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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09-0057-05
著名學者約瑟夫·熊彼得曾說,社會發展的過程必然包涵著“建設性破壞”,我國社會結構調整的陣痛和各種潛在危機正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這一表現,社會體制轉型本身具有的社會振蕩容易與其產生共振,從而導致利益調整難以到位,各種危機狀況頻發。從某種意義上說,危機在促發社會結構調整的同時,也實現著社會的價值變遷。不同的價值觀背景下,政府與社會應對危機的理念與范式往往各異。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規避與化解危機正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
一、社會危機治理的價值分析框架
危機治理是現代社會的常性概念。人們對于社會危機的關注,源于危機對于社會生活的破壞和對既有秩序的沖擊,社會危機可以影響人們的生存狀態和行為方式,并通過極端的方式促進社會治理的完善。現代社會頻發的危機,推動了人們對于社會危機的科學認知,并逐漸使之成為發展中的人類社會的常性方式。因此在社會危機層面提出治理概念,應該是現代社會發展的應有之義。顯然,危機治理理念的確立,是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公共利益基礎之上的。治理視野下,實現公共利益不僅僅是官方單向度的責任,政府、市場、公民社會都是實現公共利益的主體,即公共利益的實現需要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等共同構成的社會危機治理體系,如圖1所示:
圖1 社會危機治理網絡體系框架
如圖1所示,社會危機治理的價值分析框架是一種典型的多元治理結構,在博蘭尼關于“多中心性”概念的解釋中,他認為,主體間的鏈接關系構成一個六邊形,框架上各頂點的相互移動即形成了“多中心秩序”,各主體在這種秩序下追求一種靜態的平衡。顯然,這種交互式網絡沒有單一的中心,而是由治理的多元主體構成網絡的結點,每個結點之間都是互通的,并且這種互通也是雙向的。
當然,這種結構并非僵硬不變,而是具有特殊彈性。我們形象地將社會危機治理網絡看成是一個六邊形,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公眾、社區和媒體這些主體分別處于這個六邊形的各頂點上。在內部因素制約或外部壓力施加的情況下,六邊形架構可以向橫向、縱向、斜向拉伸。盡管處于中心位置的公共利益是相對固定不變的,但是各主體之間仍然同時存在著某種私利關系,并都希望自己能夠成為最大受益方。另一方面,危機治理的網絡結構下復合主體所呈現出的互動態勢使得每一合作方都能夠在信息傳輸與接收、決策制定與執行、權力的分配與平衡的過程中做出相應的回應或調整,從而在不同需求的指引下實現多邊形結構框架的適度回傾。這種危機態勢下的網絡型權力結構及其彈性使得網絡型權力結構更為平衡、更為合理。
(一)治理的起點:政府角色的定位
多元治理理論趨向于將政府的角色定位為中介者,即制定多元治理制度中的宏觀框架和參與者的行為規則,同時運用經濟、法律、政策等多種手段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務的處理提供依據和便利。政府作為社會危機治理中最主要的角色,直接承擔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運用社會管制等強制性權力,消除與緩解導致社會危機產生的因素和社會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一基本價值。
(二)治理的平衡點:公共利益
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公眾、媒體與社區都有自身的發展動向,也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它們的利益并非完全背離,而是有著固定的交叉點,這個交叉點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目標訴求在社會危機治理中具體體現為共建社會良性秩序并實現利益均沾,這樣的公共訴求具有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和公平性。它是多元主體網絡化治理得以運作的內在動力與支撐點。當然,要實現多元利益的均衡協調,構建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是非常重要的。政府要將利益沖突控制在體制內解決,使各種利益訴求都能夠上升到利益協商和對話的平臺,其他主體也應當建立起公共利益訴求的收集機制,完成公共利益現實化、具體化的過程。
(三)治理的實質:均衡分權
治理的核心理念就是將原本過度集中的權力進行相對分散的排布,治理的權力中心不再單一,而是由復合主體通過權力的分配及組織體制的構建來實現對公共職能的重新定位。只有均衡的分權才是多元治理的實質所在。羅伯特·貝內特認為:“多中心”治理要求的分權化指的是不同層級政府部門在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將相關權力、責任向市場與公民社會轉移的過程,表現為政府、市場和公民社會的關系結構。這種多元治理理念下的分權化就是要求政府在危機治理的過程中綜合考慮治理主體的比較優勢、各主體應對危機及治理的能力及效率、危機事件的緊急性、影響力及輻射范圍等因素的基礎上向體制外放權,并通過各主體合力的發揮建立權力分配的均衡架構。毫無疑問,均衡分權的網絡治理結構不僅能夠強化公民的責任及自我服務意識,而且還能拓展社會組織活動的空間;不僅可以促進非政府組織的繁榮與發展,而且還能夠建立起政府與公民之間、利益集團之間多元化的、戰略性的合作關系。
關鍵詞:社會交換理論;核心價值觀;社會治理
中圖分類號:D0-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1-0234-02
黨的十從國家、社會和個人三個層面概括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容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則首次提出了“社會治理”的概念。
針對這兩個論題,學術界分別從不同視角出發,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豐碩成果。但是,通過CNKI檢索發現:學術界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出發探索“社會治理”的相關研究相對薄弱。已有相關研究成果可歸納:第一,凝練與建構社會主義價值觀的方法論探討(寇東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3;左亞文《理論月刊》2013;韓震《紅旗文稿》2012)。第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概括(田心銘《紅旗文稿》2012;梅榮政《紅旗文稿》2012)。第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功能詮釋(陳先達《與現實》2011;王學儉《理論探討》2013;韓震《紅旗文稿》2012)。第四,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信仰的路徑探索(范玉剛《湖南社會科學》2013;周文彰《前線》2013;施惠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2)。
縱觀國內成果,主要集中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體論、認識論與方法論研究層面。而從社會學出發,探索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治理的研究不足。龔群《以社會有機體論為基礎概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紅旗文稿》2012)借鑒社會學理論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概括做了方法論探索;這對本論題所要開展的跨學科研究有一定啟示意義。但是其文主要集中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與內涵研究,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功能的分析相對不足。韓冬雪《政治合法性視域下的中國社會管理內涵探究》(《理論探討》2013)則在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研究中直接論及了社會治理問題,認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治理的指導思想與價值追求,社會治理是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認同的具體化路徑與方法,而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社會管理實踐中的功能研究相對不足。這都為當前的研究預留了理論與實踐探索的空間。
其實,對于社會核心價值觀和社會治理之間的關系,西方社會交換理論學派對此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借鑒社會交換理論學派的研究成果,明晰社會核心價值觀在推進社會治理實踐中的作用對于當前推進我國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現代化治理型的社會管理與傳統的“統治”型的社會管理存在本質區別。社會治理中行使公權力的主體不再僅限于政府和國家。如皮埃爾?塞納克倫斯指出的:“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1]。社會治理的主體呈多元化,打破了國家和政府對公共管理權的壟斷,他們只是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眾多權力中的一個,多元治理主體集體行動的“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和支配,而是協調”[1]。社會治理的協商性民主取代了統治下的強制性規范。社會治理權力主體的多元化,治理的民主化趨勢直接決定了公權力運行向度的改變。“統治”是國家和政府依靠自身的政治權力對社會公共事務強力推行自上而下單向度“硬”管理。社會“治理”則是多元化主體(國家、社會、個人)在協商性民主的平等互動中采取合作的方式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軟”管理,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標。民主協商、平等合作成為現代社會治理最顯著的特征。但是在現代化轉型期,身處社會經濟結構變遷中的多元社會治理主體的利益訴求各不相同,基于民主協商的多方利益博弈如何以最低的談判成本和最高效的方式達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共識,成為社會治理的所面臨關鍵問題。
關 鍵 詞:體育管理;體育社會組織;教育意蘊;生命價值
中圖分類號:G8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6-7116(2016)05-0050-05
Abstract: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is a special for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 educational existence that promotes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also a life existence that potentially contains profound educational value. However, dominated and restricted by utilitarian, formalistic and authoritarian value orientation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is dissimilating, deviating from the tenets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the behaviors of some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drifting away from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the educational significance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totally obscured. All of these have put forward an all new deman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and the authors hope that a mode of governance, which bases its foundation on caring for life, its focus on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and its core on flexible guidance, will be establishe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sports management;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educational implication;life value
