選項有11.75%的罪犯有復合性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3)有內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半數以上,這從表5罪犯回答的D選項“內疚或悔恨”占近51%看出,內疚或悔恨的情感是最深刻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
2.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情感的評價
(1)監獄警察認為無任何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比例高于罪犯的自評。與罪犯不同的是,表5的A選項有22.8%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后卻無任何情感,此項比例比罪犯高出18.72%。
(2)監獄警察認為大多數罪犯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但低于罪犯的自評。從表5監獄警察回答的B至H七個選項之和可以看出,有77.2%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這總體上與罪犯是一致的,但比罪犯自評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總和低18.7%。
(3)監獄警察認為有內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57%,此項比例比罪犯高出6.34%。但由于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無任何情感”的比例高于罪犯,認為罪犯有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總和比例又低于罪犯,所以,即使監獄警察認為罪犯“內疚或悔恨的法律情感”比例高于罪犯,總體比例還是低于罪犯的自評。
從罪犯與監獄警察回答的數據上可以看出,罪犯普遍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這對于他們認罪伏法很重要,但是同時也會有不利一面,即如果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太重,會使他們心理壓力過大,失去重新做人的勇氣,這與其他研究者發現罪犯角色意識過重而導致其心理上“永遠也走不出高墻了”[5]的觀點是一致的,這不利于罪犯重新適應社會。
(三)罪犯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是指個體在法律認識的基礎上為實現預定的法律行為有目的自覺地克服主客觀困難的心理過程。法律意志是主體維護法律的尊嚴而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不畏、不被誘惑和脅迫的堅強的守法精神和護法品格。罪犯的法律意志是決定他們是否犯罪或重新犯罪及適應社會的重要心理品質,影響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是罪犯能否守法的心理柱石。
1.從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意志
——多數堅強、少數動搖、極少數薄弱
(1)多數罪犯形成了法律意志,這從表6罪犯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A選項分別占75.6%、51.9%、82.5%可以看出。(2)少數罪犯法律意志處于動搖狀態,這從表6罪犯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B選項分別是18.7%、35%、15.2%可以看出。(3)極少數罪犯法律意志薄弱,這從表6罪犯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C選項分別是5.7%、13.1%、2.3%可以看出。
其中第10題不僅是法律意志問題,還涉及友誼觀和道德品質問題,所以,此題的A選項比例低于另外兩個題,而B和C選項高于另外兩個題。就是因為罪犯感到法律和友誼、道德發生沖突時較難抉擇。
2.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意志的評價
——少數堅強或薄弱、多數動搖
(1)監獄警察認為少數罪犯法律意志堅強,這從表6監獄警察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A選項分別占3.8%、10.4%、17.1%可以看出。這與罪犯的回答有很大的差異。
(2)監獄警察認為大多數罪犯法律意志處于動搖狀態,這從表6監獄警察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B選項分別是71.7%、78.3%、80.3%可以看出。
(3)監獄警察認為少數罪犯法律意志薄弱,這從表6監獄警察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C選項分別是24.6%、11.3%、2.6%可以看出。
(四)罪犯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主體在法律認識、法律情感基礎上產生的對法律的信任與崇拜,并在堅強的法律意志支配下為維護和捍衛法律自覺行動的法律心理品質。
1.從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信仰
——多數信任或信仰法律、少數法律信仰不明確、極少數不信任法律
(1)多數罪犯對法律是信任或信仰的,這從表7罪犯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第14題的A選項分別是55.1%、76%、65.5%可以看出。這三個題從對法律的信任到信仰逐漸深入地了解罪犯的法律信仰情況。
(2)少數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是不明確的,這從表7罪犯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第14題的B選項分別是35.7%、19.4%、27.2%可以看出。
(3)極少數罪犯對法律不信任、不信仰,這從表7罪犯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第14題的C選項分別是9.1%、4.5%、7.3%可以看出。
2.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信仰的評價
——少數信任或信仰法律、多數法律信仰不明確、極少數不信任法律
(1)監獄警察認為少數罪犯對法律信任和信仰,這從表7監獄警察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的A選項分別是15.4%、25.4%看出。(2)監獄警察認為大多數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不明確或不太信任,這從表7監獄警察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的B選項分別是82.0%、65.6%可以看出。這與罪犯的回答差異很大。(3)監獄警察認為極少數罪犯對法律不信任、不信仰,這從表7監獄警察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的C選項分別是2.6%、9%可以看出。
二、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意識現狀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從前面表2至表7這6個表格的數據中已經看出了罪犯與監獄警察在對罪犯法律意識結構四個方面的回答上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從表8的Sig.即P值看出,統計學上也都有非常顯著差異和極其顯著的差異。法律認識、法律意志、法律信仰的平均分高說明法律認知水平低、法律意志薄弱、對法律信任或信仰的程度低,而這三方面監獄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法律情感的平均分低,說明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弱,這方面監獄警察的平均分低于罪犯。所以,從數據中得出結論:監獄警察總體上對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評價要比罪犯對自己法律意 識現狀的評價差。
