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9 17:23:09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建筑資質的基本條件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經認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三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甲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必須由甲、乙級資質單位承擔。
第五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
第六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七條防雷產品生產、經銷、研制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
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
第八條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
(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范、標準等資料并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六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二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八百萬元,至少有一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于一百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
(二)兩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四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三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四百萬元,至少有兩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于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一條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三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甲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乙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級資質的申請可即時受理。
第十三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丙級資質。申請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附表2);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高級、中級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質量管理手冊和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
第十四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甲級或者乙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需要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附表4);
(三)三個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戶使用證明;
(四)兩個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
(五)由氣象主管機構發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初審合格的,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意見和加蓋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申報材料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乙、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認定通過后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后十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定;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評審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評審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并將年檢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在規定的年檢時間內沒有參加年檢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年檢連續兩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級或者注銷資質。
第二十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檢記錄,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取得資質的單位如果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機構辦理資質證的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取得資質的單位,必須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三條取得資質的單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二十七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辦法》第三章對總承包和分項承包的要求,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項目部管理、現場安全管理、教育培訓、信息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總承包與分項承包的要求
《辦法》第十八條對總承包和分項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分別作出了規定。由于總承包單位對承攬工程實行分項發包時,其身份即轉換為發包單位,為防止總承包單位逃避對分包單位所應承擔的責任,本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分項承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同時還規定,總承包和分項承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條特別強調總承包單位將外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體部分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并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其承攬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項承包單位將其承攬的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單位的證照和資質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本條規定“依法取證”,是指承包單位應當根據《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范圍進行取得許可證,其規定范圍以外的承包單位則無須取證。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是證明其施工能力的依據,為了提高準入門檻,本規定要求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必須與其承攬工程規模相匹配,除了礦山建設和閉坑工程應當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資質要求外,還對金屬非金屬礦山的生產、作業工程的資質等級作出具體規定。
