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7 17: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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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健康穩定 轉型 合規需求
一、保險市場合規的現狀
“合規”是由英文“compliance”一詞翻譯而來,2007年9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中明確指出:合規是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員工和營銷人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
放開保險市場后,保險市場早已不再是人民保險一枝獨秀時代,多家保險主體紛紛進入,保險市場進入了群雄逐鹿的時代,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市場秩序較為混亂,市場競爭是非理性的競爭,部分企業在重規模、速度,輕效益、質量的經營思路下,過度倚重費用激勵的管理方式,引發了各個層級對短期利益的過度追逐,形成各企業多元化的價值觀。在市場上,手續費率和可用費用率成為市場行為的指揮棒。通過各種方式套取費用,用于商業賄賂和謀取私利,“小金庫”、賬外賬的問題屢見不鮮。以保費論英雄、依靠鋪設機構、爭奪資源拉動增長的發展模式,形成了保險業全行業的“粗放型”管理的行業特征。這種粗放型管理和惡性的競爭所帶來的后果是嚴重的,不僅僅是各公司違規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也導致了行業“三高一低(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和低效益)”的狀況,企業經營效益差,更重要的是這種違法違規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保險行業的信譽,公眾對保險行業沒有信任度,保險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受到影響。
(1)市場的不規范和非理性競爭。如前所述,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市場的不規范與無序競爭,各主體為了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主要采取了拼手續費、拼價格、拼費用等低級的非理性的競爭手段,導致了費用的不合規現象的大量出現,導致了從承保到理賠的主要經營環節的違規行為的大量出現,財經紀律受到了極大的挑戰。與此同時,這種惡性的競爭,價格的混亂狀態也導致客戶的購買心理變為誰的價格更便宜就去哪里買,市場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當市場處于一種粗放型發展狀態時,這種現象已經是不可避免的。
(2)監管力度不足和違規成本低。監管力度不夠,違規成本低,從外部的監管來看,各地保監局人力有限,面對眾多的保險主體與3~4級的分支機構,只能選擇問題比較突出,有代表性的機構進行檢查,達到以點代面的目的。開出罰單的金額還不足以達到敲山震虎的效果。沒有檢查到的機構經營管理者仍心存僥幸;從內部的監管來看,各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人員沒有實施深入的問責,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往往流于形式,或文過飾非,或姑息遷就,事后處罰基本上以教育為主,下不為例,違規的成本過低,造成經營管理者沒能從思想上認識到違法違規的后果的嚴重性。
(3)經營者依法經營意識淡薄是關鍵因素。保險業各主體盡管考核機制不盡一致,但最終結果都是在要經營效益的同時,還要考核基層公司的保費規模、市場份額。各級經營管理者在發展與合規的尺度的把握上差異較大,部分經營者在市場不是完全規范的前提下,為獲取更多的保費,更大的市場份額選擇了違規經營。
二、合規經營對保險公司發展的影響
保險市場不規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保險市場的初級階段所決定的,但是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保險市場正處在一個轉型的關鍵時期,這種轉型將推動內外環境的變化,合規經營將成為轉型的一個重要特征,同時也將加快企業合規化的進程,轉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上來。
(1)有助于降低保險公司的合規風險。近年來,保險投訴、行政處罰案件逐年上升,凸顯出合規管理對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和保險監管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幾年來市場的無序競爭,全行業都付出巨大的代價,不僅是經濟上的,還包括行業的形象與聲譽。加強保險合規管理不僅成為當前保險業規范經營的當務之急,更是全行業的共同認識。
(2)有助于保險公司防范聲譽風險。由于保險公司各級機構及員工的違規行為,使公司遭到處罰,不僅經濟利益受損,同時會使高層的管理人員陷入尷尬的境地,使員工和客戶的信心和忠誠度削弱,并造成公司重大的戰略舉措被迫放棄或擱置。監管處罰只會造成一時的財務損失,更重要的是耗費巨大精力、財力建立的良好聲譽會遭到腐蝕。而當合規成為公司的一種文化,成為員工與經營者的共同理念,違規行為將成為眾矢之的。
(3)有助于保險公司發展自身的合規需求。出于短期經營業績的考慮,一些保險公司的業務部門對保險監管政策采取抵觸和規避的態度。而當市場轉向規范,作為市場主體的保險公司為了獲得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在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并設置合規部門后,不僅不會抵觸和規避,而是會以一種開放的心態來對待,會在公司內部宣傳合規理念、培育合規文化,使之成為公司的基本經營理念。當合規成為一種自發自覺的行為時,保險監管的政策將變得易于執行。
(4)有助于鎖定管理者的合規責任。公司的經營決策是掌握在公司管理層的手中,合規部門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行為沒有否決的權利,但它有權將發現的違規事項不受阻礙地報告給公司更高層級的管理人員。公司的各層級的管理者都是違規風險的首要責任人,沒有任何理由來逃避承擔責任。
(5)有助于培養員工的合規自覺性。合規機制的建立,有助于員工知悉監管規定與內控要求,便于提高員工的主動合規意識,增強員工的合規責任和合規自覺性,降低過失違規與主動違規的概率,進而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培養一支合規的從業人員隊伍。
(6)有助于公司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保險公司建立合規部門后,上傳下達有關監管政策和信息將由合規部門來完成。它要負責向公司管理層報告最新的監管政策,提供有關合規建設方面的合理化建議,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定期的合規培訓,確保能夠正確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及時發現主堵塞公司管理中的漏洞。
三、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的措施
雖然,各中資保險公司已借鑒國際金融業的經驗,開始重視合規管理機制和設立合規部門的重要性,但目前,合規管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合規經營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依法合規還只是留于表面。保險業的合規管理仍需要進一步加強,建議實施以下措施:
(1)構建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建立合規第一防線。內控建設與風險防范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具有有效的組織保障和科學的運行程序,是一個長期的探索過程。保險監管部門要總結這幾年來保險市場發展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出臺相關的合規管理指引,為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改變以往哪里出現問題治哪里的治標不治本的局面。保險監管理部門在保險公司經營全過程監管,加大懲處力度的同時,更要分析違規背后的成因,光堵不疏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要協調相關部門來解決,從而規范市場行為,從根本上避免違規問題的再度出現。保險公司也要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進行完善,不斷更新,上下保持緊密的溝通,使經營活動做到有規可依,不給違規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2)提高管理者的合規意識,有效落實對管理者的問責制。企業管理者的內控合規意識是決定企業發展的關鍵,經營管理者具有決策權,經營者的觀念決定企業的發展思路。要加強對管理者的培訓,要著重于對管理者進行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理念教育,要將樹立合規觀念、強化合規意識放在首位,樹立正確的發展觀與業績觀,筑牢合規思想防線,堅守合規經營底線,這樣保險企業才能朝著健康發展的目標前進。過去存在的很多違規問題屢禁不止的原因就是問責機制尤其是對管理者的問責機制的缺失,違規成本過低。亂世要用重典,矯枉過正。在合規的過程中,要嚴肅處理違規問題,強化問責制度,加大處罰力度,最主要的是建立各級機構的管理者對嚴重違規行為承擔第一責任人的制度,要將領導干部的任免與晉級與合規經營有機結合,提高違規成本,筑起依法合規的防火墻。
(3)加強企業合規培訓,培養全員合規文化。在全行業、全員范圍內開展深入的合規教育活動,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績效觀以及職業價值觀和道德觀,將合規教育常態化和制度化,努力培育公司的合規文化,弘揚正氣,抵制歪風邪氣,在依法合規經營的思想上達成高度的統一。積極倡導和營造“以合規為榮,以違規為恥”的作風環境和文化氛圍。制度不能改變人,但文化可以改造人,培養公司的合規文化的同時,也將培養出一大批合規經營的人才。
(4)充分發揮監督機制的作用,加大信息技術的投入。通過保險公司內部的各類監督審計以及合規部門的建立與建設,健全組織架構,充實管理與專業人員,充分發揮其合規監督的職能。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司內外部審計的結果促進企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推動審計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全員的力量,對違規事項可以進行舉報,實現全員的監督管理,對舉報事項查實后切實進行處理。信息技術力量是合規管理人員的一個薄弱環節,在進行合規建設的過程中,要加大信息技術的投入,利用信息技術將內控合規和風險防范工作系統化。要實現各部門的共同參與,將現有業務流程進行全面的梳理,從內控合規的角度提出更為完善的業務需求,完善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同時加大信息技術的投入,可以實現一些非現場的監督與檢查,可以更加方便地進行數據的分析、匯總,從而使合規人員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成為可能。
(5)提高產品性能與服務,提升客戶的消費理念。保險公司的競爭與其產品的同質性存在一定的關系,由于各家公司產品性能上沒有太大的差異,所提供的服務也基本一致,經營的是完全競爭型的產品,而不是具有壟斷性的產品。為此,人保公司要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就要打造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技術創新、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和企業文化方面入手,開發有特色的產品,提供有特色的服務,從而形成異質性(別人不能復制)的產品,避免更多的競爭,給公司在創造價值和降低成本方面爭取到更多的利潤空間。新產品的開發要適合不同類型消費者需求,為消費者提供有增加值的服務,要符合客戶的真實需要,是真正的“標新立異”的經營。對消費者來講,保險也是一種商品,能夠在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時,又能有實惠的價格,優質滿意的服務,這才是消費者的首選。通過產品與服務的特殊性、優質性,才能吸引消費者,從而轉變消費者過去購買保險貨比三家,只比價格的消費理念,使其更看重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品牌與服務等方面的軟實力,綜合性地進行判斷選擇。當客戶的選擇標準回歸理性時,以價格、手續費等非理性的競爭手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必將從另一種角度推動保險公司的合規經營。
關鍵詞: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農業是我國發展的根本,是我國的第一產業。但農業也是一個靠天吃飯的產業,我國幅員遼闊,面臨的自然災害也不盡相同,需要農業保險來承擔災害損失的賠償責任。
一、農業保險的特點
由于農業生產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響,與其他財產保險相比,農業保險具有區域性、損失易擴大、費率很高的特點。
二、我國農業保險的不足之處
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極有潛力和時機,但是,由于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加之我國政府支持的力度不足,我國農業保險面臨許多嚴重的問題。
1、農民的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在農民的潛意識里,農業還是一個靠天吃飯的行業,他們根本不懂保險,更不愿意去相信保險;其次,我國農業一般都是各家各戶單獨經營,收入水平低,難以支付保險的高費率;最后,我國政府對農業的補貼也導致了農民不愿意投保。
2、有效供給不足
這表現為農業保險公司的不足和農業保險險種的不足兩方面。農業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它的低收益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而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公司又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需要專業的人才等,經營難度大,對經營者缺乏吸引力。我國農業保險覆蓋范圍不全面,以及險種的匱缺是由于我國缺乏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和缺乏農保專業人才的推廣造成的。
