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2 09: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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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詐騙犯罪的特點
(一)詐騙形式新穎、易得手
詐騙人通過電話或短信方式,冒充公安、電信、銀行、郵政等部門工作人員,虛構被害人涉嫌洗錢、電話欠費、信用卡欠費、家屬被綁架、中獎等事實,利用事先取得的被害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資料信息,誘騙被害人將錢款打入提前設置好的所謂的“安全賬戶”內。由于犯罪形式新穎,被害人對此類詐騙方式鮮有耳聞,防范心理不強,犯罪極易得手。
(二)詐騙手段先進、偵破難
犯罪分子利用網絡技術平臺,通過voip網關的改號功能,撥打出去的電話在被害人手機上顯示的確實是其所冒充的國家機關辦公電話,被害人更容易相信犯罪分子的身份。另外,電信詐騙大多數屬于遠程的、非接觸式的犯罪行為,沒有犯罪現場、也沒有痕跡物證,而且電信詐騙案件的犯罪空間復雜,犯罪行為的實施地、案件發生地、結果地大多不相同,并且其所操作的服務器和IP地址大多在境外,跨區作案,隱蔽性強,偵破難。
(三)詐騙團伙隱蔽、組織性強
電信詐騙組織者承租居民住宅房作為行騙地點,隱蔽性較強大,不易被外界發現。同時,詐騙團伙成員有五到十人甚至更多,他們分工明確細致。所有的詐騙行為都由組織者掌控全局,事先擬定好詐騙臺詞,對詐騙人員進行培訓,詐騙得手后,按照詐騙金額給成員提成工資,內部組織結構緊密、關系穩定。
(四)詐騙后果嚴重、涉眾廣
電信詐騙團伙是針對全國范圍實施詐騙,犯罪波及面非常廣,詐騙對象寬泛且非特定,詐騙數額大,被告人退賠能力差,社會危害性非常大。
二、電信詐騙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強銀行和通信行業的監管,打破作案平臺
電信詐騙的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和通信部門的漏洞,假借他人的身份證到銀行開設賬戶,到通信部門購買電話號碼不需要身份認證,而且能夠通過網關等非法軟件任意改變主叫號碼,使銀行和通信部門在客觀上起到了助紂為虐的不良作用。要想從根源上治理此類犯罪,需要這些部門的大力配合,采取相關的政策支持,加強行業監管,嚴把銀行賬戶開設關口,推進落實通信號碼實名登記制度,保護個人信息不泄露,同時要與公安機關加強配合,建立日常會商機制,從源頭上遏制電信詐騙的發生。
(二)開展打擊電信詐騙專項活動,遏制犯罪勢頭
針對電信詐騙日益猖獗的情況,公安機關要加強社會治安整治的力度,開展專項行動,通過宣傳、發動形成良好的、嚴厲的打擊氛圍,震懾犯罪。在專項行動中綜合利用各種偵查手段,主動發現和打擊犯罪的黑窩點,加強治理犯罪突出的原籍地,派工作組進村入戶,注意發現高危人員。同時,通過專項行動的方式,提出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使有關部門加強重視,推進社會問題的研究和解決,從根本上遏制電信詐騙發展蔓延的勢頭。
(三)拓寬宣傳覆蓋面,提高群眾防范意識
要通過開展法律咨詢、案例直擊、風險提示等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廣泛進行相關司法宣傳,讓民眾了解電信詐騙犯罪的手段特點,增強防范意識,不輕信來歷不明的短信和電話,不輕易泄露身份信息和銀行卡號及密碼,遇事要同家人、朋友商量,一旦掉進詐騙陷阱,立即報警,以求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四)加大懲處力度,威懾犯罪分子
關鍵詞:集資詐騙 犯罪原因 防控
2007年,犯罪嫌疑人劉某、殷某以做茶油生意需大量資金為名,許諾月息2%到20%,向120余人非法集資2800余萬元。2010年4月,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筆者擬以劉某、殷某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為藍本,分析集資詐騙案件的特點、發案原因,并對如何有效防控該類案件,提出自己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特點
1.涉案金額巨大,損失一般難以挽回。集資詐騙的涉案金額往往比一般的經濟犯罪要大的多,并且犯罪嫌疑人將集資詐騙得來的款項大部分或者全部用于個人揮霍,導致涉案款物難以追繳。如本案中涉案金額高達2800多萬元,相當于當時案發所在國家級貧困縣財政收入的1/5。其中除了返還給集資人部分本息及購買庫存茶油外,大部分都被兩被告人用于購買住房、高檔轎車和其他個人開支,導致1400多萬元難以歸還給受害人。
2.受害人數眾多,中老年人受騙突出。由于集資詐騙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一件案件往往涉及眾多受害人。如本案中兩被告人先后向120余人非法集資,共打出了200多張借條。另外,從集資詐騙對象的年齡來看,以45歲左右中老年人居多,其中既有個體戶,也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少數黨政干部。這類人員往往具有一定積蓄和經濟能力,防騙意識薄弱,對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了解不多,易被表面假象所迷惑,基本上沒有考慮投資風險,從而給不法之徒可乘之機。
3.作案方式誘惑性大,隱蔽性和欺騙性強。該類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人們追求高額投資回報心理,采用欺騙的方法獲取受害人信任,讓受害人相信其還款能力,致使一般民眾很難判斷其真假,從而使受害人步入其“圈套”。有的犯罪嫌疑人隱匿真實身份,有的通過虛構業務項目,有的虛假廣告,贏得好感、騙取信任,同時承諾低投入高回報,獲得集資款,然后采取后續集資款支付前期集資款利息的“拆東墻補西墻”方式兌現承諾,一旦資金鏈一斷或將要斷,馬上逃匿。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劉某就對受害人謊稱自己是湖南某茶油廠副董事長,并先期組織部分投資人到某茶油廠考察,通過這些假象,騙取受害人信任。而另一被告人殷某明知劉某在投資茶油生意過程中虧損,購買的綠海茶油及好恰茶油均未銷售出去,并無盈利收入的情況下,仍偽造與寶鋼后勤保障部等大型單位簽訂了大量供應茶油的合同、印章,虛構銷售茶油的事實。在兩人獲得受害人的信任后,以做“茶油生意”急需資金周轉為由,以月息2%到20%不等分紅或高利息的方式向受害人借款。
4.作案時間長,社會危害大,容易引發。由于該類案件往往要經歷犯罪嫌疑人產生犯意、選擇作案方法,到取得受害人的信任、獲取大額資金、資金鏈斷裂等過程,大多數集資詐騙案件作案時間超過1年,有的持續時間長達3—5年。由于受害人員多,涉案金額大,損失一般難以挽回,處置及善后工作難度較大,案件一旦發生,給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嚴重影響當地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如本案中兩被告人在長達3年多的時間里非法集資2800多萬元,由于有1400多萬元難以歸還給受害人,導致受害人經常聚集到公安機關上訪,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
二、集資詐騙案件多發的原因
1.受害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具有貪財和盲目的心理。部分受害群眾不能正確辨別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的界限,都希望尋找到一種投資快、成效大的投資模式,在求富心理的驅動下,一見到高利率的誘惑就盲目產生投機行為。有的受害人為貪財,明知是騙局也故意參與,充當非法集資活動的“幫兇”。