考慮到石油天然氣專業分工種類繁多,除了按照現行的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工資質外,對國家尚無施工資質規定的情況,本條規定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權限確定。
承包單位對項目部的管理責任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單位對所屬項目部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項目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解決目前普遍存在承包單位對項目部疏于管理、事故頻發等問題,本條對項目部管理作出量化規定,強化承包單位對項目部管理的責任。
本條還特別強調,禁止承包單位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針對目前外包工程存在大量掛靠現象,一些施工隊通過交付管理費后,以項目部身份掛靠有資質的承包單位,并利用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承攬外包工程,造成不符合條件的施工隊進入外包施工領域,這種現象必須堅決制止。
承包單位及項目部的要求
《辦法》第二十一條對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依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等方面提出要求。這是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具備的安全管理基本條件要素,也是承包單位和項目部承攬工程的安全準入門檻。
同時本條還特別規定,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配備與工程施工作業相適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項目部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從業人員比例應不低于50%。項目部負責人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這是根據當前項目部普遍存在缺少工程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素質低等問題,為了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對項目部提出的基本要求。
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責任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時治理事故隱患。地下礦山工程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施工方案是外包工程設計的細化和施工作業指導,是外包工程施工有計劃、有程序,并符合標準規范的基本條件;現場管理是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點和難點,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責。為此,本條針對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負的現場作業安全管理責任提出明確具體要求。
承包單位信息報告制度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的省(區、市)從事施工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外包工程概況、本單位資質等級、有關人員和設備設施等。為了便于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監管,本條明確由承包單位負責將有關外包工程方面的信息,告知作業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在以往的工作中,有些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將告知性備案當作審查性備案,這樣做是不妥的。為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本條規定以書面報告的方式體現。
政府的監督管理責任
《辦法》第四章主要從事故處理、監督檢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對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進行了規定。
加強對事故多發承包單位監管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單位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向承包單位許可頒證機關通報;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請承包單位許可頒證機關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為使承包單位的許可頒證機關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加強對異地施工的承包單位監管,本條對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提出上述要求,目的是施工地和頒證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共同加強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監管。
安全監管部門重點檢查事項
《辦法》第二十九條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重點檢查的事項,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發包和承包單位持證情況;分包單位安全投入、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簽訂等情況;承包單位施工資質及其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技術力量配備等情況。規定要求,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發包和承包單位雙方的監督檢查,并應重點檢查違法發包、轉包、分項發包等行為。
文/王曉玲
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印發了《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期盼已久的除特級以外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終于頒布實施,引發了各界的廣泛關注。《標準》之所以廣受關注,是因為住建部自2007年頒布特級資質標準后,就著手修訂一級及以下等級的資質標準。由于資質標準涉及的行業較多,施工企業的規模、實力、資信狀況差異很大,各界對資質在規范行業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認識存在分歧,在修訂的過程中難以達成共識,這就導致了資質標準歷經7年后才終于頒布實施。
此次資質標準修訂,進一步貫徹落實了國務院減少行政審批,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降低準入門檻,促進建筑企業的快速發展的方針。同時,資質標準充分考慮了不同所有制、規模、資信狀況的企業的實際,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體現了促進行業發展的良好愿望。
我國對施工企業以及施工項目的規范管理,始于1984年。那是我國首次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首次按照國際慣例對引水系統工程實行國際招標建設魯布革水電站。魯布革工程全面引入競爭機制,魯布革水電站先進高效的建設實踐對當時我國工程建設在管理體制、勞動生產率和報酬分配等方面產生了重大影響,促進了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改革,日后被譽為魯布革經驗。由于國外先進的施工管理經驗在我國工程項目管理中取得了巨大成功,引發了行業管理部門注重向發達國家的學習和借鑒,尤其是從制度設計上結合我國實際,對施工企業和施工項目實施全方位管理。資質許可和審批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資質標準以及審批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大致分為4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5—1995年,建設部印發了《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2號令,1989年),將施工企業的資質劃分為20類41個專業,由行業、地方分級管理,市場機制尚未全面建立,資質許可并未強制執行,對企業未形成制度約束。