(一)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認識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認識的評價比罪犯的自評水平低,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的法律認識水平較低。
表8的第3題、第4題、第7題是罪犯與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認識的回答,二者具有非常顯著的差異,這三個題監獄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說明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認識的評價比罪犯的自評水平低,即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的法律認識水平較低。
(二)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情感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監獄警察認為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較重,但沒有罪犯自評的那么普遍和強烈。
表8第8題的平均分越高說明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越強,而此題監獄警察的平均數低于罪犯,監獄警察與罪犯的回答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這說明監獄警察雖然認為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較重,但沒有罪犯自評的那么普遍和強烈。
在前面表5中監獄警察對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評價的總體比例低于罪犯的自評,與表8第8題監獄警察的平均分低于罪犯是一致的。
(三)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意志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的法律意志處于動搖狀態,沒有罪犯自評的堅強。
表8第9題、第10題、第11題是罪犯與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意志的回答,二者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監獄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意志的評價比罪犯自評的效果差,即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的法律意志處于動搖狀態,不夠堅強。
(四)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信仰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監獄警察認為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較差
表8第12題、第13題罪犯與監獄警察的回答都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監獄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說明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信仰的評價比罪犯自評的效果差,即監獄警察認為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較差。
三、不同類型罪犯的法律意識現狀比較
不同的罪犯個體存在很多差異,其法律意識也必然存在著差異。個體之間的差異本課題無法研究,只能研究不同類型罪犯法律意識的差異。例如,不同文化水平、不同犯罪經歷、不同罪類、不同刑期、不同性別罪犯之間的差異。
(一)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比較
1.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認識既有相同又有顯著差異
(1)不同文化的罪犯因為不懂法律而犯罪者比例接近。過去一直認為,只有文化水平低的罪犯才會因為不懂法律而犯罪,可是,從表9四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對A項選擇的比例看出,大專以上文化(包括本科、研究生)的罪犯因為不懂法律而犯罪的比例與小學、初中的接近,都在46%左右,此數據讓我們用新的結論改變了過去的主觀推斷的結論,即因為不懂法律而犯罪的罪犯不僅是文化水平低者,大專以上文化水平較高的罪犯也有不少人。
(2)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認識具有顯著差異,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犯罪時具有法律認識的人越多。表9第2題的C項大專以上文化的罪犯比例最高,占接近42%;同樣此題在表10中的平均數與罪犯的文化水平呈正相關,即文化水平越高平均數越大,呈遞增趨勢,這說明罪犯的法律認識水平隨著文化水平的升高而升高,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犯罪時具有法律意識但處理問題時忘了”的人越多。而且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與高中或中專、大專以上文化的罪犯平均數有非常顯著的差異;大專以上文化的罪犯與初中、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平均數有非常顯著的差異。
(3)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法律知識存在明顯缺陷,與其他文化水平的罪犯具有非常顯著的差異。表10第4題、第7題反映了不同文化罪犯的具體法律知識水平,兩個題都呈現了小學以下文化(含文盲)的罪犯與其他三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具有非常顯著的差異,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平均分明顯高于其他三個文化層次罪犯的平均分,說明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具體的法律知識缺陷。筆者過去曾經研究發現文化水平低者認知的自我調控能力差,[6]本課題的研究又一次證明了文化水平直接影響罪犯的法律認識能力,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由于文化水平太低導致認知能力差,這給他們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識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2.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情感差異顯著
——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越重
從表11看出,從小學以下到大專以上四個文化層次的罪犯法律情感的平均數呈逐漸上升趨勢,即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自責、羞愧、內疚或自我悔恨的否定性法律情感越強,而且小學以下和初中文化的罪犯分別與高中或中專、大學以上文化的罪犯法律情感的平均數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Sig.或P值<0.001。這說明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一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就很容易產生自我否定性的法律情感。筆者在與罪犯的交談也有同樣的感受。這不僅因為他們理解了法律的嚴肅性,還因為在觸犯了法律的同時,自己也失去了很多,所以,自我悔恨是真實的。
