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9 16: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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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來,我在銀保監局的正確領導下,在都邦財險新疆分公司班子成員的關心下,在同志們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盡心盡力履行工作職責,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在工作中敢于擔當、勇于擔當、善于擔當,工作能力和思想認識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一、以廉政監督工作為己任,為新疆保險行業飛速發展做出貢獻
開展學習反腐倡廉教育活動,增強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自覺性。展開黨員和黨員干部廉政從政自查自糾活動,狠抓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增強黨員干部講黨性、重品性、做表率意識。認真執行和不斷完善各項監督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監督工作,完善和細化各項制度;愛崗敬業,求真務實,按照分工職責,本著對監督工作負責,對行業要求負責的態度,工作上努力爭一流,抓宣教,勞筑廉政建設思想防線,抓重點,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遵紀守法,嚴格要求,樹立良好廉政監督員形象。
二、重視廉政建設工作,大膽提出相關意見建議,推動廉政建設工作的發展
作為廉政監督員,在一年的工作實踐中,在為深入推進新疆保監局政務廉政建設,加強外部監督,切實發揮特邀廉政監督員監督、參謀作用,在未來的廉政建設中,我建議應該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更好的發揮銀保監局監管作用。
回顧近一年來的工作,使我意識到,作為廉政監督員,應該認真學習廉政建設理論及相關規定,做好本職工作,才能在這個崗位上搞好廉政教育、做好廉政監督工作。在近一年的工作中,我雖然取得了一些點滴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我也清醒意識到自己的工作與領導和同志們的期望和要求還有一些差距,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提升,達到領導和同志們的期許。
一、加強領導,切實履職
一年來,我始終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積極主動強化干部教育管理,自覺帶頭履行黨風廉政工作職責,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
1、提高認識,落實責任。成立了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局領導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了分工,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工作獎懲。
2、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工作的宣傳,反腐倡廉工作做到了“常長”兩字:做到了反腐倡廉工作時時講,處處講,事事講,逢會必講,建立反腐倡廉工作長效機制,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3、加強學習,提高素質。廣泛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的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了干部的整體素質。年初制定了《檸檬產業局內部管理制度》之《學習制度》,規定每周一下午為例行學習時間,組織班子成員和機關干部對《廉政準則》、《廉政準則》實施辦法、《黨紀處分條例》等黨紀黨規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并結合黨的作風建設和科學發展觀集中開展業余自學,有效地提高了機關干部職工黨性修養和政治素質,營造了一個積極向上的學習氛圍,打造了一支一生正氣、兩袖清風、業務精、能力強的干部隊伍。
4、凝聚人心,強化責任。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機制,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責任,增強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不斷加強班子隊伍責任制建設,進一步強化制度體系,以制度激勵人和約束人,嚴格督查督辦,成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廉潔奉公,勤政為民
始終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動搖,充分發揮第一責任人既定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構建層次分明,網絡健全的責任體系,充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形成整體合力,上下一心,齊抓共管,狠抓落實,切實為人民群眾服務,為經濟發展作貢獻。
1、嚴格管理,真抓實干。狠抓建章立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約束人。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用公款互相宴請,大吃大喝,安排私人旅游。自開展建章立制以來,有效地規范了機關干部職工工作行為,增強了干部職工拒腐防變的能力。
2、召開民主生活會。在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我局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班子成員之間相互交心談心,班子及成員認真查擺問題和書寫對照檢查材料的基礎上,召開了由縣委第九督導組、縣紀委參加的專題民主生活會。此次專題民主生活會,班子對照檢查材料全面深刻,剖析到位;班子之間相互批評既辛辣又坦誠,互評到位。通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書寫自查報告,進一步溝通了班子成員和干部之間的感情,深化了認識,增強了相互協作能力。
3、建章制度,規范行為。建立和完善了《檸檬產業局內部管理制度》,堅持了民主集中制和黨管干部的原則。在選拔任用干部上實行公開、公平、公正,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堅持了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的用人唯賢機制。
三、正風肅紀,杜腐防變
嚴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縣委反腐倡廉文件及會議精神,切實治理腐敗滋生,從“權、錢、人”入手,抓好權力制約,資金監控、干部任用和公共權力與市場經濟行為緊密聯系領域的監督管理。
1、嚴格執行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減少滋生腐敗的條件。
2、嚴格黨性教育,加強黨性修養,管理和監督黨員干部,促使黨員領導干部以身作則,廉潔從政,模范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
關鍵詞:政府干預 政治關聯 過度投資 投資不足
一、引言
中國經濟發展中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是企業投資的效率問題,然而中國企業的投資效率不容樂觀:在Gugler等(2004)研究的61個樣本國家中,中國上市公司的投資效率排倒數第5位[1];辛清泉等(2006)的研究表明,1999-2004年間中國上市公司的資本投資回報率僅為2.6%,遠低于當時5%左右的銀行貸款利率[2];徐玉德和周瑋(2009)則測度了中國上市公司2000-2008年的投資效率,發現其投資收益僅為投資成本的一半左右[3];張功富和宋獻中(2009)的實證研究發現,近40%的上市公司過度投資,幅度為期初固定資產凈值的24.7%,60%的上市公司投資不足,幅度為期初固定資產凈值的13.1%[4]。是什么導致了中國上市公司投資效率如此低下呢?
研究者從股權結構(張翼和李辰,2005)[5]、債務的治理功能(童盼和陸正飛,2005)[6]、預算軟約束(朱等,2006)[7]、經理人薪酬(辛清泉等,2007)[8]、管理者背景特征(姜付秀等,2009a)[9]以及管理者過度自信(姜付秀等,2009b)[10]等多個角度對企業過度投資或投資不足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檢驗,發現這些因素對于企業投資行為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然而,在研究中國企業的投資行為時,僅僅考慮上述因素的影響是不夠的,還要考慮中國轉型經濟這一特殊制度背景的影響, 這種制度背景的最明顯表現就是“政府干預”。因此,一些學者開始嘗試從政府干預的視角來研究中國企業投資行為。例如,楊華軍和胡奕明(2007)以滬深交易所的非金融類企業2000~2004年的數據為樣本,考察了地方政府干預對企業過度投資的影響,發現,地方政府干預顯著地加劇了過度投資[11]。梅丹(2009)的研究表明,直接的政府干預是導致國有上市公司過度投資的直接成因[12]。張洪輝和王宗軍(2010)的實證研究發現,政府干預程度與企業過度投資水平正相關,而且,國有上市公司的過度投資是由政府將其公共目標內部化到其控制的企業的結果[13]。Chen等(2010)以2001-2006年中國上市公司為樣本的實證研究發現,國有企業的投資支出對投資機會的敏感度更弱,政治關聯更顯著地降低了國有企業的投資效率[14] 。但是,這些文獻只研究了政府干預對企業過度投資的影響,沒有考察政府干預對企業投資不足的影響,而且,他們沒有進一步研究不同類型終極控制人控制的企業非效率投資受政府干預影響的差異。同時,他們也沒有研究在我國法律保護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具有政治關聯是否可以作為法律保護的一種替代機制來保護企業免受政府的掠奪。
根據樊綱等(2010)的研究,我國不同省份之間的政府對企業干預的程度存在明顯的差異[15]。政府干預是否會影響以及如何影響企業的過度投資或投資不足呢?這種影響在不同類型終極控制人控制的企業間是否存在差異呢?企業是否會尋求政治關聯來減輕政府干預對企業投資的負面影響呢?本文以2004-2009年間滬深701家上市公司為樣本對這些問題進行實證檢驗。檢驗結果表明,地方政府干預一方面加劇了有自由現金流量企業的過度投資,另一方面則緩解了融資約束企業的投資不足;國有企業過度投資受政府干預的影響顯著更強,但地方國有企業的過度投資受政府干預的影響顯著更弱;政治關聯與企業過度投資和投資不足均顯著負相關,在非國有企業樣本組中表現得更加明顯。這表明,政府干預不只是“掠奪之手”,還可能是“援助之手”。
