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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無訟思想法治建設儒家思想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訴訟觀念
中國傳統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會的文化,在中華民族兩千多年的發展歷史中,各種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僅直接促使產生了封建法律制度,還固定了民眾的法律意識,繼而形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我國的訴訟觀念根植于傳統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諸多因素,中國傳統社會以禮立國,以禮施政、以禮立法,根本上決定了傳統訴訟觀念的歸屬。而孔子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更是詮釋了傳統的訴訟觀念———無訟。至此,“無訟”幾乎成了中國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實上,傳統訴訟觀念中除了“無訟”思想,還演化出了“息訟”“、厭訟”、“恥訟”等思想。無訟是中國傳統法律意識中最理想的狀態,是統治者所倡導的訴訟意識。在高度集權的專制統治下,統治者壓制訴訟以達到社會繁榮穩定的景象,并通過宣揚儒家倫理法律觀:“禮”“義”“仁”思想、重德恥法等,讓民眾逐步形成一種“恥訟”意識,即打官司是一件羞恥的事情,是道德敗壞的表現。無論是“厭訟”、“息訴”、還是“恥訟”,都是民眾所追求的“無訟”,構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中國傳統訴訟觀念其實質是追求糾紛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使矛盾、糾紛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在社會主義法治化的進程中,傳統訴訟觀念制約了權利意識的伸張,束縛著法律意識的發展,進而影響法治建設。
(二)無訟思想的內涵
“無訟”,從字面上理解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出現沖突和糾紛不是通過訴至官府,尋求法律的強制手段來解決,而是通過相互間的妥協與退讓而解決;二是通過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們無爭無訟,使得任何紛爭都能得到及時化解,甚至沒有形成訴訟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無訟”思想注重和睦,盡量避免訴訟的發生,“無訟”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訴訟則意味著對和諧的破壞,即只有達到無爭無訟才能實現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為貴”、“以人為本”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精神。這種儒家特有和諧觀、息訟止爭和追求無訟的主張對傳統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在傳統社會中,人們都是以家庭、家族為單位生活,即使發生糾紛也是內部矛盾,由家族內部人員調解。如果有人一發生糾紛就訴至官府,不但影響彼此的關系,而且勞民傷財,有時甚至會反目成仇。這樣必定會影響社會的穩定。
二、無訟思想在當代延續的必然性
(一)人情規范在社會中仍起著重要影響
先生認為:傳統社會是一種“禮俗社會”、“人情社會”,人情在社會中起著不可忽視的規范作用。盡管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國數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指導社會依靠人情來規范。“德”、“禮”、“義”仍是社會的主導思想、備受推崇。人們靠著德與禮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也以此評價別人的行為。法律雖然為社會提供了行為規范,但人們還是希望通過道德來教化、規制他人的行為。雖然道德與法律一起發揮著規范市場秩序和人們的行為的作用,但是道德調整的范圍較之法律調整的范圍仍是很寬泛的。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仍是以人情為紐帶、道德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間的相互排擠
法律作為眾多社會控制手段中的一種,與其他控制手段一起發揮著協調社會的功能。眾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時也會出現相互之間的排擠。政策對法律的調控空間排擠最大。從本質上講,法律、習慣都屬于制度的范圍,因而無論是法律還是不同的習慣,都可以使人們對于自己的交往與行為產生合理的預期,進而規范人們的行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雖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運用較少,加之人口眾多法律知識傳播較慢,基本常識比較缺乏,都使得傳統習慣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發展空間。并且習慣更具有靈活性,在國家強制力介入傷害交易雙方信賴基礎時習慣就成了首要選擇,其作用范圍更大。這種更為溫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更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對于日后的交往產生的負面影響更少。所以說,習慣對法律調整空間的排擠為“無訟”思想的存在和發展留下了空間。
(三)訴訟的高成本的影響
一旦訴訟即要面對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們追求的目標,訴訟從心理層面到經濟層面都是一種巨大的消耗。人們害怕付出高成本卻沒有收獲,或者換來低回報而不愿訴訟,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著嚴格的程序,復雜的手續,必要的訴訟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質、工作效率不高,這無形中增加了訴訟的時間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決,判決的執行也是經常要面對的問題。訴訟中經濟的支出也在所難免,比如請律師提供的費用,由此產生的誤工費等等。當事人還要面對社會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認為有失“體面”、傷害了信賴關系等都使得無訟成為首選。
三、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影響
(一)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積極影響
“無訟”的前提是不爭,它體現了人們對和諧的向往與追求,這種和諧的思想在法治領域的體現就是“無訟”。所以,“無訟”是和諧社會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應。古代“無訟”社會“禮法互補”、“德主刑輔”的治理模式給我們現代社會最大的啟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舉,綜合運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輿論引導等各種方法來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另外“,無訟”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養全體公民良好的道德規范,為以德治國培育良好的社會土壤,無訟思想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結合。古代“無訟”思想下的調解手段是現代人民調解制度的淵源,這就要求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應該合理利用好人民調解制度,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糾紛,本著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原則,自愿達成和履行調解協議,把雙方原有的良好關系繼續保持下來,不至于矛盾加劇、關系惡化,從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也節約了司法資源,為促進和諧社會做出了貢獻。
(二)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
1“.無訟”法律文化妨礙人人平等法制觀念的認同。
如上所述“,無訟”思想根植于儒家傳統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級森嚴,高低貴賤有著嚴格的差別。“一般的社會秩序,不是靠法來維持,而是靠宗法、靠綱常、靠下層對上層的絕對服從。”這一點在今天的社會經濟建設中尤為顯著,市場交換主體事實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嚴重制約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權力至上”等腐朽觀念嚴重損害執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濟,糾紛得不到解決,以至影響社會的穩定。法治社會要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法律面前一視同仁、人人平等,嚴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無訟”思想尊崇“道德至上”。
“權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當”的意味。權利一語,“表達的是尊重個人,尊重他的尊嚴和價值,以及尊重他作為自主的道德行為者的地位。”而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在傳統思想中是沒有“個人權利”這個概念的。國家一個大家庭,個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個人對國家都有著責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應該遵守“禮”的原則。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在與他人的利益沖突面前,是懂得禮讓和妥協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保護私有財產,而是抑制、消滅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爭。爭財成訟歷來為官府和輿論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訟,莠民不畏訟;良民以訟為禍,莠民以訟為能……”。在一般人的觀念中,但凡是訴訟都是不可取的。“無訟”就是從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視人的權利訴求,并用嚴酷的刑罰加以威懾,這是導致民眾忽視權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國漢學家費正清所說,中國古代“很少甚至沒有發展出民法保護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眾避之唯恐不及的東西”。
四、中國傳統文化的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啟示
(一)法律不是萬能的,要重視道德教化
法律不是萬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適當引導。當今,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劇上升,傳統文化中道德體系千瘡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設急需解決這種現象。但現代司法體制治標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記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規范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這一點。“無訟”思想由傳統文化演變而來,強調人對其自身的約束,“克己復禮”。只有當法律與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時,法律才有價值。只有在不背離道德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認同。以法律為主、道德為輔,可以彌補現代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應當重視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提倡“無訟”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諧理念,才能減少資源浪費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盡早實現法制化。
(二)借鑒以調解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無訟”思想重視多渠道、多元地糾紛解決辦法,把調解作為解決民間糾紛,恢復人際關系和諧的重要手段。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和諧穩定即反映了古人對和諧的追求,又有調解對解決民事糾紛的作業。所以調解制度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仍有借鑒價值。第一,調解不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簡單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設固然要樹立“法律至上”觀念,但法律并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國歷史悠久,傳統習俗較多,法律不是糾紛解決的唯一辦法,調解就是最為簡單方便的糾紛解決方法。第三,中國是“熟人社會”,有時無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處理糾紛。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中,人們必須關注周圍環境對自己的影響和評價,對簿公堂往往影響人際往來,并且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現階段,很多經濟交易糾紛尚不適宜采取法律手段解決。第四,雖然中國經濟正高速發展,國民素質有了大幅提高,但民眾對法律規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對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維護正當權益。借鑒“無訟”文化解決糾紛,應當加強民間調解,司法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協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糾紛的調解。
(三)“和為貴”等觀念有利于法治建設的發展
在我國的法治建設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即為和諧,和諧指的是以人為主體的社會和諧發展狀態,包括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這三個方面。事實上這與傳統法律文化中“以和為貴”的精神是一致的“,無訟”思想傳播了這種精神。在法治建設中對“無訟”思想進行客觀分析是大有幫助的。法律作為調控社會關系的一種基本手段,最終要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或糾紛,以暴治暴的訴訟方式不能解決人們的思想觀念問題。而和平解決糾紛才可以融洽各種社會關系。因此,以傳統“無訟”思想的精華來扶正當前的文化無序和道德失范,調處糾紛,以緩和各種復雜的社會矛盾這是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
五、結語
無訟觀念雖然產生于傳統社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繼承。尤其是在當下中國,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規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設下,傳統的無訟觀念是可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與價值的。在法治的視野下審視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繼承傳統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創新思路,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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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治 人本主義 恤刑 慎罰 道德
