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3 16: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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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亞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我主要是解讀一下我們在創業創新中的法律風險的防控。創業創新企業可能會面臨的法律風險,我認為有五個方面。第一,公司設計方面的一些法律風險;第二,公司治理結構的一些法律風險;第三,財務管理;第四,產品創新;第五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勞動人事方面的法律風險。先從第一個問題講。很多人認為,辦一個公司,把相關手續辦完就O K了,但是所謂法律風險不是這樣子的。
開一家公司很簡單,一個流程跑一下午,花不了很多錢。一般也就是這些要求,開辦公司的申請書;說明基本的情況;辦公地點;投資內容;企業章程;公司決議內容。其中我覺得特別重要的是章程和投資協議,以及決議的問題。章程在企業的重要性就相當于企業的憲法。按照合同法規定,章程可以規范公司、合同、董事,可以規范人員的一些管理制度,但是不包括員工,員工是靠《員工規范手冊》來規范的。企業的基本制度都需要靠章程,但是章程設定的好壞、規不規范的問題,則涉及到投資人,涉及到創業者。我個人總結了一些案件,有這樣幾個建議,首先,所有的法律文件一定要簽字;其次,一定要明確合同中的每一個權利關系,不能留下空白;第三,要非常嚴格地找專業人士探討,規章制度對創業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什么叫治理結構?就是董事會、監事會。企業章程可以規范公司的行為和股東的行為,規范董事的行為,但是需要如何規范?首先看看董事是怎么產生的。股東源于投資行為,不管是貨幣投資知識產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投資,只要在公司章程,或者說是登記里面能提的就是公司的股東。股東是來源于投資,有他的權利責任,那么董事是怎么產生的呢?董事一般情況下有兩種產生方式,直接來源于股東,或者是董事長邀請任命的。董事長產生的方式,其實也是很多的,一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設立公司章程的時候,企業應該明確董事長怎么產生,產生途徑是什么。認為只要是董事,就有權利成為董事長人選,這是錯誤的。董事長的產生方式有可能是股東產生的,但絕大多數企業都是通過董事會投票選出董事長。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董事長產生程序,是決定性的。
總經理一般是董事長提名,然后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要向董事會負責,董事會向股東負責,股東對自己的錢負責,這就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邏輯。公司治理這里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權責,這樣就能面對更多的風險。所以我再次強調創業團隊的章程必須注意這些問題。
財務管理的風險,其實應該由財務專家來說,我主要講一些法律風險。創業企業家很容易把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進行混同,我的錢就是公司的錢,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這就很容易造成麻煩,我經手過很多這類案子。這一點必須警示創業者,兩者必須分開,公司財產必須獨立,因為公司財產需要擔負有限責任,這是公司股東投資的資產邊界。公司資產和公司資產邊界混亂,會產生非常多的問題。所以創業者要規范企業的財務邊界,不能讓自己的老婆管賬。財務問題是非常專業的,必須由專業人士來做專業的事,這樣才能避免財務稅務的風險。雖然說創業企業的財務都是小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可能會產生大麻煩。
第四,產品創新問題。我本身是做互聯網領域業務的律師,我個人看到那么多案子的體會是,不管是產品創新還是服務創新,一定是要有邊界的,也就是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規。首先產品創新中,要注意相應的權益保護。企業對相應的商業利益做規范的時候,委托機構或者個人去做規范,都必須做好權益保護。其次,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在創新和創業過程當中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互聯網企業的知識產權,就是企業的創新和創業的能力。一定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利,要申請版權和專利、商標。但是你申請保護的時候,也要有相應的防范,知識產權一旦進入法律規范層面,就會涉及到很多相似產品。所以企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產品是否會涉及到權利侵害,是否會給他人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失。
最后一個勞動人事問題,我認為也是非常重要的。我自己深有感觸的一點是,2008年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后,大家對于勞動維權的意識空前提高,勞動維權成本目前幾乎為零,但是企業成本特別高。我遇到的案子,幾乎都與勞動人事相關。我的意見是,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要規范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申請制度要安排好,涉及到加班的問題尤其要注意。
劉興鵬
(北京企嘉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對創新需要更強有力的法律保護
剛才李律師講的創業經營中容易遇到的五大類問題,可以說我都遇到過,有深切的體會。我們知道做互聯網項目,每天加班是肯定的,加班到八九點是常態,加班到晚上十二點也是正常的。創業公司負擔非常多的加班費用,目前市場情況不好,所以企業的成本負擔更重。如何才能合法合規地減少這些成本,這是我們的一個直接需求。
投資協議這些問題,我也有更直接的感觸。我們開始擬定投資協議的時候,請了一家國內排名前五的律師事務所。雖然我不懂法律,但是我希望投資協議的所有問題我都能弄明白。但是這個投資協議讓我看得非常痛苦,措辭根本看不明白,完全像一份保險協議。我就逐條問律師為什么會有保險協議的內容,然后他就給我解釋,雖然解釋得很清楚,但是我仍然不明白。后來我發現問題的根源在這些投資協議,很可能都是翻譯國外的現成模板,并不是他們自己寫的,我們土生土長的法律人就看不懂了。所以我們又請了一家律師事務所,這家律所跟我們講,每一條必須都能看得懂,如果看不懂協議肯定做不了,這是一個前提。
既然是創業企業,你就必須創新。我們每一次做產品迭代的時候,都會發現有類似產品冒出來。甚至于頭兩天遇到一個很有趣的事情,我們產品的核心部分有個地方我以為不好,就要求技術部門去掉它。結果我們去掉之后,另外某個產品就掛掉了。這個很有意思,我認為非常不好的東西,還有人來模仿抄襲。但是,目前的互聯網環境下,沒有太多的辦法去約束,只能不斷創新。如何用法律手段解決好當前這個互聯網環境的問題,這是我們作為創業企業非常直接的訴求。
沈斌倜
(中聞律師事務所執委,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
創業企業的人力資源法律風險
我講六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建立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第二,招聘尚未解除勞動合同者的法律風險。第三,試用期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第四,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后未訂立培訓協議或者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第五,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第六,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所有企業都需要招聘員工,對初創企業尤其顯得重要。如果是建立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這方面有兩個相關規定,從第二個月起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其次,如果是入職一年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其來企業第二天開始,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合同。這是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視為已經建立了這樣一個勞動關系,這是企業遇到的第一個人力資源法律風險。
招聘尚未解除勞動合同者的法律風險。這個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就是單位招用其他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是沒有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話,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防控,我們的建議是企業招聘員工的時候,一定要檢查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方可和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三個風險點,試用期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法律規定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內的,三年以下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違反法律,試用期約定為6個月,那你多出來4個月怎么辦?法律規定,你多用的4個月必須有行政責令改正,要有賠付。這我特別要強調一下,就是如果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工作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一定要在試用期滿前給他解聘。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說他不是試用期不符合這種條件,結果試用期滿了,沒有辦法解除勞動合同了,這個地方風險比較多。
第四個風險點,培訓后未確定培訓協議,或者是約定不明。現在的企業都會對員工開展一些培訓,如果企業對員工提供了專業培訓的話,建議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服務期,除了約定勞動合同年限,延長服務期兩年或者是三年,總之要高出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員工要在服務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必須注意保留好相關支出費用的證據,比如你培訓費用的發票。
【關鍵詞】擔保機構 銀行 風險 建議
為有效擴大擔保行業規模,促進擔保業務的有序發展,近年來人民銀行、銀監局等相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關于銀擔合作、擔保公司發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有力地促進了擔保業務和銀行業務的雙贏發展,但從目前情況來看,由于諸多原因的限制,使得銀擔合作業務的風險漸顯,本文將著重分析銀擔合作的風險,進而尋求銀擔合作雙贏的有效路徑。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張掖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管理逐漸規范,風險管控能力和穩健性有所加強。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3號令)下發后,全市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對照《辦法》的相關規定,著力規范自身經營行為,逐步樹立審慎經營意識,加強合規性建設,風險管控能力和經營穩健性有所增強。目前,銀擔合作繼續改善,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有所增加。3月末,全市中小企業貸款余額達698694萬元,重點支持了河西水電、張掖市龍達鐵合金冶煉、西興能源、九天商貿、華瑞麥芽以及源博農牧業開發公司等100多家中小型企業。目前,全市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有業務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6家。也有部分金融機構由于擔保公司注冊資金未達標、風險保證金不足、融資成本偏高等因素未開展此項業務。發放融資性擔保貸款的金融機構對擔保公司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擔保公司準入后須向金融機構交一部分風險保證金,金額為注冊資本的10%;二是向金融機構繳納單筆貸款金額的10%—20%作為風險保證金。
