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7 15: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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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籌資對象集中于小群體,專門面向小群體進行半公開性質的融資。小群體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證券投資流程、具有專業投資經驗的群體,這些群體的私募證券投資不受國家投資制度的限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群體較小,不能對社會所有群體開展融資工作,因此產生的利益也較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多種基金種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以公司上市與否作為籌資的標準,而是根據公司的證券數額作為籌資的指標。上市企業投資、有價證券投資與證券附加產品的投資,都可以作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對沖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資基金體系。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都屬于非公開籌資的資金發展模式。而他們所籌集到的投資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業的投資活動中。在投資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會根據自己的意圖展開公司的運作活動。在不斷的管理運作中非上市企業的資產會成倍增長,在非上市企業成為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就會從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資資金。這種模式的投資一方面能夠規避眾多的股權投資風險,另一方面也能夠使私募股權投資人獲得最大的利益收入。這種投資的投資時間段,產生的效果較好。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注重穩健性投資,與海外對沖基金相比,它的投資策略相對保守、投資產生的利益較小。海外對沖基金主要定義為: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組織三者通過緊密的聯合,運用對沖交易方式、高風險投資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資活動。海外對沖基金運用金融杠桿體系作為基金投資的指導體系,具有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特點。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人具有復雜的身份特征,他們擁有著雄厚的資產和豐富的投資經驗。海外對沖基金投資者的流動資金至少要在數百萬美元以上,他們的投資活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與更高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作為主要的組織架構基金,他們主要通過設立投資平臺吸引基金注冊用戶來獲得收益,也就是通過吸納高額資金來獲得收益。海外對沖基金具有多種不同的投資策略,主要分為:宏觀投資策略、市場趨勢策略、重大事件變動策略、價值套利策略等。它們可以根據市場經濟、全球政策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自身的投資策略。它們的主要投資對象為流動性強、交易量大的投資產品,這種產品會隨著市場的變動產生不同幅度的波動。而海外對沖基金也會制定一系列的風險管理措施,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大多數海外對沖基金投資機構都設有專業的風險管理團隊,運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對投資資金進行監控。國內證券市場相比于國外證券市場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機制進行引導。由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護,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不存在多頭交易機制;因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想要轉變為海外對沖基金,還存在著多方面的難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選擇權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資渠道與融資范圍非常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會阻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二、金融產品交易合約與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缺失
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抵御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也屬于私募型證券基金,它與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著相同的投資方式與投資產品。但海外對沖基金最明顯的特征是,它通過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來降低某一項投資產品所產生的風險。這種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能夠有效規避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但目前我們所說的海外對沖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資方式。但各種投資方式間可以進行自由的轉換,非對沖投資方式可以轉化為對沖投資方式,對沖投資方式也可以轉化為非對沖投資方式。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運用,能夠降低市場、國家政策等非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卻不能降低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目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是穩定因素風險;而歐美發達國家的海外對沖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為非穩定因素風險。非穩定因素風險在海外對沖基金風險中占有75%的比例,而穩定因素風險只占有其中的25%。我國并未推行債券利率市場化,那些債券公司并不能享受與銀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債券利率的波動對我國居民與企業的影響較小,債券融資并不存在較大的收益或虧損狀況,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予以支持。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迅速發展,債券利率市場化已成為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也會逐漸應用在我國的債券投資市場中。我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存在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沒有配備相應的多頭交易機制。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場獲得利潤,不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產品股指下降的情況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產品來獲得相應的利潤,也就不能規避穩定因素所帶來的投資風險。而海外對沖基金由于采用多頭交易的投資策略,它能夠通過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來規避穩定因素所產生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統計分析表明:上世紀90年代至2000年間,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低于標準普爾股票價格指數,而自從2000年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迅速上漲,成為全球投資基金的主要盈利產品。海外對沖基金分為很多不同的種類,不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投資策略、投資喜好,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項目。海外對沖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樣,也有很多的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這些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不以規避穩定投資風險,作為主要的投資目的,而以穩健的投資收益作為主要投資目標。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前提下,它無法利用多頭交易投資方式進行金融投資;也不可能通過選擇不同的投資策略,來規避存在的穩定投資風險。通過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分析,我們得出:相比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的穩定性,要低于國內普爾股票價格指數的債券利率;但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也沒有多頭交易的對沖支持,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仍舊高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也就是說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所產生的波動更大。在穩定風險因素到來的時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受到的影響更大。目前我國頒布新的證券公司債券融資管理辦法,針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不存在多頭交易對沖工具的情況,進行制度上的開放與改革。自從國家推出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利用多頭交易機制、盈虧相抵的對沖方式投資,將自身投資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產品上。各種股票、基金的綜合投資,能夠緩沖單一投資投資所面臨的穩定風險,私募證券投資也可以采用適當的投資策略規避穩定的投資風險。但目前針對私募債券投資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還沒有得到國家部門的批準,所以募債券投資基金只能通過融資其他債券,進行風險的規避。隨著國家政策的逐步落實,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逐步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演變。
