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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與管理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03 16: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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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與管理

第1篇

    一、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

    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是指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能夠直接改變企業現金流的流量,并且作用的結果通常是十分明確的。在結構性減稅政策中有部分是針對企業的稅收調整,這些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企業所得稅改革減少了相關企業的現金流出量。企業所得稅改革中,無論是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率,還是針對部分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對企業現金流量的作用都是直接和明確的,結果是減少了相關企業由于所得稅支出帶來的現金流出量,即使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也能使得企業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相關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具有兩重性。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允許抵扣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一方面減少了由于購建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現金,即減少了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量,這樣在投資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變的情況下,使得企業由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企業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等稅前扣除項目的減少而導致企業所得稅增加,即增加了企業經營活動中由于稅費支付而帶來的現金流出量,這樣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其余現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變的情況下,使得企業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減少。

    (三)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增加了相關企業的現金流入量出口退稅率的七次上調,增加了相關企業由于稅費返還帶來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入量,這樣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變的情況下,使得企業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

    

    圖1 結構性減稅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

    二、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間接影響

    出口、消費和投資一直是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爆發后,三駕馬車的拉動效應同時受到影響,投資、消費需求有所下降,出口增速出現逆轉,導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因此,防止經濟下滑過快過猛、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成為危機發生后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適時推行的結構性減稅所追求的目的正是拉動消費和投資,特別是擴大最終的消費需求。由于現金流產生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與企業的融資、投資和經營活動等息息相關,而企業作為宏觀經濟中的微觀主體,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又都會受到宏觀經濟形勢和總體水平的巨大影響,因此,對于企業的現金流,結構性減稅除了能夠發揮以上的直接作用外,更多的是產生間接影響。所謂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間接影響是指稅收政策的調整不一定能夠直接改變企業現金流量,而往往是通過作用于宏觀經濟及微觀企業從而影響企業現金流,并且影響的結果有時是不明確的。鑒于現金流分為投資性、融資性和經營性三大類,下文分別分析稅收政策對三類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

    (一)稅收政策對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分析。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首先表現為結構性減稅通過擴大消費需求、改善企業銷售,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經營性現金凈流量。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企業處在了一種非常態的宏觀經濟環境中,市場需求嚴重縮減,結構性減稅擴大消費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調整能夠運用其杠桿作用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能力;二是針對特定行業的減稅措施能夠帶動該行業的消費需求。無論是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提高還是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結果都是通過收入分配這一中間媒介使得居民實得收入增加,從而帶動消費需求的上升。危機發生后,作為此次金融危機爆發誘因之一的房地產市場,其消費需求極度萎縮,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措施的出臺比如降低住房交易環節的契稅、印花稅以及營業稅等極大地提升了居民的消費信心,直接刺激了房地產市場的消費;國家調整車輛購置稅也通過降低消費者的購買成本,拉動了汽車市場的消費。消費需求的上升會加大相關企業銷售狀況改善的可能性,進而帶來企業經營活動現金流入量的增加,即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不改變的情況下,增加了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其次表現為通過鼓勵出口、改善出口企業的銷售,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經營性現金凈流量。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偏外向,近些年來的外貿依存度高達60%,金融危機對我國外貿出口帶來的影響不容忽視,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是我國政府積極采取措施以消除金融危機對出口造成負面影響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勞動密集型行業是我國出口創匯的支柱產業,因此提高勞動密集型、高附加值產品等行業的出口退稅率,必然會增強國內企業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也將在一定時期內促進我國外貿出口總量的增長。那么,出口退稅率的上調最終造成相關企業出口額是上升還是下降呢?首先,出口退稅率的上調會導致相關商品出口價格下降。當出口退稅率上調時,如果能夠維持出口商品價格不變,對于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最優的狀態,但是由于我國長期實施外貿導向型戰略,出口企業的生產能力已基本形成,當國際市場需求發生變化時,供給能力又很難相應的進行戰略性調整,加之出口商品大多附加值低、同質化嚴重,出口企業國際議價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出口退稅率一旦上調,相關商品價格必然會隨之下降。其次,出口商品價格的下降會帶來出口量的增長,但其增長幅度小于價格下降的幅度。銷售數量如何受到銷售價格的影響,關鍵取決于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在已有研究中,對于我國出口商品需求價格彈性的判斷基本一致,認為該彈性為負,且絕對值小于1,這意味著盡管出口退稅率上調導致商品出口價格下降后出口量會增長,但出口量的增長幅度小于出口價格下降的幅度,因此最終帶來出口額是上升還是下降,結果并不確定,即從理論上分析出口退稅率的上調對相關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結果不明確。

    (二)稅收政策對企業投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分析。稅收政策對于企業投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主要表現在結構性減稅通過促進投資改善、刺激企業投資需求,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投資性現金流。金融危機發生后,宏觀經濟環境的惡化也引發了 全社會的信心危機,出于對投資前景的擔憂,企業的投資動機減弱,尤其是在長期投資方面,同時由于企業銷售下滑、資金回籠不暢也削弱了企業的投資需求,因此,無論從動機還是能力來看,企業投資行為受到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增值稅轉型改革有利于刺激投資需求,與生產性增值稅不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投資所產生的進項稅額,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其最終效應是減稅,從而帶來投資成本的下降。增值稅的轉型對企業投資行為產生的積極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革新、更新設備的步伐,尤其會促進繳納增值稅的裝備制造業、電力、采礦、化工等行業的投資力度;第二,可以促進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以克服金融危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從上述理論分析可以看出,結構性減稅政策通過促進投資改善、刺激投資需求會加大相關企業投資行為的可能性,進而增加企業投資活動現金流出量,即在投資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不改變的情況下,減少了企業投資性現金流量凈額。

