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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主要法規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20 14: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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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主要法規

第1篇

《憲法》和《審計法》設定的審計機關執法職責和權限,涉及到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多個方面,從這一審計基本功能內在要求而言,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所依據的法規,自然涉及《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職責、權限所涉及的所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也就是說,審計職責、權限規定的審計監督對象、內容、范圍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均是審計監督執法依據,審計機關也是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法主體。

《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專門的審計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規定, 《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第四十六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依法給予處罰”。這里的“依法給予處罰”其明確涵義就是,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這也就從法律角度界定審計機關具備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的執法主體資格。同時,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的確認,如《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稅收征管法》、《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

《審計法》是審計機關的法律適用規范,它的這些規定指引審計機關依照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評價、處理、處罰,其中包括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海關等法律、法規,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審計執法的規定,充分說明了審計機關也就被規范為具有了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執法主體資格行為。這方面對審計機關具有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的執法主體資格,在實際工作中也已得到了充分的實踐證明。

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實際工作的檢驗,本文認為,審計機關具有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主體資格。

二、審計機關行使處理、處罰權中應把握的問題

第一,處理、處罰不能超出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審計機關的處理權主要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措施。審計機關的處罰權主要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審計機關在上述權限內結合具體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超出上述范圍就是越權。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就不是審計機關的權限,審計機關不能行使。

第二,必須是被審計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如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海關等規定。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規定不能適用。

第三,處理好與《審計法實施條例》的關系。《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審計機關必須是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款規定。所以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處理好與主管機關的關系。審計機關與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如果有關主管機關已經對被審計單位同一違反行為作出處罰決定,那么審計機關就不再處罰。當然,如果審計機關已經對被審計單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審計決定,有關主管機關也不應再處罰。審計機關對不屬于自已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進行處罰時還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時效、依法從輕、告知、聽證、繳款等規定。

第六,審計處理處罰的法律適用要合法、恰當。“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具體來說,在法的效力等級上,上位法與下位法沖突的,應引用上位法。即行政法規與法律存在矛盾時,應引用法律作為處理處罰依據;部門規章與行政法規相抵觸時,引用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之間的規定相抵觸時,引用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主管部門的規定;下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與上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相抵觸時,引用上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上位法與下位法不相沖突,上位法規定比較原則,下位法規定更具體的,引用處理處罰依據時可引用下位法,也可以上位法和下位法都引用。對同一類事項,一般法和特別法都有規定的,特別法的適用應優先于一般法。兩個法律規范都是現行有效的情況下,應按照從新原則,以選擇適用的法律規定。法適用的一般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為不可以適用。因此,既不能引用過時的、失效的規定,也不能引用審計事項發生時還沒有生效的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審計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處理處罰過程中不注意所引用法律依據效力的現象,導致法律依據不恰當,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風險。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效力適用處理處罰的依據,避免隨意性。

比如,對于被審計單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進行收費而形成的收費處理處罰上,《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財綜字[1996]104號)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上繳同級財政,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從這兩個條款的效力等級看,前者屬于行政法規,后者僅是部門規范性文件,顯然《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才是適用的。

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為5年。《稅收征收管理法》則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對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溯時效就應該是5年。

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中法規的具體引用。引用有關稅收法律時,引用到法律名稱和條款即可;引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應引用到具體條款的內容。一份文書中如果同一個法規重復引用,后面的引用可以將具體內容省略,但要寫明條款。

三、審計機關行使好處理、處罰權的對策

第一,轉變審計管理工作觀念,完善業績考評標準。轉變以審計收繳論“英雄”的觀念和主要以審計收繳數量來評價衡量審計工作業績的管理方式,建立科學、規范,真正具有激勵作用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從制度上杜絕為罰款而審計、以罰代處等行為的發生,切實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第二,完善審計質量管理,加強處理處罰決定的審核,規范審計處罰裁量權。在審計機關內部對工作中涉及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條款,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處罰幅度、種類、時限、情節輕重和事實性質認定等事項,分門別類,予以細化,制定相應的處罰標準,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減少自由裁量的空間,規范和限制審計處罰裁量權,合理壓縮審計處罰的彈性空間。同時,要將審計處罰質量和結果納入審計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處理處罰質量的審核與評價工作,及時糾正不適用、不適當的處理處罰依據和據此提出的決定,基本實現同類問題處理處罰的依據、口徑保持一致,以杜絕偏私、歧視和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防止審計風險。

第三,嚴格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審計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人員權限和責任的基礎上,要確保制度的落實,對于審計人員違法、變通法律法規或者不當行使審計處理處罰權造成后果的,要根據審計執法責任制考核的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整崗位、取消評比先進資格、處分等處理,以此約束審計人員的執法行為,增強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防范審計處理處罰風險。

