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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電公司開發電力市場存在的問題
1.1 營銷戰略方面的問題
供電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由于缺乏對市場的認識與調查,因此其發展戰略也會存在一定的問題,具體表現在:第一,缺少先進的營銷理念。當前一些供電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仍堅持經濟至上的營銷理念,在創新以及服務等方面的意識較為薄弱;第二,營銷戰略的布置上。市場是瞬息萬變的,因此營銷戰略也需要有一定的靈活性,但當前一些供電公司并不能清晰的認識到這一點,使其營銷戰略缺少合理性。
1.2 市場定位方面的問題
當前我國的供電企業通常為國營企業,屬于壟斷行業,因此對市場缺少一定的重視,導致其戰略決策上的失誤。具體表現有:第一,市場調查不夠深刻。一些供電公司在市場調查時不夠深入,因此調查結果也不夠理想,從而影響領導決策結果;第二,目標制定的錯誤性[1]。由于對市場缺少深刻的認識,因此一些電力企業在制定戰略目標時,其營銷目標、營銷手段也會存在偏差。
1.3 人員素質方面的問題
一些供電企業的工作人員在開發市場的過程中,由于自身專業知識的缺乏,使其不能正確使用營銷手段,進而使開發市場的效果也不理想。此外,還有一些工作人員缺少負責的態度,因此在開發市場時,不能夠認真對待工作,影響工作的質量。
2 供電公司開發電力市場的主要策略
2.1 學習先進的營銷理念
營銷理念是指導供電公司開發市場的主要思想,因此在營銷理念的選擇及學習上是非常重要的。為此,供電公司可以參考以下幾種營銷理念,將其與本公司的實際發展狀況相結合,從而幫助供電公司開發市場:第一,創新理念。創新是民族發展的靈魂,同時也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為此,供電企業可以從管理以及技術方面的創新,推動企業的發展,如產品的品種、產品的生產方法、采用的組織方式等。第二,效益理念。企業進行改革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獲取效益,因此樹立企業的效益理念是必要的。電與其他商品不同,它是借助電網實現其價值的,因此電網對于電力市場有重要意義[2]。供電公司需要明確其工作的重心,在遵循國家政策的要求下,通過加強服務質量等方式,實現對電力市場的有效開拓,將供電公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統一。第三,服務觀念。消費者是市場競爭的主要對象,因此消費者對供電公司的服務情況會直接影響該供電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因此,供電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加強其服務觀念,最大限度的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從而獲取更多的市場份額,推動供電公司的發展[3]。
2.2 完善供電公司工作流程
企業的工作流程受其管理理念影響,企業的營銷理念不同,其工作流程的制作會存在較大的差異。當前,在市場發展規律影響下,電力企業要想制定科學的工作流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盡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消費者需求對供電公司發展有直接的影響,因此企業在制定工作流程時,應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最大限度的滿足消費者需求,從而獲得消費者的認可。第二,流程要簡明扼要。企業在制定工作流程時,切忌不要過于冗長,否則不僅會增加工作的負擔,影響工作效率,也會給工作人員留下要求繁多的印象。第三,保證工作流程的系統性[4]。相關人員在制定工作流程時,需要注意各條例之間的關聯性,從而使其形成一個協調的格局,從而保證供電公司工作開展的系統性、科學性。
2.3 加強供電公司的服務管理
當前服務意識對于企業發展有重要影響,但由于企業服務是無形的,因此需要供電公司對其進行處理。為此,供電公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服務質量進行體現:第一,對其服務進行包裝。這需要供電公司在建筑、工具、人員形象、信息等方面進行設計,讓消費者通過公司人員的服務理念、服務水平等,對供電公司的質量進行感受,進而吸引消費者。第二,使用技能化的服務。技能化的服務主要是通過服務技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獲取消費者的認可。通常情況下,供電企業服務技能可以從電子服務、客服中心等幾個方面著手。第三,承諾化的服務。這種服務通常有以下幾個特點:①比較徹底。不會給消費者留下討論的余地。②比較明確。供電公司給予的承諾通常是簡明的,不會有異議的發生;③明確的利益性。供電公司的承諾會給客戶帶來一定的利益。④服務真誠。供電公司給予的承諾通常給人的感覺都是非常真實的。⑤具有一定的規范性。供電公司給予的承諾具有規范性的特點,保證各項服務的規范進行[5]。
2.4 完善供電企業的供電結構
供電公司運營的核心內容就電網的運行,而獲得的效益主要是通過電價獲得的,不僅如此,電價在調節市場需求、保證市場的規范運行方面有重要的作用[6]。因此,供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其供電結構:第一,制定合理的電價。電價是影響消費者消費的主要因素,因此其是否合理,對于供電公司的發展有重要影響。第二,發揮電價的杠桿作用。這主要是指供電公司可以在不同時間段對電價進行合理的調整,從而緩解用電高峰期的壓力,促進用電的合理性,保持用電的平衡。第三,供電企業還可以讓消費者參考供電公司提供的電價進行用電選擇,從而減少供電公司的成本,減少消費者的用電費用。