3、農業災害損失補償水平低
正因為農業災害具有區域性、損失易擴大的特點,一旦受災,損失就是不可估量的,農業保險實現的損失補償與這巨大的損失相比卻是很低的。
4、國家扶持力度不夠
我國一般都是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很少甚至是沒有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我國的農業保險同其他的商業保險一樣服從于統一的財政政策。在這方面,我們要借鑒國外的發展經驗,建立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實行不同的分類補貼、稅收減免;實施再保險制度。
三、構建多主體經營的發展模式
1、發展模式的框架
以上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不足之處的剖析,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以得出純商業性的經營模式是行不通的。適合我國的農業保險發展框架應該是:以我國政府為主導,實現包含相互農業保險公司、專業化的農業保險公司等農業保險共同發展的多元化經營模式。把政府作為主導地位的策略,可劃分為兩個舉措:第一,中央政府加強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管理監督,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相關的法律保障,利用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予以幫助和支持;第二,地方政府應該依照中央的指令性意見或文件,聯系本地區農業發展的具體境況,切合實際,匹配相應的發展模式。所謂多元化的經營主體就是:各個地區根據本地所處的自然環境條件、農業生產技術的差異和發展水平的不同,在各地設置開辦與之相應的農業保險公司,當地的農業保險業務就由這些公司負責管理經營。首先,在中央成立農業保險工作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農業工作辦公室和農業再保險公司。農業保險辦公室受到農業部與財政部的共同管轄,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而且在省、地一級分別設立相應的派出機構———農業保險工作辦公室,同當地財政和農業部門相互配合。其次,設立農業再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再保險,就應建立統一的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農業再保險公司的日常費用由政府提供,為商業性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再保險進一步分散風險,對于政策性保險公司和互助保險公司給予一定的優惠,按照低于農業風險的實際費率來承保,若超過平均賠付率時,這是就由再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因此,對一般農戶而言,當保險業務賠付率超過了農業保險業務的低費率時,農戶就有能力承擔相關的費用;由此可見,這對保險公司來說頗有益處,對于費用空間有了一定的保障,便可使其從中盈利。再次,作為保險公司應該對多元化的經營模式進行深度的探究應用,加強對農業保險業務的推廣力度。自從農業保險業務在我國興辦開展以來,根據商業性發展模式奠定的根基,從而嘗試了各種各樣的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盡管商業性保險公司所規劃營治的農業保險模式在全國范圍內沒有一蹴而就,取得成功;可是就某些模式而言,確實取得了有利的成效,具有一定的借鑒引用價值。此外,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由政府主導的、不同地區、多種模式混合經營的發展模式在現階段是一條有效的途徑。
2、立足于大農業險,以險養險
除立足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之外,我們還應該積極開拓商業性農業保險業務,將經營范圍拓展到農村財產保險、農民人壽保險、責任保險和健康保險等業務,立足于大農業險、以險養險。所謂“以險養險”,是指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還可以經營其他有效益的險種,用其收益來貼補農業保險可能產生的虧損,保證公司的可持續經營。農業保險公司的業務應以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為主,除此之外還應包括農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農村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等。而其中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保費收入應占公司保費收入的60%。
3、將農業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
一直以來,我國對農業的扶持都是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如果國家可以撥一些資金來發展農業保險,這樣不僅可以幫助到農民,還可以發展我國的農業保險。由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我國農業保險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險。
4、鼓勵保險市場創新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進展
我國大病保險服務目前已經覆蓋全國城鄉10.5億城鄉居民。其中,商業保險公司承辦的大病保險業務覆蓋了9.2億城鄉居民,占總覆蓋人口的87.6%(其他由政府衛生和社會保障部門承保)。2015年大病保險人均保費為28元,人均報銷7138元,個案最高賠付達到111.6萬元,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保的基礎上提高13.85%。保險公司的總賠付支出達到了保費收入及受托管理基金的95%,基本實現了收支平衡。
針對大病保險,我國采用的是“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運行模式,由政府從基本醫保、新農合醫療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為基本醫保覆蓋范圍內的城鄉居民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大病保險服務。政府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監管指導,商業保險機構利用其專業優勢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大病保險基本實現了出院及時結算、網點同步結算的“一站式”結算服務,簡化了報銷手續,結算更加及時、快捷。同時,保險公司為跨統籌區域就醫、無法實現出院及時結算的被保險人提供異地就醫、異地結算服務,一些患者還享受到了遠程診療、家庭醫生等額外增值服務,改善了大病患者的就醫體驗。對保險公司,保監會要求其完善服務網點建設,培訓專屬服務隊伍,開發大病保險信息系統,建立理賠回訪制度、投訴處理機制和以投保人、參保人滿意度為核心的服務測評體系,這些監管舉措都表達并在一定程度上實踐了保障參保人群合法利益的目的。
今年,保監會還制定頒布了有關大病保險的招投標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制度,財務核算制度、風險調節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從多方面對商業保險公司參與大病保險提出了規范與要求:保險公司參與大病保險投標需經保監會和地方保監局確認其大病保險經營資質,堅決杜絕投標過程中的串通報價、惡性競爭行為;保險公司應具備“一站式”結算、信息查詢、醫療核查、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提升專業經營和服務水平;保險公司應對大病保險進行單獨核算、??顚S?,定期向保監會報告財務經營結果,不得以傭金、手續費形式套取費用,輸送不當利益;在每一保險期間結束后,保險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將結余返還基本醫保基金或與政府部門分攤損失,并協商調整下一保險期間的保險責任、保險費率等;對于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保監會將取消其經營資格,三年內不得經營大病保險業務,并嚴厲懲處相關人員等。這些監管措施旨在規范市場,以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化優勢,保障大病保險的健康和可持續運行。
挑戰
當前,由于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攻堅階段,大病保險也面臨著一些問題與困難。
一是大病保險統籌層次較低,不利于風險分散。據相關資料統計,在605個商業保險承辦大病保險的項目中,地市級統籌項目為324個,縣級統籌項目為268個,省級統籌項目只占到2.1%。這是由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階段國情造成的。較低的統籌層次制約了“大數法則”的運用和基金結余的使用效率,減弱了保險公司分散風險的能力,不利于大病保險的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大病保險經營仍處在初級階段,對大病保險經營規律和經營管理特點的認識還有待提高,要提高統籌層次,首先在短時間內爭取實現全國范圍內的地市級統籌,然后在此基礎之上,循序漸進地過渡到省級統籌。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安排;市場失靈;政府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雙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困境分析
農業保險是處理農業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財務安排,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之一。作為世貿組織允許各國支持農業的一項“綠箱”政策,農業保險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然而在我國,農業保險卻陷入了困境,出現了加速下降的趨勢。我國農業所面臨的困境主要有: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不斷減少;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農民不愿投保,農業保險展業困難。
(二)“雙失靈”是造成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國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問題,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著嚴重的“雙失靈”現象。
1.市場失靈。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轉換為規范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商業性農業保險模式并不適應農業保險的特點。一是商業保險的高收費與農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農民沒有交費能力;二是農業保險存在高風險率、高費用率、高賠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規避也就不難理解。因此,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使其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即農業保險缺乏競爭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現象。正因為此,對農業保險采取商業性經營模式會導致市場失靈。
2.政府失靈。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特征及其商業化經營的實踐共同佐證了一點,即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政府履行彌補市場失靈的職責,而我國政府卻長期處于缺位狀態,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農業保險的舉步維艱。
因此,要使農業保險走出困境,關鍵和首要的問題是制度設計。農業保險制度設計應以政府為主體,突出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改變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現狀,通過建立與市場機制有效結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將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
二、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
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模式大體可分為政府主導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型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分別以美國和毛里求斯為例進行說明。