體育社會組織治理是規范與自由的內在統一:規范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首要任務,因為無規矩不成方圓,而自由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內在訴求,因為規范的目的是追求個體生命的無限自由。為人的生命自由的實現提供可能和搭建平臺,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本體性價值取向。具體而言,關注人的身體自由、生存自由和幸福生活,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目標指向和行動抉擇。然而,當下的體育社會組織治理“行動”或是體育社會組織“研究”,似乎都是以“組織發展”為假設主體,表現為“為治理而治理”和“為研究而研究”,遺棄了對“個體生命”這一維度的考量。不少體育社會組織正淪落為經濟組織或行政機構的附庸,忽視甚至無視體育社會組織的教育意蘊和生命價值。因此,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應重拾其生命操守、捍衛其生命品性,并建立以人的發展為最高宗旨的治理模式,全面實現人的意義與價值。
1 體育社會組織的本質
1.1 體育社會組織的一般內涵
探尋體育社會組織的本質,必須以“社會組織”為起點或原點。所謂“社會組織”,通常用以概稱在社會轉型中由各個不同社會階層的公民所自發創建的,在一定水平上具有自主性、志愿性、組織性、民間性、互益性和非營利性等特征的各種組織形式及其網絡形態[1]。一般來說,社會組織類似于英文中的“公民社會組織”(CSO),常被稱之為“非營利組織(NPO)”或“非政府組織”(NGO)。當然,我國的社會組織雖與上述諸多名稱的組織同屬一類,但由于社會轉型期的國情所致,無論是外部發展環境和內部治理結構,還是成員主體權利和組織生發緣由上,都不可避免地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同樣,作為我國社會發展階段的產物,體育社會組織與社會組織同脈共生,其內涵和外延也頗具中國韻味并處于變化發展之中。20世紀80年代,體育社會組織主要指伴隨改革開放洪流而生的體育社會團體,雖獨立于黨政體系之外,但又往往依附于政府部門而存在。90年代后期,隨著社會改革的加快和相關法規的頒布,體育社會組織開始呈現出多元格局,并凸顯濃重的民間性和非營利性特征。21世紀的今天,體育社會組織已發展成為包括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自發性體育組織等以發展群眾體育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組織,并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1.2 體育社會組織的本質屬性
上述闡釋可知,體育社會組織是一個既普通又特殊的概念。謂其普通,是因為這是一個存在于人們常識中的名稱。謂其特殊,是因為它是一個具有特殊本質屬性的組織。就本質而言,體育社會組織必須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和社會性三大屬性:(1)體育社會組織區別于政府部門,它在治理結構上不像政府部門是自上而下的,而是民主治理、自主決策和公開透明的具有非壟斷的市場競爭性的開放組織或獨立實體。(2)體育社會組織區別于企業組織,它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成員更不能以任何理由私分和轉移組織活動所獲的利潤以及組織終止時的資產[2]。(3)體育社會組織的存續和發展離不開社會資源的支持,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往往具有較強的公益導向(利他性),同時它的運作管理要接受社會各界的問責和監督。事實上,不同類型體育社會組織本質屬性的表現和程度都不盡相同,尤其是在我國社會轉型的不同時期更是如此。它們有的突出非政府性而存在(自發性體育組織),有的超越非營利性而存在(體育民非單位),有的強調與社會資源的緊密互動(體育基金會),甚至有的游離于政府性與非政府性之間而存在(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徘徊于營利性與非營利之間而存在等等。但是否具備上述這3個屬性,是鑒別包括體育社會組織在內的任何社會組織與政府部門、企業單位的基本尺度。
1.3 體育社會組織的表現形式
體育社會組織的定義和本質屬性,決定其領域和范圍極為廣泛,規模和形式極為復雜,因而業界對于體育社會組織的分類也是各有見地。例如,從組織構成上分為會員制和非會員制體育組織;根據組織性質分為公益性和互益性體育組織,按政社關系分為官辦、合作和民辦的體育組織,根據依法登記的形式分為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和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上述分類,雖為我國體育社會組織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理論依據,但隨著社會治理創新改革的逐步深入,體育社會組織的分類必將出現調整。因為這些分類缺乏法理依據和內部同質性,致使“體育民非”無法定義、草根組織沒有歸屬。因此,出臺統一的立法,科學劃分體育社會組織,是當務之急的大事,也是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趨勢和理性訴求。體育社會組織的分類標準是多元的,每一種分類標準或許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我們認為從法人的角度進行分類是根本性的,因為我國體育社會組織無外乎表現為“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兩種形式。其中,“法人組織”是依法登記注冊的體育社會組織,它們以體育基金會、單項體育協會和體育民非單位等形式存在,各自有著合法身份,因而具有典型的國家法團主義特征。“非法人組織”是公民自發組建成立的體育社會組織,它們以草根體育興趣協會、城鄉基層健身組織、網絡體育組織等形式存在,各自缺乏合法身份,因而具有顯著的民間自由主義特征。
2 體育社會組織存在的價值
2.1 體育社會組織的獨有生命特質
體育社會組織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式,潛藏著一種獨有的生命特質。這種存在是一種自由性的存在,是一種創造性的存在,是一種選擇性的存在,是一種超越性的存在。體育社會組織作為一種獨特的生命存在,不只是局限于組織本身生命的,它還服務于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的延續。作為一種未特定化的存在,人具有一般動物所不具備的自由性、創造性、選擇性與超越性,這讓人并不滿足于只成為一種“種生命”,而且還追求生命的意義和價值,讓自身成為一種“類生命”。人的生命也因此兼具“類生命”和“種生命”雙重屬性,而人之所以是人,關鍵就在于“類生命”的生成[3]。人以不斷地傳承與創造“類生命”來追求自身的完成、完善與完美。人為了“類生命”的生成,就需要過社會生活,為了過社會生活,便需要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并參與其中。而體育社會組織作為高度表達生命力的實踐平臺,恰恰能完成人類這一重要而特殊的使命。一方面,人們通過集體活動的“樂”和公益實踐的“愛”來感悟自我的生命過程,另一方面,人們通過肢體運動的“美”和身體力量的“強”來展現自我的生命質量[4]。事實上,體育社會組織與“家庭”一樣,都是人類生命的棲所和港灣。不論過去、現在和未來,體育社會組織之于人的生命價值都是不可否定的。這種不可否定如同母親呵護子女,猶如園林師呵護木苗,只有珍視和呵護生命,才能延展和升華人的種生命和類生命。因為“人是一種群聚動物,是一種‘類’的存在物,是一種需要交往且通過交往才能生存,才能生存得更好的動物”[5]。
2.2 體育社會組織的獨特教育意蘊
作為一種獨特的生命存在,體育社會組織還具有特殊的教育意義。大學的終極目標在于使人從“物化”走向“人化”,體育社會組織雖不能與大學培養人的目標相比,但體育社會組織對人的道德教化與文化習得的作用是顯見的。與制度化的大學教育有所不同的是,體育社會組織對個體的教育主要是濡染,這個過程沒有明確的教育目標、專門的教師、規范的教育形式和固定的教育場所,完全依靠組織理念或者體育文化所衍生出的日常“活動”或“儀式”來“洗禮”或“浸潤”參與者的主觀意識與現實行為[6],正所謂“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長、教育即社會”。這種教育可以理解為是環境對人的一種無心的教化,一種無意識的塑造,它正是通過這種滲透于日常活動中無形“化育”方式,實現對組織成員文化性塑造的教育價值。事實上,不管是東方還是西方,體育活動本質上都是一種生命教育的實踐。在西方,以柏拉圖為代表的哲學家們認為心靈的美化與肉體的健美是內在一致的,精神與肉體統一早已成為西方社會的普遍共識。在東方,以孔子為代表的思想家們則將體育活動視為生命道德實踐的高層次追求,以此來呈現生命發展的整體性、和諧性和道義性。可以說,在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中,體育社會組織從未停止過對人類的關照。如果說人的產生是生命進化的一次重大飛躍,那么體育社會組織的產生,則是生命超越的一次重大飛躍,并使人的基因具有了“文化”屬性。
2.3 體育社會組織獨具的文化價值
體育社會組織的理念、價值、章程、制度,無一不是一種文化的體現和象征。倘若說體育社會組織是生命的棲所,那么文化則是體育社會組織的最高神經系統。一個組織的功利或超脫、優秀或庸俗、短淺或高遠,都與組織的文化傳統和文化追求有著緊密關聯。體育社會組織發展至今,無時無刻不伴隨著文化的興盛與沒落、集聚與離散、保守與創新,這既是組織的價值功能體現,也是組織的內在發展要求[7]。倘若生命是體育社會組織的價值歸宿,那么文化則是對生命歸宿的自我實現,而且不同類型的組織彰顯的文化品格也不盡相同。例如,項目協會彰顯的“競技”、“敢為”的文化追求,體育基金組織彰顯的“責任”、“務實”的文化品性,民間體育組織彰顯的“自由”、“生態”的文化傳統。“敢為”、“務實”、“自由”等詞匯都是體育社會組織的文化特質。可以說,體育社會組織不僅是現代體育文化交融和創新的重要平臺,更是中國傳統體育文化表達和傳承的重要載體。事實上,無論是體育社會組織彰顯的生命特質,還是教育意蘊或是文化價值,實質在于把握人的本性、呵護人的生命。然而,現實的發展并沒有擔負起這種使命,而是在庸俗低劣的社會環境中淪為生命的“刺客”。
3 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現實問題
3.1 治理的功利化:在“利益至上”中剝奪和壓擠生命
回顧體育社會組織在歷史中走過的歷程不難發現,如今的體育社會組織儼然成為某些經濟組織和政治集團的附庸和仆從,或是在非營利招牌的遮掩下干著營利的勾當,或是在政治集團的操縱下進行著利益的輸送。這種功利化傾向造成組織目標、使命,與社會組織本應有的“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和社會性”背道而馳。如此,體育社會組織的本質遭到侵蝕,發展不再是“為人”,治理也不再是“為人”,而成為“政府合法轉化社會公共資源”的工具,成為滿足政府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工具[8]。如此,組織成員的生命必將會在日復一日的機械勞作中被剝奪、榨干,出現倦怠。比如現在俱樂部的人事制度,規定運動員必須履行完合同期限,才能成為市場決定其價值的“自由運動員”。這種體制內制度有利于培養人才,但也制約運動員職業發展的機會。體育社會組織的目標是發展人,但當下,體育社會組織治理中的功利化傾向,已經損害到組織成員自由的身體和靈魂,“是一種‘使之降格’的行為,都屬‘卑陋’”[9]。
3.2 治理的形式化:在“形式主義”中操控和戲弄生命
形式主義注重事物的外在表現、忽略內在本質,是完全絕對化了的形式。體育社會組織在治理過程中,刻意制造“轟動效應”,樹立“個人形象”等形式主義,使得組織中的“人”成為一種技術性和程序化的存在。例如,十報告中對體育的改革部署給蕭條寒冷的“全民健身”平添了無限溫暖。于是,各種形式的群眾性體育組織賽事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風生水起。然而,本應常態化的組織活動或比賽,卻在春風過后又迅速回到了“冰河時期”,真可謂是“認認真真走過場”。這種以迎合上級政策為目的的表面治理,將形式主義“披著合情合理的外衣而做著違背本質內容”的本性暴露無遺,也說明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不顧實際效果。此外,組織成員為了參賽,在負責人的操控與支配下被迫學習賽事規定的套路,甚至是反復練習已學過的內容,一味地浪費時間和精力。如此,組織成員的精神空間被擠占,失去了創造力和自主性。再如,體育社會組織登記注冊的雙重門檻限制,讓大量民間體育組織成為“非法戶”,組織成員的訴求也因一次次碰壁而被擱淺。可以說,在數目繁多的制度和繁瑣的程序“牢籠”中,組織成員猶如鐘擺一樣只能依附于規則來“擺動”。這種流于形式的治理看似是一種理想范式,但卻使個體的差異消失,缺少了對人生命需要的考慮,缺少了對組織自治、自主、自由的關心。