本文的主要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⑴為政府“兩手論”均提供了新的證據。政府“兩手論”認為,政府干預企業的這只“看得見的手”既可能是一只“幫助之手”,也可能是一只“掠奪之手”(Shleifer和Vishny,1998)[16]。本文的研究表明,一方面,政府官員為了自己的政策性負擔和政治晉升目標會干預有自由現金流量的企業過度投資,另一方面,對于有投資機會但資金不足的企業,政府干預則有助于緩解企業的投資不足。⑵從企業非效率投資的視角豐富了關于政治關聯作用的相關研究。本文的研究表明,政治關聯一方面可以減輕政府干預對企業過度投資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可以加強政府干預對企業投資不足的緩解作用,因此政治關聯是企業在我國法律保護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作為法律保護的一種替代機制來保護企業免受政府的掠奪并為企業謀取利益。
其余部分的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實證研究假設;第三部分是實證研究設計;第四部分為實證檢驗的結果及分析;最后一部分為研究結論。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政府干預與企業非效率投資
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解決自然性壟斷、公共物品以及外部性問題,政府應該對經濟進行干預和調控。關于政府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的作用,存在“幫助之手”(helping hand)和“掠奪之手”(grabbing hand)兩種假說。前者認為,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中一個個獨立的個體,其活動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逐利性,政府的主動干預可以矯正企業的錯誤行為,從而起到了扶持企業發展的作用。后者則認為,政治家們的目標可能并不是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而是追求自己的私利,運用他們的權力來維護自己的地位,將資源配置給自己的政治支持者,打擊政敵,中飽私囊,以犧牲公共福利為代價。由于政府對于其所轄企業同時具有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索求,可能通過政治干預的掠奪之手和監督經理及優惠待遇的幫助之手來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因此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既可能是“幫助之手”,也可能是“掠奪之手”(Shleifer和Vishny,1994a)[17]。
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相比,中國地方政府有更強的動機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尤其是企業投資行為進行干預,這是因為:首先,地方政府承擔著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改善社會福利及維持社會穩定的現實任務。就短期而言,企業新增投資無論是否有效益,均可以有效地增加地方GDP、財政收入(主要是流轉稅收入)以及就業,進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維持社會穩定,從而有利于地方政府實現其政治目標。其次,地方政府官員有其個人利益,還有其政治晉升訴求。由于中央政府考核其政績的重要指標就是GDP和財政收入(周黎安,2004; Li和Zhou,2005)[18, 19],為在激烈的晉升博弈中勝出,地方政府官員有強烈的動機干預所轄企業擴大投資來增加地方GDP和財政收入。
同時,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相比,中國地方政府有強的能力干預企業的投資行為。首先,各級政府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對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可以以大股東的身份直接控制企業的重大決策,當然包括投資決策;其次,在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實施之前,我國的投資項目管理是以立項審批為核心,任何投資項目,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都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先批準立項后方可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制為政府干預企業投資提供了便利的條件,政府部門可以從政府利益的角度支持或阻撓企業的投資。2004年的投資體制改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政府干預企業投資的能力,但由于其它政府改革配套措施沒有跟上,又缺乏將政策落到實處的具體手段, 加之地方政府對資本、土地等重要資源還擁有著相當程度的控制權, 企業的投資決策過程仍然會受到地方政府很大的影響(田偉,2007)[20]。第三,即使對于非國有企業,政府依然有能力干預企業的投資活動,因為政府可以利用行政權力直接或間接創造投資項目產品的市場需求,緩和市場競爭帶來的經營風險,或利用行政權力直接為企業提供資金補貼或融資便利,降低企業融資的財務風險及資金成本。
由于擴大投資無論對于地方政府的政治目標還是對于地方政府官員的個人私利都是有利的,因此,我們預期,對于擁有自由現金流量的企業,地方政府干預會加劇其過度投資,而對于擁有投資機會但又缺乏資金的企業,地方政府會通過干預銀行貸款、提供財政補貼、優惠提供土地等措施緩解融資約束企業的資金緊張狀況,幫助企業擴大投資。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1:政府干預程度會與企業過度投資正相關,與企業投資不足負相關。
然而,對于不同終極控制人控制的企業而言,其投資受地方政府干預的影響也應存在一定差異。政府是國有企業的股東,可以通過國有企業的股東大會控制企業的重大投資決策,政府還掌握著國有企業經營者的任免權,因此,可以預期,國有企業的投資行為受政府干預的影響程度更大。由于企業擴大投資總是有利于政府的目標,因此,可以預期,與非國有企業相比,政府干預會導致國有企業更嚴重的過度投資,更少的投資不足。
同為國有企業,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的投資行為受地方政府干預的影響也應存在差異。盡管地方政府并不是中央企業的“頂頭上司”,然而,由于地方政府掌握著土地等投資所需的重要資源,況且中央企業畢竟生活在“人家的地盤上”,因此,中央企業的投資行為也會受到地方政府干預的影響。但這種影響畢竟是間接的,因為作為地方國有企業的最終控制人,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投資活動有著充足的影響力。可以預期,與中央企業相比,地方政府干預會導致地方國企更嚴重的過度投資,更少的投資不足。
綜合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2:與非國有企業相比,政府干預與國有企業過度投資具有更強的正相關關系,與國有企業的投資不足具有更強的負相關關系。
假設3:與中央國有企業相比,政府干預與地方國有企業的過度投資具有更強的正相關關系,與地方國有企業的投資不足具有更強的負相關關系。
(二)政治關聯與企業非效率投資
企業高管通常會花費時間和金錢與政府官員建立關系,以減少政府干預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為私人或企業謀得利益。國內外的許多研究表明,政治關聯確實可以給相關企業帶來很多好處。相對于沒有政治關聯的公司而言,政治關聯公司有更高的銀行貸款率、更優惠的利率和稅率、更高的市場占有率(Faccio,2006)[21],更長的債務期限結構(Fan等,2007)[22],面臨更少的管制障礙(Desai和Olofsgard,2008)[23],可以獲得更高的股票發行價格,更低的抑價,更低的發行成本(Francis等,2009)[24],更多的財政補貼,從而使企業有更多、更好的投資機會和更充足的資金,顯然,這些均有利于企業擴大投資。然而,由于過度投資會損害企業價值,有政治關聯的企業高管會盡量避免政府干預導致的過度投資,融資約束企業高管則會利用政治關系為企業爭取更多、更優惠的貸款、財政補貼等資金以緩解企業投資不足。因此,提出假設4:
假設4:政治關聯與企業過度投資和投資不足均負相關。
不同性質的企業建立政治關聯的動機是不同的,因此,政治關聯對不同終極控制人控制的企業的投資行為也應有不同的影響。由于非國有企業的問題相對更小,因此,相對于國有企業而言,非國有企業的高管建立政治關聯更多地是為了給企業謀取利益,而較少為了高管個人私利。我們可以預期,相對于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的政治關聯可以使其減輕政府干預導致的過度投資,更大程度地緩解企業的投資不足。
與中央企業相比,地方國有企業的政治關聯使企業可能更多地受政府干預的影響。對于有自由現金流量的企業而言,有政治關聯的地方國有企業被要求更多地投資以實現政府目標;對于融資約束企業而言,政治關聯則能幫助其爭取到更多、更優惠的貸款和再融資便利,從而可以有效地緩解其投資不足。因此,我們可以預期,與中央企業相比,地方國有企業的政治關聯將減少過度投資,緩解投資不足。
綜合以上兩方面的分析,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5:與國有企業相比,非國有企業建立的政治關聯可以更有效地抑制政府干預導致的企業過度投資,同時可以強化政府干預緩解企業投資不足的積極作用。
假設6:與中央企業相比,地方國有企業的政治關聯加劇了政府干預導致的企業過度投資,同時可以強化政府干預緩解企業投資不足的積極作用。
四、實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
為檢驗上述假設,本文以2001年以前上市的滬深上市公司為初始樣本,按以下標準進行篩選:⑴剔除金融行業上市公司;⑵剔除樣本期間被ST、PT等的公司;⑶剔除數據異常和相關指標缺失的公司。經過篩選,本文最終樣本為701家公司在2004-2009年間的4206個觀測值。
之所以選擇2004年-2009年作為研究期間,主要是因為中國證監會于2004 年12 月13 日“關于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通知(2004)”,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工作經歷和在除股東單位外的其他單位的任職或兼職情況”。2004 年之前的年度,公司對高管簡歷往往披露語焉不詳、缺失甚多,難以確保政治聯系的數據質量。選擇2001年以前上市的公司是為了避免IPO募集資金對企業投資行為的非正常影響。
本文所使用的公司財務數據全部來源于深圳市國泰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股票市場研究數據庫(CSMAR)。所有數據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均在Excel2003和Stata11.0統計分析軟件中進行。
(二)主要變量設計及其數據來源
1.企業非效率投資――過度投資和投資不足變量設計