三、不健全的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發揮對沖基金的高杠
桿效用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根據投資人、投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私人投資、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錢物交易投資、技術交易投資等多種投資。錢物交易投資和技術投資的投資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過雙方的合同協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質資源、技術,來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用資金來交換其他群體的物質資源與技術資本。合伙投資指的是多種投資人聯合出資,以合伙人的形式對公司的發展進行管理的投資方式。投資公司投資指的是企業用投資資金建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對各種投資人的資本進行協調管理,對最終產生的收益協調分配。隨著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通過都難以通過購買其他的融資產品,來降低自身融資的風險。對于個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投資人要想從銀行獲得相應的貸款,只能通過財產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業銀行不接受個人財產抵押,只接受國有債券抵押的貸款。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的融資,銀行只接受虛擬產品的抵押貸款,比如: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可以將公司所持有的期貨、股票、股權抵押給銀行,也可以通過購買國債來獲得相應的貸款。但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資人,大多都有足夠的期貨、股票、股權來支付給銀行,他們從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為高風險融資。因此我們得出:個人、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很難從銀行手中獲得想要的貸款投資,也不可能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對沖投資活動。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模式,從杠桿投資效應中獲得巨額利潤。
四、資本項目的不完全開放使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涉足國際金融市場
由于我國內部資本市場并不是全部對外開放,因此國內資本投資人要想從境內獲得資金,進行海外投資是非常困難的。而國內只有中外合資投資公司,具有海外資本投資資格。如今國內的海外資本投資,主要還是以銀行部門、各種理財基金部門為主。若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取得國內基金準入資格,也不能進入海外資本投資市場進行投資活動。與此同時歐美等發達國家金融投資是完全開放的,他們能夠將開放的資本項目投入國際市場,國際市場也會回報給他們同樣豐厚的經濟利益。通過統計國際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種類,我們得出:全球宏觀型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發展中國家多頭交易投資基金規模,占全球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的30%以上;還有其他金額較小的多頭交易投資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構成海外資本投資的整體。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用于國內的金融投資活動,而且在金融市場發生不穩定波動的過程中,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風險規避。同時他們的投資活動不受到國家基金法律的保護,法律的不穩定變動甚至會使他們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我們得出:我國內部市場的不完全開放制度,嚴重制約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海外擴張活動。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調整,各種阻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制度因素也會發生改變。總而言之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環境正在逐漸好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在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轉變。
[關鍵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多層次資本市場
一、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和風險
私募基金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根據投資方式,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產業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VC)。本文重點分析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其共同點是均需要在特定階段持有企業股權。從國際經驗看,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基金為主,證券投資基金為輔。而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緩慢,私募證券基金卻由于其運作方式及操作策略較為靈活而發展迅速,要區別對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們日常提到的私募基金更多地是指二級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股民常講的私募基金也通常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迅速
我國私募證券基金萌芽于20世紀90年代上半期,主要以證券公司與大客戶之間一種不規范的信托關系形式存在;90年代中后期一些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委托給承銷商進行投資,眾多咨詢顧問公司成為私募基金操盤手;2001年后的4年多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資理念受到市場的挑戰,私募基金行業經歷了痛苦的調整和轉型。近年來,我國民間財富迅速增加,證券市場不斷發展,證券私募基金重新活躍,但在投資理念和操作策略等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由做莊、跟莊逐漸向資金推動和價值發現相結合轉變。在2007年火爆的證券市場行情中,一批優秀的私募證券投資機構建立起來,深國投、平安信托等信托公司為私募陽光化提供良好的發展平臺,私募陽光化的深國投模式更是輻射到了全國,聚集了一大批優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外資及中外合資基金占據私募股權基金市場的主要份額
2008年,A股市場低迷甚至暴跌,各類基金嚴重縮水。隨著創業板推出步伐的加快,很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開始認識到將所有資金投放在二級市場并不是最明智的選擇,于是逐步轉型為股權投資,因為將適當資金投放到PE市場能讓投資者有效規避震蕩風險。來自Wind數據也顯示,截止到2009年3月25日,2008年新成立的股權投資信托已達到22家,而2007年發行的股權投資信托總共28家,2006年發行股權投資信托的僅11家。
更多的人開始關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清科集團近日的《2007年中國私募股權年度研究報告》顯示,中國私募股權市場日趨活躍,已成為亞洲最活躍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2007年共有64只可投資亞洲市場(包括中國大陸地區)的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同比上升了60.0%,募集資金高達355.84億美元。同時,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共投資了177個案例,參與私募股權活動的機構數量達105家,整體投資規模達128.18億美元。據清科研究中心估計,2007年中國市場私募股權資金額將占全球私募股權投資總額的1.5%左右。從行業分類角度來看,私募股權機構在傳統行業的投資比重仍在持續增加。2007年1―11月私募股權基金共對中國大陸的86家傳統行業企業投資了89.69億美元,占年度總投資額的71.8%,較2006年傳統行業占當年總投資的比重增加了21.6個百分點。
通過對現狀研究分析我們發現:基于同樣的經濟、法律環境,外資私募以股權投資為主,而內資私募以證券投資為主,這是符合各自比較優勢的均衡組合。外資私募要投資國內證券,需要取得QFII資格,相對外匯流入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而言,會更復雜,所以從事非上市股權投資較多。
國內私募形成證券投資為主、股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具有特殊的政策背景與市場基礎,吻合市場演進規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對于私募來說,是一個產業鏈上的兩個環節,各自的要求標準和操作風格并不一樣,適合不同的投資者。以前國內也有做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主要是PE),但由于沒有合伙企業制度及法律上的支持,缺少退出渠道(比如以前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增加投資后退出的障礙),造成PE不盛行。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各類財富也迅速增長,2007年,二級市場經歷大牛市行情,投資回報率豐厚,由于門檻較低,促使私募證券投資迅猛發展。但隨著2008年A股市場的深度調整,二級市場風險加大,雖然私募整體上仍然跑贏國內公募基金,但由于其收入來源主要是通過獲取絕對收益來進行業績提成,當市場深度調整,跌破面值的私募基金成批出現后,私募的生存壓力逐漸凸顯。非上市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股權都有值得投資的領域,投資者(包括私募基金)根據其自身的優勢選擇投資類型。在全流通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場發生變化,私募重點有必要向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轉型。
