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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關健詞] 經濟犯罪 經濟糾紛 財產犯罪 辨析
女企業家蘭州贏得官司青島被判無期引發爭論。四五年前簽下幾份合同,甘肅女子喬紅霞在甘肅兩級法院打贏了與青島澳柯瑪公司間的經濟糾紛案,爭到了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然而兩年后,喬紅霞在青島中級法院被指控變造、偽造這些合同,以刑事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筆者下文將予以探討:
一、經濟犯罪概念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我國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活動或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或表現為利用職權牟取暴利的行為??傊洕缸锸侵敢磺形:ι鐣髁x經濟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是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商品的生活、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上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權限,違反所有直接與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秩序的行為?!?/p>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筆者贊同馬克昌教授的觀點,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規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p>
二、經濟糾紛概念和財產犯罪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活動中,各民商事主體由于各種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因而經濟糾紛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責任,經濟犯罪是須要制裁的犯罪行為,旨在預防和抑止犯罪,故責任是懲罰的承擔,而是損失的賠償;經濟糾紛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如當事人不愿提訟,法院都不得主動介入。這與經濟犯罪案件存在著最大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案偵查,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等多種受案渠道,而且還明確了不允許有不作為及放縱犯罪瀆職行為發生。由于刑法規定的刑罰具有明顯的副作用,所以作為民法我們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有刑法保護,于是刑法具有補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補充性。
財產犯罪指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毀滅公私財產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即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主要有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活經營罪的概念、構成特征、認定這些罪時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被罪的界限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
三、經濟犯罪區別于經濟糾紛、財產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征
(1)該類犯罪的侵害的客體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該類犯罪顯要的特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關鍵要件,是劃分經濟違法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法規,但還沒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就不構成犯罪。
(2)該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3)該類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大部分是經濟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4)該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都表現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還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區別及相關案件探討
實踐中某種行為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區分的事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解決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情況時有發生。為此公安部曾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通過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當處理……”
那么如何來區分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筆者認為首先要從概念中把握準確,緊扣民事刑事實體法,這是我們區別二者的基礎。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詐,民事欺詐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合同欺詐,是以欺詐行為以達到欺詐目為目的,以合同為手段,以合同的訂立,履行為途徑不公開地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與經濟欺詐應當說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二者的區別在于主觀惡性的大小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合同欺詐是一種當事人的故意,這種故意并不是一種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惡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欺騙。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以騙取錢財為簽訂假合同,錢款都手后,毫無履行職意,這是合同欺騙,而在虛構過程中,一方弄虛作假騙取信任,目的是簽訂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取利益,應為合同欺詐。2.利用虛假合同,騙取對方貨款,供自己從事其他活動,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開初就不是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過其他方面盈利后還款,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民事侵權違法活動。因其主觀惡性尚不足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雙方從各自角度出發,本是一起民商事糾紛案件,受害方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違背案件的事實,想方設法將案件當作刑事案件來報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識的欠缺和保護意識方法的匱乏,可能當作民商事糾紛案件來提訟。
例:喬紅霞案件:喬紅霞,今年37歲,甘肅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間,喬紅霞以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簽訂數份購銷合同,為澳柯瑪集團在蘭州、秦安等地銷售家電。合作過程中,雙方因貨款及返利問題產生糾紛。1999年10月,澳柯瑪集團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喬紅霞償付貨款600余萬元。后該案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0年3月,喬紅霞以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欠其返利款為由,向蘭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5月,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償還喬紅霞多付的貨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計1557萬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青島中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發現,喬紅霞向該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編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將案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展開刑事偵查。2002年11月5日,喬紅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以欺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元。喬紅霞不服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此案經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銷青島中院對喬紅霞的有罪判決,發回青島市中院重申。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護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喬紅霞案由天津司法機關管轄。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喬紅霞不構成犯罪,不符合條件,將案件退回青島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喬紅霞被青島警方從天津押回青島。同年12月14日,青島公安局對喬紅霞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將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
喬案引起了包括法學專家在內的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專家認為,同一事實,不可能既屬于民事糾紛,又屬刑事犯罪。這是百姓看來都極為簡單的道理,而在一些權力機關卻成了不解的難題。這其中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一是公權的濫用。個別權力機關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無限放大;二是一些執法者把法律當成他們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護根深蒂固;四是權力機關拒絕接受各方監督;五是不尊重人權。專家還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曾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也明確指出:“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明確。該答復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見。你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后發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答復》的規定。”對此,專家們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非常正確的,并指出:最高人員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認為當前我國對訴訟詐騙不宜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在當前我國的司法領域中地方保護主義還比較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事實上也很擔心地方公安司法機關濫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生效的民事判決,從而進一步給地方保護主義可乘之機。
直到2008年初記者才獲悉,備受全國關注的“喬紅霞案”有了新進展,青島市公安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對喬紅霞的取保候審,羈押5年之久的喬紅霞終于重獲自由。
