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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訴訟法優(yōu)選九篇

時間:2023-08-18 17: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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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新刑事訴訟法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132-01

原有的刑事訴訟法僅在第152條、第34條和第14條中對未成年人訴訟程序進行了明文規(guī)定,還未能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切實有效的特殊程序。新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完善,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這一章,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和方針進行了明確

在訴訟中原則和方針發(fā)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jù)新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為挽救、感化、教育。公安司法機關應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說服教育,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有3個方面:1.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應該堅持的矯治和教育,要使用非刑罰化的方式進行處理。2.保障其訴訟權利。未成年人不僅與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同樣的各項權利,而且還享有特殊訴訟權利。3.專業(yè)化原則,要指派專業(yè)公安司法人員處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

(二)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特有權利進行了完善

首先,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根據(jù)原刑事訴訟法只有未成年被告人才能夠獲得法律援助,而且僅限于審判階段,未成年人接受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的律師為其進行辯護。在新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獲得法律援助,并將辯護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審前階段。

其次,對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適用逮捕措施應該受到嚴格限制。為了避免羈押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長造成傷害,甚至造成交叉感染的現(xiàn)象,在決定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對逮捕的必要進行綜合衡量,根據(jù)其犯罪的社會危險性、主觀惡性、情節(jié)和性質(zhì)進行考慮,對適用逮捕措施進行嚴格的限制。

第三,在處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時應該進行分案處理,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進行分別羈押,并使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進行維護,避免其受到成年人的感染。

第四,法定人和其他有關組織代表應該在訊問和審判時到場,代表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同時履行監(jiān)督、教育、溝通、撫慰的職責。如果法定人為共犯或者不能到場,也應該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成年親屬,或者當?shù)氐奈闯赡耆吮Wo組織代表,如果在詢問和審判過程中發(fā)現(xiàn)辦案人員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法定人還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第五,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實行不公開審理制度。由于在原刑事訴訟法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由于做法不一很容易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因此新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通過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來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尊重。

(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特殊制度

首先,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的效力、監(jiān)督考察、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適用條件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財產(chǎn)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等案件,并具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程序方面,被害人和公安機關的意見不作為適用前提。在監(jiān)督考察程序方面,犯罪嫌疑人在附條件不考察期內(nèi)的表現(xiàn)應該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監(jiān)督考察,要求其監(jiān)護人履行管教職責。

其次,確定了社會調(diào)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應用。社會調(diào)查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組織或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監(jiān)護教育、犯罪原因和成長經(jīng)歷以及與安全有關的其他情況進行調(diào)查,為未成年犯罪人的懲治和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jù),提高教育和矯治的效果。

第三,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根據(jù)新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在刑滿釋放之后面臨就業(yè)和入戶問題是無須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知,盡量消除未成年人在升學和就業(yè)過程中面臨的犯罪記錄的負面影響。不得向任何個人和單位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

二、新刑事訴訟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價值

(一)體現(xiàn)對未成年人訴訟利益的特殊保護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對社會和法律的充分了解,防御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較低,往往在刑事訴訟中處于劣勢。未成年人犯罪已經(jīng)成為了第三大世界公害,社會、學校和家庭因素對未成年人犯罪都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新刑事訴訟法從宏觀層面制定了相應的原則方針,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應該對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進行保障。

(二)刑事政策應該寬嚴相濟

我國根據(jù)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區(qū)別地對待刑事犯罪,體現(xiàn)當輕則輕、當重則重的原則,在震懾和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減少社會對抗。鑒于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模仿欲和好奇心,辨別是非的能力較低,社會危險性較輕,犯罪后的悔過愿望較強。因此應該盡量通過教育感化使未成年人能夠回歸社會。因此應該給未成年人更多的改過自新的機會,達到減少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三、結(jié)語

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符合國際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在實踐的過程中還應該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充分發(fā)揮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第2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 犯罪 社會調(diào)查 社會調(diào)查報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diào)查制度的概念

1.概念

根據(j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jù)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必要的調(diào)查”。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diào)查制度是指辦案人員在偵查階段、審查階段以及法院審理階段要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各類相關情況以及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情況進行調(diào)查,并制作出書面的社會調(diào)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司法機關做出決定或判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2.社會調(diào)查報告性質(zhì)

社會調(diào)查報告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情況進行調(diào)查后形成的書面材料。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這在很大程度上證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夠使司法機關結(jié)合其所處的環(huán)境來決定對其是否適合做出某種決定或判決。但它并不起到證明犯罪事實本身的作用,所以一般不認為社會調(diào)查報告是證據(jù),而是將它作為司法機關做出決定或裁判的重要參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diào)查制度的必要性

1.社會調(diào)查制度是刑罰個別化的要求,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人性化關懷和特殊保護

刑罰個別化要求針對不同案件的情況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罰措施,所采取的刑罰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同時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罰后回歸社會。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人來說,要決定采取何種刑罰措施對其最適合就要全面的了解其個體背景情況。只有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后,司法機關才能綜合所了解情況采取最適當?shù)男谭ù胧N闯赡耆擞捎谄渖砗托睦砩系奶攸c,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時,不僅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實,還要更加注意其自身的基本情況。這是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保護、挽救的基本要求,也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人性化關懷和特殊保護。

2.社會調(diào)查制度為有針對性的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幫教和矯治工作提供重要參考

只有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背景情況作出客觀的社會調(diào)查報告,法院可以根據(jù)報告有選擇性的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或人民陪審員,組成最適合該未成年人的審判庭進行審判,同時它也可以為少年法庭開展法庭教育提供重要依據(jù)。在判決生效后送達執(zhí)行機關后,執(zhí)行機關可以根據(jù)社會調(diào)查報告,根據(jù)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矯治措施,這能夠使矯治工作取得最大成效,使未成年人早日回歸社會。

三、國內(nèi)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diào)查制度比較

國外類似的社會調(diào)查制度,一種為刑事司法程序啟動前的調(diào)查制度,此制度的功能為可以完成對案件的分類,防止將少年不當交付刑事司法程序,調(diào)查所獲得與提供的信息還可以為少年刑事問題的處置提供參考性依據(jù)。另一種則是英美國家推行的量刑判決前調(diào)查制度(人格調(diào)查制度),它主要是在實行定罪與量刑分離的,是在確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啟動的人格調(diào)查程序,其目的在于為法官恰當量刑提供參考性依據(jù)。而我國庭前社會調(diào)查不具有國外刑事司法程序啟動前的社會調(diào)查制度的案件分類功能,是作為少年刑事審判庭前準備程序設計,是為刑事程序的選擇與被告人的定罪處刑提供參考性依據(jù)。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diào)查制度構建

