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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的種類優選九篇

時間:2023-06-19 16: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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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的種類

第1篇

【關鍵詞】裝修工程;環境污染危害;檢驗;解決措施

大量調查資料都證實了這樣一個令人不安的事實:室內空氣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還高。現代人平均有80%的時間生活和工作在室內,而現代城市中室內空氣污染的程度則比室外高出許多倍!尤其是那些兒童、孕婦、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別指出的是,兒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內空氣污染的危害,而兒童、老人生活在室內的時間在90%以上,并且兒童與老人的身體體質較差,抵抗力低,因此更加容易受到環境污染的危害。

一、裝飾裝修工程環境污染物的種類與危害

1、甲醛:無色易溶的刺激性氣體,可經呼吸道吸收。

來源:主要以建筑材料、裝修物品及生活用品等化工產品在室內的使用為主。因此目前市場上的各種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膠合板中均使用以甲醛為主要成分的脲醛樹脂作為粘合劑,因而不可避免的會含有甲醛。另外新式家具、墻面、地面的裝修輔助設備中都要使用粘合劑,因此凡是有用到粘合劑的地方總會有甲醛氣體的釋放,對室內環境造成危害。

危害:長期接觸低劑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經紊亂、妊娠綜合癥,引起新生兒體質降低、染色體異常,甚至引起鼻咽癌。高濃度甲醛對神經系統、免疫系統、肝臟等都有毒害。甲醛還有致畸、致癌作用。長期接觸甲醛的人,可能引起鼻腔、口腔、鼻咽、咽喉、皮膚和消化道的癌癥。

2、苯:無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體,是室內揮發性有機物的一種。

來源:裝修中使用的膠、漆、涂料和建筑材料的有機溶劑。

危害:在通風不良的環境中,短時間吸入高濃度苯蒸氣可引起以中樞神經系統抑制作用為主的急性苯中毒。輕度中毒會造成嗜睡、頭痛、頭暈、惡心、嘔吐、胸部緊束感等,并可有輕度粘膜刺激癥狀。重度中毒可出現視物模糊、震顫、呼吸淺而快、心律不齊、抽搐和昏迷。嚴重者可出現呼吸和循環衰竭,心室顫動。

3、氨:無色而具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氣體。

來源:主要來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劑,在混凝土墻體中加入尿素和氨水為主要原料的混凝土防凍劑,這些含有大量氨類物質的外加劑在墻體中隨著溫濕度等環境因素的變化而還原成氨氣從墻體中緩慢釋放出來,造成室內空氣中氨的濃度大量增加。室內裝飾材料,如家具涂飾時所用的添加劑和增白劑大部分都用氨水,氨水以成為建材市場中必備的商品。

危害: 氨是一種堿性物質,它對接觸的組織都有腐蝕和刺激作用,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過肺泡進入血液,與血紅蛋白結合,破壞運氧功能。短期內吸入大量氨氣后可出現流淚、咽痛、聲音嘶啞、咳嗽、氮可帶血絲、胸悶、呼吸困難,可伴有頭暈、頭痛、惡心、嘔吐、乏力等,嚴重都可發生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綜合征,同時可能發生呼吸道刺激癥狀。所以堿性物質對組織的損害比酸性物質深而且嚴重。

4、石材放射性:石材中的放射主要是鐳、釷、鉀三種放射性元素在衰變中產生的放射性物質。經檢驗,花崗巖放射性較高,超標的種類很多。

來源:各種天然石材,潔具,磁磚,混凝土。

危害:天然石材中的放射危害主要有兩個方面,即體內輻射與體外輻射。

5、氡:氡是由鐳衰變產生的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氣體,沒有顏色,也沒有任何氣味,常溫下氡及子體在空氣中能形成放射性氣溶膠而污染空氣。

來源:從房基土壤中析出的氡、從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從供水及用于取曖和廚房設備的天然氣中釋放的氡。

危害:氡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現為確定性效應和隨機效應。確定性效應表現為:在高濃度氡的暴露下,機體出現血細胞的變化。氡參人體脂肪有很高的親和力,特別是氡與神經系統結合后,危害更大。隨機效應主要表現為腫瘤的發生。由于氡是放射性氣體,當人們吸入體內后,氡衰變產生的阿爾發粒子可人體的呼吸系統造成輻射損傷,誘發肺癌。

事實上,空氣中可檢出300多種污染物,有約68%的人體疾病與室內污染有關。伴隨著室內污染引發投訴日益增加,裝飾裝修所帶來的污染也成為目前人們極為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