行為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如普通欺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加以區分。區分的關鍵還是在侵犯的客體和客觀行為表現方面不同。財產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經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一些勞務詐騙雖然也簽訂了勞務合同,從客體和客觀方面去分析,應定詐騙犯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當然經濟糾紛與財產犯罪的區別也是通過客體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張某購買了李某的水泥,張以水泥質量問題為由,欠下李某水泥貨款14.2萬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時許,雙方在某茶樓協商未成,李某不顧張某阻攔將張某本田轎車開走。該案應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公安機關應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建議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犯罪構成理論,搶劫罪必須要具備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統一,債權人占據債務人的汽車,其目的是為了索債,其客觀目的不是為了占有其財產。實踐中同類事情很多,債權人往往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對此,一些基層辦案單位在接到報案后,對其應如何處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認為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有的卻立了案。
當然實踐中有許多經濟糾紛案件同時涉嫌經濟犯罪,也就是常說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開討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那么就能夠更好地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參考文獻:
[1]馬克昌:《經濟犯罪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2]高銘喧 米海依爾.戴爾瑪斯―馬蒂:《經濟犯罪和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
關鍵詞: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優化措施
現代企業的發展需要以現代化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作為支撐,而經濟管理工作作為企業中的核心組成部分,也應該與時俱進的進行適當調整,增強經濟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凸顯經濟管理的價值,有效促進現代企業在新時期實現持續穩定發展。因此針對當前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類型問題,十分有必要積極探索相應的優化管理措施,進而逐步改善管理現狀,促使現代企業經濟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為企業在新時期背景下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
一、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我國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而系統的分析,發現企業開展現代經濟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整體管理工作不理想,經濟管理的作用無法得到全面發揮,對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具體來說,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企業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方面的問題
對現代企業管理工作中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查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發現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查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對經濟管理工作的穩定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如“君子協議”問題的出現影響合同簽訂和審查工作的規范性,對合同主體資信情況的審查相對忽視、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主要條款缺乏完善性、文字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現象嚴重等等,對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響,不利于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有效推進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1]。
(二)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方面的問題
在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問題是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由于部分管理人員缺乏對這一管理工作的全面系統重視,對新法律制度的了解不夠深入,導致在開展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工作的過程中也會遇到一定的問題,對經濟糾紛的處理和勞動仲裁關系的處理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2]。因此在此影響下,應該加強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并積極探索問題解決措施,為經濟管理問題的解決提供良好的支持。
(三)缺乏對工商法律事務的應有重視
企業的所有工商法律事務工作都屬于經濟管理工作的范疇,在探索經濟管理工作現代化發展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這一問題的重視,保證工作成效。但是在企業實際發展過程中,由于工商法律事務相對復雜、繁瑣,部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極易忽視一些問題,并且缺乏對其的應有重視,導致工作的開展受到極大的限制,對經濟管理效益的獲取也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所以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應該全面加強對工商法律工作的重視,突出工商法律事務工作的全面性,凸顯工商法律事務工作的價值[3]。
二、新時期背景下全面加強現代企業經濟管理的措施
基于上述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企業經濟管理工作者應該認識到這些問題的存在已經對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以及企業整體管理工作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新時期背景下必須積極探索對企業經濟管理工作進行改革創新的措施,突出企業經濟管理的現代性特征,全面推進企業在新時期獲得持續穩定發展,逐步推進企業的現代化建設進程。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方案
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查工作質量會對經濟管理質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在新時期背景下,現代企業經濟管理人員應該全面認識到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積極探索科學合理的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方案,有效規避管理不當問題的出現。具體來說,經濟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應該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增強自身書面合同意識,并且在工作中全面審查合同主體資信情況,保證能夠對合同的簽訂合同審查工作作出客觀的判斷。同時對簽訂合同過程中所需的各項條款和制度等加以完善,針對部分不合法內容、信息完備內容以及表述不準確內容等進行全面處理,增強合同簽訂和審查工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為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良好支持。此外,也應該認識到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合同的簽訂合同審查也會出現部分前后矛盾和文字遺漏等情況,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不良影響,所以也應該加強對合同審查工作的重視,保證合同質量,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促進企業經濟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發展成效[4]。
(二)合理處理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問題
在現代經濟管理工作中,經濟糾紛和仲裁處理都是關鍵性的工作,只有處理好經濟糾紛和仲裁工作,才能夠提高經濟管理水平,為企業在新時期背景下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因此現代企業經濟管理人員在遇到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問題后,應該在全面分析實際情況后有選擇性的開展調解、仲裁和訴訟工作,保證能夠針對不同經濟糾紛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解決方案,保證處理效果。同時,由于部分工作人員缺乏足夠的經驗,應激處理能力相對較差,因此在工作中應該開展老員工帶新員工的方式,逐步積累新員工的工作經驗,將員工培養成為高素質人才,為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撐。唯有如此,在經濟管理人員高度重視并結合實際情況積極探索處理措施后,才能夠取得良好的處理結果,為企業現代經濟管理作用的發揮和企業在新時期背景下的高效發展提供相應的支持和保障[5]。
(三)全面優化工商法律事務工作
由于工商法律事務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對工作人員的要求也相對較高,因此要想保證工作質量,還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對工商法律事務進行優化創新,對工商法律工作中涉及到的各類型問題進行全面系統的處理,切實保證工作質量,促進企業經濟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企業在開展工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可以邀請外來律師和企業律師在企業中開展法律體檢工作,為工商工作的開展提供相應的支持,增強經濟管理工作實際效果[6]。另一方面也可以積極爭取工商部門的支持,讓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到企業中開展專題講座,讓企業經濟管理人員和基層員工都能夠認識到工商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學習現代化管理理念,促進企業取得更好的工商法律事務成效,為企業經濟發展創造相對穩定的條件。如張家口市現代企業在開展經濟管理工作的過程中為了取得良好的工商法律工作成效,就加強與張家口工商的聯系和合作,邀請工商部門為企業工商法律事務工作提供相應的指導,進而在企業中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促進企業工商法律事務取得了更好的發展成效??梢娫诂F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對工商法律事務工作進行全面優化也是較為重要的內容,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重視。
三、結語
綜上所述,現代企業經濟管理活動對現代企業的建設發展產生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定要加強對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視,并積極探索相應的管理措施,對經濟管理活動進行全面創新,才能夠突出經濟管理工作的現代性,真正促使經濟管理工作能夠為企業的現代化建設發展而服務,促進企業在新時期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持續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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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杰.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經貿實踐,2016(17):111.
[5]楊永建.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問題與對策[J].大科技,2016(29):244-245.
你好!
甘肅省武城公司與天啟公司于2012年2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武城公司進口一套石油化工生產設備,租賃給天啟公司使用,天啟公司按年支付租金,同時,由甘肅省農商銀行出具擔保函,為天啟公司提供擔保。合同中約定了以下爭議解決條款:“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因武城公司與天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武城公司最終向蘭州仲市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請求天啟公司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問:
1、武城公司申請仲裁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么?
2、武城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為什么?
3、若法院已經受理了武城公司的,而被告均未在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管轄提出異議,但在第一次庭審中提出了“因存在仲裁協議故法院無權受理該案”的異議,法院是否有權繼承審理?