(一)美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開辦農業保險,采用的是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美國政府依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通過提供巨災保險(屬基本保障水平)、擴大保障保險(屬較高保障水平)、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四大險種,取代政府救濟計劃將農業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并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目前農業保險的管理機構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局屬于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制訂、費率擬定、業務指導和檢查,開發維護軟件、預測農產品價格等,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政府還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1995年起,美國政府為了鼓勵部分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當于農業保險保費的31%的補貼,并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業保險補貼平均占到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達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推行強制性保險制度并補貼全部保費,其他皆為自愿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1—1988年間,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開支達42億美元,賠付金額與投保金額的比例高達14:1。1989-1999年10年間,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08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就達到22.4億美元。2004年美國各家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共收入保費41.9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險的補貼為24.8億美元。此外,政府還給予免稅和法律支持。雖然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昂貴,但是政府仍認為這是比救災計劃和政府直接經營更經濟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在國際上被公認為是一項成功的農業保險模式,該模式具有四個鮮明特點:第一,效率高。由于該基金只承保一種作物,業務簡單、單證費用低,加之計算機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員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費用率僅占保費收入的7%(多數國家這一比例為15%—20%)。第二,費率擬定科學化。為防止風險不均質而導致逆選擇,該基金設計了多達100個檔次的費率體系,費率體系的高度差異化能激勵生產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費率檔次,從而達到少支付保費又能獲得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資收益高?;鸬耐顿Y收入約為業務費用的150%,投資收入的50%用于基金積累,能夠相應減少農民的保費負擔,增強基金抗巨災的能力。第四,商業化運作。雖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擔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的職責,而且政府要求強制投保,但到目前,該基金從原保險到再保險完全采用商業方式來運作。
雖然世界各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都不盡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護、政府行政指導、財政資金支持、減免稅費業務發展與農業信貸銜接等措施。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大多農業發達和不發達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優惠政策以及具體補貼比例進行規定。如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38年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美國于1994年又制訂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2000年6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農業風險保護法》,計劃在以后5年內提供總計82億美元財政支出,補貼農業保險。2002年美國又通過了新的農業法,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業的補貼力度,決定在未來10年內給農業撥款1910億美元,較目前實行的補貼增加了80%,在價格支持和收入政策、農產品儲備計劃、出口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服務、國內農業安全、教育研究和農業保險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正是由于有了這些政府補貼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國的保險經營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才得以蓬勃發展。
三、適合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設計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戰略等多方面原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和扶持非常少,我國的農險法律建設滯后、核算辦法、稅費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狀況沒有扭轉。《保險法》第155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在我國,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同商業性保險一樣,國家尚無配套政策予以扶持。這就造成了僅僅依靠商業性保險機構獨立經營農業保險,而我國政府補貼和扶持缺位的情況。
(一)構建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
從對美國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確保農業保險的順利進行。我國雖然已于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但這只是一部規范商業保險的主要法律,并不適用于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也并未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應盡早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法》應明確規定政策性保險的政策性和非商業性特征、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經營原則及組織形式等;規范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資金管理原則、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負債比例、流動性比例等經濟指標調控其運行;《農業保險法》中還應對政府行為予以約束,對政府的作用和農民的參與方式進行規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隨意性或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超級秘書網
(二)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制度
1.設立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于我國農民收入低和保險意識差,因此由政府成立專業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是比較切合我國實際的。政府支付一切經營管理費用,采取強制保險,并享有免稅待遇。除了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還應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突破單一格局,向多元化發展。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費率補貼和虧損彌補等,緩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目標與農業保險效益低的矛盾。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安排;市場失靈;政府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雙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困境分析
農業保險是處理農業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財務安排,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之一。作為世貿組織允許各國支持農業的一項“綠箱”政策,農業保險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然而在我國,農業保險卻陷入了困境,出現了加速下降的趨勢。我國農業所面臨的困境主要有: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不斷減少;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農民不愿投保,農業保險展業困難。
(二)“雙失靈”是造成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國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問題,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著嚴重的“雙失靈”現象。
1.市場失靈。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轉換為規范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商業性農業保險模式并不適應農業保險的特點。一是商業保險的高收費與農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農民沒有交費能力;二是農業保險存在高風險率、高費用率、高賠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規避也就不難理解。因此,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使其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即農業保險缺乏競爭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現象。正因為此,對農業保險采取商業性經營模式會導致市場失靈。
2.政府失靈。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特征及其商業化經營的實踐共同佐證了一點,即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政府履行彌補市場失靈的職責,而我國政府卻長期處于缺位狀態,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農業保險的舉步維艱。
因此,要使農業保險走出困境,關鍵和首要的問題是制度設計。農業保險制度設計應以政府為主體,突出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改變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現狀,通過建立與市場機制有效結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將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
二、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
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模式大體可分為政府主導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型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分別以美國和毛里求斯為例進行說明。
