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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發的民間融資活動,它主要在城鄉主體間直接發生的一種自發的、互助的信用行為。它如一把雙刃劍,有助于企業發展的同時,因缺乏監管也蘊含著巨大的風險。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激增,糾紛訴至法院后,案件審理和執行難度加大,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在地方經濟加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因受國家利率政策變化及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影響,民間借貸更趨活躍,呈現出借貸規模擴張化、借貸用途多樣化的特點。
據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調查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正處于階段性活躍時期,估計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占當地銀行貸款的20%。 這一估算是根據抽樣調查,從資金介入方和貸出方雙向測算并相互驗證而得的,是該時點上存續的債券債務關系的借貸余額。據悉,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已于2010年建立了溫州民間借貸交易活躍指數監測,該項監測以溫州市近1000家融資中介的1300多個銀行賬戶為樣本根據抽樣調查,定期采集這些賬戶的資金交易。從監測結果來看,2010年以來五個季度的賬戶交易額分別為208億元、327億元、262億元、335億元和396億元,規模總體呈增加態勢。其中,2011年一季度的交易量是上年平均的1.8倍。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認為,在社會資金總體趨緊的背景下,短期墊資需求增加,社會資金拆借鏈條延長,轉手環節變多,“空轉”而沒有進入實質領域的民間借貸資金有所增加,當前社會融資中介市場的資金鏈脆弱性日益上升。在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由于缺乏監管、主體風險意識不足等因素的共同制約,因此而產生的糾紛日益普遍。
一、當前民間借貸的形式及基本特點
現有銀行體系很難全面滿足廣大中小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生產生活的資金需求,民間借貸必然具有廣闊的市場。隨著商業銀行體制改革和金融創新的深化,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了信貸風險管理,對信用度較低的小企業提高授信門檻或提高抵押及擔保比例,使這些企業和個人融資成本提高。另一方面,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農村居民缺乏有效資產擔保,“三農”貸款受到限制。一旦小企業和農戶有資金需求,即將眼光投向資金富裕的工商業主、親戚、朋友、同學等,形成民間借貸。目前,溫州各類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寄售行、典當行、舊貨調劑行等共1000多家,其中部分機構假借經營之名,違規辦理墊資業務,收取高額傭金和利息。
當前,還有相當一部分民間資本專門進行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和轉貼現,即少數規模較大又掌握較多貨幣資金的企業對需融入資金的持票人進行貼現,只要貼現利率高出其存款利率即可買入票據。同時只要貼現利率低于其存款利率,又可將票據轉出,從中賺取差價獲利。
在國家對產能過剩和需要調控的行業如房地產業等緊縮信貸后,嚴格的貸款條件使這些行業的企業難以得到急需的資金支持,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來源,客觀上誘發了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機構的發展。同時,帶有明顯洗錢目的的民間借貸的比重也逐漸增多。
從溫州市的現實情況看,民間借貸活動相當頻繁,是一種非常普遍和有效的融資方式。其活躍與發展,基本同步于地方經濟的逐步推進,具有量大、息高、手續簡便等特點。
1.總量大
民間借貸隱蔽性較強,對其資金周轉總量尚沒有精確測算辦法,只能在某些地域范圍內進行深入調查和盡可能了解的基礎上,對該地區范圍內的總量做出一個初步估計。據被抽取的60家企業樣本中,43家企業發生過民間借貸行為,占71.7%,借入總金額4273.6萬元,單家企業民間借貸最低余額2.6萬元,最高400萬元,平均余額為99萬余元。抽取的100戶個人樣本中,87戶有過民間借貸的經歷,占87%,借入總金額421.3萬元,單筆借貸余額5萬-100萬元不等,平均余額20萬元。
2.利率高
民間借貸利率主要是受地方資金供求狀況所決定,在經濟活躍時期較經濟平穩或疲軟時高。此外,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對民間借貸利率影響甚大,如2008年以來,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調整影響,信貸政策放松,民間借貸利率相應有所下降;反之信貸收緊時,民間借貸利率也隨之上漲。2010年以來,溫州市民間借貸利率有小幅走高的趨勢,一、二季度民間借貸加權平均利率分別為13.2%、13.4%,比2009年末分別提高0.46、0.59個百分點。借貸雙方利息約定大部分高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貸款利率的2倍,年利率集中在10%至15%之間,甚至有40%以上的,存在事實的高利貸現象。
3.手續便
相對銀行的借貸手續,民間借貸適應了民間資金需求“短、頻、快”的特點,手續簡單快捷。部分親友和關系緊密客戶之間的民間借貸,因相互間了解與信任,仍采用口頭承諾的借用形式,或一般只需寫張借條,注明期限利率,找一個中間人作證明即可。部分的民間借貸雙方訂立有書面協議,且協議內容較為完備,包括如借貸雙方姓名、金額、利率、期限等要素,若通過中介者達成的借貸行為,還會訂立擔保協議。被調查的60戶企業均有正式的借貸合同,雖然條款相對簡單。被調查的100戶個人112筆借貸中,無任何借貸協議的32筆,占總借貸筆數的28.6%,有簡單借條的75筆,占總借貸筆數的67%,有正式借貸協議的僅5筆,占總借貸筆數的4.4%。
4.糾紛多
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同時,民間借貸重點流向中小企業。據調查,100戶樣本中,規模靠后的30家企業存在民間借貸現象,后10家企業基本靠民間借貸來維持正常的資金流動,向民間借貸2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不下6家。這些企業規模較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大力向個人及民間機構舉債是這一類企業生存發展的主要手段。在2011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宏觀經濟調控的雙重打擊,一些小的企業資金鏈斷裂,隨之江浙等地一大批借貸糾紛出現,并呈現涉案標的大,矛盾突出、執行難度大的特點。
二、民間融資的合法性分析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對財產權的理解,應當既包括公民對財產的所有權,也包括公民對財產的使用權。我國《民法通則》也特別指出公民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使用、處分的權利。因此公民對財產使用權的行使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財產權確立的意義之一在于使公民獲得了對自己財產的自治權。資金作為公民財產的主要形式,理應由公民自由支配。我國《合同法》亦承認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確認,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有效的民間借貸。因此,從憲法精神和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出發,民間融資并不屬于違法融資。
我國目前對民間融資管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刑法》和行政法規《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簡稱《取締辦法》)。《刑法》中確認了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并未對這種行為劃定范圍,難以適應對非法融資行為進行規制的客觀要求。《取締辦法》雖然將未經金融管理機關批準而從事的融資行為認定為非法融資行為,但是缺乏法律這—位階來連接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取締辦法》這一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民間非法融資實行限制或剝奪就缺乏完整的法律規定。
因此,從法律規范位階的角度分析,民間融資的合法性問題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民間融資的存在具有合憲性,從民法的意思自治看,它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并受到《合同法》的保護;第二,無任何法律(狹義的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第三,未經批準的融資行為屬于非法融資這一規定來自于行政法規,其效力相對弱化。因此,由立法機關制定民間融資法律制度顯得十分迫切。
三、民間借貸市場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中小民營企業和群眾的資金需求,彌補了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的空白,在解決廣泛存在的貸款難問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民間借貸的發生與發展缺乏法律的有效管控,從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近年來產生的糾紛也不斷增多,有的甚至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對一定區域經濟金融運行帶來不利影響。
1.從法律主體上分析
(1)加重企業財務負擔,擠壓利潤空間。許多企業或個體戶從民間所借資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較高,高出銀行同期利率數倍。企業高息負債后,財務負擔進一步加重,收益率比較低的企業容易形成資金使用的惡性循環,影響企業今后的健康發展。
(2)無法有效保障債權人權益,風險補償機制尚不健全。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債務人如果不按時償還貸款,債權人很難通過正常的法律手段追回損失,而且沒有完善的保險機制對債權人的損失進行補償。
2.從法律監管上分析
(1)削弱了貨幣政策執行力度,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
大量的民間融資活動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資金體外循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一是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根據我國利率政策在一定區間內浮動,而民間借貸利率是根據資金市場供求關系,由借貸雙方自發制定的,由于民間借貸大都發生在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取資金的情況下,因此利率水平通常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二是影響國家信貸政策的實施。民間借貸具有盲目性、隨意性、自發性、隱蔽性等特點,不受各種政策法規的限制,只注重利益,不注意投向與社會效益,資金流向往往偏離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效果。
(2)民間借貸的無序發展,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首先,民間借貸的存在直接減少了銀行資金來源,加劇了金融機構的存款競爭,提高了銀行吸收存款的難度。其次,借款人總是想方設法歸還高息貸款本息,而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則能拖就拖能欠就欠,加劇了銀行信貸資產的風險,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民間借貸監督制約機制缺失,資金風險不易規避
由于民間借貸不規范,資金所有者無法對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監督,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容易引發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使資金到期無法歸還。
3.從法律糾紛上分析
(1)滋生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由于民間借貸手續不規范,部分采取白條的形式,擔保簡單,并且在借款期限的掌握上人為因素較大,不能合理確定借款周期,一旦借款人因天災人禍等原因不能按時歸還,有可能釀成不穩定因素,甚至發生刑事案件。
(2)高利貸較為普遍
