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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的理解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25 16: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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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的理解

第1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邊界 金融消費者

一、互聯網金融中市場主體的變化決定了監管邊界的變化

(一)互聯網金融擴張了投資者概念的范疇

由于互聯網特有的廣泛性和傳播性,先募集資金后對接項目,容易形成資金池,甚至為支付前期貸款利息而采用的龐氏騙局,通過眾多的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擴散,影響社會穩定,同時風險的鏈條式傳染,會傳導到正規金融體系,誘發系統性風險。例如P2P網貸平臺的出借人多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臺宣稱的高收益所吸引,購買了與自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其準確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難度較大,[1]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就更為普遍了。

因此,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普通民眾提供了可得性較強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原本相對獨立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銀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漸模糊、趨于融合,且隨著投資門檻的降低,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應下降,在購買金融產品中面臨的投資風險更高。加之普通投資者人數的放大,個體利益損失時的救濟能力明顯不足,相比于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更處于弱勢地位,因而需要將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擴張理解,對金融消費者予以監管保護和獨立考量。

(二)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決定了監管邊界的延伸

傳統學說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金融創新使分業經營狀態下,原本涇渭分明的銀行存款人、股市投資人以及保險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體的界限開始變得模糊,[2]進而產生了外延更為廣泛的"金融消費者"概念。[3]但鑒于消費者概念和消費者的權利保護的宗旨是為了平衡社會利益,保障交易雙方中的弱勢群體,[4]因此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范圍不應擴大至非生活層面或者非個體市場行為,否則就違背了市場競爭環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規則。[5]

所以,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擴大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范疇,延伸了監管邊界。雖然金融消費者概念并非發端于互聯網金融,但互聯網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貢獻,促使大量普通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提高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國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受到的直接沖擊不大,金融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并不明顯,故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動力相比于其他國家稍顯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開啟的互聯網金融時代,則再次強化了金融消費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監管邊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傳統法律規制弊端的解決路徑

(一)金融法保護的滯后

首先,在分業經營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樣表現為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組織法和金融行為法作為法律文本的主要構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與色彩更為濃重,掩蓋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質特征,無法適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復合性,特別是對于不在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非標類產品,往往成為監管的陰影區域。

其次,金融行業主導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市場主體的充分博弈,過多強調了金融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穩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價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投資者承擔損失或消化風險,無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和價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業監管和分業立法導致規則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間。例如合格投資者規則在公司、合伙企業、私募投資基金、信托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中并不統一,在投資者數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人數上的差異使得采取不同組織形式可以調整投資者數量限制。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適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其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因為強調"消費需要"作為是否符合"消費者"身份的構成要件和判斷依據,導致金融投資者被排除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理論范疇之外。但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其編寫的《全國消協組織投訴調解案例選編》(內部資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6]中收錄金融保險方面的投訴案件共計17宗,其中保險投訴案例為11宗,由此推斷,消費者協會將調解保險投訴案件視作協會的固有職能,投保行為屬于生活消費范疇。

另外,由于我國行政機關處于"條塊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會作為金融監管機構來執行,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實施,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各地消費者協會分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口管理或者代為管理。[7]工商局只能針對金融機構設立登記等事項行使行政職能,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則往往難以直接依法行權,亦造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尷尬,即便將金融消費者納入該法保護對象范疇,由于執法主體的局限,亦無法實際實現對金融市場中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三、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消費者,屬于典型的經濟法范疇,若考慮經濟法的功能之一是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平衡市場與行政監管之間的平衡與良性互動,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實現可持續發展,則可以將金融消費者納入經濟法的保護對象范疇,以彰顯法律職能。在我國,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銀監會于2006年12月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會層面相繼成立了消費者保護局。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與差異化立法

隨著金融業務的復合與重疊,以及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覆蓋面越來越廣泛,這些投資者已經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和銀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獲得特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人群,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也逐漸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務過渡。因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不僅擴展了消費者含義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機構經營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

英國在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簡稱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貿易、商業、職業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務自然人。此外,還在兩個方面做了新規定,其一是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界定為"確保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適當水平"。其二"投資商品"覆蓋領域擴大到存款、保險、集合投資計劃單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費者概念時,英國將其區分為兩類投資者:專業消費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專業消費者。2010年4月成立消費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從同年7月開始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2010》,規定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約束。

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費者"定義為:"主要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個體。"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中,則將保護金融消費者作為重要的立法目標之一,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獲取全面、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購買環節出現欺詐,以防范金融機構提品和服務時侵害消費者權益。其中,消費者包括"個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包括"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此時,該法案對于金融消費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消費領域。而對于投資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個人投資者則被列入投資者而非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9]

日本從1996年始效仿英國開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導致金融產品不斷地規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規范了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時的勸誘和宣傳方式。在《金融商品銷售法》中,"金融消費者"被定義為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0]總結出來,金融消費者包含兩個要件:,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統一監管取代了之前的分業監管,故而"金融產品"的概念拓展到有價證券、貨幣、外匯、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資特點的金融產品,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和商品期貨等。[11]

而2011年臺灣地區頒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第四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專業投資機構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將三、四兩個條款綜合分析,臺灣地區界定的金融消費者主要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從理論界來看,學者們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詮釋主要集中在"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并接受金融服務"、"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購買或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學者從個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對金融消費者的內涵作進一步的界定--"個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結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資產運用需求,因此,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投資股票債券、申請信用卡等諸多滿足個人金融需求的主體都是金融消費者。"[13]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延伸解讀

互聯網金融時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標的、交易內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顛覆了傳統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聯網金融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引入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內容的信息化。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信息組合,在信息的解讀能力和風險的識別能力方面不足,會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相比于普通消費者更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局面。

