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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的程序優選九篇

時間:2023-07-21 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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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的程序

第1篇

論文關鍵詞 民間借貸 強制執行 效力公證

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申請,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進行審核后而出具的依法予以證明真實性、合法性,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非訴活動。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一項常規的公證業務,但實踐中因該項公證適用法律較為繁雜、辦證風險較高,再加上當事人知之甚少,導致該項公證成為了公證業務中的“雞肋”,近幾年鮮有當事人來辦理。

但隨著溫州成為了金融改革試驗區,我市各區、縣紛紛成立民間借貸中心,政府開始積極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而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做為保護民間借貸債權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漸漸地從“幕后”來到了“臺前”。那么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實踐中的作用有哪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民間借貸合同又應具備哪些條件?我們在辦理該公證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現筆者就相關法律的規定并結合實踐情況作以下闡述。

一、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作用

溫州地區民間資本雄厚,民間借貸十分活躍,自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打官司,不僅浪費時間和金錢,也牽扯當事人很大的精力。而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作為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好處多多。

(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當事人申辦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公證機構將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是否完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等進行審查,并指導當事人完善合同,使之內容更具真實和合法,從而規范了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二)強化證據效力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借款人給出借人出具借條、借據,或者與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借款協議等,雖然也具有證據作用,但這些債權文書往往隨手所寫,不規范也不完整,雙方容易為有無發生借貸、借貸本金數額多少、借貸利率高低、擔保責任是否成立等發生糾紛,其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其中證據不力、證明效力不強是主要問題。《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問題,強調經過公證的書證,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由此可見,經過公證的民間借貸債權文書具有很強的證明效力,這將大大地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

(三)增強借款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主張申辦公證的大多是出借人。出借人主張辦理公證,目的就是防止今后發生糾紛,防止借款人賴賬,防止擔保人推脫擔保責任。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后,因公證文書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借款人、擔保人無可抵賴,如果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故可促使借款人自覺按約履行義務,這將有效地保障出借人實現債權。

(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民間借貸合同經過公證但未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該公證文書只具有證據效力,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到期未清償債務,出借人仍需提起訴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訴至法院,從受理、審理到判決,時間通常比較長。有些借款人為了賴賬或者拖延還款時間,故意躲避“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不得不用公告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一起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明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過這么折騰,半年時間都無法使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還有的借款人利用這個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致使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如果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就可以避開訴訟程序,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對出借人實現債權是十分有利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采取強制性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包括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性措施,也包括拍賣、變賣、變價等處理性措施,從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

二、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條件

既然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好處甚多,那么一份民間借貸合同具備了什么條件,才能賦予其執行效力呢?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九條和《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一份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民間借貸合同本身就是債權文書,而且標的只是給付貨幣,因此,這個條件對民間借貸合同來說是不成問題的,當屬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范圍。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民間借貸合同已經公證機構公證,在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明確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對償還借款也無疑義。但是,民間借貸合同在公證后,也可能發生債權債務爭議,如借款人主張已經償還一部分借款,而出借人說全部沒有償還,那么就會產生糾紛。對此類糾紛,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出具執行證書。在出借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時,雙方當事人對清償借款及其支付利息無疑義的,公證機構應當出具執行證書。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這是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表明債務人在公證時就自愿接受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必須有債務人在債權文書中載明,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如果公證債權文書沒有載明這種承諾,公證機構就不能出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更不能出具執行證書。所以,在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必須還要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這樣公證機構方可辦理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三、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辦理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來分析,民間借貸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最容易出問題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踐性與承諾性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條規定說明,民間借貸合同屬于承諾性合同,出借人與借款人經協商達成借貸協議并簽訂合同(包括借據、借條等),此時民間借貸合同成立,但不一定已經生效,只有出借人把出借資金交付借款人時,該借貸合同才生效。

在公證實踐中,公證員如果把民間借貸的承諾性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進行公證,這就會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出現《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規定中的“確有錯誤”,結果會造成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筆者主張,應當將民間借貸分為承諾性債權文書與實踐性債權文書兩類情況進行公證。出借人未提供借款資金的,作為承諾性合同公證;借款人已經提供借款的,作為實踐性合同公證。在做實踐性合同公證時,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已經交付借款資金的證據,如借款人出具給出借人的“收條”、銀行匯款憑證等,以證明借貸合同已經生效。

(二)利息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在借貸發生時的基準利率而不是浮動利率,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在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時,應當按照這條規定處理相關利息問題。