Hayashi(1982)在完美資本市場假設下證明了最優投資率是邊際Q(投資機會變量)的函數,即投資機會是投資率唯一的決定因素[24]。然而,現實的資本市場并不完美,問題和信息不對稱分別使得企業可能過度投資和投資不足。基于此,我們曾(張功富和宋獻中,2009)采用向量自回歸模型構建了一個衡量偏誤更小的投資機會變量――邊際Q,并以模型(1)對滬深工業類上市公司2001-2006年間的非效率投資程度進行了實證度量,可靠性檢驗結果表明,該度量結果可以較為準確地反映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資程度[3]。
其中,Iit為投資支出,FQ為反映企業投資機會的邊際Q。模型回歸得到的因變量(Iit)的預測值為最優投資率,而模型回歸后得到的正殘差則表明實際投資超出最優投資的部分,即過度投資;負殘差則表明實際投資低于最優投資的部分,即投資不足。
本文也將采用該方法以模型(1)對樣本公司分年度分行業回歸后得到的正負殘差作為企業非效率投資的變量值。
2.政府干預變量的設計
概括起來,現有文獻用來衡量政府干預的變量有以下六個:⑴樊綱等(2010)編制的我國各地區“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得分指標[14];⑵企業是否為政府直接控股;⑶實際控制企業的政府的行政級別;⑷地方財政狀況和失業率水平;⑸世界銀行(2007)基于對企業主要管理者花在與政府部門和人員打交道的時間占其工作時間比重的調查數據編制的“四家主要政府機構對企業的干預時間” [25];⑹企業所在行業是否為管制行業。
上述替代變量中,⑵、⑶、⑷和⑹均只從某一個方面衡量政府干預,不夠全面和綜合,只有⑴和⑸比較全面、綜合地衡量政府的干預水平,但世界銀行的調查數據僅為2005年的數據,只有樊綱等編制的地方政府干預指數具有多年連續數據。由于本文的樣本數據為面板數據,因此,采用樊綱等(2010)編制的各地區“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指標作為政府干預的替代變量[15]。由于樊綱等(2010)尚未公布2008-2009年的數據,因此,這兩年的數據以2007年數據為基礎,按前五年的變化趨勢進行調整[15]。為了使政府干預指數大小與政府干預強度呈正向關系, 有利于檢驗結果的表述,將“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得分乘以-1后作為政府干預變量(Gov),因此,Gov越大,政府干預越嚴重。
3.政治關聯變量的設計
關于政治關聯,學術界目前并無一致的替代變量, Faccio(2006)認為只要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高管是國會議員或某位高管與政黨有緊密聯系就認為公司具有政治關聯[21]。Fan等(2007)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研究,則根據公司CEO是否曾在中央或各級地方政府或軍隊等其他部門任職來判斷存在政治關聯與否[22]。吳文鋒等(2008)還考慮了董事長的任職情況[27]。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除了曾經在政府部門任職外,民營企業高管還可以通過進入人大、政協等方式獲取政治資源,因此,本文認為若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現在或曾經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門、軍隊任職,或現在或曾經是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則認為公司具有政治關聯關系。
這些有關政治關聯的信息來自于CSMAR公司治理結構數據庫的公司高管個人資料數據庫,包括企業自上市以來的歷任董事長、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的個人簡歷及其他相關信息。首先查找公司該年度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然后閱讀他們的簡歷,查找在當年或以前年度他們是否擔任了政府或軍隊官員、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通過手工整理和判斷過程,得到企業政治關聯的數據。
(三)模型構建
除前述假設中所涉及的政府干預、政治關聯、政府控制外,根據有關文獻,影響企業非效率投資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四大類:⑴經理與股東之間的沖突,主要用企業管理費用率(AC)來衡量;⑵大小股東之間的沖突,主要以大股東資金占用(OR)來衡量;⑶企業的融資約束狀況,主要以增加貸款的可能性(DLT-Loan)、經營現金凈流量(OCF)、現金持有量(Cash)、規模(Size)衡量;⑷其他,主要是行業差異和時間差異以及金融危機對企業投資的影響(Cris)。
基于上述分析,為檢驗前述假設,本文建立以下基本的計量模型:
其中:OI為過度投資,UI為投資不足;Firm為根據企業終極控制性質或層級對企業的分類,包括是否國有企業的虛擬變量(SOE)以及是否地方國有企業的虛擬變量(Local)。
模型中各變量的定義見表1。
(四)回歸方法
為充分利用時間序列和截面兩方面的數據特征,在估計時采用平行面板數據模型,其優點在于可通過一定的估計方法,克服兩種數據中容易出現的異方差、多重共線性、序列相關和自相關性,使估計結果更有效。在回歸時本文采用了一種既可以控制異方差和自相關,又可以控制固定效應、適用于“大N小T”型面板數據的截面相關穩健標準誤方法(SCC) 。為緩解離群值對參數估計的影響,對屬于連續型的解釋變量在其分布的第1及99百分位上的觀察值進行縮尾調整(Winsorize)處理。
五、實證檢驗與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結果分析
根據表2提供的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可知,樣本期間上市公司投資率平均為期初固定資產凈值的7%,除2007年有所反彈外,基本上呈逐年下降趨勢,尤其是2008年以后下降幅度更大,這主要是受爆發于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與我們此前(張功富,2010)的發現一致[29]。企業過度投資和投資不足平均分別為期初固定資產凈額的12%和6%,2008年以前基本上呈逐年增加的趨勢,金融危機爆發后企業過度投資減少了,投資不足也得到了緩解,后者可能是得益于中央政府4萬億的擴大投資政策。政府干預變量Gov逐年減小,表明政府對企業的干預程度在逐年下降,這可能是近幾年國家推行轉變政府職能的改革所致。平均有31.7%的企業高管具有政治聯系, 其中具有政治關聯的國有企業比例(32%)略高于非國有企業(30.2%),而具有政治關聯的地方國有企業比例(36%)顯著高于中央國有企業(23%)。
為進一步考察政府干預、政治關聯對企業非效率投資的影響,本文分別按政府干預程度、所有權性質、國有企業控制人層級、是否具有政治關聯等標準將樣本分組,并分別進行過度投資、投資不足的組間均值差異檢驗。根據表3可知,政府干預嚴重地區的上市公司過度投資顯著大于政府干預程度較輕地區的上市公司,而投資不足的情況則正好相反,政府干預程度嚴重地區的上市公司投資不足更少,假設1得到了初步證實。與非國有企業相比,國有企業的過度投資更為嚴重,但投資不足顯著更少;地方國有企業的投資不足程度較中央企業更嚴重。過度投資程度在有、無政治關聯的企業之間沒有顯著差異,但有政治關聯企業的投資不足程度較無政治關聯的企業顯著更嚴重,這與預期不一致,但這種差異可能是由包括政治關聯在內的多種因素導致的,因此關政治關聯對企業非效率投資的影響方向與程度的準確結論需參考多元回歸結果確定。
(二)回歸結果分析
1.政府干預、政府控制與企業非效率投資的回歸結果分析
表5列示了基本計量模型⑵的回歸結果。以過度投資(OI)為被解釋變量的模型2.1~2.3的回歸結果顯示,政府干預變量Gov的系數為負,其中在模型2.1和2.3中的系數的顯著水平為1%,這表明,政府干預越嚴重,上市公司的過度投資越多。以投資不足(UI)為被解釋變量的模型2.4~2.6的回歸結果顯示,Gov的系數為負,其中在模型2.4和2.5中的系數的顯著水平分別為1%和5%,這表明,政府干預越嚴重,上市公司的投資不足程度越輕。因此,假設1得到了證實:對于有自由現金流量的企業,政府干預企業過度投資,表現為“掠奪之手”;對于融資約束企業,政府干預則緩解了企業投資不足,表現為“幫助之手”。
在以OI為被解釋變量的模型2.2中,是否為國有企業的虛擬變量SOE及其與政府干預變量Gov交乘項的回歸系數均顯著為正,這表明,與非國有企業相比,國有企業的過度投資更為嚴重,同時政府干預對國有企業過度投資的影響也更為顯著。在以UI為被解釋變量的模型2.5中,SOE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表明,國有企業的投資不足程度較非國有企業更輕;Gov及其與SOE的交乘項回歸系數均顯著為負,表明,與非國有企業相比,政府干預緩解國有企業投資不足的作用更大。因此,假設2得到了證實:政府干預的“兩手”性在國有企業中表現得更明顯。
模型2.3的回歸結果顯示,是否為地方企業的虛擬變量Local回歸為正但不顯著,而Gov及其與Local交乘項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表明,與中央企業相比,政府干預會導致地方企業過度投資更少,這與假設3不一致,這可能是因為:在政府干預更嚴重的地區,地方國有企業可能承擔更多的社會性負擔(如超額雇員等),減少了企業可用于過度投資的自由現金流量。模型2.6的回歸結果顯示,Local系數顯著為正,這表明,與中央企業相比,地方國有企業的投資不足情況更為嚴重。Gov及其與Local交乘項系數均為負且不顯著,這表明,與中央企業相比,政府干預對地方企業的投資不足沒有更顯著的緩解作用。因此,假設3沒有得到證實。
主要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與預期或現有文獻的發現基本一致。經理與股東之間的沖突變量AC與投資不足正相關,表明企業經理的在職消費減少了企業可用于投資的資金,是導致企業投資不足的原因之一。大股東資金占用OR與OI負相關,與UI正相關,表明大股東資金占用一方面減少了企業自由現金流量,從而抑制了其過度投資;另一方面減少了企業可用于投資的資金,從而加劇了其投資不足。銀行貸款的增加∆Loan與OI正相關,與UI負相關,表明一些企業向銀行取得的貸款用于過度投資,而融資約束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則緩解了其投資不足,由此可知,就企業而言,銀行貸款只起到了融資的功能,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公司治理功能。金融危機變量Cris與OI顯著負相關,表明金融危機的爆發減少了企業的自由現金流量,從而導致企業過度投資幅度下降。
2.政府干預、政治關聯與企業非效率投資的回歸結果分析
表6列示了政治關聯與企業過度投資、投資不足的回歸結果。在以OI或UI為因變量的全部模型中,政治關聯變量PC的回歸系數均為負,且多數樣本組的顯著性水平在10%以下,這表明,與沒有政治關聯的企業相比,政治關聯企業的過度投資和投資不足程度均更輕。因此,假設4得到了證實。在因變量為OI的模型3.1中Gov與PC交乘項的系數為負但不顯著,說明就全部上市公司而言,政治關聯對于抑制政府干預導致的企業過度投資作用不明顯。在因變量為UI的模型2.6中,Gov及其與PC交乘項的系數均顯著為負,這表明,整體而言,政治關聯可以強化政府干預緩解企業投資不足的作用。
模型2.2和2.3中Gov與PC交乘項回歸系數為負但不顯著,表明,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建立政治關聯無法有效地抑制政府干預導致的企業過度投資;模型2.7中Gov與PC交乘項回歸系數為負但不顯著,但模型2.8中這一系數顯著為負,這表明,國有企業建立政治關聯對于強化政府干預緩解投資不足的作用并不明顯,但非國有企業建立政治關聯則可以顯著地強化這一作用。因此,假設5基本得到了證實。