第四,探索建立審計機關查、處分離體制。就是在現行體制下,將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查證與處理處罰工作進行分離,改變原來的業務部門從計劃、審計、處理處罰、執行決定“一竿子插到底”的制度。將審計處理處罰權交由指定的機構來集中行使,實現審計處理處罰“專業化”,達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效果,杜絕審計人員“罰‘態度款’”、“議價處罰”的主觀傾向性,避免處理處罰的隨意性,維護審計執法的公平公正。

第五,建立重大審計處理處罰項目報告說明制度。凡是擬作出符合聽證條件的處罰決定或依法應予以處理處罰而免于處理處罰的項目,應由提出擬議的部門出具書面說明,就違法行為的事實、適用的法律依據、應予以何種處罰、處罰幅度,以及擬作出或免于處理處罰的理由進行說明,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后決定,減少審計處理處罰的風險。

第2篇

關鍵字:審計執法;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我國的審計執法部門的管理制度也不斷趨于完善,各項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與此同時,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某些問題亟待完善,本文將針對我國審計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討論,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對策。

審計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少數審計準則沒有完全落實。審計部門制定的審計準則,其主要作用是對審計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約束,避免自身出現問題,同時對審計人員的主要責任和義務作出規定,對每一項工作的重點進行分配,當出現問題時,可以快速確定責任人,明確問題的發生點。當準則頒布實施以來,審計部門基本進行貫徹落實,但是對于少數的準則落實程度不足,執行效果不到位。《執行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在執行時,沒有完整的對審計人員的整體工作情況進行展現,只有在工作出現問題時,才會臨時加補審計工作底稿,如果沒有問題出現,那么將會忽略該環節的工作。《執行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在執行時,審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不足,部分審計報告在未征得被審計企業意見前已經完成,導致審計報告本身的意義不復存在。

執法工作存在問題。首先是處罰內容不細致,例如對某企業實施處罰20萬元的決定,只是將最終數字列出,而不是將每一項款項內容展示清楚,這樣會妨礙工作透明化的準則。然后是處理力度執行不足,對出現問題的企業能夠從輕處理就便從輕處理,沒有對問題企業造成一定的威懾力,因而導致了問題不斷的出現。

缺乏證據,難以有效支撐審計結果。第一是審計執行人員沒有將實施情況調查完全,一般在審計結果中的內容都是“該單位存在帳實不符的問題,部分賬目核算工作不夠,存在漏記和錯記的情況”,這樣的賬目沒有準確的將出現問題的內容直接表明,難以將問題處理完善。第二是審計所需資料不足,當被審計企業納稅情況調查時,對于已經通過稅務機關審查的部分,沒有及時取得納稅清算結果,從而認定其少繳稅款,并且實施全額繳納的決定。審計工作在進行時必須以實際證據為根本,用證據說話,并且對證據的準確性作出評價。

審計工作的模糊處理。第一,審計工作定性模糊,將“小金庫”記錄為賬外循環,逃稅記錄為漏稅,將隱瞞事實情況記錄為少記,將主管虛構假賬記錄為賬務工作處理欠佳。這些都是對事實的模糊化。第二,審計評價存在問題,在審計意見書的分析部分認定的“某項目資金調度不及時”、“資金沉淀數額較大”而將其對比于評價部分發現內容被替換成“本局預算執行情況良好,資金調度及時”這些都是出現在同一審計意見書中的內容,前后意思存在較大出入。

參照法律法規適合度不足。第一,參照的法律條文不清晰,沒有準確指明違法的條款,只是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講其簡化,應當詳細的對其進行處理,具體的將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說明。第二,引用的法律法規不適用于該具體情況。沒有對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分析,只是簡單的追求時間,沒有仔細的對其進行思考。

處理措施

全面樹立法治理念。截止目前,對于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基本完善,對實際出現的各種問題法律條文中也進行了詳細規定,真正實現了有法可依的條件,已經為審計工作提供了足夠的法律支撐。國家已經將審計工作實現法制化管理的基本條件搭設好,同時法律法規的實際內容也已經全面涵蓋實際審計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嚴格遵守執行法律規定,將各項工作嚴格落實到實處。這就需要審計執法過程進行適當改變,將傳統的粗放型向集約型進行轉化。審計人員應切實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樹立法治觀念,對審計過程中的各項工工作進行嚴格控制。2.2 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真學習。我國法律法規眾多,審計人員應當準確對自身工作相聯系的內容進行重點掌握,認真學習,將其中的重點內容進行掌握。第一學習以審計為基本原則的法律;第二,學習與政府行為密切聯系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等,第三學習與審計工作存在聯系的法律,包括預算法、公司法、會計法等,第四學習與黨和國家整體發展有關的內容,包括市場經濟方面的內容。

清晰認識合法與合理的關系。審計人員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就是法律與政策、合法與合理之間的區分。依法處理審計工作,不僅需要對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遵守,同時也要對實際情況進行區分,在實際與法律之間做出權衡。對于部分利用自身權力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堅決予以抵制,對腐敗、作假的行為必須要從嚴處理,絕不姑息。對于部分與目前法律內容存在分歧,但是符合國家基本目標,不影響公眾和國家利益的情況,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推進我國法律完善的速度。

