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4 16: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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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得到了迅猛發展,一方面為我國稅收開拓了新的稅源渠道,另一方面也對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目前國際社會對電子商務稅收并沒有統一的看法,各國也都在積極探索。
一、我國稅法關于電子商務征稅與否問題
現行稅法建立在傳統的有形交易基礎上,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對納稅環節的規定也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過程和經營業務活動,而電子商務的交易對象主要為無形商品。據此,有觀點認為不應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也有觀點認為基于電子商務的特異性,不僅應該將現行稅法適用于電子商務從嚴征稅,而且還應開征新的稅種。征稅權不僅關系一個國家的財政收入,還關系到國家和國家安全。那么,我國稅法面對電子商務該做出何種征稅選擇呢?
美國作為電子商務應用面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已對電子交易制定了明確的稅收政策。1996年美國財政部頒布《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解析》白皮書,提出“稅收中立原則”,認為對電子商務應實行非歧視性稅收,不提倡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種,明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管轄權。之后為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出臺了一系列電子商務的免稅法案。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美國國內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論,最終政府通過正式法案,明確對使用不同方式進行經營的商務活動征稅,特別是對網絡交易實行統一征稅。
筆者認為,我國稅收政策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做肯定性選擇。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我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稅收單行法規也明確規定了公民應予納稅的范圍。無論是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進行的交易,還是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交易,本質都是實現商品或勞務的轉移,區別僅在于實現手段不同。如果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而不對電子商務交易方式征稅,則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中性原則。
第二,在我國,電子商務將會日漸成為一種重要的貿易形式,如果不對之征稅,政府將會失去很大的一塊稅源,導致稅收流失,不利于我國財政收入的保證,更甚者國家的稅收都會受到影響。
目前已經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基本上采取把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制征稅范圍的稅收策,并沒有開征新稅種。我國應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借鑒他國經驗,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出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可行辦法,并且制定相應的稅收鼓勵政策,以推動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蓬勃發展。
二、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比較主要發達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主要政策,聯系我國實際情況,結合稅法基本原則,筆者認為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主要應遵循以下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即對電子商務交易與其他形式的交易在稅收征收方面要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或附加稅,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中性原則要求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出發點,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對電子商務既不開征新稅,也不實行永久免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改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問題。
(2)稅收公平原則。即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以電子商務貿易與其他交易形式的稅負一致為前提,同時要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隱蔽性和高流動性,因此,其相對于傳統貿易而言更容易偷稅、漏稅,所以,我國稅法應改變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狀態,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3)稅收效率原則。即要求以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效益。簡言之,就是要求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網絡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否則,容易導致稅收流失。電子商務稅收政策還應簡單、透明,容易被納稅人掌握,并簡單易行,便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挑戰
1.電子商務虛擬化、無紙化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現行稅法對納稅環節的規定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是建立在各種有形的紙質憑證、賬簿和報表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下的課稅對象主要為信息流,各種報表和憑證也都是以電子化的形式出現的,可以輕易地修改和刪除,再加上電子加密技術,稅務機關更是難以對其監控,納稅環節不易認定和控制,原有的稅法規范也難以執行。
2.納稅主體難以認定。我國現行稅法以“屬地原則”為主來確定稅收管轄權,通常利用住所地和營業地來對居民和企業行使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的發展弱化了經濟活動與特定地點之間的關系,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又使得消費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容易隱匿其居住地,這就給稅務機關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和個人的認定帶來難度,從而為企業偷漏稅行為制造了天然屏障。
3.代扣代繳義務機關作用弱化。利用互聯網,廠商和消費者可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中介機構代扣和代繳稅款的作用削弱。電子交易使得征稅過程復雜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數人征稅轉變為向廣大消費者征稅,加大了稅收成本。
(二)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的具體建議
1.稅種的選擇
電子商務交易一般可分為在線交易和離線交易。所謂在線交易,是指直接通過因特網完成產品或勞務交付的交易,如計算機軟件、數字化讀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謂離線交易,是指通過因特網達成交易的有關協議,而交易中的標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務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轉移。因此,對于在線交易,宜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于離線交易宜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2.納稅地的確定
改革相關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判定標準。就納稅地點而言,電子商務條件下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最為適宜。因為,傳統增值稅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但是電子商務具有高度流動性,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經營地點判定困難,難以貫徹經營地原則。間接稅的最終承擔者為消費者,所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節約稅收成本,符合國際稅收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
3.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
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納稅人,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相關材料,稅務機關應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專人負責,并為納稅人保密。
4.推行消費地銀行扣繳義務
當前電子商務交易中主要支持三種支付手段:客戶賬戶支付、信用卡支付和電子貨幣支付。根據電子商務多用電子結算的特點,將征稅環節設在網上銀行結算階段,當發生業務時,由消費者居住地支付貨款的銀行負責代扣代繳稅款,并將稅務信息及時傳送給稅務機關,不僅有利于防止偷稅漏稅而且還可以保證稅款的及時上繳。
參考文獻:
1.郝琳琳:《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法基本原則的影響》,中國財稅法網省略/show.2011年12月訪問.
