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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過程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06 10: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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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次貸危機;風險

一、導言

在20世紀30年以來的金融市場中,作為創新力體現最突出的資產證券化,已經在全球的資本市場中越來越成熟,并且非常流行。在金融業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資產證券化對全球經濟的發展確實做出了顯著貢獻,但隨后美國次貸危機卻給其敲響了警鐘。次貸危機不僅破壞了美國經濟,也使蝴蝶效應、多米諾連鎖反應在世界范圍內爆發。隨著資本的不斷積累,迅速蔓延到整個世界。

不同學者對于次貸危機和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內容有不同的看法。郭羽認為,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風險比較大的原因之一是當前資本市場的不完善以及相應法律法規的缺乏。

對于資產證券化試點,因為其沒有通過標準化合約形式打包并出售,因此難以形成移動市場,是一種不完全的資產證券化。而且大多數中小投資者都不愿意參與,所以銀行擔保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出現了預料之外情理之中的瓶頸。

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只是處于萌芽階段,但隨著經濟和金融的不斷發展和延伸,我們必須要看到,在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發展階段,存在的風險和風險的防范重點的差異。因此,我認為,在防范和管理風險中要突出風險管理的協調性和著重性。通過認真吸取美國次貸的教訓,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從而提出科學、完備、具有操作性和協調性的全面的監管和控制制度體系。本文首先對美國次貸危機進行全面分析,進一步探析資產證券化風險,最后提出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防范對策。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其潛在的風險

1992年,我國已經開始了對地產資產的資產證券化,但是因為發展資產證券化的諸多條件如市場制度、法律制度、風險監管及稅收等的不具備,到現在都沒有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直到2005年才出現,聯通CDMA網絡支付租賃費收益計劃的發放、2005年12月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元2005-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行及國家開發銀行發行的國開元2005-1信貸資產證券化。

從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看出,目前資產證券化尚處于創新階段,其真正開始發展僅有短短三年左右的發展歷程。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新型市場的資產證券化,未來還有很長的路需要我們去摸索。

(一)信用、道德風險

信用風險的產生來自它的不確定性。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十分重要的特征之一。一定程度上,基礎資產信用的保護與資產證券化投資收益有很大的關聯性。在證券化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級別信息能幫助投資者做出更好的投資決策,因此要對信用增級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為投資者建立嚴格、易于理解的信用評級標準。但在我國,對資產信用評估屬于新興產業,而且目前的信用評級機構缺乏評級標準以及資產本身的因素,還不能滿足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要求。不僅缺乏專業評級機構的完整性,信息的不對稱性在資產評估中也非常突出,這將是一個很大的導致信貸風險的人為因素。因而,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是我國創新資產證券化制度的重要任務,然而更重要的是道德風險的防范。

(二)法律、法規風險

相比市場的發展,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我國的基礎法規制度建設處于劣勢,仍需逐步的完善。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實踐與理論相結合方面缺乏經驗,也就是說,我國資產證券化正在進行試點研究和缺乏經驗的不斷摸索階段。證券化市場沒有相應的法律做后盾,與之相關的現有政策和法規也嚴重滯后于金融市場發展的資產,因而很難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部門規章只有相關的政策指引,其法律效力比較低,我國并沒有針對資產證券化推出法律法規,這樣容易產生立法沖突。再加上我國的金融法律法規不健全,參與者不能很好地規范權利和義務,這些因素都將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面臨我國式的法律法規風險。資產證券化大規模的發展,必然會導致各利益相關者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糾紛。

(三)宏觀的經濟狀況與政策的風險

發行資產證券化、取得與分發收益,管理者對資產的管理都與宏觀經濟有不可分割的關系。面對不斷變化錯綜復雜的宏觀經濟形勢,不同的國家對資產證券化采取不同的保護與支持政策。在政治、社會、經濟等宏觀因素的考慮下,政策的制定者可能做出非合理的博弈決斷,錯誤的政策很大程度上會阻止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

(四)金融產品本身的缺陷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不僅有利于通過分散金融風險,改善銀行資本結構,有助于保障金融業的穩定,而且能建立多角度、多層次、更全面的資本市場,進一步拓寬融資投資渠道。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只是能分散風險,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風險。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僅僅做到提高儲貸或銀行機構自身平衡表的轉移能力,但如果遇到同樣的風險,我們仍然會無法應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防范對策

這場在美國爆發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目前已被認為是近年來全球損失最慘重的金融危機。這次危機有其不同于傳統金融危機的原因,我們必須清晰地認識到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和性質,總結經驗教訓,積極探索我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道路。做到以下幾點,能幫助我們有效地防止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逐步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1.建立配套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特別復雜的業務,它涉及到各個領域,如法律、融資、會計、稅務、評估、基金擔保等,所以我國需要建立一套涉及各領域的完善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和政策。實踐中發現,我國的交易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政策還不夠完善。在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制定有關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要考慮我國國情,在實施過程中更要注意與我國實際相結合。此外,合理的稅收政策大大地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2.提高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的法律效率。資產證券化是結構性金融融資的范疇,它的順利發行依賴于相關法律法規。當前我國已出臺的一系列與之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都是相對較低層次的部門規章,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法律效力較低,而涉及資產證券化許多問題亟須解決,并不是一些臨時性管理措施和規定就能解決的問題。因此,發展更高層次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迫在眉睫。

(二)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管理

1.確保基礎資產的資信質量。證券化的資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相符是證券化過程中最大的風險。雖然從目前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資信情況還不錯,但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適合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分散風險對非系統風險的規避。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風險較高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問題,為了保證基礎資產的資信質量,銀行和金融機構必須選用適合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2.規范信用評級制度。要逐步完善信用評級標準,從而使其更好地發揮指示作用。建議證監會在審批過程中,除了要重視信用評級的要求以外,還應按規定公布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標準,幫助更好地預測產品的信用評級結果,發揮客觀性和指示性作用。這樣的公共信用評級標準將不僅能使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設計多樣化,同時也對國際資產證券化在合適的時間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具有戰略重要性。

(三)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由于它與傳統的股票、債券、基金和證等品種相比具有特殊性,在監管上也明顯不同,所以我國應繼續加強資產證券化的全面系統監管,從對基礎資產評估到資產池的評估,再到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全過程監管,加強以披露信息為本質的監管方式。通過非常嚴格有效的監管,以確保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在目前分業監管情形下,銀監會在制定相關披露要求的同時要重點考慮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自身的特點。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深化,產品結構不斷復雜化,監管當局的監管形式和責任就會不斷變化。因此,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關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方向,建立協調和對話制度研究監管對策,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優勢分享,使資產證券化活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的監管到位,增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防范風險于未然,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順利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1] 郭羽.資產證券化風險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6,(13).

[2] 張文劍,趙鵬.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因素分析[J].晉中學院學報,2014,(12).

[3] 巴圣哲.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的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14,(8).