(一)美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開辦農業保險,采用的是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美國政府依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通過提供巨災保險(屬基本保障水平)、擴大保障保險(屬較高保障水平)、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四大險種,取代政府救濟計劃將農業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并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目前農業保險的管理機構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局屬于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制訂、費率擬定、業務指導和檢查,開發維護軟件、預測農產品價格等,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政府還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1995年起,美國政府為了鼓勵部分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當于農業保險保費的31%的補貼,并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業保險補貼平均占到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達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推行強制性保險制度并補貼全部保費,其他皆為自愿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1—1988年間,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開支達42億美元,賠付金額與投保金額的比例高達14:1。1989-1999年10年間,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08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就達到22.4億美元。2004年美國各家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共收入保費41.9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險的補貼為24.8億美元。此外,政府還給予免稅和法律支持。雖然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昂貴,但是政府仍認為這是比救災計劃和政府直接經營更經濟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在國際上被公認為是一項成功的農業保險模式,該模式具有四個鮮明特點:第一,效率高。由于該基金只承保一種作物,業務簡單、單證費用低,加之計算機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員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費用率僅占保費收入的7%(多數國家這一比例為15%—20%)。第二,費率擬定科學化。為防止風險不均質而導致逆選擇,該基金設計了多達100個檔次的費率體系,費率體系的高度差異化能激勵生產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費率檔次,從而達到少支付保費又能獲得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資收益高?;鸬耐顿Y收入約為業務費用的150%,投資收入的50%用于基金積累,能夠相應減少農民的保費負擔,增強基金抗巨災的能力。第四,商業化運作。雖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擔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的職責,而且政府要求強制投保,但到目前,該基金從原保險到再保險完全采用商業方式來運作。
雖然世界各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都不盡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護、政府行政指導、財政資金支持、減免稅費業務發展與農業信貸銜接等措施。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大多農業發達和不發達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優惠政策以及具體補貼比例進行規定。如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38年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美國于1994年又制訂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2000年6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農業風險保護法》,計劃在以后5年內提供總計82億美元財政支出,補貼農業保險。2002年美國又通過了新的農業法,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業的補貼力度,決定在未來10年內給農業撥款1910億美元,較目前實行的補貼增加了80%,在價格支持和收入政策、農產品儲備計劃、出口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服務、國內農業安全、教育研究和農業保險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正是由于有了這些政府補貼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國的保險經營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才得以蓬勃發展。
三、適合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設計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戰略等多方面原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和扶持非常少,我國的農險法律建設滯后、核算辦法、稅費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狀況沒有扭轉。《保險法》第155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在我國,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同商業性保險一樣,國家尚無配套政策予以扶持。這就造成了僅僅依靠商業性保險機構獨立經營農業保險,而我國政府補貼和扶持缺位的情況。
(一)構建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
從對美國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確保農業保險的順利進行。我國雖然已于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但這只是一部規范商業保險的主要法律,并不適用于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也并未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應盡早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掇r業保險法》應明確規定政策性保險的政策性和非商業性特征、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經營原則及組織形式等;規范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資金管理原則、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負債比例、流動性比例等經濟指標調控其運行;《農業保險法》中還應對政府行為予以約束,對政府的作用和農民的參與方式進行規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隨意性或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二)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制度
1.設立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于我國農民收入低和保險意識差,因此由政府成立專業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是比較切合我國實際的。政府支付一切經營管理費用,采取強制保險,并享有免稅待遇。除了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還應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突破單一格局,向多元化發展。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費率補貼和虧損彌補等,緩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目標與農業保險效益低的矛盾。
【關鍵詞】私家車 保險 發展模式
近年來,寧波經濟一直保持了平穩較快的發展。2012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6524.7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7.8%。全年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02元,比上年增長11.3%,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4%。財富的快速積累,居民消費從“溫飽型”向“小康型”升級,經濟發展由“衣食”拉動向“住行”拉動轉變。經濟的發展和財富的積累為寧波保險業務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特別是居民收入和財富積累達到一定程度后,家用轎車開始越來越快速地進入家庭,必然推動私家車車險業務的快速發展。
一、寧波市2012年私家車保險業務發展概況
(一)寧波市2012年私家車車輛增速情況
2011年9月,寧波汽車保有量突破百萬,跨入“百萬車城”的行列。時至2012年,據寧波市車管所的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寧波全市的機動車保有量達185.54萬輛,汽車保有量已達123.83萬輛,僅私家車就有89.52萬輛。也就是說,僅一年多的時間,寧波的汽車就猛增了23萬多輛,增幅16.32%,其中65%新增車輛是私家車。僅寧波市六區,目前已有汽車66.59萬輛。2012年寧波市區私家車猛增15萬輛,同比增長20.20%。據統計,目前寧波市私家車擁有量達到每10人擁有1輛,每10戶家庭擁有2.5輛。
(二)寧波市2012年私家車保險業務的經營情況
1.寧波市2012年私家車保險業務的整體規模
目前寧波財產保險市場共有27家中資保險公司經營私家車保險業務,主要包括人保財險、太保、平安、大眾、天安、中華聯合及人壽財等公司。2012年寧波地區財產保險保費收入83.61億元,其中機動車輛保險保費收入62.30億元,占74.51%。截止至2012年12月份,寧波市私家車承保數量89.52萬輛,比2011年增長14.83%;承保金額6502.35億元,保費收入38.60億元,比2011年增長14.95%,占全市機動車保險總保費的61.96%;車均保費約4000元;賠案件數52.23萬件,比2011年增長36.43%,占車險總案件數的72.13%;賠款金額21.73億元,比2011年增長42.77%,占全市機動車保險總賠款的58.30%;案均賠款約4200元;私家車業務簡單賠付率56.30%,比2011年上升10.08個百分點。
2.2012年寧波市私家車保險業務的銷售模式
自2007年平安公司獲得首張電銷牌照以來,車險電銷以成本低、收益好、管控強等特性,始終保持快速發展,電話車險銷售服務基本涵蓋了絕大多數的中資產險公司,也早已成為寧波地區私家車保險業務銷售的主要渠道。以寧波地區人保財險公司為例,2012年通過電話車險購買保險的私家數量多達13.45萬輛,保費收入達5.52億元,占了公司整個私家車保費的54.76%。
車商渠道保險銷售的兼業模式是私家車特別是新車保險業務的一個主要銷售模式。保險公司通過與寧波地區的車商合作,由車商作為機構銷售私家車保險產品。以寧波地區人保財險公司為例,2012年在寧波老三區范圍內,車商模式的私家車保險業務承保數量達5.08萬輛,保費達2.73億元,占了公司私家車保費的27.08%。
除此之外,私家車車主還可以通過傳統直銷、柜臺上門、銀行、汽車修理廠兼業、個人、專業以及網絡銷售等模式購買私家車保險產品。
二、寧波市私家車保險市場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以寧波地區為例,在我國的保險市場特別是財產保險市場,機動車輛保險占據了極其重要的位置;同時,在汽車保險市場中,由于私家車保險業務數量眾多、保費豐厚、效益可觀且銷售渠道眾多,使之成為汽車保險市場的“香餑餑”,成為眾多財產保險公司搶占的主要目標市場。隨著私家車保有量的不斷提高,私家車保險市場的搶奪戰也將是愈演愈烈,當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也逐步顯露出來。
(一)目前私家車保險業務的競爭仍處于以“價格戰”為主的低水平競爭階段
無論是私家車車主還是保險公司,對于車險價格都保持高度敏感性和警覺性。目前,各家保險公司的競爭始終圍繞“價格”做文章,各種“拼價”方式層出不窮,行業自律雖已執行多年且效果顯著,但是各種暗地的惡性降費、貼費等問題仍時有發生。價格大戰,不僅降低了保費充足率,增加了私家車保險的銷售成本,而且削弱了行業整體的盈利能力,與此同時也使部分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忽略或喪失了提升保險理賠服務與其他相關服務質量的重要性和能力。
(二)對私家車保險業務銷售渠道管理欠缺力度,交易成本不斷增加
私家車業務,特別是新車業務,約半數以上保費來源于車商兼業機構。車商渠道銷售保險這一銷售模式在初期對于挖掘汽車保險市場潛力、滿足保險消費者服務需求、促進保險業與汽車銷售行業深化合作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一直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也不容忽視:一是車行和人掌握了絕大多數的客戶資源,部分車行和人“擁客自重”,向保險公司索要較高的手續費或傭金。除了以高額手續費進行同業競爭外,保險公司也常常束手無策。二是車商兼業機構業務管理不嚴,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誠信觀念缺失,存在較多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
(三)私家車電(網)銷業務迅速發展,但仍存在瓶頸制約
一方面,由于電(網)銷與傳統渠道銷售的車險價格存在15%的“剪刀差”,給傳統業務帶來了很大的沖擊,從長期而言,不利于整個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電(網)銷車險只為私家車車主提供了一個新的購買渠道,它的理賠、服務依然依賴整個保險公司的服務保障體系。電(網)銷渠道單一的價格優勢,是難以支撐保費實現長期快速增長。此外,車險電(網)銷市場是新建立的車險市場,仍存在的問題和缺陷,譬如成本逐步走高;車均保費低,保費充足率不高;承保車輛多以舊車和傳統渠道業務為主,業務增速存在泡沫;變相貼費、宣傳內容不實、存在消費陷阱以電話擾民等等。
(四)私家車保險創新意識不強,競爭領域集中化
一方面,雖然各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種類繁多,但在整個私家車保險市場主要還是承保較為傳統領域的車險產品,品種比較單一,產品同質化問題嚴重,不能滿足客戶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各家公司私家車保險產品條款的存有差異,容易存在消費誤區,并影響車險的業務結構。統一條款、細化責任也已成為私家車保險業務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促進私家車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建議與舉措
