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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貨概念優選九篇

時間:2023-07-31 16: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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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貨概念

第1篇

關鍵詞:股指期貨;監管;風險

股指期貨是金融期貨中產生最晚但發展最快的品種,誕生伊始就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把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帶向了新的高峰。我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通過開展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能夠有效地防范系統性風險,以相對較低的轉軌成本促進資本市場的成熟和完善。隨著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成立和滬深300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推出,我國資本市場將告別只有現貨沒有期貨的歷史,而股指期貨作為首推交易品種也成為熱門話題。

1股指期貨概述

1.1股指期貨的概念

股票指數期貨(stockindexfutures)簡稱股指期貨,是一種以股票指數為標的物的金融衍生產品。目前世界上有37個國家和地區推出了股指期貨。在此背景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掛牌成立,并在成立后迅速于2006年10月30日推出滬深300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根據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律及我國資本市場現狀,股指期貨交易的正式推出近在咫尺。

我國股票市場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在上市公司數量、市場總量、交易量、上市公司數量、運作基礎設施等方面都已初具規模,截止至2008年11月21日,我國境內上市股票數量已達1648只,股票市價總值達13.8萬億元,上市證券數2143只,初步形成了現代證券市場的基本運作架構。但作為一個新興市場,我國股票市場同時也存在系統風險大,投機氣氛濃,股價波動幅度大等特點。

國外多年的實踐研究表明,股指期貨不但可以使資本市場更加有效率和更加健全,而且同時有利于提高社會總效率,增強金融系統抵抗總體金融風險的能力。在此種情況下,積極創造條件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充分發揮衍生品的價格發現、套期保值、分散和轉移風險的功能,對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提高市場效率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1.2股指期貨的基本特征

(1)合約標準化;

(2)保證金交易;

(3)每日無負債結算;

(4)交易集中化;

(5)T+0雙向交易;

(6)提供較方便的賣空交易;

(7)交易成本較低;

(8)市場的流動性較高。

1.3股指期貨的基本功能

一般來說,期貨交易的功能有兩個:一是價格發現功能,一是套期保值功能。作為金融期貨的一種,指數期貨也具有這兩個功能,同時股指期貨還具有風險管理和轉移功能及資產配置功能。

1.4我國股指期貨交易現狀

我國曾在1993年進行了股指期貨交易的嘗試。1993年3月10日,我國的海南證券中心開辦了以深圳綜合指數為標的物的股指期貨交易。由于當時我國的股票市場才剛剛起步,規模太小,在運作上又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之處。深圳綜合指數經常大幅波動并容易被人所控制,從而深圳綜合指數期貨交易只維持了半年即被中止。股指期貨交易的最初嘗試以失敗而告終。

自2006年以來,中國證監會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原則,積極籌建金融期貨市場。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準,由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發起設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并于10月30日迅速推出滬深300股指期貨的仿真交易活動。

在滬深300股指期貨仿真交易合約設計上,每一合約的合約乘數為每點人民幣300元。合約價值為股指期貨指數點乘以合約乘數。合約交易的最小變動價位是0.2點指數點,交易報價指數點須為0.2點的整數倍。合約的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的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連續的季月,共四期,同時掛牌交易。每日漲跌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其中,熔斷價格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最低保證金水平由交易所確定,到期交割方式為現金交割。交易指令分為市價指令、限價指令等指令類型,所有指令當日有效;交易結算方面,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等;交易風險的控制方面,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

2對監管部門的建議

(1)健全市場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期貨市場相關法規。

股指期貨是一把雙刃劍,投資者既可以利用其套期保值的功能規避股票現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也可以利用其杠桿效應進行過度投機。因此需要監管機構建立嚴格的監管制度,預防和打擊股指期貨市場發展初期的過度投機,穩定整個市場。在法規體系上,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主要依靠《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規范著市場的制度體系。針對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推出,管理部門先后出臺了《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也頒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等交易所規則。但應該看到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從長期來看,應按照國際慣例,制定股指期貨的監管、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的具體法律規定,從而形成在統一期貨法規下證監會依法監管與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貨監管體系。

(2)加強投資者教育工作,從制度安排上防范市場風險。

金融期貨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成效如何,事關金融期貨的平穩推出、功能發揮和長遠發展,是各項準備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期貨在國際上雖然發展比較成熟,但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廣大投資者還比較陌生。金融期貨專業性強、風險程度較高,其投資理念、風險控制與現貨市場有著本質的區別,在交易標的、風險特征和運行規律方面,與商品期貨也有很大不同。要通過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增強對金融期貨的風險意識,提高投資決策的水平,樹立科學的投資觀念,使投資者理性參與市場。對于金融期貨要堅持正確的導向,既要看到投資機遇,更要看到市場風險。要幫助和促進投資者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建立健全風險內控機制,提高市場操作水平,充分認識金融期貨的特點,客觀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學理性的投資決策。

(3)建立突發風險的管理機制。

不可抗力造成的風險、國際游資的沖擊以及由于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因素產生的風險變動,影響投資者對價格的合理預期,特別是突發的或偶然事件的發生,會帶來很大的風險。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變動過頻或者政策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可同程度上對期貨市場的相關主體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影響,造成不可預期的損失,進而引發風險。政府的適度干預主要包括政策指導、修改法規、人市交易和出資救市等,嚴控操縱市場行為,預防突發的市場風險。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基金,適時平抑市場突發風險。

3對投資者的建議

(1)仿真交易有別于真實交易,股指期貨真正推出時需謹慎投資。

雖然仿真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投資者與新生衍生品種之間的距離,但事實上目前的仿真交易與未來股指期貨的真實交易相比有較大差異。交易所推出仿真交易主要目的在于測試系統、教育投資者,但歸根結底,仿真交易不是真實交易。投資者必須認識到兩者之間的區別,在股指期貨交易正式推出時才能把握主動。

仿真交易與現貨市場是割裂的。在真實的股指期貨市場上,大量套利者的存在保證了股指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緊密聯系,使期貨價格無法大幅偏離現貨價格。期貨市場受到現貨市場的影響,同時它又通過套利者在現貨市場上的反向操作影響現貨市場。但在仿真交易中,由于期貨與現貨市場的割裂,只存在投機類型的投資者,因此期貨市場只能被動地接受現貨市場的影響,套利機制的缺乏使期貨價格偏離合理價格。但在真實交易中,必定存在套利行為,將期貨價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期貨價格大幅度偏離現貨價格的現象很難出現。

仿真交易使用虛擬資金進行交易同樣會對投資者的心態產生與真實市場的偏差,在真實市場中,投資者可能因為實際損益導致心態的變化,進而影響其投資決策,而在仿真交易中投資者可以盡情地進行投機交易。正因為如此,虛擬交易中的策略可能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真實市場。在滬深300指數期貨正式推出后,投資者仍需進一步研究真實市場的表現,切忌生搬硬套在仿真交易中的成功經驗。

(2)股指期貨套利交易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現貨指數或組合的買賣,投資者需考慮復制過程中的風險。

對于滬深300指數來說,各成份股流動性存在差別,在同一時間內完成現貨指數的建倉存在難度。如果使用與滬深300指數相關的現貨組合,則這些組合與滬深300指數間是否具有穩定的相關性是需要考慮的。至于使用跟蹤股指的基金,該方法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復雜,而且運用指數跟蹤型基金還存在流動性風險,畢竟我國目前指數跟蹤型基金的日成交量還較低。而缺少流動性將對套利交易產生致命的風險。

第2篇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股票指數;股票指數期貨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股指期貨逐漸成為風險管理、交易、投資和促進市場流動性的重要工具,被譽為二十世紀“最激動人心的金融創新。股指期貨交易對完善股票市場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健全股票市場價格機制以及為股票投資者提供價格風險規避機制等方面均有積極的作用。200年4月6日,歷經四年多的等待與煎熬,我國首批四個滬深300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于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股指期貨交易的基礎概念

股指期貨交易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為進一步明確其法律屬性和法律特征,我們有必要先行探討并明確股票指數、股票指數期貨的概念。

股票指數tock Index即股票價格指數,是由金融管理機構或者股票市場服務機構編制的表明股票市場行情變化的一種供參考的指示數字――即股票市場上某一時刻股票價格的平均數與某一基期價格平均數的比值。股票指數綜合反映整個股票市場上各種股票之市場價格的總體水平及其變動情況的一種指標,是證券市場的基準,也是市場趨勢的表征。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與發展,股票指數成為現代金融技術和投資管理實踐的基礎工具,部分著名的股票價格指數,如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標準普爾500指數、恒生指數等已成為證券市場的“晴雨表。

股票指數期貨tock Index utures,簡稱股指期貨,是指以某個股票指數為基礎資產的標準化金融期貨合約。股票指數期貨屬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種,它是買賣雙方根據事先的約定,同意在未來某一個特定的時間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的股價進行股票指數交易的一種標準化協議。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法律性質

所謂期貨交易,是指期貨交易當事人依法在期貨交易所以買賣標準化期貨合約的形式買賣實物商品、金融商品和期貨選擇權的行為。期貨交易當事人雙方以期貨交易所提供的標準化期貨合同為基礎,期貨合同成為期貨交易形式上的交易對象,實質上的交易對象是期貨合約中載明的期貨商品。與之相一致,股指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股指期貨合約的買賣,股指期貨合約是指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條款和方法設立的當事人雙方約定在將來一定時間交收款項的協議。

美國聯邦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C編制的《派生市場、產品和金融中介的國際管理:共同分析框架和管理規定提要匯總表993)》,不僅把期貨、期權交易規定為派生產品交易,還認為“派生物是規定以某此基礎手段、投資、貨幣、產品、指數、權利或服務為基礎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派生物本身并不授予或轉移基礎權益;當基礎權益到期或履行時,才產生基礎權益、權利的轉移。“轉移是作為一項單獨交易的組成部分而發生的。