第二是交易標的的無形化。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不僅區別于普通商品服務交易的有形動產或無形服務,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憑證單據,消費者無法從網絡中獲得產品或服務的直觀感知,消費者在交易決策中嚴重依賴于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電子化。互聯網技術在金融交易中的廣泛適用,導致大量資金劃撥依賴于電子結算機制,在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時,對技術的過度依賴也加大了互聯網技術風險。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聯網金融的交易基本通過網絡平臺來完成,故而作為投資方的金融消費者無法與融資方進行溝通,在文本選擇和條款修訂方面獲得機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不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風險,而且因信息不對稱加重了風險承擔。[14]

第五是互聯網營銷方式的高度勸誘性。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銷售,往往會通過特定的網頁設計、點擊程序安排,誘發消費者的激情消費。譬如正常瀏覽新聞或社交網絡頁面時,通過彈窗設計,吸引注意力,同時對高收益進行顯目宣傳,忽略或者需要通過多次點擊方能獲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全部信息及風險提示。

如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決定了應當把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投資行為界定為消費行為,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則。對于傳統金融產品,由于監管機構設置了投資者適當性規則,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方能進入市場進行投資。但互聯網金融所面對的客戶群體則缺乏投資門檻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資者適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來彌補目前投資者適格性規則的欠缺。

在互聯網金融加劇混業經營情況下,將來監管應當統合監管,而不僅僅是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進行監管。立法必須突破權力主導和機構監管的傳統思維。防止行政權力在中間的濫用,而是要以權利保障作為互聯網金融立法與監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用戶至上、權利本位的精神應該成為將來立法的指導思想,金融監管者的主要任務是平衡互聯網金融經營者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只有這樣,互聯網金融才能真正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慮兩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及財產狀況?其二,是否引入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風險識別與評級以區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以下詳述:

第一,高風險或專業性金融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較高,包括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狀況均設置最低門檻。所以,根據風險程度所區分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可以視作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之間的界定標準。

第二,經濟學中投資[15]與消費[16]是相互排斥的兩個概念,區別在于投資屬于高風險行為,投資財產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減值的可能性,但消費則屬于低風險乃至無風險行為。傳統觀念中,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屬于投資行為,而以個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險等行為屬于消費行為。[17]但由于傳統觀念中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的邊界逐漸模糊。現代社會中個人或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于將資產投資于證券市場以優化家庭資產配置,實現財富增值。[18]因而證券市場投資者出現大眾化趨勢。此外,傳統觀念中,投資者直接投資于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而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投資者和融資方之間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復雜,并隨著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加入而不斷拉伸交易鏈條,投資者和有價證券發行人,即融資方之間形成投資關系,而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之間則構成金融服務關系,此時的投資者應當界定為金融消費者。

綜上,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其中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由于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而購買高風險金融產品或接受高風險金融服務,應當區分為金融投資者,故而金融消費者是總概念,金融投資者成為金融消費者當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如果不投資于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不接受高風險的金融服務,只購買簡單的理財產品甚至銀行存款,則依然屬于金融消費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應當采取行為標準和主體標準的雙重標準予以明確。

四、監管邊界的厘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利的內涵分析

要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必須首先明確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消費活動時的權利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安全權

互聯網金融非常依賴于網絡技術,因而信息安全和技術穩定成為保障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條件。消費者安全權是保障其參與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權利,其權利客體主要是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內容,而資金安全則是財產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過網絡來傳送數據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異常重要,一旦發生信息泄露,不僅導致提供信息的消費者受到損失,而且平臺信息的泄露會波及該平臺的其他消費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網絡支付最重要的風險表現在平臺資金賬戶信息安全問題。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臺企業在消費者信息系統維護方面存在道德風險,銀監會于2014年4月17日頒布了10號文《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其"為切實保護商業銀行客戶信息安全,保障客戶資金和銀行賬戶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要求商業銀行"做好客戶信息安全與保密工作。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各項業務,對涉及到的客戶金融信息管理,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規定,嚴格遵照客戶意愿和指令進行支付,不得違法違規泄露。"當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包括P2P、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機構均在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根據消費者提供的年齡、住所、資產規模、收入水平、聯系方式,運用大數據分析提取消費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針對性營銷。但若該信息因過失泄露而被他人惡意使用,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損害。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知情權(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對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或者有興趣的事務及公共事務有接近和了解的權利"。[19]在金融產品和服務逐漸豐富與專業的同時,交易雙方不斷失衡的信息不對稱決定了金融消費者容易因誤導和欺詐而受損,[20]金融消費者無從知曉其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實際運作情況,只能依賴于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客觀、全面。[21]具體到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情權主要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應當知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其投資決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在營銷過程中對于產品和服務的介紹、風險等級的說明、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業政策風險等不同程度地出現不完全披露。同時,現行金融法規缺乏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且由于政出多門,各類相似金融產品的披露標準和程度有所差異,為經營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間。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選擇權

與前述權利相似,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是消費者法定的自主選擇權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延伸與復制。選擇權的核心內涵包括兩點,其一是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其二是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其中,自主判斷自主決策要求能夠保證主觀上的自愿和客觀上的自由。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法理依據是金融消費者的對投資資金的所有權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權。孔令學根據金融牌照制度,將金融機構業務分為準行政性業務、準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并區分對應不同內涵的自主選擇權。[22]互聯網金融多屬于競爭性業務,牌照特征并不明顯。消費者在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服務時,常見的三種減損其自主選擇權的條款分別是金融機構免責或限制其自身責任的條款、金融機構單方收費條款和金融機構對于合同有爭議的模糊地帶擁有終局解釋權的條款。