2.5 積極創新、開發技術
2.5.1 蓄冰儲能技術
人們生活質量的提升,使人們的用電需求逐漸增加,但是空調的用電量就非常的驚人,占據總用電量的一部分。為此相關部門可以積極研發新技術,將蓄冰儲能技術應用在空調技術當中,從而確保空調功能的同時,居民消費的時段,緩解用電高峰、緩解用電低谷。
2.5.2 蓄熱鍋爐技術
這種技術主要是在供電低谷時段,通過加熱蓄熱體,將能量存儲的方式,在用電高峰期將能量釋放,從而緩解用電的緊張。而該技術適合在用電低谷階段使用,這樣不僅可以減少用電者的成本,同時還能緩解高峰期用電的緊張狀況,具有一舉兩得的作用效果。
2.6 提升供電企業員工的素質
人員是影響供電企業發展的決定性因素,而人員素質高低也直接決定了供電企業發展的長度。由此可見,提升員工素質的重要性。為此,需要供電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人員素質的提升:第一,樹立良好的形象。供電企業在開發電力市場的過程中需要人員擁有良好形象,這樣一方面可以為消費者留下好印象,看到企業的正規化管理,認可供電公司的企業文化[7]。另一方面,良好的形象,也會更加吸引消費者的眼光,使其在開發市場中占據有力地位。第二,加強對員工的培訓。供電企業在開發市場的過程中,需要有深厚的營銷知識,以及專業的能力,才能保證其市場開發的質量。因此加強員工的培訓是十分必要的。為此,要求供電企業能夠定期組織員工參加培訓,進行相關知識與內容的學習,從而使其能夠掌握更多關于開拓市場的方法與技巧,為供電企業的發展帶來更多機遇。第三,加強員工的規范化管理。供電企業在對員工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應制定統一的標準,樹立良好的模范,從而使其在開拓市場的過程中,能夠展示供電公司優秀的一面。
關鍵詞:電力企業;市場營銷;營銷策略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151
電力行業快速發展中,供需間矛盾得到一定緩解,但是行業壟斷地位已經被打破,電力企業間需要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為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實力,需要結合行業發展特點看,對電力市場營銷現狀分析,確定其中存在的不足,有目的性的采取措施進行優化,建立新型的營銷模式,促進企業的改革,在市場中占據更有利的位置。
1 電力市場營銷特點
第一,需求預測。對于電力生產來說,需要發電、輸電以及配電同時進行,生產的電能不能進行儲存,這樣就很容易造成電能供需間的矛盾,如需求數量、質量標準、電價定位以及需求信息等。為提高電力市場營銷質量,必須要提前做好市場需求預測,獲得各項真實信息,解決生產與需求間的矛盾,順利開展營銷活動。第二,組合策略。電力產品具有一定特殊性,所對應的營銷策略也就不同,需要對市場營銷組合策略進行特殊性分析。包括電力產品與服務策略、電力銷售渠道策略與電價策略等,基于電力產品特點,在普通產品營銷策略上進行調整,不僅要均滿足實際發展需求,同時還可以提高企業市場評價[1]。
2 電力市場營銷策略
2.1 市場營銷內容
(1)形象營銷。以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為核心,在整個社會中針對不同消費群體,樹立電力產品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的形象,來獲得消費者對企業與產品的認同度,提高對電力產品的需求感。企業可以利用宣傳媒體,或者是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通過社會綜合調查,對營銷方案進行調整,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提高自身在行業內的形象。
(2)需求營銷。以國家各項規章制度為依據,結合相關政策,以提高企業營銷效率為目的,制定相應的營銷方案,引導消費者,改善能源結構,提高電力產品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引導消費者合理應用電力產品,提高電能資源應用效率[2]。通過引導需求營銷策略,來提高電力產品在能源市場中所占地位,擴展季節性電力市場,并挖掘市場中存在的潛在客戶。
(3)服務營銷。針對電力產品進行市場營銷時,需要對電力產品所具有的特點進行分析,以獲取客戶最大認同度為目的,為其提供優質的營銷方式與服務,提高企業自身競爭實力。利用服務營銷策略,提高電力產品質量,擴大電力消費市場,確保連續供電,維持合理的價格,來促使各項營銷活動的順利進行。
2.2 市場營銷步驟
在針對電力產品進行市場營銷分析時,需要按照專業原則來進行,確定好每個實施步驟,使得企業能夠更好的適應市場變化。一般營銷步驟包括確定目標、企業弱點分析、建立目標市場以及營銷策略組合。在確定市場營銷方案前,需求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現狀,分析確定長期發展目標,并結合該各項電力業務活動來分析所存不足,以拓展新市場為目標,來對以往業務過程與結果進行分析,確定一個新的目標市場。然后針對此市場來尋找客戶,了解并掌握客戶用電需求,制定完整的營銷策略,選擇有效的間服務模式,為不同客戶群體提供對應的服務作業,保證營銷活動能夠正常運行,進一步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
2.3 營銷影響因素
在電力市場營銷中,經常會因為各項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營銷活動無法正常進行。想要進一步對電力營銷工作進行優化,就需要分析并掌握各項影響因素,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進行管理。第一,產品成本。每增加一個額外產品,便會造成產品成本增加,這時便要求營銷人員去分析并確定客戶是否愿意支付增加的成本,來抵消企業產品成本。第二,產品競爭。主要就是指同類產品間的競爭,如果電力企業提高附加產品價格,行業內便會存在企業通過降低價格來提高同類產品在市場內的競爭力。第三,客戶期望。即購買產品本身利益外的好處,如客戶在任何時間段內用電滿足后,追求降低電價水平,或者是獲得更好的服務等。