從我國目前狀況看:一方面,活躍在境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外資或合資的基金,一是擁有多元化資金來源的獨立投資基金,如黑石、凱雷、華平、英國的3i Group PLC、日本的SoftBank Capital等;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直接投資部,如摩根士丹利亞洲、高盛亞洲、花旗資本等;三是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法規出臺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如中瑞、中國東盟、中比等合資產業基金;四是服務于集團發展戰略及投資組合的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如通用股權資本(GE EQUITY)、INTEL PACIFIC、聯想集團下屬的弘毅投資等。另一方面,國內的私募股權基金仍處在起步階段,法律法規、市場基礎、資本市場的成熟程度和思想觀念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但正朝著有利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方向不斷推進。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開始被公眾熟知,包括中國銀行旗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Bohai Industry Investment Fund)、聯想控股旗下的弘毅投資(Hony Capital)和方風雷旗下的厚樸基金(Hopu Fund)等PE在2007年都有很大的動作:渤海基金投資了天津鋼管集團、成都市商業銀行等公司的未上市股權,而弘毅投資則在2007年4月成功協助先聲藥(NYSE:SCR)以ADR方式在紐交所上市。一些富有的個人和民營企業也紛紛出資組成私募股權基金,嘗試直接投資。
(三)私募基金的主要風險
1.法律風險。我國私募基金本身合法性模糊,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容易引發不規范操作和證券市場的不穩定。民間私募基金協議雙方是委托理財關系,是否合法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合作雙方都面臨一定風險。委托主體資格不合法,
一些運行規模較小的基金經理為了吸引資金,有時需要承諾保本甚至保證年終收益率等更高的投資回報,一旦發生爭議或協議獲取利益受到惡意侵占,合同和投資者權利不受法律應有的保護。
2.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法律的缺位,信息不對稱及信息不完全的普遍存在,使私募基金與投資者雙方都面臨道德風險,現實中的履行依賴當事人的市場信用。我國信用制度不完善,投資者要求較高回報率,使基金管理者面臨較大壓力,在法律地位不確定和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基金合約設計和運行既沒有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也沒有外部監督約束。如果資本市場逆轉或崩潰容易導致私募基金縮水甚至破產,投資者巨額損失得不到保護,潛伏較大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3.操作風險和系統風險。賣空機制和金融期貨的缺失客觀上造成“莊股”的運作方式,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在單邊上升市場中獲利,而在證券市場的單邊下降趨勢中無法規避系統風險帶來的損失,不能同海外對沖基金一樣在雙邊市中同時獲利。目前我國股市價格波動幅度大,系統風險約占市場風險的65%,而美國等發達國家大約只占30%,投資組合中的市場變量如利率、匯率、證券價格不利變化帶來的資產價值下降都會產生市場風險,基金建立投資組合可以降低非系統風險,卻不可以消減和對沖系統風險。我國證券市場的不完善造成理性的價值投資很難達到預期收益,上市公司業績增長的不穩定性,決定了中國證券市場難以保持股票長期上漲。在市場投資者獲利模式高度同質化的情況下,多空力量嚴重不均衡,股價可能會被盲目推高到一個與其內在價值嚴重背離的高度,當系統性風險出現,價格向內在價值回歸時,市場產生劇烈波動,私募基金可能無法完成承諾的收益率,出現資金斷鏈而加劇股市的震蕩。
4.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因變現成本而產生風險,為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期較長,從融資、篩選項目到最后退出,需要較長的運作周期,短則3年,長則5年、10年。我國目前私募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沒有真正的柜臺市場,資金難以變現,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流動性較差。當前在中國發展私募主要目標應該是成長型中小企業,而不是股權質押類投資基金的大小非減持的市場機會。2008年4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要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這些規定都將增加PE投資退出的風險。同時,未來監管層對大小非解禁可能會出臺一些更加嚴厲的措施和規定,這會大大降低私募股權投資的未來變現能力,增加流動性風險。
二、發展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必要性
私募基金符合居民財富增長尋找增值途徑的宏觀經濟背景。大量閑散資金及各類社會基金如教育基金、扶貧基金、互助基金、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具有保值增值、追逐利潤的動機和目的。私募發行的注冊或審核豁免制度以及發行的低成本既可以使發行人便利地籌資,也可吸引大量投資者,有效彌補公開發行的不足,協調資本供求關系。
(一)發展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條件基本成熟,與目前國家宏觀經濟發展進程相一致
最近頒布、修訂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正式明確境外企業可通過換股方式收購境內企業,為被投資企業境外紅籌上市提供了便利,方便私募股權投資的境外退出;除此之外,《公司法》已正式取消公司對外投資額度的限制,基本消除制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法律障礙;同時《合伙企業法》的修訂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雖然不是針對私募股權及創業投資行業的需求直接點明,但仍間接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按照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與運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能夠采用有限合伙這一國際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有利于避免公司制的雙重征稅,提高運作效率,拓寬募資渠道,促進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
(二)改善融資結構,拓寬直接融資渠道,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全球資本流動主要是通過國際證券市場和企業直接投資、私募基金進行的。PE能夠滿足中國發展直接融資的需要,以更高的管理方式和運作模式推動中國直接融資的發展。在美國,大批企業,如微軟、雅虎等都是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支持和培育而迅速成長為國際知名企業。我國民間資本寬裕,私募股權融資可以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為中小企業、創業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企業以及尋求并購的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幫助他們擺脫困境,獲得發展。對融資企業來說,私募股權融資不僅有投資期長、增加資本金等好處,還可以給企業帶來管理、技術、市場和其他需要的專業技能,幫助企業進入新市場和尋找戰略伙伴,拓展財務資源以及商業伙伴,提高收益,為企業在治理結構、業務方向、財務管理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發揮協同效應,降低成本,幫助企業快速成長。
(三)本土私募股權投資比較優勢明顯,良好的激勵機制可以控制道德風險
雖然目前我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無法與資金經驗雄厚的知名外資基金直接抗衡,但因其具有自身的比較優勢而發展迅速。比較優勢體現在更熟悉中國國情,擁有廣泛的社會關系和政府資源,更容易尋找和辨別合適的投資對象,融資成本更低,如果參與國有企業重組,特別是行業龍頭企業,可以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同時,本土私募基金在收購價格和項目來源上也有明顯優勢,可在并購市場上與外資競爭,既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促使資本更有效配置,又避免優質資產過度被外資掌控、國內證券市場逐漸萎縮的局面,形成與海外私募基金良性競爭發展態勢。私募基金能夠有效地降低委托風險:其利潤來源主要是業績收益的分配和提成,而不是管理費,形成比較均衡、明晰的責權利機制,使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利益一致,有效實現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激勵相容。同時,基金管理人持有私募基金一定比例的股份,能夠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利益捆綁在一起,減少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促使基金管理者盡職盡責,發揮實踐投資理念,獲得可觀的投資收益率。
(四)私募股權基金能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自主發展,有利于構建我國資本市場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降低市場非理性波動
