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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險服務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11 17: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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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險服務

第1篇

[關鍵詞]服務外包;知識產權;風險與規制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2)02-0153-03

21世紀以來,隨著中國服務貿易市場的改革開放,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服務外包產業取得了飛速發展,已經成為跨國公司服務業轉移的重要營運方式。據商務部統計,2010年全球服務外包市場業務額達到1.2萬億美元。按照印度的估計,到2011年全球將有1萬億美元的技術外包業務額、1萬億美元的流程外包業務額。根據相關預測,2006~2010年全球IT服務市場年平均增長61%,預計2011年全球IT服務外包市場規模將達到4600億美元。在此背景下,近幾年我國憑借廣闊的市場空間和豐富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業務量不斷增加,服務外包行業取得快速的發展。我國軟件與信息服務外包產業規模350億元,到2010年已突破2750億元。但相比之下,我國依然處于落后地位,國內服務外包企業與國外成熟的服務外包企業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意識還比較薄弱,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日益成為中國與其他國家貿易爭端的熱點。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市場競爭秩序還不規范,也給侵犯商業秘密等行為提供了溫床;同時,受服務外包業自身特點以及新技術帶來的影響,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顯得更為復雜和艱巨。而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的風險問題,必然會影響企業服務外包的整體運行狀況。因此,認真研究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的風險問題,并準確預測在服務外包過程的知識產權風險,創造良好的知識產權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服務外包與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概述

國內外學者對服務外包的定義眾說紛紜。江小涓等從企業價值鏈角度出發,認為服務外包是指服務企業或者制造業價值鏈中原本有自我提供的部分服務流程或者服務環節以合同方式委托給服務供應商來完成的經濟活動。商務部在《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中將服務外包定義為“通過服務外包提供商向服務外包發包商提供信息技術外包(IPO)與業務流程外包(BPO)”。筆者認為,服務外包指企業將有限資源集中于核心競爭力上,將原來由內部員工處理的一些服務,按照事先通過的法律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成本和服務條件轉移到外部組織的一個過程。

服務外包按形式劃分,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業務流程離岸外包,其本質是將企業的非核心業務轉移給第三方企業,由第三方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方式進行運作;二是信息技術外包,其外包的主要業務是系統操作服務(包括數據和信息的處理及整合)、系統應用服務(包括信息工程及流程設計、管理信息系統服務、遠程維護等)、基礎技術服務(包括技術研發、軟件開發設計、基礎技術或基礎管理平臺整合或管理整合)等。從技術角度看,服務外包的技術含量較高,尤其是信息技術的作用極為突出;服務外包更容易實現信息和技術在接發包雙方之間的轉移;服務外包從業人員本身需要很高的知識水平和技術含量。從知識產權角度看,由于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具有復雜性的特點;服務外包因繁簡程度不一、市場服務的高低端的差異而具有知識產權的層次性特點;由于服務外包中發包與接包雙方發生核心技術的轉移,造成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泄露,因此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具有高風險性的特點。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發展和保護我國的服務外包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知識產權的保護是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必要條件。服務外包行業要求發包方和接包方大量知識和信息的共同利用,其中涉及包括商業秘密、商標、專利和版權等知識資產的共同開發和利用。隨著服務外包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企業對知識性資產管理的復雜性將進一步增加,如果在外包過程中缺乏相互的措施,會引起諸多爭端。為了吸引更多的國際客戶。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知識性資產的管理。其次,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服務外包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有力保障。擁有核心的知識產權的企業,可以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壟斷地位和支配權,可以獲得更多的商機,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保護知識產權,就有可能被其他企業侵權,可能把自有的科研成果泄露,失去競爭優勢。如果不會運用知識產權規則,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還可能招致相應的制裁,影響自身的利益。知識產權得到政府和企業的多方保護,才能給以發包方企業充分的安全感,更能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二、服務外包過程中知識產權的風險

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風險是指外包過程中,大量涉及發包方核心業務的敏感信息,包括商業秘密、經營計劃、專有知識與技術等外泄,致使發包方核心競爭能力降低的風險。在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知識產權風險。

(一)商業秘密風險

服務外包中的商業秘密保護是一個關系服務外包產業向高端發展的問題。服務外包一般都要求服務外包發包方和承包方共享彼此,尤其是發包方的商業秘密。在服務外包中,約70%~80%的發包方認為商業秘密比其他知識產權更重要,這也是服務外包過程中首先遇到的知識產權風險。商業秘密是以技術和管理保護為主,以法律保護為輔,且在外包中,發包方需要將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傳遞給相應的接包方,從而使發包方對商業秘密失去了壟斷權。同時,接包方也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對發包方的商業秘密進行了占有和使用,由此導致了對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不僅取決于發包方的能力和水平,也取決于接包方的態度和行為。此時,保護商業秘密不僅是發包方的權利,也是接包方的義務。因此,發包方需十分重視接包方對于商業秘密保護的能力,以防止發生信息被疏忽或故意盜用或丟失的事件。此外,接包方一旦發生泄密事件,不僅會使發包方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失,也會極大損害接包方的企業形象。

(二)知識產權歸屬風險

在服務外包過程中,第二個風險就是接包商和發包商之間外包關系涉及的使用、改進以及新增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在服務外包中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發包方直接轉移給接包方的知識產權、外包關系期間改進的知識產權、接包方企業員工產生的知識產權及外包中第三方的知識等等。知識產權的歸屬在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四種情況:所有知識產權歸發包方所有;外包關系期間改進的知識產權歸接包方所有;發包方和接包方共同擁有;發包方、接包方與其他第三

方根據各方利益通過協議或談判分配各種關系產生的知識產權。企業在服務外包中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歸屬,依法保護自身的正當權益。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服務外包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遵循的是合同優先原則,其次是屬于研發人員或者作者。因此,如果將知識產權歸屬在服務外包的合同條款進行約定,不僅可以避免日后因歸屬引起的糾紛,也可以不斷提升服務外包的水平。

(三)核心技術流失風險

核心技術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主要表現,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保證,是企業技術創新的原動力。服務外包企業在業務發包、實現和交付的過程中,需要涉及核心技術,包括發包方和接包方的核心技術。特別在軟件外包領域,由于軟件的無形性和可復制性,核心技術的保護異常復雜,作為軟件發包方為保證軟件的整體性和整合性要求,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其核心技術。由于軟件代碼的內部性以及技術表現的隱蔽性,使得發包方有可能無法控制接包方。同理,接包方的自有核心技術也可能用于所開發項目中而沒有與發包方簽訂任何使用許可或者授權使用協議。外包過程中存在的另一個潛在核心技術保護風險是第三方核心技術外泄。在外包服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會涉及到第三方參與者,可能出現第三方泄密,造成核心技術的流失。再者,由于雙方企業員工的離職,而未簽署相關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可能發生企業核心技術的泄露。

(四)知識產權的國別歧視風險

服務外包已經不是局限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之間進行的貿易,更多的是跨國家跨地區的離岸交易。因此,由于國家保護主義而引起的國別歧視也是服務外包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又一風險。具體來說,就是一個國家的企業知識產權在另一個國家不能受到與本國企業的法律保護的平等待遇。這要求在外包過程之前,了解對方所屬國的法律和制度背景,熟悉該國的法律條款和政策制度,在法律框架內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這一點上,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的制定一貫堅持與國際接軌的方針,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在保護本國企業的同時,也同樣保護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權利。

三、服務外包過程中知識產權的風險規制

為了推進我國服務外包行業蓬勃發展,需要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提高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這需要政府部門、服務外包行業、發包方及接包方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層面

首先,加快制定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政策法規,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比如在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上,可以制訂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并構建以商業秘密保護法為中心,以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刑法等為補充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對商業秘密加以全面的保護。其次,加大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和審判力度,堅持依法打擊、全程打擊,加強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監督力度,并加強機制建設和執法能力的培訓,增加知識產權的犯罪成本,從而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2001年至2010年十年間,全國公安機關一共破獲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1.5萬起,“十一五”期間共破獲了9284起,比前五年增長了60%,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從規模上來說是呈上升的態勢。再次,在全國各地逐步建立起知識產權舉報與投訴服務平臺,進而搭建全國保護知識產權信息化工作平臺,通過建立完整的舉報投訴接收、轉交、辦理、跟蹤、反饋、匯總等工作程序,完善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保護服務外包企業的知識產權搭建服務的橋梁。最后,建立健全以促進產業發展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建立知識產權轉化的風險保障機制,支持知識產權產業化。構建促進知識產權產業化的制度,促進知識產權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從而促進服務外包企業的快速發展。

(二)行業層面,建立行業知識產權防范機制

首先,服務外包行業協會要堅持以市場為基礎,發揮市場導向作用,準確預測和防范潛在的各種知識產權風險,營造知識產權評估預測環境,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及時的信息服務。其次,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并落實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劃。全力做好各企業之間沖突的調節與仲裁,及時處理行業內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同時做好法律宣傳。最后,建立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知識產權的評估、轉讓、交易的運行體系。在知識產權產業化過程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起著橋梁紐帶作用,將知識產權與市場連接起來,從而為本行業的企業提供便捷、專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信息服務。

