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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對于提高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具有推動作用。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都在考驗著我國應對能力。因此,我國應加強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
(一)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批準深圳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是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起點。我國首家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是招商銀行。隨后,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分行經批準相繼開辦了離岸金融業務,只是,后來由于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些銀行開辦的離岸金融業務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又開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與此同時交通銀行總行和浦東發展銀行也開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因此上海從此邁入了離岸金融市場的行列。2006年5月,國務院正式批準天津濱海新區為我國的金融改革的實驗區,鼓勵在濱海新區進行金融創新和改革。天津濱海新區以其區域、政策等優勢成為最有潛力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地區。雖然,離岸金融市場在我國已經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并不成熟。我國仍存在著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缺失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離岸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
(二)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的現狀1997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離岸銀行業務的行業性質、服務的針對項目及服務的業務范圍、申辦辦法等。1998年5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并實施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離岸金融業務不能由離岸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離岸金融業務辦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職業素質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后來,由于國家的高度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等,這些管理辦法都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中的銀行業務做出了一些法律規定。通過對以上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說明我國政府在離岸金融法律監管方面做出了許多努力,并隨著離岸金融市場的新情況、新形勢的出現而不斷調整和修改相關政策。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與自由性決定了其在經濟形勢轉變中的創新性與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訂必須要緊隨形勢的變化,否則法律調整的滯后性將會影響市場有效的優化資源配置。而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已經明顯的滯后于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形勢。例如: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問題、離岸銀行安全穩健性經營的維護問題、以及跨國監管的問題等等,我國現存法律法規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將在下文詳細展開。
(三)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基本法律體系涵蓋了市場準入、監管機關、離岸銀行業務的范圍、監管模式、檢查和監督制度五個方面。盡管目前法律為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框架,但是在許多方面還需要改進。首先,離岸金融市場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我國現存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離岸銀行市場準入條件、離岸稅收、離岸金融內控機制等都沒有明確而有效的規定。其次,離岸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國實行內外業務分離型的市場監管模式,主要是為了提高離岸金融賬戶的抗風險能力與持續發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許銀行將在岸資金補充離岸頭寸,這就增加了離岸貸款資金的收回風險,反而降低了離岸賬戶抵御風險的能力。再次,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機構職能單一且制定法規缺乏統一性。國家外管局的主要職能僅是監管有關外匯的事務,而離岸銀行業務所涉及的內容存在于兩方面,即:外匯交易業務和銀行內部經營業務,因此銀行的內部經營監管被忽視。而且,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法律法規是各個部門根據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體執行時會不可避免的出現矛盾。各種法規的不一致性將會阻礙離岸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最后,外匯管制過于嚴格。目前我國完全放開外匯管制的基本條件還不完備,所以實行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金融市場。但是基于我國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中,外匯業務監管要求很嚴格。然而,資金的自由流動和與外國貨幣的自由兌換是離岸金融市場形成的重要條件,我國對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離岸金融市場的運轉。
二、完善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
離岸金融市場要取得長足,健康的發展,就要重視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監管。因此,我國應在充分認識并分析國內經濟以及金融形勢的情況下,建設合理有效的法律監管體系。
(一)完善離岸金融市場的立法審視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同時審時度勢,針對離岸金融業務制定一部全面統一的法律,明確規定離岸稅收以及稅收承諾制度,明確離岸銀行準入條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通過披露、糾正和整改權力等方面的機制建設,設置較為全面監管措施,強化離岸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質量。
(二)選擇合適的監管模式離岸金融監管的模式包括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和虛擬業務型三種。中國在構建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法制的過程中應采用內外業務分離型監管模式并允許一定程度的內外業務滲透。面對金融業全面開放和一體化金融市場可能帶來的風險,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發展水平和市場運行機制在應對上述風險方面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采用內外分離型管理模式并允許一定程度的內外業務滲透,將在很大程度上滿足我國吸引外資的求,而且也能是監管靈活而有力。
(三)逐步開放離岸金融業務外匯管制離岸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離不開自由的外匯交換和資金流動。因此,逐步放開離岸金融市場的外匯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一環。在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可以針對離岸金融市場所在的不同區域,滿足離岸金融市場的需要,實行自由外匯政策.使得外匯交易的資金資金鏈條自由高速運轉。只有這樣,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才會在自由流暢的環境中,充分利用自身優勢,靈活的從事離岸金融業務,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離岸金融市場才會健康有序的運行。
(四)健全預警機制,打擊國際金融犯罪離岸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的帶來一定的風險,健全預警機制,加強對應發生或者未發生的風險的防范,將會降低離岸金融業務的風險力度。因此,可以在金融機構中開展內部審查機制。金融機構通過定期匯報的形式,向監察機關匯報自身的離岸金融業務經營方式,以此來加強自身的審查機制,筆者認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將這種內部審查機制固定下來,效果會更好。離岸金融的國際性、資金自由的流動性,為國際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機。國際金融犯罪會扭曲國際資金的正常流動,破壞金融秩序的穩定,這樣會給銀行體系帶來較大的經營風險。比如,一些腐敗的官員和唯利是圖的商人,可能會利用自己擁有的權利或者資源,鉆法律的空子,洗錢的風險就會出現。因此,設定反洗錢預警機制,離岸金融賬戶的外匯收支,要進行嚴格的審查登記,一旦出現重復申報或者漏報的情形,就進行嚴厲的懲處。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 風險 監管
1、離岸金融市場
1.1、概念
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專門為非居民提供境外貨幣借貸或投資、貿易結算、黃金買賣、保險服務外匯及證券交易等金融業務和服務的國際金融市場。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高度的國際化與經營自由、先進的結算方法和獨特的利率體系。
1.2、離岸金融市場風險
1.2.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離岸金融市場的首要風險,即交易一方或雙方因某種因素而未履行合約中的義務而給對方帶來的經濟損失,即資金的貸方因某種因素不能還本付息,造成資金借方的實際收益和預期收益發生偏離。非居民性的特征導致離岸金融市場存在信用風險。鑒于離岸金融的運行環境比較復雜,離岸金融機構很難對非居民有全面深刻的了解。交易方的道德水平、所借資金的規模、交易方的運營情況和國家的經濟運行情況都會影響信用風險的發生。
1.2.2、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因利率、匯率等的變動而導致的風險。市場風險可以通過利率、匯率等波動體現。當市場預期發生變化時,外資會抽逃,導致本幣匯率下降。為了應對資金外逃,金融當局提高市場利率,增加了離岸金融市場的利率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給經濟金融的運行造成巨大沖擊。
1.2.3、流動性風險
關于流動性風險的概念,銀監會將其定義為:流動性風險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岸金融機構的現金支支付能力較低;另一種是離岸金融機構不能滿足企業等機構的轉賬需求。
1.2.4、法律風險
市場主體在經濟運行活動中因無法滿足或違背法律需求,使得市場主體無法遵守合同約定,給市場主體帶來的風險就是法律風險。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缺失和制度的不健全進行投機,破壞市場秩序。
1.3、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模式
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準入、業務準入和退出監管三方面。各國當局根據國情選取了不同模式。根據業務范圍,離岸金融監管的模式主要分為四種類型,即:避稅港型、內外一體型、內外分離型、分離滲透型。
2、我國離岸金融市場
2.1、1989年,招商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經營離岸金融業務,標志著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的開始。按照離岸金融的開展情況分為:
(1)離岸金融業務的初始階段(1989年一1994年)
1989年,招商銀行獲批成為國內第一家經營離岸業務的銀行。初始階段只有招商銀行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為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開辟了良好開端。1994年,招商銀行的離岸存款為32283萬美元、離岸貸款為43766萬美元,是1991年對應的3.12.倍、2.23倍。
(2)離岸金融業務的迅猛發展階段(1995年一1998年)
國家外匯管理局積極批準其他銀行開展離岸金融業務。1994年,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獲準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到1996年,我國共批準了6家銀行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不過1997年12月底,工商銀行的離岸逾期率為13%,暗示著資產質量有惡化的趨勢。
(3)離岸金融業務的整頓階段(1999年一2002年6月)
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對香港的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香港的低迷也使得離岸金融業務進入舉步維艱的境地。離岸貸款遠遠超過離岸貸款,銀行的呆壞賬比例過高。1999年央行叫停了離岸資產業務。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進入清理整頓階段。
(4)離岸金融業務發展新階段(2002年至今)
2002年6月,央行恢復允許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四家銀行開展離岸金融業務。2005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將將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逐漸推廣到全國。政策為離岸金融業務的開展提供了保證。
2.2、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問題
(1)監管內容不全面
我國尚未建立成熟的法律體系,尤其是針對離岸金融機構退出的標準,還沒有明確離岸金融機構出現哪些經營問題或者哪些離岸金融機構應該退出離岸金融市場。在業務監管方面也隱藏著一些缺陷。有的離岸金融機構為了追求高收益,超出標準經營離岸業務,給離岸金融市場帶來隱患。
(2)尚未以風險控制為核心
國際離岸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就是風險控制。巴塞爾資本協議更是突出強調了銀行監管風險控制的重要性。根據《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商業銀行必須保持資本充足率高于8%。目前我國還未達到這一安全的國際標準。我國在市場風險方面還沒有涉及到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中也只涉及到初級的資本充足率。對于資本充足率,相關監管部門尚沒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的干預權力。
(3)較大的國際差距
國際典型的離岸金融中心建立了成熟的監管體系。與國際相比,我國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還有段時間中止了離岸金融業務,因此我國的離岸金融監管體系尚不完善,監管手段和技術方法也較為落后。
3、加強我國離岸金融監管的措施
3.1、外部監管
我國外部監管的監管主體主要包括:政府、銀監會、社會組織等。離岸金融市場需要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政府要繼續保持離岸金融業務最具優勢的特點:優惠的稅率。銀監會在監管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社會組織的監管是指具有專業學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對離岸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我國的監管主體必須加強市場準入監管。對于申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采取在網上公布其信息。金融當局可以借助外力更充分的了解金融機構,還可以不定期抽查申辦的離岸銀行的經營情況。
對于業務監管方面可以借鑒新加坡的先進經驗,設立銀行分級制度。根據業務的開展范圍,對申辦銀行發放不同的執照。不過根據離岸銀行和離岸市場的發展,離岸銀行的級別可以晉升,從而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我國亟需加強離岸金融退出監管。首先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確定退出監管的標準。比如可以規定離岸銀行不同的利潤標準,連續幾年未達到安全標準,金融當局可以采取勸退的方法。其次需要規范離岸金融機構退出的形式,盡量較少因退出而導致的損失。
3.2、內部監管
離岸銀行人員是離岸金融業務的直接參與者。防范離岸金融風險最基本的是提供員工素質。與國內傳統的金融相比,離岸金融面對的環境更加復雜、隱藏的風險更加多樣化,這就要求離岸銀行人員具有更高的素質。目前我國銀行工作人員還和這一要求有加大的差距。嚴格規范員工的基本素質,未達到審核標準的嚴禁參與離岸金融業務。
離岸金融機構自身需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離岸金融機構要集中更多的精力建設風險監控部門,提高自律水平。建立全面的銀行考核機制,實時對機構的資本、存貸款業務、經營利潤等進行考核。加強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行業組織對成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3.3、國際合作監管
國內金融管理當局可以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結合,更全面的防范風險。在國際合作監管方面,可以借鑒倫敦離岸金融市場的經驗。我國監管當局應增加和其他國家監管當局的聯系,強化對國際設在我國分行的監管。各國監管法律之間可能存在沖突,加強合作可以共同規避離岸金融市場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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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光華.《論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與監管》,《華北金融》,2008年第10期.