3.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意志差異顯著
——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
從表12的第9題、11題看出,從小學以下到大專以上四個文化層次的罪犯法律意志的平均數呈逐漸下降的趨勢,即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平均數越低,而且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與其他三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其平均數具有顯著差異或極其顯著的差異、大專以上文化的罪犯與初中、高中或中專文化的罪犯其平均數也有極其顯著的差異。說明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法律意志越堅強,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
4.不同文化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仰差異顯著
——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越信仰法律
從表12的第13題看出,從小學以下到大專以上四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其法律信仰的平均數呈逐漸下降的趨勢,即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平均數越低,而且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與其他三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其平均數具有顯著差異或極其顯著的差異,說明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對法律信任或信仰的程度越高,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越低。
(二)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比較
1.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法律認識差異顯著
——初犯者多數是缺乏法律認識導致犯罪,重新犯罪者具有粗略膚淺的法律認識
從表13的數據可以看出,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選擇A項的比例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多而逐漸越少,呈遞減趨勢;B和C選項的比例卻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多選擇越多,呈遞增趨勢。再從表14的第2題(與表13同一題)看出,犯罪次數越 多的罪犯平均數越大,從1次犯罪到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平均數呈遞增趨勢,表13和表14“導致你犯罪的主要因素”這同一個題反映的趨勢是相同的,這說明多數初犯者的犯罪是由于缺乏法律認識導致的,而2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在重新犯罪不少人前有膚淺的法律認識,之所以重新犯罪是由于法律認識不牢固或不起主要作用而導致。表14第2題進一步證明了1次犯罪和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平均數具有顯著差異。
2.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法律情感差異顯著
——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相對越輕
從表14的第8題看出,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加,平均數卻呈遞減趨勢,而且1次犯罪與2次犯罪的罪犯法律情感還具有顯著差異。這說明犯罪次數多的罪犯也有自責、羞愧、內疚或悔恨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甚至還比較普遍,但相比較而言,犯罪次數多的比犯罪次數少的罪犯相對輕些,因為反復犯罪的經歷使他們的情感變得麻木、冷漠。
3.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法律意志差異顯著
——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
從表15第9題、第11題看出,1次、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這兩個題的平均數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多而逐漸上升,呈遞增趨勢,分數越高說明法律意志越薄弱,而且第9題1次犯罪與3次犯罪的罪犯有顯著差異、第11題1次犯罪與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都有顯著差異。這說明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這也是他們反復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4.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度差異顯著
——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度越低
從表15的第13題看出,1次、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平均數呈遞增趨勢,平均數越高表明對法律的信任度越低,說明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程度越低。而且1次犯罪與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度還具有顯著差異。
(三)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比較
1.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認知比較
——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認知大致相同,信仰型罪犯與情緒型罪犯有顯著差異。
從表16第2題看出,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認知的平均數接近,只有情緒型與信仰型有顯著差異,情緒型比信仰型罪犯的平均數高,說明犯罪前情緒型罪犯比信仰型罪犯的法律認知水平稍高些,但控制不住激動的情緒而犯罪。
2.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情感差異顯著
——信仰型罪犯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明顯重于其他罪類的罪犯
從表16的第8題看出,信仰型罪犯與其他四種罪類的罪犯法律情感都有極其顯著的差異,信仰型罪犯的法律情感平均數明顯高出其他四類罪犯的平均數,說明信仰型罪犯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比其他罪類的罪犯重,甚至還有自責與內疚等復合型情感。
3.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意志差異顯著
——信仰型罪犯的法律意志明顯強于其他罪類的罪犯
從表17第9題看出,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意志的平均數接近,只有情緒型與信仰型有顯著差異,情緒型罪犯的平均數明顯比信仰型罪犯高,說明情緒型罪犯的法律意志比信仰型罪犯薄弱,這也是導致情緒型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他們的法律認知比信仰型罪犯稍高些由于法律意志薄弱仍會犯罪。
從表17第10題看出,信仰型罪犯與財欲型罪犯、情緒型罪犯有顯著差異,第11題信仰型罪犯與財欲型罪犯、情緒型罪犯、其他型罪犯都有顯著差異或非常顯著的差異,信仰型罪犯的平均數明顯低于其他三類罪犯,這說明信仰型罪犯的法律意志明顯比其他三類罪犯堅強。這是因為信仰型罪犯犯罪的成功需要較強的意志,一旦這類罪犯服刑后認識到自己觸犯了法律,就會把原來較強的意志遷移為守法意志。