“法治”這一詞匯在中國傳世文獻中早已出現,管子曾說:“威不兩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管子·明法》)但是現代意義的“法治”相對于中國傳統文化來說是一個新的詞匯,它是隨著晚清西學的東漸而傳入中國的舶來品。從其進入中國至今,它與中國的傳統文化以及銘刻著中國傳統文化烙印的當代中國文化一直存在著沖突,以至于今日“建設法治國家”對于許多中國人來說仍然只是一個遙遠的夢想。但是我們的傳統文化并不是完全地與法治相沖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時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可資借鑒。
一、以人為本,恤刑慎罰
如果說,人本主義是對人的存在的思考,對人的價值的關注以及對人類命運的把握與探索的話,那么法治就是對人的存在、價值、命運的思考和探索過程中的產物。綜觀近代以來,西方國家逐漸確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約政黨、政府權力而保障個人自由權利的法治過程,就不難發現這一傳統的形成與西方以人為中心的人本主義思想具有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西方文明,無論是精神還是制度,都是伴隨著人的價值的不斷發現逐步向前演進的,也即在人的價值發現過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義精神和法治。
中國傳統文化也具有人本主義的因素,它是中國古代法制與法文化的哲學基礎,它也有其自身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為政權的來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顧,而對于人的價值和尊嚴較少關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終導致了滅亡。繼之而起的周汲取歷史的教訓,認識到“天命靡常”、“皇天無親”,天命是難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卻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產生。周人認為天命與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從之”,要想獲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須要從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戰國的亂世更是彰顯了民心向背與國運興衰之間的關聯。隨后通過儒家“仁學”思想的總結和發揮,中國傳統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轉化。這一過程雖然沒有如西方人本主義產生過程中那樣附帶產生了“法治”傳統,相反產生了“人治”的傳統,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因為文化對“人”的認同和重視,產生了一些可以為今天法治建設借鑒的愛惜生命、寬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婦殘
基于“惟人萬物之靈”的認識,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對弱勢人群的關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現并成熟。《禮記》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衿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禮記·禮運》)是中國知識分子耳熟能詳的經典。反映先秦時期理想政治的《周禮》中也主張以慈幼、養老、振窮、恤貧、寬疾以及安富六大舉措來養民豍。《管子·入國》篇更是強調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養疾、五曰合獨、六曰問病、七曰通窮、八曰振困、九曰接絕”。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罰方面來講,對于老、幼、婦女以及殘疾人犯罪法律予以優待。《唐律疏議·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婦女在刑罰上一般都會比照男子減輕用刑,如歷代對女性犯罪都適用贖刑。所謂贖刑是用金錢代替勞役的一種替代處罰,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勞役而使其獲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賦予特殊主體的一種特權。婦人贖刑比較早的在漢代就有所使用。“漢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師古注曰:謂女徒論罪已定,并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雇人也。”豎俗稱“女徒顧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贖刑。《晉律》還規定女刑之贖減男贖之半。“諸應收贖者皆月入中絹一匹,老小女人半之。”豏唐宋律五刑普遍適用贖刑,但對女性的優待只體現在特殊的流刑和牽連犯罪的情況下。但是到了明代對婦女犯罪又開始廣泛適用贖刑了。
(二)死刑復奏
儒家認為“人者萬物之靈”、“天地之性人為貴”,因此理政司法務在減少死刑,統治者以死刑實際執行人數之少來判定社會的安定與皇帝的仁德。至少在漢代,法律上要求死刑案犯在執行前必須經復核程序,且要由皇帝親自勾決才能執行死刑,違者治罪。《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后又改三復奏為五復奏。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襲唐制,清朝死刑執行前實行秋審會審制,對于保護人命糾正錯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明德修身,注重教化
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觀點,法治的一個基本內涵是“法律至上”。但是法律并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唯一手段,如果該社會僅以法律作為控制和調節的唯一手段,就會喪失自我組織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會生活本身也就會失去活力和情趣。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現代社會中顯露出來的重要缺陷之一。這一缺陷的彌補,有賴于道德等社會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只有道德與法律的結合,才能創造出一個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機社會。
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了達到理想的社會治理效果,特別強調統治者的道德修養,有德無德是判斷一個君主賢與不賢的主要標準,也是國家法令能否得到貫徹實施的關鍵,甚至是國家治亂興衰之所系。孔子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又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甚至認為“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論語·子路》)強調統治者的德行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對于法令的執行也是同樣,執行者的品行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即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這些思想無疑對道德敗壞、腐敗滋生的當今社會的法治建設具有借鑒作用。
在德治思想的指導之下,傳統法律文化特別注重對民眾的道德教化,認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主張用道德來引導民眾的言行,培養人們的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為恥并能夠自覺為善從而實現對犯罪的預防達到社會治理的目的。
當前的社會,民眾的是非之心、廉恥之心幾乎到了崩潰的邊緣,任何損人利己、傷天害理的行為只要有利益的驅使都會出現,食品領域的毒奶粉、毒膠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會道德淪喪的表現。面對這些問題,傳統文化中對道德教化的重視在今天的社會尤其值得提倡。通過政府推動的方式加強道德建設,轉而致力于社會文化底蘊的塑造,以及更深層的社會心理、觀念的變革,是一條中國特色的法治現代化道路。“中國實現法治的過程,在本質上也是一個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構中華民族文化精神的過程”。
三、追求和諧,調處息訟
《禮記·中庸》曰:“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者。”這個“和”就是和諧,圣人之所以制禮作樂,其目的就在于實現社會的和諧。“和”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論語·學而》)表達了儒者對和的認同和追求。儒家認為和諧包括天道自然和諧、天人和諧以及人人和諧。特別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對于國家的安定和個人的幸福尤為重要。要達到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就必須互諒互讓,“克己復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盡量避免糾紛的發生,也即孔子所說的:“聽訟,吾尤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即使發生了糾紛也力圖避開司法程序,通過調解的手段來解決問題。
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早在西周的青銅銘文中就已經有了記載。秦漢時期,縣以下設鄉,鄉設有秩、嗇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調解事務。唐代,基層分設鄉正、里正和村正,有權處理地方上的輕微刑事案件,并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不能解決,方交府縣處理。兩宋時期,隨著經濟的發展,民事糾紛增多,調解呈現出制度化的發展趨勢。至明清時期,中國的調解制度已經極為成熟和完善了,包括調解適用的范圍、調解的分類、調解的程序和效力等等國家制定法已作了專門的規定。相對于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源于和諧思想的傳統調解制度可以使當事人從繁重的訟費中解脫出來,是對當事人最為有利的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此外,在中國這樣一個以血緣、地緣等不同關系網絡維系的社會,人們相互之間的和平共處是至關重要的,而適用調解解決糾紛對修復這種和諧關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助于特定領域內人們關系的和諧。
【關鍵詞】儒家文化;法治理念教育;教學方式
【中圖分類號】G6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089(2012)12-0067-02
關于運用儒家文化對大學生法治理念培養的意義,國內早有學者進行過探討,但如何在新形勢下創造性地利用儒家傳統文化進行大學生法治教育,提升法律素質,是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面臨的新課題,有必要進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這一課題進行簡要的分析:
1轉變教育理念,做到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并重
高校在辦學與教學過程中,要做到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并重,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相互融合。大學生法治理念的培養不僅需要德育教育,還需要與高校法治教育以及其他學科教育相配合。否則,對學生的法治理念教育就難以有收獲。高校在加強傳統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時加強法治教育。因此,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家文化教育應該作為一個重要學科納入高校教學計劃,運用文化教育的手段推進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與德育并重。
在當前的大學教育體系中,學生接觸法律知識,學習法理念的主要途徑還是通過學校設立的法律課程,但是其單純作為一門公共課程,很難單獨達到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標,所以必須加強教育內容的課程體系建設,建立起既包含法律知識、法治理念教育,又通過文化道德學習來互相補充的一個完善的課程體系,力爭做到在及時把現行法律、當代法治理念傳授給學生的過程中,及時與所學習的傳統文化知識相融合。
2合理進行課程設置,完善教學教材編排
在當前很多高校當中,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呈現出完全割裂開來的趨勢。高校一般都為低年級學生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但在實際授課過程當中,大多數教育工作者尚未認識到中國傳統文化教育與法律以及法治教育之間的聯系性和相輔相成性,在傳授傳統文化時只注重文化知識的傳播,在傳授法律知識和法治理念時只注重法律方面知識的講解,沒有認識到其中的共通性。并且,現行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只是機械地將法制教育與思想道德修養相結合,這種結合的方式在實踐過程爭議較大,部分教師認為法治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同時對傳統文化的傳授也不到位,結果只會讓學生一知半解。
運用儒家文化對大學生進行法治理念教育,一方面要突破當前大學課程設置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要盡可能地通過系統學習、了解和研究的方式進行有意識的滲透,以突出其目的性和傾向性,增強其積極影響的效應。從目前實施的情況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課時較短,并且將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機械地壓縮在一個科目內,不僅使學生學習知識的時間大幅減少,并且沒有將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的共通性進行研究分析,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矛盾。因此,建議在課程設置上應當同時開設道德文化與法律教育兩門或者更多課程來進行學習,并且設置專門的章節和課時對二者的聯系性進行講解。
就學習儒家思想文化而言,其進入高校課程的關鍵是克服我國高校現有的學科專業限制。把儒家文化作為通識課,面向所有學生開設,提高大學生對儒家文化的理解,并且在文化傳輸的過程中,力爭做到全面、系統,既要傳授儒家道德文化,又要重視儒家文化當中關于法治的理念的學習。教材編寫要注意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真正選擇儒家文化的精髓,古為今用。在教學中要把握好思想品德教育與法治理念教育的界線,教學要適合大學生的特點,做到在學習思想道德文化的同時,傳授儒家關于法的認識,寓思想教育于文化傳授中,更要注重以古寓今,密切聯系當前社會現實,做到思想性、知識性、趣味性有機結合。教材要有針對性,不同專業、不同年級的學生使用的教材要有所不同。這樣可以培養學生從學科專業入手研究儒家文化,從儒家文化角度研究學科專業,真正發揮儒家優秀文化的教育功能。
3培育良好文化氛圍,加強校園法治建設
校園是一個提供多元文化意識的傳播平臺,對大學生的思想、意志以及健全人格形成具有很強的導向性和教育性。校園文化作為一種環境教育力量,對學生的健康成長有巨大的影響。在校園文化建設中展示優秀儒家文化的途徑和方法應體現多樣性、開放性、時代性和民族性。而校園文化是在學校工作、學習和生活的全體人員所創造的,濃郁豐厚的校園文化所滲透彌漫的精神氛圍需要高校師生員工的整體努力。作為將儒家文化融入到對大學生進行法治理念教育的一種有效形式,教育工作者應通過多方面努力將儒家文化糅合于校園文化建設中,注重營造濃厚的傳統優秀文化的學習氛圍,培育大學生法治精神,以良好的文化氛圍為基礎,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和環境。