3.3 治理的權威化:在“權力壟斷”中簡化和矮化生命
權威是“對權力的一種自愿服從和支持”[10],是代表著威望、地位、實力和信譽。權威不強制于人也不受人約束,服從者多屬于權威的篤信者。然而,現實生活中的權威卻異化為一種行政權力的“壟斷”或“威懾”,隱含著一種強制于人的無奈。體育社會組織治理過程中的一些制度設計、方法手段,無不充斥著一種行政等級權威的味道。站在歷史的長河中便不難發現,體育社會組織根植于傳統的政治體制,官本位情結濃烈而苛刻,一些體育社會組織(項目協會)不可避免地成為政府機構的附屬,或受控于政府,或組織負責人為政府委派[11]。這種特殊的體制導致政府對體育社會組織無所不管、無所不能的境況以及自由對權力的依附。國家政府參與體育社會組織治理本無可厚非,但行政權力過分集中,體育社會組織就會走向主體和形態單一的牢籠。然而,這種現象卻極為普遍,無論是歐洲還是美洲、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無論是民主國家還是非民主國家,政府官僚和政客們經常對社會組織橫加干涉。歷史與經驗昭示,權力集中的確能夠提高效率,但權力過分集中容易使整個體育社會組織陷入僵化和封閉,不利于組織形成個性和特色,更不利于組織多樣化發展。因為任何形式的權力壟斷,都只能體現部分甚至少數主體的利益和意志,而絕大多數主體的利益和意志會被遮蔽,他們的能動性和選擇權在很大程度上會被扼殺。可以說,在一元獨尊的行政權威和行政指令指引著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路向和發展實踐的現實窘境下,組織中個體生命的存在感受、自由立場和價值情感勢必會被淹沒和矮化。
4 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價值訴求
4.1 治理目標應以“關懷生命”為基礎
作為一種特殊的生命存在,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其實并不在于它是自治還是他治,也不在于它是合作還是借鑒,關鍵在于它能否順應體育社會組織的本性,能否讓它沿著關注生命的邏輯與軌道,發展成為一種著力于人的存在的“類生命”組織。“類生命”意味著關懷人的生命、呵護人的自由,而非是當下生命的非主體性存在。鑒于此,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應以人為本、以人為根、以人為源。首先,治理應明確人的主體性存在。主體性是人作為歷史主體的根本特性。人的主體性不是指人自身孤立存在的某種特性,而是指人上升為主體時在主客體對應關系中表現出來的特性。人的主體性與人的主體地位緊密相連,事關人在這個世界上最根本的生存方式。因此,對于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絕不能不假思索地或毫無理性地一味迎合那些短暫的和眼前的經濟利益或政治需要,應時刻銘記和明確人是組織之主體存在。其次,治理應回歸到人的生命維度。組織成員的行為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思想創造的活動,一種身體自由的活動、一種精神釋放的活動、更是一種生命體驗的活動。因此,治理不能制造組織成員的思想障礙,不應超越組織成員的行為限度,不能僭越組織成員的精神領域,更不能隨意限制組織成員的生命活動。應以個體的生命完善與精神成長為治理的邏輯起點,真正解脫組織成員抽象意義上的“工作體”和“零部件”的角色。
4.2 治理過程應以“文化傳創”為重點
體育社會組織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存在,不僅規定了其生存的文化土壤,也規定了其文化的獨特性;不僅規定了其發展的文化責任,也規定了其文化的生命性。然而,在工具理性和功利主義的浸下,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將偉大深蘊的民族文化成就和價值傳承拋到了被忽視的角落,擱淺了人追求生命超越的創造性。鑒于此,體育社會組織治理過程應以關心文化傳承和文化創新為重點。其一,治理過程應注重文化傳承。文化是內在于人與組織生命的最核心元素,指導著體育社會組織的價值取向和行為選擇。中國的體育社會組織若想強大,首先必須在文化上找回自己,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體育社會組織,而中國傳統文化回歸體育社會組織則是根本路徑。這種回歸不僅是某種文化傳統的傳承,更是一種生命的尋根即一種身體的回家。其二,治理過程應注重文化創新。生命說到底都是一種超越性的存在,體育社會組織治理所體現的不僅僅是生命的尋根、身體的回歸,還應該是一種個性化的創造過程,這種個性化的創造也是所謂的文化創新。因此,治理應引導組織成員有意識地、自覺地體認民族文化中蘊含的思想資源和精神財富,培養組織樹立文化自覺、文化自信、文化責任,在不斷融合創新中樹立自己獨特的文化品格。同時不盲從、不偏信,自覺與庸俗低劣的社會文化思潮保持距離,也唯有關心“文化傳創”才能使組織成員的生命在理性的調解中走向強旺與和諧。
4.3 治理手段應以“柔性引導”為核心
從本能的纏縛中解脫自己,讓自己成為未特定化的存在,是人與生俱來的天性。人生來是自由的,人自由而超越的生命境界需要“柔性引導”,而不是用“剛性控制”扼殺人的自由本性。倘若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缺乏對人性的關懷、失去對人之精神的尊重,那么無論它是多么完備和多么深刻,也必然會壓抑組織成員的內在自由、消減組織成員愜意的生命體驗,最終導致組織成員生命的枯萎、精神的貧瘠和文化的虛妄,體育社會組織也會因此而僵死。從這個意義上說,體育社會組織治理應以柔性制度建設為核心。其一,用激情和靈活性取代簡單和機械化。制度建設是為了更好的治理,使組織得以更好地發展。但是,組織制度建設不能只立足于人的理性,還要尊重人的非理性,將激情和靈活性作為一種重要的元素納入自身的建設之中。因為硬性管束的制度是無法助燃精神和生命之火的,只會禁錮精神和壓制生命。其二,制度建設應給人一種休閑的狀態。休休閑是身心的調節與放松的方式,是一種心靈的體驗,一種無功利的自由心態。人在閑暇的自由狀態下,行為不受壓抑,心智得以活躍,創造力會達到頂峰,且所創之果也最合乎人性,而這也正是“休閑出智慧”(亞里士多德)的精髓所在。體育社會組織的目標是“人的發展”,其制度建設必須以人的發展為導向,建立尊重人性的彈性制度,引領人之感性盡情釋放,確保組織成員在休閑寬松的環境中體驗生活的真善美。
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最大問題,莫過于生命氣息的式微和生命意識的淡漠。體育社會組織治理需要建立一種以人的發展為導向的組織文化,引導體育社會組織的行為直指人的生命存在與發展,讓體育社會組織的生命操守和生命品性得以彰顯,真正釋放體育社會組織的教育意蘊與生命價值。進一步說,作為一種特殊的教育存在和生命存在,體育社會組織是為促進人的身心發展、提升整個人類生命的創造性和超越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將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納入“屬于人類和為了人類”的世界,親臨人的存在、人的生活和人的幸福,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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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思想政治理論課 信仰 教育教學
一、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思想政治理論課信仰教育教學的必要性
(1)大學生成長成才的需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要在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學習生活實踐中,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塑造中,逐漸地理解和接受,并由思想上的相信轉化為確信,從而就可以升華為社會的信仰。
(2)教育教學的內在需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只有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才不至于形同虛設,才能為高校學子提供一種精神家園,才能為社會轉型期間社會的發展提供方向和精神動力,并以動機的形式來指導高校大學生的行為,從而引領社會轉型期間復雜多樣并相互沖突的價值觀念。
(3)加強主流意識形態的需要。在國內外各種思潮影響下,社會價值觀念多元多樣多變,大學生思想活動狀況的選擇性、多樣性和差異性明顯增強,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是應對非思潮威脅,鞏固指導地位的有效途徑。
二、影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的原因分析
全面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中,研究高校各層面信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狀,有利于針對性地提出融入途徑。
(1)師資隊伍的建設是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工作的基礎。由于思想政治理論課自身的特點和性質,無論是教學內容還是教學方式,都對教師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思想政治理論課師資隊伍素質參不齊,部分教師綜合知識缺乏,專業知識落后;部分教師政治立場不夠堅定,政治敏感性不強;部分教師愛崗敬業精神不強,對教學工作熱情不高;部分教師自身素質有待提高,缺乏表率作用,總體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2)大學階段是大學生人生發展逐漸成熟的重要階段,也是他們“三觀”逐步確立的關鍵時期。處于這個重要階段和關鍵時期的大學生,體力和精力處于最佳,獨立性逐步增強;認識能力全面增強。但部分大學生存在政治信仰迷茫、價值標準混亂、功利主義盛行、困惑與壓力加大、道德水平下降等現象。
(3)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考核方式與方法有待改進。現行的考核方式均以知識測驗為重點,對學生能力的考核多是一帶而過,而對于學生是否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真正形成了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文化素質的考核,卻是流于形式、辦法不多。
(4)重視理論層面的考核,對于實踐層面的考核卻比較欠缺。現有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對學生學習的引導側重于知識的講授,對于實踐能力的評判則幾乎沒有一個成型的測評體系,與此相對應的,在考核環節只注重理論知識層面,忽視學生實踐、行為層面的考核,這就勢必出現學用分離、知行不一的情況。
(5)僅注重課程的終結性考核,忽視了對學生的成長性和過程性評價。當前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的考核只重視學生的期末成績,對學生平時的表現和進步考核得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教與學、評價與被評價過程中的情感交流和相互促進。這樣的考核方式并不能夠動態地反映學生思想政治素質和科學理論素養的提高,從而導致學生只重視最終的考試結果不重視平時的學習過程,只看重分數高低而不重視素質提升,不利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實效性的提高。
三、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思想政治理論課信仰教育教學的路徑
(一)不斷提升高校思政課教師的綜合素質
思想政治理論課的特點和性質決定了教師必須政治信仰堅定,具備良好的政治素養和較高的政治鑒別能力;必須理論修養較高,具備扎的專業理論素質和廣闊的知識面;必須具備出色的教育教學能力。只有對自己宣傳的意識形態堅信不疑、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身體力行的教育者,才能真正完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的任務。
(二)不斷發揮教育教學對象的主觀能動性
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思想政治理論課要達到人才培養目標,必須認真分析研究學生,樹立“一切為了學生”的思想,準確掌握他們的實際狀況、心理承受能力和理解接受能力,科學地設計教學計劃、安排內容、有的放矢,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培養他們的主體意識、充分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力性。