一方面能拓寬產業結構調整的途徑和效率,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另一方面可以幫助改善股東結構,加快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產權社會化的步伐,加速證券市場制度變遷。作為經濟全球化、信息革命、資本脫媒、財富管理的必然產物,私募基金有效填補了銀行信貸與證券市場“真空”,投資觸角可延伸至企業孵化期,涵蓋企業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等企業成長全過程,對我國資本市場其他參與主體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發展規范的私募基金,可以加強金融機構的競爭與合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由于PE在中國起步不久,私募基金在進行PE投資時,還需借鑒國外私募股權投資的經驗和教訓,結合中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引導國內社會資源
參與創新,探索出真正適合中國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模式。
三、對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和監管的可行性建議
(一)明確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完善投資環境,充分利用在本地的政府資源優勢,加快同海外資本合作
我國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以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為代表的長期機構投資者以及金融機構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鼓勵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參與直接股權投資,但應嚴格比例限制,做好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運用中外合作基金方式,結合中外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源整合,完成新一輪資金募集,實現利益雙贏。合作的過程也是本土基金培養人才、提高實力和擴大海外知名度的過程,但由于外匯管制、公司法及國內資本市場等制度性制約,較為規范、專業及有全球化運作經驗的外資PE很難和本土PE相融合,一旦匯率發生變化,將會形成雙方利益的損益。但這是本土PE為今后進一步的改革創新發展的很好嘗試。
(二)加快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建立良好的本土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機制
當前發展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問題不是缺乏投資主體或者基金募集,而是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劣勢(例如退出機制不完善等)抑制了發展。一些創業投資基金由政府而非市場主導,影響資金運作效率。扭轉政府在金融活動中承擔過多風險的狀況,完善本土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退出環境,加快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是發展本土私募股權投資的關鍵所在。一方面,盡快推出創業板市場,鼓勵和吸引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培育更多新興高科技企業在境內上市;另一方面,由于產業投資基金投資項目流動性較差,建立合格投資人的場外市場即電子報價系統,規范和拓寬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為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掃除障礙。
(三)私募要注重企業的增值和長期發展,同時嘗試多種渠道退出
從資金的逐利性上來講,私募投資都是要退出的。外資私募的資金很多來源于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只要有穩定分紅,可以保持長期運用。對企業的投資,期限一般從3年到7年,甚至10年以上,著重企業的增值和長期發展。與外資相比,我國私募太注重短期投資退出,看是否馬上可以上市,而不關注投資企業的資質。國內PE除IPO以外還有多種退出渠道(如海外上市,產權交易所交易、并購、公司回購等),為了在短期內取得較豐厚的資本回報,大家都想通過IPO使退出的價格更高一些,有些投資者既做一級市場又做二級市場,對回報率急功近利,過多資金投向Pre-IPO項目,導致一級市場資產價格暴漲。在二級市場退出相對容易的預期下,PE投資市盈率從5―8倍飆升至近20倍甚至更高。隨著二級市場泡沫破滅,PE市場市盈率迅速下降,風險增大。短期來看,整個資本市場估值體系下降可能導致一些PE被套,但從長期來看,退出困難會緩解PE對Pre-IPO項目的爭奪,引導這些企業把投資目光向前移。注重早期項目,更符合我國培養創新型企業,有利于加快經濟轉型的要求,使我國PF市場步入良性軌道。
PE尚未利用國內并購方式大規模退出,主要是因為收益率不理想,市場行情不好,并購方式容易遭到壓價,成為通過并購方式退出的阻礙。2008年受原材料成本上升和宏觀調控影響,不少企業陷入盈利下降甚至經營困難的局面,一些企業雖然短期出現了問題,但長期價值依然存在,將給行業龍頭企業提供最好的并購機會。IPO上市的企業在整體企業數量中還是少數,在市場低潮期可嘗試運用通過并購進入并擇機退出。
(四)PE與VC分工組合,發展和扶持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VC投資以高新技術為主的中小企業初創期和擴張期,PE投資以即將進入上市輔導的企業成長期資本為主。一方面,目前我國受風投基金規模增大和較高回報預期的壓力影響,風投機構將投資階段持續后移,由企業早期轉向發展期和擴張期,甚至是獲利期,短期內存在創投市場VC投資PE化特征,所以PE與VC要合理分工組合。另一方面,我國境內股權投資一直以美元為主導,基金退出以企業境外上市為主要通道,上市后運作成本很高。在人民幣升值等諸多中國利好的背景下,很多海外私募機構開始考慮如何繞過政策壁壘,設立人民幣私募基金來進行投資。隨著社保基金宣布注資鼎暉和弘毅,人民幣基金持續升溫。我國中小企業板全流通的實現以及新的監管規定,將促成私募股權基金以人民幣的形式募集和投資,在資金來源、機制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積極推動發展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用人民幣投資中國企業,并且在出售股份時,選擇在內地股市上市。
(五)實施審慎性的金融監管,以間接監管為主,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監管的有機結合
建立私募基金登記、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制度,充分調動和發揮私募基金自身的積極作用,真正將政府監管與私募基金內部管理靈活有機地結合起來。要在有效控制金融機構道德風險的前提下,檢查大量進行借貸投機的金融活動并評估其影響,強化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權力及法律責任,對私募基金投融資施加限制,控制單個私募基金風險所涉及的投資者數量和分布面,降低私募基金的財務杠桿比率,確保金融市場完整和降低系統性風險。要加強對廣大投資者的教育和引導,不允許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私募基金。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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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等.發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思考[J].中國金融,2007(21)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興起與民營資本準入問題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興起產業投資基金(亦稱私募股權基金,簡稱產業基金、私募基金)已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并稱的全球四大金融支柱。美國自l999年起,產業投資基金在資產總量上成為最大的金融產品,取代了商業銀行資產總量第一的地位。在過去的十年里,美國私募基金的年回報率平均是12•7%,而納斯達克、道瓊斯等平均收益率只是7%左右,私募基金的投資從長期來看實際上比股市的投資回報高將近1倍,其迅猛發展之勢和優良的投資機會為世人關注。近年來的金融創新將國外的私募股權基金以產業投資基金的形式展現在國人面前,活躍在這一領域的基本上多為前來試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盡管相應的法規還未正式頒布,中國第一只真正意義上以人民幣募集資金的本土產業投資基金———渤海基金的獲準注冊,已牽動起各地產業投資基金申報的熱潮。除了若干以投資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形式活動的私募股權基金之外,據報道已有上百家上規模的產業投資基金申請正在排隊候簽。
(二)產業投資基金為民營經濟帶來機遇產業投資基金的興起,為民營經濟以較大的規模進入金融領域,進而實現與金融資本的融合提供了契機。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民營經濟的發展。發展產業投資基金,不僅在現有的不甚通暢的銀企信貸間接融資渠道和改制上市直接融資渠道之外,又增加了一條更適合高成長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而且為有實力的大型民營企業進入金融領域拓展帶來了機遇。近些年來,民營經濟介入金融資本雖然在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興辦民營擔保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方面嶄露頭角,但遠不如參與或發起產業投資基金所能夠形成的規模效應。因為在劇烈市場競爭中通過不斷的產業創新成長起來的民營資本,與產業投資基金私募的實質性特征和市場化營運的本質要求以及規模化發展趨勢十分吻合,而這些特質也正是產業投資基金和民營經濟所共同需要的。(三)民營資本的產業投資基金準入問題境外資本在我國組建產業投資基金已經獲得合法身份,民營資本進入境內組建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前景還不明朗。在《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討論稿中,規定產業投資基金只能向五類特定的機構投資者進行私募。五類特定機構投資者主體指的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及社會保障基金或企業年金進行投資的法人受托機構或投資管理人,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的企事業單位,發改委規定的其他特定機構投資者。這里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中,除了最后一類為發改委留了一個開放性的審批口子之外,其他幾類明確沒有包括民營企業。討論稿強調的是特定機構投資者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特性,民營資本雖然在第二類的金融機構投資者中已有介入,但分量輕微。