二、存在問題
(一)融資性擔保貸款存在的問題
1.未建立有效的準入及退出機制
目前,雖然有的行已經著手對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進行規范。但是缺乏一套系統科學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和指標,大都只是對信用等級、信用記錄、資本金以及資產結構等進行一些大致規定。并且,在準入、退出的流程、權責管理上也不夠成熟。
2.對擔保公司調查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目前,對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核定主要依據其注冊資本額度、資產結構質量狀況和在保余額。但是,金融機構核實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真實性和資產流動性存在較大難度。
3.對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難以到位
如與農發行發生業務聯系的擔保公司通常具有異地擔保和分支機構較多的特點,對日常監管造成較大的影響。由于擔保公司在多家金融機構開立銀行賬戶,資金也散布在各個機構和被擔保客戶所在的開戶行。任何一家開戶行要想短時間內掌握擔保公司的資金情況都比較困難。
(二)中小企業貸款存在的問題
1.造成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信譽問題
中小企業大多數是創業時間不長,缺乏歷史信用記錄,而且其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不健全,缺乏反映企業資金的具體信息。這就形成了中小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信息的不對稱,而在簡單的信貸業務中,銀行批準、發放貸款,主要考慮的是發放出去的貸款能否按期收回,即企業是否會按期還本付息,履行諾言。判斷企業能否履行還款義務的最好依據是過去的還款記錄,但大多數中小企業在歷史還款記錄方面是空白的,從而使得銀行及金融機構無證可考。加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發展的滯后,金融機構在考察企業信用行動方面,缺乏必要的數據支持,這也成為金融機構無法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原因。
2.抵押擔保難是造成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直接原因
我市大多數中小企業特別是個體企業及私營企業存在經營規模小、負債高,自身的固定資產很少,靠租賃取得的廠房、設備進行生產經營等,不能滿足銀行關于抵押貸款抵押物的要求,而且,中小企業多采用掛靠、合作經營方式,企業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不明確,這也構成了抵押的障礙。
3.銀行信貸管理體制不完善是中小企業貸款難的重要原因
商業銀行在信貸管理中推行的授權授信制度,以及資信評估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大中型企業,使信貸資金流向大中型企業的意愿得以強化,而且近年來,銀行信貸資金向“大城市、大企業、大行業”集中有進一步強化的趨勢。同時,中小企業貸款具有數額小、頻率高、時間急等特點,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管理成本相對較高,直接影響到銀行貸款的積極性。
三、相關建議
(一)建立風險補償機制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銀行的合作初衷是為了有效分散金融風險,而不是轉接銀行信貸風險,因此建議建立合理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方式,在充分滿足共贏的前提下盡量提高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而擔保額度一方面可以促進擔保機構的業務量的擴張,另一方面也使得銀行信貸規模擴大,提高了經濟效益。
(二)銀行嚴格把握準入原則
商業銀行在與擔保公司合作的時候,應該注意把握風險可控的原則,重點支持具備一定資金實力且業務發展良好、風險防控制度完善的擔保公司,且在合作伊始要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尤其要充分了解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公司背景、合規性以及注冊資本是否屬實等。
(三)完善融資性擔保公司相關扶持政策
建議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信用擔保相關法律法規,由于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擔保公司發展中的法律保障越來越欠缺,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擔保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為了更好地完善擔保公司經營模式,建議相關部門能夠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扶持政策和法律基礎。
關鍵詞: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機構;稅收政策法規;激勵風險投資
目前國內外比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備發展壯大潛在能力、但仍處于未上市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以股權參與方式注入資本,并為其提升經營管理方面的服務,從而在被投資企業(風險企業)成長、發展、壯大后,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資、投資風險大和投資收益高三大特征。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作為科技法的重要板塊之一,充分體現了科技法律制度作為一個新興獨立法律部門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與生物安全、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基因技術、人體器官移植、安樂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規范相比,風險投資法的交叉性更多地體現在與經濟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絲萬縷的天然聯系上,特別是與作為經濟法下位法的稅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國內外情況概述
從國際國內風險投資法律規范的建立完善歷程來看,稅收政策法規無一例外都是各國風險投資法律淵源中的關鍵性內容,這一點從中美英三國的風險投資法律規范體系對稅收法規的重視中可見一斑:
(一)中國
我國在進入21世紀以來的前10年,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和促進風險創業投資成長的政策規定,內容主要可以歸納為各類風險投資機構設立、稅收優惠、專項引導基金三大類。其中在稅收政策規定方面,2003年頒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意見”,2007年頒布了“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頒布的“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優惠問題的通知”等,極大地完善了國內風險投資政策規范的系統構成。
(二)英國
作為世界第三大風險投資業中心,英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就實施了促進本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稅收優惠政策)、LGS(政府貸款擔保計劃)、BES(企業擴張計劃)。其中稅收優惠政策是撒切爾政府直接頒布一系列稅收減讓措施,對公民投資新公司實行稅收減免,以鼓勵英國風險投資業發展。而企業擴張計劃,核心內容也是針對那些注資英國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個人投資人,給予所得稅抵減優惠,來刺激其初次或不斷投資。
(三)美國
20世紀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機構ARDC,即“全美研究和開發公司”在馬薩諸塞州誕生。美國最早在1958年出臺的《小企業投資法》中,就規定“以風險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小企業投資公司”享受稅收優惠。上世紀70年代、80年代美國國內兩次風險投資運行主體——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規模大幅波動,都是由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國家把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稅稅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場上風投資金的大幅度銳減少,小企業投資公司從之前超過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資本利得稅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進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風險投資的。其他如法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也概莫能外。而且從美國的案例中還可以看出,稅收政策法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體,決定著風投法律關系的活躍度,對風投社會關系發揮著顯著的引導、支持、保障作用。
二、關于風險投資稅收激勵的政策法規
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要涵蓋三類主體,即風險投資人、風險投資機構、風險企業。其中在風險投資流程中起關鍵作用的是“風險投資機構”,它同時也是稅收激勵政策法規指向的納稅和享受減免稅的核心主體,所以以下重點圍繞涉及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法規進行闡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謂風險投資機構,是通過向風險投資人募集風險資金并投向風險企業,扶持風險企業成長和擴張,并依約定從風險企業獲得高收益的企業。風投機構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業或信托基金等多種形態。實踐里面,公司形式的風投機構主要經營活動是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本質是一類圍繞風險投資開展主營業務的非純金融性、但類金融性的企業。我國大陸地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民營等非國有企業、自然人以及其他機構,以入股方式投資風險投資公司。而英美和亞洲的韓國等國家的風投機構,則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業形式。
(二)稅收激勵政策法規內容