988年日本《金融期貨交易法》第2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期貨交易,是指依循金融期貨交易所規定之基準及方法,于金融期貨市場中,為下述交易:a.當事人于將來一定時期內,約定接受通貨等及其對價之買賣交易,而于轉賣或買回該買賣標的之通貨等時,得接受差額以為結算之交易。b當事人約定,就作為金融指標之數值,預先約定之數值下稱約定數值,與將來一定時期該金融指標實數值之差,而基此差額計算金錢接受之交易。c.當事人授予他人金融選擇權,而他方支付對價之交易。

我國《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國債期貨交易是指以國債為合約標的物的期貨合約買賣。因此可見,國債期貨交易是通過國債期貨合約買賣的形式以實現買賣國債的最終目的。

綜上,筆者認為,金融期貨交易雖然在形式上是金融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選擇權的買賣實質上卻是金融標的、金融選擇權的交易。與之相應,股指期貨交易雖然形式上是對股指期貨合約的買賣,實質上是對指數標的的買賣。不難理解,股指期貨合約具有雙重身份:其一是股指期貨交易據以進行的當事人雙方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條款和方法所訂立的合同形式;其二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形式上的對象,而事先約定的標的物才是實質上的交易對象。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

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商品期貨交易緊密相聯,交易制度也頗為相似。因交易標的、交易方式不同,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商品期貨交易相比,股指期貨交易又具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征:

一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

股指期貨交易和股票交易都是證券市場交易的組成部分,具體交易技術手法幾乎一致。但鑒于股指期貨的期貨特性,其又具有以下鮮明特征:

.交易標的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是以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股票交易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為交易標的。股票交易目的在于投資,獲取收益;股指期貨交易目的主要為套期保值、規避風險或投資獲利。

2.資金杠桿率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一般為5%―0%左右,投資者只需按合約價值交付少量的保證金就可以進行交易,具有杠桿效應。股票交易則為實盤交易,即“一分錢,買一分貨,不存在資金杠桿操作。

3.交易風險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投資者可以只交納很少一部分保證金即參與交易,交易風險被資金桿杠效應無限放大。股票交易的風險以投入的資金為限,交易損失不可能超過投入資金。

4.信用機制不同

由于風險巨大,與股票現貨交易相比,股指期貨交易采用多重信用保證機制,如會員資格審批制度、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漲跌停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多項風險管理制度。

5.交易流動性不同

股指期貨合約交易必須在交易所中進行,期貨合約、交割期限標準化;同時,因股指期貨交易比股票交易投資額小,可以吸引市場外的游離資金積極入市。從各國股指期貨市場實踐來看,股指期貨市場的流動性明顯高于股票現貨市場。

6.結算方式不同

股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實行每日盈余結算、當日無負債制度,如果賬面金額不足需要追加保證金,否則會強制賣出合約。股票交易中,投資者買入股票后,賣出前賬面盈虧無需結算。

二股指期貨交易與商品期貨交易

股指期貨交易原理與商品期貨交易類似,均是關于某一標的物的未來交割的標準化合約交易。但由于交易標的不同,二者的具體交易規則又有所不同。因此,與商品期貨交易相比,股指期貨交易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基礎標的物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屬于金融期貨合約交易,其標的物為無形的股票價值指數;商品期貨交易的基礎標的物為相應商品,基礎標的物會發生相關倉儲費用。

2.交易周期不同

商品期貨交易的價格容易受季節影響,具有季節周期性,比如大豆期貨,每年的9月收獲月時,大豆期貨的9月合約價格一般都較低;商品期貨的季節周期性是投資者對商品期貨的價格走勢判斷的重要因素。股指期貨交易不存在周期性。

3.風險控制不同

相對來說,商品期貨市場更容易出現逼倉情況,即如果該期貨標的物屬于小品種,投資者的資金實力強大,其可以通過在現貨市場上的囤積居奇操縱期貨市場價格。股指期貨交易中,因股票指數包括幾十種乃至上百種股票,且每只指數股的流通數量都較大,使得投機者很難操縱股票指數;股指期貨交易實行現金交割,買賣雙方是資金的對抗,不存在交割時貨源不足的問題,因而基本可杜絕交割月逼倉現象,維護市場運行秩序。

4.交割方式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交割采用現金結算,因股指期貨交易標的物為無形的股票指數,無法進行現實資產交割,實際交易時,只需把股票指數按點數換算成現金進行交易,合約到期時以股票市場的收市指數作為結算標準,操作方式簡捷靈活。商品期貨交易實行實物交割,一旦買方被迫接貨,將會收到大批量現貨商品。

參考文獻:

[1] 強力、韓良著.期貨法前沿問題研究.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

[2] 李明良.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3] 上海期貨交易所“境外期貨法制研究課題組. 美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

[4] 田源.現代期貨大典.北京:石油工業出版社,994,第67頁。

[5] 張學森. 論金融期貨交易所及其獨占權. 金融教學與研究,2007,第期。

第3篇

“如果沒有自己的金融期貨市場,也許若干年后,人民幣定價可能要美國人說了算,這是我們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不能接受的現實,但是這種現實正在倒逼著中國國內金融市場的開放?!鄙虾V衅谄谪浗浖o有限公司的總經理黨劍說。

黨劍說這番話的時候,國務院已經了修訂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他認為這份條例意義重大,畢竟,金融期貨首次在法律層面上有了定義。這種利好,他早在去年9月8日中金所掛牌的時候就感覺到了,中國的金融市場開始進入了結構性調整階段,長久以來,市場上沒有任何金融衍生品的狀況將得到改變。“現在我們可以和國際競爭了,主要目標應該是韓國,它擁有世界上成長最快最成功的股指期權,一直連續3年期權的交易量都是名列世界的首位。這方面,對于偌大一個內地市場來講,我們缺少金融品種,對于我們整個資本市場是有非常嚴重的缺陷的。既然現在這種缺陷在法律上被扭轉了,實際的市場情況也會好起來。”

和黨劍相比,在期貨市場浸泡已久的劉仲元態度要謹慎得多,他認為在目前只是法規出臺,真正等到金融期貨開放還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具體什么時候,任何人都拿不準,這種情況下提出國際競爭的概念有點為時過早:“就目前中國的期貨業國際合作的現狀來說,目前還談不上和國際大的公司或者大的期貨交易所的競爭。但是就期貨業的國際合作,在我們與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方面的合作之外,在其他方面可以有一些進展,比如現在港澳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內地的期貨公司參股不超過50%的股份,在以后,也許還會有歐美的資金來到中國的期貨市場。但最近3年內,最好的情況就是合作,競爭根本談不上?!?/p>

中國股市乃至期市歷來有“炒新”的習慣,這從權證身上已經得到充分體現。上世紀90年代初期深圳市場首次推出權證,以及去年股改恢復權證上市時,均遭到了市場狂炒。去年年底,滬市僅3家權證的交易量竟然躍居全球第一。黨劍覺得這是一個顧慮,當股指期貨上市后,機構投資者有可能在期指合約上建完多單后,通過拉抬滬深300成份股中的權重股推高指數,以達到期指持倉獲利目的,而這將有可能推動滬深300指數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第4篇

三類股受益國債期貨

國債期貨作為新的金融期貨品種,推出后將大大加速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短期內,參股期貨公司的上市公司、券商以及持有國債的大機構,這三類股票將從國債期貨的上市交易中獲益。

首先,參股期貨公司的上市公司。國債期貨的推出將顯著增加期貨公司整體的收入水平,從而對參股上市公司的業績形成實質性推動作用。參股期貨公司的上市公司主要有:中國中期(000996)、弘業股份(600128)、廈門國貿(600755)、浙江東方(600120)、美爾雅(600107)等。

其次,證券公司。國債期貨的推出有助于提升金融創新主體證券公司的估值水平;同時,相對于傳統期貨公司,券商系期貨公司受益國債期貨更多;另外,有助于提高券商債券業務收入;最后,國債期貨還為券商對沖利率風險提供了工具,利于券商對利率型產品的開發。當前A股上市的19只券商股中,基本都有控股或參股期貨公司概念。但從期貨業務利潤對券商的貢獻度來看,山西證券(002500)、國海證券(000750)、方正證券(601901)、東北證券(000686)等較高,這些券商也將成為國債期貨業務的主要受益者。

第三,持有國債的大機構。我國國債主要持有機構為銀行、保險、證券和基金公司,利用國債期貨的期限保值功能,上述公司有望減小利率波動帶來的投資損失,穩定投資收益。研究機構測算過:如果一次加息0.25%,則銀行和保險公司持有國債現貨的損失將達463億元和36億元,而有了國債期貨,銀行和保險可以通過對沖,有效抵御利率連續上升的市場風險。國債期貨為大機構提供了管理利率和投資風險的工具。

國債期貨概念股一路狂飆

作為目前市場里唯一的金融期貨品種,股指期貨上半年的交易額進一步擴大,成交總額由去年同期的31萬億元增長至68萬億元,已占全國期貨市場成交額的53. 02%,同比增長116.86%。同為金融期貨品種的國債期貨對于期貨行業的業績貢獻自然被市場所期待。

目前A股沒有直接上市的期貨公司,但據不完全統計,A股有超過50家上市公司涉及期貨業務。國債期貨的推出令相關期貨概念公司的業務空間有望得到拓展,業績可能得到更多支撐,不少公司正在加快布局期貨業務。

中國中期是A股唯一一家以期貨為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一向被市場視作“期貨概念第一股”,每逢市場傳聞期貨行業相關信息,公司股價多有異動。公司的控股股東中期集團長期從事期貨服務業,此前控股股東試圖將中國國際期貨的資產全部注入上市公司。目前中國中期持有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19.76%的股權。國際期貨是中國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大型期貨公司之一,其年度業務量已占國內期貨市場全年業務量的5%左右。半年報顯示,在所有中國中期主要子公司和參股公司(涵蓋物流、倉儲等多個行業)中,上半年只有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實現盈利,凈利潤為6048萬元。

廈門國貿持有海通證券0.42%的股份,而海通證券旗下擁有海通期貨。同時,廈門國貿擁有全資控股子公司國貿期貨經紀有限公司。2012年11月公司再度增資4億國貿期貨,表明公司極為重視期貨公司后續的發展。2013年上半年,國貿期貨成功獲得資產管理業務資質,在金融服務領域與福建金海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等一起對接主業,提升了廈門國貿各類業務的協同以及與客戶的粘合度。