關鍵詞:金融市場監管 發展歷程 監管現狀 解決對策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發展歷程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步發展。大體有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階段從1993-1994年,偏重與整頓式、合規性監管;第三階段是1994-1997年,相繼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金融法律法規。第四階段則是1997年至今,我國從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中汲取了教訓和經驗,金融機構逐步深化。2003年,我國正式成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金融監管。
二、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的現狀
(一)金融市場監管范圍狹窄且監管目標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有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托業的監管等。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監管所涉及的范圍有限,并且還有許多具體的領域沒有涉及,因此監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響。監管內容不能及時更新,隨著社會的發展擴大范圍,比如一些新興業務像彩票市場、社會集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不能納入監管范圍。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監管的目標通常有三大目標體系:第一,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第二,保護公眾的利益;第三,維持金融業的運作秩序和公平競爭。然而我國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大大阻礙了金融經濟的發展。
(二)金融市場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國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三種:公告監管、規范監管和實體監管。但是由于公告監管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而規范監管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準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從這些方式來看金融監管缺乏自我約束機制而且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我國金融監管實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缺少具體的行政法規和規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造成在監管過程中市場出現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由于監管方式存在的種種弊端 監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些機構分管不同的行業,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從而在監管過程中會出現脫節、分散等許多漏洞。
三、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強化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
為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不斷推動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一是注重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保證機構運營的健康穩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機構的監督都呈現在公眾面前。三是注重引領銀行業機構提高人員素質,應做到尊重人才,從高管準入、隊伍培養、結構優先等多方面加強建設,特別是重視班子建設和高技能人才的引進。從而達到增加監管透明度、人員素質得到提升的目的。實現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二)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監管效率
隨著社會的發展,監管方式和手段也應與時俱進。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并且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首先,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其次,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最后是盡快制定網絡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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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現代經濟信息,2012年08期
1月24日,法國第二大銀行法國興業銀行CEO丹尼爾?布東在新聞會上宣布,該行一名交易員熱羅姆?凱維埃爾從2007年上半年開始,預期市場會下跌,在上級不知情的情況下一直大手筆做空股指期貨。從2008年開始,凱維埃爾突然反手做多,絕賭市場會出現上漲。但是,歐洲市場今年年初以來的大跌使其賬戶出現巨額虧損,最終興業銀行在21日開始的全球股市動蕩中蒙受49億歐元損失,約合71.4億美元,成為“史上最貴違規”。
交易員欺詐凸顯治理制度缺失
興業銀行這一事件與13年前巴林銀行交易員尼克?理森在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失手如同出一轍。1995年2月,被派駐新加坡的理森大量購買走勢看好的日經股指期貨,沒想到一場阪神大地震使日經指數不升反跌,導致虧損14億美元,巴林銀行不得不宣布破產。
這兩起事件有眾多驚人的相似之處。都是事發于具有高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的損失都十分巨大,而且都不是什么大人物,而是兩個小小的交易員造成的;問題都出在交易額度超過其授權限度;他們的錯誤行為似乎在銀行內部并不是完全不知情,但一直得不到及時糾正。人們不禁要問,作為公司治理水平較高的西方國家,為什么總會出這些聳人聽聞的事件,特別是極具風險而且內控體系很完善的銀行里呢?目前,就此問題的解釋大致形成如下觀點:
第一,風險意識放松說。一些人認為,由于過去幾年,全球金融市場的持續繁榮,股票、債券、期貨和石油等大宗商品市場均出現強勁增長,一些金融機構和個人的風險意識明顯放松。就凱維埃爾個人而言,他在2007年預計市場將出現下跌,其投資活動曾一度贏利。凱維埃爾因此被看作天才,這不僅使銀行方面放松了對他的監控,也使其本人低估了衍生金融品交易的風險防范。進入2008年,他錯估市場將出現上漲,大量下單做多,結果釀成一場“天禍”。也有一些人更極端地認為是由于某些人的道德水準下降而故意為之。
第二,企業內部監管機制缺失說。有人認為凱維埃爾事件絕非偶然,而是銀行內部風險控制不到位、監管體制不健全的結果。同樣失手于股指期貨的前巴林銀行交易員尼克?理森就此事指出:“我認為違規交易算是金融市場的家常便飯。你現在看到的仍然是一個體系不健全、監管不夠的市場。”曾給日本大和銀行造成巨大損失的井口俊英對此事的態度是,欺詐交易不過是違反內部規定,“所有交易員都有墮入這個陷阱的趨勢,你總是有辦法掩蓋損失。”
第三,治理制度缺失說。本文持這種觀點,我們認為,風險意識放松和監管機制缺失的說法看到的僅是表象,真正的原因在于西方公司制度和監管體系存在的缺陷。讓我們簡略看一下現在西方公司制度的概況:
從公司治理制度來看,西方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日益被“內部人”所控制。由于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體現所有權的股東大會已經只有象征意義,變成了一個“一點實際意義也沒有、唯命是從的機關”。多數的股東大會已基本流于形式,公司的控制權實際上操縱在“內部人”即經營者手中。再看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本應是公司控制機制的樞紐,但實際上其也被“內部人”所操控。這主要表現在董事會的會議頻度低、董事會會議議程基本上被經營者或兼任董事長的CEO所控制等。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董事會會議的議程由CEO確定并控制;除了那些兼任高管的人員外,其他董事沒有更多時間。這些董事花費時間有限,對公司情況不甚了了,難以進行有效監督;由于對公司真實情況缺乏了解,特別是一些外部董事難以提出有深度的觀點和判斷,大大限制了他們對經營者的建議提出疑問的能力和意愿。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功能弱化,導致了委托人對人的監管無力和不力,而人在現行制度的保障之下,獲取控制權、私人收益的欲望日漸膨脹。這種狀態下,如果有巨額利益的誘惑,內部人就會鋌而走險。加之公司內控制度并不如人們想象的那樣嚴密,這也是幾次衍生品風險事件反映出來的共同問題。交易員往往既是下單員、又是資金管理員、也是風險控制人員,這怎么能夠控制交易風險?何況是金融衍生品的巨大交易風險。
從外部的信用制度、監管體系來看,盡管信用制度是西方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但眾所周知,歐洲的一些交易所出于靈活性和促進競爭的需要,將信用交易制度廣泛地運用于高杠桿效應的金融衍生品市場。比如,歐洲的交易所普遍推行了信用交易制度,這確實促成了歐洲衍生品市場比美國的更發達。但如果監管制度沒有跟上的話,嚴重風險事件就不可避免。政府或行業監管是金融市場健康運行的重要前提,在美國,交易所、證券或期貨業協會以及證監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構成了較為嚴密的監管體系,但歐洲的衍生品市場監管相對寬松,采取以自律為主的監管模式。比如,英國的期貨市場實行二級監管。在期貨市場變動不居的情況下,這種自律監管模式很難起到事前預防的功效。
中國銀行治理應得的啟示
英國巴林銀行、法國興業銀行交易員的交易欺詐事件的先后暴露,是其長期形成的公司制度及其制度傾向的必然結果。法國興業銀行這個時候將問題暴露出來,對全面革新其銀行公司治理制度、盡快健全其監管體系并不全是壞事。法國興業銀行事件無疑給我們提了一個醒,這對于正處在建立現代銀行治理制度、即將推出股指期貨交易的中國具有重大啟示意義。
首先,必須強化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盡管股東功能缺失是西方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個弱項,而我國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國有控股的銀行上市公司并不缺乏大股東,問題是其中很多大股東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他們參與公司治理意在討好上級或獲取私利。所以,中國銀行目前最為緊迫的任務是改變大股東的性質,比如引進一些民間戰略投資人。
其次,改造和強化董事會結構與機能。中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多數由大股東控制,董事會的獨立性和代表利益的廣泛性一直是人們指責的對象。改革和重塑董事會是目前我國實現上市公司真正轉型的關鍵。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會中形成權利均衡的重要途徑,但如何安排獨董的選擇程序,如何有效發揮獨董的作用,獨董是否越多越好?國外的經驗和教訓值得借鑒。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12)01-0045-03
目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外幣業務的發展已粗具規模,香港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很快,這無疑加大了對我國內地貨幣金融監管的挑戰。在此新形勢下,應及早認清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加強監管,防患于未然。
一、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內容的界定
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是相對于在岸金融市場而言的,指經營可自由兌換貨幣、交易在貨幣發行國境內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國法規和稅制限制、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自由交易市場。離岸金融市場包括離岸貨幣市場、離岸資本市場、離岸外匯市場、離岸共同基金市場、離岸保險市場、離岸咨詢市場以及離岸黃金市場等。