加強對審計質量的控制和管理,減低審計風險。審計質量與審計風險兩者之間存在著本質的聯系,只有將審計質量提高至一定水平,才能將審計風險降低。對審計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一定先做出合理判斷,保證參考內容的正確性,然后在進行下一步工作,對每項內容的定性和處罰必須有詳細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來參考。

結束語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的審計執法部門執行力度相對之前已經有了很大提升,同時,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全面和完善是保證審計工作良好執行的重要保證,審計人員應當切實承擔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做好本職工作,將我國的審計制度完善。

參考文獻:

[1] 沈芳.審計執法中存在的額問題及改進建議[J].中國農業會計.2003(6):38-39

[2] 吳源花.地方審計執法中存在的若干問題與對策[J].閩西職業大學學報.2005(1):37-39

[3] 李瑞玲.審計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科技與法制.2012(7):647-648

第3篇

(一)提高內部審計地位,促進內部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現如今,內部審計職能已從監督和評價拓展到了增值和服務,其地位已上升至管理的更高層次。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尚不健全,通過立法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用法律法規規范內部審計制度,可以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合理確定內部審計人員,提高其職業素質與內部審計獨立性。由于目前企業管理層普遍不重視內部審計,并傾向于用會計人員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故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素質不高,同時“內部人控制”等問題也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受到限制。若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構成、知識層次、工作經驗和繼續教育等方面的標準,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培養,將提高其執業素質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三)明確界定內部審計責任,促進企業發展。內部審計監督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企業應對內部審計人員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和相關說明進行認真核實,發現問題應嚴格處理。在此過程中,會涉及到內部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的界定與劃分,目前實務中依據的是《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若通過立法科學正確地界定兩者關系,可以降低會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促進企業發展。

二、我國內部審計立法現狀

(一)缺乏專門的《內部審計法》。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共同組成了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其中,國家審計履行審計監督職能主要依據《審計法》;民間審計主要根據《注冊會計師法》進行審計監督、鑒證和評價工作;內部審計依據的則是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一部專門的《內部審計法》對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M行指導。相對于國家審計和民間審計,內部審計法律規范建設較為滯后,企業缺乏對內部審計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不能使其充分發揮鑒證、評價和服務職能。

(二)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內部審計的專門規定。現行《公司法》(2014年)中僅提及企業需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無關于內部審計的明確規定。可見,在主體法律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相關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體現內部審計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間接導致了大部分企業中內部審計部門設置混亂,出現接受董事會或監事會管轄或者董事會監事會共同管轄的亂象,更加體現出內部審計在企業中地位較低,不能有效實現其職能的現狀。

(三)現有內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完整性。審計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為《審計法》,但其關于內部審計的內容設定缺乏嚴密的完整性。表現在:(1)涉及內部審計的法條只有第二十九條,強調要按有關規定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并未說明制度的具體內容。(2)《審計法》于2006年進行修訂,雖賦予了審計機關很多權限(如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但對于“指導和監督”權的實施細則未作具體規范與說明。(3)現有相關法律法規未具體規范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地位及其設置,導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歸屬不明。

(四)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缺乏強制力和執行力。現行的內部審計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缺乏應有的“剛性”和“硬性”,多數情況下使用“應該”“可以”等非剛性字眼,如《云南省內部審計條例》第三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應該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導致地方性法規的約束力在實際執行時沒有強有力的保證。

(五)我國現有內部審計規定未能與時俱進,順應時展要求。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在《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2009年)中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通過應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表明內部審計由“監督”轉型“服務”,這一點沒有在我國現有的內部審計法律制度體系中體現。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2013年)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是,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企業價值的一種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有效性的確認和咨詢活動。該定義雖然在觀念上體現了與國際接軌,但由于其只屬于行業規范,缺乏法律強制力。

三、國外內部審計立法的借鑒及啟示

(一)內部審計法。

以色列是世界上第一個頒布綜合性內部審計法律體系的國家,其于1992年通過了內部審計法,規定每一個包含各部、政府企業單位和由政府資助的公共機構或組織都有責任委任一名內部審計師,并進行內部審計。且一般情況下,內部審計師由其負責官員直接負責,政府各部和其他公共組織中是總監負責,國營公司和私營部門中是董事會董事長或主席負責。該法在執行中,因為保持了內部審計師的“活動排他性”,內部審計師的資格、履職標準、行政隸屬關系及負責方式等問題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避免了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但是,由于缺乏遵守內部審計法基本條款的恰當程序等原因,仍有例如在承認了內部審計法以后仍執行的現行法規和行政程序未進行重要調整和修改,以致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缺乏相應內部審計法的實務法規等問題。

