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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的特性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12 09: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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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餐飲服務技能教學原則當今社會科學技術在飛速的發展,為此,至關重要的并不是知識掌握的多少,而是如何才能學會知識。為此傳授知識不是教學工作的唯一任務,而教會學生學會學習,使學生保持持續的學習動機及終身學習的愿望和能力,才是更重要的任務。

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的學生要加強職業技能的訓練,這無論是對于學生將來走向社會,還是升學都是很必要的,而且有著非常深遠的意義。

那么,如何抓好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的餐飲服務技能訓練,關鍵在于要找出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規律和特點,因勢利導、揚長避短,就能在餐飲服務技能訓練中提高訓練的效率和質量。

一、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的學生服務技能形成、發展的特點

1.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的順序性和階段性特點

餐飲服務的技能是經過反復練習而形成的,它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循序漸進的過程。任何高級的復雜的技能,都是在掌握初級的簡單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這就是所謂的順序性特點。

階段性特點是指學生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過程中,一般都要經過初步掌握和形成技巧這兩個階段,初步掌握階段又大體可分為接受示范后的模仿,動作干擾少,動作協調準確,穩定性提高和視覺控制減少、動作控制加強、緊張性消失的三個小階段。如果說學生餐飲服務技能的形成僅僅停留在初步掌握階段,那么這樣的技能只能算作是“會”,只有繼續進行不懈的訓練才能達到“熟”的狀態,這時餐飲服務技能也就成為餐飲服務技巧了,這就是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的特點之一。

2.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的不均衡性和差異性特點

人的身心發展是有差異的,中職學生都處于青年的初期,但由于先天因素、后天環境的影響,其生理、心理及智能水平都必然存在著差異。這種差異也必然會影響學生餐飲服務技能的形成和發展,從而出現不均衡的現象。

所謂不均衡性特點,是指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某一個體對各種餐飲服務技能的掌握是不均衡的。也就是說,某一個體對不同技能的掌握速度、最終發展水平是不一樣的,從而形成有的善于餐巾折花、有的長于鋪臺布等個體的技能特點。

從學生群體對某一餐飲服務技能的掌握來看也有差異,也就是說群體中的各個個體,在統一的教學要求和相同的環境條件下,對某一技能掌握的速度,最終發展水平是不相同的,因而必然會出現個人餐飲服務技能水平的高低。

3.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的指向性特點

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的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還具有指向性,而且表現得較為突出和強烈。這是由于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的學生職業定向的原因。這些學生畢業后的工作性質和內容大致是確定的,因此,對于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的學生來說一般都有為了今后能做好工作希望把今天的學習和明天的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的心理狀態。于是,他們從今后的工作需要的角度來審視學習和訓練的內容,對那些聯系緊密的知識和技能興趣較高,動作的要求也強烈,肯下功夫,那么其發展速度和水平就較高些。相反,對那些聯系不太緊密的知識和技能,則不夠重視,當然掌握得就相對要差一些。尤其是那些不想升學的學生,表現得更為明顯。

二、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餐飲服務技能訓練中的教學原則

根據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餐飲服務技能形成發展的特點,在對學生進行技能訓練教學中應運用一下原則:

首先,在餐飲服務技能訓練中需要認真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從而使學生由不會到會,再由會到熟,由會之不多到會之較多。這就要求教師對學生所掌握的技能經常進行分析,在教學中注重分輕重、別主次。先進行基礎技能的訓練,之后是主要的關鍵性的技能訓練,反復進行練習,做到循序漸進。

其次,教師必須了解每個學生,分析每個學生的訓練情況,實施因材施教的原則,對拔尖的學生,要提出較高的要求,要為他們創造更多的條件,使他們的技能盡可能地得到發展。而對較差的一些學生則循循善誘,耐心教誨,是他們能達到教學的基本要求。這樣才能使學生各得其所都有發展。

再次,根據學生的心理狀態和現實情況,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還必須正確發揮其主導作用,要正視現實,積極引導。一方面,教師要觀察學生在餐飲服務技能訓練中所表現的強烈的動作要求以及濃厚的學習興趣,注意因勢利導,指導學生進行餐飲服務基本技能的訓練;另一方面,還要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各種技能之間的相互聯系,要使學生認識合理的技能結構對人的發展的重要作用,從而自覺地掌握好餐飲服務的基本技能,為自身的長遠發展奠定必要的技能基礎。

總之,通過多年的研究和探索發現,只有了解并遵循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餐飲服務技能形成、發展的特點,在教學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自主性,才有助于學生能動性和創造性的激發和鼓勵,這樣對學生的全面發展、主動發展,生動活潑地發展才會起到促進作用,同時為學生將來走向實際工作崗位打下夯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郭敏文.餐飲服務與管理(1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第2篇

隨著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脫鉤改制,司法行政機關由微觀管理轉為宏觀管理后,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那么,如何切實做好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已成為擺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新課題,迫切需要加以認真思考。 一、 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現狀及原因 去年基層法律服務所完成脫鉤改制,經過近一年的運作,已成為“自愿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的合伙制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構成了基層法律服務新的管理體制,注入了自愿組合新的用人機制,制定了基層法律服務新的管理制度,增強了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競爭意識和進取意識,法律服務質量得到明顯提高。但是,基層法律服務所改制后,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日益顯現,有的所對自律管理不夠重視,存在“重業務、輕管理、重分配、輕積累”的問題;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經驗,法律服務從業人員整體意識弱化,難以形成整體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識不強,內部管理不規范等現象,就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的思想波動較大。去年基層法律服務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國司法廳(局)長座談會上,對基層法律服務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使部分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對基層法律服務前景感到擔心和失望,有的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是特定時期產物,隨著律師隊伍的壯大要逐步萎縮消亡;有的認為基于目前國情和律師業發展壯大,基層法律服務在農村保留發展,創造條件后逐步向律師并軌;有的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是作為律師制度的有益補充,也是基層法治的重要輔助力量,應規范長期穩定發展。這些想法使部分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思想上產生波動情緒,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 2、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從我縣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年齡結構來看,35歲以下的占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總數的14%,36-45歲的占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總數的69%,46歲以上的占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總數的17%;從我縣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知識結構來看,法律大、中專畢業后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占總數12%,高中或其他大、中專畢業后通過函授或自學法律大專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占總數88%,無論從年齡結構上,還是從知識結構上既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 很難適應社會對基層法律服務的需求。 3、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機制還不夠完善。基層法律服務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機關主要對基層法律服務實行指導和監督,將行政權利型的管理模式轉變為服務型的管理模式,行業管理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承擔。但事實上基層法律服務所改制近一年時間,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的指導、監督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行業管理關系至今不順,職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機制還沒健全,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轉軌時期,勢必忽視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對策。 1、增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緊迫性和重要性的認識。自律管理是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礎,是最重要的環節,既包括內部管理,又包括經營管理,即市場的調研和開發。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進一步開放,法律服務的內容和方式也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加之司法部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確基層法律服務的重點在基層、在社區,這就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者充分認識自律管理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進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樹立基層法律服務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場,了解市場對法律服務的新需求;切實把握市場,掌握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的主動權,開拓基層法律服務新領域,促進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 2、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是加強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條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環節。一是完善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管理機制。在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基礎上,各區縣下設基層法律工作者分會,以彌補區縣局行業管理上的空白,由分會負責區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的執業狀況和思想動態,協調解決基層法律服務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促進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二是完善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的各項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明確的內部分工、團結的從業人員、順暢的業務發展、保證的辦案質量、規范的財務管理、齊全的檔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納稅行為、自覺的自我約束等內容,涵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的每個層面、環節,是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基礎。三是完善目標考核機制。目前,絕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所開展工作缺乏計劃性,管理工作隨意性大。因此,應倡導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建立目標考核機制。年初要制定發展目標,圍繞發展目標,給合伙人下達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時注重目標實施過程的管理,年底考核獎懲。這樣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標、有壓力、有動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業務外,也關心所里工作,對所里工作承擔一部分責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門學問,是一門專業。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質。實踐充分證明,業務好的法律服務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樣,一個好法律服務工作者不一定是一個好主任(管理者)。從人的職業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務工作者要求具備的個人素質與管理者要求具備的個人素質是不一樣的,好法律服務工作者注重體現自我價值,敢為人先。而管理者更強調顧全大局,善于協調,注重人際關系。這就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加大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的培訓力度,每年組織定期培訓,定期檢查考核,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不稱職的建議重新選舉產生,提高管理者的整體素質。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來規范。就目前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現狀來看,一個好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