由于政策等的限制,當前中資金融機構除了離岸銀行業務之外,還未開展離岸證券業務,上海離岸保險、再保險市場還處于前期論證階段,沒有實質性發展。香港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在人民幣國際化背景下,自2010年以來呈加速成長之勢,無論是金融產品品種還是市場總量都發展迅猛。
可見,目前中資金融機構經營的離岸金融業務指的是離岸外幣業務。另外,從本質上看,由于香港是獨立的貨幣區,香港的人民幣離岸市場類似于倫敦的美元離岸市場,至于內地,尚未出現真正意義上的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
因此,目前我國監管部門對離岸金融市場實施監管的內容:一是以市場所在國的身份對離岸外幣業務進行監管,主要包括對準入的監管和對經營業務的監管;二是對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進行監管,主要通過貨幣法令和清算渠道,對離岸金融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和控制。
二、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及其影響
(一)信用風險
由于離岸金融業務為“非居民”性質的個人或團體服務,存在信息不對稱,信用交易缺乏二級市場,違約前的賬面價值難以反映變化,直接觀察信用風險的變化較為困難。在利率管理上,各行普遍采取“高進高出”的策略,實力雄厚的公司不愿忍受高利率的負擔可能選擇退出,經營較差的公司很難保證貸款按期歸還,這就使得信用風險進一步加大。
1.現有有限滲透模式加大離岸資產風險
國家外匯管理局《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允許銀行利用在岸資金在一定限額內彌補離岸賬戶資金頭寸的不足。該模式的缺陷在于,銀行會利用在岸資金補充離岸頭寸冒險投機,逃匯套匯。有限滲透內外分離型需要較強的制度保障以及銀行自身嚴格的自律,而實際執行的結果則不僅沒能有效抵御風險,反而成為擴大金融風險的助推器。
2.外企轉嫁金融風險
我國在實行改革開放后成為利用外資大國。截至2009年底,我國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達到68.3萬家,實際外商直接投資額達到9454億美元。對于奉行激進經營策略的外企而言,可以在集團整體債務水平很高的情況下,將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義務較高的子公司賬面債務水平維持在較低水平,而集團整體的高負債不為人所知。對于我國而言,外資企業借助離岸公司推行高負債經營,最終發生違約風險則會殃及向其在華子公司放款的中國金融機構。
(二)市場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由于機制的原因對利率和匯率波動造成的風險往往反應不靈敏感,也缺乏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規避,這使得我國離岸賬戶完全暴露在風險敞口之下。
1.隱性外債
離岸資金的流入會成為外債,一些從事跨國經營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從離岸金融市場籌資后通過內部調撥轉移給國內機構使用;部分國外機構包括我國駐海外機構以投資名義對境內機構提供的借貸形成隱性外債;有些對外擔保或是沒審批也沒登記,或是獲得審批卻沒登記,這使管理當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對外債規模的控制。截至2010年9月末,中國外債余額為5464.49億美元,短期外債余額為3694.41億美元,占外債余額的67.61%,短期外債比重增大。顯然,隱性外債過高也會影響我國的償債能力和國際信譽。
2.非法逃匯、套匯和騙匯
離岸市場游資沖擊境外外匯市場所造成的匯率巨幅波動會誘發非法逃匯、套匯和騙匯行為,一部分企業則利用《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缺陷,通過離岸業務以逃匯套匯。大量的境外銀行、境外賬戶可讓這些資金在境外“合法”棲身,這不但影響我國及時收匯和外匯平衡,還會增加人民幣貶值或升值的壓力。商務部有關課題的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大約300至500億美元的巨額資本外逃,打擊逃匯套匯仍然是我國外匯管理當局的重要任務。
在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上,我國內地浮動匯率制度和香港人民幣匯率不一致達到一定程度時,大規模人民幣資金必然會通過投資、貿易等公開以及各種非公開的形式跨境套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投機者很有可能利用香港來沖擊人民幣的匯率制度,增加內地貨幣和資本市場不穩定運行的可能性。
3.對國內貨幣供應量造成壓力
一方面,當商業銀行從離岸金融市場籌資向國內企業大量貸放外幣款項,而后者則將這些外幣資金轉成本幣時,國內的貨幣供應則將受到擴張的壓力,從而加大境內通脹和資產泡沫的風險;反之,則造成通貨緊縮。另一方面,在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如中資機構在離岸市場通過人民幣或發債融得人民幣并匯入境內,也會導致對境內貨幣供應量的增加,并增加外匯儲備的對沖壓力。而這兩種情況在當前國內通貨膨脹的背景下,都將削弱貨幣政策的作用。
(三)法律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交易對象和市場特點使其往往成為洗錢的首選渠道。要加快建設離岸金融市場,就必須找到自己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國直接規范離岸業務的法律有:1997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1998年5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而我國實際上于1989年就已經開始試行離岸金融業務,因此,相關法律法規表現出嚴重的滯后性。另外,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離岸業務包括離岸銀行業務、離岸保險和離岸證券業務,而目前我國的法律集中規范的是銀行離岸業務,還有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規沒有落實,如稅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沒有明文規定。
(四)操作風險
最典型的就是道德風險。由于我國金融體系相對封閉。銀行專業人員業務素質不能滿足離岸金融業務的要求,且風險識別和處理能力有待提高。此外,還存在道德風險傾向嚴重的現象,一些從業人員為了一己私利,置銀行的利益于不顧,使離岸業務遭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五)系統性風險
在我國,若商業銀行舉借外債過多,形成的外匯風險敞口過大,外債就將面臨很大的匯率風險。一旦被投機者所利用,則可能在外匯市場上影響人民幣的兌換匯率,從而勢必影響國內金融穩定;如果商業銀行把大量的外國貸款投放到房地產,后者形成泡沫后又破滅時,銀行的呆賬和壞賬就將迅速增長,傳導至整個銀行體系甚至整個金融體系,可能造成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
三、加強我國離岸金融市場風險監管的對策
(一)政府層面
離岸業務最具吸引力的核心在于優惠的稅率。對于政府而言,應在離岸市場中采取靈活的低稅或免稅措施以吸取更多的客戶群,一要保證離岸業務的稅率低于國內同類業務的稅率;二要保證離岸市場的稅負不高于周邊國家和地區離岸金融市場的稅負水平。要出臺離岸銀行法、離岸銀行業務管理法則等法律法規,對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嚴格規范,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有關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國際監管標準的要求,防止投機違規行為發生,確保健康穩定的離岸金融秩序。
(二)金融當局層面
這里的金融當局主要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局和外匯管理總局。隨著未來離岸金融業務向縱深發展,還有保監局和證監局。
1.完善市場準人和退出監管
(1)市場準入管制。我國金融當局應完善離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制度,可以借鑒新加坡的方式,根據資信狀況和資本實力的不同,對申請人分別頒發全面牌照、離岸牌照、有限牌照,并實行分類管理,以規避由于資金、經驗等方面不足可能造成的市場風險。另外,對中資、外資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均實行國民待遇,“一樣的牌照,一樣的政策和待遇”,實行公平監管。
(2)退出監管機制。在離岸銀行倒閉和清算結束之前,金融監管機構應對其倒閉和清算的全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我國金融當局在處理銀行退出與危機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相應的法律制度和經驗。對嚴重違法違規的離岸銀行,應堅決予以取締。
2.加強對離岸銀行業務監管
首先,要加強對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管理。離岸賬戶的資金一旦流入在岸賬戶,銀行應繳納存款準備金,并應納入外債統計監測范疇。在離岸外幣業務上,對離岸向在岸的資金滲透實施額度管理,國際外匯管理局根據市場狀況對每個機構核定一個滲透額度,適時進行調整,以有效控制滲透的規模。在未來的離岸人民幣業務上,則建議實行嚴格的內外分離模式,以保證離岸人民幣業務的有序管理。
其次,根據新巴塞爾協議監管原則,要求離岸銀行實施日常業務的風險管理。對離岸銀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尤其要重視流動性要求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3.加大對離岸銀行檢查的力度
銀行檢查方式主要有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金融當局尤其要加強非現場檢查:建立全國范圍內的離岸銀行監管信息網,實現地區和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減輕離岸銀行重復報送資料的負擔,提高監管效率;加強離岸銀行非現場監管數據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使上報的數據通過專業的分析真正起到為監管提供預警信號、為監管決策提供依據的作用。
4.建立離岸銀行保護性監管制度
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貸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都是離岸金融監管不可缺少的保護性措施,目前在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都處于缺失狀態。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處于起步階段,對國際上通行有效的監管做法應該虛心學習,逐步建立起這三大保護性監管制度,充分發揮其作用。
5.建全人民幣離岸金融相關監管制度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 ,金融市場也將進一步開放。本文作者分析了外資銀行經營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在此基礎上 ,作者指出了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 ,分析了新修改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改進 ,并提出對外銀行監管立法的一些建議。
隨著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進一步開放金融市場已成為必然。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12月9日的《關于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也承諾在入世后逐步開放銀行業。為此,我國于2001年12月12日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條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條例》,金融領域幾乎所有業務都已經或將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
一、當前外資銀行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的金融市場對外資銀行進一步開放,大量的外資銀行涌入中國,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目前外資銀行的經營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多存少貸。在國內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的業務,但同時又借貸,將在境內吸收的外匯資金轉移到境外套匯和套利。