3 電力市場營銷優化措施
3.1 更新營銷理念
對于電力市場營銷工作的優化,首先需要對傳統營銷理念的轉變更新,重點做好市場需求分析,以提高服務質量,獲取更多經濟效益為工作核心。第一,改革創新。即對市場需求信息進行收集與分析,以滿足不同消費群體產品需求為基礎,對企業自身生產要素進行重新組合,選擇應用新型生產方法,獲得新型產品,并拓展新市場,選擇新的營銷策略組合模式,從根本上利用技術來打開市場,贏取消費者信任。第二,市場效益。較之其他產品,電力產品具有特殊性,在進行市場營銷分析時,企業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高質量服務為手段,最大限度上來滿足電力消費需求,并利用國家各項政策法規,刺激市場消費,提高產品綜合效益。
3.2 工作流程整合
企業內部工作流程均由經營理念決定,對于不同的企業,經營觀念不同,相應的內部工作流程也就存在較大的差異。為提高電力市場營銷效率,企業需要在確定滿足市場需求經營理念基礎上,對工作流程進行適當的調整,實施整體營銷服務。提高客戶服務部門的建立完善,促進企業與客戶間形成有效的聯系,保證各項信息的有效傳遞,減少中間工作流程,使得整個工作流程更為簡潔。
3.3 重視服務質量
將提高客戶服務質量作為工作核心內容,采取服務包裝化、服務技能化以及服務承諾化措施。即對營銷工作服務地點、場地、設備、信息、資料以及人員等進行設計,使得客戶能夠通過接觸各項事物來獲取相應的信息,促進服務購買與交易活動。而服務技能化即利用專業服務來吸引并滿足客戶,如推行電子商務,建立客戶服務中心、家用電器展示中心等,最大程度上來獲取客戶認同感,促進營銷活動的成立。
4 結束語
電力營銷活動的有效開展,需要電力企業認清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分析各項影響因素,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營銷策略,并做好各項工作的優化,爭取提高服務質量,從根本上來促使營銷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電力改革,市場化,國際經驗
0、引言
在世界各國都在如火如荼地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時候,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探討電力放松管制和實施自由化。日本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除了受到國際電力市場化改革潮流的影響之外,國內各界對高電價的不滿以及通訊、金融等行業放松管制的成功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目標是在確保國家能源安全、保證電力長期穩定供應的前提下,通過引入新的電力供應商(特定規模電力企業,PPS)、建立公平競爭機制、逐步開放零售市場,以降低電價及提高服務水平。
1、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1.1 主要內容
1.1.1 發電環節引入獨立發電商
受日本國內要求解決電力高成本和縮小國內外電價差距的呼聲,以及受國際上電信、電力等壟斷行業放松規制改革潮流的影響,日本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正式討論電力行業自由化問題。1995年,日本修訂的電力法確立了獨立發電企業IPP)的法律地位,初步放開了發電側準入。
1.1.2 逐步實行售電側放開
1999年,日本修改電力法,開放大宗用戶的零售競爭。2000年3月允許容量2000kW及以上且供電電壓20kV以上的用戶自由選擇供電商,這部分用戶主要是大型工廠、商場和寫字樓,占總用戶比例的26%。2003年6月,日本又對電力法進行修訂2004年4月,允許合同容量500kW以上且供電電壓6kV以上的用戶自由選擇供電商。至此,可以自由選擇供電商的用戶的用電量占總用電量的比例達到40%。2005年4月,允許合同容量為50kW以上且供電電壓6kV以上的用戶自由選擇供電商,至此,可以自由選擇供電商的用戶的用電量占總用電量的比例達到63%。2007年4月日本政府對是否開放50kW以下的用戶和居民用戶進行討論。
1.1.3 廢除“調撥供電費制度”
2005年4月,日本政府為了促進跨區交易的發展,實現用戶可以不受供電服務區域的約束選擇供電公司,作為政策性措施,廢除了相當于我國過網送電費的“調撥供電費制度”。
如圖1所示,在A電力公司經營區域的PPS向在C電力公司經營區域內的用戶供電。在改革前,PPS需要向三家電力公司支付過網送電費:向A、B電力公司各支付0.3日元/(kW·h),向C電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而在改革后,PPS僅需要向C電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原來需要分別向A、B電力公司支付的過網送電費,由C電力公司經營區域內的全體用戶分攤。
1.1.4 建立電力批發交易市場
根據2003年2月日本經濟產業省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電力事業分會報告精神,日本電力批發交易所(JEPX)于2003年11月成立。JEPX主要開展現貨交易及長期合同交易,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形成并公布電力批發交易價格信號,建立有助于電力企業進行電源投資判斷的機制以及為各電力企業調劑余缺提供交易的平臺。
JEPX于2005年4月開始運行,截至2006年3月,市場交易電量合計為10.88億kW·h,占日本同期總售電量的0.13%。其中,現貨交易為9.38億kW·h,占86%;長期合同交易1.5億kW·h,占14%。參與交易必須首先成為JEPX的交易會員,截至2006年5月,JEPX共有交易會員29家。