在校園文化建設中,首先要強化法治文化與儒家文化理念的融合,把法治文化建設與儒家文化當中的傳統精神、理念等全面融合、有機結合,在濃厚的熏陶中使廣大學生建立對法治的信仰,營造尊重法律權威的法治氛圍。其次是強化法治文化的傳播推廣,積極推進學校法治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創新載體,建設傳播法治文化的主陣地。充分利用校園文化廣播站、校園網絡、校園宣傳欄、校報的宣傳功能,擴大法制刊物、節目的覆蓋面。第三是與傳統儒家文化與法治文化聯系性的理論研究,切實發揮學生自主研究團體、研究會以及各類學會的作用,通過舉辦有關儒家文化的學術講座、書評會、辯論會,開設儒家文化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名著欣賞等活動可以引導學生接觸儒家經典,逐漸加深對儒家文化的理解,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和傳統文化理念研究,探討法治學校建設的新特點和新規律,并在法治實踐中加深對儒家文化理論的理解,更好地指導學校的法治實踐。第四是強化儒家思想與法治理念的媒體宣傳工作,選擇學生關注、影響力大、富有時代特征、校園特色的事件,設計和推出各種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動和法治文藝活動,為廣大學生提供豐富的法治文化產品,使學生受到形象生動、潛移默化的法治熏陶。
4豐富社會活動,在實踐中深化傳統文化和法律理念
運用儒家文化對大學生進行法治理念教育,除了加強理論與知識的研究學習外,更要注重社會實踐活動,將所學習到的傳統文化與法治理念在社會中得到運用,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內、校外資源,設立學生實踐基地,組織義工活動、志愿者活動、參觀、社會調查等,用儒家文化精神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體會儒家文化的內涵,使學生做到知行合一,促進知行轉化。同時,通過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的熏陶讓法治理念教育貼近大學生的生活,滿足大學生的內在需要。
在文化與法律知識教育同時推進的過程中,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形式,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在闡述基本理論的同時,又要結合社會熱點、典型案例進行綜合分析,要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對學生進行生動、直觀的法律教育以充實、延伸和深化課堂教學內容。應當從傳統教學模式———被動的填鴨式到實踐性教學模式,以主動學習為基礎。學校要引導大學生深入社會生活,了解傳統儒家文化在現實中的影響,法治觀念在社會生活中
的運用,并結合自己及身邊發生的法律實事進行思考,形成多種形式的第二課堂,讓大學生把在課堂中學習到的知識充分地加以應用。使學生能在自覺參與、身臨其境中得到教育和啟迪,同時能夠極大地激發學生對社會現象給予關注的熱情和興趣,增強高校法治理念教育的實效性。這些實踐活動將加深大學生對法的作用和意義的認識,對大學生法治理念的深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社會實踐活動不僅可以豐富大學生的課余生活,同時可以豐富他們的人文知識,提高人文素質,陶冶情操,提升道德品位,使儒家文化精髓產生潤物細無聲的思想道德教育作用。
當然,通過儒家文化學習加強對大學生的法治理念的學習不能僅靠學校單方面的努力,它需要社會、家庭、學校的共同努力,如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防范意識、培養他們健康的心理素質、加強校園內部管理、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圍、充分發揮教育機構和司法機關的職能等。建立和規范利益協調、矛盾處理、權利救濟等機制,針對學生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回應學生的新期待,全力推進法治建設實施工程,讓廣大學生真正感受到法治建設帶來的實惠。簡言之,只有社會各界共同創造一個有利于大學生發展的環境,大學生才能通過學習取得自身道德意識與法治理念的全面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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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傳統文化;我國勞動法理念;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內涵豐富。在研究勞動法理念的時候,對于其中的精髓我們應予以充分肯定,并合理挖掘理;對于其中的消極因素,在發展勞動法理念和制定具體的勞動法律制度的時候應給予相當的重視。只有充分重視并探析這些消極因素的具體體現,才能在發展勞動法理念與制定具體的勞動法律制度時規避傳統文化的消極影響,充分發揮其積極的文化引導作用。本文認為,對于勞動法理念來講,中國傳統文化中主要的的兩個消極因素便是追求群體本位、和諧統一的價值觀與重等級、重人治的理念。
一、追求群體本位與和諧統一的價值觀對我國勞動法理念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群體本位觀念由來已久。其中對群體本位觀念經典的表達便是荀子所說的“人之生,不能無群。”“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按儒家的觀點,作為主體的人主要不是以個體的方式存在,而是群體中的一員,承擔著相應的社會責任。中國傳統文化里的“人”是宗法人倫關系中的義理的人,是內省的、利他的、與人和諧的道德主體。這種群體本位的觀念早在先秦時候便已經有了。群體本位觀念強調個體融于群體,個體利益應無條件地服從群體利益,個體對群體要自覺地承擔責任和義務,以維護群體的和諧統一。但是,由于過度的追求和諧,極大地消解了個體的獨立價值和自我追求,抑制了對個人價值及自我追求實現的渴望,使得我國古代社會廣泛存在無訟、厭訟、賤訟、懼訟的觀念。
中國傳統文化中追求群體本位、和諧統一的價值觀這一因素對于勞動法理念的影響不僅體現在了法律與制度層面,更體現在了現實社會生活之中。首先,群體本位的價值觀過多地強調給予、奉獻以及責任和義務,因而相對地消融了勞動者個體的獨立性和自主性,使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相互依賴、索取,并衍生出平均主義,濃厚的人情關系,以及勞動者之間爭名逐利的“窩里斗”等現象。其次,過分地追求群體本位,也不利于勞動者維權意識的養成。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利益沖突的時候,用人單位往往用個人利益需服從集體利益的大局觀思想來消解勞動者的不滿情緒,同時深受群體本位價值觀影響的勞動者很多時候也用“犧牲小我,完成大我”這樣的思想來自我治愈。因而這樣的結局便是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較低。筆者認為,雖然在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是要有個側重點,但是過分的強調集體利益,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以此為借口壓榨和剝削勞動者的應得利益。最后,由于過多的強調和諧統一導致了“無訟、厭訟、賤訟、懼訟”觀念的出現。這種“無訟、厭訟、賤訟、懼訟”的觀念一方面會壓制個體權利,導致勞動者權利意識的淡薄,另一方面,會影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公正的實現。綜上所述,可以看出追求群體本位、和諧統一的價值觀對于勞動法理念的實踐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消極的作用。
二、重等級與重人治的傳統對我國勞動法理念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重權威、重等級。從荀子論述的“貴賤有等,長幼有序,貧富輕重,皆有稱者”與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到后來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再到董仲舒《春秋繁露》中“三綱”的出現都反映出了中國傳統文化重權威、重等級的內涵。中國傳統文化中這些理念的實踐形成了以皇帝為最高權威的等級觀念,使得上下尊卑分明,等級制度森嚴。另外,中國歷朝歷代當權者都十分重視吏治,推行人治,因此在我國形成了濃重的人治高于法治的文化氛圍。在這樣的環境里法治精神的缺失無疑成為了中國法制實現現代化的最大障礙。
首先,中國傳統文化中重等級的理念不利于勞動法理念中自由與平等價值的實現。重等級的理念源自于宗法意識。而宗法意識是傳統文化、儒家思想的基本內核,至今仍然是世俗社會行事的重要準則。在中國古代社會,為了維護家長的絕對專制,儒家化的傳統法律所重的是綱常倫理,而不是公平與正義,因而在宗法社會中,是無法自然生成公平、正義之法治精神。因此,中國傳統文化中重等級的宗法意識是消解勞動法理念中法治意識的最主要因素。具體來說,在用人單位里面,不同的勞動者之間高低地位的劃分,上下尊卑的分明這些都是重等級理念在現實生活中的反映。重等級的理念,它一方面使得使勞動法律工具化,使得勞動法律規定成為上級說教下級的工具,另一方面在當勞動者與上級領導發生矛盾糾紛的時候,出于重等級的思想,很多時候并不是選擇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其次,中國傳統文化中重人治的理念不利于勞動者尚法維權意識的養成。人治理念,與法治理念截然不同。在當代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治理念對于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依法辦事習慣的養成都具有消極的影響。具體反映在勞動法領域,就是當發生糾紛的時候是法說了算還是人說了算。雖然,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依法維權的慣例,大部分勞動者能夠根據勞動法律規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有的地方、有的領域,仍然存在用人單位領導個人的權威大于法律的現象。勞動者基于不懂法、不敢訴訟、害怕失去工作等原因而不采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權益的現象還大量存在。人治理念延伸出來的另一個因素就是人情。直至今天,人情仍然影響著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特別是法律領域,這與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權威的至上存在很大差距。現實社會中廣泛存在這樣的觀念:只要活動到位,人情夠大,只要不是太離譜,具體的法律事件經過運作即能達到預期效果。在這里,人情成了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具體在勞動法領域,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當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矛盾的時候,很大一部分人更傾向于找關系,講人情,而不是首先想到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很顯然,中國傳統文化中這種重人治、重人情的理念對于勞動法理念中自由與平等、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等內容的實現都有著消極的影響。(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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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朝歷代的文史典籍中,都能發現儒家思想對訟獄觀念的闡述。孔子的施政綱領中就有“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的表述,儒家思想中所向往的“合”、“和”為貴的理想深刻的影響了中國人的法律意識,無訴思想對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也有不可估量的影響。
關鍵詞:
無訟思想;法治建設;儒家思想
一、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概述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訴訟觀念中國傳統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會的文化,在中華民族兩千多年的發展歷史中,各種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僅直接促使產生了封建法律制度,還固定了民眾的法律意識,繼而形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我國的訴訟觀念根植于傳統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諸多因素,中國傳統社會以禮立國,以禮施政、以禮立法,根本上決定了傳統訴訟觀念的歸屬。而孔子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更是詮釋了傳統的訴訟觀念———無訟。至此,“無訟”幾乎成了中國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實上,傳統訴訟觀念中除了“無訟”思想,還演化出了“息訟”“、厭訟”、“恥訟”等思想。無訟是中國傳統法律意識中最理想的狀態,是統治者所倡導的訴訟意識。在高度集權的專制統治下,統治者壓制訴訟以達到社會繁榮穩定的景象,并通過宣揚儒家倫理法律觀:“禮”“義”“仁”思想、重德恥法等,讓民眾逐步形成一種“恥訟”意識,即打官司是一件羞恥的事情,是道德敗壞的表現。無論是“厭訟”、“息訴”、還是“恥訟”,都是民眾所追求的“無訟”,構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中國傳統訴訟觀念其實質是追求糾紛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使矛盾、糾紛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在社會主義法治化的進程中,傳統訴訟觀念制約了權利意識的伸張,束縛著法律意識的發展,進而影響法治建設。
(二)無訟思想的內涵“無訟”,從字面上理解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出現沖突和糾紛不是通過訴至官府,尋求法律的強制手段來解決,而是通過相互間的妥協與退讓而解決;二是通過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們無爭無訟,使得任何紛爭都能得到及時化解,甚至沒有形成訴訟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無訟”思想注重和睦,盡量避免訴訟的發生,“無訟”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訴訟則意味著對和諧的破壞,即只有達到無爭無訟才能實現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為貴”、“以人為本”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精神。這種儒家特有和諧觀、息訟止爭和追求無訟的主張對傳統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在傳統社會中,人們都是以家庭、家族為單位生活,即使發生糾紛也是內部矛盾,由家族內部人員調解。如果有人一發生糾紛就訴至官府,不但影響彼此的關系,而且勞民傷財,有時甚至會反目成仇。這樣必定會影響社會的穩定。
二、無訟思想在當代延續的必然性
(一)人情規范在社會中仍起著重要影響先生認為:傳統社會是一種“禮俗社會”、“人情社會”,人情在社會中起著不可忽視的規范作用。盡管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國數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指導社會依靠人情來規范。“德”、“禮”、“義”仍是社會的主導思想、備受推崇。人們靠著德與禮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也以此評價別人的行為。法律雖然為社會提供了行為規范,但人們還是希望通過道德來教化、規制他人的行為。雖然道德與法律一起發揮著規范市場秩序和人們的行為的作用,但是道德調整的范圍較之法律調整的范圍仍是很寬泛的。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仍是以人情為紐帶、道德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間的相互排擠法律作為眾多社會控制手段中的一種,與其他控制手段一起發揮著協調社會的功能。眾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時也會出現相互之間的排擠。政策對法律的調控空間排擠最大。從本質上講,法律、習慣都屬于制度的范圍,因而無論是法律還是不同的習慣,都可以使人們對于自己的交往與行為產生合理的預期,進而規范人們的行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雖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運用較少,加之人口眾多法律知識傳播較慢,基本常識比較缺乏,都使得傳統習慣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發展空間。并且習慣更具有靈活性,在國家強制力介入傷害交易雙方信賴基礎時習慣就成了首要選擇,其作用范圍更大。這種更為溫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更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對于日后的交往產生的負面影響更少。所以說,習慣對法律調整空間的排擠為“無訟”思想的存在和發展留下了空間。