所謂的"自主選擇"在互聯網金融語境下的含義即包括三個層面:其一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或第三方不得強迫其進行金融消費;其二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和交易平臺,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與交易對手自主約定爭議解決方案。通過這三個維度的"自主選擇"能夠確保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釋:

[1]干云峰:《互聯網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研究》,載《上海商學院學報》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孫穎:《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頁。

[5]馬建威:《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以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為背景》,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6期。

[6]中國消費者協會編:《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中國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頁。

[7]葉林:《金融消費者的獨特內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選擇》,載《河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參見黎金榮:《后危機時代"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與立法建議》,載《財政與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參見張天奎:《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評析》,載《商業時代》2010年第8期。

[11]參見劉迎霜:《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兼論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借鑒》,載《現代法學》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3]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新論--以中國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機制的構建為視角》,載《浙江社會科學》2011年第6期。

[15]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于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

[16]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

[17]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論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以美國CFPA法案為視角》,載《金融與法律》2010年第3期。

[20]樓建波、劉燕:《情勢變更原則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礎的沖擊--以韓國法院對KIKO合約糾紛案的裁決為例》,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機構應當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的特點向金融消費者進行全方位的介紹,不能只介紹有利信息而不介紹不利信息;客觀性是指金融機構在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務進行宣傳、介紹時,要實事求是,不得作虛假宣傳或進行虛假陳述&及時性是指金融機構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費者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時機并及時作出相應的判斷和決策,否則可能會導致金融消費者投資的預期落空。

第2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創新;刑法介入;政策取向;余額寶。

一、余額寶引領下的互聯網金融創新。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是在互聯網時代對傳統金融的創新與發展。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是以阿里金融為代表的金融運作平臺、以眾籌為代表的股權投資平臺、以P2P(peer to peer)為代表的借貸平臺三種模式[1]。自從2013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寶公司推出余額寶產品,互聯網金融成為近期乃至“兩會”的熱點話題。根據相關功能設計,“支付寶”用戶可將支付寶里的錢隨時轉入余額寶,余額寶里的錢會自動購買天弘基金旗下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同時,用戶又可隨時使用余額寶內的資金,用于消費支付和轉賬等,一旦余額寶內的資金被使用就相當于對“增利寶”貨幣基金的贖回。“增利寶”貨幣基金是天弘基金和支付寶公司聯手打造的一項與余額寶自動掛鉤的貨幣基金,目前天弘基金由“支付寶”的母公司阿里巴巴控股[2]。雖說余額寶的投資收益視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的經營業績而定,但由于余額寶收益中絕大部分來自對銀行協議存款的投資[3],投資方式穩健,風險較小,自正式投入使用以來,收益率均為正數且遠遠高于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余額寶的推出引發了新一輪的互聯網金融熱:百度、騰訊、蘇寧等互聯網公司紛紛與基金公司合作,推出了類似金融產品。這些類余額寶產品如雨后春筍般生長起來,它們瞄準的目標都是用戶的“小額活錢”,實質都是由互聯網公司推出“現金管理”業務。顯而易見,余額寶的出現將基金電商化推向一個。

機構推出的各種“類余額寶”產品已有數十種,品種繁多,令人眼花繚亂。不少市場人士直呼,國內互聯網巨頭將悉數參戰現金管理市場,互聯網金融進入“戰國時代”[4]。那么,與傳統金融產品相比,余額寶等新興互聯網金融產品有哪些創新點呢?筆者認為,其創新點主要體現在大眾化、民主化、便捷化、透明化四個方面。

一是大眾化。與傳統貨幣基金不同的是,天弘增利寶的銷售起點是1元而非10 0 0元,適合于在支付寶中留剩小量余額的客戶[5]。按照支付寶約8億注冊用戶來計,若平均每位支付寶用戶往余額寶內轉存1元閑置資金,那么余額寶將會有8億元的資金沉淀。對于公募基金而言,8億數額不可謂不大[6]。余額寶的過人之處就是較好地運用了經濟學中的“長尾效應”(Long Tail Effect)。“頭”(head)和“尾”

(tail)是兩個統計學名詞。新競爭力從人們需求的角度來看,大多數的需求會集中在頭部,而這部分我們可以稱之為流行,而分布在尾部的需求是個性化的,零散的小量的需求。而這部分差異化的,少量的需求會在需求曲線上面形成一條長長的尾巴,而所謂長尾效應就在于它的數量上,將所有非流行的市場累加起來就會形成一個比流行市場還大的市場。普通人手中的閑錢在巨大的資本市場上只是末端毫不起眼的小尾巴,余額寶利用網絡優勢將這些小尾巴整合起來卻形成了超乎想象的規模優勢。

二是民主化。余額寶通過互聯網金融技術,改變個人投資者長期以來受制于投資機構的被動性,增加了公眾在財富管理需求上的話語權和選擇權。在這一過程中,高度分散化的客戶群特征,也促使包括余額寶在內的金融產品的設計者,更多地去挖掘客戶的體驗,傾聽他們的投資訴求,從而由內到外地實現個體客戶最終決定產品設計的“民主化”[7]。

三是便捷化。投資者在余額寶開戶的流程非常方便,基金銷售過程中必需的身份證、銀行開戶賬號等用戶資料直接由支付寶提供給天弘基金。但在此過程中,用戶個人并沒有在天弘基金直接開設賬戶,也不擁有獨立的天弘基金賬戶密碼,用戶也不像在其他傳統渠道購買基金時那樣,需要閱讀風險提示和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8]。而且余額寶實行的是T+0模式,用戶可隨時使用余額寶內的資金,在儲蓄與基金之間的相互轉化不僅沒有時差還沒有手續費,對用戶而言相當便捷。