4、如果合同當事人在爭議解決條款中既約定了仲裁機構,又約定了訴訟管轄的法院,問該條款是否有效?
讀者:陳曉明
律師解讀:
1、武城公司申請仲裁的行為是正確的。
仲裁協議亦稱公斷,是指協議當事人自愿將當事人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有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廣泛采用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仲裁這一解決國際、國內民事經濟糾紛的法律制度?!吨俨梅ā返诙l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協議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是整個仲裁制度的基石及前提條件,仲裁協議的形式分為獨立的仲裁協議、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表示愿意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有效的前提一是必須書面形式,二是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具體明確及唯一的。如約定了“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則是無效的,因為上海有多家仲裁機構,這樣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
同時,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稉7ā返谑艞l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本案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仲裁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同時,農商銀行在擔保中并未約定承擔的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故依法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武城公司可以將農商銀行與天啟公司共同列為被申請人。
2、武城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自愿達成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因此,雙方只能將爭議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而不能將爭議訴至法院,法院也不應當受理。
3、人民法院有權繼承審理該案。
因為,本案爭議各方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協議,理應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但是,原告武城公司在時并未告知人民法院已有仲裁協議的事實,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同時,被告均未答辯期限內以“當事人之間已經簽訂了仲裁協議為由對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該情形視作當事人以自己的行動放棄了仲裁協議二自愿接受法院的訴訟管轄,因此,該人民法院有權繼續審理。
4、在我國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中既約定了仲裁條款,同時又約定了訴訟條款,該約定屬于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我國《仲裁法》的規定。
一、做好案件檔案工作的重要意義
1.為領導決策提供支持證據。案件檔案真實記錄了案件形成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和步驟,忠實反映了案件的軌跡和過程。這些證據材料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據有較強的說服力、借鑒力,為企業決策者及時了解企業經營狀況,適時調整經營策略,決策重大事項提供支持性證據。
2.為企業規范管理提供參考資料。案件檔案是企業依法治企和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全面反映,是檢驗一個企業依法規范經濟行為、及時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憑證。通過對案件檔案的剖析,加強對案件檔案的學習和研討,可以對如何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提出針對性對策,從而推動企業依法經營,規避風險,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參考資料。
3.為企業訴訟工作積累經驗。近期,一些國有企業由于案件檔案的缺失或不規范,使得企業在案件糾紛中,常常蒙受經濟損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通過對案件檔案的整理與研究,可以總結訴訟案件中的經驗與不足,為今后經濟糾紛、訴訟案件積累經驗,有利于識別企業在經濟和訴訟活動中的諸多法律風險,并提出預防措施,從而使企業在經濟糾紛中爭得主動權。
二、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的特點
1.案件類型多樣,數量大。以北京建工集團為例,截至2010年底,北京建工集團處理法律糾紛案件1000多件,結案600多件,涉案總金額上億元。其中有90%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10%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案件類型多樣,主要表現為:委托擔保貸款類;土地及房產權屬類,包括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等;合同類,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糾紛、拖欠工程款、材料采購供應欠款、加工租賃費欠款等;勞動爭議類;人身傷害類;財產損失類等法律糾紛案件。
2.案件情況復雜,涉面廣。涉及到重大訴訟、仲裁糾紛案件,往往案情復雜,涉及面p-,包含多個法律關系。如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中,工程總承包方與業主方、分包方、供應商等的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涉及到多方的法律關系。很多案件經過、反訴、撤訴、再訴,有的案件經過調解后,達成和解協議,案件過程復雜,給歸檔工作帶來了很大難度。
3.案件時間跨度長,收集難。有些重大案件從到判決歷時多年,由于多方面原因,案件判決后多年,仍然沒有執行完畢。如北京某公司拖欠建工集團工程款案,由于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歷時三年多的時間。如此長的跨度,給檔案收集管理提出了挑戰。
三、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重視程度不夠,歸案意識薄弱。檔案工作涉及歸檔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歸檔,依賴于該檔案形成的整個過程的所有人員:檔案形成部門領導、文件形成者、文件工作者、計算機技術專家等。目前,部分國有企業領導及員工對檔案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對案件檔案沒有提高到依法管理的高度,認為案件檔案工作可有可無,檔案意識淡薄,一些該歸檔的資料要么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企業案件檔案工作還處于被動從屬的地位。有的法務部門或承力、人為留用方便,將訴訟文件保存在個人手中,不愿將文件向檔案部門移交,個別單位的法務部門甚至以種種理由拒絕向檔案部門移交檔案,案件檔案遺失或缺失現象嚴重。
2.收集渠道不暢,影響歸檔質量。案件檔案管理的復雜性決定了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通過不同的途徑,涉及到不同部門。目前,對于檔案的收集與管理,有的部門自行保管,有的無人管理,有的配備了專(兼)職檔案人員,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由于企業對檔案工作缺乏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企業內部缺乏必要的溝通協商和約束機制,檔案部門無法獲取全部信息,造成歸檔的文件材料不齊全、不完整,無法實現資源共享,也不能有效滿足利用者的服務需求。