據調查,目前的民間借貸利率大部分高于2-4倍基準貸款利率,有的甚至高達月息7%,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高利貸認定標準,不在司法保護范圍之內。而由于金融產品供給不足,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得不到解決,少數企業不得不通過借新債還舊債、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維持運轉;城鄉居民急需不可預測的生活性借款時,在出借資金者的選擇上余地不大,利率不是首先考慮因素,只要能解決燃眉之急就行,在資金周轉不靈情形下,從而引發債務危機。
(3)借貸“陷阱”現象突出
有在借貸時故意為對方設下圈套,以致引發大量的糾紛。一是玩“文字”游戲。如甲向乙借款5000元,為乙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乙5000元。”在發生糾紛時,甲稱是乙欠其5000元,在乙還款時所出具,由于乙給他寫的借據丟失,因此他才為乙寫了收條。二是玩“數字”游戲。出借人借款時在金額前后故意留下空隙,雙方借條簽字后,再在金額前后添加數字,使借款金額巨變。三是“偷梁換柱”。在向他人借款時,借機離開現場,讓他人代自己寫借條,爾后以不是自己筆跡為由拒絕還款。
(4)借款人故意逃債
有的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為躲避債權人追討,在發生糾紛時便消失的無影無蹤。在溫州市法院系統2009年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二分之一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只能制度審理和判決并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也無從查找可供執行財產,權利人的債權長期難以實現,成為法院執行難案件新的增長點。
四、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
1.誠信缺失是糾紛產生的最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個人征信系統包括的交通、通信等相關信息數據尚處于不斷建設之中,社會信用體系不夠完善,民間借貸只能依據相互間的信任和雙方間的某種既定社會關系作出選擇,缺乏理性。現實中,很大一部分糾紛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但由于現實需要和投機及賭徒心理支配,又大量借貸。這種情況在個別暴利和投機行業中比較明顯。如前期的房地產業利潤驚人,很多人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舉債進入,在2010年國家對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后,矛盾糾紛得以顯現。有的房地產建筑開發企業,對利息多少不問,只要能借到錢“,反正只有賺錢,才能還,賺不到,他拿我也沒辦法!”種種因素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混亂不堪,糾紛直至訴訟案件頻發。
2.唯利是圖的投機思想是根本原因
在現有的投資渠道不暢、投資產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的民間資本在高息引誘下涌進借貸市場,這些出借人貪圖暴利,只考慮高額利潤,不顧一切地向當事人放款,根本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在審判實踐中,有為數不少的當事人根本不去過問借款人的情況,他們只關心利息多少,多長時間結一次利息等等。特別是周圍個別人通過放貸一夜暴富的“示范”作用,更刺激他們的沖動,暴利迷住他們的眼睛,最后導致本息都得不到受償的結局。
3.借貸風險意識不強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會執行嚴格的貸前、貸時、貸后“三查”制度,審查借貸方的經營、誠信等情況,而民間借貸出借人缺乏金融風險意識,也不具備審查的專業手段,如未通過法律、中介機構或即使設定擔保、抵押不足以清償,在不了解借貸方經營前景的情況下,也盲目出借。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實現,特別是在借貸方惡意逃貸情況下,即使法院強制執行也很難執行到位。
五、完善民間借貸市場的法律對策
作為一種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有其邏輯合理性和客觀必然性,是整個金融活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民間借貸行為的不規范對正規金融和實體經濟產生了重要影響。民間借貸有問題,又為民間所需。因此,強化和完善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是我國經濟發展刻不容緩的任務。
1.創新金融理財產品,疏通民間資金出口
完善我國的金融投資體系,針對不同公眾投資者的風險收益偏好而設計多種投融資金融產品。同時,健全股權融資私募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分流到民間融資市場并進行股權融資,或者是股權與債券的混合融資,以提高其整個社會的股權融資的比例,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其別是儲蓄替代型的低風險金融產品,包括貨幣市場基金、保本基金、債券等。實際上,中國居民儲蓄主要用來提供防養老、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功能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一,如果要對這一部分儲蓄進行分流,不能鼓勵其從事高風險的投資,因此必須要提供相應的金融產品來滿足他們的這種低風險的投資需求。
2.拓寬融資渠道,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
我國目前的社會融資結構直接融資比例過低,社會投融資過多依賴銀行貸款。一方面,商業銀行需要向企業提供大量的流動資金貸款,而相當部分流動資金貸款被作為企業鋪底資金長期占用。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還承擔著向企業投資項目提供大量中長期資本性投入的任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市場風險極易轉化為金融風險。融資結構單一將導致整個經濟運行的不平衡。因此只有規范民間融資,開拓銀行以外的各種融資渠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資本金不足、銀行貸款困難的問題。應當利用市場經濟成熟的做法,用疏導的辦法解決民間融資問題,制定靈活的信貸政策引導商業銀行設立小額信貸部和批準一些小額信貸組織專門做小額信貸業務,推動小額信貸市場的發展。同時允許成立小型的民間借貸機構,如農民和城市居民自發組織的信用合作社、資金富裕的企業或個人組織的貸款協會、資金經紀人等,借此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為社會底層服務的信息成本優勢和交易費用優勢。
3.強化監管,把民間借貸納入到金融監測和監管體系中
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普遍存在且有逐漸擴大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讓民間借貸按規矩辦事、按規定操作,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同時職能部門應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引導,既給以地位,也受規矩約束。
首先要設立監測和監管機構專門從事民間借貸中介的監測和監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監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再次,建立自下而上的民間借貸登記制度。賦予被登記業務主體合法地位,對每一筆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方、交易金額、利率、期限等進行詳細的登記,將民間借貸的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來,在制定貨幣信貸政策時充分考慮民間借貸的影響,降低民間借貸對貨幣信貸政策實施效果的影響。
4.加強立法,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給予民間借貸以合法地位
從立法設計的角度看,對于民間借貸行為,建立全面規制的法律體系不但比較困難,也沒有多大必要,世界范圍內的這種立法范例迄今極為少見。因此,規制民間借貸的立法不宜選擇全面規制的路徑,而應當采取重點規制的路徑,即只需要在多樣的民間借貸中確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規制即可。根據這樣的思路,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體系應當是一般性規制與專門性規制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在多層次的立法體系下,根據借貸行為、借貸主體及借貸目的等不同因素,采用由普通法律、相關主體法律及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進行分別規制的模式。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結構和法制現狀,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重點規制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所進行的商事性借貸,主要包括對借貸主體的準入、借貸利率、借貸地域等加以規范。對于一般性的民間借貸即那些非專門性的私人借貸,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對其它人的利益產生影響,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規范即可,無需引入過多的國家干預,也不需要再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定。
民間借貸在小額或小范圍金融活動中具有交易費用優勢,因此有必要對民間借貸這一非正式的金融制度進行重新審視,并重新調整國家對民間借貸的政策。相對已存在多年的民間借貸現象,尤其國外在此領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國相關立法和法制建設還較為落后。如美國為了規范民間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頒布了《聯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專門的信用社全國管理局,此外還有日本的《賃金法》、中國香港地區的《放貸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幾條司法解釋。它們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承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了。央行雖然早在2008年就著手起草了《放貸人條例》,試圖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將所謂的“地下錢莊”陽光化,但歷經前后4次修改,《放貸人條例》依然未能通過,民間借貸依舊無序運轉,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利率管制、稅款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嚴格界定什么是非法的民間融資行為,什么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同時,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嚴厲打擊高利貸活動和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對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和銀行表外業務的全面監測和有效監管,妥善處理企業資金鏈斷裂事件,防止風險擴散蔓延。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這為我國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指明了前進的方向和道路。過去十年,我國資本市場無論是在廣度還是寬度上,都有長足進步。我國一直實施的“金融抑制”戰略,即政府主動地、有意識地對金融市場進行全方位的介入,在一定時期保證了國家對資金價格的有效引導,促進了實體產業的發展,但其在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中卻存在消極作用,對長期經濟增長有負面影響。因此,我國金融體系應導向“金融深化”路徑,逐步減少國家對金融市場價格的控制,鼓勵更多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重視“非正規金融”的積極作用。“非正規金融”也稱民間金融,其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但其存在的合法性、無序性、利息計算方式等方面存在著許多問題。筆者認為,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對于緩解融資權與政府規制權之間的矛盾、防治民間融資風險、維護金融秩序以及解決“用錢荒”、促進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課題組:“民間借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載《金融縱橫》2011年第6期.