1.社會調(diào)查主體

社會調(diào)查主體是通過對未成年犯罪人或被告人的個體情況進行走訪、了解,從而制定社會調(diào)查報告的人。根據(jù)新《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是社會調(diào)查的主體。同時,未成年人的律師在訴訟中所負有的職責也決定了其應當進行社會調(diào)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交調(diào)查報告。筆者認為可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同與青少年工作聯(lián)系密切的社會團體進行聯(lián)系,共同篩選出相對固定的社會調(diào)查員,并對他們進行必要的法律專業(yè)知識等業(yè)務培訓。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diào)查時,可以委托這些固定的社會調(diào)查員進行調(diào)查。

2.調(diào)查的對象

社會調(diào)查的對象應是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接觸的人或者單位,便于深入了解所需掌握的信息。具體包括:未成年人就讀的學校(工作的單位)、老師、同學(同事)、社區(qū)組織、社區(qū)成員、親戚、朋友、戶籍地或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

3.調(diào)查報告的具體內(nèi)容

調(diào)查報告的具體內(nèi)容應是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展開,進而采集改造的關鍵切入點。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情況。

第3篇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法定人 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是一個敏感地域。未成年人一旦涉嫌犯罪,在將自己交由法律評判的同時,也提出了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司法保護課題。未成年被告人處于被追究地位,直接對話國家刑罰權,而刑罰權是國家對公民所動用的最為嚴厲的懲罰權,這一權力行使的過程以及最終實現(xiàn)的結(jié)果,都會對公民的權利造成限制甚至剝奪。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參與刑事訴訟活動,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可解決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問題,可有效對抗國家公權力,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因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能動地參與刑事訴訟,對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積極的意義。

一、法定人的訴訟地位及訴訟權利

法定人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被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的訴訟參與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法定人的權不是基于被人的委托或授權,也不是由司法機關指定或批準。法定人既對被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責任,又對被人的行為負有監(jiān)護義務,法定人參加訴訟是履行其對被人的保護責任或監(jiān)護責任。133229.CoM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當然地參與訴訟,參與訴訟的法定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一般享有與被人相當?shù)脑V訟權利。法定人的訴訟行為,視為被人的訴訟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在行使某些權利時,即使被人不同意,也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通觀我國《刑事訴訟法》,法定人的訴訟權利分散在訴訟的具體進程之中。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在訊問和審判時的可到場權(第14條);(2)有獨立的申請回避權(第28條、第30條);(3)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法定人有權為其委托訴訟人(第40條);(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有權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彛ǖ?2條);(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有解除超期羈押申請權(第75條);(6)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法定人有獨立的提出上訴權(第180條);(7)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第203條)等。此外,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多有具體之規(guī)定。可見,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人的權利體現(xiàn)為各項訴訟權利,它們交相輝映,構成一道權益保護的制度屏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定人除了不能為被人承擔與人身相關的法律責任外,在刑事訴訟中與被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大體相同。法定人在行使上述訴訟權利時,不需要經(jīng)被人同意,甚至在被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法定人意見的情況下,法定人仍可表達自己獨立的意見。法定人的訴訟權利對被告人權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二、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訴訟權利行使的現(xiàn)狀

在審判實踐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不盡如人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在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中,大部分是在庭審過程中可行使的權利。而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有相當部分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沒有到庭參與訴訟,就更談不上去行使其應有的訴權了。另外,大部分到庭參加訴訟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在公權力面前顯得不知所措,不能積極地參與到訴訟過程中,沒真正地行使其訴訟權利。這主要表現(xiàn)為一部分家長在庭上顯得較為拘束,不知該如何陳述才對孩子有利,而另有一些家長則一味地偏袒犯了罪的子女,將怒氣指向法官。這些表現(xiàn)不利于當庭對犯了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不能有效地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一項對63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希望法定人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有20人不希望法定人到庭參加訴訟,他們認為父母出庭對他們沒有幫助,這些人占被調(diào)查人數(shù)的32%;有30人表示無所謂,他們覺得法定人出庭對他們的幫助作用不大,來不來就那么回事,持這類觀點的占被調(diào)查人數(shù)的47.3%;有13人希望父母親到庭參加訴訟,他們認為父母親到庭,有安全感或者是心理更踏實。從這組數(shù)據(jù)中可知,對法定人出庭與否,絕大多數(shù)的未成年被告人持無所謂的態(tài)度。未成年被告人持無所謂的態(tài)度的理由在于其法定人沒合理行使訴訟權利,沒能在訴訟中發(fā)揮對他們有利的作用。

三、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訴訟權利形同虛設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沒積極行使其訴訟權利,未發(fā)揮應有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認為,導致法定人訴訟權利未能得到落實的原因主要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自身的原因、我國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權利體系不完善的原因以及在審判實踐中相關保護措施不到位等。

第一,無法聯(lián)系上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或者沒有合適的法定人參與訴訟。由于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系外來人口,法院工作人員通過翻閱卷宗無法查找到其法定人的聯(lián)絡方式,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抵觸心理等原因也無法提供法定人聯(lián)系方式。此外,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存在父母離異或離家出走或死亡而祖父母年邁等特殊的家庭情況,沒有合適的法定人參與訴訟。在這些情況下,法院不得不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缺席的情形下審結(jié)案件。這就有悖于對未成年被告人訴訟權利的特殊保護的精神。

第二,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因家庭經(jīng)濟原因而不得不放棄到庭參加訴訟的權利。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很多未成年被告人系外來人口,大部分來自貴州、四川等偏遠的地區(qū)。這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在老家生活,當?shù)厣钏降拖拢彝ソ?jīng)濟比較困難,無力承擔參與訴訟所需的費用而只好放棄了參與訴訟的權利。筆者曾碰到一貴州籍未成年被告人羅某某搶劫一案,庭審前書記員通知其父母親到庭參與訴訟時,但其父母最終因經(jīng)濟困難無力承擔相關費用而放棄了參與訴訟行為。羅某某這樣的例子在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

第三,很多法定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識欠缺,無法真正行使其訴訟權利。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因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識等方面的限制,不知怎樣主張、行使其訴訟權利。在實踐中,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親都只有初中、小學文化程度、甚至是文盲,因此他們看不懂法律文書,也不知該如何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意見,甚至一味地偏袒犯了罪的子女。同時,很多父母親是法盲,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更不用說如何去行使權利了。因此,訴訟權利在他們前面也就成為了一種擺設。

第四,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訴訟權利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還規(guī)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申請回避權、委托辯護人、申請取保候?qū)彙⒔獬诹b押申請權、提出上訴權、申訴權等權利。這些訴訟權利也充實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所確立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到庭參與訴訟的制度。然而,法定人的上述訴訟權利只是分散在刑事訴訟的具體進程之中,法律并沒明確、系統(tǒng)地規(guī)定這些權利。另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參與訴訟的目的在于彌補未成年人參與訴訟時所欠缺的行為能力。因此,我們認為,未成年人法定人不僅應享有與未成年被告人相當?shù)脑V訟權利,而且應享有一些特殊的訴訟權利,如必要的會見權和合理的查閱、摘抄、復制司法文書的權利,否則便不能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法定人上述權利。