新黃浦2007年受讓華聞期貨100%的股權,華聞期貨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交易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資格,2013年上半年為公司貢獻凈利潤86萬元。新黃浦2008年又以增資形式出資3234萬元,收購江西瑞奇期貨44%的股權,而瑞奇期貨是當時江西唯一一家期貨公司。

浙江東方早于2011年10月以2.47億元的價格收購永安期貨10.87%股權,以持股比例16.3%的份額成為永安期貨第二大股東,永安期貨正在沖刺IPO,有希望成為A股的期貨第一股。

數據顯示,自7月初國債期貨獲國務院批準的消息曝光后,一些期貨概念股開始一路狂奔。中國中期累計漲幅已達61.50%,在期貨概念股里排名第一,廈門國貿漲幅為39.5%,排名第二。其余漲幅靠前的公司還有新黃浦、弘業股份、浙江東方、美爾雅。券商類別中,海通證券以漲幅24.33%排名第一,國海證券以24.19%緊隨其后(表1)。

第5篇

國有五大銀行、中證期貨、國泰君安等國內金融領域巨頭也都早早開始著手制訂相應的應對預案,枕戈待旦,只等國債期貨正式掛牌。

33倍杠桿

有消息指出,監管層考慮讓五大國有銀行、大型的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通過中金所自營席位、期貨公司會員或兩種方式兼顧,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而其他類型的機構,如保險、券商、基金、私募、一般法人,以及自然人客戶則都通過期貨公司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由于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并未就國債期貨披露更多的消息,市場上的各家金融機構也僅僅是依靠海外經驗和“預感”對其進行揣度。不過業內共同認可的是,此次問世的國債期貨是一種與18年前完全不同的全新金融產品。

中金所國債期貨合約征求意見稿中最低交易保證金設定為2%,加上期貨公司的保證金率加收1%,交易杠桿達到33倍,是目前中國期貨中杠桿倍數最高的一個品種。

國泰君安期貨總裁助理劉駿告訴記者:“新品種上市初期,都存在‘炒新’的概念,基差大幅偏離理論范圍,這為投資者帶來絕佳的期現套利機會。上市半年左右,期現套利帶來的收益都將是可觀的。結合現貨市場情況看,債券市場的走勢存在較強的趨勢性,把握好趨勢,勢必會為投資者帶來豐厚的收益?!?/p>

他補充道:“我們認為國債期貨最大的魅力在于中長期方向性投資。建議有投機機會的個人及部分機構投資者能認真研究國債期貨走勢,合理控制倉位、嚴格止損,賺取收益。”

機構投資者的福音

中證期貨國債研究員朱吾癸向記者表示:“本次國債期貨推出的僅僅是4~7年的中期產品,這對商業銀行來說,又多了一條投資渠道。而對于保險機構而言,最好投資10年期以上的國債期貨產品,更適合券商的則是3年期等短期品類,雖然收益相對股指期貨不會太高,但是更具有資本保值的功效。投資者可以利用國債期貨和標的國債價格走勢的一致性,鎖定未來買入或賣出國債的成本,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保值?!?/p>

不過,由于參與方式不確定,導致大型銀行在信息系統的準備方面遇到很多障礙。劉駿告訴記者,有的銀行只能被迫準備兩個方案以應對不同的國債期貨參與方式。

“在此我們也希望監管層能盡快明晰銀行的參與方式,便于機構順利開展國債期貨籌備工作。另外,我們也推薦銀行將部分期貨頭寸通過期貨公司席位進行交易。這不但可以有效防范頭寸的暴露,更為關鍵的是能夠享受到來自期貨公司、特別是券商系期貨公司在研究服務、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支持。這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是既簡單又高效的服務模式?!眲ⅡE說。

期貨業大發展契機

中國期貨業協會數據顯示,2012年全年中金所滬深300股指期貨累計成交額為 75.84萬億元,同比增長73.29%,占全國期貨市場的44.32%。

而在金融期貨這個大家族當中,利率期貨扮演著比股指期貨更為重要的角色。從全球范圍看,2012年,利率期貨的交易規模在所有金融期貨中名列第一,成交額高達1026萬億美元,占到金融期貨年成交額的88%,其中,國債期貨為利率期貨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2012年2月份中金所啟動國債期貨仿真交易到2012年12月31日,仿真交易累計運行的220個交易日中,共成交9434132手,總成交額92499.50億元。

“未來中金所五年期國債期貨上市后,將對中國期貨行業、乃至金融行業帶來巨大變革?!眲ⅡE認為,巨變將主要體現在:提升利率定價效率和促進中國期貨業的大發展。

第6篇

【論文摘要】期貨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重要的產品工具,是表明市場經濟發育階段的重要標志。期貨市場對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從期貨市場的概念入手,對其發展歷程、目前發展狀況、前景等進行了系統的闡述。

1引言

期貨市場是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重要內容。國際期貨市場自1848年在美國出現以來,經歷了由商品期貨到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斷增加、交易規模不斷擴大的過程,逐漸成為全球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上主要期貨交易所有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倫敦金屬交易所、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和東京工業品交易所等。

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對完善國內資本市場結構和促進資本市場的開放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將為企業風險管理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發揮更大的作用。

自1990年鄭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國期貨市場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個在基本法律法規框架監管下、在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下、由四家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180多家期貨公司組成的、由市場各主體參與的、能順應新形勢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期貨市場體系。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擴大,我國期貨市場將進入一個質變式發展階段。本文就目前期貨市場的情況和發展前景以及金融危機下的啟示等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

2期貨市場的由來及發展歷程

期貨的英文為Futures,是由“未來”一詞演化而來,其含義是:交易雙方不必在買賣發生的初期就交收實貨,而是共同約定在未來的某一時候交收實貨,因此中國人就稱其為“期貨”。世界第一家商品遠期合同交易所是1570年倫敦開設的皇家交易所。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198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種被稱為“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協議,取代原先沿用的遠期合同。使用這種標準化合約,允許合約轉手買賣,并逐步完善了保證金制度,于是一種專門買賣標準化合約的期貨市場形成了,期貨成為投資者的一種投資理財工具。期貨市場發展到今天,已成為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曾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米勒說過:“真正的市場經濟是不能缺少期貨市場的經濟體系”.沒有期貨市場的市場經濟,不是健全完善的市場經濟。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市場化趨向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的場所和工具。因此,一個健全的現代市場經濟體系離不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期貨市場。期貨市場最早萌芽于歐洲,是買賣期貨合約的市場。這種買賣是由轉移價格波動風險的生產經營者和承受價格風險而獲利的風險投資者參加的,在交易所內依法公平競爭而進行的,并且有保證金制度為保障。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期貨市場發展的內外環境正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

3金融危機中期貨市場角色分析

期貨市場的不完善特別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不完善是這次金融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

金融衍生品是風險對沖或轉移的有效工具,但同時也具有高風險的特質。這次金融危機原因之一是由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他通過“蝴蝶效應”引發了全球金融市場共振,其影響還在擴散和深化中。這場危機使人們意識到,以資產證券化為代表的現代金融創新在促進風險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場效率的同時,也擴大了金融風險,引起了全球性的危機。次貸危機給金融機構造成巨大損失被發現得很晚,這是因為新的金融產品已經達到了相關機構風險評估的極限。一些評估機構對于新的、復雜的金融產品沒有經驗,它們不知道該怎么辦。由于次貸危機的嚴重性不亞于1998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人們開始從各個方面對這場危機進行反思,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現代金融創新的“雙刃劍效應”。金融創新在促進風險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場效率方面卓有成效,但創新背后所隱藏的錯綜復雜的各種風險因素不容忽視。因此,在金融創新日益頻繁的今天,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如何有效地監管金融市場已經成為嚴峻的課題。

4在全球金融風暴中反思我國期貨市場發展

4.1加強期貨市場的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的風險管理,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一是市場制度的穩定性。二是市場交易的公正性。三是市場運作的規范性。四是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性。上述四個條件的形成和確立,首先取決于對風險處理的能力。如果市場本身缺乏風險管理體系,顯然談不上市場的穩定性,市場不穩定,就難以正常有序的運作,市場公正性也必然會受到影響,更保障不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市場就會風險不斷,失去可持續發展的動力和保障。

4.2期貨市場應實行法制化管理,用發展的思維統領監管工作

2003年以來,僅僅北京地區先后出臺《期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指導意見》、《公司經營管理風險防范指導意見》等,充分兼顧了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深受北京地區期貨業歡迎。

4.3走穩健發展之路

我們看到,近年來,證監會積極推進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和穩步發展,進一步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更新監管理念和改進監管方式,加強了期貨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強化了期貨業協會的自律機制,為期貨市場的下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這次金融風暴下,我國期貨市場之所以運行正常,是有許多期貨市場發展和監管的經驗值得全球借鑒,比如我國期貨公司防火墻的設計更為堅固、我國對衍生品的推出更為謹慎、我國期貨市場在對外開放問題上采取的逐步漸進策略。相信在中國證監會的熱心服務和正確監管下,期貨市場的明天會更美好。

參考文獻:

[1]李啟亞.金融衍生產品與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經濟研究》.2002年第2期

[2]周俊全.我國金融期貨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現代商業》.2008年第5期

第7篇

關鍵詞:期貨 套期保值 基差

隨著我國經濟的繁榮發展,期貨及期貨交易日漸被我們了解,期貨交易功能之一就是規避風險,即期貨的套期保值作用,是以規避現貨價格風險為目的的期貨交易行為;所謂規避風險的功能,就是指生產經營者通過在期貨市場上進行套期保值業務,可以有效地回避、轉移或分散現貨市場上價格波動的帶來金融風險。

1、套期保值基本原理

期貨交易套期保值作用體現在以下諸方面

1.1、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的一致性

盡管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是不同的兩個經濟市場,但是影響金融商品價格的供求變動因素是基本相同的,當由于特定的因素變化而引起現貨市場商品價格上漲(下降)時,期貨交易價格也會受此影響而上漲(下降),盡管變動幅度可能會不一致,但變動方向是―致的;這樣,套期保值者就可以通過金融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上的反向操作消除價格變動的影響,以達到保值的目的。