    (三)稅收政策對企業融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分析。稅收政策對于企業融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主要表現在結構性減稅通過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改善企業融資,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融資性現金凈流量。金融危機發生后,融資環境的惡化使得企業融資受阻,結構性減稅措施中也有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減稅政策,比如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并將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等,這些政策信號既能夠增強投資者的信心,有利于改變金融危機后我國股票市場低迷的狀況,也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提高交易效率。資本市場是我國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之一,融資環境的改善一方面增加了企業融資成本降低的可能性,融資成本一旦降低,則會帶來融資活動現金流出量的實質性減少,使得企業融資性現金流量凈額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企業的融資風險,進而減少企業現金流斷流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利用稅收政策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稅收政策會對企業現金流產生直接和間接影響,企業在進行日常的現金流管理時,不能忽視稅收政策的作用,只有利用好相關的稅收政策,才能變優化現金流的可能為現實,進而在保障了企業經營活動現金的流動性、平衡性及安全性的同時,實現現金流持續創造價值的目標。

    

    圖2 結構性減稅對企業現金流的間接影響

    (一)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合理規劃企業投資性現金流。投資方向的選擇是一個企業投資性現金流管理中的起點,涉及現金流的戰略規劃,對企業整體現金流轉乃至全部資源的運用具有指導性和方向性的意義。危機發生后我國采取的稅收政策中與企業投資性現金流有關的主要是增值稅的轉型,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好相關稅收政策,合理規劃企業投資方向、做好戰略現金流的匹配,從而實現企業的增長、風險防范以及價值創造。(1)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產品改造升級換代。作為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的投資應該定位于企業的戰略發展結構、構筑在核心競爭能力和生產經營管理的目標上,后危機時代中的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決策、制定固定資產長遠投資規劃時,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從培育市場競爭優勢的角度出發,并利用多方面的有利因素。增值稅轉型改革正是基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背景下,國家提出的并正在付諸實施的一項宏觀調控政策,企業可以依托增值稅轉型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加快對主營業務影響較大的現有設備的更新和改造力度,提高主要產品制造質量,保持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投資支持,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另一方面突破現有存量資產和產品結構,做到資金向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傾斜,對市場潛力大、技術含量高的項目給予優先投資,而對效益低下及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項目要減少投資或不投資。(2)進入稅收優惠產業,轉變企業經濟增長方式。在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資本的有機構成越高,固定資產重復征稅帶來的稅收負擔越重,企業更新設備的意愿也就越低,一方面導致企業難以擺脫傳統發展模式,造成了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以及企業的持續發展。后危機時代的企業應首先抓住增值稅轉型的機遇,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走一條依靠科技實現經濟增長的企業發展道路;其次應利用各地政府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力度的機會,積極進入到政府扶持的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依托自身在基礎產業、資源、市場、勞動力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延伸產業鏈條從而形成新的產業競爭優勢。

    (二)充分利用稅收政策,盡力優化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經營性現金流是企業最基本的現金流,是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的條件、擴大在生產的根本資源——內生性現金流的源泉。學界和實務界對企業現金流的一個經典且形象的比喻是將其稱為企業的“血液”,經營性現金流則承擔著“造血”功能中很重要的部分,因此對于后危機時代企業的現金流管理而言,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從而創造穩定而充裕的經營現金流、增加經營性現金凈流量,也是十分重要的。(1)優化經營性現金流流程,從擴大內需的稅收政策中獲利。危機后采取的稅收政策中有部分以促進消費需求為初衷,這為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改善提供了可能,而企業要將可能變為現實,還應從優化經營性現金流流程的角度出發,運用價值鏈管理思想,弄清楚現金流流程中的創值因素、毀損價值的因素和影響創值效率的因素,并且盡可能地將毀損價值的經營作業剔除,充分挖掘創值因素的潛能,從而實現現金流價值創造的目標。首先,企業可以圍繞供應商管理,優化與再造采購流程。供應商管理包括兩個最重要的領域:供應商的評價與選擇、供應商關系管理,前者要求企業與供應商之間應該是一種戰略伙伴關系,后者要求企業對于供應商進行分類,對于不同類型的供應商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并且盡量與供應商之間全面資源共享,這樣一方面可以延長應付賬款周轉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企業與其供應商之間由簡單的利潤分配為核心的對抗關系轉變為雙方互利合作關系上,從而實現雙贏。其次,企業可以結合生產管理創新,優化與再造生 產流程。生產管理創新包括生產管理理念創新、生產管理組織創新和生產管理方法創新三個方面,后危機時代的企業根據自身需要采用創新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方法,整合產品生產活動的各環節,一方面可以加快存貨周轉速度、縮短存貨周轉期,另一方面也可以打造和不斷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再次,企業可以結合客戶關系管理,優化與再造銷售流程。客戶關系管理的核心是客戶價值管理,其基本環節包括客戶價值分析、客戶獲取、客戶保持、客戶升級、網絡發展等,這樣一方面可以縮短銷售流程中每個環節的處理時間、加快現金的流轉速度、縮短應收賬款周轉期,另一方面也會為企業帶來更準確的市場需求信息,對擴大銷售有所幫助。(2)正確對待出口退稅政策,注重出口產品技術創新。由于我國具有高外貿依存度,為了緩解金融危機對出口企業的沖擊,政府希望通過出口退稅率的上調對保持出口穩定增長、提高出口企業競爭力、增強出口企業信心起到積極的作用。有研究表明,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雖然及時有利,但從長遠看存在負面作用,一方面由于中國企業國際議價能力普遍較弱,國外進口商會以出口退稅率上調為借口,要求企業下調出口報價,國家上調出口退稅率的部分利益可能被外商擠占,另一方面上調出口退稅率在某種程度上是在繼續堅持和保護落后的經濟增長方式,無益于產業結構的轉型和升級。因此,后危機時代中的出口企業應認識到出口退稅政策只是一種治標而不治本的舉措,要想真正增加出口額、優化經營性現金流,必須通過科技研發、技術創新、品牌建設等努力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不斷提升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并積極參與到產業鏈上游的國際競爭中,借危機之機進行產業升級和產品更新,以便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第2篇

