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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委員會關于流動性覆蓋率指標修改的最新進展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兩項指標出臺后,2010年公布的“巴塞爾協議Ⅲ”定量測試結果表明,截至2009年年底參與測試的263家銀行流動性資產總缺口達1.73萬億歐元,而“穩定資金數額”總缺口為2.89萬億歐元。其中大型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平均只有83%,凈穩定性融資率平均只有93%,都低于監管新規要求的100%。參與測試的銀行反映監管標準過于嚴格,為此巴塞爾委員會進行了長達兩年多的協商。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告,對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進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合格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范圍,對現金流進和流出的比例也進行了微調,并計劃在2015年1月正式將流動性覆蓋率引入監管要求,但最低標準從原來設定的100%降低到60%,以后每年提高10%,到2019年1月將標準提高至100%。巴塞爾委員會還表示將會繼續開發銀行流動性、融資狀況披露的標準和流動性的市場指標,以補充現在依賴資產類別和信用評級構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做法。
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規定,流動性覆蓋率的分子是高質量的流動性資產,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層級可以說是流動性質量最高的資產,包括現金、中央銀行儲備、由或類同于擔保的可交易的證券、非零風險權重,但在銀行母國或銀行承擔流動性風險的國家以本幣或外幣發行的債務證券。第二層級包括信用風險標準法下適用20%風險權重的國家、類似于國家發行的或擔保的債權,相當于標普、穆迪、惠譽評級AA-以上的公司債券和資產擔保債券。
該指標的分母是30天內總的凈現金流出。流出項包括穩定的存款,設定流出率5%;不太穩定的存款,設定流出率10%;零售固定期限存款,如果期限大于30天,不計算在內;無抵押的批發資金按照小企業,與銀行有清算、托管和現金管理關系的客戶,非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其他實體和金融機構存款或融資分別設定流出率,最低5%,最高100%。其他實體和金融機構存款或融資流出率按照100%計算,反映出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這部分資金來源最不穩定。最新的修改主要是將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中的二級資產細分為2A和2B兩級。其中2A級資產涵蓋中央政府發行的證券、有擔保的債券、公司發行的債務證券;2B級資產包括低評級的公司債券、住宅按揭抵押的證券和滿足一定條件的股權。但是2B級資產在計入分子項時,設定了較高的折扣系數,如公司發行的債務證券外部評級在A+到BBB-的,使用50%的折扣系數;某些外部評級高于AA的住宅按揭抵押的證券使用25%的折扣系數。允許使用當地的評級級別,且合格的商業票據也可作為二級資產。同時也規定,二級資產不能超過全部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40%,2B級資產不能超過全部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15%。此外,還規定全部現金流入上限為預計全部現金流出的75%。
我國現行監管要求與新資本協議要求的實質性差別
2007年金融危機發生之前,流動性風險一直納入第二支柱進行監管,各國活躍銀行對流動性風險指標的測算方法沒有統一。事實證明金融危機期間部分金融機構流動性枯竭,對全球銀行體系的穩定性造成了相當程度的影響。反思金融危機教訓后提出的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要求,從短期和中長期對流動性風險進行監管,短期內至少要保障30天的流動性,中長期內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可以獲得的穩定資金數額,必須超過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需要的穩定資金的數額,這兩項指標已成為未來各國監管機構監管流動性風險的標準化工具。
將這兩項新指標納入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必然要面對現行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與新指標要求的銜接問題。看起來,兩者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性。
監管的出發點不同。“巴塞爾協議Ⅲ”考慮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出發點,是流動性資產和負債不受限制地轉化成現金供給或需求的及時性,在存款和貸款利率不受管制的環境下,銀行高流動性的資產一定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非常低,而且市場發育程度好可以自由進出、容易估值的資產,如果信用風險較高或市場廣度和深度不足導致難以估值,就必然對其流動性產生影響。基于此,流動性資產或負債的合同期限不是“巴塞爾協議Ⅲ”考慮的主要因素,即使是資產或負債未到期,銀行也會因為市場變化產生融資或籌資的壓力。我國銀行業的資產和負債以人民幣為主,且存款和貸款利率尚未完全放開,流動性比率指標以會計概念的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負債為出發點,只要銀行30天內的人民幣流動性資產與30天內到期的人民幣流動性負債的比率超過25%,即認為滿足了監管要求。
監管設定的前提不同。“巴塞爾協議Ⅲ”的流動性覆蓋率將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結合在一起考慮,在資產方根據資產的信用狀況及與信用狀況、市場狀況相適應的流動性進行判斷,確定可以納入計算的金額。同時,對30天內總流入和總流出軋差后的凈流入數額進行了保守性限制。我國銀行業目前使用的流動性比率指標并未嚴格考慮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可能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其實是假設了所有在30天內到期的流動性資產和負債都會按期流入或流出。
按照現行規定,銀行的流動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準備金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凈額(資產方)、一個月內到期的貼現及其他買入票據、一個月內到期的應收賬款、一個月內到期的正常類貸款(包括正常類貸款和關注類貸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債券、在國內外二級市場上隨時可以拋售的合格債券及可隨時變現的合格票據資產、其他一個月內到期可變現的資產(剔除其中的不良資產)等。嚴格意義上,除了庫存現金和在中國人民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存款沒有信用風險以外,其他的流動性資產都存在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而信用風險可能導致流動性消失。這也是為何“巴塞爾協議Ⅲ”在確定高質量的流動性資產時與“巴塞爾協議II”下判斷信用風險高低的標準進行了銜接。
監管關注的重點不同。2007年金融危機后,“巴塞爾協議Ⅲ”提出對表外資產,如有條件可以撤銷或不可撤銷的承諾、擔保、信用證、其他貿易融資工具、其他銀行需要支出現金流的債務等,要求各個國家的監管機構自行確定它們需要的穩定資本數額。我國銀行業表外業務的重點與國際同業以信用衍生工具、資產證券化為重點非常不同,目前對于表外業務,尤其是規模日益膨脹表外理財業務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需求缺乏更加明確和具體的監管要求。
我國大型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存在隱憂
與國際同業相比,我國大型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是否足夠樂觀呢?下面選擇我國銀行業資產規模最大的工商銀行,基于其2011年12月31日合并資產負債表,對照“巴塞爾協議Ⅲ”計算流動性覆蓋率的規定,盡可能采用審慎的方法對流動性覆蓋率進行估算。
據2011年年報附注流動性風險部分顯示,工商銀行資產項目中最為主要的資產是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客戶貸款及墊款、存放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款項及拆出資金、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的投資。對照新協議提出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中,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款項3571億元可以視為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在資產項中占比最高的客戶貸款及墊款由于缺乏流動性市場,不視為高質量的流動性資產。存放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款項及拆出資金6599億元,假設有10%可以滿足第一層或第二層資產要求,將660億元計入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一個月以內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130億元和持有至到期的投資95億元中,假設有20%可以滿足第一層或第二層資產的要求,分別為26億元和19億元。四項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合計為4276億元。
負債項目中最主要的負債是客戶存款,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和已發行債務證券。一個月以內的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全部流出,合計12415億元。假設客戶存款74139億元中,不穩定存款為30%,即22242億元,流出率10%的話,流出2224億元。其余的穩定存款流出率5%,即2595億元流出。已發行的債務證券余額較小,可以忽略不計。上述各項合計流出17234億元。流動性覆蓋率分母項是凈流量的概念,一個月內現金流入最多為全部現金流出的75%。流入流出軋差后至少凈流出25%,約為4309億元。