3.專業水平不高,缺乏規范管理。目前,國有企業一些檔案人員既沒有經過專門系統的檔案業務知識培訓,缺乏檔案管理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比較模糊,造成歸檔的隨意性大,缺少科學、規范管理,給檔案利用造成困難。同時,一些企業在檔案干部隊伍建設上不予重視,沒有解決檔案人員的待遇、地位等問題,檔案部門人員流失現象嚴重,檔案管理工作不能持續進行,檔案工作效果得不到充分發揮。
四、案件檔案管理的方法與對策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爭取領導重視。一是要大力宣傳《檔案法》,提高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的檔案意識,營造良好的檔案工作氛圍,要讓企業決策者充分認識到,案件檔案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參考和憑證,是企業文化的重要體現,對企業今后的生存和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二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檔案工作的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組織人員編寫《經濟糾紛(仲裁)案件選編》、《經濟糾紛(仲裁)案件警示錄》、《經濟糾紛(仲裁)案件檔案管理手冊》以及開展成果交流、咨詢服務等多種形式,為企業發展和經濟活動決策提供有益的參考,從而充分發揮檔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案件檔案生動的利用實例,充分發揮案件檔案的效用,更好地為企業決策和管理服務,從而不斷提高企業對案件檔案的認識。
2.強化收集,疏通渠道,集中管理檔案。為了確保檔案收集渠道的暢通,北京建工集團對案件檔案變分散管理為統一管理,針對案件檔案的特點,檔案部門不再面向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收集,而是明確由法務部門負責案件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同時,為加快案件檔案的收集,建工集團要求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受理后,即開始收集本案的各種案件材料,并加強跟蹤管理,在案件審理進程中隨時進行材料收集工作。案件辦結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發現缺漏和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法務部門、檔案部門責任人要及時對案件檔案的真實完整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辦理移交手續。此外,北京建工集團還成立了案件檔案管理中心,配備了專業人員,不僅制定了相關制度,還嚴格遵守企業檔案管理流程,促進了案件檔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章立制,強化管理,加強監督指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是做好案件檔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為了加強案件檔案的管理,北京建工集團制定了《訴訟(仲裁)案件檔案管理辦法》,不僅明確了適用范圍,規定了管理機構與職責,還構建了案件檔案管理的動力機制和約束機制。為構筑現代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管理動力機制,北京建工集團案件檔案工作緊貼企
業的需求,變企業發展的動力為企業案件檔案工作的動力,建立了有效的責權利機制、競爭上崗機制和職績考核機制,為企業案件檔案工作提供了活力。同時,北京建工集團要求企業的全部案件檔案在法務部門收集齊全后依法集中到檔案部門統一管理,集團檔案部門不斷加強對二級公司的指導力度,并將其作為檔案管理目標考核、年度檢查的重點,形成了有效的案件檔案管理的約束機制。
4.加強培訓,提高技能,提高隊伍素質。為使案件檔案工作更好地適應企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北京建工集團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獎勵機制,解決了檔案人員的職級和待遇問題,提高了檔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保持了案件檔案隊伍的穩定。另一方面,還強化業務培訓,主要做法是:加強檔案隊伍綜合素質的培養,定期組織培訓,橫向覆蓋各部室,縱向覆蓋二級公司、分公司(項目部),培訓覆蓋面達到100%,培訓時注意采取高效率的教學方式,比如理論傳授與學習操作相結合、自學與輔導相結合、專題講座與系統講解相結合,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靈活性和有效性。及時開展練兵活動,把檔案管理與利用結合起來,使檔案管理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和管理。同時,檔案部門還和法務部門聯合,開展檔案知識、法律知識講座,不斷提高專兼職檔案人員工作能力和管理素質。
關鍵詞:公司僵局;非訴解決機制
一、公司僵局概述
新《公司法》將公司司法解散,作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濟措施。它又被稱為法院勒令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可通過法院判決其解散;或者當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重大損害,或董事、股東之間出現僵局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依據股東的申請裁判解散公司。[1]法院將陷入僵局的公司強制解散是司法權介入商法領域,通過強制拆分的方式解決公司內部利益糾紛的終局性救濟方式。
公司司法解散是法院運用公權力,從外部強制拆分公司實體,消滅公司人格,以外部意志取代公司機構的意思表示,解決由于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而形成的公司僵局。但這一訴訟程序涉及眾多利害相關人的利益,需要有更具針對性的訴訟程序相協調配合。
二、公司僵局司法救濟的弊端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并為當事人啟動司法解散程序規定了限制條件。
(一)利益相關人的保護
在具體案件中,提起公司強制解散訴訟,往往會導致公司解散,不僅陷入僵局的各方利益受損,也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相關人的權益。如何協調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現在《公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一方面對于某些"無可救藥"的公司僵局,只能通過公司司法解散才能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司解散給債權人、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同時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在這兩難局面中如何選擇平衡點,如何分配利益,是當前所面臨的突出問題。
(二)主體資格的界定
《公司法》對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主體做出了明確限制,即"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這使得公司解散訴訟只能由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大股東提起。對于中小股東在公司經營中受困于公司僵局,是不能提起公司訴訟。立法者在解釋這一標準時,強調避免惡意訴訟、保護多數人利益的立足點。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每一位股東的合法權利都應到得到法律保障,僅僅因為表決權的"多"與"少"而區分對待股東權益,勢必會導致公司中大股東踐踏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如果將希望全部寄托于司法解散以解決公司僵局問題,那么就會存在利益主體在保護上的漏洞,小股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勢必會尋求司法訴訟之外的替代性救濟措施,保護少數者的利益。
(三)司法救濟措施單一