模型2.4中Gov與PC交乘項回歸系數顯著為負,但模型2.5中這一系數不顯著,這表明,對于中央國有企業而言,政治關聯可以有效地抑制政府干預導致的企業過度投資,但對于地方國企而言,政治關聯的這種作用并不明顯。模型2.9中Gov與PC交乘項回歸系數顯著為負,但模型2.10中這一系數不顯著,這表明,與地方國企相比,中央企業建立政治關聯可以更好地強化政府干預緩解投資不足的作用。這與假設6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在政府干預嚴重的地區,有政治關聯的中央企業能爭取到更多的資金,從而可以更好地緩解企業投資不足。因此假設6沒有得到證實。
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基本上與預期相同,其中有一些有意義的發現,如國有樣本組中OR與OI顯著負相關,但在非國有樣本組中,OR與OI正相關,表明大股東資金占用減少了國有企業的過度投資,但對于非國有企業的過度投資沒有明顯的效果。金融危機變量在全部10個模型中的9個模型回歸系數為負,唯有模型⑻顯著正相關,這表明,金融危機爆發后,非國有企業的投資不足更加嚴重,這與現實中觀察到的大量中小企業倒閉、外資企業撤離現象是一致的。
(三)穩健性檢驗
為檢驗上述結果的穩健性,以俞紅海等(2010)采用的企業投資變量“(-投資活動現金凈流量-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總資產”替代本文因變量后進行全部回歸,發現回歸結果與前述回歸結果基本一致[31]。為檢驗研究結果是否對非效率投資度量結果敏感,以Richardson(2006)模型分行業分年度回歸后得到本文樣本公司的過度投資或投資不足數據,再重做上述回歸后,發現回歸結果與前述結果基本一致[32]。此外,為考察本文研究結果是否對政府干預變量穩健,我們還以世界銀行(2007)編制的“四家主要政府機構對企業的干預時間”作為政府干預的替代變量重做上述全部回歸后,發現基本結論和表5、表6一致,進一步證明本文結論是穩健的[26]。限于篇幅,本文未列表報告全部穩健性檢驗結果。
六、研究結論
本文以2004―2009年間滬深701家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地方政府干預、政治關聯對企業非效率投資的影響。我們認為,由于地方政府承擔了較多的政策性負擔,以及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晉升目標,地方政府有動機和能力干預所轄企業的投資行為,導致企業實際投資偏離企業最優投資水平。實證檢驗結果證實了以上分析:對于有自由現金流量的上市公司,政府干預加劇了企業的過度投資;而對于融資約束上市公司,政府干預則緩解了其投資不足。因此,本文同時為Shleifer 和Vishny(1994b;1998)提出的政府“掠奪之手”和“支持之手”理論提供了實證支持[16, 33]。
另外,我們還發現:對于有自由現金流量的非國有企業和中央企業,政治關聯可以抑制企業過度投資;對于融資約束的非國有企業,政治關聯可以緩解其投資不足。這表明,當地方政府進行負面干預時,政治關聯可以作為法律保護的替代機制來保護企業的產權免受政府的掠奪。但是,我們沒有發現,地方國有企業的政治關聯對于企業非效率投資有顯著的影響,這可能是因為:與非國有企業“刻意追求”的政治關聯相比,地方國有企業的政治關聯更可能是“被動”的,即地方政府將政府官員被任命至其所控制的企業擔任高管。
參考文獻:
[1] Gugler Klaus, Dennis C. Mueller, B. Burcin Yurtoglu.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RETURNS ON INVESTMENT [J].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2004, 47(2):589-633.
[2] 辛清泉, 林斌, 楊德明, 中國資本投資回報率的估算和影響因素分析――1999-2004年上市公司的經驗. 2006.
[3]徐玉德,周瑋.不同資本結構與所有權安排下的投資效率測度――來自我國A股市場的經驗證據[J].中國工業經濟. 2009(11).
[4] 張功富, 宋獻中. 我國上市公司投資:過度還是不足――基于滬深工業類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資的實證度量 [J]. 會計研究, 2009(05):69-77.
[5] 張翼, 李辰. 股權結構、現金流與資本投資 [J]. 經濟學(季刊), 2005(4).
[6] 童盼, 陸正飛. 負債融資、負債來源與企業投資行為――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 [J]. 經濟研究, 2005(5).
[7] 朱, 何賢杰, 陳信元. 金融發展、預算軟約束與企業投資 [J]. 會計研究, 2006(10):64-71.
[8] 辛清泉, 林斌, 王彥超. 政府控制、經理薪酬與資本投資 [J]. 經濟研究, 2007(8).
[9] 姜付秀, 伊志宏, 蘇飛, 黃磊. 管理者背景特征與企業過度投資行為 [J]. 管理世界, 2009(01).
[10] 姜付秀, 張敏, 陸正飛, 陳才東. 管理者過度自信、企業擴張與財務困境 [J]. 經濟研究, 2009(01).
[11] 楊華軍, 胡奕明. 制度環境與自由現金流的過度投資 [J]. 管理世界, 2007(09).
[12] 梅丹. 政府干預、預算軟約束與過度投資――基于我國國有上市公司2004~2006年的證據 [J]. 軟科學, 2009, v.23;No.119(11):114-117.
[13] 張洪輝, 王宗軍. 政府干預、政府目標與國有上市公司的過度投資 [J]. 南開管理評論, 2010, v.13;No.72(03):101-108.
[14] Chen Shimin, Zheng Sun, Song Tang, Donghui Wu.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investment efficiency: Evidence from China [J].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2010, In Press, Corrected Proof.
[15] 樊綱, 王小魯, 朱恒鵬. 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2009年報告 [M].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10.
[16] Shleifer Andrei , Robert W. Vishny. The grabbing hand government pathologies and their cures [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7] Shleifer Andrei, Robert W. Vishny. Politicians and Firms [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4, 109(4):995-1025.
[18] 周黎安. 晉升博弈中政府官員的激勵與合作――兼論我國地方保護主義和重復建設問題長期存在的原因 [J]. 經濟研究, 2004(06).
[19] Li H., L.A. Zhou, Political Turnover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The Incentive Role of Personnel Control in China, in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5. p. 1743-1762.
[20] 田偉. 考慮地方政府因素的企業決策模型 [J]. 管理世界, 2007(5).
[21] Faccio Mara. Politically Connected Firms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6, 96(1):369-386.
[22] Fan Joseph P. H., T. J. Wong, Zhang Tianyu, Politically connected CEOs,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Post-IPO performance of China's newly partially privatized firms, in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7. p. 330-357.
[23] Desai Raj M., Anders Olofsgard, Do Politically Connected Firms Undermine Their Own Competitiveness? Evidence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SSRN eLibrary. 2008.
[24] Francis Bill B., Iftekhar Hasan, Xian Sun. 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the process of going public: Evidence from China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 2009, 28(4):696-719.
[25] Hayashi Fumio, Tobin's Marginal q and Average q: A Neoclassical Interpretation, in Econometrica. 1982, The Econometric Society. p. 213-224.
[26] 世界銀行. 政府治理、投資環境與和諧社會:中國120個城市競爭力的提升 [M]. 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7.
[27] 吳文鋒, 吳沖鋒, 劉曉薇. 中國民營上市公司高管的政府背景與公司價值 [J]. 經濟研究, 2008(07).
[28] Daniel Hoechle. Robust Standard Errors for Panel Regressions with Cross-sectional Dependence [J]. The Stata Journa, 2007, 7(3):281-312.
[29] 張功富. 金融危機沖擊、現金儲備與企業投資――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 [J]. 經濟經緯, 2010(3):78-82.
[30] 杜興強, 周澤將, 杜穎潔. 政治聯系、最終控制人性質、制度環境與銀行借款――基于國有上市公司2004-2008 年的經驗證據 [C].中國會計學2010年學術年會論文集. 2010.
[31] 俞紅海, 徐龍炳, 陳百助. 終極控股股東控制權與自由現金流量過度投資 [J]. 經濟研究, 2010(8):103-114.
[32] Richardson Scott, Over-investment of Free Cash Flow, in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2006. p. 159-189.