按照以上估算,流動性覆蓋率略低于100%。估算的流動性覆蓋率低于最低監管標準主要是因為我國銀行業的資產構成以沒有流動性的貸款為主,而且一個月內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對該指標也影響巨大。巴塞爾委員會從金融危機中得出的重大教訓就是金融機構之間流進流出最不穩定,因此在流動性覆蓋率指標計算上對同業及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保持了高度的審慎性。
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一種思路
隨著債券市場和理財業務的蓬勃發展,以及我國銀行業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力度不斷增加,我國銀行業的資產負債結構正在逐步發生變化,由此導致我國銀行業面臨越來越復雜的流動性風險。考慮到現階段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監管并未銜接,引入“巴塞爾協議Ⅲ”提出的兩項監管指標能否客觀地反映我國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還有待進一步檢驗。從立足現狀,便于操作的角度出發,可以參考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及香港金管局日常監控流動性風險的指標定義及口徑,對現行的指標體系進行補充完善。
在已有相關IAS或與IAS趨同的會計準則研究中,高質量準則被認為是有利于增加財務報表的信息含量、提高會計信息的價值相關性、增強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并抑制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這一結論無論是在最早執行IAS的歐洲市場還是在我國都已通過一定條件的檢驗獲得支持,如Barth等(2008,2010)、Daske等(2008)、徐莉莎(2009)、朱凱等(2009)和葉正虹(2011)等的考察。但在上述文獻中,有關金融業執行效果的考察較少,或者金融業直接被剔除于檢驗范圍,原因在于該行業經濟業務的特殊性和復雜性。I-ASB主席Hoogervorst(2013)在題為“為什么金融業與眾不同”的演講中指出,與非金融企業不同的是,銀行和保險公司龐大的資產負債表上任意細微變動都可能對收益產生重大影響,金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表中的金融工具。對于市場風險極為敏感的金融工具所導致的波動性會通過會計報告予以反映,從而影響投資者決策。這也是當前準則廣泛應用的公允價值計量在金融危機時期因其增強順周期性及人為制造波動性特點而遭受華爾街銀行家痛斥的原因。
那么,被認為是高質量會計準則的IAS是否提高了在金融業中處于主導地位的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質量了呢?根據Barth等(2006)和肖澤忠(2008)的文獻梳理,會計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可通過收益的價值相關性、對盈余管理行為的抑制以及及時確認損失等反映。Edmondo(2009)、Stergios(2011)、Gunther(2011)和Mariarosaria(2011)等通過歐洲銀行的考察得出股價與收益價值相關性增強、銀行盈余管理行為得到抑制結論,但JesusSaurinaSalas(2006)卻發現IFRS的債務損失準備條例并沒減少西班牙銀行的收益變動性,Gunther(2011)認為信息的及時性沒有得到提高。國內如梅孫華(2009)、HuSiyang(2011)、郭斌等(2012)通過商業銀行證據表明CAS執行后銀行的會計信息質量得到提升。的確,公允價值計量和貸款損失準備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質量產生重大影響。但由于研究對象資料獲取困難、研究窗口較窄,國內有關CAS在銀行業執行效果的考察略顯不足,且主要圍繞公允價值計量展開,涉及貸款損失準備的研究則更多地關注于會計準則與金融資本監管沖突和協調的理論分析,缺乏經驗證據。可對于大多數商業銀行來說,采用攤余成本而非公允價值計量的貸款依然是其傳統且最主要的金融資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已公布的2013年銀行信貸收支統計數據,貸款在銀行資金運用中仍處于絕對優勢。可見,有關貸款損失處理將對銀行的報告盈利及對市場釋放的信號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本文試圖從貸款損失準備入手,考察當前“已發生損失模型”是否抑制銀行盈余管理行為,從而反映會計信息質量情況,為CAS在銀行業的考察提供證據。貸款損失準備被視為是銀行進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之一,國外學者如Anandarajan(2007)、Stergios(2011)已證實,當預期盈余水平較高時,銀行會通過對貸款損失準備的管理來降低報告盈余的波動性。林川等(2012)通過前景理論解釋了我國商業銀行存在通過呆賬費用進行明顯盈余管理現象。據此提出假設:H1: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與盈余水平正相關。
CAS執行后,我國銀行對貸款損失準備的提取方式由原有依據監管當局規定的按照貸款分類和固定比例計提轉換為根據信貸資產減值跡象的“已發生損失模型”來確認,劉玉廷(2010)認為,新準則能如實反映信貸資產減值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銀行業高估資產、虛增利潤、信息難以真實公允等問題,具有更高質量。潘秀麗(2012)指出,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直接影響銀行的財務業績,但因其具有較大主觀性,會影響銀行的盈余管理行為。許友傳等(2010)發現,新的貸款減值計提方法會降低報告盈余波動性,抑制銀行盈余管理行為。據此提出假設:H2:執行CAS后,銀行減少通過貸款損失準備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Mishkin(2006)指出,如果金融機構能夠控制或者直接影響國家的經濟建設命脈,其運營失敗或倒閉會在金融系統里引發危機。為避免這種系統性風險,政府會試圖在這些銀行瀕臨破產前就采取措施,而不是任其倒閉。這種銀行業“大而不倒”會引發道德風險問題,即鼓勵了銀行進行投機和冒險。因此,以金融穩定為目標的金融監管部門尤其關注商業銀行可能出現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失去清償能力以及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破產風險,對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和貸款損失準備都提出嚴格要求。而商業銀行則有動機通過盈余管理來規避金融管制。高質量準則能夠抑制這種利潤平滑行為,類似于Gunther(2011)研究,提出假設:H3:CAS執行抑制了無清償能力風險較大商業銀行通過貸款損失準備進行盈余管理。此外,葉青等(2012)做了一個有意思的探討,考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首登富豪榜所帶來的政治成本對會計信息質量影響。研究發現,為避免政治成本,上榜公司會計信息質量顯著下降。可見,備受公眾關注的公司承擔著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因此具有更強的動機來進行盈余管理以減少波動性,達到規避公眾關注目的。而采用高質量準則的目的就在于抑制這種行為。根據CAS對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描述,本文將備受公眾關注的銀行界定為上市銀行,并提出假設:H4:CAS執行抑制了備受公眾關注的銀行(上市銀行)通過貸款損失準備進行盈余管理。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本文選擇截至2012年底我國16家上市銀行以及國家開發、廣發、恒豐、浙商、渤海、上海、江蘇、徽商、杭州和天津等共26家商業銀行作為研究對象。選擇的2005年—2012年銀行數據來自國泰安研究數據庫以及對財務報表的手工收集,剔除信息披露不全樣本。
(二)研究方法銀行業考察的特殊性在于其面臨的雙重管制,即根據會計準則提供財務報表信息以及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前者主要向股東和債權人提供決策有用信息,后者防范銀行業違約風險。正如Scott(1997)指出的,大部分企業都會試圖通過降低凈利潤波動性和違約風險來實現利潤平滑。貸款是銀行的主要資產,貸款損失直接影響銀行凈利潤。CAS對貸款損失準備更為客觀的要求被認為可以抑制銀行盈余管理行為。因此,銀行盈余管理行為在高質量準則執行前后的變化可以反映會計信息質量情況,從而間接體現準則質量。此外,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使得銀行需要在獲利和避險之間進行權衡,這也會對盈余管理產生影響。類似于Ster-gios等(2011)對歐洲市場檢驗,本文建立以下模型。RLLPt是t期貸款減值損失與貸款余額之比;REBTLt是t期未扣除所得稅和貸款減值損失前的利潤與資產總額之比;CASt是t期執行準則的類型,執行IAS或與IAS趨同準則取1,否則取0;Rt是銀行無清償能力風險指標,風險大銀行取1,否則取0;Listt代表樣本在t期是否是上市銀行,是取1,否則取0;RCAPt是t期資本充足率與法定資本充足率之比;RNPLt是t期不良貸款率;LnAt是t期銀行總資產的自然對數。如果銀行試圖通過貸款損失來進行利潤平滑,則RLLP與REBTL顯著正相關,交叉項反映CAS的執行對銀行通過貸款損失進行盈余管理的影響。RCAP、RNPL反映銀行資本率監管指標和不良貸款率對貸款減值計提影響。Stergios等(2011)認為銀行可通過多元化投資以形成高回報低風險的資產管理,因此認為衡量銀行資產規模的LnA應與RLLP負相關。由于銀行盈余波動會對其無清償能力風險產生影響,故選取Liang等(1991)提出的銀行無清償風險指標IR2,該指標越大代表風險越高。對各銀行IR平均數進行排序,將大于均值的銀行視為“無清償能力風險較大銀行”,R參數賦值為“1”,否則為“0”。預期高質量準則可以抑制盈余管理行為,風險較大銀行應表現明顯。此外,預期上市銀行具有較強的盈余管理動機,新準則可以抑制這種行為。