(三)訴訟的高成本的影響一旦訴訟即要面對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們追求的目標,訴訟從心理層面到經濟層面都是一種巨大的消耗。人們害怕付出高成本卻沒有收獲,或者換來低回報而不愿訴訟,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著嚴格的程序,復雜的手續,必要的訴訟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質、工作效率不高,這無形中增加了訴訟的時間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決,判決的執行也是經常要面對的問題。訴訟中經濟的支出也在所難免,比如請律師提供的費用,由此產生的誤工費等等。當事人還要面對社會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認為有失“體面”、傷害了信賴關系等都使得無訟成為首選。
三、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影響
(一)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積極影響“無訟”的前提是不爭,它體現了人們對和諧的向往與追求,這種和諧的思想在法治領域的體現就是“無訟”。所以,“無訟”是和諧社會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應。古代“無訟”社會“禮法互補”、“德主刑輔”的治理模式給我們現代社會最大的啟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舉,綜合運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輿論引導等各種方法來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另外“,無訟”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養全體公民良好的道德規范,為以德治國培育良好的社會土壤,無訟思想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結合。古代“無訟”思想下的調解手段是現代人民調解制度的淵源,這就要求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應該合理利用好人民調解制度,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糾紛,本著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原則,自愿達成和履行調解協議,把雙方原有的良好關系繼續保持下來,不至于矛盾加劇、關系惡化,從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也節約了司法資源,為促進和諧社會做出了貢獻。
(二)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1“.無訟”法律文化妨礙人人平等法制觀念的認同。如上所述“,無訟”思想根植于儒家傳統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級森嚴,高低貴賤有著嚴格的差別。“一般的社會秩序,不是靠法來維持,而是靠宗法、靠綱常、靠下層對上層的絕對服從。”這一點在今天的社會經濟建設中尤為顯著,市場交換主體事實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嚴重制約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權力至上”等腐朽觀念嚴重損害執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濟,糾紛得不到解決,以至影響社會的穩定。法治社會要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法律面前一視同仁、人人平等,嚴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2“.無訟”思想尊崇“道德至上”。“權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當”的意味。權利一語,“表達的是尊重個人,尊重他的尊嚴和價值,以及尊重他作為自主的道德行為者的地位。”而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在傳統思想中是沒有“個人權利”這個概念的。國家一個大家庭,個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個人對國家都有著責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應該遵守“禮”的原則。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在與他人的利益沖突面前,是懂得禮讓和妥協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保護私有財產,而是抑制、消滅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爭。爭財成訟歷來為官府和輿論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訟,莠民不畏訟;良民以訟為禍,莠民以訟為能……”。在一般人的觀念中,但凡是訴訟都是不可取的。“無訟”就是從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視人的權利訴求,并用嚴酷的刑罰加以威懾,這是導致民眾忽視權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國漢學家費正清所說,中國古代“很少甚至沒有發展出民法保護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眾避之唯恐不及的東西”。
四、中國傳統文化的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啟示
(一)法律不是萬能的,要重視道德教化法律不是萬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適當引導。當今,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劇上升,傳統文化中道德體系千瘡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設急需解決這種現象。但現代司法體制治標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記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規范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這一點。“無訟”思想由傳統文化演變而來,強調人對其自身的約束,“克己復禮”。只有當法律與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時,法律才有價值。只有在不背離道德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認同。以法律為主、道德為輔,可以彌補現代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應當重視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提倡“無訟”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諧理念,才能減少資源浪費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盡早實現法制化。
(二)借鑒以調解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無訟”思想重視多渠道、多元地糾紛解決辦法,把調解作為解決民間糾紛,恢復人際關系和諧的重要手段。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和諧穩定即反映了古人對和諧的追求,又有調解對解決民事糾紛的作業。所以調解制度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仍有借鑒價值。第一,調解不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簡單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設固然要樹立“法律至上”觀念,但法律并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國歷史悠久,傳統習俗較多,法律不是糾紛解決的唯一辦法,調解就是最為簡單方便的糾紛解決方法。第三,中國是“熟人社會”,有時無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處理糾紛。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中,人們必須關注周圍環境對自己的影響和評價,對簿公堂往往影響人際往來,并且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現階段,很多經濟交易糾紛尚不適宜采取法律手段解決。第四,雖然中國經濟正高速發展,國民素質有了大幅提高,但民眾對法律規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對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維護正當權益。借鑒“無訟”文化解決糾紛,應當加強民間調解,司法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協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糾紛的調解。
(三)“和為貴”等觀念有利于法治建設的發展在我國的法治建設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即為和諧,和諧指的是以人為主體的社會和諧發展狀態,包括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這三個方面。事實上這與傳統法律文化中“以和為貴”的精神是一致的“,無訟”思想傳播了這種精神。在法治建設中對“無訟”思想進行客觀分析是大有幫助的。法律作為調控社會關系的一種基本手段,最終要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或糾紛,以暴治暴的訴訟方式不能解決人們的思想觀念問題。而和平解決糾紛才可以融洽各種社會關系。因此,以傳統“無訟”思想的精華來扶正當前的文化無序和道德失范,調處糾紛,以緩和各種復雜的社會矛盾這是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
五、結語
無訟觀念雖然產生于傳統社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繼承。尤其是在當下中國,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規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設下,傳統的無訟觀念是可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與價值的。在法治的視野下審視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繼承傳統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創新思路,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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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式、社會控制模式以及價值系統,不僅強調國家通過法律來控制社會,而且也強調國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但作為西方文明產物的法治有著深厚的西方文化基礎,體現出人權、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國傳統文化并不具備民主法治的文化精神。因此,本文從中國傳統文化入手,探討了我國法治進程中應正視和思考的幾個問題。
一、困境:中國傳統文化對推進民主法治的消極作用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反映,又給予偉大影響和作用于一定社冬的政治和經濟。本文在使用文化這個概念時,僅指一個民族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所內化而成的一套價值觀念和評判標準,并表現為一種普遍、持續和較為穩定的思維與行為的方式。簡言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共同具有的觀念與標準.即觀念文化。
作為近代西方文明產物的法治,體現出了人權、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國傳統文化是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秉承儒家“內圣外王”的指導思想,經封建君主專制的固化長期沉淀而成的。契合中國傳統文化的是“德治”或“人治”,這便成了在中國推行法治之艱難的社會心理因素。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基于血緣紐帶的宗法倫理導致了權力絕對化
宗法倫理是原始社會父系家長制公社成員之間的親族血緣關系和社會政治關系密切交融的產物,其直接表現為等級制和禮教。根據宗法制原理,與國君血緣最近的、輩分最近的在政治上地位最高,相反則政治地位低。而禮教則把宗法人倫等級制度以文化的形式正式固定下來,成為維護等級制度的精神工具。“禮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基于血緣紐帶的宗法倫理,只承認人倫關系網絡的存在,而否認個人可以獨立于這種關系之外享有的民主權利,整個社會就分成尹命令和服從兩個等級。個人毫無權利可言,沒有公平、正義,只有絕對的服從,權力由此而絕對化了。
宗法倫理形成的文化,導致人們在進行行為選擇時,總是首先考慮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會不會使當權者的利益受損,而不管是否符合正義或是法律。對上級的絕對服從.反過來必然導致對普通民眾權利和法律規則的視而不見。權力的絕對化還會導致對權力的絕對崇拜。權力本位的社會結構中,人的個體主體意識喪失,權利意識、平等觀念匾乏,不能形成追求正義、公平、權利、自由的行為模式。
(二)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致使對法律權威的信仰難以樹立
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法律權威信仰是民主法治社會人們普遍守法的情感基礎。在西方文明中,這一信仰己憑借宗教對上帝權威的信仰而內化為每個成員的文化基因。正是基于對上帝的忠實信仰,法律權威淵源的合法性得到鞏固。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由于古往今來強烈的法律工具主義性質和意識,使得人們難以產生神圣的法律情感,而法律情感恰恰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礎。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作為人文精神載體的中國傳統文化是“宗法倫理”,而非“宗教倫理”,它的目的是為了純粹的實用,因政治而生,又被所利用,文化的價值觀念體系本身缺乏對公平、正義與公正的追求。法律只是一種統治手段,不體現公平和正義,人們也只是敬畏法律而非信仰法律,法律權威的神圣性并不存在,因而社會心理中也就難以樹立對法律權威的信仰了。
(三)中國傳統文化強調國家本位主義,忽視個人權利自由
中國傳統文化價值觀使人們長期意識不到對社會的獨立性,不能從社會中分離出來。專制政治的目的是為專制統治的穩定和統治者利益的實現服務,強調整體為本位,把整體看做起點、核心和目的,整體利益高于一切;個體沒有任何地位,個體不是作為個體而是作為整體的部分而存在。絕對整體主義的道德要求個人無條件服從整體,為整體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要求個體完全融于整體之中。個人不得有個性和人格,更談不上獨立、權利、價值和尊嚴。
從文化發生學的角度看,人類建立個性主體觀念走過了兩個歷程:一是人類擺脫對自然的依賴,二是擺脫對社會(家庭、組織)的依賴。后者在中國至今尚未完成,而且其進程也是緩慢的。強調國家利益,要求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注重團結,這本是中華民蘇的美德,但是如果這種妥協沒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為社會主體的個性。而尊重人的權利、自由和個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今天國家本位主義的法律傳統雖然在制度層面上已經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著人們的思想,這直接導致了現今我國公民對權利的不尊重,維權意識的淡薄。在“國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號下。中華民族的人民習慣了順從、忍讓.無形中導致了對法律的輕視、遠離和不信任,因此他們難以真正地以納稅人的身份理直氣壯的監督政府行為,理所當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權利,不卑不亢與政府對話。
二、關于文化的兩對范疇:民主與法治論題下的中國傳統文化
可以看出,中國傳統文化確實對推進民主法治產生了消極影響和一定程度的阻礙。但如何才能突破困境,找到由中國傳統文化通向民主法治的出路呢?