2.政府相關部門監管不力,信息資源共享不夠。政府金融監督、工商管理等部門對非法集資犯罪的社會控制力不高,對市場監管存在漏洞。如由于工商部門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審查不嚴,使得不法分子得以披上合法外衣進行集資詐騙活動。同時,由于相關部門溝通不夠、信息傳遞不及時,缺乏統一的協調、配合,未能及時取締和打擊集資詐騙行為,直到給群眾造成的損失不斷擴大,達到構成刑事犯罪標準后,犯罪分子才受到打擊。
3.司法認定存在分歧,影響打擊效果。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案件案情復雜,加上集資詐騙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并不明朗,部分辦案人員難以準確劃清集資詐騙案件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比如對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認識不一,難以準確認定非法集資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比如存在將集資詐騙行為混淆為合法借貸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現象,等等。這種認識上的分歧,使得辦案人員不能在第一時間掌握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準確打擊集資詐騙犯罪,削弱了打擊此類犯罪的威懾作用。
三、防控集資詐騙犯罪的對策
1.提高執法能力,加大打擊力度。及時學習新進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提高準確認定集資詐騙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能力。特別是要注意準確界定集資詐騙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認真分析借款人無法返還的原因,避免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將集資詐騙罪簡單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相對較輕的罪名,做到不枉不縱。同時,從重打擊那些給受害人造成巨大損失無法挽回、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的集資詐騙案件,提高刑罰威懾力,遏制該類犯罪的發生。
2.加強法制宣傳,引導公眾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做好打擊該類犯罪案件的同時,更加注重做好預防犯罪工作。結合集資詐騙典型案例,在電視臺、報紙等新聞媒體預防集資詐騙犯罪公告,加強輿論宣傳,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人民群眾的投資風險意識、防范犯罪能力,切實維護好自身權益。
2014年“雙11”節這天,來自阿里的數據顯示,11月11日0時1分11秒,天貓“雙11”銷售額破億元。凌晨剛過3分鐘,交易額就達10億元(此銷售額,2013年耗時6分7秒,2014年比2013年快了一倍)。0時14分02秒,突破50億元。0時38分28秒,交易額沖到100億元(去年沖到100億元用了5小時49分)。13時31分,銷售額突破去年362億元紀錄。21時12分,銷售額突破500億元。瘋了?神了?數據就這么直觀的擺在我們面前,事實由不得我們有任何的懷疑。
大部分人稱心如意滿載而歸,但也有不少人愁眉苦臉財物兩空。在這個幾近瘋狂卻又習以為常的網購時代,每天都在發生著一件件網絡詐騙案件,是的,就在我們每個人的身邊。也許這僅僅只是一小部分,但基數龐大積少成多,雖說沒有具體統計,但我想這個數字也是令人觸目驚心的!
下面我就發生在校園里的詐騙案件,結合身邊學生的真實案例,分析當事人的上當過程,剖析受騙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僅供大家參考:
案例1、某女生接到自稱淘寶客服的電話,后來將自己的信用卡號碼告訴對方,結果信用卡里的2000余元人民幣被轉走。
案例2、女生張某某報警前曾在淘寶網上購物,后在網上接到消息,對方稱因為訂單異常,所以需要張提供相關信息,待其把建行卡卡號及密碼輸入后,馬上就發現卡上的3160元被轉走了。
案例3、某女生在宿舍里接到電話,稱其惡意透支,被舉報,讓其將卡內人民幣12700元錢轉到安全賬戶,等到自己發現上當時,錢已經被騙走,對方電話也打不通了。
案例4、學生宋某某報案,稱其上網刷信譽,后通過網銀匯給對方賬號8480元,再與對方聯系時已是人去樓空,杳無音信。
案例5、女生許某某,其在國外的母親從QQ上接到女兒的留言,稱出國留學事宜手續已辦妥,現要向留學機構匯入經費,因為家里此前曾經有過讓女兒出國留學的打算,其母親在沒有核實的情況下,向對方賬號匯出了54400元人民幣。
………
夠了!類似以上種種舉不勝舉,而且還在我們身邊繼續發生,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初步歸納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是網絡發展迅速,第三方支付系統已經成為網絡交易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在為網絡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時,自身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不自覺地充當了“釣魚”的工具,至今仍未有一個有效的機制能夠防范和處置網絡詐騙。對不法分子而言,網絡詐騙的成本低,有關部門監管的難度較大;二是大學生個人對信息和隱私自我保護意識較差。許多學生思想單純容易輕信他人,在有些場合特別是在網上將個人賬戶的淘寶驗證碼、銀行卡賬號、密碼等信息泄露,讓騙子有機可趁;三是部分大學生缺乏一定的網購常識。根據淘寶網上購物的交易規則,退款時并不需要輸入確認為本人操作的驗證碼,同時,在交易成功以后,正常的交易也不會再次輸入支付寶密碼,需要多次輸入銀行卡或支付寶密碼的情形一般都為釣魚網站;四是許多學生尤其是女生在遇到類似詐騙案件時,明知對方有詐騙嫌疑,卻仍然抱有僥幸心理,總以為騙子不會那么巧合地就出現在自己身邊,結果不知不覺中步入騙子的圈套,待發現受騙時才后悔莫及。由于年輕人的虛榮心又好面子,就算是受騙了也羞于把自己的經歷告訴別人,以免當反面教材;五是期望天上有餡餅會掉到自己的腳下,好事會輪到自己頭上,而且遇到“好事”還不愿與人分享(比如和同學朋友交流是否屬實可信),等到發現被騙時又礙于面子不能及時向老師反映或者到學校保衛部門求助,而是事后例行公事般的到公安機關報案,心里也沒抱任何希望,因為他們也明白這種案件破獲的概率太小了!
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盡管執法部門已經意識到網絡詐騙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但網絡監管還是有一定難度,其體制、法規仍待健全,雖然一些網絡購物平臺提供了消費者申訴維權平臺,但目前并未有一個具有較強實際意義的舉報平臺。結合眾多案例,根據本人的經驗,我認為有以下措施可以借鑒:
第一、在網絡里或是電話中凡是有人主動向你提及錢的事情,不管是主動給你錢或者是要求你轉賬,都要提高防范意識多留個心眼,只有騙子才有所謂的“安全賬戶”,千萬不要盲目輕信去轉賬,執法機關不會通過電話來辦案,公檢法機關的電話也不能直接轉接,如要核實電話可直接打“110”查詢,QQ、微信方便好用,但也最容易被人冒名行騙,如果遇到家人和同學朋友向你借錢,不要覺得不好意思或者圖方便省事,打個電話核實一下一切都 “OK”了!