第二階段,從1995—2001年,建設部印發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48號令,1995年),資質管理過渡到全國統 資質等級,設總承包(相當于現在的特級企業)、專業承包、專項分包。此時,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對施工企業實施了資質許可管理,但建筑市場未完全按照資質類別和等級承攬項目。
第三階段,從2001~2014年,建設部印發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 82號),設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等級,資質管理試行全國統一管理,統一序列、等級、標準,增加特級資質等級。2007年建設部印發了《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 2007] 72號),對原特級資質標準進行了修訂,大幅度提高了特級資質的申報條件,有力地促進了特級資質企業向工程總承包領域的發展。在這個階段,資質許可已經成為企業進入市場的先決條件。
第四階段,就是從2015年開始,以住建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為標志,規定了住建部和各省(直轄市)、地級市三級資質審批制度和權限,給予企業更大的發展空間,全面開啟了簡化行政審批權,降低企業市場準入條件,引導建筑施工企業健康發展,逐步實現淡化資質許可,最終取消資質審批制度。
與2001版相比,新版《標準》有較大幅度的調整
資質類別做了較大調整。為了便于比較,采用圖表進行分析。
從表1對比可以看出,資質類別的調整幅度還是很大的。修訂后資質標準類別變化有以下特點.一是總承包資質類別沒有變化。二是減少了14個專業資質類別,相近專業取消部分資質類別設置,合并業務范圍相近的資質,合理設置資質標準條件,取消屬于生產領域的專業承包資質。三是考慮到勞務企業自身特點,取消專業類別和等級。
專業承包資質類別對比。2001版《標準》中,60個專業承包資質中完全沒有變化的有27個,被取消的資質有20個,其余為專業資質名稱變更或被合并的類別有13個。(見表2)
申報基本條件對比。為便于對比,以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級資質為例進行分析。(見表3)
工程業績情況。仍然以房屋建筑總承包級資質為例進行說明。通過表4的分析可以看出,對申報企業的業績要求大幅度下降,這也是降低準入門檻的具體表現。
各資質等級承包范圍的調整幅度對比。為便于比較,仍然以房屋建筑總承包資質為例進行說明。(見表5)
新版《標準》對施工企業的影響
對于占市場份額較大的房屋建筑總承包資質,資質經營范圍按照合同額,人為地劃分了特級資質、一級總承包資質的承包范圍。比如,房建特級資質只允許承攬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建項目,一級資質許可承攬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二級及以下等級資質沒有限定。這就是說,特級資質從業范圍將大大縮小,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就不能參與投標。一級資質按照2001版《標準》,只對承攬項目的上限進行限制,對于下限放開經營。2014版《標準》卻對下限進行限制。目前市場上大量的施工項目都在3000萬以下,這就使特級、一級企業無所適從。至于企業能在哪個層次上競爭,在確保工程技術、質量的前提下,應該讓市場決定,而不能由行業主管部門做出硬性規定,否則,將給行業的良性發展帶來不良影響。
2014版《標準》降低了工程業績標準,這就給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性質、不同起點的企業,都提供了便利的資質上升空間。仍然以房建總承包資質為例,對于一線城市的施工企業,很容易承攬25層以上以及超高層項目,但對于地處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對建筑物高度有限高要求的城市,要承攬超過25層的高層建筑就比較困難,比如寧夏、西安、云南省等省市。因此,標準中設置了2類考核指標,照顧了不同情況的企業,對企業提升資質等級提供了便利條件。
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對于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工作計劃,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年繼續落實遼寧省建設系統“十五”期間安全達標方案,廣泛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和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同時轉變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法,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狀況,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從以告知性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隨機抽查及巡查為主。全年開展不間斷的抽查和巡查,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年在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網上建立企業安全狀況、不良記錄和事故報送、處罰信息系統,凡出現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在網上予以公開曝光。并在全市實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制度》,把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資質年檢、晉升資質等級的基本條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事故多發企業和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直至清出建筑市場。
四、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辦法擬于**年制定《錦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辦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單位工程安全施工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工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建筑和工程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組織《條例》和建設部制定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的培訓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和新工人及工人轉崗工作培訓;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在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同時,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六、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多發事故和突出問題
【關鍵詞】 建筑混凝土 質量 檢測方法
在工程建筑行業中,混凝土的質量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大問題。混凝土質量的還壞會直接的影響到整個建筑工程的質量好壞。在現階段的建筑施工過程中,混凝土早已經成為了一種應用廣泛、不可或缺的城中材料。因此,混凝土的選材,施工技術以及質量檢測的方法會直接的影響到建筑工程項目的使用功能和質量。
1 關于我國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的現狀分析