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表1樣本銀行基本指標描述性分析根據表1,新準則執行后銀行業擴展極為迅速,尤其體現在總資產擴張和貸款發放增速上。銀行總資產擴大一倍多,貸款總額增長94.05%,相應提取的貸款減值損失也隨之增加,增速達88.07%。同時,為滿足金融監管、加強信用風險管理要求,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和不良貸款的控制也得以增強,資本充足率增長19.38%,不良貸款率下降62.74%。值得說明的是,表1中“準則執行前”和“準則執行后”是根據各銀行實際執行CAS或IAS的時間來劃分。此外,根據研究設計,對樣本銀行按無清償能力風險大小(IR指標計算結果)進行了分類,見表2。
(二)相關性分析對樣本銀行2005-2012年數據進行Pearson和Spearman參數相關性檢驗,見表3和表4。貸款減值損失與銀行利潤顯著正相關,與預期相符。貸款減值損失與資產總額顯著正相關,雖然這與Stergios等(2011)預期有所不同,但貸款余額與資產總額顯著正相關則表明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還未形成多元化模式、貸款還是銀行的主要獲益資產。此外,貸款減值損失與不良貸款率顯著正相關,不良貸款率與資本充足率顯著負相關,均符合預期。
(三)回歸分析通過VIF判斷模型主要參數,得出多重共線性影響不大結論。故對參數進行模型檢驗,見表5。綜上檢驗,RLLP與REBTL顯著正相關(除G外所有模型),說明貸款損失準備是商業銀行進行盈余管理的工具,H1成立。RLLP與CAS×REBTL顯著負相關(模型B、F),且系數較REBTL系數小,說明當前準則確認信貸資產減值規定抑制了商業銀行進行利潤平滑的行為,H2成立。RLLP與R×REBTL顯著正相關(模型C),說明無清償能力風險較大銀行會通過貸款減值活動來進行利潤平滑,而REBTL×R×CAS系數變小則意味著CAS執行抑制此類銀行的盈余管理行為(模型D、G),H3成立。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上市銀行的檢驗也得到了一致結論(模型E、F、G),H4成立。此外,RLLP與RNPL顯著正相關(所有模型),與之前相關性檢驗結論一致,說明不良貸款率高的銀行提取的貸款減值損失準備也較多。在樣本整理過程中,本文發現相關數據在金融危機時期存在一定波動性。因此,為證實結論的穩健性,同時出于影響滯后性考慮,剔除2009年數據進行重新檢驗。模型的綜合結論與上述相符,但單個模型的檢驗結果同樣未能完全實現預期。
四、結論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銀行 信用風險體系
一、引言
我國商業銀行信息化正處于第三個階段――互聯網銀行,銀行基于互聯網的大數據、云計算和移動便攜設備,利用其互相聯通、開放融合的特點,展現全新的經營模式。但同時互聯網銀行各環節的信用風險都會暴露出來,加之互聯網涉及面廣、關聯性強、風險呈幾何級放大,一旦出現大規模信用風險,將可能撼動整個金融市場,因此,在互聯網銀行發展之初就建立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構建保障互聯網銀行安全的屏障顯得十分重要。
二、文獻綜述
互聯網銀行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的具體表現,也是銀行發展的全新階段。但是在互聯網銀行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不難發現一些新的信用風險應運而生。朱丹、陳茜、王皓(2016)認為我國的互聯網銀行不論是從規模還是從技術上說,都是剛剛起步,整個信用體系還不完善,有技術層面的因素,也有制度層面的因素。王耀晨、王志文(2016)提出了互聯網銀行賬戶的安全等級受限,僅為弱實名電子賬戶,其安全等級有待于進一步。
雖然互聯網銀行已經成為未來我國銀行業發展的新模式,但在O管工作中發現,與傳統業務相比,互聯網創新業務具備更特殊的風險特征,應對這些風險引起重視并盡快構建適合我國互聯網銀行的信用體系。紀敏、牛慕鴻、張翔(2015)認為有必要在充分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探索信貸機構利用信息技術程序化使用高質量征信數據的流程。針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分類和點,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方法,對于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和管理機制,發揮金融對經濟發展的良性促進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李欣、馮娟、李敏,2015)
三、互聯網銀行的信用風險形態分析
(一)銀行業傳統風險新特征
安全問題。網絡安全問題是困擾互聯網的一大難題,此前頻頻報道的網上支付賬號被盜就是例子。互聯網賬戶的安全性與銀行賬戶的安全性是無法比擬的,互聯網的資金流無法避免安全問題。交易對手的賬戶一旦出現風險,資金出現問題,將直接導致信用風險的暴露。
平臺運營問題。互聯網產生信息流需要基于一定的平臺,如阿里巴巴平臺、敦煌網平臺等。平臺作為信息流的載體,本身運營的穩定性也至關重要。一旦平臺運營出現問題,就相當于交易對手的生存平臺出現問題,將直接影響信用風險的暴露。
網絡信用體制缺乏。互聯網平臺大量存在,給予了更多的選擇,企業可以從一個平臺轉至另外一個平臺繼續經營。但互聯網平臺之間信息并不共享,平臺之間并沒有協同形成互聯網行業規章制度。企業在一家平臺出現不誠信行為或其他不利于風險評價的行為,不會影響其在另外一家平臺的信譽,沒有共享的黑名單制度將導致無法識別該問題產生的信用風險,因此互聯網的網絡信用體制尚待建立。
(二)互聯網銀行的全新風險特征
網絡欺詐風險。互聯網產品重創新,輕風控。互聯網的時代鼓勵創新,追求速度,為了便利快捷,有些金融產品沒有經過嚴密的驗證,只需簡單的驗證過程就能使用金融產品。還有持卡人安全意識淡薄。持卡人自身安全意識較為淡薄,也是造成網絡欺詐損失的重要成因。通常,互聯網支付時都需要提供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密碼以及發送到手機的動態驗證碼才能夠完成支付。不法分子要進行網絡欺詐,也必須得到這些信息。因此很多不法分子會找各種理由來騙取持卡人的這些信息,比如網購退換貨、機票退改簽等為緣由騙取客戶信息。此時,持卡人薄弱的安全意識成全了不法分子。美國征求、驗證信用服務巨頭益博睿(Experian)的《欺詐經濟學:規避快速增長和創新中的風險》(2016)表明,中國是如今世界互聯網風險最大的國家之一,網絡犯罪導致的損失已經占GDP的比例為0.63%,這一數字僅僅次于美國的0.64%。因此,加強整個社會的安全用卡意識已成為當務之急。
信息泄露風險。大數據時代,銀行累積了大量的客戶數據。互聯網銀行的數據庫等級極高,一般很難盜取。但一旦互聯網銀行的數據泄露出去,不法分子不需要再進行后續匹配或計算,可直接運用銀行卡數據進行支付或消費,容易在短時間內造成大量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如果互聯網銀行發生大規模信息泄露,客戶會紛紛趕到銀行網點提現、掛失等,從而給銀行日常運營帶來較大沖擊。
四、互聯網銀行信用風險原因分析
隨著我國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互聯網銀行逐漸成為我國金融創新領域的重大突破。互聯網銀行的不斷發展再給廣大群眾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同與往常的信用風險。究其原因,是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信息不對稱的性質帶來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兩種問題。逆向選擇不僅包括網絡銀行在判斷客戶風險水平時所處的不利地位,還包括客戶在判別網絡銀行服務質量時的不利選擇。道德風險主要是指網絡客戶對銀行的信用風險。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按照行業規范開展銀行服務工作。樹立公平公正競爭意識,恪守誠實守信服務理念,以積極的態度、扎實的作風和良好的形象,向客戶提供高質量、高效率、高層次的服務。無論客戶大小、業務多少,都要保證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二、建立科學、規范、高效的服務機制,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積極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采用新方式,優化業務流程,為客戶提供全面、便捷、安全的多元化服務,構建適應社會需求的多功能服務體系,打造更高品質的文明服務平臺和行業服務品牌。
三、倡導“嚴格、規范、謹慎、誠信、創新”的十字行風,努力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不斷加強業務學習和技能訓練,熟悉金融法律法規,熟悉業務操作規程,熟悉所辦理的銀行產品或代銷金融產品的業務性質和產品功能,嚴格按照服務工作質量要求和規范化操作規程辦理各項業務,做到準確快捷。
四、大力開展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教育,樹立良好的職業操守。弘揚忠于職守、恪守信用、謙虛禮讓、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職業精神,不利用工作之便向客戶索、拿、卡、要、報,不接受客戶贈送的現金禮品和有價證券。
五、合理布局營業網點,努力優化服務環境,擇優安排窗口人員,向社會展示寬敞、整潔、明亮的營業場所,提供舒適、溫馨、方便的金融服務,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客戶等候時間。營業網點保證按時營業,滿點服務;員工按時到崗,不擅自離崗、串崗。
六、切實做好自助設備的管理工作,保證營業網點ATM、CDM等自助設備的正常運行。所有自助設備應標有客戶服務電話,當客戶遇到問題時,能及時得到援助服務;做好自助服務項目的宣傳輔導工作,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利率牌、匯率牌、時間指示牌、業務品種項目牌、業務收費標準告示牌、業務公告牌等內容確切,更新及時,保證營業時間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為配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手機銀行推廣工作,進一步拓寬客戶服務渠道,優化客戶體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營業部于2021年11月23日成功為烏魯木齊利華新創棉業有限責任公司簽約農發行手機銀行客戶。這一業務的開通,提升了對客渠道服務水平,新疆分行營業部用日益精進的智能化系統彰顯了為群眾辦實事的堅定決心。
高度重視,統一培訓。該部積極組織網點全體員工認真學習《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手機銀行業務操作規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電子銀行業務應急預案》等相關文件資料,對手機銀行業務的業務功能進行全面、細致的了解,梳理手機銀行業務開辦資料清單,規范業務標準,確保每個柜員對手機銀行業務系統功能、架構和操作規程做到心中有數,為手機銀行業務的正式開辦做好充足準備。