二、裝飾裝修工程環境污染物的解決措施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分析認為,室內環境污染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①設計不合理,房間過多使用一種材料,如大面積鋪復合地板引起甲醛超標;

②工藝不合理,傳統工藝沒有考慮室內環境問題,如復合地板下鋪大芯板,墻上刷清漆防止裂縫,傳統工藝家具不封邊都會帶來空氣污染;

③選擇劣質的裝修材料。

上述種種原因及裝飾環境污染的綜合分析,結合實際情況,裝修過程中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嚴格控制材料進場使用環節中應提供的材質證明,在材料特性、批量的基礎上,加強對材料進場檢測報告的核查工作。室內裝修必須采用相應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否則室內甲醛濃度很難達到驗收要求。建筑裝修工程中所采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有放射性指標檢驗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的規定。不同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有一定的時效性,按生產配方、生產批次的不同應分別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檢測方法也應符合標準要求。

2、取消易產生消極市場作用的材料認證和備案制度,將工作重點放到材料市場供需雙方的行為核查上。

3、結合標準要求,完善檢測手段和檢測設備,充分發揮中介性檢測機構在行業中的技術優勢,確保檢測數據、判定結果的真實有效。

4、垃圾外運措施。建筑裝飾垃圾含有大量地沙石顆粒等粉料,在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粉塵污染,為保證在裝運過程中不造成粉塵污染以及路上散落成二次污染,在運輸裝車前對磚,混凝土塊垃圾進行適量灑水,使沙石顆粒略有濕度而不流淌,即可進行裝車運輸。建筑裝飾垃圾的棄置場地以后,根據現場到棄置場地的道路情況,確定運輸行走路線,安排民工在棄置場地及進出口處對路面進行清潔維護,確保路面整潔。

5、現場環境保護措施。為防止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每天都應用水澆地面一至兩次。在油漆施工時,施工人員全部配備防塵口罩及防護眼罩,并采取灑水濕潤,減小揚塵對施工人員的粉塵侵蝕。每天分兩次對現場及垃圾進行清理,對所有材料及機具進行歸類堆放,保護場地環境,努力提高施工質量。

6、加強驗收工作。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室內空氣質量預評價技術可廣泛應用在各種室內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中。不僅能夠應用于住宅裝修工程,也可應用于公共建筑裝修工程,還可應用于家具等室內裝飾物品。

三、結 語

裝修工程的不合理對環境污染的危害巨大,其中“甲醛”是我國新裝修家庭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甲醛”可引發白血病。孕婦、兒童和老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裝修時要盡量少用裝修材料,要購買環保建材、家具,少用人造板材,多用實木、玻璃、金屬作材料,少用復合地板、地毯、多用地磚,選用石材 要索取檢測報告,少用深色石材。生活中盡量少用揮發性的帶有香味的產品,保持室內通風 換氣在任何時候都是必要的。在新房入住前,應請專業的室內環境治理公司進行全面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對污染進 行有效治理,盡量選擇物理型產品,杜絕二次污染,化學類產品多數只能進行短期治理,長 期效果無法保證,而且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室內環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環境系統,系統內部各個污染源釋放出各種有害氣體。根據“總量控制” 原則,分析每一個污染源的污染特征,計算其有害氣體釋放量,再將室內所有污染源的有害氣體釋放量求 和并使其低于室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 即可控制整個室內環境系統的有害氣體總量,實現健康無害的裝飾裝修工程環境,保證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 GB50325 - 2009) 北京 : 中國計劃出版社 , 2002 [S] .

第2篇

該條例針對我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中面臨的一些重點和難點問題,作了許多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的力度和手段,強化和落實政府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中的職責,注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是對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細化和補充,有關規定更為具體,增強了環境保護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列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世界銀行在1997年的世界發展報告中指出,每一個政府的核心使命包括五項最基本的責任,保護環境乃是其中之一。環境問題是通過市場機制所無法解決的,政府掌握公共權力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決定了其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和作用是其他任何組織、團體所無法替代的。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保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的重要內容。這一規定,對于克服單一以GDP作為政績考核主要標準的弊端,引起政府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重視,促進和實現我省經濟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大政府財政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投入

由于環境保護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不僅責無旁貸地承擔環境保護的職責,同時還應對環境保護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和保證。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財政和政策支持,承擔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同時,在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承擔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此外,條例還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被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這一規定,是針對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我省一些地方業已造成對土壤嚴重污染,以及在土地開發利用過程中出現如何清理和處置被污染土壤的問題設立的。條例從防和治兩個方面作了規定,并明確了污染土壤的評估和修復制度以及清理和處置費用的承擔,這一規定在國內的地方立法中尚屬首創,對于加強我省土壤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和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