2.王海燕,許靖寰,張蘇紅:《我國應如何應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法問題》,載《教育教學論壇》,2011/12.
關鍵詞:商務;稅收;法律;對策
電子商務應否征稅,應采取何種稅收政策,涉稅法律應如何制定等諸多問題,刻不容緩地擺在了法律工作者的面前。本文結合中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實際,認真分析了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問題,探索適合于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涉稅法律對策。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帶來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使經濟全球化、虛擬化、一體化和流動性強。一方面,電子商務當事人無須在一個國境內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從全球的任何一個角落對其產品、勞務等進行銷售,交易主體的收益來源難以準確地判斷,使稅收管轄權運作失靈,直接導致征稅主體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網絡交易有其虛擬性,在虛擬的交易中是通過交易主體的網址進行交易,無法通過網址來判斷其納稅主體是誰。納稅主體可以通過虛假名稱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經常性改變其網址,這樣網址并不能成為確定納稅主體的依據,也就是說,納稅主體與其從事交易的網址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關聯,難以確定納稅主體。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客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使貿易數字化,整個交易過程中只是數字化信息流的傳輸過程。傳統貿易中的商品、勞務、特許權、收益所得等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當事人之間流動,尤其是網絡上出現的新型服務如知識產權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載和復制,對交易的數量、性質無法準確地掌握,交易客體及性質無法確定。
(三)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
在電子貿易中,消費者可以從廠商的網站直接和廠商進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發商等,而實際稅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隨著電子貿易的發展,這些中介在稅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雖然國內銀行可以提供納稅人的情況,但近年來網上銀行的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因而削弱了稅務機關對網上交易的監控力度,無法像傳統貿易一樣征稅。
傳統貿易的征稅是以審查企業帳冊憑證為課稅的依據,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對課稅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難度。電子貿易不再有傳統的帳冊,取而代之的是存儲于計算機中的數字信息,而對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隨意地由企業自行修改。一方面,稅務部門對全面掌握企業的貿易情況帶來難度,另一方面,即使稅務部門掌握了企業的一些貿易信息,而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稅收稽核不能根據企業貿易的實際交易量來稽查。
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也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由于網上交易的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與網上交易明顯脫節。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方面法律責任上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因而稅務機關更加難以開展征管。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總體框架的思考
(一)我國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
為促進我國稅收健康有序地發展,稅收應遵循稅收中立性原則、稅收公平性原則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
中立性原則是指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稅負一致性,也就是說,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不存在優劣之分,并在電子商務市場體系沒有完善之前,可以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避免因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出臺及其不完善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公平性原則是納稅人無論采用傳統貿易方式還是電子商務方式都應享有同等的稅負。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國的稅收權益。
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為國內外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發展中國家稅收利益,防止巨額稅款的流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能夠在國際稅收的對抗和協調中找到利益的均衡點,最終形成新的國際稅收格局。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總體框架
1.以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為基點,全面啟動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但是我國的稅務部門以現行稅務法律制度為基點,對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還存在許多問題。