(三)企業層面,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安全保障機制

首先,企業應該合理確定外包的業務內容,有選擇性地將本企業的業務外包出去,以促進企業合作與分工的合理化,使企業健康發展。其次,利用合同或協議規范雙方在外包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歸屬,通過嚴密的法律條款來保障自身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業機密、技術信息等。第三,建立有效的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使用機制,通過保密協議等方式約定發包與接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范圍,實現雙方合作的互利共贏。第四,加強對內部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以充分了解保護客戶和自身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并對其保持應有的警覺度,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在必要時還可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等方式約束員工的行為,減少由員工離職因素帶來的侵權行為。第五,積極加強自主和創新性學習。企業應充分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通過持續學習國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先進理念和管理經驗,主動了解國際服務外包的信息導向和發展動向,自覺按照知識產權管理的國際標準和國際發包商要求來組織和管理企業外包業務,提高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

四、結語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是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企業在參與國際外包時,一定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既包括主動履行對發包方的知識產權保密義務,也包括對自身知識產權的積極保護。當然,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不僅需要企業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和行業協會等市場主體共同營造。政府和協會也應從宏觀上加強規范、指導、引導和協調,通過完善立法、嚴厲制裁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宣傳和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知識等手段和措施,在全社會營造出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的社會氛圍,以適應我國服務外包產業迅速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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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婷,服務外包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及對策研究[J],改革與戰略,2008,(2):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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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錢永銘,服務外包與知識產權保護[J],國際貿易,2008,(5):27-29

[6]任秀奎,和金生,服務外包涉及的知識產權及應采取的策略研究[J]現代財經,2008,(2):54-55

第2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險;侵權

一、我國建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落實我國國家知識產權綱要的需要

2008年,我國《國家知識產權綱要》出臺,將知識產權產業化作為重要的內容。支持企業通過原始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提高將創新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的能力。支持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境外取得知識產權。引導企業改進競爭模式,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與服務質量,支持企業打造名牌產品。鼓勵與支持市場主體依法應對涉及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與法律訴訟,提高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對于有效防范知識產權可能遭遇的各種風險、落實國家知識產權綱要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為企業的科技進步,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隨著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加劇,知識產權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張,直接導致了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許多從事科技創新的企業被卷入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之中。企業在實施知識產權的過程中,發生知識產權爭端,一旦涉訟于知識產權訴訟,必然會嚴重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營。對一些從事高新技術研發的企業來說,涉訴風險是其面臨的主要風險。一方面,企業的知識產權有可能被他人侵犯。企業為了維護知識產權,有必要采取一定的保護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此時,企業需要支出一定的訴訟費用。另一方面,企業在實施知識產權的過程中,亦有可能被他人,被控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此時該企業不僅要積極應訴,而且還面臨著數額巨大的賠償請求。企業在投保知識產權保險后可以放心大膽地投身于科技創新和產品研發而不必擔心可能遭遇的知識產權訴訟風險,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科技進步,推動了社會經濟向前發展。

(三)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知識產權保險有助于豐富我國的保險市場,促進保障我國的金融安全與經濟安全,確保知識產權的保值與增值,增進我國知識產權市場的良性競爭。目前,許多大公司利用專利作為壟斷的工具,這些公司可以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進行專利的研發,并且許多擁有專利權的大公司都有對小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沖動,即使這些訴訟的證據并不是很充分,大公司之所以提訟的原因在于高額的訴訟費用可以使小公司退出與大公司的競爭領域或者因為承受繁重的訴訟負擔而破產,大公司則可以支付數十萬美元的訴訟費用。這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自由競爭,不利于科技創新和進步。

二、知識產權保險的特殊性

(一)與有形財產保險相比的特殊性

第一,標的具有復合性。知識產權保險標的包括作為保險對象的知識產權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還可以包括知識產權權利主體侵權承擔的侵權責任或被侵權時提訟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可見,知識產權保險的標的具有復合性。而有形財產保險的標的具有單一性,如財產及其利益或侵權責任等。因此,知識產權保險的范圍較廣,屬綜合險,既包括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范疇)也包括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屬于狹義上的財產保險的范疇)。而其他的財產保險為狹義的財產保險。

第二,保險客體具有不確定性。知識產權一般經申請授權,以自動產生為例外。

第三,時空有限性。由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效力存在時空上的有限性,如果知識產權超過保護期限,或在不受保護的國度或區域時,那么該權利就不受保護,或進入共有領域,該知識產權保險也因此不存在或終結。

(二)內部特征具有差異性

目前知識產權保險包括兩種主要類型,一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保險,二是知識產權執行保險。

知識產權侵權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承保范圍是當被保險人被訴侵權時為其提供法律辯護的資金和被判承擔賠償責任時支付損害賠償金。從保險分類的角度看,其保險標的是由知識產權衍生的法律責任,其特征更多的表現在被保險人敗訴后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上。通過知識產權侵權保險將集中在某一自然人或某一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做到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損害賠償的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

知識產權執行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為承保標的,以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知識產權的侵犯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承保范圍是被保險人侵權人時所必須支出的訴訟費用。這種保險的特征是對被保險人在執行其權利的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賠償,這里主要是指當有第三方侵犯被保險人的知識產權時,被保險人與第三方發生法律糾紛,從而發生的一系列法律訴訟、反訴訟等費用,保險公司將按合同約定對這些費用進行賠償。從保險角度來看,這是一種針對某一權利進行投保的財產保險,保險價值主要依據權利得到復原所需花費的費用來確定,這里的復原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排除他人對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建立

(一)優先發展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我國企業主目前難于應對的知識產權訴訟主要來自于國際市場。一方面為了遏制中國產品的大量涌入,另一方面也為了保護本國市場的相關產業,歐美發達國家采用知識產權訴訟的手段來控制中國產品的進入。當遭遇國際知識產權訴訟時高額的國際訴訟所引發的相關費用使得企業往往在遭受巨大損失后還失去了國際市場,這是一種毀滅性打擊。以美國的337調查為例,我國已經連續多年成為涉案數量最多的國家,2008年前兩個月就有4起針對中國企業的337調查。我國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應當以保護我國中小企業充分參與國際競爭為目的,優先發展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二)投保前要求進行專利檢索和風險評估

投保人應當在出口前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國家或地區進行知識產權檢索,以讓保險人評估風險并制定相應的保險合同。各個國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一,并且訴訟費用和訴訟周期不同,所以同一專利在各國的風險水平也不盡相同。讓投保人承擔專利檢索的原因有二。其一,投保人對于其所使用專利的把握高于保險人,有利于檢索人的工作;其二,保險人可以限定投保人對于專利檢索結果的責任,以增加自身的免責條款。

參考文獻:

[1]周美華.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研究[J].科協論壇,2007,(1):161-162.

[2]孫宏濤.美國知識產權保險——企業科技創新的護身符[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6,23(9):16-18.

[3]林小愛.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險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科技論壇,2009,(2):134-139.

第3篇

(浙江工業大學,浙江 杭州 310014)

摘 要:在知識經濟時代,智力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調控能力是核心競爭力,專利因其復雜的技術性和訴訟程序、維權成本高等因素導致對其保護不足。專利保險是對專利保護體系的有益補充,發達國家都在積極探索實施專利保險制度。我國專利保險經歷了理論研究、試點運行和推廣應用三個階段,但目前仍存在著保險產品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嚴重依賴專利保險政策支持、保險人對專利保險新業務領域相對比較陌生等問題。因此,在推行專利保險制度過程中,應設計符合我國產業發展實際的專利保險發展模式,完善“保險公司——中介服務機構——企業”的專利保險運行機制,精細設計符合我國市場需求的專利保險產品。

關 鍵 詞:專利保險;發展模式;運行機制;專利保險產品

中圖分類號:D923.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5-0106-08

收稿日期:2015-04-10

作者簡介:潘燦君(1969—),男,浙江永康人,浙江工業大學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商法;于世忠(1962—),男,吉林長春人,浙江工業大學教授,研究方向為刑法、知識產權法。

基金項目:本文系浙江省科技廳重點軟科學項目“關于推進專利保險支撐產業創新對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3C25031;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我國知識產權保險機制的構建——以海外知識產權風險為視角”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LY13G030030。

在經濟全球化和科技快速發展的知識經濟時代,科技已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科技的迅猛發展帶動了諸多領域的產業革命,也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已日益體現為對智力資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調控的能力。[1]因此,專利保護不足必然會給產業技術創新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導致出現“塊狀經濟特點的制造業跟風模仿嚴重,集群產業惡性競爭屢屢出現”的現象。因此,構建專利保險市場運行機制,是我國知識產權戰略中的應有之義。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市知識產權局正不斷擴大專利保險的試點范圍,并出臺了諸多有關專利保險試點方面的政策。基于此,本文在總結我國專利保險試點經驗得失的基礎上,提出了在我國實施專利保險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專利保險制度的發展與我國的實踐

保險作為現代商事制度,發源于中世紀歐洲,是商人自發籌集資金,以防范海上貿易之巨大風險而提供互助,漸而形成了合作社之相互保險。隨著商事的不斷繁榮和發展,保險從最初的合作互助形式逐步發展為現代商事保險,從事保險產業的商人在提供互助救濟公益目的之外,不斷拓展自身保險產品的空間,從財產保險到人壽保險,再發展到責任保險、保證保險。隨著現代工業革命的發展,西方社會的生產和貿易規模不斷擴大,西方人從個人中心出發,在謀求物質財富最大化的內在驅動下,迫切需要在更大范圍內分散商業活動中越來越多的風險,從而推動西方保險也從最初的互助形式發展到商業性質的保險形式。[2]