2007年阿塞拜疆頒布了內部審計法,該法確立了內部審計的法律架構、內部審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等,同時規定了內部審計人員(審計委員會成員)由經濟主體最高管理層(董事會和監事會)任命或解除并受其領導,同時可直接向經濟主體管理層報告;內部審計機構要獨立地制定計劃并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同時編制相關的內部審計報告;內部審計戰略的制定和執行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并開展審計控制,而內部審計人員則在經過相關管理層或審計委員會的授權后,在授權范圍內開展符合經濟主體工作計劃的審計業務,并在內部審計報告中提出合理建議。

韓國在2001年頒布實施了《公共部門內部審計法案》,其審計監察院依據該法案的授權制訂內部審計準則,在全國范圍內對其內部審計法律框架進行重構。該法案從法律層面上明確規定了中央政府機構、達到一定規模的地方自治組織和公營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同時界定了內部審計的管理者、推動者和協調者是國家審計,這不僅確立了內部審計的法律地位及權威性,還進一步明確了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的相互促進,強調了國家審計推動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從而推動了韓國內部審計的發展。

(二)內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

英國有專業的內部審計管理機構,即英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內部審計準則由該協會制定。關于內部審計機構的建立,英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性要求,但是各企業基于內部管理的考慮都建立了內部審計機構,在公司中獨立而高于其他管理部門。企業內部監督體系由三方構成,即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和委托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其中,監督主體是內部審計部門,企業年度決算審計和報稅一般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同時審計委員會也可在企業業務量大時將某些專門的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給事務所。此外,由于注冊內部審計師計劃的實施,英國內部審計已逐漸實現職業化。

美國由于安然事件的爆發和《薩班斯法案》的推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明確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必須設于任何一家公司,同時配備獨立于該公司的審計人員,其中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委員會,并且成員是由不參與經營的外部董事組成。美國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可對公司的所有經濟業務實施前、中、后全過程的檢查監督,也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活動而具有較高的地位;而且其能夠不受公司其他業務部門的影響而獨立開展工作,同時遇重大情況時直接向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故而,具備權限大、地位高、獨立性強的特性。目前,美國的內部審計師已經發展為公認的專業職業,實現職業化。

德國與內部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由聯邦政府頒布的《預算基本法》《企業透明法》《企業監控規章制度》。同時,還有《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核對清單模型》《內部控制過程指南》《內部控制準則》等相關準則和操作指南。德國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直接由董事會領導,隸屬治理層面,獨立于公司的經營管理部門從而確保了其獨立性和權威性。

法國的內部審計協會制定了內部審計準則,規定其主要職責是服務,主要內容是風險評估。同樣的,其內部審計負責人直接對董事長負責,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工作計劃也由董事會批準實施。

綜上,我國在內部審計立法時,應準確突出現行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根據一定規模擴大內部審計活動的覆蓋范圍并取得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保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并明確國家審計對于內部審計的指導、監督、管理、協調關系等。

四、健全我國內部審計立法的建議

(一)制定、頒布《內部審計法》并明確其作為內部審計主體法律的地位。在制定《內部審計法》時要對我國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周全完善的法律界定,確保其權威性、獨立性和完整性。應包括以下內容:(1)內部審計的含義、職責、機構設置。(2)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3)審計委員會。(4)總審計師制度。(5)內部審計組織的建立。(6)內部審計組織的職能。(7)內部審計師。(8)內部審計的獨立性。(9)內部審計的權限。(10)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工作程序。(11)內部審計報告。(12)內部審計的保密規定。(13)內部審計質量控制。(14)內部審計師的法律責任。

(二)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等。內部審計部門漸漸發展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企業的管理均衡、控制系統穩定運行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因此需要用《公司法》加以約束。建議在《公司法》的修訂中,增加以下有關內部審計的條款:(1)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2)內部審計人員、職責、權限。(3)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程序。(4)內部審計的獨立性。(5)內部審計法律責任的規定。此外,為實現與《審計法》的銜接,應在修訂《審計法》時修改其中與內部審計相關的條款,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中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關系,實現二者的相輔相成。同時,在我國己經出臺的一些關于內部審計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各個企業自行制定的內部審計制度中,若有與《內部審計法》產生矛盾和沖突的部分,也應做相應修改,以達成內部審計法律制度體系整體的完善與統一。

第4篇

第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規定和縣政府其它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跟蹤審計,是指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進行的全程審計監督。通過全程跟蹤審計的方式,可以發揮審計監督的預警作用,促進建設單位規范管理,確保國家資金安全,提高項目投資效益。

第四條縣審計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優先對關系國計民生,縣委、縣政府關注的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列入年度跟蹤審計計劃的項目,若當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實施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列入下一個年度跟蹤審計。

第五條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為跟蹤審計的主要被審計單位。縣審計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服務等單位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跟蹤審計監督或審計調查。

第六條我縣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相關的建設合同中列明: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結算或竣工決算。

第七條縣審計局可根據項目建設投資規模、建設周期、管理水審計力量等具體情況,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種跟蹤審計方式,適時開展跟蹤審計工作。