股份制銀行和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中民營資本舉足輕重,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卻并未予以明確。民營資本的產業準入已經不是一個新問題。國際上通行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的劃分都是在投資實踐中自然形成,不會有我國現在這樣由政府部門人為地劃分為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并由此制定出相應的管理框架規定準入對象。在人們一般的理解中,創業投資多是與風險投資聯系在一起的,多是成功幾率較小的風險項目,所以政府鼓勵和允許民營資本進入;而產業投資人們多理解為壟斷性行業或基礎建設項目投資,收益相對穩定可靠,就只能由國有資本獨攬。且不論這種明顯地對民營經濟不公平的產業準入政策是否決策合理和它背后可能導致的尋租現象,就是從資金運用和項目效率上看也是不可取的。政府對產業投資基金的行業進入設置門檻和自身的強力介入,為國有資本配套一系列扶持政策,都可以理解。但對于一個經過試點和實踐,境外資本都可以進入的投資領域,實在沒有必要再以投資者的經濟成分定取舍了。投資者的投資實力、經營能力、營運紀錄,以及能否接受相應法規的監督管理,應該是更可取的門檻取舍標識。其實,產業投資基金本質上是一種風險性的實業投資,而不是我們通常意義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產業投資基金是金融市場改革推出的金融創新產品,而不是僅僅作為一種政策調控工具。初生的產業投資基金亟需政府的扶持引導,這與民營資本的介入并行不悖,而且它的成長壯大還要依賴以民營為主導的市場化運作。
二、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及其風險性投資實質
(一)產業投資基金實質的考察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在國外通稱為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CapitalFund,簡稱VC)和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Fund,簡稱PE),是一種向特定投資者(通常是機構投資者)以私募方式籌集資金,主要對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集合投資方式。產業投資基金采用公司制、信托制或有限合伙制等形式,投資的目的是基于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并在合適的時機通過企業上市、轉讓股權或股份回購等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投資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早期階段的為創業投資基金,成長或重組階段的為私募股權基金。
在我國的金融投資實踐中,由于一直是將創投資與在高技術創新、新商業模式領域運作的風險投資聯系在一起,而產業投資基金在目前就只是指的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托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只是這第三種并沒有納入基金的法律監管范圍。如果不包括各類投資公司形式的機構,私募股權基金就包含有信托契約型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和公司型的產業投資基金兩種形式。我國信托契約型的私募股權基金基本上都是活躍在證券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只有公司型的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是投資于實業領域,這樣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實際上是包含證券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而我們現在理解的產業投資基金其實就是投資于實業的公司型產業基金,也有人稱為實業投資基金。不論國內外的產業投資基金在形式上有何區別,或是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概念界定如何模糊,它們都它包含著一個共同的實質性特征,那就是私募性的實業投資。
它們都是通過私募形式,集合社會資本,達到一定的規模,原則上是在實業領域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投資者按照其出資份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即同時設計出退出機制,以便在一定時期后通過上市、轉讓或回購等方式,出售已增值的股權獲取利益。投資選擇在項目判斷上失誤,或資金進入后項目經營失敗,及其投資遲遲無法退出變現,基金的風險性實質即會凸顯出來。產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形式是相對公募形式而言的。公募基金(Publicoffering)向非特定的的投資者募集,必須強調其公眾的資信背景,因而在規模上有較大的規定要求,需要多一些的審批環節和信息的披露,監管的加強也增強了基金的公眾資信,加大了社會一般的公眾投資者的信任程度,投資風險相對減少一些,但其營運效率和效益自然也會大打折扣。私募基金則不同,它所應對的監管相對要寬松得多。既然是私募它就必然帶有資本主體的盈利訴求,產業投資基金高投入、高回報和高風險的特征表露得更為強烈,實現資本安全和增值的宗旨及市場競爭的生存壓力,逼迫它的營運必須更加靈活高效,更加遵循資本運行的游戲規則、貼近市場、尋求機會,以自行承擔和刻意規避市場的所有風險。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風險識別既然在產業投資基金在本質上無異于風險性的投資,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又為什么都對產業投資基金寄予殷切的厚望?主觀上看,他們把產業投資基金看成為彌補財政資金不足的一個來源、經濟調控的一種政策工具和結構調整的外生動力。他們期望在建設資金來源上以產業投資基金來幫助緩解資金需求與供給的矛盾,填補資金缺口,減輕財政負擔,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在宏觀調控上運用產業投資基金作為調控的經濟手段,扶持主導產業的建設發展,促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實現宏觀經濟的協調控制。在產業結構調整上利用產業投資基金推動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改造和調整現有的產業體系,提高地方或產業的資本和技術結構。客觀上看,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發展的條件已逐漸成熟。近年來在政策法規上頒布了《信托法》,修改了《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合伙企業法》,證券市場實行的全流通改革,基本消除了各類私募性質的產業投資基金設立與運作的法律障礙。在機構投資者隊伍的建設方面,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大型國有企業和有實力的民營企業都希望介入產業投資基金。基金的低成本融資和資本集聚迅速,加之我國外匯儲備的快速增長、全球性的流動性過剩以及自主創新帶來企業良好的投資價值,都使得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具備一定實力的機構投資者躍躍欲試。產業投資基金在中國有很大的市場機會和良好的盈利前景,但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它的發展條件還并不是十分完善,特別是剛剛在境內興起和眾多正在蘊釀中的以官方主導為背景的產業投資基金,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它與市場機會伴隨而來的諸多風險。
三、民營資本介入與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化解
(一)境內產業投資基金創新的不斷探索我國境內產業投資基金的探索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初。首家經人總行批準的淄博基金于1992年成立,此后各地批準設立的近百只各類基金涌現出來。這些基金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導型的背景,規模都比較小,最大的才5•81億元人民幣,最小的僅1000萬元人民幣。在當時房地產熱、股票熱、期貨熱、產權熱等浪潮的推動下,一些地方和部門受利益驅動紛紛介入投資基金,但對投資基金又缺乏正確的認識,使得基金設立和運作過程都缺乏規范。基金在運作上帶有濃厚的投機色彩,市場定位不明,絕大部分搏殺于證券市場,基金債券化和股票化。由于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以及法律監管缺失等原因,基金運作與管理的風險頻頻發生,致使我國初期的產業投資基金大多偃旗息鼓。當時境內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熱潮中成立的香港中銀國際的中銀中國基金,規模為1億美元,最后基金凈值也是所剩無幾。
在隨后境內基金的整頓改造中,這些“老基金”有的清盤退出,有的自生自滅,有的轉變為“新基金”,包括直接規范為證券投資基金或轉為產業投資基金。這樣才有部分基金投向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關鍵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等我國亟需資金發展的產業。但境內真正意義的產業投資基金直至近年才出現,2006年天津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成為一個標志。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出臺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以吸引外資和分散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引進觀摩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操作規范。該辦法規定,只有達到規模以上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才能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我國正式提出和探討產業投資基金應該是由此開始,但由于當時的投資環境遠不如現在,成長性企業的素質和資本市場的發育都有待提升,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并不容易,以至于當時投資“中國概念”的境外私募股權基金以失敗的居多。這種狀況直到近年大的環境改變才隨之改觀,一大批境外產業投資基金開始活躍在中國的資本市場。
(二)民營資本介入金融領域的成功嘗試金融領域在國內一向是國營的壟斷性領域,這個盈利高、擴張快的行業,對進入企業的資產規模與質量、持續經營能力和管理人員素質都有較高的要求。金融改革創新使這一領域的準入管制有所松動,境外資本已捷足先登,許多大型民營企業也早已注意到金融行業的高投資回報率,正在謀求進入這一領域的各個方面。金融領域的民營資本在股份制銀行進展順利,其中在民生銀行已經占到55%的股份,在浙商銀行已占到85%的股份。截至2005年底,在11家全國性的股份制銀行中,民營資本已經占有12%的股份,115家城市商業銀行中的民營資本已經將近1/3,農村商業銀行民營資本已經占到56%,農村的合作銀行民營資本到了32%。據報道希望集團的劉永好投在民生銀行里的資金已經有了10倍以上的回報。創業投資及其金融服務一直是個高風險領域,一般的民營資本不會輕易涉入。早期啟動的創投和擔保企業大多為政府主導以國有資本組建起來,實際經營起來業績平平,有的甚至步履維艱。但就在這樣一個政策性很強、前景不明朗的高風險領域,深圳民營的中科智擔保公司以5000萬人民幣起家,用7年時間,實現資本金美金擔保額超過300億人民幣,資本金從5000萬擴展到約20億人民幣,成為全國最大的擔保公司和國內第一家外資進入的擔保公司。在產業投資基金方面,盡管相關法規尚未出臺,政策不太明朗,敏銳的民營資本已經以投資公司的形式涉足試水了。日前由多家大型民營企業發起,經國家工商總局注冊組建的世華聯合投資公司,將其業務方向鎖定為產業股權投資,以區別于直接進入風險投資和證券投資。它將挑選中國的成長型企業投資,具體委托于專業的中科招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來操作打理,采取所謂“主業+基金”模式,在保持主業經營優勢的前提下避免企業多元化投資風險。宣稱在5年后做到100億元人民幣規模的世華聯合投資公司,事實上成為中國首家以公司型發起設立,而以契約委托型運營的民營產業投資基金。