1.高利貸問題。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4倍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超過部分屬于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和支持。

2.預先扣除利息問題。預先扣除利息俗稱“抽頭”,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時就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為。《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無論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無效行為。

3.復利問題。復利是出借人將應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計算利息,俗稱“息加息”、“利滾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復利僅是利息的計算方法,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采取這種方法計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符合合同自由原則,應當受法律保護,但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的,應當作為高利貸處理。

4.逾期利息問題。《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是借款人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但是,正常利息與逾期利息合計不得超過“4倍利率”,法律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5.違約金問題。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利息同時約定違約金,或者只約定違約金的,合計或單獨計算均以不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為限,而超出部分則不予支持。

“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是處理民間借貸利息的基本準標準。當事人約定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超過這個限度的,公證員應當勸導當事人降至“4倍”以內,當事人不同意降至“4倍”以內的,不得予以公證,更不能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否則,人民法院將以“確有錯誤”為由裁定不予執行。

四、虛假借貸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發現,在借款人是多債主的情況下,一些多債主借款人為了個別出借人多于其他債權人分得其財產,兩者相互串通,出具假借款合同,將小額借款假造為大額借款,也有些借款人給沒有發生借貸關系的所謂的“債權人”簽訂假借貸合同,由所謂的“債權人”分得其財產后返還給借款人。為了以假亂真,強化假借貸合同的證據效力,這些當事人往往申請公證。當事人出具假借貸合同很方便,雙方又一致承認,公證員一時也難以發現,于是發生“虛假公證”,甚至“虛假訴訟”。“虛假公證”不僅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公證秩序,公證員應當嚴加防范,確保公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五、關于強制執行的相關問題

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是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案件的最終環節,同時對于債權人而言,這也是實現債權的關鍵一環,這關鍵的一環中更有許多需要我們注意的地方。

(一)公證機構審查事項

公證機構在接到當事人要求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時,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1.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事實確實發生。

2.出借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借款人是否依照民間借貸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3.借款人對借款合同約定的償還借款義務有無疑義。

此外,因現行法律未對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前核實債務人是否違約的程序作出規定,因此,公證機構核實的程序和認定的權限主要源于當事人事先的約定。基于此,公證機構在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時,應建議當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內容:“公證處或出借方對借款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還款義務的核實方式為[(1)公證處信函核實方式;(2)公證處電話核實方式;(3)借款人履約備案方式;(4)查詢指定賬號轉賬情況的核實方式(可由公證處任選一種)]。借款方對履行情況有異議的應及時提供有效證據,否則視為沒有異議。”在合同中應注意預留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指定查詢賬號等詳細情況。有了上述約定,公證機構出具執行前的核實程序變得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強,且簡單易行,易為當事人接受認可。

(二)出具執行證書的內容

《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三)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和申請法院執行的期限問題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此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超出這個期限,又無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法院將不予執行,那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就會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由此可見,債權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在申請執行二年期間屆滿前提出。

(四)執行證書是否出具的情況

1.借款人確實沒有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且無疑義的,應當依法簽發執行證書。

2.借款人履行部分還本付息義務,仍有部分沒有履行,且對沒有履行部分沒有疑義的,公證機構在扣除已經履行的部分外,對沒有履行部分,簽發執行證書。

3.當事人對債權債務有爭議的,可以進行調解,或者告知出借人通過訴訟程序或者其他途經解決爭議,但不能簽發執行證書。

六、民間借貸強制執行公證的失落與挽回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民間資金的不斷積累,民間借貸正在由生活需求型向生產經營需求型轉變,至今大量出現,且面廣額大,呈現前所未有的頻繁和活躍,特別是在正規金融服務供給總量不足的情況下,民間借貸成為銀行貸款之外的第二大融資,為我國民營中小微企業以及個體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支持。據有關部門預測,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資金量非常龐大,2011年中期余額達3.8萬億元。然而,絕大部分民間借貸沒有采取公證方式保障債權,更少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而是選擇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第2篇

【關鍵詞】借款合同;司法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9-113-01

一、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為例,概述2012年――2014年二審借款合同案件收結案基本情況

哈爾濱市法院民四庭二審借款合同案件收案數量呈大幅度上升趨勢,結案趨勢平穩。2012年合同收案428件,其中借款合同178件,占合同案件的41.59%;2013年合同收案384件,其中借款合同190件,占合同案件的49.50%,比2012年上半年上升7.91個百分點,;2014年合同收案476,其中借款合同264件,占合同案件55.46%,比2013年上升5.96個百分點,比2012年上升13.87個百分點。