四是透明化。余額寶的宣傳口號是“會賺錢的支付寶”。用戶通過客戶端可隨時查看自己的資金余額、當天收益情況、資金使用及來往情況等。余額寶的高度透明性,打破了傳統金融理財產品運行周期(按月計周期)較長、收益詳情不能及時送達理財用戶、理財賬戶關聯度差的桎梏。

二、余額寶對現有刑法條文的挑戰。

余額寶雖然因金融創新在短時間內吸引了眾多用戶、凝聚了巨額資金,但這種民間融資行為卻涉嫌違反刑法中的三個罪名,分別是第一百七十四條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一是涉嫌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該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立法目的是通過對金融機構的準入機制的刑事保護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這是因為,金融機構作為聯結國民經濟的紐帶,必須由國家掌控。若不經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必然削弱國家對金融秩序掌控,甚至造成金融秩序失控,最終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余額寶通過向超過5000萬的客戶“高息吸儲”,并把客戶存在余額寶賬戶上的錢投資于基金,已享受了商業銀行的待遇,卻無需理會商業銀行在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準備金計提與存貸比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及在賬戶、結算與反洗錢等業務操作中的合規要求[9]。因此,其本質上已成為一家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商業銀行”,涉嫌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是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該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由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過于籠統,最高院又于2010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解釋》第二條又規定“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對照以上條文,如果硬套的話,不僅僅余額寶,幾乎所有民間融資都可被認定為《解釋》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三是將來還有可能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另根據《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區別在于,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對集來的錢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例如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攜帶集資款逃匿;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等。目前,余額寶雖然表面上運轉良好,尚未出現上述情況,但行內人知道,支付寶學的是全球在線支付巨頭美國PayPal公司。PayPal早在1999年就推出了將PayPal賬戶余額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模式,20 0 0年年化收益率達到5。56%,卻最終于2011年6月清盤關閉,原因是收益率過低,引發了大規模贖回[10]。因此,難保余額寶將來遭遇資金鏈斷裂時不陷入集資詐騙的泥潭。

三、二次違法性原則下的刑法尷尬。

(一)刑法中的二次違法性理論。

上述三個罪名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均為法定犯。刑法中的法定犯(又稱行政犯),是指違反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范并由行政法規中的刑事法規所規定的犯罪。法定犯的特點在于,其原來都是沒有被認為是犯罪,由于社會情況的變化,在一些經濟、行政法律規定中首先作為被禁止的行為或作為犯罪加以規定,而后在修訂的刑法中予以吸收而被規定為犯罪。理論上通常認為,法定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二次違法性”[11]。也就是說,在現代社會存在著多方面、多層次的法律規范,它們有機地組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存在著一種嚴格的階梯關系。刑法是保證各種法律規范得以實施貫徹執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始終處于保障法的地位。某種行為如果能用其他部門法調整,就不能動用刑法[ 1 2 ]。如果一個行為未違反其他部門法,就根本談不上構成犯罪。下面,我們就以行政監管為主線,民事法律關系為輔線,探討余額寶是否存在民事與行政領域的“第一次”違法。

(二)余額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

余額寶是支付寶公司針對支付寶賬戶余額推出的一項增值服務,用戶可以把支付寶里的余額轉入余額寶,被確認后即視為買入了天弘基金公司旗下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可以獲得比銀行活期存款利息高很多的收益。在余額寶的設計中存在三方法律主體,即支付寶公司、基金公司、余額寶客戶,其中,基金公司將自己的基金產品嵌入到余額寶中,是基金的銷售者;余額寶客戶自動購買和持有余額寶嵌入的基金產品,是基金的投資人和受益人;而支付寶公司則是基金買賣雙方客戶資源的中介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者[13]。由此可見,委托理財關系只存在于基金公司和余額寶用戶之間,支付寶公司僅是資金中轉站,并未與余額寶用戶形成委托理財關系。雖然余額寶以“會賺錢的支付寶”為宣傳口號向不特定的人募集資金,但用戶的資金進入余額寶后立即以申購基金的方式轉入天弘基金名下。支付寶既未實際占有用戶資金,也未對用戶資金進行投資理財。

(三)余額寶中的行政法律監管。

余額寶橫跨資金第三方支付和基金投資等不同金融細分領域,也相應要受到多個行政法規和不同行政部門的監管:作為第三方支付業務,要受到央行的監管;作為基金銷售,要受到證監會監管[14]。

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先后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法規,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規范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根據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需要按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2011年9月1日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許可證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業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在此背景下,支付寶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獲得了央行頒發的國內第一張《支付業務許可證》[15]。因此,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支付寶公司符合現行行政監管要求。

在基金銷售方面,2011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實施,證監會陸續開放了基金第三方銷售與支付牌照,允許銀行、基金、證券等金融機構外的更多第三方企業參與,以促進基金業電子商務化發展。在此背景下,支付寶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獲得了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正式為基金公司和投資者提供基金第三方支付結算服務[16]。

此外,在2013證監會最新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備案要求、服務責任、信息展示、投資人權益保護、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責任、賬戶管理、投資人資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違規行為處罰等內容。在余額寶與天弘基金的合作中,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只需遵守上述法規的相關要求,尤其是要對投資人的信息和賬戶進行審慎管理,保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行政法律監管中,爭議較多的仍是余額寶的“類存款業務”。有觀點認為: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要求,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以防止公司利用基金結算變相經營存款業務。而余額寶與支付寶無縫的劃轉便利,且未對外明確二者賬戶的獨立性并游離于既有銀行監管之外,可能埋下二者是否存在足夠有效隔離的隱患。這樣,支付寶通過一道內部并不透明的劃線,突破了橫亙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不能逾越的存款業務紅線[17]。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首先,根據前文對余額寶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雖然支付寶賬戶內的余額可與余額寶實現無縫對接,但資金進入余額寶后立即以申購基金的方式轉入天弘基金名下,支付寶也好、余額寶也罷,它們起到的均是第三方支付的通道作用。既然不實際占有,也就不存在所謂的“類存款業務”。其次,此類金融產品的誕生和迅速發展,與監管部門的寬容分不開的。目前,中國真正面向普通投資者的合理投資方式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創新為投資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資理財選擇,如果能以此倒逼中國銀行業改革,也不失為一次面向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的積極探索。