[關鍵詞]教育儲蓄;稅收優惠;問題;對策

一、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回顧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同意〈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的批復》(銀復[1999]124號)批準中國工商銀行自1999年9月1日起開辦教育儲蓄業務,并核準《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

1999年9月30日國務院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于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睂逃齼π钏脤嵭卸愂諆灮菡摺?/p>

2000年3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中國工商銀行試辦教育儲蓄業務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定除郵政儲蓄機構以外的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均可辦理教育儲蓄業務。

二、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特點

為了支持非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教育儲蓄推出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稅收政策,同時為了加強對該項優惠政策的管理,對教育儲蓄規定了嚴格而明確的政策界限。根據《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定教育儲蓄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儲戶特定,是指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2 存期靈活,是指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

3 總額控制,是指教育儲蓄的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

4 利率優惠,是指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5 利息免稅,是指儲戶憑存折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三、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賬戶開立、儲蓄方式、支取本息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為了確保該項稅收優惠政策不被濫用,《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對教育儲蓄在開立賬戶、儲蓄方式、本金和利息支取等方面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性條件。

1 在開戶方式上,《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教育儲蓄采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學生)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薄秶叶悇湛偩株P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80號)第三條規定:“有關儲蓄機構應對教育儲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以備稅務機關查核。記錄的內容應包括:儲戶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儲蓄金額、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焙幽鲜叶悇站帧秲π畲婵罾⑺脗€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在辦理教育儲蓄時,金融機構設立專賬,同時建立《教育儲蓄開戶信息明細表》,登錄相關信息。辦理開戶手續時應遵循以下規定:1)專賬和《教育儲蓄開戶信息明細表》應登記儲戶姓名、開戶證件及號碼、就讀學校、儲蓄金額、儲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關內容,在登錄證件號碼時,對開辦證件為戶口簿的,應登錄戶口簿號+儲戶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為證件號碼。2)金融機構在季度終了10日內將《教育儲蓄開戶信息明細表》以磁盤形式報主管稅務機關。3)儲蓄機構按季將儲戶的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裝訂成冊,加以編號,以備查核。

2 在儲蓄方式上,《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吨袊ど蹄y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規定開戶后每次存入金額及存期內存款次數由儲戶與銀行約定?!吨袊r業銀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儲戶辦理教育儲蓄開戶后可以選擇按月自動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據自身收入情況與農業銀行營業網點協商存入次數(不少于2次)和金額,并按規定享受教育儲蓄的優惠政策。

3 在支取方式上,《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1)儲戶憑存折和學校提供的正在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2)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第十一條規定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按有關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第十二條規定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按有關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教育儲蓄在支取時,金融機構應設立專賬,同時建立《教育儲蓄免稅信息表》,并在季度終了10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專賬和《教育儲蓄免稅信息表》應登記儲戶姓名、開具免稅證明單位、免稅證明編號、儲蓄金額、開戶日期、存款期限、支取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憑證號等。

4 在異地托收上,《教育儲蓄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后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托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并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四、對代扣代繳單位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季將教育儲蓄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和分析,針對疑點,進行納稅評估,與金融機構約談,存在偷稅問題的,及時移送稽查部門處理。對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保管、報送《教育儲蓄開戶信息明細表》和《教育儲蓄免稅信息表》等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1條、62條之規定,對其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當前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及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教育儲蓄因其具有存期靈活、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等優點,近年來,在各家銀行的強力營銷下,不僅深受廣大客戶的喜愛,而且正逐步成為銀行儲蓄存款增長的一個亮點,對我國的非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金融機構之間同業競爭激烈,受利益驅動影響,一部分金融企業網點和經辦人員為爭奪教育儲蓄資源,忽視教育儲蓄準入條件,違規辦理教育儲蓄業務,使教育儲蓄變了“味”。在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務專項稽查和稅收執法檢查中,我們發現目前該項優惠政策本身及其在執行和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值得引起有關方面方面的重視。

(一)教育儲蓄個人所得稅政策本身的作用有限,達不到政策本身的目的。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定的教育儲蓄存款期限為一年、三年、六年,中國工商銀行規定的存款期限則為三年、六年兩種,取消了一年期存款。教育儲蓄存款期限較長,且每筆本金最高限額為2萬元,而按目前大學的正常收費標準,2萬元至多也只能夠交兩年的學費,這還不包括學生的日常生活開支。因此,目前的教育儲蓄稅收優惠政策達不到該政策最初促進非義務教育的目的。

由于政策本身優惠幅度較小,辦理手續復雜,在當前利率低,物價指數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對儲戶的吸引力減小。如安陽市2002年教育儲蓄存款余額為17774.42萬元,比2001年增長16260.31萬元,增幅為1073.92%;2003年比2002年增長14888.34萬元,增幅為83.8%;2004年比2003年增長14621.19萬元,增幅為44.8%,增幅明顯呈逐年下降趨勢。

(二)在現行政策下,教育儲蓄存款管理上存在較多漏洞,造成稅款流失。2003年在安陽市所屬的林州市國稅局組織的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專項稽查中,通過金融企業自查,因違規辦理教育儲蓄,共查補稅款293984元。在今年我局組織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專項調查中,發現存在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一人多戶,一戶多存。由于金融機構業務處理系統無法自動甄別儲戶多頭設立教育儲蓄戶頭,存在同一客戶在同一網點、在同一銀行的不同網點或不同銀行不同網點開立二戶以上教育儲蓄存款戶頭,最終導致突破賬戶最高限額不能超過2萬元的政策限制,達到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2 存款人姓名不實。按照規定,儲戶在存款時應出具身份證明,屬人代存的還應出具人身份證明,但在實際執行中,為爭取更多的客戶和更多的存款,在開戶時對教育儲蓄的準入把關不嚴,存在違反存款實名制規定的現象。