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系統應以互聯網為基礎,建設對非網絡交易征稅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和對網絡交易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嚴密監視網絡貿易,跟蹤貿易數據流向,依據貿易規則和法律依據進行稅收征管和稅收稽查;利用互聯網的普及性,納稅人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申報和納稅。
2.完善立法
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法規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補充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或制定新的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法。
第一,完善現行稅法。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對于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定是一片空白,因此應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做好與現行稅收征管法的銜接,使稅收征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研究是否確定電子商務的網址和服務器視同為常設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活動所在地等問題。
第二,完善金融及商貿立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性”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完善相關法律,如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認定惡意修改為違法行為。
總之,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經濟模式已經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在我國建立電子商務涉稅法律規定和法制框架已是勢在必行。完善、規范、科學的法律對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稅收、促進經濟發展必將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亦使電子商務的發展走上有中國特色的法制化軌道。
參考文獻
[1]高爾森。國際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2]蔡金榮。電子商務與稅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
[3]李曉春。稅收征管如何適應電子商務[J].涉外稅收,2000,(7)。
[4]嚴暢。淺議網上交易對稅收影響[J].財會研究,1999,(9)。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與基本分類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稱E-Commerce或EC),又稱網絡商貿、電子貿易,學界目前尚未對其形成統一的界定。綜合不同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與學者觀點,可將其歸納為依托現代網絡技術和通訊手段發展的新型社會生產經營形態。
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是指經濟全球化不斷推進,網絡開放與通訊便捷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貿易雙方無須直接接觸即可實現消費者網上購物、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其他交易、金融及相關綜合服務的一種新型商務運作與商家盈利模式,是集管理信息化、金融電子化、商貿網絡化于一體,旨在實現物流、資金流與信息流統籌和諧的新型貿易方式。
關于電子商務的分類,依據標準不同自然導致結論的差異。根據參與主體的不同,可將其歸為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的電子商務(Government To Business,簡稱G2B)、企業對職業經理人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Manager,B2M)等不同類別。
(二)C2C電子商務的概念與特征
作為電子商務的二級概念,C2C電子商務指消費者之間以個人名義借助互聯網等現代信息化手段,通過電子交易服務平臺直接進行商品和服務貿易的商務模式,是日常網購消費者接觸最多的電子商務類型。國內C2C運營平臺企業除行業領跑的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淘寶網外,易趣、拍拍、有啊等均屬此類。近年來,C2C電子商務在中國呈現迅猛發展的態勢,不僅體現在參與者數量及達成交易額方面,形式上也不斷求新求變,如2013年,由深圳市云商微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微店網,推廣一種新的電子商務創業平臺理念,提出5秒開商店、人人都是老板等口號來吸引創業者,實際上就是C2C電子商務衍生出的創新模式。
C2C電子商務與傳統線下實體商務模式相比自然差異明顯。除具備電子商務的基本屬性外,C2C電子商務的個性特征,如交易主體與過程完全虛擬化,交易形式與內容多元化,交易主體復雜、門檻較低,交易次數多而單次成交額小等亦將其與B2B、B2C等其他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區別開來。
二、我國對C2C電子商務征稅的必要性
(一)C2C電子商務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和來源,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C2C電子商務稅收則指國家或者國家機關憑借其公共管理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強制、無償、固定地征收C2C電子商務收益的一部分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行政行為與分配關系。
從現狀來看,B2B、B2C、G2B模式下的交易雙方雖涉及企業、政府管理部門和消費者,相關納稅問題卻主要針對企業,電子商貿對其而言只是提供了一個新的銷售渠道,即使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也應該自覺按照現行法規按時足額繳納稅款。換言之,對該問題的分析無須突破傳統的稅收架構,因此本文也不予贅述。而是否應對C2C電商征稅一直是我國經濟法學界的前沿課題。尤其是在2013年全國兩會上,蘇寧云商集團董事長張近東的6份提案中有5份直指電商,明確建議對C2C電商行為加強征稅與監管,另一方面淘寶網利用官方微博以不點名的形式對此作出回應,于是將學界這一爭議課題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