(一)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該繼續完善私家車保險領域的相關制度,積極促進私家車保險領域的合法合規化進程
1.對于電(網)銷業務的監管。一是按照“同質同價”的原則,監管部門應逐步放松對電(網)銷產品的價格監管,允許各公司根據電(網)銷業務將承保質量、保費充足率等因素作為車險費率調節因子,自主定價,使之與傳統渠道、兼業渠道的私家車保費業務齊頭并進,共同發展。二是嚴格落實現有各項電銷法規制度,尤其是對客戶信息來源的合法性、電銷業務真實性等問題,加大查處力度。三是加強對擾民問題的監管,重點規范“呼出”業務,對于投訴中反映的擾民、誤導問題,嘗試實施公司舉證責任倒置,強化公司的管控責任。2013年1月,保監會下發《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電話營銷業務市場秩序禁止電話營銷擾民有關事項的通知》,首次將電話擾民投訴情況作為電銷業務監管的重要指標,對多次查證屬實的電銷擾民投訴,將責令停止對新客戶的呼出業務。
2.對于以車商渠道業務為代表的兼業業務的監管。首先,要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車商兼業機構加大查處清理力度,同時強化保險公司管理責任,提高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守法合規意識。其次,要完善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對車商專業中介模式提供政策支持。前期保監會起草了《關于支持汽車銷售和維修企業設立專業機構從事汽車保險(經紀)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建議盡快修訂完善后正式公布,并在此基礎上著手制定兼業專業化改制指導意見。最后,要限制并探討逐步取消車商兼業,為車商專業化改革掃清障礙。鑒于兼業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問題,應當提高車商渠道模式的專業性要求,限制并逐步取消現存的車商兼業模式。2012年以來,保監會暫停金融機構以外兼業機構設立的許可,這一舉措無疑也是為車商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打好基礎。
(二)各家保險公司應轉變經營模式,建立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私家車保險市場
1.在私家車保險市場競爭白熱化和客戶保險服務意識逐步增強的外部環境下,傳統的“價格+手續費”的競爭方式已經無法在市場上獲取競爭優勢,競爭已經升級為“品牌+價格+手續費+渠道+服務+資源整合”的綜合能力競爭,提高行業內私家車保險服務的整體素質,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標準。根據國際著名咨詢機構羅蘭?貝格對車險客戶消費者調查顯示,車險作為一個持續服務性產品,客戶對服務質量的關注始終高于對價格的關注,無論選擇渠道還是選擇保險公司,理賠服務都是排在第一位的。消費者對于車險的需求不僅僅是車險價格便宜,得到保障和服務,更重要的是基于客戶價值鏈環節能夠創造更多的價值,從買保險到體驗保險風險保障服務。國內保險公司可以探索和嘗試國外保險公司的方法,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將消費者對于家庭用車、家庭財產和人身等風險需要進行整體規劃和專業安排,為客戶提供一攬子的風險解決方案。
2.私家車保險業務發展中要續穩定鞏固車商業務的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尋求新的發展模式。建立資源共享機制,與車商建立共同的服務平臺,依托互補的服務資源,推動客戶主動選擇在保險公司投保,提升新車業務續保率。組建保險服務顧問隊伍,優化客戶服務界面,逐步建立客戶價值管理體系。要繼續推進廠商深度合作,不斷提高響應效率,密切合作關系,積極擴展業務合作范圍。統一車商業務的手續費標準,實現過程化管理,充分合理利用送修資源,達到保險公司與車商雙贏的經營效果。
3.私家車保險業務發展中要加強與銀行的合作關系,深度介入汽車金融領域,積極拓展汽車金融保險市場。制定實施汽車金融保險戰略規劃,開發完善汽車金融保險產品,與車險產品緊密融合,從簡單滿足客戶車險需求逐步轉向為不同層次客戶提供一站式的“終身用車解決方案”,延長保險續航能力,提升保險服務價值鏈,建立差異化競爭優勢。
4.私家車保險業務發展中要完善電(網)銷業務發展方式,實現電(網)銷產品從目前單一車險銷售為主的業務經營模式,向多險種產品組合營銷的聯合推動模式轉變。當前,電(網)銷已成為80、90后年輕消費群體購買車險的主要渠道,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細分客戶消費類型,不僅要在車險產品中體現差異化產品組合,如險種組合、保險金額、配套服務等方面,而且還要注重對個人或家庭其他潛在保險需求挖掘,實現家財險、意外健康險等保險產品的交叉銷售,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電網(銷)保險銷售渠道。
參考文獻
1森林保險發展的問題
1)參加森林保險的面積較小。當前,由于林戶對森林保險的認知不正確,尤其是一些比較偏遠的小規模種植林戶,他們的森林保險意識非常低,在他們的意識中,森林保險就是白白地給保險公司錢,對自身的林業發展沒有任何意義,這使得森林的參保率非常低。此外,擔心保險公司“騙錢”,當自己的林業出現風險事故后,保險公司不能按照規定給予賠償,所以參保積極性較低,使得我國參加森林保險的森林面積較小,森林保險公司的經營積極性也受到影響。2)森林保險經營效益較差,保險公司虧損比較嚴重。大數據法則是保險業得以生存的根本,只有在參保額較多的情況下,風險才能得到有效分散,保險公司才能得以生存。但是,面對我國森林參保面積較小的情況,許多參保的林戶都是林業風險高發產戶,森林風險的發生率較大,保險賠付率也會相對較高,給保險公司的經營發展造成影響[1]。同時,保險公司在經營森林保險業務的過程中,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業務量較少的情況下,其自身的生計難以保證,導致其經濟虧損比較嚴重。3)森林保險產品供給不合理。受到森林參保面積較低以及我國森林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情況較差等因素的影響,保險公司只能通過提高保費的方式來保證自身的經營效益,但是,這會讓投保者的經濟負擔明顯提高,從而降低了林戶與林業生產企業的參保意愿,反過來進一步抑制了森林保險業的發展。同時,森林保險公司沒能根據林戶的實際需求設計科學的保險產品類型,導致林戶的林業生產不能得到針對性的保障,從而降低他們對森林保險的需求。
2基于森林保險發展問題的建議
2.1加強森林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
由于我國森林保險的提出和實踐時間比較短,許多相關的法律條款與管理規范都還有待完善,而法律制度是森林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區分和分配森林保險參與各方權益的重要依據,所以,我國立法部分需要結合森林保險的發展現狀以及未來發展方向,加快森林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設和完善。法律制度建設與完善中,在借鑒國外先進的森林保險立法管理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國情,明確森林保險的投保方式,參保者的權益以及保險公司的責任、義務,規范森林保險投保程序。同時,明確森林保險中的政府扶持性質,調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森林保險管理的相關部門、林戶、林業企業等參與者的積極性,為森林保險的糾紛提供法律依據,促進我國森林保險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開展。
2.2加強政府對森林保險行業的扶持
森林保險雖然是一項商務活動,但其存在很強的政策性,是促進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由于其發展還不夠成熟,所以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與幫扶。首先,國家應該針對我國森林保險行業的發展現狀給出切合實際的政策扶持倡導;其次,各省市、地區可幾何當地的森林發展情況和財政狀況,給予當地的森林保險最大的財政幫助,下撥一定的財政幫扶資金;再次,在立法中,應當將各省市地區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扶持責任加以明確,防止部分政府隨機進行森林保險支持或不進行扶持,影響當地的森林保險發展,從而給環境綠化也帶來影響[2]。
2.3提高森林保險宣傳力度
森林保險的參保率低的重要原因便是人們對森林保險的了解較少以及對森林保護的不重視,認為森林發生災害的可能性非常低,投保就是浪費自己錢,或擔心森林保險不靠譜,森林出現保險事故后不能按照約定給予補償,所以不愿參與森林保險。所以,必須加強森林保險知識的宣傳,促進林戶對森林保險的正確認知,從而轉變他們的森林投保觀念,提高他們參與森林投保的意愿,逐漸提高森林投保率,減少林戶的經濟損失。比如,各地區的政府單位聯合林業管理部門開展森林保險宣傳活動,利用林業局官網、公眾號、微博等推廣森林保險知識,還可借助區域廣播(如村廣播、小區廣播)、電視、宣傳欄等進行森林保險知識宣傳,印發森林保險小冊子發放給林戶。此外,在組織林戶學習森林養護技術時,積極向林戶介紹森林保險知識,促進他們對森林保險的認知,從而不斷增強他們的森林投保意識,逐漸提高森林保護力度。
2.4森林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策略的優化
森林保險公司的經營與營銷策略也是我國森林投保率高低的重要影響因素,雖然政府能夠給予森林保險公司一定的政策傾斜,但是他們自身的經營策略的優化也十分重要。面對我國當前的森林投保情況,森林保險公司必須加強森林保險業務的營銷策略改進和保險產品的優化,為廣大的林業企業、林戶提供滿足他們投保需要的保險產品,逐漸擴大自身的保險業務量。比如,森林保險公司可采取與政府部門合作經營的方式,給予參與森林保險的林戶、林業企業一定的政策優惠,以硬性條件來提高自己的客戶量[3]。此外,筆者認為森林保險公司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優化自身的經營模式:1)采取森林風險分類分型方式,改善森林保險產品的供給。就目前森林保險業務的發展情況來看,許多森林保險公司沒有對森林保險業務進行細化和優化,導致在開展保險業務營銷工作中,沒有根據樹種、樹齡、森林面積、地區等設定與之相對應的費率,而是采取統一費率的方式。2)積極響應國家政策,提高自身的保險業務服務質量。保險公司的森林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必須基于“遵紀守法”原則,不可出現國家法律規定,損害林戶利益的行為。
一、我國林業保險的發展現狀
(一)林業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
林業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其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林木在漫長的生產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風、雪、水、病蟲害等自然災害襲擊,又易遭到亂砍亂伐、毀林開荒等人為破壞。據統計,2004年全國共發生森林火災13466起,比2003年增長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災分別為6894起和6531起,分別比2003年增長23.5%和34.4%;重大火災38起,比2003年增長171.4%;特大森林火災3起,比2003年增長57.1%。森林火災對我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從人員傷亡看,公傷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國撲救森林火災共出動179.92萬個人工日,比2003年增長1.1%;出動車輛11.67萬輛次,出動飛機575架次,共投入撲救森林火災經費13278.5萬元。此外,我國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也很嚴重,2004年全國主要林業有害生物發生面積94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6.3%,其中:森林蟲害744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6%,病害76萬公頃,與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蟲發生152萬公頃,有害植物45萬公頃。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林業自身具有巨大的風險性,且有增大的趨勢。如此大的林業災害給林業發展造成的巨大損失是林業經營無法承受的。在計劃經濟時期,對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依靠國家補償,林業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和各種災害的預防、救災、恢復等責任均由國家承擔,團也給國家造成了沉重的負擔。林業生產市場化后,這些風險責任轉移到林業經營者身上,而林業生產流通規模小、分散化的個體林農承擔風險的能力很弱。要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降低林業投資的風險,使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并能在損失后給予必要的補償,這就離不開林業保險的支持。
(二)林業保險發展滯后子林業發展的需要
我國林業保險出現較早,但發展十分緩慢。早在1982年就開始了森林保險和森林災害共濟方面的研究,從1984年開始森林保險試點,其后幾年發展比較順利,至1988年已經有勸多個省、市、自治區先后開辦了森林保險,承保面積達133多萬公頃。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森林保險卻一直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業務萎縮的現象。隨著林業市場經濟的到來,林業保險越來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較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業保險研究一直進行著,當前我國林業保險有四種類型:一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主辦、林業部門業務,如廣西的桂林、湖南的會同等地;二是林業部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業部門自保,如遼寧的本溪;四是農村林木保險合作組織自保,如四川、山東。