是業務骨干,又是管理者,還要有奉獻精神,這些我們不能要求大部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者都有上述才能和精神,也不能把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發展寄托在少數人身上。而隨著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加之法律服務執業特點,個別人左右全所的格局勢必會打破,關鍵還是要有一個好的管理機制,有切實可行的制度,使每一個人都受到制度的制約。三是要提高自律水平。事實證明,自律管理的好壞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有著巨大作用。一個好的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發揮每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效率,用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效益。經過我們對幾個所比較,發現有的所單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水平并不高,但由于全所自律管理模式好,有凝聚力,整個所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有的所整體素質并不差,出現各忙各的業務,誰也管不了誰,管理自然是一盤散沙。由此可見,自律管理工作對于個人來說可能顯得并不重要,而對于整個基層法律服務所來說卻是舉足輕重。這就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增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意識,加大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自律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使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1]

第3篇

通過此次培訓,我深刻意識到企業管理滲透到法律服務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溝通的開始,每一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行業特性,受到影響的因素也是多種多樣的,存在的法律風險也是多樣化的,如何通過在日常的企業管理過程中,通過尋找企業管理與法律防范相結合的契合點,才能真正滿足顧問單位的實際需要,解決其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從微觀的角度出發,按不同的分類標準,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風險類別:(1)按照企業所需生產要素,可以分為人力資源風險、資本風險、設備運行和工藝風險、材料風險、產品風險、技術風險、信息風險、知識產權風險等;(2)按企業的主要活動或主要經營環節,可分為材料采購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制造風險、市場營銷風險、收賬風險、會計工作風險、安全風險、企業技術活動風險、人事活動風險、信息系統風險、企業組織變革風險;(3)按照供應鏈的順序,可以分為來自供應商的風險、采購風險、生產風險、市場營銷風險、來自客戶的風險。每一個企業風險類型都隱含著法律風險,作為法律顧問如果能主動的參與到其中為企業在這些環節中提供法律服務,這樣才能讓顧問單位看到法律顧問在其中的價值。

從宏觀的角度考慮,我們也可以根據企業的不同運營模式,判斷企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比如有的企業是采取連鎖加盟經營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搶注、品牌延伸、與加盟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等特有的法律風險;或者我們從顧問單位企業規模的大小去判斷,規模大的企業通常具有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員流動性強的特點,在人力資源這一塊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風險,規模小的企業為了企業發展可能會在企業融資這一塊存在更多的融資風險,此時我們可以根據其經營模式固有的法律風險制定一套有針對性適用于企業管理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其次,做好企業法律顧問也要從企業的發展角度出發為企業提前做好商標注冊、看好財務報表、做好行業分析報告、查詢關聯企業工商檔案信息、企業管理隱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風險防范培訓講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為企業提供法律增值服務。

第4篇

一、律師的樣態

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是律師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職業道德。然而,律師還應當規訓當事人,成為司法過濾或篩選或屏蔽因負氣、尋仇、聽人教唆等無效訴訟的一道設置,負有實現溝通審判者與訴訟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機制要求和社會責任。 [1]

這是對律師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攜手開發法律服務市場的,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戰場,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競爭非常激烈,在有些鄉村法律服務中,律師敗下陣來,只是保留著刑事自訴這類案件的壟斷權。因此,在鄉村社會中,人身傷害糾紛一旦咨詢了律師,這個案件的性質往往從民事侵權變為刑事犯罪,這兩種性質不同案件收費差價巨大,而當事人進行刑事自訴,常常會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當事人訴民事侵權就可以缺席審理。

律師的特征在于法律規定熟悉、專項業務熟練、法言法語擅長、服務費用較高和空間距離較遠。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最低層級在縣城,因此律師離糾紛發生地相對較遠,尤其是律師來自所設立層級越高就對案件的社會結構越陌生,無論從時間、空間和精力上都不會對審判人員處理案件起到“聽話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來自層級高的律師對法官智識的挑戰也會使法官“捉襟見肘”;精通法律、業務熟練和收費較高就決定了律師一定要滿足當事人找其服務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只會要求律師代為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因此,律師不會有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的動力,但不排除在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改變服務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語擅長,這是在能動司法環境下,基層司法予以重點批判的現象,而這恰恰可以作為律師區別于其他法律服務者的特征,從而形成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但當事人聽不懂就會去找審判員求解釋,“語義和語用轉化”的活落在了法庭頭上而律師卻坐享其成。

總之,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律師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糾紛解決中向人民法庭“卸責”的多樣性和隨時性,對于案件的判決律師的作用很大,但判決恰恰不是當前司法終結實體的積極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樣態

在我國鄉村,存在著兩種法律工作者,一種是鄉鎮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另一種是只向縣司法局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私人執業者。由于司法助理員需要在鄉鎮承擔繁重的綜治維穩工作而無瑕提供法律服務,而且財政經費的不足和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其喪失了提供法律服務的動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銷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場運行原理在農村地域開辟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他們的出現表明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使鄉村社會出現了新的職業分化或進行著社會分工深化。

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這種主體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體現為回應某些新的社會需求,而且在作為公共物品的國家處理糾紛的制度和民間通過自行解決糾紛而形成或維系秩序的努力之間,起到了某種溝通連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的縱向管理體制的斷裂,基層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法律服務行業準入路徑,然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法學畢業生正在不斷進入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中國律師業“后備軍”的訓練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來源很雜,如從公檢法司退休或離崗人員、也有因司法行政機關改革而剝離出來的人、還有各鄉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學法律業務者,總之,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地的風俗情況,但法律知識沒有律師那么豐富,因為鄉村司法中的案件類型有限,而知識從來都是在使用中記憶的,這也注定了他們在中級以上法院缺少對他們提品的消費主體。他們與糾紛發生地近,就決定了他們對案件的社會結構很熟悉,加上法庭調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潛在激勵,他們知道配合審判員向當事人做工作,當然審判員也會向他們透露案件處理的可能情況,法律工作者通過對當事人案件結果的分析換取當事人同審判員的合作,而合作的預期結果的實現又增強了他們在鄉村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地位和特有優勢。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與法院的良好關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過訴訟過程中的交往逐漸覺得此人“辦事認真踏實”、“不亂來”、“真懂法律”和“能夠幫助做當事人工作”等等感覺上。 [4]尤其是當法律的規定與當事人自己的認識不一致時,對法律規定的“語義轉換”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覺承擔起來,當事人一般會信任自己花錢請的法律工作者,這為審判員適用法律減輕很大的阻力。總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審判員在法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調解)建立起一種交換共生的關系,這種關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師的樣態

“黑律師”指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沒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反復從事有償訴訟的人,其應當歸屬于有償的公民人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公民人可以是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體之廣、特征之多和關系之雜決定了很難對有償的公民人進行合理的類型區分,只是“黑律師”的唯利特性決定了其較其他有償的公民人更市場化和經濟性。

“黑律師”所占的法律服務市場份額很小,這可能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力度有關,也有可能和“黑律師”的社會關系、營銷策略、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黑律師”既可能與審判員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換和共生關系,也可能只是因為熟悉業務、“聽話”、“不亂來”而被法院許可成為人。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費形成了一個“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職業與政府管理機關之間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職業層級系統的日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就被來自縣、鄉鎮政府和村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職業者需要共同來開發鄉村的法律服務市場。 [5]

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日益市場化、高漲化,法律服務動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務內容日益程序化、技術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團體的規范依據,在法律服務市場中“自生自滅”,如果不是其擁有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們就等于一群有償的公民人。因此,有償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地域性、階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訴訟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法律助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和職業監管體系內對其進行合法的規范和合理的引導,使其成為遵守法律規定和內化職業操守的法律服務者。

【注釋】

[1]蘇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1期。

[2]王亞新:《農村法律服務問題實證研究(一)》,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3期。

[3]劉思達著:《割據的邏輯——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生態分析》,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104-105頁。

第5篇

一、律師的樣態

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是律師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職業道德。然而,律師還應當規訓當事人,成為司法過濾或篩選或屏蔽因負氣、尋仇、聽人教唆等無效訴訟的一道設置,負有實現溝通審判者與訴訟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機制要求和社會責任。 [1]

這是對律師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攜手開發法律服務市場的,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戰場,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競爭非常激烈,在有些鄉村法律服務中,律師敗下陣來,只是保留著刑事自訴這類案件的壟斷權。因此,在鄉村社會中,人身傷害糾紛一旦咨詢了律師,這個案件的性質往往從民事侵權變為刑事犯罪,這兩種性質不同案件收費差價巨大,而當事人進行刑事自訴,常常會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當事人訴民事侵權就可以缺席審理。