(三)不斷增強教育教學內容的時代性和科學性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不斷結合時代特征和實踐的需要,把富有時代氣息和創新精神的內容傳輸給學生,與其他各類課程同心同行,形成協同效應,才能真正起到統一思想、激勵斗志,約束行為的作用。
(四)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方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在改革開放的時代背景下,面對新情況和新特點,必須探索有效教育教學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增強教育教學的靈活性、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強化大學生的思想、提高他們的覺悟,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問題;有效利用影視、網絡、手機等新媒體,把豐富的教育教學內容寓于其中,生動而直觀地展現給學生,增強教育教學效果。
深刻理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大意義、豐富內涵和基本要求
黨的十以來,同志多次就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出重要論述、提出明確要求。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題,深刻回答了在當代中國我們的民族、我們的國家應該堅守什么樣的核心價值觀,為什么要自覺踐行以及如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重大命題。
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大意義。同志指出:“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著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他強調,國無德不興,人無德不立。確立反映全國各族人民共同認同的價值觀“最大公約數”,關乎國家前途命運,關乎人民幸福安康。這些重要論斷,深刻闡明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戰略性、基礎性、全局性意義。同志特別指出,青年的價值取向決定了未來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而青年又處在價值觀形成和確立的時期,抓好這一時期的價值觀養成十分重要。學習貫徹同志這一重要講話精神,就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定不移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基礎工程,教育引導青少年學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豐富內涵。同志從國家、社會、公民三個層面的價值要求,從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國際與國內相結合的辯證角度,全面深刻地闡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豐富內涵。同志指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傳承著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基因,寄托著近代以來中國人民上下求索、歷經千辛萬苦確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載著我們每個人的美好愿景。這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全面最深刻的闡述,充分反映了黨的理論創新和實踐發展的新成果。學習貫徹同志這一重要講話精神,就要全面理解、準確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豐富內涵,教育引導青少年學生掌握其主要內容,明晰其歷史淵源,理解其基本含義,在復雜的社會環境和多變的社會思潮中堅定理想信念,不斷增強民族文化自信和價值觀自信。
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同志強調,廣大青年樹立和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在勤學、修德、明辨、篤實上下功夫。這四個方面,既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出了基本要求,又指明了其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勤學是前提。只有下得真功夫、求得真學問,才能真正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修德是基礎。只有注重品德修養和道德實踐,既立意高遠、又立足平實,既修好公德、又修好私德,才能真正擔起歷史賦予的重任。明辨是保障。只有善于明辨是非,善于決斷選擇,才能正確把握青春奮斗與奉獻的航向。篤實是關鍵。只有扎扎實實干事、踏踏實實做人,一步一個腳印往前走,才能在時代大潮中建功立業,成就寶貴人生。學習貫徹同志這一重要講話精神,就要切實在這四個方面下功夫,注重認定和養成,做到堅守和踐行,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青少年學生的日常行為準則和自覺奉行的信念理念。
形成課堂教學、校園文化和社會實踐多位一體的育人平臺
學習貫徹同志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教育引導青少年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要全面把握,又要突出重點。要圍繞“勤學、修德、明辨、篤實”的要求,從落細、落小、落實入手,形成課堂教學、校園文化和社會實踐多位一體的育人平臺,促進青少年學生學會勞動、學會勤儉,學會感恩、學會助人,學會謙讓、學會寬容,學會自省、學會自律。
切實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教材、進課堂、進學生頭腦。同志指出,大學階段,有老師指點,有同學切磋,有浩瀚的書籍引路,可以心無旁騖求知問學。這充分肯定了學校教育和課堂教學在教育引導青少年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發揮課堂教學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課程改革,不斷完善大中小學有機銜接、循序漸進的課程體系和教材體系,把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細化為學生核心素養體系和學業質量標準,融入大中小學各學科課程標準、教材編寫、考試評價之中。要在課程建設和教材修訂中強化優秀傳統文化內容,組織編寫普及讀物,分學段有序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要推進教學方法改革創新,引導各學科教師在傳授知識和培養能力的同時,將積極的情感和正確的價值觀自然融入課程教學全過程,及時宣傳推廣各地各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教學的好經驗好做法。
積極營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校園文化氛圍。同志指出,不同民族、不同國家由于其自然條件和發展歷程不同,產生和形成的核心價值觀也各有特點。這深刻揭示了不同的環境和文化氛圍對價值觀的形成具有重要影響。要深入開展“愛學習、愛勞動、愛祖國”主題教育和“節糧、節水、節電”專題教育活動,將其作為中國夢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的重要抓手,堅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利用重要儀式和重大節慶日等契機,開展愛國主義、民族傳統、禮節禮儀等主題教育活動。要開展高雅藝術進校園、“文明風采”競賽等活動,著力打造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優秀文化品牌。要加強校報校刊、廣播電視、校史館、圖書館、博物館建設和管理,形成良好校園文化環境。要充分發揮校園網的引導作用,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網上傳播陣地。
充分發揮社會實踐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養成作用。同志指出:“道不可坐論,德不能空談。于實處用力,從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核心價值觀才能內化為人們的精神追求,外化為人們的自覺行動。”這一重要論述,突出強調了社會實踐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養成作用。要把實踐環節納入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相應學時學分,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創新創造、勤工儉學等活動,在服務他人、奉獻社會中升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驗感受和認知理解。要完善“青少年志愿服務制度”,廣泛開展學雷鋒、學道德模范等道德實踐活動。要實施“實踐育人共同體建設計劃”,建立一批青少年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踐基地,推動學校陣地與社會基地、校內課程與校外實踐、校內教師與校外導師之間的銜接互動。
將教育引導青少年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向深入
學習貫徹同志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教育引導青少年學生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涉及教育工作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必須形成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治理環境和制度安排,充分發揮廣大干部師生的示范引領作用,同時深化研究闡釋,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理論基礎和學理支撐。
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到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同志強調,注重在日常管理中體現價值導向,使符合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得到鼓勵、違背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受到制約。這就要求我們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推進教育治理和校園管理的重要內容,實現治理效能與道德提升相互促進的正向效應。要不斷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把學校的科學發展同價值觀的導向有機統一起來,推動各級各類學校弘揚我國教育優秀傳統,總結成功經驗,同時借鑒世界各國先進做法,更好地遵循教育規律,扎根中國大地,辦出特色、辦出一流。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依法治教、依規治校的實踐中,修訂《中小學生守則》,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教師行為規范》和違反師德行為處理辦法,推進大學章程建設,強化規章制度實施力度,在學校日常管理中彰顯社會主流價值。
【摘要】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最初的“禮”具有道德和法律的雙重性質,從內在和外在兩方面規范著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秩序。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禮”的外在強制逐漸減弱而內在規范卻日益增強和完善。提倡禮治的儒家通過以仁釋禮,把禮從外在的規范約束解說成人心的內在要求,提升為生活的自覺理念,使人們依據禮義文化機制回歸生命的意義世界,從而確立一種精神信仰。在這種倫理規范與心理欲求合而為一的內在精神信念支持下,使以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理念的和諧社會的內在和諧得以實現。
傳統的中國社會,從政治學的方面看,是一個“人治”的社會;從社會學的方面看,是一個“禮治”的社會。論文百事通在這樣一個社會里,社會秩序的維持主要靠傳統的禮,這樣的秩序自然要強調修身、提倡克己和注重教化。
一、禮治的歷史淵源與內涵