第2篇

從權利義務結構看,資產證券化的優點很明顯,它是一種結構融資手段,同時融合了資產組合、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等手段。而且這種以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的償還還只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償付根據。這部分資產由于已與發起人的其他財產破產隔離,因此,證券的償付基礎不包括發起人的其他資產。那么究竟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現實中面臨怎樣的阻礙呢,筆者試從法律的角度做一些分析。

與信托方式一樣,信貸資產證券化也是一種銀行表外融資方式,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2005年聯合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二條中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通俗說來信貸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貸款分類整理為不同資產組合并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流程。

一、債權轉讓通知問題

從上述介紹看,要完成信貸資產證券化,首先就是要將銀行擁有的信貸資產轉移出去,而信貸資產實際就是一個以債權為主的權利束,轉讓信貸資產就是民法上所謂的債權轉讓。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因為一次性轉讓的信貸資產中一般債務人眾多,一一通知成本太高也難以完成,故《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這條規定是對《合同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但是聯合試點管理辦法的人民銀行、銀監會是否有權利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解釋法律,存有疑問,也就是說時點管理辦法規定的這種送達方式在運作上有合理性,在法律實效上卻是不確定的。

二、債權擔保債權問題

在采用資產證券化處置信貸資產的過程中,很重要的一步就是“以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和其發行”,而所謂“支持”就是將信貸資產設定為對投資者未來獲得收益的擔保,但有學者很快就發現,我國擔保法中沒有債權作為擔保的相關規定。但是我們都知道,權利質押是常見的一種擔保,在現實中將債權設定為質押標的也屢見不鮮。《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確實未規定債權,但是《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筆者認為,所謂收益權就是一種債權,因為其也是請求相對方為特定行為的性質,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債權作為質押標的就是第七十五條第四款提到的那種情形,當然,根據我國司法實際,要讓司法機關普遍認可債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確也需要相關的法律文件明確化。

三、SPV的設立要求問題

SPV這個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創制的機構,在我國法律上也有頗多不能適應的地方,在美國等國家中,一般認為SPV是一種臨時性的機構,其設立目的只在于風險隔離。由于美國公司法律制度中沒有注冊資本的規定,所以SPV甚至可以是一個空殼公司,有時連營業場所也可以沒有。而在我國公司法中對公司法人設立的相關要求會增加設立SPV的成本。另一方面,《證券法》對公司發行債券有六點要求:“(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這些要求是針對長期存在的公司發行證券而言的,對于臨時性的SPV,這些要求很難滿足。同時1993年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要求:“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我們知道,SPV發行證券獲得的款項時要反饋給發起人,而不是留在SPV內部的,這條規定幾乎是徹底否定了SPV存在的意義。

四、信托財產轉移問題

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應采取信托的結構,故而這種風險隔離要通過信托結構完成。《信托法》第二條規定在信托中,委托人須“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這個規定中沒有明確委托人轉移的財產權是什么性質的。同時,現實中又存在著法律上信貸資產轉移的認定標準和會計的不一致。兩個問題攪在一起,使資產證券化可能會因為其交易結構而造成法律上認可的信貸資產轉移在會計上得不到認可的情形發生。從而使信貸資產是否得到轉移無法確定。

在法律上,因為信托財產權的模糊,所以一般籠統的認為銀行將其擁有的信貸資產轉讓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所有并管理處置,這種轉移也就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四條所說的:“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銀行獲得相應對價或是由受托機構處置信貸資產后將部分收益交回銀行。當信貸資產交割完成后,就認為信貸資產所有權轉移完成。(當然,如果法律規定要求變更登記的,則在變更登記以后轉移完成)。

但在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在現實中就有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將銀行要求獲得受托機構處置信貸資產后的部分收益認定為是本條中所謂的“報酬”,所以,如果銀行將要求獲得收益的要求直接寫入信托合同的話,在會計上可能無法表現出信貸資產的到剝離的現實。同時,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在信托財產轉移中“財產權”的模糊界定讓人很難判斷銀行是否還掌握著部分信貸資產的控制權。《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風險自留”更加重了這方面的困惑。

在法律標準和會計標準不統一的情況下,信托財產的轉移一旦出現問題,很有可能發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效率和安全。

在我國這樣一個金融監管比較嚴厲的國家,信貸資產證券化不能順暢推進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即是法律制度不允許,在以上問題不能得到很好解決的前提下,雖然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其他相關部門有決心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鋪開,實踐中也必然會因為種種的法律障礙而使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和效用大大貶損,而克服這些阻礙需要的不單單是金融監管部門的聯動和協調,更需要金融監管部門與立法機關的溝通說明,在法律層面上改良那些落后于金融發展要求的法律規定。

參考文獻

[1]王小莉.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張煒.銀行業務員法律合規風險分析與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施天濤.商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第3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信用評級 監管 進程 對策建議

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ABS)試點,新一輪資產證券化便備受期待和關注。央行、銀監會2013年12月31日聯合公告,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的風險自留行為。2013年12月底,證監會受理了東證資管“建元一號”產品申報,其將采用“雙SPV”結構,這些足以證明政府對經濟改革的決心和信心。“2014年存款利率有很大可能放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競爭加劇,存貸款定價能力將決定收益水平。2014年全年的規模有可能達到4000億元”(張友先、張圓圓,2011)。當然有人會擔憂這一活生生的事例:資產證券化引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也有人會質疑: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會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可能,即把一些不佳的資產通過粉飾包裝,偷梁換柱去轉移風險。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與特點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并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彭文峰,2011)。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Purpose Vehicle,簡稱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隨后在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巴西、日本等國普及和發展起來,經過40多年發展,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MBS)到各類資產支持證券(AB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從傳統的CDO到合成CDO產品。因此,資產證券化這種融資方式,通過結構安排、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等手段之后,將其轉換為流通證券,進一步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近年來,為了深度挖掘和培育資本市場,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困境,為了有效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并盤活存量資金,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做了許多積極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從總體上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是早期探索階段(1992-2004年),如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2004年《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這為證券化業務發展奠定了明確的政策基礎。第二是試點階段(2005-2008年),2005年開始,中國證監會管理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管理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分別開始了各自的業務實踐;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局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啟動了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標志性證券是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2006年出現了擔保債權憑證(CDO),2008年出現汽車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第三是停滯階段(2009-2011年),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國資產支撐債券總額為734.46億元,總數達到80只;2008年金融風暴之后,資產證券化也戛然而止,2009年、2010年兩年中并無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上市。第四是重新啟動階段(2012年至今),央行、銀監會、財政部于2012年5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首期信貸資產的額度為500億元,資產證券化將迎來新一輪發展的契機。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截至2013年上半年,銀行系統中,企業中長期貸款余額9.3萬億元,個人住房貸款余額9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9.45萬億元。理論上,銀行可證券化資產余額為28萬億元(郭偉,2014)。這些都說明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顯著特點,即:規模小,還處于初級階段。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證監會主導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銀監會和央行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導的企業資產支持票據(ABN)三足鼎立之勢,基礎資產有限,主要體現在種類較少,質量不高、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等方面。

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司法部門的法律框架不適合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各種法律關系支持,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諸多法律問題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相容,如資產轉讓問題、SPV特殊目的機構法律問題、信用增級問題、監管問題等,這些都會成為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障礙。

(一)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

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將缺乏流動性的債權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轉化為具有流動性的債券的過程,主要有資產發起、SPV的設立和融資結構。首先,缺少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資產證券化建立SPV,形成信托關系,即發起人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但與我國《信托法》中規定包含債務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也與“一物一權”原則相違背。對于合同債權的轉讓,與我國《合同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民法通則》規定都有相沖突的部分,因此,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顯然缺少法律依據。其次,SPV的設立與《公司法》相沖突,SPV本質上是為適應“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的需要而特設的“空殼公司”,這與我國現行《公司法》相沖突,如嚴格的發行債券條件、經營場所、條件和范圍,SPV無法滿足 《公司法》 規定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等相關會計制度。最后,在信用增級實際操作過程中,與《企業破產法》、《擔保法》等都有相悖的地方,沒有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使已有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的法律位階不高,又與高位階的法律存在沖突,出現糾紛,風險很大,可能得不到法律救濟。