[2]李 存:“民間借貸在公法領域的法律問題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19期.
民間借貸融資金融社會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及規定之間存在的相互沖突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一種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歸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會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很明顯,《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是采取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和無息推定原則上。民間借貸既然是借貸合同的一種形式,就應該準用金融借貸的有關規定,然而實踐中卻不是如此。
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但民間借貸的實踐己經發生了太多的變化,原來的規定早已經是捉襟見肘,為了能夠滿足現實的需要對相應的規定進行修改己經是當務之急,從長遠來看應該制定《民間借貸法》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糾紛的主要形式
在民間大量閑置資金的背景下,巨額資金的所有者為了自身利益不斷嘗試為資金尋找出路。除了傳統的投資途徑外是否還有可以拓展的空間,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額的回報之路,民間借貸長期存在的原因及其與“非法集資”、“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廠這些都是我們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在現實中的糾紛
1、合同的名稱
親戚朋友之間的借款,應當出具什么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合同名稱雖然不是認定合同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有影響的、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征的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容易產生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后”還款,如“一年后”還款。“一年后”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后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后”還款。盡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
3、合同的主體
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主要是指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建議
民間借貸對于吸收社會閑散資金以緩解銀行資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決公民之間生活和生產中遇到的臨時性的資金困難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應盡快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制度,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加快民間借貸立法
針對我國現階段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的問題,結合民間借貸的特點,制訂一部規范并能適應其發展的《放貸人條例》。
2、規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不一定采用書面形式。但是鑒于民間借貸隨意性的特點,如果在對方翻臉不認賬或者因約定不明發生借款糾紛時,法院是無法認定借款關系事實的。例如,在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借款人何時返還借款,實踐中有兩種情形容易發生糾紛:一種是借款人提前還款,另一種是逾期還款。
四、結論
民間借貸行為由來已久,從產生到現在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民間借貸從傳統型向現代型轉化,突破原有的形式展現出新的特點。無可置疑,民間借貸在民間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間借貸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缺陷,使其難以突破發展的瓶頸;再加上國家對其監管上的疏漏,在現實中出現了“高利貸”“非法集資”等問題。本文意圖通過對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進行研究,探索民間借貸發展的理性之路。民間借貸是個深刻的社會問題,它的規范涉及法學、金融學和倫理學各方面的協調發展。《民間借貸法》的制定一定會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很好的制度環境,迎來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的共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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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 非法集資 社會不特定對象 非法占有目的 共同犯罪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案件層出不窮,且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而在這方面,浙江溫州這座曾以溫州模式而享譽世界的中國城市因為民間借貸引發的經濟糾紛、企業倒閉以及嚴重刑事犯罪問題而被推到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統計資料顯示,自2011年以來,僅僅一年多的時間,溫州地區至少有10名從事資金掮客行業的人自殺,200名以上企業主和放貸人回避出逃。2011年下半年以來,僅龍灣區一個區,因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800余家民間擔保、寄售行、投資公司等已基本停業,全區倒閉企業39家,企業主出逃41人,涉及資金43億元,放高利貸的放貸人出逃21人,涉及資金35.9億元。另據統計數據表明,2011年下半年至今,溫州市公安機關共立案偵查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105起,涉案金額128億元,涉案犯罪嫌疑人144名,目前已刑事拘留107人[1]。從最近溫州地區集中爆發的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的案況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這三類案件占據民間融資引發刑事案件之主體,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手段斂取巨額資金后,或因投資于高風險領域而嚴重虧損,或因揮霍而消耗殆盡,致使廣大民間投資者(貸款人)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不僅如此,還引發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和聚眾哄搶等暴力討債犯罪行為,對金融、經濟秩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了嚴重危害。因此,必須對民間借貸違法犯罪行為實施嚴厲的打擊,然而,司法機關在辦理因民間借貸引發的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面臨案件多,辦案壓力大,取證難,法律規定不具體等一系列問題,在定罪、量刑、涉案財產的處理等環節急需理論上的進一步明確和指導。有鑒于此,筆者以溫州地區為背景,綜合分析該地區司法機關在辦理因民間借貸引發的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定罪和量刑問題,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社會不特定對象的理解與界定問題
通常認為,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和集資詐騙犯罪兩種情形,這兩類犯罪行為有一個共同特征,那就是向社會公眾,亦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資金是否來源于社會不特定對象是非法集資行為與合法的民間借貸以及一般的詐騙犯罪行為相區分的一個重要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究應如何界定“不特定對象”就成為對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準確定罪和量刑的前提和基礎。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因對“何謂社會不特定對象”的界定不準,而將詐騙罪誤判為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或者將非法集資犯罪行為錯判為詐騙行為,甚至將合法的民間非正規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行為相混淆的例子并不鮮見[2]。
“社會不特定對象”是與“社會特定對象”相對應的概念,在司法實踐中,“社會不特定對象”一般是通過對“社會特定對象”進行排除的方式加以認定。“社會特定對象”是社會公眾中的一個特定范疇,我們可以通過很多標準將“社會特定對象”從社會公眾這樣一個坐標系中予以固定和明確,例如年齡標準、職業標準、地域標準、血緣關系標準等等,劃分標準不同,“社會特定對象”的范圍也會因之而產生差異。由此可見,“社會特定對象”是一個外延不確定,標準不明確的概念。在筆者看來,在對“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認定時,要跳出其范圍是否確定的思維定式,而應該從刑法規范的目的出發,考察具體案件中的劃分標準是否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基于此,筆者認為,作為非法集資犯罪構成要件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指行為人的集資行為不是針對特定對象,或者盡管表面上看是針對特定受害人而為,但行為人的主要目的在于聚集資金,至于集資對象之是否特定、人數之多寡在所不問。具體而言,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其一,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倘若行為人只以聚集資金為主要目的,不在乎獲取資金的渠道、來源,亦即資金來自何人之手并不重要,只要能吸收到自己手里即可。這種情況就可以認定為其吸收資金的對象是社會公眾。
其二,考察集資行為方式。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所面臨的對象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因而在行為方式上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向社會公眾散布集資信息,希望引起不特定人的注意,進而作出投資或貸款決策。向社會散布信息直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故意,至于最后“上鉤”的被害人人數之多寡,與行為人是否存在親朋關系,不影響行為性質的界定。是否向社會公眾散布信息是非法集資犯罪行為與合法民間借貸和普通詐騙罪相區分的重要標準,尤其是行為結果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是否向社會散布信息就成為它們之間相區別的關鍵要素。實踐中,很多犯罪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作案手段日趨隱蔽化,往往難以辨別其是否采取了向社會散布信息的行為方式。例如有的行為人雖然只將集資信息告知特定對象,但在其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接受集資信息的特定對象已將該信息傳播給范圍廣泛的社會不特定人員,信息受眾面很廣,并且最終的受害人也遠遠超出當初的特定對象,這種通過特定對象變相散布信息的情況符合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散布信息的方式。
其三,考察集資對象。社會不特定對象,在某種意義上等同于“社會陌生人”,也就是說,倘若行為人集資對象是自己的親朋好友或者其他熟知的人,就不能認定為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換言之,如果集資對象中的多數已突破行為人的親友熟人圈,就可以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總之,在認定集資行為是否針對社會不具體對象時,應該從以上幾個方面進行考察,只要滿足任何一個方面,就可以作出認定。《刑法》之所以規定非法集資犯罪行為針對的對象是社會公眾,主要基于如下考慮:首先,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具有擾亂金融秩序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行為人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往往通過虛假的投資信息或者故意夸大回報的方式吸引他人的注意,而行為人親朋熟友之外的社會公眾由于信息不對稱,再加上其投資風險意識的欠缺,很容易成為受害人。而特定對象如集資行為人的親朋熟友由于與行為人之間存在穩定的社會交往關系,在信息的獲取和甄別方面具有很大優勢,能夠對集資者的信用以及人品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并在此基礎上作出理性的投資決定,而且還可以對資金的去向和使用狀況實施有效的監督。其次,從危害后果看,如果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吸收存款行為,由于涉及的范圍有限,客觀上不會對金融秩序構成危害,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認定為合法的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受民法調整。倘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可直接定性為普通詐騙罪。只有針對社會公眾的大規模集資行為,才會產生連行為人本人都難以預料的巨大的危害性,一旦資金鏈斷裂,所波及的受害人不僅僅是投資者,甚至會引發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的動蕩,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引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等惡性暴力犯罪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不特定對象,也可以從行為人主觀上無法預測其集資行為可能輻射的范圍這方面進行界定。