“禮”起源于氏族社會末期的祭祀儀式。西周時期,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規范,“禮”和“刑”共同構成了當時社會法律體系的基礎。“禮”發揮積極主動的教化功能,“刑”則發揮消極被動的制裁功能。“禮”對于社會成員的舉止言行提出正面的指導性要求,明確應該做什么,應該怎么做;而“刑”則對社會成員背離‘禮”的行為進行必要的懲治與處罰。
儒家一貫主張禮是為政的重要基礎,禮與治國密不可分。“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禮之所興,眾之所治也;禮之所廢,眾之所亂也。國之治亂,全系于禮之興廢”。在周代,道德就其形式來說,表現為大規模的、系統化的禮。但三代之禮不下庶人,在春秋時已然崩壞,無恢復可能,在復雜的社會生活條件下,思想家們開始對道德規范加以理論的解釋和宣傳,并使道德規范明確化、系統化。孔子主張維護周禮,想通過重建禮樂教化的努力,徹底轉化現實政治的權力結構,讓互信互賴的道德意識取代強制性的統治模式而成為社會穩定的基礎,這正是孔子德治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因此,孔子提出“為政先禮”,認為禮是國之所以昌、人之所以立的根本。孔子把他的擁護禮的主張集中成為他所謂“正名”的理論,明確提出為政之道以“正名”為先,認為治理國家必須首先“正名”,“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因此,“正名”,是正禮治秩序之名,就是以禮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但是通過“正名”建立的“禮”,僅僅是外在的強制性的制度,孔子認為,“禮”不僅應該是人們自覺地遵守的行為規范,也應該是人們內心的道德感情在外部的恰當表現。
二、禮治通過以仁釋禮確立一種精神信仰
為了使禮反映人們內心的道德感情,孔子提出“仁”的概念,以仁釋禮,將禮的強制規定與仁的自我要求融為一體。在孔子那里,“仁”是道德的核心,是理想人格,是解決人際關系問題的最高準則。按照孔子的解釋,“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孝悌。孔子說,“弟子入則孝,出則悌”,并指出,“出則事公卿,入則事父兄”,把在家孝父從兄與在外尊君事公卿聯系起來。孔子說“孝慈則忠”,孝親與忠君的關系是同體異用,君臣如父子,對父能孝,對君就能忠,對君主的忠是對父孝的自然延伸,國家君臣關系是家庭父子關系的放大。孔子認為,能夠實行孝悌,并把這種品德影響到他人身上,這也就是參與政治了。“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當政者應致力于孝悌這個根本的基礎。二是愛人。孔子認為:“仁者愛人”,“古之為政,愛人為大。”孔子主張從“親親”出發,由親近愛敬自己的父母親人,推而廣之,到愛眾人,即所謂“泛愛眾,而親仁”。愛人實行起來有兩個方面效果:在消極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說,我不愿意別人怎樣對我,我也不怎樣對別人,這就是孔子所謂“恕”;在積極方面,“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就是說,我愿意別人怎樣對我,我就怎樣對別人,這就是孔子所謂“忠”,這兩方面合起來稱為“忠恕之道”。“忠恕之道”就是實行“為仁之方”。
從“仁”的內容可以看出,孔子突出了“仁”作為個體生命的主體性特征,強調“仁”是完全內在于生命,與生命同在的。由于人不是孤立的個體,是彼此互動成長的,需要禮來規范和調整,而這種規范又是以個體生命的道德修養為基礎的。孔子認為,仁和禮的關系是統一的,仁是禮的基本精神,是內在的道德,禮是仁的現實體現,是道德的標準,仁以禮為客觀的社會標準,禮以仁為實際內涵。“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一個人如果不具備“仁”的觀念和品質,是不能貫徹禮樂的,禮的種種規定,也就徒具形式,失去了意義。孔子認為,如果一個人努力克制自己的行為,加強自身的修養,使自己的行為符合禮的規范,就算有了仁德。仁與不仁,要看視聽言行是否符合禮的要求,如果違禮,也就是違仁。孔子通過把禮納入克己的自我修養中,以禮作為克己的客觀尺度,使這種克己不再是單純的主觀性活動,禮也由此成為仁社會化的一個中介,是個人從本能生活中超越出來,使自己成為一個社會人的重要中介。孔子用仁來解釋禮,從而給禮以新的思想內涵,注入新的生命力,禮因此獲得了生機,同時也奠定了儒家以禮教為中心的傳統思想的基礎。
孔子通過以仁釋禮,重新挖掘和弘揚了禮的真精神,使之建基于日常生活情理,把禮的血緣實質規定為孝悌,又把孝悌建筑在日常親子之愛上,這就把禮從外在的規范約束解說成人心的內在要求,把原來的僵硬的強制規定,提升為生活的自覺理念,把一種宗教性神秘性的東西變而為人情日用之常,從而使倫理規范與心理欲求融為一體。正是這種合一,使個體的自我修養和人格完善成為孔子德治思想的基礎和出發點。自我修養的目的是為了立身治國,而立身治國的基礎或前提是修己,通過“修己以敬”,達到“安人”、進而“以安百姓”的目的,這就是孔子的德治模式。這一思想后來又被儒家經典《大學》進一步概括為“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內圣外王之道”。秦漢已有“三禮”著述作為政統教育,儒家明確提出了“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道德實踐步驟,并以此步驟歸納、闡發道德規范,使道德規范系統化、理論化,至宋明時期進一步強化為封建“道統”。“禮”經過歷代精英闡述而形成的“道”,構造了中國禮治社會的意識形態。
三、傳統禮治構成社會內在和諧
“和諧”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國語?鄭語》)“和”,來源于作物生長所需要的陰陽調和,和諧就能生長萬物,相同就難以持久。用別的事物去協調另外的事物,叫做和諧,所以能豐厚增長并吸引萬物。“禮之用,和為貴。”(《論語?學而》)“和為貴”是孔子德治思想的重要內容,蘊涵著深刻的理性價值。因此,“和”由原來陰陽調和之意,引申為指人際關系及不同事物之間的和睦、和諧、融洽。在孔子那里,“和”即“中和”,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個基本準則。孔子解決社會問題的著眼點旨在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各方面的關系,改變不良的社會風氣,營造和諧的人際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這種思維模式與中國“家國同構”的政治模式和整體主義的倫理價值模式是合光相配的。這種力求人際和諧社會穩定的思想,是傳統儒家思想的核心,也是儒學源遠流長、影響深遠的關鍵。
關鍵詞: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社會類型;社會結構
中圖分類號:C913.11
家庭暴力是一個國際性和恒久性問題,但具有顯著的民族性和時代性特征。就其民族性而言,各國因其民族文化、法律文化、家庭文化等的差異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不同,家庭暴力救助的范圍和干預機制有別。西方國家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和性暴力,且部分國家(如英國、美國等)將婚內性暴力罪化。①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對家庭暴力的定義范圍相對較窄,一般只包括身體暴力,即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② 家庭成員間的精神暴力、經濟暴力和夫妻性暴力仍不為東方國家社會中的多數所關注,相應的救助機制缺失。就其時代性而言,家庭暴力救助機制隨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變遷而變化。傳統中國,家庭成員間的地位,特別是夫妻和父子地位不平等,以“三綱五常”為代表的儒家倫理文化規范和調整著家庭成員間的人倫關系,賦予父對子、夫對妻 “生殺予奪”的權力。隨著中國社會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親權由權力向權利義務一體乃至向親責轉變,夫妻地位趨向平等,夫對妻、父對子的家庭暴力在愈益廣泛的群體中不被認同,家庭暴力的救助亦由家庭、家族走向社區、社會,由私力救助逐步走向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等多元救助機制并用。
一、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類型
法國法社會學家埃米爾?迪爾凱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根據社會結構的特點將人類社會分為機械團結型社會和分工協作型社會。前者是以社會集體意識所維系的社會團結,后者是以社會分工所維系的有機協作型社會。在機械團結型社會,壓制型法律通過制裁犯罪,發泄憤怒情緒,以平復心態,達成維護社會集體意識和社會秩序之目的。在契約關系為主導的分工協作型社會,社會集體意識出現分化,人的個性得到發展,個人價值得以認可與弘揚,法律與道德發生分離,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懲罰違背社會集體意識的人或行為,而是為社會集體意識不能有效規范的領域尋求替代機制,法律較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優先地位得以確立。[1]26但機械團結型社會與分工協作型社會不是一個純粹的歷史分期概念,其兼具社會類型概念的屬性。人類在進入工業化社會之前的農耕社會時期均屬于典型的機械團結型社會,但19世紀末期以來,全球范圍內的分化加劇,不同社會依據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分工、意識形態、法律特征及法治狀況等或屬于機械團結型社會或屬于分工協作型社會或是二者的混合。如西方發達國家自進入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已基本完成了由機械團結型社會向分工協作型社會的轉變,而直到21世紀,全球范圍內超過半數的國家仍然屬于機械團結型社會,中國則正處于由傳統社會至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之中,即社會轉型期。③
(一)家庭暴力界定的社會類型差異
對家庭暴力的關注事實上是對人權的關注,核心是人格權,其中包括一般人格權(如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嚴)和具體人格權(如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權保護是一個歷史過程,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演進,其保護范圍和程度與特定社會類型相對應,具有歷史局限性。傳統中國是一個高度集權和專制的國家,意識形態高度統一,法治與人權觀念淡薄,家庭成員的人格不平等、地位不平等,個人價值不被認同。個人權利,尤其是婦女、兒童的權利不被尊重,夫對妻、父對子實施暴力具有社會集體意識基礎,不為倫理、道德和習俗所排斥。
古中國刑罰對家庭暴力犯罪嚴格區分犯罪主體的身份,實行差別對待。凡以卑犯尊(如臣犯君)、以幼犯長(如兒子、孫子毆打或殺害父母、祖父母等),則入于“十惡”之中,以“惡逆”加重處罰。④夏朝“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周朝 “賊殺其親,則正(殺)之”;[2]漢朝子女如毆打父母,斬首梟之,如謀殺父母,則以大逆論,本人腰斬、妻子棄市;宋律,“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3]北魏時期,“殺其親者,之”;⑤隋唐時期,正式列入“十惡”之中嚴厲打擊,宋、元、明、清沿襲如故。
但古中國尊犯卑、夫犯妻則減輕或免除處罰。其中,夫妻之間暴力相犯行為處罰的差異程度雖不似父子、君臣之間的差別大,但差異仍然十分明顯。秦朝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暴力相犯,《法律答問》有:“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支(肢)指、膚體,問夫可(何)論?當耐。”(丈夫毆打妻子,撕裂了耳朵,折斷了肢體,處以耐刑,即強制剃除鬢毛胡須而保留頭發)。⑥隋唐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影響深化,夫妻相犯同罪異罰的情況進一步加強,丈夫暴力侵犯妻子的處罰比常人較輕,“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但如妻子毆打丈夫,則:“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斗傷三等。死者,斬”。宋、元、明、清大體同唐。[4]
20世紀后半葉以來,中國社會的現代轉型加快,家庭成員間的地位趨向平等,家庭成員間暴力相犯同罪異罰的現象逐步被消除,家庭暴力受到來自倫理、道德和法律的多重約束。從夫妻地位看,男女平等是憲法和婚姻法等部門法的基本精神,夫對妻的暴力行為不僅為法律所禁止,亦開始不為社會中的多數所認同。“七出”,⑦古中國的休妻制度被廢止。從親權角度看,⑧其已經或正在經歷由權力到權利義務一體的轉變過程。公權力對親權濫用的約束加強,親權的絕對性與支配性減弱,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與財產不再享有自由的處置權,如不得剝奪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和受教育權,對未成年子女的懲戒僅限于合理適度方式,而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與保護等責任得到強化,親權之權利義務一體性,乃至向親責轉變的特征愈益明顯。⑨