綜上,余額寶在基本面上未出現民事或行政違法現象,雖然在某些行政監管領域存在爭議,但至今為止未有行政機關對其作出違法認定或處罰。因此,雖然對余額寶涉嫌違背刑法規定的聲討振振有詞,但根據二次違法性原則,刑法介入尚無依據。

四、刑法介入互聯網金融的政策取向。

那么,是否意味著刑法要徹底放棄對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創新領域的法律監管呢?筆者認為刑法作為法律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徹底退出是不現實的,關鍵還是一個度的把握。在互聯網金融的刑法規制方面,我們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堅持二次違法性原則。一方面,對構成行政違法的同時又構成犯罪的,應堅決予以刑事打擊。這也是不少金融行政監管法律法規對刑法的具體要求。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非法全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批準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準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兩項規定均是行政法律法規呼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介入的具體表現。另一方面,對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存在爭議的行為,在行政機關未做出違法認定之前,即使涉嫌違反刑法條文,刑法也不能提前介入。其理由正如大塚仁所說:“只有在其他法律的保護不充分時,才能允許刑法進行法益保護,這樣的關系叫做刑法的第二次性質或者補充性質,刑法的適用必須慎重并且謙虛。”[18]。

二是堅持公平原則。以余額寶為例,剛才我們雖然對其行政違法與否存在較大爭議,但根據二次違法性原則,刑法不能輕易介入。但是否所有已定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都事先經過了行政監管部門的違法性認定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刑法就有選擇性打擊之嫌。也有人認為,選擇性打擊是法治社會必須付出的代價。因為無論在什么領域,絕對公平只能是理想目標,法律也一樣,現實中的法律只能最大限度地追求相對公平。話雖不錯,但另一方面,在只對部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此種選擇性司法被一些人指責為刑事報復的工具[19]。而且法律歷來強調“法不強人所難”、“法不責眾”。如果刑法中的某個條文能讓廣大民眾動輒入罪,那么,這項規定就不是一個順應社會發展規律的“良法”。眾所周知,在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企業要發展就要啟動資金和流動資金,但由于民營經濟從正規金融機構難以獲得必需的資金,只能進行民間融資。在這些地區,民間集資呈普遍狀態,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比例較大。鑒于此,筆者認為,在民間融資領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應采用逐步退出的方法,刑法應盡量減少對民間融資的介入,盡量讓其他部門法去調控這部分市場。

三是要堅持鼓勵創新原則。經濟學中有一個概念叫“鯰魚效應”:沙丁魚生性喜歡安靜,追求平穩,在長途運輸中容易缺氧死亡。為提高沙丁魚的存活率,漁夫往往在裝滿沙丁魚的魚槽里放進一條好動的鯰魚故意攪局,加速沙丁魚的游動,這樣沙丁魚缺氧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這就是著名的“鯰魚效應”,即采取一種手段或措施,刺激一些企業活躍起來投入到市場中積極參與競爭,從而激活市場中的同行業企業。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之所以引起熱議,就是因為它就像跳進金融市場的一個攪局者,它將對利率市場化起到倒逼作用,銀行要想留住自己的客戶,除了開展金融創新,提高服務質量外,向儲戶提供一定具吸引力的利率標準也是不可少的[20]。余額寶的“鯰魚效應”有利于推進我國舉步維艱的金融市場改革,有利于促使銀行這些體制內的沙丁魚們在進行自我反省的同時更好地提高服務質量和創新意識。從鼓勵創新的角度上說,刑事政策也宜以適當寬松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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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賈抒。支付寶獲第三方基金支付牌照[N]。南方日報,2012-05-18。

[18]大塚仁。 刑法概說(總論)(第三版)[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25。

第3篇

目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已很明顯,相關創新活動層出不窮。各類機構紛紛介入,除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之外,電子商務公司、IT企業、移動運營商等也非常活躍,演化出豐富的商業模式,模糊了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的界限。

理解互聯網金融的三個要點

理解互聯網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個要點:

第一,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前瞻概念。理解互聯網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聯網金融較傳統金融而言,同時具備了“變”與“不變”。“不變”體現在互聯網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變,股權、債權、保險、信托等金融契約的內涵不變,金融風險、外部性等概念的內涵和金融監管的基礎理論也不變。“變”體現在互聯網因素對金融的浸入,主要來自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精神的影響。

第三,互聯網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別是支付、信息處理和資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組織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備了相關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關特征),就屬于互聯網金融。這也是本報告對互聯網金融的構造性定義。此定義涵蓋了目前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形態,而且我們認為所謂“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劃分(或者爭論)沒有必要。

互聯網金融還需20年才能發展成型

盡管如此,到本報告完成時,互聯網金融遠沒有發展成型,樂觀估計這至少還需20年。因此,互聯網金融既不完全是總結歷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現狀,更多是設想未來。盡管如此,互聯網金融依舊扎根于理性思維,并非烏托邦式的空想。

本報告對互聯網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個“理性之錨”:

第一,互聯網金融立足于現實。現實中已經出現的互聯網金融形態,是我們推演未來發展的出發點。

第二,互聯網金融符合經濟學、金融學基本理論,就如同現實物體運動遵循物理學基本原理一樣。不管是對互聯網金融已有形態的解釋,還是對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預測,目前的經濟學、金融學基本理論都提供了足夠的分析工具。這是本報告根本的方法論。