(二)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經過近30多年的發展,尤其是1993年以來,加快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設,如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2007年正式實施的《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雖初現端倪,但尚未形成一套適合我國企業特點的評級體系。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因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被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使外部信用增級機制面臨巨大障礙。評級機構準入審查門檻較低,信用評級機構處于多頭監管局面,評級結果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接受度低。沒有統一的評級機構資質認可機制,因評級機構立法缺失,出現多頭認可,如大公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就分別被中國人民銀行和發改委進行過資質認可。

(三)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風險

第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評級風險,如評級機構監管不力,會出現評級機構的尋租風險;評級機構自我約束不力,會出現道德風險,當然,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評級可能面臨壟斷風險和欺詐風險。壟斷風險必然會造成價格的高位,從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成本。因國外評級機構利用我們相關方面知識的局限性來欺騙,同時對國外評級結果的盲目崇拜,導致國外的評級機構惡意欺詐。第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風險,在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這三大監管部門之間,對市場準入時股權資金的監管上,因缺乏信息溝通,潛藏著巨大風險,另外,資產證券化外包是銀行服務外包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外包業務既給銀行降低了成本,同時也給銀行業帶來了種種潛在的風險。第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一方面因制度缺陷產生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因“私權意識”太強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即用權力投機而產生的道德風險,這樣極大地阻礙了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四)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

我國監管體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就出現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企業資產證券化受證監會的監管,監管機構之間又缺乏交流,出現監管多頭和監管分裂現象;另外,沒有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統一的法律法規、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素養,監管人員利用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漏洞,使監管出現重復或監管不到位的現象,甚至出現道德問題,使監管效率較低;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資產證券化涉及到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法律、會計稅收等方面信息不能共享,造成監管當局缺少足夠的信息,使監管失效。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對策建議

新一輪資產證券化重啟傳遞給市場更多的信息和信心,而大力發展和培育我國金融市場已迫在眉睫,以目前資產證券化發展為契機,促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順利推進。

(一)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

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有助于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制度,結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完整規范的證券化法律,對現有法律中的條款與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的矛盾部分要做出特別規定;還可通過試點立法,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于與現實不適應部分立即修改,適應部分上升到國家條例層次,最后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另外,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是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保障,如修改《證券法》中對SPV主體資格的規定、修改《破產法》中關于真實出售標準的規定、修改《擔保法》中有關擔保人主體要求的規定等,所有這些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市場上發揮重要作用起到保駕護航的職能。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

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評級制度的建構和完善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前提和基礎。從宏觀角度,政府需建立一套宏觀信用管理模式,以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如政務公開、依法行政、信息資源共享等,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從微觀角度,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至關重要,對于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這兩個重要環節,在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下,建立和完善合理且有效的信用評級制度,是對“經濟人”行為的一個規范和約束,有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制度的健康發展,有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培育和快速發展。

(三)強化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

建立證券化風險預警系統,其主要作用在于對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全過程及其環節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監視,得到準確的信息為下一步決策提供服務,這種預警發生在事前,使金融市場的運作風險最小化。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形成一整套科學高效的處理金融突發事件制度和專業人才,如美國在處理2007年次貸危機中實行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得我們借鑒。要防止“軟政權化”風險,這一概念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岡納?繆爾達爾提出,尤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防止腐敗、防止尋租和防止扭曲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風險。

(四)解決資產證券化監管

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和自律體系,形成透明的流通市場業務規則,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有序健康運行,如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方式,對獲批資產證券化項目的持續檢查,強化金融監管效果。一方面堅持審慎監管原則,堅持外部擔保制度,以保證交易完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監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質量,使其具有及時性、相關性和可理解性。同時借鑒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好的做法和經驗,通過定期培訓和學習,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強化職業道德建設,從而提高監管效率。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是比較成熟的金融創新工具,但在我國起步較晚,因法律環境不完善、金融監管缺位等原因,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只有在不斷的實踐中成長和成熟,只有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完善,才能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更好地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張友先,張圓圓.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突圍之路[J].國際金融,2011(7)

第4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12-0052-04

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已生根發芽,撇開因導致金融危機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誤解或曲解,對其正本清源地認識,你會發現它竟然是中國銀行業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解圍解困的“法寶”,尤其在利率市場化改革加速的今天,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各家銀行必須面對、必須研究、必須參與、必須應用的有力武器和強大引擎,誰將之運用并發揮得嫻熟與得當,誰將在未來金融業日益激烈的競爭中贏得先機。

一、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委托機制

伯利―恩斯(1932)在《現代企業與私人財產》中提出“分工和專業化”收益導致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結論。由于企業的控制權大多由經理人控制,因此產生了現代企業中的委托關系。委托理論突破了傳統的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假說,開創了從激勵角度研究企業的先河。理論提出了構成委托關系的三個基本條件:第一,市場中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個體,且雙方都是在約束條件下的效用(利潤)最大化者;第二,人必須在許多可供選擇的行為中選擇一項預定的行為,該行為既影響其自身的收益,也影響委托人的收益;第三,委托人擁有規定付酬方式和數量的權力,在人選擇行為之前就能與其確定合同,該合同明確規定人的報酬是委托人觀察行為結果的函數。

現實經濟中人與委托人都面臨市場的不確定性與風險。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知曉人的具體操作行為,人也不能完全控制選擇行為后的最終結果。因此,人選擇行為的最終結果是一種隨機變量。也因此,委托人不能完全根據對行為的觀察結果來判斷人的成績。客觀上,影響產能除了人的努力程度外,還存在著一個隨機變量μ,π=π(a,μ)。此時,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就難以推斷出來。因為人會告訴委托人,由于受μ的影響,他的行動受到阻礙。由于信息不對稱,委托人無法判別人的真正意圖,于是“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就產生了。這就意味著委托人要通過一定的合約,來激勵和約束人在簽約后能夠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

解決委托問題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激勵機制包括物質激勵和非物質激勵,前者包括短期激勵,如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年薪制、股票期權、分享制等;后者不僅包括社會地位、對權力的行使、辦公環境等職位消費激勵,還包括對經理人進行定期考核、晉升職務、榮譽稱號等精神激勵。約束機制包括內部約束機制和外部約束機制,前者包括經營決策制度、財務控制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后者包括產品市場、經理人市場和資本市場約束。

委托合同均衡的條件包括參與約束與激勵相容。前者是指人履行合同后得到的收益,不能低于他的機會成本;后者是指人依據合同原則行動,在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時,也實現了委托人效用最大化。在眾多激勵與約束機制中,“效率工資”是現代企業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制度。阿克洛夫提出,企業愿意使工資維持在高于市場結清的水平上,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雇主們相信效率是工資的增函數,即效率是隨著工資的增加而增加的。效率工資成為一種激勵機制,可以改變員工的工作態度。阿克洛夫認為,企業和雇員之間隱含著一種沒有寫進合同中的“禮物互換”的關系。工人努力工作,被視為贈與雇主的禮物,他們同時也希望從雇主那里得到對工作的保障或更高的工資作為回報。反過來,雇主提高工資時工人們也視為禮物,并以更努力的工作作為回報。為此,明智的企業應放棄能使市場結清的工資,選擇效率工資。隨著工資的提高,平均效率也在提高。但這并不意味著效率工資會無限提高,因為平均效率提高的速度將邊際遞減。