知識產權保險是指將知識產權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權益作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費,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一定保險理賠金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險包括專利保險、著作權保險、商標保險,其中又以專利保險發展最為典型,因此本文的討論以專利保險為其范疇。

(一)域外專利保險的發展

專利保險最早起源于美國,其專利保險的市場化程度相對比較成熟,積累了實施專利保險的經驗。美國專利保險的保險產品主要有: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和專利執行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因過失或者疏忽侵犯第三人專利權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專利執行保險是保險人為被保險人維護專利權合法權益產生的費用承擔的理賠責任保險。因為美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相對比較強,美國的保險市場也相對成熟,所以,美國保險公司實施專利保險業務的盈利性也較為理想。Reyes,Jason A(1995)認為,保險為成本高昂的專利侵權訴訟與損害賠償提供了解決方案。[3]

在歐盟,中小企業是其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但因專利的非物質性、技術性和訴訟程序復雜等原因,中小企業普遍感到專利維權難度較大,維權成本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小企業對專利的保護,也給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歐盟組織意識到了專利保險對維護中小企業專利權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積極探索專利保險的實施模式和具體方式,希望通過構建有效的專利保險機制分散歐盟中小企業專利維權風險,緩解中小企業面臨的專利維權困境。自1997年歐盟委員會提出在歐共體內設立專利訴訟保險制度開始,2003年歐盟委員會公布了專門委托民間企業咨詢機構Consultant Ltd.,European Policy Advise(以下簡稱CAJ公司)就專利保險試行進行專門調查所作的調查報告認為,應該在歐共體內部實施專利強制保險。在2007年布魯塞爾會議上CAJ公司再次建議,應在歐共體內實施更廣泛的專利保險,并應考慮采取強制保險模式。這種強制性的專利保險方案引發了巨大爭議:從學理上看,專利侵權糾紛屬于私法領域,政府不應以行政權力強制干涉;就實務而言,因歐盟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其專利制度也有不同之處,因而強行推廣存在著障礙。在歐盟成員國中,英國是專利保險實施比較好的國家,根據是否已經授權專利分別設置了專利申請保險和專利實施保險(包括專利執行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4]德國的專利保險制度分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和專利財產保險。德國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不僅包括訴訟費用和損害賠償金,還包括法院判定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所產生的抗辯費用、專利無效費用、判令支付的專利使用費用。[5]丹麥對專利保險制度有獨特認識。多年來,丹麥政府一直呼吁私營保險公司為丹麥市場提供專利保險。丹麥專利局主動提出在國內市場建立專利訴訟保險體制,向所有感興趣的保險公司提供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公開信息,并對專利保險產品有利于中小企業的設計提出建議。SAMIAN保險公司在丹麥推出通用專利保險,其承保范圍包括:⑴侵權行為地國家的專利法承認的對投保專利的實際或懷疑侵權;⑵對侵權人提起的反訴的抗辯;⑶中小企業對第三方的意外侵權。經過丹麥的積極推廣,專利保險從丹麥發展到盧森堡、澳大利亞和英國,并都由SAMIAN保險公司提供,這給歐盟改革專利保險制度提供了一個新選擇。[6]

日本專利保險在政府扶持下逐漸建立起了商業保險的運行模式。日本知識產權保險包括專利權授權金保險和專利侵權保險。日本專利權授權金是指當第三人因信用風險(如破產、政治危險、戰爭等原因)無法及時向作為被保險人的日本企業支付授權金時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專利授權金收入的損失,而后由保險人向外國企業追償。日本專利權授權金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本國企業更放心地向外國企業授權專利使用權,這無疑有利于企業對科研技術的投入。近年來,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安田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和住友海上火災保險公司還共同開發出專利侵權保險險種,其保險對象為發明、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及商標權侵權訴訟的費用,被保險人包括專利和商標侵權訴訟中的權利人和侵權人。[7]

(二)我國關于專利保險制度的研究及其實踐

保險是商業化社會的互助機制,也是金融業的重要分支。專利保險是通過金融支持社會創新,維護公平有序競爭市場環境的重要方式,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也是知識經濟時代對專利保護體系的有益補充。通過專利保險的推廣,能夠引導和支持市場主體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降低維權成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總結我國關于專利保險制度的研究和實踐過程,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⒈域外專利保險和我國實施專利保險可行性研究階段。吳玫與朱雪忠(2004)分析了知識產權訴訟費用保險的提出背景、基本原理及其分類、適用與展望。吳玫(2005)、李雪梅(2005)、孫佩綾(2006)、楊德齊(2009)探討了如何引入知識產權保險機制來分擔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風險,幫助中小型企業通過參與訴訟維護和實施其知識產權。[8]肖小鋒(2007)通過對搜集的訴訟費用、案件結案情況等資料的分析,結合國際上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提出了應面向出口企業建立政策性知識產權保險的觀點,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產權保險制度需要解決企業風險管理意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風險評估體系國際接軌、知識產權人才及評估體系四個方面的問題。高留志(2006)在闡釋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及其缺失的基礎上認為,根據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增長和企業國際化蓬勃發展的現實,國外企業控告我國企業侵害知識產權的情況將越來越多,為此,應建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但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應避免美國知識產權保險保費過高和大企業拖延訴訟削弱保險成效不足的現象。姚新超(2007)從我國眾多企業面臨發達國家專利壁壘挑戰的實際情況出發,建議開辦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認為應借鑒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示范合同做出相應規范。劉丁巳(2008)認為,知識產權已日益成為經濟增長點和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主要手段,但知識產權訴訟卻成為了企業的沉重負擔,因此我國也應建立知識產權制度。考慮我國國情,建議知識產權對外訴訟保險應以行業協會為主導,依靠政府的力量加以推動。周美華(2007)認為,知識產權保險在國外已經日趨成熟,其在分析知識產權保險基本原理和國外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應提供多種選擇的保險產品,擴大理賠范圍,開發知識產權權利人為投保人的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引導資本實力強大,具有高端風險管理技術的保險公司和較多數量的投保人加入知識產權保險市場。孫捷(2009)在闡釋國外知識產權保險發展、現狀和分析專利保險性質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承保機構設立模式、投保方式和投保人范圍、專利保險險種設計、保險條款設計和保險費率厘定、限陪方式和共保條款的基本模式的觀點。蔡華(2010)從分析知識產權風險、風險管理、專利保險對經濟的影響入手,借鑒美國和歐盟的專利保險制度,提出應從政府、保險人、投保企業三個層面來推進我國的專利保險。林小愛(2009)對國內外知識產權保險研究現狀進行了梳理,闡述和比較了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分析了知識產權保險的必要性及特殊性,主張應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下構建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宋來仕(2010)提出應在中小企業推行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王學士(2011)認為,知識產權本身屬性之不確定風險符合保險利益要件,對企業在自主創新中運用知識產權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論證,提出應優先構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制度和保險費用的先予支付制度。

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知識產權保險體系問題研究”列入了其軟科學重點研究項目指南中,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用類項目中的首要項目。[9]這標志著我國政府已經就我國實施知識產權保險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知識產權保險體系等進行了理論儲備。

⒉在專利保險理論研究基礎上進行專利保險試點階段。我國專利保險實踐起步較晚。佛山市禪城區于2010年初在全國率先推出專利保險,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專利侵權調查費保險”作為首個險種,理賠范圍包括差旅費、公證費、律師費等。2010年12月,佛山德眾藥業有限公司與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簽訂了專利侵權保單,這是全國專利侵權保險的第一張保單。2011年3月2日,佛山市新概念磁電設備有限公司與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簽訂了專利侵權保單,為包括“一種除鐵機”(專利號:ZL200410051946.7)在內的7件專利投保,專利的保費共計3400元。2012年4月20日,保險公司實現承諾,向新概念磁電賠付了價值20400元的第一筆保險金。這是全國首例順利結案的專利保險賠付案件。獲批開展全國專利保險試點后,禪城區加快推進試點工作,目前,首批21項專利已完成投保、承保手續。[10]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開展專利保險工作。2011年12月8日,人保財險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簽訂《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促進工程項目》合作協議,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人保財險公司開展制定專利保險方案工作。

⒊總結專利保險試點經驗并在全國推廣實施階段。2012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江蘇省鎮江市組織召開專利保險工作研討會并正式啟動專利保險試點。2012年4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選取北京、武漢、鎮江等8個城市作為專利保險第一批試點城市,首次實施試點的專利保險產品是“專利執行保險”,待條件成熟后,還將研究推出“專利侵權責任險”產品,在更大范圍內開展知識產權保險試點工作。2012年11月30日,確定了第二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試點工作得到了推廣和升級,浙江省嘉興市成為第二批專利保險試點城市。2014年2月26日,確定河北邯鄲、上海奉賢為第三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詳見附圖1)。在全國三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的基礎上,各省市紛紛設立了省級專利保險試點區域,如浙江省嘉興市被確定為全國第二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之后,浙江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專利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試點地區因地制宜,制定參保專利保費、專利保險信息平臺建設補貼和創新專利保險種類獎勵等優惠政策,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試點地區要建立專利保險信息服務平臺,探索建立保險專家咨詢制度和中小企業專利保險托管機制。[11]浙江省先后在溫州甌海區、杭州市、湖州德清縣、湖州安吉縣、湖州南潯區以及金華東陽市等地推廣實施專利保險工作。