律師的特征在于法律規定熟悉、專項業務熟練、法言法語擅長、服務費用較高和空間距離較遠。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最低層級在縣城,因此律師離糾紛發生地相對較遠,尤其是律師來自所設立層級越高就對案件的社會結構越陌生,無論從時間、空間和精力上都不會對審判人員處理案件起到“聽話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來自層級高的律師對法官智識的挑戰也會使法官“捉襟見肘”;精通法律、業務熟練和收費較高就決定了律師一定要滿足當事人找其服務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只會要求律師代為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因此,律師不會有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的動力,但不排除在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改變服務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語擅長,這是在能動司法環境下,基層司法予以重點批判的現象,而這恰恰可以作為律師區別于其他法律服務者的特征,從而形成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但當事人聽不懂就會去找審判員求解釋,“語義和語用轉化”的活落在了法庭頭上而律師卻坐享其成。

總之,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律師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糾紛解決中向人民法庭“卸責”的多樣性和隨時性,對于案件的判決律師的作用很大,但判決恰恰不是當前司法終結實體的積極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樣態

在我國鄉村,存在著兩種法律工作者,一種是鄉鎮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另一種是只向縣司法局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私人執業者。由于司法助理員需要在鄉鎮承擔繁重的綜治維穩工作而無瑕提供法律服務,而且財政經費的不足和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其喪失了提供法律服務的動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銷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場運行原理在農村地域開辟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他們的出現表明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使鄉村社會出現了新的職業分化或進行著社會分工深化。

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這種主體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體現為回應某些新的社會需求,而且在作為公共物品的國家處理糾紛的制度和民間通過自行解決糾紛而形成或維系秩序的努力之間,起到了某種溝通連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的縱向管理體制的斷裂,基層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法律服務行業準入路徑,然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法學畢業生正在不斷進入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中國律師業“后備軍”的訓練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來源很雜,如從公檢法司退休或離崗人員、也有因司法行政機關改革而剝離出來的人、還有各鄉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學法律業務者,總之,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地的風俗情況,但法律知識沒有律師那么豐富,因為鄉村司法中的案件類型有限,而知識從來都是在使用中記憶的,這也注定了他們在中級以上法院缺少對他們提品的消費主體。他們與糾紛發生地近,就決定了他們對案件的社會結構很熟悉,加上法庭調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潛在激勵,他們知道配合審判員向當事人做工作,當然審判員也會向他們透露案件處理的可能情況,法律工作者通過對當事人案件結果的分析換取當事人同審判員的合作,而合作的預期結果的實現又增強了他們在鄉村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地位和特有優勢。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與法院的良好關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過訴訟過程中的交往逐漸覺得此人“辦事認真踏實”、“不亂來”、“真懂法律”和“能夠幫助做當事人工作”等等感覺上。 [4]尤其是當法律的規定與當事人自己的認識不一致時,對法律規定的“語義轉換”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覺承擔起來,當事人一般會信任自己花錢請的法律工作者,這為審判員適用法律減輕很大的阻力。總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審判員在法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調解)建立起一種交換共生的關系,這種關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師的樣態

“黑律師”指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沒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反復從事有償訴訟的人,其應當歸屬于有償的公民人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公民人可以是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體之廣、特征之多和關系之雜決定了很難對有償的公民人進行合理的類型區分,只是“黑律師”的唯利特性決定了其較其他有償的公民人更市場化和經濟性。

“黑律師”所占的法律服務市場份額很小,這可能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力度有關,也有可能和“黑律師”的社會關系、營銷策略、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黑律師”既可能與審判員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換和共生關系,也可能只是因為熟悉業務、“聽話”、“不亂來”而被法院許可成為人。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費形成了一個“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職業與政府管理機關之間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職業層級系統的日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就被來自縣、鄉鎮政府和村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職業者需要共同來開發鄉村的法律服務市場。 [5]

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日益市場化、高漲化,法律服務動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務內容日益程序化、技術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團體的規范依據,在法律服務市場中“自生自滅”,如果不是其擁有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們就等于一群有償的公民人。因此,有償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地域性、階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訴訟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法律助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和職業監管體系內對其進行合法的規范和合理的引導,使其成為遵守法律規定和內化職業操守的法律服務者。

 

【注釋】

[1]蘇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1期。

[2]王亞新:《農村法律服務問題實證研究(一)》,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3期。

[3]劉思達著:《割據的邏輯——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生態分析》,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104-105頁。

第6篇

一、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

筆者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應由法律援助的性質決定。法律援助最初由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等基于道義或者良心為窮人提供法律幫助,再到律師自發地根據職業道德要求加入其中,最后由國家責任取代了個人責任。因此,法律援助發展史其實就是國家責任回歸史。通過法律援助,為公民提供訴諸法律、尋求救濟并獲得公正審判機會,被視為國家職能重要內容之一。由國家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法律幫助,這是現代法律援助制度一項標志性特征。許多國家通過立法明確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一項法定權利,這也被《世界人權宣言》等聯合國有關文件所認可。因此,法律援質就是政府責任,這是包括民主制度確立、經濟水平提高、社會思潮影響與法律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所決定的。《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作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主要體現在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經費支持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上。具體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在我國主要集中在兩類群體上:一類是公職人員,包括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和具有公職身份的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應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另一類是非公職人員,主要是不具公職身份的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應法律援助機構代表國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法律服務是專業人員利用專門知識為當事人等提供的一種技能。作為非公職的法律服務人員,其提供法律服務是以預期獲得報酬為前提;而公民獲得法律服務,就如同獲得實物商品,也理應支付相應對價。這類法律服務應該遵循的是有償原則。而作為公職人員,承擔法律援助是職務行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就不應該遵循有償原則。因此,作為為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提供報酬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其性質應根據提供人員的身份來決定,作為公職人員的辦案補貼,是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費用支出補貼,只包括付出成本,不含智力服務費用;作為非公職人員的辦案補貼,是政府付給法律服務人員的服務薪酬,包括辦案費用支出和智力服務費用。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不應包含智力服務費用的理由是:《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但是該規定并不排除智力服務費用。因此,對于非公職法律服務人員來說,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是基于與政府之間的法律服務合同,應遵循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既然市場法律服務包含了智力服務費用,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也應包含智力服務費用。同時筆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該是律師的義務。理由是:一是社會律師是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核心是等價有償。社會律師不屬于財政供養人員,他們是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而獲取報酬,從而獲得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因此,作為民事主體,其行為具有一個本質特征——對價性,即以自己的勞動或服務在市場中進行等價交換,以換取勞動報酬③。就此而言,國家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是不適合的,超出了其作為市場主體應承擔的義務范疇。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由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是國家在目前人力、物力、財力等稀缺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權宜之舉,充分考慮到律師可以利用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具有相對優勢④。目前,我國財力、物力和人力已今非昔比,已經具備了對法律援助義務重新合理分配的條件。二是責任義務不可轉移性。任何一個主體都不能任意轉移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社會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并非完全出自其自愿,因此出現律師法律援助積極性不高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的現象。三是以職業特性或職業倫理作為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比較牽強。雖然律師的社會公共責任是律師安身立命的根本之一,不能放棄對社會公共責任的追求,但是不能以公共責任這一職業倫理而要求律師承擔過多社會責任,就像醫生沒有為窮人免費提供醫療的義務,教師沒有為貧困學生免費提供教育的義務。

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在制定標準、制定主體及發放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

(一)辦案補貼標準整體偏低。從全國來看,2013年平均辦案補貼為479元/案⑤。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認為法律援助是律師義務。有些地方法律援助管理人員認為,既然《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律師義務,因此,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應該是無償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承擔法律援助責任的主體——國家,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結果導致一些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敷衍了事。一些律師事務所委派執業年限較短、資歷較淺的律師從事刑事法律援助。他們在經驗、能力方面的欠缺決定了援助的質量不高。另一方面,即使律師愿意承擔法律援助義務,費用的嚴重不足也制約了律師的辦案質量。二是辦案補貼僅僅是辦案成本的補助。認為只須對案件承辦人員因為辦理案件所支付費用的補償,不包含承辦人員為之所付出的勞務和智力服務費用。即使是也僅僅考慮成本,按照最低標準計算。目前的律師管理體制,社會律師成為市場化競爭主體,不僅國家沒有為其支付任何工資和補貼,而且在執業中要向國家繳納稅收,同時,還要自行承擔各項費用。有些律師為了將自己“損失”最小化,只能盡量減少援助工作的步驟和時間,其結果只能是犧牲了援助案件的質量與效果。另外,還要承擔與其收益完全不對等的風險,導致一些律師不愿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營利合法化的具體規范起源于天職的“職業”義務觀⑥。社會律師從事刑事法律援助需要時間、精力、物質、專業等成本的大量付出,沒有基本對價的回報,僅僅靠道德和責任的支撐,法律援助事業很難獲得長足發展。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從全國來看,2013年法律援助經費才16億⑦,人均不足1.3元。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仍然存在較大缺口。