與《公司法》立法較為成熟的美國等國相比,我國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濟措施非常單一?!睹绹痉豆痉ā吩谝幎ü窘馍⒌木葷胧┩瑫r,還規定了強制股權置換等二十七種救濟措施。[2]美國《公司法》為陷入僵局的公司提供多種救濟措施,這是因為公司僵局的類型與成因是多種多樣的,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濟措施也應當考慮到不同類型與成因,而不是將陷入僵局的公司一概通過司法救濟措施強制解散。公司自成立以來,遵循"企業維持"原則經營運轉,在這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困難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用腳投票",或者其他類型公司訴訟方式維護股東合法權益。公司僵局一概做司法強制解散處理,并不能夠實現平衡各方利益,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反而可能造成股東利益得不償失的困境。
(四)訴訟成本高昂
僵局的公司股東提起公司解散訴訟,常常需要面對漫長的周期、高昂的訴訟成本、以及復雜的訴訟程序。一系列障礙使得這一救濟措施無法真正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訴訟獲勝方在訴訟中投入的時間、資金等等成本往往抵消獲勝而取得的實質利益。這也正是很多民事糾紛當中受害人出于對成本考慮而將訴訟途徑列為最后選擇方式,造成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的原因。相比而言,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突顯出形式靈活、成本低廉的特點。僵局各方當事人可以在中間人的調和下,權衡利害關系、成本、未來合作機會等因素,做出妥協,達成協議,從而降低了時間與金錢的浪費。
(五)公司解散救濟措施失敗
法官依"自由心證"而做出的判決都是依靠提交到法庭的法律事實,一般情況下,當事由于欠缺法律知識素養,不懂得提取證據與保存證據。在影響法官判斷的事實發生時往往忽視了對證據的保護或者由于遺忘而無法在訴訟中提供有利的證據,無法證明己方提出的觀點。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由于待證事實不清,必須承擔證明不能的責任,吞下敗訴的苦果。公司僵局糾紛也不例外。我國公司法并未對公司強制解散做出詳細而明確的界定,僅一概描述為"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這種含糊不清的表述無疑增加了當事人的證明困難和負擔。法官的個人經驗也對公司僵局案件起到重要影響。
三、非訴救濟機制的可行性論證
現代社會創設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分為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其中前兩類可稱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也被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主要形態包括和解、調節、仲裁。[3]
從本質上來說,公司僵局同其它社會糾紛一樣。通常來說,當事人之間的協商、第三方介入調解、糾紛各方將矛盾提交給仲裁機構予以仲裁等幾種方式是解決社會糾紛常用的非訴機制。公司僵局實質上屬于社會糾紛,因此,上述幾種糾紛解決機制可以主動介入公司僵局,作為解決公司僵局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
(一)規避訴訟方式的固有缺陷
公司僵局屬于商業糾紛的一種。在公司僵局中,各方當事人在滿足各自利益訴求的前提下,更多注重解決糾紛的效率、各方繼續商業合作的可能、糾紛解決過程的私密性等因素。這些因素都體現出商業活動的特點,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諸多優勢恰恰貼合了商業活動的要求。
1、經濟、安全
相對于公司司法解散,非訴程序本身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成本。長時間、高成本的復雜訴訟程序給股東投資經營帶來諸多負擔,勝訴方也面臨著執行難的困境。出于以上考慮,當事人更愿意通過非訴糾紛解決機制解決公司僵局問題。同時,非訴措施如仲裁和調解的過程,由于其過程本身是在較為私密的環境中進行,避免因糾紛公之于眾,損害企業與投資者的形象,保護公司利益與相關者利益,為各方股東長遠利益提供了安全保障。僵局各方可以在各自的利益范圍內充分協商,達成合意,減少費用支出實現利益的最優化配置。這樣一方面解決了造成僵局的主要矛盾,同時也可以協調各方,妥善處理好在糾紛中激化的其他矛盾。
2、靈活、高效
公司陷入僵局時,公司主要經營活動也無法正常運轉。"公司在經營中的活力慢慢流失,公司似乎變成鐵板一塊"[4],此時求助于法院通過司法解散公司,強制拆散公司架構,不僅對僵局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極大損害,也會對公司的利益相關人產生不利影響。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靈活性。非訴訟方式中的各方可以在各自的利益范圍內充分協商,達成合意,減少費用支出實現利益的最優化配置。在僵局問題中非訴解決方式能快速化解糾紛,不像訴訟受到訴訟時限的牢牢限制。非訴訟方式能迅速找到各自的利益共同點,達成共識化解矛盾,實現各方期望獲得的效果。
(二)協調各方利益
陷入公司僵局的各個股東都希望能夠盡早調和矛盾,保護自身利益。在眾多因素中起著決定性的因素還是利益分配。公司中股東地位平等,公司決策按照"資本多數決"原則,任何股東都不能將自己利益凌駕于其他股東之上。公司僵局出現,往往是股東之間的利益訴訟求達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司法救濟只能被動接受當事人請求。法院運用司法機救濟措施應對公司僵局問題,通常最后的結果只能是公司解散,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均受到損失。而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可以主動介入公司僵局,根據不同的利益沖突,當事人之間可以相互協商,做出妥協、讓步,尋求相同利益,打破僵局,維持相互之間的關系。在解決公司僵局的同時,協調各方利益,避免公司僵局再次出現。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給予僵局各方比訴訟更多的選擇空間與機會,使多方共同參與化解僵局的進程中,在這進程中,由于各方地位平等,取得多贏的機會更大。也能夠維系當事人之間繼續合作的情感與經濟基礎。
(三)當事人的接受程度
與現實中訴訟案件量爆炸的趨勢相反,中國百姓的心理對訴訟持否定的態度,非常排斥訴訟。對簿公堂對于雙方來說都是一件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選擇的策略。與訴訟方式相比起來,非訴方式的群眾基礎更加深厚。在平和地表達意見、陳述觀點的友好氛圍中,雙方可以充分溝通,更加能夠促進彼此之間的相互理解和體諒。如此達成的共識更有利于糾紛的有力有效解決。
四、實現民事訴訟與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對接
非訴措施解決公司僵局,主要是在不同情況之下靈活處理各種類型的公司僵局,協調各方利益,以取得共贏的結果,穩定社會秩序。[5]在當前國民經濟面臨結構調整,而各種社會矛盾慢慢浮現。經濟糾紛將會凸顯,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僅靠訴訟程序應對商業糾紛,很難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立法目的。由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缺乏國家強制力的特征所決定,它需要與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訴訟程序相銜接,才能應對層出不窮的公司僵局,并能對癥下藥,從根本上化解矛盾。非訴訟方式與訴訟方式的優劣之處相互彌補,從整體完善公司僵局救濟機制。非訴訟方式由于其獨有的優勢,對于當事人是解決糾紛的首選,矛盾雙方都希望通過簡易方式,高效、經濟、便捷地化解糾紛,維持公司經營,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時,訴訟方式是公司僵局解決的"安全帶",在雙方無法達成合意,公司僵局無法通過非訴方式得以解決時,法院成為最終裁決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裁決案件。