(二)我國對C2C電子商務征稅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著眼于整體立法規劃與貿易發展實踐,基于學理研究和制度構建來探討未來的C2C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與急迫的,主要考量因素有:
1.維護稅收公平原則的需要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最高原則之一,體現了納稅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強調依據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和經濟水平分配其應承擔的稅賦。同時,我國法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任何交易,無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納稅。因此,無論是網絡貿易還是實體銷售,即使電子商務在交易形式等方面與實體經營存在差異,但與傳統交易相同的本質決定其在交易額達到稅法規定的起征點時就應當被歸于依法征稅的范疇。
2.避免財政收入流失的需要
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而現下C2C電子商務儼然成為商家避稅的溫床。C2C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不開具發票被認為理所應當,而大多數網購者也沒有索要發票的自覺,以致大量稅收收入流失,財政損失巨大。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報告顯示,2013年我國全年網絡零售交易額達到1.8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0%以上。隨著互聯網及信息消費的深入發展,C2C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收的影響力將不容小覷。長此以往,不僅國家利益直接受損,財政資金來源的縮水,最終會導致公共社會服務投入減少進而影響廣大民眾的利益。
3.電商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
在未被納入征稅體系及缺乏行業監管的環境下,某些網店利用法律規范的缺位,從事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價格欺詐、偷稅漏稅等違法活動。一方面,由于C2C電商市場商品種類繁多、質量參差不齊,索要發票環節的缺失導致消費者在遭遇粗制濫造的產品和服務時退賠依據的缺乏。這種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瓦解了買方市場的信任,挑戰著市場經濟的道德與法律底線,為我國C2C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埋下隱患。另一方面,某些不良企業甚至利用這一法律灰色地帶,以C2C的形式從事B2C交易,這種刻意規避法律監管的逃稅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三、我國尚未對C2C電子商務征稅的原因分析
1999年,邵亦波創立易趣網,創中國C2C電子商務平臺搭建的先河。然而,時至今日,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法規,有關C2C電子商務征稅的對象、稅率等問題未予明確,立法的缺失也導致了實踐中執法人員的困惑與被動。對于相關法律遲遲未能出臺的原因,筆者做出揣測。
(一)立法考量
與筆者所持觀點不同,相當多的專家學者、政策制定者對C2C電子商務應否納稅持謹慎態度,這與C2C電子商務創造的社會效益有關。2013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首次向社會網絡創業促進就業研究報告。報告指出,C2C電子商務是在新的經濟、政策、社會條件下構建了一個相對公平競爭的平臺,憑借其就業方式靈活、彈性大門檻低、創業成本小范圍廣、不受城鄉地域限制等特點使得下崗職工、殘疾人、婦女等弱勢群體皆可創業就業,促進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截止2013年3月,中國網絡創業已累計創造就業崗位超過1000萬個,成為創業就業的新增長點。在就業形勢日趨嚴峻的社會環境下,該考量確實是尊重了中國國情。部分學者擔心,加征賦稅會導致大批網絡商家尤其是中小型商家運行成本增加,利潤縮水甚至被迫關門,同時延緩我國C2C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執法障礙
1.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登記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常設機構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具有管轄權。而C2C電子商務對該稅收征管屬地原則造成了極大的沖擊。交易雙方利用網絡虛擬身份在虛擬互聯網平臺上開展交易,不受傳統意義上的地理限制。而僅憑某些賣家在C2C 電子商務網站上公布的相關注冊信息,經營場所、居住地等空間法律概念難以正確界定,導致稅收管轄權這一稅收征管的前提無法成立,現實中更加難以操作。
2.征稅對象認定不明
C2C電子商務交易形式自主性與內容多元化特征導致了征稅對象形式名目眾多,內容包羅萬象。而依據我國稅法,以不同性質與形式的商品和服務為對象的交易行為分別對應不同的應稅稅種與征稅方式,導致難以準確適用稅收征管法律條款的亂象。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一、確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為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其他方面,如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進一步修改稅收實體法
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如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一是適當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二是適時對《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1)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2)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3)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六、不同的電子商務活動應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分為三種形式:(1)電子商務作為遠程銷售有形產品的方式。即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的交易場所而存在,互聯網上實現的僅是查看商品目錄,發出訂單等,有形產品的配送仍通過傳統的運輸渠道完成。(2)電子商務作為遠程提供服務的方式。使用電子媒介從遙遠的地方提供服務,包括通過電話、傳真、因特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3)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數字產品,即將圖表、文本、或聲音轉化為數字形式,對同樣信息的數字版本加以傳送或銷售純數字產品。