在表17第9、10、11三個測試罪犯法律意志的題中第10題各類罪犯的平均數都高,即法律意志都在動搖水平。為什么?這是因為此題涉及揭發朋友,法律意志與道德、友情發生沖突。正如美國心理學家科爾伯格(L. Kohlberg)講的“海因茲為救妻而偷藥”的道德兩難故事,這提示我們思考一個問題:當法律意志與其他因素發生矛盾時就削弱了它對個體的調控作用,法律意志不是遏制個體犯罪的關鍵因素。
4.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信仰有顯著差異
——信仰型罪犯的法律信仰高于其他罪類的罪犯,與其他罪類的罪犯有顯著差異。
從表18的第12題、14題看出,信仰型罪犯與財欲型、情緒型罪犯以及第13題信仰型罪犯與財欲型、情緒型、其他型罪犯都有顯著差異或非常顯著的差異,三個題中信仰型罪犯的平均數都最低,說明信仰型罪犯比其他三類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度高。這是由信仰型罪犯對信仰執著的人格特征決定的,只要他們認為法律是正確的,就會把自己原來錯誤的信仰轉移到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上。
從以上比較看出,信仰型罪犯與其他罪類的罪犯在四個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差異,表現出信仰型罪犯總體上的法律意識水平高于其他罪類的罪犯。
(四)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比較
1.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認知比較
——5年~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刑法知識水平高于其他刑期的罪犯,具有顯著差異。
從表19看出,只有5年~10年以下的罪犯與10年~20年的罪犯刑法認知有顯著差異,5年~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平均數比其他刑期的罪犯平均數都低,說明5年~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刑法知識水平高于其他刑期的罪犯。這也許是因為5年~10年以下是中等刑期,這個刑期既不太短,也不過長,罪犯能夠接受,所以,他們對刑法知識的接受程度較好。
2.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情感比較
——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情感無顯著差異
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情感平均數都在3.61~3.71之間,無顯著差異,說明他們的法律情感都較重,具有自責、羞愧、內疚或悔恨的自我否定情感者較多。
3.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意志比較
(1)短刑犯、中等刑期罪犯在戰勝友情的法律意志上比重刑犯堅強,雙方有顯著差異。從表20第10題看出,5年以下的短刑犯、5年~10年以下的中等刑期罪犯與10年以上(含無期、死緩)的重刑犯有顯著差異,短刑犯和中等刑期的罪犯比重刑犯的平均分都低,盡管雙方的法律意志都處于中間狀態,但短、中刑期的罪犯在此問題上的法律意志比重刑犯堅強些。(2)10年~20年刑期的罪犯在釋放后不重操舊業的法律意志比死緩犯強。從表20第11題看出,同樣是重刑犯,10年~20年刑期的罪犯與死緩犯之間還有顯著差異,10年~20年刑期的 罪犯平均分較低,表現出他們在“釋放后經濟困難又被人威脅不重操舊業”的法律意志比死緩犯強,而死緩犯此方面的法律意志較薄弱。
4.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信仰差異顯著
——刑期越長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的程度越低
從表21的兩個題看出,不同刑期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隨著刑期的增長平均數逐漸升高,而且5年以下的短刑犯、5年~10年以下中等刑期的罪犯與10年以上(含無期、死緩)的重刑犯之間具有或顯著差異或非常顯著的差異,說明重刑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的程度低。這提示我們思考一個問題:刑期太重帶來的副作用。有個原判刑期是無期、已服刑12年的重刑罪犯在調查問卷上留言:“脫離社會太久,人變成了動物、人全變傻了”。
(五)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差異
1.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認知的差異顯著
——女犯的法律認知水平比男犯高
從表22的第2、4題看出,法律認知這兩個題的平均數男犯都比女犯高,并且具有非常顯著或極其顯著的差異,說明女犯的法律認知水平比男犯高。
2.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情感差異顯著
——女犯比男犯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更重
從表22的第8題看出,男、女罪犯的平均分都比較高,他們都有較重的自責、羞愧、內疚或悔恨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而女犯比男犯更重,兩種性別罪犯之間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這與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是一致的,女犯中因情感導致犯罪的較多,在服刑中否定性情感也比男犯重,這種心理特征對女犯的服刑具有積極與消極作用,否定情感太重會導致女犯輕生者較多。
3.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意志的差異顯著
——女犯的法律意志比男犯堅強
從表22的第9題、11題看出,男、女罪犯的法律意志平均分差別較大,二者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女犯的平均分明顯低于男犯,說明女犯的法律意志比男犯堅強。
4.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信仰的差異顯著
——女犯對法律信任或信仰程度高于男犯
從表22的第13題看出,女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程度平均分較低,男犯在中間水平;第14題男、女罪犯的平均分雖然都在中間水平,但女犯也明顯低于男犯,兩個題男、女罪犯之間都有非常顯著或極其顯著的差異,說明女犯對法律信任或信仰程度高于男犯。這可能與本課題調查的對象有關,即信仰型罪犯都是女犯。
以上四個方面都是根據實證數據得出的結論,女犯總體上的法律意識現狀好于男犯。
需要說明的是,本課題還對不同年齡罪犯的法律意識做了實證研究,但是由于調查對象中60歲以上的罪犯基本是文化水平較高、入監前具有領導職務的罪犯,所以,用SPSS做出的差異顯著性檢驗很多方面都是60歲以上的罪犯與其他年齡的罪犯有非常顯著的差異。筆者認為,這不是純粹的年齡差異,更多的是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質的差異,所以,沒有采用這組數據。
[關鍵詞] 拉土車 治理措施 治理效果
2011年12月2日至12月5日,西安市相繼發生三起建筑垃圾清運車輛(俗話說的“拉土車”或“渣土車”)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全年因此死亡人數已達51人,事件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瘋狂拉土車成了屢治無效的奪命車,讓行人唯恐避之不及。近年來西安為治理拉土車先后出臺了給拉土車安裝GPS,路上設置檢查點,安裝阻車器,攔截闖關拉土車,加裝了標有車號的警燈等措施,2010年專門成立建筑渣土清運市場整治辦公室,另外還有“每月5次以上違法者一月之內不能上路運營”、“每周違章排第一位的車隊停運3天”、“渣土車發生惡性事故的車隊將被取消資質”等規定。但是,如此多措施卻仍然管不住拉土車飛奔的車輪。一輛拉土車上究竟系著怎樣的利害關系,導致年年治理不見成效?