國內還沒有制定出臺專門調險投資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法規,主要集中在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指導和促進風險投資、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部門規章中。“營改增”前,稅種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一是風投機構對權益性投資如股息、紅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權投資的所得,實行免稅;二是風投機構通過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且持股兩年及以上,該項投資收益繳納所得稅時,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應當納稅的所得額。另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營業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主要是對于風投機構讓渡股權取得的收入,免收營業稅。而對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如提供風險投資管理、對外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詢等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等等,則仍然按照5%的營業稅率征稅。
(三)當前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局限性
一是將風險投資機構的主項收入——投資后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也即美國風投法律制度中的“資本利得”,看作成為企業一般性生產和經營活動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核算收繳,并沒有規定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免激勵。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樣,國內風投機構的組織構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納稅主體為風險投資企業,風投企業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相關收益計入風險投資。但如果其風險投資人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繳納企業所得稅,無疑形成了重復征稅,加重了風險投資業的稅負。三是關于對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投資期限為兩年的規定彈性不足。既容易導致部分風投機構為了實現多輪次繳納所得額抵免,在兩年期滿時匆忙啟動風投資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資兩年;也不利于保護風投資金投向那些處于創業種子期、投資周期3年、5年或以上創新項目的積極性。
三、“營改增”后完善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建議
從今年5月1日開始,我國已經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下文中簡稱“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房地產、金融、生活服務四大行業全部吸納進試點。未來2-3年過渡期后,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營業稅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營改增”是將之前繳納營業稅的四大行業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由于只是針對產品或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納稅主體重復繳稅環節,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負,促進科技等高端服務業加快發展。
(一)原營業稅方面激勵空間收窄
按照“營改增”試點行業分類,風險投資機構應當歸入金融保險項下的資產、信托和基金管理項目,從繳納營業稅調整為繳納增值稅。之前,風投機構股權轉讓收入營業稅實行免稅制,在“營改增”過渡期內應當修訂相關政策規定,明確繼續執行稅收減免方面的制度規定,保護風險資金以參股方式進入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而對于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則需要依據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當前“營改增”還處于試點階段,直接以降低風投機構增值稅稅率為突破點研究出臺稅收激勵政策,時機并不成熟。但風投機構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稅進項低扣的政策規定,實現稅負最終減少。
(二)企業所得稅應當是完善風投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重點
既然“營改增”后,原營業稅、現增值稅方面很難在短時間內制定新的激勵政策法規,所得稅就順理成章成為相關規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議對財稅[2007]31號文,即《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對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股權投資收入所得稅,享受“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的投資期限為2年以上(含),進行修訂。應當制定階梯抵扣額度比例的規定,以目前規定的70%為起點,對應2年、3年、5年三檔投資,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規范為70%、50%、30%。這樣將投資年限與抵扣額比例掛鉤,以解決當前部分風投機構盲目選擇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資項目,并促進風險資金投入發展種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業,與英國3年、韓國5年等國際通行規則接軌。
(三)修訂研發費用抵扣規定間接形成稅收激勵
【關鍵詞】股嘀誄 風險 項目評估 風險防控
一、國外股權眾籌立法經驗介紹
隨著股權眾籌在國外快速發展,其在降低投資門檻,提高創業者融資效率方面的優勢得以展示。但是其高速發展背后所反映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一是股權眾籌模式如何做到合規合法度;二是如何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作為這一新型融資模式興起和繁榮之地,美國和英國等國家均紛紛修訂法律,限制融資額度和投資額度,強調眾籌平臺的監管職責,達到投資者保護和企業融資便利之間的平衡,允許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開展股權眾籌活動。
全球第一家股權眾籌平臺Crowd cube于成立兩年之后才正式獲得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審核批準,但依舊不得從事常規投資業務。2012年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案》 出臺前,是禁止以股權作為眾籌標的。在國內,股權眾籌行業同樣面臨違法經營風險,無論是發起眾籌公司的股東人數,還是在公開發行股票對象人數,現行股權眾籌平臺都難免涉嫌違規操作。現階段,股權眾籌大勢不可逆,如何促進這種新型融資模式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并規范其發展路徑,保護投資者權益,成為各國監管機構面臨的共同問題。
(一)美國
全球股權眾籌市場最為活躍的國家是美國。為了讓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獲 得更多的融資便利,美國于2012年4月通過了JOBS法案,適當放松對股權眾籌的管制。具體而言,JOB法案對股權眾籌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1.豁免股權眾籌的注冊發行
符合條件的項目無需注冊即可開始募資,條件包括:融資方每年通過眾籌平臺募資不超過100萬美元;年收人不足10萬美元的投資者,每年所投金額不超過年收人的5%或2000美元(取較高值);年收人超過10萬美元的,每年所投金額不超過其年收人的10%,上限為10萬美元;股權眾籌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的經紀自營商或融資平臺充當中介。
2.明確融資方財務信息披露。
JOBS法案提出了分類披露制度。預定融資額不超過10萬美元的,只需提供上一財年的所得稅申報表和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預定融資額超過10萬但不超過50萬美元的,財務報表需要獨立會計師審閱;預定融資額超過50萬美元的,財務報表必須經過專門的審計。
(二)英國
英國是全球股權眾籌起源地,在行業發展初期,以較為嚴苛的制度約束股權眾籌平臺的參與人;在行業發展成熟后,不會再設置諸多限制條件。2014年3月英國政府出臺的《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中 ,FCA對股權眾籌投資人資格做出了具體規定:投資人年收人必須超過10萬英鎊或凈資產超過25萬英鎊(不含常住房產、 養老保險金),或是經過FCA授權機構認證的成熟投資者;針對非成熟投資者(投資眾籌項目2個以下)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10%;眾籌平臺需要對項目進行說明,但如果涉及投資建議,則必須向FCA申請。
(三)中國
首先,股權眾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也還未有針對股權眾籌的完善的法律法規,主要參考的是2015年7月央行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2016年10月證監會公布的《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將股權眾籌融資明確為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目前一些機構開展的“股權眾籌”的活動,是通過互聯網方式進行的私募股權融資活動,顯然不屬于規定中的股權眾籌融資范圍。
其次,股權眾籌投資者人數可能會超過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權眾籌須面向眾多的投資者籌集資本,而根據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雖然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但股權眾籌發行人多不能滿足掛牌新三板的條件。
二、完善股權眾籌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明確監管職能部門。就目前監管所屬職能部門而言,股權眾籌暫由證監會監管。2014國內眾籌行業首個股權眾籌聯盟成立,股權眾籌平臺之間開展了合作,向資本市場展示了行業內的決心。一旦確立股權眾籌行業具體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行業統一管理、公布行業發展數據指標。同時需要做到行業內部令行禁止,建立權威性,為以后具體制度的貫徹與執行奠定基礎。
(二)完善監管制度。股權眾籌監管制度應盡早制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征求意見稿的表已經賣出了關鍵一步,但仍需再沒有正式實施之前,就已有的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以滿足目前監管制度滯后期的行業發展需要。
(三)加強對互聯網股權眾籌的宣傳與教育。傳統股權融資渠道借助互聯網發展出股權眾籌模式,對于公眾進行投資輔導十分必要。公眾應該利用互聯網平臺的信息源了解互聯網眾籌平臺、創業融資人和融資項目的相關信息。同時,針對創新的互聯網股權眾籌模式,需要職業人進行把控,尤其是平臺的操作以及管理人員。最后,平臺和政府應該正確引導公眾,營造良好的互聯網投資氛圍,加大公眾投資風險認知的宣傳,創造讓公眾更好的參與到投資中來,推動投資市場健康快速的發
參考文獻:
[1]楊東,劉翔.互聯網金融視閥下我國股權眾籌法律規制的完善[J].貴州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02:93-97.