二、我國實施專利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轉型升級步伐不斷加快,我國在各個產業的專利擁有量不斷增多。2014年12月1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的《2014世界知識產權指數》報告顯示,全球專利年申請量2013年繼續強勁增長,這主要得益于中國兩位數的增長勢頭。在全世界近260萬件專利申請中,約有1/3是中國提交的,其次是美國和日本。[12]與之相對應的是專利糾紛不斷增多,且糾紛涉及的標的和影響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國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時間比較短,商業保險運行起步也比較晚,導致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實施、商業保險市場發展等都明顯滯后于發達國家。

(一)專利的技術性、授權性、保護范圍的抽象性導致保險標的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

由于保險公司運營經驗不足和專業性不強等原因,致使試點運行的保險產品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專利作為典型的知識財產,相對于普通有形財產而言,具有技術性、授權性、保護范圍的抽象性和專利客體的不確定性,專利侵權、維權都比較困難。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專利保險本來就是比較陌生的業務領域,且對各行業的專利也相對比較陌生,因此,保險公司在推廣專利保險時謹小慎微,導致試點的專利保險產品比較單一,或者設置了比較高的門檻,使得試點運行的保險產品無法滿足市場的需求。

(二)保險公司試點專利保險時主要依賴于政策推動,專利保險市場化運行程度不高

專利保險是政策性業務,專利保險開始試行離不開政府的推動和政策的支持,專利保險的政策支持調動了企業單位參保的積極性,有效推動了專利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但是過分依賴政府的主導、推動和保費補貼政策,也會影響保險公司自身專利保險商業開發作用的發揮,阻礙了專利保險市場化進程。如2013年江蘇省的5個專利保險試點城市均實現了出單承保,共實現簽單280件,保險金額1830萬元,保費收入53.8萬元。其中,鎮江承保了131件,保險金額508萬元,保費收入19.68萬元;南京承保了2件,保險金額9萬元,保費收入0.6萬元;蘇州承保了10件,保險金額68萬元,保費收入6.95萬元;無錫承保了95件,保險金額40萬元,保費收入14.9萬元;南通承保了42 件,保險金額24萬元,保費收入10.6萬元。江蘇省的南京、無錫、南通、鎮江等地的政府部門都制定了專利保險試點方案,出臺了保費補貼辦法。因此,上述保險費中有比較高的費用是政府出資的保費補貼。[13]

(三)專利的非物質性特點導致專利侵權成本低、維權難,專利保險產品出險的可能性比較大

專利是非物質財產,且其財產價值會隨著技術進步和市場發展出現較大的波動,財產價值相對于普通財產評估比較困難,評估程序復雜,評估費用高,而專利保險評估前置程序又增加了企業的投保成本。故保險公司保費比較高,或者是保險條款設置比較苛刻,導致企業購買保險產品需求受到影響。

(四)保險公司對專利保險的新業務領域相對比較陌生,導致專利保險的推廣運營比較困難

發達國家成熟的市場機制、保險公司強大的資本實力和高端風險的管理技術是其專利保險市場化、商業化的基礎。雖然我國專利申請量已經超過美國,但是專利法實施時間較短,專利保護經驗不足。例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2014年上半年專利執行保險的承保數量較前一年明顯減少,主要原因是企業專利維權難度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投保的積極性。此外,企業對專利執行保險的賠償范圍也缺乏充分了解,在發生賠案后對專利保險產生了一定的誤解,進而影響了投保的積極性。

專利保險是一項創新工作,由于企業的專利保險意識不強,使之成為推廣的桎梏。專利保險作為新型的險種,企業的認知度和接受程度還需要一個過程,從目前投保企業數量來看,與我國專利大國地位不相匹配,與實際的專利保險有效需求也不相符。

三、推進和完善專利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專利保險發展模式選擇

域外專利保險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三種,即以美國為代表的商業運作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政府支持模式和以歐盟委托CAJ咨詢公司提出但沒有實施的強制專利保險模式。美國專利保險實施是以AIG等保險公司通過自身商業化保險產品的推銷而運行的,日本是由經濟產業省所屬的行政法人——“日本貿易保險公司”開展專利保險,歐盟委托的CAJ咨詢公司認為,專利保險涉及面狹窄、專利保險高保費低賠付率、中小企業潛在的專利保險需求多,因此,應實施專利強制保險。

專利保險發展模式選擇是專利保險推廣實踐的頂層設計,要使我國的專利保險得到有效推進,必須設計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專利保險發展模式。為此,我國諸多學者對專利保險發展模式進行了有益探討。林小愛主張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下構建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提出應擬設自愿性的專利申請保險和專利侵權責任保險。[14]宋倩(2014)對現有的專利保險強制模式、半強制模式以及歐盟的中小企業專利互助保險模式進行了理論分析,結合我國目前專利訴訟情況以及專利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提出在我國應推行強制型或者中小企業互助的專利保險模式。[15]王娜加(2010)認為,基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商業性保險缺陷及國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脆弱,應選擇政策性知識產權保險。[16]王會華(2013)認為,從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現狀來看,目前不宜采用純商業保險模式來運行專利權保險,可采用政府支持方式設立政策性保險,再由政府初期支持的半政策性的保險模式逐步過渡到商業保險模式。[17]陳志國(2013)提出了強制型專利保險、半強制型專利保險和互助型專利保險三種模式,在對不同模式的優缺點及其不同模式的適應性進行比較后認為,強制型專利保險模式和互助型專利保險模式在我國為較好的模式選擇。[18]

筆者認為,我國應采用以自愿保險為基本原則,以特定領域的強制保險為補充的模式。根據我國有支付能力的保險需求不足和有效保險產品短缺的客觀情況,純商業化和市場化的專利保險難以實現“以眾人之力分攤風險”的保險機制,采用自愿型專利保險可以借鑒日本的政府支持模式。我國在專利保險試點和推廣過程中,應強調以“企業為主、政府政策支持和引導為輔”的專利保險發展模式。另外,針對我國參與海外參展和海外貿易的企業尤其是專利糾紛高發的領域,可以根據保險產品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我國產業利益的基本國情,對參與海外參展或海外貿易的企業實施專利強制保險,以加強對我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二)對專利保險運行機制的構建和完善

專利保護范圍是通過權利要求書中抽象概念來描述的,其必然導致權利邊界模糊,專利權維權不確定性因素的增加,對此,保險公司也必然心存芥蒂。因此,保險公司對專利風險評估、專利檢索分析、專利有效性分析、專利保險核保、專利保險費率評估、保險公司專利保險核保等環節都需中介服務機構的深度合作。試點和推行專利保險是知識產權與金融領域的創新,應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中專業人員的作用,探索保險公司、中介服務機構、企業之間的深度合作模式。

在專利保險試點過程中,我國佛山市禪城區首創并推行了專利保險合作社。該合作社是由保險機構、企事業法人單位、社會團體、專利服務機構組成的專業機構,負責專利保險的咨詢、維權指導等工作。北京市中關村也對構建保險公司、中介服務機構、企業之間創新服務合作機制進行了有益嘗試。中關村知識產權促進局遴選出24家市場前景好、創新能力強的優勢企業首批試點專利保險,公開征集和遴選專利保險經紀公司、法律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為中關村專利保險試點單位提供專利保險方案設計、投保、索賠等全方位的專業支持,推進第三方服務機制構建,形成了“人保財險——保險經紀人——企業”的專利保險模式,在率先試點的5個城市中獨樹一幟,形成了鮮明的特色。[19]

筆者認為,我國在專利保險推行初期應實施政策性保險,比較研究并不斷完善佛山市禪城區專利保險合作社和北京市中關村的“人保財險——保險經紀人——企業”的專利保險模式,整合保險公司、中介服務市場、專利信息服務平臺、企業各方力量和需求,突破專利維權困難的瓶頸,加強對企業的專利保護和管理,鼓勵企業發明創造。在實施“人保財險——保險經紀人——企業”的深度合作模式中,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避免因權力尋租而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現象,以免對專利保險推行帶來負面影響。

(三)調研企業對于專利保險的市場需求,對專利保險產品進行精細化設計

經過400多年的發展,發達國家根據市場需求推出了專利申請保險、專利執行責任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專利許可保險、專利投資保險等專利保險產品。發達國家的專利保險實踐表明,這些險種的拓展對專利產業化和專利保護具有深遠意義。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開發并推廣了《專利執行保險》(2012年5月)、《侵犯專利權責任保險》(2013年8月)、《專利人責任保險》(2013年2月)、《海外展會侵犯專利權責任保險》(2014年8月),目前正在研發《知識產權綜合保險》、《專利權質押融資保證保險》。但這些保險產品還存在著承保范圍過窄、保險門檻過高等問題,且單一性的保險產品無法滿足專利保險多樣化的需求。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3條保險責任規定:“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約定的追溯期內,第三方未取得授權而首次實施本保險單列明的專利,被保險人為獲取證據在承保區域范圍內進行調查,并在保險期間內就其受到侵犯的專利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或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或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該請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對于被保險人的前述請求在立案或受理前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調查費、公證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以下簡稱調查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但該專利執行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僅僅是對調查取證費用的理賠,沒有將專利宣告無效程序的相關調查費、差旅費和訴訟費納入到保險責任之中,顯然無法滿足專利保險的有效需求,只有對被保險人調查取證費用的理賠金,對于復雜的專利訴訟過程而言可謂是杯水車薪,無法滿足專利保險市場需求,導致了保險人因對無形專利財產的陌生而對保險市場持謹慎態度。因此,應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下,對我國專利保險市場需求進行調研分析,精細化設計不同的專利保險產品,并且可以與其他有形財產保險、保證保險、責任保險等險種形成多樣化的保險產品組合設計,以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進而形成專利保險市場的良性互動。同時,在適當時機完善我國專利保險配套法規政策,為專利保險制度的推廣和實施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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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網站[EB/OL].http://www.cstb.gov.cn/2013-1/201311685853.htm,2014-03-07.