(二)轉移在境內營業獲取的利潤。一些外資銀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總行借款,同時又將在中國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匯往總行,從而向國外轉移利潤,并逃避我國的稅收管理。
(三)違規經營,少交存款準備金。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外資銀行應按照一定的標準向中央銀行繳納存款準備金,但一些外資銀行總是想辦法少繳、漏繳存款準備金。
(四)片面追求高額利潤,主要從事一些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的中間業務。
(五)營運資金不到位。少數外資銀行將營運資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調撥,使運營資金不真實到位。更有一些外資銀行的流動資產達不到規定的比例。按《條例》規定,外資銀行的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5%,但實際上有的外資銀行還達不到10%。
(六)利用非價格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采用諸如回扣、降低手續費標準、邀請客戶出國甚至接受假憑證等手段與國有銀行爭攬業務和客戶。事實上,這種不平等競爭的背后也隱藏著許多法律糾紛,主要是外資銀行與客戶之間由于不規范經營而引發的法律糾紛。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無疑將造成國內金融秩序的混亂。根據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金融秩序的混亂將嚴重阻礙我國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因此,要使國內金融服務市場更加開放,引進大量的外資銀行,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二、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存在的缺陷
以上種種問題和情況,源于外資銀行對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追求。但出現這些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不力。其表現在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政策、措施、手段等方面,但總體來看,最關鍵的問題在于沒有一套有效的監管法律體系引導和約束外資銀行的行為。
經過20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主,內容包括從開業審批到經營監管的體系。盡管監管機構是明確的,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規定不夠全面、完善,針對性和實際操作性都不強。在外資銀行進入我國的幾種形式中,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看,我國引進外國資本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形式是外國銀行分行。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經營為東道國所允許的包括存貸款業務、信托業務在內的各種銀行業務,而且分行是外國法人,其業務被列在其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中,東道國金融管理機構不能對之進行有效監督。但是,《條例》對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卻沒有嚴格區分。除對申請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分行規定要達到200億美元,其他金融機構是100億美元這一點有所區別以外,其他條件和要求基本相同。由于監管立法缺乏針對性,導致分行這種最危險的形式在我國金融機構的總數中占相當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國的金融風險。另外,對外資銀行的經營業務的規定也過于籠統,沒能作出具體的界定和規范。對于有的業務雖然有約束性規定,但是,對違反此規定有何懲罰措施,就沒有下文了。
(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上,有關立法規定不明確,沒有實行國際公認的“綜合監管原則”。譬如,在加入世貿組織前,原《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綜合監管”問題只規定申請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所在國家和地區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并要求申請者提交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沒有關于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的有關規定。如果外資銀行的經營受到母國的有效監管,并能夠將其和我國的監管有效結合起來,那么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行為將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陳舊、落后,還停留在傳統的“經驗式”的管理階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為主,不能適應外資銀行在華快速發展的需要。譬如,監管方式主要以日常報表分析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個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管參照系。目前國際上已采用先進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監管方法,我國還沒有在實踐中引進和運用,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的違規操作現象。實際上,只有具有合適的監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質水平較高的監管隊伍,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操作現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總的來說,中央銀行有效監管外資銀行的立法相對滯后;原有法律、法規的效力不高;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規內容或者欠缺,或者過于籠統和簡略,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和細則;法規制度設計上不合理。所有這些缺陷都導致中央銀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時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正因為如此,才為外資銀行的不規范經營提供了空間。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融入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將是必然的。外資銀行所帶來的問題以及相伴而生的金融風險也將增多。加入世留組織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將成為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入世貿后外資銀行監管立法所應遵循的原則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取代了關貿總協定。在原關貿總協定中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在世貿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全球金融服務協議》,使全球金融服務市場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它同時也意味著,任何世貿組織的成員國都必須在這些協議的指導下開放本國的金融市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這些國際規則同樣將成為我國金融服務立法的標準。《服務貿易總協定》對金融服務所做的原則規范涉及市場準入、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五個方面的問題。由于金融部門是敏感部門,所以《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附件中還規定:(1)金融服務的范圍和定義包括除“行使政府權限時提供的服務”之外幾乎所有的領域;(2)為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不應阻止一成員基于謹慎原因而采取相應措施”,可以通過達成協議或自動認可等方式獲得其他成員的確認,但有關謹慎監管的規定不能成為成員逃避其義務的借口;(3)對最惠國待遇和國內法規的義務,成員國可要求進一步豁免。這表明成員國可對金融實行比其他服務業更多的限制措施。這也為我國推行漸進式的金融開放政策提供了依據。
開放金融市場,必須伴隨著金融風險,金融安全成為各國政府共同關心的議題。針對這一問題,巴塞爾委員會頒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統稱《巴塞爾協議》),積極推行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通過東道國和母國的共同努力對外資銀行實行雙重監管。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又頒布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將風險管理領域幾乎擴展到銀行業的各個方面,并制定了全面的指導性原則,以建立有效的監管方式和風險控制機制。《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強調監管的有效性。該原則強調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把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合理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是有效監管系統的關鍵,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受法律制約。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中央銀行加入了巴塞爾委員會,這就為我國以《巴塞爾協議》和《原則》為框架,構建我國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體系創造了條件。
總的來看,在世貿組織框架下,東道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要求采取對等互惠、平等一致,但也可以實行有條件的保護原則。針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實情況和引進外資銀行已出現或即將出現的問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開放采取了一種分階段漸進的過程。與此相適應,我國還不具備“平等一致、對等互惠”的政策原則條件,因此不適于采取這種單一的原則,而應該根據形勢做靈活的變更。因此,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宜采取“有限的保護主義”混合政策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又能夠更好地引進外資銀行為我國的經濟建設服務。當國內銀行業力量發展壯大,能夠與外資銀行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外資銀行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后,我國可以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則。隨著我國銀行業融入全球金融服務一體化進程,我國銀行業的海外發展具有一定的規模,實行“對等互惠”的原則條件就具備了。因此,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應遵循先“有限保護”、再“平等一致”、最終“對等互惠”的原則制定相應的監管法律體系和政策。
四、新《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監管制度的改進
