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0 16: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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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按照“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充分利用保險的風險控制和社會管理功能,加強事故預防和安全管理,在全縣建立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工作相結合的良性機制,健全完善安全發展保障制度,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建立和完善事故預防及善后處理的資金保障,提高事故防控處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體系,完善相關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多層次的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機制,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實施范圍
鼓勵全縣范圍內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燃氣、交通運輸、公共聚集場所等危險性較大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自愿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三、承保選擇
按照“實力強、信譽好、網絡全、服務佳、理賠快”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1家保險公司負責全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保工作。公開招標方案由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縣招標采購中心負責實施,每3年招投標1次。生產經營單位也可自行選擇承保公司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四、參保方式
參保工作本著廣覆蓋及滿足不同經營狀況的企業需求設定參保標準,按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參保率不得低于75%,其中必須包括所有的安全管理和一線操作人員,且每人投保死亡責任賠償限額不低于50萬元的主險,并可自主選擇傷殘責任賠償等其他附加險。因生產安全事故傷殘的人員,按照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執行,并在合同中約定賠償金額;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的費用在合同中按約定的金額支付。保險責任約定內容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條款執行。
五、費率標準
本著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執行標準。具體的保險費率標準根據公開招標的方案和結果確定,費率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實行一年一浮動。
六、防損減災費用
為加大對事故的預防力度,切實提供事故預防資金保障,承保單位每年需按照保費收入8%的比例提取防損減災費用,主要用于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治、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安全生產宣傳與培訓、安全生產獎勵等。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過程中,要規范提取和使用防損減災費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管理規定管好用好防損減災費用。
七、保險方式
(一)實行浮動費率和獎勵機制,促進參保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1.參保單位通過企業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當年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降低5%;通過規模以上企業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當年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降低10%。
2.參保單位上年度未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工亡事故的,當年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降低10%;連續2年未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工亡事事故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調20%;連續3年未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工亡事故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調30%。參保單位上年度發生工亡事故且屬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當年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10%;發生工亡事故且屬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當年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20%;發生工亡事故且屬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當年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30%。上調、下調總幅度均不超過30%。
(二)做好定期統計上報和督導工作。承保公司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專報制度,每季度末將參保情況報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掌握好參保工作進度,搞好督導推動。
(三)做好保險服務工作。承保公司要切實加強保險服務工作,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1.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建立事前預防機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咨詢、宣傳、檢查等活動,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2.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組織相關專家定期對參保企業進行安全評價,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降低安全風險。
3.及時做好出險理賠服務。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積極參與搶險救援,主動、迅速、準確地核定賠款,及時、合理地履行保險賠償責任。承保公司制定具體服務工作方案,報縣安全生產監管局備案。
縣安監局負責對承保公司實行動態考核和監督,確保其履行職責,同時要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和優選機制。
八、保障措施
(一)參保單位的保費可從依法提取的安全費用中列支。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辦理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審批、審查)時,將企業是否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重要參考條件。