1.1 生產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狀況普遍存在
生產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狀況普遍存在,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忽略對混凝土質量尤其是耐久性能的重視,導致混凝土質量不過關。
1.2 部分相關從業人員欠缺一定的質量意識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部分相關從業人員欠缺一定的質量意識,在混凝土生產過程中把關不嚴,使得很多質量較差或不合格的原材料投入生產,嚴重影響混凝土質量。
1.3 施工單位對于混凝土進場質量的控制力度不夠
在工程建設施工中,施工單位在經濟利益以及施工進度的影響下,忽略了對混凝土質量的控制,出現“以次充好”現象。與此同時,在混凝土的養護或稱以及硬化過程中缺乏嚴格的質量管理,導致混凝土質量堪憂。
2 混凝土質量的影響因素以及優質商品混凝土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工作性能達標、物理性能合格以及經濟效益良好,是建筑施工中優質商品混凝土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裂縫、氣泡是澆筑混凝土施工之后極有可能出現的問題,這兩個問題也給混凝土質量埋下了比較大的隱患。為了預防上述問題的出現,必須嚴格按照混凝土制作標準進行,盡可能避免多種影響因素。與此同時,好的材料是不夠的,還需要好的施工技術,這兩方面的因素都是重中之重。因此,要確保混凝土的質量,有必要出臺相關的、嚴格的施工過程操作規范。另外,還需要加強混凝土的保養工作,如果不能嚴格的按照操作標準進行保養工作,也會造成混凝土的裂縫問題出現。
3 使用方商品混凝土質量全過程控制的措施
3.1 科學選取優質的混凝土供應商
選取優質的混凝土供應商,這是使用方對混凝土進行全過程質量控制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需要全面調查混凝土供應商的組織管理能力以及企業生產能力。具體來說,需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詳細審查:第一,供應商資質是否符合要求。第二,供應廠家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質量控制部門,與此同時,質量控制部門的硬件設備、資質等方面是否達標。第三,供應廠家的質檢員、試驗員等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與數量是否達標。第四,需要優先考慮資料、信譽比較好的混凝土供應商,同時,還需要綜合考慮企業以往的經營榮譽和業績。通過多方面努力,科學選取優質的混凝土供應商。
3.2 嚴格監督混凝土的生產質量
(1)混凝土的科學、合理配比;在混凝土的優質生產過程中,其科學、合理配比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關系到原材料以及混凝土的攪拌質量。前面提到過的混凝土工作性能、物理性質以及經濟效益全部在混凝土配比上得到綜合體現,所以說,混凝土的科學、合理配比是進行質量控制與監督的關鍵。在選擇好商品供應商之后,需要質控部門對供應商混凝土配比的性能進行檢測,全面檢查混凝土配比中的原材料質量、性能是否過關, 以及混凝土配比是否根據原材料變化、季節變化進行調整。
(2)原材料質量性能的檢查;質量控制必須在源頭抓起,要想提高混凝土質量,必須提高混凝土原材料質量控制。第一,深入到原材料的生產場地,對砂、石等原材料進行抽樣檢查,若質量要求不達標,需要求混凝土生產廠家更換原材料產地。第二,對于粉煤灰、水泥等工業產品的選擇,必須要求供應商選擇規模大、信譽高、質量過硬的供應商,從而最大限度降低原材料對混凝土質量的影響。第三,對于原材料的試驗以及試驗記錄進行經常性檢查,不定期抽檢生產廠家使用的原材料。第四,對原材料的日常存儲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包括是否密閉存儲、是否收到高溫降雨等影響。
(3)混凝土攪拌;混凝土攪拌也是混凝土質量控制的重要方面,在這一環節中可以對首次供應、重點工程供應、特殊事情供應等進行全面的駐站檢查。在進行駐站檢查時,需要重視以下幾方面內容:第一,攪拌機的質量、性能是否經過相關部門的鑒定,商混企業是否進行經常性標定。第二,對混凝土理論配合比以及施工配合比的換算進行全面控制。第三,攪拌機操作人員的工作態度、技能等,是否正確輸入施工配合比,在施工過程中是否改變配合比。第四,在開盤之前,全面檢查水泥、固體外加劑、粉煤灰等原材料情況,檢查粗骨料的級配程度以及細骨料細度。第五,在混凝土出廠之前,需要由專門的質量部門以及質檢人員對混凝土性能進行檢查,并進行力學性能檢驗。
(4)混凝土運輸;在運輸混凝土以及施工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結團現象。應該先使用分散機充分分散在進行攪拌。為了保證最佳的分散效果,分散力應在20-60kg/min之間,功率保持在0.75-1.0千瓦之間。其他原材料充分融合,要想進一步預防混凝土結團,必須嚴格控制攪拌時間以及材料投入順序。在道路施工中,一般都需要分級投料。先投入砂料、鋼纖維,再投入碎石、水泥,先攪拌干料再攪拌濕料。
3.3 科學實施混凝土的施工
施工階段是混凝土使用的最終環節,在這一環節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必須在一小時內完成混凝土卸料,若果運輸距離長或氣溫過高,需要采取緩凝措施。運送到施工現場之后,應該在半小時內卸料。在首次泵送混凝土之前,首先使用水泥砂漿(1:2)管道。第二,需注意泵送混凝土的持續性,盡可能避免停泵現象。若出現施工間歇,需要及時轉動輸送泵,防止堵管現象發生。管內混凝土若發生初凝,需要及時排出并沖洗干凈。第三,混凝土供應速度必須與現場施工進度相吻合,保障混凝土澆灌的連續性。在整個澆筑過程中,必須保證澆灌流程的順利進行以及澆灌環節的緊湊性。與此同時,嚴格按照時間要求進行澆灌。在整個建筑過程中,如果出現攪拌含水量低的情況,需要通過噴霧形式,預防混凝土水分蒸發,不能直接加水。振搗時間不宜過長,需要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振搗。加強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的鋼筋看護工作,將鋼筋進行及時復位。在混凝土終凝前2小時內,進行收光抹壓工作。第四,還需注意混凝土澆筑過程中,一定要預防澆筑接頭的產生。每次倒料,需要至少相壓15cm,從而保證混凝土結構的連續性,進一步增強其抗拉性與堅固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絕大多數情況都是選擇振動棒(插入式)進行操作,很容易導致集中聚集。為了更好的保證混凝土均勻分布,應該選擇平板振動器。在進行振搗過程中,需要控制振搗時間,防止過振,“多管齊下”,保證施工質量以及混凝土使用質量。第五,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控制混凝土溫度,通常情況下應保持在15-20度之間。在澆筑之前,必須徹底清除模板、鋼筋上面的污垢。如果風力比較大,需要及時采取防風措施。完成澆筑之后,需要使用保溫材料,比如說阻燃草袋或薄膜等進行保溫。充分考慮到混凝土易散熱的特性,做好全面的測溫工作。需要專業技術人員統計、測量混凝土溫度。
3.4 做好混凝土的養護工作
混凝土還需要及時、全面的進行保障,需要結合氣候條件以及混凝土性能確定養護方法與養護方式。若在養護過程中,出現表面失水現象,則需要先養護失水導致的缺陷,再進行混凝土養護,從而最大限度提高養護質量。要想做到充分養護,需要保障在整個養護時期內,混凝土不失水,養護越充分,則混凝土的質量就越高。
4 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針對我國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的現狀分析、混凝土質量的影響因素以及優質商品混凝土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開始入手分析,從四個方面:科學選取優質的混凝土供應商,嚴格監督混凝土的生產質量,科學實施混凝土的施工,做好混凝土的養護工作,詳細論述了使用方商品混凝土質量全過程控制的措施。
參考文獻:
[1]林樹勛.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精度若干細節探討[J].福建工程學院學報,2011(01):27-31.
[2]張熾升.淺談混凝土實體結構鉆芯法檢測[J].廣東建材,2011(03):104-107.
[3]林磊.某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工程質量檢測與評定探討[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9(15):173.174.
[4]李青松,徐進,熊益博,等.混凝土強度與變形特性的圍壓效應試驗研究[J].建筑結構,2011(05)85-88.
[5]張蕊蕊,谷成岳,耿立立,等.回彈法檢測混凝土剪力墻與頂板的探討[J].中國西部科技,2011(10)35-36.