勇于探路,成功辦理。我部主管領導組織柜員各司其職,有條不紊進行辦理。開辦過程中,由柜面人員對客戶進行“一對一”現場指導,講解可以通過“農發企業銀行”APP為其提供賬戶管理、轉賬匯款、資金管理、預約填單、企業生態等多樣化的服務功能,同時基于移動智能終端可為客戶提供手機銀行電子對賬、存款和貸款等增值服務和產品,業務辦理盡在“掌”握。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流動性新監管指標影響
一、引言
在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之前,各國銀行業的流動性監管制度不盡相同,國際上也不存在統一的流動性監管指標與標準,但這些監管制度都具有統一的基礎,即支持和保護其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健。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以往流動性監管的漏洞得到凸顯,深刻披露了流動性監管規則的設定、應急融資計劃的實施、資產流動性的評估等多方面存在的問題。新的金融市場環境要求流動性監管有新的主張。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國際框架以后,大多數國家都開始采用了流動性監管的新指標,以此將銀行的流動性定量化。
巴塞爾委員會在足夠反思以及總結這次金融危機爆發原因的條件下,確定了流動性監管的緊急性,并且不斷下發有關流動性監管的指引文件,為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在實施上做好了準備,同時這也為引入國際一致的流動性監管標準奠定了基礎。
二、巴塞爾協議Ⅲ下新監管指標的內容
流動性監管的兩個新指標是巴塞爾委員會在2010年4 月正式公布的《流動性風險測量的國際框架、標準和監測》(以下簡稱《框架》)中引入的,這兩個指標為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及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
(一)流動性覆蓋比率
流動性覆蓋比率表示為優質流動資產儲備與未來30日的資金凈流出量的比值。
1.優質流動資產
巴塞爾委員會從兩個層次來定義優質流動資產,包括狹義的流動資產以及二級流動資產,并賦予狹義流動資產的轉換系數為100%。轉換系數與信用等級密切相關,如果信用評級越高,轉換系數則越高,反之轉換系數越低。高質量流動性資產是指以很小的代價就可以容易而且迅速地轉換為現金的資產。這類資產的基本特征有:較低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價值容易穩定;與風險資產的相關性較弱;在發達的和公認的交易所交易。銀行持有的以及高質量流動性資產數量沒有限制,持有二級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不能超過高質量流動資產總額的40%。
2.凈現金流出
凈現金流出是指現金流出與現金流入的差額。需要指出的是,在計算現金流出時,確定流失比例很重要,流失比例一般按照存款的來源進行確定,各國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上調整流失比例。除此之外,巴塞爾委員會還規定,在壓力條件下銀行預測一個月內的現金流入時,只能預測那些運轉正常、沒有任何預期風險的現金流流入,所謂的運營正常、沒有預期風險的現金流流入總的來說是指那些零售、回購、對公、授信等產生的現金流入。
流動性覆蓋率主要描述銀行在某種具體壓力情境下,一個月內所擁有的沒有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資產數量,體現了銀行短期內應對資金缺失的能力。該指標既可以反映出機構的個別情況,也可以通過歷史數據來反映整個金融系統的情況。
(二)凈穩定資金比率
將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的比值定義為凈穩定資金比率。
1.可用的穩定資金(ASF)
可用的穩定資金主要包括機構的資本、有效期限不小于一年的優先股、有限期限不小于一年的負債以及壓力情景下有效期小于一年但比較穩定的非到期存款;當出現特殊壓力事件時,預計將會保留在銀行的部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機構融資。將銀行的權益資本和負債的賬面價值乘以與之相對應的ASF因子并將其結果進行加權平均最終得出可用穩定資金數量。
2.所需的穩定資金(RSF)
所需的穩定資金數量的測量需要一連串的設定,它是監管者根據該機構資產、表外資產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下的流動性風險的整體情況得出的。將機構所持有的或融資所得的資產價值乘以與之相對應的ASF因子并將其結果進行加權平均即可得出所需的穩定資金數量。
通過凈穩定資金比率可以測量出銀行中長期的流動性,銀行至少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與其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的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該標準要求機構至少應該具備應對一年內的資產和表外的流動性暴露的穩定融資能力。另外,該比率可以限制金融機構對批發融資的過度依賴,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勵機構更加精確地評估其表內和表外的流動性風險。
表1 巴塞爾協議Ⅲ的流動性監管指標
項目 流動性覆蓋率 凈穩定資金比例
公式
監管目標 短期流動性風險的檢測 調整期限錯配,穩定資金來源
作用 保障銀行基本的流動性 促進銀行使用更長期的結構性資金來源以支持資產負債表內、表外風險暴露和資本市場業務活動
目的 通過確保機構擁有足夠的優質流動性資源來提高應對短期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讓銀行運用更加穩定、持久和結構化的融資渠道來提高其在較長時期內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防止銀行在市場繁榮、流動性充裕時期過度依賴批發性融資
分析基礎 資產負債表 現金流量表
對應的
壓力場景 1、機構公眾信用評級顯著下降;2、儲蓄的部分損失;3、無擔保的批發資金的損失;4、擔保資金頭寸的顯著增加;5、對衍生品交易提出追加抵押品的要求;6、對契約型與非契約型的表外風險暴露提出高額提款要求 1、信用等級被調低;2、因風險造成的清償或盈利能力下降;3、突發事件造成銀行的聲譽損失或者社會信任度下降
(三)流動性監管的輔助檢測工具
1.合同期限錯配
此工具反映了金融機構在特定時間內合同約定的現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從一定程度上說,該工具顯示了在指定時間內銀行需要補充的流動性總量。這個度量工具提供了一個初步的,簡單的檢測方法,有利于比較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并在可能出現潛在的流動性時引起銀行和監管當局的重視。
2.可用的無變現障礙資產
它是指那些可以被銀行用來在二級市場進行抵押融資以及可以作為借款擔保品的、沒有變現障礙的資產。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對可用無變現障礙資產的數量、種類及位置進行匯報。
3.融資集中度
衡量融資集中度可以從三個角度進行:交易對手的重要性、交易的金融工具以及交易幣種。重要性主要在單一的交易對手、金融工具及幣種分別占相應資產比重的1%以上三個方面得以體現。監管當局通過融資集中度可以識別出重要的批發融資渠道及交易對手,這反映了監管當局對監測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方大額風險的重視。
4.以市場為基礎的檢測工具
與市場有關的數據可以視為對上述定量方法的重要補充。與市場有關的數據信息主要包括市場整體數據、金融行業數據信息和單一銀行的數據信息。通過這些數據可對銀行業、單個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狀況提出早期預警。
表2流動性監管的輔檢測工具
監測工具 作用
合同到期期限評估 基線評估,以了解銀行最基本的流動性需求
資金集中度 對已知和潛在的交易對手、貨幣、市場和交易工具類別的批發融資集中程度進行分析,反映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的大型資產風險暴露分析結果
可用的未抵押資產 評估銀行能夠在市場上進行抵押或通過中央銀行的常設信貸,在短期內籌得流動資金的資產水平
市場監測工具 鼓勵監管機構定期收集市場數據,補充上述的其他三種監控工具,如大額存單展期、股價變動、各種波動度指標以及個別機構的信息
三、流動性新監管指標實施產生的影響
由于各個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不同、整個金融體系的格局不同,流動性新監管指標的實施對各個經濟主體產生的影響也有所不同。總體來說,流動性新監管指標的實施對整個國際銀行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較大,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相對較小。
(一)對全球銀行業的影響
上述兩個監管指標對銀行業影響的時間跨度不同,這主要歸因于兩個主要指標衡量的側重點不同,流動性覆蓋率側重衡量短期流動性,而凈穩定資金比率側重衡量中長期流動性風險,所以后者對銀行業的影響更加長遠。
1.提高銀行資金構成轉變的成本
金融危機之后市場環境出現了重大變化,銀行為滿足穩定資金比例的要求可能導致資金成本的更加。據IMF估計全球銀行業在接下來的幾年里有大量的負債需要替換,這種趨勢可能會使得銀行業的借款成本上升,隨著借款成本的增加,長期債券的發行成本會更高。
2.改變銀行籌資方式和提高發行成本
銀行的債券發行的風險溢價在新的更為嚴格的監管框架以及嚴格的資本要求下呈下降趨勢。但是負債成本可能會隨著債券持有者的損失負擔比例的不斷增加而不斷提高。如果最終監管影響到高級債券持有人,銀行必須支付更高的利息給投資者以確保債券的順利發行。
3.影響銀行的商業模式和業務模式
金融部門的商業模式和業務模式可能會因為新的監管要求而受到影響,首先由于銀行現在的交易必須要考慮到交易對手方的風險,所以銀行需要更多資本金來支持交易;其次,長期貸款的周期性的風險需要一定的或有資本金來應對,這種要求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銀行的資本結構,資本的分配,同時遏制了銀行自營的交易規模以及通過參控股向影子銀行系統滲透的趨勢,最終使得銀行資產表外化的趨勢發生了逆轉,這些均將使得商業銀行的業務模式發生改變。
4.監管當局可能借此實施短期套利
因為流動性新監管指標對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有差異,而且在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實施各個指標的時間點不一樣,監管的差異性以及實施跨期性可能導致對于國際監管框架的短期套利。