目前我國林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一方面,林農的收入偏低、保險意識薄弱,投保率過低。他們覺得保險增加了其經濟負擔,不愿保險,因而林業保險的需求有限;而保險從業人員少,沒有合適的林業保險機構,主要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且保險險種單一,造成林業保險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為例,近3年來其森林保費收入年均減少21%,2004年該地區森林保險保費收入19萬元,比上年減少42%,承保面積0.93萬公頃,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積的0.5%。另一方面,林業保險經營效率較差,虧損嚴重,供給主體嚴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帶來風險的相對集中,導致森林保險者經營風險集中,保險企業賠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險賠付率高達796%,近3年的平均賠付率也達176%,造成林業保險業務經營效益差,虧損嚴重。這就使得保險公司提高保險費率或限制責任范圍,從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抑制了投保需求,進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擴大,形成惡性循環,我國的林業保險一直處于這樣一種“兩難困境”。由于林業保險經營效益低下,虧損嚴重,國內的商業保險都不輕易進入林業領域。目前,國內市場上就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開辦森林保險業務,且業務量在急劇萎縮。這種現狀可總結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費率、高賠付和低保障、低覆蓋、低投入。
總之,林業保險發展呈現出一種矛盾狀態。即林業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與林業經營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市場巨大與其承保率低下矛盾;發展林業保險意義重大與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相關配套措施滯后矛盾。
二、當前我國林業保險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一)林業保險供需雙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險意識薄弱
林業本身的高風險性,決定了林業發展對保險存在巨大的潛在需求,然而,林業經營者在林業經營過程中對林業保險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這一矛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營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農經濟負擔,他們心存僥幸,缺乏對保險的認識,認為投保是亂收費,不愿意投保。二是,營林者的保險意識薄弱。雖然林業保險對林業生產尤其是木材資源培育的積極作用已為政府、營林者所認可,在經濟較發達的林區,已被一部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林農所認識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林區,森林保險的意義還沒有為林農所接受。
2.經營效益低下,供給嚴重不足
林業保險公司有著巨大的潛在林業保險市場,而林業保險公司沒有積極地開拓這個市場,增加林業保險供給,相反表現出林業保險供給不足,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因其與商業保險不同,使林業保險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險的數理原理是概率論中的大數原理,有大量的風險保單才能夠分散風險。而林業本身是個高風險的產業,又加之承保面小,這就使得林業保險公司的風險相對集中,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農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風險管理的難度大,導致經營林業保險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險,森林保險的經營收益就相應低于其他保險。最后,支持林業保險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完善,林業保險公司技術有待提高,賠付率有待優化等問題,使得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業不愿意從事收益低甚至虧損的林業保險,導致林業保險的供給不足。
(二)林權制度不完善制約林業保險發展
林業保險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林權不清,林業產權人的權、責、利界定模糊,這種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礙了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一方面林區的產權主體不明,往往簽保險合同找不到對象。國有林原則上屬于國家,但實際經營者是當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如果大面積的投保,權利與義務的實體都難以界定,例如,大興安嶺是國有林區,其實際經營者是黑龍江森林工業局,由于現在林區內天然林禁伐,該局經濟困難,根本就無力支付保費。另一方面,產權不明使得一些林業部門根本就沒有森林投保的意識,責任相互推諉。因此,林業產權不明,從保險的投保和承保兩個方面阻礙著林業保險的發展。
(三)林業保險政策不明,法律法規不健全回
森林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其發展必須依靠政府立法保護、政策支持和各項措施的配套建設。然而;我國森林保險到底實行什么樣的政策,是單獨成立農業保險公司,還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兼營?是由政府參與實行補貼,還是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這些政策方向多年來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沒有得到解決。林業的弱質性和保險公司的盈利性,使得兩者完善結合較困難,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補貼還是間接支持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這不利于保險業務的開展。此外,我國森林保險缺乏法律規范,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森林保險的性質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森林保險的組織機構、業務經營方式和會計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險法》中對商業保險的規范來實施,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體制中,但由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其和商業保險有著很大的差別,使之難以完全取得自身發展的業務空間。
(四)林業競爭力薄弱、林業保險技術不高
林業的弱質性及林業保險技術的薄弱不利于林業保險發展。一方面林業先天的弱質性對投保者采說,其營林收益低下,高額的保費使得部分營林無法承擔,即使能夠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費占收益的比例較大,使得林農不愿投保,從而抑制林業保險的市場需求。對保險公司而言,林業市場競爭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風險高,導致其賠付率高,經營成本高,開辦林業保險比其他保險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現虧損。另一方面林業保險技術十分薄弱,主要表現在:森林資源價值(涉及森林面、年齡、投入標準、當地市場價格等因素)和賠付率這兩個森林保險的核心內容至今還沒有科學的計量、測算模式,這阻礙林業保險險種的拓展以及實際保險業務的運作。
三、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大林業保險投入
應從供需兩方面加大對林業保險的投入,提高林業投保者、承保者的積極性。
1.提高林業保險意識、加大投保補償,刺激林業保險需求。一方面要對林業經營者普及林業保險知識,加強林業保險意識,鼓勵其積極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實行林業保險的補償機制,對營林者投入的保費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貼,補貼的形式可以多樣,依據林農的需要,可以直接補貼資金,也可以是營林投資品、技術指導、稅收優惠等方式。以此減輕林農的經濟負擔,使其從林業保險中獲益,從而意識到林業保險的意義,提高投保的積極性。
2.提高保險公司的林保收益,促進其進行林業保險供給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來促進保險公司林業保險的供給:一方面對于大型的林場,由于其風險巨大;保險公司對其風險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巨險證券化的措施來分散風險。做法是(圖1)保險公司發行巨險證券,讓全社會來分擔林業的風險。當投保的林業遭受巨大的風險時,保險公司可以用保費和巨險證券融到的資金對林業災害進行補償,此時巨險證券的投資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當投保的林業沒有發生災害時,巨險證券投資者和保險公司共同受益。這樣既可以承擔巨額的風險,又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直接進行資金補貼,也可以通過出臺林業保險相關的優惠政策來間接支持保險公司,如政府可以減免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所得收益的稅費,從而激發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的積極性。
(二)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
完善的林權制度能促進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林業保險牽涉到林業產權關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建立明晰的林業產權關系,是林業保險業務開展的前提條件。因此,要加快林權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權結構體系以及規范林業產權流轉體系,使得林業產權主體明確,林業經營者的權、責、利對等,這樣使得林業保險的主體明晰,且投保的責任和利益關系明確,能有效促進營林者的投保積極性。
(三)加強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建設
積極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加強林業保險的法制.建設,是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保障。當前,我國開辦林業保險的僅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實可以出臺相關政策,建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簡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此外,林業保險的實施還需要法律作保證,有關森林保險方面的專門法律當前還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業法律滯后于林業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應加快林業保險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據新形勢的需要修改,為林業保險發展和運·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
(四)加強林業和保險業的自身建設
1.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是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根本途徑之一。林業的弱質性制約了林業與保險業親密接觸。因此,要加快林業保險的發展,首先要加快林業自身的發展,提高林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對保險有吸引力。
2.加強保險業自身的建設,提高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
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能力和技術能力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技術,有利于促進林業和保險業的結合。要加強保險公司在開辦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可以從3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林業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林業保險研究者和保險業務從業人員的素質,不斷探索和創新最適合我國林業建設的保險;二是,通過現實林業建設的調查研究,提高林業資源價值評估的水平,科學合理地評估林業資源的價值,采用合理的林業保險賠付率,使得林業保險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最后,要依據市場的需要,開拓多元化的保險險種,使林業保險靈活化經營,提高其經營效益。
中國幅員遼闊,是一個農業大國。但地形復雜,氣候多邊,農作物病蟲害種類繁多。而農業保險卻嚴重滯后,與目前的整個保險業迅速上升的勢頭很不相稱。近21年來,農業累計保費收入僅為83億元,2002年僅為3.3億元。農業保險的供求格局一邊是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下降,另一邊是迫切需要農業保險的農戶無處投?!袊r業保險:路在何方?