第三,互聯網金融研究的基準,是瓦爾拉斯一般均衡對應的無金融中介或市場情形,這也是互聯網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

本報告以“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國際,也立足于中國實踐,對互聯網金融的國際國內發展情況、發展支柱進行了深刻剖析、大膽推演和充分舉證,致力于為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有力借鑒。

一方面,我們認為,金融互聯網化是一個必然趨勢。以網絡銀行、手機銀行、網絡證券公司、網絡保險公司、網絡金融交易平臺以及金融產品的網絡銷售等形式出現的金融互聯網化,順應了互聯網時代金融業發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遠不僅是金融互聯網化。三大支柱的發展將助推互聯網金融呈現新興的發展態勢。

首先,支付領域的創新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注入創新基因,推動了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主要表現在,一是移動支付、第三方支付實質就是電子貨幣的流轉;二是移動支付除具備支付功能外,同時還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屬性。移動支付從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終端從電腦端向手機端等轉移,實質是貨幣在不同賬號之間的轉移;三是移動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實現貨幣轉移這一優勢。

第二,大數據的應用解決了互聯網金融發展中信息處理的問題。數據是金融機構的核心資產。大數據改變了傳統數據及其分析方法,對金融領域產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響。目前,大數據在征信和網絡貸款中的應用發展較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貸已發展成為基于大數據的網絡貸款的典型案例。未來,大數據將逐步應用于證券投資和保險精算中。

第三,P2P網絡貸款和眾籌融資是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新興力量。在國外,P2P網絡貸款及眾籌融資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眾籌如Kickstarter等。在國內,一方面P2P網絡貸款和眾籌融資雖已如雨后春筍般興起,但發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網絡貸款在中國的實踐,還需解決風險、自律、監管等問題。眾籌融資在中國的實踐,還需解決激勵機制、風險及市場設計等問題。

以監管促發展

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目前各國政府都還處在探索階段。我們認為,對中國的互聯網金融,不能因其發展尚處不成熟時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監管理念,應該以監管促發展,在一定負面清單、底線思維和監管紅線下,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

第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們認為,須參照此輪國際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并在監管中考慮互聯網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的兩個突出風險特征在監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風險。對信息科技風險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使用監管指標)、現場檢查、風險評估與監管評級、前瞻性風險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數理模型來計量信息技術風險;

二是“長尾”風險。對“長尾”風險,強制性的、以專業知識為基礎的、時間持續的金融監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費者保護尤為重要。

第二,互聯網金融應以監管促發展。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綜合運用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并通過加強監管協調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互聯網金融的功能監管可分成審慎監管、行為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三種主要類型,而機構監管方面則急需對P2P網絡貸款和眾籌融資進行監管。

第4篇

認識互聯網金融

探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前提是要正確認識互聯網金融。

由于互聯網自身處于不斷的演變之中,互聯網金融這個概念也在不斷的演變過程之中。但是我們目前可以主要把互聯網金融定義為利用互聯網的網絡資源優勢、大數據信息優勢、云計算處理能力的優勢來開展金融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模式或者金融業態。

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互聯網金融:一個是把它看成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就是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和金融機構的專業優勢相互借勢來獲得各自的發展;另一個是把它理解為互聯網與金融之間的一種融合,把它完全變成了一種新的業態。從目前情況來看,這兩種模式都已經存在。

互聯網金融有什么特點?我把它歸為六個字:開放、自由、責任。

什么叫開放?第一,互聯網金融沒有地域的限制,沒有國家的限制,沒有民族的限制。不熟悉的人在網上可以聊天,可以交朋友,可以形成感情依賴;第二,它是個自由的平臺,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實現的很多東西可以在互聯網上來表達,個性得到釋放;第三,它也是個責任的平臺,就是說它還是有約束的,有自我約束,有社會約束,有法律約束,所以互聯網有充分展示個性的一面,但是也有自我約束的一面。

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形成巨大的沖擊,有些沖擊是顛覆性的。比如,沖擊傳統的物理銀行概念、沖擊傳統的時空概念、沖擊現有規章制度,等等。

金融監管不可少

盡管帶來了種種的沖擊,但互聯網金融并未改變金融的本質。

金融的本質是信用。信用是什么?信用就是風險。所以不管互聯網多么發達,金融的本質仍是以信用為基礎的對風險進行嚴密管理的行業。誰的風險管理能力強,信用好,信譽度高,誰就能制勝互聯網,這一點永遠不會因互聯網的發展而有任何變化。不管誰在網上從事金融活動,你想吸收資金進來,要讓人家相信你;要把款貸出去,也要你相信人家。信用是基礎,而這里實際就是風險管理問題。有項目搞眾籌,要有人相信你誠實可信,項目可靠。無論做什么,都得靠信用。

信用又得自什么?得自你的風險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體現在哪?一是流動性風險控制;二是信用風險控制;三是盈利風險控制。對這些風險的控制,一方面絕對取決于你的專業水平,沒有專業的金融知識僅靠互聯網知識是不夠的,另一方面也取決于一定的金融監管。

由于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或融合都未改變其金融本質,所以,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一樣,一定要管,不管是不行的。金融就是金融。金融是特種行業,因為你是拿人家的錢做生意,你開一個廣告在那里、開一個窗口在那里,你是想把人家的錢吸進來,所以這里面一定要有相關的主管部門幫公眾進行一定的前期管理。

改變金融監管理念

但怎么管卻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互聯網金融雖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但它要求改變金融監管的理念。