二、收案數量呈大幅度上升趨勢的主要原因

(一)哈爾濱市經濟發展狀況良好

三年來,哈爾濱市經濟發展呈穩步上升趨勢,市場更加活躍,外部投資增加,必然導致合同糾紛增加,法院的借款合同案件也隨之增加。

(二)誠信的缺失是借款案件增加的又一重要原因

現實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履行約定的能力,但看到別人住進了樓房,開上了汽車,出于投機和行樂消費心理的支配,隨意找人擔保大量借貸,對利息多少一概不問,只要能借到錢就行。還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經營虧損而無法按約定償還借款,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造成混亂,導致訴訟案件頻頻發生。

(三)擔保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民間借貸案件多發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懂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后果,出于意氣或面子隨意擔保,又無財產,一個人又給多人擔保的現象;有的原告則認為有擔保人怕啥;部分放貸人不但將自有資金用于放貸,而且將親友、同學、同事、老鄉等的積蓄借來再貸出,甚至高利率借出;結果造成借貸白條。特別是當個別人啟動法律程序時,很多債權人為了能夠參與債務人的財產分配,紛紛到法院訴訟,從而引發群體性案件。

(四)法律、法規不斷完善

法律、法規的完善消除了市場交易規則的分歧,把紛繁復雜的市場經濟生活納入了統一、有序的運行軌道。《合同法》頒布后,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一步得到規范,使得許多從前法律沒有規范的合同行為受到了規范,也使得合同當事人能夠找到保護自己權益的有效途徑。

三、對于借款合同的司法分析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居民收入持續增長,民間個體閑散資本逐漸增多。但由于金融市場不夠發達,投資回報率低,個人理財能力又有所欠缺,正規的金融市場不能有效吸引個人投資。自行創業等其他投資渠道受到政策、財力和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資金持有人不敢、不能也不愿盲目投資,在無好的投資渠道情況下,民間借貸由于操作簡單、回報率高就吸引了部分資金持有人,由此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持續上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表面看似簡單,主要證據不過是一紙借據,但隱含在背后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復雜,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

(一)社會誠信缺失借貸還款率低

借貸的基礎是誠信。而目前我國社會誠信水平不高,多數人只顧追求自身經濟利益而喪失道德底線。“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演變成了“欠錢的是爺爺,借給錢的是孫子”。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借款之時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卻有意大肆借款,有的當事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有的當事人為了騙取借款訂立自己無法履行的還款期限,諸如此類行為實際已經涉嫌詐騙。

(二)被告不應訴造成客觀事實難以查清

雖然大部分案件客觀事實與借條等書證記載一致,但由于借款糾紛案件的起因復雜多樣,即便雙方到庭法院也不一定查清相關客觀事實,書面證據的背后是投資還是借款,是賭債還是正常借貸,是真實欠款還是被逼打條,往往很難查清。加上此類案件被告不應訴的多,查明的結果與客觀事實有時可能完全相反。公告送達案件多且審理周期長。借款糾紛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債行為,行蹤不定,很難找到。另外,此類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約占60%,遠遠高于民事案件整體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比例。

(三)借款糾紛案件表面看似簡單,主要證據不過是一紙借據,但隱含在背后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復雜,隱性非法活動多法官卻無法作為

部分民間借貸案件涉嫌放高利貸,但由于高額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時預先扣除或者在借條上直接約定以本金方式歸還,有的是重復打借條卻未載明借款日期,因此單憑借條內容有些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對于賭債以欠條形式加以確認的案件,雖然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法官一般不會采信被告的抗辯意見。有的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進行虛假訴訟。對于這些隱藏于訴訟背后的非法行為,法院難以查明也無法規制。