但是制度設計無論多么理想,都會經歷現實的打磨。在實踐中,必須依據每一件公司僵局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采用何種解決機制。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已經在法治發展歷程中被證明是未來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治社會的必然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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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商事糾紛是指平等的商主體在正常的商事活動中產生的糾紛。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交易更加活躍,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化,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利益追求更加激烈,由此導致商事糾紛越來越頻繁,其獨特性也日益顯現。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及利益格局處在不斷的調整過程中,在此過程中,司法需求與法律空缺的矛盾日益加深,隨之而來的是商事糾紛案件的不斷增多。商事糾紛是多重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造成糾紛的影響因素也來自多個方面,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因素,有傳統文化積淀的因素,也有隱含著的不確定因素等等。首先,因受到以往司法思想及社會負面輿論的誤導,存在一些商事主體輕率訴訟及濫訴的現象。近年來,群眾打官司特性逐漸由傳統的“討公道”型轉變為“爭利益”型,以往的社會矛盾問題主要由政府出面解決,現在主要由司法機關負責,當中還存在部分矛盾較為尖銳,采取走司法路徑不易解決的情況。例如,一些公司內部的糾紛案件,其中涉及到因公司倒閉造成的職工的安置問題,其涉案主體主要是公司,其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集體土地,該資產存在“變現難”的特點,同時公司與員工之間存在“調解難”的現象,這些都會造成案件處理停滯不前,提高其處理的難度。其次,商事法律研究的缺乏造成商事糾紛處理存在先天不足,后期補給不夠的現象,從而造成局部事件存在“無法可循”的現象。從傳統意義上講,我國法律歷來都是民商合一。商事糾紛處理最早是由經濟糾紛處理演變而來,其本質上是“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審判。早在上世界八十年代初期,我國各級法院針對經濟糾紛案件逐漸開始了經濟審判庭的設立。2000年9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將“商事審判”獨立出來,初步建立了民商事并行的新式審判格局。但是,因為較全面的商事法律理論體系尚未成型,在傳統法律思維的影響下,仍存在很大一部分群體的辦案人員未能有效辨別商事糾紛的獨特性,從而疏忽了對商法基本理念的分析探討,甚至存在一些辦案人員直接將商事糾紛視為民事糾紛來對待,完全無視商法的基本理念,這是與商事立法精神相違背的,也難以正確尋找合適的解決辦法,極大的損害了涉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再次,因為商事經濟活動瞬息萬變,這也極大地阻礙了商事立法的進程,從而導致商法立法存在很大的滯后性。一方面,在我國經濟發展日益加速大背景下,商事糾紛案件日趨增多,法律未明確規定,但頻繁發生于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越來越多,法律有明確規定但較偏門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并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例如,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方面的紛爭雖然數量不多,但是其所帶來的影響很大;另一方面,商事立法因其滯后性導致新類型商事案件在處理的過程中不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性,雖然能夠找到有效證據,但是時常有無法有據現象發生。有些商事案件因其涉及范圍較廣,例如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等,這對專業知識的要求較高,同時也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持,若無現成可依據的商事法,辦案人員難以完成案件糾紛的及時、快速處理。最后,在實際的處理商業糾紛過程中,因商事糾紛主體數量不斷增多,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較之以往也更加復雜,更加大了其處理難度。
二、強化商法運用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國廣泛存在著商法理念理解錯誤、商法意識不清晰、商事司法活動不規范等現象,這給我國的經濟及司法秩序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受傳統民商事一體化觀念的束縛,一些人將商事糾紛簡單地等同于民事糾紛,習慣于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甚至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來解決商事問題,導致商事糾紛處理工作遇到困難。鑒于商事糾紛處理的獨特性和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迫切需要強化現代商法理念和商法意識,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說,在商業活動中強化商法運用已經刻不容緩。首先,因目前國內商事活動日益增多,其秩序需要健全的商事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其次,商法雖與民法具有較大相似點,但其也具有自身特性,特別是在價值取向及制度設定方面存在區別于民法之處。再次,商法具有科學性、技術性、合理性的精神特點,而不僅只是具有營利性及易變性?,F代商事司法在商事糾紛處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僅要對商事的新范疇、新規律進行積極的探索,而且必須通過嚴格依法辦案來解決商事糾紛,保證良好的市場秩序,從而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同時必須要不斷強化商法意識,加大對經營主體的資質審查力度,重視在商業糾紛中的人身安全保護,重視對企業的維穩,重視商事合同自由的保證,重視快捷支付的安全保障,重視商事習慣的價值等等,并以此對司法行為進行規范,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現代商事司法理念的建立
所謂商事司法理念,是指在處理商業紛爭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基本觀念。我們通常所說的商事審判便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具有了法院審判工作的一般理念,也存在自身獨特性的理念。要想順利地進行商事司法工作,就應當建立起正確的指導性理念。第一,要充分肯定自身性,牢牢建立起商事主體理念。商事主體是指在法律規定允許下參加商業活動,并能夠在商事活動中承擔義務及獲得權利的人,主要是指個人與組織。商事主體的主要特征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其行為有著明顯的營利性質;二是其不能夠是政府機構;三是其應當具有積極的法律行為;四是其權利及義務具有一定的對等性。第二,要把經濟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建立起商事交易收益理念。市場經濟是先進的商品經濟,在商事活動中獲得利益才是商事主體最重要的任務,是基于市場經濟大背景下利益機制的必然結果。商事主體在處理企業體制改革、申請破產及清算公司賬務案件時,要加深對社情民意的理解,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經濟社會關系的平衡,從而有效保護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中能夠獲得更多的合法利益,這樣才能夠化解各類復雜的糾紛,達到有效防止突發性事件及不良事件的發生。第三,要重視集約效能,建立商事交易新式高效理念。在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態勢下,商事交易逐漸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從以往的近距離交易逐漸轉變為遠向交易,從實物交易轉變為虛擬交易,從小部分交易轉變為大批量交易,從國內市場交易轉變為國際市場交易,從短期易轉變為持續易。第四,要做到誠實守信,建立商事安全交易理念。商事交易都是具有一定的風險,既可能是市場本身的缺陷造成,也可能是因人為因素造成?!盀楸WC交易的公正、公平及快捷,商法在商業行為方式及商業行為規則等方面都進行了相關規定”。由此可見,如果缺少足夠的技術性規范的保障,商法的精神便難以體現。第五,要做到人人平等,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商事交易理念。公正、公平的商事交易不僅是民法的精神體現,也是商法的靈魂所在。人民大眾在商事公平的理解問題上與商人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人民大眾視角中,公平是具有很強的社會倫理性的;在商人視角中,公平在商事中主要表現的是經濟公平。人民大眾對社會公平理解主要表現為平均概念,商人對公平的理解主要表現為機會平等和平等交易。在進行商事糾紛案件處理時,要對公平評價、公平范圍、公平主體等問題進行積極的探索,充分展現出商事糾紛處理的公平性精神。