[6]許錫賓,林軍志,劉新健.混凝土聲彈應力測試技術的新進展[J].重慶交通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02):252-256.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于建設工程是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不僅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普通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且強調承發包雙方均應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能力和資質,同時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做出諸多限制性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相對于普通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這項工作。
一、重視對建設工程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是指建設單位,包括受委托發包的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審查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審查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目前,國家基本設施建設項目都是由建設單位成立的項目法人發包的。因此,承包方應派出法律顧問人員到項目法人登記注冊地的工商機關查詢該法人的設立情況,就股東構成、注冊資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檢等問題進行核實確認,以確保發包方具備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此過程中,施工企業要警惕以“籌建”機構名義發包工程的陷阱。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的規定,籌建企業應當申領《籌建許可證》,未申領籌建許可證的,不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筆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縣政府為引進工業項目,在許多審批手續未完成的情況下設立工業園“籌建處”,該籌建處未進行任何工商登記就對外發包工程,最后相關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業的工程款至今沒有得到支付,給施工企業帶來了損失。
2.依據建筑許可制度,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審查發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城市規劃法》第3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發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對外發包工程的基本條件。對于不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雖然不需辦理規劃許可證,但也應具有有關行政機關批準該項工程開工建設的文件。規劃許可證和有關行政機關批準建設的文件是證明建設單位具有特定工程項目發包資格的法律依據,應當嚴格審查。
(2)審查發包方是否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的批準手續。《城市規劃法》第31條規定:“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章規定,國家建設用地要按規定的程序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該條例第五章規定,興建鄉(鎮)村企業要持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才能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是農村村民建設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經鄉政府或縣政府批準,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任何建設工程都不能實施。因此,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用地批準手續,也就沒有資格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作為建設單位,只有在同時具備了報建批準手續和用地批準手續后,才能證明其在報建和用地方面具備了發包該項工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通過審查委托手續,確定發包方人的資格。
因不具備建設工程發包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某些建設工程的業主有時會委托專業機構或公司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如廠房、廠區鐵路線建設等工程。這時候,發包方與專業機構之間形成的是法律關系。施工企業承攬該類工程應注意嚴格審查發包人對人是否有授權?授權的具體范圍是什么?人發包建設工程,應當取得建設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發包工程的單位或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個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續外,還應具有前述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的手續。目前,在建設工程市場上虛構建設工程項目、冒用建設單位名義發包工程的違法現象層出不窮,應當引起施工企業的重視和警惕。 轉貼于
4.通過審查施工許可證,判斷施工行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發包方應在開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不領取開工許可證就意味著發包方的發包行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條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二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雖然施工許可證僅是開工的必備條件,不是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但建設單位如果在開工前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在開工后亦不能補辦施工許可證,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施工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進而將影響整個施工合同的效力。