公眾的知情權是公民監督環境保護工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參與環境法律法規實施的前提和基礎。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固體廢物種類繁多,涉及面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境工作僅靠環境保護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發動群眾,調動群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為此,條例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并對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給予財政補助

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一個薄弱環節,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條例從我省農村的實際出發,在總結實踐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規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同時,考慮到農村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村,經濟條件較差,因此,規定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費用由政府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規范電子廢物拆解和利用

第3篇

第一條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附則

第4篇

第一條為了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地方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三)選擇的技術和工藝路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是否與所拆解利用處置的電子廢物類別相適應;

(四)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五)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方案;

(七)對本項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建立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和計劃;

(三)是否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五)是否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與所處理的電子廢物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

第七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近三年內沒有兩次以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沒有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的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近三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記錄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新設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經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不得列入名錄。

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經營范圍。

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第八條建設電子廢物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的,應當嚴格規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

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規定,如實記載每批電子廢物的來源、類型、重量或者數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及去向等。

監測報告及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經驗收合格的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露天焚燒電子廢物。

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利用、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電子廢物。

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應當在專門作業場所進行。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雨、防地面滲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體的設施。拆解電子廢物,應當首先將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多氯聯苯電容器、制冷劑等去除并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貯存電子廢物,應當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陰極射線管應當貯存在有蓋的容器內。電子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定期報告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列入臨時名錄,并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

(三)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列入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列入臨時名錄經營期限滿三年,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列入名錄。

第三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四條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質在產品或者設備中的使用。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后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二)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需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十六條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記錄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并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三)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六)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二)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分別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責令限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治理,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在三個月內停產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關閉:

(一)危害生活飲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屬環境污染的;

(三)因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造成環境功能喪失無法恢復環境原狀的;

第5篇

1植物與根際微生物的相互作用

植物根系是根際微生物的載體,而植物的生理生化性能對植物根系和根際微生物的豐度、活性和種類等起著非常重要的決定性作用;而根際微生物反過來對植物根系和植物的生長繁殖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說,植物和根際微生物對土壤有機物修復是一個協同作用體。

1.1植物對根際微生物的作用植物對土壤中的有機污染物修復過程包括物理的、化學的及生物的過程。根際微生物的種群類別、豐度、環境條件和根際微生物供養能力是土壤有機污染修復的幾個關鍵性因素。植物異常發達的根系為各類微生物增殖提供了適宜的界面和環境,根系分泌物能為根際微生物提供養料,植物將營養物質及O2通過植物的組織輸送到根部以促進根際環境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和增殖,起到強化根際微生物轉化作用。資料顯示,根際細菌種類比根外土壤多1.5~3倍,不同植物的根際微生物的數量有明顯差異,不同植物的不同分泌物對其根際微生物的種類、數量以及群體結構有較大的影響。根距、土壤pH值、植物類型和共生菌對根際細菌群體結構的影響,玉米根際2mm以內的根基細菌群體結構與2mm以外明顯不同。植物根系的土壤其微生物數量和活性比無根系土壤中微生物數量和活性增加5~10倍,有的高達100倍以上。根際微生物的種類和數量都明顯區別于非根基,而且不同植物的根際微生物的種類和數量也不同,根際微生物的種類和數量都較多,構成了較為復雜的生物鏈和巨大的降解群體,有助于污染有機物的降解。

植物根系不僅能夠分泌一定量的有機物質為根際微生物提供碳源和營養,而且還能夠分泌特殊的化學物質作為降解細菌的的底物,促進降解細菌生長。LEIGH等實驗證實從樹根釋放的芳香類化合物能夠作為多氯聯苯降解菌的降解底物,促進多氯聯苯降解菌的生長,他們在5種植物土壤中觀察多氯聯苯的動態,發現植樹土壤的多氯聯苯降解菌的豐度明顯高于非植樹土壤,植樹土壤中含量最多,降解潛力最大的細菌是G+的紅球菌(Rhodococci),他們還發現某些樹種特別能激發多氯聯苯降解細菌的生長,樹根化學組成和周轉速率可能起重要作用。