我國原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有很多條款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需要。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務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入世后的第二天)通過了新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進行了如下的修訂:
(一)資本充足率標準改為國際公認的8%,以與國際公認的準則和規范保持一致。
(二)由原《條例》的“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改為“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三)對申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人的條件,增加了一條:“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并要求申請人提供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這使得東道國監管與母國監管能夠真正有效結合起來,切實體現了國際“綜合監管原則”。
(四)對“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補充完善,對于外資銀行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更加具體,更加可行。
五、完善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立法的建議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應該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和《巴塞爾協議》等國際通行的協議框架,針對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在以上確定的原則和指導下,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規范。具體來說,建立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注重以下幾個問題:
(一)注重資產質量和風險。引入《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規定,注重資產質量和資產風險,按照《巴塞爾協議》確定對外資銀行實行規范化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文件或條文。在制定相應法律文件或條文時,應該借鑒國際規范,對外資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和資本充足率進行全面分析,規定規范化的覆蓋資產質量、流動性、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在內的報表體系,并將定期報送的有關財務和業務報表等內容在法律條文中明確下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外資銀行具有較高的安全度。
(二)嚴格對外資銀行進入的審批。針對外資銀行不同的進入方式,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有區別地設定不同的審批條件或程序,使外資銀行的引進更有章可循,保障我國的金融安全。具體來說,第一、要盡可能地簡化對代表處的審批;第二、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參股不大的附屬行,但需要在法律上明確外資參股的最高限額和比例;第三、對外國銀行所設的全資附屬行實行許可證審批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全權負責審批和管理;第四、對外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行的審批執行更嚴格的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將外資銀行國內經營可能帶來的風險盡可能地控制在初始階段。
(三)控制市場風險應成為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重點。市場風險的監控一直是各國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重心。近二十年來,國際金融業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從短期的貿易信貸逐漸轉向中長期信貸,從零星、分散的業務轉向專業化金融服務;第二、隨著金融創新工具的不斷涌現,傳統的國際金融業務份額逐漸縮小,新的市場業務發展較快,如金融期貨、期權,再加上交易手段日益現代化,市場風險對銀行經營構成的威脅必須引起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巴塞爾協議》充分考慮了金融市場客觀存在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清算風險、業務操作風險等要素,比較有效地統一了對銀行表內業務與日益擴大的表外業務的綜合監管,對當前的跨國銀行監管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應該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將其管理要求、管理方式、操作規程,以及外資銀行對金融創新工具的應用規范和要求引入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中來。
(四)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直轄市監管部門內部的分工,在法規中健全和完善現場檢查制度。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雖然這一做法有利于監管部門對外檢查的統籌安排,但是由于既涉及稽核監督部門,又涉及職能監督部門,因此這一做法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明確監管部門內部的分工,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在檢查內容上,應該加大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檢查力度,規范對外資銀行的測評和監控。在檢查方法上,根據國際慣例,應該建立定性分析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現場檢查制度。比如引入國際通用的CAMEL和ROCA標準,對所有注冊外資銀行采取CAMEL評級制度,對外資銀行分行則根據ROCA標準評審。在每次檢查后根據評級結果給予外資銀行一個綜合評價,然后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措施。
一、引言
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①我國在工業領域、農業領域,基本上形成了國有經濟、民營經濟和外資經濟都非常活躍的局面,但是,在金融領域民間資本的進入目前還不是很順暢,仍然存在著一些金融體制上的障礙。
因此,國務院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批準實施了《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目的是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總體方案提出了“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②這項改革不僅對溫州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而且對全國的金融改革和中小企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探索意義。
中小企業在拉動我國經濟增長、保證就業、社會穩定和增加稅收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但金融業對于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卻一直不夠,這導致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效果始終不太明顯。從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的角度而言,中小企業必須成為今后我國金融服務的重要著力點。當前,小企業融資難是我國面臨的一大挑戰,而發展服務于小企業的小型金融機構(包括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組織,下同),將是幫助小企業化解融資難的有效措施。
隨著金融綜合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民營經濟進入金融領域,興辦各類股份制的區域型小型金融機構,將是未來幾年中國農村金融領域改革最富有特色的事情。為此,有必要進一步研究探索發展中國家的農村金融理論,為小型金融機構的小額信貸提供理論基礎,也為小型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與市場準入提供必要的理論依據。
二、農村金融理論的演進
在發展中國家的農村金融領域,農村金融理論經歷了農業信貸補貼論、農村金融市場論和不完全競爭市場論三種不同理論流派的演變過程。
(一)農業信貸補貼論:20世紀80年代以前
農業信貸補貼論認為,由于農業的產業特性,農民沒有儲蓄能力導致農村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從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資金,建立專門服務于“三農”的小型金融機構,這樣有利于縮小農業與其他產業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效遏制非正規金融(如高利貸、民間標會等)影響農業生產的發展。
發展中國家根據農業信貸補貼論,普遍實施相應的農村金融政策,提高了向農業部門的融資力度,從而加快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但由于長期依賴低利率信貸政策,根本無法建立自己的儲蓄機制,信貸資金無法回收,致使融資偏好向中上層農民集中,許多國家同時陷入了嚴重的財政負擔。總體來看,單純地從這一理論出發,很難構建一個有效率、自立的農村金融體系。
(二)農村金融市場論:20世紀80年代
農村金融市場論認為,農民是有儲蓄能力的,不必由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資金,利率必須由市場機制決定,實現儲蓄動員和平衡資金供求,并且認為非正規金融具有一定合理性,應同時利用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市場。
但是,農村金融市場論的作用也許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大。由于信貸的高成本和缺乏銀行所要求的擔保,通過利率市場化能否使農民得到正規金融市場所期望的貸款,仍然是一個問題。所以,仍需政府的介入以照顧農民的利益。在一定的情況下,如果有適當的體制結構來管理信貸計劃的話,對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市場的介入仍然是必要的。
(三)不完全競爭市場論:20世紀90年代以來
1997年7月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充分地說明市場機制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對于培育穩定的有效率的金融市場和降低金融風險來說,合理的政府干預是必要的。斯蒂格利茨總結了金融市場中市場失敗七個方面的問題:包括對公共品的監控問題;監控、選擇和貸款的外部性問題;金融機構破產的外部性問題;市場不完善和缺乏的問題;不完全競爭問題;競爭性市場的帕累托無效率問題;投資者缺乏信息問題。斯蒂格利茨認為,由于存在市場失敗,政府應積極介入金融市場。政府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是政府不能取代市場,而是應補充市場。政府應采取間接控制機制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監管的范圍和標準必須依據一定的原則確立。在農村,仍然不是一個完全競爭的金融市場。由于無法充分了解借貸方的信息,通過市場機制培育出一個農村所需要的金融市場困難重重,所以政府以適當的方式介入金融市場是相當必要的。
不完全競爭市場論的政策主張有:①低通脹率等宏觀經濟的穩定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前提條件;②在不損害金融機構儲蓄動員動機的同時由政府從外部供給資金;③政策性金融在不損害銀行最基本利潤的范圍內是有效的;④為避免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不完全信息而導致的貸款回收率低下的問題,應鼓勵并利用借款人聯保及互助等;⑤為確保貸款的回收,利用融資與實物買賣(如肥料、作物等)相結合的方法是有效的;⑥政府應給予一定的特殊政策(例如限制新參與者等保護措施)以促進金融機構的發展;⑦政府應適當介入非正規金融市場以提高其效率。