假設在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人的行為有努力eH和不努力eL兩種可能,委托人有高收益RH和低收益RL兩種可能。其中,R與E的條件概率為fH(RH/eH)和fL(RL/eL)。人成本函數為G(e),人效用函數為U(w),其中w為人工資或其他勞務報酬。

約束下委托人利潤最大化條件為:

求解的拉格朗日條件為:

當e可觀測時,通過約束條件下利潤最大化的一階條件,可以求出委托人的最優工資計劃WH和WL。

在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銀行與被委托機構(委托人)之間,銀行管理者與員工之間,銀行工作人員與客戶之間都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委托問題。通過相關制度的安排,實現委托人對人行為的監控;通過“效率工資”等約束激勵機制的實施來降低銀行的經營成本并提高收益。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程序設計

(一)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評述

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階段,按照“堅持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總量控制、擴大試點,統一標準、信息共享,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不搞再證券化”五大運行原則,參與者是發起人、受托人、投資者、原始債務人、服務人、資金管理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承銷機構和投資者。發起機構主要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政策性銀行、郵儲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基礎資產的范圍逐步擴大,目前主要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合規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節能減排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文化創意產業貸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汽車貸款以及其他商業貸款等。其運作模式(如圖1所示)。

試點階段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采用信托模式,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承擔受托機構和發行人的角色,本應履行管理信托財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擔任特定目的的信托會計、負責信息披露、組織信托終止清算等工作。相應地,特殊目的載體(SPV)為信托計劃。在此之前,銀行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采用的是審批制,人民銀行負責發行審批,銀監會負責資格準入和項目審批。審批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銀行缺乏審批權力,積極性不高,市場反應平淡,使得歷經近十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在2013年前年均發行量不足300億元,期末存量不足500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方式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或定向發行,登記托管機構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上是照搬發達國家模式,但在實踐中并沒有完全按照“五大原則”要求操作,與成熟國家相比,只做到了“形似”,沒有“神似”。由于信托公司自身能力等因素,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通常由銀行主導,信托事實上成為類似“通道”的作用,如在l行環節,由于信托公司缺乏發行能力,只能委托券商承銷。此外,為了發行順利,目前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劣后級均有發起人(即相應銀行)有密切關系的機構購買,實質上是替發行人代持。這種交易模式與標準的交易要求相去甚遠。由于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試點要求發起機構既必須做次級證券,又要同時管理貸款,銀行無法使基礎資產完成真正的出表。同時,因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居主導地位,SPV沒有獨立性,資產轉讓只是流于形式,丟失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靈魂”。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沒有打通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的壁壘,風險也在銀行系統內流轉,沒有起到風險轉移的作用。同時,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一級市場受到限制,二級市場尚未形成,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差。可見,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與國外成熟市場國家相比能做到“形神兼備”,切實發揮其功能作用,必須在查找問題、積累經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的同時,再造符合我國實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運作流程。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程序設計

隨著銀監會《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工作流程的通知》出臺,我國將有更多的銀行業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預見,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模將出現爆發式的增長。前期試點及擴大試點積累了不少經驗,可以為以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提供有益的啟示和借鑒。同時,試點也暴露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過程中的諸多弱點與不足之處,需要加以克服改進。筆者基于國內的實踐,借鑒國外的經驗,設計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下的完整程序(如圖2所示)。

流程中各個環節均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現就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點內容描述如下:

1.構建資產池,這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當銀行決定要創設一個資產證券化后,第一步就是要識別需要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在識別資產池時,通常需要五個步驟:第一,確定資產池規模,要結合資金需求和資金用途,按照重復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本、資產證券化與所融資的再投資之間的負持有熟低的原則確定。第二,明確需要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類型,如資產是高息差還是低息差、優級資產還是次級資產,這由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決定。第三,確定資產池是動態的還是靜態的(動態的資產池較少使用),如果交易確定,某個特定時期的本金還款作為新資產的再投資,這個資產池即為動態的。第四,選擇具體需要證券化的資產,挑選入池的資產都應有該池的共同特征。其基本原則是,組成資產池的成員應是盡可能差異最大化,便于提供利差平衡,如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的貸款選擇時,應尋找地區差異性的資產,這是評級機構在確定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支持規模時使用的一個重要標準。第五,對資產池和擬構建機構進行風險識別與評估,這些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預期風險、匯率風險、服務風險、法律風險和涉稅風險。

另外,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是資本釋放程度,因為風險加權資產直接影響資本充足率,資產證券化使得相應資產轉移到表外,能夠提高資本充足率。因此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時,需要測算該筆業務對資本的釋放程度。

其他選擇標準包括資產的度過期,即資產發起后經過的時間;資產當前的狀態,即正常或非正常;以及資產的歷史表現等。

2.債券確定及評級,這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橋梁。確定一個交易中的債券類別涉及建立不同債券類別的優先級順序。債券類別包括優先級、中級和次級。這里需要考慮兩個最為關鍵的因素,一個是結構中最高級別的債券應有什么樣的信用支持水平,另一個是能夠在市場上出售的最低評級的債券類別需要什么樣的支持水平。最高等級的債券類別的信用支持水平越高,就可以創設越多的低評級的債券類型。另外,視實際需要是否對既定的債券進行期限分級,以確定一個結構中有同樣信用優先級的債券類別。同時,還需要確定償付結構,即當負債按期分攤時,處理資產池產生的本金如何分配給不同債券類別的規則,它影響不同時點的交易資本結構,從而影響結構的加權平均成本。

另外,還要考慮是否需要提前償付保護以及結構化保護觸發機制的設計,這里不再贅述。

3.信用增級,這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保障。信用增級也稱信用增進,是發起人為了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降低融資成本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內部信用增級是不依賴于第三方,僅依靠證券化交易資產池本身為可能的損失提供保證,主要方式包括現金流瀑布、超額抵押、額外利差、初步資金賬戶等。外部信用增級是依賴于第三方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現金流償付提供保證,主要方式包括現金抵押賬戶、發起人持有次級債券、債券保險、信用證和衍生品等。信用增級是由進行證券化的資產類型和投資者的投資目的決定的。

信用增級的數量或者規模首選需要獲取評級機構所指定的信用評級級別,需考慮的因素有債務人的違約動機、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可能的損失情景、潛在的損失波動以及資產池的多樣化。如果一個債券類別的目標評級更高,則其損失概率就應當更低,因此,更高的目標評級就需要更好的信用增級水平。

4.真實出售,這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靈魂”。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真正把擬證券化的資產有關的權益、風險和控制權一并轉讓給SPV,使SPV獲得了對資產的合法權利,當發起人發生財務風險時,這些資產能夠與發起人的信用及其他資產相隔離,不會被追及或歸并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給出了真實出售的判斷標準:(1)與被轉讓信貸資產相關的重大信用風險已經轉移給了獨立的第三方機構;(2)發起機構對被轉讓的信貸資產不再擁有實際的或間接的控制;(3)發起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記過不承擔償付義務和責任。

5.債券定價――這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截至目前,不管是銀行間市場還是交易所市場,我國還沒有專門配套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細則出臺,我們不妨借鑒一下美國資產證券化定價方法。對于主要證券化產品的定價,主要兩種定價思路和三種定價方法。

兩種定價法思路分別是絕對估值法和相對估值法。絕對估值法是指計算資產證券化產品未來現金流的現值來確定出絕對價格的方法,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中不常被應用。相對估值是指將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與對應的基準收益率相比,常用的基準包括國債收益率、特定評級證券收益率和同一發行人。相對估值是固定收益產品主要的定價方法,在交易時投資者也習慣直接使用利差進行報價。因此,它適用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