第二、我們學校每年都會利用入學教育等機會系統的給學生講解安全和防詐騙知識,加強學生自我防范教育,盡量消除安全隱患,并且請轄區有處理網絡詐騙事件相關經驗的警察通過生動的案例現身說法,開展防范技能的專門教育,加強學生的重視程度,提高防范意識。
第三、關注學生動態,加強與家長的聯系溝通,加強對網絡防詐騙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保證學生權益和財產安全,通過平安校園QQ群和微信群,把校園近期網絡詐騙的動態和特點告知全校所有學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輔導員,通過他們定期召開安全教育主題班會,讓學生知道近期新型的詐騙手段以及應對措施,經常關注有關報道和書籍,積累網購經驗,增加自我保護意識和鑒別意識,對不明網站,不要輕易相信,如發現可能受騙,及時凍結個人賬號并在第一時間迅速報警。
面對當今的信息時代,加強大學生的網絡防騙教育刻不容緩,這需要作為學生工作者的我們充分利用身邊資源、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不斷加強和改進當代大學生的安全教育模式,通過有效提高大學生的安全防范能力,防微杜漸,為大學生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
一、宣傳預警。
綜治、公安、銀行充分利用各自優勢開展防范電信詐騙的日常宣傳活動。各鎮綜治辦、派出所針對電信詐騙受害人群大多不看電視不看報紙,缺少防詐騙知識的情況,入戶進行防詐騙知識宣傳;利用社區和農村的小廣播、黑板報以及街面電子屏進行社會面宣傳;公安機關在官方微博防范電信詐騙宣傳語進行網上宣傳。銀行網點在營業大廳明顯位置、自助設備旁張貼防詐騙提示,在業務辦理窗口、柜臺醒目位置擺放防詐騙警示牌,宣傳電信詐騙犯罪手法;定期對網銀用戶群發公益短信,告知注意防范電信詐騙。
二、匯款提示。
銀行柜臺抓住銀行匯款這一關鍵核心環節,增加匯款提示電信詐騙服務,有針對性的向匯款人詢問為什么匯款、是否認識收款人,提示可以現場給收款人打電話確認或給親戚朋友打電話商量等,填寫《匯款風險提示單》確認后再操作,守好防范電信詐騙最后一道防線。
三、教育培訓。
縣級各金融機構對營業部大堂經理和保安進行培訓,及時通報當前金融安全保衛工作面臨的治安形勢和典型電信詐騙案例,讓相關人員始終保持高度警惕,注意發現可疑人員和疑似被詐騙人員,及時提醒客戶防范詐騙。
四、聯手協作。
縣綜治辦牽頭每季度召開一次防范打擊電信詐騙聯席會議,通報前一階段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問題,部署下一階段工作。公安局和各銀行各選配2名聯絡員開展防范堵截電信培訓、查詢涉案銀行卡工作。公安巡防隊在夜間巡邏時對轄區內ATM機進行巡查,注意發現可疑人員,力爭抓獲現行。
五、勸阻聯動。
各銀行營業網點的大堂經理、柜面員工及大堂保安,關注轉賬或匯款的客戶,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提示和勸阻。對自助服務區上機操作人員主動做好防范電信詐騙的宣傳提醒。對確認客戶可能遭遇電信詐騙,且執意轉賬、匯款的,反復勸阻制止,并迅速通知公安機關,由民警迅速到場甄別、勸阻、攔截,并由大堂經理和保安幫助對詐騙帳號進行緊急輸密碼凍結和止付。
六、開戶審核。
銀行嚴把開戶關,認真審核是否本人,并對持有本人身份證開戶的人按規定限定在本網點的開戶數量,防止犯罪分子收購銀行卡用作詐騙犯罪的工具,發現可疑及時報警。
關鍵詞:銀行卡詐騙案件;手段;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10)01-0076-02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銀行卡以其方便快捷的優點日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已成為我國居民個人使用最為頻繁的非現金支付工具。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國已累計發行銀行卡18.88億張,同比增長19%,人均持卡量為1.42張。2009年一季度我國銀行卡消費業務7.4674億筆,金額接近12220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4.5%和48.2%,占銀行卡業務量的17.4%和3.6%,消費金額繼續呈快速增長趨勢。但隨著我國持卡人群體的迅速擴大以及銀行卡產業的快速發展,一些唯利是圖的詐騙分子開始盯上銀行卡用戶, 將罪惡的“黑手”伸向了銀行卡消費者,挖空心思地設下圈套騙取市民的錢財,各種各樣利用銀行卡詐騙的行為頻繁發生。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經媒體公開報道的各類銀行卡犯罪案件達200余起,涉及金額逾5億元,銀行卡犯罪也呈日益上升的趨勢,形勢日益嚴峻。
一、銀行卡詐騙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9年9月10日晚上10時許,事主莫某突然收到一條手機短信,內容為:“廣州農業銀行提醒你:貴客戶您于9月1日在廣州沃爾瑪刷卡消費2800元整,將在本月底您的賬號上扣除,如有疑問請咨詢020-XXXXXXXX。”事主于是在9月11日上午致電該電話,一名男子在電話中稱其銀行卡的密碼和資料已被人盜用,讓事主與“銀聯中心”020-XXXXXXXX聯系,事主按照對方提供的號碼致電所謂的“銀聯中心”,另一名男子在電話中稱必須立即將信用卡上的錢轉走,后事主按該男子要求從自己的農行卡上分3次將15萬元轉入對方提供的銀行賬號上,這些錢隨后一去不復返。
類似的詐騙短信還有“銀行卡已被復制,為避免盜刷,請即刻撥打XXX電話,與銀聯部門聯系”。市民對自己的銀行賬戶使用情況如有疑問時,一定要通過銀行統一公布的服務電話或者直接到銀行營業廳進行查詢、核對,切忌不要輕易相信他人,并將自己的賬號、密碼隨意告知或者貿然進行轉賬。
案例二:
不法分子在一些金融機構的自動柜員機邊上張貼蓋有該金融機構假公章的所謂“特別提示”或“溫馨提示”,聲稱由于金融機構電腦終端升級,客戶如需取款要按鍵操作轉賬到所謂的緊急轉出賬號,市民如果輕易相信就會“自動”將錢轉到不法分子的賬戶上。
針對此類詐騙情況,市民應對柜員機邊上張貼的各種“公告”、“通知”進行辨別真偽,以免上當受騙。取款或查詢時,要依照柜員機屏幕上的提示進行操作,如果柜員機無法提供所需的操作,則應該到銀行柜臺前辦理有關業務或咨詢。
二、當前銀行卡詐騙案件的新手段
(一)短信詐騙。2008年出現的手機短信詐騙范圍,幾乎覆蓋了全國所有省份,上千萬個手機用戶收到過冒充銀行及銀聯的虛假短信,數以千計的持卡人上當,損失金額超過千萬元。這類詐騙案主要有三種形式,一種是中獎型,宣稱持卡人中了大獎,讓持卡人在領獎前先交稅;另一種是消費型,宣稱持卡人的銀行卡在某商場消費若干元,如有疑問請回電咨詢,通過電話獲取持卡人卡號及密碼,然后將持卡人的現金轉走;第三種是轉賬型,通過疑問的方式詢問持卡人是否尚未轉賬,并提示新的銀行賬戶,請持卡人將現金匯入。
(二)利用黑客軟件或網絡病毒盜取客戶銀行卡信息。不法分子利用網絡黑客軟件或網絡病毒等高科技手段破譯網上銀行加密技術,盜取客戶的銀行卡卡號、密碼,然后克隆偽卡竊取存款。
(三)“網絡釣魚”。即在互聯網上設立假的金融機構網站,騙取持卡人的銀行卡卡號及密碼。犯罪嫌疑人利用持卡人賬戶信息保護意識不強等弱點,套取持卡人銀行卡信息,然后利用網上銀行轉賬或消費,盜取銀行卡資金。
(四)在ATM機上做手腳。如在ATM機上張貼緊急通知、公告(如“溫馨提示”、“銀行系統升級”、“銀行程序調試”等),要求持卡人將銀行卡資金通過ATM機轉到指定賬戶上,從而實現盜取持卡人資金的目的。再如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ATM機或POS機上加裝讀卡裝置,套取客戶銀行卡上的磁道信息,并在ATM機或POS機上安裝帶攝像功能的MP4裝置,攝取客戶密碼,這種高科技的犯罪行為,令客戶防不勝防,給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五)在網絡上虛假購物信息進行詐騙。如在大型網站上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的物品,提供虛假的銷售信息,從而達到騙取持卡人銀行卡轉賬資金的目的。
(六)利用假卡跨國大宗購物行騙。如偽造“VISA”、“MASTERCARD”國際信用卡等,通過持假卡大肆騙購黃金珠寶、數碼產品、名牌服裝等高檔商品,從而達到盜取銀行卡存款的目的。
(七)以辦理銀行透支信用卡為名實施詐騙。不法分子在媒體上刊登廣告,宣稱可以為個人或團體辦理銀行信用卡進行無抵押信用貸款,從而收取手續費用,詐騙成功后攜款逃匿。
三、銀行卡詐騙得逞的原因分析
(一)銀行卡密碼未修改或密碼設置簡單,造成密碼易被破譯。密碼是銀行卡安全最根本的保護措施。有相當部分的銀行卡用戶在密碼設置環節存在較多問題,如:未及時修改初始密碼,這種情況在單位集中辦理工資卡業務中較為普遍,如果持卡人長時間不修改初始密碼,銀行卡一旦被盜或被偽造后,極易造成持卡人資金損失。另外,銀行卡密碼設置簡單和長時間不更換密碼,如以6個有規律的數字、生日、電話等為密碼,就會容易被不法分子破譯。
(二)銀行卡用戶金融知識水平有限。按照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銀行卡時,應給持卡人發放《安全用卡須知》,提醒持卡人安全使用銀行卡,在銀行卡章程中或申請表中列明“用卡須知”的條款。有關媒體上也曝光了很多銀行卡詐騙的案例,但是仍然有少部分的銀行卡用戶掉進被詐騙的陷阱。例如,仍有用戶按不法分子張貼的非銀行服務熱線電話提示,“自覺”地將卡上存款轉賬到不法分子賬戶上。
(三)銀行卡用戶自我保護意識不高。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不要貪小便宜。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好事。貪念一起,自然容易被騙。不得馬虎大意,騙子一般都是“撒大網捕小魚”,特別是發短信、打電話主動給錢、主動給賬號要求匯款的,千萬不得大意。
(四)銀行卡信息管理不嚴。主要表現在:一是將持卡人的銀行卡資料信息未經持卡人本人同意就復印給有關企業或個人,造成銀行卡信息外泄;二是持卡人將銀行卡與身份證放在一起,一旦銀行卡丟失或被盜,便給不法分子打開了方便之門;三是日常工作生活時,持卡人無意中將個人銀行卡信息泄露給第三方。
四、防范銀行卡詐騙的方法
(一)不斷增強防范各類短信詐騙意識。目前銀行卡取現以及消費的短信提醒業務,只有部分發卡銀行開通,且正規的短信內容必定包括發生交易的銀行卡卡號(或卡號的最后若干位數)及發卡行統一公布的全國通用的客服熱線。由于發送虛假短信的不法分子并不知道持卡人的真正卡號,因此,虛假短信中不會包含發生交易的銀行卡卡號信息。
(二)不斷增強安全用卡意識。盡管不法分子進行銀行卡詐騙的手段不斷變換,花樣層出不窮,比如冒充中國銀聯、發卡銀行、甚至公安機關等,采用短信、郵件、電話通知、信函等方式行騙,巧妙利用部分持卡人擔心資金安全的焦慮心理完成作案。但是,識破這些銀行卡騙術并非難事,只要持卡人認真閱讀發卡銀行提供的有關用卡使用說明和安全防范要求,具備基本的用卡常識,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不要輕易向他人透露銀行卡賬戶信息,不要輕易將資金轉入陌生賬戶,詐騙分子就無計可施了。
(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議收到類似短信的持卡人,應及時向警方報案。如果對自己的銀行卡消費確有疑問,應親自到銀行柜臺辦理,或者致電各發卡行的客服熱線、中國銀聯客戶服務熱線等,在未經中國銀聯和發卡行客服中心核實前,請不要撥打任何人提供的陌生電話。
參考文獻:
[1] 中國人民銀行.2009年第一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EB/OL].中國經濟網, 2009-06-22.