Abstract
Chinaisvastinterritory,isalargeagriculturalcountry.Butterrainiscomplex,climatechangeable,andtherearemanytypesofcropdisease.Theagriculturalinsuranceactuallylaggedseriously,notverysymmetricwithinsurance''''sfastascendanttrend.Inthepast21years,agriculturehasaddeduptopremiumincomesonly8,300millionyuan,andonly330millionyuanin2002.Thesupplyanddemandpatternoftheagriculturalinsuranceisthattheagriculturalinsurancebusinessofinsurancecompanydropsononeside,whetheranothersideurgentneedagriculturalpeasanthouseholdofinsurancehaveplacethatisinsured-China''''sagriculturalinsurance.Whereistheway?
關鍵詞:農業保險Theagriculturalinsurance
再保險Reinsurance
一、引言
我國是農業大國,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三個要素都處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脅之中。僅據全國植物保護總站1973-1992年統計,全國農作物因病蟲害受災面積平均每年1.7億公頃以上,損失糧食總產量10%以上。1998年我國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經濟損失達1666億元。今年淮河水災,今安徽省穎上縣八里河鎮直接經濟損傷達8654億元,而這些損失絕大多數將由農戶自己承擔。面對廣大農戶一夜之間傾家蕩產,20年來建立起來的農村保險補償制度近乎完全失靈。
二、農業保險的定義及分類
(一)農業保險的定義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二)農業保險的分類
我國開辦的農業保險主要險種有:農產品保險、生豬保險、牲畜保險、奶牛保險、耕牛保險、山羊保險、養魚保險、養鹿、養鴨、養雞等保險,家禽綜合保險,水稻、蔬菜保險,森林火災保險;烤煙保險、西瓜雹災、香梨收獲、小麥凍害等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一)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善
農業保險缺乏立法支持。農業保險通常是政策性保險。要使農業保險發揮應有的作用,離不開法律的支持和推動。世界上多數國家對農業保險都給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國1994年頒布的《農作物改革保險法》,取消了政府救濟計劃,通過4大險種把所有農作物生產者都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這4大險種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災保險、提供較高保障水平的擴大保障保險、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該法還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計劃的福利,如農戶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支持和保護計劃的支持等,對農作物保險實行事實上的強制參加。該法的實施,使保險作物從1980年的30種擴大到47種;農作物保險投保率大為提高,1995年農作物保險承保面積達2.2億英畝,占當年可保面積的82%,是美國農險歷史上承保面積占可保面積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國對這項政策性保險業務至今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政策予以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農業保險必須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提到,“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近年來,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呼吁出臺農業保險法規,但目前仍未見這一“另行規定”。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能和作用,致使我國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很大。
農業保險缺乏政府支持。國外農業保險,強調利用政府的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場機制、價格機制的共同融合來支持農業保險的運作,確保農場主、農戶的實際利益得到保障。美國通過成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的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俄羅斯則是國家直接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
我國的農業保險,卻長期處于自主經營狀態。政府既沒有拿出資金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也沒有給予投保農戶減稅等優惠條件,更沒有出資建立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這些都導致了農業保險的吸引力明顯不足。
(二)現有的農業保險業務進一步萎縮
自1982年我國恢復農業保險以來,先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農業保險,之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兵團系統內部的農業保險,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門開辦農村救災保險。其他經營主體也或多或少地做過嘗試,但由于經營虧損嚴重,都相繼退出了農業保險領域。目前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就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
應該說,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得較為成功。一則它的政策支持和優惠較好地解決了準備金積累問題;二則該公司實行全兵團統保,既有效防止了逆向選擇,又使風險充分分散,使責任準備金能夠在各險種之間調劑使用,公司與場、團的合理利益分配機制也解決了展業和理賠的困難。然而,這種經營機制是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現行生產機制為基礎的,難以得到推廣。
目前,全國的農業保險業務日益萎縮。1993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達8.29億元,占當年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3.58%;1997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15.4億元,占財產保險保費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個百分點;2000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5.26億元,占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比重僅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個百分點。
(三)農戶風險意識淡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嚴重
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得益于市場的長期醞釀。日本從開始建立農業保險到農業保險制度真正建立起來,花了近半個世紀的時間。美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中國的農業保險,恰恰缺少這個“孕育”過程。
長期以來,我國農戶生活在“靠天吃飯”的陰影下,產生了一種思維定式——“老天爺才是收成好壞的決定因素”,人是違背不得的。
隨著農戶風險意識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農業險,但由于農戶文化素質普遍較低,道德誠信的意識水平不夠高,因此保險公司時常被農戶的道德風險所困擾,同時逆向選擇問題也令他們頭疼。黑龍江省某村莊,只有幾個養雞專業戶投保了養殖險,可當出現了雞瘟時,村民們就把全村的死雞都放到了投過保的養雞戶那里,去找保險公司索賠。面對這么多死雞,保險公司很難辨認哪些是承保過的,哪些沒有承保。如果全賠,公司將損失慘重;若拒保,又會被訴至媒體或法院,最終使得保險公司進退兩難。
政府、保險公司、農戶沒有結成利益共同體。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是:政府管得少,保險公司不愿管,農戶沒人管。從政府的角度看,國家財政比較困難,而需要發展的地方很多,暫時拿不出很多資金支持農業保險,同時農業投入大,見效慢,短期內回收投資是不可能的,故政府不愿意把過多的資金用于農業發展。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我國的保險市場長期由國家壟斷,保險公司之間缺乏競爭,安于現狀,不思進取,更重要的是,缺乏從整個國家高度考慮農業問題的戰略眼光,自然不愿意經營不盈利甚至是負利的農業保險。從農戶的角度看,相當一部分農戶不相信保險,認為保險是負擔,是一項不必要的支出,而另一部分投了保的人,心理也是忐忑不安,害怕到時候得不到賠付。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千方百計地從保險公司獲得盡可能多的賠付。他們將最容易出險的農作物投保,造成了逆向選擇;索賠時,將沒有投保的農作物也一并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產生。
四、我國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農業保險的高費用、高費率與農民購買力較低的矛盾。
農業生產由于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交織、自然災害的頻繁和范圍廣泛等特點,使得其風險損失率較高,加之農產的分散,展業不便,成本很高,使得農業保險比起其他財產保險(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價格高得多。各國的經驗表明,一切險農作物保險的費率在2—15%之間,比之家庭財產、企業財產的損失率(1%。左右)高出十幾倍到幾十倍,而農業保險面對的是收入較低的投保人。特別是我國中部和西部地區的主要從事小規模種植業的農戶,一般來講大多缺乏為其農牧業生產項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讓他們自愿購買農業保險這種特殊產品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收入較低并不是農業保險參與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農民收入較高的國家,如果按照農作物的損失率厘定保險費率,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自愿投保積極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都給予較多的保費補貼。墨西哥的有關實證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險費補貼低于2/3,大多數農民不會自愿投保。
(二)農業和農業保險的較低預期收入與發展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的矛盾。
在我國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區,農戶的收入相對較高,但這些地區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戶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們曾經在廣東地區做過調查,當地的保險公司出于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目的,積極開發難能為公司賺錢的農業保險險種,地方政府為了振興當地農業,非常支持農業保險,有的還補貼部分保費。但是由于對于從事大田作物的農產來說,農業的預期收益相對于其從事鄉鎮企業或外出打工的收入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一畝水稻就是產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過幾百元。部分農民甚至將農田無償轉讓給他人種植。而農業保險的補償水平一般不會超過當地前幾年平均產量的70%,連農作物收成本身都沒有興趣,更不可能有投保農業保險的熱情了。
(三)農業保險利益的外在性與保險雙方長遠利益的矛盾。