3 儲戶信息登記不規范。按規定《教育儲蓄開戶信細表》應登記儲戶姓名、開戶證件及號碼、就讀學校、儲蓄金額、儲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關內容,在登錄證件號碼時,對開辦證件為戶口簿的,應登錄戶口簿號+儲戶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為證件號碼。但一些銀行在以戶口簿登記時只以戶口簿號作為證件號碼,而不登記儲戶的出生年月日,致使難以辨認儲戶是否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儲蓄對象。

4 改變存款方式。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督逃齼π罟芾磙k法》第七條規定教育儲蓄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但《中國農業銀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儲戶辦理教育儲蓄開戶后可以選擇按月自動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據自身收入情況與農業銀行營業網點協商存入次數(不少于2次)和金額。顯然農業銀行的規定放寬了存款方式,造成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方式不一致,使監管部門難以監管。另外在實際操作中部分經辦人員改變零存整取屬性,一性存入2萬元,違反了教育儲蓄分月零存的存款方式。

5 學校“證明”管理、使用混亂。一是學校提供的“證明”格式不統一,存在不規范現象,有的為印制的固定格式,有的為手寫證明;二是“證明”的開具部門不統一,有的是學校財務部門開具的,加蓋學校財務印章,有的加蓋學校印章;三是學校對開具的“證明”沒有按規定建立備案存查制度,使以后難以檢查核實。有的儲戶通過學校熟人托關系就可輕易開具一份或多份證明,甚至有的學校把空白證明提供給金融機構隨意使用;四是在支取環節一些金融機構對學校證明把關不嚴。有的未按要求在證明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字樣印章,未將客戶身份證明復印件附在利息清單后作為免稅依據,致使一份證明被多次使用。有的金融機構甚至在儲戶根本未提供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情況下就按教育儲蓄計息方法為客戶計息。

六、對策及建議

1 對教育儲蓄稅優惠政策必須從開立賬戶的源頭上加強管理。要進一步修訂完善《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范學?!白C明”的來源渠道、格式、種類等。學校開具的學生身份證明必須由專門機構負責印制,領用存各環節要有登記備案制度,以便以后檢查核對。稅務、教育主管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應緊密配合,定期對學校提供的“證明”進行抽查,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防止濫開、濫用“證明”。

2 實行存款實名制。銀行應建立教育儲蓄開戶專賬、《教育儲蓄開戶信息明細表》和《教育儲蓄免稅信息表》,對教育儲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包括儲戶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儲戶金額、記錄, 包括儲戶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儲戶金額、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等內容。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納稅申報時,應附送該記錄的電子信息,以備稅務機關評估核查。稅務機關應當開發一個電子信息比對系統,自動把那些重復開戶、儲蓄方式錯誤的信息比對出來。

第3篇

[關鍵詞]wto;對外貿易;稅收政策;風險管理

人世五年多來,我國經濟高歌猛進,在得到國際社會積極評價的同時,我國所面臨的一系列嚴峻挑戰也日益凸顯。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政策越來越受到一些貿易伙伴國的高度關注與質疑,稅收問題也不斷成為一些國際貿易爭端的焦點。下文將基于風險管理的視角,在評析我國被訴至wto的兩起典型涉稅案件的基礎上,結合國際上其他涉稅貿易爭端的分析,探討我國在wto后過渡期的貿易稅收政策的風險問題。

一、我國被訴至wto的兩起涉稅貿易爭端案件評析

(一)案件簡況

集成電路增值稅案(以下簡稱為“案件一”):美國于2004年3月向wto投訴中國,理由是中國對進口的半導體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而中國國內廠商雖然也要交納增值稅,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這樣致使美國半導體出口商“處于非公平競爭的地位”,構成了歧視,違反了wto規則。該爭端始于中國財稅[2002]70號文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經四輪磋商后,雙方簽署了諒解備忘錄,中國了財稅[2004]174號文,稱財稅[2002]70號文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

汽車零部件關稅案(以下簡稱為“案件二”):美國、歐盟和加拿大于2006年3月和4月相繼向wto提出申訴,要求wto專門成立專家組,對中國零部件關稅政策進行調查。理由是中國對進口的汽車零部件征收高額關稅,迫使汽車制造商從中國本土采購大量的轎車零部件,違反了wto的貿易協議。該爭端始于2005年4月1日中國開始施行的《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規定,如果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整輛汽車總價格的60%以上,應按照整車進口征稅。中國整車進口關稅稅率通常在28%上下,而零部件則通常為10%左右。中方認為,該項規定是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車和零部件的稅率差來規避海關監督、偷逃關稅,也是為了打擊ckd(全散件進口組裝汽車),保護消費者利益,是符合wt0規則的。但中方后來仍然做出了一定讓步,2006年8月4日,海關總署、商務部、財政部和發改委等四部委聯合發出公告,宣布《辦法》中構成整車特征的3個標準中的1個推遲兩年實施,該標準推遲到2008年7月1日才實施。但美歐加三方仍不滿意,于9月28日在wto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正式要求成立專家組對中國的做法進行調查,在遭到中方拒絕后,又于10月26日再次要求wto爭端解決機構就中國汽車零部件進口案設立專家組。根據wto規則,設立專家組的要求只能被拒絕一次。于是,專家組當天“自動”成立。目前為止,該案尚未最終水落石出。

(二)案件分析

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我國連續兩次被發達國家投訴至wto,而且非?!皽惽伞钡氖牵@兩起案件都與稅收緊密相關,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思考。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我國人世后,稅收與對外貿易的關系日益密切,政府近年也經常性地運用稅收政策作為調節對外貿易的工具,比如關稅稅率和出口退稅率的多次調整。既然貿易稅收政策直接影響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規模、結構和對外貿易關系,那么在連續多年保持大額貿易順差的形勢下,我國的貿易稅收政策為貿易伙伴國所關注、質疑甚至指控也就在所難免。下面對這兩起案件進行一下具體的比較分析。