5.對照《建筑法》審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外分包工程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進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規對分包行為進行了嚴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攬分包工程時,施工企業首先要確定總承包單位已經與建設單位(業主)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尚未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無權以總包人名義簽訂分包合同。其次要確定分包行為經過建設單位同意,并在總承包合同或其補充協議中定有準許分包的條款。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業主同意總承包單位分包應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對工程是否屬于工程的主體結構進行確認,建筑工程的主體工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中,注意對承包方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
1.審查承包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自然人不具備辦理資質證書的條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體。自然人不但沒有資格進行建設工程專業分包,而且沒有資格進行勞務分包,所簽合同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在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中,明確規劃“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種類和等級。
根據《建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施工企業注冊的經營范圍、資質類別和等級的不同,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前,認真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種類和等級,是避免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現象發生的根本保證。
【關鍵詞】施工質量;質監機制;建筑工程
一、傳統的監督機制及弊端
現行傳統的質量監督機制主要分為兩個層次:1、建設單位派代表或委托監理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的主要任務為:開工前,到當地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及圖紙會審,施工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施工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后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這種監督機制弊端為:(1)工程管理人員多為臨時抽調的,或建設單位中并無建筑施工經驗或專業知識的人員,這類人缺乏專業知識及現場管理經驗。(2)建材的好壞,是不能經肉眼判斷的,必須通過先進的檢測設備來檢測,這點單靠建設單位難以實現,必須與專業檢測機構合作。(3)監督人員對建筑質量無明確的責任,責任心不強。(4)單位各級領導干涉,監督人員有職無權.并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權利。
2、各級建筑質量監督站代表國家行使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為:開工前,依法審查項目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施工中,復查施工單位基本條件的變化,抽查工程質量,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單位驗收的基礎上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檢驗。質檢站由于人員、設備有限,檢查檢測建材科研所資質偏低彳艮難實行對工程質量進行大范圍現場抽檢,現場質量監督被削弱,由于反映工程質量及工程驗收的試件、試塊多在缺乏現場監督的情況下由施工人員自制設備(不能很好地執行三方見證有關規定),各自送具有資質的試驗室進行試驗,試驗室不能(無權)到現場抽樣,不了解現場質量情況,只好都在試驗報告上加印“只對來樣負責”的字樣。所謂“只對來樣負責”,就是只對送來的試樣負責,對試樣的來源,取樣的真實性,對建筑的實際質量一切不負責。這是檢測機構推卸責任。可建設單位及質監站就是憑這些試驗報告進行驗收的。
從以上可見,這種“只對來樣負責”監督與驗收脫節的監督機制,對當今建筑質量差的狀況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表現為:(1)這種監督機制為施工隊偷工減料,使用劣質材料提供了可乘之機,它忽視了現場監督,使現場所用材料與送試驗室檢驗的試樣大不一祥。(2)這種監督機制,責權相分離,它雖然強調了自己的責任,但實質上對什么也不負責,使監督、測試人員責任心不強,質量意識差,唯利是圖。(3)這種監督機制,只重表面,不重實質,只重報告,不重實際工程質量。
二、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原因分析
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一般有人、材料、機械、方法及環境。事前對這五方面的因素進行嚴格的控制,是保證和提高建筑質量的關鍵,因此,監督機制是否完善,是提高建筑質量的關鍵。
1、資質審查不力及監督水平不符合要求
(l)資質與技術水平、管理水平不符。資質審查方面問題較多,出現了“關系資質”,如現在很多“皮包公司”本沒有基本隊伍,找幾個人掛塊牌子,設法拿到資質等級證書及營業執照。
(2)“掛靠”現象很普遍。近年來,基本建設規模正常擴大,大量農民建筑隊涌人城市,這些沒受過專業培訓、無技術人員及機械裝備的建筑隊根本不能獨立施工。他們通過不正當的關系攬到工程的施工權,通過“掛靠”便成了××建筑公司的施工隊了,但這些建筑公司只收管理費不管理,做“甩手掌柜”以定代管。這是在鉆現代管理的空子,是因資
質審查不力造成的。
2.主體用材料不合格卻能輕易進入建筑市場
主體用材料現場抽樣結果的合格率低,不合格的材料能很容易進入建筑市場,而驗收又輕易過關。這是“只對來樣負責”的監督機制之漏洞。
(l)砂、砂漿是組成建筑主體的重要材料,質量問題最多,影響因素最復雜,有原材料質量、配比、稱量、工藝、養護條件等因素。但最主要的應為由于現場監督不嚴,不能嚴格按試驗室提供的配合比施工,技術水平低或質量意識差,有意偷工減料,使混凝土及砂漿強度不足,而驗收所用的試塊一般又多由施工單位制備,自行送試驗室試驗。在送檢這一重要環節上監督不剄位,使做試塊時弄虛作假,出現特別加料,甚至購買試塊等虛假現象,使送
檢的試塊與實際工程質量相差甚遠。由于送檢的試塊大多數合格,驗收就自然容易通過。
(2)鋼筋質量差,已不是現在特有的問題,鋼筋母材個別質量差,從鋼筋的焊件上體現的問題就較多,如大直徑鋼筋的閃光對焊和電渣壓力焊,由于操作時對電流和所產生的電熔程度掌握不準,造成的焊件質量問題就較多,如果這樣的產品都用到建筑工程中,給人民生命安全帶來了無窮的隱患。劣質鋼筋在這么多年如此“經久不衰”,也是“只對來樣負責”的監督機制的弊端。
(3)甲方不堅持標準,嚴要求,尤其房地產開發的工程更是如此。如抽樣涉及的一些工程,抽樣明明不合格,可甲方還是輕易地放過了關,也許對建筑質量差已司空見慣,且驗收的資料都放手讓施工單位各顯神通去弄,最好能弄出個優良工程,以便其開發的建筑物能賣個好價錢。
三、措施建議
l、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現場監督。
2、作為國家檢測部門應以現場抽樣監督為主,國家檢測部門是代表國家對工程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應對工程的實際質量負責,否則,工程項目驗收“合格”或“優良”全是假的。
3、“只對來樣負責”的試驗報告不能作力混凝土驗收依據,除非有甲方現場監督人員的簽字、證明試件來源的真實性及代表性。
4、檢測部門應責、權、利相結合,實行承擔檢測工程項目的現場抽樣、監控質量責任制,是提高質量行之有效的方法。