二、集資詐騙行為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除非行為人主動交代其非法集資的目的就是將他人資金據為己有,或者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集資時就已經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就需要通過對行為人的經濟狀況、行為手段、后續表現以及集資款的使用、處置等方面的考察,推定行為人集資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事實推定既要依據所收集到的證據,又要根據經驗和邏輯,這就難免在不同訴訟環節不同辦案人員在認定具體案件上存在不同意見。另外,非法集資是一個動態持續過程,司法實踐中大量的非法集資案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交織在一起的,行為人一開始僅是單純的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但當其資金鏈斷裂,出現資不抵債時,便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對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進行認定就成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集資詐騙犯罪行為的一大難點。
根據現行《刑法》,集資詐騙罪的構成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為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成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其他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重要標準。所謂“非法占有目的”,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希望將集資款據為己有,將集資款置于行為人本人或本單位的實際控制之下,并且可以任意地使用和處分[3]。根據傳統刑法理論,非法占有實質上是想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實現行為人的不法所有[4]。在時間上表現為,行為人欲實現對集資款的永久控制;在權能上則表現為行為人對集資款原合法所有權的全面破壞。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上非法占有與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在內涵上存在很大差異,民法上的占有是一種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和管領的狀態,財產的占有狀態雖然在法律上有時具有所有權公示的效力,但是占有和所有仍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非法占有人并不一定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換言之,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僅強調占有人對財產的占有缺乏合法的權利基礎,至于是否存在將財產據為己有的目的,需要結合占有人的主觀心態進行認定。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對他人合法所有權的一種破壞,行為人的目的旨在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獨吞財產上的所有權益。此外,集資詐騙犯罪中的非法占有,是行為人實施非法集資行為的一種主觀上的追求,而并非對集資款的一種實際控制狀態,只有在犯罪既遂時,這種追求才能轉化為實際狀態。刑法要求某些財產犯罪的構成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旨在強調此類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以明確這類犯罪與其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關犯罪之間的界限。
關鍵詞:法律規制;市場監管;民間借貸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3-0-02
一、目前國家民間借貸市場發展情況與凸顯特性
1.民間借貸步入高等時期,其發生發展具備內生化特性
中國古代就有了民間借貸。在春秋時代就有放款套利的記錄,之后的每朝每代,一直都有民間借貸的存在。特別步入明清之后,其主流組織模式為票號、錢莊、典當行等。建國之后,盡管在計劃經濟階段長期設立了極度匯集且一致的國家銀行信用,可是人與人之間依舊存在自助型暫時少量金額貸款。上世紀80年代中期,東部沿海區域產生了個人錢莊、標會等民間融資通道。特別在鄰近浙江溫州地區,在中小級別企業設立及成長歷程中,民間借貸極其高漲。1997年發生東南亞金融風暴之后,民間借貸逐漸的遭到當局的嚴厲束縛,可是邁進新千年后,再一次的斷定了民間借貸的關鍵用途,在2005年國家贊許非公有資產挺進金融服務領域的同時,2010年國家激勵并指引民間資產挺進金融服務層面,民間信貸迎來第二輪發展高峰,變化成諸多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流模式。當前的民間借貸的進展已步入高等時期,完全改變了初等時期的暫時性、無組織性及散漫化特性,展現出交易上的持續性、有組織性、匯聚性和標準化特性。整體來說,民間借貸是隔離于規范化金融體系而自然發展的、受制于資本供需規則的、一種非規范式的資金往來事項,它的發生及成長有著內生化的特性,全部由市場資金供求兩方的意圖與合意來決定,可很快的順應及迎合民間投融資意向。
2.民間借貸資產供需兩高,其投資本體展現出多樣式特性
事實表明,僅靠標準金融不能迎合社會逐漸多樣性的投融資需要。國內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型企業一直很明顯的存在融資困難的問題,因為城鄉二元框架及正規金融偏向的原因,其難以迎來資本市場的直接籌資及銀行間接籌資的支撐,由于迫于生計壓力而開展民間借貸純屬是迫不得已。此外,2010年我國整合非國有資產金融策略進一步的引發了民間借貸事端,民眾薪水的火速飛漲直接擴大了民間借貸的市場供應。然而就資金需求層面而言,在全世界債務風暴持續劇烈的同時,國家經濟一直都遭遇其卑劣的擾亂,企業拓寬了做工的開支成本,原材料價格上漲,擴張了節能減排的難度。基于如此般的經濟運行態勢,資金稀缺,市場萎縮,中小企業直接面對著生存的窘境。
3.民間借貸風靡于互聯網經濟,其交易形式伴隨了智能化改變
近些年以來,民間借風靡于互聯網經濟,引發了常規的民間借貸事項的運轉地域被移植至互聯網平臺上。慢慢的,民間借貸便失去了其隱含性,一系列的交易證明、記賬、清算和交割等都要基于互聯網途徑來開展,借貸兩方以計算機平臺就可以達到借貸的行為,很快就能夠結束之間的交易。現在的互聯網借貸財產很多都用做單人初始階段的開創事業、短暫信用卡資金流轉或裝潢、采購等消費層面。盡管其貿易范疇受到定量的約束,可因為兩方可歸結為無擔保的信用借貸,所以大眾依舊很喜歡這種形式。拿人人貸來說,這是一種實名認證平臺,使用者能夠在此平臺上得到信用等級,提出借款要求;也可以通過該平臺將個人的閑散經費借給信用優良的人群。就其借貸審批及維護而言,此平臺在檢查信貸顧客時,應該要借款者給予身份證復印件,拿出信用報告、職業證明、學歷證書、結婚證明等,并根據自我的信用審批準則及方法,對借貸者開展信用風險剖析及信用等級評級,并以包含了貸前審查、貸中復審和貸后管束在內的自身風險管制系統的方式來掌控借貸過期違約的風險。平心而論,當前互聯網民間借貸在國內的進展還在初始時期,備受爭議。某些人把它稱作“互聯網版孟加拉農村銀行”,被確立為一種嶄新的金融形式;也有部分人指出,基于管束階段下的互聯網借貸,很有可能帶來金融詐騙,也易導致高利貸。但有一點不得不承認,伴隨著網絡實名制的擴散,民間借貸交易模式的數字化轉變正變成一種新態勢。
4.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其法律地位步入難堪時期
在變革我國金融體制的時候,宏觀上的民間借貸是隔離于規范化金融體系之外,不需要遭受到監管單位的直接約束及國內信用的制約。1998年國家了《違法性金融部門和違法性金融事務活動取締辦法》,表示亞洲金融風暴以后我國構建了剔除有關民間借貸行政結合于刑事懲處的雙向監管方式。此方法規定沒有得到許可而自發確立開展或總體上開展吸納儲蓄、融資抵押、拓展信貸等金融業務的單位為違法性金融部門,要求將未經準許而自行違法散布信貸等事項看作為違法性金融業務事項,需要中央銀行可以提起違法性金融機構和違法性金融業務事端。就當前而言,取締方法自身展現出我國對民間信貸的高壓性戰略,一波流導致了民間借貸的司法位置完全跌入了窘境,就算是碰巧的留存也失去了市場對其的管束。2012年民間信貸信用風暴就是因為民間借貸市場管束斷層而引來的直接性惡果。取代方式略去了民間信貸擁有的內生性、填充性、合規性以及需要管束的一方面,由于管束立法不先進,操作時不進失去了管制本體和管束規則,更引起了民間借貸利率層次過高,產生了憑借流氓勢力非法討債的情形。此外,民間借貸的運行獨立于常規的金融體系之外,直接削弱了我國產業戰略和貨幣策略的執行成效。由于民間借貸事端存在著貿易隱秘、監管斷層、法律地位較模糊、風險很難掌控等特性,部分更以“地下錢鋪”的模式而開展,導致了違法性籌款、洗錢等罪行散布于當中。
二、目前國家民間借貸司法管束面對的主要問題
1.民間借貸組織的主體地位事項
由改革開放到現在,國內民間資本經歷了持續成長并改良的歷史階段,在集火城鄉市場、推進經濟發展改變產業內在、擴展社會從業等領域施展出了核心的功效。2011年在《國務院有關鼓舞和倡導民間投資良性發展的部分建議》中明確申明,應連續漸進式的落實運行2007年《國家關于激勵支撐和引領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建議》等一連串的戰略對策,激發民間財產建立或一起構建村鎮銀行、鄉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放緩社區銀行或村鎮銀行中法人銀行投資比例的最低值。可以這樣認為,盡管取締辦法具備強制法性質,可與目前國務院有關指引及激發民間資本投資戰略是相矛盾的。乍一看來,此乃行政執法與我國經濟戰略的直接矛盾,其本質是我國經濟戰略對行政法規的重要飛躍,可這種飛躍需要通過法律條文的認可才會產生強迫性的效用。司法假如讓此等矛盾一定程度上得以解決和調節,可現實中,在民間借貸主體的斷定問題上,高等法院的司法解析、各級法院的引導意見與我國目前經濟戰術之間依然具有定量的差異,應該從深層次上調節民間借貸的司法判定。就現在的情形而言,在意向性質的方面,企業和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彼此間依然有企業之間的信貸舉動并沒有凸顯的差別性,立約宗旨、簽訂過程、執行狀況以及對國家經濟的作用大致都相同,故意地以本體差異為基礎而將其區別為合規與違法,缺乏一定的理由,反而表現出忽略了對其舉動的評判,展現出對司法所具有的維持與懲戒兩重效用的忽略。簡易地替代民間借貸團體并不是明智的抉擇,最近幾年,我國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鄉村資金互助社的出現就是證明。在全世界范圍之中,每個國家在討論民間金融制度上都內含了民間金融隨意性的司法態勢。盡管美國極其注重對管束制度的改良,可是德意志的法人化形式、英國的市場選擇及法國的“邦聯式”卻極其注重對民間金融的商討,然而其最本質的宗旨均并非是替代民間金融,而是以司法方式去確定民間金融的司法位置。
2.互聯網貸款平臺的風險掌控事項
互聯網貸款平臺的定價軌制靈活化,在開展價格抉擇效用及改良風險覆蓋狀況上占據了凸顯的上風。不同主體、用處、數量、限期及產業的民間借貸,其利率水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別,體現出較高的彈性,投融資主客體均可以借助于平臺的便利性隨時去收集資訊,做出順應自我特點的投融資抉擇。然而,由于國家之前還沒有對互聯網貸款平臺公司進行管制的先例,所以,其風險掌控問題特別顯著:一是平臺公司本身可能會牽涉到欺詐。雖然大家都表示僅給予借貸居間服務,不放款不借貸,但也有可能某些網站經過征收保證金或服務費等模式進行金融欺詐活動。二是平臺公司自身可能不存在合理的天資。三是放款者很難維持交易資本的穩固。由于交易主客體都不了解對方,而且沒有抵押擔保物產,甚至互聯網資金的技術穩固維護可能具有危險性,因此萬一貸款者到期不還賬,貸款人解救和舉證都會面臨到真實的窘境。四是平臺公司可以轉變成非法金融部門。有可能平臺公司在運作過程中轉變為吸取存款、散布信貸的非法金融機構,更有可能變成違法性籌資。如上所說,確切得掌控互聯網貸款平臺的害處,并防范此種風險轉換向銀行系統,已變成民間貸款的司法制約的實際事端。
三、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現實抉擇
1.趁早《放貸人條例》,強化對民間借貸市場的主體監管
當2007年6月小額借貸公司的試運行公開之后,民間貸款在管制領域逐漸的獲取一定程度的認可。小額信貸公司的投資是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團體,不吸納民眾的儲蓄,全力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非金融單位,沒有獲取運行金融業務的許可證。試行到現在,小額信貸公司的成長非常快,在某種程度上填補了金融機構貸款資產的缺陷,可實情關鍵就在于,因為國內從未曾公布專門立法,因此小額信貸公司的發展前景較為渺茫。
就現在而言,快速《放貸者條例》,強化對民間貸款市場的本體管制已成當務之急。實際證明,經過專屬立法改良民間借貸主體制度,改善和管束民間貸款舉動,拓寬和改善多條理、多元化貸款系統,是據法維護包含小量貸款公司在內的各樣民間借貸本體合規運轉行為的必要,這不僅有助于改良民間借貸市場的管束斷層的狀況,并且有助于發現民間借貸包含的巨量信用風險,有助于按照法律去維持企業生產運轉和社會境況的穩固。