關鍵詞:勘察設計;境外項目;成本
Abstract: On the domestic survey and design enterprise of high-quality low-cost profits earned overseas projects proposed enhanced ability to resist risks overseas projects, strengthen the cultivation of international talents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 negotiations, with a strength of enterprises to develop strong strong union and other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survey and design; overseas projects; costs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逐步實施以及企業化改革的深入,自收自支的勘察設計企業逐步轉企后,即刻面臨著國內勘察設計市場“蛋糕”萎縮、國際化大公司進駐、競爭日趨白熱化的困境,為此國內勘察設計企業開始瞄準建立國際型工程公司的轉型目標,實施“走出去”戰略,爭奪境外市場“蛋糕”。據統計2010年勘察設計行業境外業務占比已由2000年的3.08%上升至5.19%,2012年以勘察設計為主業的勘察設計單位收入超過4億元的企業中大多數已實施跨國戰略涉足國際工程業務。
國際市場的競爭,是綜合實力的競爭,更是設計產品質量、設計成本控制的競爭,勘察設計企業作為技術型、智力型企業,具有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如何從勘察設計企業的實際出發,研究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適應境外工程項目的需求,已是當前實施國際化戰略的勘察設計企業面臨的共同課題。為此,作者結合所在勘察設計企業近年來參與境外項目的實踐經驗,對國內勘察設計企業境外項目成本進行了分析和思考,針對境外項目成本控制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和建議。
1.控制風險,減少成本
境外項目因所在國家不同,往往存在著政治、經濟、自然、社會、安全等眾多風險,勘察設計企業要立足境外項目,爭取更多的經濟效益,就必須增強風險控制意識。因此,做好安全論證、科學管理、謹慎決策的風險控制工作,是勘察設計企業贏得境外項目利潤的首要條件。
1.1科學評估境外項目風險
勘察設計企業管理層要高度重視境外項目的風險防控,建立企業境外項目風險管理評估機制,在境外項目開始前就要對項目所在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工程技術標準、稅收、治安、環保、政局、法律法規、風土人情等方面的風險因素進行充分的了解,并依據企業發展狀況進行科學的論證評估,為項目的后續開展做好相應的準備,合理規避項目的潛在風險。在項目進行過程中,要設立專門部門和專門責任人,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境外項目實施動態評估,有效防范和規避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類風險。
1.2做好境外項目風險控制措施
勘察設計企業要根據境外項目風險評估的結果,在項目運作的各個階段都要認真加強對風險源的識別、分析和管理,科學制定風險防范管理、危機預警管理、應急預案管理、人員安全風險防控、財務風險防控、技術風險防控、外事安全防控、經營風險防控等一系列的境外項目風險防控制度措施,并通過培訓落實到每個責任人。勘察設計企業的境外項目風險防控管理的流程應與勘察設計的過程形成一個 有機整體,將風險管理整合到境外項目的業務流程之中,按照勘察設計的流程制訂相應的措施來把握每個環節的防控工作,并將風險防控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和每個員工。同時,要開展員工安全培訓和警示教育,引導參與境外勘察設計的人員樹立科學防控風險的意識,使風險防控時時存在、人人有責的企業文化深入人心。
2.培引人才,開源節流
勘察設計企業作為人才型、智力型企業 ,人力資源成本是勘察設計企業成本的主體,這決定了勘察設計企業不得不把人力資源成本作為其生存和發展中重要的因素來考慮。勘察設計企業參與境外項目,更要大力培養和引進國際化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研究屬地化管理的科學化人才機制,建立一支適應國際項目開發的人才隊伍,為境外項目的開源節流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
2.1加強專業技術骨干的國際化培育
為滿足境外項目對國際化專業技術人才的需要,勘察設計企業要加強對現有專業技術骨干的國際化人才培訓,可以通過與行業協會、知名國際工程公司等機構開展合作的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專業技術培訓,培育一批熟悉國際項目通用的專業化管理模式、熟悉國際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規、熟悉相關國家的政治文化和風俗習慣以及精通外文的國際化專業技術人才。此外,勘察設計企業在大力培養國際化骨干人才的同時,也要加強對重點人才的保護,防止在國際同行競爭中骨干人才的無謂流失。
2.2引進急需的國際化人才
為適應境外勘察設計項目的需要,勘察設計企業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探索國際人力和智力資源的開拓,適時引進一些急需的國際化人才,來幫助企業國際化戰略的逐步實施。因此勘察設計企業需要建立和完善國際化人才引進機制,拓寬引進的方式和渠道,創新國際化人才管理和引入理念,重點引進熟悉國際技術標準、規范和運作規章以及國際項目招投標的專業性國際化技術人才,引進懂得商務合同、了解國際法律、善于跨國管理和經營的復合型國際化項目管理人才等。
2.3靈活聘用屬地化人才
參與境外項目的勘察設計,除了了解境外項目所在國對行業技術的標準要求外,還需要了解當地宗教、文化、民俗等風俗習慣和企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這樣才能使設計產品融入當地文化,使勘察設計企業被所在地居民所接受,進而提升勘察設計企業的國際品牌度和影響力。因此,可以根據企業和項目的的需要適當地聘用當地的一些技術或管理配套人才,一來可以在技術上是企業更快地融入當地要求,二來也可以在一些事務性的管理上幫助企業少走彎路,同時充分利用當地的人力資源還將極大地降低國內人員外派的成本,提高企業屬地化管理的水平,降低境外項目實施成本,規避境外項目風險。
3.談妥合同,減低成本
對于境外勘察設計項目,勘察設計企業需承擔更廣范圍的風險責任,簽訂合同前更要全盤考慮,要根據項目特點以及所屬國家實際情況,多方收集各類信息,對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多爭取對自己有利的避險合同條款。目前勘察設計企業遇到的主要影響因素為兩個方面:一是匯率的變化,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匯率出現大幅度波動,歐元一路下滑,美元卻有所提升,匯率的不穩定對于以外匯結算的境外項目來說影響較大;另一方面是業主因金融危機的影響造成資金不足,勘察設計款支付風險加大。
境外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談判與一般合同相比,難度較大,在開展合同準備前,應首先編制合同談判大綱,大綱內容既要全面,又要有針對性。境外勘察設計合同中要特別要注意不可抗力風險和一些技術風險的明確,不可抗力風險常常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所以只能通過采取各種措施以降低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在合同中應事先規定各參與方對不可抗力風險的分擔比例,技術風險則是遇到一些業主要求更改設計的技術要求,降低標準以節省造價或嘗試新技術以滿足創新需要,這些對于勘察設計企業來說都是具有潛在風險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確各自責任。
4.加強合作,分攤成本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境外建設項目都要求以戰略聯合體或工程總承包的方式來承建,更有項目要求承包商帶資開發建設,勘察設計企業很難單獨承接勘察設計業務,必須與有資質的工程公司、國際投資公司或大型金融企業形成聯合體,通過合作來取得市場的準入機會。再加上近年來中國政府大力發展國與國的關系,為一些發展中國家提供買方信貸、發展援助和優惠貸款等政策和資金的支持,落實到一些大型的基礎建設項目往往會委托給國內的大型國有企業以總承包的方式去建設,因此開展與這些國有企業之間的合作,也是勘察設計企業開展境外項目的總要途徑之一。