在開工辦理手續的同時,應確定現場抽樣單位,并與之簽訂質量責任合同,否則不能開工。現場抽樣監控是前提,“權力”是保證,作為現場抽樣檢測機構,沒有一定的權力,質量是難以保證的。實行現場材料質量抽樣監控責任制,費用低,靈活性大,是實行全面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補充。
關鍵詞:施工質量;質監機制;原因分析
一、傳統的監督機制及弊端
現行傳統的質量監督機制主要有兩個方式:建設單位派代表或委托監理。委托監理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的主要任務是:開工前,到當地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及圖紙會審,施工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施工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后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這種監督機制弊端為:(1)工程管理人員多為臨時抽調的,或建設單位中并無建筑施工經驗或專業知識的人員,這類人缺乏專業知識及現場管理經驗。(2)建材的好壞,是不能經肉眼判斷的,必須通過先進的檢測設備來檢測,這點單靠建設單位難以實現,必須與專業檢測機構合作。(3)監督人員對建筑質量無明確的責任,責任心不強。(4)單位各級領導干涉,監督人員有職無權.并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權利。
另外,各級建筑質量監督站,代表國家行使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為:開工前,依法審查項目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施工中,復查施工單位基本條件的變化,抽查工程質量,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單位驗收的基礎上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檢驗。質檢站由于人員、設備有限,檢查檢測建材科研所資質偏低彳艮難實行對工程質量進行大范圍現場抽檢,現場質量監督被削弱,由于反映工程質量及工程驗收的試件、試塊多在缺乏現場監督的情況下由施工人員自制設備(不能很好地執行三方見證有關規定),各自送具有資質的試驗室進行試驗,試驗室不能(無權)到現場抽樣,不了解現場質量情況,只好都在試驗報告上加印“只對來樣負責”的字樣。所謂“只對來樣負責”,就是只對送來的試樣負責,對試樣的來源,取樣的真實性,對建筑的實際質量一切不負責。這是檢測機構推卸責任。可建設單位及質監站就是憑這些試驗報告進行驗收的。
從以上可見,這種“只對來樣負責”監督與驗收脫節的監督機制,對當今建筑質量差的狀況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表現為:(1)這種監督機制為施工隊偷工減料,使用劣質材料提供了可乘之機,它忽視了現場監督,使現場所用材料與送試驗室檢驗的試樣大不一祥。(2)這種監督機制,責權相分離,它雖然強調了自己的責任,但實質上對什么也不負責,使監督、測試人員責任心不強,質量意識差,唯利是圖。(3)這種監督機制,只重表面,不重實質,只重報告,不重實際工程質量。
二、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原因分析
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一般有人、材料、機械、方法及環境。事前對這五方面的因素進行嚴格的控制,是保證和提高建筑質量的關鍵,因此,監督機制是否完善,是提高建筑質量的關鍵。
1、資質審查不力及監督水平不符合要求
(l)資質與技術水平、管理水平不符。資質審查方面問題較多,出現了“關系資質”,如現在很多“皮包公司”本沒有基本隊伍,找幾個人掛塊牌子,設法拿到資質等級證書及營業執照。 (2)“掛靠”現象很普遍。近年來,基本建設規模正常擴大,大量農民建筑隊涌人城市,這些沒受過專業培訓、無技術人員及機械裝備的建筑隊根本不能獨立施工。他們通過不正當的關系攬到工程的施工權,通過“掛靠”便成了××建筑公司的施工隊了,但這些建筑公司只收管理費不管理,做“甩手掌柜”以定代管。這是在鉆現代管理的空子,是因資
質審查不力造成的。
2.主體用材料不合格卻能輕易進入建筑市場
主體用材料現場抽樣結果的合格率低,不合格的材料能很容易進入建筑市場,而驗收又輕易過關。這是“只對來樣負責”的監督機制之漏洞。(l)砂、砂漿是組成建筑主體的重要材料,質量問題最多,影響因素最復雜,有原材料質量、配比、稱量、工藝、養護條件等因素。但最主要的應為由于現場監督不嚴,不能嚴格按試驗室提供的配合比施工,技術水平低或質量意識差,有意偷工減料,使混凝土及砂漿強度不足,而驗收所用的試塊一般又多由施工單位制備,自行送試驗室試驗。在送檢這一重要環節上監督不剄位,使做試塊時弄虛作假,出現特別加料,甚至購買試塊等虛假現象,使送檢的試塊與實際工程質量相差甚遠。由于送檢的試塊大多數合格,驗收就自然容易通過。(2)鋼筋質量差,已不是現在特有的問題,鋼筋母材個別質量差,從鋼筋的焊件上體現的問題就較多,如大直徑鋼筋的閃光對焊和電渣壓力焊,由于操作時對電流和所產生的電熔程度掌握不準,造成的焊件質量問題就較多,如果這樣的產品都用到建筑工程中,給人民生命安全帶來了無窮的隱患。劣質鋼筋在這么多年如此“經久不衰”,也是“只對來樣負責”的監督機制的弊端。(3)甲方不堅持標準,嚴要求,尤其房地產開發的工程更是如此。如抽樣涉及的一些工程,抽樣明明不合格,可甲方還是輕易地放過了關,也許對建筑質量差已司空見慣,且驗收的資料都放手讓施工單位各顯神通去弄,最好能弄出個優良工程,以便其開發的建筑物能賣個好價錢。這實質上已失去了應有的監督作用。
三、措施建議
(1)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現場監督;(2)作為國家檢測部門應以現場抽樣監督為主,國家檢測部門是代表國家對工程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應對工程的實際質量負責,否則,工程項目驗收“合格”或“優良”全是假的;(3)“只對來樣負責”的試驗報告不能作力混凝土驗收依據,除非有甲方現場監督人員的簽字、證明試件來源的真實性及代表性;(4)檢測部門應責、權、利相結合,實行承擔檢測工程項目的現場抽樣、監控質量責任制,是提高質量行之有效的方法。
項目具有獨特和唯一的特性:項目的獨特性和唯一性體現在任何項目所處的時間、地點、環境、參與的人、目的均各不相同,他們因項目而臨時聯系起來。項目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都十分明確。任何項目都具有明確的目標,即為了完成某一獨特的產品而服務。項目的各個組成部分彼此間相互影響、相互約束的同時又組成一個完整的系統,所有項目都是在有組織的背景下產生的。項目的發展并沒有固定例子。項目在發展過程中,大量變化是任何人都無法預見的,所以項目的不確定性成為了項目的顯著特征。
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特點是:①相對于其他的項目而言,建筑工程參與人數眾多、造價高、復雜程度高,利益相關者多,對環境的依賴和影響都比較大、時間長;②項目進行中項目內部各利益相關者變數較大。因此其不確定性程度高、不確定性程度很大,也很容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③我國建筑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已有一定的時間,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現代項目管理轉變,但與國外先進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
2建筑工程項目承僅的基水模式
由于項目的差異性,國際上建筑工程項目承包的模式多種多樣。但一般來講都基本滿足以下七種模式或依據以下七種模式演變而來的:
(1)全過程承包方式:承包方承擔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開始到勘察、設計、施工、交付使用驗收為止的項目全過程的承包。
(2)投資、設計、施工、經營一體化總承包:由業主和承包商共同投資,承包商不僅對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施工全過程實行總承包,而且建成后還經營幾年或幾十年,然后再轉讓給業主。