1.1.5 成立輸配電中立監管機構
根據2003年6月修改后的電力法,日本電力系統利用協會(ESCJ)于2004年2月成立,并于2004年6月被政府指定為日本唯一的“輸配電等業務支援機構”,即中立監管機構。ESCJ由中立者(主要是教授、學者)、一般電力公司、PPS、電力批發公司、自備電廠等組成會員,以確保輸配電業務的公平性、透明性和中立性。ESCJ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來自9大電力公司輪流派往的人員擔當。
ESCJ主要開展5個方面的工作:負責制定電網擴建計劃、電網運營及阻塞管理等方面的指導性規則(相關的詳細規則由相關電力企業制定);負責處理輸配電業務方面的糾紛和投訴;負責跨區聯絡線的剩余容量管理、阻塞管理;負責公布聯絡線剩余容量、潮流、故障等信息;負責制定并日本全國的電力供求狀況和電力可靠性評價報告書。
1.2 市場化改革后的日本電力工業結構
通過電力市場化改革,日本電力工業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如圖2所示,在發電環節,獨立發電企業、躉售供電企業;電力公司和PPS通過參與電力批發交易市場,初步形成了發電側市場競爭;在輸配電環節,日本九大電力公司負責運行全國所有的輸配電網,負責提供公平、公開的電網準人和過網送電服務;在售電環節,九大電力公司負責向各自區域內部50kW以下的管制用戶供電,本地電力公司、其他地區電力公司、PPS均可對50kW以上的自由化用戶供電,形成了零售競爭格局。
1.3 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特點
從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歷史進展來看,日本在維持九大電力公司發輸配售一體化體制的同時,在發電側和售電側引入了市場競爭,其改革頗具特色。主要包括:
1.3.1 先立法、后改革
由于能源資源匱乏,所以日本政府對待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態度非常謹慎,在每次實行電力市場化改革之前均對電力法進行修改,隨后才實行相關的改革。在售電側市場放開過程中,日本于1999和2003年兩次修改電力法,于2000和2004年才開始實施相關的改革內容,確保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權威性、合法性。
1.3.2 維持九大電力公司垂直一體化體制
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維持了九大電力公司的發輸配售垂直一體化體制。這主要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確保能源安全。日本能源自給率較低,能源消費的80%依賴進口,因此,日本政府大力鼓勵核電建設。政府認為,保持垂直一體化體制有利于在保持供電穩定的前提下促進核電的大力發展。二是確保電力安全穩定供應。首先,日本電力負荷全天變化劇烈,政府認為,垂直一體化的電力供應更有能力應對這種負荷的急劇變化。其次,日本為串聯型電網系統,聯絡線上通過大電流時容易出現穩定問題,跨電力公司之間的大規模電力輸送受到很大限制,各電力公司需要各自保持供需平衡。再次,由于日本電廠和輸電線路建設周期長,缺電時無法立即追加供電能力,日本電力行業認為保持垂直一體化體制有利于確保安全穩定供電。三是協調廠網規劃,提高輸電線路利用效率。保持垂直一體化體制可以更好地協調電廠和電網建設規劃,有利于開展整體的、有計劃的發電和電網建設投資,也有利于有效利用昂貴的輸電線路。目前,日本輸電線的電流密度是其他國家的2—3倍。
1.3.3 進行了改革量化分析
日本是目前唯一對電力改革的各種模式做過量化分析的國家。在討論日本電力自由化改革的過程中,日本電力中央研究所對日本電力公司垂直一體化體制的經濟效益進行了定量分析。分析結果表明,相對于廠網分開體制,發輸配售垂直一體化體制可以節省4%-14%的費用(9家電力公司平均為9%)。這一量化分析結果在日本選擇電力改革方向時起到了一定的決策參考作用。
2、日本市場化改革的效果及政府評價
2.1 改革效果
2.1.1 電力公司與PPS的競爭日趨激烈
自2000年4月份以來,PPS售電量逐步增大,至2005年12月份,PPS售電量已接近10億kW·h。在九大電力公司經營區域內,PPS在東京電力公司經營區域的市場份額最高,為4.11%。從用戶電壓等級看,9大電力公司和PPS對20kV以上高壓用戶的爭奪尤其激烈,東京電力公司經營區域內8.27%的高壓用戶由PPS供電,其中主要是商業用戶。
電力市場化改革之后,日本九大電力公司正在面臨PPS較大的潛在競爭威脅。以東京電力公司為例,自售電側市場放開以來,脫離東京電力公司的用戶逐步增加,截至2006年9月1日,共有1500家用戶、240萬kW負荷脫離東京電力公司。目前,東京電力公司的30%的商業用戶改由PPS供電。
根據日本PPS公布的電源建設計劃,預計在2009年之前新建裝機容量398萬kW。其中,東京電力公司供電區域新建221萬kW,關西電力公司供電區域內新建111萬kW,東北電力公司供電區域內新建61萬kW,九州電力公司供電區域內新建5萬kW,其他電力公司經營區域內PPS沒有新建電廠計劃。隨著PPS新建電廠的投產,日本電力公司與PPS的競爭將更加激烈。
2.1.2 用戶電價逐步降低
日本實施電力市場化改革以來,雖然發電燃料成本及國際能源價格均大幅度上升,但日本的電價卻有較大幅度的下降。東京電力公司2005年的電價水平比1996年的電價水平下降了27%。同時,東京電力公司也采取措施積極降低過網送電費,與2000年3月相比,東京電力公司2005年的高壓用戶過網送電費下降了23.2%;中壓用戶過網送電費下降了13%。在售電側市場放開之前的1999年,日本工業電價為美國的3.7倍,英國的2.22倍,德國的2.5倍,意大利的1.66倍,韓國的3.12倍。而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之后的2003年,日本工業電價僅為意大利的0.83,相對于其它國家,日本的工業電價也有很大幅度的降低。