關鍵詞: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卡特爾 反壟斷法 法律規制
雖然競爭是推動經濟及整個社會發展的巨大力量,但是人們對于競爭的態度往往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得到他人之間的競爭帶給自己的機會和實惠,而另一方面又力圖逃避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競爭帶來的壓力和風險,因此競爭中的企業往往有一種限制競爭的傾向。其中,企業之間通過協議或默契來協調自己的市場行為,共同限制競爭就是一種常見的現象。正如古典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富論》中所言:“進行同一種貿易活動的人們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聚會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①]這里描述的正是屬于反壟斷法中的聯合限制競爭的情形。禁止聯合限制競爭制度是各國反壟斷法基本實體制度的三根支柱之一。這種制度不需要市場結構的要素,屬于完全的行為規制。[②]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反競爭性質非常明顯,因此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一般是反壟斷法中最受關注、制裁也最嚴厲的部分。本文擬結合2003年10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擬稿)(以下簡稱“草擬稿”)的相關部分,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
一、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構成
“草擬稿”第二章以“禁止壟斷協議”為標題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作出了專門規定。其中,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調一致的方式實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一)統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二)串通投標;(三)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四)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五)限制購買新技術或者新設備;(六)聯合抵制交易;(七)其他限制競爭的協議。這是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在實體方面進行的基本規制。這種規定在以往的“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有了一些改進,在總體上是比較全面、可行的,但也存在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問題。這里主要涉及如何從立法上確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構成問題。以下,結合對相關國家做法的比較借鑒對此進行評析。
所謂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采取協議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對特定市場的競爭加以限制的行為。相對于壟斷狀態而言,聯合限制競爭屬于壟斷行為;相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企業結合等結構性壟斷行為而言,聯合限制競爭屬于非結構性壟斷行為;相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多數情況下由單個企業所實施,聯合限制競爭則總是由雙方或多方所實施,因此它又被稱為共同行為或聯合行為。
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危害性明顯,因此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法均將禁止聯合限制競爭方面的規范置于其條文中的突出位置,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嚴格的規制。例如,美國《謝爾曼法》第1條就主要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歐共體反壟斷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歐共體條約》的第81條和第82條[③],其中第81條就是禁止各種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并具有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場內的競爭目的或者效果的企業之間訂立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定和協同一致的行為;尤其禁止下列事項:直接或者間接地限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者任何其他貿易條件;限制或者控制生產、銷售、技術開發或者投資;瓜分市場或者供應來源;對與其他貿易方的相同交易施以不同的條件,從而使其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要求對方當事人接受在性質或者商業慣例上與合同涉及的項目無關的附加義務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一編限制競爭行為中,第一章的標題就是“卡特爾協議、卡特爾決議及聯合一致的行為”,第1條就明令禁止卡特爾,即處于競爭關系之中的企業之間具有阻礙、限制或者扭曲競爭目的或者效果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定和協同一致的行為。[④]第二章的標題是“縱向協議”,禁止通過協議進行價格和非價格約束。日本《禁止壟斷法》第3條明確禁止不當交易限制,而依該法第2條第6款,不當交易限制是事業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名義,與其他事業者共同決定、維持或者提高價格,對數量、技術、產品、設備或者交易對象等加以限制,相互間約束或完成其事業活動,從而違反公共利益,對一定交易領域內的競爭構成實質性的限制。但是,“日本的不當交易限制只包括卡特爾,而不包括垂直限制競爭,因此范圍較美國的貿易限制行為窄。在日本,不當交易限制和卡特爾是通用的。”[⑤]韓國反壟斷法第19條第1款也規定,原則上禁止企業間以不正當手段,共同限制競爭的行為。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也規定事業原則上不得為聯合行為,依該法第7條,“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系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構成,首先要求主體須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單個企業無法形成協議或者實施聯合一致的行為。但是,以團體形式出現的市場主體的聯合組織為媒介很容易產生行為人的一致意見。因此,在許多國家,行業協會和股東會的決定視為企業間的協議。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企業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律性組織,但其成員一般是競爭性、營利性的,企業很可能通過行業協會或公會進行通謀以固定價格、限制產量、瓜分市場等,所以要對其加以控制。德國和歐共體禁止企業聯合組織限制競爭的決議,日本禁止限制競爭的事業者團體的活動。在美國,不僅禁止工業或商業性的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而且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還禁止律師、會計、工程和醫療等職業協會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法限制競爭。[⑥]
共謀作為聯合限制競爭的要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關于限制它們活動的有意思聯絡,并基于這種意思聯絡而形成的一致性行動,也就是各方基于共同的意思,實施了共同的行為。按照不同的表現形式,共謀可以分為協議型和默契型。前者是以比較明確的協議形式進行的,這種協議既可以表現為正式的書面合同,也可以表現為口頭約定,還可以表現為有關聯合組織的決議(決定);后者則沒有書面或口頭的協議,而是以各方心照不宣的某種默示協調行動。在這里,共同的意思是共同的行為的前提,這種共同的意思若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可以直接證明當然比較容易認定,但在企業之間沒有明確的書面協議的情況下,由于缺少直接的證據加以證明,這時共同的意思往往難以認定。考慮到這種實際困難,“為了認定意志聯絡,只要有一點人為的因素就夠了,不一定有事前聯絡交涉的事實,即使必須有這種事實,也可以從作為結果的行動一致性這種間接證據來認定這種事實。”[⑦]歐洲法院在審理“燃料案”時指出:“聯合一致行為是指企業間的一種協調形式,它雖未達成正式協議,然而在實踐中有關企業卻有意識地以實際合作來代替競爭的危險。”[⑧]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了在這種情況下的推定制度。例如,韓國的反壟斷法第19條第5款就將以下情況也推定為不正當共同行為,即二個以上企業,在一定的交易領域作出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行為,而在這種行為不存在任何約定進行共同行為的明示合意。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堵塞法律上的漏洞,防止行為人鉆法律的空子。
從上述兩方面的要件來看,雖然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以企業之間的協議為典型形式,但是“草擬稿”第二章的標題擬定為“禁止壟斷協議”卻并不是很恰當。因為,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僅限于“協議”,還包括“默契”;既包括企業之間的協議,也包括有關聯合組織的決定。實際上,“草擬稿”第三條第一項和第八條的規定中除了包括“協議”外,也都明確包括了“決定或者其他協調一致的”行為。因此,第二章的標題宜改為“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禁止共謀行為”或“禁止不正當的共同行為”等。同時,雖然“草擬稿”有附則第五十五條“行業協會、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適用本法”的籠統規定,但是在本章如果借鑒前述有關國家的做法,明確規定“行業協會和股東會的決定視為企業間的協議”,這會更加有利于對共謀行為的規制。
此外,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使得參加企業之間原來的競爭受到限制,或者使得參加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交易受到限制。這種對競爭的限制性既是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后果,也是它的構成要件。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既可以發生在處于同一經濟階段有著直接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也可以發生在處于不同經濟階段而有著買賣關系的企業之間[⑨],但都表現為各方共同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地區、對象等進行限制,從而阻礙、扭曲了正常的市場競爭和市場交易。與企業合并不同,企業之間的聯合或共同行為通常形成于在相關市場占有相當份額的企業之間,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內容都會對企業之間的競爭產生直接的影響,而且約束、限制也正是各種協議的精髓,因此共同行為限制競爭屬于一般情況,而不限制競爭則屬例外情形。基于此,韓國反壟斷法在1999年2月的第7次修訂中將判斷共同行為違法性的標準,從“在一定交易領域實質上限制競爭”修訂為“不正當限制競爭”,這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說,企業之間的聯合或共同行為對競爭的限制是普遍的,而它要能構成違法則還必須有“不正當”的條件。因此,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要受到反壟斷法的禁止,除少數(如固定價格)屬于本身違法的情形外,大多數還需要不正當限制的條件,也就是實行合理原則。前述“草擬稿”第8條第1款的規定中沒有類似的限定條件,將來在進一步修改時可以考慮加上這樣的限定條件。