1.2、期貨價格趨于于現貨價格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隨著金融期貨合約交割月份的逼近,期貨的價格收斂于合約標的物的現貨價格,當到達交割期限時,期貨的價格等于或非常接近于現貨的價格;其原因在于,如果在交割期間金融期貨的價格高于現貨價格,就存在著一個很明顯的套利機會,即賣空金融期貨合約,然后買入現貨標的物進行實物交割,這樣一來必定會盈利,而盈利額就等于期貨與現貨的價格差再減去交易費用。反之,如果金融期貨價格低于現貨價格,交易者就可以購買金融期貨合約,然后靜等交割,交割后所得物再在現貨市場賣出,這樣也可以盈利,盈利額等于現貨與期貨的價差再減去一定的手續費。一旦交易者發現這樣的套利機會并不斷地進行套利,就會使期貨價格越來越接近現貨價格。

期貨市場畢竟是不同于現貨市場,它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市場,還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約,因而期貨價格波動的幅度和時間與現值價格一般不會完全一致;此外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交易單位、交易數量與現貨交易不盡相等,這就意味著交易者在沖銷盈虧時,可能會有額外的盈利或虧損,因此套期保值交易并不能規避所有的風險。

2、基差的作用

在探討期貨功能時,須涉及一個重要的金融概念――基差,基差是指某一商品現貨價格與同種商品的某一特定期貨合約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異;基差值是用現貨價格減去期貨價格得出的,因此基差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負值,關鍵看現貨價格是高于還是低于期貨價格;當現貨價格高于期貨價格,則基差為正數,稱為遠期貼水或現貨升水;當現貨價格低于期貨價格時,基差為負數,稱為遠期升水或現貨貼水,由于期貨價格收斂于現貨價格,因而基差具有趨向于零的特征。

基差是反映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關系的一個數值,隨著現貨價格或期貨價格的變化,基差值也會發生變化;雖然基差值的變動難以精確計算,但在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運動方向具有趨向性的規律的制約下,一般來說,基差值的波動幅度要小于現貨價格或期貨價格的波動幅度。

在進行套期保值業務的過程中,由于基差的變化,保值的效果就會因此受到影響,與基差值變動力向的三種情況相對應,在保值效果上就有了三種情況,即盈利性保值、虧損性保值和完全保值。

2.1、盈利性保值

所謂盈利性保值,是指在結束套期保值業務時,其現貨市場上的盈利或虧損與其期貨市場上的虧損或盈利相互抵扣后,還獲得了一些盈利,即獲得基差利潤的保值。

在套期保值期間,現貨價格的升幅小于相應期貨合約價格的升幅,或者現貨價格的躍幅大于相應期貨合約價格的跌幅,即基差轉弱時,對買期保值者而言,其可以獲得基差利益,即買期保值成為盈利性保值;現貨價格的升幅大于相應期貨合約價格的升幅或現貨價格的躍幅小于相應期貨合約價格的跌幅,即基差增強時;對賣期保值者而言,其可以獲得基差利益,即賣期保值成為盈利性保值。

2.2、虧損性保值

虧損性保值是指在結束套期保值業務時,其現貨市場上的盈利不足彌補其期貨市場上的虧損或其現貨市場上的虧損不能得到其期貨市場盈利的足夠補償,其中出現一定虧額,即損失基差利益的保值。

在套期保值期間,現貨價格的升幅大于相應期貨合約價格的升幅,或者現貨價格的躍幅小于相應期貨合約價格的躍幅,即基差增強時,對買期保值者而言,其損失了基差利益,買期保值因此而成為虧損性保值;現貨價格的升幅小于相應期貨合約價格的升幅,或者現貨價格的躍幅大于相應期貨合約價格的躍幅,即基差轉弱時,對賣期保值者而言,其損失了基差利益,賣期保值因此而成為虧損性保值。

2.3、完全性保值

完全保值是指在結束套期保值業務時,其現貨市場上的盈利或虧損與其期貨市場上的虧損或盈利正好相等,相互抵消的保值。

在套期保值期間,現貨價格的升幅或跌幅與相應期貨合約價格的升幅或跌幅完全相等,即基差維持原先水平,沒有發生變動,在這樣的情況下,現貨價格與相應期貨合約價格同幅上升,對買期保值而言,其期貨市場的盈利正好彌補其現貨市場的損失;對賣期保值而言,其期貨市場的虧損正好由其現貨市場的盈利補回;現貨價格與相應期貨合約價格同幅下降,對買期保值而言,其期貨市場的損失正好由其現貨市場的得益補回;對賣期保值而言,其期貨市場的盈利正好彌補其現貨市場的損失。

參考文獻:

[1]Leung M T,Daouk H,Chen A S. Using investment portfolio return to combine foreasts:multiob jective approach[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1,134:84-102.

第8篇

內容提要:進入21世紀以來,以英德日韓等國的金融法制出現了從以往的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2006年日本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期貨、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統合性的規范,構建了一部橫向化、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也深刻認識到其縱向割據的監管機構對不斷創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橫向統一規制的問題。本文考察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后,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對適用對象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投資者種類、自律規制機構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內容進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探討我國應對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的對策。

21世紀以來,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無法阻擋的潮流,混業經營格局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又進一步促進混業經營。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無論是破產重組或被收購,還是主動申請轉型,各大獨立投資銀行紛紛回歸傳統商業銀行的懷抱,開始全面組建金融控股公司。[1]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但這絕不是歷史簡單的重復,而是有著更深層次的意義。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正式公布了《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計劃通過短期、中期、長期三個階段的變革最終建立基于市場穩定性、審慎性、商業行為三大監管目標的最優化監管架構,主旨就是將多頭分業監管格局收縮為混業綜合監管格局,將授予美聯儲綜合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美國政府已經認識到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肇因就是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缺乏有效監管,而缺乏一有效監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監管機構的縱向割據造成的。美國的金融混業綜合監管和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已經落后于歐洲和亞洲的一些國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徹底修改《證券交易法》,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法的規制對象,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構筑了從銷售、勸誘到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的橫向的、全方位的行業規制和行為規制的基本框架,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這是大幅改變金融法律體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從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證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設計,較好地平衡協調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在此次美國金融海嘯席卷全球時,日本的金融體系未受太大影響,并且逐漸在充當美國金融危機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繼受和創造金融法制的經驗,值得包括我國在內的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借鑒和參考。

面對金融危機,我國也需要大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將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戰。

此次危機雖未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體系造成大的影響,但是,從長遠戰略來看,探討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

近年來,以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為代表,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出現了根據單一監管者的功能性監管模式來重新整理和改編原有的多部與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相關的法律而將傳統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投資業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趨勢。英國率先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第一次金融大變革,制訂了《金融服務法》(1986年),20世紀90年后期又進行了第二次金融大變革,并于2000年通過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中的“投資商品”定義包含“存款、保險合同、集合投資計劃份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合同等”。通過金融變革,倫敦金融市場的國際地位日益加強。德國通過2004年的《投資者保護改善法》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修改,導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對“有價證券、金融市場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過修改《招股說明書法》導入投資份額的概念,將隱名合伙份額等納入信息披露的對象。歐盟2004年4月通過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蓋了可轉讓證券、短期金融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和衍生品交易。歐盟內部則出現了金融服務區域整合,歐盟成員國的金融法制也逐漸呈現橫向化和統一化趨勢。

戰后一直學習美國金融證券法制經驗的日本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關注英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在隨后的證券法修改中不斷學習英國和歐盟的經驗,早在1998年就成立統一橫貫的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在完善統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構筑以各種金融商品為對象的橫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對金融商品進行橫向規制的金融體系改革始于1996年橋本龍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個三級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銷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存款、保險商品將真正納入一部法律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內容由四個支柱組成。第一個支柱是投資服務法制部分。具體而言,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橫向擴大了適用對象(證券種類、金融衍生品)的范圍,與之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等。第二個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體包括季報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財務報告等相關內部治理措施的強化、要約收購制度以及大量持有報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個支柱是確保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的正常運行。第四個支柱是對市場操縱行為等加大了征收課征金(罰款)的處罰力度?!督鹑谏唐方灰追ā返膬热蓦m具有復雜的體系,但其特點又可用“四個化”來簡單概況:適用對象和業務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等的“橫向規制化”、規制內容的“靈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嚴格化”。[3]其中,“橫向規制化”是該法的最大特點。

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下,1998年4月韓國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2003年,韓國政府也開始推進統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韓國政府發表了將《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間接投資資產運用法等資本市場相關法律統一為《關于金融投資業及資本市場的法律》(簡稱“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計劃。2007年7月3日,韓國國會通過了能夠引起韓國金融業“大爆炸”的《資本市場統合法》,該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該法整合了與資本市場有關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將一并修改。該法將分為證券、資產運營、期貨、信托等多頭板塊的資本市場整合為一,旨在激勵各金融機構自我改革和創新,增強韓國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將給韓國資本市場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并預示韓國金融業整合期的到來。[4]

韓國《資本市場統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質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資服務法,不是真正大一統的金融統合法,尚未達到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階段。但日本、韓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建立和統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國資本市場逐漸進入與國際接軌的正常發展時期。我國是當今世界上唯一實行分業經營的大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從分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是我國金融業和金融法制發展的必然方向。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分階段加以推進。韓日兩國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經驗尤為突出,韓國的《資本市場統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響。而受到日本韓國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工作,計劃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機關,并預計2010年4月通過,2011年11月開始實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韓國和臺灣地區緊隨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完善我國金融市場法制、整合投資服務法制同樣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縱觀各國或地區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或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一個最重要的立法原則即是由現行的商品類、金融業者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F行資本市場相關金融規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對象商品”或“金融業者”的概念形態或種類為基礎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這種規制在如今迅速變化的金融市場環境中日趨不能適應。因此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從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為了貫徹這種功能規制原則,各國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先將金融投資商品、金融投資業、客戶等根據經濟實質進行重新分類,以金融投資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資業(買賣、中介、資產管理業等)、客戶(專業投資者、業余投資者)為標準進行分類。[5]以下分別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投資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論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橫向規制特點。