第二章跟蹤審計內容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審計。主要審查項目的招投標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開工報告等相關材料是否齊全。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查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是否存在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等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的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審計。主要審查國家土地政策和拆遷補償政策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方面問題。

第十一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審計。主要審查項目相關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有無因履行合同不當造成損失浪費、質量隱患問題;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十二條對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置和落實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行。

第十三條對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

第十四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會計核算情況審計。主要審查是否按規定設置建設會計帳,配備會計人員,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是否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制度規定對有關會計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材料、設備采購及管理情況審計。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采購程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賬實是否相符等。

第十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監理單位記錄是否合規、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結算手續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問題。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要責令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

第十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稅費審計。主要審查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及時交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第十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十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效益跟蹤審計評價。主要依據有關社會、經濟、技術、環境等指標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評價項目的效益情況。評價建設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審計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應在審計實施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送達跟蹤審計通知書。跨年度跟蹤審計項目涉及審計內容重大變化、審計組主要成員調整時,應重新發送跟蹤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跟蹤審計項目審計結束,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出具審計報告。跨年度的跟蹤審計項目可根據需要出具年度跟蹤審計報告。審計機關在實施跟蹤審計過程中,對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的內容,應出具跟蹤審計建議書。

第二十三條縣審計局在跟蹤審計中認定被審計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審計局應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二十四條檢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對跟蹤審計建議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采納、整改及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審計局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將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可以公開的,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其它審計技術與方法,積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計算機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七條年度跟蹤審計項目終結后,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立卷、統計工作。跟蹤審計項目審計情況統計納入審計機關審計情況報表統計范疇。每次跟蹤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應根據跟蹤審計報告,及時填報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情況臺賬。

第5篇

一、環境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應專門建立環境審計準則

由于環境審計具有常規審計所不具備的特性,環境審計準則也有其特殊性。只有專門建立環境審計準則,才能有效地指導環境審計的實踐。

1.綜合性強。首先,環境審計主體多元化,包括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有時還需要環境和法律專家的加入,這必然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同時面向以上主體制定;其次,環境審計準則涉及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覆蓋面廣;最后,環境審計依據的法規要比一般類型審計多。因此,環境審計準則的內容不是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所能容納的。

2.技術性強。環境審計涉及環境利用、環境保護、環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環境污染法律責任的追究等方面。審計手段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賬目審計,還擴展到運用自然科學技術。這就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必須建立在環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基礎上,比常規審計準則具有更高的科學技術含量。

3.對審計人員素質要求高。進行環境審計的人員不僅要具備財務、審計知識,還要具備一定的環境、統計、工程等方面的知識,這使得環境審計準則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規審計準則更高、更嚴格。

二、不能直接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

ISO14000系列標準是環境審計規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強的準則,也是世界范圍內應用最廣的標準。在ISO14000系列標準中,與環境審核方面有關的有三個:環境審核通用原則(ISO14010)、環境管理體系審核(ISO14011)和環境審核員資格準則(ISO14012)。有人提出將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但筆者認為這樣做不符合我國的國情,我國有必要制定一套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ISO14000系列標準是內外部審計人員實施環境審計的行為標準,但并未界定兩者在審計內容和范圍上的區別。從我國環境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來看,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各司其職,共擔環境審計的重任。為了避免職責交叉,形成環境審計的“空白地帶”,應在環境審計準則中嚴格界定三者的審計職責。顯然,ISO14000系列標準不能滿足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標準沒有提供適用于各種類型環境審計的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ISO14010只提供了環境審計的一般原則,沒有規定具體工作細則,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盡管對環境審核的步驟作了具體的規定,但僅局限于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不具備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報告有待補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僅規定了環境審計報告的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規范的語言表達方式和發表審計意見的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大環境審計人員的風險,并會對委托方閱讀環境審計報告造成困難。

4.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核主要是針對企業是否達到ISO14000系列標準而進行的環境狀況考核。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師是針對環境體系的評價而專門培訓的審計師。其審核的含義與我國現行的環境審計不完全相同,環境審計師也超出了我國對審計師的界定(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

三、建立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依據。

(1)以ISO14000系列標準(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為藍本。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固然有其局限性,但這套標準已成為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護照”。只有遵循這一標準,才能有力地推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經貿關系,才能保證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另外,我國具有應用ISO14000系列標準的環境基礎。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國共頒發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5064份,位居發展中國家前列。因此,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制定我國環境審計準則的藍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國的審計法規、常規審計準則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為依據。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就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包括《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和《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地方性規定等。

2.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框架。

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包括兩個層次:

(1)第一層次為環境審計基本準則,包括環境審計主體特殊的道德要求、專業勝任能力及其培訓要求。環境審計基本準則的制定可考慮ISO14012中對環境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方面的規定。

(2)第二層次為環境審計具體準則,包括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

雖然目前國家政府在我國的環境審計中處于主導地位,但由于環境審計領域寬、任務重、要求高,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的參與已成為環境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