(二)家庭暴力救助的社會類型差異
家庭暴力的救助可分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三種類型。私力救助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借助公權力,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釋除暴力,實現權利的救濟方式。私力救助是指“權利遭受侵害時,權利人逕以自己之腕力排除侵害,自行實現其權利。” [5]252公力救助,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是指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實施救助或對施暴人予以制裁。社會救助,包括調解(法院外調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會力量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如村委會、居委會、物業小區等新型社區的管理或服務組織及志愿者服務組織等對受害人的救助。
不同社會類型,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不同。在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導的機械團結親密型農耕社會,社會分工少,城市化程度低,人口流動小,人際關系密切。家庭暴力的救助主要是以親屬、鄰里、家族等社會共同體基于血緣、親緣、地緣和業緣關系等建構的社會網絡所實施的私力救助。這種救助機制非為中國所獨有,而是不同文化鄉土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傳統共有機制。[6]204私力救助的基礎依據不是制定法或“紙上法”等國家強制性規范而是民間法、習慣法等“活法”規范,即人情、世故、道理等情理。救助的啟動往往是救助者主動介入,救助的方式主要是調和與隔離(將施暴者與受害者分離),救助的效力不是現代司法上的強制,而是社會網絡的約束。
中國社會轉型期,家庭成員間的關系、親屬關系、鄰里關系等發生了實質性變遷: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使人們由“家庭人”、“家族人”、“單位人”轉身為“社區人”、“社會人”;城鎮化帶來的人口流動推動中國社會由親密型至松散型演變;價值觀多元化弱化了倫理道德與習俗的規范作用;人治向法治的演進喚醒了人們的權利意識和對個人價值實現的追求。伴隨轉型期中國社會,特別是中國婚姻家庭發生的一系列變遷,家庭暴力的動因由簡單趨向復雜,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斷拓展(如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由單一趨向多元(如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會救助),傳統的依賴血緣、親緣、地緣和業緣優勢構成的社會網絡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優勢日漸喪失,由此呼喚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革新。
二、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結構
社會結構是指社會的分層、文化、組織和控制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模式隨社會結構的變化而變化。其中,家庭暴力救助模式與社會分層、社會組織和社會文化呈正比例關系,即社會分層越多,救助模式越多;文化越多元、組織越發達,救助模式越多樣化。救助模式與其他社會控制呈反比例關系,即其他社會控制(如倫理、道德、宗教等)越有效,救助模式就越少。從社會結構的角度看,傳統家庭暴力私力救助地位的弱化是社會分化與分層加劇、價值觀多元化、倫理道德失范及法律規范優先性的結果。
(一)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分層
分層是社會生活的垂直方面,指生存條件的各種不平等的分配,即貧富程度、權勢程度的等級。[7]14 這種等級差距是以分層的數量為依據的。家庭暴力救助模式的變化與社會分層成正比,即社會分層越多,對家庭暴力的態度越多元,家庭暴力救助的方式就越多。在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的傳統機械團結型社會共同體中,社會分工少而簡單,商品經濟不發達,城市化程度低,社會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不高,人們的經濟地位差異較小,社會分層不明顯。由于人們的生產、生活及社會交往幾乎都局限在具有相同價值觀的家庭和相應的家族內部,個人對家庭、家族形成單向的依賴關系,私力救濟是家庭暴力救助的核心機制,而對公力救濟和社會救助的依賴程度較低。
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分層與分化加劇。據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的《中國城市發展報告(4)――聚焦民生》顯示,我國城鄉收入差距比由1980年的2.49:1擴大至2010年的3.23:1,成為世界上城鄉收入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由于不同社會分層的人們因其享有的社會資源和法律保護差異對家庭暴力救助方式有不同的取向,導致家庭暴力救助方式的多樣化。比如,更多高收入群體傾向以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約30%,低收入群體約13%);低收入群體更多地傾向通過政府渠道或私力救濟解決糾紛(約21%,高收入群體約12%);中等收入群體依據其受教育程度(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多地將糾紛訴諸法律)及職業的不同(不同職業享有的社會資源不同)對糾紛解決方式取向各異,但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中產階級”更多地利用法律解決糾紛。[8]
(二)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控制
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生活的規范方面,它規定不軌行為并對不軌行為作出反應。法本身是一種社會控制,即政府對其公民的社會控制,但倫理、道德、習俗、宗教等也是社會控制。法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之間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即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少時,法就越多;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多時,法就越少。在文化單一、價值觀趨同的機械團結型社會,倫理道德的規范作用大于法律制度規范。傳統的由家長、族長等尊長及鄰里、親屬等社會網絡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實施的私力救助具有倫理、道德和習俗等“活法”規范的支持,因而能夠獲得社會的廣泛認同。不僅如此,在人口流動小、人際關系密切的鄉土熟人社會,私力救助還具有便利、及時、低耗和高效等優勢,是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尤其是暴力實施過程中救助的有效機制,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惡化,更好維護受害人權益。
中國社會轉型期,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增強,婚姻家庭價值觀多元化,婚姻家庭穩定性降低,夫妻人身關系弱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淡化,倫理、道德與習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對婚姻家庭的規范作用減弱,家庭暴力私力救濟的傳統優勢不斷喪失,法律相對于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優先地位得以確立。婚姻家庭觀念的多元化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使得家庭暴力當事人更多地傾向于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以求得權利救濟的權威性、徹底性和強制性。婚姻倫理的自由化、婚姻形態的復雜化以及家庭結構的多樣化等使得家庭暴力的動因更趨復雜,形式更趨多樣,權利救濟的難度加大,傳統的私力救助難以適應權利救助的需要,依賴親情、友情、權力和人際關系的傳統私力救助逐步讓位于普遍性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行為規范。[9]49
(三)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文化
文化可以用來解釋社會生活,亦可以用以解釋法律。“文化的量因社會環境的不同而變化。在文化稀少之處,法律也少;而在文化豐富之處,法律亦繁多。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變化與文化成正比。”[7]75文化量的這種變化體現在不同文化以及同一文化的不同社會類型與不同地區之間:整體而言,分工協作型社會的文化多于機械團結型社會的文化,城市的文化多于鄉村,開放地區的文化多于封閉地區的文化等,如深圳是個外來人口構成的不同價值理念融合的開放式城市,其文化多于臨近的以本土人口占絕對優勢及價值觀趨同的封閉性城市汕頭。⑩文化的單一與多元、封閉與開放、傳統與現代等不僅決定著人們的行為,亦決定著行為的規范和規范的調整效果。
多元文化國家或地區和單一文化國家或地區對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救助機制也存在顯著差異。多元文化的兼容并蓄與寬容使多元價值并存與互動,家庭成員的個人價值得到尊重,個人與家庭、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的利益通過法律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得到規范。當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受到侵犯時,受害人更傾向于尋求法律救助,即公力救濟。在單一文化背景下,當個人利益與家庭、家族利益發生沖突時,犧牲個人利益,維護家庭、家族利益是當然的選擇。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重教育勸導、輕溝通協商,重家庭整體利益、輕家庭成員個體利益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方式依據家庭人、家族人等文化傳承對個人的約束干預家庭暴力的實踐具有堅實的家中心主義價值觀基礎。[10]202
三、轉型中國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重構
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法社會學分析表明,不同社會類型中的人們和不同社會結構中的群體對家庭暴力的態度不同,其家庭暴力的救助機制也存在差異。中國正處于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過程中,其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不同于西方,因此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設置不宜照搬西方經驗,無論是立法保護、司法救助,還是行政救濟均不例外。過度超前的立法只能是“紙上法”,不可能取得預期的調整效果。而超越社會集體意識的司法和行政救助不僅會造成司法和行政資源的浪費,也無法實質上救濟受害人。另一方面,轉型期中國雖然還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但其正在朝著民主、法治和人權的方向演進。傳統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機制已不能夠滿足當下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基于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特征,構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協同的多元化家庭暴力救助機制,有助于強化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家庭暴力實施過程中的救助,提升家庭暴力救助的效果,更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