前兩種方式,電子商務只是作為一種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勞務的的交易場所,仍需傳統物流配送系統的配合才能完成,適用于傳統的稅收制度。真正存在問題的是以電子方式傳送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目前應對這種交易方式實行免稅政策,電子商務作為二十一世紀最有潛力,充滿商機的領域,過重的稅收會抑制電子商務的開展。
七、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稅務稽查
一、問題提出
電子商務作為代表信息時代先進生產力的商務方式,其技術和思想正以驚人的速度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但與此同時,由于電子商務具有虛擬化、數字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和稅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出現了許多法律的空白和焦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成為近年來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了世界經濟增長,成為稅收的潛在增長來源;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起了挑戰,對納稅主體、客體的認定以及納稅環節、地點的確認均陷入了困境,根據傳統貿易方式運作需要而制定的各國稅收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信息時代的需要。因此,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與政策己成為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重要任務。
二、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對稅法的稅收法定、稅收中性,以及稅收公平等原則造成了沖擊,威脅到了各項稅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其次,電子商務也對我國的稅收管轄權提出了挑戰,使得以 “常設機構”原則為基礎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受到沖擊,影響了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效果,進而威脅到國家的稅基。再次,電子商務也影響到稅法的各構成要素的實施。傳統稅法體系中的納稅主體、課稅對象、納稅地點和納稅環節等稅收要素在面對具有虛擬性、跨國性、無紙化和直接性的電子商務時倍顯疲態,出現了各種征稅盲點。最后,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法也造成了不小的沖擊。稅收征管是各項稅法制度實施的必經環節,稅款的足額高效征收才是我們制定各項稅法制度的終極目的。因此,要解決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就必須盡早解決電子商務對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稅收征管制度的影響問題。
三、完善電子商務的涉稅法律對策
1.建立電子商務登記制度
針對電子商務網上經營的特點,必須對其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取得專門的稅務登記號,作為其身份的識別代碼,并將該號碼顯示在納稅人所經營的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網站的訪問者可以憑此查定網站的合法性后再進行交易,也便于稅務機關掌握網上交易的情況。稅務部門要設立專門的網站或電話供公眾查詢,并鼓勵其舉報“無證”經營的網站,借助網民之力加強廣泛監督。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時,應填報《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經營項目和交易事項的詳細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資料要進行嚴格審核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檔案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以便于稅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從源頭上堵塞網上逃稅的漏洞。
2.實行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
首先,稅務部門應依托計算機網絡,開發職能網絡平臺計稅軟件。在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之后,就將軟件強制安裝在其所有提供網絡服務和交易的服務器上,使軟件在納稅人所有的電子商務平臺上運行。智能平臺計稅軟件的功能主要是自動計算每筆交易的應納稅額和記錄交易的具體信息,控制所有客戶在網上達成交易、簽署電子合同前,必須點擊納稅按鈕才能實現交易。從而使稅收項目成為網上交易的一個必經步熟,可以實現對網上交易情況和相關信息的全面記錄,并按納稅申報期自動按時將當期的記錄發送到主管稅務機關,以便核實備查。稅務部門通過各個環節的“電子護衛”,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全面監查納稅人是否據實申報。
其次,稅務部門應該設計出成套的電子發票。系列電子發票可供網絡交易者購買和使用,以配合納稅人憑證、賬薄、報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載體的電子一體化。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在線開具、在線傳遞電子發票。
3.建立完善稅務稽查體系
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這個弧有力的武器,同時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查看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開始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使用。
稅務部門要加緊實施稅務網絡工程,利用互聯網快速的信息傳遞和大量的信息處理等高科技手段,對網絡市場上更大范圍的納稅人進行管理和監控,與電子商務征收的各環節緊密相連、互動,實現對納稅人經營活動同步的稅務稽查。稅務部門通過網絡技術廣泛收集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再由高效、快捷的計算機數據處理系統進行選案、查賬、取證,能夠提高稽查效率,加大打擊偷逃稅的力度.除了建立稅務系統內部順暢的網絡溝通互聯以外,還要實現稅務部門與銀行、工商、海關、財政、公安、邊檢等部門及納稅人之間的網絡聯系,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現對網絡市場各環節的稽查、監管。