加強與國際公司的項目合作,通過與大型企業的強強聯合,在合作中熟悉國際慣例及境外項目運作方式和流程,在合作中提升技術和管理水平,增強自身的技術、科研、創新、服務和投融資能力,又能形成優勢互補的效應,發揮聯合體的技術優勢、管理優勢、資金優勢、成本優勢、人才優勢、經驗優勢和資源優勢,揚長避短,共擔風險,合作共贏,最終取得境外項目的利潤最大化。
5.結語
建設部曾專門出臺《關于推進大型工程設計單位創建國際型工程公司的指導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大型勘察設計單位向國際型工程公司轉型,這給勘察設計企業在市場條件下的現代化企業轉型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國內勘察設計企業要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制訂和實施國際化和綜合化戰略,增強抵抗境外項目風險的能力、加強國際化人才的培育、提高國際項目合同的談判能力、與有實力的企業開展強強聯合等,形成中國勘察企業低成本高品質的競爭優勢,參與國內外市場的競爭,進一步提升我國勘察設計技術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綜合實力。
參考文獻
[1]王凌君.我國勘察設計企業國際化的思考[J].科技創業月刊,2012(6):33-35.
[2]李祖齊.WTO后過渡時期大型勘察設計企業成功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對策[J]. 中國勘察設計,2006(7):36-39.
【關鍵詞】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技術秘密;風險防控;保密措施
技術,分為專利技術與非專利技術。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技術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并且作為企業關鍵的秘密武器,在市場競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因為非專利技術的隱蔽和復雜的特點,非專利技術權益被侵犯的法律風險很高,權利人為其尋求專門的法律保護的需求愈發強烈。
一、界定非專利技術概念
非專利技術(know-how),在理論上又有說法叫專有技術、技術秘密,不同法條將這三個概念混用,又沒有直接的區別定義,直接導致非專利技術在實踐中的保護障礙。廣義上的非專利技術,可分為公有技術和專有技術,公有技術就是公知技術或者因專利保護期滿、依法成為公眾所有的技術;專有技術,則就是只被少數人控制使用的、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實際上,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對科學技術的掌握情況不一,所以區分公有技術和專有技術沒有理論價值,只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就能輕易區分,所以可以直接將非專利技術(狹義)和專有技術的概念等同。
二、分析權利人不尋求專利法保護的原因
現實生活中非專利技術被他人非法使用、收益的情況比比皆是,然而如上所述,非專利技術被侵權的法律風險較高,其法律保護力度遠遠比不上專利法,除了專利法中明文規定不得申請專利的諸如植物新品種之類的技術信息,技術所有人為何不申請專利而選擇將技術保存在腦子里或者保險柜中呢?究其原因,大約有三:一是申請專利的成本高,手續繁,非專利技術人權衡利弊放棄專利保護;二是公開后價值喪失,比如可口可樂的配方;三是非專利技術保密時間無限長,只要保密措施做得好,這項技術永遠都是排他的。
三、侵犯非專利技術的法律風險成因
1.企業自身的保密意識不強,硬件保密設施不完備,對員工的保密培訓也不到位;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對外國企業或科研人員的所謂參觀拍手歡迎毫無戒備,卻不知他們已將珍貴的核心技術都拍攝下來回國研究了,導致我國諸如景泰藍和宣紙制造等傳統工藝遺憾流傳國外。
2.非專利技術本身的權力化程度低,保護困難
企業要做科研要生產,不可避免讓外部人員知曉該非專利技術。而技術知識是無形的,是依靠智慧和經驗,侵權形式隱蔽,被侵權的企業舉證非常困難。
3.非專利技術的法律保護體系不健全
不同于專利技術有《專利法》保護,目前非專利技術保護的相關法條很分散,且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上都不相同,導致調整同一法律關系的法律條文散見各處,導致司法審判的混亂。
四、比較現行國際法對非專利技術法律保護的理論與實踐
基于對非專利技術的法律保護必要且緊迫,而我國相應法律保護體系不夠完備的現狀,我們有必要放眼世界,W習借鑒外國成熟的理論與實踐,完善相關立法。
1.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TRIPs)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多了兩項權利:制止他人披露,制止他人獲得有關信息。關于商業秘密侵權的救濟,主要是包括禁令、賠償損害在內的民事救濟手段,對是否采取刑事手段,則沒有強制規定,由成員自行酌定。
2.以美國為例分析英美法系。在保護商業秘密的意義上,競業禁止協議才被法院認可。美國規定了“不可避免泄露規則”,它在審判中可能扮演了一個事后的競業禁止條款的角色:“在即將發生不可避免地利用商業秘密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阻止潛在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PepsiCo , Inc. v. Redmond 案判例)。
3.以德國為例分析大陸法系。在理論上,德國雖也認為非專利技術有財產屬性,但更強調應以維護契約關系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出發去設計各項法律制度,而不是單純從維護非專利技術擁有者個人財產出發,“立法者最終傾向于保護職工利益”。
五、對我國非專利技術的法律風險防控的建議
1.國家立法統一非專利技術的概念,明晰其具體范圍。將相關概念統一成“非專利技術”,個人認為最能使大眾將其與專利技術對應,理解起來也容易,從而利于權利人對非專利技術的保護。
2. 企業自身要注重事前防控。
(1)物理上采取技術保密措施:實際空間中指紋解鎖進入保密辦公區、安裝保險柜,網絡環境中區分內網外網、設置防火墻、絕密文件轉成密碼傳輸等;
(2)建立健全企業保密制度:員工入職前的背景審查清楚;規范技術檔案的集中定期管理,依保密性不同分級管理,允許相應高低職務級別的員工接觸;非專利技術有關資料的復印件、廢棄物等由專人保管或銷毀等。
(3)完善有關合同條款:與員工的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中要詳細規定有關保密義務的范圍、期限、違約責任等;與生產經營方、技術轉讓許可相對方的有關非專利技術的范圍、期限、合同期滿后的義務等也需要明確。
3.建立社會組織,加強非專利技術保密方法的交流與借鑒,宏觀上把握非專利技術的新穎性、實用性等特征的變化。
4.執法過程中工作人員要做好涉案資料的保密工作。各級科委、工商局、業務主管部門等行政單位以及法院、公安等司法單位要避免有關非專利技術的泄密,對相關檔案資料保存好,執法過程也注意不公開。
六、結語
為了順應市場潮流和保護我國企業的創新活力,國家有必要在宏觀立法方面對非專利技術給予專門、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最終鼓勵和支持更多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活動,使市場競爭充分,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發展,從而實現科技強國與經濟強國。
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大學第15批學生科研課題立項一般項目“非專利技術法律風險防控”(項目編號:Y15C033)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嚴思雨(1996.4-),女,江蘇揚州人,本科,江蘇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主要研究方向:社會法學。
參考文獻:
[1]程永順主編.商業秘密判例【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1.