建筑垃圾清運車輛管理現狀分析
城市快速發展體現在隨處可見的建筑工地,一座座建筑拔地而起帶來的是城市規模的快速擴大和城市面貌的煥然一新。但拆舊建新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建筑垃圾的處理,所以拉土車給市民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成了緊隨城市日新月異出現的諸多問題之一。
1.主管部門的消極不作為是拉土車管理混亂的根源所在
關于拉土車的治理歸口部門,在2005年之前,由市容園林局對渣土車直接管理,2007年時市容園林局成立“渣土辦”,主要管理建筑垃圾清運有關的業務。隨著城管執法局的成立,園林局對渣土車的管理權限劃歸到了城管執法局下,渣土車高尖裝載、沿途拋撒等問題由城管統一管理。至于渣土車超速超載、闖紅燈、逆行等違法行為,則由交警支隊管理,市容園林局只是作為拉土車管理的牽頭單位,但并沒有實際的執法權。鑒于加強拉土車管理的需要,2010年3月西安市政府下發的《西安市建筑垃圾清運市場秩序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10〕29號),專門成立“西安市建筑垃圾清運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拉土車整治辦”),負責協調市容園林局、交警支隊、城管執法局等單位,實行相對集中辦公,負責對拉土車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及整治任務的抽查、督促和指導。但令人遺憾的是,根據記者的采訪,文件中注明的“整治辦”辦公地點根本不存在,真正的辦公地點里無人值班負責。拉土車管理的混亂現狀由此可見一斑。
城市發展離不開拉土車,在渣土清運、上路行駛、渣土傾倒等各個環節涉及到的各部門都有不同的管理規定。但在拉土車運營中真正出現問題后,各部門紛紛推托不歸自己管,應該找其他部門;真正現場查出問題,并不從根本上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只是簡單開具罰單;平時管理缺乏長效措施,對拉土車放松監控,等拉土車闖出大禍引起輿論高度關注時,各部門高度重視嚴查嚴打一段時間。
這種部門之間推諉扯皮、消極應對、以罰代管、一陣風式的管理作風,甚至借管理權力牟取私人利益的做法,嚴重影響了對拉土車的管理效果。致使嚴管時拉土車還能稍微規矩幾天,風聲過后一切照舊。而且罰款只會被攤作運營成本而進一步加速拉土車的瘋狂,導致拉土車越瘋狂罰款越重,罰款越重拉土車越瘋狂,最后造成拉土車運營和管理的惡性循環,惡果卻只能由無辜路人買單。
2.拉土車所有人和司機對利益的追求是拉土車頻繁肇事的直接原因
拉土車超載、超速、闖紅燈、逆行、沿途拋灑、隨意傾倒是歷年來常見的問題,為此主管部門曾出臺了車廂加蓋、加裝頂燈和反光條、放大號牌、加裝GPS裝置等措施。雖然沿途拋撒有所緩解,但超速、闖紅燈、隨意傾倒的現象并未徹底根治,本地媒體也一再報道,但拉土車主和司機以各種手段規避管理逃避懲罰的行為屢禁不止。
拉土車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與主管部門的混亂有必然的聯系。因為一輛拉土車購置成本大多在30萬左右,加上掛牌、噴發光條、加裝放大號牌、GPS等費用又是10萬左右,也就是說一輛拉土車要正常上路得先投入40萬元左右的成本。另外,拉土車要營運必須掛靠在有拉土車營運資質的車隊下,司機工資、違章罰款及交通肇事賠償都由車主承擔,各個環節的成本迫使車主、司機只能通過多拉快跑來盡快收回成本賺取利潤。從2008年至今,因為拉土車闖禍引起輿論高度關注后,政府部門曾先后六次出臺“嚴厲”的管理措施,但六次嚴管依然未能管住瘋狂的拉土車。因此可以說,拉土車管理制度本身存在極大的漏洞,監管部門的消極不作為又進一步加大了這種制度漏洞的負面效應,再加上營運人追求利潤的本性,拉土車的治理難以奏效、惡性違規甚至犯罪的事件頻發也就是情理中的事了。
現有管理手段的不合理性分析
這次因為四天連出三次惡性事故,西安市拉土車整治辦、交警、市容園林、城管等部門緊急出臺多項措施,包括:一、全市建筑垃圾清運行業停業整頓三天,召集全市拉土車駕駛員和22家有資質企業的負責人集中學習交通法規和安全常識;二、嚴格落實“倒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清運車輛駛出的出土工地一律關停;三、暫停清運車輛及從業人員準入審批,全市建筑垃圾清運行業不再新增車輛和人員;四、自2011年12月6日起,每日6時至22時30分,建筑垃圾清運車輛不得在三環路(含)以內道路上通行。對連續兩次惡意闖紅燈的車輛以擾亂公共秩序罪對司機進行治安拘留。后來又提出發動群眾上街抓拍拉土車違章行為,并以物質獎勵作為激勵市民監督拉土車違法行為的手段。仔細分析這些整頓措施會發現,這種管理辦法明顯帶有應急性質,根本不具有長期可行性。
1.多頭治理,無人負責或難以落實責任人
一輛拉土車的管理涉及市容園林、城管、交警、整治辦等多個部門,雖然各部門都有一定分工,但管理人員存在脫崗漏崗現象,多頭管理的結果就是無人負責。建筑垃圾清運承包及離開工地時車身是否整潔由市容園林部門負責,但實踐中承包建筑垃圾清運的程序不完善,拉土車離開工地檢查不規范;上路行駛是否規范、標志是否清晰可辨由交警部門負責,但遮擋標志號牌、逆行、闖紅燈、超速現象嚴重;超載、拋灑、隨意傾倒歸城管部門負責,城管不能及時發現或有意;整治辦牽頭負責,但無人值守。要么是問題不能及時發現,要么是發現問題后一味開具罰單,甚至借機牟私利,沒有真正落實吊銷資質、駕駛資格等措施,使得拉土車的違法行為日益突出。
2.株連工地不合理
新的整治措施要求落實“倒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拉土車駛出的出土工地一律關停,這讓人想到了株連。現代法治社會采取株連措施的合法性在哪兒?何況拉土車駛離工地后是否違法違規應該由主管部門負責檢查追究,工地有什么權利監督拉土車是如何運營的?拉土車違法違規運營屢禁不止是監管人員的失職,將這種責任轉嫁給工地豈不是在變相地回避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的職責?