第五,相關司法保障措施未到位、未做細。在實踐中,基層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在增多,法官既要辦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又要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很好地將其與一般的成年人犯罪加以區(qū)別對待,部分法官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上缺乏專業(yè)性和全面性。此外,也有部分法官由于受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消極對待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影響,在思想上沒有充分重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容易產(chǎn)生未成年被告人的相關司法保障措施不到位,不夠全面細致。

四、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訴訟權利的對策分析

第一,首先要在提高法定人到庭率上下功夫。對一些法定人有能力且適宜參加訴訟的,要通過各種手段通知其到庭參與訴訟。一是做好查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聯(lián)絡方式的工作。通過仔細查閱卷宗,到羈押場所詢問未成年被告人及要求指定辯護人詢問被告人等方法,努力獲取法定人的詳細聯(lián)絡方式。二是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出庭通知方式的工作。對經(jīng)查閱卷宗發(fā)現(xiàn)法定人聯(lián)系電話的,以電話方式告知其到庭的必要性。對只有聯(lián)系地址沒有聯(lián)系電話的,則將相關法律文書逕行郵寄至詳細地址。對有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要求辯護人協(xié)助通知法定人到庭。三是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出庭的說服工作。通過電話和設計專用信函的方式,用真誠、感人的話語告知其出庭參加訴訟對維護被告人訴訟權利和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及保障無罪的被告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性。四是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法院應積極與公安、檢察機關協(xié)調(diào),加強溝通、交流經(jīng)驗,強化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意識,加大通知、促使法定人參加訴訟程序的力度。

法定人名義上的“權利”實為一種義務,法定人怠于或不恰當行使,須承擔相應責任,法律對此應作出規(guī)制。對法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可以參考德國青少年刑法,規(guī)定被告人的家長和其他法定人經(jīng)傳喚如果不出庭,則適用關于證人不出庭的規(guī)定。可對他處以罰款;在不交納罰款時,可處6個星期以下的拘留,也可強制他到庭。

第二,對因客觀原因無力參加訴訟的法定人,設立一定的經(jīng)費,為其參加訴訟提供一定的物質(zhì)保障。每位未成年被告人都具有平等的地位,理應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護,不能由于其客觀的經(jīng)濟困難而剝奪了其法定人到庭參與訴訟的權利。因此,設立專項訴訟經(jīng)費,專門為這部分人提供經(jīng)濟援助,保障其到庭參與訴訟。這項經(jīng)費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和諸如青少年維權中心等社會團體共同承擔。對申請訴訟經(jīng)費的法定人,只要符合設定的條件,便能領到這筆經(jīng)費(這筆經(jīng)費應包括必要的路費、合理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等)。這可以有效地解決部分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法定人尤其是一些外來法定人參加訴訟的經(jīng)費問題,便于其適時參加訴訟。

第三,對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無法正確行使其訴訟權利的問題,可由公檢法在不同階段作相關培訓,向其宣傳法律相關知識,提高其法律素養(yǎng)。培訓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針對所有大眾的培訓,可由公檢法互相配合,定期舉辦培訓班,進行普法宣傳。另一類則是專門針對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的培訓,可根據(jù)案件的不同階段由相關部門分批舉行培訓,培訓內(nèi)容主要為法定人所應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如案件到法院階段時,則由法院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相應的法律知識培訓。

第四,合理設定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的閱卷權和必要的會見權,完善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的訴訟權利體系。在控辯審等腰三角形的訴訟結(jié)構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與未成年被告人一樣行使辯護的職能,因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又是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人。《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律師當然的訴訟文書以及犯罪事實材料的查閱、摘抄、復制的權利,其他辯護人經(jīng)司法機關許可,也具有此項權利。根據(jù)辯護人的組成規(guī)定,法定人可能以辯護人與法定人雙重身份出現(xiàn),更多的只以法定人身份出現(xiàn),建議不管何種身份,在司法文書及犯罪事實材料的查閱、摘抄、復制上,法定人均享有與辯護律師同等的權利,無需司法機關的許可。在這點上,筆者也認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應享有查閱、摘抄、復制的權利。此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同樣也應享有一定的會見權。

法定人是未成年被告人最親近的人,通過行使會見權可以穩(wěn)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緒,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和無助感,幫助查明案件事實。當然,要發(fā)揮這作用,必須要為會見權的行使設置一定的條件,避免法定人一味地偏袒自己的子女,甚至阻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因此,設定會見權時,要設置法定人提出會見權的正當理由和在會見時應有法院工作人員在場等。通過設定上述兩項權利,完善法定人的訴訟權利體系,能促進法定人行使各項權利,能動地參與訴訟活動。

第五,完善相關司法保障措施,確保保障措施落到實處。在日常的工作中,在思想上我們要重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好庭前準備工作,落實各項有關法定人權利保障的措施。這是使法定人應有權利向?qū)嵲跈嗬D(zhuǎn)化的關鍵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首先,提高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政治素質(zhì)和業(yè)務素質(zhì),強化公正、效率意識。加強審判業(yè)務、心理學、社會學等相關知識的培訓。由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要求審判未成年犯的法官有特殊的事業(yè)心、責任感、感召力。因此審理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官除了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還具有豐富的社會閱歷,特別是教育感化青少年的能力。

其次,在案件到達法院之后,法院工作人員需做好起訴書送達及權利告知工作,為法定人充分行使權利提供條件。在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達起訴書時,應向其法定人送達起訴書,讓法定人了解案件的事實,為其行權利奠定基礎。同時,向法定人發(fā)放權利告知卡,告知訴訟權利,耐心解釋相關問題。

再次,庭前安排審判人員與法定人適當?shù)臅姍C會,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情況。法定人有權向?qū)徟袉T如實地提供包括其家庭情況、性格特點、學習教育情況、平時的表現(xiàn)、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情況,使審判員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狀況,并根據(jù)其具體情況與法定人進行探討,幫助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該如何教育的問題。

第4篇

    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從有關規(guī)定來看,主要有兩點:

    1.法定人的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14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人在訊問、審判時到場,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緒穩(wěn)定,也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從這一點來看,法律雖然規(guī)定是可以,但為保障訴訟目的實現(xiàn),司法機關在沒有妨礙訴訟進行的例外情況時,一般應通知法定人到場。

    2.獲得辯護人幫助的權利。刑事訴訟法34條規(guī)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人時,不但其訴訟地位決定了其行使辯護權的困難,而且未成年人本身這一主體的特點就決定了獲得辯護人幫助的迫切性。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guī)定對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訴訟權利的實現(xiàn)具有重要意義。