三種定價方法分別是:名義利差,即證券化產品收益率與同期限國債收益率之間的差額;零波動利率差,其計算思路與名義利差相似,但是考慮了國債利率的期限結構;期權調整利差,即在債務人提前還款提前終止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利用這一嵌入式期權來定價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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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弗蘭克?J.法博齊,維諾德?科塞瑞.資產證券化導論[M].宋光輝,等,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

第5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風險分析 風險控制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組合作為支持資產,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該資產的支持證券的一種融資手段。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多由銀行、金融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發起。在2013年我國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占比為68%,居主導地位。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起步較晚。上世紀90年代,資產證券化的理念才被引入,2005年才開始試點運用,此后又經歷了較長時間的試點中斷。2012年5月17日,央行、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這意味著沉寂四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開啟了大門。隨著近期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如今的市場熱點。

盡管資產證券化有諸多優點,但它的風險十分值得警惕。我國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經驗不足,未來必將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必須通過有效的風險管理來保障證券化在我國的健康發展。因此,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等核心問題的研究顯得尤其重要。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諸多風險,也有諸多的分類方式。本文按照風險產生的來源,將其分為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兩類。

(一)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

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反映的是信貸資產作為發行證券的基礎資產,其自身還本付息能力的不確定性。投資者獲得收益的來源正是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基礎資產的質量好壞是影響其產生現金流穩定性的重要因素。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分為信用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根據涉及主體的不同,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原始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的信用風險。影響信用風險的因素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的質量上,包括基礎資產各級別的貸款余額比例、貸款集中度、行業分布、期限結構等。

2.提前還款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是指,債務人在既定的還款時間超出還款計劃所規定的還款額度償還抵押貸款本金、造成資產池的現金流量失衡所造成的可能損失。提前還款受到債務人自身的財務狀況影響。此外,市場利率的變化和其他融資成本的變化等因素,也是導致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原因。

(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

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其實與普通信貸資產的風險相似,而由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則是其所獨有的。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和參與主體風險等。

1.交易結構風險。資產證券化成敗的關鍵因素在于交易結構能否實現破產隔離。破產隔離的存在,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獨立于融資者也即資產發起人的經營狀況或整體信用。不能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的交易結構將帶來風險。比如,在很多情況下,難以確認支持資產的轉移是否構成了法律上的銷售。發起人通過向SPV銷售支持資產進行融資時,有時會附帶一些特定的義務,比如發起人仍然保留對基礎資產的剩余索取權,此時該項交易的性質可能不被認定為產權轉移,而是擔保融資。這樣一來,破產隔離就未能實現。一旦發起人破產,基礎資產就有可能被追索,導致資產證券化失敗。

此外,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結構也可能對現金流造成不確定的影響。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具備結構化安排,比如優先/次級結構、本金/收益賬戶、加速清償和違約事件等設置,將導致其現金流支付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對此類風險進行分析時,要根據交易文件中對現金流支付機制的規定,綜合考慮證券本金和利息償付順序、再投資收益、提前償還事件、回購條款、違約和加速清償事件等等。比如,違約事件觸發后,支付順序可能發生變化;加速清償事件后,次級期間收益不再獲付,從而不再對優先級份額的償還提供內部增信等。

2.參與主體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參與主體較多,涉及到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公司和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為確保證券化交易的順利進行并完成,各參與方都應切實履行相應的義務。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參與主體都可能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因此,在評價風險時,還要考慮各個參與主體的各項資質。具體來講,參與主體風險包括受托機構的違約及破產風險、專業機構的失職風險等,比如資產評估報告或會計報告不實,法律意見書結論錯誤等等。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基于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和證券化過程兩個方面。

對于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資產組合是綜合控制基礎資產風險的基本方法。要審慎挑選支持資產組合,實現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分散,個別基礎資產發生違約、提前償還等情況時,不會影響到整個資產池的穩定性。具體來講,可行的措施有:使資產池來源盡可能多元化,資產池中所匯集的資產及其債務人分布在不同地域或行業;控制單項資產占資產池份額在一個較低水平;信貸資產期限應與證券化產品期限相似,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等。

對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控制交易結構風險的有效手段是盡量確保破產隔離的實現。由于法律認定標準上存在難度,可參照過往成功案例,向有相關實務經驗的機構咨詢,可事前向管理當局確認,以降低證券化交易風險。而對于參與主體風險,為防止受托管理人違約,可要求其提供違約擔保來加強其履約壓力,確保投資者因其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于專業機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是聘用那些聲譽好、專業強、經驗豐富的專業機構參與到證券化過程中。

參考文獻

[1]袁宏泉.信貸資產證券化也要防范風險[J].銀行家,2006(3)50-53.

[2]羅斌,曾祥英.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博弈分析[J].武漢金融,2006(1):28-29.

第6篇

關鍵詞:互聯網;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

引言

世界上最早的資產證券化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政府支持下,銀行發行了住房抵押貸款來支持證券,它作為第一支資產證券化產品亮相,許多國家和地區競相模仿,過后幾十年,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也更加豐富多樣。資產證券化進入中國較晚,2005年是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元年,央行及銀監會以試點的方式正式推行信貸資產信息化的業務,后收到經濟危機的影響,一度陷入停滯的狀態,自2012年重新開始啟動。特別是2014年之后進入了蓬勃發展的狀態。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資產證券化不僅廣泛應用于銀行業,也在其他行業有了越來越多的嘗試。特別是對于如今高速發展的互聯網和電商企業,對于現金流的要求較大,容易產生融資困難等問題,那么資產證券化的應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京東在2014年開始推行京東白條服務,并緊接著于2015年開始了京東白條應收賬款的資產證券化。本文通過對其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進行分析,探討其收益及風險,并給出合理化建議。

1、“京東白條”產生過程

2014年2月,京東商城首次推出了“京東白條”業務,它是一款新型的先消費后付款的支付方式。消費者在京東商城購買商品付款時可以使用“京東白條”支付,然后根據自己的信用額度有兩種選擇方式,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30天免息或者3到24個月的分期付款方式。同時,選擇分期付款的用戶需要支付不同分期所對應的相關服務費,若到期尚未償還,則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至此,由于它的服務費用低于一般的銀行信用卡及螞蟻花唄,所以收到了眾多年輕用戶的喜愛,僅僅一年,“京東白條”的用戶數量就達千萬,同比增長近600%,同時開通白條的用戶不管是月訂單還是月消費額都有了明顯增長,更加刺激了京東商城總業績的增長。“京東白條”的使用過程實際上就是京東將資金借給消費者,從而形成應收賬款的過程,作為應收賬款,它具有一般應收賬款的風險性、期限性及流動性較低的特點,同時因為其支付方式多樣、商品價格不高的特點,其應收賬款又具有期限分散、金額較小且分散的特征。

2、“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介紹

2.1概念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本公司資產出售給顧客(計劃管理人),并將由此產生的應收賬款按照一定的交易結構轉化為證券重新發行,最終目的是為了將流動性較差的應收賬款轉化為企業流動性較強的現金,從而使原始權益人收益。

2.2參與主體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主要有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投資者等作為參與主體。在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擔任原始權益人的是北京京東世紀貿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是京東集團的子公司,主要業務是京東網上商城的零售業務。原始權益人實際上就是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在此過程中將京東用戶的應收賬款,經過資產證券化融資轉化為基礎資產,從而形成資產池,再交由計劃管理人代管。華泰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計劃管理人,負責“京東白條”整個證券化運作過程,主要是策劃并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保證證券的順利發行和市場流通,同時作為承銷商它對原始權益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公司還具有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3應收賬款證券化實施過程