理論分析表明,農業保險的利益從長遠來講是外在的。因為農業保險能為農業提供風險保障,使其解除后顧之憂,即使在風險較高的地區,農民會因保險而不回避農業風險,從而增加農業產量。日本在戰后通過立法(《農業災害保障法》)強制土地面積超過一定面積的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使自然條件較差,農業風險較大的北海道等地區的農民,也種植當時國內極缺的水稻等農作物,加上其他條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時間,就解決了糧食問題。穩定了國內糧食價格。如果用福利經濟學進行分析,農產品供給的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必然引起價格下跌,使農產品消費者的福利增加,而生產者剩余在一定時期內雖然會因產量的增長而增加,但從長期來看會減少。因此,農民購買保險,保險雙方當事人從根本上來說,并不得益。換言之農業保險的最終受益者是農產品消費者。這實際上是在商業性農業經營的制度下,農業保險不能成立的經濟學原因。(參見《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五、我國農業保險的制度選擇
(一)政府主辦,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
這種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會保險,由政府主辦,并由政府設立相關機構從事經營。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成立專業性的隸屬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門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以該公司為主經營全國農村保險業務,它既可以經營農業(種植和養殖業)保險,也可以經營農村的壽險和其它財產保險,其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虧損可以通過農村壽險和其他財產保險得到彌補。各省、市、自治區相應建立分支機構,具體業務由縣支公司及其人組織辦理,并以縣為單位,進行獨立核算。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作物保險主要是一切險保險和(或)多重風險保險除政府的農業保險公司外,也允許商業性保險機構、合作社和相互會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各種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組織機構都必須由農業保險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各自業務范圍應依法規范。成立專業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是一種政府、整個保險業、單個的保險公司和農民四方受益的舉措,對政府來說,農業救災的壓力可以減輕,農業生產風險在全國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農業和整個經濟的穩定;對于保險業來說,農村這塊潛力巨大的市場尚未開發,由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著力開拓農村市場,對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可以選擇進入農村市場,與農業保險公司合作或競爭,也可以選擇暫時不進入農村市場,等農業保險公司在農村“墾荒”完畢的一個恰當時機,以較小的成本進入農村市場;對于農民來說,他們本身就是農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國再保險公司兼營這部分業務),其職能主要有兩個:一是通過再保險機制,使農業風險在全國的范圍內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維持國家農業生產穩定;二是補貼各省、市、區農業保險的虧損,這種補貼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濟,它是一種差額補貼,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一般的保險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經營農業保險的其它商業性保險機構,可以按低于農業風險的實際費率來承保,當賠付率超過一般賠付率時,由國家再保險公司來補足,所以這是一種差額杠桿撬動機制,既可以保證農民以可以接受的費率參加保險,又可以撬動一般的保險機構以不少于社會市場利潤率的水平來承保農業風險。由于它發生作用的范圍是參加了保險的人,因而也就調動了被保險人、保險人雙方的積極性。在這里,國家是通過差額調節來保證農業保險發展。
第三,根據有關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保險基金通過多種渠道(政府、消費者、銷售者、加工者和生產者)和方式(除收繳保費外,還可征收專項稅、費,如廣東那樣)籌集,由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統籌使用,由稅務、財政部門征繳和管理,做到“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分離”,避免滲漏。
第四,實行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根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對有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有重要意義的少數幾種農林牧漁產品的生產實行法定保險,其他產品的生產實行自愿保險。宜將農業保險和農業信貸結合起來,凡有農業生產借貸的農業保險標的,即使自愿保險項目也應依法強制投保,政府至少對法定保險險種提供保費補貼。此外,農產品加工部門和農產品消費者都應通過一定的渠道分擔部分保險費。保費補貼和分擔可因保險險別、險種、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有所區別。
第五,農業保險的經營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政府撥付。政府還應給予農業保險經營免征一切稅賦的優惠,以利于其總準備金的積累和長期穩定經營。
第六,除了經營農業保險外,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性保險如農村財產和人身保險的險種(如農房、人身意外傷害等)的稅賦電可適當減免。使其可用這些險種的盈余補貼農業保險。
第七,為保證上述各項能夠順利貫徹實施,必須先制定和頒布有關法規,因此,《農業保險法》的制定是當務之急。
鑒于各地情況的較大差異,農業保險的決策和經營主體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區,類似加拿大那樣。舉辦農業保險與否,成立農業保險公司的遲早,由省、市、自治區依據本地情況自行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農業保險公司可以作為獨立法人,獨立經營,自成體系,自求財務平衡。在統一的經營體制框架和總的原則下,各公司經營范圍、強制和自愿保險的標的、保障水平、補貼水平等允許有差異。在各省、市、自治區自主決策、獨立經營的體制下,中央農業保險公司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而主要經營全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或者就成立農業再保險公司,并通過全國再保險公司給予舉辦農業保險的省、市、自治區一定的資金扶持。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這種靈活的體制,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差距。上海市試驗的政府推動、以險養險、保險公司具體經辦的模式,就是我國地方政府辦農業保險的一個比較成功的范例二)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我國商業保險公司試驗經營農業保險已有不短的歷史,美國近10年農作物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也表明,由商業保險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險經營的框架下來經營農業保險也并不是一條無效之途。
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就是在我國政府統一制定的政策性經營的總體框架下,由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具體設想是:
第一,在中央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險管理公司”,該公司是隸屬于中央有關部門(財政部或農業部等)的事業性機構,不直接經營(或少量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其經費由財政撥款。該公司主要負責全國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和改進;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劃,研究制定具體政策;設計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險種;接受和審查有意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經營的商業保險公司,并根據各商業公司每年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向保險公司提供經營補貼;向各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對經核準的商業保險公司依法開展的農業保險業務情況施行監督。
第二,允許商業性保險公司(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由政府提供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政府的補貼可分為保險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具體補貼比例和(或)數額因政府的財力狀況和不同險種而有異。獲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下管理公司)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規定的農業保險業務,除補貼外不承擔其它責任。
第三,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設計的基本險種,采用規定的費率規章,也可以自行開發自愿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但自行開發自愿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需經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審查和批準后,才可以出售。保險展業、核保、理賠均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其人進行。
第四,這種制度下的農業保險項目要實行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對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現貨多重風險保險項目,有必要實行法定保險,以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項目的經營管理費用和便于風險在盡可能大的空間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風險責任保險和單一風險責任的保險項目可以實行自愿保險。政府只對法定保險項目給予補貼。
第五,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所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還應該給予財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優惠政策。對法定保險項目應免除營業稅和所得稅,自愿保險項目也應該免除大部分稅負,以利其健康經營。
第六,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要為經營農業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其它國內外商業性保險、再保險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險,再保險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圍的法定分保方式。
第七,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同樣離不開各級政府部門的支持與協助。在我國如此分散和規模狹小的農戶經營的農業制度下,其展業、承保、簽單、防災、查勘、定損和理賠,離開了各級特別是鄉鎮、村的支持與協助,不僅成本很高,還會因難以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而使其歸于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