(三)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全面過渡,所有企業不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全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自本方案實施后按規定足額參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一律退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參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不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各載體單位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
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目標。根據政辦發【】30號文件要求“高危行業分三年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年我市在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冶金企業、煙花爆竹等企業基本實現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全覆蓋,2013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繼續完成年保險范圍的基礎上,重點在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使用企業、機械制造企業全面推行,鼓勵建材、有色金屬、紡織、輕工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積極參加安責險,到2014年初步形成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行機制,實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覆蓋全面,事故風險預防和管理水平顯著提高的發展目標。
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險種和內容。按照行業分類,企業應投保對應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企業應參加的雇主責任保險保額一般不低于30萬元/人,公眾責任保險保額一般不低于200萬元。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或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由保險機構依照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不斷提升保險機構的服務水平。由市安監局、市財政局委托市采購中心通過公開統招標,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為本期中標的承保保險公司(簡稱人保公司)。人保公司要嚴格遵守服務承諾,按照中標確認的條款、費率及費率調整系數政策規定為我市參保企業提供投保、理賠,同時,要積極參與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和職工安全教育等事故預防工作,切實加強保險的社會輔助管理功能,逐步由單一產品銷售服務模式向安全生產多功能評估模式轉變。出險后,保險機構要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快速做好勘查、定損、理賠等善后服務工作,及時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幫助企業盡早恢復生產經營。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為并行關系,是對工傷保險的有效補充,高危行業企業除參加工傷保險以外,仍應同時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為選擇關系,原則上高危行業企業可任選其一,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可不再存儲風險抵押金。
各級安監部門和保險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和配合,深入企業大力宣傳推行高危行業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提高全社會和高危行業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認知度與認同感,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市安委會對各鎮(區)安責險的推進情況將定期組織督查,通報推進進度,同時納入鎮(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
《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稱: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可依法得到工傷保險補償;對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員人身傷害等第三方損失,也有必要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以保障對第三方損失的賠償,并通過保險機制的作用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為此,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金用于賠償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人身傷害以外的第三方損害,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調查所需費用。”(第十七條)這種規定的表述與近些年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的一系列工作并不一致。
引入安責險的必要性
安責險作為一種長效機制,引入安全生產領域十分必要。安責險制度是在綜合分析研究工傷社會保險、各種商業保險利弊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一些國家通行的做法和經驗,提出來的一種帶有一定公益性質、采取政府推動實施、由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運營的新的保險險種和制度,其目的是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實現風險專業化管理與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有機結合,通過建立事故預防機制,最終減少事故發生。同時,通過健全經濟保障機制,提高生產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
推行安責險是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需要,是強化高危行業企業市場準入的需要,也是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通行做法。在安全生產領域引入保險制度,特別是在高危行業推進安責險,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先后在北京、重慶、湖北、河南、山西等省市開展了試點工作。實踐證明,安責險工作在發揮保險社會管理功能,促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提高企業安全風險意識;保證事故善后補償資金來源,減輕企業和政府負擔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安責險與工傷保險
安責險是工傷保險的補充,但兩者又有著明顯的區別。
首先,工傷保險的人員傷亡補償標準與民事賠償標準有較大差異,需要通過安責險給予必需的補充。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的生命和社會價值達到一個全新的高度,當前工傷保險賠付額度仍不能達到讓受害方接受和社會滿意的額度。在生產安全事故的死亡補償金方面,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亡補償金為上一年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的標準為43.62萬元。按照有關民事法規,經濟發達地區的責任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高于工傷保險的工亡補償金。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責任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低于工傷保險的工亡補償金。例如,按照北京市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的民事侵權的死亡賠償為65.8萬元,高于工傷保險補償金43.62萬元。傷殘補償金的標準也各不相同。