(二)辦案補貼制定不規范。一是制定主體不規范。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由各省司法廳和財政廳聯合制定。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是由地市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辦案補貼標準,甚至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自行制定補貼標準。而有些司法行政部門由于經費緊張,就盡可能壓低辦案補貼標準。二是制定程序不規范。《法律援助條例》要求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成本確定補貼標準。但很多地方在制定辦案補貼標準時,并沒有認真核算當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僅僅是參考其他財力相當地區的補貼標準,或者在往年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造成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與辦案成本嚴重背離。三是調整不及時。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從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就沒有調整過,因為地方財政核撥的法律援助經費也從來沒有調整過。

(三)辦案補貼支付不規范。一是發放不及時。辦案補貼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已是公認的問題。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辦案規程》的要求,承辦人員在結案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支付辦案補貼,但是實踐中,經常存在拖欠辦案補貼的現象。有的是因為經費緊張,等到財政經費到位后統一發放;也有的是法律援助管理人員圖方便,一定時間才統一發一次辦案補貼。二是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能領取補貼。工資改革以后,對發放津補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人事、審計部門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也屬于津補貼,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對公職承辦人員發放辦案補貼被認定為違規發放,輕則退款,重則黨紀、政紀處分。因此,公職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產生的費用只能用票據報銷,但有部分費用無法獲取票據,如通訊費、餐費等,造成他們倒貼成本辦理案件。以致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愿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將案件指派給社會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人員辦理。由于律師資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縣域律師較為匱乏,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盡如人意。三是辦案補貼政策簡單僵化。目前采取低標準包干補貼的現象非常普遍,且常常不能及時兌現,四是發放審核標準缺失。辦案補貼的發放是基于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提供了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但由于目前沒有一個可操作性的法律援助服務標準,審核人員要認定一項法律服務是否符合標準難度較大。結果只能是承辦人員按規定提交了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機構就必須支付辦案補貼。這也是造成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的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

(一)確定法律援助國家責任。一是加快《法律援助法》立法進程。在《法律援助法》中明確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等價有償、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吸引鼓勵社會律師積極參與到法律援助活動。以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同類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為依據,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適當確定律師智力服務費用,科學合理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二是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政府財政撥款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中央要明文各地建立起法律援助經費最低保障機制,即規定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經費保障標準,并形成自然增長制度,逐年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要求專款專用,并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審計機制。同時,積極鼓勵社會捐贈,建立和完善社會捐贈法律援助經費補充渠道。將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的法律援助經費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經費體系,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統一支配,將分散的法律援助經費統一起來。允許和鼓勵設區市設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鼓勵企業為法律援助基金捐款,并對捐款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拓寬社會捐資來源。

(二)完善公職法律援助律師制度。在現有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基礎上,建立一支素質高、業務精、戰斗力強的公職法律援助律師隊伍。一是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職責。應包括:承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核;收集、反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況,針對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提高公職法律援助律師待遇,提高公職法律援助律師隊伍素質,從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對于訴訟中的權利與義務,公職法律援助律師應當與一般律師相同。鑒于公職法律援助律師是國家工職人員,其行使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應當具有自己的獨特性。三是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辦案補貼。應當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能夠領取辦案補貼,但由于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屬于職務行為,因此,辦案補貼只能是辦案支出成本的補償。考慮到有些成本很難用票據報銷,可以沿用之前采用的辦案成本包干制,由管理機關按照當地辦理法律援助的平均成本,確定辦案補貼標準。

(三)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定程序。一是規范制定主體。《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也就是說地市和縣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是無權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制定標準,有助于提高標準的權威性和科學性,有利于標準的執行。二是建立科學的成本調查制度。《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因此,在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時,應該掌握不同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為了確保數據的科學性和真實性,應當建立法律援助辦案成本調查制度,由辦案補貼制定機關定期委托統計調查機構進行統計,在此基礎上,科學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同時制定不同區域標準。由于辦案補貼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制定,往往同一省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也是千差萬別,因此,應當科學劃分區域標準。三是定期調整。《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都是在不斷變化的,應定期對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進行科學的調整,使其不斷適應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以保持辦案補貼標準的科學性。

(四)加強法律援助質量控制。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是法律援助制度成敗的關鍵,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生命線。因此,建立完善的質量監控體系,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應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要加強監管。完善法律援助質量標準體系、加強日常監督和開展集中質量檢查。二要強化監督。設立法律援助監督員,邀請部分受援人、社會團體、社會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作為志愿者,對法律援助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監督。三要建立獎懲機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對投訴進行認真查處,對查證屬實的,依照《法律援助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懲處。建立案件質量獎懲體系,讓優秀案件承辦人員得到褒獎,對于不稱職的律師進行相應的懲處。四要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從民法的角度來說,辯護律師的不稱職行為是一種失職行為。對于因這種失職行為造成的損害,被告有權主張民事損害賠償⑧。一方面是對受援人的損失進行彌補,另一方面也是對律師的一個懲戒,有助于督促辯護律師在參與法律援助活動中盡職盡責。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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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盧學英,金國華.法律職業共同體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

培養具有“整體性思維"的卓越法律人才 何煉紅

一、傳統教育模式下法律思維面臨的挑戰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法律規則及其邏輯是法律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程序公正則是法律思維重要的特性。注重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是法學教育的傳統,教師往往通過課堂教學傳授學生法律知識,引導學生從邏輯意義和法律規范的視角對問題進行思考。這種法學教育過分關注對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授和法律技能的培養,忽視向學生進行個人價值觀和職業倫理的教育,也就是法治精神的熏陶。法律課程的學習過程,教師和學生往往關注于法律條文的適用,而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的探尋;往往執著于對具體觀點進行論辯,卻忽略了系統考慮其存在的法律背景和社會環境。在常見的案例教學中,往往忽視訓練學生對法律涉及的“社會后果或道德影響”進行分析和反思,“常常迫使學生把他們的正義和公平感受從他們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原理的要件中分離出來”。這樣一種思維,對其今后的職業生涯也將產生不利影響。例如,2011年9月21日,湖南郴州桂陽縣農民李清售賣假羊毛衫,從中獲利不過一萬元,卻被內蒙古鄂爾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天價罰金”不僅使本案的罰金造成“空判”,更是讓公眾產生質疑。如此高標準的保護與我國當下的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是否相符合?顯然,此案的判決并未產生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可見,孤立地進行法律邏輯思維,一旦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的需求發生沖突,律師或法官往往置自己于“無人地帶”。他們也許會冷靜地進行法律分析,卻忽略了他們作為法律人所應具有的倫理道德和社會責任。目前,大多數法學院校過分關注傳授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以提升個人在生活或工作中的競爭優勢。但是,當學生知識的發展和作為一個法律人所應具有的倫理道德修養和社會責任之間脫節,也將帶來嚴重的弊端。由此導致的后果是,傳統法學教育培養出的法科學子盡管應試能力不俗,但能動司法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不夠,不少人甚至成為司法敗類。商業化的法律服務、官僚化的法院工作,法學教育科學化的趨勢要求,以往所追求的為公眾利益獻身為宗旨的律師所具有的政治家思想正趨向墮落與迷失。

二、整體性思維:卓越計劃下法學教育理念的轉型

整體性思維來源于高等教育領域的復雜性思維理念,作為一種新的科學探究方式,它是在反思和統攝近現代簡單性思維形成的,強調不以孤立和封閉的方式來把握對象,而是通過聯系背景和綜觀全體來把握認識對象的方法。引入到法學教育領域,法律人的“整體性思維”,主要是強調站在戰略的高度對法律問題和法律現象進行系統的思考,在分析問題時具有開闊的視野,善于全方位思考問題。這是由法律不僅具有規范性而且具有社會性決定的。法律人不能僅僅根據現行法律進行思考,而應該從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出發,運用多學科的知識,綜合地、全方位地系統考察法律現象。

“整體性思維”的培養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時應貫徹的一個重要理念。因為,“卓越”之標準,意味著我們培養的不只是技能型人才,而應是法律領域未來的精英和領導者。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國為促進本國的經濟社會發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具有濃厚的公共政策色彩。法學教育應為學生提供創造性思考的社會實踐機會,以開發學生未來的卓越法律人才天賦。特別是應當啟發學生結合中西文化的差異來探索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善于反思基本知識技能、法律制度建設和社會積極變遷之間的關聯,要有推動社會變革和發展的膽識和勇氣。只有具備整體性思維的法律人才,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履行應有的職業責任與社會擔當。