3.暫停資格準入,有加速壟斷之嫌,并可能促使拉土車更瘋狂
全西安市有22家有資質的拉土車運營企業,合法的營運拉土車有4000余輛,另有黑車約2000輛。按照這次新出的規定,不再審批新的車輛和人員。但由此帶來的負面后果可能遠遠大于其積極效果。為加強拉土車管理而采取公司化經營,但實際上全市22家企業中有20家都采取掛靠方式,這種模式下車主自負所有風險費用,車隊通過壟斷營運資格牟取高額利潤。拉土車的瘋狂與這種壟斷格局不無關系。因為建筑工程需要不會減少,如果不再審批新的車輛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同樣的工作量而從業人員和從業車輛逐步減少,可能加速拉土車的壟斷,為了更多利潤拉土車的瘋狂只會有增無減。
4.限制拉土車運營時間和范圍并不合理
要求拉土車在限制時間(6:00~22:30)、空間(三環內)內不得上路營運,但并未明確這一措施的有效期。那么工地上每天產生的建筑垃圾不減少的情況下,讓拉土車在夜晚幾個小時之內進行營運,是否能滿足工地施工需要?造成工程延誤如何確定責任?在規定時間空間范圍之外的肇事又該如何處理?就在這些措施出臺的當天晚上,今年第51位命喪拉土車的人就是凌晨一點在三環外的長安區遇難的。這一措施的不合理性在第51位遇害者身上得到最好的體現。
這些措施因其出臺的草率,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拉土車管理的混亂之源。對拉土車車主和司機來說,瘋狂的根源就在于對利潤的追求和對管理部門監管不力的不滿。因此,這次出臺的第一條措施要求對拉土車司機、車主和車隊負責人進行為期三天的集中培訓,也就自然得不到司機車主的理解配合了。從培訓當天媒體采訪培訓現場的報道來看,培訓中司機、車主們談笑風生,一臉不屑滿不在乎,就是對主管部門治理措施不合理的最好注解。
從根本解決拉土車的治理措施
加強拉土車治理需要從技術環節上下工夫,更需要改善拉土車運營制度,而行政主管部門也需切實負起責任。
1.技術措施
拉土車加裝GPS、反光條、頂燈、放大號雖早已實行,但車主、司機破壞、污損、遮蓋、改裝的大有人在。有市民建議在渣土車經常路過的路口設置減速帶,改裝拉土車發動機以降低其功率等措施,達到降低拉土車車速的目的。這些措施主管部門不妨參考。
2.實行拉土車自由競爭,保護車主、司機利益,落實處罰措施
拉土車一味實行公司化并限制競爭,最終只會導致公司受益,車主為了盡快回收和降低成本,想方設法躲避檢查、并要求司機多拉快跑的惡性競爭局面。要保護車主、司機利益,應該將拉土車運營成本和風險由公司承擔,考核方式多元化,并放開經營權,通過市場自由競爭、嚴懲違法營運者和公司的做法,以保證營運人的經濟收益,并進而達到保證拉土車的合法安全運營,保護市民出行安全的目的。
3.落實主管部門的責任、加大巡查
如上所言,破壞改裝主管部門加裝的監控設施的大有人在,這種破壞行為之所以盛行,就是因為破壞行為得不到應有的監督和足夠的懲罰。落實主管部門主管人員的責任,市容部門在工地門口檢查拉土車車身是否整潔、是否超載、頂燈放大號GPS是否正常,交警部門在路上加強執法監督拉土車是否超速、闖紅燈,城管部門加強巡查監督拉土車是否故意污損車身號牌反光條、隨意傾倒等,堅決查處瀆職的主管人員,打擊借拉土車牟取個人利益的主管部門和人員。將治理不力的責任加諸于行政主管部門和負責人員,遠比一味出臺限制拉土車車主或司機利益、加重其法律責任要管用得多。
技術再發達完善,還需人來操作,監管法規再完備,需要人來執行。沒有很好的監督機制和約束機制,所有的監控措施都會落空。只有在保護車主司機利益的前提下嚴格監管,才會達到預期的目的。
參考文獻:
[1]于京玄.出渣土前須落實消納地點和路線[N].西安日報,2010-7-2.