 

第5篇

 一、【教育、感化方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

區(qū)法院規(guī)定: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

二、【專人辦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

區(qū)法院規(guī)定:1、指定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李元俊同志(女),長期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項辦理,并主持未成年人法庭的日常工作。

2、建立未成年人“圓桌審判”制度,對未成年人減輕審判壓力,提高教育效果。

三、【指定辯護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區(qū)法院規(guī)定:對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與區(q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執(zhí)業(yè)律師擔任辯護人。

四、【法定人出庭】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區(qū)法院規(guī)定:對全部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均通知其法定人出庭。

五、【不公開審理】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jīng)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區(qū)法院規(guī)定:對全部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嚴格執(zhí)行不公開審理規(guī)定。

六、【犯罪記錄封存】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6篇

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職能

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新《刑事訴訟法》將多年來分散于《未成年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整合,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了專章規(guī)定,彰顯了立法以人為本及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尊重與保護。

由于心智發(fā)展不成熟以及家庭、學校及社會教育的缺失,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一直處于高發(fā)態(tài)勢,并且呈現(xiàn)出一些新的特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數(shù)量逐年上升,且犯罪類型多樣化。二是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再次犯罪率較高。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四是團伙犯罪嚴重,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發(fā)展。五是未成年人犯罪多為激情犯罪。

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fā)育尚未成熟,不具備足夠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御能力,在刑事訴訟中往往處于更為明顯的弱勢地位,且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人生觀、價值觀還未定型,可塑性較強,對其教育、改造成效更為明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幫助未成年犯罪人改過自新、早日回歸社會,是義不容辭的使命和職責。

二、相關規(guī)定及公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創(chuàng)設了詳盡、具體的規(guī)定,為在公訴工作中依法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實踐中,公訴部門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益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辦案指導方針和原則

根據(jù)國際公約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社會保護與少年保護有機結(jié)合、少年保護優(yōu)先”的雙向保護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6條首先明確規(guī)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應當加強說服教育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罪行的社會危害,促使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指對于涉罪未成年人要堅持教育和矯治為主,不能機械強調(diào)處理結(jié)果與犯罪輕重相適應,而應當盡可能采用非刑罰化的處理方式,以利于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

長期以來,公訴機關在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時與成年人犯罪沒有嚴格區(qū)別,難以體現(xiàn)出對未成年人適用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輕緩刑事政策。由于案多人少等因素,一些辦案人員在審查和庭審階段沒有很好的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釋法說理和心理教育、疏導工作,未能較好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二)社會調(diào)查制度

社會調(diào)查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僅要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還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環(huán)境、成長經(jīng)歷、個性特點等與犯罪和案件處理有關的信息和情況作全面、細致的調(diào)查;必要時還應進行醫(yī)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鑒定,并根據(jù)調(diào)查的結(jié)果選擇最恰當?shù)奶幚矸绞健N覈缎淌略V訟法》吸納了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積累的有益經(jīng)驗,在第268條確立了未成年人社會調(diào)查制度。

但是,對哪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須進行社會調(diào)查、哪些可以不進行社會調(diào)查,社會調(diào)查報告由哪個機關操作、具體內(nèi)容、制作程序及其證明效力等等仍不明確,以致影響社會調(diào)查的實際效果。同時,《刑事訴訟法》未確立強制性的社會調(diào)查制度,而僅僅規(guī)定辦案機關可以“根據(jù)情況”進行調(diào)查,這與《北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應當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huán)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shù)恼{(diào)查”以及國際社會通行的“必須”、“盡快”、“務必”進行這種調(diào)查存在明顯差距,容易導致實踐適用的隨意性。

(三)逮捕措施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措施,應當嚴格限制在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情形內(nèi),即能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盡量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前羈押率仍然過高,使得未成年人與家庭、學校相隔離,容易產(chǎn)生被社會拋棄感。尤其是審前羈押易引發(fā)交叉感染,重新犯罪機率增大。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批捕的時間只有7天,無法更好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體情況進行調(diào)查核實,同時案件的證據(jù)體系尚不完備,也無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羈押后能否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判斷。因此,由公訴部門在審查階段對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十分必要。

(四)附條件不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guī)定了附條件不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第272、273條分別規(guī)定附條件不考驗期內(nèi)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附條件不的考驗期、起算時間以及撤銷情形。附條件不制度有助于對那些主觀惡性不大、偶爾失足且涉嫌罪行較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人格矯正,促使其悔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同時也符合訴訟經(jīng)濟、程序分流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制度適用的條件、范圍、考察期限及后果規(guī)定的比較具體,但就如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規(guī)定不明確。對公訴部門承辦人而言,附條件不要經(jīng)過復雜的內(nèi)部審批程序,半年以上的監(jiān)督考察期也需要承辦人付出極大的心血。某些檢察機關內(nèi)部考核機制不合理,對不率作了限制,使得一些原本符合不條件的未成年人案件被“一訴了之”。

(五)“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對未成年人隱私給予特殊保護,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避免給其貼上罪犯標簽,有助于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為此,《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但是,這一制度涉及戶籍、學籍、檔案等多項制度的改革,而《刑事訴訟法》只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很難操作。同時,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訴訟公開原則和社會化幫教制度存在沖突。例如,審判時未滿18周歲的人不公開審理,但是宣判是公開的;犯罪時未滿18周歲審判時已滿18周歲的審理是公開的;不決定的宣告也是公開的,這時再封存其犯罪記錄,已經(jīng)失去實際意義。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矯治需要社會化幫教,如社會調(diào)查、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不訴幫教、緩刑社區(qū)矯治等等,都離不開社會力量和學校、社區(qū)等單位的支持配合,這就不可避免地擴大了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員范圍,這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要求是存在矛盾的。

三、公訴工作中強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設想

做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關系到國家穩(wěn)定、社會和諧和千家萬戶的幸福。在檢察工作中,檢察官要牢固樹立人權意識、程序意識和公正意識,在公訴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強化工作措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以人為本,推行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公訴方式

1.實行人性化的訊問制度。審查中,公訴人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的特點和個性制定訊問提綱,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的訊問方式,可以設置專門的談話室。在訊問未成年人時,應通知律師在場,直觀了解其犯罪動機及心理狀態(tài),也可以安排其與法定人、近親屬“親情會見”,減少其抵觸情緒和心理壓力。司法意味著中立和冷漠,但少年司法卻必須將情感融入其中,需要檢察官“彎下身”來與孩子對話,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做好釋法析理工作。

2.對羈押必要性嚴格審查。對已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訴人要重點對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有無妨礙訴訟順利進行、是否具有教育改造空間及重返社會可能性進行認真審查,確無逮捕必要的,及時撤銷或變更逮捕措施。對未成年人輕微刑事案件,尤其是當事人已經(jīng)相互和解、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進入快速辦理通道,合理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