(四)要加強公民誠實信用觀念和投資風險意識對借款人擔保人設定擔保或抵押,并要到相關機關辦理擔保或低押手續,避免可能導致血本無歸的后果等方面的教育

第3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直接融資方式;間接融資方式;評價

一、引言

資金是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血液,關系著企業的生存發展。對于籌資者來說,如何籌集生產發展的資金是籌資者必須考慮的問題,尤其是對于中小企業的籌資者顯得更為重要。當前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影子銀行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為中小企業提供了取得資金的新渠道,使得中小企業在融資方式的選擇中有了更多的選擇。影子銀行通常指的游離余銀行體系之外,從事類似于傳統銀行業務的非銀行機構。它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結構型融資工具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廣義上來看,影子銀行可以界定為機構、機制、產品種類、業務種類、實體、金融衍生工具、金融創新等。中小企業為了盡快獲得資金,通常選擇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公民與組織之間進行的借貸。當前,民間借貸正在我國逐步興起,成為中小企業的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本文在對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向銀行借款這些傳統直接融資方式和間接融資方式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對民間借貸的優勢與劣勢進行分析。

二、民間借貸優勢與劣勢分析

(一)民間借貸的優勢分析

1.能夠較為容易和迅速地獲得資金。銀行貸款對貸款人的條件要求較為苛刻,一般對貸款人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營運能力、發展能力進行評估,以確定貸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而確定貸款規模。中小企業通常盈利能力較弱,償債能力較差,銀行一般不愿意將資金貸給中小企業,使得中小企業融資更加困難。同時,銀行貸款經歷的程序較多、取得貸款的周期較長。當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后,要進行貸款審批,審批后還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因而取得貸款通常周期較長。加之,商業銀行出于貸款安全性的考慮,通常會在借貸款協議中加入限制性條款,而這些限制性條款對于公司的進行活動進行了限制,也影響了公司的借款使用效果。民間借貸由于是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公民與組織之間的借貸,通過民間借貸獲得資金的時間相對較短,限制條件相對于銀行來說相對較少,程序相對簡單,特別對于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來說是一種能迅速取得資金的融資方式。

2.發生的籌資費用較低。籌資費用是指為籌集資金而付出的代價。在傳統的直接融資方式中,發行股票以及公司債券需要支付高額的發行費用,向銀行借款需要支付手續費。在民間借貸中,所付出的籌資費用相對較低,不需要支付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費用,也不用像銀行借款那樣支付高額的手續費。

3.優化資源配置。民間借貸作為影子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管相對較少,公民、法人、企業之間能夠進行自由借貸,有助于促進閑置資金的利用,優化資源的配置。

(二)民間借貸的劣勢

1.資金成本較高。資金成本是籌集和使用資金的成本,表現為資金的價格,這是由資金的供求因素共同決定。由于當前銀行貸款程序復雜,貸款較為困難,不容易獲得。因此對民間借貸的需求加大,在民間借貸資金供應量相對穩定的情況下,資金的供求關系表現為供不應求,因此資本的價格會提高,即民間借貸的利息率會提高。當前,在民間借貸需求旺盛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月息利率平均為2.5%,年利息率高達30%甚至更多,這遠遠高于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雖然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出臺了采用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準利率4倍為界,否則就算為高利貸,但當前民間借貸的利率已遠遠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4倍,這無疑加大了企業融資的成本。

2.加大了公司的經營風險。采用民間借貸方式籌集資金,要承擔定期支付本息的義務,由于當前民間借貸的融資成本高,例如當前以民間借貸年利率30%來算,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利潤率很難達到30%,并且還要在到期償還本息,使得企業背負著巨大的償債壓力,增大了企業經營的風險,特別是當企業經營業績不佳時,很容易引發企業破產清算,以及中小企業主“跑路”逃債。

3.對公司信譽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如果企業到期不能按時償還資金,會對企業的信譽產生不利影響,不利于企業未來的在市場上進行融資,也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4.籌資具有不穩定性。在高額的籌資成本下,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加大,使得企業破產、逃債的可能性加大,使得民間借貸的資金鏈很容易斷裂,使得這一融資方式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

參考文獻

[1]彭韶兵.財務管理[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

第4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擔保;公證

中圖分類號:D96.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間以及這三者之間存在的資金融通行為稱為民間借貸[1]。自古以來,民間借貸就存在于我國社會中。而對于民間借貸,不同階段的社會均有著不一致的認識。近年來,由于國家出臺了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政策,因此使民間借貸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并大幅度地增加了民間借貸的業務量。有資料說明,近年來我國出現了數量相當多的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產生以上現象的原因為:改革開放使人民群眾的經濟收入普遍升高,從而使民間資本的投資保值需求逐漸增長;我國相對滯后的金融體制導致中小企業的融資較為困難。融資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尤為重要,而正確地引導民間資本的投資保值,并公開民間借貸的擔保業務,則能夠對國家的指導監督起到促進作用。據報道,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國家銀監會已批準設立貸款公司,不僅減輕了對民間借貸行業的束縛,而且使我國金融市場的氛圍得到活躍,同時為公證工作提供了發展機會。