二、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中的橫向限制與縱向限制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類。其中,從參與聯合限制競爭的企業之間的相互關系來看,它可以分為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參與聯合限制競爭的企業的意思表達形式來看,它可以分為協議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默契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聯合限制競爭的內容來看,它可以分為價格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非價格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有關國家反壟斷立法的情況看,第一種分類是最基本的。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簡稱橫向限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生產或銷售同一類型產品或提供同一類服務而處于相互直接競爭中的企業,通過共謀而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企業之間的橫向限制一般又可稱為卡特爾(cartel)。關于卡特爾,它是一個可以在不同意義上加以使用的術語。它既可以指企業之間的一種聯合行為,也可以指通過這種聯合行為建立起來的壟斷組織,還可以指限制競爭的協議或決議。[⑩]但卡特爾在被用來指代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時,也存在不同的使用情況。有時僅指橫向的聯合限制競爭,例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一編“限制競爭行為”之下,第一章就是“卡特爾協議、卡特爾決議及聯合一致的行為”,第二章則為“縱向協議”。但在一些論著中往往也有使用“縱向卡特爾”或“垂直卡特爾”的術語的。這時的卡特爾實際上就是指代整個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而不僅限于橫向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如此,有時卡特爾這一術語還有進一步泛化的情況,被用來指代所有的壟斷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典型的如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又通常被稱為“卡特爾法”,其反壟斷機構稱為卡特爾局。因此,卡特爾一詞可以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本文還是將其限定于橫向限制的意義上加以使用。
作為橫向限制,卡特爾非常典型地體現了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特點。其主要類型有: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價格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區域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產量卡特爾)和分配利潤的卡特爾(份額卡特爾)等。參加協議的企業可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各自在法律上、生產上和財務上保持獨立性;在經營上,除協議規定的部分受契約限制外,其余部分仍可自主經營。卡特爾維持了分散的、表面上看來似乎是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但由于眾多分散的企業采取協調或統一行動,因此其社會經濟效果實際相當于特定市場上的行業壟斷。而行業壟斷的結果必然導致產量下降,價格上升,技術進步較慢,消費者整體利益受損,資源配置無效益。同時,多個企業的卡特爾行為或聯合行為與單個企業的壟斷不同,它一般不會帶來規模經濟效益、有利于創新等積極效應。因此,這種行為常常要受到比較嚴格的管制。在美國,對這類行為中的多數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即只要認定通謀或協同行為的存在,根本無須實際考察其對競爭的危害,即可予以禁止和處罰。在歐盟,對這類行為一般是不予豁免的。從前述“草擬稿”第二章的規定(尤其是第8條第1款的列舉)來看,其對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作了比較具體、細致的規定,后面相應的制裁措施也是比較嚴格的。
縱向聯合限制競爭,簡稱縱向限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企業,通過共謀而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其主要類型有維持轉售價格、搭售、獨家經營、獨占地區以及其他限制交易方營業自由的行為。與橫向限制不同,縱向限制不是發生在直接競爭者之間,它一般是非競爭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對于生產的社會化、經濟的協調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如保證產品或服務質量、企業聲譽以及消費者安全,消除免費搭車現象,促進售后服務,增強不同品牌的同類商品間的競爭等,它對競爭的危害相對于橫向限制來說較小,因而它在各國受到的管制程度也較小,往往要區分不同的類型而分別對待。一般說來,對大多數縱向限制是采取合理性的具體分析方法的,它們獲得豁免的可能性也比較大。但是,其中的維持轉售價格行為則受到較多的關注,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對其一般還適用本身違法的分析方法。雖然《歐共體條約》的第81條第1款并沒有明確區分橫向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但是在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的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對此作了區分,尤其是在有關集體豁免的規定中表現得更為明顯。
而前述“草擬稿”第二章對于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則完全沒有規定。盡管“草擬稿”在第三章“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中也可對此進行一定程度的規制,但是它與本章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規定的角度是不同的,而且經營者要具備“市場支配地位”的門檻。因此,我國反壟斷立法似應對限制轉售價格這種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即經營者不得在向批發商、零售商提供商品時協商限制該商品的轉售價格。當然,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差異性,可借鑒韓國的規定,將就特定的圖書或者具備特別要件的商品所維持的轉售價格行為除外。
三、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規定
各國反壟斷法都有關于適用除外或豁免[11]的規定,即反壟斷法中不僅有禁止或限制的非法壟斷,而且還有得到允許和保護的合法壟斷。這是由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的非惟一性所決定的,因為維護競爭的目標是非常重要的,但還必須同時考慮到一個國家或地區其他經濟社會目標,在某些情況下,允許限制競爭可能對整體經濟或公共利益更有利。適用除外或豁免的規定在本質上是反壟斷法的目標與其它經濟、社會目標協調的結果,是法律權衡利弊后的理性選擇。在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中,針對特定行為的豁免規定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就規定,在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兩個“積極條件”和兩個“消極條件”)時,有關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就可獲得豁免: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或者有利于促進技術或者經濟的發展;使消費者能夠從由此獲得的利益中分享公平的份額;不對有關企業施加并非為達到上述目標所必不可缺少的限制;不向有關企業提供在所涉及產品的相當范圍的領域內消除競爭的機會。獲得這些豁免有兩種方式,一是個案申報,一是集體豁免。
德國1998年第六次修訂的《反限制競爭法》雖然取消了對折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和進口卡特爾的豁免規定,但仍然保留了對條件卡特爾、標準和型號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中小企業卡特爾、專門化卡特爾等的豁免,還規定了聯邦經濟部長的特許卡特爾。當然,同時都限制了它們的適用條件,并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此外,還規定了縱向協議的豁免情況。
根據韓國反壟斷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共同行為為的是產業合理化,克服不景氣,研究技術和開發,調整產業結構,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交易條件的合理化而形成,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批準,則被例外認可。
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平交易法”第14條在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同時,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于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采取共同行為者;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于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劃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一些國家對原來規定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范圍進行了限制。例如,德國1998年第六次修訂《反限制競爭法》時取消了對折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和進口卡特爾的豁免規定;日本在1999年廢止了在經濟不景氣時期適用的、被稱為日本典型的豁免制度的不景氣卡特爾制度。這體現了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管制的嚴格化趨勢,與當今各國放寬對企業結合(核心是企業合并)行為管制的趨勢形成鮮明的對比。
“草擬稿”第8條第2款也規定了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受到反壟斷法豁免的情況,即壟斷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經營者為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統一商品規格或者型號、研究開發商品或者市場的共同行為;(二)中小企業為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能力的共同行為;(三)經營者為適應市場變化,制止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共同行為;(四)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但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對照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做法,這里的規定基本上是合適的,尤其是其第四項關于兜底的規定很有必要,這為在明確列舉的情形之外豁免有關行為留下了必要的空間。但是,考慮到反壟斷法對于消費者的特殊意義,在限定豁免的條件時除了現在規定的“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外,還應借鑒歐盟的規定,即明確規定消費者能夠從中獲得好處,至少是消費者的利益不因這種對競爭的限制而受到損害。同時,也可以考慮將那些旨在使經濟過程合理化的共同行為明確作為豁免的對象,但以該共同行為適合于從根本上提高參與企業技術、經濟或組織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經濟效益并因此能改善需求的滿足為限。
此外,在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中,還應當注意協調好維護國際經濟貿易秩序與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的關系。在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對各國的反壟斷法進行有效協調、并且這種情況在短期內也難以根本改變的情況下,我國反壟斷立法中也需要規定對我國出口企業的某些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豁免反壟斷法的適用。這既是為了提高規模經濟效益,增強我國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也是作為對多數貿易伙伴國這種做法的回應,可以說是在目前的國際條件下以壟斷對付壟斷的一種策略。當然,這種豁免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并且在有關反壟斷法的國際協調、尤其是在wto框架下的協調取得進展時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原則和程序制度