3.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制度。《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被羈押的被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制度。但該制度未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案、分案審判問題。實踐中,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于忌諱,不敢在庭審中指證其罪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制度,更有利于有針對性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更加準確地追究同案的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對這類案件應當實行分別關押、共同偵查、分別移送、同時審查、分別、分別審判、分別判決的分案處理制度,建立由公訴機關為主導的未成年人案件捕訴防一體化工作機制。

4.完善社會調(diào)查制度。審查階段,社會調(diào)查報告有助于公訴人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以便因勢利導地進行思想教育、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作出或不的決定。因此,應當盡可能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diào)查報告。實踐中由社區(qū)矯正機構、社會調(diào)查員、司法所等專門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學習環(huán)境、成長經(jīng)歷、性格特點、心理狀態(tài)及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社會調(diào)查。這樣既可以保證調(diào)查的中立性,又可以減輕公訴部門的辦案負擔。

(二)適用輕緩刑事政策,完善不制度

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積極適用輕緩刑事政策,慎用少用刑罰制裁,不斷完善不制度。

1.擴大相對不適用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工作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初犯、偶犯以及對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以參照我國《刑法》第72條規(guī)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對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初犯、偶犯、被教唆犯罪的未成年人,公訴部門應當考慮作出相對不決定;對于犯罪較重,但具有免除刑罰情節(jié)的,如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等情節(jié)的,也可以適當考慮作相對不處理;對于主觀惡性不深,真誠悔罪,無再犯罪可能性或可能性很小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適當考慮作相對不處理。

2.完善附條件不制度。建議將附條件不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同時,要加強公訴部門力量配備,簡化不案件內(nèi)部審批程序,建立科學完善的考核機制,逐步擴大未成年人案件不適用范圍。并且,對附條件不的監(jiān)督考察可以由公訴部門委托社會觀護體系、社區(qū)矯正機構相關人員進行并定期向案件承辦人報告。

(三)強化庭審效果,完善量刑建議制度

提起公訴后,公訴人承擔著舉證、質(zhì)證、指控犯罪、法制宣傳等職責。在庭審中,公訴機關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意義重大。一要強化庭審氛圍。在法庭調(diào)查中,特別是舉證階段,公訴人要對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親友證言充分論證,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帶給他人和社會的危害,促使其認罪、悔罪,使司法機關的教育、感化在庭審肅穆的氣氛中更具說理性。二要在中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通過對案件事實、情節(jié)的綜合分析,建議法庭對社會危害不大、人身危險性不強的被告人從寬處理,促使其悔過自新。

(四)加強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完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了落實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別保護,應當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一是縮小犯罪記錄保存的范圍。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再進入未成年人的檔案,只能由公安司法機關保存,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非法獲取和保存。二是限制查詢。一般情況下只能查到一個人18周歲以后有無犯罪情況;如果確需查詢未成年時的犯罪記錄,必須經(jīng)過特別授權并專門審批手續(xù)。三是明確查詢單位的范圍。如機關、部隊等涉及國家安全穩(wěn)定的單位可依法查詢,一般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則不具有查詢資格。四是盡量縮小公開的范圍。對于一些必須公開的訴訟活動,如公開審理、宣判、宣布不,除非案件特別具有影響力,一般不允許太多人參與。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社會幫教的,應當告知參與人所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及法律后果。

第7篇

一、強化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司法理念。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各地對未成年刑事案件采取不盡一致的做法,有的注重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有的卻較為淡化。各地思想認識還不一致,司法理念有所差異。因此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檢察機關要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的理念。一是始終堅持一個方針、一個原則,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方針和原則是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標準,在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不具體,法律條文解釋有分歧時,按照以上的方針和原則進行解釋或處理,處處體現(xiàn)刑訴法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的司法理念。二是特別注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認識問題的能力還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獨立的行使訴訟權利,所以要特別注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如,在訊問未成年人時及時通知其法定人到場等,有利于未成年人減少對抗,悔過自新,回歸社會。三是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盡量實行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jiān)禁化處理,注重親情關懷。嚴格適用逮捕措施,堅持少捕、慎訴,對未成年人實行分案審理、分別羈押、分別教育、分案等特殊程序,體現(xiàn)社會的人文關懷;實行親情會見,文明、規(guī)范、人性化訊問,緩減未成年人的心理壓力,釋放親情關懷;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當中盡量不穿制服、庭審中使用“檢察寄語”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等。對未成年實行特殊的司法保護,也是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xiàn)。四是注重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犯罪預防。辦案過程中,認真走訪未成年人家庭、所在社區(qū)和學校,了解其性格特點、生活現(xiàn)狀、成長經(jīng)歷及走上犯罪的原因,宣講法律及犯罪的危害性,避免再次誤入歧途;充分發(fā)揮學校主陣地作用,拓寬檢校共建范圍,指派經(jīng)驗豐富的干警深入校園開展形式多樣、內(nèi)容活潑的法制教育活動,結(jié)合案情為在校青少年上法制課,以案釋法,營造青少年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專業(yè)性,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業(yè)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新刑事訴訟法設專章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并適用了特殊程序,這體現(xiàn)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的不同之處,強調(diào)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重視,對檢察機關適應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檢察機關建立專業(yè)機構提供了基礎。

因為,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要求熟悉未成年人特點、掌握其心理特征的專人辦理。以前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案件的專門機構大多設置在對未成年人保護重視的地區(qū),機構設置不盡統(tǒng)一,如上海三級檢察院均設置有專門的機構和編制。有的是在地市級所在基層院指定一個基層院專門辦理轄區(qū)內(nèi)的未成年人案件,如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檢察院設立未成年人公訴局辦理市區(qū)4個基層檢察院的未成年人公訴案件。大多數(shù)檢察院尤其是基層檢察院沒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有的也只是指定專門的人員成立辦案小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這些不適應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特殊刑事訴訟程序的更高要求。成立專門機構可以保證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審理、分別、分別羈押,能夠加快案件辦理進程,縮短辦案周期,避免和減少交叉感染。二是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qū)Ω綏l件不考察的客觀要求。由于未成年人附條件不的幫教考察由檢察機關完成,而目前檢察機關案多人少,很難抽出人員或很難專業(yè)性地對附條件不的未成年人的活動進行有效地跟蹤考察,由一般的案件承辦人員進行考察,由于缺乏專門性,很難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在學校、社會、家庭中的各種表現(xiàn),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可以更專業(yè)地由專人進行考察,提出考察報告,不至于使考察流于形式,保證這一檢察環(huán)節(jié)的特殊制度落到實處。只有穩(wěn)定的隊伍,專門的機構,才更能適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三是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內(nèi)在客觀需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與普通刑事程序區(qū)別較大,如卷宗材料要標注未成年人字樣,由專人保管,分案訴訟,分別訊問,分別羈押,分別審理等特殊要求,由專業(yè)的機構和人員辦理,更能體現(xiàn)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符合司法工作專業(yè)化、精細化發(fā)展趨勢和方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特殊性也要求有專業(yè)的機構與人員進行辦理,從而提高辦理效率,保證辦理質(zhì)量,所以檢察機關有必要設置專門的未成年人案件機構,配備專業(yè)的未成年人辦理人員。四是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已經(jīng)有較好的經(jīng)驗和外部條件。據(jù)《檢察日報》報道,目前,全國成立有獨立編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機構298個,沒有獨立編制的303個、專門辦案組1434個,這為下一步在其它檢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積累了良好的經(jīng)驗。同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的外部條件適宜,2010年,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門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要加強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和專門隊伍的建設。這為成立專門的未成年刑事檢察機構提供了強力政策支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多年來對未成年的關愛,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需要,也有利于黨委政府對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的認可和支持。所以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積極匯報,積極爭取,順應形勢,及早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為提高未成年刑事案件質(zhì)量打好扎實的基礎。