4.稅制的修訂與完善
結合網絡商貿的特點,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采用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制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現有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
參考文獻:
[1]馬榮華: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及對策分析[J].湖南稅收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3)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法基本原則 稅收征管
一、電子商務的特殊性
電子商務并無統一的概念,但其定義大都指利用網絡等電子平臺進行商務活動。在我國從上世紀90年展至今,電子商務已演變為多種模式,我們生活的多方面都受到其影響而改變。截止2013年底,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10.2萬億,如此巨大的交易數據卻缺乏相應的稅收征管機制,這與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有很大關系。
首先,由于網絡的開放性使得電子商務活動的參與者打破了地域限制,無論是銷售方還是購買方,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都可以進行商務活動。同時交易的分散化使得難以界定所得來源地,明晰稅收管轄權。這些情況在網絡個體經營者中顯得尤為突出,導致對其采用傳統方式征稅的難度極大。
其次,電子商務的交易均通過計算機以電子形式存在,收付過程虛擬化和交易信息數字化使得傳統稅收征管難以施行。交易雙方通過電子方式進行身份認證,賣家可以利用電子設備按預定收款、發貨,直至支付結算的貨幣、票據都為電子信息。因而建立在紙質交易基礎上的傳統稅收征管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內容和性質難以清晰辨別。
最后,通過電子商務生產商可直接與消費者交易,省去了中間環節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稅源的流失。傳統交易中間商的發票是重要的計稅依據,而個體消費者為了自身利益很可能將實際生活中不索要發票換取價格優惠的方法運用到網絡交易中,從而使規范納稅更難以實現。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影響
(一)法定原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日益發展的貿易形式理應課稅,然而目前我國在該領域并無稅收法律規定。首先,盡管許多網絡交易都在陸續實名化中,但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是難以直接獲取的,加上商務活動無地域限制,國際間的交易活動使納稅義務人的確定更加復雜。同時,電子商務交易的物品不再局限于有形商品,諸如網上購買電子書、影音資料這樣的行為,很難界定適用于銷售貨物、提供勞務還是轉讓無形資產的稅收條例。另外,電子商務實現了生產商與最終消費者的直銷過程,使實際中的商品流轉過程大大縮短,加上交易參與者分散且不固定,確定能避免重復或遺漏征稅的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十分不易。
(二)公平原則
從受益程度看,電子商務經營者與傳統經營者同樣受益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他們應當負擔與受益對等的稅收責任。從能力大小看,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活動一樣以盈利為目的,其交易給經營者帶來了利潤,因此經營者具備相應的納稅能力。然而電子商務由于其隱蔽性、流動性等特點難以被現有稅收征管約束,也容易導致稅源流失,無法與其他貿易行為被同等對待。由于更加有利可圖,電商行業已使實體經營面臨威脅,例如近幾年京東、亞馬遜等網上商城與實體品牌蘇寧、國美電器在3C行業的競爭可謂愈發激烈,一是由于網上購物的便利性,二是前者在成本控制和供應環節更有優勢,最終傳統品牌不得不涉足電商領域來爭取市場份額。
(三)效率原則
電子商務的出現對稅收的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都產生了影響。如今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進入電商市場,不僅是因為電商經營的便捷高效,更在于該途徑的合法避稅能帶來更多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資源的配置,給市場帶來了負擔。另外電子商務交易有直接化、分散化的特點,傳統的通過中間人向商品各流轉環節征稅的方式適用于此會加大征稅工作量;加上交易記錄數據均無紙化,管理必須借助計算機等高科技方式,并配備相適應的人力、物力,使稅收的征管成本大大上升。
三、對策與建議
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背后實際上隱含著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的較量。我國長期強調經濟發展應當兼顧效率與公平,然而許多情況下二者難以同時得到協調。十報告提出“要在全體人民共同奮斗、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由此看出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首先以效率優先,同時更加注重公平。同時稅收的首要任務是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發展,其次是調節社會公平。由此可以看出,互聯網貿易征稅是必然的結果,但在當今的經濟發展階段和稅收征管能力約束下,難以在短期內建立起公平高效的電子商務稅收體系。
電子商務的出現給傳統稅法原則帶來了一定沖擊,但稅法基本原則仍然適用于電子商務,只不過電子商務使其擁有了新的內涵。解決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努力。首先,政府應當盡快明確電子商務的稅收要素和稅收程序,將電子商務納入征稅范圍中,并不斷修改和完善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保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有法可依。其次,電子商務稅法制定應以不影響其產業發展為前提,結合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經濟政策制定相適應的稅收政策,對處于起步階段的經營者給予適當稅收優惠。最后,政府應當利用網絡促進征管手段的現代化,實行電子報稅制度、數字認證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加強稅務登記、電子發票管理和納稅監控,提高征管水平從而降低征稅成本。
參考文獻:
[1]宋槿籬.電子商務對稅法基本原則的影響[J].湖南社會科學,2003,01.