1.2根際微生物對植物及其根系分泌物的作用植物對有機物的去除機理:植物本身對有機污染物的吸收作用是少量的,而根際微生物不僅能降解有機污染物,而且能強化植物對污染環境的適應能力,促進植物對有機物的吸收而間接加速有機污染物的降解。根際共生菌有助于植物養分吸收,增加植物生長和根系生物量。植物的根系分泌物,為根際微生物的活動提供了碳源和營養物質。根際微生物的代謝活動對根際分泌物起著重要的修飾限制作用;多粘桿菌產生的抗菌素,多糖素增強了細胞透性而導致根系分泌較多的氨基酸,細菌真菌及某些抗生素能增加燕麥分泌7-羥-6甲氧香豆素的能力。根際微生物刺激植物根際分泌更多的分泌物,為根基微生物提供了充足的營養,增加了微生物的數量和活性,從而加速了土壤有機污染物的降解。

2根際微生物對有機污染物降解作用

2.1根際微生物對有機污染物可生物利用性的影響不管根際還是非根際存在大量能夠降解有機污染物的細菌,但有機污染物常和土壤顆粒、有機物結合在一起,其可生物利用性很低。所以利用植物對土壤有機污染物的修復,首先必須提高有機污染物的可生物利用性。有些植物根際能分泌鼠李糖脂(rhamnolipids)和生物表面活性劑,這些物質可以增加有機污染物的溶解性和移動性,從而促進微生物的降解。

2.2根際微生物對有機物的降解根系分泌物通過影響根際微生物數量和活性實現對有機污染物的修復,眾所周知,根系分泌物能促進根際微生物的增殖。土壤桿菌、黃桿菌屬、產堿菌屬和假單孢菌屬的根際效應非常明顯,這些微生物在根際聚集,加速了農藥、石油等土壤有機污染的降解。將3種不同植物種在多氯聯苯長期污染的土壤上,6個月后,土壤多氯聯苯含量顯著降低,煙草土壤的多氯聯苯降低最多,植物能顯著增加了土壤細菌總數,而煙草和龍葵植物根系附近多氯聯苯降解菌數量、活性和種類數明顯提高。18種植物種在多環芳烴處理土壤上,發現與對照比,植物顯著增加了多環芳烴的生物降解,總細菌數和菲(Phenanthrene)降解菌也顯著增加;分離到的降解菌比對照土壤的降解菌有更強的降解能力。有些土壤微生物不能將有機污染物作為生長營養加以利用,但根系分泌物在微生物降解有機染物時起共降解作用,促進有機污染物最終分解為CO2,H2O,N2等簡單無機物。共降解是指微生物利用一種容易降解的物質作為支持生長的營養基質,而同時降解另一種物質,但是后一種物質的降解并不支持微生物的生長。根據研究報道,許多難降解有機污染物是通過共降解開始完成降解全過程的。這類污染物包括稠環芳烴、雜環化合物、綠化有機溶劑、氯代芳香類化合物、表面活性劑(ABS)以及農藥。但大多數情況下,污染物的降解往往有一組微生物聯合進行,對這些微生物組合如何在根際進行空間分布并聯合代謝目前尚缺乏研究。根際微生物含有較多的烴類分解代謝基因,進一步從根際微生物中分離這些基因,可用于轉基因提高植物降解烴類污染物的水平,這些研究為建立高效的有機物清除系統提供了實驗證據。

3根際微生物與植物選擇

3.1根際微生物的選擇根際微生物對于植物的地位(共生,根際環境)是微生物選擇的最重要參數之一。在污染土壤中降解石油烴能力強的細菌有:假單胞菌、節桿菌屬、產堿菌屬、棒狀菌屬、黃桿菌屬、無色菌、微球菌、分枝桿菌屬和諾卡氏菌屬。迄今發現許多細菌具有將燃料生物降解的能力,但在真菌方面主要局限于白頭霉。不過已有研究也同樣表明真菌具有生物降解各種有機污染物的巨大能力。例如真菌氧化芳香烴的能力是普遍的,有的真菌還能氧化芴、聯苯和苯并芘等,其氧化產物與哺乳動物的代謝產物相同。微生物的選擇還依賴于菌株的生長特性。曲霉真菌屬,桿狀菌和假單胞菌等,當存在可以利用的營養時,具有高的活性和生長率;在營養不足時,它們群體的濃度較低。只有當污染物給這些微生物提供超過原位微生物的競爭優勢時才能被利用。

3.2植物的選擇雖然有機物污染土壤中生物強化的成功依賴于根際微生物的選擇和接種,但植物也能通過影響根際移植率從而影響植物降解有機污染的效果。植物的生理狀態是首先要考慮的因子,其形成的根際生態區對微生物的生存非常重要。由微生物促進的植物修復,還要考慮植物的提取、揮發和穩定的能力,以及它促進微生物生長并成功移植到土壤中的能力。