1.兩案相同之處。這兩起案件都發生在我國人世后貿易順差不斷擴大的背景下。自2001年我國加入wto以后,對外貿易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遞增(見表1)。如2004年對外貿易進出口規模突破1萬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國;2006年對外貿易進出口高達1.76萬億美元,穩居世界第三大貿易國,并進一步縮小與第二大貿易國的差距;人世5年間合計進出口總值已超過從改革開放到“人世”之前23年的總和。但同時我國的貿易順差也在不斷攀升,2006年的順差額高達2001年的6.87倍。國際上判斷貿易是否平衡,通常用貿易順(逆)差額與當年進出口總額相比,在10%以內的為基本正常,這個“10%”也可稱為貿易失衡“警戒線”。2006年我國貿易順差1774.6億美元,約占當年進出口總額的10.1%,剛剛觸及“警戒線”。

而且對我國提起訴訟的國家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是中國的重要貿易伙伴。以美國為例,2001-2006年一直位居我國前十位貿易順差來源地的第二,且順差年年遞增。另外,對歐盟的順差在2005年以后增幅明顯(見表2)。在這種貿易不平衡的形勢下,這些國家都千方百計地想增加對中國的出口,故而對影響中國進出口貿易的相關政策(包括稅收政策)高度敏感。當他們認為我國的國內增值稅政策和關稅政策導致了他們對我國出口的減少,影響了其貿易利益,便提起指控。另外,這兩起案件與其他貿易摩擦案件還有一個顯著的不同在于,這是他國對我國進口貿易政策(關稅和國內增值稅政策是其組成部分)的指控,而其他大量的涉及紡織品、鞋業等的傾銷案件主要是針對我國的出口貿易政策。

2.兩案不同之處。第一,時間及具體背景不同。案件一發生在2004年,這時我國人世兩年多,進出口雖然呈增長趨勢,但順差還不是特別突出。據美方統計,2003年美國向中國出口的半導體集成電路產品總額高達20多億美元,中國是美國半導體集成電路產品的重要出口市場,且2004年是美國大選年,故美國政府提起申訴與其國內的一些利益集團的要求有關。而案件二發生在2006年,中國已進入wto后過渡期,2005年繼續位列世界第三貿易大國,順差更是激增到1000億美元。除了美國外,歐盟、加拿大也加入起訴行列,加劇了貿易利益的博弈。第二,案件一的誘因是國內增值稅,美方認為我國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屬于對內資企業的生產性補貼,形成了對外資企業的歧視。而案件二的誘因是關稅,美歐加三方認為高關稅迫使汽車制造商大量采購國內零部件,不利于國外零部件的進口。在起訴方看來,無論是國內增值稅,還是關稅,都發揮了“貿易壁壘”作用,阻礙了他們對中國的“自由”出口。第三,案件一的影響力較小,只涉及美國一個國家,而在案件二中,美國、歐盟、加拿大三方聯合抵制中國的關稅政策,影響力相對更大,充分體現了稅收政策對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影響及國家之間貿易利益爭奪的日趨激烈。第四,案件一是以雙方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了最終的爭議,但實際上是我國以默認爭議中的措施違反了有關規定,從而取消了爭議中的稅收措施為條件的。從可以接觸到的材料看,我國似乎沒有做出任何實質性的申辯?!@實際在某種程度上起了“信號”的作用,使得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在此之后,一有機會便向中國的稅收政策“開炮”。而在案件二中,中方有了進步,敢于堅持自己的政策沒有違反wto有關原則,沒有直接取消自己的政策,但也出于其他考慮在2006年做出了一定的讓步,目前案件的最終裁決結果還待定。

二、國際上的涉稅貿易爭端案件及啟示

上述兩起訴至wto的案件貌似稅收爭端,是其他國家對中國進口稅收政策的質疑及指控,但其在實質上仍屬于國際貿易爭端,即由稅收問題引發的國家間貿易利益的摩擦。鑒于稅收在國際貿易和投資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wto越來越關注稅收。這一點可以從1993年12月的烏拉圭回合后達成的幾個多邊貿易協定中反映出來。這些協議包括《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sen)、《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農業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些協定既涉及了直接稅。也涉及了間接稅。這些協定反映出各國政府逐步意識到多邊協定在調整稅收措施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尤其是當這些措施會影響到商品、勞務、資本、人員和技術的跨國流動時尤其如此。隨著wto涉及貿易和投資規則的不斷延伸,會進一步引發各國稅法和wto規則的沖突,使wto越來越多地干涉成員國制定其國內稅收政策的自由。因此,在wto內涉稅爭執越來越多已不足為怪,這意味著各成員國的稅法和wto規則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國際上曾發生過多起與稅收直接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迄今為止,大多數的爭議都是關于間接稅的,包括對酒精飲料(日本、韓國和智利)的征稅,對期刊雜志(加拿大)征收消費稅,對汽車征收銷售稅(印度尼西亞)。另外也有一些與直接稅有關,其中比較引人注目的,如1984年美國推出《外貿公司銷售法案(fsc)》,規定有海外業務的美國企業可以免除占其出口收入15%-30%的稅金,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繼續推行向其出口企業提供補貼的制度。1998年歐盟再次向世貿組織提出了新的訴訟,2002年8月30日,世貿組織最終裁定:fsc是不公平的,違反了世貿組織的規定,應予廢除;如果美國方面不服從判決,歐盟將有權對來自美國的產品征收高達100%的報復性關稅。又比如。美國頒布《2002年持續傾銷與補貼抵消法案》(即“伯德修正案”),將上一年度向外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款,按比例直接分配給提起和支持反傾銷和反補貼訴訟的本國公司,而不是上繳財政部。這一做法實際構成了對外國公司的雙重懲罰。歐盟、澳大利亞、巴西、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泰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等11個世貿組織成員,就該法案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起訴美國。2003年世貿組織要求美國廢除該法案,美國拒不執行。2004年8月31日。世貿組織授權歐盟、加拿大、韓國、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和智利對來自美國的部分產品征收報復性關稅,其數額不得超過美國根據“伯德修正案”向外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總額的72%。毫無疑問,世貿組織的這些裁決將會對成員國未來制定的國家稅收政策產生重要的影響。