2.1.3 供電可靠性維持在高水平
電力市場化改革以來,日本供電可靠性繼續保持較高水平。東京電力公司2005年的戶均平均停電時間為7min/a,停電次數為0.1次/a。電力市場化改革并沒有影響供電可靠性。
電力-[飛諾網FENO.CN]
2.1.4 客戶滿意度提高
根據九州電力公司的調查結果,2005年度,自由化電力用戶的滿意度為52.2%,受管制電力用戶的滿意度為47.7%,全體用戶的滿意度為50.6%。對比可知,售電側市場放開提高了客戶滿意度。
2.2 政府對改革的評價
2005年10月,日本經濟產業省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電力事業分會編寫了日本電力自由化改革評價報告。評價報告主要結論包括:
(1)基于效率的評價。電力市場化后,日本出現明顯的電價下降。評價委員會通過基于計量經濟學的定量分析認為,日本電價下降的40%源自電力市場化改革。(2)基于穩定供電的評價。評價委員會認為,雖然日本九大電力公司的電力建設投資自1995年以來持續下滑,在日本電力供需基本平穩的情況下,電能質量并沒有受到影響。(3)基于環保的評價。電力市場化改革后,日本C02排放量并沒有大量增加。另外,為了削減電力行業的C02排放量,九大電力公司、日本電源開發公司、日本核能開發公司等12家公司還制定并公布了“電力事業的環保行動計劃”。評價委員會同時認為,在電力市場化改革后,由于PPS不負責電力供需的實時平衡,這將可能導致電力公司的備用不足。評價委員會認為,PPS應該和電力公司一起構筑能夠確保穩定供電的機制。評價委員會同時建議進一步討論目前陰向日本電力公司提供供需失衡補償的問題。
3、對中國電力改革的啟示
從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取得的實際效果來看,雖然看起來日本市場化改革措施非常保守和謹慎,維持了傳統的發輸配售一體化體制,僅從發電側和售電側引入競爭,但其市場化改革卻非常成功,取得了政府、電力用戶、電力行業內的企業、新進入電力行業的企業均比較滿意的效果。深入分析研究日本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中的得與失,對中國電力體制改革進一步科學、穩步向前推進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照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做法和思路,認為中國電力市場化改革在如下方面還可以進一步改進和加強。
3.1 改革要結合國情,穩步推進
雖然從技術上看,全球電力工業具有高度同質性,但由于各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和具體國情、文化傳統不同,各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所采取的模式差異甚大。
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就充分考慮到其能源短缺、國土狹小、環境保護和供電安全等具體國情,在經過深入探討,并與政府、公眾和電力企業達成共識,決定保持九大電力公司的發輸配售垂直一體化體制的同時逐步實行售電側放開。電力行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產業,電力行業改革必須在保證安全穩定的前提下穩步推進。中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要考慮中國經濟高速增長、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要考慮跨區電網、城市電網和農村電網均急需大量投資、供電可靠性仍需大力提高的現狀,在確保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電力需求、有效促進電力工業發展和安全穩定供電的前提下,在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充分論證、達成共識基礎上穩步推進電力改革。
3.2 改革應明確目標,立法先行
電力體制改革直接關系到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和社會經濟發展。中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在每次實行重大改革之前,都首先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改革目標、步驟,隨后再穩步推進。目前我國電力行業法律法規建設滯后于電力市場化改革,我國應首先針對已經完成的改革內容,對相關法律進行修訂。隨后,明確下一步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目標,并將改革目標、步驟等納入法律法規框架內。
3.3 改革應進行量化分析
在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過程中,量化分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關于電力公司是否需要保持垂直一體化體制的量化分析結果表明,維持九大電力公司的垂直一體化體制可節省9%左右的費用;同時,在對電力市場化改革進行評價時,量化分析表明,日本電價降低的40%源自市場化改革。
一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難及看法: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關鍵詞:電力企業;后勤管理;市場化;研究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2.159
隨著國家電力公司自身體系建設的努力發展,給電力企業單位帶來了新一輪的機遇與挑戰,在這種背景下,為保證電力企業能跟隨時展潮流,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積極實施對后勤管理工作的革新,并為電力企業單位的發展提供必需的物質條件,為電力企業工作人員提供舒適、高能的工作環境,以便來進行安全、穩固的生產[1]。