注重法律思維的傳統教育也許可以培養法律工匠,卻難以培養出引領社會發展潮流的律政精英。我們的法律工作者還沒有普遍意識到在法律改革領域應當扮演的重要角色,當處理法律個案時,不大考慮法律體系如何完善、如何促進社會的福祉、當今社會如何發揮法律人和法律職業的積極影響等深遠而有意義的話題。因此,“法律思維”也許只要求學生關注解剖、分析和重建錯綜復雜的法律事實與規則,“整體性思維”則進一步要學生系統考慮決策和行動帶給一個社會整體的影響。尤其是當事人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發生沖突時,就需要對法律與社會進行辯證地思考,承認地區差異、文化多元和個體發展的需要,反思決策的后果以及對其他人產生的影響。可見,整體性思維的培養并不排斥法律知識和技能,在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時,法律思維仍然舉足輕重、不可或缺、不可替代。整體性思維的訓練必須有嫻熟的法律知識背景為基礎,否則是空中樓閣。我們只是不主張把法律知識和技能作為孤立的教學內容,教條性地遵循某一固定的邏輯思維指向,而是要訓練學生知識開放、多維度、系統地思考問題。因此,在卓越人才培養計劃下,倡導“整體性思維”的培養,這一理念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傳統的案例教學或診所式教學目標,是法學教育理念的發展和創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整體性思維”的培養途徑

(一)強調知識教育與心智教育有機融合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必須強調知識技能與精神信仰的有機融合與和諧發展,主張“身”、“心”、“靈”三個維度的均衡發展。大學教育的立足點和歸宿點是人,應當在最廣泛的意義上塑造全面發展的人,促使受教育者在人格方面得到最充分的完善。教育的目的不應該只是灌輸知識,當知識與人類價值觀和對其他人的仁慈情感隔離時,它將變得冷漠抽象且具有破壞性。正如Richard Zitrin所言,當法學院在訓練年輕人的“法律思維”時,也要提醒他們,應當像人類一樣思考。不只是在真空中理解法律規則,更有可能成為一個優秀律師。為了在真實的法律世界中得以生存,并獲得成功與快樂,法律學生也需要陶冶他們的“心靈”。要讓學生在自主真實的環境中,充分發揮創造力,教育學生成為具有批判思維、行動理智,同時具有道德責任和社會正義感的法律人。

(二)把實踐環節作為大學教育的支點

實踐性是高等教育的本質屬性。在高等教育特別是法學領域,應當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學生“整體性思維”的培養計劃,并將其有效運用到教育培養的各個環節之中。學校開展實踐性教學的目的,是讓學生在大學教育階段受到角色化的知識熏陶和思維訓練,從而有利于挖掘與開發學生的個人價值,并幫助學生在今后的職業實踐語境下應用這些價值。強調學生實務技能的訓練,并不是要求在學校教育階段就完成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使之在畢業走上工作崗位的時候能夠立即勝任工作的需要,如果將這個要求作為高校學生的培養目標,必然使高等教育蛻變為職業教育,在提高學生操作能力的時髦口號下犧牲創新能力的培養――這將是中國高等教育的悲哀!

實踐性教學有多種模式。在法學教育領域,組織學生參加法律志愿者服務是訓練其整體性思維、提高其綜合素養的一種有效途徑。學生們通過參與志愿者公益性活動,學生既可以發揮其專業優勢,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還可以幫助學生開發其個人價值,強化其應有的社會責任感。例如,筆者曾指導大學生開展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為主題的志愿者服務。這一活動,要求學生對某歷史文化名城進行實地考察和調研,以揭示該地區在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存在的問題。通過檢索分析,撰寫相關的法律文書,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申請專利和商標注冊。大家通過系統分析、綜合思考,提出該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的戰略規劃,并呈交相關主管部門供其決策參考。通過這一綜合性的社會實踐過程,學生們不僅學會了從法律層面進行制度反思,在實務中鍛煉職業技能,更重要的是學會了從戰略的高度進行分析和規劃,實現了法律思維向整體性思維的轉型。

總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有優秀的個人品質,才會踐行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需要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有效地處理問題;需要有整體性思維和戰略眼光,才能推動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高等學校人才培養應貫徹“整體性思維”教育理念,通過把實踐環節作為大學教育的支點,“在行動中評價專業實踐”,培育出未來社會的精英。

社區法律服務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的功能及其實現 唐東楚

如何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是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面臨的重要課題。我們認為不管是從我國目前的國情、社情需要,還是從法學教育和法律從業的“全球化”來看,社區法律服務對于我國卓越法律人才的社會責任感、實踐能力、創新精神等培養,均具有基礎性作用。

一、社會責任感培養

自1904年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提出大學要以社會服務為己任以來,社會服務已經成為現代大學繼教學、科研之外的“第三職能”。當今,英美等國的社區法律服務與社區學院教育發展得如火如荼,即便是注重思辨和理論教學的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等,也都將法學教育的目光轉向社會服務和法律診所運動。我國司法部2002年出臺了《關于加強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曾明確指出“把律師隊伍、公證員隊伍、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法律援助隊伍和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有機地組織起來,共同促進社區法律服務事業的發展。”同時,司法部還于2004年至2009年啟動實施了中加法律援助和社區法律服務項目。

當代中國社區的發展,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傳統意義上的“單位人”日益成為現代生活中的“社區人”,城市社區初具規模,農村社區已現雛形。社區是民眾的“家”,民眾是社會的“根”。法律學生來自社區,法律工作的對象住在社區,法學教育當然不能忽視社區法律服務。年輕學生正處人生價值觀的形成階段,其對人l生的思考和對社會的關注,往往離不開自己最為熟悉的社區環境。不光是高等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要重視社區法律服務,即便是高等法學教育的招生,也要重視社區服務,以便為人才培養“打提前量”。不少西方國家的大學招生,不僅要看考試成績、看創新潛能和領導資質(leadership quality),而且要看有無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s):“比如說幫助窮人、幫助老人、環保運動等等,還有到非常貧困甚至危險的第三世界國家去做義務工,因為這表明了年輕人對社會的一種承諾”。卓越法律“人才”,要先成“人”,再成“才”。社區法律服務對于法律學生的人本意識、民本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培養,以及對于學生的“成人、成才”,具有根部性的基礎作用。

二、實踐能力培養

康德認為,實踐教育一般包含“技能、世故和道德性”三個方面,而且從嚴格意義上說,道德性教育才是真正的實踐教育。社區法律服務,不僅可以培養和塑造品格(即道德性),而且可以鍛煉學生對法律的操作(即技能),以及將技能施之于人的藝術(即世故)。法律的“臨床”或“診所”,不一定必須在法庭和法院,也可以在社區。美國的法學院在探索法律臨床教學法方面,曾經成功地探索了把課堂教學和法律工作實踐相結合的“合作教育法”,或者“法學院一法律診所一公眾利益律師事務所”的綜合體。“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務這個概念經常被引申為非教學活動的外延和地區性結構的擴張,如合作性擴展服務(Cooperative Extension Service)、大規模的醫學中心、終生學習計劃、社會經濟發展和其他為專門滿足公共需要而設計的特殊活動。”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與社區法律服務結合的有益借鑒。我國目前法律學生的就業渠道狹窄,主要集中在公檢法、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以及部分高校、公司企業的法務等。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空白的創業現狀,與我國法律職業的體系不完備和我國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不明等是密不可分的。社區法律服務對于未來律師、調解員和社會工作者等職業的就業和創業,都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比如,美國ADR(Ah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社會化或者公司化運作,通過調解或者ADR謀生正在成為美國法學院學生就業和創業的新途徑。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國法律學生未來就業和創業的新模式。

三、創新能力培養

卓越法律人才的一個基本素養,就是要有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而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的培養,離不開社區法律服務這種開放性、全程性、主動性、體悟性和基礎性的實踐應用活動。