(二)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1.對金融機構的影響
新的監管指標會使得金融機構的利潤降低。盡管巴塞爾資本協議Ⅲ中加強流動性風險的監管的其積極作用比較明顯,但是就目前的情況看,很多銀行很難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銀行為了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必須改變資產負債表,增持高質量的資產,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這樣會降低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
2.對金融市場結構的影響
巴塞爾資本協議Ⅲ中對合格流動性資產的數量的確定,以及由此延伸的對長期資金的要求,可能會影響市場結構。由流動性覆蓋比率以及凈穩定資金比率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銀行短期內增加對于長期資金的需求,會增加資金的成本,降低銀行的利潤,也可能增加客戶的貸款成本以及降低銀行存款的穩定性。
3.對市場監管者的影響
新監管指標增加了各個市場監管者的監管執行壓力。監管指標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新的系統風險以及對金融體系產生的沖擊是政策制定者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
(三)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
1.影響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這兩個新監管指標的主要目的在于實現兩個看似獨立但具有互補作用的目標。首先,通過實施流動性覆蓋比率的監管可以使得金融機構擁有足夠的優質的流動性資源以應對短期流動性風險;其次,通過激勵機制的建立保證銀行融資渠道穩定、持久,以此增強銀行應對長期流動性風險的能力。所以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將會因為這兩個指標的實施而發生重大改變。
2.導致銀行負債融資結構發生變化
巴塞爾協議Ⅲ的流動性要求明確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計量,同時也強調了改變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的重要性。銀行業負債融資結構必將因為這兩個新指標的實施而發生變化。國外的商業銀行主要融資模式是市場批發融資,因為在壓力情景下,如果爆發金融危機,銀行從同業取得穩定可持續的融資顯得非常困難,此時最有保證的來源是穩定存款。然而,我國的定期存款由于不存在“提前支取的罰金”,因此監管當局將定期存款都視作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獲取存款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融資渠道,因此流動性新監管指標的實施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沖擊較大。因此,流動性管理理念的轉變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銀行對負債穩定性的重視,克服銀行自身期限錯配問題,從而可以確保銀行體系的穩健發展。
3.降低我國銀行業杠桿率以及增加資本補充壓力
我國金融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從2011年開始實施兩個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并且2015年年底達標。由此看出,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指標的完成時間比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時間提前數年。新協議可能使得我國銀行業的杠桿率出現進一步下降的勢頭,從而導致資本補充壓力的上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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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穎,甘煜.巴塞爾協議Ⅲ的框架、內容和影響[J].2011.
近年來,雖然我國電子銀行業務飛速發展,但其發展過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交易的觀念相對淡薄。電子銀行業務的普及不僅需要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還需要客戶對網絡交易技術的熟練掌握。雖然我國的電子銀行業務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越來越過的網上交易騙局和無保障的網絡交易質量對相當一部分客戶設置了“交易門檻”,高新科技的發展能夠輕而易舉地讓電子銀行進入系統障礙,尤其是網絡黑客以及各種病毒盛行,都極大地增加了電子銀行業務的不安全因素,導致大部分人傾向于采取安全保守的傳統銀行業務。由于我國電子銀行業務起步晚,人們對電子商務了解不夠,導致人們對電子銀行業務的觀念和相關技能的掌握遠遠落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對于電子交易的觀念也就相對比較淡薄。
(2)技術手段單一、系統整合性能較差。優質的電子銀行服務要求服務全能化、風險最小化、信息完整化和標準國際化。目前來講,我國電子銀行業務尚對客戶以及銀行的資金安全保證手段單一,對于越來越多的計算機犯罪和黑客問題通常采用統一的防范措施,導致風險系數極高,一旦出現問題便會給銀行帶來慘重的損失;電子銀行內部業務整合性能較差,對于數據的管理比較分散,且業務部門的設置缺乏對客戶需求的考慮,不能及時掌握市場與客戶的特殊需求,難以做到資源的整合。另外,我國銀行缺乏對于電子銀行業務的創新和營銷方面整合,業務品種過于單一化和“模仿化”,導致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沒有堅實的后盾做基礎。
(3)法律法規不健全,相對滯后。由于我國電子銀行業務發展周期較短,因此,目前尚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來約束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銀行只能在盡量不違背現行法律的情況下執行各種業務,由于世界各國法律法規不盡相同,難免與其他國家的法律法規發生沖突,這些漏洞都會讓銀行面臨巨大的風險。
二、我國電子銀行業務發展需采取的措施
1.以安全為本,加強電子銀行風險防范體系
加強網絡安全建設以及風險防范意識,提高網絡技術水平,嚴厲打擊計算機犯罪和黑客問題,對于電子銀行交易系統可能受到的各種網絡攻擊積極防范,力求將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積極完善國內的電子銀行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倡導國際建立統一的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法規,以規范國際間電子銀行業務的辦理,使電子銀行業務走向全球一體化。
2.加大電子銀行資源整合力度
電子銀行在產品品種和服務功能等方面制定相關發展策略時要做到與傳統銀行的有機整合,以更有效、更加統一的有機體來進行數據整理;要讓更多的傳統的銀行業務融入到電子銀行業務中,以客戶為中心,建立相應的服務體系,以便能夠為客戶提供更靈活、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務;可適當引用新型軟件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系統功能和維護工作,提高系統性能。
3.加強員工隊伍的素質培養
一、評選活動的組織領導
(一)本次評選活動、組織安排、聯絡協調、評選表彰等各項日常工作均有銀協自律工作委員會負責。
(二)各會員單位負責本行服務明星評選活動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1、負責組織本單位服務明星的評比和推選工作。依據評選條件,自下而上逐級評選,確保評出高質量的服務明星。
2、負責按銀協的安排推薦服務明星。
3、負責填報“20__年度市銀行業文明規范服務明星”推薦表,并附1000字左右的簡要事跡書面材料。
4、確保所推薦材料的真實性。
二、“服務明星”推薦評選條件
1、參選人員應為直接向銀行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一線員工和網點負責人。
2、政治思想素質好,熱愛本職崗位工作,全年及20__年上半年在本單位績效考核為優等。
3、業務熟,技術精,所在崗位業務技能測評有1項以上成績達到一等,其它項目不低于二等。
4、文明禮貌,服務周到,無客戶的有效投訴。
5、工作積極,貢獻較大,業務量在本營業網點超過人均15%以上,無差錯。
6、著裝、儀容、舉止、禮貌用語、佩戴工號牌等均達到規范服務規定的要求。
三、“服務明星”推薦評選的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市銀行業協會印發關于“20__年度文明規范服務明星”評選活動方案,各會員單位(不含農業發展銀行)成立領導小組,正式啟動服務明星評選推薦活動。
(二)自評初選階段。20__年10月1日前,各會員單位完成本系統服務明星的評選工作。
1、初選采取員工自愿報名和各營業網點提名兩種方式。
2、自評應按照評選的評分標準,由各營業網點給參選員工打分,再由各會員單位服務明星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復核審查,對參選人員在系統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3、各會員單位初選的服務明星經會員行領導討論確定后,于10月1日前將推薦意見書(蓋會員單位公章)、服務明星候選人的相片、簡要事跡材料、推薦表(見附件1)報送市銀行業協會秘書處(推薦名額安排見附件2)。
(三)綜合評定階段。自律工作委員會于10月中旬召開會議,對“服務明星”進行審定。
(四)表彰階段。20__年11月對評選出來的全省銀行業文明規范服務明星進行表彰,頒發獎品和榮譽證書。屆時請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四、評選推薦活動的有關要求
(一)各會員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服務明星評選活動的意義。這不僅是提高我市金融服務質量,也是調動員工積極性,樹立銀行良好社會形象的有力推動,又是評選銀行業文明規范服務示范單位的必要補充和打造我市銀行業文明規范服務品牌的基礎和支撐。各會員單位應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做到精心組織,認真策劃,專人負責,全員參與,充分利用評選服務明星的契機,推動我市金融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