其次,安責險與工傷保險的定位明顯不同。首先性質不同。現行的工傷保險為法定保險,屬于社會保險,不以轉嫁企業責任風險為主要目的。安責險是一種商業保險形式。其次是保險標的不同,保險賠償的條件不同。工傷保險需要3個前提條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獲得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必須發生傷亡事故。安責險依據企業的民事賠償責任,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為前提。三是法律依據不同。工傷保險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而安責險依據的則是《安全生產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四是保障范圍不同。工傷保險僅保障參保的企業雇員。安責險的保障范圍包括參保企業的所有雇員(含事實用工關系的從業人員)、社會公眾。
擴大安責險保障范圍
關鍵詞:保險;煤礦業;形式;發展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保險支持情況
煤炭工業是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基礎產業,支撐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國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中煤炭占76.9%和69.3,我國已探明的化石能源可采儲備中石油、煤炭和天然氣的結構關系為5%、91%和4%,因此煤炭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將是我國最重要的基礎能源,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也仍將是重中之重。
煤炭開采向來被認為是風險最高的行業之一。我國95%的煤礦開采是地下作業。煤礦事故占工礦企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72.8%至89.6%,2011年全國煤礦發生事故1201起、死亡1973人;除此之外,煤礦開采從業人員還大比例的遭受職業病的困擾。雖然隨著政府監管加強和企業管理逐步規范煤礦事故數據逐年降低,但我國目前煤礦業生產仍不夠安全,且煤礦企業很有可能會因一次重大安全事故而倒閉。
煤礦開采的高出險率和出險事故的高損失特征,對煤礦企業經營和安全管理帶來了很高的要求和極大的壓力。面臨這種行業特性,除了嚴格規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步提高的開采技術述評支持外,煤礦開采企業也需要事故發生后充足的對應機制,而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社會互助機制和社會管理機制,正是煤礦開采企業最需要的支持。
目前,在對煤礦企業的保險支持上,主要發揮作用的保險險種有五個:工傷保險及醫療保險、團體意外險、雇主責任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在這里首先簡要介紹一下這四種保險以及各自發揮作用的機制:
(一)工傷保險及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造成傷殘、死亡或職業病后,對受到傷害者及其家屬給予一定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措施。醫療保險是指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在這里講這兩種保險放在一起,是因為在保險業對煤礦開采企業支持的初期更多是局限于這兩種社會保險,一個提供死亡/傷殘情況下的補償,一個負責醫療費用的賠償。
作為社會保險,這兩種保險形式是強制性保險,企業主必須替員工辦理這兩種社保;如煤礦工人因工受傷、死亡或需要進行治療時,這兩種保險將給予最基礎的賠付和補償,減輕煤礦企業自身應承擔的壓力,但這兩中保險無法補償到的部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仍然應由企業承擔。
(二)團體意外保險
團體意外保險,是指是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并以此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數量保險金的保險。
該險種是企業在強制性社保之外自主為員工購買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形式體現的是一種企業關懷和員工福利;實際上如發生事故后,團體意外保險的賠償是針對員工個人的補償,獨立于煤礦企業所需承擔的責任之外,企業本身并不能因為該險種的賠付而減免其責任。
(三)雇主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即雇主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從事業務時因遭受意外導致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據雇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
對于煤礦企業來說,這種保險形式實際上是工傷保險的一種補充,因為其負責賠償的是企業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企業給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可以幫助企業負擔工傷保險進行賠償后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而如果員工沒有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工傷保險進行賠償。
(四)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當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并導致人身傷亡時,由保險公司承擔企業單位所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及相關合理的救援費用,包括人身傷亡補償和事故救援費用。
這是一個近兩年新出現的保險險種,它不同于前述幾個保險產品的廣泛適用性,可以算是針對煤礦等高危行業專門開發的一款保險產品,保險責任與雇主責任險有一定的類似,但是進行了對安全生產事故的針對性修改,例如增加了救援費用賠償責任和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減少了職業病的賠償責任。同時這個險種出現的前提是安全監管部門對高危行業的金融支持,因此自誕生就具備一定的行政強制色彩,但也需根據具體地區政策實施。
二、各種保險產品面臨的問題和矛盾
通過上文對煤礦業以及適用于煤礦業的各保險險種的認識,我們關心的問題是,在目前煤礦保險現狀下,這些保險險種在發揮作用時各自面臨著什么樣的難題,它們之間是否存在著矛盾和關聯?
(一)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
雖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政策要求工礦企業必須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但實際執行過程中并不能達到完全的執行,仍然有不少企業為了種種原因選擇不為員工投保。
除此之外,作為社會保險,這兩個險種賠付水平較低,一般僅是基本待遇項目和標準,與煤礦井下作業條件的高風險和高損失形成巨大的反差。
(二)團體意外保險
由于煤礦企業的高風險和高損失特性,團體意外保險作為一種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從盈利的角度考慮,如果沒有足夠大的參保規模并不十分愿意承保,即使承保費率厘定也將較高。另一方面則是前文中提及的,團體意外保險是一種補償類的保險獨立于企業責任之外,也正因這種特性,煤礦企業的投保積極性也不高。
(三)雇主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險由于其對企業責任的有效轉嫁,相對于團體意外險來說更受煤礦企業歡迎,但它同樣也具有保費高企業不愿意投、保費低保險公司不愿意保的問題;另一方面這個險種存在不記名投保的可能,在充分市場競爭的環境下,保險公司往往面臨著低保費、不記名、無規模等多重惡劣條件,大部分保險公司更是對這個險種的業務避而遠之。
(四)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該險種由于出現的較晚,具備有一定的強制色彩,但實際操作中更多是一種半強制和行政建議的形式推廣,很多煤礦企業并不買賬。
(五)各保險險種之間的矛盾和聯系
事實上,上述的幾個保險產品之間,保險責任和賠付范圍相互補充完善卻又多多少少存在重疊,如非專業人士很難清楚的了解各保險產品之間的差異,就更無從談起選擇合適的保險方案,實際上增加了保險業對煤礦行業支持的難度。
三、關于服務煤礦行業的保險產品組合建議