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清兩對范疇:一是文化的道德層面與法律層面;一是學術思潮與社會心理。
道德層面和法律層面是文化的兩個基本層次。道德層面的文化主要是一種觀念形態,它以一些社會公認的價值準則為內核,來指導和制約著人們的個人行為,因而也具有社會規范的作用。法律層面的文化與道德層面的文化不同,往往帶有國家意志屬性和廣泛的約束力,調整的強度也要大于后者。但某些情況下,二者是可以互相轉化的,某些公認的社會道德也可能上升為法律,成為法律層面的文化淵源之一。由此可見,法律與道德之間有著密切聯系:前者體現的是國家強制的普遍性;后者體現的則是意志自由與自覺的個體性。二者調整的范圍與方式均有所不同。
著名學者梁治平曾經指出中國古代法律隱含了“一個絕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與法律的道德化”。傳統意義上的中國法往往包括禮儀、倫常等的道德內容,刑罰制裁與道德禮教互為表里,道德的內在要求被賦予法律的形式而得以表現。這就形成了作為中國傳統文化基本特征之一的泛道德主義”在法律領域的具體表現,而泛道德主義對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性格形成有著全面而深遠的影響。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使得法律與其本身所固有的確定性相沖突,另一方面也阻礙了道德的理性化。道德產生于人的思想,必須以自由為前提。但“在中國,道德是一樁政治的事務,而它的若干法則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機關來主持”困。因此,以執行法律的方式來強調道德,在某種程度上是壓制了道德,從而使得思想的自由沒有發展的空間。
道德層面與法律層面是文化的兩種靜態劃分,而學術思潮和社會心理則是文化發展過程中兩個密切相關而又各具特色的階段。學術思潮是某種具有代表性的學術觀點在學術界內引起了多數人的共鳴而形成的思想潮流:而社會心理是指社會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性格、感情、愛好以及習慣等心理特質的總和。一般來說,一種文化的發展與變化以學術思潮為先導,而變化發展的結果則體現在社會心理上。
從社會心理的層面來看,決定一個人思維與行為方式的主要因素是內在趨利避害的本性和外在環境的某種規律性。對文化所作的任何結構性解釋,也是按照個體心理作出的解釋,但他既依據心理學,也依賴歷史。人們對自己行為的決定一般并不是以所謂“文化”為取向,而是以現實過程中的利害關系為依歸。而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個民族,將本民族在人類文明進步的過程中所創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價值觀加以積累,使某種觀念在人們心理中凝聚,經過世代相傳從而形成該民族一種“超穩定形態”的民族法律社會心理,成為千百年來民族文化傳統積淀的產物。因此,學術思潮本身與民族文化之間并無必然聯系,而民族社會心理才是民族文化存在的基礎。那么很明顯,不管古代典籍中存在多少體現民主與法治的成分,不管其記載的學術思想有多么先進,如果它沒能轉化為社會心理,則仍舊不能說它是民族文化的體現。
三、出路:在傳統文化與民主法治之間
基于以上兩對范疇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在尋求從中國傳統文化到民主法治的出路之時應當從兩個方面著手。
(一)為法律和道德正位,抑制泛道德主義的影響,推動法律成為最主要的社會控制方式
法律與道德將人區分為外部行為與內在精神世界。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規制是直接的、強制性的,制裁力度較大;而道德對人的行為的約束是間接的,非強制性的,制裁力度與前者相比也較小,只能通過自我良心、社會輿論等潛移默化地發揮作用。因此,法律的規制才是客觀的、確定的,并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其約束效果明顯優于道德。再次,道德的作用需要權威的支持。在其它一些形式的社會中,宗教組織、社會組織常作為支撐的力量。但在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現代社會中,法律是唯一的權威,道德規范對人的有效約束必須借助法律的權威方可建立。
所以,中國傳統文化的泛道德主義是不能適應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需求的,也不可能產生適應現代民主法治需要的新文化。實現民主法治的過程,必須完成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傳統文化更新,而傳統文化的更新和進步也并不意味著完全驅除道德對法律的作用。換言之,法律和道德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是兩種不可或缺的社會控制方式,我們要做的只是擺正二者各自的地位和關系。由此,筆者提出“法主德輔”的思路,即以法治為價值目標,以法律和道德為共同手段,來推動我國的法治進程。具體的現實途徑主要有:
1.客觀評價道德的規范作用,加強以法制為支撐的制度建設。不可否認,目前在傳統文化的影響下,有過分高估道德的規范作用的傾向。在某些領域,對個人行為依靠道德進行自律的方式寄望過高,實際效果也不盡人意。這實質上是傳統“人治”遺留下來的影響。而現代經濟學的研究成果認為,人是“經濟人”,不僅會作出“利己”的選擇以實現個人福利和效應最大化,而且還會作出損人利己的“敗德行為”。因此,必須重新客觀評價道德約束的實際效果,改變過分倚重個人道德自律的現狀,加強以法制為支撐的制度建設。該用法律規范的地方堅決壁律,該用制度規范的地方堅決用制度,這樣社會秩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個人行為才能得到有效約束。
2.充分利用利益激勵,正面引導遵紀守法的行為。從心理學的角度上講,動機“是指引起個人行為,維持該行為,并將此行為導向某一目標(個人需要的滿足)的動力”。它體現著所需要的客觀事物對人的行為的激勵作用,并把人的行為引向一定的、滿足其需要的具體目標。個體利益動機的形成和發展既有個體內在因素的作用,也有客觀環境的制約。在我國,要使大多數人主動遵守客觀上已經建立的法律制度,就要大力加強其對形成個體利益動機的內在因素的作用,特別是對個體需要和個體價值觀的作用。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對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協調來強化個體的法治觀念。如此,個人在按法律規范去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就能在滿足自己利益的同時也維護了社會利益。例如,國家為了鼓勵人們消費之后索要發票而推出了有獎發票,起到了很好的激勵作用,索要發票的人較之以前普遍增多,有效地減少了逃稅漏稅現象。這實際上是法律對是非的一種評價,而這種評價向也個體傳達了法律所體現的價值觀。如果個體接受了這種觀念,并反復實施法的規范要求,其價值觀就在個體意識中逐漸得到強化。
(二)促進先進學術思潮向社會心理轉化
事實上,不管社會心理在多大程度上與傳統文化相一致,都與積極維護傳統文化認識的努力基本上不相干,其原因在于從學術思潮到社會心理的過渡缺乏一種有效的轉化機制。“認為西方與中國之‘精華’的結合將產生一種很好的新文化的看法將是錯誤的。因為,那些能被現代人重新肯定的中國的傳統價值,將依然是符合現代人各自的標準的價值,其中包括甚至對傳統一無所知的人所肯定的價值。社會心理中所遺留的傳統性糟粕與這種努力同樣無關,而只是由于這些糟粕產生的外在條件目前還未徹底改變。
文化是政治、經濟的集中體現,其形成和積淀只是果,而非因。文化在政治與經濟的長期作用下自然形成,而不是由專家直接設計出來的。因此,即使中國傳統文化在今天依然給民主法治事業造成了影響,也不能(其實也不可能)通過就“文化”論“文化”的方式來消除這種影響。要使得學術思潮向社會心理有效轉化,筆者認為主要途徑有兩個:
[關鍵詞]傳統文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中圖分類號]D6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16-0060-02
核心價值觀是特定時代里,在國家、社會及個人中占主導地位的價值取向。核心價值觀是文化軟實力的靈魂、文化軟實力建設的重點。一個國家的文化軟實力,從根本上說,取決于其核心價值觀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核心價值觀能否深入人心、達成共識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核心價值觀是否植根于傳統文化、體現民族特性;二是核心價值觀是否順應世界潮流、反映本民族的前進方向。黨的十報告提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精神命脈,是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源泉。本文將從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角度出發,分析中國傳統文化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弘揚中國傳統文化、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思考。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何要從中國傳統文化中尋找力量
(一)建設社會主義的需要。文化強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然要放置于文化強國建設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框架中進行考慮。建設文化強國,提高文化自覺、自信,要從傳統文化中汲取力量,為建設社會主義提供精神武器。
(二)實現民族振興的需要。文化維系著一個民族的血脈,是一個民族的紐帶。拋棄傳統文化意味著扔掉民族基因、國家美德,也將扼殺民族的發展。國家崛起不能失去民族的靈魂,而傳統文化中的優秀成分則是民族的靈魂。必須建立起植根于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才能指導實踐,堅持中國特色。
(三)融合普世價值的需要。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使得普世價值成為當今時代的世界性話語。普世價值追求民主、自由、法治、公正,是全人類的共同理想,是全世界各國人民追求的目標。融合普世價值,必須堅持“西體中用”,從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找源頭,使核心價值觀建設植根于我國的文化土壤之中。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的土壤之中
(一)尚和合、求大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國家價值觀。“尚和合、求大同”體現追求國富民強、人民民主、兼容并蓄、和諧共贏的國家價值觀。“和合”作為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精髓,彰顯了中華民族人文精神的基本價值理念。孔子說,“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體現的就是“和合”――一種和諧共贏的國家發展觀。這要求我們在處理國際關系與國際事務時要以“協和萬邦”為指導,在化解沖突時要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為原則,在推進交流時以“和而不同”為原則,堅持國與國之間的和諧共處、包容發展,在文明、文化的多樣性中求取共同之處,實現世界協調發展。“大同”體現著中華民族對理想社會的追求。“大同”一詞最早出現于《尚書?洪范》中,但用于代表某種社會理想則見于《禮記?禮運》,描述一個“天下為公”、“講信修睦”、“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社會,在一定程度上與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現代價值實現融合與接洽,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國家價值觀提供精神源泉。
(二)崇正義、重民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價值觀。同志提倡“崇正義、重民本”,從中國傳統文化找源泉,可以看到“義”是五千年來人們討論的重要話題。堯舜時代便有“義”之討論。《墨子?天志下》說:“義者,正也。”儒家追求“天下為公”,并有“公則不為私所惑,正則不為邪所媚”、“唯公然后可正天下”之論調。實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價值觀必須以社會公平正義為前提,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則必須強調依法治國。依法治國的重要思想來于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認為法律要保持穩定性、要刑無等級、要公布于眾,把法律凌駕于社會之上。這和今天強調的法治思想有之處。實現自由、平等,則必須重民本,就是要以民為本。《尚書》有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強調民眾是國家的根本,國君只有愛民、利民、取信于民,統治的根基才能牢固。同時,民本思想自由、平等,突出民本思想中的民主性因素,如《尚書?周書?泰誓》中提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說明統治者高度重視民意,把民意作為政權穩固的基礎。這和強調民意的當代民主思想有異曲同工之妙。只有堅持社會公正、以民為本、民主法治,才能實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價值觀。