(3)投資、設計、施工總承包:即建設項目由承包商貸款墊支,并負責規劃、設計、施工,建成后再轉讓給業主。
(4)由某個承包公司牽頭,組織民間財團向政府提出建議和申請,取得建設和經營某個項目的許可,并負責具體實施的模式。
(5)聯合承包方式:由幾個承包商組成聯營體進行工程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6)設計、施工總承包:即從勘察、設計開始,進行施工全過程到竣工驗收為止的總承包。
(7)施工總承包:承包方只對建設項目施工全過程實行總承包。
3建筑工程項目承包管理方式
3.1按承包內容的不同劃分
按承包內容的不同分為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總承包和對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進行總承包。
發包方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的采購及安裝調試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該總承包單位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建設單位負責,直至工程竣工后向建設單位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方要求的建筑工程的承發包方式。建筑工程的承發包中采用總承包方式,更適用于那些缺乏工程建設方面的專門技術力量,難以對建設項目實施具體的組織管理的建設單位。也符合社會化大生產科學管理、專業分工的基本要求。
3.2按承包對象的組織形式劃分
按承包對象的組織形式可分為單獨承包和聯合共同承包。
單獨承包是指承包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單獨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這種承包模式適用于各類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
聯合共同承包是指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組成非法人的聯合體,以該聯合體的名義承包某項建筑工程的承包形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有明確規定:“對于大型或復雜的建筑工程,幾個承包商可以組成一個聯營體作為承包商。在這種情況下單一承包商的所有原則,同樣適用于聯營體。”由幾個承包方組成聯營體進行工程承包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一般適用于大型、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對這種利用聯合承包的方式進行項目承包有以下幾方面優勢:①利用各自的優勢進行聯合投標可以減弱相互間的競爭,可增加中標的機會;②一方面由于工程標的額大,聯合承包可減少承包風險性,為產于承包的承包商都能爭取到更多的利潤。另一方面聯合承包方式也有助于企業彼此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為企業謀取更長遠的發展。聯合承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一般是大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才采用聯合共同承包的方式承包,避免了殺雞用宰牛刀的人力、物力、才力的浪費;②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承擔連帶責任,在共同利益的驅使下,有利于引導共同承包的各方積極地組織項目實施的過程;③企業應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包工程,這也是我國對承包方資質的基本要求。
4承包方的主體資格管理
承包單位的主體資格(又稱建筑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流量、技術裝備等能力。對于建筑承包單位,我國法律規定除應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還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于承包單位企業管理方面也有相關嚴格的要求。
4.1承包單位承包工程依法取得資質后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業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其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和國民經濟水平。將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按其所具有的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并規定其只能在核定的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是完全有必要的。首先要求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其次,不同的建筑工程對工程承包單位的資金、技術、管理水平的要求也不同;工程規模越大、技術要求越高,對承包單位的資金、技術、管理水平等條件的要求也越高。
4.2承包單位資質管理
當前建筑市場中有些無資質或者低資質的企業、包工隊與資質等級較高的施工企業搞“假聯營”等形式,以資質等級較高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這種現象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企業的資質等級是由有關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承攬工程能力、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總量、技術裝備等企業基本條件來確定的。因此承包單位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和能力,具體規定如下:①不得超過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②不得以其他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③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5分僅和轉僅的管理
5.1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將其總承包的工程項目發包給其他的承包單位,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根據《建筑法》中的相關規定:總承包單位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分包必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分包的范圍必須合法。為避免因層層分包帶來的偷工減料,責任不清等現象,減少中間層次,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2轉包
建筑工程轉包是指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倒手轉讓給他人,不對工程承擔技術、質量、經濟等法律責任的行為。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轉給其他承包單位,往往是以牟利為主要目的。但是以贏利為目的并不是構成轉包行為的要件。我國《建筑法》中規定:轉包往往建立在發包人對承包人工作能力的全面考察的基礎上,特別是采用招標投標方式制定的合同,發包方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過一系列嚴格程序后,擇優選定中標人作為承包人,與其訂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