[2]姜丹明主編.知識產權法精要與依據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
[3]李宏安.淺談非專利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J】.中國未來與發展研究報告,2002.
一、引言
2014年2月,國務院正式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創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準入門檻,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1]。簡化住所(經營場所)_登記手續是改革中一項重要的組成部分,對后續稅收征管工作具有深遠的影響。改革措施的有效推進需要多方面協調配合,稅收工作需要從法律制度、管理理念、資源配置等多方面進行變革。現就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對北京市稅收征管工作帶來的影響進行研究。
二、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的影響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以后,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措施大幅降低了企業設立的成本,簡化了辦理手續,有效激發了創業的熱情。一方面工商部門放寬了企業經營場所的實質性審查,并突破了原有的“一址一照”規定,“一址多照”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等企業以及初次創業的企業,對經營場所的要求不高。
為滿足市場上企業對于經營場所數量上的需求,部分企業開始專門向創業企業提供商業樓宇經營場所地址出租服務,創業企業可以獲得一個地質編號用于注冊辦理營業執照。對于由獨立機構經營并專業為入駐企業提供地址注冊服務、辦公服務的場所稱為集中辦公區。這對充分釋放住所資源,解決經營場所對企業登記的限制具有積極作用。
三、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的問題
集中辦公區的出現有其促進企業創業的有利方面,同時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一系列問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以后,集中辦公區的出現突破了原有“一址一照”規定,以編號的方式在同一地址注冊多個營業執照,為創業企業提供了便捷且價格低廉的經營場所注冊地址,同時也給稅務機關實施后續管理帶來很多問題:
1.商事主體新登記戶數大量快速增長,稅收征管負擔增大
根據深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自2013年3月1日實施后數據顯示,商事主體新登記戶數增長迅猛,相對應的是稅務登記戶數也出現了井噴式增長,新辦稅務登記納稅戶數增幅相比同期增加1.8倍,部分新增商事主體未按期辦理稅務登記率增長很快。“人少戶多”、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納稅人數量大幅增加導致稅源管理的壓力和風險增大。
2.稅務登記信息、聯系信息失真,管理難度增大
工商部門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僅對注冊地址進行形式審查即頒發工商營業執照,不實地核查企業注冊地址是否符合生產經營條件,“以審代管”的稅收管理模式失去了前置保障,需要對征管模式做出進一步改革。
3.導致異地納稅,產生稅收征管風險
容易導致稅源形成地與稅款入庫地不一致,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對稅源企業實施屬地監管,產生相應的稅收征管風險。
4.新增納稅人稅源質量不高,納稅遵從度較低
企業創業初期規模小,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核算不實、財務信息失真,給稅務機關核實企業賬目,依法征收管理增加了難度。同時,無稅申報情況、未按期申報情況增加;納稅人申報的聯系電話失真,征納雙方缺少有效溝通手段,導致征管后期被稅務機關認定的非正常戶及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戶所占比重較大,納稅人會通過中斷聯系的方式逃避管理,并通過不正常手段注銷稅務登記,產生管理風險。
5.發票違法行為有所增加
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后,企業可能通過不斷注冊新公司套取、虛開發票,逃避稅務機關打擊,牟取非法利益。
6.實施信用約束和社會監督的稅收管理缺少法律支撐
此次改革確立了以信用約束為理念的管理機制,由原有的政府監管企業改為企業自我約束和社會共治。但在改革初期,企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稅法體系尚未形成,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中也缺少與之相對接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操作制度。
綜上所述,在集中辦公區內經營企業處于創業期,存在規模小、財務管理不規范、納稅遵從度較低的問題。同時,對于稅務機關來說,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也帶來了企業數量快速增加、獲取信息的難度變大、管理資源投入不夠有效、發票違法行為抬頭等一些列問題,亟需稅務機關未雨綢繆,針對改革帶來的變化及時作出部署與應對。
四、關于后續稅收征管措施的建議
對于改革帶來的問題和影響,稅務機關應如何應對這個挑戰,經過深入思考提出以下建議: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修訂稅收法律法規,從登記制度、管理措施、納稅人權利與義務、企業信用體系及社會化監管、稅收保障與協稅護稅體制等方面從法律層面予以銜接與完善。
2.加強稅源專業化管理
在納稅主體迅速增加的大環境下,舊有管理員管戶模式已不能適應現在的管理要求。稅務機關需要對現有征管模式進行轉變。推進以信息化為支撐,逐步建立風險管理應對體系,針對納稅人行業類型、征稅方式、納稅情況等特點,找出規律并針對性地加強專業化管理,將稅收征管的力量投入到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的稅收征管中,對于創業期、小規模企業,稅務機關應重點通過信息系統數據分析防范應對稅收風險。
3.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遵從
優化納稅服務,推行免填單服務和網上辦稅服務。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和培訓,在涵養稅源的同時,減輕稅收征管的壓力,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4.嚴格發票管控,防范“套購發票”
對于集中辦公區注冊企業,稅務機關應加強發票供應的管控。一是對新辦企業、長期無稅企業應限制發票的供應。二是采取發票“驗舊售新”方式審批發票。三是加強發票、納稅信息比對,防范發票違法風險。
5.完善發票管理模式
繼續擴大“營改增”范圍,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類目信息識別。推行網絡發票和電子發票,及時采集和存儲發票數據,減少發票流轉、存儲、查驗、比對負擔,防控發票類違法行為。
6.加強與工商部門的信息共享,共同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機制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協作,共同建立企業信用公示平臺,將相關稅收違法信息在企業信用公示平臺中公示,加大企業稅收違法社會成本。
建議工商部門加強源頭管理,對提供注冊地址的集中辦公區經營單位進行資質認定,根據經營場所的實際條件,限制其提供注冊地址的數量。對不符合經營場所規定,違規提供注冊地址的中介機構,應加大打擊力度,建立公平、良好地市場秩序。
7.加大稽查、檢查力度,發揮稅務稽查檢查的震懾作用
8.建立集中辦公區管理制度
規定集中辦公區經營單位的協稅義務,明確對集中辦公區入駐企業的日常管理、監督、法律職責。
(1)實行稅控機具及發票統一管理制度。由集中辦公區經營方負責集中保存虛擬登記戶的稅控器具及發票,對開票情況進行備案登記,主管稅務所對保管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巡查。
(2)集中辦公區經營方必須建立該集中辦公區內所有企業基本信息臺賬,臺賬內容包括每個企業的基本信息,并定期到稅務機關進行數據交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正本由集中辦公區經營方統一保管。
關鍵詞:成因分析 現狀及難點 盤活清收措施 對策建議
一、形成不良貸款的成因分析
(一)基本情況分析。2009年末,蘇仙區支行共有開戶企業22家,貸款余額61578萬元,其中政策性及準政策性貸款13493萬元,占21.91%;商業性貸款48085萬元,占78.09%。年末不良貸款企業5家,金額13075萬元,占貸款總額的21.23%,占全市農發行不良貸款總額的99.2%。