不完全競爭市場論為政府介入農村金融市場提供了理論基礎,但顯然它不是農業信貸補貼論的翻版。不完全競爭市場論認為,盡管農村金融市場可能存在的市場缺陷要求政府和提供貸款的機構介入其中,但任何形式的介入,如果要能夠有效地克服由于市場缺陷所帶來的問題,都必須要求具有完善的體制結構。因此,對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市場的非市場要素介入,應該關注改革和發展小型金融機構,排除阻礙農村金融市場有效運行的障礙,這包括消除獲得政府優惠貸款方面的壟斷局面;隨著逐步取消補貼而越來越使優惠貸款集中面向小農戶、小企業;以及放開利率后使小型金融機構可以完全補償成本。
三、小型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與改革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適用于小型金融機構的法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③對此,溫州金融綜合改革實驗作為重點的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開展得并不理想。小額貸款公司普遍不愿轉型成村鎮銀行,截止2012年10月溫州只有2家小額貸款公司正在轉向村鎮銀行的審批之中。而溫州市民間融資登記服務中心從2012年4月至10月實際成交量只有1.8億元。成交量較低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民間借貸陽光化后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納稅并未明確;二是企業的貸款利息是否計入成本也未明確。歸根結底,還是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的問題,并未納入《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總體方案》中。
為了促進農村村鎮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應該降低其市場準入門檻和進行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同時有必要逐步完善適用于小型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一)市場準入
1.注冊資本限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第十三條規定,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對于小型金融機構的最低限額應當給予下調,即建議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5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萬元人民幣。
2.股權設置和股東資格限制:現有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對于村鎮銀行的設立仍有很多嚴格限制,如: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以及各種股東資格限制措施等。這些限制措施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也難以實現。所以,相關規定必須盡快修訂給予放寬限制,建議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這將有利于吸納更多、更大比例的民間資本進入,使村鎮銀行得到較快發展。
3.變更股份報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當事前報監管部門審批。由于小型金融機構的規模都比較小,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需要報批的比例建議提高到10%以上。
(二)配套改革
1.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原則是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市場配置資源很重要的一條是金融資源要通過金融機構把它配置到最需要資金、效益最好、最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上來,只有通過利率市場化才能實現這樣的目標。那么怎樣才能降低利率呢?只有通過競爭,通過利率市場化降低貸款利率,減輕企業還本付息的負擔。而消除民間利率與銀行利率雙軌制的最有效方式,同樣也是推進利率市場化。只有推進利率市場化,才能將民間的游資吸引到正規的金融體系中來,引導民間金融從“地下”走上“地上”,從“野蠻成長”走向“理性發展”,同時又在風險相對可控、資金明碼標價的情形下,解決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2.差異化存款準備金率:大中型金融機構規模大、資金雄厚,吸收存款能力強。相比而言,小型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能力則遠不如大中型金融機構。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直接受到資金規模的限制,因此,在民間資金進入銀行業仍不順暢的情況下,對于小型金融機構應實施比中型金融機構更低的存款準備金率。2012年5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后的存款準備金率是大型金融機構20%,中小型金融機構16.5%,建議將小型金融機構調整到比中型金融機構降低5%的存款準備金率即11.5%。
3.出臺財政政策支持:提高財政補貼標準,加大財政政策的扶持力度,在財政性存款給予優惠和傾斜,實施政府資金支持等措施。
4.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建議對小型金融機構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實行減免政策,即從小型金融機構開始營業算起,營業稅前5年免征、后3年減半征收;同時,小型金融機構經營利潤的所得稅稅率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5.存貸比限額管理:由于小型金融機構仍處于發展初期,吸收存款的能力較弱,建議銀監會將小型金融機構不納入存貸比限額管理范圍。在經濟緊縮的情況下,小企業經營環境惡化時,有助于小型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給小企業。
6.設立風險基金: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為小型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提供擔保。當小企業貸款的不良率超過一定水平時,則從風險基金中劃撥資金,為小型金融機構分擔部分貸款壞賬。
在政策允許民間資金發起設立小型金融機構的大背景下,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和實施配套改革,使得以服務小企業為主要對象的小型金融機構進入到快速發展期,這樣就可以使民間借貸逐步浮出水面。通過加強市場競爭,現在有些地方的高利貸現象就會自然消失,因為廣大借款用戶能夠從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利率比較低的借款,高利貸自然就沒有了市場,自己就會消失。從這個意義上講,這是一項重大的改革。
四、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與監管
小企業融資難是個世界性的難題,我國小企業融資困局既與小型金融機構發展不足有關,也與小企業本身信用制度不健全有關。所以,應努力建立以正規金融為主導、民間金融為補充的多層次融資體系,同時也要加快建立健全小企業信用征信體系、信用擔保體系和信用評級體系建設。在歐美國家,小型金融機構,如美國的社區銀行是小企業融資的主渠道。“小對小”——小型金融機構服務于小企業,應當成為小企業融資的新模式。
然而由于剛剛起步,小型金融機構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還沒有跟上,利率、信貸、人才等方面的管理基本上直接參照大中型商業銀行的模式,忽視了小型金融機構運作的特殊性。在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今天,如何加快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并加強其風險管理已顯得至關重要。
在發展小型金融機構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兼顧發展原則與風險可控原則,在發展的基礎上根據實踐情況逐步完善監管。總體上看,監管應注意掌握尺度,“防止過松”和“防止過緊”,其中主要的是“防止過緊”,畢竟小型金融機構仍處于發展初期,還是要適當放松監管,以支持小企業的發展。
第一,放寬各種限制,吸納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借鑒美國發展社區銀行的做法,放寬市場準入標準,增強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信心,鼓勵民間資本成立服務于小企業的小型金融機構。
第二,直面民間借貸,堅持規范與嚴厲打擊相結合的原則。一是健全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能夠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民間金融形式應規范發展,促使民間資本的陽光化、規范化和合法化;二是對以投機為目的的非法集資等,給予嚴厲打擊;三是嚴密監控銀行貸款資金流向,防止貸款資金流向民間借貸市場,切斷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擴散的路徑。
第三,實施差異管理,堅持有針對性的監管原則。我國小型金融機構的監管沒有一整套相對獨立的政策,目前的政策大多參照針對大中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做法。相比大中型金融機構,小型金融機構在經營環境、市場信譽、管理水平、資金來源、資本實力等方面有較大差距,現在執行的監管政策必然使小型金融機構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不可否認大中型金融機構也必然會擠壓小型金融機構正常的發展空間。因此,對于小型金融機構而言,應實行有別于大中型金融機構的監管政策。
第四,理順上下關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對區域性的小型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交給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針對小型金融機構獨立設置的金融監管體系。在業務上可以劃歸銀監會指導,但監管責任由地方政
府承擔,同時要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
第五,借助行業協會,協助地方政府進行有效監管。發展各種行業協會,憑借其專業優勢和對市場的敏感度,充分發揮其行業專長協助監管,以填補金融監管的一些空白地帶。這種方式主要是通過行業的自律制度來進行監管的。
第六,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一整套規章制度。風險是金融體系固有的特性,這是銀行經營業務的本質所決定的。不管是金融監管還是行業自律,或者其它各方力量的監督,都不可能徹底消除金融體系的內在風險。金融監管體制不論多么的有效和完善,也都無法絕對保證不會有金融機構陷入危機。因此,只有通過建立專門的適用于小型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體系,促使小型金融機構審慎經營,杜絕過度冒險行為,將風險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圍之內,并防范系統性風險和金融危機的發生。當然,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也為小型金融機構的繁榮發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證。
從本文的分析來看,主要有幾個觀點:一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各類股份制的小型金融機構,同時應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標準,通過加強市場競爭,使得高利貸現象自然消失。二是對區域性的小型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交給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針對小型金融機構獨立設置的金融監管體系。三是對于小型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和金融監管等方面實行有別于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差異化政策措施。四是建立專門適用于小型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注釋:
①2010年5月7日,國務院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文),簡稱“新36條”。
關 鍵 詞: 閃電崩盤;高頻交易;監管;算法交易
中圖分類號: 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3)05-0042-04