4展望

4.1植物間協同作用有待于加強復合污染問題是新型污染形態,采用1種或幾種植物修復方法時難以達到理想效果,由于不同植物根系豐富程度存在差異、根系微生物種類和數量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所以可以利用不同植物通過混植等方式,利用不同植物根系微生物種類千差萬別的特性而存在無數種類的微生物酶系,通過這些酶系的單獨降解作用、聯合降解作用和共降解等作用以達到修復復合污染物的目的。

第6篇

關鍵詞:電子廢棄物污染;刑法規制;危險犯

一、問題的提出

電子廢棄物污染作為環境污染的一種特殊形式,嚴重威脅著生態安全與人類健康。廣東汕頭市貴嶼鎮是全國最大的電子廢棄物拆解處理集散地,由于拆解工藝簡單落后,使得該地環境污染嚴重,居民健康受到威脅。2005年汕頭大學對該地165名一至六歲兒童的血鉛水平進行了調查,發現血鉛負荷偏高,其中135名兒童鉛中毒,中度鉛中毒者達到24.4%。在我國,像貴嶼鎮這樣的地區遠不止一個,廣東清遠、浙江臺州、河北黃驊等地都面臨著嚴重的電子廢棄物污染。面對這樣的污染現實,我們不得不思考以下幾個問題:什么是電子廢棄物?針對其污染,我國刑法進行了怎樣規制?其他國家和地區如何規定,又有哪些值得我們借鑒?

二、電子廢棄物概念

何謂電子廢棄物,我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從國家頒布的法律性文件來看,對于其概念,我國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2003年,原國家環保總局的《關于加強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環境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首次從生產、維修、消費三個環節(簡稱“三環節”)進行了規定:“電子廢物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設備及其零部件;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品及廢棄零部件;消費者廢棄的設備”。2004年修訂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則從工業生產和日常生活兩方面(以下簡稱“兩方面”)將其規定為“喪失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2006年的《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繼承了2003年《公告》的特點,從“三環節”角度將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定義為“已經失去使用價值或因使用價值不能滿足要求而被丟棄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2007年頒布的《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則融合了上述三個法律性文件的特點,結合“兩方面”和“三環節”,將其綜合規定為:“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和有關部門規定納入電子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從定義的角度來看,電子廢棄物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角度看,電子廢棄物是指電子電器產品達到使用壽命后的報廢物;廣義角度來看,電子廢棄物還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及其零部件、邊角余料、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品及廢棄零部件。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廣義還是狹義,它們都建立在“兩方面”和“三環節”的基礎上。哪種定義角度好呢?筆者認為,針對我國現狀,適合采取廣義概念。一方面,我國電子廢棄物污染狀況嚴峻,采取廣義概念,有利于將電子廢棄物各種污染形態納入到規制范圍內,更好地起到懲戒和引導作用。另一方面,隨著電子產業不斷發展,電子廢棄物污染形態也將更加復雜,采取廣義概念,有利于應對未來出現的新情況、新種類,從而避免電子廢棄物新種類出現時無法可依或法律規定不明確的狀況。

三、德美關于電子廢棄物的刑法規制

(一)德國

德國并沒有設立專門的電子廢棄物罪名,而是將其統稱為“垃圾”。首先,《德國刑法典》第326條對“垃圾”范圍進行了廣義上的界定,包括“具有公共危險性的可傳播的毒劑和病原體;可能會導致疾病發生或遺傳基因改變以及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的垃圾”。在對“垃圾”進行界定時,德國并沒有明確告知哪些屬于刑法規制的“垃圾”,而是從可能導致的危害結果角度思考,對所謂的“垃圾”進行了一個包容性的概括,即只要某些廢棄物能夠導致某種損害結果,該廢棄物即可視為刑法上的“垃圾”。其次,德國廣泛引入了危險犯的犯罪形態,刑罰嚴峻。《德國刑法典》第326條規定:“在許可范圍之外或者違背許可的處理程序存放、儲存、排放上述垃圾的,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再者,德國刑法綜合考慮了各種具體情況。《德國刑法典》第326條還規定了未遂犯、過失犯的處罰以及范圍很窄的免責事由,周全地考慮了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