1 電力企業單位后勤管理工作的現狀
(1)后勤管理的特性 。1)后勤管理工作的基本特性就是服務,在某些程度上是后勤實行管理的關鍵性任務。電力企業單位的后勤服務能夠為企業的發展生產在后勤方面做好管理的保證工作,從而能夠保證整個電力順利有序的進行生產。同時,確保各項服務貫徹落實和工作可以落實在實處、督促工作人員基本素質的提高以及生活條件的提升,因此,只有努力做好后勤管理服務,才能保證電力企業順利的進行生產和運轉。此外,后勤服務應該為企業管理提供全方位以及多角度的服務,對整個電力企業單位在各方面各環節進行服務,后勤服務基本上就是保障企業常規的生產和運轉的。所以,電力企業單位后勤服務的實質就是為企業單位、員工和整個電網事業服務。 2)保障性能。電力企業單位后勤管理服務在某些程度上能夠為電力生產提供保障,一個企業的發展是不可能一帆風順的總會遇到各種問題,因此,保障性能便顯得特別重要,而企業生產往往會忽視這一性能。一般情況下,一件小事便能夠將保障性能顯現出來,而這種不起眼小事往往會對整個電力企業單位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所以,要想真正實現后勤管理服務的綜合的保障還需要進一步努力,任何失誤無論大小都會對整個企業的發展進步造成不能估計的嚴重后果。
(2)信息化體系的建設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進步,信息化所涉獵的行業越來越多,增強電力企業單位后勤管理服務的信息化建設是調解企業內部一切業務相互關系的關鍵所在,其所包含的范圍是整個企業一切部門[2]。所以,在電力對產品信息實行統一規劃以及宣傳的過程中有效避免造成任何不必需的重復建設,后勤管理服務通過信息化建設貢獻各種資源,將多余的信息刪除掉,進而最大極限地保證數據源的可靠精確性。
(3)流程化體系的建設 。目前大部分電力公司廣泛采取傳統分散型的管理手段。后勤部門不僅要對電力公司負責也要對用電業主負責。而且,受諸多因素干涉以及控制的影響,后勤部門的職能通常會被分散進行,不僅難以實現和諧指揮以及統一籌劃,而且在發現問題之后相互推脫的現象時有發生。
2 改進策略
(1)進一步健全后勤管理服務的強化標準 。電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務的技術支撐標準是以公司規定的統一化準則體系作為支撐。
1)電力業要依據自身發展的情況將制定好的后勤準則制度工作進行全面啟動,通過加強標準意識、加強后勤強化標準建設的有效推廣,進而促進后勤管理各項工作與技術、各項工作標準以及管理業務的高度接軌。
2)建立和完善系統化、多角度、全面位的后勤管理體系、全面涵蓋各項工作標準和技術管理的相關準則。
3)將集約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將精益管理取代粗放管理[3],在此背景下后勤組通過實行科學合理的管理、提供重要全面的服務保障和優秀的服務,完成對后勤能源資源的有效調整,進而加強電力企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
(2)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統的平臺建設 。電力公司要想取得長久的發展,就必須增強信息化建設。
1)管理設施資產必須嚴格依照一室一檔的規定對后勤設施資源進行科學管理。同時,由于這種模式有利于將設施和房間直觀清楚形象的在管理工作人員的面前展現出來,進而有利于工作人員對房間設備進行清點和查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清點后勤設施工作質量的提高,還能夠最大極限地促進設施資產信息準確性的提升。
2)對相應的機關事務實施綜合性全面管理手段,如會議、安保、保潔、外賣以及綠化等。對其進行綜合性全面管理,能夠有效的促進管理效果、質量以及水平的提升,進而有效施展后勤管理在保障方面以及服務方面的性能。
3)增強企業的安全管理,對客戶、車輛以及保安人員實施科學合理的管理,進而為電力公司提供安定、安全、可靠以及安靜的工作環境。
(3)注重后勤人才隊伍的培養。培養一批專業的高素質的后勤管理優秀人才是企業進行科學全面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市場化的關鍵所在。所以,企I要提升培養后勤人才的認識,通過對后勤管理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培養其成為優異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主見以及有創新精神的全面人才,進而為現代化電力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
(4)設立一定的獎勵和考評標準。一定獎勵和考評標準的設立,對于公司及時發現處理后勤管理工作出現的問題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并且有利于企業徹底解決問題并有效的進行整治與改革。然而,就目前電力公司工作進行的實際情況,其考評績效以然存在極大的缺陷。
1)不斷加強評估員工績效的工作。電力公司應該依據后勤組的實際需求,通過平衡計分卡合理科學的對企業財務進行分析,進而促進后勤管理服務市場化的進展。
2)良好獎勵機制的設立能夠調動員工的自覺積極性。企業獎勵員工的方法主要分為物質以及精神兩種。通過平衡計分卡能夠科學的考核職工的績效,并將績效納入職工的工資中,有利于激發職工的積極性。在給予職工物質獎勵的同時也可以適當的給予其精神獎勵,促進企業單位后勤管理市場化的發展。
3 結束語
由此可見,本文通過對當前電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務現狀的分析與探討,從進一步健全后勤管理體制的強化標準、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建設、重視后勤部門人才隊伍的培養以及設立一定的獎勵和考評標準等方面給予了完善電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務市場化的具體策略。