首先,需要選定基礎資產并建立資產池。基礎資產的選擇需要滿足幾個條件,未來預期會產生現金流,原始權益人能夠擁有和控制資產的所有權,以及這種交易是真實存在的。“京東白條”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實際上就是京東白條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然后原始權益人通過對基礎資產也就是應收賬款進行篩選,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成資產池。其次,設置特別目的載體(SPV)來出售資產池。SPV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購買基礎資產,并將資產用于發行證券從而實現企業融資的中介機構。在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承擔了SPV的角色,從京東購買基礎資產,然后又將資產出售給投資者,起到了連接原始權益人和投資者的橋梁作用。然后,注重信用增級措施及信用評級。信用增級是一種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來降低債券風險的一種措施,目標是使用戶按期償還欠款,從而提高信用等級。其中又被分為內部和外部兩種信用增級,所謂內部增級是將自己內部的資產池分為若干個等級,然后較低的一層級基礎資產為較高的一層級資產做擔保的一種方式。而外部增級是通過第三方擔保而進行的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是指由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其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評級,來披露相關風險,從而促進產品的順利發行。接著,債券的發行及交易。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計劃管理人,負責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在此過程中不僅要對京東轉移過來的原始資產進行運行及管理工作,對投資者提出的申購要求進行定價和炮手,還要委托會計事務所對專項計劃中的募集資金進行驗資,并出示相關驗資報告。最后,日常管理及支付證券。在此過程中,證券發行交易結束,SPV會按照事先簽訂的《托管協議》對基礎資產及資產池進行日常管理,并對借款人進行監督,看是否履行其還款義務并對違約情況進行處理。同時,計劃管理人理應按照合約對證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3、“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存在問題及風險

3.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叫做違約風險,是指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債務人是否能夠按照規定履行其償還義務,是否按時償還,這種債務人的償還風險會對資產池的穩定性有很大的影響,進而直接影響證券化的完成。通常來說,在此過程中,資產服務機構將會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來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從而預防風險的發生。

3.2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不足

“京東白條”的資產化產品是采用的是不公開交易的方式,其投資者或機構都被控制在兩百個以內,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在交易所內完成證券交易,這就導致了資產支持證券過程中的流動性不足。“京東白條”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不僅在數量和范圍上收到了嚴格的限制,而且從流動性上看來,即使京東給投資者支付了可觀的流動性溢價,但也無法根治這一問題。同時其次級證券不可轉讓的限制,也使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不足。

3.3交易結構風險

在常規的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是由原始權益人通過計劃管理人的中介轉移給投資者的,在此過程中,交易風險受到了資產是否真實出售的影響。真實出售實際上是指原始權益人在實際轉讓過程中將基礎資產也就是應收賬款的全部收益和風險都出售給了計劃管理人,進而使其對應收賬款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出示出來。但是在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原始權益人)將10%的次級資產分配給其旗下的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來支持證券,這樣就導致了與基礎資產也就是應收賬款相關的收益與風險并不能全部轉移給計劃管理人,根據會計原則,這部分的應收賬款不能出表,也就是說京東白條的基礎資產不能夠真實出售,這會使得其償債風險提高,同時可能面臨原始權益人破產的風險。

3.4債務人提前償付風險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務人提前償付風險是一種潛在的內部風險,這種風險一般受到市場利率的影響,如果利率持續走高,那么理智的債務人會延遲歸還利息和本金來應對不斷增加的借款成本,同樣,如果市場利率持續下跌,那么債務人就會提前歸還本金來達到節省借款成本的目的。在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債務人的提前償付會使基礎資產所在的資產池中的現金流的償還周期受到影響,進而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

4、“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對互聯網行業的啟示

4.1互聯網企業實行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是可行的

首先,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建設逐漸完善,使得企業在實施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過程中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同時,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市場的監管也不斷推進,各個部門的審批流程也更加體系化,使得資產證券化的效率更加提高,所以為互聯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高速發展奠定基礎。其次,資本市場快速發展也為證券的發行提供良好的條件。證券的發行離不開市場,良好的融資環境、活躍的市場流通是促進證券化完成的重要條件,只有快速發展的資本市場才能促進資金的流通、證券的發行。同時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國民素質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關注于將空閑的積蓄用作投資,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證券投資者的數量和范圍都會不斷擴大,有助于推進互聯網企業證券化進程。最后,基礎資產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為企業資產證券化提供了關鍵性基礎。在企業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只有在未來預期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才能夠保證發行債券后達到投資者想要的預期收益,而在我國企業的應收賬款一般不會出現很大的波動,總體上較為穩定,可以很好地作為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4.2進一步完善互聯網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首先,進一步加強監管及法律完善。在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相關監管部門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市場流通更加規范和活躍,從而促進企業證券化的蓬勃發展。同時,雖然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在不斷完善,但是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資產證券化腳步不斷加快,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和爭議,所以法律建設仍要加快腳步。其次,多管齊下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上文中已經提到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著許多風險,所以要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多階段多過程都要注重防范風險,包括風險結構的風險防控,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防控以及債務人提前償還的風險防控等等。

5、結論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為互聯網行業實施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比較典型的案例,它的優勢和不足都值得我們借鑒。隨著我國經濟和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會越發成熟,可以預見,未來互聯網行業的資產證券化也會越加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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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交易結構 法律風險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2.287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為華爾街金融大鱷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自誕生以來深受資本市場的喜愛,已然成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企業的一種全新融資模式。然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資者很難辨別其中的投資風險,基于消除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原則,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作用便顯得尤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資者進行投資時唯一的可信賴工具,而信用評級機構基于利潤最大化原則,卻趨向于隱瞞風險、調高評級,以達到運作更多項目、收取更高費用的目的,這也成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致命缺陷。

有鑒于此,我們甚至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貸危機的覆轍,中國資本市場作為一個全球資本市場的后起之秀,更應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種種風險,以達到趨利避害的金融創新目標。

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源自美國,因而在探討其準確定義時有必要追根溯源,還原其本來面貌,經過大量的文獻檢索,筆者傾向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資產出售方)將其所有的流動性較差的存量資產或存在穩定現金流的可預見未來收入整理和包裝成為資本市場上更易銷售和流通性更強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運作過程中,為有效連接交易雙方,存量資產會被賣給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譯為特殊目的載體),然后由SPV或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行證券以獲得資金,實現存量資產提前獲得現金資產的目的。由于中美兩國在社會體制、法律制度以及資本市場交易規則等方面的差異較大,在資產證券化本土化過程中,我們應該持審慎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資產證券化的分類。資產證券化因其交易結構的靈活性、資產配置的復雜性而顯得神秘莫測,但究其本質,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抓住了資產證券化背后的基礎資產,便握住了資產證券化的命脈。依據基礎資產的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四類:一是實體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實體資產和無形資產經過一系列處理成為標準化金融產品上市流通的過程;二是現金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將現金投資證券產品后,從而將現金轉化為證券的過程;三是證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證券投資基金、認股權證等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上市流通的過程;四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重組打包成標準化產品,發行證券流通的過程。第四種模式也是目前國內最流行的資產證券化模式。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分析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可以實現將流動性較差但是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設計,對基礎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等基本要素進行劃界、分離與整合,從而將其轉化為資本市場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證券性資產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有別于以往的表外融資、結構性融資和資產信用融資等傳統融資方式,究其本質,是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設計實現將流動性不足、但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的債券性資產轉化為具有充分流動性、并經過有效風險隔離措施的資產分離與重組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個步驟,各步驟涉及的交易內容和法律結構各不相同。(如圖1所示)