因此,除個別人員稀少、地處偏僻的基層檢察院外,一般在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同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以加強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監(jiān)督,適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殊需要,順應社會強化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時代潮流。

三、強化制度完善性,加緊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新刑事訴訟法設立未成年特殊訴訟程序,是刑事訴訟的較大修改,許多程序的設計都是以往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沒有的,雖然這些制度的設計都是在各地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得來的,但相對于一個檢察院來說,更多的是新生的訴訟程序,即使以往已有的制度,相對于新的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也要進行調(diào)整和完善,所以結(jié)合新的特殊程序,加緊修改或完善各種制度,以適應其特殊要求。一是制訂完善訊問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人制度。細化對法定人身份核查、訊問過程、監(jiān)督保障等環(huán)節(jié)進行具體規(guī)范。明確將訊問情況作為案件卷宗的必備內(nèi)容。二是對附條件不制度進行完善。現(xiàn)有的規(guī)定與以往工作實踐有較大差別,如,汝州市檢察院在2010年辦理了河南省首例附條件不案件,刑事訴訟法專家樊崇義教授參加并進行了指導,汝州市檢察院出臺了附條件不制度辦法,但是以往的實踐與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出入較大,如附條件不的適用范圍為三年以下的輕微刑事案件,考察期為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等,這些都與新刑事訴訟的規(guī)定有較大出入,需要進行完善和修改,嚴格按現(xiàn)在新規(guī)定操作,防止突破新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三是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考核機制的完善。由于附條件不案件,程序繁雜,辦案人員責任大,考察幫教工作量大,辦案人員顧慮較多,如果還按以往的考核辦法,很多辦案人員不會主動去適用附條件不,而是走一般的渠道,以減少工作量,減輕責任,從而使這一檢察機關多年探索出來的較好制度在實踐中擱淺。因此,針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案件,要改變或完善相應的考核制度,提高辦案人員的主動性,減少他們辦案的顧慮和擔心,為這一制度下一步的推開積累實踐經(jīng)驗。四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特別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是對于封存的主體、封存的程序,以及查詢的程序都需要檢察機關內(nèi)部的相關制度進行明確與細化。

第8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訴訟法 保護措施

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雖然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在訴訟階段增加相應的保護措施,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以成年人為基準構建的,容易導致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忽視,加之有關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散見于刑事訴訟程序的各個階段,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因此,導致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對未成年人保護不力和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現(xiàn)象發(fā)生。所以,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以及認真嚴格遵守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筆者就如何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規(guī)定方面,提出一些建議:

一、慎重啟動和運行刑事訴訟程序

要把握好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關。立案是刑事訴訟的第一道關口,制訂比成年人案件嚴格的立案標準,將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嚴格控制在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的范圍內(nèi),既可以節(jié)省司法資源,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干預對未成年人所帶來的消極影響。若違法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不大,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即可。

二、嚴格落實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其法定人到場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人到場。為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這一立法規(guī)定,我們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以及及時聯(lián)系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確保第一次對未成年人進行訊問時,其法定監(jiān)護人必須在場,以便更好地保護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若在辦案中出現(xiàn)涉罪的未成年人“無法定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不到場、孤兒、流浪兒”等情況時,應及時邀集團委和法律援助人員參與到未成年人第一次訊問的過程中,監(jiān)督司法機關公正、合法地辦案。建立刑事訴訟中對法定人和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告知機制和聽取意見機制,并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使機制規(guī)范化和法律化,充分保障法定人和相關人員依法參與訊問和監(jiān)督訊問的權利。

三、慎重采取羈押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從法條的字面意思來理解,對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逮捕,原則上不適用逮捕措施,只有在特別情況下才適用逮捕措施。為了貫徹教育和挽救的立法方針,在日常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對其是否采取逮捕這一強制措施時要慎重。要結(jié)合未成年人犯的是何罪,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否與犯罪情節(jié)是否嚴重,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長環(huán)境和社區(qū)或?qū)W校的意見等方面內(nèi)容,來評判對未成年人是否采取羈押措施。積極開展放寬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取保候?qū)彈l件的工作機制。

四、成立未檢部門和實施分案處理制度

第一,我們要在檢察院內(nèi)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工作辦公室,專門負責未成年人犯罪的偵查監(jiān)督、等刑事工作。實行辦案人員專業(yè)化、一體化制度。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檢察員應當具有愛心、同情心和相應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專業(yè)知識背景;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以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工作方式,以簡潔、樸實的法律語言與其溝通,進而進行法律宣傳、思想教育,使其知法、懂法,預防其再次犯罪。

第二,建立分案處理制度。分案處理制度是指將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分離,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分別執(zhí)行刑罰。分案處理要求:一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可能不采取羈押措施,特別情況下采取強制措施要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開關押看管;二是在處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系共犯或者有牽連關系的案件時,要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辦案機構和辦案人員,對未成年人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三是對未成年人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要與成年罪犯分開,不能在同一場所執(zhí)行。分案關押、分別執(zhí)行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前的“二次污染”,分案有利于貫徹區(qū)別對待原則,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

五、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應貫穿于刑事訴訟始終,律師介入時間應提前到偵查開始。在偵查階段,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又缺乏法律援助,使得他們在這一階段應有的訴訟權利難以得到切實保障,因此,應將指定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階段。

第二,建立未成年人必要辯護制度。指定辯護是一種強制性規(guī)范,即這種辯護一經(jīng)法院指定,就具有強制辯護的效力,被指定的辯護人不能隨意拒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而基于辯護權的性質(zhì),被告人有權放棄這一權利而拒絕辯護,但這一放棄必須以被告人神志清醒、有正常的判斷能力為前提條件,否則被告人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六、建立未成年人的社會調(diào)查報告機制