關鍵詞:城市商業銀行;齊魯銀行;風險管理
一、城市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案例分析――以齊魯銀行金融票據詐騙案為例
發生在齊魯銀行的金融詐騙案是近年來比較典型的由于操作風險管理漏洞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城市商業銀行也存在類似的問題。該案件發生的原因包括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兩個方面,內部原因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結構有缺陷,操作風險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外部原因主要是金融監管還存在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總資產規模與存貸款總量
齊魯銀行年報數據顯示,2008―2012年齊魯銀行總資產規模基本呈現增長趨勢。其中,2009年和2010年的增長速度達到23.8%和39.8%,是快速增長的兩年,究其原因主要是在這兩年期間,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攬入多家大型企業的巨額存款,開始大量利用虛假的存款單據進行金融詐騙,使得該行2009年和2010年存款總量和貸款總量的增長速度明顯加快。然而受到該案件的影響,齊魯銀行2011年總資產及存貸款總額均比2010年有所下降,到2012年末開始恢復到2010年的水平。
2、貸款管理
案例中犯罪分子采用虛假存單進行質押騙取銀行貸款,說明齊魯銀行在貸款風險的衡量和管理上存在一定問題。這里對齊魯銀行2008年到2012年的貸款情況和貸款的客戶集中度情況按照貸款五級分類進行分析。
從齊魯銀行五年來的貸款情況來看,與行業平均水平相比較,五年來齊魯銀行不良貸款比率都高于行業平均值,2010年受到該案件的影響,齊魯銀行不良貸款比率高達13.97%,2011年雖有所下降但仍然達到9.56%,到2012年出現大幅下降,達到1.15%,但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的0.81%;從不良貸款總額來看,也呈現出相同的趨勢。具體分析貸款五級分類可以看出,齊魯銀行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金額從2010年開始一直處在較高水平,到2012年開始下降,但是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總額仍然高于案發前的水平。
從齊魯銀行五年來的貸款客戶集中度情況來看,齊魯銀行貸款總額雖然一直在增長,但是偏高的不良貸款比率和總額反映出貸款質量仍然存在問題,此次金融票據詐騙案件的發生也警示齊魯銀行要加強對貸款風險的衡量和管理,在貸款規模不斷擴張的同時也要保證貸款的質量。貸款客戶集中度指標持續下降,既是對貸款風險管理的肯定,同時也要看到還存在的不足之處,要繼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3、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我國商業銀行通過引入境外投資者來降低國有股的比重,改善股權結構。2004年齊魯銀行引入澳洲聯邦銀行作為投資合作伙伴,當時澳洲聯邦銀行持有股權比例為20%,是齊魯銀行的第一大股東。而從2009年開始,當地政府開始通過收購其他投資者的股份來增加國家股的持股比例,到2010年國家股占比達到23.54%,已經超過了澳洲聯邦銀行的持股比例。國家股是有政府部門或財政部門控制的股份,國家股占比過高會弱化公司整體的治理能力。這是因為政府部門沒有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而其他中小股東又缺乏實際控制權,使銀行內部的治理機制無法達到有效的制衡。
4、內部風險管理機制
風險管理機制的運行應以合理的組織結構為依托,從組織結構的設置來看,齊魯銀行不存在機構設置不合理的問題,那么就要進一步分析風險管理機制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其實本次案件的發生早有預警,普華永道在2010年初出具的齊魯銀行2009年審計報告中稱:“貴行部分貸款及承兌匯票業務,由第三方共計48億元人民幣的存款作為質押。我們從獨立渠道獲取的上述業務借款人2008年度財務數據,顯示其營業收入與貸款規模不能匹配,且與貴行信貸業務系統中的信息存在較大不一致。”報告中還提到,審計方注意到由擔保人提供的存款質押的合法性也存在疑問。出現這樣的結果,作為齊魯銀行的監事會理應查明銀行內部風險產生的原因,并及時采取措施來防范風險的進一步擴大。然而,齊魯銀行的做法是由管理層更換了外部審計機構。監事會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從而導致案件最終發生。
5、外部金融監管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過程中,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完善,往往把重點放在規模大的國有商業銀行上,對于區域性的城市商業銀行監管不足。城市商業銀行與政府關系緊密,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難免會受到政府的壓力,從而放松了監督管理力度,而且在監管的層面上對于商業銀行的日常經營方面的風險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除此之外,本次案件中齊魯銀行2009年的審計報告中就有提到銀行第三方存單質押存在問題,但是齊魯銀行卻拒絕接受該報告強行更換了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相關規定,負責審計的審計師在發現異常情況或者被審查的銀行拒不接受意見時,應該向商業銀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本案件被隱瞞到了2013年,可見監管部門確實存在失職。
二、我國城市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兩年,《老人被騙房郁悶死 老伴討還房屋》《抵押貸款公證藏委托售房條款 房子被賣房主竟不知情》《老兩口抵押房產投資80萬被騙》等新聞屢屢曝出,養老房已成詐騙高危領域。
老人想要以房養老,怎樣才能保障安全?
產權人要直接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
劉曉穎(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所謂“以房養老”,是一種產權換現金的模式,擁有房屋產權的老年人,把房屋產權抵押給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由相應的金融機構綜合評估借款人的年齡、預計壽命、健康狀況、房屋的現在價值及未來的增值折舊等因素后,將房屋的價值化整為零,一次性或每月或每年支付給房主一筆固定的錢,一直到房主去世為止。
在整個抵押期間,房主將繼續享有房屋的居住權,并負責維修。當房主去世后,金融機構將獲得房屋的產權,并對房屋進行處置,可以銷售、出租或拍賣,所得用來償還貸款的本息,金融機構同時享有房屋的升值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正反向抵押貸款,均為產權人直接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
而北京這位老人以房產作抵押是把房子的管理、過戶等權利都全權委托給了合同的甲方,簽訂的是委托合同而非抵押合同,因此最終才會失去房子。
作為律師,我想提醒老年人及家屬,要言不輕信:生活中,有些人和老人非常聊得來,但是老人卻不知道他們的姓名、住址、背景,這些就是陌生人。老人要有防范意識,諾不輕許,守護好自己的房產。
老年人最基本的是要老有所養,老有所居。房屋價值居高不下,老年人切記要遠離與房子有關的一切抵押、擔保、投資、理財;掌握基本法律常識:包括房產抵押登記和公證常識,一切公證行為都將產生證據上的效力;增強風險意識,謹慎選擇投資渠道。投資過程中,既要考察有關企業是否合法注冊,也要分析其承諾的高額回報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資金的行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規定。
“押房理財”不等于“以房養老”
陳晴(重慶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4年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一些非保險機構迅速嗅到商機,在保險公司的“以房養老”產品尚未成型之前,搶先推出了打著“以房養老”旗號的各種產品。
“以房養老”是經國家審批的保險創新產品,有保險公司信用背書;而這些自稱房地產公司、第三方基金公司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則是“押房理財”,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項目。將“押房理財”冠以“以房養老”之名,是對概念的故意混淆,將導致三重風險。
一是老人將面臨居無定所、背上債務甚至要承擔法務風險。一旦公司經營不善倒閉,老人的房屋產權將被凍結;而根據相關規定違反申請用途的“消費貸款”申請人將被銀行訴訟追責。
二是銀行面臨抵押不足的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現或抵債,這可能導致銀行債權無法實現。
三是經營方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依據非法性、利誘性、不特定社會公眾性等規則判斷是否存在集資行為。這與熟人社會的民事借貸關系不同,如果經營方以某種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了產品宣傳,就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律風險。
養老金管理,要先謀穩健而非收益。為了避免“老無所居”的凄慘景象一再重演,對于那些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打著“以房養老”名號,從事“押房理財”的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加強監管,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以房養老”推廣難
與詐騙案頻發有關
王琮瑋(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先來看一下養老房詐騙的基本模式:抵押房產――用抵押款理財――理財收益分文未獲――房產被低價過戶。
房子,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資產,也是老年人的保障性財產。有些老年人擔心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無所依,還有人擔心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老無所養。這種種無奈給了詐騙者可乘之機。