對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各國也是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發展出了“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就是當然違法原則,是指某些競爭行為已被依法確定為違法,凡發生這些行為就認定其違法,而不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也不接受當事人的任何抗辯。合理原則是指對某些行為是否在實質上構成限制競爭、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論,而需要對企業的動機、行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做出判斷,并予認定。在美國的判例法上,屬于典型的本身違法行為的有橫向限制中的固定價格、限定產量、劃分市場、聯合抵制以及縱向限制中的維持轉售價格等,其他的則一般適用合理原則。許多其他國家在實際上也大致這樣對待,但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期,情況也不會完全相同。在適用合理原則方面,《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1款所禁止的是“與共同市場不相容的”、“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并具有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場內的競爭目的或者效果的”行為,歐洲法院則一般要根據其市場占有率、市場地位、財務資源、產品范圍、貿易量、進入壁壘、行為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衡量。由于“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不是有關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定,而是在執法、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法律適用原則,因此它不必體現在我國反壟斷立法的條款中,但值得將來在法律適用時借鑒。
程序制度是反壟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由反壟斷法乃至經濟法的綜合性特點所決定的。就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制度來說,程序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這種程序制度一般是圍繞有關共同行為的豁免來展開的。
在歐共體,為了實施有關競爭法的實體規范,理事會制定了有關的程序規范,第17/62號法規是其中的重要規范。它規定對實質不違反《歐共體條約》第85條與第86條行為的違法否定(negative clearance)的申請認定程序和對根據第85條第3款規定申請豁免的批準程序。獲得《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3款所述的豁免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個案申報(individual notification)方式,由有關方面就協議向歐共體委員會主管機構提出一份申請,請求委員會認定所申報的協議是否會觸犯競爭法。申報應當在協議實施之前提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包括一份請求獲得豁免的請求書、協議的文本以及相關信息。第二種是整批豁免或集體豁免(block exemption)方式,它不是應有關方面的申請,而是由歐共體委員會主動作出的一種公告。這樣的公告從總的特點和類型方面告知公眾,哪些協議是不必申報的,哪些協議會引起委員會的關注,最好予以申報。整批豁免建立了三種類型的清單(list),分別稱為白色清單、灰色清單和黑色清單。其中,列入白色清單的限制性條款被認為不會對競爭產生限制性影響,不屬于《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1款禁止的范圍,因而涉及這類限制性條款的協議不必予以申報。列入灰色清單的限制性條款會對競爭產生一定的限制作用,從行為本身來看屬于第85條第1款禁止的范圍,但是根據已有的實踐來看,包含有關條款的協議經過申報后,歐共體委員會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得出不利的結論。列入黑色清單的行為是明顯觸犯第85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 這樣的行為既不包含在整批豁免的范圍之內,一旦提出個案申報也基本上沒有獲得豁免的可能性。
通過一般禁止之下的個別和集體豁免機制來實現保護競爭的原則要求與合理商業需要之間的平衡,并由此增強法律的確定性,是歐共體競爭法體制的鮮明特色。基于歐共體法(以及德國法)與前述美國法上對從事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方式的差異,國際上曾流傳著一個笑話:在美國,企業如果有意從事約定價格或瓜分市場的行為,絕對不可告知政府,否則一定會有刑事處分;而同樣的企業在歐共體或德國如要從事同樣行為,最好告知政府,否則才有違法的責任。[12]
臺灣“公平交易法”也明確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有關聯合行為申請的程序。在作出這種許可時得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于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三年。聯合行為經許可后,如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或事業有逾越許可之范圍行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
上述“草擬稿”也分別規定了有關協議的申報、協議的批準、協議批準的撤銷或修改以及批準的公告等程序方面的內容。其內容是:“經營者之間訂立協議,難以判斷是否適用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9條)“經營者提請批準協議,應當在協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提交下列文件:(一)協議;(二)申請報告;(三)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基本資料。”(第10條)“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規定的文件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者申報的協議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預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批準協議時,應當規定有效期限,并可以附加限制條件。”(第11條)“協議經批準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可以撤銷批準、修改批準內容、責令經營者停止或者改正其行為:(一)經濟情勢發生重大變更的;(二)批準事由消滅的;(三)經營者違反了批準決定附加義務的;(四)批準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虛假信息作出的;(五)經營者濫用豁免的。如出現(三)、(四)、(五)項情形,撤銷決定具有溯及力。”(第12條)“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根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作出的決定,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公告。”(第13條)顯然,以上規定是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作出的,基本上是恰當和可行的。但是,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一般難易被執法機關主動發現,因此從法律上規定分化、瓦解參與共同行為企業的有效激勵措施和相應的程序規則是很有必要的。正像在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獎勵政策下,今天密謀操作價格的同伙,明天就可能急于與政府合作,爭取寬大處理。
由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反競爭性明顯,因而其依據反壟斷法所受到的處罰往往也是非常嚴厲的。例如,美國司法部指控瑞士的霍夫曼—拉羅歇公司、德國的巴斯夫公司和法國的羅納—普納公司結成卡特爾,人為地抬高了維生素價格,極大地損害了美國消費者的利益,1999年美國法院對霍夫曼—拉羅歇公司處以5億美元罰款,對巴斯夫公司處以2.5億美元罰款,德國的羅納—普納公司因積極配合美國司法部對秘密定價的調查才被免于起訴,1999年5月20日,瑞、德的兩家公司已向美國達拉斯地方法院承認了對它們的指控,并表示愿意支付罰款以了結公司官司。其中瑞士的霍夫曼—拉羅歇公司1997年就曾因操縱檸檬酸價格而被罰款1400萬美元,80年代曾在歐共體法院因反競爭行為被起訴和制裁。[13]又如,歐盟委員會于2000年初宣布對美國adm等5家公司合謀操縱世界食品添加劑市場價格的行為課以總額為1.1億歐元的罰款。該委員會經過4年的調查證實,美國adm等5家公司從1990年7月至1995年6月,不僅操縱世界市場上的賴胺酸價格,而且通過互換信息、確定銷售限額等方式,壟斷了國際市場上的賴胺酸銷售。在受處罰的5家公司中,美國adm公司是其中最大的一家,因此被課以4730萬歐元的罰款。日本味之素公司的罰款金額為2830萬歐元,另外3家韓國公司也被課以數額不等的罰款。
而上述“草擬稿”第34條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所規定的制裁措施是:“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相比,這里的制裁措施就顯得力度不夠,手段也比較單一。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該條關于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所規定的制裁措施(最高罰款額為500萬元)還沒有后面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不當企業集中行為所規定的制裁措施(最高罰款額為1000萬元)嚴厲,這無論是從該行為本身的性質來看還是從與其他國家規定的比較來看都是不夠恰當的,應當加以調整。
五、結語
由于我國目前制定反壟斷法是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背景下進行的,因此會面臨許多新的問題。例如,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計算機網絡能夠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不同地區的價格信息,引導他們能到價格最便宜的地方去采購。這樣,價格的透明度和市場的競爭性似乎是增加了。但另一方面,在消費者獲得更多信息的同時,企業(生產者和銷售者)也會利用信息網絡來形成或保持卡特爾。在美國已經發現有某些航空公司和股票交易商正在這樣做。可見,信息技術并沒有減輕反壟斷的任務。同時,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給反壟斷法帶來了新的問題。一方面,全球化使國內的價格壟斷協議難以維持,因為國外競爭者很可能愿意按更低的價格在國內市場上銷售產品,從而有利于打破國內的壟斷價格;另一方面,對本國以外的壟斷協議進行監督難度很大,因此國內反壟斷法的實施更多地需要有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合作。因此,我國反壟斷法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規制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在具體規則的設計上做出相應的調整。
注釋:
[①]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12-213頁。
[②] 盡管在實際上參加協議的各方常常具有相當的市場規模,而且在理論上講,壟斷寡頭之間更容易發生共謀壟斷。
[③] 根據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第12條,原來條約的第85條和第86條的重新編號分別為第81條和第82條。
[④] 該法在1998年的第六次修訂,對被禁止的卡特爾取消了過去在民法上“無效”的規定,代之以《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1款的方式,明確規定它們是被“禁止”的,從而在措辭上表現得更為嚴厲。參見王曉曄著:《競爭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頁。
[⑤] 郭平:《卡特爾行為規制研究》,載于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1頁。
[⑥] [美]馬歇爾•c•霍華德著:《美國反托拉斯法與貿易法規》,孫南申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頁。
[⑦]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編:《現代經濟法入門》,謝次昌譯,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95-96頁。
[⑧] 參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現代競爭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頁。
[⑨] 狹義上的競爭僅包括賣者之間的競爭,廣義上的競爭則還包括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競爭以及買者之間的競爭。
[⑩] 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頁。
[11] 在嚴格意義上講,適用除外和豁免是不同的。適用除外是指在制定反壟斷法時就規定對某些行業或領域不適用反壟斷法,無需任何機關許可,它又被稱為“本來的適用除外”。豁免則是依照法律應當或可以禁止的行為,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認定其違法,不追究其行為責任。豁免一般需要向特別機關申報并獲得批準,它又被標為“后退的適用除外”。但很多學者往往對兩者不作嚴格的區分,而在廣義上使用適用除外概念的,包括狹義的適用除外和豁免。本文中,禁止聯合限制競爭制度所涉及的一般是豁免。
[12] 參見劉紹梁:《從意識形態及執行實務看公平交易法(上)》,(臺北)《工商雜志》1992年第1期。
業內人士指出,雙核處理器占現今智能手機處理器銷量的20%,而且大多被用于高端手機。聯發科技最新推出的MT6577解決方案高度整合雙核處理器和3G/HSPA Modem,可將高端智能機的效能與用戶體驗帶進快速成長的平價手機市場,預估該市場的銷量將從 2012年的不足兩億臺大幅增加至2016年的5億多臺。