綜觀這些案件,可以發現其中的共同點:一方面,各個國家(包括美國這些經常責難他國稅制的發達國家在內)都將稅收視為提高國家對外貿易競爭力的工具,常用手段就是通過稅收補貼來鼓勵本國企業出口,或者把稅收作為一種限制他國進口的貿易壁壘來使用。而另一方面,各國在運用稅收政策時,在一定程度上仍要考慮wto原則體系的制約。如果一國的稅制設置不完全符合wto的有關規則,那么由此而引發的貿易利益競爭就很容易演變為貿易爭端,而這些貿易沖突最后還必須在wto框架下找到妥協機制。中國人世后所遭遇的這兩起涉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這一特點。而該領域最新的發展趨勢是:wto在稅收方面關注的不僅僅是確保各成員國遵守各項協定。無論各成員國是否遵守wto準則,各國的稅收政策、行為和措施,都越來越被wto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prm)監控。由此可推論,我國的貿易稅收政策未來還可能面臨更多的被指控的風險。

三、加強wto后過渡期我國貿易稅收政策的風險管理

(一)在貿易稅收政策的制定中引入風險管理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風險管理是20世紀初興起的研究風險發生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的一門新興管理科學,從20世紀70年代起,風險管理技術已被廣泛應用于政府、企業的管理活動之中。1895年,美國學者海斯從經濟學角度給出風險了的定義,認為所謂風險就是“損失發生的可能性”。芝加哥學派的代表人物f·h·奈特于1921年提出了風險與不確定性的關系問題,認為“風險現象,或者說不確定性或不完全信息現象,在經濟生活中已無處不在……。如果一個經濟行為者所面臨的隨機性能用具體的數值概率來表述……那么,就可以說這種情況涉及風險?!笨梢?,風險一般包括“不確定性”和“會帶來損失”兩個基本要素。因此,可以將一個事物的發展具有不確定性并會帶來損失的情況定義為風險。那么,政府出臺一項稅收政策,如果其政策目標(組織收入或調控經濟)的實現是不確定的,而且還會對國民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帶來損失,那么這種稅收政策便是有風險的。風險來源包括政策制定的偏差、實施時機選擇的失誤、政策傳導的時滯、稅收外部環境的變化等因素。

一方面,稅收政策風險不僅體現在政府組織稅收收入的過程中,而且可能產生于政府試圖利用稅收政策調控經濟時。具體到貿易稅收政策而言,政策風險表現為哪些進出口稅收收入可能無法征收入庫,哪些調節進出口貿易的作用可能無法實現。前述兩起案件所體現的主要是后一種類型的風險。由于我國在制定相關的增值稅和關稅政策時欠缺風險意識,也談不上采取什么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那么當風險突然發生時,只能倉促應對。如在案件一中,集成電路的增值稅優惠政策被完全取消,案件二中的有關政策也做了部分調整,這些都是稅收政策本身的風險損失。因此,加強我國貿易稅收政策的風險管理具有必要性。

另一方面,近年來國際上貿易保護主義日漸抬頭,尤其是2006年wto多哈回合多邊談判中止后,各主要貿易大國為緩解國內經濟壓力,獲取更多政治資本,都有計劃地將對華貿易爭端推到前臺,稅收待遇問題則首當其沖。貿易摩擦目前無疑已成為我國對外經濟所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特別是在進入wto后過渡期以后,巨額的貿易順差不僅增加了國內流動性泛濫的壓力,防范及控制貿易摩擦風險更是刻不容緩。貿易摩擦的成因是紛繁復雜的。在前述兩起案件中,我國的國內增值稅和關稅政策先后成為了引發貿易摩擦的直接而重要的“導火索”,這為我們研究貿易摩擦風險問題提供了一種嶄新的稅收視角。正是因為在人世后的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稅收政策的外部性效應在日益突顯,所以在制定一項新的貿易稅收政策時,我們就不能僅考慮它在國內的收入和調節功能,還必須考慮到它是否符合wto的有關規則??赡軐Q易伙伴國利益產生怎樣的影響,是否會招致他國指控而帶來意外損失等。顯然,這時的貿易稅收政策風險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稅收領域的風險問題,而且會直接牽連、波及或延伸到對外貿易領域,成為貿易摩擦風險的誘因之一;或者是,貿易摩擦風險是稅收政策風險的表現形式之一。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加強我國貿易稅收政策的風險管理更具緊迫性。

(二)防范及控制貿易稅收政策風險的幾點建議

第一,加強稅收政策的風險研究并用于指導實踐是前提。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在前述兩起案件中,如果我國在相關稅收政策出臺之前能多考慮與wto規則是否相符,樹立風險意識,并采取一些風險防范及控制措施,那么在突然面對他國指控的時候就不至于倉促應對而造成較大損失了。吃一塹。長一智。那么在今后的貿易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執行中,應引入風險管理理念,樹立風險管理意識,并加強政策風險防范及控制措施的應用性研究。

第4篇

為進一步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防止稅收流失,確保各項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到實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現就建立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再就業優惠證》發放情況以電子、紙制文件等形式通報同級稅務機關。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省內聯網的《再就業優惠證》信息查詢系統,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與稅務等部門建立《再就業優惠證》信息查詢制度。

各級稅務部門對《再就業優惠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勞動保障部門予以協查,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可就再就業稅收政策執行中的其他相關問題建立通報、協查制度。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范圍和程序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對已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要及時匯總并注明領證人員的相關信息。勞動保障部門在審核、認定工作中,對已經被企業吸納的下崗失業人員,應在其《再就業優惠證》上注明持證人已經就業的內容(印戳)。