首先是服務理念的創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的社區法律服務不能僅限于公益案件,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制宣傳、接訪調解、法律援助這“三大塊”。這種法律服務應當本著公益服務和非盈利的目的,但可以是有償的。我國目前的社區法律服務,還主要停留在“政府推動”的層面,沒有明確將法學院系的學生作為社區法律服務的主體,缺少“民間推動”的理念和舉措。可以探討由服務雙方協商收費或者免費的模式,要改變單純的“政府推進模式”為政府、社會的“二元推進模式”,或者完全的“社會推進模式”,要從“人本”的角度來發展社區法律服務。這樣,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社區法律服務互動的經費支持、長效機制和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次是服務制度的創新。社區法律服務的制度創新涉及方方面面,但關鍵是要做到經常化和規范化,即常規化:一是法律診所和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的掛靠模式,當前主要由三種,即“內掛式”、“外掛式”(掛靠律師所、法律服務所或者基層司法所)和“合作式”,三者各有優劣和實效;二是法學師生對社區進行法律服務的指標考核和績效評估,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之《社區服務指南――第5部分:法律服務》的基礎上,需要建立體系化的法律師生服務社區的項目導向機制、合作管理機制、考評激勵機制和反饋保障機制;三是要借鑒美國關于社區生活瑣事的立法,比如噪音、寵物限養、門前衛生等的“皮毛法律”。比如美國《新噪音防治法》規定,無論是狗叫、過大的電視音響還是汽車的鳴叫,都不得連續超過3分鐘,違規三次就將被罰款525―2625美元。同時還要完善與社區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各項法律。

如果把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比喻成“植大樹”的話,職業化、國際化、應用型復合型好比是高大的軀干和繁茂的枝葉,相對法院檢察院或律所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而言,社區法律服務就好比大樹的“根須”。雖然沒有法院、檢察院、律所實習那樣職業化和“高端化”,但如果離開了日常的社區法律服務,就沒有法律人才培養走向“卓越”的基礎,所以要充分挖掘和發揮社區法律服務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社會責任感、實踐能力、創新精神等方面的“根部培養”作用。

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 毛俊響

國際治理的規則之治要求,任何國家、國際組織、跨國公司和個人都必須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基礎上決策與行動,并以此為依據來確定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解決它們之間的爭端與糾紛。因此,無論是從宏觀角度還是微觀角度來講,培養精通國際規則的卓越法律人才都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勢所趨。正是因為如此,教育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應實行分類培養,其中之一就是培養“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途徑和模式取決于該類人才的功能定位。根據我國對外開放的宏觀要求和當前社會發展的微觀需求,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應當類型化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國際法律規則制定的參與者

國際立法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國際利益分配背后的真正決定因素還是國際立法者之間的實力對比。盡管如此,發展中國家缺乏既精通外語又有很深國際法造詣的卓越法律人才也是影響和制約其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重要原因。歷史證明,小國也有外交。代表國家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外交人才的個人魅力、外交技巧、法律素養、語言溝通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規則制定結果。

當前,中國正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到國際秩序的形成和建構、國際規則的制定和適用之中。中國在嚴格遵循現有的合理的國際經濟和法律秩序的同時,也應努力推動國際經濟和國際規則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轉變。中國不僅要遵循國際規則,還要積極參與國際游戲規則的制定。這就要求我國的法學教育要培養出能參與國際游戲規則制定國際型法律人才。該類人才不僅要掌握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法條和訴訟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規則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政治、經濟、科技、歷史、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傳統等背景。

(二)國際法律理論變革的引領者

當前,國際法理論研究的話語權主要被西方學者所掌握。國際法學者的理論研究成果盡管不能直接成為國際法規則從而對各國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對于促進國際法的發展和變革有著重要作用。在國際立法活動方面,專門從事國際法編纂和發展的國際機構,如國際法委員會、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等,在制定國際條約草案時非常重視國家實踐和國際法學家的理論學說。在國際司法活動方面,國際法學家的理論學說往往成為國際法庭裁判的重要說理依據。

法律理論研究始終要契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中國目前正在處于和平發展和崛起的關鍵時期,面臨著許多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國際法問題,需要中國國際法學者提出適應中國和平發展和崛起的有特色的國際法理論,從而建立既系統承載國際法學話語體系的基本要素又充分展現當代國際法和國際法學中的中國特色、中國風格和中國氣派或中國印跡的中國國際法學話語體系。因此,中國需要加緊培養掌握國際法學理論研究話語權的具有國際水平的理論研究人才,讓他們引領國際法律理論變革潮流,改變我國國際法理論研究落后于歐美國際法學界的局面,推動國際法治進程并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

(三)全球公共事務管理的決策者

21世紀下半葉以來,以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為代表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逐漸成為全球公共事務的重要管理主體。中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又是世界人口大國。但中國公民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任職從而參與全球公共事務管理卻處于“人數少、比例小、地位低”的狀況,這與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很不相稱。因為語言、法律專業素養等原因,我國在國際組織中任職的法律人才不多,能夠完全勝任國際組織法律事務的專家更少。這削弱了中國在國際組織中的話語權和參與全球公共事務方面的能力,最終可能對中國國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參與全球公共事務不一定都需要法律人才,在一定情況下,還需要經濟類、行政管理類高級人才。但是,隨著國際經濟組織數量的增長和強制性管轄權范圍的擴大,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熟悉并善于利用現有國際法律、慣例,能在國際組織中為中國掌握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主動權的高級法律人才更加緊缺。因此,我們應該大力培養并向國際組織輸送大量能夠勝任全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的國際化人才,特別是法律人才,增加中國人在國際組織決策層的數量,擴大中國在參與全球公共事務管理方面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四)涉外法律糾紛的裁決者

經濟全球化條件下,許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在中國法院展開,這對我國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審判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對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內法、外國法的正確適用,涉及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司法協助各環節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要求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人員具有深厚的國際法理論功底。同時,經濟全球化和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不僅會大大增加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而且還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增加辦案難度。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審判活動中審判人員不僅要嚴格依法辦案,而且要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相銜接。既要熟悉WTO規則,又要熟悉中國法律和相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既要掌握國際經貿航運知識,又要有較高的外語水平;既要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又要具有較強的辦案能力和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培養、選拔大批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充實到審判隊伍中,進一步提升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質量,為涉外民商事活動營造公正、良好的司法環境。

(五)涉外法律服務的提供者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中國涉外法律服務市場發展了深刻的變化,機遇和挑戰并存。中國將不可避免地出現與其他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爭端,這就需要國際法律專家提供準確的專家論證意見,以幫助中國政府在貿易爭端中采取正確的法律對策。隨著中國實施“走出去”戰略,中國企業成了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最大的受害者。海外涉訴企業迫切需要熟悉國際貿易規則和外國貿易法律規則的律師為其提供風險調查、商業調查、訴訟等法律服務。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漸對外開放,中國律師將愈來愈多地面對外國同行的競爭。

盡管中國涉外法律服務市場處于蓬勃發展的狀態,但是在涉外法律服務市場上,真正能從事涉外經貿法律業務的中國律師事務所和中國律師為數極少。幾乎沒有一個中國律師事務所或中國律師能從頭至尾獨立承擔一起反傾銷訴訟,通常需要聘用歐美律師事務所或專門律師合作或協助辦案,而且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門出面聯系海外律師。這既不利于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也不利于維護我國涉外法律服務市場的獨立性。因此,經濟全球化和法律服務貿易的發展對我國法學人才需求發生了變化。我們一定要加緊培養復合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特別是融WTO法律、經貿知識和嫻熟的外語技能于一身的法律服務人才,在國家間貿易爭端、企業海外貿易訴訟案件中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以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

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的上述五項功能定位強調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與法律職業的統一和整合,強調法律人才培養應立足高起點、高標準,表明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本質上仍然是一種融合職業素養價值觀和理論素養價值觀的應用型人才。我國應緊緊圍繞上述五項功能定位,進一步變革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培養方法、培養內容,走內涵式發展和中外聯合辦學相結合的道路,培養復合型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為我國實施對外開放和“走出去”戰略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韓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法學教育面臨的挑戰[J].法學雜志,2011(3):17―22.

[2]劉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養的問題[J].法律科學,2011(2):195―200.

[3]曾令良中國國際法學話語體系的當代構建[J].中國社會科學,2011(2):35―41.

[4]閻亞林.談“入世”與現代法律人才培養[J].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3):208.