[11]浙江省知識產權局網站[EB/OL].http://www.sipo.gov.cn/dtxx/gn,2014-04-21.

[12]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的數據資料[EB/OL].http://www.sipo.gov.cn/yw,2014-12-30.

[13]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舉辦的全國專利保險專題培訓班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的工作報告[R].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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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會華.我國專利保險法律制度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27-28.

[18]陳志國,楊甜婕.創新驅動戰略背景下我國專利保險發展模式研究[J].保險研究,2013,(08):35.

第4篇

關鍵詞:版權侵權 知識產權險 版權保險

在目前國內版權保護法律環境不甚健全的情況下,對于版權人而言,版權侵權是一個生動的重要議題。近年來,由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刺激下,經濟活動中人的逐利動機趨增、信用風險敞口日益擴大,版權權利人所面臨的侵權風險也不斷加大。入世以來,國內保險業者也面臨著更大的競爭壓力。其中備受考驗、并可能決定了我國保險業前途命運的重要一點就是保險業者的創新能力。保險創新能力,還將決定了國內保險業能否與時俱進、一如既往地的為經濟發展、文明繁榮保駕護航。

一、文化創新與保險創新

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構成之一便是專利制度。美國總統林肯認為,專利制度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這對其他的知識產權制度應當也是適用的。版權制度也就可以理解為"是給文化創新之火澆上利益之油"的天才制度。伴隨經濟的大發展,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提高;相應,人們對文化產品的要求也不斷提升。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地激發人們的文化創新熱情以滿足不斷增長的文化需求,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而良好的版權保護措施,將極大促發人們文化創作創新的極大熱情和更好滿足人們的需求。

這對保險業者既是挑戰,也是機遇。首先,在我國日益融入全球市場的背景下,國內保險業如何通過不斷創新、發展和完善自身。其次是,國內保險金融業如何更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結論是,作為市場經濟產物的保險金融業,其使命在于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而經濟發展的目的又在于改善民生。所以,保險理應為文化出版事業的繁榮發展做出應有貢獻。這也有十分利于保險金融業自身的創新發展。

二、版權保險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知識產權險

產權,可以被認為是"財產"屬性的法律透視,表征著權利人對某一特定財產法律上所具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其一,也是知識經濟時代最為重要的產權類別。在知識產權的創作、開發、使用、維護等過程中,存在諸多的風險。對單一個體而言,這種風險可能是致命的。從這一點來講,知識產權險的意義無疑十分重大。而如何最大限發揮保險集合風險作用和促進社會創作才智的競相迸發,也具有了豐富意味。

有關知識產權險的實踐,國內鮮有聞之。理論上的研究也是十分匱乏,所以少有人對其作專門研究,更缺乏對知識產權險全面、深入、透徹的見解。國外關于知識產權險的著述頗多,實務方面也已頗為成熟。其知識產權險大致涵蓋了專利、商標和版權這三種最重要的知識產權。當然,最重要的是關于專利的保險。相較專利和商標權利保護的研究,國內關于版權保護的研究還比較薄弱。本文以此為切入點,深入剖析版權保險的內容、特點及可供借鑒的國際經驗等。

(二)版權保險的概念及特征

1、版權保險的概念

由于在筆者所搜集到的文獻當中,未見關于"知識產權險"的權威定義,更未有針對"版權保險"之鑿鑿研論。為與讀者溝通及研究之便宜,筆者此處妄自定義"版權保險"如下:即投保人(版權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用,保險人按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對所承保的版權攸關利益因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類別。

2、版權保險的特征

由于版權保險具有財產保險的各種特征。如版權保險具有①保險標的財產性、可衡量性,②業務活動具有法律約束性和商業性,③保障目的的補償性等財產保險的特征。所以,可以將版權保險理解為財產保險的一個子類。

版權保險獨有特征則在于:版權保險保險標的的無形性,版權保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類比交強險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救助基金制度,版權保險也可以考慮設立相應的權利保護基金制度,以促進版權人的權益保護、鼓勵科學和文藝創新。

(三)版權(侵權)風險的可保性

保險意味著風險責任及后果承擔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轉移。然而,保險公司對所要承保的風險提出了一定條件要求。所以,并非社會上的所有風險都能進入保險市場的大門。只有這些具備了承保條件要求的社會風險方為可保,即屬于可保風險范疇。保險公司對承保風險的可保性要求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

1、同質風險的普遍性和規律性

保險的精義在于,集合眾多風險而由一人承擔,風險轉出者得為他人代替自己承受和管理風險支付相應的對價。風險管理者,根據大數法則的保險基礎理論對從市場上歸集來的風險進行經營、管理,并從中取得營利。這就必然要求,保險公司所承保之風險在社會活動中應具有大量多發性。

根據相關統計數據,我國每年因為版權侵權而發生的案例頗多、案值頗高,完全符合可保風險的"大量多發性"和"規律性"要求。目前環境下,開發版權保險對保險市場產品創新的要求相契合。這些普遍存在的版權侵權風險,具有一定規律。保險公司完全能夠在現有社會技術條件下對其進行研究并掌握其規律,以制定合適的保險策略。

2、風險發生的偶然性和隨機性

可保風險的發生,不可能是那些必然會發生的社會風險。因為保險公司是以大數法則等原理為基礎,通過發生概率和損失價值的預測、估算,合理確定保險費用和保險金額。如果某種事物的風險總是必然發生的,那么保險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法人的盈利目標就無法實現,就無法催生保險公司開發針對某一風險的保險產品的催動力量。所以,作為可保風險,必須是其發生偶然性的和隨機性的風險。即,對眾多的可能遭受風險的主體而言,其是否會遭受某一風險是完全偶然和不確定的,究竟什么時候、哪一或哪些主體會遭遇侵權風險也是隨機的。

具體到版權人的侵權風險,其發生顯然具有大量多發性。版權侵權行為發生的也完全是偶然和隨機的,任何版權人都不可能、也無法事先預測到自己可能遭受的侵害及后果。即任何版權主體都無法通過事先確定地預測風險,進而決定是否通過與保險公司訂立版權保險合同來轉移相應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這樣就使得版權侵權風險對保險公司而言,符合了保險公司對可保風險所要求的可經營性條件和可管理性條件。

3、損害后果的可預測性和可計量性

作為保險可保風險的最后一個必要條件便是該種風險可能帶來損害后果的可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可保風險的可預測性,是指該種風險的發生可能帶來什么樣的損害后果、損害范圍、損害程度均能通過一定方式實現合理預測。可計量性,則要求可保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當是能夠通過計量手段和工具合理估值的。

由于版權侵權風險的發生與否具有一定的規律性,保險業者能夠通過調查研究對損害后果進行合理的預測和計量,以便確定相應的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當具體發生了保險侵權事件時,保險業者也可以基于一定的規律或者行業標準等合理確定由于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因此,版權侵權風險也符合可保風險對損害后果的可預測性和可計量性要求。

三、國外版權保險的經驗

(一)國外版權保險發展概述

1937年,美國保險服務機構制定的一般商業責任保險保單中開始有了關于版權侵權損害的保險賠償條款。該條款中規定了"凡是由侵犯版權造成的侵權,保險人都要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美國知識產權資本化、證券化的市場需求,加速了知識產權險的發展,是美國的包括版權保險在內的知識產權險更趨向成熟。因為相比其他資產的證券化,知識產權的證券化具有更多的(收益)不確定性和證券化風險。在這種情景下,國外機構的做法通常是對資產進行信用增級。也就是通過轉移版權風險的方式,增加相應知識產權資產的信用等級,以順利實現其資本化、證券化。

其實,從另一個角度看來,既然版權存在可能遭受他人侵權的風險,而風險存在的地方,又都是保險可能發生的地方。版權保險的產生也可以作為順應市場主體對可承保版權侵權風險所引發需求的保險創新。畢竟在市場經濟大潮下,盜版等版權侵權行為存在巨大利益誘惑,所以侵犯權利人版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也是版權保險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廣泛需求。

(二)國外版權保險實踐的積極意義

版權保險的產生有一國經濟實力、法治水平、主體意識和保險技術等多項因素綜合作用的原因。根據方菲在其《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研究》一文中的劃分,各國知識產權的發展類型可以分為三種:1、充分發展型,如美國,知識產權險的制度成熟、種類豐富;2、逐漸發展完善型,如歐盟,雖然歐盟內部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險發展程度不同,但是都在不斷的發展完善的過程中;3、發展缺位型,如中國等廣大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或者沒有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或者尚處于萌芽階段。中國則直到2002年才由中國人保開發了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保險。