(二)業務發展分析。2004年,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后,銀監會陸續批復農發行開辦新業務,作為地處城鄉結合部的蘇仙區支行,憑借地理區位優勢和郴資桂經濟開發走廊一體化發展優勢,在全市農發行率先開展了新業務營銷,在對評估、調查不太熟悉的情況下,簡評估、粗調查,使一些貸款條件不成熟的農業小企業項目進入了農發行門檻,以致形成了部分農業小企業先天不足,后天難補的信貸風險隱患。
(三)監管情況分析。對新開辦的商業性貸款業務,沒有管理模式,監管方式尚在摸索中。因此,在新業務起步階段,客戶經理對如何管好首筆貸款跟蹤、資金支付、企業現金流、企業經營動態分析、企業銷貨款回籠管理等,常常顧此失彼。因缺乏管理經驗,對企業的經營分析不透,風險判斷不準,對企業的資金盯不死、管不住,以致一些企業出現了經營風險,也未能及時發現和化解,導致了不良貸款的形成。
(四)機制建設分析。農發行新業務起步階段,一些規章制度尚在建立和完善中,基層行信貸管理仍然沿襲收購資金封閉管理辦法,這與商業性業務管理顯然不配套,也不適用,與之相適應的約束機制、風險防控機制尚未健全。從調查情況看,該行少數客戶經理在貸款發放后,不及時深入企業跟蹤管理,不及時分析企業經營動態,不及時分析企業經營風險,在企業出現風險后,未能采取重大事項報告制,以致造成不良貸款處置被動,清收難度加大。
(五)員工素質分析。從客戶經理結構分析看,年齡偏大,素質參差不齊。該行7名客戶經理中,40歲以上的5人,占71.4%;35歲以下的僅2人,占29.6%,年齡偏大;7名客戶經理中,有2人是由會計調整到信貸崗位上的,信貸業務不熟,另有1人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監管任務。因客戶經理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給信貸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
(六)金融環境分析。目前農發行的商業性貸款,特別是產業化龍頭企業及農業小企業貸款,基本上是民營企業,這些企業法人代表絕大部分品德優良、誠實守信;但也有少部分企業法人品德惡劣,不擇手段,千方百計從農發行騙取貸款。如該行支持的郴州朗坤生態野生養殖開發有限公司,2007年與農發行建立信貸關系,第一筆貸款500萬元,其中擔保300萬元,抵押200萬元,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但貸款到期后,該公司的抵押土地屬工業用地,因閑置多年未開發,國土部門要收回,企業法人則采取仿造土地他項權證辦法騙取了500萬元續貸,問題暴露后,企業法人逃之夭夭,導致500萬元不良貸款難以收回。
二、不良貸款清收處置工作的現狀及難點
(一)不良貸款現金清收難度加大。長期以來,農發行的貸款主體集中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隨著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的深化,多數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基本停滯,已無清收潛力。其余正常經營的企業由于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糧棉油市場價格、自身經營機制等多種因素制約,經營利潤微薄,自身消化能力有限,不良貸款現金清收難度越來越大。
(二)不良貸款處置手段缺少多樣性。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的手段有依法清收、以物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股權、打包出售、資產證券化、信托處置、破產清算等。而農發行不良貸款處置手段僅局限于現金清收、呆賬核銷、以物抵債及表外欠息減免。手段的單一性嚴重制約著農發行不良貸款的清收處置進度。
(三)貸后監管工作薄弱。一是少數行仍存在“重貸輕管”的現象,貸后監管工作薄弱,不能及時發現貸款使用和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二是極少數行為了完成不良貸款“雙降”和收息任務,放新收舊,掩蓋了貸款的真實風險。當企業經營和支付發生危機時,已錯過了清收處置的最佳時機。
(四)信貸資產的法律保護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是雖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淡化,但作為政策性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依托國家賦予其糧食購銷的特權,資金運用仍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使得政策性信貸資金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這也是農發行信貸資金被擠占挪用的根源所在。二是在國有糧食企業改制過程中,農發行債權的法律保護相對薄弱,農發行對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經營活動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依據。三是出于對社會穩定等政治因素的考慮,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門對地方利益的偏袒現象仍然存在。農發行主張債權,依法后,往往是贏了官司贏不了錢,保全信貸資產顯得尤為艱難。
(五)以物抵債難,變現更難。一是在借款人和擔保人無力償還到逾期貸款時,銀行為保全信貸資產,不得不降低以物抵債的門檻,導致其接受的抵債資產存在先天缺陷。
(六)稅收政策、法律法規支持不夠,加大了不良資產處置成本和難度。一是在不良資產處置上,農發行與資產管理公司享受著不平等的政策待遇。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抵債資產時享受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契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多項優惠。而農發行在不良資產處置上優惠政策很少,在接受和處置抵債資產時重復征稅,不良貸款處置成本較大。如抵債資產從取得到處置變現,需要交納的稅費多達10余種,占抵債資產價值的20%~40%。二是不良資產處置面臨諸多法律問題。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是形成不良貸款的主要原因,而目前法律尚未明確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人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對其缺乏有效的約束、制裁,隱匿、轉移財產行為屢有發生,使不良貸款有效處置難以實現。
三、對策與建議
(一)要堅持有效發展,不能盲目發展。“有效發展”是農發行的基本經營方針。“有效發展”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有效發展,就是要走政策、規模、質量、效益相統一之路;就是要資產、負債、中間業務一起抓;就是要人的全面發展和內控管理一起抓。尤其在信貸業務發展上,要嚴把準入關,堅持貸款條件,寧要穩定有效發展,不要快速盲目發展。
(二)要堅持執行制度,不能違規操作。銀監會頒布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和總行16項信貸管理制度,是實現農發行有效發展的基本準則,必須貫穿到業務發展全過程,嚴格執行,規范操作,不得取舍,不能搞我行我素。要抓住當前銀監會和總行布置的“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契機,努力營造執行制度、防風險、防案件的良好氛圍,確保全行合規經營,穩健發展。
(三)要堅持履職盡責,不能監管缺位。切實履行職責,用心監管企業,才能及時發現風險,才能及時采取措施控制風險。客戶經理要做到“腿勤、手勤、口勤”,經常深入企業了解情況,經常分析企業經營動態,經常反映企業風險狀況,真正落實盡職記錄管理。客戶經理要創造性地開展監管工作,認真總結監管工作方法和規律,提高監管服務水平,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及時防控和化解貸款風險,為實現銀企雙贏作出自己的貢獻。
(四)要堅持以人為本,不能放松教育。堅持以人為本,是實現農發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發展業務,加強管理,防控風險,需要相適應的高素質隊伍。因此,加強隊伍建設,強化素質層培訓工作顯得更為重要,不能抓了業務發展而放松隊伍建設,要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分期分批組織隊伍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同時,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員工正確處理人生觀和價值觀,做到愛崗敬業、扎實工作,廉潔辦貸,爭創業績。
一、我國私募基金的優勢及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一)私募基金所面臨的發展機遇
1. 政策支持。證券市場不斷深化改革,IPO再次開閘、新三板蓬勃發展、注冊制度改革推進都為私募基金發展注入活力。私募基金暫行辦法的公布讓私募基金成為正規軍,各種利好政策不斷推出。另外,“一帶一路”等國家改革措施不斷推進,也為私募基金發展提供了機會。