上文分析了各險種的機制和問題,而且非專業人士面對這些保險產品無從下手選擇適合自己企業的保險方案,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建議如下:
首先,加強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強制執行力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這兩個險種必須得到完全的貫徹參保,只有這樣煤礦企業的員工才能得到基礎的保障,即使在沒有其他保險的情況下也不會出現員工無處索賠或企業因事故倒閉的局面。
其次,商業保險應由雇主責任險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進行過渡和普及,雇主責任險作為一種適用性非常廣的商業保險并未完全考慮到煤礦生產企業的特征,同時由于其投保率一直沒有辦法得到較大的提高,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也很低;而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推廣為背景的安全生產責任險,一方面更具有針對性,另一方面以強制性手段推廣可以保證巨大的規模吸引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
最后,有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以在上述險種安排下選擇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保險,增加員工福利和企業關懷,進一步增加抗風險能力。
四、政策建議
煤礦業作為重要的能源行業,在國家的發展中起著必不可少的作用,所以在煤礦業的發展中政府的參與和監管是必不可少的。保險行業在煤礦業中的發展也必然會受到政府的支持和監管,下面探討一下政府在煤礦保險業中應當起到的作用:
(一)政府對保險業的推廣普及作用
目前保險業對煤礦企業提供支持和服務存在的一大重要難點就是普及程度低,一方面造成了大量的煤礦企業沒有納入保險保障范圍,另一方面低普及率給保險公司帶來了經營壓力,無法實現保險的大數法則,是一個雙輸的局面。因此政府部門應該充分發揮作用,通過強制的手段保證參保率。
(二)政府監管作用
發生問題之后政府對保險公司的監管。當煤礦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時,我們所引入的保險機制能否及時有效的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這也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不僅要靠煤礦生產單位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協調,政府的監管作用也很重要。
政府在這個時候應當正確的對煤礦事故進行調查,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同時也要監督和協助保險公司一起完成對事故后受害人員的利益的補償,從而把保險在礦業中的作用發揮出來。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現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保或按工種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現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現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保或按工種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現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關鍵詞:雇主責任險;市場;政府
一、引言
雇主責任險是財產保險中的一個重要險種。推廣發展雇主責任險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時免受因巨額賠償而帶來的經濟上的災難,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時的救助。正所謂一舉兩得。然而這么好的一個險種在我國卻難以推廣發展?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也是以法律強制方式來實施的。我國雇主責任保險開始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恢復保險以后,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雖已有了顯著的發展,但與西方國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據美國1993年統計數字,美國員工賠償保險的凈保費收入占總財產和責任險保費的13.8%,而中國2003年總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僅占全國財產保險總保費的4%,從而推之雇主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還不及4%。
我國雇主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特別是有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缺乏力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雇主責任法,勞動法僅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集體企業,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業雇員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造成保險人在經營雇主責任保險時,一般只能以民法為法律基礎,以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合同作為法律依據。更沒有員工賠償法方面的相關規定,而美國在1908年就已經出臺了第一部《員工賠償法》。加之,各企業雇傭合同條文不夠完善、規范,彼此之間差異較大,賠償標準也不統一,進而也不利于雇主責任保險的經營和發展。
當雇員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通常都會與雇主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雙方都需要花費大量精力來弄清事實,確定賠償方案。如果賠償方案得不到雇員或雇員家屬的認可,就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甚至由于一個案件得不到妥善的處理而影響整個生產活動,這個時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則可以把一切麻煩交給保險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責任險還可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擔的責任通過商業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證企業全心全力投入到生產建設領域。
那么聽起來這么好的一個保險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發展?在一些煤礦發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責任險發展可謂舉步維艱。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這一現象?在發展雇主責任險的過程中政府該如何發展其作用?論文從煤礦業入手,力圖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研究為開發煤礦雇主責任險找到突破口,使得這一險種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為政府減輕財政壓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責任險在山西煤礦業的發展現狀及原因