發生于2010年5月6日美國金融市場上的“閃電崩盤”事件,使金融界以外的人士對“高頻交易”(High-Frequency Trading,HFT)這一概念有所耳聞,也使得與“高頻交易”有關的理論與知識得以迅速普及。“閃電崩盤”事件是,5月6日下午紐約股市由于一家交易公司的電腦自動執行了一筆高達41億美元的賣出指令,導致道瓊斯工業指數在20多分鐘內暴跌約1000點,之后又大幅回升,創日中跌幅歷史記錄。而導演這次事件背后的技術手段正是所謂的“高頻交易”。“閃電崩盤”事件出現后,曾一度引發金融市場理論研究者、市場參與者與市場監管者的高度關注。美國參議院甚至就高頻交易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舉行了聽證會,足見“閃電崩盤”事件對美國金融界影響之大。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個時期以來, 高頻交易在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上所占的比重呈迅速上升的態勢。據統計,高頻交易目前占美國股票市場成交量的70%左右。事實上,高頻交易這種交易技術手段在計算機技術廣泛應用于金融領域之后,一躍成為某些投資機構的“制勝法寶”。由于高頻交易所占比重很大,因此也引發了金融市場交易制度、交易方式的改變。由此帶來的問題是,高頻交易在創新交易制度模式的同時, 對市場效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如何進一步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才能對所謂的雪崩效應防范于未然? 金融市場這一虛擬資本運動的場所與實體經濟的關系會發生何種變化?這些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一、金融工程、算法交易與高頻交易
上世紀中后期以來, 世界范圍內經濟金融化的程度不斷加深, 其典型表現是金融資產占社會資產的比重迅速上升,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加速,無論是社會資本的流動重組還是企業內部的風險管理與控制, 無論是金融機構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還是投資者個人資產的保值增值,都離不開金融交易活動 [1] 。而與之同時, 金融工具的數量與品種卻呈幾何級數增長, 金融交易活動所面臨的各種不確定因素也呈現出“大爆炸”的趨勢。為了解決人們在金融經濟活動中面臨的一系列新問題, 一門新學科與技術——“金融工程”應運而生。金融工程是將尖端的數理分析技術、電子信息技術及運籌學、工程學甚至法律、會計、管理等多學科前沿技術全面導入金融領域,創造性地解決金融問題 [2] 。“金融工程”這一概念是由美國學者費納蒂(Finnerty)在1988年首次提出的。他認為,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與方法的設計、 開發與實施以及為金融問題提供創造性的解決辦法”。目前,學術界對金融工程較普遍接受的定義是:利用工程化手段來解決金融問題的技術開發,它不僅包括金融產品設計,還包括金融產品定價、交易策略設計、金融風險管理等各個方面。事實上,金融工程所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在面臨眾多不確定因素的條件下,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技術手段包括工程化手段來幫助實現金融資產收益的最大化,風險最小化 [3] ,換言之就是在實現收益最大化的同時規避一切可以規避的風險。從金融學的原理來看,無論是金融資產收益的最大化,還是風險的最小化,都離不開金融交易活動,無論是金融原生產品,還是衍生產品,其價值衡量也好、盈利獲取也好、止損過程也好,統統離不開交易這一關鍵環節。于是,在金融工程技術的幫助下,“算法交易”應運而生。
所謂算法交易就是指用已設計好的計算機程序來發出交易指令的一種交易技術方法。在算法交易過程中,程序不僅發出交易指令,而且還可以選定交易品種、確定交易時間段、選擇交易價格等。其實,這正是所謂“工程化的手段” 運用在金融交易活動中的具體實踐。由于算法交易的出現,金融決策的時間計量單位由以往分、秒推進至毫秒級,亦即要在數十毫秒這樣極其短暫的時間內完成由市場觀察到技術分析再到選定交易方案直至成交的全過程.這樣極為短暫的時間響應,在傳統手工交易的時代是不可思議的,也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借助于算法交易,以上過程變得輕而易舉。于是,市場價格短暫波動形成的價差,交易對手稍微躊躇形成的時滯,都有可能成為投資者獲得“無風險套利”的良機。
借助于“算法交易”,在以往被認為不是商機的“市場死角”,可以發掘出巨大的盈利空間。這種交易具有信息和速度的優勢,當市場有利的時候,會迅速以微弱的價格優勢(通常在0.0001~0.00001美元之間)向市場發送定單,搶在做市商的限價定單之前成交。不僅如此,算法交易還可將“天價”大額的交易拆分成為小額的“零星交易”,以增加交易的隱蔽性,同時避開監管部門的追蹤與稅務部門稅收條款的限制。正是有了算法交易,在T+0的交易制度下, 在毫秒級的時間內重復多次交易,以利用微小的利差或價差,實現高額的盈利,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因此可以說,算法交易在特定條件下,在特定的交易制度下,必然會轉化為高頻交易 ① 。 目前理論界對高頻交易的界定是指從極為短暫的市場變化中尋求獲利的計算機化交易。可見,高頻交易與算法交易二者密切相關。 正是因為算法交易與高頻交易能夠從以往被認為不可能獲利機會當中獲得可觀的盈利, 故算法交易與高頻交易產生之后, 其交易規模與比重呈不斷上升之勢。
以上討論的正是金融工程——算法交易——高頻交易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演進過程。 這一過程也就是常說的“金融創新”的過程,毫無疑問,這種創新在影響整個金融市場制度安排的同時, 也會對整個金融市場的效率產生影響 [4] 。
二、高頻交易與金融市場效率
根據有效市場假說, 所謂市場效率是指市場根據新的信息迅速調整價格的能力, 使證券價格與其內在價值保持一致。在強有效市場中,證券價格與價值一旦偏離, 市場參與者就會通過迅速的買賣行為將這種差異消除 [5] 。從這一角度分析,高頻交易無疑會提高市場效率。一旦市場出現微小的差價,給投資者以“無風險套利”的空間,市場參與者必然會利用“高頻交易”的手段獲取這種差價 ② ,結果導致微小的差價迅速消除。 故高頻交易是有助于提高市場有效性的,其邏輯過程是,高頻交易增加了金融市場的流動性, 高度競爭的流動性促使價格與價值趨于一致。 而價格與價值快速趨于一致,就可以增加市場的有效性。 有效市場能夠提升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因為在有效市場中,投資者所購買的證券,都是物有所值,任何金融資產都是以質論價的,不存在垃圾證券占據市場,而績優股被排擠的情況。然而,這僅僅是有效市場假說純理論推演, 且這種推演是有嚴格約束前提的。實際情況是,高頻交易促進市場流動性被證實, 但提高市場有效性卻未能實現,否則就不應當出現“閃電崩盤”事件。進一步分析,原因如下:
第一, 高頻交易帶來的流動對市場產生巨大沖擊力。 由于高頻交易在短時間內會產生驚人的換手率,以“5·6閃電崩盤”事件為例,在當地時間下午2點45分13秒至2點45分27秒短短15秒之內,高頻交易商交易了超過27 000份E-Mini S&P 500合約,占總交易量的49%,其價值達到41億美元。這樣的交易行為通過“羊群效應”被放大之后,無疑會導致市場在短時間出現大幅度波動, 從而危及整個市場穩定性 [6] 。
第二,高頻交易的自動買進或拋售指令導致“多米諾”效應。前面提到高頻交易大多是基于算法交易的程序設計,而這個程序是由少數軟件編程人員設計的,程序的內核有著諸多相似之處,例如在何種價位執行自動買入、在何種價位執行自動拋售,在何種情況下執行自動止損等。若某個操盤手的軟件觸發了自動拋售的指令,這一指令又會觸發同類證券持有者自動拋售的指令,如此循環形成一種很強的正面反饋效應,其結果將導致某類證券的價格在瞬間暴跌,甚至會通過多米諾效應導致整個市場崩盤。
第三,高頻交易的跨市場聯動操作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由于高頻交易是通過事先設計交易程序與組合交易策略進行交易的。為了利用微小的價格差異獲得最大收益,高頻交易者往往會制定跨市場交易策略(跨市場套利)。例如在2010年5月6日,投機者在買入E-Mini S&P 500合約的同時賣出ETF SPY以及S&P 500指數成分股進行套利,致使ETF SPY市場和S&P500指數成分股瞬間暴跌,ETF SPY的價格也隨即下跌。隨后,投機者在ETF SPY和E-Mini S&P 500之間進行跨市場組合操作,導致不同品種、不同市場的價格出現螺旋式下跌的現象。這種跨市場螺旋式下跌效應一旦持續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風險。
第四,計算機系統的穩定性對市場穩定性將產生重大影響。由于高頻交易是依托于高速計算機系統與海量數據存儲系統進行的,因此對計算機系統、數據存儲器的穩定性、安全性要求極高。目前雖尚未見到因為計算機系統崩潰導致市場全面崩潰的例子,但可以肯定地說,一旦支持高頻交易的計算機系統與海量數據存儲系統出現任何技術故障,其后果的嚴重性要遠遠超出“閃電崩盤”事件。
當然,高頻交易刺激市場流動性增強,其結果也并非一無是處, 這種高頻率的交易方式以其極為迅速的換手率,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向市場釋放流動性,使金融市場的市值大幅度增值, 從而增強市場的活躍程度,吸引更多的市場參與者加入競價,強化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 也有利于金融市場更好地測試金融工具、金融資產的價值。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這些功能的實現,具有嚴格的假定前提,諸如市場主體掌握完全信息、市場參與者的決策是充分理性的,然而這些約束條件在很多情況下并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 故高頻交易提高市場效率的正面效應受到很大的掣肘,這也是“閃電崩盤”事件出現之后,高頻交易屢遭批評與詬病的原因之一。 特別是高頻交易的高換手率, 從宏觀層面容易導致金融資本運動與實體經濟運行脫節,從而助漲金融虛假繁榮的金融泡沫,這更是值得市場建設者與監管者深思的。
三、高頻交易背景下加強市場監管的思考
“閃電崩盤”事件發生之后, 美國的監管部門對此做了大量的調查與研究,從中吸取了教訓,調整了對于高頻交易的某些監管制度。例如,美國SEC(證券交易委員會)于2010年6月10日和9月10日兩度分別在原有的熔斷機制上設置了新的標準, 即對S&P 500指數成分股和Russell 1000指數的成分股和某些ETF啟用熔斷機制(Fuse mechanism) ① 。事實上,早在1988年,美國的資本市場就設立熔斷制度,這一制度之所以未能在本次“閃電崩盤”過程中發揮應有作用,是因為原有的制度設置不夠合理、不夠科學, 使之在市場價格超大幅度變動的情況下也未能觸發熔斷機制, 從而沒有啟動這一市場保護措施。新修訂的熔斷機制規定,若某一證券價格變動超過5分鐘之前價格的10%, 則該證券停止交易5分鐘。這說明,即便是在金融市場最為自由化的發達國家, 對高頻交易也是采取較為審慎的監管態度與措施的。
我國的金融市場建設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如何避免閃電崩盤的覆轍乃至“327國債事件”的重演, 是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從宏觀層面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應當緊密結合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 不能單純為了金融產品與金融市場的“創新”而發展 [7] ,這也是本次美國次貸危機給世界各國金融發展帶來的深刻教訓。盡管從目前看,我國金融市場的交易規則對高頻交易還有一定限制, 這種交易方式在我國還不可能像歐美國家等發達的金融市場那樣暢通無阻,但是類似于程序交易、算法交易等交易手段在我國的期貨市場權證交易以及股指期貨交易中, 應用范圍呈迅速增長的態勢。 據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數據顯示,目前在我國期貨市場上,使用高頻交易或準高頻交易的投資者已達到3%, 日均成交量約占總成交量的8%~10%以上 [8] 。故從市場建設的技術層面與制度層面而言,以下幾方面是需要未雨綢繆的。
第一,制定高頻交易技術規范。特別是要健全基于計算機網絡與自動軟件程序設計的交易方式的安全保障機制、風險監控機制、防火墻機制、重要數據多重備份制度以及緊急預案制度。從世界各國發展高頻交易的過程看,上述制度要么不健全,要么處于空白。“5·6閃電崩盤”事件已經表明,建立在現代計算技術、網絡技術、遠程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基礎上的高頻交易,一旦在任何技術環節出現小小的意外或差錯,所造成的后果將是災難性的。為此,應當組織金融市場專業人士、工程技術專家、法律專家共同參與專門機構對上述問題進行適度超前的研究探討,并提出一攬子解決方案,同時組成技術攻關小組,在政府部門的資助下,對上述各個環節進行技術攻關,以便將來我國需要全面開放高頻交易的時候,各種制度與技術規范能夠與之隨行。從美國“閃電崩盤事件”產生的一個原因看,是美國的市場監管部門在一段時間以來將重心放在了支持、鼓勵金融創新方面,特別是上個世紀末,《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被廢除,《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取而代之以后,這一傾向更為明顯。事實上,監管與創新永遠都是一對矛盾,如果是因為創新引發了新的風險、新的問題,說明監管需要調整,需要補充與完善。這也是美國此次“閃電崩盤事件”給我們的教訓,值得我們認真反思與警醒。