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專門的社會調(diào)查工作,聽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辯護人、被害人以及學校、社區(qū)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是否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現(xiàn)等情況形成專門的社會調(diào)查報告,該社會調(diào)查報告應當作為處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據(jù)。

七、完善附條件不機制

附條件不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對于符合提起公訴條件的罪行較輕的犯罪嫌疑人,綜合考量其涉嫌的犯罪事實、人身危險性、犯罪后的悔過表現(xiàn)以及公共利益,暫時不對其提起公訴,而是設立一段考驗期、 一定條件,責令其在該期限內(nèi)履行設定條件內(nèi)的義務。如果其在該期限內(nèi)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并沒有發(fā)生法定撤銷的情形,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期滿后就不再對其提起公訴,否則就將對其提起公訴的制度。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制度的考驗期要以檢察機關為紐帶,有效整合家庭、單位、學校、 社區(qū)等多方面的幫教管理資源,將對被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融入幫扶活動,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議建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承辦機關與被不未成年人所在社區(qū)的社區(qū)矯治機構、所在學校三方之間的長效溝通機制,通過定期家訪、意見反饋、成長測評等多樣化方式,保障被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長,是我們司法工作人員應盡的法定職責。

第9篇

關鍵詞:新刑訴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概述及現(xiàn)狀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概述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日益增加已經(jīng)成為嚴重的問題。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與心理方面同成年人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未成年人犯罪也因此呈現(xiàn)出自身特點,因此,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與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刑法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因觸犯刑法而被納入到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1]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刑法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據(jù)此,我們可以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做出初步的定義,即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關司法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盲目性和隨意性,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不深,加之由于其在智力、身心等方面的發(fā)育尚未成熟,對自己行為的后果往往也缺乏清晰的認識。[2]因此,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應當有別于成年人。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現(xiàn)狀

1.2.1規(guī)范層面的現(xiàn)狀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統(tǒng)一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一些國際規(guī)則,立法呈現(xiàn)出分散性、片面性、缺乏針對性等特點。由于立法上對我國未成年人的刑事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的規(guī)定不夠系統(tǒng)與全面,導致各地司法機關往往缺乏統(tǒng)一的指導規(guī)則而出現(xiàn)司法實踐不一致的情況。

值得高興的是,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不僅專章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還將諸如社會調(diào)查、附條件不、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1.2.2實踐層面的現(xiàn)狀

當前,我國司法實踐對涉案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為了體現(xiàn)該原則,我國各地司法機關業(yè)已作出了各種積極的探索。例如,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早在1984年就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廣西欽州公安局欽南分局在2013年成立了全國首家具有獨立編制的未成年人警務科。[3]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懲罰上,司法機關逐漸采取“輕緩化”處理。據(jù)統(tǒng)計,2007年至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的不捕率從2007年的12.55%提高到了2011 年的17.7%,不率從3.45%提高到了4.44%。[4]

然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頗多問題。第一,我國缺乏獨立、統(tǒng)一的未成年人審判機構,地方針對未成年人的審判組織形式較為混亂;第二,針對未成年人的庭審教育往往流于形式,且手段單一,導致沒有達到應有的教育效果;第三,司法機構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不注意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的問題時有發(fā)生,特別是某些公眾人物的未成年子女的刑事審判被過度曝光;第四,社會對未成人犯罪的幫教工作尚未建立,與司法實踐沒有實現(xiàn)有效鏈接。

二、新刑訴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發(fā)展和完善

新《刑事訴訟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上的修改,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發(fā)展和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地位及處理原則

新刑訴法增加了“特別程序”一編,并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為第一章,作出專章規(guī)定,從而確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特殊訴訟當事人地位,為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訴訟權利提供了更加明確的立法依據(jù)。

正如前文所述,我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實踐中,一貫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為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終目的往往不是懲罰,而是挽救未成年人的身心,幫助他們盡快重返并適應社會。因此,當涉罪未成年人進入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機關給予他怎樣的對待,能否使他感受到關懷、理解和尊重,能否使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消除可能產(chǎn)生的負面影響,防止出現(xiàn)破罐破摔心理,對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影響重大。[5]新刑訴法將我國司法實踐一貫堅持的方針和原則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下來,有利于今后更好地貫徹和執(zhí)行這一方針和原則,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

(二)全面調(diào)查原則

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了全面調(diào)查原則,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長經(jīng)歷、教育背景、犯罪原因等情況,司法機關應當進行全面調(diào)查。這有利于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環(huán)境、性格特點以及作案以前的一貫表現(xiàn)、作案原因等進行全面的了解,[6]從而根據(jù)調(diào)查所得到的信息進行分析,從而有針對性地選擇最恰當?shù)姆绞酵炀任闯赡耆耍畲笙薅鹊貙崿F(xiàn)保護未成年人、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分案處理原則

分案處理原則,是指將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在訴訟程序上進行分離,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一方面是避免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智還未完全不成熟,加上監(jiān)獄、看守所的封閉性,若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并案處理,極易導致未成年人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和教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針對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和改造,使其順利地回歸社會。

(四)附條件不制度

新刑訴法首次在立法中確立了對涉案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制度,具有重大的意義。首先,附條件不有利于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實現(xiàn)教育未成年人的本旨目的;其次,可以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將優(yōu)先的司法資源用于情節(jié)嚴重的重大犯罪案件,實現(xiàn)訴訟效率與經(jīng)濟。

另外,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附條件不,新刑訴法規(guī)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同時還規(guī)定了附條件不的監(jiān)督考查以及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的異議制度等,以防止附條件不制度的濫用。

(五)不公開審理原則

2013年最奪人眼球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莫過于“李某某案”,李某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其個人成長歷程以及此前被收容教養(yǎng)的記錄在各種平面媒體和網(wǎng)絡媒體上鋪天蓋地出現(xiàn),李某某及其家人瞬間成為輿論抨擊的焦點。社會公眾在忙著譴責李某某及其家人的行為之時,卻忽略了李某某作為一個未成年人的身份。媒體對李某某個人隱私的肆意宣揚只是看中了李某某身上的新聞價值,迎合了民眾的八卦和仇富心理,卻背離新聞工作者的職業(yè)操守。社會公眾將“李某某案”作為一種娛樂消遣,其實是對李某某施行的一種“軟暴力”,同時對受害者也可能造成二次傷害。更難以置信的是,李某某的家人和辯護律師竟然向法院申請公開審理,同時在微博對案件進行全程披露,這明顯違反了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的不公開審理原則,也嚴重忽視了李某某作為一個未成年人應享有的權利。李某某的家人“救子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他們采取的不當行為不僅沒能挽救孩子,反而把他推向了深淵。