二、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統一規范投資商品或者具有投資性質的各類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質實際上是投資服務法。[6]與許多成文法國家相同,日本《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定義較為狹窄,不包括很多投資產品。此次修法,日本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適應近幾年來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不斷創新發展的現實環境。為了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證券交易法》的對象范圍即“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商品”為基礎,最大幅度地橫向擴大了法律適用對象的范圍。

1.有價證券的范圍的橫向擴大

日本此次修法,雖然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嚴格定義,《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仍是“有價證券”的定義?!蹲C券交易法》第2條規定了證券法相關的各種概念的定義,特別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有價證券的定義。1991年的證券交易審議會報告書參考美國的證券概念,提倡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概念。即作為有價證券的定義,在個別列舉之外,設置概括性條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對《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的概念重新定義。但1992年的修改并沒有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僅完善了個別規定以對應證券化相關商品。1998年的修改對定義條款進行了全面的修改,擴大向投資者提供的商品類型適用公正的交易規則,構建了方便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環境。此次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定義,只是對有價證券的范圍進行了橫向擴大。在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上也曾探討根本修改“有價證券”概念,但考慮到世界上主要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仍在使用“證券”或“有價證券”概念,且“有價證券”概念長期以來已被日本社會廣泛接受,“有價證券”這一用語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將會影響向國會提交修改法案等情況,《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續了“有價證券”的概念。[7]

與《證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兩類:發行了證券、證書的權利(有價證券)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準有價證券)。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包括:①國債;②地方債;③特殊債;④資產流動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債券;⑤公司債;⑥對特殊法人的出資債券;⑦協同組合[8]金融機構的優先出資證券;⑧資產流動化法中的優先出資證券、新股認購權證書;⑨股票、新股預約權證券;⑩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⑪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投資法人債券、外國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⑫借貸信托的受益證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⑭信托的受益證券;⑮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證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質的外國證券、證書;⑱外國貸款債權信托的受益證券;⑲期權證券、證書;⑳預托證券、證書,21)政令中指定的證券、證書。該法第2條第2款是關于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而視為有價證券的規定(準有價證券)。具體有以下這些權利:①信托受益權;②外國信托的受益權;③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社員權(只限于政令規定的權利);④外國法人的社員權中具有③性質的權利;⑤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⑥外國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⑦政令指定的權利。

相比《證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包括準有價證券)中增加了抵押證券(原由抵押證券法規制)、信托受益權(原由信托法規制)、集合投資計劃份額等。《證券交易法》中有價證券的信托受益權僅限于投資信托、貸款信托、資產證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權均作為準有價證券,無遺漏地橫向擴充了適用對象范圍。

《證券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之所以如此區分,是因為考慮到表示為證券、證書的權利的流動性較高的緣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無紙化法即《關于公司債、股份等過戶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發行股票制度開始全面實施,股票電子化后通過賬冊的過戶就實現股份的轉讓,股份的流動性大大增強。將權利表示為證券、證書流動性高的立法理念已過時。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據是否具有證券、證書來分類有價證券,被批評是一種古董式的陳舊做法。[10]

2.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

把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列入有價證券的范圍內,是為了各種基金適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規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近年來在日本依據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資對象已經擴展到了各個領域,個別投資對象已不在投資者保護的框架內。因此,迫切需要對于依據合伙合同的各類投資基金予以法律規制。

對于不斷創新的多樣化的集合投資計劃,需要打破原有的縱向規制法制,無論運作對象資產和流動化的對象資產如何,構建著眼于運作或流動化構造功能的橫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資計劃是“金融大爆炸”之后應成為金融領域主流的“市場型間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當務之急。第二,集合投資計劃一般是銷售給普通投資者,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出發,需要對計劃的組成和運營進行橫向覆蓋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設。第三,投資者人數較多,容易產生集體行動的問題(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制基礎和制度建設。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縱向不全面的,其內容也不充分,產生了諸多不便和障礙。因此,需要對集合投資計劃加以橫向全面的根本意義上的制度建設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資計劃的基本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從多數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各種資產管理運作(資產管理型),另外一種是,特定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加以組合然后賣給多數的投資者的構造(資產流動型),針對這兩種方式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則制度。從歷史上、經濟上、實務上來說都是不同種類的類型,因此針對這兩種類型,需要制定橫向覆蓋的規則體系(交易規則、市場規則、業者規則)。[12]在進行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制完善時,有一個根本問題需要解決:不管計劃的私法上形態(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課以相同的交易規則。[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直接列舉和導入了“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該法最大限度地把幾乎所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納入適用對象,進行統一規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為實現投資服務法(暫定)”中,對作為《投資服務法》對象的金融商品設定了三個標準:①金錢的出資,具有金錢等的償還的可能性;②與資產或指標等相關聯;③期待較高的回報,承擔風險。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以此標準為基礎,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2款第5項規定:集合投資計劃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隱名合伙、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伙(LPS)、有限責任事業合伙(LLP)、社團法人的社員權以及其它權利,享有通過金錢出資進行的事業而產生的收益分配或該出資對象業務相關的財產分配的權利。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主要由三個要件構成:①接受投資者金錢的出資、支出,②利用出資、支出的金錢進行事業、投資,③具有將該事業所產生的收益等向出資人進行分配的相關權利。[15]上述條件均具備的權利,無論采取何種法律形式和進行何種事業,均屬于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而成為該法的適用對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

近年來,隨著金融商品的多樣性發展,鉆法律間空隙進行欺詐的事件在日本也頻頻發生。日本傳統的以行業區分的縱向金融監管體制,已逐漸不能迅速應對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業經營和多種新型金融商品所引發的問題。特別是2003年日本進行外匯交易的機構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成為社會關注的大問題,雖然此后緊急修改了《金融期貨交易法》,將外匯交易納入規制范圍內,但也未能達到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是如何盡可能地擴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規制對象范圍。對此,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的“中間報告”提出:不論原資產如何,均可作為適用對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資產而做出概括性定義,其適用對象的范圍則不明確,又會產生過度規制的問題。為避免過度規制,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需要將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實上操作起來又非常困難?;诖耍督鹑谏唐方灰追ā穼τ诮鹑谘苌唐窙]有采取“概括性定義”的方式,而是在擴大交易類型、原資產及參照指標的同時,授權政令根據情況予以追加規定。

《證券交易法》中關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義僅限于原資產為有價證券和有價證券指數等?!督鹑谏唐方灰追ā穼鹑谘苌唐返膶ο蠓秶枰源蠓葦U大,除《金融期貨交易法》的金融期貨交易之外,還包括利息、外匯互換、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氣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確立了范圍廣泛的“金融商品”的定義,沿用《金融期貨交易法》的“貨幣等”定義[17],并將有價證券和確保投資者保護所必須的價格變動明顯的原資產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遺憾的是,該定義仍停留在規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圍或從業者的一部分業務范圍上,并未形成完全橫向貫通規制,此為今后改革

當前,世界各國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蓬勃發展,已達數千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還在不斷涌現。同時,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發展已經混淆了很多以往認為是涇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類型難以界定性質,處于不同金融領域的機構通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間接地進入了其原本無法進入的市場。在金融技術發展的大背景下,諸多購買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資者(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從傳統的以金融機構的類別劃分而制定的法律規則體系中得到救濟,使得金融消費者面臨蒙受損失的威脅。同時傳統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已經發生了結構性變化,依照傳統方法已經很難界定金融機構的類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必然帶來金融機構間兼營業務的不斷擴大和融合,金融監管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調整因多頭監管而導致的監管主體模糊、監管空白、監管重復等現象,堅持統一金融監管體制,成為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發展趨勢。[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必然會要求建立橫向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4.關于存款、保險商品

對于存款、保險商品,《銀行法》、《保險業法》等各行業監管法律設置了保護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制的對象,但如外幣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變額保險、年金等,該法認可其具有一定投資性,但其又不屬于存款保險以及保險合同人保護范圍內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時,對《銀行法》、《保險業法》相應部分也進行了修改,設置了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所以,《銀行法》、《保險業法》等條文的修改實質上也是投資服務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標原本是通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證券、保險、銀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進行橫向全面的統一規制,但是因為諸多原因沒有實現真正的統一規制和統一監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廳、財政省、經濟產業省等政府機構存在部門利益的爭奪,導致目前無法實現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統一規制、統一規范、統一監管。《金融商品交易法》未將所有金融商品進行統一規制,固然存在遺憾和不足,但按照該法的原則和原理,通過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修改,設置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亦可解決現實與理想的矛盾,最終實現投資者保護之目標。

該法制定后,針對金融商品、投資服務的對象范圍,日本正在討論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將存款、保險商品真正納入統一規制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20]

三、金融業的橫向規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的內容,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趨勢也必然會要求金融商品交易業者、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規制機構等金融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內容做出了規定。

1.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

在擴大適用對象的范圍,對金融商品的進行橫向規制的同時,就會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了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了業務規制的橫貫化。

此前,日本針對與金融投資服務有關的行業的法律主要有:《證券交易法》(證券公司)、《關于投資信托及投資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資委托業者)、《與有價證券有關的投資顧問業的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投資顧問業者)、《金融期貨交易法》(金融期貨交易業者)、《信托業法》(信托業者)、《抵押證券業法》(商品投資交易業者)等?!督鹑谏唐方灰追ā窞榱藰嫿M向規制的投資者保護框架,也對上述各種復雜的行業類型進行了橫向整合,一并納入該法的射程內,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21]從事該行業的單位或個人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并一律適用登記制度。[22]該法還并進行了重新分類,具體分為①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②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③投資咨詢業;④投資運作業等四種行業類型。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有價證券相關業務;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關業務以及集合投資計劃相關業務;投資咨詢業相當于投資顧問業;投資運作業相當于投資信托委托業。除以上四種行業類型之外,該法將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和買賣委托媒介等的證券中介業者,定義為“金融商品中介業者”。[23]