一、存在于民間借貸行業中的問題

1.不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具有相對較強的自發性,而政府卻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規范。若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則會產生諸多鉆法律空子的情況。而正確認識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有效方法是在擔保業務中進行公證工作,若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得到完善,則會使公證工作得到良好地發展。

2.監管不足

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監管制度相對而言發展較為緩慢且落后,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2]。尤其是在對機構信息來源進行監管時,較低的技術水平嚴重地影響了數據的可信度與可靠度。若民間借貸不經過政府合理、正規地安排與規劃,并根據我國目前的監管方法,監管部門則很難獲取其真實情況。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主體具有較強的廣泛性,因此,監管部門應尤其注意這方面資金來源的合理性。

3.信用危機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良好的信譽對于企業而言尤為重要。民間借貸行業的規模較小,若政府沒有對其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徹底地完善,則會導致其發生情況極為嚴重的信用危機。因此,應對民間借貸擔保業務進行公證,才能更好地避免以上情況發生。

二、在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進行公證的必要性

“一對一”、“擔保抵押”、“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公證部門進行公證”是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基本運行過程[3]。某個出借人對應某個借款人,或者經一致協商后幾個出借人對應一個借款人,即“一對一”;借款人將車輛、房產等抵押提供至出借人名下,即“擔保抵押”;擔保公司給予出借人連帶責任的擔保,允許借款人逾期不償還借款,而擔保公司則在三天內承擔起無條件代償的責任,即“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擔保公司、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三方一起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一旦借款人不按相關約定將借款本息進行償還,則出借人可以不用經過訴訟程序,并借用公證機構出具的執行證書直接向有權處理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款。

在以上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基本運行過程中,有效地規避了“非法收集公眾存款”與“非法集資”的政策風險,并取得借貸雙方的認同。該運行過程不僅使投資擔保市場得到繁榮地發展,而且為我國開拓公證工作提供了機會[4]。然而,實際上,由于部分擔保公司的宣傳較為模糊,而且對于公證工作,借貸雙方均有著較高的期望,對公證的認識也較為模糊,甚至認為只要經過了公證,借款就能夠安全地收回。因此,若想更好地發展民間借貸擔保業務,則應該進行公證工作。

三、民間借貸擔保業務公證工作的注意事項

1.注意公證過程中的告知問題

由于人們對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公證工作仍未有全面地認識,因此,在實際擔保公證工作中,應根據相關規則進行告知外,還應將以下幾點進行告知:①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作用的債權文書的后果以及法律意義;②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期限以及具體程序;③應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供給公證機構,以便順利地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2.注意公證受理中的資料審查問題

①審查擔保公司的資質。只有經過國家工商管理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擔保公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才能夠使用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并將相應的民事責任進行承擔;而擔保業務不在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此類公司并不能進行民間借貸擔保,且無法使用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②審查借款方。公證單位應對借款方(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狀況以及財產等資料進行嚴格地審查;若借款方為法人單位,則應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進行審查。③審查借款人的人是否公證地代簽。公證方應對借款方人簽訂的委托書進行仔細地審查,并明確當事人的各種權利,④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證方應注意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各種細節,以免產生后患。

四、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在我國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仍然存在著正規約束缺乏、經營手段不規范以及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但是可以采用公證工作將因民間借貸產生的訴訟、糾紛問題進行解決并減少,從而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與此同時,若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則會激發其繼續從事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民間借貸行業在政府中重視度較低的狀況進行彌補,從而能夠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起到進一步地促進作用。將公證機制進行完善、健全,才能使公證法律的效力在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得到充分地發揮,從而使我國民間借貸行業能夠得到更為長遠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李能武.公證與民間借貸[J].法制與社會,2015(09):96-97.

[2]張捷平.民間借貸公證中需要注意的問題[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6,29(02):70-72.

[3]劉永奇.淺議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的公證工作[J].鄭州師范教育,2014,03(05):94-96.

[4]焦b.民間借貸公正淺析[J].法制與社會,2015(05):105-107.

第5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監測工作 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

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參考文獻:

[1]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

第6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監測工作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第7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監測工作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超級秘書網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參考文獻:

[1]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

第8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監測工作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第9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監測工作 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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