第8篇

我國法律援助參與者具有多樣性、廣泛性的特點

我國法律援助參與者主體多樣性和廣泛性的特點是由我國目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的現狀和特點決定的。首先,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我國的人口數量較大,法律援助對象眾多,并且公民法律普及的程度不高,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

法律援助對象不僅要求得到專業的訴訟和辯護,也需要得到專業的法律咨詢,非訴訟的法律事務的指導和等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另一方面,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缺少,全國注冊的執業律師不到13萬人,平均每一萬人不足一名律師。同時,律師分布不均衡,70%左右的律師集中在大中城市,只有30%的律師在為農村服務。基層法律工作者作為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人員正是為了彌補律師數量上的不足和分布的不均衡應運而生的,目前全國基層法律工作者也僅有10萬人左右。法律服務從業者的數量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需求。

因此,在我國,社會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法律援助供給能力不足的矛盾將長期存在,需要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法牽援助工作中來 ,共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其次,法律援助服務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資源成本。從降低和節約人力資源成本出發,應該對不同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項配置不同援助人力資源,合理調配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參與者的力量,為有不同需求的法律援助對象服務,實現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的最充分地發揮,防止人力資源的浪費,也是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有效途徑。

基于上述原因,在法律援助參與者的范圍和對象上,我國的法律法規作出了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方面通過《 刑事訴訟法》、《 律師法》、《 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司法部《關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確定了由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社會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同組成的義務主體;另一方面對其他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靈活的、倡導性的規定。《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一些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也對此作出了規定。如《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 法律援助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活動存在的問題

經費困難。除個別經編制部門批準的法律援助組織外,其他社會組織基本上沒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設在各社會團體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站點情況相對好一些。這些站點雖然沒有專項經費支持,但是由于其設在各社會團體內部,其辦公經費一般都會從其所屬部門開支。但是這些組織能利用的辦公經費有限,所以其業務活動受到很大影響,有的形同虛設,很少開展活動。與上述組織相比,民間組織則困難更大,它們沒有正常穩定的經費來源,有些組織因爭取到境外資金而成立,后因為境外資金收縮或停止而遇到了生存困難。

社會法律援助組織人員的身份不明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較為艱難。社會法律援助組織中具有律師資格的工作人員由于受到執業場所的限制不能取得法律服務執業證書,他們在法律援助活動中的身份經常受到質疑,得不到法院、仲裁機構的相應支持,在協調處理糾紛及辦案取證等等活動中,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也受到許多限制。由于經費及專業服務資質等原因,社會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范圍很窄,與法律援助機構的受理案件范圍很多是相同的,沒有成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補充。

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目前,對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還缺乏具體的規定,針對社會組織踴躍但無序地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的情況,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門已經開始關注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情況。但是目前僅僅是與經其批準設立的組織保持著經常性的工作聯系;而對未經其審查、批準成立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可以說是基本上不了解其從事法律援助活動方面的具體情/,!/況,更談不上管理和監督。收費問題仍然存在。僅從了解到的情況看,曾經發生有些社會組織因法律服務方面的收費引起糾紛被投訴到司法行政部門的情況。

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定位思考不夠。主要表現在:一是雖然掛了法律援助牌子,但工作仍處在權益維護的老模式上,對怎樣開展法律援助思考不夠;二是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視為維護社團成員利益的渠道,在工作開展中因依賴政府法律援助而失去 自治品格 ;三是致力于建立一套與政府法律援助相仿的工作體制 ,獨立于政府外開展的卻是與政府法律援助重合的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履行職能的主動性和效率有待提高。是否能夠切實有效地為困難群眾提供及時、 便捷、 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資源使用效率的高低,都與法律援助機構職能發揮的好壞有十分密切的關系。一些法律援助機構重辦案輕管理,疏于履行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職責,影響了整個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

如何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

明確參與法律援助的指導思想

我們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目標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形成合力,努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對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監督和管理,我們要堅持:社會法律援助組織與政府法律援助協調互補;多元化發展;不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嚴格保證質量。在此基礎上,我們應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以社會法律援助組織自律為主的內部治理機制。為保證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務,對社會組織要實行準入制度,明確監管的標準和責任。

加強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責任

立法 方面,加大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體系。首先要求中央政府對外加大對國際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和交流力度,把握世界各國法律援助的發展趨勢和成熟經驗,對內則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結合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實踐,制定詳細的統一標準和規范性指導文件,形成以《 條例》 為基礎,各種配套法律、法規為輔,相互銜接,多層次、綜合性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確保法律援助事業協調有序發展。對于地方各級政府而言,則應依據《條例》并結合本行政區域財政、法制狀況,制定符合本地特點的具體實施標準,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援助細則,并隨著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時做相應調整,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向中央政府提出立法建議,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權利真正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資金方面,加大資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首先,必須加大國家財政撥款數額,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其次,建立政府性法律援助基金。從實踐上看,這種基金是一個很有發展潛質的資金籌集途徑。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法律援助政府性基金可采用以下籌集方式:一是每年由政府從律師行業收取的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法律援助機構,用做法律援助經費;二是從福利彩票、募捐扶貧濟困等各項公用資金中提取法律援助基金;三是政府將部分罰沒款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基金;四是依法收取應由受援人承擔的合理費用,同時從敗訴的非受援方交納的訴訟費用中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法律援助基金。

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監督。加強對法律援助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法律援助實施主體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工作紀律,明確法律援助轉移支付專項經費專款專用,定期予以監督檢查。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要加強考核,無論是辦案數量還是辦案質量都應達到一定標準,對于能力素質不達標的人員要堅決調離法律援助隊伍。

加強培訓和信息交流,注重專業特色,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服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動員、挖掘具有“維權性質”的社團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橫向延展覆蓋觸角。

吸納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法律援助,更好地維護困難群體合法權益,是法律援助事業深入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通過對法律援助受眾人群和服務實施主體分析發現,工、青、婦、殘、老等社團組織工作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其社團成員的合法權益,其機構具有的維權特性與法律援助為困難群眾依法維權的本質高度契合,且具有周密的組織網絡體系,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穩定,如果能夠參與到法律援助中來,則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有益補充。

發展專業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完善維權網絡,活躍工作局面。

充分吸收社會律師作為志愿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律師激勵機制。截至 2013 年 11月,全國共有 28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行了法律援助條例,其中僅安徽、福建、江蘇等 12 個省份規定“對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此,一是要繼續擴大激勵機制的覆蓋范圍,在其余的省份中建立獎勵和表彰的激勵機制,以提升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同時,激勵機制應當以義務和職責的形式明確化,具體到條文表述中宜規定為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突出強調 :請記住我站域名“應當”二字,更有利于保障激勵機制的有效實現。

二是要增強激勵機制的含金量。激勵機制的實現形式主要為獎勵和表彰。一方面,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成績突出的律師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大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表彰力度,加強對先進典型、先進事跡的學習、宣傳,通過授予榮譽、提高社會美譽度的方式來增強廣大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豪感和內心動力,激發其熱情和積極性。

積極吸納院校學生為志愿者從事法律援助活動。各地區可以與當地大學法學院合作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組織在校學生到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社會組織參與接待咨詢、承辦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成為了學生們的“實踐課堂”,既為法律援助帶來活力,也儲備了人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張小秀 鄧金華)

參考資料:

1、宮曉冰: 《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北京: 中國方正出版社,20__ 年,第 3 頁。

第9篇

公民訴訟相對于律師訴訟而言,共同構成了目前我國的整個訴訟制度。從它的發展歷史來看,公民訴訟一直處于非正式狀態,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制度,但我們仍可以從我國訴訟制度的演變歷史中發現一些普通公民參與訴訟的痕跡。

我國出現訴訟人的歷史可追溯到奴隸制社會。當時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由于嚴格等級制度的存在,貴族在發生爭訟時自己不能直接參與,而是派遣自己的訴訟人進行,該些訴訟人不是專門的職業人員,而是貴族能言善辯的臣下。這些人是作為貴族的替身看待的,當時有哪一方辯論失敗則處罰相應人的情形。進入封建社會直至近代,被稱作“刀筆吏”和“訟師”的民間訴訟人或辯護人逐漸普遍,幾乎成為一種固定的職業,但由于他們的行為存在的“挑詞架訟”、擾亂司法管理秩序的情況,并危及封建王朝的統治權威,因此一直未被法律所認可,相反,歷代都有一些“刀筆吏”和“訟師”被送官治罪甚至遭處死的典故。在法律上認可訴訟人是到元朝之后,明、清兩代亦有因襲。元朝法律規定,官員以及年老疾患者的親人、家屬可在特定的家事訴訟中出庭訴訟。此立法的原意在于維護官民等級制度,但也有體恤弱者的一面,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二、我國目前階段存在公民訴訟的原因

公民訴訟的存在,在于其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律制度上許可公民訴訟的存在源于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內涵。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有權參與國家各項管理,公民參與訴訟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利的表現形式;而人民司法的一貫提法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我國司法訴訟對于民眾參與的開放性,公民訴訟是其應有的題中之義。

其次,公民訴訟能夠基本滿足相對我國變革前簡單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需要。從建國以來一直到80年代中前期的計劃經濟制度下,我國的社會生活關系和經濟、政治關系都相應的明確和簡單,法律關系基本停留在傳統狀態,所涉的訴訟案件的領域十分狹窄,法律的專業化以及法律實踐人員的專業化都不是急迫的問題,從當時的實踐來看,公民作為人也是基本能夠適應當時訴訟的要求的。