2.按期調整《刑法》罪名,強化對高利貸犯罪舉動的刑事懲戒
大家都極為明白高利貸對國家的擾亂,然而長久以來,國家《刑法》并未曾確切的將高利貸舉動當作犯罪之舉,引起了每個地方的司法部門在抨擊此等實情時經常會走入沒有司法依據的困窘情形。《刑法》中牽涉到高利貸舉動的有兩款詳細的罪狀,第一是高利轉貸罪,意思是接待者獲取金融單位的信貸財產后以高利息轉貸給他人;第二是賭博罪,在賭局中發放高利貸的,以賭博罪的從犯來處置。這兩種罪名僅僅是處理了高利貸中的兩類特殊模式的定罪懲戒問題,并沒有從內部處理高利貸的刑法合適性問題。司法過程中,南京、上海的地方法院將高利貸之舉判定成違法性運行罪,判罪依據是《刑法》第224條的“他類過度擾亂市場次序的違法運轉行為”。這種舉動遭到了普遍的懷疑,基于罪刑法定準則,這樣不免會導致違法經營罪有被劃分為小口袋罪的可能。
3.定量的改良《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于對民間貸款往來的合同管束
在走進革新金融深水區的時期中,我國應該構建一個多元性信用工具、多向信用單位、多樣信用方式同存的混合型金融系統。民間貸款存在著較凸顯的上風,對民間貸款牽連的調節及維護,自然不能脫離于民法部門。相關民間借貸合同的設立、內容、成效、擔保、廢立、完畢等司法事項,都應當經過《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等民事法律在司法系統中展開細致周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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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問題;分析研究;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5-0195-02
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一些經濟問題也逐漸的暴露出來。一些中小型企業運營過程中是非常容易發生資金短缺的問題,解決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民間借貸來維持企業的運營,所以也就導致了民間借貸的繁榮發展。民間借貸在沒有一套科學的規范約束下,存在借款的金額比較大,而且借貸方式靈活、利息高的特點,通俗的說就是高利貸。最后可能會出現非常多的法律糾紛。本文就民間借貸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以減少民間借貸出現法律糾紛的機率。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
民間借貸,又稱為“灰色金融”,但是在經濟發展的大潮中,也逐漸的活躍在金融市場中。民間借貸在我國出現的歷史比較悠久,大概有四千多年的時間。起初的時候發展并不好,甚至在幾十年間再無蹤跡。直到改革開放的春風吹過,民間借貸又慢慢地出現在人們的視野,并逐漸壯大規模。民間借貸雖然在不斷地發展,但是由于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在法律之外的夾縫中求生存,發展也是步履維艱。民間借貸主要有地下錢莊、中介、擔保三種模式。三種模式各具特色,發展是非常的快的。
我國的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非公有制經濟一直沒有受到重視,從而一些中小型的企業在資金上得到的支持是非常少的,甚至是沒有,所以中小型企業要想取得發展,最好的選擇就是民間借貸,省去了向正規的銀行貸款的程序。民間借貸是可以非常快的拿到錢的,因此也節省了中小企業的時間,以更好地抓住發展的機遇。
二、民間借貸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沒有明確的規定
關于民間借貸法律是非常少的。在目前受理的關于借貸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非法集資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來量刑。民間借貸是國家支持的非正式融資形式,但是由于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樣的,而法律對此也沒有詳細的界定,所以就導致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不到保證。借貸的風險性是非常高的,進行借貸的雙方都擔心會出現糾紛。而僅有的一些法律法規只是限制一些非法集資的行為,卻并無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而且相關的法律條款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是不統一的,有的法律是允許的,而有的法律是嚴令禁止的,所以在同一件借款事件中,依據不同的法律就會產生截然相反的審判后果。所以民間借貸的的形式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方式是非常難以抉擇的。
(二)民間借貸的成本太高
民間借貸是沒有法律保證的,所以在交易的雙方心中是沒有一個準則的,因而雙方就會在交易的過程中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借款的規則商定方面,這些時間的浪費對交易雙方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由于法律的缺失,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因此在債務到期的時候,而借貸人卻沒有能力償還的時候,法律不能保證放貸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當前我國因為誠信的缺失,更為民間借貸帶來了許多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
(三)在經濟法中存在的問題
1.打亂金融市場秩序
如果一個地區經濟的發展過度依賴民間借貸,就會影響國家一些的金融政策的推行,官方金融機構也就不能統計出相關的經濟信息,國家也就很難全面的把握金融發展的趨勢,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貨幣政策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繁榮。因為民間借貸的的快速發展,而管理制度又不完善,資金的使用沒有合理的計劃,所以會導致我國金融市場秩序的紊亂,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
2.過分拉升借貸利率
正規銀行貸款利率是由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統一制定的,而民間借貸卻是完全相反的,是由借貸雙方自己商定的利率,一般是根據借款的時間長短、還款能力來定的,而且通常來說借貸的利率是遠遠高于銀行的利率,對國家在經濟上的宏觀調控是有著比較大的影響的。因為放高利貸獲得的利潤比較大,許多人會因為禁不住誘惑去進行一些非法集資活動,而且大多數群眾對于民間借貸是完全不了解的,因此可能會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參與到這種非法行為中去。就民間借貸來說,放貸人大多數是為了利益,所以最關心的是利息和本金能夠收回來,對于借出去的錢用來干什么是完全不關心的。而不可避免的是有的人借錢是為了做一些違法的事情,不僅影響了經濟的正常發展,而且還會影響社會穩定。
三、民間借貸在刑法上出現的問題
(一)非法集資事件增多
進行非法集資的人大多數是抓住了一些人想要輕易獲得利益的心理,編造故事,讓他們相信可以賺錢;被騙的群眾大多數都是對這種集資行為不了解的,不知道如何分辨是否為詐騙行為,盲目投錢進去,最后導致血本無歸。
(二)為洗黑錢提供了方便
一些民間借貸的機構逐漸的變成了洗黑錢的專門機構,和黑社會組織是有著密切的關系。有一些來路不正的錢不能夠通過正常的渠道流入市場,只能放在民間借貸機構,通過一些運作手段把錢洗白。這些民間的借貸機構沒有一些正規的法律條款的約束,所以在出現借貸糾紛的時候只能自行解決,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暴力行為,影響社會的穩定。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問題 解決之道
一、引言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民收入水平也在不斷提高。2012年國民收入總值已經突破了五十萬億人民幣,如果按照人均收入來計算,已經接近四萬人民幣。在中央十確立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目標之后,人均財富在未來幾年會有突飛猛進的增長。然而,在國民收入不斷提高的當下,中國老百姓的投資渠道并沒有相應的被拓寬,同時面臨著投資機會較少的局面。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一段時間以來,民間借貸行為在各個地方不斷涌現,特別是在沿海城市和一些經濟相對發達的內陸城市,一些非法的民間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案例也時有發生。然而,破解民間借貸的亂局還需要更加智慧的解決辦法。
二、民間借貸與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目前,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我國法律對于不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進行了規定,1997年新修改的《刑法》章節中,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成為懲治非法民間借貸的利劍。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以處死刑;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然而,從實踐操作來看,仍然沒有能夠阻止住民間的集資活動。反而,這樣的“非法集資”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涉案的金額也有逐漸增加的趨勢。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也證實,有些案件的判罰并沒有正確區分非法民間集資與合理民間集資的行為,兩者的界限也沒有很好的厘清。司法的判罰還是主要以涉案金額規模的大小和利率是否超出國家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上”作為研判的依據,而忽視了民間借貸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利于借貸人脫離經營困境、忽視了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幫助放貸人尋求合理的投資渠道和放貸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意識等,抹殺了合法民間融資和非法民間借貸的界限。從長遠來看,這無疑對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是沒有任何裨益的,只是使得中國金融行業的壟斷地位更加穩固,而無法形成一個充分競爭的金融市場。
三、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破解之道
(一)以利率市場化改革為切入點提高資本利用效率
通過我國政府及貨幣當局的不斷努力,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正在逐步推進,在對存款利率的下限和貸款利率的上限進行規定之后,金融機構可以在這個利率區間進行充分的競爭。但是,這種競爭還遠沒有充分體現出可貸資金的利用效率。客觀的經濟規律表明,價格的高低是由市場的供給與需求所決定的,而利息就是可貸資本的使用成本,成本的高低是由利率所決定的。利率越高,使用成本也就越高,可貸資本的價格也就越高。反之亦然。可貸資本的使用價格越高,說明它創造利潤的能力也就越強。市場上能夠接受這個價格的借貸人利用這批可貸資本的效率也就很高。這本身也非常符合市場定價機制的原則,也是當前我國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增加放貸人收益和抵御通貨膨脹的有效途徑。反之,違背了市場規律,變相地保護了金融行業通過規模優勢而達到的壟斷地位。
(二)以政府為主導下使民間借貸的行為“陽光化”
根據初步的測算,現有的民間融資規模約在三萬至五萬億之間,2011年中期同比增長38%,約占中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的33%,占全部金融貸款的比重約在7%左右,占全部企業貸款余額的比重約為10%。雖然民間資本對于整個金融行業來說直接的影響不大,但民間借貸的間接影響也不應被忽視。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門以及相關法律部門應該在借貸主體、利率、擔保、借貸期限等各個條款等方面作出明確的限定和規范,推進《放貸人條例》的進度,盡快推出民間借貸合同模板,保護放貸人和借貸人的合法權益,使民間借貸行為制度化、陽光化、合法化。
(三)以政府為主導設立民間融資平臺引導民間資本流向
古時大禹治水從鯀治水的失敗中汲取了教訓,改變了堵的辦法,對洪水進行疏導。民間借貸的破解之道也應該以此以為鑒。資本總是要逐利的,民間的資本更是這樣。一味地對規模龐大的民間資本進行打壓,擠壓其生存空間只能將其推到地下、非法的道路上去。這一方面給老百姓積累的財富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也會對我國目前正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特別是高企的物價帶來巨大的難度。對待民間借貸資本,更重要的在于疏導。溫州金融改革試點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合法化、規范化民間借貸資本的基礎之上,由政府相關職能機構牽頭,幫助民間資本投資找尋收益性、風險性和安全性的平衡點。政策性地將其引導在國家優先發展的產業中去,例如,創新性的新能源開發行業、國家西部大開發計劃和生物制藥、航天科技等行業。規范其短期投機行為,積極地引導長期投資以取得合理收益。
(四)以事實為依據提高厘清非法與合法的民間集資界限
關鍵詞 民間借貸 誠實信用 金融
作者簡介:覃占廷,邵陽學院,研究方向:法學。