[2]三顧拉土車整治辦:男子躲記者上廁所兩小時.西部網,xian.省略/a/20111122/000240.htm
[3]李安平,濮力.渣土車GPS管理系統[J].信息與電腦,2010-7-140.
關鍵詞:低碳旅游;開發模式
隨著全球主要依賴石油、煤炭等碳燃燒為基礎的工業經濟的不斷發展,溫室氣體排放以及由此帶來的環境和生態問題不斷加劇,全球氣候變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試圖通過各種途徑尋求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環境危機的方法。低碳經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成為各國的戰略選擇和基本途徑。這一概念提出后,逐步受到了全球各國的廣泛認同。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正在全球各行業中得到應用。作為低碳經濟的旅游響應模式,低碳旅游成為繼生態旅游之后當今旅游產業轉型和創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低碳旅游
2003年英國政府在《我們能源之未來:創建低碳經濟》的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耗和更少的環境污染獲得更多的經濟產出。此后,低碳經濟的概念和內涵不斷得到拓展。目前大家比較公認的概念是低碳經濟是一種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主要特征,以較少溫室氣體排放獲得較大產出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這種發展模式作為一種緩解全球氣候變化和能源危機的發展戰略,逐漸得到各國的接受,并引領著人類生產和消費方式的轉變。
低碳旅游正是在低碳經濟背景下產生的一種新的旅游發展方式,是旅游業發展低碳經濟的響應方式。旅游業本身是低碳產業,其單位增加值能耗為0.202,僅為工業的1/11,具備發展低碳經濟的良好基礎。但我們也不能受旅游是“無煙產業”傳統思維的束縛。旅游業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負有5%的責任,目前來自旅游業的碳排放量約以每年2.5%的年均速度增長,奢侈浪費現象的存在更是促使旅游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長。因此,旅游產業具有一定節能減排的空間。
作為一種新型的旅游觀念、發展模式和消費方式,低碳旅游的內涵是以環境為中心,以減少對環境的傷害為重點,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旅游經濟模式。它涉及旅游各個方面,要在不降低質量的同時在旅游過程中進行節能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包括旅游生產過程中基礎設施建設、產品開發、服務提供;旅游消費過程中的食、住、行、游、購、娛的每一個環節都能夠降低碳排放。蔡萌等學者認為低碳旅游是“在旅游發展過程中,通過運用低碳技術,推行碳匯機制和倡導低碳旅游消費方式,以獲得更高的旅游體驗質量和更大的旅游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一種可持續旅游發展新方式”
二、低碳旅游開發原則
(一)節能減排原則
發展低碳旅游的主要目的就是降低旅游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中就明確提出大力推進旅游節能減排,五年內將星級飯店、A級景區的用水用電量降低20%的要求。因此,推行低碳旅游開發首要原則就是節能減排,高效利用旅游資源,減少能源從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
(二)開發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這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作為可持續發展理論在旅游業的實踐方式之一,低碳旅游也應該遵循旅游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要把旅游活動對環境的影響控制在環境自我凈化能力的范圍之內已經得到旅游開發的公認。低碳旅游則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不降低旅游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時也是降低對環境的干擾和影響。
(三)低碳教育的原則
旅游業是窗口行業,旅游者通過旅游,親身體驗低碳生活,能夠更加理解低碳的重要性,對于推廣低碳理念,傳播低碳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低碳旅游開發中應充分考慮其教育功能,使得旅游者能夠感受到低碳生活方式帶來的好處,并促使其實施低碳生活方式的自覺性。
(四)各方參與的原則