(三)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化解的制度安排監管部門之所以在產業投資基金準入問題上的態度還不明朗,主要還是對民營資本存有某些風險上的顧慮。其一是規模問題。產業投資基金主要由大型的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國家通過必要的審核,在開始階段來選擇試點行業和地點。民營資本一般規模都不大,可以考慮組建小型的直接股權投資基金,而這在目前是作為不用實行審批制的創業投資基金來運作的。其二是信用問題。直到現在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特別是中小企業家民營企業報告體系的建設還困難重重,民營資本形成和構成的特殊性,使其在信息披露和監管等方面要復雜得多。其三是法律規范約束問題。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私募基金尤其是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民間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此形式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歸結到一點就是基金的安全問題,乃至由此引發的金融動蕩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實際上,政府主導的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和資金運用中的系統風險同樣不同程度的存在。
國有企業權責不明,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制,監管不到位,對市場反應不敏感,還要不時服務于上方非經營性的任務目標,資金運用效益自然低下。有人披露國家這幾個五年計劃期間,政府投資的項目至少60%或70%都沒有形成效益。相反民營資本如果是如此投資效益那就是不可想象的。產業投資基金本質上具有風險投資的特點,它的高風險和高回報特點決定了在制度安排上,必須是實實在在的商業化運作,必須強調基金投向決策的高度敏銳決斷、基金績效與操作者個人利益的高度關聯。由國家財政或政府主導背景的國有資本組建起來的產業投資基金或投資公司,在企業運行機制上顯然滿足不了規范的制度約束。更何況我國加入WTO以后,按照有關條款的要求,政府的有關資金在涉及到市場競爭的企業活動中都受到嚴格的控制。民營資本背景的投資實體,撇開它先天的一些不足,在國情的熟悉和適應程度、經營靈活程度與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以及經營決策效率和內部人控制風險等方面,都具有政府主導的國有資本投資實體難以比擬的優勢。隨著自身的進步成熟和社會法規監管的完善,民營資本的一些先天不足也將會不斷地得以改善。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具有強烈的政府干預色彩,政府的本意是引導和推進金融領域的創新更快更穩地開展起來。超級秘書網
本文闡述了對沖基金的概念,回顧了我國對沖基金的發展歷程,進而探討了對沖基金的幾種投資方法和投資策略,希望能夠對廣大投資者有所幫助。
【關鍵詞】
對沖基金;概念;歷程;方法策略;局限;建議
0 引言
當前投資環境處在千變萬化中,金融市場定價效率不斷提高,面對投資者日益剛漲的回報需求,傳統的金融工具已經“無力回天”。而具有投資策略多樣化、投資技術專業化、投資工具多元化等特點和優勢的對沖基金迅速受到人們的高度青睞和重視。從對沖基金表現來看,市場上升階段其收益率明顯要比主要市場指數高,當市場下跌時其收益波動幅度與市場指數相比則變小,由此可知,對沖基金對于分散、緩解、弱化所構建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具有積極作用。與國外對沖基金的成熟發展相比,我國對沖基金的研究剛剛進入正軌。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做空機制的推出為國內本土對沖基金的發展和創新提供了更多的條件。
1 闡述對沖基金的概念
對沖是一種旨在緩解或者降低風險的行為策略,對沖基金中對沖看重的是在證券市場中買進和賣出同時進行的操作。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對沖基金演變成為一種新的投資模式,由于其業務類型非常廣泛,因此很難對其做一個明確的概念界定。與一般的證券投資基金相較而言,對沖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滿足某些條件的少數富裕的個人投資者以及機構投資者來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對沖基金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資金募集方式是非公開的,募集對象是特定的。由于風險性較強,對沖基金只面向符合條件的特定投資者,比如一些滿足條件的富裕的個人投資者、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
其次,投資策略和投資工具高度復雜。對沖基金可以運用期權、期貨、股指等一切可以操作的衍生金融工具,同時可以將這些金融衍生工具進行組合從而達到高收益、低風險的目標,從而使得投資策略較為難懂。
然后,投資與收益具有高杠桿性。所謂的高杠桿是指利用各種金融衍生工具達到使用較少資金進行多倍信用交易。使用高杠桿的衍生工具來獲取高額的利潤便是對沖基金常用的投資手段。對沖基金的資金具有高流動性,可以進行反復抵押,這種高杠桿的存在使得在扣除費用之后,對沖基金的收益遠遠大于初始資金運作可以帶來的收益,而高收益的背后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性。
再次,傭金結構與一般證券投資基金不同。一般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的要求只能按照所管理的資產總額收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管理費用,而對沖基金經理出了收取管理費用之外,還收取資金管理費用等業績表現費。
最后,操作上具有靈活性。任何可以使用的投資工具都可以被對沖基金利用,且不受投資工具數量和比例的限制。因正是因為操作上的靈活性,對沖基金才能夠在現代市場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2 回顧我國對沖基金發展歷程
目前國內市場的投資環境與國際市場投資環境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對沖基金在國內的發展和在國外發達金融市場的發展也不可同日而語。而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成熟,更多的國際對沖基金即將或已經進入中國市場。當前我國的對沖基金數量比較少,但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種與對沖基金極其相似的投資模式,經過萌芽階段——形成階段——盲目的發展階段之后,在 2001年逐逐漸形成了比較規范的私募投資市場。
我國一般把陽光私募基金看做是對沖基金的雛形,2000年第一支陽光私募基金正視發行,并得到了投資者的充分肯定,實現了迅速發展,發展規模已從當初的不足2億到今天的超過 1200億。但是從制度建立上、風險規避上以及投資方向上,我國的陽光私募基金與對沖基金之間還有相對一段距離。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我國的陽光私募基金缺乏對沖基金的核心——對沖。盡管同樣是以追求高額效益為目標,但是大部分的陽光私募基金只是簡單的單向操作,通過低買高賣來獲得收益,這與對沖基金的收益模式差距較大。
而股指期貨的“橫空出世”,將陽光私募基金引到了對沖時代,這一偉大變革給金融市場帶來了雙向交易機制的同時,也產生了數倍以上的杠桿交易。2010年8月,易方達和客戶簽訂了一份采用對沖基金策略的專戶“一對一”協議,這把中國帶進了本土對沖基金的現時代。中國私募基金的監管方應該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本土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創建一個健康綠色的資本市場,促進國內對沖基金市場的繁榮發展。
3 分析對沖基金的基本投資方法
3.1 賣空
賣空指的是將借來的證券銷售出去,然后在將來以更低的價格重新買回來,獲取中間利潤。賣空需要基金經理具備識別價值高估證券的能力和運用存量資金進行高效投資的能力。由于政府管制,賣空這種投資技巧很難成功。
3.2 套利
套利指的是利用在各種證券、各個市場之間暫時出現的價格差異進行無風險套利。套利往往是對沖基金投資背后隱藏巨大風險的根源,如果我們認為金融市場的效率在不斷上升,那么許多類似的投資方法所產生的投資效益就會減小。因此運用杠桿效應來調用大量的頭寸是一個基金提高套利收益的唯一方法。
3.3 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指的是減少某個頭寸中內生的現金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和企業風險等部分風險的方法。套期保值需要運用賣空、衍生工具,或者是二者的結合,但它不是完全直接的。
3.4 合成頭寸或衍生工具
這種方法是使用衍生工具合約來構造頭寸。讓某金融中介處理建立頭寸的機制,然后合約的持有者就獲得這些頭寸的獲益潛力。而這種潛力與銀行所持有的原生頭寸的升降是緊密相連的。
4 探討對沖基金投資策略
4.1 股票多頭或空頭策略
股票(多頭)組合持有相應的空頭組合來對沖。多方應當選擇那些看上去價值高的股票,空方則應選擇吸引力小、看上去沒有價值的股票。當市場發展旺盛時,多頭就能獲利;當市場表現一般時,多頭價值損失要小于空頭,也不會有損失。
4.2 全球宏觀策略
全球宏觀策略的核心是以對宏觀經濟指標的判斷為基準,建立股票、債券、外匯等資產組合。由于全球宏觀基金一般不選擇對沖操作,風險敞口較大,因此更加適用于靈活性強、流動性較好的投資工具。
4.3 管理期貨策略
這種策略以金融期貨、商品期貨產品為投資對象,借助歷史數據所建立的模型對買賣時機做出判斷和分析。管理期貨基金主要投資方向為與市場相關性比較低的衍生品,可以在全部的組合配置計劃和對沖基金組合中提供分散性。
4.4 賣空策略
該類投資基金經理傾向于保持投資組合的凈空頭,往往是在詳細的公司研究基礎上做出某只證券的凈空頭決策。為抑制風險,基金經理們大都采用空頭轉多頭和止損的辦法來降低損失。
4.5 兼并套利及特殊境況投資策略
這種策略是利用公司地破產、重組、兼并或者收購等重大事件引發的短期證券價格浮動,利用買入事件公司證券、賣出同質公司證券,獲得事件收益。實行并購套利策略的對沖基金會同時購買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并賣空收購公司的股票,形成保持市場中性的多空組合,收購成功后,基金可以獲得多空雙重收益,并可以用買入的股票填補空倉。
4.6 困境證券策略
困境證券策略策略主要是對存在財務困難的公司債券或股權進行投資。比如當公司的財務情況急劇惡化,財務吃緊,債務評級下降,資不抵債的時候;或者因難以清償債務而尋求破產保護的時候;或者是在企業申請破產的時候,都是企業財務困難的主要癥狀與表現。基金能夠以及其低廉的價格買到這些公司的證券,當公司財務有所回升時,證券價格和對沖基金可以獲得的回報也隨之“水漲船高”。
4.7 轉換套利策略