第一步:發起人(sponsor)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會將應收賬款出售給SPV(即特殊目的載體),當然這里的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因為只有真實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證券持有人對發起人的追索權,并且發起人如果經營不善破產時,對應收賬款亦無要求權,從而達到風險隔離的效果。

第二步:SPV將購買的應收賬款等基礎資產進行分離、打包、重組,并以此為基礎發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資本市場自由流通的標準化證券產品。仔細分析這一過程,我們可以發現SPV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有效控制基礎資產,SPV可能由發起人實際所有或者間接控制,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產,可以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與此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債權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產;還可以通過限制SPV的業務范圍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三步:通過多渠道進行信用增級。具體的增級措施主要有:使用銀行信用證或者通過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使得資產證券化后的證券在發生違約風險時,普通投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程度的補償,整體而言,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風險。當然,在增級過程中,為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增級的相關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不能低于需要進行增信的證券產品本身的安全等級,否則,達不到增級的效果;理論上,也可以通過發起人的超額擔保來進行信用增級,但超額擔保會額外增加發起人的財務成本,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整體競爭力,所以在實踐中并不會被廣泛運用。除此之外,還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優先和次級兩部分,在出現風險時,由次級證券先承擔損失,當然為了補償其損失,次級證券的利率會高于優先證券,以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這樣做的好處是,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均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買到對應的金融產品,正因如此,優先/次級結構增級方式很受市場歡迎。

第四步:進行外部信用評級。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了復雜的包裝重組,普通投資者不具備識別相關風險的能力,很難就證券產品的優劣作出判斷,為了幫助投資者識別其中的風險,這項工作就需要交給專業的外部評級機構進行,例如:美國的標準普爾、穆迪等知名信用評級公司會根據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的大小進行信用評級,主要級別從AAA到C九個等級,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選擇不同等級的證券產品。

第五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銷售和售后服務。SPV所具備的獨特結構和業務范圍決定了其不可能獨立承擔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組與發售工作,必須引進外部成熟的中介機構來完成這一工作,投資銀行便承擔了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職能,使得整個流程順利運轉起來。普通投資者購買該金融產品后,可以獲得穩定的現金流回報,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來源于基礎資產即應收賬款,然而普通投資者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條件去監管這一運營流程,那么這時候就需要專業機構來進行這些業務操作,這些專業機構就是服務人(servicer),而資本市場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務人由發起人擔任,不得不指出,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因缺乏內在激勵機制服務人可能對資產池采取消極放任態度,而普通投資者限于各種各樣的外部因素也無力對這一過程進行有效監督,此時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應運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為普通投資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負責監督資產池的運營情況和服務人是否盡職盡責,同時,受托管理人也代為管理服務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過上述五個操作步驟,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便清晰呈現在我們面前,在分析資產證券化流程時,要善于抓住SPV這一承上啟下的樞紐,仔細領悟其在整個運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還要抓住風險隔離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兩個核心節點才能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在后文法律風險分析階段,筆者仍會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能否將基礎資產通過一系列包裝重組后在資本市場上自由流通,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優劣。基礎資產優良,加之信用增級,可以有效增強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反之,基礎資產較差,則無論通過何種措施,都難以達到預想目的。因而,為了保證和實現基礎資產的信用,防范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金額風險,需要在制度上對相關風險進行隔離,從而防患于未然。

更進一步分析,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來自基礎資產和相關運營主體的破產風險,正因如此,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隔離制度經常被直接稱為破產隔離制度。從廣義上講,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防止任何參與主體的破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沖擊都屬于風險隔離機制;從狹義上講,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即將產生現金流的資產與發起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產生的任何財務風險進行隔離,確保基礎資產產生的穩定可預期現金流可以按照預先結構設計向投資者進行償付相關證券權益,實現資產信用融資。

為了有效實施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通過兩個關鍵步驟實現這一目標:一是在交易結構中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二是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上述兩項措施可以有效將基礎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從而提高營運資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產隔離制度的有效運行,近年來大量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得以大賣,仔細分析可以發現,風險隔離制度具有以下好處:一方面,資產隔離制度設計的初衷及時隔離參與主體的破產風險和基礎資產的自身風險對投資人投資權益造成的傷害,為了有效實施這一制度,會引入外部評級機構,對相關風險進行分析、調研,并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披露,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體運營成本。

另一方面,風險隔離制度有效實施后,資產證券化運營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設計可使相關參與主體徹底遠離其設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擾,達到自主運營、獨立續存、延續設立該法律主體的目的。換句話說,這使得基礎財產脫離發起人所有,成為獨立財產,具有獨立人格,不受原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和支配。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分析

通過上文的討論,我們對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仔細觀察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圖,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環是引入外部獨立律所對交易風險進行評價,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見書等形式進行。而法律的不確定性以及法律意見書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概念卻實實在在地成為資產證券化中的不穩定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終的重要風險。申言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財產信托相關法律基礎上的,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還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內容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進一步講,沒有完善的法律規制體系,就很難界定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邊界,降低交易風險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

舉一例以明之,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債務時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權轉讓才對債務人生效,即對債務人采取“通知到達生效主義”,依據該條法律,我們可以推知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債權轉讓亦要通知每一位債務人,然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數額龐大,涉及的債務人眾多,逐一通知不光會帶來繁瑣的操作難題,亦會產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難實際予以運用,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這會成為壓垮資產證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確立以公告或者登記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便成為主流選擇,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從上面這個簡單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風險是隱藏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鏈條中的巨大潛在風險,并具有沿著鏈條進行鏈式傳播,不斷放大的趨勢。因而投資者在進行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投資時,要格外關注上述法律風險,對不懂的地方,要詳細閱讀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了解產品的基礎特性、責任范圍、賠償標準等核心問題,從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風險。尤其是風險隔離制度中的法律風險尤為值得關注。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從經濟學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將流動性低甚至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結構設計分離和重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標準化金融產品,這一過程中重要的環節包括:一是建立基礎資產池;二是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三是實現資產真實出售;四是債務分層。筆者在這里想強調資產證券化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個法律過程,從法律角度分析,“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將現有或未來必定發生的金錢債權轉化為證券形式的一種融資方式。”這一定義明確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當然資產證券化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物權、股權,不過國內最流行的是債權資產證券化),其實資產證券化包括了債權轉讓和權利證券化這兩個基本過程,是兩者交織的一個綜合過程,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最終的成果,呈現在每一位普通投資者面前,最終實現了將民法上的債權、物權、股權等流動性差的權利狀態激活,將這些權利與自由流通的金融債券結合,化無形的權利于有形的憑證,既實現了融資目的,又為普通投資者創造了新的投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蘊含的法律風險。完備的法律制度是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諸多環節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結構、破產隔離制度,小到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方方面面均離不開法律的支撐。然而我國證券方面的立法卻存在大量的功課要補,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滯后性”特征加劇這一現象,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結構新穎,且常變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將立法過程跟上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步伐,甚至主動“裹足不前”,這些因素無疑加劇了資產證券化的野蠻生長。誠如,資本市場追求利益最大化本無可厚非,但在法律層面上,我們要具有前瞻意識,主動預防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