(二)美國

在電子廢棄物污染刑法規制方面,《固體廢棄物處置法》是美國最重要一部法律。首先,同德國一樣,美國也沒有專門設立電子廢棄物污染相關罪名,而是將電子廢棄物納入到固體廢物范圍內進行規制。該固體廢物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固態、半固態、液態等各種形態的物質。其次,美國廣泛引入了抽象危險犯的犯罪形態,懲罰力度大?!豆腆w廢棄物處置法》第3008條規定:“故意產生、貯放、處理、運輸、處置或采用其他方式保存任何有毒廢棄物的。根據其行為情況可以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每天不超過5萬美元罰款或者兩者并罰”。再者,美國刑法概括性較強,對現實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情況考慮得較為全面?!豆腆w廢棄物處置法》第3008條規定要對“在明知情況下進行明顯的、不公正的,且對人類生活來說是不可饒恕的行為或者是明顯地置人們生命安全于不顧的行為”進行懲罰,語句概括性很強。隨著電子產品的不斷豐富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復雜情況,在懲治電子廢棄物污染犯罪時,如果遇到一些較為模糊的難題而猶豫不決,我們便可以通過這樣概括性的規定進行規制范圍上的選擇。

(三)總結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發現,在電子廢棄物污染刑法規制方面,德國、美國都廣泛采用了危險犯形態,且以抽象危險犯為主。同時,三者刑法規制范圍較廣,將電子廢棄物很好地容納了進來。德國將電子廢棄物包含在“垃圾”范圍內,美國包含在“固體廢物”。此外,兩者刑罰力度大,手段多樣。德美兩國結合自由型和罰金刑,設置了較為嚴厲苛刻的刑罰,犯罪之人往往面臨著巨額罰金和長達數年的自由刑。

四、我國電子廢棄物刑法規制

首先,對于電子廢棄物污染,我國刑法從兩個角度進行規制。對于國內電子廢棄物在回收處理造成的污染,主要適用刑法第338條的污染環境罪。如果將國外電子廢棄物進口到國內,則適用刑法第339條,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定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走私固體廢物罪。其次,從刑法第338條、339條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專門設立與電子廢棄物相關的罪名進行規制,而是統一將其納入到污染環境罪中。這樣會忽視各種污染源的特點,起不到保護環境的作用。雖然刑法第339條設置了固體廢物犯罪,但其主要針對進口固體廢物進行規制,對于常見的電子廢棄物污染犯罪,仍以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為主。德美兩國也沒有專門設立電子廢棄物污染罪名進行刑法規制,但是并不同于我國。德國專門針對“垃圾”,美國針對固體廢棄物污染。再者,針對于環境類犯罪,我國刑法仍采用實害犯形態。根據刑法第338條,對于電子廢棄物污染,只有達到“嚴重污染環境”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時,才會受到刑事制裁。這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所采用的危險犯形成了鮮明對比,實害犯更多的是懲治犯罪,但是很難起到預防污染、保護環境的目的。最后,相關刑罰并不明確。這主要針對罰金刑而言。我國刑法采用了無限額罰金制,但是罰金數額多少并未提及。無限額罰金制能夠使審判人員根據犯罪情節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符合實際的罰金判決譺訛,但是也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預留了過大的空間,容易導致刑罰擅斷。罰金數額的不確定,容易使得罰金刑僅僅成為象征性的懲罰,不利于有效規制電子廢棄物污染。

五、思考與建議

(一)增設電子廢棄物污染相關罪名,增強針對性

刑法價值更多在于預防犯罪,環境類犯罪更是如此。我們要根據各種污染的特點設置罪責罰,具有針對性,而不是將大部分環境類犯罪大都納入到污染環境罪中,使得污染環境罪籠統而不明確。因此將電子廢棄物在內的污染主要規制在刑法第338條的現狀勢必需要做出改變,我們需要在環境犯罪的相關章節增設電子廢棄物污染相關罪名。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增設一個規制范圍廣、針對性強、能夠包含電子廢棄物污染的廢棄物犯罪。在對“廢棄物”進行范圍界定時,我們不妨借鑒德國刑法對“垃圾”的界定方法,從可能導致某種結果出現的角度,對“廢棄物”進行定義。這樣規制范圍更廣,考慮情況更加周全。

(二)引入抽象危險犯,發揮刑法的前期屏障作用

電子廢棄物污染具有長期性、隱蔽性,其危害結果可能需要一個較長的潛伏期才會顯現。由于人類認識水平有限,就會導致污染行為實施若干年后,人類可能最終確認其實害后果,但是因已超過追訴時效或因犯罪主體因素而無法追究刑責,鑒于此,學界一直建言污染環境犯罪應從結果犯轉變為危險犯。對于環境,我們要遵循預防為主原則,不能在環境已經受到嚴重破壞時才去懲治犯罪,而應該提前對那些具備“嚴重污染環境”的危險,但還沒有出現“嚴重污染環境”實害結果的行為予以懲處,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因此我們要廣泛引入抽象危險犯犯罪形態,充分發揮刑法的前期屏障作用。