這種策略一般是買入并持有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優先股或其他混合證券,同時賣出同一公司的基礎證券或期權。轉換套利基金需要對沖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為應對市場變化,基金經理會不斷調節對沖比例,確保能夠減緩市場走勢對投資組合收益帶來的不良影響。
4.8 股票市場中性策略
這種策略使用組對交易或統計套利等的方法來平衡投資組合中多頭與空頭的數量,保護投資組合不受市場波動的影響。組對交易是對那些價值被低估或者業績加速增長公司的股票進行買入并持有多頭,而同時尋找價值被低估或者正在發生不良事件公司的股票進行賣空并持有空頭。
4.9 固定收益套利策略
這種策略就是尋找、挖掘所有固定收益套利證券之間微弱的價差,以獲取投資收益。為了增加獲利能力,基金經理常常會選擇高杠桿操作以及在全球范圍內的固定收益證券市場尋找投資機會。由于固定收入策略的風險較低,因此其收益也相對低一些。
4.10 對沖基金中的組合投資策略
組合投資是對沖基金中的基金。通過投資于所有類別策略的對沖基金以及相互之間不相關的對沖基金,組合投資給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規避風險的機會。組合投資的波動會小于投資于單個或單一策略的對沖基金。
5 結束語
對沖基金憑借其高超的投資技巧和多樣化的投資策略,在成熟市場上以高回報率贏得了廣大投資者的青睞。市場中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的逐步增多也給國內對沖基金投資策略的實施提供了空間。而我國對沖基金的發展還處在萌芽的階段,相對那些有發達的金融市場,無論是在交易種類、投資工具、交易機制,還是在監管制度方面,都是“望塵莫及”的,為了更快更好的發展我國本土對沖基金,我們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積極健康地引導本土對沖基金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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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3、李力.中國私募基金的監管問題[J].研究經濟金融觀察,2007(5).
4、江河.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及規范化建議[J].審計與理財,2005(S1).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作為一種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私募股權,投資針對性強、機動靈活。它需要有足夠靈活的發展空間,政府可以在保證投資環境不受干擾的前提下在這方面做一些工作。
欲望緣起“中小企業”
2007年12月26日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風電設備制造商金風科技猶如一顆重磅“炸彈”,轟然而至。一個7年前以300萬元資本注冊的小企業,今天也不過在中小板上市,卻一天內創造出28位億萬富翁,更有風險投資中國-比利時基金兩年投資放大25倍,賬面盈利高達50億元。這樣的風險投資神話似乎只有在上世紀末的互聯網泡沫中才出現過。因此,有人說正是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幫助,使得金風科技在“瞬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焦點”。
其實,金風科技的“奇跡”只是代表著中國并不完善的資本市場正在走向國際化的一個成功案例而已。全球私募基金的投資風格各異,但其共同的投資目的是通過資產組合投資為其股東或委托人實現經風險調整之后的收益最大化。從國際實踐看,大多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并已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較為成熟的企業,主要針對企業的初創后期和發展前期這一階段。處于這一時期的企業經營前景較為明朗,投資風險較小,更容易獲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關注。
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中,市值排名前100的公司,絕大部分都有美國私募基金和創投基金的支持。國內成功登陸納市的高科技公司,最近5年也從中獲益良多。如盛大、第九城市、分眾傳媒、攜程網等公司,在海外成功上市之前,都進行過兩到三輪的私募股權融資。
事實上,長期以來,國內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除了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之外,更多依靠非正規的金融途徑,如私人錢莊、企業相互拆借,甚至是企業自己通過其他手段進行融資等。從調查來看,全國17個省份的中小企業有超過三成的融資來自非正規金融途徑,西部6省和中部均接近四成,東部最低也超三成。
不過,從一些私募市場相對發達的國家來看,私募資本和風險投資能取得成功,離不開政府在背后的支持和推動。
新加坡在70年代、臺灣在80年代、以色列在90年代都在大力倡導私募市場,他們都制定了有利于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其中主要包括:政府配套性融資與出資。政府與風險投資共同投資,為企業的融資提供配套服務,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對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進行支持性投資,比如風險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臺灣地區規定,公司投資于風險投資事業者,其投資收益的80%,免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美國在稅制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對風險投資額的60%免除征稅,其余40%減半征收所得稅。
制度環境和政策環境的營造,不僅極大推動了高新技術的發展,同時也為風險投資公司的規范和成熟提供了保證。所以,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研究不難發現,私募股權的發展部分是高流動性的結果,同時世界各國對上市公司的標準不斷提高,促使企業謀求新的融資渠道;另外,高收益的推動,使得私募股權市場日益活躍。它將是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私募市場”的中國力量
在一些發達國家,私募市場的規模一點不亞于公開市場。一個成熟市場中,銀行、公募、私募的融資額幾乎可以平分秋色,而中國目前的融資方式則顯得相對特殊。在中國,單是銀行貸款就占到市場全部融資額的80%~90%,公募占到10%~15%,私募只有3%左右。這意味著市場中絕大多數的融資渠道,只能通向一扇大門,那就是銀行。與此同時,巨大的市場風險也在通過各種途徑向銀行集聚。
中國私募基金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其雛形是以政府為主導,主要為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風險投資基金,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發展相對滯后。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代表的非正規私募基金發展迅速,先期進行風險投資的公司也有相當部分轉為私募證券基金。2006年以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趨向活躍,中國已成為當年亞洲最為活躍的私募股權基金市場。
私募股權基金通過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為企業提供了新的股權融資渠道,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并提升企業整體形象。
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將成為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只征收合伙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從長期看,未來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將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組織形式。但在目前的制度架構之下,采用信托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我國特殊背景下的有限合伙制的缺點。
私募基金在基金市場份額的比重逐步提高。中國機構投資者和富有階層的閑置資本積聚已具規模,追求更高盈利的動機趨強;另外,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以及國有企業對外國資本投資控股的開放,為私募股權基金提供了大量的項目源泉。
本土私募基金發展逐步提速,政府資本和民間資本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例如,天津渤海產業基金正式獲準設立后,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不斷提速。此外,具有政府背景的山西能源產業基金、廣東核電新能源產業基金、四川綿陽高新技術產業基金和上海金融產業投資基金,已經由國家發改委上報國務院申請第二批產業基金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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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產業;投資;基金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界定
投資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特別是21世紀中葉以來,產業更新速度加快,不少產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卻不夠資格上市,于是直接投資于產業的產業基金便應運而生。
產業投資基金是以個別產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目標,屬成長及收益型投資基金。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并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兩者都具有集合投資、專家經營、分散風險、共享收益的特性,但又存在一定的差異。兩者吸引的市場參與者不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認購占3%,投資者僅限于自然人,因此持有人十分分散;產業投資基金一般要求基金發起人的認購比例在25%左右,導致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大大增加。兩者的投資對象不同。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投向各類上市證券;而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則是某個產業或多家企業乃至一組項目,直接投資于目標企業的股權。兩者的收益和風險不同: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來自于資本利得和二級市場的差價收入,風險包括企業經營風險和流通市場風險;而產業投資基金的收益來源于產業利潤,其風險即為經營風險。兩種基金的退出機制不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隨時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基金,變現靈活;而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一般是通過企業上市或出售股權給其他戰略投資者來實現的,相對更復雜些。5.兩者能產生的社會效益不同:產業投資基金在向企業注入資本金的同時,可通過產權約束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有著更直接的導向作用;相對地,證券投資基金有較大的趨利性,其社會效益要間接一些,小一些。產業投資基金也并非僅局限于支持風險資本,國有企業存量資產的戰略重組和基礎設施項目都可依靠產業投資基金來扶持。從我國國情來看,高科技成果應用轉化率低,高新技術產業風險較大,而基礎領域的投資收益較穩定,則基金試點的成功性較大。