(一) 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功能的再生
地方自治組織以其近民、便民、及時和高效等優勢在化解家事糾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組織與治理社會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并曾一度成為解決家事糾紛的主要方式。[11]55自治組織的上述功能除了回應國家政權建設中的社會治理問題外,還與前社會轉型期中國高度統一的意識形態、單一的文化與所有制結構、單一的組織形式與利益主體密切相關,具有其發揮作用的土壤。隨著中國社會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原有的地域和單位組織結構發生了解體和功能轉換,自治組織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的時代局限性使其無法滿足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其干預家庭暴力面臨的人(自治組織成員的數量和整體素質與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需要不匹配)、財(家庭暴力救助經費與自治組織成員的付出及作用不匹配)、物(救助設施與家庭暴力救助所需要的食宿安排和隔離措施等不匹配)壓力劇增,影響了自治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和家庭暴力干預的效果。基于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實際需要,通過政策支持、經費保障和人力重組,強化地方自治組織在家庭暴力預防和救助中的作用,重新煥發其家庭暴力救助的活力,不僅是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現實需要,亦是弘揚自治組織優秀文化傳統,善用本土資源,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的理性選擇。
1.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質保障。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質保障應明確為政府責任,物質保障的范圍包括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工作經費、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培訓費用、激勵金、救助金等。物質保障的經費來源可采取國家財政支持和社會籌集資金相結合的方式設立家庭暴力救助專項經費;應建立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體系,對救助經費實行歸口管理,統一劃撥。通過專項經費加大對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投入,在重點保障家庭暴力救助必需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經費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環境、設施和辦公條件,完善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激勵機制、人身保險和救助機制。對因從事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致傷致殘,無論其生活是否發生困難,當地人民政府均應提供必要和充分的醫療和生活救助。
2.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人力資源保障。當下村委會和居委會的人員結構仍然存在“兩低一高”(文化程度低、綜合素質低、年齡偏高)的情況,這與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對救助者專業素質的要求不相適應。轉型期家庭暴力的救助不僅要求救助者具有責任感和服務意識,還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調解經驗和技巧。因此,通過人事、編制、財政等多元化措施,加強自治組織隊伍建設,通過管理創新建立長效的培訓與管理機制,建立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自治組織工作者選拔、考核和激勵機制,對自治組織工作人員實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推進自治組織工作者的專業化,提升其干預家庭暴力的能力。
3.明確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職責和內容。自治組織處于家庭暴力救助的最前沿,在家庭暴力救助,尤其是家庭暴力實施過程中的救助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動、及時干預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惡化,能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功能主要包括:第一,調查、了解所在社區家庭結構、家庭環境、家庭成員關系,特別是婦女、兒童生存狀況等,做好家庭暴力預防工作。第二,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自治組織可通過村民大會、居民大會、社區媒體宣傳及家庭走訪等方式宣傳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救濟途徑,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大環境。第三,及時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對所獲悉的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自治組織應當第一時間進行干預,化解、勸阻、調處家庭暴力糾紛,轉移處于危境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對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庇護、食宿或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其他救助提供幫助。
4.強化新型社區的家庭暴力救助功能。城鎮化是中國社會轉型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使家庭、家族和單位的社會職能外移,形成了不同地理、經濟和文化的新型社區。社區在家庭暴力救助中起著愈益重要的作用。據天津市社區調查事務所對和平區新興街的調查,居民在社會事務方面對于社區的依賴已超過對自己工作單位的依賴,50.9%的居民希望通過社區來幫助解決就業問題,76.2%的居民希望社區幫助解決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58.5%的居民希望通過社區幫助來避免家庭意外和不幸事故。因此,如何通過制度創新,發揮以物業小區為代表的新型社區在家庭暴力救助中的作用是家庭暴力救助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地帶。
(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體系
公力救助是現代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主渠道。西方國家通過反家庭暴力法,構建了由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立法保障、司法救濟、行政干預和社會參與的制度體系,形成了立法、司法、執法、行政和社會聯動的完整救助機制,有效地預防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基于轉型期中國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特征,在繼承和弘揚傳統救助機制的基礎上,借鑒、吸收和改良域外經驗,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體系,強化家庭暴力救助的國家責任,明確各職能部門家庭暴力救助的職責,為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是當下我國家庭暴力救助的基礎和前置性工作。
1.推進家庭暴力救助立法工作。家庭暴力的預防救助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作,需要多方參與和多部門協作,必須通過立法明確各方和各部門的職責,形成完整有效的運作機制。目前我國尚無家庭暴力救助的專門立法,有關家庭暴力救助的規定散見于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部門法,系統性不夠、可操作性不強,家庭暴力救助存在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形,致使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比如受害人取證難,家庭暴力的事前預防和實施過程中的救助措施匱乏,各救助主體職責不明確、銜接不暢,社會參與不夠,對受害人的救助不徹底以及缺乏對受害人的安全保護措施等等。鑒于此,我國應加快推進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進程。家庭暴力立法要堅持國際性和民族性的統一、文化傳承和創新的統一、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統一,強化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實證調查和研究,發現轉型期家庭暴力的動因、特征,針對常發性重點和要點問題,尋求切合實際的救濟措施,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就國際性和民族性的統一問題,中國的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不同于西方,因此對西方家庭暴力救助制度的借鑒應注重改良和創新,使之符合國情。就家庭暴力救助文化傳承和創新的統一而言,應弘揚私力救濟和社會網絡救濟的優良傳統,通過文化創新賦予傳統救助機制以現代品質,構建完整的私力救助、社會救助和公力救助制度體系。家庭暴力立法還應當堅持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統一,避免不切實際的過度超前立法和消極的滯后立法。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機制。司法救助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最終救濟方式。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司法救濟途徑主要有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提起自訴,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等,司法救濟存在事前預防不夠、事中救濟不力、事后救濟效果不明顯等缺陷,宜從下述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家庭暴力侵權責任制度,強化施暴者的法律責任,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提供有效保障。第二,改革家庭暴力制度。健全家庭暴力公訴制度,彌補自訴制度之不足,更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受害人的權益。第三,重置家庭暴力證據規則。目前,家庭暴力案件適用的是普通民事案件的證據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不利于保護受害人權益,應基于家庭暴力的多樣性和隱蔽性特征,設立家庭暴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第四,明確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原則。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原則主要包括:不公開審理原則;職權探知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等。第五,創新和發展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機制,如照護令、監督令、人身保護令等。?