老人一旦被騙,就很難收回房子。為了鉆法律空子,騙子們會對現有法律深入研究,簽訂完整的委托協議,甚至對委托合同進行公證,而一旦公證,如何證明老人被騙就變得更為棘手。
另外,老人維權意識和基本法律知識欠缺,被騙之后寧愿自己解決也不愿意涉訴,這些導致“以房養老”詐騙案頻發卻難以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的無奈現實。
“以房養老”詐騙案件的增多,進一步導致以房養老模式在全國各地的推廣遇冷,更是讓社會不信任這種養老方式。主要產生的社會影響有:
一是“以房養老”導致房屋產權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極易引發法律上的糾紛,除了民事責任外,有的案例中甚至還會涉及刑事責任。
二是“以房養老”的政策保障并未完善。因為這種模式并未普及,養老市場依舊依靠傳統模式,導致以房養老政策被鉆漏洞,各類型的詐騙事件頻發,且相關法律法規缺位,老人無法及時有效地得到法律保護。
三是嚴重影響相關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令相關制度變得模糊和不確定,阻礙我國改革開放的整體進程及不斷深化。換句話說,就是凡是以房屋產權為基礎和依據的制度都難以設計和確立。
大棒加胡蘿卜,一手防范一手激勵
柴效武(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不法機構借著“以房養老”的名義,詐騙老人房產,有多種狀況:
一是收羅老人的房產證,到銀行辦理抵押取得貸款資金后,用來炒股,同時將部分收益作為分紅分給老人。只要拿出房產證就可以坐在家中數錢花,部分老年人覺得“看上去很美”,但如果該機構炒股票虧本,抵押的房產就很可能被銀行沒收。老人喪失了賴以生活的居所。
二是不法機構利用有些老人愛占小便宜,文化程度不高,合同意識不強的特點,借故與老人簽訂房產抵押合同,實質上卻可能是移花接木,偽造住宅出售合同并公證,騙取老人的房產證后將該住宅私下出售。
三是未得到國家相關部門同意,私下辦理反向抵押貸款或其他“以房養老”業務,并在業務開辦過程中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加大貼現率,將一切好處留給自己,一切風險和壞處都推給老年人,最終用極低的價格將老人的房產哄騙到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金融監管;檢察機關
近年來,隨著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日趨嚴重,決定了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監管的必然性,但是鑒于信用卡領域的行業特性和刑法的謙抑性,介入時必須堅持審慎適度的原則。本文在總結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領域監管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力求提出更為科學合理的介入模式,更好地為信用卡行業的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一、 信用卡詐騙罪的界定及表現形式
根據王作富教授的定義,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1]
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五種,以下分述之。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偽造信用卡,是指無權制作信用卡的單位或個人,非法制造、發行信用卡的行為。[2]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無權偽造,即根本不具備制造信用卡的資格,非法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板塊、模式、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信用卡;二是越權偽造,即信用卡的制作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未經發卡機構授權給用戶正式使用,也未錄入有效數據,就將這種空白信用卡再進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給用戶正式使用的信用卡。[3]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即因特定事由而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信用卡超過有效期而失效;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停止使用,并將其信用卡交回發卡機構,辦理退卡手續后,該卡即失效;三是信用卡因為掛失而失效。”[4]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2005年2月,“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作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獨立類型被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中。所謂騙領,是指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使用他人真實身份信息申領信用卡,或是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材料申領信用卡。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經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信用卡的行為。關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體表現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做出了明確規定。[5]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不論對信用卡的占有是合法還是非法,都違背了持卡人的意志使用信用卡。
5、惡意透支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一項功能,也是持卡人申領信用卡的主要目的。在信用額度內透支,并按照發卡銀行的規定按時足額還款,是善意透支,是為法律所允許和保護的。但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6]。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直以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為其規定的抽象性及不確定性,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諸多難題,出現了一些爭議頗大的認定和裁決。正因如此,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表現形式[7]。
二、信用卡詐騙案件基本特點
上文論述的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五種行為方式,具體到司法實踐中來,表現為形形的案件,來自某基層檢察院的近三年統計數據表明,信用卡詐騙案件呈現出以下五個特點:
(一)犯罪數量激增,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就該基層檢察院而言,自2010年以來,信用卡類犯罪案件收案數呈持續上升趨勢。2010年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14件,2011年與2010年基本持平,全年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共16件,而2012年一下子激增到了144件。
(二)惡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形式。
2010年到2012年該院的收案統計數據表明,惡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成為信用卡詐騙的主要手段,且呈現由“冒用型”主導向“惡意透支型”主導過渡的趨勢,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量劇增。2010年至2012年期間,該院共受理這類案件134件,占信用卡詐騙總數的77%,且上升趨勢明顯,2010年占當年信用卡詐騙案件的7.1%,2011年占31.2%,至2012年已經猛增到88.8%。
(三)犯罪動因呈多樣化,融資和維持生活目的增多。
通常信用卡詐騙所得資金多被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但隨著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少人出于維持企業運營、周轉資金的目的而申領多張信用卡。
(四)作案手法多樣化,向信用卡詐騙的上游犯罪發展。
2012年以來,出現兩種新的犯罪手段,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購買竊取信用卡信息的讀卡器等設備,再使用假名進入一些高檔酒店應聘服務員,趁顧客刷卡消費之機,竊取顧客的信用卡信息資料和密碼,此后通過事先購買的設備制作假卡,到外省市的提款機提取大額現金或進行大額刷卡消費,最終因觸犯信用卡詐騙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數罪并罰。二是利用電腦合成制作數份人民的士兵證等身份證明到銀行騙領銀行卡,然后倒賣給他人。
(五)行為主體呈現低齡化、高智商化趨勢。
從涉案人員的年齡結構和受教育程度來看,行為主體呈現年輕化、高學歷化的趨勢。如張某因信用卡詐騙罪被抓獲時年僅19歲,又如名校經濟學博士佟某2010年因迷上炒股而開始透支信用卡。
三、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監管的現狀分析
嚴峻的信用卡犯罪形勢表明,單一的行政手段監管不足以遏制住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需要施以刑事手段加以規制。從檢察機關介入信用卡領域監管的實踐來看,對信用卡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已取得顯著成效。然而檢察機關的介入并不意味著檢察權的肆意擴張,而是與行政監管相輔相成,形成合力,共同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