低碳旅游涉及到旅游生產和消費的各個環節,只有賓館飯店、景區景點經營者、基礎設施建設者、旅游產品生產者、旅行者等各方切實遵循低碳旅游的理念,將高效運用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落實在行動中,才能將低碳旅游真正落實到實處。
(五)發展和應用高新技術的原則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中提出旅游業要“積極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廣泛運用節能節水減排技術”。技術創新是發展低碳旅游的三大基礎之一,也是低碳旅游落實節能減排最直接有效的途徑。
三、低碳旅游開發要素
作為一種旅游發展方式,低碳旅游開發有賴于主管部門、旅游企業、旅游者各方的參與,也應該從各方的視角,圍繞旅游活動開展的要素實施低碳開發,如營造低碳旅游吸引物、建設低碳旅游設施、倡導低碳旅游消費方式、培育低碳旅游體驗環境等。
(一)營造低碳旅游吸引物
低碳旅游吸引物可以使各種自然低碳景觀,也可以使人工低碳景觀,還可以是多樣化的低碳旅游產品。低碳旅游吸引物的營造方式可以是開發低碳旅游區、策劃低碳旅游活動、改造低碳產業園區或社區、修復受損地區恢復低碳面貌等。
(二)建設低碳旅游設施
低碳旅游設施是基于低碳技術改造或直接利用低碳產品建造的基礎設施或專用設施。這些設施體現低碳旅游要求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改造或建造過程中的低碳材料的運用;二是運行過程中的低碳排放。低碳旅游基礎設施包括交通、環境、能源供應設施等;專用設施包含住宿、餐飲、購物、娛樂設施。建設低碳旅游設施的主要途徑是節能減排技術和新能源技術的應用,如新型能源交通方式的采用,循環污水處理技術的使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新型節能建筑材料使用等。
(三)倡導低碳消費方式
低碳消費方式主要指旅游者在消費過程中通過各種方式減少個人的二氧化碳排放。旅游者在旅游活動過程中的碳排放主要體現在交通、住宿、飲食、購物等環節。倡導低碳旅游消費方式主要是提倡盡量選用公共交通工具、徒步、自行車等低碳交通方式,不用一次性餐具,選擇環保酒店、商店,參加低碳旅游活動等。
四、低碳旅游開發模式
在低碳旅游開發模式上,俞棋文認為利用島嶼、內陸湖泊和海岸線等天然的低碳景觀,發展島嶼型、內陸環湖型、海岸型低碳旅游開發模式;利用低碳建筑、低碳游憩設施、低碳社區,發展城郊離島型和臥城旅居型低碳旅游開發模式。總結其在論文中提出的五種低碳旅游開發模式,結合生態旅游等開發模式的研究,我們對低碳旅游開發模式總結如下:
(一)功能分區模式
與生態旅游開發的功能分區模式一樣,這一開發模式主要應用于自然低碳旅游吸引物的開發。其目的是避免對生態環境較好、生態脆弱區域的環境破壞,同時又能優化旅游資源配置,保證旅游活動的正常開展。低碳旅游的功能分區模式不同于生態旅游功能分區的嚴格要求,其主要是對自然低碳旅游吸引物的產業功能進行分區布局,以實現對自然資源保護、能源合理利用、降低旅游生產和消費碳排放的目標。如在低碳旅游開發中注重對區塊特色的分區建設,如森林綠肺、生態聚居區、地毯農業觀光區、新型綠色產業園等。此外,各種低碳要素也要圍繞這一功能分區進行配置,以其實現高效的資源利用,如以福建平潭島公交主導發展模式(TOD)交通布局為例(見圖1)。
(二)社區參與模式
與生態旅游開發的社區參與模式不同,低碳旅游的社區參與可以是作為低碳旅游區的一部分參與低碳旅游,也可以將社區本身作為一個低碳旅游區開展低碳旅游。同時,生態旅游的社區參與強調社區參與旅游發展決策和發展利益分配兩個階段,而低碳旅游的社區參與模式則強調對低碳旅游社區(或聚居區)系統性規劃和管理,并且保證區域內碳排放量的有力監控和低碳技術的有效使用。社區既參與低碳旅游資源的建設,更參與低碳生活方式的實踐,如在臺灣、香港和澳門等地的離島區域開展低碳旅游區實踐。
(三)產業帶動模式
這一模式適用于欠發達地區的低碳旅游開發。這些地區由于工業發展起步較晚,經濟規模和工業體系尚未定型,其產業結構向低碳經濟運行調整的成本低、阻力小。因此,可以利用承接發達地區或中心城市產業轉移帶來的發展契機,選擇低碳產業作為支柱產業,并做好三大產業的合理布局,在產業升級的同時帶動低碳旅游的開發。如水利工程建設帶動的庫區低碳旅游發展。
(四)主題體驗模式
主題體驗的低碳開發模式主要以旅游者能夠參與的方式開發低碳旅游。如低碳工業園區、低碳旅游度假區等。在這種開發模式中,旅游者可以親身體驗零碳出游或低碳出游的生活方式。
五、小結
總之,低碳旅游作為近年來旅游可持續發展和旅游業節能減排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從理論到實踐都是旅游業界的一個薄弱環節。我們對低碳旅游開發要素和開發模式的探討也停留在比較粗淺的層次,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吸引大家就這一問題展開更多的討論。
參考文獻
1、梅燕.發展低碳旅游五大措施[J].商業研究,2010(9).
2、石培華,吳普.發展低碳旅游的思路與舉措[N].中國旅游報,2010-01-08.
3、江麗芳,王曉云.從生態旅游到低碳旅游——旅游可持續發展實踐的深化[J].中國集體經濟,2010(6).
4、丁紅玲,武媚.基于低碳理念的桂林旅游發展初探[J].市場論壇,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