3.設置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專門機構。地方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救助機構,專事研究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和引導落實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工作。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根據地方實際,制定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規劃。第二,組織實施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規劃。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專門機構應當發揮宣傳、引導和組織作用,推進基層組織、志愿組織和新型社區的家庭暴力預防和救助工作。第三,評估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實際需要,為有需要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經濟援助、食宿安排,為處于危險中的受害人提供庇護等。第四,對處于地方自治組織、志愿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等照護下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回訪、檢查、管理、監督和調整。
4.構建家庭暴力救助通道。家庭暴力救助通道,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救助期間及被救助之后,各有關救助保護主體依據職責分工,為受救助者提供庇護、食宿、心理疏導、咨詢建議、回歸安置、回訪等一體化救助服務計劃,確保受救助人完滿回歸,實現家庭暴力救助標本兼治之目的。對于家庭暴力糾紛,不能簡單地勸說了事,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或對施暴者采取強制措施,或對當事人實施有效隔離,或為受害人提供庇護、食宿、心理疏導,或為受害人尋求其他救濟(如司法、行政救濟)提供咨詢建議,或為需要治療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經濟援助,或對回歸安置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回訪等。家庭暴力救助通道計劃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程,需要各救助保護機構依據職責分工,協同行動,做好各救助環節的銜接,暢通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率,保證救助效果。
注釋:
①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 in a Nutshell, 1995 West Group, P147。
關鍵詞:人民調解;社會管理創新;法治
中圖分類號:D915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723X(2012)09-0029-04
“社會管理”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概念,通常在兩種意義上被人們加以使用。狹義的社會管理通常被看作是政府的一項具體職能,與政府的政治管理、經濟管理職能相對,具體來講,其所涉及的范圍一般也就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1]廣義的社會管理則主要是指政府和社會組織等主體對社會生活、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觀念進行組織、協調、監督、控制以及服務的過程。[2](P4-6)可見,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綜合性概念,本文正是在廣義的立場上使用社會管理這個概念,即強調社會管理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的社會團體、公民個體等群眾力量,而社會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指各類社會公共事務。
為什么當下國家和政府十分強調社會管理需要創新,而又應如何做到創新呢?
筆者認為人民調解制度正是對社會管理創新的理念作出最好詮釋的版本之一,特別是2011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人民調解法》將人民調解納入了規范化的法治管理,彰顯了國家對享有“東方一枝花”美譽的人民調解制度的肯定和重視。根據《人民調解法》第2條的規定,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此外,這部法律還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調解協議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后面都體現著一種強烈的人文價值關懷,即國家充分尊重和發揮民間力量的能動性來解決社會糾紛,實現社會和諧。同時,《人民調解法》的出臺既是國家對以往經驗的重要總結,又是對未來社會的美好規劃。因為在過去乃至于現在,人民調解的價值事實上還未得到社會主體的充分尊重和認識,誠如棚瀨孝雄所言:“盡管審判外的糾紛處理與審判一樣關系到每個人的權利實現問題,但到目前為止法律實際工作者和訴訟法學者卻有一種只把視線集中在審判制度上的傾向。”[3](P77-78)正是基于筆者對現實與理論之考察與關懷,擬從人民調解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所體現的法治價值維度進行分析,以期喚起人們對人民調解制度本身更多的重視與關懷。
一、實現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早在亞里士多德的時代就已被提出,然而,它的光芒曾一度被淹沒在“規則之治”的陰影之下,用法律的“形式理性”來控制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構建法治秩序的做法曾具有相當的普適性。然而法治建設作為實踐的產物,并不能像理論家設計的一樣完美,隨著社會的變遷,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也日益顯露。于是,人們開始對法治建設進行深刻反思,從司法的角度來講,那種以國家審判權壟斷糾紛解決的模式未必就是法治現代化的標志。現代法治應該是兼容并蓄的,正式的通過國家法律的控制體系與非正式的社會控制體系之間并不完全對立,而是可以共存,甚至互為補充的。社會管理過程中堅持的“以人為本”的價值導向,恰好與“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不謀而合。也只有在這樣的語境之中,人民調解于現代法治的正當性才可以得到正名。這主要表現在:
其一,人民調解在處理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新型糾紛時,有助于填補立法的空白,形成新的規則或習慣。這種規則或習慣甚至有可能會作為一種法外力量影響法律規范的形成和司法過程。在此意義上,人民調解有助于推動法律的發展和完善。其二,《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解。因此,人民調解在糾紛化解的過程中,十分堅持和強調對國家法和司法公信力的維護與尊重,同時人民調解員還常會援引民間規范、情理與道德,這不但不會降低國家法的權威,反而有助于國家法律深入基層社會。其三,從人民調解的效果來看,更符合法治的社會需求。雖然訴訟程序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但不一定就是最佳手段。實踐證明,司法并不是萬能的,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糾紛解決,也體現出無所適從。相反,人民調解機制以它特有的親和力回應著當今社會糾紛解決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公力救濟之不足。不僅關注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顧到了糾紛解決的社會效果。
從理論上講,人民調解制度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社會的基因。“公民社會”最早出現于18世紀,一開始使用的是“市民社會”的概念,用于指代脫離原始生活狀態的文明社會。隨著古典自由主義觀念的興起,“市民社會”力圖揭示的是其與國家之間的消極對立關系。20世紀70年代末,西方一些國家先后發生了規模浩大的社會運動,致使這些國家紛紛陷入了社會管理的危機,“市民社會”不再強調其與國家間的對抗和制約關系,反而重視與國家間的良性互動關系。20世紀90年代以后,“市民社會”理論更加關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政治訴求,并以“公民社會”代替“市民社會”的概念。如今“公民社會”理論無論是在社會學還是政治學的語境中,都體現為對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的積極鼓勵,以實現國家所維護的普遍利益與公民社會所捍衛的利益之間的總體發展平衡。[4](P22-23)人民調解制度中涉及的關于調解主體的多元化構成機制充分體現了公民社會之價值主張。
公路是我國經濟有效運行的“大動脈”,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現代公路事業突飛猛進,國道、省道、縣級干線伴隨著高速公路縱橫交織,形成了四通八達的公路網絡,為人民群眾鋪就了一條條通往幸福生活的康莊大道。為了保衛國家的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鞏固建設成果,發展公路事業,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了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公路實施行政管理。也就是路政管理。
一、路政管理及執法職責
路政管理及執法職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愛路護路教育;制定路政管理、保護路產、治超工作計劃及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轄區內路政許可項目的審批工作,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依法查處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公路路產路權不受侵犯;施路政巡查,依法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等范圍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非公路標志管理及路容路貌和過境公路整治。在管轄區域內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對公路行駛的貨車進行稱重檢測和超限超載認定,組織超限超載車輛的卸載、駁載及卸載貨物的存儲、保管及處理,查處、糾正和消除超限超載違法違規行為;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等職責。
二、公路事業發展的經濟意義
公路作為具有很強社會公益性的基礎設施。對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繁榮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1.促進區域經濟繁榮
公路建成后,對沿線區域經濟產業帶的形成和發展起到很大促進作用。當地旅游資源的開發、服務業的配套完善,增加了就業機會,改善了人民群眾生活質量。
2.催生了物流產業興起
公路網絡的不斷擴張、?輸線路的不斷延伸,縮短了地區間的空間距離,帶動了物流業的蓬勃興起。各種物質資源可以迅速安全地抵達需求者的手中。
3.縮小了地區貧富差別
筑路工程通過隧道開鑿、橋梁架設,穿山越嶺、跨江越河,使天塹變通途,過去遙不可及的老少邊窮地區大門洞開,實現了與經濟發達地區的人員互往、信息互傳、商品互換和物資互通,有力地縮小地區間的貧富差別。
三、路政管理及執法的社會意義
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日新月異。但是在其發展中也呈現出林林總總的問題。實施路政管理,使公路的發展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對現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現實的社會意義。
1.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對路權路產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但是道路的繁忙和用路者人群的多元化,也使一些涉路非理性行為和路政案件日益增多。路政管理的執法權力對這些行為和案件加以制止和懲治,用法律手段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也是依法治國在路政管理上的一個縮影。
2.有利于公路事業的現代化建設
通過路政管理者的學習、探索和進取,可以加快公路建設事業與國際先進科學技術的接軌,一些先進筑路、護路、養路、管路、用路經驗的引進和借鑒,加快了公路事業的現代化進程。
3.有利于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公路建設解決了公路基礎設施少和路網布局不均衡的問題,追求的是“走得了、行得通”,是“量”的增長。而路政管理則實現了保護公路設施、鞏固建設成果、清理通行障礙、提高服務水平、發揮使用效率的目的,追求的是“走得好、行得暢”,是“質”的飛躍。所以,在加快公路建設的同時,加強路政管理,可保持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有利于實現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4.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路政管理對報廢、私自改裝、尾氣排放不達標、跑冒滴漏和超載超限嚴重的違法車輛的查處,可以有效地治理霧霾,控制大氣污染,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四、路政管理及執法的經濟價值
路政管理是經政府授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具有直接和間接地創造經濟效益的功能。路政管理的經濟價值體現在:
1.減少交通事故經濟損失
公路兩旁經常會出現違章建筑、打場曬糧、堆放雜物、跨路作業等違章現象。擺攤小販、維修點、集貿市場占道經營現象屢禁不止。路政管理通過加強公路兩側建筑區域控制和占路事項的許可管理,可以有效地維護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對人身安全、車輛安全帶來的經濟價值是無法估量的。
2.為公路擴建節約成本
嚴格控制公路兩側的紅線區內違章建筑的搭建和違章設施的設置。嚴控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及用地、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對以后公路拓寬升級的改擴建工作來說,無疑間接地減少許多麻煩、無形中節約了后期改造成本。
3.增加非營業性財政收入
對隨意占用、私自挖掘公路,各種管線跨越公路;對超載、超限違法車輛的治理執法和經濟處罰;對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危及公路安全行為的懲治及路損賠補償費增加了地方財政的非營業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