再次,專業律師在質量和數量上仍不能滿足需求。律師制度經過建國前后的幾番沉浮,后律師制度恢復后的一段時期內從業人員相對較少,不能夠滿足訴訟實踐的需要,而訴訟事務的非專業狀況也使得訴訟參與人對于律師的需求沒有強烈的愿望。由于公民人一般都是當事人的親朋鄰友,進行訴訟也比較方便,同時這種關系也有助于通過案件的審理起到教育周圍人群以及宣傳法制的作用。因此,公民訴訟的存在緩解了訴訟當事人對于訴訟幫助的需求矛盾。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點是,傳統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是公民訴訟存在的關鍵因素。我國的司法體制在實踐中強化了大陸法系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強調法院在查明事實、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職權,在訴訟中當事人只需要消極地配合法院的訴訟指導,其自身的舉證、辯論并不是最后裁判結果的決定因素,因此,由公民人參與訴訟與律師訴訟在很多情況下不存在什么區別。

三、 公民訴訟在目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盡管公民訴訟的存在具有一些制度上的合理性,但隨著“我國社會在政治、經濟各領域的變革,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越來越豐富,社會的分工也越來越細致和復雜;司法訴訟模式完成了從超職權主義向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并重轉變;律師制度亦順應社會的需要逐步完善起來”等一系列制度和事實上的變化,公民訴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在實踐中的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并引發了一些問題。

1、經濟利益驅動違法,實踐中冒充律師收取費用訴訟的黑律師、土律師大量出現。三大訴訟法對公民人的資格都有較寬的范圍,按照其規定,幾乎任何一個理智正常的個人都可以成為公民人(除法律援助案件對援助人有一定限制外),造成一些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很容易以公民人的身份參與訴訟而向當事人收取報酬。前些年的實踐也反映了這樣一個問題:以訴訟為業的“黑律師”、“土律師”群體在全國各地出現。這些沒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普通公民“挑詞架訟、胡亂收費、騙取錢財、干擾司法審判”,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引起了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司法部曾于1990-1992年間幾次發文明確只有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才能向社會提供有償的訴訟服務,但由于實踐中缺少制度化的具體措施配套,相應的管理也沒有到位,使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公民訴訟問題屢禁不止。

2、素質不高,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社會生活的變化使得現代法律關系具有高度的復雜性,訴訟的進行則更需要高度的技巧,由于公民人一般不是法律專業人員或者很少實際接觸訴訟事務,因此其對于訴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認識以及對具體訴訟程序的把握與律師相比有著較大的差距,而這種差距在最后的訴訟結果產生上往往有著很重要的影響。從司法實踐中也可以發現,許多案件的敗訴方并不一定是在實體上沒有理由,其敗訴可能就是因為不合格的訴訟人沒有盡到職責。

3、分割了法律服務市場,使法律服務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加劇。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雖規定“不得以公民形式向社會提供有償的法律服務”,但由于該規定缺乏落實的具體舉措而形同空文。公民人的有償法律服務破壞了法律服務市場嚴格準入的制度,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競爭的無序狀態。同時,由于公民擔任訴訟人時不必承擔任何管理費用和稅費,因此在實踐中除公民人進行收費外,出現了律師、法律工作者或公司法律顧問按本行業收費標準收費而以公民個人名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情況,加劇了公民訴訟問題的復雜性和法律服務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狀態。

四、完善公民訴訟制度的若干建議

1、明確擔任公民訴訟人應當具備的資格,并劃分公民作為訴訟人可以進入的訴訟程序范圍。

盡管在這一問題上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是首先應當考慮的問題,但保障當事人最基本權利的實現、確保司法訴訟順利進行是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因此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公民人的資格作出一定的限制是有必要的。

首先,以普通人具備的法定要求為基礎,明確公民人應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得與委托人在委托事項上存在利益沖突;不得與對方當事人存在共同利益;不得雙方等。

其次、除了根據訴訟特性的需要外,對各訴訟程序中可以擔任公民人的人員含義進行統一明確的界定。現行的各訴訟法對于公民人的規定中都使用了類似“近親屬”、“親友”、“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社會團體”等語義模糊的詞匯,該些詞匯在語義上的不確定使得法律規定形同虛設;而即使是同一詞語,各訴訟法中的解釋也有不同,如在目前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對于近親屬的范圍界定與刑訴法的規定是不同的。此外,一些法條中存在的含義或標準不明確的規定(如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中都允許有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進行訴訟,但法條中沒有對何種條件可以許可未作規定)則將標準進一步明確。目前法律的修訂工作中,這樣一些技術型的工作完全是可以做到的。

再次,明確不得擔任公民人的除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是可以參照的范例。對此,筆者認為以下人員不得擔任公民人應予確定,包括:刑罰(包括緩刑)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員;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受案法院的人民陪審員。除此,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是否可以擔任公民人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筆者認為,外國籍人是否給予訴訟方面的國民待遇應按照對等原則處理;對于無國籍人,目前應規定不得擔任人,將來則可視我國司法的開放程度以及管理方便與否再作確定。此外,港澳臺等地區居民是否可以個人名義他人訴訟也是一個在實踐中急需確定的問題,對此筆者的觀點是肯定的。

最后,應按案件類別的不同區分公民人可進入的范圍。對此問題,應作進一步的研究。公民人是否可以進入任何一種訴訟(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是否可以進入任何一個審級(一審、二審),都是今后訴訟法修訂時應當明確的。從目前來看,法律援助案件排除公民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因為它確保了柔弱群體在遭遇法律訴訟時得到最好的幫助。

2、建立公民訴訟的登記制度,確定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公民人進行行政登記和管理。公民訴訟在現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對訴訟制度產生了一些負面的影響,除了在立法上進行規范之外,加強行政管理是一個有效的途徑。

目前的司法行政部門對于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還局限于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其雖然對公民訴訟中假冒律師的行為擁有法定的處罰權,但對未假冒律師的公民進行的訴訟則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江蘇省在此方面的制度建設值得借鑒。在現有的立法框架下,江蘇省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廳聯合了關于規范公民接受委托參與訴訟的有關規定。確立了以司法審查和行政登記為兩個重點的雙重管理體制,并在各地方建立了公民訴訟的行政登記制度。如金壇市明確“對公民無償從事訴訟或者辯護業務的,應當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登記審批”。在這里,強調的是公民人在訴訟前需經登記的程序,這里的登記并非許可,只具有一般的程式意義。但該登記卻有助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公民訴訟情況的掌握,有利于其管理和規范公民訴訟領域出現的違法現象。為方便當事人計,建議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專門的官員常駐法院負責行政登記和審核工作。

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或法院進行相應審查后,對于某些以訴訟為常業、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直接目的的公民人(包括目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以公民為名行謀利之實的情況),一旦確證,可認定其為非法經營進行相應處罰。如果該公民人有志于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可教育其通過相應的考試、考核,取得執業證書,合法地從事訴訟活動。對于一些非法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則要堅決整頓打擊。

由于目前法律沒有授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公民訴訟以管理和處罰的權力,因此相應的立法修改也是該制度確立的必須配套。

3、完善訴訟程序規則,落實司法審查權

根據現各訴訟法規定,法院除了對法律上已規定不得擔任公民人的人員得拒絕其外,法院的審查權只限于形式上審查文件是否完備。同樣,由于“不合格公民人”審查標準在法律規定上的缺失,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無法真正落實。

筆者認為,從立法設置對公民訴訟進行司法審查為保障司法公正和當事人根本權利的目的來看,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對申請訴訟的公民加以審查:

(1)公民人詳細的身份證明及其與當事人關系的相關材料。要求公民人出具詳細的個人身份證明、與委托人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已經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材料等,并明確不合格人的標準,從而最終確定公民人是否具有擔任人的資格。

(2)對委托其他公民擔任人的當事人本人進行相關告知制度。在案件審理前將委托公民人的法律后果告知當事人本人,確認公民人的行為將對其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讓其明確公民人可代表其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訴訟權利,明確公民應屬于無償;同時明確公民人因活動中重大過錯造成被人損失的,被人有權要求賠償等。

(3)賦予訴訟對方當事人異議權。設立這一權利的基點在于當事人對于自身利益的關切。從實踐中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對于公民人走后門、收買法官等意見最大的是訴訟中的對方當事人,因此,設置對方當事人的異議權將有助于發現不合格的公民人。當然異議的提出必須佐有相應的證據,遵循一定的程序。

(4)確定人民法院對于否定公民作為訴訟人的決定為不可上訴之事項,但可參照回避申請決定的處理設置同級法院復議程序,對于堅持委托被拒絕之相關公民作為人的當事人,應明確告知其法律規定,如果該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則應當積極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4、加強公民人權利行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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