該法依照以上各類行業類型的業務特點制定行業相關規定,但對各類金融行業從業者的具體規制、具體業務內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規定。[24]該法根據所要申請從事的行業不同,需要滿足的準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對資本金額和申請人資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請人既可以一次申請從事所有行業,也可以只申請從事準入要件比較低的行業,[25]體現了該法的靈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行為的橫向規制

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擴大和完善眾多金融商品的橫向化法制框架,填補投資者保護法制的空白,對現有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重整,使具備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督鹑谏唐方灰追ā繁欢ㄎ粸榻鹑谏唐蜂N售與勸誘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而言,不分業務形態適用統一的銷售和勸誘規則。具體而言,該法針對廣告規制、合同締結前的書面交付義務、書面解除、禁止行為(提供虛假信息、提供斷定的判斷、未經邀請勸誘)、禁止填補損失、適合性原則等各方面確定了行為規范,其他行業法(如銀行法、保險業法、信托法等)均準用這些行為規范,接受同樣的行為規制,以保證行為規制的統一性。[26]

該法作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基本規則,規制各類業務的共通行為,其中,適合性原則、合同締結前或締結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等,沿用了《證券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規的原有行為規制。

3.投資者種類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證風險資本的供應,降低交易成本。該法根據投資者的專業程度,模仿歐盟2004年新投資服務法指令,把投資者分為特定投資者(專業)和一般投資者(業余),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特定投資者一般具備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從業者的服務對象是特定投資者,則可免除行為規制的適用,力求降低規制成本。具體包括(不包括內閣府令規定的情況)金融商品交易的勸誘時,不適用適合性原則、禁止未經邀請勸誘原則,此外,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書面交付義務等也可免除。締結投資顧問合同和委托投資合同時,不適用禁止接受顧客有價證券的委托保管的規定。特定投資者限定性地規定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國家、日本銀行、投資者保護基金等。

以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顧客為對象時,免除適用在銷售金融商品時銷售業者的說明義務。區分專業的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中已部分導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導入的特定投資者制度涵蓋從金融商品的勸誘到締結等與金融交易相關的合同,擴大了行為規制適用除外的范圍,在橫向規制這一點上意義重大。[27]

4.自律規制機構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針對行業協會、交易所等自律規制機構,在承續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礎上,完善了其機能,構筑了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橫貫化規制。

包括日本在內各國資本市場都設有各種各樣的行業自律機構,如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這些協會的組織形態比較豐富。為了實現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將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業協會等“核準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基于民法規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設立的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對其進行統一調整,對其設立要件、成員性質、主要業務、章程和準則等分別作出規定,實現了對行業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28]此外,為了靈活運用裁判外紛爭處理程序,通過自律規制機構以外的民間團體對投訴等紛爭進行公正迅速的處理,該法還創設了“核準投資者保護團體”。

該法又橫向整合了證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貨交易所,將東京證券交易所等六個證券交易所和東京金融期貨交易所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所”,隨著法律對有價證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義的擴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種類和范圍也隨之擴大。

另外,在交易所內部也進行了橫向規制。2003年《證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寬了對證券交易所組織形態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營利性的會員組織形態的證券交易所被允許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態。大阪、東京、名古屋證券交易所先后轉變為股份公司的形態,其中大阪證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場上市。證券交易所既是市場運營的營利主體又是自律規制的實施者,存在著利益沖突的危險。

針對此問題,《金融商品交易法》為確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設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體有:第一,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設立從事自律規制業務的自律規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內部設立自律規制委員會。該法明確規定有關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業務和有關會員等法令遵守狀況的調查業務為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內容,突出了交易所作為自律規制機構的重要性。[29]第二,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設立“自律規制法人”的獨立法人,被批準后可以委托自律規制業務。第三,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時,可以在公司內設置“自律規制委員會”,授予其有關自律規制的決定權限。但作為自律規制委員會成員的董事的過半數必須是外部董事,以確保自律規制機構的獨立性。第四,規定必須明確自律業務的范圍,規定自律業務的實施體制,以達到強化其自律機能的目的。第五,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發生,原則上禁止其股東單獨持有超過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證券交易法》中原規定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日本采取實用主義的立法哲學,根據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發展的最新動向和趨勢,及時對本國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調整以適應國際國內變動的需要,應對金融立法的橫向化趨勢,分階段有效地推動。如前所述,一直學習美國的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后,不斷學習英國,1998年成立金融監督廳,2000年出臺《金融商品銷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結合我國實際,我們需要分階段地逐步推動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的橫向規制立法,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第一,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修改現行相關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時機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實現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立法。

我國有關金融商品的現行法規有《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我國金融商品立法還很落后,特別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開始,我國商品期貨市場已經歷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頓和規范發展三個階段。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掛牌成立,這是我國內地成立的第4家期貨交易所,也是我國內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雖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發展逐漸步入正式軌道,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比較落后。我國于2007年才對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暫行條例》只適用于商品期貨交易。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順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品種的條件和時機趨于成熟。考慮到要為將來推出期權交易品種預留空間,修改后的《條例》適用范圍擴大為商品和金融的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這是可喜的進步,但還是剛起步?!镀谪浗灰追ā冯m然也已經列入新一屆人大的立法計劃中,但這只是階段性的小目標,

我國應該盡快完善具有投資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鑒日本,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統一規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

第二,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制定《投資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國的股市進入迅速繁榮和強烈震蕩的特殊時期,出現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組合等,目前我國對其缺乏規范。我國對私募基金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管理原則。從日本的“集合投資計劃”來看,其實私募不需要很嚴格的監管,但應該有一個規范化的原則。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的做法,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對于資本市場上的各類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橫向全面的規制,以達到無縫隙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繁榮奠定基礎。

投資基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信托關系的金融產品。很多金融機構目前都設計了這類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的代客資產管理、代客集合理財、信托投資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銀行的代客理財,還有保險公司的聯結投資理財產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專戶理財等。這五類機構所做的業務就其本質來說都屬于投資基金,就其法律本質來說,都是一種信托關系。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中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來規制,剩下的都是以各個監管部門的規章來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至今已經五年,它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它已經不能滿足、也不太適應目前實踐發展的需要。關于如何修改該法,目前的兩種主流觀點是“單純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變為投資基金法”。[32]

筆者認為,借鑒日本的經驗,短期內如果無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務法》,則可以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歸納整理具有投資性的商品,將《證券投資基金法》改組為《投資基金法》亦是一種立法思路。

第三,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協調好金融創新活動和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關系,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的證券立法和金融監管多借鑒美國,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們應該及時反省美國危機的教訓,應多借鑒近鄰日本韓國的經驗,逐步推動金融的統一監管和金融橫貫立法。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四家,總體上是“四龍治水”的多頭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成本高、監管重復、監管缺位、不能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混業經營發展,這與美國的多頭雙層監管體制頗為相像,而美國此次次貸危機監管部門的缺位、錯位已經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

所以,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金融業者、金融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機構等金融投資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

混業經營是金融機構發展的大勢所趨,金融監管模式也會向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主管部門之間的混業監管或者以業務為標準(而非以機構性質為標準)的監管方向進行轉化和整合,從而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提高監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統風險。

但從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復雜性和金融監管體制的歷史路徑依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變,而應在增強各監管機構獨立性的同時完善更大范圍的金融監管機制,這些機構之間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橫向協調和合作,建立各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機制和金融穩定的橫向協調機制,并注重加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注重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審計機構作用的有效發揮。[33]

筆者認為,在混業經營的多種實現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格局的條件下,在子公司層面實行“分業經營”,而在母公司層面實現“綜合經營”,通過母公司的集中管理與協調,實現子公司之間橫向協同,實現在同一控制權下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橫向化。[34]我國實踐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經發展十分迅猛,筆者建議制定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這一重要的公司組織形式的性質、地位以及組建方式進行專門規定,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組織形式,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和金融業務的橫向規制。

第四,對投資者種類進行橫向細分,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

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資人隊伍,上海證券交易所專門制訂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這只是一個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積極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制度,以證券品種和業務創新及分類為切入點,依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與市場經驗等標準,進行分類監管,包括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準確分析投資者特點的基礎上,引入投資者資格準入制度。[35]

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在立法上,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進行投資者分類管理,對于專業的投資者,免除很多行為規制的適用等,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

第五,時機成熟時逐步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

當前,我國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把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統一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把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橫向整合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現實。但是,考慮到我國的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所)都歸為中國證監會監管,相比日本來說,我國的金融期貨交易和商品期貨交易的監管機構統一,將來一旦實施橫向規制、統一整合,困難并不大。

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也面臨著將來是否選擇轉換為股份公司等組織形態的課題,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與營利業務之間的獨立性問題也是無法回避的。如何確保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可以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設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結語

我國向來對美國、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資本市場法制和金融監管研究甚多,而對亞洲地區,特別是日本、韓國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較少關注。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反思,我們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實踐不能“美國一邊倒”、“歐盟一邊倒”。

特別是近幾年來,日本、韓國在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立法趨勢、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就。而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歐洲和美國的經驗和教訓。我們在研究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的同時,自然就會借鑒吸收歐美的經驗和教訓。

據筆者了解,日本、韓國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發展趨勢和動向目前已經引起了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起到拋磚引玉之效果,如果讓中國學術界、政府部門、立法機關等開始重視對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的研究則幸甚。

注釋:

本文得到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次貸危機對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響及我國的應對策略”(項目編號:22382008)資助。

[1]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總爆發導致了華爾街傳統投資銀行的獨立券商模式的終結。2008年3月美國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購,9月15日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請破產保護,其資產分別被日本野村證券、英國巴克萊銀行收購。同樣遭受次貸危機重挫的美國第三大投行美林,則同意讓美國銀行以500億美元全面收購。美國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動申請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

[2]參見張波:《次貸危機下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及其啟示》,《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年第12期。

[3]參見【日】松尾直彥:《關于部分修改證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載《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幾年,韓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致力推進包括監管機構及法規在內的金融改革,引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推出《資本市場統合法》等都是為推進改革做出的努力,這將對韓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深遠的積極影響,但也有可能加劇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參見李準曄:《韓國金融監管體制及其發展趨勢》,載《金融發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參見許凌艷:《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及資本市場統合法的誕生》,載《社會科學》2008年第第1期。