根據各自不同的環境審計要求,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分別包括以下內容:①各自的環境審計責任和范圍;②各自的環境審計程序和方法;③環境審計報告的語言表達方式和格式;④環境審計意見類型。值得說明的是,在環境審計準則中不應重復與常規審計準則相同的內容,而僅包括環境審計對審計主體的特殊要求。

3.環境審計準則在現有審計準則體系中的定位。

我國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有三大分支: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筆者認為,作為審計領域的拓展,環境審計準則的加入不應改變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應將環境審計準則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為審計準則體系的補充。具體設想是:

(1)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應作為對三大環境審計主體的統一要求,分別寫進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

(2)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應以獨立審計準則、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環境審計》的形式制定,使其作為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下的一個分支。

第6篇

一、現行有關政府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的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在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二)審計署、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委、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聯合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共二十四條,規范了對在基本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各類問題,如何進行處理、處罰;(三)2001年8月1日以審計署令第3號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該準則共二十六條,不僅定義了國家建設項目:“國家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產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而且擴大了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延伸,即“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二、現有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政府投資審計中的法律適用存在沖突。審計實踐中主要涉及到《審計法》與《民法》、《合同法》的適用沖突。從法律關系看,一方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建設、施工等單位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審計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雙方當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合同法》簽訂經濟合同,其產生的是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體現平等互利原則,雙方當事人是平等、自愿的。當這兩種法律關系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就必然會產生法律沖突。為此引起的法律訴訟問題已逐漸成為政府投資審計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受到多方關注。如對于工程價款審計核減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問題,建設單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為目的提訟,施工單位則為了多結工程款而提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拋開審計決定及其反應的事實,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為由,僅僅依據《民法》、《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判決,并認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數情況下會判決施工單位勝訴。

二是《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有人認為,雖然《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但《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材料采購、工程結算和決算、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可我們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較低,并且它主要是規范審計機關如何開展工作,這就給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形成了較大的困難。特別是新形勢下審計署已確立向績效審計為主轉變的思路,對政府投資審計法規部分內容的修訂更是勢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資審計中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受到質疑。《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規定審計機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執法主體,但對審計機關能否依據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沒有明確約定。例如,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項目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實施監督,但能否依據《建筑法》、《招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執法主體和執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爭議。由于審計法規定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有投資或融資的項目建設單位,基建工程項目審計由于受審計管轄權的限制,無法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理處罰。雖然審計署于1996年出臺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為審計處理處罰提供了依據,但大多處理處罰的是建設單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資審計的規章制度多形成人為“地區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區頒布實施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2008年初自治區人民政府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還有深圳、武漢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這些地方性規章制度無疑為各地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與此同時也形成了許多的人為“地區差”。

三、關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相關法律規章的幾點思考。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系,構建科學的審計準則體系和審計工作指南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審計、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審計、涉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監督領域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盡快出臺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使這些領域的審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據審計法和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業務工作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修訂和完善原有的國家審計準則,組織制定包括政府投資審計在內的各項審計指南。在完善審計法律規范、準則和指南體系的過程中,要注意解決好立法的技術性問題,堅持從實際出發,確保規范建設服務于審計業務工作,減少由規范引起的矛盾和沖突,及時調整原有規范。

第7篇

一、指導思想

以十八屆三中全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完善信息共享平臺,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全力助推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有序推進,為XX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二、監督原則

(一)依法有效。堅持依法行政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制訂監督辦法和監督細則,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確保依法監督、規范監督、有效監督。

(二)責任明晰。依法依規認真梳理行政職權,公布權力清單,明確與權力相對應的監督責任,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能。

(三)協同監督。根據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銜接,實現監督范圍全覆蓋。

(四)公開公正。不斷提高審計監督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將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結果等相關信息對外公開,切實將監督工作納入公眾的監督之下,既要防止監督缺位,又要防止監督錯位和越位。

二、監督事項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政府和街道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縣政府部門、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監督方式

(一)監督流程

1.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3.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縣審計局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縣審計局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縣審計局。

4.縣審計局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二)審計方法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審計證據:

1.通過檢查、查詢、觀察、監督盤點、詢問、外部調查、發函詢證、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3.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4.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審計事項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所定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實施;重要(大)審計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組成綜合審計組統一組織實施。

五、責任追究

(一)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4.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四)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五)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七)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八)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落實責任。明確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各科室落實責任制管理。做好內部職能分工,落實崗位責任制,任務細化,責任到人,確保責任落到實處。

第8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區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區審計局作為審計監督的主體要認真履法,依照審計程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稅務、工商、銀行、司法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

區審計局發出審計通知后,相關部門(單位)不得以調賬檢查為由臨時跟進,妨礙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企業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非國有企業和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的審計監督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和審計調查等。

第五條區審計局要根據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部署開展審計工作,制訂好年度審計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民來信、來訪及檢舉、舉報等有關審計事項。