究其本質而言,民間借貸與自然規律發展相適應,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民間借貸的規模逐漸發展起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由民間借貸引發糾紛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案件糾紛數量的增加給社會的穩定性造成嚴重影響。在此種社會環境下,關于民間借貸的研究活動逐漸深入,在研究人員不斷深入研究與調查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變得明亮化。雖然國內外學者都對此展開了相應的研究,但是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研究非常少。在此種情況下,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民間借貸產生的民法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逐漸顯現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出現了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針對此,就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展開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從理論的角度上而言,民間借貸的這個名詞是對金融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經濟發展與運行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也體現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間借貸的過程中,首先就應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關于民間借貸的具體含義,不同的學者在這方面持有不同的觀點。但萬變不離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間借貸在不同的學者看來具有不同的定義,其中的宗旨始終不會變化。在筆者看來,民間借貸的行為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也就是在這幾類人之間產生一種借貸性質的行為。民間借貸產生在民間,因而從根本上可以說其屬于民間自發性的一種金融融資渠道,也是民間組織、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實行投資的一種途徑。雖然民間借貸存在的歷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區域在經濟發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貸方式。民間借貸方式主要依賴于借貸雙方之間的借貸性質來決定。在各種借貸形式中,民間信用借貸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融資方式。
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不僅具有自己含義,同時還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從民間借貸發展的歷程就可系統的了解到,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表現為這么幾種。首先。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由行為。民間借貸沒有固定的借貸模式,利率約定與否主要由雙方關系人協商而成,他人無權干涉。其次,借貸的標的物主要為貨幣。民間借貸產生主要緣由是緩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在資金周轉方面的問題。因而借貸的標的物主要以貨幣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貸主體非銀行機構與自然人。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并不是銀行機構組織,在借貸關系產生的過程中并沒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最后,以民間自有資金來借貸。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手中的自有資金會持續增加。在此種情況下,民眾愿意將自有資金轉向低風險、高回報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另外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將個人信用為借貸行為產生的基礎。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產生的關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間發生。
二、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
無論是從性質還是從行為根本性來看,民間借貸受到我國民法的調整與約束。從專業的角度來說,民間借貸屬于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與沖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間借貸關系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借貸意見》。從我國民事立法的層面就可以看出,這幾個法律就民間借貸問題產生與解決措施方面的規定層次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門法中。民間借貸一旦出現了問題,能夠查詢到的法律依據多為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實施細則。同時,利息、高利貸等相關問題方面的法律體系嚴重落后,沒有統一、詳盡的法律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門以及效力之間的關系,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適用法律范圍不同,產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較為嚴重的情況就是《合同法》中關于民間借貸行為之間的適用的規定與《借貸意見》中的內容具有沖突性。雖然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指導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借貸意見》更體現出民間借貸行為的客觀規律。
(二)利率問題
在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過程中,利率是民間借貸關系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主要體現在這么幾方面。首先,利率確定問題。民間借貸利率的產生主要是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作為利率產生的前提條件。在利率確定問題上,國家對借貸利息的最高數額有相關的規定。在《合同法》與《借貸意見》上,都明確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雖然國家在這方面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市場經濟運作的自然性而言,這種規定干涉了民間借貸市場化運行。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屬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組織之間的自由行為,國家的這種規定違背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公平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其次,高利貸問題。在民間借貸行為運行的過程中,不能杜絕有部分的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借資”行“高利貸”之實的行為性質。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為規避某種風險或者是相關部門的監管,為追求高額利息,借貸雙方以某種名義將實施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而實際上卻是高利貸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借貸合同中存在問題。民間借貸合同其實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之間,貸款人將手頭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歸還本金的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必須符合訂立合同關系的條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能夠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關系。但是從現今的民間借貸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貸合同問題主要有債權金額的認定、借貸合同擔保效力以及訴訟時效等。這是民間借貸合同中主要問題的表現。如訴訟時效問題方面。借貸雙方之間訴訟行為是否正確將直接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緊密的聯系。如果訴訟行為時效確定,還能節約成本和司法資源,提高洗發司法行政行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間借貸案中,借款人并沒有事先申明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事由,貸款人卻主張自己的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間,這就會在此問題上產生分歧。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確定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措施
從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存在的民法關系不僅影響民間經濟市場的自行運轉,同時還會對借貸雙方產生較為嚴重的法律糾紛。在經濟市場提逐漸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民法問題應從制度方面著手,盡快完善民法中民間借貸制度。
(一)從法律角度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間借貸的定義模糊不清,就難以從制度方面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依據制度來保護民間借貸行為,就可以促使民間借貸認識方面的寬泛性或者是狹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頒布行程。民法對保障民權、經濟運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已經頒布民法典的國家來看,通過民法典更能保證秘法作用的發揮。其次,通過立法直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從行為本質就可以看出,從立法層面來規范借貸雙方之間的行為,促使民間借貸行為步入金融監管的范圍中。同時,通過立法能夠更好地維護借貸人員的合法權益,制約民間借貸的發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經濟犯罪行為。要防范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行為,就應當對過去強制性的刑事處罰做出相應的調整,將民事法律規范應用于民間借貸行為中。針對發展規模逐漸擴大的民間借貸行為,但依賴于刑事處罰并不能防范經濟類犯罪行為的產生。將民事調解作用應用到民間借貸中,就能夠打破過去對金融犯罪以刑法為主的防控體制。同時,針對由于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可以從多角度多領域完善經濟類犯罪處罰的相關規定。
(二)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間借貸利息這一方面,可以根據借貸人員對本金的適用途徑不同,將利息劃分為生活消費型借貸與生產性借貸,也就是針對具體用途來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針對生產借貸利息調整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6倍。生產借貸利息高于同期銀行利息,就能夠促使企業在優勝劣汰的經濟環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但是生活消費性質的利息不能設置過高。這樣可以幫助生活困難的人順利度過困難時期,同時還能限制貸款人不正當的謀求利益。由此可見,這樣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夠維護借款人的爭取當權益。當然,在民間借貸中,利率的計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利息計算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實際情況、生活條件以及當地的發展水平,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在具體實施操作的過程中,應當明確規定,防止出現計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三)防范民間借貸合同風險
當前,我國在個人信用體制建設方面還不是非常的完善,法律法規也不是很健全,因而民間借貸存在一定的風險性。針對民間借貸中風險,可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實行公證制度。公證制度的實行對民間借貸后續風險的防范具有重要的作用。經過公證的民間借貸合同,不僅能夠說民合同的真實性,還可以幫助當時完善相關的合同條款,避免風險的出現。其次,規范書寫合同,明確還款期限。民間借貸合同是借貸行為的憑據。因而在書寫的過程中應當使用規范性的語言文字,不用或者少用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隨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合同,在欠款結清后銷毀合同。最后,規范借貸雙方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在民間借貸行為成立的過程中,也就是合同簽訂的時候,應當在合同中載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雙方當事人都能夠依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法問題;融資