(三)講仁愛、守誠信: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個人價值觀。“講仁愛、守誠信”更多的是從個人道德上提出的約束條件,與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個人價值觀密切相關。“講仁愛”,就是說要有愛人之心。“仁者,愛人”是儒家的根本思想內核,也是中華民族最核心的價值理念。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墨子言:“夫愛人者,人必從而愛之;利人者,人必從而利之”。因此,無論是墨家還是儒家,都強調仁愛精神個人、社會、國家的發展必須建立在仁愛的基礎上,如此才能培育仁愛和善的價值體系。“守誠信”,強調做人應該守住誠信的底線。“信”指不食其言,“誠”則指“誠其意”、“毋自欺”。誠信乃立身之本、立國之本,所謂“民無信不立”正是其意。《論語》中,孔子38次提到“信”字;《韓非子》一書中,“信”字則出現149次;“信”字在《左傳》中則出現216次。其次,道家、墨家、雜家亦對誠信有高度論述。強調“守誠信”,就是要從中華傳統文化的精髓中汲取力量之源,為誠信社會、的建立提供傳統文化支撐,以人人誠信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需以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為途徑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中華傳統文化的天然聯系內生決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需要以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為重要途徑。2014年2月17日,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中強調,“要加強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挖掘和闡發,努力實現中華傳統美德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把跨越時空、超越國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當代價值的文化精神弘揚起來”。將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作為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必要途徑,必須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人民喜聞樂見的形式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一)提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時代價值。文化蘊含著人類道德的基因,優秀文化是人類美德的高度凝練和沉淀。孔子的“仁者,愛人”、墨子的“兼相愛,交相利”、孟子的仁政思想都體現了中國傳統優秀文化中關心人、愛護人、幫助人的人文精神。這和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相通之處。當前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社會價值日益多元化,拜金主義、享樂主義侵襲人心,社會信仰缺失,需要大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助人為樂的精神,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凝聚力來消散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冷漠。
(一)在世界舞臺上,亞洲是以統一體的形態出現的,從歷史發展、文化傳統與地理環境看,亞洲人生活在統一的亞洲社會環境之中。
當亞洲社會開始發展道路時,人們無法擺脫統一的共同體所帶來的思維方式與方法。特別是,西方社會個體性與亞洲社會整體性價值之間沖突,使人們往往在價值與事實之間徘徊。
亞洲法治是亞洲人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尋找并創造性地發展的社會規范體系,是亞洲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必然結果,憲法的出現及其在亞洲社會中的發展是亞洲文明的重要標志。正是亞洲法治的歷史和社會功能以及亞洲法治的獨特的文化魅力,提供了亞洲社會從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的轉變的契機,進而發展成為令人矚目的、最具活力的經濟發展地區。
亞洲社會是以農業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等級制度和思想體系占據統治地位,所以,經濟發展進程中的共同文化背景從客觀上形成了亞洲體系的相似性。
從亞洲憲法發展的歷史過程看中,傳統文化發揮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無論是在東亞、南亞還是西亞,文化的共同體意識客觀上形成了亞洲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發展的法律基礎。有學者認為,包括儒學在內的東亞傳統文化是東亞文化發展上必不可少的層層階梯和環節,它的一切積極成果是推動社會走向現代化的歷史根據和動力。[3]東亞傳統文化是東亞人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積累下來的寶貴經驗的體現,反映了東亞人特定的生活方式。在東亞文化與西方文化的沖突中,東亞民族以理智、客觀的態度比較了不同文化之間的價值,既吸收西方文化中符合本國國情的因素,又要保留能夠促進社會發展的傳統文化因素,因而合理地協調了東西法文化之間的價值。
由于亞洲憲法體系賴以生長的歷史與文化環境不同,亞洲憲法體系的形成過程因國而異。我們知道,亞洲近代法制的形成過程就是移植與借鑒西方法律制度的“引進”與“加工”的過程。移植西方文化是形成亞洲憲法體系的外部因素。當然,西方文化對東亞法形成的影響并不是通過直接的途徑,而是經歷了文化價值的比較與選擇的復雜的過程。比如,東亞國家屬于儒家文化圈,儒家思想文化對于東亞國家合理在法治發展模式與調整其方向產生了重要的文化影響。有的學者認為,分析儒家文化是揭開東亞法現代化奧秘的一把鑰匙。就其產生的道德與倫理基礎而言,東亞法是在國家與個人價值沒有合理分化,法的理念缺乏具體化的法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故東亞社會中的法還不能達到脫離倫理要求的完整的自由的規范體系。在西亞,伊斯蘭法文化直接影響了伊斯蘭國家憲法體系的統一性。1990年7月通過的《開羅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序言中規定“宣言的重要性在于指導成員國的全部生活”,“重申伊斯蘭烏瑪在文明和歷史中之作用,它是真主所創最佳社會共同體,賦予了人類以普遍與均衡之文明,構建了現世與來世之和諧……”。文化的統一性客觀上提供了憲法體系上的共同性。[4]
對亞洲憲法體系的比較研究必然涉及到其背后的共同的文化傳統與價值。亞洲社會整體上所表現的統一性與多樣性的社會結構,在憲法文化的層面上表現尤為突出。在亞洲社會,憲法不僅僅是一種規范的創制與運用,而且是一種蘊含于特定文化背景,表現人文關懷的文化現象。憲法首先是一種文化現象,這一命題是當代法學界普遍公認的觀點。
憲法文化是一個多樣化的概念,它反映著特定文化背景下人們對憲法價值的認識與情感,特別是反映一個民傳統文化中孕育的憲法的特定價值。在戰后西方國家法學中之所以興起研究法律文化的學術熱潮,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這些學者們在東方法律制度的研究中發現,探討東方法律文化乃是尋求東方法律制度與基本精神的基本途徑。如果只停留于法律制度表面層次而忽視其文化價值的話難以得到有關亞洲的完整的知識體系,即“要真正理解東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必須同時研究東方的傳統法律文化,光有法律的比較是不夠的,還必須同時進行法律文化的比較。”[5]
在西方,美國學者埃爾曼(H·W·Ehrmann)的《比較法律文化》一書可視為研究東方法律文化的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作者在其著作中認為,法律文化是一整套的價值觀念,它涉及法律的性質、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組織及應用,法律的制定、適用、完善及其講授,律師和法官的訓練方式和習慣,民眾對法律的想法,人們求助于法律的目的,階級結構與法律制度運用與否之間的關系。這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所包含的內容是極其廣泛的,作者強調法律制度運用過程中的文化背景的意義,同時對中國、日本等東亞國家法律文化特征進行宏觀的論述。此后,在西法學者的論述中東方法律文化、東亞法文化在不同程度上發展為比較法律體系,形成與現代世界法文化具有內在聯系的文化。
從亞洲各國憲法文化發展的歷史看,亞洲憲法文化是一種復合型結構,其形成與存在的基本特點是文化沖突中形成融合,即在不同法文化的沖突中尋求自然和諧與融合。比如,作為共同體的東亞法文化通常包含著如下因素:中國傳統法文化、西方法文化、本國固有法文化以及融合中形成的新的法文化形態。在傳統東亞法文化的形成過程中,中國傳統文化所產生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它為法文化在東亞的初步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礎。當然,中國傳統法文化在的影響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時也不能代替東亞各國古老文化體系中曾經存在過的傳統因素。
當然,亞洲憲法體系的統一性是以亞洲憲法文化的特殊性為基本條件的,沒有特殊性價值所謂的文化統一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亞洲的不同地區憲法文化在保持共同體價值的同時,各自保留著能夠體現其傳統的合理文化,呈現出憲法文化的多樣性。當東亞各國面臨西方法文化的沖擊時,各國所表現的文化心態與接受文化影響的具體內容是不盡相同的。有些國家所采取的態度相對而言是比較開放的,而有些國家則采取了消極和被動的態度。同樣的西方法文化影響,就其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區別。比如,中國憲法文化主要是通過日本被動地接受了德國憲法文化的影響,日本戰前接受德國憲法文化的直接影響,而戰后又大力移植英美憲法文化;新加坡除受中國法影響外,還受英國憲法文化的影響,憲法文化體系中英國法的色彩比較濃厚。越南憲法文化則主要受法國憲法文化的影響,表現大陸法系的特點。因此,在分析亞洲立憲主義歷史與價值時,既需要統一性眼光,同時也要從不同的傳統與文化出發揭示各國憲法制度的具體運行過程。
(二)法治既表現為人類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理想,同時也是具體的實踐過程。
在古老的亞洲大地,實行立憲主義,建立民主的制度需要在不同文化的沖突中選擇憲法發展道路。以人治治理國家生活的傳統社會結構中不可能出現法治的價值體系,即法律統治并不一定帶來法治的良好狀態。因此,法治是通過良好法律而實施合理統治的一種治理國家生活的方式或者通過法律的合理運用實施社會控制的思想體系與制度。
由于缺乏實施的社會歷史條件,缺乏立憲主義文化傳統,傳統亞洲社會中自然不能產生實施的系統理論與制度。盡管在亞洲各國政治文化傳統或社會結構中包含著一定形式的立憲主義因素,但它畢竟是片段的,沒有形成為具有整體性理念的政治道德基礎。如在東亞社會,所謂法律體系雖在一定范圍內起到實現社會正義的作用,但在儒家政治文化體系下,從制度層面和理論層面上法律體系只作為規范體系發揮有限的作用,未能充分體現憲法應具有的社會正義價值。東亞社會中形成的法治觀念是東亞各國在實現法的近代化過程中通過各種不同途徑從西方引進的概念。比如,日本法學界一般認為,“法治”概念來自于西方近代。[6]這一點也是東亞國家法學者們的普遍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傳統東亞社會中存在過的“法治”一詞與現代法治的內涵是不同的。有些東亞國家的學者在分析東亞法治與西方法治時也提出法治概念的歷史聯系性問題。如韓國古代的法治一詞最早出現在漢書地理志中,到了三國時代有關法治的學說也隨之產生。但古代法文化與司法中出現的法治只是刑罰的一種表述,以具備完備的法典為標志。中國古代法律文獻中出現的“法治”不等于西方近代的法治。法家主張的君主“垂法而治”、“以法治國”等等,都是強調君主要用法律來治國、治臣、治民、治別人,并不涉及君主本人守不守法的問題。[7]法家所提倡的法治與西方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論述的法治是不同的,不能以東亞國家古典文獻中曾出現過的“法治”一詞來說明古代法治與近代的歷史聯系。可以說,傳統的東亞社會中只存在法的規范,而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完整意義上的近代法治理念與精神。東亞社會中的法治是法的近代化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即在廢除人治傳統的基礎上開始吸收西方法治思想,實現東亞法的近代化。
傳統亞洲社會沒有完整的法治歷史,這是由東亞社會本身的文化與歷史條件所決定。但是,不能以這一事實為基礎,簡單地得出亞洲傳統與法治價值完全是無緣的,經過法制的近代化過程,特別是亞洲各國移植吸收合理的法治原理后,有可能在文化之間的沖突中尋求既符合立憲主義普遍性價值,又符合亞洲合理的傳統文化的憲法體系。在立憲主義價值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相互關系中,亞洲人以其政治智慧,豐富了立憲主義實踐,建立了富有亞洲特色的立憲主義模式。
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論可以被東亞社會結構所采納或借鑒,立憲主義在亞洲社會發展過程中也有可能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發展模式。不同類型的法治模式所體現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其最高價值是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實現,而人本身又生活在不同的文化和傳統之中,以不同的體驗理解與認識立憲主義的價值。因此,形成文化多樣性,尊重不同文化的價值成為立憲主義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有學者認為,“從現代制度變革的層面上說,亞洲國家的現代制度的生成過程是一個集民族獨立與民主建設于一體的過程,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亞洲國家的立憲過程不可能如同西方那樣有一個自然長成的過程。”[8]特定的社會背景、悠久的文化傳統、強烈的民族主義傾向,使得亞洲立憲主義比其西方立憲主義具有多樣性與復雜性。