2. 機遇需求。私募基金以間接融資、債務性融資為主的時代面臨變化,房地產行業、礦產資源等行業風光不再,面臨調整。銀行資本要重回資本市場,可能迎來大發展時期。另外,由于無風險收益率下行,居民收入配置權益性資產的需求提升。而且,私募基金對解決當前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能夠助推企業轉型升級。
(二)私募基金所面臨的威脅與競爭
1. 規模較小。近年來,國際私募基金市場發展速度很快,業績令人矚目,其模式越來越受到一些大型機構投資者的認可,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焦點。全世界的對沖基金數量有92%在美國、7%在歐洲,只有1%左右的數量存在于亞洲和世界其他剩余地區,美國是對沖基金的主要控制地。相比之下,我國私募基金規模還很小,截止到2015年4月15日,我國私募基金達到2.88萬億元,占GDP的比重為0.5%,而世界平均水平為5%,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私募基金占GDP的比重更是高達6%。
2. 基礎薄弱。當前我國私募基金發展基礎比較薄弱,在協會登記的10098家管理機構當中,管理規模50億以上的僅有105家,管理規模為0的是5733家。
3. 競爭壓力大。私募基金生存的重要條件是資金來源穩定。我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靠基金經理與資金方特殊的私人關系維系。如果沒有客戶的資金,私募基金則名存實亡。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我國的私募基金應當認真研究學習國際對沖基金的經驗和技術,發展穩定的資金來源和風險控制技術。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說,較為活躍的也是一些國外機構。2005年以來,PE領域不斷曝出重大的投資案例, 其特點是國際著名PE機構與國內金融巨頭聯姻且投資規模非常大。如國際著名的PE機構參與了中行、建行等商業銀行的引資工作;凱雷投資集團對太平洋人壽投資4億美元,并獲得太保人壽24.98%的股權,這也是迄今為止我國最大的PE交易;美國高盛控股雙匯集團70%的股份;日本軟銀向阿里巴巴注入資金2000萬美元,助推其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從中獲取34.4%的股份。
4. 專業人才不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人力資源、知識資本和貨幣資本高度結合的產物,人力資本的獲取是其有效運作的前提。管理運營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投資收益,作為專業化要求很高的行業,高水平的管理機構、優秀的基金管理人才至關重要。在我國,由于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剛剛起步,缺乏充分實踐,因此具有現代意識、真正懂得私募股權投資運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專家極少。另外,具有戰略眼光且勇于創新、敢于創業的創業風險企業家的缺乏也制約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業的發展。
5. 運作不規范。主要表現為少數私募基金在《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上不到位,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自律檢查規則(試行)》。具體表現在:一是個別機構未執行發售產品備案制;二是個別機構未執行私募基金募集人不超過200人的規定;三是個別機構未執行私募基金不準對外宣傳的規定;四是個別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對外發售產品;五是個別機構產品發售期超過規定期限;六是個別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產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未按規定報告高管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七是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支付投資本金和約定收益為合伙人辦理退伙;八是個別私募基金設立的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工商登記;九是個別機構在資產管理合同未成立生效的情況下,下達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指令,違反了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完成備案后資產管理合同才能成立生效的規定。
二、加快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建議
(一)加快建立引導投資基金
為加快私募基金的發展,我國在財政資金與私募基金的合作上進行了有益嘗試,并建立了產業引導基金,對引導私募基金加大創新、養老等產業投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各級政府要切實利用財政資金,采取股權投資方式,參與并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專項用于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基金,吸引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及其他社會資本參與。鼓勵各類創業投資、產業投資等股權投資基金參與政府與社會合作項目投資建設,豐富和完善投融資渠道。通過放大杠桿比來刺激經濟結構調整、產品結構調整、資源優化配置。通過市場化運作支持水利等基礎設施、養老等公用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項目建設,降低項目運營風險,增加項目融資信譽,為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提供持續的投融資服務。
(二)積極拓寬私募基金資金來源
為適應當前我國由債權經濟向股權經濟轉變的需要,加快私募基金發展,建議開放保險基金、社保基金、捐贈基金、商業銀行資金、財政資金,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逐步建立包括政府、銀行、企業、社保、保險及個人和家庭資金在內的多元化私募基金體系,有效拓寬私募基金來源渠道,切實改變銀行資金“一股獨大”的局面,有效發揮私募基金對當前經濟,特別是中小微及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
(三)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培養
私募基金管理人才直接關系基金回報率的高低,只有高素質的基金管理人才才能帶來高收益。為此,一是在鼓勵國內更多的企業家和金融界人才加入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同時,積極引進在海外私募股權基金從事過股權管理的人才,傳授先進的管理經驗,打造優秀的基金管理團隊。二是選派國內優秀人才到歐美等私募基金發達國家學習其先進的管理經驗。三是加強與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軟銀、黑石等世界著名投資銀行、私募基金的溝通交流,建立定期交流和培訓機制,學習其先進的投資和管理經驗,不斷縮小差距。四是強化高管人員培訓。建議由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牽頭,組織國內實力強、經驗豐富的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對國內現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員進行基金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內容培訓,切實提高管理水平,適應當前私募基金發展的需要。
(四)著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私募基金管理是一種專家理財信用契約,加強私募基金管理者的信托責任制理念至關重要。為此,建議盡快建立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社會信用管理體系,明確誠信管理職責、管理目標、管理內容,嚴格管理制度,加大違規責任處罰,切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意識,防范道德風險。
(五)切實增強合規風險防控意識
各私募基金在加快發展的同時,要嚴格按照《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建立健全風險控制職能部門,明確風控措施,切實發揮自身風控委員會、合規風控部的職能,堅決糾正和杜絕各類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切實增強合規風險防控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