(三)明確刑罰,豐富刑罰方式,加大懲罰力度

第7篇

新刑法雖然對環境污染犯罪做了進一步的立法規定,加大打擊力度,懲治對環境資源的過度消費和破壞。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一些司法實踐上的困擾。如“嚴重污染環境”如何界定,“有害物質”的種類包括哪些,都需要進一步加以解釋。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一條分十四款具體規定了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的情節。其中包括“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與《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前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相比,更加降低了入罪的門檻,舊刑法規定需要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才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解釋第三條也規定了“后果特別嚴重的”情節,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情節。其中第十款規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這與2006年司法解釋相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新的司法解釋將更加嚴厲。也顯示了立法者懲治環境犯罪的決心。新的司法解釋,能給司法實踐提供標桿,限制不當的自由裁量,提高司法的透明性、準確性、權威性。給全社會更為明確的法律指引,同時也讓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向司法機關移送涉環境刑事案件更有理有據、有法可依。

二、環境污染犯罪的完善與其他應對之策

降低了環境污染的入刑門檻,并非重刑罰,而是罪責刑相適應的體現,之前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懲罰力度與現實的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不能正比,往往造成污染者輕罰而環境資源再也無法恢復的惡果。新刑法加大了對于環境污染的打擊力度,同時也起到了震懾作用,新的司法解釋也對其不足之處加以完善,這樣一來,新的行為標準與懲罰措施制定出來,就需要司法工作者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去。同時也應看到我國刑法在環境污染方面與其他國家相比,處罰方式還略顯單一,刑法當中只是規定了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的處罰,污染環境罪的危害較重,并且犯罪主體主觀惡性較大,不做出相應刑罰和采用多樣化的處罰方式,不能發揮出刑法威懾的作用。針對環境污染的犯罪分子,應強制要求通過修護、補救等手段,主動消除其行為對生態環境破壞,但無法制止實施污染壞境行為的再次發生,因此,應該完善刑罰方式,做到刑罰方式的多樣化,采取行政處罰和罰金刑以補救環境的破壞。這就需要加強兩法銜接,即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結合,環境保護部門在不斷加大打擊破壞環境行為的同時,積極與司法部門配合,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多部門聯動,才能有效遏制環境污染行為的一再發生。

作為環境特別刑法的日本《公害罪法》還對法人犯罪規定了雙罰制,即不僅追究法人代表人等的個人責任,還對法人科以罰金刑。這一點也值得我們學習。我國的污染環境罪,更多的打擊結果犯,嚴重污染環境才會予以打擊,在以后的立法當中應更多的由結果犯轉向行為犯、危險犯.但無論如何,新刑法以及新的司法解釋的頒布,已經是在環境污染犯罪方面邁出了一大步。環境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源泉,保護環境也就是人類文明繼續傳承的必然。

第8篇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從去年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灣漏油,我國接連發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國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海洋污染對生態破壞影響巨大,后果極其嚴重!墨西哥漏油事件發生后,美國衛生專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與石油和化學物接觸可能會影響肺、腎臟和脾臟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緊張可能會增加焦慮、抑郁,并在之后長達6年內可能造成創傷性壓力。從健康角度考量有四個主要擔憂問題:一是空氣質量,二是皮膚與石油的接觸,三是石油對海洋的污染,四是影響心理健康。還有就是漏油事件會對當地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魚類、鳥類等生物大量死亡,損害當地海洋環境的生物鏈,甚至會傷害到瀕危物種。而油氣散發到大氣之中,會影響人類身體健康;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氣體,將加劇大氣污染,腐蝕海岸線,影響土地肥力;還會隨著臺風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進而影響歐洲地區。由此可見,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問責維度和力度偏低

    接連發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們警惕。通過與歐美國家漏油時賠償情況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力度較低,將巨額的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社會。筆者認為,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應當包括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或者說是責任種類,包括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其中法律責任中又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BP)對美國海洋污染損失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賠償,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將會受到美國政府可能達200億美元的處罰。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罰款數額為37.5萬歐元,同時法院判決法國道達爾集團向約100名原告賠償高達1.92億歐元賠款;1989年美國“凡爾德斯”號漏油,??松緸榇酥Ц陡哌_43億美元的賠償及罰款費用。從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歐美國家對于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實際上是較為全面的,涵蓋了從政府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機關等多重問責的機制,從懲罰、賠償、恢復等多個角度確保問責的最終落實,從根本上講,問責機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類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種舉措。