從本質上來說,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符合經濟規律的自然行為,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利大于弊的。近年來,我國各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數量呈現出增加的趨勢,給社會的安定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法治化的進程。為了改善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一些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調查研究,從各個角度分析民間借貸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分類及特征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民間借貸是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而日益興起的一個行業,它是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國內外學者都有自己的定義,定義也始終不夠明確,存在很大的爭議,其中國外很多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應該歸屬于個人與個人之間所進行的一些金融活動,是一種私人關系或行為。而我國國內的專家學者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在不經過國家的金融主管部門許可或批準的情況下,按照雙方通過協商所達成的關于進行現金借貸的口頭或書面約定,從法律上來說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從國內外的定義中可以找出共同點,即民間借貸行為屬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民間借貸的分類
關于民間借貸的分類,可以采取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將其分為民間抵押貸款和民間信用借貸兩種類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將其分為盈利性貸款和互貸款,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
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
1.民間借貸的行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間借貸行為往往是借貸雙方經過一定的協商達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比較靈活,完全取決于雙方的意愿進行的自由活動。
2.借貸的內容往往是資金:發生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自然人在開展經濟活動過程中缺乏一定的資金,導致經濟行為無法周轉,為了緩解資金的緊張狀況,而去跟那些擁有資金資源的自然人去協商,承諾借款后在還款時還本付息的行為。從這種角度來說,民間借貸的主要內容應該是資金。當然,在一些落后的地區也存在借貸其他物品的行為,但是主要的借貸載體是資金。
3.借貸行為的主體是自然人:從上文對于民間借貸的含義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主體雙方往往都是自然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借款的名義向社會或企業職工進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一旦借貸雙方的一方或雙方超越了這個法律限制范圍并實施了相關的金融借貸活動,所簽訂或達成的合同視為無效。從這一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行為只能是自然人之間進行。
二、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和成因
(一)我國民間借貸現狀
一直以來,金融學家都將民間借貸看作為“草根”金融,視為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很多發達國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將民間借貸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相比之下,雖然我國的民間借貸發展歷史悠久,但是其真正的發展則是在2003年之后,當前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首先是民間借貸行為廣泛,全民放貸己形成風潮。改革幵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的加速發展,我國的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規模也日漸壯大。據不完全估計,我國民間金融資金規模已達四萬億元,這大概已是正規金融十分之一的規模,民間借貸從沿海發達地區向內陸中西部地區不斷的延伸;其次是借貸利率自由約定、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多以信用作為基礎,而且因為個人和中小企業都較為習慣于能夠實現資金快速流轉的現金交易等程序高效便捷的形式,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形式都較為便捷、靈活,多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協議為主;最后是借貸資金由生活性需求為主轉向生產經營性消費為主。之前,民間借貸行為更多的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為出發點,當前我國的民間借貸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民間借貸的根本目的也是更多的為了實現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緩解資金壓力。
(二)我國民間借貸成因
分析民間借貸在國內興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民間借貸資本的趨利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市場投資主體更加的開發和自由,這種情況下資本對于利潤的追求更加的瘋狂。當前國內民間借貸的利率日益提高,正是我國民間借貸趨利性的體現;二是信貸緊縮,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一方面,當前的商業銀行將服務目光更多的傾向于大型企業,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也日趨加大,這種情況下急需融資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因此將融資目標轉向民間借貸;三是用于投資的社會資金更加豐富。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是人們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在利益的趨勢下,人們選擇了將一部分資金存入銀行獲得利息,另一部分資金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高于銀行數倍的利息收入。
三、民間借貸主要存在的民法問題
(一)現有民事立法的缺失和沖突
當前我國現有法律中對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問題在于這些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更多的是原則性處理,指導意義大于實踐意義。可從這個角度來說,缺少一部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是我國當前民間借貸進一步發展的最主要障礙,也是民間借貸中高利貸盛行的一個主要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說《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對于民間借貸問題有相關的規定,但實際上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不同,因此效力位階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從而導致了同一事件出現了不同判決結果現象的出現。
(二)利率問題
民間借貸的利率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它實際上是基于借貸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民間借貸中的利率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利率的確定。當前國家明確將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的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這種限制固然有利于抑制高利貸行為,但同時也對民間借貸的發展造成了影響。最主要的是當前國家在金融結構借貸利率的規定上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例如規定部分金融結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由調整利率等,這種區別對待毫無疑問是違反了公平原則的。其次是高利貸的正當性問題。高利貸本質上也是民間借貸的一種,當前的相關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貸行為,但是仍舊有部分貸款人與借款人以委托理財房屋買賣或投資入股等名義將出借資金給借款人,進行實際上的高利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一種自發性借款行為,因此一直以來其在合同的簽訂上就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很多民間借貸行為甚至采用的是口頭約定,一旦出現違約行為往往難以追究責任。當前民間借貸合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合同的真實金額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來說如果借貸合同有明確的利息和本金,那么借款金額的認定是十分容易的,但問題在于當前部分貸款人為規避稅務和工商部門的查處,在合同中沒有寫明借款金額和利息,從而導致在借款人潛逃情況下難以追問;二是借貸的訴訟時效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借款人有義務歸還借款,但在實際中借款行為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貸款人礙于面子不好意思“討債”,給予一些無賴分子可乘之機,通過拖延的方式逃避債務;三是虛假借貸訴訟問題。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案件是相當簡單明了的,只要一方對另一方的借貸合同沒有異議,那么就可以直接進行判決,從而導致不法利用這一特點來保護諸如行賄、賭債、虛假訴訟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欠債等違法債權債務關系,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關于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合理定位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上給予其應有的地位
當前對民間借貸的認識無論是普通大眾還是專家學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偏頗,很多相關研究都是站在反對的立場上進行的。對此筆者認為欲要解決民間借貸中存在的民法問題,首先要做的就是從立法的角度對民間借貸以明確的規定,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的做出解決規定。同時,介于當前民間借貸已經從以往的“地下行為”逐步的轉變為正常的市場經濟行為,因此必須以法律形式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到正常的金融監管體系中。
(二)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上文中筆者已經論述過當前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存在嚴重的不一致現象,例如民間借貸四倍利率無效,金融機構能夠自主調整利率等。對此筆者建議可以根據借貸資金的不同靈活的規定利率,例如對于生活性消費借貸規定利率在3倍以下,原因在于生活性消費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當前的生活困難,并沒有盈利的空間,因此應當通過設置利率上限的方式來減輕借貸人的負擔;對于生產性消費借貸可以適當的提高借貸利率,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較高的利率能夠更好的促進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生產性消費借貸能夠產生一定的收益,較高的利率并不會影響借貸人的根本利益。
(三)民間借貸合同的風險防范
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相關風險的防范,通常主要采用以下幾方面的措施:首先,應當有條件地實行公證制度。依靠公證機關賴保證合同的真實有效,同時也能夠幫助和建議當事人完善合同的選擇性條款,規避合同存在的一些隱性風險;其次是合同要書寫規范,明確借款的期限。借據借條是借貸行為發生的憑據,書寫其時應做到語言文字規范,不用或少用多音字或容易產生歧異的詞語,之后一定要將其妥善保管,在欠款結清時應及時進行銷毀;最后是合同中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既可以保護貸款人的權利和激發貸款人的積極,又可以真正解決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促進借貸市場的順利發展。