第二章審計監督內容

第六條企業審計監督要立足于妥善處理好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間的利益關系,建立和諧有序的經濟發展秩序。嚴肅查處涉企“三亂”行為;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利益和職工權益的行為;嚴肅查處偷稅、騙稅和影響企業發展的行為。督促社會各界遵紀守法減輕企業負擔;督促稅收機關依法征稅、應稅盡征;督促企業依法經營,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條審計監督的內容,是指企業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企業遵守會計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是否真實、合法,關注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增減變化。

(二)企業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企業是否及時、足額、依法繳納各項稅收,關聯交易是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無通過會計核算等手段偷逃稅款的行為。

(三)企業遵守工商管理規定的情況。有無虛假合同、虛假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資本、非法轉移資金資產和惡意侵占股東權益等現象。是否存在采用商業賄賂等手段銷售或購買商品,有無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公平交易。

(四)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是否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工資政策,繳納的基本養老費等職工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及時、足額、合法。

(五)企業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情況。占用政府行政資源、具有專營性質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壟斷企業,如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鹽業、炸藥、鞭炮、礦山、石油、醫藥等生產或流通企業,其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產品定價是否執行國家政策。

(六)企業遵守金融法律、法規的情況。是否按規定開立、使用、撤銷銀行賬戶,有無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現象,有無利用銀行賬戶偷稅等違法活動;是否存在違規騙取信貸資金、改變用途使用貸款、逃費銀行債務等問題;是否存在非法集資、違規發行代幣券、白條抵庫、坐支現金等問題。

(七)企業遵守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情況。政府在參股企業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資金或資產占用費是否按時交納,投資收益是否能按規定及時分配并上交;財政補貼、獎勵等專項資金的取得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規范,使用是否有效。有無套取、挪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八)企業遵守房地產法律、法規的情況。房地產項目是否存在通過借證開發、非法取得用地、虛假手續、違規變更規劃設計等手段偷逃稅款,是否及時交納各項規費,有無違規售房等問題。

(九)企業遵守國家有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的情況。企業繳納的各項非稅收入,如工會經費、排污費、水資源費、河道治理費、殘疾人保障金、土地出讓金、城建綜合配套費等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提取、繳納。

(十)查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三亂”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有無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內容。

第三章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區審計局除審查賬簿、報表、憑證等會計資料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檢查與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有關的文件、記錄等資料(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現場勘察實物,就與審計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或調查記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并按審計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九條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區審計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按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時,經區審計局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四章審計實施及處理

第十一條區審計局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區政府依法采取有效的處理處罰措施。

區審計局對企業審計的情況,可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必要時,經區政府批準,審計結果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區審計局依法給予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區審計局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及處理處罰建議書,要及時送達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需要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協助執行的,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落實,及時向區審計局書面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四條區審計局要與區法院、區檢察院、公安分局加強協調配合,對審計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區審計局要及時移送公安分局或區檢察院立案審查。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做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打擊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由主管部門(單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或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獎懲

第十八條區審計局查繳的稅款應納入區級預算管理,但不計入稅務部門年度任務完成數。對區審計局依法查處、稅務部門予以征繳的稅款,區政府將按年度《稅務征管部門收入任務完成獎勵政策》的規定,相應扣減稅務部門的超收獎勵、基本獎勵;未征繳的,加倍扣減稅務部門的超收獎勵、基本獎勵。

第十九條對區審計局查繳入庫的財政收入,區財政按實際入庫金額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企業審計經費,區審計局要專款專用。

第9篇

[關鍵詞]新時期;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審計

[DOI]10.13939/ki.zgsc.2016.02.092

1國有企業內部依法依規審計現狀與面臨的問題

依法依規審計主要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依據審計制度規范主體行為;二是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定性;三是對查出問題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和問責建議。2014年年底,首次提出了要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隨著四個戰略全面布局的逐步推進,作為我國公民特別是國有企業黨員干部要勇于打破條條框框,從嚴治企,防范風險,促進發展。從企業層面看,近年來各企業在審計工作中積極探索和踐行依法依規審計工作,不斷總結經驗,在依法依規審計方面已有明顯進步,但總體來看也存在不少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1現行企業審計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依法審計的獨立性

《憲法》與《審計法》規定,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當前的運轉模式是各級審計機關,特別是省級以下審計機關都由本級政府直屬管理,審計工作帶有很強的內部審計性質。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轉型發展,這種體制對審計獨立性影響矛盾越來越突出。審計效能能否充分發揮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領導對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對國有企業而言,大部分企業都設立了獨立的內審機構,但仍存在少數企業審計機構設置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到位等問題,一些單位在面對審計揭示的問題時,常受到各種關系打招呼干預,導致審計作出一些重大審計決策時難以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而企業審計機關對下屬審計部門垂直管理的體制還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建立健全。