(一)當前金融檢察工作的開展途徑
為適應打擊金融犯罪專業化辦案的需要,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檢察機關紛紛設立專門辦理金融案件的金融檢察部門。2004年5月,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設立了全國首個金融犯罪公訴組。2010年,二分院將辦案職能進一步精細化,在金融公訴組內分別設立銀行、證券、期貨等專門崗位,由辦理類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負責。2012年10月,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金融犯罪檢察正式成立,成為北京市各級檢察機關中第一個具有獨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檢察處室。
(二)金融檢察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對接、協作情況
各級金融檢察部門積極尋找檢察工作服務金融建設的切入點,構建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對接、協作機制。上海市浦東金融檢察委員會已經與央行上海總部、市證監局、市銀監局、市保監局、市金融辦和區金融服務局建立起穩固的合作關系,在信息通報和配合監管等方面形成了長效協作機制。在辦理類案的過程中,該委員會還主動發掘、匯總存在共性的問題,如金融機構管理方面的漏洞、金融監管的立法空白等,及時向央行上海總部金融穩定部通報,為相關部門的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提供案例參考和建議。[8]
四、金融檢察介入金融監管的探索和設想
現階段,我國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管的路徑主要是行使批捕、公訴職能,以及較為固定的檢察建議、講座授課方式,以事后介入為主,介入方式較為被動,難以從源頭上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發生。積極探索檢察職能的延伸,是金融檢察機關介入信用卡監管的核心。
(一)在打擊犯罪中強化監督職能
實行專門的金融類案件訴訟監督,著力于開展對金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加強對疑難復雜案件的提請介入,引導取證等工作,加大對金融監管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監督力度,并充分運用抗訴和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糾正司法不公等問題。
1、強化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公訴職能
第一,切實提高對信用卡犯罪新罪名司法認定的水平和能力。
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信用卡類犯罪罪名有“信用卡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從信用卡犯罪的現狀來看,信用卡犯罪不斷向上游犯罪發展延伸,信用卡詐騙犯罪常常與其他信用卡類犯罪交織在一起,使得認定更加困難。名目繁多的法律條文和錯綜復雜的司法實踐要求要檢察官準確運用各項罪名,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第二,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導信用卡案件查辦工作。
檢察機關在履行信用卡詐騙犯罪公訴職能時,要嚴格把握嚴重違法與輕微刑事犯罪的關系,既要做到有罪必罰,又要防止擴大化,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體現刑罰的謙抑性,減少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因此,在處理方式上,將數額較大的“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案發后及時歸還全部本金、利息和滯納金的且認罪態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做相對不處理。對達到標準且情節較為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信用卡犯罪,則要依法提請公訴。
2、強化銀行卡犯罪的訴訟監督職能
第一,加強對信用卡領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由于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跨地區甚至跨境流竄作案的特點,案情涉及銀行卡業務專業知識,辦案過程調查取證工作難度較大。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出于畏難情緒,因此出現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而不予立案的情況,引發持卡人或商業銀行的不滿。對此,檢察機關應積極發揮立案監督職能,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信用卡詐騙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二,加強對疑難復雜、新類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工作。以信用卡套現案件為例,實踐中由于收單業務的專業性和作案手段的技術性等多種復雜因素相交織,會導致偵查階段調查取證工作出現困難。檢察機關可以加強對公安機關偵辦套現案件的取證引導工作,通過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導和規范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工作。
3、加大對信用卡領域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為強化對信用卡領域職務犯罪的偵查職能,檢察機關可以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邀請信用卡業務專家擔任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為檢察機關辦理信用卡領域案件提供咨詢幫助;同時,積極關注信用卡產業的最新發展,與銀行卡行業保持定期溝通,必要時可派員到銀行交流鍛煉,與銀行合作加強對重點問題和突出問題的專項調查研究,積累金融知識,提升實際辦案水平與能力。
(二)延伸檢察工作觸角、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開展檢銀攜手防控金融風險,在預防信用卡詐騙犯罪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1.加強與銀監會、商業銀行間的信息溝通和共享。
檢察機關要繼續利用講座授課和檢察建議方式,指出銀行在信用卡審核、發放、管理、催收上存在的制度疏漏和管理弊端,提出預防和減少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方法和措施,督促銀行規范信用卡相關業務操作。同時,不斷探索在專家授課制度、警示教育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等銀檢合作事項上的全方位、深層次合作。
2.堅持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執法辦案、積極開展防范信用卡詐騙主題法制宣傳教育。
一方面,檢察機關可向銀監會、銀聯等部門建議開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發卡人員在發放新卡的時候,將銀行印制的《安全用卡須知》向用卡人予以解釋說明,尤其是對違法違規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后果進行提示。郵寄送達信用卡的,可在信里附上《安全用卡須知》。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要積極做好持卡人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利用新聞會形式,將近期辦理的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總體情況、案件特點和典型案例予以通報,借助媒體力量宣傳信用卡詐騙犯罪法律知識。
注釋:
[1]王作富:《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98頁。
[2]趙秉志、許成磊:“金融詐騙罪司法認定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探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主編:《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法律適用指導》,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頁。
[3]李文燕:《金融詐騙罪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頁。
[4]高銘暄:《新型經濟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50頁。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論文關鍵詞 信用卡 信用卡詐騙 金融管理秩序
一、惡意透支本金數額如何認定
案例一:魏某華信用卡詐騙案
案情簡介:犯罪嫌疑人魏某華所持信用卡在案發期間累計消費金額共計人民幣30330元、累計還款金額共計人民幣21300元,二者差額為人民幣9030元,利息(包含復利)共計人民幣4000余元。
爭議焦點:惡意透支金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4款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實踐中,如何計算透支本金存在爭議,具體分析如下:
(一)《解釋》中規定“復利”等費用難以剔除
關于復利,包括狹義的復利,認為復利是指利息所生的利息,而不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廣義的復利,認為復利是將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所生的利息。
(二)關于透支本金的計算爭議還在于是否需要剔除利息