[6]參見[日]黑沼悅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門(第二版)》,日本經濟新聞社2007年版,第15頁。

[7]參見【日】神崎克郎著、馬太廣譯:《日本戰后50年的金融、證券法制》,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2期;馬太廣:《日本證券法的最新修改》,載《法學雜志》1999年第3期。

[8]與我國的合作社相類似。

[9]商業票據是一種以短期融資為目的、直接向貨幣市場投資者發行的無擔保票據。

[10]同注⑥,第22-23頁。

[11]參見【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資計劃法制的思路》,載《關于集合投資計劃的工作報告書》,野村資本市場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頁。

[12]同注⑾,第42頁。

[13]美國的《聯邦投資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態如何,要求設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這也是橫向化的交易規則。

[14]其實質是參考了美國證券法相關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進行了成文法化。其著眼于經濟性的實質內容而不是著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維持“有價證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內容以“結構性”和“投資對象性”為目標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至此,可以說日本20年前開始討論,16年以來《證券交易法》修改沒有完成的所謂“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終于得以實現。

[15]參見[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監修,松尾直彥編著:《一問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務2006年9月初版,第91頁。

[16]參見[日]花水康:《集合投資計劃的規制》,載《商事法務》2006年第1778號。

[17]《金融期貨交易法》將貨幣、基于有價證券和存款合同的權利等定義為“貨幣等”,作為金融期貨交易的對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屬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適用對象的不動產基金(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和商品期貨交易等也適用與《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頁。

[20]負責《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第一部會的報告中指出:“關于以全部金融商品為對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規制框架的課題,將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實施情況、各種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長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態等情況,繼續加以討論?!?/p>

[21]參見【日】大崎貞和:《解說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頁;同注⒂,第13-14頁。

[22]但是,通過利用專用交易體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邊交易設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進行買賣交易等業務,適用核準制。另外,集合投資計劃的營業者必須以金融商品交易業的形式登記,不但要提交事業報告書,還須向金融廳報告,成為金融廳檢查的對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參見【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點—投資者保護的橫向化法制》,載《資本市場季刊》2006年春季號。

[24]但也有變化,比如,《證券交易法》將營利性作為證券業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將營利性作為要件,《證券交易法》未將發行人自己進行的銷售勸誘行為作為業務規制對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將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抵押證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資計劃(基金)份額的私募均列為規制對象,還明確將集合投資計劃中對于有價證券或衍生品交易的運作(自己投資)列為業務規制對象,橫向擴大了規制范圍。

[25]同注⑥,第34頁。

[26]參見【日】神田秀樹:《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構造》,載《商事法務》2007年第1799號。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頁。

[29]參見【日】松尾直彥:《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關政府令的解說》,載《別冊商事法務》2008年第318號,第248-252頁。

[30]同注21,第107-121頁。

[31]參見莊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評》,載《證券市場導報》2008年5月號。

[32]參見吳曉靈:《私募監管應寫入基金法》,載2008年3月10日《上海證券報》。

[33]參見朱大旗:《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金融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頁。

第9篇

一、期貨市場間競爭的比較優勢分析

為什么某國或某地區的某類商品的期貨交易能夠蓬勃發展?例如,為什么芝加哥能夠成為美國乃至世界農產品期貨交易中心而不是堪薩斯城?為什么美國能夠在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為什么近年來歐洲金融期貨市場能夠迅速發展?按照波特的說法,影響產業發展的不僅僅是公司自己創建核心競爭力和競爭優勢的能力,重要的是它所在的國家或地區是否具有或缺乏某些特定的屬性。期貨市場作為以現貨市場為基礎的衍生品市場,在競爭與發展過程中,具有比較優勢的國家和地區或以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為基礎的期貨市場將因此而形成相應的比較優勢。根據比較優勢及相關理論,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主要來自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要素條件、需求狀況、競爭對手及產業政策。

1.要素條件比較優勢分析。要素條件指的是期貨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資源稟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形成比較優勢的重要因素。資源稟賦可以是創造的,也可以是繼承的,一般分為四類。

(1)物質資源。物質資源的可獲性、數量、質量和土地、水、礦產及其他自然資源的成本決定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物質資源。物質資源通常是不可再造的資源,對于以實物商品如農產品、能源等自然資源為基礎的商品期貨市場來說,顯然是重要的條件之一。

(2)資本資源。期貨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具備充分的流動性才能夠實現套期保值與價格發現等基本經濟功能。資本的可獲性、數量、成本和可獲資本的類型方面,各國的情況各有不同。如果某國期貨市場遇到來自低資本成本國家或地區的競爭對手,低資本成本的期貨市場可以保持低價,如較低的融資成本、充裕的資本供給等,就會迫使負擔高資本成本的市場要么接受投資的低回報,要么撤出該類期貨市場。

(3)基礎設施資源?;A設施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銀行系統、結算系統、運輸系統、通信系統、法律系統以及這些系統的可獲性與使用成本。成熟的期貨市場,通常都具有非常先進的基礎設施,這也是成熟期貨市場重要的比較優勢所在。

(4)知識與人力資源。如果某一國家擁有數量可觀的、具有科學技術和市場相關知識的研發人員,就意味著這個國家具有知識資源。期貨市場是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工程的基礎,同時也是信息、網絡和電子計算機等尖端技術應用最為廣泛的行業。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期貨理論研究水平、各類相關研發人才及技術人才的數量,都影響著這個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競爭力與發展潛力。

2.需求狀況比較優勢分析。期貨市場是用于滿足規避價格風險和投資需求的金融工具,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存在管理價格風險的商業需求,這種商業需求是否強烈與廣泛,決定著這一國家或地區對期貨市場的需求,并將推動期貨市場的產生與發展,是決定期貨市場能否形成比較優勢的最重要因素。

3.競爭對手比較優勢分析。競爭將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產生重大影響。

創新是期貨市場競爭的核心內容,創新能力與創新動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競爭力。一個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間的競爭有助于使本國或本地區期貨市場保持生機與活力,并構成持續改進和創新的動力。沒有足夠的區域內競爭會使本地區期貨市場產生自滿,并最終喪失國際競爭力。因此,盡管從價格發現、最優資源配置的角度出發,一個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數量不宜過多,但保持適度競爭將有助于期貨市場在創新方面形成比較優勢。

4.產業政策比較優勢分析。產業政策是能夠對期貨市場競爭優勢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鼓勵性的產業政策將使一個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得到增強,而限制性的產業政策則會使其比較優勢受到削弱,國內避險需求外流,市場發展將受到抑制。

以上各項因素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都將影響到期貨市場比較優勢的形成。在這些因素中,

(1)物質資源是不可再造的資源,是開展以相關產品為基礎的商品期貨市場必須具備的條件。物質資源最終能否真正形成比較優勢,還需要看在相關產業中是否具有規避價格風險的需求以及這種需求的強烈程度。

(2)資本、基礎設施等其他條件都是可以創造的。其中,資本、基礎設施、需求狀況主要地體現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整體發展水平,構成了期貨市場形成比較優勢的基礎環境,這些因素在短期內比較難以改變,需要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而逐步得以改善。從長期或宏觀層面看,期貨市場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期貨市場的規模與層次。

因此,資本、基礎設施、需求狀況決定了期貨市場的總體發展水平,無論物質資源條件有多好,產業政策多么積極,期貨市場的發展都不可能超越經濟的總體發展水平。

(3)知識與人力資源、國內競爭以及產業政策可以通過政府監管部門的政策調整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得以改善,即國家通過實施鼓勵性的產業政策,向期貨市場集中人力和財力,適度調整期貨市場結構,為期貨市場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以促進期貨市場比較優勢的形成,增強期貨市場的競爭力。在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和地區,物質資源及產業政策等將在期貨市場的競爭與發展中起到較為重要的作用。

二、世界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

在期貨市場一個半世紀的發展過程中,不同國家或地區間期貨市場的發展是不均衡的,其中美國、歐洲、亞太地區在世界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分析這些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所處的環境,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它們都具有各自的比較優勢,從而構成了這些國家在世界期貨市場競爭格局中所處地位的深層次原因。

(一)美國期貨市場的競爭與發展

美國作為現代期貨市場的發源地在世界期貨市場中始終占居著絕對的主導地位。進入1990年代,歐洲和亞太地區期貨市場迅速崛起,美國在全球期貨市場中的絕對性主導地位受到挑戰,市場份額持續下降。但是,就單個國家而言,美國仍是世界上期貨品種最齊全、期貨制度最完善、最具有綜合比較優勢的國際性期貨交易中心。

1.要素條件與美國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要素條件比較綜合地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經濟整體發展水平。在世界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過程中,經濟發展狀況決定了不同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及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美國是全球最大的基礎性產品如農產品、礦產資源、能源的生產國、貿易國和消費國,其實物資本占世界實物資本總量的33.6%,美國研發科學家占世界總量的50.7%,熟練勞動力占世界總量的27.7%.在如此優越的資源稟賦條件下,美國在世界實物商品與金融期貨及期權市場中保持著較大的市場份額,在國際競爭中占有著主導優勢。美國在除金屬外各類品種中均占據著大部分市場份額,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這些商品的期貨價格成為國際貿易的定價基準。在金融期貨市場方面,美國也始終引領著世界金融期貨品種創新的潮流,三大金融產品的首張期貨合約即外匯、利率和股指期貨均產生于美國,其s&p500、nas-daq100、美國中長期政府債券以及主要的外匯期貨和期權都是位居世界前列的金融期貨品種。

2.需求狀況、產業政策、國內競爭與美國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在避險需求方面,美國經濟市場化程度極高,期貨交易保值避險的商業需求旺盛,期貨市場已經發展成為完全開放的國際性市場,不僅滿足了國內避險與投資需求,而且將全球避險與投資需求以及投資資本引入國內,從而形成了其他國家無法比擬的比較優勢。在產業政策與國內競爭方面,美國根據本國的資源稟賦條件,采取了金融期貨與實物商品期貨并重和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的產業政策,全面增強了美國期貨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二)歐洲期貨市場的競爭與發展