三、各級稅務部門在審批企業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時,要嚴格審查《再就業優惠證》的使用情況,發現有疑問的,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與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信息對照或提請勞動保障部門協查。對經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主管稅務部門要在各《再就業優惠證》上注明持證人已經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印戳)。

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其減免稅時,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個人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開辦多個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的,必須嚴格按照國稅發[2003]11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經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審核確認,確通過偽造、變造、買賣、借用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申請減免稅的人員,主管稅務機關不得批準其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對采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出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主管勞動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再就業優惠證》并記錄在案。

第5篇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通知》所稱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是指各級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的征收機構。

二、納稅人在辦理征稅車輛申報時,如不能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提供的有效憑證,市局暫明確如下:

(一)購買罰沒車輛的應提供拍賣公司(行)開具的發票。

(二)接受內部調撥車輛的應提供調出單位開具的調撥單和調出單位購買該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

(三)接受捐贈車輛的應提供捐贈單位的捐贈證明和捐贈單位購買該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

(四)獲得中獎車輛的應提供中獎證明和開獎單位購買該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

各單位在車購稅征收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提供其他憑證的,應及時向市局反映。

三、《通知》中“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包括來華專家在中國境內購買的進口小汽車。

四、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車輛納稅申報時,除提供《通知》要求的資料外,還應提供海關出具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征收單位辦完免稅申報事宜后,應在留學人員的留學證明上簽注“已購買免稅車”字樣,并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商標名稱、產品型號。

五、《通知》中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所稱的出廠價格,經請示總局,現明確為最低計稅價格。

六、《通知》中“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爆F明確為:使用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扣減10%;超過1年不滿2年按2年計算扣減20%,以此類推。

七、《通知》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彼Q的有效證明,現暫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進口舊車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海關的“貨物進口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注明舊車)。

(二)納稅人購買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車輛生產廠家或銷售商提供的車輛受損資料證明、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鑒定報告、保險公司的理賠資料。

(三)納稅人購買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車輛生產廠家的庫存證明或銷售商出具的進貨發票復印件、注明出廠時間的車輛合格證。

(四)納稅人購買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車輛生產廠家的試車報告復印件。

八、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免稅審批事宜,現明確如下:

(一)市車購稅征收分局負責全市的生產企業的免稅審批的初審工作,在接到生產企業報送的免稅審批表于7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

(二)市局在接到市車購稅征收分局報送的免稅審批表后按規定程序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九、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事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辦理。

十、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組織,市車購稅征收分局負責具體實施。

十一、《通知》中“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負責人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此項工作現明確如下:

(一)各單位在核定車輛購置稅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時,必須按照市局的“核定車輛購置稅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審批表”(附件)的格式和程序進行審批。市車購稅征收分局由負責人確定;各區縣(市)局由分管流轉稅工作的局領導確定。

第6篇

[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科技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27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2674(2010)11-0056-04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倍矣捎谘邪l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目標分期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政策,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遵循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近期目標是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遠期目標則是著重培育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對象分類原則。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企業又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應本著有助于解決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的原則,分析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面臨的不同問題,分別制定對應的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業具有較為雄厚的技術創新基礎,稅收政策主要解決其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一系列進行技術創新的制約因素,這正是稅收政策的著力點。

第三,過程分段原則。根據前文關于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的分析,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生產的完整鏈條,稅收政策應尊重技術創新規律,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鏈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給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層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獨有職責,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相機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中央的統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機政策兩個組成部分。中央出臺全國統一使用的科技稅收政策,應注意政策的整體效率;在被賦予地方稅種上的一定減免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四個原則的指導下,目前的重點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現行科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相應調整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構建完善的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具體的政策目標應包括:一是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動力,解決技術創新的現實困難,并提供現實的增加預期收益、減少預期成本的機會;二是培育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政策環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三是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激發創新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既能解決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又是培育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

2 具體政策建議

(1)調整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糾正企業間的不平等待遇。可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展到標準較低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適當擴展到除“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可將對國內亟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短缺技術和創新項目給予15%的優惠稅率由特定地區轉為全國的普惠。

(2)強化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環節的激勵,確立研發稅制的核心地位??梢钥紤]:一是取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限定在企業r&d支出比上年增長達到10%的規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當年支出與過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計算稅前扣除額,并限定享受優惠的最低r&d支出額;二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風險準備金,準予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當企業發生重大的研究與開發失敗和投資失敗時,允許用風險準備金彌補;三是可以通過進一步擴大費用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加速折舊所有單位研究開發用固定資產、縮短所有研發設備的折舊期限等措施,進一步減少企業研發投入的成本。

(3)創新稅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在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方面,對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稅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對轉讓科研成果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而對購買科研成果的企業,允許其將用來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進行當年稅前列支。如該企業用成果轉讓所得繼續投資于自主創新項目的,應給予再投資抵免,作為鼓勵企業再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此外,可考慮對企業購入的知識產權,縮短攤銷年限;而對于購人的進行技術創新的先進設備,不管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均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加速折舊的審批程序上,應該盡量簡化,縮短審批時間周期,改變逐級審批過程,采用兩級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業運用優惠政策。盡可能規定并適時更新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減少一事一批,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及手續繁瑣等問題。

(4)制定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一方面,對于企業購入進行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的先進設備的稅收優惠,現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下一步可考慮擴大增值稅關于設備的抵扣范圍和增加對中小科技企業購買設備的增值稅抵扣;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出技術產品進行銷售的稅收優惠,如對其當年的廣告支出實行全額稅前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對技術創新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經過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后形成創新性產品的企業,稅務機關退還其進口環節已繳納稅款等。

此外,要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強對科技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建議提高技術創新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生活費用扣除標準;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活動取得的各種獎金、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減征30%;鼓勵科研人員持股,對科技人員因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息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等,鼓勵技術創新。編輯整理 .