有這么一則事例:從臨汾到介休,越野車在山路上一路顛簸,山西省保監局的孟處長給記者講了個真實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礦發生事故,有20多位礦工遇難。當保險公司的人到達現場時,愁腸百結的縣長像等到了大救星,可當他得知僅有1名礦工買了保險后,頓時頹然無語。同行的山西臨汾人保業務經理小賈告訴記者,僅這條路兩邊的山溝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礦。“現在的煤礦企業保險意識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銷保險,路難走不算什么,關鍵是‘臉難看,話難聽’。”大型國有煤礦的安全狀況好,事故率低,這些企業認為自己能夠解決安全問題,對商業保險的依賴性不高。鄉鎮煤礦的采煤工藝落后,風險集中,但受利益驅動,承包者不愿意額外增加對礦工的安全投入。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索賠時,必須向保險公司出具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罰,所以礦主們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責任險在山西各個煤礦里發展的狀況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產生這些狀況的原因了。首先,從保險意識談起,煤礦一般都設在一些相對落后的邊遠地區,來礦上打工的相對來說文化程度較低,他們甚至連什么是保險都說不清,更別談為自己買份保險來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數礦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會去花這個錢甚至可以說不敢去花這個錢,吃力不討好的事是沒有人會做的,他們認為只要為工人上了工傷保險就沒事了。工傷保險無疑成了阻礙雇主責任險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第二,從保險公司談起,由于雇主責任險保費較低,而出事率卻極高,相對于其他保險產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誰也不愿在這么燙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則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產品時,產品單一,并沒有有效區分不同的風險種類,不能滿足不同煤礦不同地質結構的要求,不能滿足不同規模、不同安全條件的煤礦企業的要求,也不能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結果是產品供應和市場需求難以吻合,市場需求得不到滿足。第三,從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門之間往往缺乏有效的聯系,對保險業監管不力,對其發展難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責任事故發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擔者,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壓力,社會管理風險難以有效轉移。這就形成了惡性循環,結果使得政府發喪,雇主責任險也難以發展。
三、發展煤礦雇主責任險需要政府與市場“雙輪驅動”
雖然發展煤礦雇主責任險離不開政府的支持,但煤礦雇主責任險的經營仍需要以市場機制和商業化運行為主。如果單純依靠政府,責任事故發生后的財政壓力仍然很重,政府會面臨較大的風險,目前存在的“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局面仍無法改變,政府的社會管理風險難以有效轉移。因此,煤礦雇主責任險不能純粹運用社會保險的方式經營,而只能根據其強制性商業保險的性質來選擇其經營模式。
運用市場機制來發展煤礦雇主責任保險是保險業市場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過市場機制,可以適應煤礦企業保險市場分化和保險需求多樣化的要求,使保險產品更加貼近市場,更加人性化,保險服務更有針對性。通過市場機制,可以充分發揮保險的作用。應利用費率杠桿,激勵煤礦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利用保險的防災防損功能,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強化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利用保險的風險管控專業優勢,吸納相關部分的人才優勢,通過風險監測,事故調查等,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提供風險顧問型的服務;利用市場規律和商業手段,探索保險與安全生產的結合點,促進保險在安全生產方面發揮其獨特的作用。
利用市場和政府“雙輪驅動”推動煤礦雇主責任險發展,關鍵是要掌握相關各部門之間的關注點,尋找結合點,通過體制創新,構造相應的機制,充分發揮市場與政府的各自優勢,形成合力。尋找結合點,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減輕政府壓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對煤炭安全生產的管理,充分發揮保險業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利用保險服務于地方經濟建設。二是能夠調動煤炭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加強《煤炭法》等法規中的關于建立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執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工作。使保險融入企業的管理活動之中,不僅發揮事后有補償,還可發揮事前預防作用。真正為煤礦經營者分擔風險。四是有利于促進煤礦雇主責任險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適應市場的變化,滿足市場的需求。
鑒于此,結合山西煤礦雇主責任險的開展情況,可以采取兩種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產部門組成專門的保險公司,利用其行業優勢,為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其優點是簡便、易于操作;不足是無法真正有效地調動公司進行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的積極性,同時容易導致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目前經營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仍難徹底解決;二是設立專門的煤炭行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其優點是可以對全省煤礦企業的保險進行統籌規劃,以一種全新的機制實現市場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結合,有利于政府對保險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并探索出一條推動責任險發展的新路。
四、結論
發展雇主責任險可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擔的責任通過商業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證企業全心全力投入到生產建設領域。更為礦主解除了發生礦難后的處理問題。也有利與保險公司從中獲利。可以說是一舉多得的好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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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保監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在全省礦山企業全面推行雇主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
通知說,根據《煤炭法》等相關法規,我省各礦山企業除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以外,必須為應保人員按年度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各保險公司均可經營礦山企業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保險業務由各財產險公司經營。企業可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并由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辦理時,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標準,保險費由投保企業統一支付,不得向職工攤派。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應平等協商,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湖北保監局有關人士介紹,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安全保障體系和防范機制不健全,事故發生后往往給地方政府和企業造成沉重負擔。引入保險公司參與企業風險管理,一方面可利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等經濟杠桿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及時賠付可在災后重建、維護社會安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荊楚網-湖北日報·梁曉瑩 余輝