我們對互聯網金融的管理,一方面要看到它與傳統金融的共性,也要看到不同。不能完全把對傳統金融管理的理念和規則簡單搬到網上去。一是要用開放的心態尊重互聯網精神,要充分了解尊重互聯網上開放自由責任的精神。二是要以開放的心態相信互聯網,監管不能像過去一樣過度保護,一定要把監管建立在相信這一代人自我保護能力、自我決策能力、自擔風險能力的基礎上。三是要以開放心態迎接互聯網金融的顛覆性創新,對互聯網金融對現代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巨大沖擊,抱著開放迎接的心態,不能消極等待,更不能抵制。

互聯網時代,是一個顛覆一切的時代。互聯網金融一定會造成傳統金融的顛覆與重構。如何迎接互聯網金融的到來,關鍵是要有互聯網思維。什么是互聯網思維?小米科技創始人雷軍總結得特別到位:“互聯網思維就是群眾路線。就是用互聯網方式,能夠低成本地聚集大量的人,讓他們來參與,相信群眾,依賴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如此,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也應如此。

監管的著力點

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主要應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開展互聯網金融一定要有準入管理,要有人來管它,這個準入管理可以不是審批制,像我們改革上市公司制度一樣可以采取注冊制。

二是要側重于互聯網金融的交易秩序的管理,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規范互聯網上開展金融業務活動的秩序,提高互聯網交易程序的公正性、交易過程的透明度。讓每一個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充分了解有關交易規則。

第5篇

今天,互聯網時代讓信息傳遞的速度不單變得更快,且所傳遞的信息也已經從原來單一線條的資訊發展到了綜合視頻、語音等多元表現方式,能夠記錄下蘊含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等的多維度內容,金融業也再度面臨新科技的沖擊與改變。

2015,國內網貸行業成功突破萬億大關,這是我和許澤瑋在2011年創辦91金融時萬萬沒有想到的。2013年,在“互聯網金融”東風的推動下,我們無意間走到了行業的前沿。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快速發展的行業讓我們不得不每時每刻去思考互聯網金融的下一步會怎樣發展。

在過去兩三年里,國內互聯網金融行業經歷了從野蠻生長,到正名,再到監管政策落地的過程。很多人都在講“互聯網金融會如同鋼鐵、煤炭等傳統行業一樣,最終演變成一個獨立的行業。”

但在我看來,當互聯網與金融業開始融合時,互聯網開放的屬性就注定了互聯網金融會成為一種輔助、而并非獨立的行業。今天,我們所經歷的互聯網金融只是一個時代,當這個時代結束后,互聯網金融將會如同水、電一樣,融入到各行各業,完全融合到人們生活中。到那時候,就不會有所謂的互聯網金融。換言之,互聯網金融最終會消失。

當然,消失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一個進化的過程。而我認為,這個進化過程可能會出現以下五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 2016年80%網貸平臺會倒閉

2015年,我們看到,類似于《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等監管政策相繼出臺,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監管意圖很明顯:規范發展。

目前,從網貸平臺倒閉數量我們就可以看出,倒閉潮已初見苗頭。我認為,2016年,隨著監管逐步細化落地,還會有更大面積的倒閉潮,因為法律法規的介入會對行業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對一些存在非法集資、私設資金池、或圖謀不軌的“偽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嚴厲的法律制裁。

2015年,總理的“互聯網+”戰略引爆了國內互聯網金融市場。如今,一年過去,市場規模初見。可以預見的是,今年兩會上,互聯網金融勢必會被再次提及,將有更多的提案建議被引入行業之中。

我估計,互聯網金融大面積倒閉潮將在兩會后三個月集中爆發(2016年6月左右)。預計到2016年年底,全國80%以上網貸平臺會倒閉或轉型。

第二個階段: 2017年“一站式”會更火

當下,“對科技改變金融”的理解:一部分是技術讓既有的產品服務更好,另一部分是創新過去沒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而我們看到,幾乎所有人對互聯網金融的理解都還停留在互聯網理財、互聯網貸款方面,致使一大批百姓將P2P等同于互聯網金融。

在未來,互聯網金融勢必會深度發展,大量創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會誕生,類似于互聯網證券、互聯網私募、社交眾籌等都將變成一種常態業務。而此時,互聯網金融平臺會呈現出一種“一站式”金融服務,金融消費者可以在一家平臺上同時進行理財、保險、貸款等多項業務,而不是這家平臺買保險,那家平臺做貸款。

在這個發展的過程中,類似于互聯網金融搜索這種垂直業務將受到一定擠壓,最終被迫轉型或倒閉。

或許,“一站式”互聯網金融服務會在2017年更加火爆,因為按照目前的發展速度,假如2016年80%金融平臺倒閉的話,那就意味著剩下的20%需要完成現在的市場需求、甚至更多。在需求不變或增長的前提下,供給方有所減少,而隨著國家“供給側改革”戰略的推進,最終勢必會倒逼互聯網金融平臺趨向多元化以及“一站式”金融服務。

第三個階段:2018年互聯網金融被“邊緣化”

雖然在互聯網金融起步階段沒有真正跟上這種變化。不過在這股信息科技浪潮中,很多行業已經被“裹脅”著前行。外賣、保險、洗車、維修等行業都開始從互聯網上尋找新的突破口。在這個過程中,互聯網金融的先行者們可以說承擔著一定程度上的傳道授業的角色,與各行各業進行著良性互動。

互聯網金融給傳統業務方式注入的創造力和活力,經過時間的推移也逐步開始影響并滲入到各行各業和渠道中。互聯網金融會被邊緣化,幾乎所有的行業都有可能被互聯網金融所感染。