亞洲立憲主義模式是在西方立憲主義思想與理論的移植與借鑒中形成的,在具體制度的選擇上往往以西方為參照系。這是我們不能回避的事實。因為傳統的亞洲社會中雖然存在法律制度及其法文化,但沒有形成立憲主義的自然與社會條件。在傳統的亞洲社會結構下,國家高于社會,個人權利無條件地服從國家權力,由此形成人權價值缺乏保障的國家權力優先與至尊的社會結構。在亞洲憲法的近代化過程中,西方立憲主義所具有的魅力深深地影響了東亞的知識分子們,他們在痛苦的思索中感受到法治理想與制度的作用,以各種形式了解西方,試圖引進西方的立憲主義制度。亞洲各國的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幾乎都經過了法律移植過程,不僅有同一種社會制度國家間的法律移植,也有不同社會制度國家間的法律移植。
從比較憲法的角度看,亞洲是世界上法律移植最頻繁、數量最多,而且是移植形式多樣化的地區。自然遷移、強行移植、刻意仿效等移植形式存在于亞洲的不同國家實踐過程之中。有的學者認為,基本人權的理念和立憲主義思想,是在西洋社會里經長久的歷史的涵育,逐漸演進成長而來,一旦移植到東方世界來,因東西方傳統思想不同,社會要求有別,加上政治結構的迥異,就形成與原來理念與思想不同的發展。[9]在立憲主義原理的移植方面,亞洲國家的確創造了其他非西方國家值得借鑒的經驗。
亞洲立憲主義模式是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立憲主義價值的有機統一,體現了法治在亞洲社會中的本土資源。立憲主義精神源于西方社會結構,但立憲主義中包含的某些因素又在亞洲傳統結構中曾以不完整的形式存在。當亞洲人引進西方立憲主義原理時,人們所面對的社會背景并不是完全陌生的,在法治原理的移植過程中,可以尋找其相互結合的傳統的因素。牟宗三先生認為,民主和人權保障在中國的建立是以儒家為主流的中國文化傳統的“內部的生命”的要求,這種政治上的“現代化”,有助于成就儒家的價值理想。[10]牟宗三先生同時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本身,已經包含著民主和人權的種子。在他的哲學體系中,中國文化傳統,特別是儒家思想,已經產生和發揚了“理性”的“內容”上的表現(又稱為理性的“運用”上的表現,即民主的精神和尊重人權的精神)。[11]總之,立憲主義的道路是在具體國家的不同背景下出現的,立憲主義一旦出現便與特定民族的文化傳統結合為一體,表現了其鮮明的民族特色。
亞洲立憲主義之所以在文化的沖突中尋求融合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亞洲法律文化具有的同化能力。立憲主義理論與制度的移植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它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同化能力是評價移植社會效果的重要標志之一。同化能力主要是指本國的法律文化對他國法律文化的吸收和消化。亞洲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之間既存在相互的沖突性,同時也有相互的適應性,文化所具有的包容性有助于人們在文化的選擇和競爭中強化法治的社會適應性。當然,同化能力并不能自發地發揮作用,它需要實施移植主體的能動作用。主體對移植對象的選擇和移植內容的分析、判斷是文化之間進行平等交流的基礎。從法人類學的角度看,不同民族法文化之間并不存在孰優孰劣之分,體現不同民族法律信念與情感的法律文化應當具有同等的價值,具體憲法制度發展與完善過程不應影響人們對法律文化價值認識的平等觀念。
亞洲立憲主義模式在人與制度的相互關系上遵循著獨特的原理。在亞洲社會,法的確立與運行過程中人的因素是不可忽視的因素,即法律制度呈現出人間化(person)的特色,實體的合理主義得到長時期的維持。形式的合理主義在亞洲社會中是不夠發達的觀念,其原因是受到了儒教、伊斯蘭教、佛教等宗教文化的深刻影響。這一點上東亞立憲主義顯然不同于充滿非人間性的西方立憲主義觀念。從主體上,法治實際上是眾人之治(民主之治),人治是一人(或凡人)之治(君主專制或貴族政治[12])。亞洲社會法治從其主體上看,也是眾人之治,體現民主政治,體現現代法的精神。這一點上亞洲法治與國際社會公認的法治觀念之間并不存在法治思想原理上的沖突。當法制度的設計與運用者的意志同社會公眾的意志之間達到融合與協調時,法治可以保持自身的價值。特別是現代東亞社會中維持這種法治狀態是完全可能的。以亞洲文化的價值與傳統為基礎強調治者的道德水準,使人在法律制度框架內發揮作用是亞洲社會法治的重要特征之一。立憲主義作為治國的原則與價值體系,除其表現的普遍性原則外,其實踐過程是多樣化的,表現其特殊的運行形態。如從立憲主義實踐過程看,東亞社會中合作與團體意識的價值高于競爭本身的價值,法律秩序的最后形成往往依靠合作的價值得到實現,以個人主義為本位的競爭原理并不像西方社會那樣擁有廣泛的市場。亞洲社會的集體、合作與“和”的社會意識奠定了亞洲團體主義精神的基礎。
近年來出現的非西方法治理論的研究成果表明,法治的理性精神要建立在各個民族平等地位之上,文化價值的多樣化是法治賴以生存與生長的文化背景。現代法治理論與制度是西方社會法治與非西方社會法治實踐的升華與總結,并不以西方法治為其惟一的構成要素。在立憲主義發展上,特別是立憲主義發展模式的選擇上人們習慣于單純以西方的標準作為衡量法治的客觀尺度與參照系,往往忽視非西方法治的應有價值與理性精神。立憲主義思想與實踐最早源于西方社會發展進程中,這是公認的事實,但立憲主義模式=西方立憲主義的命題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西方立憲主義是西方社會文化體系的產物,它并不代表多元化的世界法治實踐。正如達維德所指出的那樣,歐美法反映在歐洲的歷史文化環境中形成的思想方式與生活方式,表達在這個環境中形成的思想觀點,認可在這個環境中形成的制度。[13]
亞洲社會的豐富多彩的立憲主義實踐是推動亞洲立憲主義發展的內在動力,亞洲立憲主義的發展又在客觀上推動世界法治理論的發展。筆者認為,在法文化價值相對主義的影響下,非洲立憲主義模式、拉丁美洲立憲主義模式將會顯示其民族性的特色,在世界發展多樣化的背景下人們必將關注不同文化背景下生長的立憲主義價值的多樣性。
(三)亞洲立憲主義是以亞洲法文化為背景而生長的模式,反映了亞洲社會結構的基本特點與發展需求。
亞洲立憲主義產生與發展過程中始終困擾人們的難題是,如何超越立憲主義工具性價值,尋求具有正當性的立憲主義體制。
由于亞洲立憲主義生長的歷史背景的特殊性,人們對立憲主義理論與實踐的評價上,容易陷入工具主義的思維模式,往往把立憲主義理解為實現“富國強兵”的手段或工具性意義,忽略立憲主義所包含的價值性。特別是,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立憲主義價值體系的確立是十分重要的一種條件。作為現代化建設的后來者,廣大亞洲國家能否走西方社會走過的道路?亞洲國家應借鑒哪些經驗?適合亞洲現代化的立憲主義模式是什么?這些都是需要我們思考的問題。從工具性價值走向價值體系是亞洲立憲主義發展的基本目標。近年來,亞洲的經濟發展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廣泛矚目。學者們對亞洲經濟發展過程與成果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與研究。在工具性價值的反思與批判中,人們逐步認識到:成功的經濟發展應當是經濟與立憲主義的一體化,立憲主義所倡導的人權保障與有效的權力控制是經濟發展獲得成功的重要基礎。
立憲主義是不斷變化的開放性、動態性結構。隨著社會的變遷,亞洲立憲主義所體現的價值也要及時地反映社會發展的需求。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亞洲人有必要重新審視立憲主義發展的歷史與現實,合理地確定立憲主義在亞洲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功能。亞洲憲法改革與發展所面臨的課題是多方面的,其中建立亞洲立憲主義共同發價值體系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現實問題。長期以來,“西方中心主義”的思考方式與研究方法在不同程度上束縛了我們觀察世界的視野,對于亞洲歷史與現實中曾經出現過的、正在存在著的以及將來發生的許多憲法現象缺乏必要的分析與研究,亞洲立憲主義具有的多樣性與開放性沒有得到理論解釋。正如有學者所指出:我們“自然而然地把中國作為西歐的對照物,而不是并立體系來加以考察,總的以西方近代化過程作為既定指標衡量中國的問題,這就使我們難以看清一些屬于我們自身的問題,更難于把握歐洲、亞洲及中國各自的問題”。[14]
回到亞洲社會,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思考和分析未來亞洲立憲主義是亞洲學者共同的學術使命。基于立憲主義價值的普遍性,有必要進一步推動亞洲區域法治發展的一體化,以區域合作的形式發揮立憲主義在亞洲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作用。有些人認為,在法治發展領域,建立亞洲區域一體化的主要障礙是亞洲社會結構的多樣性與來自不同歷史觀的認識,社會結構的多樣性又影響法治發展過程的多樣性,難以在亞洲尋求共同的法治思想基礎與原理。但事實表明,要想在世界舞臺上樹立亞洲法治的整體形象、適應法治國際化的趨勢,必須形成一定形式的區域一體化,以共同性的法治原理調整東亞社會的現實生活與發展進程。實際上,法治的多樣性與統一性是并不矛盾的,多樣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補充統一性的作用。在以多樣性社會結構為特征的北美形成了北美自由貿易區、多樣化的歐洲社會正努力實現以歐盟憲法為共同治理的新模式。在文化與社會結構十分多樣化的非洲,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內容的區域一體化已成為發展非洲法治的重要形式。
因此,我們需要認真研究建立亞洲法學交流合作機制問題,這不僅有利于東亞法治的發展,而且有利于世界法治發展。在亞洲社會,法學交流合作機制的建立涉及理論與制度層面、現實與歷史等方面的不同課題,法文化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公法領域,各國制度之間的差異是比較大的,如何在多元文化的價值體系中,尋求區域性法治發展模式是東亞法學者們需要考慮的現實課題。在保持亞洲立憲主義傳統文化的基礎上,使亞洲立憲主義實踐融入到世界立憲主義發展的整體過程之中,強化亞洲立憲主義實踐的國際性,推動亞洲社會的法治化進程。
(四)亞洲立憲主義是充滿爭議的學術命題,能否把亞洲地區中存在的立憲主義的不同形態概括為整體意義上的“亞洲立憲主義”?這一學術命題本身是需要認真研究的。
在多次國際或國內學術討論會上,作者聽到一些學者對是否存在“亞洲有立憲主義嗎”提出疑問,更有學者提出:所謂亞洲立憲主義政治哲學的命題實際上是為權威政治提供合法性基礎。對亞洲立憲主義學術命題的各種批評或疑問是可以理解的,很多爭論實際上是學術范疇之內的問題。作者認為,長期以來,亞洲地區憲法實踐的發展并沒有納入到整個學術視野之內,人們的學術評價往往是以“西方”為參照系的,我們生活在亞洲,卻對亞洲社會結構與憲法的存在形式缺乏必要的認識,甚至無法樹立亞洲人的主體意識。因此,在憲法世界中關注亞洲地區的憲法實踐,在世界憲法學體系中把亞洲憲法學納入整個憲法學知識體系是十分必要的,否則整個憲法世界和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完整性會受到影響。至于如何評價立憲主義在亞洲的實踐是一個學術問題,學者之間存在不同的見解是正常的。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憲法文化的多樣性趨勢的發展,有關研究亞洲憲法的成果不斷出現,舉辦了一些與亞洲憲法有關的區域性或國際性會議。但從憲法學發展的總體水平與趨勢看,對亞洲憲法的研究仍然是比較薄弱的,缺乏必要的學術關注,與西方憲法相比較,相關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見。基于這種狀況,深入研究亞洲憲法以及立憲主義的理論對推動亞洲法治的發展,加強不同文化傳統之間的學術交流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認為,無論從外國憲法學知識體系的整體性,還是從亞洲各國相互交流與合作的需求看,研究亞洲立憲主義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首先,有利于樹立亞洲人的主體意識,以文化相對主義角度反思立憲主義發展歷史,確定亞洲立憲主義的歷史方位;其次,非西方社會憲法制度與憲法理論的研究是比較憲法學的重要內容,其中亞洲憲法又是我們所研究的重點。立憲主義反映了各個民族的文化傳統,它所積累的治理國家的經驗與各種規則等因素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再次,亞洲立憲主義的研究會產生積極的實踐價值。我們知道,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必然伴隨與之相適應的立憲主義,對于中國來說,根據一定原則吸取西方發達國家立憲主義經驗固然重要,但從立憲主義產生與發展的文化與現實功能而言,來自于亞洲立憲主義的實踐具有更直接的參考價值。因為中國地處東亞,有著近水樓臺的先天優勢,應認真研究亞洲憲法發展的經驗與過程,借鑒其教訓與成功的經驗。第四,在國際化時代,對外政策與憲法的價值聯系越來越緊密,合理的外交政策直接受憲法價值的影響。與亞洲各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建立和諧的亞洲是我國外交的重要內容。積極而主動的外交政策必須建立在對各國憲法制度加以系統研究的基礎上,在這種意義上,憲法學界重視研究亞洲憲法問題,對國家外交政策的合理制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書的基本結論是:西方立憲主義價值體系反映了西方的文化與經驗,雖對世界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但在世界范圍內并不具有普識性價值,不同文化與不同文明可以在平等交流中選擇適合自己國家的發展道路。超級秘書網
(五)為了得出上述的結論,作者在本書中具體采取了比較研究、實證研究與憲法社會學研究等方法,并力求在亞洲社會結構的統一性中解釋其多樣性特點,并在價值與事實中探討亞洲立憲主義發展模式。
考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文科加強考查的基礎上,其他學科也要在試題中滲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高考對學生的引導和教育作用。
高考命題要將中學教學中法治理念培養和法律知識教育的內容提煉、整合出來,使法治理念的考查能夠貫徹到有關學科的試題中去。
黨的十報告指出,要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我們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和要求,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高考考試內容改革。
以立德樹人為核心,強化高考考試內容改革的育人導向