作者:于洪林 單位:無棣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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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務 民間借貸
作者簡介:廖繼楣,云南眾誠公證處。
近幾年來,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糾紛頻發,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各類案件劇增。隨著欠發達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西部地區的民間借貸必然隨之迅速發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鑒東部地區民間借貸實踐探索的經驗并吸取其負面教訓;在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同時,如何避免和減少其可能帶來的問題及負面影響?就成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特點及現狀入手,對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民間借貸的工作重點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專業法律服務促進民間借貸良性發展,并同時拓展法律服務專業領域和范圍的問題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
法律工作者在民間借貸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重點則是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和具體個案的具體特點進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體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點,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個案的具體特點是個性的,是千變萬化的;而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是共性的,是相對穩定的。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特點,按不同的歸納總結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歸納的特點不一樣。因此,對于實際工作當中的分析,應根據自己所在地區,自己接觸的資料等相關情況,從自己的運用角度進行歸納。筆者認為:從有助于風險控制的實用角度出發,民間借貸可歸納出以下特點:
一是方便快捷。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就是方便快捷,沒有一系列的審批放貸程序。只要雙方就借貸事宜協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獲得貸款人提供的貸款。
二是手續簡單。很多民間借貸,尤其是小額借貸,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沒有擔保合同,甚至有的連借條都沒有,大多憑當事人一言而決。
三是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彼此了解,信息對稱;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譽和維護相互之間關系等因素的考慮,一般也都積極按時還款。
四是存在擔保的,擔保形式基本為保證人保證;民間借貸中很少有規范有效的其他擔保形式。
對于上述基本特點,可在具體實踐中各自分析民間借貸基本特點時有選擇地參照。
二、了解當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為做好民間借貸的法律服務工作,了解當地的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現有法律規定遠遠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在實踐中,當地民間借貸的具體狀況和所呈現的特征可能會影響當地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態度。而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且民間借貸糾紛有虛假訴訟可能性,或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能還會引發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會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某些環節的審查力度,不輕易以單獨借條定案。
民間借貸是否發生糾紛并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當地法院的審判態度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覺得以貸款人掌握的證據,在當地法院很難判決貸款人勝訴,那么,借款人拖欠還款、發生糾紛及最后導致訴訟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就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為當事人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設計時,當地民間借貸的狀況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態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強對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學習
民間借貸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非常簡單的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明確,證據種類相對單一、簡單,事實判斷非此即彼。但在實踐當中,民間借貸案件卻異常復雜,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后卻以債務人出具借條或欠條等方式表現為借貸關系;比如:有的案件當中,當事人之間本無借貸關系,而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虛構與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事實等。
與此同時,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卻非常零散、混亂,有的規定甚至相互矛盾。關于民間借貸的現行有效的直接和間接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行政法規;《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貸款通則》等部門規章以及一些規范性文件當中。這些規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也難以全面掌握。而相關規定的零散、混亂,導致民間借貸缺乏穩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現出極強的政策導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則性等特點,又導致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無所適從。
具有上述兩點原因,法律工作者對于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的學習不同于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關于民間借貸相關規定及問題的學習,學習本身就是工作的重點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從事民間借貸非訴法律服務工作中,除了必須預先掌握現行有效規定(能夠比較準確地區分民間借貸與高利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之間區別)外,還必須隨時跟蹤學習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規定和做出的生效判決。工作當中的跟蹤學習,雖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卻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易發糾紛環節等相關信息,有助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風險規避設計。
四、幫助、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風險分析
由于民間借貸的方便、快捷、方式靈活、手續簡單等特點,讓其在具有閑置資金的貸款人和急需資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備受歡迎。但民間借貸這些競爭優勢的過度發展,必然也帶來風險增大和當事人忽視風險存在等負面影響。如:貸款人或礙于情面不便推辭,或因追求借貸利息,急于為閑置資金找到出路而忽視對本金安全的相應考慮;借款人為幾塊擺脫資金困境而忽視對資金使用獲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壓力的正確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將借貸風險提示作為一個工作重點,指導當事人進行相關風險分析。 對于貸款人,應引導他樹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報的風險意識,并指導他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資金獲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等可能影響按期還款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在確定是否借貸時,不宜將相互信任等非實質因素的作用過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較高利息回報而忽視本金安全;在有多個借款人可以選擇時,應首先從本金安全的角度考慮,不宜非要堅持利率標準的隨行就市。
對于借款人,應提示其對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的估計必須客觀、理性,并有相應數據參照或有足夠依據支撐。借款人在陷入資金困境決定舉債時,往往會有一種“渡過這一關,情況會很快好轉”的自我安慰,而這種自我安慰,必然導致其對還款能力的估計失真。因此,對于急于舉債的借款人,應詳細詢問他做出“能夠承受利息壓力并能按時還款”判斷依據,從旁觀者的角度對其估計進行分析后提出建議,并提醒他:飲鴆止渴般的舉新債還舊債,摧垮其資金、財產體系的速度遠遠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對于利息支出明顯超過自身財產承受能力的,選擇放棄比選擇堅持更加明智。
五、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
由于民間借貸系實踐合同,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因此,民間借貸當中的非訴法律服務有別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審查,而民間借貸中擬定和審查借貸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借貸行為控制的核心是借貸款項的交付。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在交付款項時留下足夠的依據,比如:在借貸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至某賬號,在通過銀行付款后將相關依據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書寫收條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寫明借款已于何時何地交付;以及款項交付時盡量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等方式。
對借款人,應提示其注意款項交付后在書寫借條或收條的先后順序,所寫憑證記載金額同時用大小寫注明并與實際收到金額一致等,防止相關憑證書寫并交付給貸款人后貸款人不提供貸款,或者在交付款項時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導當事人做好貸后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產生后,其核心風險就是款項是否能按期償還。該風險不僅僅是貸款人的風險,對借款人同樣是風險。因為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借款人必將遭受訴訟等方式的強制追索,影響自身經營持續及財產管理、使用計劃,同時還會遭到自身人際關系圈的排斥。因此,貸后風險管理,不論借貸哪方都應進行。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注意在貸后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借款人的財產及活動情況等進行必要跟進核實,適時提示借款人還款期限和還款金額,有擔保人的,應及時將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關情況向擔保人通報,以使擔保人也能幫組督促借款人還款。此外,還應采用適當方式讓借款人周圍盡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貸情況,以促使借款人自覺還款。必要時,可與借款人協商提前分批還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