美國、歐盟等知識產權險先進國家,其版權保險相應也要發達。這首先因于這些國家、地區雄厚的經濟實力、高度的法治水平、市場主體的風險意識及發達的保險業務經營技術。其次,版權保險的高度發達也給他們的文藝繁榮創造了得天獨厚的條件。這讓原本就乏善可陳的國內創意產業無可媲美,進而導致其在那些版權保險發達程度較高的國家的科學、文藝作品進軍國內時,只能不斷地驚慌失措。

四、我國發展完善版權保險的建議

由于文藝創作的天然公益性,將版權侵權風險承擔的社會化,可能更符合人們的文化利益訴求,也更有利于國家文化產業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一)國內版權保險的發展現狀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版權保險可謂一片空白。即使是理論研究也鮮見于文。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與版權制度等知識產權制度均屬國外借鑒而來的制度不無關系。這還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保險市場的亂象叢生、法治水平不高等息息相關。雖然我國也已將出現了類似國外專利保險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保險,但是這與國外成熟的專利保險制度仍差距甚遠。更毋庸說,獨立意義上版權保險的開發和版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了。這些都需要實務界及理論界更加持久的努力才能取得一些微小進展。保險人才匱乏、保險業務技術落后等問題固然有礙于版權保險在國內的建立和發展,但筆者認為這些都不應成為阻礙我國版權保險萌發、壯大的當然理由。

(二)我國發展版權保險必要性

版權保險之所以必要不僅因為在當前國際競爭壓力下的國內文藝產業的需求拉動,也受金融產業對外開放后,保險業面臨的創新壓力有著很大關聯性。首先,文藝業需要保險金融業的服務來轉化風險。版權保險的萌芽和發展,不僅有利于文藝從業者將風險合理在轉移給市場上其他專業的風險管理者,使自己潛心于文藝創作事業,還能夠通過風險轉移實現可能版權侵權風險的外部化,從而更好的服務經濟、服務社會。其次,中國承諾的在入世后在金融保險等產業領域持續深化開放程度,國內保險業也因此面臨著國外保險機構的激烈競爭壓力。所以,如何進行業務創新,更好的應對挑戰,是國內的保險機構必須面臨的。版權保險是一個不錯的機遇。因為國外已有的成熟經驗可資借鑒,國內則有大量版權侵權風險帶來的對版權保險巨大市場需求。

(三)完善我國版權保險的基本法律對策

版權保險的發展完善要求我們選擇適當時機對保險法和版權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1、保險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國外知識產權險存在著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的區別。前者是指權利人在可能遭受侵權損害的保險,后者是被保險人可能因為過失對他人侵權損害的保險。后一種情況存在較大限制。雖然二者都屬于廣義上的財產保險,但是前者屬于狹義保險的范疇,后者則可歸于責任保險的范疇。所以,明確版權保險的法律性質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可以避免實踐當中由此誘發的許多問題。

另一點是,再保險問題。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其所承擔的風險超過一定標準時,通過與其他具有從事再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將部分承保風險轉移由其他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類別。尚處于萌芽期的國內版權保險應當充分利用再保險,將超過自身承受能力的部分風險,轉移到具有更強風險承受能力的系統中,這有利于促進版權保險制度的良性運行。

2、版權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首先,版權相關法律中可以針對版權保險作出規定,譬如再發生版權侵權的情況下,明確保險公司在承擔了保險賠償責任后應當可以依法使用"保險代位權",得向侵權責任人追償。

其次,現行版權相關法律當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規定應當作進一步詳細規定,使保險公司在依據版權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行使版權保險代位權的時候,能夠及時、高效的向其他責任進行追償。

五、未來展望

在目前國內,有關版權保險的理論研究與實踐都鮮有見聞的情況下,明確版權風險的的可保性條件要求,借鑒版權保險國外經驗,并提出更多地合理化建議,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版權保險事業有莫大裨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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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蓓.創業投資保險中科技風險可保條件芻議[J].蘭州學刊,2005(2):158-159.

[3]張寒.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對我國保險業的啟示[J].中國科技信息,2009(4):286-288.

[4]方菲.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8.

第5篇

目前,高科技企業面臨的風險點從戰略、運作、政策和法律、財務及災害等5個方面綜合考察,可以概況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在無形資產上最容易受到威脅。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大都是知識密集型產品,無形的服務更多一些、無形的資產更多一點,比如對于信息產業企業來說,可能一個企業就是幾間辦公室和多臺電腦,但是其數據是高價值的、程序等是核心機密,因此保護起來更加有難度。二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研發風險最大,關系到企業成敗。研發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命線,也是風險的核心存在之處,要想運營好高科技企業,必須在技術研發和產品市場化過程中不斷識別風險、化解風險。以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戰略風險為例,其中就可以分為研發失敗、市場競爭者或替代品的存在導致產品市場化不成功、產品技術過時或者過于超前導致產品市場化不成功、經濟衰退金融危機等不同風險點。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保險需求主要特點是:一是標的的無形性,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大多數是生產知識的,產品一般具有無形性特征,比如知識產權就是無形資產。而且在研發、影響等過程中,很多風險來源于責任風險,比如環境污染責任、過失疏忽責任等,以及一部分影響企業的風險也是無形的,比如黑客病毒侵害等。因此這給保險公司涉及險種帶來一定困難,在費率制定、定損技術等方面都帶來了很大的挑戰。二是保險需求具有多樣性特征,比如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形態有8類,覆蓋了生物科技、新材料等,每個種類的企業都有不同的風險保護訴求。甚至在一些前沿產業中,其風險的前衛性讓企業自身都不能完全掌握,更不用說讓保險公司來設計保險產品了,比如網絡攻擊風險很難評估,如何評估損失也是一大難題。總之,全面探究我國高新技術企業風險和保險發展情況,可以明顯發現科技保險存在的問題:一是投保率較低,大部分高科技企業沒有購買相關產業方面的保險,或者換句話說,一些企業甚至找不到相關的險種來投保。二是對科技保險缺乏認識,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高科技企業大多缺乏相關認識,對科技部、保監會的相關政策缺乏了解和掌握,這當然也有科技保險啟動較晚、發展較慢有關系。三是配套服務缺乏,比如在理賠階段,如何定損是很大的難題,專業性強、風險識別過程復雜,都是難題。四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保險機制整體設計思路上有待創新。目前一些面世的保險產品往往保障單一,不是多險種、多年期的組合,適用性不強,還有存在無法滿足特定行業需求的保險問題。

二、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進行管理服務的建議對策

一是加大科技保險建設體系的力度,完善相關險種。國外很多高科技企業保險可以為我所用,值得借鑒,比如一些成熟的險種可以直接搬到國內使用,如利潤損失險、公眾責任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等。另外,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特色和發展階段,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需求,研發專門的為知識產權技術轉讓而設計的知識產權成果轉讓保險等,從而可以更加豐富科技保險的種類。二是加強企業、政府等職能部門合作。在發展創新產業過程中,政府、企業都有同樣的責任,因此雙方要加強合作,共同面對風險和挑戰,從而找到合理的解決辦法。政府應該做好服務工作,建立協調機制,形成風險識別、控制體系,解決保險公司、高新技術企業面臨的難題,比如在貸款風險化解中,政府可以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進行資金支持,對企業貸款進行支持,從而有效緩解企業的保險壓力。三是積極創新適合高新技術企業需求的新險種。針對高科技企業在風險管理方面的特殊需求,需要開發一些新的保險產品,如知識產權保險、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網絡保險等,以及針對某些行業的責任保險(如針一對軟件設計行業的過失與疏忽保險)等。四是為有條件且有需求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一攬子保險解決方案。國外一些保險公司已經能夠為高科技企業提供一攬子的保險解決方案,我國保險公司和政府監管服務部門也可以借鑒這種方案,比如可以將財產險(財產保險一切險/財產保險綜合險等)、公眾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等設為基本險種,將產品研發責任保險、質量保證保險、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設為可選險種,根據各個企業的需要自行選擇投保。這種需求預料可以得到相關高科技企業的優先選擇。

三、結語

第6篇

論文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侵權責任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Ll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新的表現形式,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涵。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現狀

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境為計算機網絡環境。網絡知識產權是曲于科技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其具有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性,如無形性、專有性等,但是由于其產生的環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例如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明顯;網絡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關系更突出;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網絡的發展速度讓人驚嘆,但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是觸目驚心。從全球范圍看,美國商業軟件聯盟(BSA)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4年全球個人計算機上使用的軟件中有1/3以上為盜版,盜版軟件給全球軟件產業帶來的損失比2003年增加了40億美元。另有調查結果顯示,從全球不同地區的盜版率來看,目前亞太地區的軟件盜版率為53%,損失總額為75億美元;東歐的盜版率為71%,損失21億美元;而西歐的盜版率為36%,損失96億美元;北美市場的盜版率為23%,損失72億美元;拉美國家的盜版率為63%,損失13億美元;而中東與非洲國家的盜版率為56%,損失10億美元左右。從不同國家的盜版率來看,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