高考考試內容改革堅持立德樹人,必須緊緊抓住教育發展“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實質和核心,不僅要考查學生的知識和能力,還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考試內容,考查學生的綜合素養,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榮辱觀。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深化高考考試內容改革,促進教育公平、科學選拔人才、推進素質教育為目標,必須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的指導思想,必須遵循“堅持正確育人導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基本原則,使廣大青年學生在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教育中,接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認識中華民族的歷史和未來,積極構筑理想和道德支撐;結合德育為先的育人方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入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備力量;在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中實現“育德”和“增智”的彼此交融和共同促進,塑造出知行合一、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社會建設者。
眾所周知,高考是國家選拔人才、實現社會縱向流動的重要途徑,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高考不僅承載選拔和評價的功能,也是拓展、培育和實現立德樹人的有效途徑和重要的育人方式。人們常說高考是指揮棒,這是對高考教育功能的形象比喻。發揮好考試的引導作用,充分體現高考的育人功能,推動教育內涵式發展,形成選拔、評價、教育引導、教學反撥的一體化新格局。考試內容改革的方向不再是單純的選拔功能的優化和提升,而應是更加有意識地發揮考試在育人方面的導向功能,發揮好高考對中學教學反撥的指揮棒作用,特別推動素質教育實施,促進人才培養模式轉變,提高教育考試質量,為社會經濟轉型升級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撐,用考試改革這根杠桿,來撬動中學教育教學改革。改革的著力點是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在青年學生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考試引導教育教學,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為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當前,在我國的考試招生制度體系下,深化高考內容改革主要通過命題工作來實現。試題作為考試內容的載體和呈現形式,蘊涵并集中體現高考的育人導向。多年來,高考命題深入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發展戰略,落實教育部的具體部署,與時俱進,不斷加強能力考查和題型功能研究,通過改進命題方案、創新試題設計、豐富題型考核功能扎實推進命題改革,確保了試題的質量,在為高校科學選拔人才的同時,促進了學生健康發展,維護了社會公平。特別是近年來,在命題工作中更加注重滲透核心價值理念,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加強應用能力考查;不斷創設新題型,豐富題型的考核功能;創新開放性試題的評分方案,提高能力考查的準確性和公平性;合理控制試卷難度,發揮區分選拔功能等。通過多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些工作有效地保證了國家教育考試的科學性、導向性和規范性。
在此基礎上,緊緊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落實《實施意見》對考試內容改革的要求,高考命題工作要更加注重科學設計考試內容,增強基礎性、綜合性和應用性,著重考查學生獨立思考和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牢牢把握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找準各學科考試內容改革的突破口,細化學科考查方案,探索把學科能力考查與思想道德滲透結合起來的方式方法,通過精心設計、科學命制試題來實現考查考生能力和水平的目的,提升命題質量,實現考試內容改革在新常態下跨越式發展。
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考查,指引學生培養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指出,核心價值觀就是一種德,既是個人的德,又是國家的德、社會的德。“德”是規矩、“德”是精神,“德”就是真善美的一切東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是倡導一種大到國家社會、小到公民個人的道德觀念。“國無德不興,人無德不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中華民族的精神追求,體現著社會評判的是非曲直標準,關乎人民幸福安康,關乎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對國家人才培養有著戰略性、基礎性和全局性的意義。
中學生正處在價值觀形成和確立的時期,抓好這一時期價值觀的培養十分重要。我們要通過教育教學,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充分展現核心價值觀的道義力量、真理力量,增強學生的價值觀自信,保持民族精神的獨立性,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想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高考試題中要增加反映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等領域發展進步的內容,考查學生對我國社會現狀、時事政策的了解、思考和把握,考查學生對國家層面、社會層面、個人層面等價值準則的理解;要從貼近學生的現實生活中選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感人事跡,考查學生對生活和社會現象所反映的價值判斷、價值選擇和相關行為進行分析和評價的能力,引導學生辨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西方價值觀之間的本質區別,使學生深刻理解并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考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語文和文科綜合等科目更具優勢。語文可以通過從優秀文學作品中選取能夠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的試題材料,引導學生熱愛祖國、熱愛祖國的語言文字和博大精深的文明,感受、認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厚的內涵,并將之內化為行為準則。政治可通過考查社會生活中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的典型事跡,使試題的主題和材料滲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感染學生,提高他們的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能力,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歷史可考查學生的唯物史觀,通過古今中外對比,指引學生感悟中華文明的歷史價值和現實意義,增強愛國主義情感,認識世界歷史發展的總體趨勢。地理可通過反映人與自然、可持續發展等諸多議題,引導學生關注我國現代化建設以及全球發展中的重大地理問題,增強學生的愛國主義情感和全球化視野。在文科加強考查的基礎上,其他學科也要在試題中滲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高考對學生的引導和教育作用。
加強依法治國理念的考查,引導學生樹立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強調要“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要實現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法治教育是關鍵。“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這一要求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教育部明確指出教育要體現依法治國的理念,并“將憲法法律納入升學考試”,幫助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和義務觀念,將廣大青少年學生培養成為真誠信仰憲法、自覺維護憲法尊嚴、具有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我們各級教育部門全面貫徹黨的方針、實現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
高考命題要圍繞法治教育的目標,將中學教學中法治理念培養和法律知識教育的內容提煉、整合出來,使法治理念的考查能夠貫徹到有關學科的試題中去。如政治可選取貼近學生生活的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法律實踐活動素材,結合中學教學實際和重要法律基礎知識,考查學生對憲法和法律知識、我國法治建設成就、公民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內容的理解,以及在現實生活中運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的能力,引導學生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思想認識,樹立憲法意識和法治理念,做到懂法、守法、護法,做好投身到法治建設實踐的積極準備。歷史科可以從歷史和世界的角度,考查我國法律的歷史發展變化,以及法律在世界各國的重要作用、意義和影響,通過對比,凸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優越性,提升學生對我國憲法的認同感,實現對青少年熱愛憲法、保護憲法、自覺遵循憲法的法治教育作用。
加強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考查,引導學生提高人文素養、傳承民族精神,樹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指出:“中華民族創造了源遠流長的中華文化,中華民族也一定能夠創造出中華文化新的輝煌。獨特的文化傳統,獨特的歷史命運,獨特的基本國情,注定了我們必然要走適合自己特點的發展道路。對我國傳統文化,對國外的東西,要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經過科學的揚棄后使之為我所用。”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在歷史長河中凝匯在政治、哲學、經濟、藝術以及生產生活中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文明的精髓,代表了各民族的優秀品質。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須立足于優秀的傳統文化,牢固的核心價值觀都有其固有的根本,博大精深的傳統文化是我們在世界文化激蕩中站穩腳跟的根基。
在高考命題中,要高度重視傳統文化對于立德樹人的獨特功能,弘揚和考查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體現高考為國選材的重大使命。各學科在試題中都要對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有所體現。如語文、政治等科目可以考查學生對中華民族歷史傳承中的愛國主義、民族精神等人文精神的理解,考查學生運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內容,進行思考、體悟的能力。歷史可以考查對中華文明長期歷史進程中的事實觀點、思想思潮的理解和判斷等。地理可以考查對鄉土意識、環境保護等理念的掌握。在數學和理科綜合等科目中,也可以適當增加對中國傳統文化進行考查的內容,如將四大發明、勾股定理等所代表的中國古代科技文明作為試題背景材料,體現中國傳統科技文化對人類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貢獻。
考查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不是不要簡簡單單地考查死記硬背的知識,而是要遵循繼承、弘揚、創新的發展路徑,注重傳統文化在現實中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從而實現考試的社會意義和現實目的。
加強創新能力的考查,提升高考對創新教育與人才培養工作的促進作用
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是實現“中國夢”的歷史要求。黨的十報告明確,要把“創新人才培養水平明顯提高”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堅持立德樹人,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這些重要論述,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階段對創新人才培養的新要求。建設創新型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是能不能在科學技術、藝術文化上有超越他國的能力,關鍵是能否培養和造就世界最高水平的科學家、藝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