參考文獻:
[1]譚云曼.以市場化為導向的電力企業后勤管理[J].通訊世界, 2017(05).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新晨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日本電力在1951年5月以后,放開實行民營化,就形成了區域壟斷的9家電力公司,這9家電力公司在區域都是實行發、輸、配垂直一體化的管理體制。由于日本的一次能源基本都是依賴進口,9大電力公司之間電源結構趨同,因此在國內不存在北電南送、西電東送問題和電源結構調整的問題。9大電網之間是弱聯系,交換的電力和電量很少。
日本政府由通產省負責對電力實施管制。管制的主要內容是:電價、環境保護和規劃。電價管制的原則:一是成本主義原則——按完全成本作為核定電價的基礎;二是共同報酬的原則——合理的利潤,最早的總資本報酬率為8%;三是公平負擔的原則——采用成本加利潤的辦法。對環境保護的管制主要是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對核電建設的環境評價;對規劃的管制主要是對長期供求規劃和核電建設規劃要與電力公司共同討論。
1999年出臺的新電力法是為了促進競爭,實現電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內容:一是放開占市場份額30%的特別高壓用戶(2萬伏,用電2000千瓦以上),允許這些用戶自主選擇電力公司,直接參與電力零售;二是新建電源項目實行招標。新電力法的施行,雖然放開了30%的電力市場,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戶更換了供電商。
從2000年3月電力市場放開,實行自由化。政府計劃到2004年對現行開放作一個回顧:首先要檢查的是自由化以來的實際情況;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發展狀況;第三是要檢查電力作為公用性事業,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礎上再考慮自由化的范圍是否要繼續擴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國:兩種方案兩個結果
美國電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電價。1978年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出臺,允許企業建立電廠并出售電力給地方公用事業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臺,同意開放電力輸送領域,并要求在電力批發市場引入競爭。1996年,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要求開放電力批發市場。廠網分開只明確必需進行功能性分離,分開核算。
美國在放松電力管制過程中,出現了加州大停電和電價飛漲、電力公司申請破產保護這樣的重大問題,令政府驚惶失措,令世人震驚。美國的電力改革是從加州開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場的力量,“市場能解決一切問題”,大部分照搬英國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強迫電力公司出售50%的發電容量,而同時沒有要求電力公司和發電商之間簽訂長期穩定的供購電合同。二是要求電力公司必須100%從現貨市場購電,沒有期貨市場,市場無法提供反映長期供求關系的價格信號。三是缺乏科學合理的價格傳導機制,對最終用戶的零售價格凍結,而批發市場價格可以大幅波動和上漲,使得處于中間環節的電力公司無所適從,價格倒掛,最終申請破產保護。四是保證電網用電增長需要的供電責任不落實,將這一重大責任寄托于市場的自我調節。另外,環保主義者對環境保護的不切實際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沒有建發電機組,投產新的輸電線路的原因之一。
美國出現了加州這樣的問題,但美國最大的東部PJM&127;電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了縱向整合電力改革模式,獲得了成功。具體做法是:
1將各電力公司發電、輸電、配電、供電進行功能性分離,財務分開核算。將輸電分離交給系統獨立運行者管理,不要求強制出售發電廠,引入競爭機制,逐步放開供電,用戶有權選擇供電商。
2PJM負責輸電系統經營,進行職能管理,&127;提出輸電計劃對發電廠進行調度,不擁有輸電資產,公平為市場參與者提供輸電服務和電力交易市場。
3電力公司及供電商分別對用戶供電負責,供電負荷要有發電容量保證并有必要的備用容量,不足將受處罰。
4發電容量來源由三部分組成:(1)本公司電廠;(2)雙邊交易合同;(3)現貨市場和一天期貨市場。電力市場交易容量約占15%左右。
5為反映電網內部能力限制和擁堵,電力市場實行分區邊際定價機制。
在美國本土的48個州中,現在已有24個州正在制定和實施電力改革計劃,其中弗吉尼亞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經根據加州出現的情況,決定放慢改革的步驟,內華達州已經決定將電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提出要建立區域輸電機構,在跨州的一定區域范圍內,創造一個中間沒有隔離層、沒有獨斷層的完整的輸電經營系統。區域輸電機構的重要作用,一個是集中精力把輸電基礎設施建設好,一個是監督系統的運行潮流。