一、認真規范和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規范。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493號令和省政府即將出臺的《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針對近年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對事故調查的程序、內容和調查報告、責任追究的落實等進行規范。
2、認真做好工礦企業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職責,做好市局直管的41家工礦企業事故及全市范圍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提高事故調查工作質量。
3、認真做好區縣調查事故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區縣規范事故調查工作,提高事故調查工作質量。法規科牽頭對區縣調查事故報告進行審查,提出意見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后,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區縣事故調查組。區縣事故調查組根據市局意見修改并報區縣政府批復后,正式報市局備案。
4、抓好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重點抓好市直管企業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同時做好對全市事故責任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5、組織編寫近年來我市事故案例選編。為各級安監部門和企業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訓,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參考。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1、辦好《安全生產》雜志。會同中國安全報記者站努力辦好《安全生產》內部刊物,使之成為安全宣傳的重要陣地和載體,加強溝通交流的重要平臺,提升安全宣傳的廣度、深度和層次,促進安全文化建設,更好地服務于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各區縣局、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參與和支持《安全生產》的編輯出版工作。
2、加大媒體和社會宣傳力度。抓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點工作的報道工作,加大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正反兩方面典型的宣傳。加大對安全生產非法和違法行為的處罰和曝光力度,對重大處罰案件實行在安監網站和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發揮安全監管的威攝和警示作用。加大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力度,在市主要媒體開設公益宣傳欄目,促進全社會安全意識的提高。
3、認真組織好“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進一步創新內容和形式,提高活動成效。把“安全生產月”與建局十周年慶祝活動相結合,開展一系列回顧展望、宣傳教育、競賽比武、書畫攝影等活動,進一步增強安監系統干部職工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三、進一步規范和做好法制工作
1、加強法制建設基礎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全市安監系統法制工作的意見,對有關法制工作組織、制度和程序進行規范。指導督促區縣安監部門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法制宣傳工作,對各級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備案審查工作。組織編寫2010年以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文件匯編》。
2、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抓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裁量標準的貫徹和落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總局頒布的新行政執法文書,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和執法文書使用。市局和區縣局要組織好執法卷宗檢查評點活動。抓好行政執法質量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3、做好局案審委日常工作。依法做好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認真做好行政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安監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質量。做好重大處罰案件備案工作,各區縣安監局對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證照的行政處罰,要按規定及時向市安監局備案。
四、抓好安全文化、安全社區和班組安全建設
1、抓好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全市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指導,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年內市局再重點培育申報2-3家省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和5-6家市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每個區縣培育1-2家縣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并通過召開現場會交流會等形式,發揮好示范企業的典型帶動作用,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2、推進安全社區建設。認真貫徹市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社區建設的意見》和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對安全社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督促指導工作,積極推進我市的安全社區創建工作。3月底前每個區縣選擇2個安全生產基礎較好和有創建積極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試點,重點培育,取得經驗后再穩步推開。市局年內將選擇15個鄉鎮街道申報省級安全社區,5個鄉鎮街道申報國家級安全社區。有條件的區縣可以整體啟動安全社區的創建工作。
3、切實抓好班組安全建設。加強班組安全建設是“安全生產基層基礎深化年”一項重要工作,也市政府確定的今年全市安全生產四項重點工作之一。年初省安監局、省總工會、團省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意見》(魯安監發〔2011〕16號),市里已進行了轉發。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作好宣傳發動工作。搞好典型引路,建立激勵機制,提高創建積極性,扎實開展好“四項活動、四項建設”,夯實基層基礎工作。從今年起,省里每年評選100個安全生產優秀班組進行表彰獎勵,并從中選出10個班組和10個班組長作為“雙十佳”班組和班組長,由省總工會、團省委分別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我市也將每年評選80個左右優秀班組進行表彰,并推薦特別優秀的班組和班組長參加省里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