根據200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視頻網站侵權、網店侵權等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高發,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視頻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侵犯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有200多起,可見,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對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歸責原則是確認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與準則,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即為了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方法,可以說,歸責原則是網絡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則是過錯責任,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的管轄權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網絡著作權解釋》中還規定了網絡服務者的一般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足々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主要可以采取請求停止侵害和請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中對于侵權賠償額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為: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侵權行為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述賠償數額中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專利法》中對于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式為:依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刑事責任

我國自2000年起,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定利用百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例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根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現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注并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國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歐盟執委會于1996年9月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1996年12月20日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由近160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國務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等等。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從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發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權行為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則證據的搜索與保存問題便成為操作中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在傳統情況下,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因素來判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據數額確定的。根據其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是判斷該罪的主要依據。但在網絡環境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從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來判斷還遠不足夠。很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可能極大。此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可能體現在侵權規模上,而判斷侵權的規模除了要看侵權金額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范圍。可見,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相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社會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金額上卻達不到標準。

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如上所述,盡管我國已經有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是此類法律法規大多足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會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出現,這就說明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在法律位階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包括網絡著作權、網絡商標權以及網絡專利權,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無論在何種環境下都較為常見,目前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較商標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更多,需要加強對商標權與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而對于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相關問題,例如證據問題,也應在《證據法》中加以規定或以其他形式規定。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游離于法律監督之外,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借助技術手段對交易各個階段進行監控,在其設計的網絡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采取審核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交納保證金、提高進人門檻、追究售假責任等措施,對于權利人的投訴建立處理反饋機制,做到網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問責,及時發現并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三)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道德意識和技術手段

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還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從形式上完善立法,實踐中打擊侵權行為之外,更要設法提高網絡傳媒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更要倡導和鼓勵互聯網商家和廣大網民自覺維護網上基本秩序。例如對于提供網絡服務商,在發現用戶有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能夠主動采取相應措施,使用互聯網的用戶能自覺自發自動地維護網絡秩序,抵制、舉報、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在強調法治、德治的同時,還要積極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技術監督的力度。例如通過數據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防止網絡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第7篇

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侵權責任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ll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新的表現形式,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涵。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現狀

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境為計算機網絡環境。網絡知識產權是曲于科技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其具有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性,如無形性、專有性等,但是由于其產生的環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例如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明顯;網絡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關系更突出;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網絡的發展速度讓人驚嘆,但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是觸目驚心。從全球范圍看,美國商業軟件聯盟(bsa)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4年全球個人計算機上使用的軟件中有1/3以上為盜版,盜版軟件給全球軟件產業帶來的損失比2003年增加了40億美元。另有調查結果顯示,從全球不同地區的盜版率來看,目前亞太地區的軟件盜版率為53%,損失總額為75億美元;東歐的盜版率為71%,損失21億美元;而西歐的盜版率為36%,損失96億美元;北美市場的盜版率為23%,損失72億美元;拉美國家的盜版率為63%,損失13億美元;而中東與非洲國家的盜版率為56%,損失10億美元左右。從不同國家的盜版率來看,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

根據200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視頻網站侵權、網店侵權等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高發,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視頻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侵犯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有200多起,可見,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對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歸責原則是確認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與準則,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即為了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方法,可以說,歸責原則是網絡知識產權

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則是過錯責任,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的管轄權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網絡著作權解釋》中還規定了網絡服務者的一般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足々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主要可以采取請求停止侵害和請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中對于侵權賠償額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為: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侵權行為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述賠償數額中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專利法》中對于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式為:依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刑事責任

我國自2000年起,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定利用百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例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根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現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注并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國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歐盟執委會于1996年9月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1996年12月20日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由近160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國務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過的《關于

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等等。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從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發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權行為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則證據的搜索與保存問題便成為操作中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在傳統情況下,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因素來判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據數額確定的。根據其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是判斷該罪的主要依據。但在網絡環境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從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來判斷還遠不足夠。很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可能極大。此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可能體現在侵權規模上,而判斷侵權的規模除了要看侵權金額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范圍。可見,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相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社會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金額上卻達不到標準。

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如上所述,盡管我國已經有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是此類法律法規大多足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會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出現,這就說明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在法律位階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包括網絡著作權、網絡商標權以及網絡專利權,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無論在何種環境下都較為常見,目前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較商標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更多,需要加強對商標權與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而對于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相關問題,例如證據問題,也應在《證據法》中加以規定或以其他形式規定。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游離于法律監督之外,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借助技術手段對交易各個階段進行監控,在其設計的網絡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采取審核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交納保證金、提高進人門檻、追究售假責任等措施,對于權利人的投訴建立處理反饋機制,做到網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問責,及時發現并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三)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道德意識和技術手段

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還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從形式上完善立法,實踐中打擊侵權行為之外,更要設法提高網絡傳媒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更要倡導和鼓勵互聯網商家和廣大網民自覺維護網上基本秩序。例如對于提供網絡服務商,在發現用戶有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能夠主動采取相應措施,使用互聯網的用戶能自覺自發自動地維護網絡秩序,抵制、舉報、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在強調法治、德治的同時,還要積極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技術監督的力度。例如通過數據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防止網絡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第8篇

論文關鍵詞 知識產權 融資擔保 法律障礙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對于國際知識產權的擔保,要認真學習《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公約上相關的條約的規定以及對于trips是關于國際貿易有關的規定,要學會用規則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利益,對于外國的侵權的現象,要聯系國際知識產權局加以制止,對于同一締約國加以管制和賠償。鼓勵國外的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進入,實現資本國際化,從而方便未來企業走向世界,提高企業競爭力。

第9篇

[關鍵詞]動漫;民族動漫;動漫產業;政策

[中圖分類號]F06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2)06-0134-03

美、日、韓等動漫強國的動漫產品已經占據了我國大部分動漫市場,據“中國青少年喜愛的動漫作品”調查顯示,喜歡日本動漫的人占60%,喜歡歐美動漫占29%,而喜歡中國動漫(包括港臺地區)的比例只有11%。另有調查表明,中國兒童最喜愛的20個動漫形象中,有19個是“外國人”,只有“孫悟空”一人填補了國內空白。世界動漫市場缺乏“中國制造”,中國動漫集體失語。在動漫文化交流過程中,文化交流是不對稱的,動漫弱國只有發展真正民族的東西,才能發揮自身優勢,抵御外來文化侵蝕。因為在文化的傳播過程中,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越受到歡迎。

動漫產業不僅具有經濟方面的意義,更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動漫產業與未成年人教育緊密相關。未成年人在心理特質上更容易接受動漫產品,其人生觀、價值觀和審美觀正處于形成階段,動漫產品的質量和數量對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有著重要影響。只有生產更多更好的動漫文化產品,才能滿足未成年人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其二,動漫產業與國家的文化安全緊密相關。只有把動漫產業做大做強,才能構筑堅固的文化防線,使我們的歷史和文化歷久彌新。

一、我國民族動漫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我國動漫需求量大,市場潛力更大。《2008-2009年中國動漫產業研究咨詢報告》指出,到2008年底,中國年動漫節目需求量為180萬分鐘。這意味著一個250億美元的市場空間,而目前國內播出的動漫作品每年只有2萬分鐘,不足實際播出量28萬分鐘的1/10,且大量依賴進口。然而,國內動漫企業卻普遍難以為繼,不少走上對外加工、外包、代工之路,只能勉強維持生存。我國動漫產業的發展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和不斷發展的市場要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一些不利因素仍然制約著我國民族動漫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一)重制作輕市場,市場空間狹隘

一方面,中國的動畫創作有較強的藝術性,可市場意識十分薄弱。中國動畫人更多注重在動畫片的藝術表現和形式技巧上的挖掘。這樣就導致在動畫藝術水準上我們達到了一個很高的層次,可是市場的開拓卻不夠。其結果是藝術性有了,市場沒了,最后連動畫也做不下去了,沒有生存空間。另一方面,在傳統觀念中,動漫被認為是兒童教育的一種方式,與成年觀眾關系不大。由于動漫相對于文字更加生動、形象、直接,易于被兒童接受,使得動畫與兒童教育錯誤對等。事實上,動畫也是表現文化娛樂的產品方式,也是表達創作者思想的物質形式,其本身并沒有年齡、性別及文化等因素上的區別適用。正是將動漫產品限制在兒童市場的狹隘觀點導致了中國動漫產品缺乏良好的市場細分與定位,從而坐失了發展機會。

(二)產業鏈尚不完整,高“產量”、低“產值”現象突出

近年來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迅速,2009年動漫產業總產值超過710億元人民幣,比2008年的450億元增長57.78%。同年,全國國產電視動畫片產量達到17.1816萬分鐘、322部,相比2008年的13.1042萬分鐘、249部分別增長31%和29.3%。然而,與美、日、韓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我國動漫產業普遍存在各環節企業間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共贏經營模式,在策劃、制作、播出、后期衍生品開發等板塊之間缺乏緊密有效的開發聯動,各個板塊各自為戰,互不協調,自身發育不良且成熟度參差不齊。動畫公司為保證利潤,大量接受國外訂單,成為國外動畫制作企業的貼牌生產者。同時,動漫產業中企業過于同質化的產業格局無法構筑完整的產業鏈,因而也談不上成熟的贏利模式。