關鍵詞:職業崗位能力;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離不開經濟法律的規范和調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經濟法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為此,許多高職院校在經管類專業中都開設了“經濟法”課程。該類專業學生將來的就業崗位主要是面向商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也越來越多,這些經濟部分或多或少都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中涉及經濟管理環節的經濟糾紛沾了很大一部分。高職院校經管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應著眼于培養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這就需要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選取與學生就業崗位能力相適應的教學內容,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制訂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
一、傳統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1.教學團隊結構單一,無法全面擔任教學任務
經濟法課程是高職會計、市場營銷、電子商務、物流管理等經管類專業的職業能力支撐課,但經濟法教學團隊的教師多為法學(法律)專業畢業,在高職經濟法教學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經濟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對于高職經濟法教學應為專業服務的理念則有所缺乏,對教學所服務的專業培養目標以及就業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
2.教學內容統一,缺乏崗位能力的針對性
目前經管類各專業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學內容統一,沒有針對不同專業的崗位能力需要選擇教學內容。內容的選擇崗位適應性不強,相同教學內容適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這種教育模式培養的學生,法律基礎知識掌握也許比較扎實,但實際運用能力較差,難以適應職業崗位要求和職業的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沒有好的教學效果。
3.教學方法單一,考核方式陳舊
現階段的教學方法主要以 “教 ”為 主 ,沒有形成“教 ”與“學”的良性互動。在實際教學中,大部分教師基本上以理論知識傳授為主,根據課本的章節決定教學內容,只注重知識傳授,重視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整個授課過程以“教”為中心,按部就班地講授課本知識,忽略了對學生專業崗位能力培養,以及學生參與教學的積極性調動。這樣教學的最終結果是學生了解和掌握的經濟法知識與他們在實際中運用知識存在著差距,造成“教”與“學”的嚴重脫節。
考核方式單一,基本還是依靠教師試卷出題,學生被動應試,難以真正測試學生實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使得經濟法作為實踐性非常強的一門課程未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二、基于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目標
基于經管類學生職業崗位能力即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需要,從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入手,培養經管專業學生依法經商意識和專業法律技能。滿足用人單位對學生法律運用能力的需求,滿足創業學生對相關法律知識的訴求,以學生將來就業與創業的實踐領域中的工作內容和過程作為課程的核心。
三、基于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內容
1.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
高職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的目的是為學生崗位能力培養服務,側重于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培養,因此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首先應轉變教學理念,熟悉該專業學生就業崗位中對法律知識的需求。同時教師應加大對企業經營過程的調研與實踐,提升實踐教學技能。
2.針對職業崗位能力需要,選擇適當的教學內容
高職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的選取,應符合經管類學生職業崗位能力所需,即教學內容與職業能力培養的契合。對現有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內容進行調整,選取企業所需的企業法律知識組成教學任務模塊內容。
以市場營銷專業為例,該專業學生就業崗位群為銷售代表、業務主管、市場策劃、產品管理、售后服務等,這些崗位群需要具備溝通談判、客戶管理、銷售管理、市場調研等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教學內容分四大板塊: 經濟法基礎知識、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秩序法,其中,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所有權、債權等營銷活動中必須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場主體法主要包括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要求學生掌握這些市場主體設立、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應遵守的法律規則; 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等;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3.針對職業崗位能力培養提高,選擇實踐性強的教學方法
針對職業崗位能力的提高,教師應靈活多樣地使用各種教學方法組織實訓活動,如任務驅動式教學、案例討論式教學、情景模擬式教學等,讓學生積極參與到學習過程中,完成教學任務。
以會計專業為例,通過布置“組建企業、運作企業、解決企業財務糾紛”等教學任務,每個環節明確相應的理論任務和實訓任務,采用小組合作學習的方式,將學生分成若干學習團隊,每組4-6人。教師將一些原本在課堂上講授的法律知識作為學習任務布置給各小組,讓學生自己通過上網、去圖書館的方式查閱資料、集體討論任務的完成方式,最終通過ppt的形式進行教學活動的匯報與總結。
4. 針對職業崗位能力的應用,選擇多樣化的課程考核方式
課程考核是檢測學生的學習效果和能力水平的重要環節?;诼殬I能力的經管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需要,打破原來由一張試卷來決定學生最終成績的考核模式。
知識的卷面考核以客觀題和案例分析題的形式,考查學生對基礎法律知識的理解能力,占總成績的30%。以企業真實法律項目為內容,學生以團隊合作的方式完成項目任務,并進行ppt成果匯報,該綜合實踐占考核成績的50 %。以完成綜合實踐過程中的表現為基礎的職業素養水平評價,特別是法律職業道德、職業素養、工作態度的考核,占總成績的2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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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意想不到的金融危機把整個世界攪了個大亂局。在這場金融危機中,我國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能否有所作為地加入到應對這場危機的行動中,這是當前司法工作面臨的一個新問題。
我們認為,司法工作涉及社會的公信力和公平正義度,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這是司法機關和司法活動的應有職責。但在金融危機前面,也不能是純粹被動應對、無所作為。這里有一個在不同領域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應具有不同職責與不同行為取向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三個字上:進――對于廣大律師來說,應當要做到一個“進”字