(二)營造良好的服務氛圍。在開展“服務明星評”選活動中,各會員單位可因地制宜,采取有效形式進行宣傳,營造良好的服務氛圍。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報道我市銀行業的優質規范服務,同時,組織員工向市銀協投稿,協會將在銀行業動態刊登各會員單位的經驗和做法。
關鍵詞:巴塞爾;流動性;框架;修訂;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4)01-0030-06
一、引言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以下簡稱“討論稿”)。經過兩年的討論和修訂,巴塞爾委員會于2013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以下簡稱“修訂稿”),是流動性監管框架修訂的最新階段性成果。與討論稿相比,本次修訂稿僅公布了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及5個流動性監測工具,暫時未公布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的正式監管規定,并將流動性規則的過渡期調整為2015年至2019年,LCR標準以每年提高10%的速度,從60%提高至100%。整體上看,此次巴塞爾流動性監管規則的修訂稿突出反映了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的主要關切問題,體現了放松流動性監管要求以降低對實體經濟的負面擾動的指導思想,是對主要經濟體經濟增長形勢不明朗的一種妥協和現實選擇。修訂稿在原框架下添加了危機時期的流動性監管應對方案,并改進了二級資產上限的計算方法,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流動性監管框架。本文將對此次修訂稿進行重要修訂的幾個問題進行探討,并試圖探索修訂稿新框架下我國流動性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我國流動性管理框架的啟示。
二、巴塞爾流動性框架研究綜述
自2009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征求意見稿)》以來,在國內外業界引起強烈反響。由于第三版巴塞爾流動性監管框架仍在修訂過程中,其在全球范圍內也仍處于過渡期,尚未真正執行,因此業界對此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動性監管框架對宏觀經濟、貨幣政策、銀行體系可能產生的影響方面。
國際上科研組織和學者對流動性監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對貨幣政策的影響。如施米茨(Stefan W Schmitz,2011)分析了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對歐元區貨幣政策執行的影響,結果表明:歐元區的研究報告均低估了流動性監管框架對貨幣政策的挑戰,原因在于負網絡動態和反饋環節加重了其對貨幣政策的影響,公開市場操作和無擔保貨幣市場利率之間的套利影響了歐元區貨幣政策的執行。賓德塞爾(Ulrich Bindsel,2011)認為,由于央行在正常時期和危機時期都扮演著流動性供給者的角色,因此流動性監管條款中涉及中央銀行操作的內容非常重要,其中,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與流動性監管條款之間的相互作用尤其值得研究。焦爾達納(Gaston Giordana,2011)以盧森堡為例定量描述了巴塞爾協議Ⅲ流動性框架對貨幣政策傳導的借貸渠道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大銀行通常為流動性供給者,因此仍能夠在緊縮貨幣政策沖擊時增加借貸,但長期穩定資金量較低的中小銀行受影響很大。此外,銀行一旦接受流動性監管標準,則借貸傳導渠道可能不再有效,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影響作用將比流動性覆蓋比率更大。
國內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對巴塞爾流動性監管框架的介紹以及巴塞爾流動性監管框架對金融穩定、金融市場和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的影響。在巴塞爾流動性監管框架的解讀和引入方面,周良(2009)認為,巴塞爾流動性監管框架反映了監管理念的變化,如強調良好監管治理的重要性、明確公司治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利益攸關各方的職責等;王周偉(2011)介紹了征求意見稿公布后主要國家流動性監管改革的情況;彭建剛(2012)分析了流動性監管的新特點,如更加重視流動性監管、強調壓力測試在流動性風險監管中的作用等;費方域、江鵬、陳笛霏(2012)認為,實現流動性監管的手段有數量監管和價格監管兩種,其中數量角度的流動性監管可以通過巴塞爾協議Ⅲ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實現。在巴塞爾流動性框架的影響方面,巴曙松(2011、2012)認為,流動性監管框架對國際銀行業的影響在于籌資方式的結構性轉變和更高的發行成本,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在于銀行利潤的下降,此外還具有沖擊金融穩定、沖擊宏觀經濟、道德風險等諸多負面影響。戈建國(2011)認為,巴塞爾流動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風險,不利于銀行發展零售業務和中小企業融資,壓力測試場景根據不足,以及缺乏對系統性風險的考慮和對私營部門產生不利影響等問題,認為我國需要擴大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范圍、降低對公司債和企業債市場發展的沖擊、鼓勵銀行開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評級法、明確央行的介入方式和明確披露方式等。陳道富(2011)認為我國流動性監管的問題在于對系統流動性風險重視不足,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仍為補充。統一的微觀流動性監管指標缺少差異性以及監管指標的系統性和科學性有待進一步提高等。此外,余珊萍(2010)在考察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基礎上,認為銀行業有能力執行新的巴塞爾流動性標準,并就壓力測試探討了我國執行巴塞爾壓力測試的可行性。
三、修訂稿的重要變動
修訂稿公布了流動性覆蓋比率和5個監測工具的基本流動性管理框架。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用公式表示為“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儲備(HQLA)/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量”,主要是確保銀行在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以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這體現了監管的前瞻性和動態性。其中,分子上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由一級資產和二級資產構成。一級資產可以無限制地納入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二級資產則必須接受價值扣減后再納入高質量流動資產,且不能超過HQLA總規模的40%。分母方的凈現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為:未來30日內的凈現金流出 = 現金流出量 - min{現金流入量,現金流出量的75%}。其中,現金流出量等于各類負債科目和表外承諾的余額與其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積。現金流入總量是各類契約性應收款項的余額與其在壓力情景下現金流入率的乘積。此外,修訂稿還了5項流動性監測工具,分別為合同期限錯配、融資集中度、可用的無變現障礙資產、以重要貨幣計價的流動性覆蓋率以及與市場有關的監測工具。由于監測工具僅供監管者參考使用,并不作為監管指標,在此不再贅述。
相較于討論稿,修訂稿有以下幾項重要變動:
(一)擴展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范圍
討論稿指出,符合優質流動性資產特征及操作性要求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分為兩類,即一級資產和二級資產。其中,一級資產包括現金、壓力情景下能夠提取的央行準備金、第二版巴塞爾協議標準法下風險權重為0的實體、中央銀行等發行的可交易證券、風險權重不為0的實體或中央銀行以本外幣發行的證券或中央銀行債務型證券。二級資產包括由風險權重為20%的實體、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實體、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并可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評級至少為AA-級的,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任何附屬機構發行的公司債券和擔保債券。
然而,由于部分國家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匱乏,可能導致其銀行無法滿足流動性覆蓋比率監管標準,因此客觀上確實存在著擴大高質量流動性資產范圍的需要。此外,由于規則制定者中發達國家居多,為適應其二級資產規模大且種類豐富的現實,修訂稿將二級資產的標準放寬,允許各國當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為嚴格的價值扣減后納入更多的二級資產。修訂稿中,原來的二級資產被定義為二級A資產,各國監管當局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納入新的二級B資產,其中,二級B資產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證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接受25%的價值扣減;非金融企業發行的長期信用評級為BBB-到A+的企業債券(包括商業票據),接受50%的價值扣減;在主板市場上市的由非金融機構及附屬機構發行的普通股股權,接受50%的價值扣減。