參考文獻

第7篇

    [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科技稅收優惠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梢?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8篇

【關鍵詞】污水處理;費用;征收;問題;對策

1.前言

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在經濟快速發展的趨勢下也不斷增加,這就給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也對此加強了重視程度。只有有效的進行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各級政府針對地方征收工作制定管理政策與制度,采用多種豐富的征收方案,確保征收工作順利有效的開展,才能在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順暢運行的同時,促使城市功能優化,水生態環境改善,人民生活環境質量提升,進而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然而,征收數額表明其各地的征收工作不成熟,狀況不甚良好,急需發展探究。鑒于此,為了促進征收工作進行,要對征收工作所存的問題進行分析,同時優化征收工作的途徑方式。

2.當前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如今,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有所提升,但在其征收工作中所產生的問題仍是需要解決的,其整體形并不樂觀。

2.1征收法律依據不足

目前,涉及到污水處理費征收的法律依據很少,2008年2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僅僅在第四十四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費、管理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只是進行了簡單的闡述和許可,缺乏具體性征收依據,國務院對此也還沒有出臺相關規定。

2.2征收可操作性不強

2.2.1對取水戶沒有進行分類征收?,F今,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計征方式只是單一的按照用戶取用水量來進行,而沒有采取相應的分類措施。這種方式下,對取用水用戶造成很大壓力,有一種觀點表示:污水處理費針對的方面應該是污水排放量。更有人表示:耗水率加大的地方如:地溫空調,綠化用水等的取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存在較大差距。2.2.2對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如何核減。相關行政部門在進行處理核減問題時遇到阻礙,其一,對于污水處理設施自建的用戶,難以有效評判其污水排放量達標與否。而現今的大部分水行政部門,其污水排放檢測設施建立還不完善。這一設施雖在環保部門有較多的設立,但不同部門間的職能和利益有沖突,這就使得數據共享無法做到持續性,及時性。其二,難以確定污水處理設施自建用戶核減量大小。現今大部分有一定規模的企業都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然而由于其所排放的污水有不同多樣的形式,種類,污染物,其核減標準,大小就難以確定。這也并不是水利部門一方便能解決的問題。

2.3征收中與環保部門有沖突

現如今,排污費由環保部門負責征收,污水超標排污費(由于用戶超標排放污水的產生的罰款形式)就在其中,征收工作中,上一級環保部門直接對重點企業單位進行征收,可見征收力度甚強,從而使得多數用水單位對排污費的重視度極高,而忽視污水處理費。除此以外,多數企業單位覺得,對于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方面,環保部門已對其征收了排污費,污水處理費就不應再重復繳納,從而不配合也不支持水利部門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這種費種混亂問題,也阻礙著污水處理費的征收。

3.對策和建議

只有盡快解決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規范化,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持續開展。

3.1加快立法步伐

現如今,污水處理費征收形勢要求其工作務必不斷增強。鑒于此,為了確保征收工作實施更順利有效,層面更高,就要對其征收工作制度進行總結分析完善優化,通過更加權威的法律法規來輔助工作,從而使其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允許其在高層次的法律軌道下執行。同時,為提升社會各界的關注度,重視度,各級地方政府也應對其相關措施進行優化,對征收加強管理剛性。

3.2明確征收范圍

在征收范圍的認定上,重要的一點就是分清哪些設施屬于城市排水設施,其具體范圍是多大,具體設施有哪些,劃分出哪些區域內的取用水戶應該繳納,哪些不用繳納,這樣征收人員與取用水戶就會明明白白。當然,這一工作的落實還需要地方政府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詳細的界定,并公開向社會公布。

3.3實行分類征收

在分類征收工作中,取用水用戶自備水源成為主要問題,尤其是集中在取用水大戶上。通常情況下,一般的自備水取用水戶的征收工作,都可以通過正常統一的標準方式進行。而特殊情況的用戶,則通過:一,地溫空調用戶,征收方式就要選擇上下水管計量差的手段,這種方法就要求其取水口總管處和注水管道處都要安裝計量設施,污水處理費就可以通過注水表和取水表的數目差核算出來。二,污水處理設施自建用戶,要嚴格遵循補償城市排水管網運行維護費的原則,在用戶提出相關申請后,地方政府要切實分析評估其處理規模,污水排放實際量和取用水實際量等,該過程要結合水利,財政,環保等多方部門,并由上述部門提出建議來制定核減標準,在取得地方政府批準后執行,從而使核減比例標準合理有效,方便執行。

上述分類征收標準不是靠一朝一夕的數據就能準確制定出來的,其對比較核還要反復驗證的同時,上級權威部門也要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與完善。

3.4政府應對涉及環保部門的問題建立有效的解決途徑

通過再建排放檢測設施來解決檢查取用水戶污水排放量達標與否的問題是不科學的,這種浪費資金,復建重建的措施也是財力和時間不允許的。針對此類問題,地方政府要對其采取有效的分析部署,通過地方政府接收環保部門按月上報的信息,再將其轉輸于水利部門,同時該上報制度也要經由專人負責,并完善其監督機制。由此,水利部門不僅掌握了用戶排放污水量達標與否,還可以向用戶合理清晰的闡述重復收費問題是否發生。同時,對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主要指因超標排放污水而進行的罰款),政府要結合月報的情況,嚴格要求其在繳費時,將檢測結果報告交于繳費單位后進行。污水超標排放費,一定要在其法律檢測認定后進行收取,嚴格避免通過估算形式隨意征收的現象,這樣才能謹遵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相互制約與監督,保證征收工作開展。

3.5加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力度

在征收污水處理費工作中,其基礎手段是提升宣傳力度,加強組織領導,隊伍建設,然而若想使征收更遠更深的發展,這些遠遠不夠。工作中,其負面影響往往是由于對于態度差,不配合工作的“釘子戶”的處理方式不到位,不合理造成的,長此以往,征收工作就會進行的更加艱難。針對上述問題,缺乏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起不到具體作用,依靠法律強制執行便是可行之策。

第9篇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渝國稅發〔2004〕22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鑒于平板玻璃不屬于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發改環資〔2004〕73號)所規定的建材產品,因此,不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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