    而對于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來說,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問責機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據我國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筆者引用的法條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因此責任人承擔的也僅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我國對海洋污染責任企業的懲罰力度與歐美國家相差甚遠,美國墨西哥灣漏油導致海洋污染面積達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億美元罰款來計,每平方公里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556.5萬元,假設按該標準,中海油蓬萊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應當受到46.7億元人民幣的處罰。這一行政處罰的力度目前來說是無法達到的,也缺乏相關的法理依據,那么在現階段應當如何來規范環境污染企業的法律賠償責任呢?讓我們再來看現階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現有法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由上可知,筆者認為該賠償責任應當按索賠主體區分為國家索賠和民間索賠兩類,這兩種主體的共同點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不同點則在于國家索賠系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環境污染企業索賠,而民間索賠則是由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向責任人進行索賠。

    四、海洋溢油損害賠償的法律困境

    還是以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為例,國家海洋局在事故發生后宣稱不排除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因此康菲公司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款項。其依據的就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一案為例,環境部門對中石油的罰款僅為人民幣100萬元。但今年6月,國家環境部信息顯示,5年來國家和當地政府累計投入的治理污染資金已達到78.4億元,其影響深遠和危害烈度遠不是100萬元的罰款所能彌補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連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最終中石油僅以“投資抵賠償”的方案進行補償,而實際后續賠償工作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在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負擔的同時,人們不禁要問,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索賠制度為何會失效?

    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生態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污染發生,很難評估出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因而無論是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抑或是受損單位或個人的民事索賠權都無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一次性罰款了之,而最終為長期環境污染買單的還是政府和當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處理環境污染的后續治理事宜時,由于政府部門未能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而又是政府部門在為環境污染企業處理后續治理事宜,因此,受損單位或個人欲行使民事索賠權更是困難重重,限于種種壓力或是環境污染企業已與地方政府部門達成“補償方案”,受損單位或個人的維權之路實際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一紙訴狀將環境污染企業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又會面臨如何確定受損單位或個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以及如何明確環境污染導致的具體損害結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既無先例可循,又無規定可依,更令人尷尬的是,連對環境污染損害結果進行評估鑒定的權威機構都沒有,而現有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規定過于抽象,無法量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這個整治和修復的費用是一大難題。也就是說,若發生該等索賠訴訟,原告如何證明該損失是源于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證明污染前的環境狀況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復到何等程度。環境污染損害后果應當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在正常情況下可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這些金額費用的計算就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目前國家海洋局已經批準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作為一種計算標準,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事實上還是存在爭議的。

第9篇

第一條為了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地方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三)選擇的技術和工藝路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是否與所拆解利用處置的電子廢物類別相適應;

(四)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五)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方案;

(七)對本項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建立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和計劃;

(三)是否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五)是否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與所處理的電子廢物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

第七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近三年內沒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沒有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的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近三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記錄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新設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經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不得列入名錄。

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應當載明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經營范圍。

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第八條建設電子廢物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的,應當嚴格規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

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規定,如實記載每批電子廢物的來源、類型、重量或者數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及去向等。

監測報告及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經驗收合格的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露天焚燒電子廢物。

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利用、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電子廢物。

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應當在專門作業場所進行。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雨、防地面滲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體的設施。拆解電子廢物,應當首先將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多氯聯苯電容器、制冷劑等去除并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貯存電子廢物,應當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陰極射線管應當貯存在有蓋的容器內。電子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定期報告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列入臨時名錄,并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

(三)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列入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列入臨時名錄經營期限滿三年,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列入名錄。

第三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四條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質在產品或者設備中的使用。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后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二)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需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十六條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記錄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并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三)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六)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二)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分別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責令限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治理,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在三個月內停產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關閉:

(一)危害生活飲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屬環境污染的;

(三)因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造成環境功能喪失無法恢復環境原狀的;

(五)其他造成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以下簡稱產品或者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納入電子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報廢產品或者設備、報廢的半成品和下腳料,產品或者設備維修、翻新、再制造過程產生的報廢品,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產品或者設備,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或者設備。

(二)工業電子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電子廢物,包括維修、翻新和再制造工業單位以及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在生產活動及相關活動中產生的電子廢物。

(三)電子類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電子廢物。包括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的產品或者設備等。

(四)拆解,是指以利用、貯存或者處置為目的,通過人工或者機械的方式將電子廢物進行拆卸、解體活動;不包括產品或者設備維修、翻新、再制造過程中的拆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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