二、在我國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我國良好的宏觀經濟狀況為發展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條件。到2006年底,我國城鄉居民儲蓄余額達到了16萬億元,居民的金融資產有較大的增長,但投資渠道少的問題比較突出。以管理專業化和投資分散化為基本特征的投資基金恰好能滿足公眾的這種投資需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發展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對促進我國電力產業發展十分有利。
2. 我國電力行業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為發展電力投資基金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十五”期間電力企業需要資金約7500億元,而“十一五”期間所需資金更多。按照國家對新建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十五”期間中央企業資本金籌措每年需要150億元,龐大的資金需求是現有投融資體制難以滿足的;同時,電力投資又具有收益穩定、資本增殖潛力大的特點,這就為電力投資基金的進入和成長提供了巨大的空間。
3. 我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提供了市場基礎。我國基金業經過近10年的發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個由區域性、全國性和海外中國基金組成的多層次投資基金市場體系。
4.我國新的基金法律法規的出臺為我國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1996年國務院頒布了《境外投資基金管理辦法》,1997年11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我國投資基金業的相關法律和法規正在走向完善。2007年由發改委制訂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也呼之欲出。
5. 中國首個總規模達200億元的產業基金已經落戶直轄市天津,并在2006年6月完成首期50億元資金的募集設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方案、管理辦法以及募集資金的方式,已經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批準。?渤海產業基金募集對象為包括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內的法人。此后待時機成熟,通過集合資金信托、公開募集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
三、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程序
與一般投資基金的運作程序類似,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大致需以下幾方面工作:
1.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工作機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組建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首先必須由國家電力公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待開發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部門一起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對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可行性分析和研究,制訂具體可行的辦法和相應的管理政策,特別要注意基金風險的監管;其次,有關部門要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如稅務部門要在國家政策允許之內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等。
2.確定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發起人應由國家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和至少一家國有金融企業組成,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國內有較高的地位、并從事過大型項目的投資,具有證券投資經驗。選擇適當的發起人,除電力公司作為產業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外。應選擇金融企業如證券公司作為共同的發起人,也可考慮電力財務公司作為主要的發起人。根據有關規定:首先,發起人認購基金的比例不應低于25%。基金發起人持有基金證券或收益憑證的比例可比一般基金稍低一點,基金存續期在2O年以上。其次。基金托管人應該是資金實力雄厚、有豐富的金融投資經驗、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并有足夠從事托管業務專業人員的國有金融機構。再次,基金經理人應該是資金實力雄厚、有一批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熟悉電力市場運作和金融投資操作的機構。
3.選擇合適的募集方式。由于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相對來說較小。比較適合具有中度風險承受能力的機構和個人投資,因此在市場條件相對成熟后,應優先考慮開展公募的電力產業投資基金試點。同時為把基金培育成從事長期投資的投資工具,要避免基金的股東過多,應當設立較高的認購與交易起點,如可將起點提高到10000個基金股份;在公募時也可考慮以向機構投資者定向配售與公眾投資者上網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4.選擇適當的募集規模。參照國外的情況并結合我國實際,目前的募集規模不應少于30億元,否則缺乏對產業的扶持力度。電力產業可以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募集規模。
5.選擇適當的基金類型。由于電力產業投資基金以追求長期資本利益為目標,需要穩定地實施其投資策略,故必須在較長時期里保持資產的相對穩定,所以應以封閉式為主。從組織形態來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未上市的電力企業,它們的資產透明度與上市企業比相對較差,而基金中機構投資者較多,他們希望、也有能力對重大決策發表看法和意見。因此,基金的組織形式應首選公司型。公司型投資基金不能隨意成立或終止,較符合長期投資理念,減少投機性。
6.選擇適當的投資目標和確定適當的投資比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電力行業,可集中于成長性較好的,已上市的電力公司中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其他有一定規模可培育為上市公司的電力企業。基金投資于實業項目的資產不得低于總資產的70%。為使基金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基金份額的30%可以投資于上市流通股票、國債、企業債券等。
7.選擇適當的退出機制。由于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通道相對較少,因此更需要創造退出機制。切實可行的方法有:一是在投資決策時盡可能選擇具有上市前景的項目與企業進行投資,以便企業最終能盡快上市;二是在投資前即簽訂回購協議,待所投資項目產生收益后,由企業按照議定的價格逐步回購股份。考慮到電力項目通常具有收益穩定的特點,這一方法較可行;三是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實現退出。基金所投資項目基于其未來可產生的現金流而進行證券化,即可獲得出售資產收益權的相應收入,而基金作為所投資項目的原始權益人之一,便可通過出讓所有權的方式來退出所投資的項目。
四、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的現實選擇
在發展電力產業投資基金過程中,是選擇封閉型基金還是選擇開放型基金,取決于許多因素,尤其是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投資者的投資能力與意識等。從世界各國基金業發展的經驗來看,基金業發展初期應以封閉型基金為主,待封閉型基金業務發展到一定程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后,再考慮發展開放型基金,并逐步使之在基金市場上占主導地位。根據我國目前狀況,結合開放型基金和封閉型基金的特點,我們認為,從近期來看,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應當選擇以發展封閉型基金為主。
1.我國投資基金剛剛開始起步,無論是國家對基金市場的監管,還是基金本身的運作都缺乏經驗。如果從一開始就草率全面推進開放型基金,不利于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
2.我國目前不成熟的股票市場是發展投資基金的基礎,發展投資基金又是穩定和完善證券市場的重要手段,兩者相輔相成。在不完善的證券市場條件下發展投資基金尤其是開放型基金,一旦證券市場發生波動,一定會波及投資基金市場,投資基金市場波動,又會進一步加劇證券市場的波動,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3.從基金管理人員的素質來看,由于我國基金業起步晚,基金業從業人員經歷短,基金操作經驗少,一開始就操作開放型基金難度較大,困難較多。
4.從基金投資人來看,由于我國投資者不成熟,投資行為盲目性較大,如果一開始就實行開放型基金,投資者有可能一窩蜂地去投資基金,而一旦基金市場有波動,他們又會一窩蜂地去退股,收回基金投資。基金市場的急劇膨脹和收縮不利于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河海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季敏波.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研究[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