觀點一:純本法,以持卡人實際消費和透支的款項扣除還款金額,兩者之間的差異即為本金;觀點二:累積金額計算法,以持卡人最后一次還款或者最后一次消費時的累積金額作為本金(不扣除費用)。觀點一的理由為透支的純本金屬于犯罪嫌疑人占有的數額,利息是銀行的損失。在侵財類案件中,能成為定罪依據的是直接犯罪對象,即占有的數額。利息、費用等損失數額一般只能被當做量刑情節。觀點二的理由為《解釋》中對數額的規定采用的是列舉性排除規定,透支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未在排除之類。且《解釋》中規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分期付款金額是否應計入透支本金
有觀點認為認為不應該計入,利用信用卡辦理分期付款只是利用了信用卡這一媒介,本質上還是民事貸款,雖然不存在實物抵押,但是銀行在與持卡人簽訂分期付款協議時通常都有違約條款,即當持卡人不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應按照違約條款的約定來處理尾款問題,所以不應直接將持卡人的欠款納入到惡意透支金額內。 筆者認為應該計入。因為分期付款只是銀行與持卡人之間關于如何還款形成的協議,是對銀行賬戶的技術性處理。并不改變銀行和持卡人的民事借貸關系。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透支或取現的原理是一致的。雖然有的銀行分期付款并不占用信用卡額度,導致透支本金金額高于信用額度的情況,此并不能將分期付款的金額排除在本金之外。實踐中也采用第二種觀點。
(四)多張信用卡之間的金額是否可以累積
視情況而定,情況一:如果持卡人透支多家銀行的信用卡,透支金額均未達到“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無論累積計算是否達到標準,該種情況下不宜認定犯罪。情況二:在透支的信用卡中,至少一張信用卡的透支本金達到一萬元,在此情況下可累積計算。
(五)實踐做法的合理性及弊端
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主要把握兩個時間點,最后一次正常還款時間,最后一次透支時間(包括取現、消費、分期透支)。
實踐中,界定本金計算的時間點,以犯罪嫌疑人最后一次正常還款的時間為界定透支本金金額計算的起點,當日累積欠款額加上其后欠款的本金(一般為分期透支的余款)的總額即被認定為惡意透支的本金金額。以最后一次交易時間(透支或還款的時間)作為起點,經過“兩次催收后三個月仍不還款”之日即為犯罪成立之日。其后的還款行為應視為事后退贓,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該做法主要出于訴訟效率的考慮。一是本金金額計算,有利于維護被害單位的利益,根據信用卡使用的協議,持卡人在獲得透支便利的同時,需要承擔合同的義務,按時還款及繳納利息、滯納金等。利息、滯納金等費用是銀行開展信用卡業務的主要收益來源。故以犯罪嫌疑人最后一次正常還款為時間界點,累計本金。有利于保護銀行的利益、提高訴訟的效率。二是寬限期的計算。
二、信用卡詐騙案中刑民共存的處理
案例二:王某信用卡詐騙案
案情簡介: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04年11月向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申領了二張信用卡,并持卡進行透支消費,截止2006年6月,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43481.2元。經銀行多次催收且經過三個月,王某不予歸還,并改變地址和聯系方式躲避催收。至2011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獲歸案后,才歸還欠款。2006年12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王某應支付透支本金54924.74元及利息給銀行。
爭議焦點:公安機關以未對該銀行被惡意透支事實進行立案,且做出民事判決的法院未撤銷民事判決并移送管轄為由,不予追訴。我院經審查認為:先決的民事判決不能成為阻卻刑事立案的原因。雖然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但是犯罪事實仍在法定的追訴期內;且情節不屬于《解釋》中規定的情節“較為輕微”的情形,故應予追訴。處理:我院向法院追加起訴該犯罪事實,并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信用卡詐騙案件中常常會存在刑事、民事案件并存的情形,銀行方面選擇不同的救濟方式以達到最大可能實現債權的需要,往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踐中,常常出現此類案件呈現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交錯的狀況。主要體現為:一是先民后刑;二是刑民并進;三是先刑后民。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處理方法“只刑不民”或者“先刑后民”。這兩種處理方法的法律依據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本案應當中止訴訟。”
筆者認為,在審查信用卡詐騙案件時,較之上述兩種方式,“刑民并行”方式更能保護案件各方的權益。“只刑不民”剝奪銀行的民事救濟途徑。“先刑后民”的弊端在于刑事訴訟會牽制民事判決,導致被害單位的民事權益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無法得到及時的保障。
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經銀行二次催收,經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欠款”的適用。
案例三:侯某明信用卡詐騙。
案情簡介:犯罪嫌疑人侯某明所持信用卡截至2009年9月24日最后一次消費后,尚未歸還的本金為人民幣24037.83元。經發卡銀行催收后,其于2009年12月9日、2009年12月24日、2010年3月20日、2010年6月11日、2010年9月9日分別進行還款至還清。
爭議焦點:在分期付款未結束的時候,侯某明已接到銀行多次催收,并在二次催收后三個月內未歸還欠款。而在分期結束(亦是最后一次透支)后三個月內魏某華開始還款,且其后連續還款均未超過三個月,直至還清。處理:經審查,認為客觀上無法到達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無法構罪,已由公安機關撤案。
實踐中,絕大部分持卡人在辦卡之初向銀行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且有正常時信用卡使用記錄(短則幾個月,多則幾年),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后期因為種種原因,無法歸還信用卡欠款;有的欠款后持續數月進行部分還款甚至案發前結清。在此情況下,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審查的重點。
(一)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為目的
《解釋》第六條中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是否要求公訴機關需要正面論證行為人具有上述“六種”情形?其實不然,有學者認為,從證明的角度而言,司法解釋之所以要求構成惡意透支必須同時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還”兩個條件,是從反面給持卡人一個辯解的機會,以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來推翻追訴機關的推論,從而在實體上使惡意透支的推定更加準確可靠。 首先應允許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證,排除持卡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及時還款的情況。若經查實其合理性、真實性后,應予以采納,。其次,結合還款情況、催收記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證據材料,進一步查明其還款意愿、還款能力、資金去向等。以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如有的持卡人在大額透支后,每個月進行還款并辯解具有還款意愿,但無還款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每個月的還款具有中斷“寬限期”的法律意義呢(經兩次催收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時間要重新起算)?首先就要審查其透支信用卡資金的用途、平時收入情況來查明其透支當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心態。其次審查其歸還的欠款是否達到銀行的最低還款額,來判斷其與銀行的信貸合同是否正常履行。如果未達到最低還款額時,持卡人的還款行為應該視為事后退贓,不影響寬限期的計算。
(二)催收方式、催收有效性的審查
“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不僅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心態的推定,而且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形式表現,應該作為構罪的必要條件。實踐中,銀行的催收通常采用電話、短信、信函、上門催收等方式;公安機關一般要求銀行提供催收記錄、催收錄音 、掛號信憑證、上門催收簽收單等予以證明。除非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證,上述證據均應認定為有效催收,而不能要求銀行催收要實際聯系到持卡人本人。否則,犯罪嫌疑人變更聯系電話、家庭住址、拒接電話等逃避銀行催收時,仍要求銀行通知到持卡人才認定催收行為,就存在規避法律的空間。
(三)何時起算兩次催收
如上所述,本金起算點在行為人最后一次正常還款。筆者認為,兩次催收的起算點應從行為人最后一次交易時起算。理由如下:首先(銀行規定)在最后一次透支前,持卡人和銀行之間屬于正常的民事借貸行為,無論持卡人是否有正常還款或足額還款,銀行允許持卡人繼續透支并收取滯納金、費用等的行為,屬于雙方基于信用卡使用協議的民事行為。最后一次透支后,持卡人無法歸還信用卡透支本金若達1萬元即屬于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標準。其次,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對行為人的非法占有主觀故意采取推定的方式,該計算方式更有利于行為人。
如果有證據證明持卡人具有《解釋》第六條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時,如果持卡人有證據反證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時,就不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