[2]李斯嘉.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07.
[3]高晉康.經濟法[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
[4]吳應甲.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探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1.
1.稅務征收對象難以判斷。現行的稅務征收是建立在有形交易的基礎上完成的。稅種和稅本的相關規定也是依據有形商品的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權使用費收入。有形商品在互聯網上進行銷售,將有形商品轉化為數字模式,由于發放商品的站點不受限制,電子商可以在任何的站點提供相關的技術產品,用戶不需要現實的進行購買,只需要根據相關密碼對相關網站的內容下載即可,銷售物質的形態發生變化,模糊了征稅對象的界限,加大了征稅的法律監管難度。
1.稅收監督管理存在漏洞。在當前的稅收征收中,征稅的相關細節較清晰,例如納稅人信息中包括:真實合同、發票、單證等,相關的稅務征收單位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對銷售方進行賬務的檢查,監督、管理等。稅務征收部門在進行相關的稅收征收的過程當中主要依據納稅人的相關信息,但電子商在銷售的過程當中賬簿、會計憑證等都是通過表格填寫完成的,這些表格可以被電子商隨意的進行修改且不會留下修改的痕跡,導致在進行稅務征收的過程之中很難計算電子商的總共收入,電子商的收入難以界定。
二、如何解決電子商務征收的法律問題
1.建立適合電子商務稅務征收管理辦法。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注重對電子商務的征稅管理。盡管經濟與發展組織提倡對電子商務關稅進行免收,但是由于貨物還沒有穩定的定義,所以盲目的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是不合理的,而是將電子商務的產品進行特殊的定義后再進行合理的收稅,建立針對電子商務的征管體制。對于電子商務在網上進行交易,由于交易的地址很難把握,所以必要的時候可以根據互聯網的鏈接地址對相關的電子提供商進行強制的收費,最終達到對電子商務的有效管理和深度的監督。
2.對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盡快的完善。我國處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對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制度和管理規定進行改革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相關條款進行合理的補充,進一步的細化電子交易條例,保證電子商務在有效的法律監管發下正常的運行。建立電子貨幣法,使網上電子支付更加的安全。加強國際交流,防止發達國家利用自身優勢制定不平等的電子商務條約。
3.加強國際的交流合作。電子商務是在全球進行交易,是全球性的商務交易。因此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僅靠我國政府是很難解決的,必須加強國際的交流與合作,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開放化和網絡化,加強與國際稅務機關方關于稅務情報的交流合作,對稅人的境內信息和境外信息進行深入了解,對世界各地的信息充分的收集,對世界各國的站點以及納稅人的分布及時的掌握,對偷稅和避稅行為進行防范。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構建
當前,以因特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網絡急劇增長,其應用范圍也逐漸從單純的通信、教育和信息查詢向商業領域發展。由于巨額的商業利潤和誘人的商業發展前景使得眾多商家把發展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模式作為一種潛力巨大的新興商務模式來加以開發。電子商務近幾年來在廣度與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顯示了非常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電子商務引發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顯現,尤其是各種法律問題,比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網上支付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電子身份認證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權歸屬、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店的法律責任等等,因此要保證電子商務健康地發展需要一個完善的法律環境。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實踐和研究起步較晚,其立法相對較為滯后,雖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國現行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尚無相關的內容和規定。我國目前尚無專項電子商務立法出臺,以法律文件來看,我國《合同法》中增加的"數據電文"條款,就是專門為適應電子商務活動而設立的。它承認了數據電文這種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全面開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國務院2000年9月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則屬于行政法規。我國制定的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的法規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需要,因為它們并沒有確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認證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問題,即并沒有為電子商務交易建立起法律平臺。因此,必須盡快制定以電子商務活動為調整對象的專項立法,以便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并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原則相接軌。
二、我國電子商務面臨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發展期,我們可以首先開展立法的各項準備工作,循序漸進、突出重點、先易后難,先單項后綜合,先行動起來,在實踐中摸索,在發展中完善,針對不同的法律問題,提出新的解決方案,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備具制定法律法規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條例”“細則”“補充意見”等具實質性意義或建議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強化電子商務立法。電子商務的顯著特點是全球性。但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面臨著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主要如下: 第一、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電子合同問題是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法律問題。首先是面對目前世界各國并不統一的合同法規定,如何在互聯網中使用電子合同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其次是電子合同是電腦中的數據,而不再是傳統的合同形式,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 第二、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術因素,而是安全因素。無論商務網上的物品有多么豐富,電子商務的效率有多高,假如這種交易方式缺乏足夠的安全性,勢必影響人們的認可和接受。英國的《數據保護法》,美國的《電子通訊保密法案》以及國際商會規定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都是針對數據通訊安全的法律規范,對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第三、 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在網絡環境下,因特網的跨時空性使得跨國性的侵權行為變成了普遍現象,忽然發現已有的版權制度似乎力不從心,無法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效的控制。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計軟件、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保護。 第四、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多國性及無紙化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等稅收概念、理論產生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進行相應的修改。