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以下幾點法律風險:一是在普通投資者持有證券化產品期間,相關法律法規修改甚至出現廢除等現象,造成投資者不必要的損失;二是法律意見書本身蘊含的不確定性風險,例如其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條款等;三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所依賴的法律意見書的撤回將會對債券持有人的權利產生威脅。資產證券化所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將會給新興資本市場主體帶來巨大的危害,我國在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因而,加強風險防范意識、趨利避害,將是每一位金融從業者和學者常思常新的話題。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促進我國金融產品創新、豐富投資者投資渠道、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均具有重要意義。但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如何做到安全性、風險性、收益性和便捷性的合理平衡,是中國乃至全球資本市場需要面對的巨大挑戰之一。結合具體國情,筆者認為我國需要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盡快完善相關立法,讓法律為資產證券化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保駕護航。

第8篇

>> 商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企業資產證券化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論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 淺析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 透析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力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淺談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探析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及問題研究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問題及對策分析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問題探析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的對策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及風險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及對策研究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流程改進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說明:大型商業銀行主要包括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其他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銀行。

在國外,住房抵押貸款是最普遍實現證券化的資產,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剛剛起步,沒有相當規模的住房抵押貸款的積累,難以形成具有相似條件、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組群,無從推行資產證券化并且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操作還處于試驗階段,缺乏經驗,沒有形成統一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格式[5]。另外,由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失調,國有企業控股比例偏高,不良資產大部分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一些呆賬壞賬,產權不明晰且幾乎不可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缺乏可證券化的必要條件。可見,城市商業銀行所占市場占有率較低,資產規模小,住房抵押貸款發展不完善,許多不良資產無法進行證券化,現階段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還過于薄弱。

2.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高素質人才技術支持不足。我國正處于銀行高速發展階段,對于專業人才的需求較為旺盛。由于地域局限、薪酬待遇等因素的影響,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在人才引進方面處于劣勢。大量的本科、碩士畢業生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首選,城市商業銀行難以獲得優秀的人才支撐,一些崗位職工的受教育程度、專業素養、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職位要求。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程序復雜、技術要求高、專業化程度高的技術,不僅要求技術人員具備極高的專業素養,而且要精通法律、會計、稅務等各方面知識,由此看出,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這方面的高級人才,現階段還無法為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

3.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基礎資產定價能力。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定價十分重要,與一般金融資產考慮未來現金流和折現率定價的方法不同,基礎資產的定價相對更加復雜。在對基礎資產的定價過程中需要考慮利率、償還期限、提前償付、資本市場運行狀況等多種因素[6]。在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呆賬壞賬,這部分資產幾乎不會產生現金流,與這部分資產相關的歷史數據也不完整,不能很好地服務于定價模型。此外,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也缺乏相關方面的高級人才,無法為定價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二)從外部環境來講

1.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缺乏可信賴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信用評級機構能否準確合理的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及信用評級機構的聲譽、可信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投資者對該種證券的需求。目前,我國在信用評級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問題,缺乏像國外穆迪、標準普爾一樣的被普遍接受、認可的評級機構。當前我國評級機構規模小,業務范圍狹窄,專業性較差,許多評級機構組織形式不完善,內部管理控制還有待加強,難以形成統一的評級標準,不能給出獨立、客觀、公平為投資者信賴的評級結果,這無疑將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2.資產證券缺乏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成功離不開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只有將資產證券推銷出去,資產證券化過程才算完成。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機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資金實力較為雄厚,是資產證券的最主要的購買者,然而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托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不容樂觀,難以形成長期穩定的需求。此外,我國法律也對保險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等的投資渠道進行了嚴格限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對資產證券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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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確認

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包裝后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簡稱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以獲取資金。” 資產證券化通過各利益參與方的共同參與,使得由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從而實現風險分擔、各取所需之目的。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在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常常會獲得新的權利,承擔新的義務,即衍生工具。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均順應經濟形勢發展的潮流,針對金融創新技術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規定了其定義,并把資產重新進行了分類,使金融創新技術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在會計要素中有了準確的界定,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了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SA No.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除之會計處理”。按照該準則,在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該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因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換而言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也就是說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在該準則中,委員會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這種方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于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

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已轉讓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即轉讓資產已經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包括發生破產或其它被接收的情況。

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如果受讓人是合格的特設交易載體,則該機構的收益人可以無條件擁有抵押或再轉讓該項資產的權利。實際上,滿足這項條件意味著受讓人獲得了資產的控制權。

轉讓人不再通過以下途徑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簽訂合約授權并強制轉讓人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簽訂合約使得轉讓人有權回購或贖回在同類市場上不能輕易獲得的轉讓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測試證券化業務是否涉及資產控制權的轉讓時,仍需要對證券化的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別。即將整個證券化體系分解成若干相互獨立的合約組件,再按各組件的重要性進行判斷。判別的過程可歸納為下表。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傾向于將證券化確認為銷售業務作表外處理,同時確認和計量新產生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合約。

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會計報表合并

我國目前只是規定了一般經濟實體的合并范圍與合并標準,特殊目的實體的概念和針對特殊目的實體的合并標準從未涉及,而實際上我國現實經濟生活是存在這種經濟實體的。資產證券化結構設機構的出現,迫切需要這種合并標準的指導和規范。

資產證券化帶來的合并報表問題主要涉及的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特設交易機構是否與發起人進行財務報表合并。不論發起人與SPV各自原先的報表是將資產證券化交易確認為銷售還是融資,一旦SPV被認為是發起人的子公司,兩者間的交易就成為一個經濟實體內部的交易,就要進行合并。發起人原先期望的降低資產負債率、增加收入等結果在合并報表上就都不會實現了。

現行的合并理論與實務是以母公司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判斷合并與否的依據,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對關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控制權的都被列為合并范圍之列。當認為關系的本質是發起人控制SPV時,就會要求發起人合并SPV的報表。顯然,問題的實質在于判斷SPV是否屬于發起人的一個子公司,通常有以下三個判斷標準:SPV為發起人帶來的收益與發起人真實的子公司無實質性差異。發起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著SPV,并從SPV的凈資產中獲利。發起人擁有與這些利益相關的風險。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就可判斷SPV為子公司,將其納入合并更符合會計慣例。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的稅務費用相當龐大,這些稅務費用都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成本。在國外,一般為發行資產擔保證券這一特定目的而成立的SPV以及資產擔保證券購買人都能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減輕證券化的成本。中國稅收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對證券化的制約相對較少。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資產轉讓的稅收和各個證券化交易主體的所得稅處理兩方面。

資產支持證券融資收益的所得稅問題

對發起人而言,如果資產證券化符合銷售的條件,那么任何收益都可能被記入損益表內而必然繳納所得稅。實務中如果證券化產生了損失,稅務機關也不應該認為該資產的出售不在發起人的正常經營范圍以內,因而所產生的損失不能扣稅。因此,從稅收中性化的原則出發,證券化所帶來的任何收益或損失都應當作為計稅依據。

資產轉讓的營業稅、印花稅問題

如果資產證券化融資不被認定為真實銷售,這樣一種運作就無須繳納營業稅。如果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的轉讓被認定為真實銷售,一個必然的結果就是需要繳納營業稅。這樣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必然會大大地高于其它融資方式的成本,使得資產證券化在實質上難于推行。

根據稅法,買賣合同和資產轉讓合同均需繳納印花稅。由于資產證券化交易涉及金額通常都十分巨大,即使以交易額的很小的比例來征收印花稅,也將是一個龐大的數字,從而極大地增加交易成本。

為了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開展,在其初始階段,國家可以考慮免征或減征營業稅和印花稅,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參考資料:

1. 余堅,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會計確認問題探討,會計研究,199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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