第二,健全有效的市場冷卻機制。熔斷機制是市場冷卻機制的一種形式,“閃電崩盤事件”中,熔斷機制沒有被觸發的一個技術原因是這種制度只是針對整體價格指數而非針對個股,此外,各個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不一樣也是導致熔斷機制失效的重要原因。我國目前只有10%漲跌停板制度,尚無真正意義上熔斷制度及其規則。隨著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10%漲跌幅度導致的市場振幅會越來越大, 故需要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市場冷卻制度。 設置冷卻機制的目的是讓投資者在價格發生突然變化的時候有一個冷靜期,防止做出過激的反應。值得欣慰的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借鑒國際先進經驗, 率先推出熔斷制度作為其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控制風險。 但是這種制度不能只存在于金融期貨交易所, 其他交易所的冷卻機制規則也要健全并相互匹配, 這樣才能形成市場冷卻機制的協同效應。目前,國外熔斷制度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熔而斷”,另一種是“熔而不斷”。所謂“熔而斷”是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后, 在隨后的一段時間內停止交易;“熔而不斷”是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后,在隨后的一段時間內繼續交易,但報價限制在“熔斷點”之內。我們可以根據具體的國情選擇相應的熔斷制度來健全我國有效的市場冷卻機制。
第三, 健全跨市場聯動風險預警制度及風險控制預案。我國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之后,跨市場交易的聯動機制實際上已經形成。 跨市場交易策略即可以成為一種套期保值的手段, 同時也可成為一種組合投機方式,如果同時加入算法交易、高頻交易等技術手段, 就會形成復雜的市場聯動效應與風險傳導機制。 我國的監管部門在監控跨市場聯動風險方面是有經驗的, 現有分業監管體制也對跨市場風險監管是一種掣肘。 為此要加強這方面的應用研究,就需結合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健全跨市場聯動風險預警制度及風險控制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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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民間金融;正規金融機構;民間借貸
一、引言
由于農村民間金融市場有資金獲得便利、資金使用靈活、一般無需擔保、資金可以長期使用等優點,使其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不得不承認農村民間金融供給仍然有許多不足。
二、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供給的局限
(一)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
民間借貸的敏感點是利率,發生爭論的焦點也是利率。銀行利率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而市場利率則是根據受物價水平和供求關系形成的。中這就不禁受銀行導向,不利于市場發揮利率導向作用。不管怎樣,民間借貸的利率應該是根據市場情況決定的。
(二)農村民間金融潛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以高收益成為民間投資者的新寵。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間借貸向地下錢莊轉變通過非法集資再以高額利息轉借急需用錢的農戶或農村中小企業。
(三)農村民間金融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
1.由于缺乏對于貸款的貸前、貸中、貸后的調查與監督,且其運作程序嚴重不符合金融管理的要求,金融管理當局很難得到真實有效的金融信息,不利于國家制定切合實際的金融政策。
2.農村民間金融未納入正規金融,使大量資金的“體外循環”,而這些資金的規模根本無法統計,不利于國家制定準確的貨幣政策。
3.一些效益不好、污染環境嚴重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投資項目的企業很難在正規金融那里獲得貸款,而民間金融為了高額利息很樂意向這些企業提供資金。這不僅助長了受限企業的發展,造成資金得不到優化配置,而且不利于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政策的實施。
(四)農村民間金融目前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民間金融只能處于半地下狀態。這使得農村民間金融步履維艱。
三、農村民間金融供給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農村正規金融供給不足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農村金融已經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為主導,政策性金融為補充的分工協作的框架。①但是這些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戶、農村中小企業之間所發生的業務大部分局限于儲存業務,資金借貸業務很少。
(二)農村民間金融的來源
農村民間金融大部分是農戶通過勞動儲蓄的資金和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其中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主要是個人或多人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部分農村金融機構信貸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資金、鄉鎮和村干部以及一些有貸款能力的個人到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這些資金一旦難以收回,農戶的血汗錢將付之東流,生活很可能陷入窘境,正規金融的資金市場也會受到影響,個別投機者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給家庭和社會都會帶來不好的影響。
(三)農村民間金融內部管理的缺失
民間金融屬于典型的關系型借貸,債權人往往礙于情面沒有與債務人簽訂合同。同時沒有建立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審計稽核等必要的制度,難以計算民間金融的數額,不利于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分析,形成科學的產品結構。對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缺乏審查,增加了壞賬的比率。
四、解決農村民間金融供給問題途徑和建議
(一)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
農村民間金融長期存在有兩方面的原因:民間金融出現在金融供給短缺的背景下,較好的適應了農村地區的需求。盡管現在的法律政策對農村民間金融仍然采取相對嚴厲的態度,但農村民間金融并不等同于非法金融,因而不能對其進行簡單的取締。
(二)為農村民間金融提供制度保證
在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中,制度是必要的保障。提供制度保障,通過確立合理的產權保護、放松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讓各種符合農村經濟需求的金融機構充分競爭,使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在合法有序的競爭中實現。
1.合理的產權制度。要想農村民間金融實現經營和管理的規范化,主要在于產權改革。產權制度應保護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還應該注意鼓勵個人參與農村民間金融,對其股權不限,并按其股權的大小來賦予其權利。
2.市場退出制度。市場退出制度就是通過構建金融機構破產制度,讓競爭的失敗者退出金融領域。②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方式可以選擇關閉、解散和破產,在東部沿海農村由于經濟發達,這幾種方式都可以選擇。而西部地區的農村由于經濟落后,可以考慮關閉和解散。
3.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業規范經營的重要手段。為了降低市場失靈的次數、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金融監管需要建立專門的行為準則。
(三)引導民間借貸利率適度回落
民間借貸的利率高有很多原因比如:成本高、風險高、供不應求、農村民間金融競爭力低等。確立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后。我們還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降低民間借貸的利率:
1.緩解農村資金供求矛盾。正規金融的商業化和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使農村民間金融利率居高不下。當前應該完善相關制度,增加農村政策性資金的供給。
(1)要求正規金融機構吸收的農村存款以一定的比率發放農村貸款。(2)提供稅收優惠。對正規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業貸款給予減稅或免稅的政策鼓勵。(3)組建政策性保險機構,提供農業保險,以增強農戶和農村企業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沖擊的能力。
2.增強農村民間金融市場競爭性。農村民間金融本身就具有無抵押要求、關系型信貸、重復交易等特點,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面對農村民間金融改革,應該發揚它的優點,去除它的缺點。對于資金充足、管理科學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給予認可,頒發相關的證書,使它們能夠脫穎而出。
(四)優化農村民間金融的供給環境
1.完善農村信用中介體系。信用中介的完善不但降低了民間借貸的金融風險,而且使資金能夠得到優化配置。因此,國家應積極尋找突破口,鼓勵發展多層次的金融咨詢服務等信用中介。
2.改善農村信用環境。農村民間金融的穩健運行離不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有利于降低農村金融風險和資金的優化配置。
可以首先建立社會綜合治理機制。社會綜合治理機制穩定了,信用環境會更加和諧。其次建立農村信用等級評審機制。各級政府可以逐步評估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信用企業。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方便農村金融機構避開風險發放貸款。再次建立失信約束懲罰機制。完善輿論監督制度和制裁制度,使失信者在經濟、法律和道德上付出代價。
3.加強民間金融行業自律。行業自律是通常是同一行業的組織或人員組織起來的,通過制定共同的規則,實現行業內部的自我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以保護各個成員方的利益。③同業自律組織可以方便各農村民間金融的信息交流,形成良性的競爭環境,有利于保障農村經濟的穩定。
五、小結
農村民間金融在整個金融中的弱勢地位既無力幫助解決“三農”問題,又使農戶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的巨額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導致農村經濟發展滯后。反過來,落后的年農村經濟會導致農村資金的不足和農村民間金融的弱勢。這種惡性循環必須通過制定對策進行解決。通過前面的建議,可以促進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正規化。從而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它獨特的作用。
注解:
① 《如何完善我國的農村金融體制》
② 陳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研究[D];南昌大學;2007年
③ 李長健等.市場信用的生成及主體行為維護問題研究
參考文獻:
[1] 謝魯江.論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狀況[J].廣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學報,2005
[2] 杜靜.應當積極發展民間金融[J].河北:金融教學與研究,2005
[3] 張玉鳳.我國農村金融邊緣化問題的思考[J].福建:閩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