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
客觀認識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而提出各種相應的法律機制,并不意味著他們獨立發揮作用,而應強調綜合作用的發揮。一方面,合同機制、信用機制、監督機制都應以法律的調整為核心,從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為了從總體上全方位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統一管理,分級、分類進行個案處理,應對問題的挑戰提出對策,綜合協調。另一方面,各種機制之間又是互相制約,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機制的構建、應以信用機制、監督機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覺地進行。
(一)電子商務立法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組織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絡方面,諸如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性問題,都不是普通法律學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于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
第二、立足本國,并與國際慣例接軌。電子商務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發展和普及而興起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無國界性。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就必須與國際慣例相適應。既要注重國際慣例與國際合作,更要立足本國的現實。跟蹤電子商務的最新發展,邊制定邊完善。從全球來看,目前電子商務的國際立法先各國國內法的制定,而電子商務的國際法也是緊跟技術,邊制定邊完善的,我國在擬訂電子商務法時,一方面應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應留有余地,以便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新情況。
第三、與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相協調。如在傳統商務法律法規中,規范交易主體的公司法、國有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在電子商務中依然是適用的。而傳統商務法律法規中有關交易行為的規定,由于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顯的差異,因而要對這些法律法規中不適應或有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條款進行必要的修訂。另外,對于電子商務出現的新的交易行為,必須提出新的法律規范。
第四、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執法力度。我國有關保障電子商務安全的法規已有一些,但近年來有關電子商務的糾紛和網絡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訴訟法》中缺乏有關訴訟程序和證據采集證據應用的規定,而證據在計算機犯罪中是至為重要的;二是我國對電子商務中的違法者打擊力度不夠,導致了人們對法律法規的淡漠與輕視。因此,電子商務立法要注重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加強執法力度。
(二)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從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規的出臺,但無論是制定單行法,還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實際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修造工作。因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與舊規范的廢除,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面,這是由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所決定的。電子商務的有效運行,需以適應電子商務關系特征的法律保障體系為條件。而現實的情況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紙面環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清除這些法律障礙,使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地進行,同樣是電子商務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體來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行的規范。諸如證據法上關于“書面原件”的要求,企業登記、稅務申報方面的“書面要求”規定等就是必須修正的部分。
四、總結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技術模式的不斷更新,建立完善的電子技術監督法律機制勢在必行,技術監督部門在行使監管職能的過程中,應定期對新技術開展試點運行,確保可行性。另外,通過制定有關技術方面的法律規范,使更有效地對電子技術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按正確軌道健康發展。總之,電子商務作為商業貿易中新出現的一種經濟現象,它的運行和發展在法律等諸方面還會碰到各種困難和問題,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必將走上健康的法治軌道。
參考文獻:
[1]鄧宏光.商標法的理論基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2]王遷.知識產權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506-507.
[3]王利明主編:《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4]劉劍文主編:《WTO體制下的中國稅收法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5]覃征樂平田文英編著:《電子商務與法律》,人民郵電出版社,2007年版.
[6]傅少川.企業電子商務風險的危害及控制[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3)7.
[7]高富平,張楚.電子商務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8.
[8]徐國盛.網站經營者之民事責任[J].臺北:資訊法務透析,19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