(二)進一步完善二級資產上限的計算方法
為防止商業銀行過度持有二級資產來滿足高質量流動性資產要求,從而產生資產集中和流動性資產質量下降的現象,討論稿規定:“經調整的二級資產不得超過經調整一級資產的2/3”。而所謂的經調整的一級資產是指“所有短期擔保資金、擔保借貸和抵押品互換交易將任何可能的一級資產都交換成非一級資產后,剩余未受影響的一級資產的數量。”而上述條款提到的將“任何可能的一級資產都交換成非一級資產”的交易即被稱為平倉(unwind)。平倉機制設置的意義在于能夠將符合要求的短期回購和逆回購交易對觀察期第1天的一級資產初始值進行調整,以真實反映整個時間窗口(30天)內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均為真實且能夠動用的流動性資產。然而,平倉機制在實際應用方面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討論稿規定平倉機制可以應用于任何證券融資交易,同時又將很多滿足或不滿足操作性標準的一級資產和二級資產從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中扣除,這可能導致銀行通過回購及逆回購交易來操縱高質量流動性資產數量,從而高估或低估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二是由于考慮了平倉機制,所有與非流動性資產相關的現金流都在分母上進行了調整,但與這些非流動性資產相關的短期回購交易事實上已經在分母上接受了100%的流出率,因此存在著重復計算的問題,不符合討論稿第53段確立的“銀行不能對各科目進行重復計算”的原則,即如果某項資產已被納入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分子)中,則在計算現金流入量(分母)時就不能再考慮該資產。
為解決討論稿存在的幾個問題,修訂稿采用在附錄中列舉案例的形式對平倉機制的應用進行了詳細說明。與討論稿相比,修訂稿附錄做出以下調整:一是“任何非一級資產置換為一級資產”的表述修改為“將任何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置換為一級資產”,這意味著任何不屬于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金融資產交易都無法再使用平倉機制,以確保能夠準確反映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真實數量。二是明確涉及那些雖然是合格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但是不滿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融資交易也無法應用平倉機制,以確保銀行不會面臨“雙重懲罰”,即一方面由于不滿足操作性要求而從高質量流動性資產池中扣除,另一方面分子上還要接受100%的現金流出率。三是由于在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中添加了二級B資產,相應地將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計算公式進行了調整。
(三)放寬部分項目現金流出率要求
流動性覆蓋比率的分母上為凈現金流出,現金流出率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分母的大小。從此次修訂情況來看,巴塞爾委員會放松(下調)現金流出率的意圖非常突出,這一方面反映出金融危機后發達國家金融機構流動性緊張的現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業界對于銀行流動性要求過嚴,對實體經濟帶來沖擊的擔心。綜合來看,此次修訂稿對于現金流出率的調整主要有以下兩個突出特點。
1. 降低“穩定存款”流失率突出了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修訂稿繼續下調穩定存款流失率。討論稿規定零售存款中的穩定存款流失率為5%,所謂的穩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險計劃完全覆蓋的存款,或者由公開保證提供同等保護的存款。而在修訂稿中,則不僅對“有效存款保險計劃”做了詳細說明,還規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險計劃”標準的國家穩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該條款的修訂對于擁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的發達國家而言是極為有利的,也反映出發達國家對放松流動性監管的強烈訴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如果銀行從單個小企業客戶吸收的全部資金(并表基礎,包括存款及向小企業出售的債券)少于100萬歐元,則可以認為該小企業具有與零售存款賬戶類似的流動性風險特征。因此討論稿與修訂稿均令小企業無擔保批發融資與零售存款的處理方式一致,即同樣區分“穩定”和“欠穩定”存款,并可根據是否有存款保險覆蓋而選擇更低的現金流出率。
第二,降低有存款保險制度覆蓋的非金融企業等部門無擔保批發融資的流失率。討論稿規定來自非金融企業、中央銀行、實體、公共實體部門的無擔保批發融資統一設定為75%。考慮到75%的現金流出率過高,可能導致銀行從非金融企業等部門獲取融資來源的積極性下降,并進而可能減少對非金融企業提供的融資規模,影響實體經濟活力,修訂稿將此類機構無擔保批發融資的現金流失率從75%下調至40%。此外,還特別規定此類存款中受有效存款保險制度覆蓋的那部分存款的流失率可進一步降低至20%,更加凸顯了存款保險制度對于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的重要性。
2. 放松已承諾信用和流動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對實體經濟的負面擾動。所謂已承諾信用便利是指為公司客戶提供的已承諾、當前未提取的日常運營資金便利;流動性便利是指向客戶提供的在無法通過金融市場獲得資金滿足日常業務需求情況下進行債務再融資的備用便利。討論稿根據不同的交易對手設定了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的流出率,交易對手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零售客戶及小企業客戶;第二類是非金融公司、實體和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及多邊開發銀行;第三類是其他法人客戶。修訂稿雖然延續了上述思路,但更加細化了上述交易對手的分類,并根據不同交易對手的融資行為對交易對手進行了更為詳細的劃分,主要分為以下5類:(1)零售客戶及小企業客戶;(2)非金融企業、和中央銀行、公共實體部門和多邊發展銀行;(3)同樣接受審慎監管的銀行;(4)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受托人①、受益人②的其他金融機構;(5)其他法律實體,包括公共實體部門、管道、特殊目的實體和其他不包含在上述類別中的實體。
對于零售客戶和中小企業客戶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修訂稿的流失率與討論稿保持一致,仍為5%;對于非金融企業、和中央銀行、公共實體部門和多邊發展銀行,其信用便利的流失率為10%,流動性便利流失率為30%;對于同樣接受審慎監管的銀行,其信用便利與流動性便利的流失率均為40%;對于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金融機構,其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的流失率分別為40%和100%;對于其他法律實體,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的流失率均為100%。相比于討論稿中第三類機構流失率統一設定為100%的規定,修訂稿既根據交易對手的行為特點細化了交易對手的分類,還體現了對于各類交易對手流失率的放松,確保銀行向實體經濟提供資金支持,避免對實體經濟的干擾。
(四)允許危機時期提取使用流動性資產
討論稿第16段明確要求銀行“應持續滿足這一要求(即流動性覆蓋比率高于100%),并持有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用來抵御可能發生的嚴重流動性壓力”,這意味著銀行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將流動性覆蓋比率(LCR)保持在100%以上,也意味著銀行在壓力時期或危機時期無法提取和使用高質量流動性資產。該條款很有可能導致銀行在危機時期更加傾向于儲藏流動性以應對不時之需而不愿意出售流動性以幫助其他機構度過危機,從而造成加重危機而不是減輕危機的影響。
針對該條款可能導致的不良影響,修訂稿花大量篇幅對此進行了修訂。比如修訂稿第11段和第17段明確表示,“在壓力時期,銀行使用其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儲備并進而導致其LCR低于最低標準是完全合適的”,“……在危機時期,銀行可使用其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并進而使其LCR低于100%,因為在此情況下仍保持LCR大于100%可能對銀行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負面影響”。此外,修訂稿還明確,盡管商業銀行可以在壓力時期動用其流動性儲備,但監管當局仍應對此有所反應并做出合適的監管處理。比如監管當局需要考慮其監管處理可能對銀行產生的順周期影響,即銀行在壓力時期流動性覆蓋率降至100%以下,如果監管當局此時對銀行仍采取公開信息披露和嚴厲的懲罰措施的話,可能會加重市場對銀行的壓力,從而更加重了銀行的流動性惡化程度。因此,這要求監管當局制定一整套與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下降的原因、下降的程度、持續期間、影響范圍及頻率成比例的監管處理方案,以降低監管對市場的影響。
四、新框架下我國銀行業流動性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主要集中于一級資產,二級資產種類及規模有限
盡管此次修訂稿將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范圍擴大,事實上是國際規則對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高質量”特征的一種妥協,但從另一個側面也確實反映出發達國家金融市場發展較為完善,金融產品、制度和機構創新力度較大,能夠用以滿足監管要求的金融資產也較多。例如,花旗銀行2012年年報數據顯示,2012年末花旗集團的總流動性來源為3538億美元,其中無變現障礙的流動性證券共計2808億美元,占總流動性來源的79.4%,且該比重較2011年末提高了10.8個百分點。而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構成則仍然是以一級資產中的央行準備金為主。以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為例,2012年末,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1個月內的現金及存放央行款項分別為31749.43億元和20061.11億元,分別占其1個月內金融資產總額的62.72%和62.99%。