(六)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后,如若相關部門將其犯罪記錄記入其學籍檔案、人事檔案、戶籍證明等向社會公開的文件,將被永遠貼上“罪犯”的標簽,社會輿論的譴責將會使他們產(chǎn)生自卑心理,乃至自暴自棄,甚至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7]新刑訴法的修改,將我國近20年來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探索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利于未成年人盡快擺脫犯罪污點,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也有利于將進一步降低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

三、新刑訴法存在的不足

盡管新刑訴法的修改使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改革向前邁出了一大步,但新刑訴法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對一些迫切需要立法化的國際共識性制度,如圓桌審判、法庭教育、觀護制度、心理輔導等均未涉及。[8]同時,上文提及的新刑訴法建立的新制度也存在著一些缺憾,筆者僅舉以下兩例:

(一)附條件不的適用條件過于苛刻

目前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實體要件來看,僅適用于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部分犯罪,即“輕罪”才能適用該制度。但是我國《刑法》通常把三年有期徒刑作為劃分“重罪”與“輕罪”的分界線,為了與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有學者建議將附條件不的適用條件改為適用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從而增加附條件不的適用空間,以達到更好保護未成年人之效。

(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保護不徹底

“封存”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但它僅僅意味著不得將犯罪記錄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犯罪記錄卻依然存在。為了更有效地貫徹我國一貫執(zhí)行的方針與原則,筆者認為應當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在滿足一定的條件或經(jīng)過一定的年限之后,將未成年人的輕罪犯罪記錄予以徹底消除。從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來看,這樣的制度設計符合國際趨勢,諸如《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第19條規(guī)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當前,各地的司法機關已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與研究,試點地區(qū)施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這些試點的寶貴經(jīng)驗和成果有待于日后在立法中予以肯定和完善。

四、新刑訴法下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初探

(一)審理機構專業(yè)化

2014年1月6日,最高檢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要求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對負責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提出了“具有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知識”的專業(yè)要求。[9]這向外界釋放了積極的信號:專業(yè)化正成為未來檢察工作的發(fā)展方向。同樣,未成年人審判機構也應當逐漸符合專業(yè)化的趨勢。目前我國尚未設置獨立的未成年人審判機構,雖然不少地區(qū)在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設立了少年審判庭,但在全國尚未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少年審判組織形式。有學者提出應當建立以未成年人法院為主的多元化審判機構體系。[10]筆者認為在未成年人案件多發(fā)地區(qū),通過設置未成年人法院,可以選取具有專業(yè)知識或多年從事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員專案審理,以求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加突出專業(yè)化。在比較偏遠、未成年人案件比較少的地區(qū),可以設置未成年人法庭,從而避免案件少、司法資源浪費的現(xiàn)象,實現(xiàn)司法資源的平衡。

(二)“圓桌審判”方式的推廣

所謂“圓桌審判”,就是指將審理未成年人的法庭布局改為圓桌,所有的審判參與人員圍坐在圓形的審判桌周圍進行案件的審理。[11]在該種審理方式下,審判氣氛更加親和,法官與未成年被告人之間的距離被拉得更近,未成年被告人不再僅僅是審判的對象,更是鼓勵和教育的對象。通過使未成年被告人置身于較為輕松的環(huán)境中,可以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心理和壓力,更有利于審判員與未成年人之間的溝通,從而更好地達到查明事實、感化未成年人的目的。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在1992年率先采用了“圓桌審判”的方式,從實踐成果來看,這種審判方式的推廣具備可行性。

(三)收容教養(yǎng)制度的改革

我國的收容教養(yǎng)制度從刑法的意義上說不是刑罰的一種,而是“針對少年違法犯罪分子所適用的一種保護性教育管束措施”[12]。目前,我國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改革已被提上議程,但此次新刑訴法的修訂并未涉及收容教養(yǎng)制度的改革,筆者認為收容教養(yǎng)制度的改革也迫在眉睫。

新刑訴法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實施分案處理原則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交叉感染”。同樣,由于收容教養(yǎng)場所的封閉性,收容教養(yǎng)的未成年人與社會相隔離,其接觸到的均是同樣類型的“問題少年”,收容教養(yǎng)場所形成了一個充滿負能量的“小社會”,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中,未成年人之間很容易拉幫結(jié)派,互相影響,不僅難以達到教養(yǎng)的目的,反而會使情況演化得更為惡劣。[13]李某某在被收容教養(yǎng)期間結(jié)識了同伴,在重返社會后在很短的時間內(nèi)便跟這些小伙伴們共同實施了犯罪,從李某某身上我們看到了收容教養(yǎng)制度的蒼白無力。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嚴格把握收容教養(yǎng)制度的適用條件,盡量減少收容教養(yǎng)的情形,采取多元的社會化矯正替代措施,與社區(qū)矯正等制度相銜接,讓未成年(下轉(zhuǎn)第59頁)(上接第56頁)人的家庭和社會承擔起更多的管教責任。一方面可以降低收容教養(yǎng)機構所需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未成年人更多地接觸正常的社會,接受正面的教育和影響,從而更順利地回歸社會。

參考文獻:

[1]樊崇義.走向正義――刑事司法改革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340-341.

[2]李奮飛,邱江華.寬容的底線:中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性反思[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4).

[3]胡發(fā)清、彭秋.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設新動態(tài)推進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發(fā)展――“新刑事訴訟法實施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體化”研討會綜述[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5).

[4]葉雷.“未檢新規(guī)”: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燈塔[J].民主與法制時報,2014-1-9(2).

[5]張麗麗.從“封存”’到“消滅”――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之解讀與評價[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2).

[6]路琦,董澤史.論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體化的發(fā)展與完善[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5).

[7]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14.

[8]馬克昌.刑罰通論[M].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781.

[9]陳京春.“星二代”違法犯罪案件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考問[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3(5).

注 釋:

[1]樊崇義:《走向正義――刑事司法改革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40頁.

[2]參見李奮飛、邱江華:“寬容的底線:中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性反思”,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4期.

[3]參見胡發(fā)清、彭秋:“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設新動態(tài)推進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發(fā)展――‘新刑事訴訟法實施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體化’研討會綜述”,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

[4]李奮飛、邱江華:“寬容的底線:中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性反思”,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4期.

[5]胡發(fā)清、彭秋:“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設新動態(tài)推進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發(fā)展――‘新刑事訴訟法實施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體化’研討會綜述”,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

[6]參見葉雷:“‘未檢新規(guī)’: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燈塔”,載《民主與法制時報》2014年1月9日第002版.

[7]張麗麗:“從‘封存’到‘消滅’――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之解讀與評價”,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2期.

[8]路琦、董澤史:“論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體化的發(fā)展與完善”,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

[9]葉雷:“‘未檢新規(guī)’: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燈塔”,載《民主與法制時報》2014年1月9日第002版.

[10]樊崇義:《走向正義――刑事司法改革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46頁.

[11]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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