移動互聯網時代需要什么樣的智能終端?面對移動互聯網大潮,中低端手機有市場嗎?互聯網公司進軍千元智能手機市場是攪局還是主流趨勢?《計算機世界》報獨家專訪了聯發科技中國區總經理呂向正。他認為,兩大因素阻礙著中國移動互聯網向前發展:其一,手機用戶上網資費偏高;其二,手機、平板電腦等終端續電時間太短。
終端須普及
此前,美國市場研究公司Canalys預計,到2015年,售價低于200美元的智能機將占據中國智能機市場40%的份額。目前,這個份額約為25%。
中國約有2.5億智能手機用戶,約占手機用戶總數的1/4。由于價格較高,運營商補貼范圍小,消費者較難接受預付費模式等問題,多數人不愿選購中高端智能機。
“此前,智能手機的主要購買力來自中等以上收入人群。自去年聯發科技推出MT6573后,便掀起了千元智能手機風潮。現在1500元以下的智能手機約占中國智能機市場半數以上。”呂向正表示,中國市場對移動互聯網的需求剛起步,中國2012年Q1成為全世界最大智能手機市場,但是,除了3G智能手機,還有一些是EDGE(一種從GSM到3G的過渡技術)智能手機。
呂向正表示聯發科技的愿景是“提升及豐富大眾生活”。而以蘋果公司為代表的智能終端廠商,推出的iPad、iPhone等產品價格昂貴,國內一些工薪族要花好幾個月的薪水才能買到。
“聯發科技利用量產規模,降低科技產品價格,讓大部分人都可以買得起智能手機,漸漸影響品牌手機,使它們越來越便宜,從而讓中國變成人手一部手機,甚至每人擁有很多部手機。”呂向正說,今后運營商的大多數補貼政策會偏向高端手機,試圖提高ARPU(即每用戶平均收入,目前用于衡量電信運營商業務收入的指標)值。
資費要降低
“美國和日韓已經進入移動互聯時代。”呂向正說,在這些國家運營商推行4G網絡,沒有多少阻力。因為消費者已經在使用移動互聯網了,應用種類多了之后,3G網絡的帶寬自然不夠用,所以用戶對4G的需求很強烈,運營商在推廣上就會很方便迅速。三星、宏達電推出的帶LTE和4G功能的手機,在美國賣得都很好。
“而還有很多國家連3G網絡都沒有,怎么上移動互聯網呢?最多在家上Wi-Fi或者接個一般網絡。我認為內地或臺灣省的情況介于上述兩種之間。”呂向正稱,中國市場移動互聯網的發展仍然面臨兩大難題。
“電池的問題無法在短期內取得突破。”呂向正分析,手機開著GPS、Wi-Fi或是3G網絡非常耗電。更有甚者,強調手機的輕薄短小,譬如,本來9.8mm的手機,現在薄到6.65mm,導致電池相應縮小,如果手機應用都打開,手機頂不了一上午就沒電了,根本無法實現移動互聯。
一、自查對象:院黨政領導干部
二、自查內容:見《醫院黨政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自查表》
三、自查時間:每半年對照檢查一次
四、責任人:黨委書記、院長對職責范圍內副職領導負全責
五、責任部門:黨辦負責落實具體工作
附件:醫院黨政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自查表
院領導姓名:職務:自查日期年季度
要求
執行情況
做到
未做到
內容及理由
1.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集中主要精力從事醫院管理工作,用于黨政管理工作的時間不少于4/5,(因工作需要擔任業務科室正主任的,時間不少于l/2)。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礎上,可參加業務工作(不超過1/5時間),在業務工作中應積極帶頭看普通門診、專科門診。上班時間原則上不外出參加各種應酬活動,特殊情況按規定審批。
2.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關系需要出境(出國)時,原則上每年一次,每次出境(出國)時間不超過兩周;特殊情況,需經相關部門的批準,每年出境(出國)次數不超過兩次。
3.個人重大問題報告、禮品登記、收入申報等制度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業務用車(包括上、下班用車)按照規定執行;領導干部不得使用單位車輛對外服務或私人用車。
5.不得收受臨床科室、醫技部門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費用;兼職業務科室負責人的黨政領導不得領取科室勞務費,科室里的特殊分配項目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如實申報。
6.不準介紹親友參與醫院工程的各項承包,以及設備、藥品、物資推銷。
7.監督重要崗位的輪、轉崗制和大型設備招、投標制的建立以及執行情況。
1、辦公室管理工作
辦公室工作細小、瑣碎但卻事關重大,因此從事分管辦公室的工作和辦公室工作人員都必須具備承接、協調、參謀、管理、領導指揮等綜合能力,同時要具備強烈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為此我時常嚴格要求自己,切實做到“三明確”,即:明確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職責分工,明確領導負責,確保上級機關傳送的文件精神和領導交辦的任務及本局工作和突發性等安全事件在第一時間內有人員接待、有人落實、有人完成,應該說辦公室作為我局的綜合職能協調部門,在人少事多的情況下,基本上能夠達到協調高效運轉。
2、內貿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工作,組織落實完成了投資500萬元的配送中心和35個農家店改造的建設任務,有序穩妥地推進了第二批萬村千鄉市場工程,使全縣的農家店數量增至115家,確保了全縣農村的食品消費安全。二是爭取省財政、商務部門確定了二萬噸冷庫、1萬噸冷庫建設的農產品現代流通試點項目,為我縣的果業產業化延伸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三是搞好了全縣鄉鎮生豬屠宰的試點方案,召開了推進鄉鎮生豬屠宰試點工作的座談會,為下一步推開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2011年,我縣內貿管理工作被市政府定位先進縣。
3、農村“三送”工作
本人根據縣委、縣政府的統一安排,在掛點的鎮村聯系了6戶貧困戶的幫扶工作,基本能做到按規定時間走訪、了解情況,解決問題,發展生產。到目前,本人已走訪聯系戶3次以上,幫助解決問題3次。同時,本人所分管的防汛工作、計劃生育工作等中心工作都能做到盡心盡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任務。
4、黨建工作
作為分管黨建組織工作,本人以抓好各項制度建設為落腳點,全心全力推進我局的黨員干部隊伍整體上水平、上臺階。我局的機關干部隊伍作風建設,在每一次縣委督查組督查時,反映都比較好,表現了一支作風建設工作認真、服務周到的商務干部隊伍。同時,我局黨建工作也得到了進一步加強,規范了黨員學習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按時吸納了1位預備黨員為正式黨員。總支和各支部的正常有序運轉,為我局的招商引資、內貿管理、縣委縣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等各項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和人才保證。
二、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作風方面
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本人堅持從源頭上貫徹執行責任制和預防腐敗,從自己分管的工作入手,做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表率作用。本人負責審核各單位的招商引資項目,能做到公事公辦、實事求是,從不要求各單位請吃,加重單位負擔,留下不良形象。還有本人分管的辦公室的相關來人接待,文秘文印等均嚴格按照局統一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嘴,切實做到從制度上、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
在執行廉潔自律方面,本人做到:一是對自己分管的工作和聯系的單位企業,熱情周到服務的同時從不接受饋贈和請吃,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二是從不搞奢侈浪費,大吃大喝,從不借公家之名搞私人請吃,從不利用手中職權指使下屬企業和客商搞宴請,加重企業負責。三是個人外出公務和下鄉工作中,食宿從簡,沒有超標準開支。四是嚴格執行了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了個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沒有漏報和瞞報。
三、存在的問題和今后改進措施
對國家出臺相關開放型經濟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市縣出臺的相關政策學習不夠,了解不全,掌握不準,導致在政策落實中不到位,存在著主觀性、片面性和簡單化的問題。
綜合處理事務的能力有待提高,工作安排有時太粗太籠統,影響整體工作效果。
一存在問題
對照《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每一條每一款,認真查找問題主要有幾點:
⑴工作作風不扎實,業務上不鉆研
對于已教過的初三知識,從不深挖有哪些問題和不足,授課過程中對于一些解決不太好的問題就放過去了,也不主動與老教師討論交流,不能把工作做實、細.經常圖個省事.照搬照抄,只是想只要完成應付了就算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瑣、復雜的事情,有時會采取逃避的態度.缺乏一種刻苦鉆研的精神.
⑵滿足于現狀,學習不夠積極主動
對于一個黨員來說,我對自己的要求不夠嚴格,未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對于取得的一點成績,沾沾自喜,且不知自己乃井底之蛙,更是不知深淺的覺得自己現有知識和業務能力足以應付學生.對于業務學習,政治學習不夠而且經常拖沓,不按時完成學習任務,對于一些理論知識,政策法規也是一知半解,在新型形式下新的教育理論知識學習不夠,鉆研不深.尤其是學習筆記上字跡潦草,質量和數量都不能保證.
⑶工作上缺乏耐心和技巧,方法單一
學習不夠加之性格急噪常常在處理學生問題、整頓班風紀律、鼓動激勵學生,與家長溝通上缺乏耐心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教育效果不好,經常事倍功半。
⑷創新意識不夠,固步自封
工作上滿足現狀,熱情不很濃,創造性的思路不寬、不多,不能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常是"穿新鞋走老路"尤其體現在備課和教法上,常是老一套對待新學生。
二、分析原因
(1)思想態度上
思想上松懈導致態度上不端正,上進心不是很強,得過且過.
(2)行為習慣上
我平時工作習慣和紀律上較為散漫,不能及時完成作業和任務是我常年形成的一個壞習慣,愛拖拖拉拉,丟三落四.
三、整改措施
(1)加強學習
無論是業務還是政治方面都要認真學習,用理論來指導實踐.更應在學識方面提高素養,作為一名語文老師需要廣博的知識和深厚的文化底蘊,不能滿足現狀,不斷充電,與時俱進以求適應新形勢下新教育發展的需要.
(2)改變習慣
多年形成的壞習慣意識到就要下決心改正以后對工作絕不拖拉,絕不應付,認真及時,保質保量
(3)提高覺悟
他告訴老兵他最近經常失眠,資本所到之處所掀起的狂風颶浪讓他感到恐懼,他害怕有一天這個行業會被這些攪局者所侵蝕。這位老板其實已經患上了典型的“互聯網焦慮癥”,以這家企業今天在行業中的地位,大可不必如此焦慮,可為什么他們都會集體患上焦慮癥呢?
為什么傳統企業會如此焦慮?
這一批的焦慮癥人群主要是來自傳統企業,絕大部分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第一批受益者或者說是既得利者。他們的年齡橫跨40~60歲期間,在這一期間他們的整個心智模式已經非常成熟穩定,對于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要低于更年輕的族群,當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遠遠超過他們的認知水平時體現出來的就是無助感上升,而比外部環境更令他們痛苦不堪的是內部組織架構的僵化和流程產生的羈絆。
焦慮癥并不是什么壞事,在《一等一的瘋狂》里,精神學教授認為,抑郁、焦慮事實上能提高患者素質,讓他們更富有創造力、現實感和韌性。實驗中,焦慮者更清楚自己控制局面的節奏。對傳統企業老板來說,最可悲的不是患上了互聯網焦慮癥,而是患上了夜盲癥,面對互聯網一片茫然這才是最可怕的。
如何治療互聯網焦慮癥?
面對互聯網的滾滾大潮,傳統企業老板們如何才能治愈好焦慮癥乘風破浪前行呢?老兵給這位老板開出了三劑藥方供他參考,也希望給到其他的傳統企業老板一些啟發。
1.建造小船。
當你的電商部門需要請一筆上萬元的營銷費用卻需要蓋N個章,走N個流程,十天半個月才能拿到款時,當你的銷售團隊在抱怨互聯網客戶如何質量低下時,當你遍布全國的經銷商渠道集體抵制互聯網客戶時,當你想要改進一項產品專門特供給互聯網用戶卻發現現有產品線根本無力調整時.......當你碰到這些問題時,能不焦慮嗎?你的企業太需要一場自我的革命了。
在互聯網時代,原本看起來高效的傳統業務流程設計都變得極其低效,原本看起來是最大優勢的渠道資源反而成為束縛你變革的絆腳石。所謂船大難掉頭,這個時候,老板們最需要做的是建造可以快速突擊的艦艇,這只小船一定是脫離母體獨立生存的,不依附于原有的渠道和業務體系,只有脫離母體存在,它所受到的阻力才是最小的。這只小船的掌舵人也應該是老板個人,它的最大使命應該就是以互聯網作為最底層的應用工具去干掉原來的渠道、原來的業務流程。
2.找到風口。
雷軍說,“只要站在風口,豬也能飛起來”。但是他沒告訴你的是,豬是站在逆風口好還是順風口好?玩過風箏的人都知道,只有逆風飛行的風箏才能飛起來,順風是永遠飛不起來的。那么,對傳統企業來說,什么才是你的互聯網風口呢?
老兵一直認為,未來能顛覆傳統行業的有兩類人,一類是沒有行業經驗的門外漢,因為沒有經驗,無知者無畏,所以也就沒有了原有行業條條框框的束縛,這一類最典型的莫過于小米、從互聯網跨界到了手機業;另一類是產業鏈內部的規則破壞者,破壞了舊秩序,同時建造了新世界,而它們也往往能實現彎道超車,這一類最典型的當屬尚品宅配、通過提供免費量尺設計服務打破了定制家具行業的收定金模式,并通過電商業務在短短幾年便成為這個行業的領導者。對傳統企業來說,最好的風口圍繞用戶痛點,去挖掘用戶的核心剛需需求,去破壞自己及這個行業的規則,要做一只逆風飛翔的風箏。
3.緊隨大潮。
小船造好了,什么時候才能出海卻是一門學問,大潮來臨時才是最好的時刻,大潮所帶來的浪花雖然具有極大的破壞力,甚至于能把船只掀翻,但它卻同樣能給予小船巨大的航行力量。如果傳統企業不善于把握風口,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跟隨創業大軍的步伐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