英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始于撒切爾時代。1979年保守黨贏得大選,撒切爾夫人堅信“市場萬能”,減少政府對經濟的直接干預,廉價出售政府擁有的企業,進行了一系列國有行業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發表《電力市場民營化》白皮書,拉開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序幕。
英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是實行私有化和在電力市場引入競爭。1990年3月31日,按《電力法》形成新的產業結構:國有電力企業被分解為12個地區配電公司、3家發電公司和一家高壓輸電公司。供電商包括地方供電公司和二級供電商。英格蘭和威爾士電力庫開始交易,允許大于01萬千瓦用戶選擇供電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陸續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許所有用戶選擇供電商;新電力交易規則方案(NETA)出臺;2001年3月27日,新電力交易規則施行,以多個市場和雙邊合同取代強制性電力庫。
自行業改革以來,由于引入競爭,加強管理,減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氣發電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電價有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戶價格下降28%;中型工業用戶電價下降約31%。此外,政府為減少持續降低電價的壓力,在改革之初將電價提高了約25%,為改革和電價降低提供了較寬松的條件和環境。
當不少國家紛紛效仿英國率先推行的電力庫模式的時候,英國卻又率先拋棄了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從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強制性電力庫,實行新的電力交易規則。新電力交易規則NETA是一個由雙邊合同形式主導的市場,合約雙方包括發電、供電及交易商和用戶;供電商和發電商可就將來任何時候買賣電力訂立合同;允許電力合同的時間跨度從當天到幾年以后,合同需要實物交割;國家電網公司作為系統運營商,接受電力的買賣出價,以平衡1.5小時以內合同交割中出現的供給和需求的差額,并解決輸電網的堵塞問題;系統運營商調度電力直到滿足需求,市場價格為系統平衡時最后一個發電單位電價;對合約電量和實際電量不符的市場參與方,將按系統平衡時接受的電力買賣的價格支付費用,并且支付系統運營商使系統平衡的成本。
2.縱向整合。供電公司購買發電商,實現發電和售電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國五個最大的供電公司,發電和售電是基本平衡的。
3.橫向整合。供電公司之間將出現相互兼并,平均每個供電公司的用戶規模將由300萬戶提高到500萬戶,實現規模效益。
法國:反對破碎化以實現規模經濟
法國電力公司在電力行業中占據絕對統治地位。法電占全國總發電量和裝機容量的94%,擁有100%的輸電業務,自1958年起擁有75年輸電網的獨家經營權,擁有全國96%的配售業務,擁有100%的電力進出口業務,2000年全國發電量的16%輸出國外,主要對瑞士和英國出口。在歐盟指令的推動下,法國制定并實施了《關于電力公共服務事業發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電力法。新電力法明確公共服務使命及其資金來源,設立公共服務基金,加入電力價格中,由用戶負擔;確立供電市場開放時間表和有選擇權用戶;建立生產許可證制度;設立一個電力監管委員會,經費由財政負擔;成立在管理上獨立于發電的輸電網管理機構;法國電力公司實行發、輸、配賬目分開;法國電力公司業務經營領域將擴大,允許對有選擇權用戶提供供熱、供氣等服務。
新電力法的實施,邁出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電量1600萬千瓦時以上的擁有選擇權的1200個用戶中,有20戶更換了供電商。法電對電力改革主張縱向整合,實現規模經濟,反對破碎化;并要考慮長期發展戰略。法電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戰略目標:一是用戶非常滿意率達到50%以上;二是集團50%的營業額來自法國境外業務收入和境內非電業務收入;三是集團的經濟效益躋身于同類能源服務的國際性集團的前三名;四是法電集團的全體成員與企業的觀點和目標保持一致,處處體現企業價值。
盡管有來自歐盟的壓力,但法國政府對法電的政策仍沒有太大的變化:一是仍與法電簽訂三年的經濟合同;二是沒有將法電分解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電力法的規定將其發、輸、配業務實現功能分離和財務分開;三是沒有將法電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沒有要求法電裁減員工;五是沒有給法電設定降低電價的目標。
歐盟:倡導建設統一電力市場
歐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過關于放寬電力市場的指令,內容包括:
一、有選擇權用戶可自由選擇供電商,參與的歐盟及歐洲經濟區13個國家必須依據時間表開放供電市場。
二、供電市場可采用不同的業務模式。
第三方接入:有選擇權的客戶和供電商可接入供電網絡;允許采用縱向整合化系統,但必須將發電、輸電和配電行業的會計賬目分開;可采用管制價格或協商價格。
單一買家:有選擇權的客戶可與獨立供電商簽訂合同,但所有電力均由單一買家供應,而單一買家則按約定價格向合約供電商購買電力。
三、對于發電市場,歐洲國家可選擇采用招標機制或許可證制度來監管新的發電容量。
歐盟指令后,整體而言,市場改革步伐比“歐洲競爭指引”的指令所預期的要快得多,在2000年,歐洲市場已開放了80%,遠遠超過規定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