進,是指主動出手、積極進取。由于律師屬于社會的法律工作者,相對來說作為一種當事人出謀劃策,規避風險、保障利益的角色,本是他的職責所在。所以在這場金融危機前面,律師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走進企業,深入廠家。對于那些陷入債務危機的企業,在清償債務、破產保護-兼并等方面,在需要法律救濟途徑時,律師應當積極參與化解企業債務危機。
對于律師工作者來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僅只在法庭上。律師與當事人形成一種委托關系以后,其職責就是全過程的依法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律師職業本身就是應社會成員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而產生的,維護當事人利益是律師職業產生的直接原因,律師的直接功能也應當是維護當事人利益。律師運用社會成員、公司企業所不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將社會成員和公司企業的權利或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納入到法律框架內,轉換為訴訟請求,使得這些利益請求得以進入法的空間,進而實現與法官或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并獲得法律的認同和保護。
在當前金融危機的情況下,一些企業經濟糾紛不斷增加,律師當然需要在法庭上面對法官陳述理由,極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但企業同樣還會面臨經營環境惡化、資金周轉困難,生產利潤減少或者經營虧損,甚至面臨破產風險等非訟事件。此時,律師能夠依仗他對法律的嫻熟了解,幫助企業化解矛盾,規避風險,尋找必要的出路,是金融危機下律師主動出擊、有效進取的一個重要體現。
律師參與危機化解,可以通過非訴訟手段配合各級政府幫企業實現重整重組,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按照破產法規定,推進司法部門尤其是律師介入企業債務危機化解,可以實現規避政府風險、留住企業、安定員工、保障債權的多贏局面。
“退”――對于公,檢機關來說,應當把握一個“退”字
“退”,是指謙抑,就是指有所“退讓”。經濟犯罪在我國,主要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偵查處理的。經濟犯罪在刑法理論上屬于“法定犯”,它一般首先違反了經濟、行政法規,進而又違反了刑事法規,正因為如此,一種經濟行為要構成犯罪,就具有二次性的違法特征,經濟犯罪與經濟違法之間往往存在犬牙交錯的現象。為此,在處理解決經濟犯罪案件時,我們的司法機關遵循“先民事、先經濟后刑事”的謙抑原則就變得極為重要。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存在著多方面、多層次的法律規范,它們有機組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并存在嚴格的階梯關系。在這個階梯關系中,刑法是保證各種法律規范得以實施貫徹執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始終處于保障法的地位。如果說犯罪行為是各種具有社會危害中一種最極端的表現形式,那么適用刑罰不過是社會為了自身生存而進行防衛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只有當違法行為已經超越了其他法律,當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再也不能也不足以制止和懲罰觸犯其規定的行為時,社會公共機構才不得已而需要動用刑法來宣布這種行為是犯罪,并動用刑罰來加以懲罰。
因此,在對金融危機下的各種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刑事處理時,只有經過層層篩選,排除了前置法調整的可能之后,才能納入刑法的視野之中。不然過分放大刑法的作用,讓刑法跳躍式地進入到社會的各領域,在一個法治社會里,也會加大社會的司法成本。正因為如此,適當地限制刑法的干涉領域,對于我們解決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以及房地產糾紛等類型的案件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那些介于刑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經濟違法行為,我們應當通過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特征理論加以深入分析,能用民法、經濟法或者其他行政法律處理解決時,就不能運用刑法做跳躍式的分析認定。
守――對于人民法院來說,就應當體現在一個“守”字
守,即守平。是指堅守公平,守住司法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這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線。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是社會各種矛盾沖突、經濟糾紛的裁判者,它的社會角色和法律地位決定了它必須具有明顯的內斂性、被動性。在涉及民事、經濟與行政糾紛的各種法律關系和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沒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它是社會矛盾的超脫者,它與各種法律關系、各種糾紛當事人保持著一種等距離的平衡關系。因此人民法院必須守住公平、守住社會正義的底線。不然一旦司法公正受到懷疑,社會公正便蕩然無存。
但是,在我國現階段的人民法院依然染有明顯的中國特色,即人民法院還必須服從、服務于整個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大局需要。司法公正能促進經濟發展是不爭之理,但司法公正亦存在局限性。在目前的金融危機下,人民法院就有一個如何“為大局服務、為保障經濟穩定司法”的問題。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不同于其他社會法治對司法角色的一項特殊要求。
據了解,面對企業困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于妥善審理破產案件維護經濟社會穩定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等一批司法文件和具體工作措施,江蘇各級法院還為此成立了“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這些都是人民法院在應對金融危機時服從大局和服務大局有所作為的具體表現。
通過這種司法活動,對經營不善且不可逆轉的破產企業,要促其迅速“退出市場”;既維護勞動者權益,又均衡保護各方債權人利益;對經營暫時困難、有拯救希望的破產企業,則要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給其一線生機,助其“起死回生”。人民法院的這種司法活動被社會輿論稱之為是“放水養魚”。其實“為大局服務”不是一句空話,在具體處理案件時,人民法院采取“放水養魚”,不是“竭澤而漁”的做法,盡量讓企業能正常運轉。否則法院查封了企業賬戶,工人可以暫時拿到補償的薪水,但是企業倒了,工人也會失去工作崗位。這實際上是一個“雙輸”的局面。而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幫助重整,減少企業的動蕩,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就可以實現企業和職工的“雙贏”。
例如,在吉林省,法院在處理解決一起熱力公司拖欠銀行3000萬元貸款的案件中,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向法院提出熱力公司已有2500萬元現金可供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這2500萬元是熱力公司向居民和單位收取的供暖費。如果法院馬上去執行,就會造成熱力公司停止供熱,老百姓的利益會受到很大損害,這等于讓老百姓承擔了連帶責任,這對老百姓是不公平的。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把民生、社會穩定放在重要位置,把司法公正與民生、社會穩定有機結合起來,統籌考慮。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熱力公司和銀行通過協議方式,只做部分還款,這樣既保護了銀行的利益,又不損害熱力公司正常的生產和供熱,從而做到各方面都基本滿意。這就是在金融危機下,法院的司法活動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大局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