歐洲期貨市場在歐元啟動的大背景下,借助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再次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在當今世界期貨市場格局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1.物質資源稟賦與歐洲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從總體來看,與美國相比,歐洲各國基本上屬于各類大宗商品的純消費國,資源相對缺乏,1990年以后,英國的實物商品期貨(除lme的有色金屬外)如石油、農產品等品種的交易量均出現不同程度的萎縮。而以英國、德國為代表的歐洲金融期貨市場,憑借發達完善的金融體系、規模龐大的金融資本、眾多的金融機構及優秀的管理人才,匯率、利率及股指期貨都在世界期貨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

2.技術、制度創新與歐洲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1990年以來,歐洲期貨市場借助交易方式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形成了成本比較優勢,實現了金融期貨市場的快速成長。2002年,歐洲交易所(eurex)借助電子化交易,突破歐洲的地域性界限,加緊建立自己的美國相關衍生品的市場。此外,歐洲期貨交易所通過治理結構的創新,為金融期貨市場發展帶來了新的活力,目前歐洲期貨及證券交易所絕大部分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公司化交易所。而美國期貨市場因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電子化交易和公司化方面明顯落后于歐洲,使美國期貨市場的競爭優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三)亞太地區期貨市場的競爭與發展

亞太地區新興市場的崛起,源自于本地區巨大的避險需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cftc)1999年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新興市場的成功主要是滿足了區域性風險管理的需要。如發達的工業為日本工業品期貨交易提供充足的避險需求,目前日本的鉑、鈀和橡膠期貨市場位居世界第一,黃金、汽油等期貨市場位居世界第二。金融市場的發展為韓國金融期貨交易提供強烈的避險需求,韓國證券交易所(kse)的kospi200期權合約在1998——2002年五年間年交易量增長了40多倍,2001——2002年連續兩年位居全球期貨交易所成交量排名之首,充分顯示了新興市場的發展潛力。推進市場化進程和加入wto,為

三、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

在某一國家或地區范圍內,期貨市場的發展同樣是不均衡的。從美國、歐洲、日本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可以發現,期貨市場作為價格發現和規避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必然要尋找到一個最具有商業需求、資本最集中、流動性最強、技術最先進、人力資本最充足、交易成本最低、最有助于其功能發揮的地理位置。這正是“區域增長極”理論中能夠推動區域經濟增長的增長中心,在這里將產生資本、信息、人才、技術等的聚集效應,使期貨市場在本國或本地區競爭中形成比較優勢。

1.美國期貨市場:形成芝加哥與紐約兩個中心并存的競爭格局。美國最多時曾有近20家期貨交易所,經過競爭部分交易所被淘汰,部分交易所進行了合并與重組,目前美國國內共有7家期貨交易所。從區域布局上看,不論是商品期貨還是金融期貨都呈現出向芝加哥和紐約集中的趨勢。

研究美國期貨市場競爭格局的變遷,我們能夠發現,對世界期貨市場具有歷史意義的一系列創新并不是全部產生于芝加哥的期貨交易所,例如,1891年明尼阿波利斯交易所創造了世界第一套現代期貨清算系統,1982年堪薩斯城交易所推出了世界第一張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價值線指數期貨合約,然而明尼阿波利斯、堪薩斯等城市的經濟背景及其在美國經濟中的地位等都使這些交易所很難在與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競爭中獲勝。得天獨厚的地域優勢,以及在美國農產品生產流通中的重要地位所形成的比較優勢,決定了芝加哥的期貨交易所能夠成為美國乃至世界的農產品期貨交易中心。芝加哥由農產品期貨市場起步,為其1970年代成功推出金融期貨在知識與人才、資本方面形成重要的比較優勢,芝加哥最終發展成為美國乃至全球最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心。目前芝加哥主要有芝加哥商品易所(cme)、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等,這三家期貨交易所多年位居全球期貨及期權成交量前十位期貨交易所之列,2001年分別為第3、5、6位。紐約是世界最重要的國際性金融中心,其期貨交易在全球期貨市場中也占有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2001年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期貨及期權成交量位居世界第9位,期貨成交量排名第6位,其中nymex的原油等能源類商品期貨,及黃金和白銀等貴金屬期貸以及紐約期貨交易所(mybt)的棉花等農產品期貨都位居美國和全球期貨交易量的前列。

2.歐洲期貨市場:倫敦面臨的挑戰與法蘭克福的興起。英國倫敦作為與美國紐約、日本東京齊名的國際性金融中心,憑借其先進的工業和發達的金融業,成為世界金屬期貨交易中心和歐洲金融期貨交易中心。歐元啟動是歐洲金融市場發展歷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促使歐洲整個金融市場以及期貨市場的內部格局隨之發生重大變化。首先,歐元貨幣區的中央銀行所在地德國的法蘭克福逐步成為歐元區內占主導地位的國際金融中心。歐元啟動后,歐洲的11個國家采用歐元作為通用貨幣,從根本上消除了這11個國家貨幣和利率間的差異,歐元區其他國家以本國利率為基礎的利率期貨因此失去了市場需求,歐元區金融期貨市場快速向eurex集中。其次,eurex通過采用電子化交易方式等積極有效措施,占據了倫敦國際期貨期權交易所(liffe)的bund期貨合約90%以上的市場份額,成為世界增長最快的期貨交易所之一。而英國沒有在1999年第一批加入歐元,喪失了部分歐元區內的貨幣市場及資本市場的交易。就期貨市場而言,倫敦在歐洲金融期貨市場的霸主地位已經被總部位于法蘭克福的eurex所取代,法蘭克福已經迅速崛起。

3.日本期貨市場:東京成為衍生品期貨交易中心。從日本期貨市場的總體格局看,其主要特點是交易所數量較多,同一品種同時在多個不同地域的期貨市場上市交易。以商品期貨為例,1984年以前,日本有16家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所,經過合并重組,現在有7家商品交易所,僅大豆一個品種就至少有3家交易所在上市交易。在日本期貨市場,東京的地理位置及其在日本乃至世界的經濟、金融地位,都決定了東京地區的期貨交易所具有強大的比較優勢。2002年,東京地區商品期貨總成交量(tocom和tge合計)占其全國的市場份額達到67.9%.隨著日本期貨市場的不斷發展,期貨交易所間的進一步合并重組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四、期貨市場的競爭與創新發展及其啟示。

通過從理論與實證的角度分析期貨市場競爭格局變遷的規律,我們不難發現:不同國家或地區間、一個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所處的環境各不相同。一個國家或地區要發展期貨市場,就必須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推行與之相適應的期貨市場發展模式和產業政策,以形成本國或本地區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從而在競爭中獲取有利地位。

(一)不同國家或地區間期貨市場的競爭與創新發展

1.發展本國具有比較優勢的期貨品種,通過合作促進比較優勢的形成。由于物質資源的不可創造性,以及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經濟開放程度、法律、人文等方面的差異,使得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期貨市場通常只能根據自身的基礎條件來發展自身具有比較優勢的期貨品種。從中國的情況看,中國與美國的自然資源條件比較相似,是大宗基礎性產品農產品、能源、礦產資源等的主要生產國、消費國和貿易國,如中國的小麥產量排在世界第1位,玉米產量為世界第2位,大豆產量為世界第4位、進口量為世界第二,具有開展農產品等大宗商品期貨的雄厚現貨基礎和巨大的保值避險需求。

中國加入wto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內上述各類大宗商品市場化、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價格波動將更加劇烈,現貨企業需要期貨市場來規避風險,需要利用期貨價格來指導生產和經營。

同時中國遠離國際期貨交易中心,利用國際期貨市場進行保值避險,猶如“隔山買?!?,不利于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因此,中國具備在東半球發展商品期貨市場最有力的競爭優勢,政府應在品種創新等方面制定一系列促進商品期貨市場發展的產業政策。

2.尋求與優勢互補型期貨市場的合作,促進本國或本地區期貨市場比較優勢的形成。一個國家或地區如果需要發展期貨市場,首先應認真分析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期貨市場的關系,通過與資源稟賦差異較大的互補型國家或地區進行合作,來增強本國期貨市場的競爭優勢。例如,合并聯網成為近20年來各國期貨市場應對競爭的新策略,僅自1990年以來,就先后有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simex)與cme、cbot與eurex、cme與nymex等數十家國際性期貨交易所進行跨洲、跨國、跨城市聯網,以此來改善雙方的資源稟賦條件,互通有無,共享資源與市場。從中國的情況看,中國與美國是物質資源稟賦相近的國家,在商品期貨交易方面屬于競爭型關系,但是兩國分處東西半球,在交易時間上形成互補關系,因此如果兩國在農產品等期貨交易方面能夠進行聯網交易、交叉結算等合作,即可實現24小時全天交易,從而使雙方能夠共享全球范圍內的相關資源與市場,使雙方的競爭優勢均得到增強。

(二)同一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的競爭與創新發展

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間的競爭中獲取比較優勢的關鍵,在于期貨市場是否能夠成功地整合本國或本地區范圍內的各類要素條件,從而促進該期貨市場在品種、技術、制度等方面創新能力的形成,提升期貨市場內部核心競爭力。因此,盡管本文從外部環境分析了期貨市場競爭格局形成的深層原因,但是,在期貨市場競爭與發展過程中,外部環境與期貨市場自身創新能力都是不可或缺的。良好的外部環境將有助于提高期貨市場的創新能力,期貨市場強大的創新能力則有利于更好地整合各種可以利用的外部資源條件,從而形成期貨市場的比較優勢。

1.針對區域性資源稟賦特點,發展最具比較優勢的期貨品種。同一國家或地區內的期貨市場所處的經濟、法律等環境比較相近,因此,一個國家或地區內的期貨市場之間通常屬于競爭型關系,隨著一個國家或地區內期貨市場的發展,期貨市場的數量通常會經歷由多到少的整合過程。如上所述,資源稟賦是決定期貨市場競爭優勢的關鍵因素,而每一種商品的生產、消費、流通都有其一定的規律和特點,以現貨商品為基礎的期貨品種特別是商品期貨就具有了比較鮮明的屬地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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