我國商業銀行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主要由一級資產構成,這是由于金融市場深化程度不足,符合第三版巴塞爾流動性框架中二級資產定義的資產種類和規模較小的國情決定的。盡管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取得長足進展,但發行主體仍主要集中于財政部、政策性銀行、鐵道部、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和種類均相對有限。
二級資產相對匱乏雖然表明我國商業銀行持有更多一級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整體較高,但同時也表明銀行資產較為集中,集中度風險較高。此外,由外匯占款較高導致的銀行高存款準備金現象畢竟是不可持續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過度集中于一級資產也無助于銀行分散資產風險。
(二)二級資產計算中未納入平倉機制,無法科學準確反映高質量流動性資產數量
盡管平倉機制的應用顯得比較復雜,牽涉到各類短期回購和逆回購交易的計算,但由于其能夠避免銀行利用回購交易將那些無法在壓力時期真實應對流動性壓力的資產也納入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從而產生監管套利,平倉機制的正確運用對于我國計算高質量流動性資產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然而,2011年公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中,對平倉機制并未提及。當然,由于我國目前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構成主體還主要是央行準備金,二級資產的規模有限,相應地通過回購和逆回購交易來置換一級資產的交易規模也較為有限。但是,我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規模確實在逐年擴大,甚至已經成為債券交易的主要方式(見圖1),不考慮平倉機制將會對我國銀行高質量流動性資產計算造成不小影響。
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改革深入推進和金融創新速度加快,各類市場層次逐漸完善,機構投資者類型也不斷完善,金融市場深度必將提高,短期融資交易規模也將大幅擴大,未來平倉機制的影響也將進一步擴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國的流動性管理辦法中增添平倉機制,這樣一方面實現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也能夠科學化、規范化國內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
(三)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導致現金流出率偏高
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增強中小存款人的信心,并通過改善存款合約的信息結構來增加其存款的穩定性,從而有效防范銀行擠兌現象的發生和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溢出效應。修訂稿提出的對有存款保險制度保護的存款應用較低的現金流出率具有合理性。我國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因此在實際計算時可能導致我國銀行業對零售存款和中小企業無擔保批發融資采用10%的現金流出率,也無法對非金融企業等部門無擔保批發融資采用25%的較低流失率,從而加重商業銀行持有更大規模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壓力。
(四)小企業標準與修訂稿不一致影響銀行客戶結構轉型
小企業作為流動性監管條款特殊處理的部門,銀行與其交易能夠享受較低的現金流出率,比如前文提到的小企業存款可以與零售存款做同樣處理。但修訂稿的小企業界定是根據銀行從其獲取的資金規模(銀行從單個小企業客戶吸收的全部資金少于100萬歐元)確定的,與我國的小企業標準存在不一致的問題。我國工信部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根據不同行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及從業人員制定了中小微型企業的標準。如果接受修訂稿的小企業標準,則我國商業銀行吸收中小企業存款無法享受較為優惠的現金流失率,從而間接提高銀行融資成本,影響銀行爭取小企業客戶的積極性,不符合我國支持小企業發展和銀行客戶結構轉型的戰略。
(五)我國流動性監管框架尚缺乏壓力時期制度安排
我國的傳統現實是國有銀行是流動性輸出部門,中小金融機構是流動性融入部門。尤其是在季末或月末監管考核時點,中小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管理壓力尤其大,也相應更容易受到流動性沖擊。如果將流動性壓力分為異質性壓力和系統性壓力的話,則系統性壓力時期的影響面最廣,影響程度也最深。一旦進入系統性流動性壓力時期,國有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緊縮行為將更為明顯地對金融體系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在我國流動性管理框架中允許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在壓力時期動用流動性資產,從而對流動性覆蓋率相應低于100%,且不會接受更為嚴苛的監管懲罰具有積極意義。然而,在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尚缺乏危機時期銀行動用流動性資產的相關監管安排,可能導致壓力時期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貯藏行為,加速危機時期的流動性枯竭現象。此外,缺乏壓力時期未滿足流動性覆蓋率要求的特殊監管處理,可能導致銀行在壓力時期面臨同樣嚴厲的監管處罰,從而向市場傳遞更為強烈的負面信號,造成監管的順周期現象。
五、對完善我國流動性管理框架的啟示
一是深化金融市場改革,豐富金融資產種類。盡管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改革出現可喜成就,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逐步增加,但與商業銀行資產多元化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未來,建議繼續深化金融市場改革,鼓勵金融創新,豐富債券品種,擴大非金融企業債券種類及規模,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在盤活銀行存量資產的同時為金融體系提供更多的合格二級資產,改善銀行過度向一級資產集中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結構。
二是納入平倉機制,提高二級資產上限計算科學性。建議在我國商業銀行計算二級資產上限時納入平倉機制,并借鑒修訂稿思路,將不屬于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金融資產和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的回購、逆回購交易從平倉機制中扣除,避免商業銀行的監管套利。
三是積極推動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在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國(地區)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國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大勢所趨,更是我國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國一直在探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也在《2012年金融穩定報告》中表示,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建議相關部門抓緊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積極推進存款保險法的出臺,推動存款保險制度盡早建立。
四是在過渡期內按照我國中小企業標準制定現金流出率。考慮到我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和推動商業銀行客戶轉型的戰略安排,建議在過渡期內(2019年前)根據我國中小企業標準制定中小企業批發融資流失率,并將中小企業存款與零售存款做同樣處理,引導商業銀行爭取中小企業客戶。
五是借鑒修訂稿降低對實體經濟擾動的思路。修訂稿突出的特點在于分類降低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對實體經濟的負面沖擊。比如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便利產品的交易對手多為零售客戶及非金融企業客戶,形式以信用卡、“循環貸”為主。采用修訂稿提出的較低現金流出率也有利于提高銀行提供此類金融服務的積極性,在實現穩健流動性管理的同時降低對實體經濟的負面溢出效應。
六是完善壓力時期的流動性監管框架。建議我國除參照修訂稿允許銀行在壓力時期提取和使用流動性資產以及制定相應的監管處理之外,還要充分考慮市場參與者的教育問題,即讓市場參與者能夠充分了解流動性覆蓋比率的定量信息和定性內容,避免簡單地將流動性覆蓋比率低于100%理解為流動性危機,加劇市場的不當反應。此外,在系統性壓力時期,中央銀行會充當最后貸款人角色來為市場提供流動性,以穩定市場信心,這要求在壓力時期流動性管理框架中納入央行救助的相關內容。
注:
①經授權為第三方管理資產的法人實體,包括對沖基金、養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資工具等資產管理實體。
②享有或可能有資格享有遺囑、保單、退休計劃、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約的受益權的法人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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