1.2法律法規不完善影響依法審計的處理結果

審計執法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未能緊跟審計事業發展的步伐。當今社會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有些明顯感覺屬于違規行為,卻沒有適宜的法律法規與之相對應,難以定性和處理處罰。部分法律法規對審計監督工作停留在原則性要求層面,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例如《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但是對被審計單位出現上述行為時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又如某企業集團審計雖然制定了《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并出臺了安全、環保、質量等多項責任追究及處分辦法,但均未對內部審計發現問題如何處罰作出明確的規定等。此外,不同部門對于一些問題的定性的標準不一致,存在多個標準,對審計機關依法審計造成了不利影響。

1.3依法依規審計的社會及企業環境有待改善

從國家整體審計環境看,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需進一步加強。從我國目前審計結果公開情況看,對外公布的審計結果公開的范圍及對象較為狹窄,降低了國家審計機關的社會影響力;而從審計整改力度來看,業內人士周知,全國審計整改要求執行率普遍不夠高,影響和損害了有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從企業層面看,部分企業領導或職工對審計工作了解不足或誤解,認為審計是例行公事,即使查出問題也會有領導“關照”,不會出問題,甚至少數企業的領導及管理人員依法誠信經營的意識和理念仍然很薄弱,如個別企業領導為突出業績或回避困境等而存在人為調節損益等違反規定和不講誠信的行為,這些都需要不斷加強宣傳依法誠信經營的意識和理念,營造良好的守法社會氛圍和企業環境。

1.4審計人員依法依規審計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企業部分審計人員缺少相關法律知識的儲備和積累,不能適應依法依規審計的要求。部分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未能深入揭示企業存在的問題,產生較大的審計風險。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專業水平與實際需要有差距。目前企業在職審計人員的職業素養參差不齊,財會專業的人員占大多數,法律、宏觀管理、金融、計算機、外語知識的人員嚴重缺乏。二是思想觀念落后,安于現狀。部分審計人員大局意識、宏觀意識不強,偏重于微觀審計;有的只重視總結經驗,忽視查找不足,制約了審計工作的探索和創新。三是審計資源有限與審計任務繁重相矛盾。目前部分企業員工審計任務很重,審計項目太多,導致審計過程中的不規范現象,如壓縮現場審計時間、減化審計程序,減少延伸審計的深度和廣度,使部分問題未能查深、查透,加大了審計風險。

2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審計的對策建議

2.1改革完善企業審計管理體制,注重頂層設計優化雙重領導體制

加快探索試點國有大型企業,特別是央企下屬各省、市分支企業的審計機關人才物的垂直管理,切實提升企業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職能的自和獨立性。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審計機構,配齊配足審計人員,對各級審計機關合并設在監察審計機構等名稱不統一、建制不統一的現實狀況,統一性質和名稱,并升級建制。從體制上保障審計職能的自、獨立性,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屬企業審計機構的集中管理和垂直業務指導,充分發揮企業內審機構的監督、服務、增值作用。

2.2健全和完善審計制度,強化問責制度

一是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法依規審計提供制度保障。針對法律法規不完善影響審計依法審計的問題,國家立法機關應適時修訂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審計機關在各類審計處理處罰行為中的主體地位,對一些相關不夠細化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讓審計執法行為更加有法可依。二是企業層面,各級企業要及時根據國家新出臺的如2014年1月1日起實行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等新準則、制度,結合實際細化企業的具體操作準則,逐步完善審計結果處理處罰程序、審計整改責任制度等內部審計制度,確保審計制度建設服務于審計業務工作。

2.3加大審計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依法依規審計環境

國家要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借助網絡資源,大力宣傳審計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同時抓好審計成果的利用,擴大審計工作的影響力。審計部門應通過業務咨詢服務、媒體積極宣傳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審計項目計劃與實施結果、整改情況等事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和保密要求前提下不斷拓展審計內容公開的范圍、對象和深度,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擴大審計透明度。企業要加強依法審計理念宣傳教育。企業一線審計人員是審計法律法規的實踐者和落實者,要主動推動企業的審計宣傳工作,促進企業依法審計氛圍,震懾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同時審計要與財務、人事、法律、紀檢監察等監督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共享監督信息,使企業各層面了解審計、理解審計、支持審計,在企業形成依法經營、依法依規審計的良好工作局面。

2.4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升審計工作水平

一是嚴格把好審計干部隊伍“進入”關。通過競聘多渠道推薦選拔優秀人員到審計隊伍,用關口前移的方法推進審計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探索施行審計執法人員職業準入和職前培訓制度,對全體審計人員試行審計專業資格管理制度。二是優化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結構。根據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管理的實際工作需要,適時將精通法律法規、計算機、工程造價、風險管理等專業人才補充到內部審計隊伍中。三是加強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素質建設。以審計職業道德為核心、能力為重點、業績為導向,經常開展最新財經法規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管理嚴格的審計隊伍。同時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要自覺提高依法審計、廉潔審計、文明審計的能力,用規范指引約束自己的審計行為,切實減少審計工作的隨意性,全面提高企業依法審計水平,為企業發展發揮更大的監督服務和增加價值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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