(三)動漫形象借鑒模仿嚴重,原創不足,缺乏自己的風格

當中國文化的概念與元素被國外動漫創作應用并取得成功時,我們的動漫創作人員卻還在模仿美國、日本的動漫形象,忽視或者漠視本土的優秀文化。我國動漫形象尚未形成中國的本土特色和民族風格,導致動漫作品缺乏精神內核及獨特風格。

(四)動漫“原創型人才”的缺失是國產動漫發展的最大瓶頸

我國動漫人才數量是兩頭小,中間大,原創型動漫人才極其缺乏,薄弱的原創力量和巨大的市場需求很不相匹配,中國成為動漫產品的最大輸入國。現階段我國動漫人才大部分是畫的能力比較強,劇本創意能力偏弱。從當前企業需求看,故事原創人才、動畫產品設計人才、網絡和手機游戲開發人才的嚴重匱乏制約了中國動漫產業發展。

(五)沒有形成完善風險分擔機制,融資難問題突出

動漫產業具有高投資、高風險、高回報、投資周期長的特點。動漫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決定了其公司價值和文化產權價值很難被評估和量化。在當前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主要還是擔保、有形資產抵押等傳統信貸方式下,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資金變得尤為艱難。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類似于日本的成熟的風險分擔機制,動畫作品仍屬于高風險投資。而企業很難準確預期影片的播放和衍生品開發、銷售情況,必然要承擔較大的風險。

(六)國家對動漫產業缺乏具體具體政策扶持

雖然在2004年,國家廣電總局向全國印發《關于發展我國影視動畫產業的若干意見》,2006年4月,國務院轉發財政部等十部委《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力爭5到10年使我國動漫產業的創作開發和生產能力躋身世界動漫大國和強國行列,國家廣電總局與文化產業司在節目播出環節上也出臺了不少優惠政策,但在整個動畫產業上,仍無相關具體優惠政策,特別是對民營資本來說。目前制作經營國產動畫片要交5%的營業稅、1%的附加稅,同時還要交30%的企業所得稅,申請開辦一家動畫公司必須有注冊資金300萬元。這使民間資本進入動畫業的壁壘相對較高,降低了產業投資的活躍度,同時使本來就很難賺錢的國產動畫公司面臨巨大經營壓力。很多行業都可以受到金融業的支持,而動畫業很少能得到這種支持,尤其在動畫制作方面。我國動漫產業的發展亟需國家產業政策的扶持和多方位資金的開發投入。

二、我國民族動漫產業發展策略

(一)重原創和品牌建設,提高動漫產業核心競爭力

原創是動漫產業的重中之重,一部動畫片成功的最主要因素是創意、故事和情節,而不是動畫制作技術。單從動畫制作技術角度來說,我國并不落后。整個動漫創作水平與世界動漫強國存在巨大差距,其原因就在創意上。因此,必須加強原創,增強我國動漫產業自主良性發展的能力。扶持和倡導動漫產業,走民族風格和時代特點相結合的原創之路,打造中國形象的動漫品牌,提高動漫產業核心競爭力,讓中國動漫在國際市場占據一席之地。

(二)打擊盜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盜版和知識產權的侵犯是動漫產業發展的重要障礙,它嚴重干擾了文化產品市場的正常運作,侵害了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利益。根據國際經驗,動漫的主要經濟收入來自動漫產品的衍生產品,然而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盜版嚴重,導致國內音樂、影像市場日漸萎縮,動畫片的肖像權也常因仿冒而權益受損,從業者不但無法得到應有報酬,更有可能血本無歸。因此,必須加強版權立法和打擊版權侵權力度,保護原創者的利益,為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讓原創企業利益得到很好保護。

(三)以國內市場為基礎,完善動漫產業市場

我國有眾多的現實和潛在的動漫消費群體,國內現實市場容量和未來空間完全可以支撐我國動漫產業的發展。堅持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國產動漫的文化內涵與吸引力,大力開發與推廣具有民族風格與民族特色、符合民族審美標準與欣賞水準的動漫作品,充分開拓國內市場容量和未來空間,為支撐我國動漫產業的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只有完善動漫產業市場,才能促進動漫產品公平、公開、有序地進行交易,才能提供一個公開的市場交易平臺。公開的市場平臺不僅可以為動漫產品提供市場化的交易平臺,也可以更廣泛地為動漫企業引入資本支持,提供融資服務。國外成熟市場的經驗顯示,動漫產業資本化從動漫創意開始,需要一系列資本運作,才能得以產業化和市場化。而公開的產權交易市場,可以通過為動漫產業提供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并為動漫產業上下游及衍生產品企業業務聯結提供服務。

(四)加強人才培養,促進動漫人才職業化

我國動漫產業落后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動漫人才。因此,加強動漫人才培養迫在眉睫。應從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基礎教育等不同層次全面推進動漫人才培養。發揮文化行政部門的藝術教育與培訓資源優勢,將動漫人才培養納入國家文化藝術類人才培養規劃,在學科門類、學位設置(包括博士碩士點)、教學研究經費上給予積極支持。以高等職業院校為依托,大力推進動漫人才職業教育。充分調動企業、學校、行業協會等的積極性,開展動漫人才培訓。

三、美、日、韓等動漫強國動漫發展政策研究

(一)美國動漫產業發展政策

美國是一個市場機制比較健全的國家,政府主要是通過構建完善的法治環境來規范市場行為,為動漫產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支撐環境,通過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相關貿易保護法案,以嚴密的法律來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使美國文化產業與知識產權產生密切的關聯性。美國政府先后通過了《版權法》、《半導體芯片保護法》、《跨世紀數字版權法》、《電子盜版禁止法》、《偽造訪問設備和計算機欺騙濫用法》等一系列版權保護法規,在政府機構中設有版權辦公室等專職的版權管理機構,為動漫產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充分保障產業的經濟利益,強化產品業的競爭優勢,確保其衍生產品所帶來的商業利潤,幫助美國動畫產業茁壯成長。

(二)日本動漫產業發展政策

從20世紀后期日本開始由“經濟立國”戰略轉向“文化立國”的國家發展戰略。日本為了擴大其文化影響力,在大平正芳時期就提出“文化立國”。日本政府明確提出要廣泛介紹和展示日本的經典文化,使日本從一個經濟大國轉變成一個文化輸出大國。1985年時任日本首相的中曾根提出“建立文化發達國家”的戰略構想,努力使日本成為亞洲乃至世界的文化基地。1995年,日本文化政策推進會議在其發表的《新文化立國:關于振興文化的幾個重要策略》的報告中,確立了日本在未來21世紀的“文化立國”方略。1996年,日本政府明確提出要從經濟大國轉變為文化輸出大國,將動漫等文化產業確定為國家重要支柱產業。2003年1月,小泉首相曾就日本動畫片《千與千尋》在國際影壇取得的成功及影響,提出要善于發現日本的“潛在力”,國家要予以支持,同年制訂觀光立國計劃。2004年,日本制定了《文化產業促進法》,有力地推動了國家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擴大了日本在世界上的影響。2006日本政界著名的漫畫迷、外相麻生太郎在東京秋葉原數碼好萊塢大學發表題為《文化外交新設想》的講演,提出了以動漫等日本流行文化為主開展外交活動的戰略,2007年又提出文化產業發展戰略。這些政策為日本動漫文化發展,擴大大其影響力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三)韓國動漫產業發展政策

韓國是世界動漫發展的后起之秀,其動漫產業迅猛發展,與政策密不可分。韓國動漫產業的迅猛發展得益于政府的積極推動。1998年金大中總統上任,提出了“文化立國”的救國方針,將包括動漫產業在內的文化產業作為21世紀發展國家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為此,韓國政府先后出臺了《21世紀文化產業的設想》、《漫畫產業發展中長期計劃(2003-2007年)》、《動畫產業中期增長戰略》等,對動漫產業發展提出具體目標,并提出“韓國文化世界化”的口號。2003年韓國文化觀光部發表卡通振興5年計劃,通過國家及民間共同努力融資2000億韓元發展卡通業,爭取到2007年,將國內卡通市場規模從當年的5萬億韓元左右增加到10萬億韓元,并將國產卡通的國內市場占有率提升至60%以上。為將韓國文化推向全球,改善和優化產業的發展環境,韓國政府在法規政策制定、組織機構建設、市場管理、人才培養等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努力。

四、發展我國民族動漫產業政策研究

(一)加強對原創動漫作品的扶持

積極扶持民族原創動漫,在資金、政策、人才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為民族原創動漫開綠燈。在加強對原創動漫扶持的同時,努力增強國產動漫的原創能力、衍生產品開發設計能力,充分發揮“動漫產業專項資金”和產業基金的作用,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專業性強的動漫企業和具有中國風格、國際影響的動漫形象、動漫精品。

(二)增強版權保護意識,營造健康的市場環境

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執法力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鼓勵和保護原創的法治環境。依法采取措施,積極鼓勵原創作品著作權登記,重點保護原創產品的知識產權,加強版權市場的監管,嚴厲打擊各種走私、侵權和盜版行為,維護動漫市場公正交易的秩序,為動漫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根據《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盡快推出以知識產權保險為目的的新險種,探索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險,聯合保監會,共同制定并加快落實有關知識產權保險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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