我認為,互聯網金融深度感染將在2018年有所呈現。因為此時,不足20%的平臺瓜分著一個萬億級的互聯網金融市場,巨大的利益會刺激各行各業“觸網”。到那時候,互聯網后面可以加上保險、煤炭、鋼材等任何行業,互聯網金融就會慢慢的被邊緣化。

第四個階段:2019年正式進入寡頭時代

在經歷了監管和行業大洗盤過后,國內互聯網金融行業會呈現出一種強者恒強的馬太效應。到時候,今天我們所看到的P2P平臺99%的都會面臨死亡。而與此同時,優勝劣汰的過程讓少數的綜合型互聯網金融平臺占領了70%以上的市場,并贏得了人們的信任。

從各大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微信銀行陸續涌現,再到非銀系統中互聯網券商、互聯網保險的起勢,我們現在已經能夠明顯看到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金融融合趨勢的形成。在這個大融合的過程中,傳統金融機構正在向聯網金融企業學習一些關于大數據應用、關于用戶體驗,關于場景營銷方式的知識;而新興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也在向傳統金融機構借鑒更多風險控制、資產管理方面的經驗。

當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實現融合后,緊接著會出現“互聯網金融+”,人們會像引入“互聯網+”概念一樣,借鑒銀行互聯網金融融合機制,將“互聯網金融+”應用到各行各業,呈現出一種大融合趨勢,煤炭、鋼鐵、汽車等所有行業都可以通過互聯網金融完成交易。

第五個階段:2020年互聯網金融消失了

第6篇

關鍵詞:新常態;互聯網金融;投資;風險把控

一、研究背景

十后,我經濟進入全面調整時期,開始推出并發展經濟新常態,轉型的要求越來越高。要求經濟適應發展需求,調整產業結構,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近年,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在線支付、理財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發展迅速,互聯網金融滲透到經濟生活的每個細節,成為大眾生活的一部分,也成為經濟形勢的重要構成部分,也成為投資者參與金融生活的重要渠道,其投資方式和風險把控的研究具有現實意義。

1.現狀。中國經濟發展正處于關鍵階段,我國也將采取不同于以往三十年的發展方式,提供一個更健全更包容更有活力的金融體系。2013年是互聯網金融的元年,通過財富效應的牽引力,調動了居民投身金融業務的積極性,既增加居民收入也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同時加速了利率市場化的發展。短短幾年,互聯網金融規模達到十萬億級別,P2P公司數以千計。互聯網金融逐步成長為新常態下經濟發展的新動力,同時也帶來了金融行業的規則變化,金融環境的改變也需要新的投資理念和監管制度出臺。

2.意義。金融是經濟的核心,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風險把控。我國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經濟基礎取得巨大進步,在發展過程中,傳統金融行業逐步固化,創新活力不足,則無法適應新常態下的經濟發展要求。互聯網金融的崛起,一方面是對市場有效配置,另一方面是對傳統金融行業的挑戰。通過這種倒逼傳統金融行業的創新,進一步促進利率市場化,為現階段經濟發展貢獻更多的動力。

一個新行業的產生必然帶來規則的變化,隨著行業發展推進,互聯網金融帶來創新的同時也伴隨著一系列系統風險,如何在規避這些風險的同時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為金融行業發展提供可行性建議。

二、研究方式

借鑒經濟分析的手段并結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現狀,從經濟新常態下金融行業發展前景、互聯網金融投資渠道、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等方面入手,將經濟新常態的要求和互聯網金融發展特性聯合,動態地分析互聯網金融未來的投資價值判斷、投資方式選擇、投資風險把控和完善監管體系。

1.經濟新常態下互聯網金融發展前景。2013年以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勢頭十足,兩年內規模突破十億。2015年網貸總量超過兩千億,第三方支付規模增長超過50%。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和發展就是我國金融發展和創新的寫照:一是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銀行業的渠道對接,促進了金融行業整體改革;二是采用的營銷方式更加便捷有效,產品特制不斷提升,針對性較強;三是通過大數據統計分析,緩解了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效率低下,提高了風險評估的可靠性,從而能夠更好地監管和調控金融行業。未來的互聯網金融不僅僅是對我國傳統金融行業的補充,更是一種變革,帶動的不僅僅是產品變化,更是投資理念和投資方式的徹底轉變。這種轉變一旦配合好經濟發展的需要,將會為市場發展提供強大的動力。

2.互聯網金融投資渠道。互聯網金融是借助于互聯網技術、移動通信技術和大數據分析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方式,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融資模式。互聯網金融包括三種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網絡小貸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當前商業銀行普遍推廣的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也屬于此類范疇。對于投資者來說,參與互聯網金融的渠道很多,借助于各個網絡終端,能夠及時有效地參與實施。但是隨著發展的進一步推進,互聯網金融所能夠投放的渠道會越來越少,越來越集中。直到是擦痕能夠選擇了部分風險小且操作效率高的方式。

3.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互聯網金融整體操作包括互聯網金融支付、互聯網金融銷售、互聯網金融征信、互聯網數據分析和保護。這其中涉及到的風險包括投資風險、用戶數據保護、技術風險等。互聯網金融依托于網絡平臺,通過簡短的文字圖片等向用戶展示產品特征,存在理解差異和過度包裝等風險。網絡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諸多不穩定技術因素,如對于如何保護用戶信息不被泄漏,如何合理利用投資者信息等不僅僅是法律問題,還有道德因素。整個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所包含的范圍很多,超越傳統金融行業業務上的制約,還包括要有成熟的互聯網技術,更安全的數據分析能力。同樣的也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來約束和引導行業發展。

三、發展建議

目前,經濟發展能夠顯出不同以往的特征,進入經濟新常態以后,主要表現為經濟增長速度放緩成為關注的焦點,以互聯網為載體的高增值服務對整個經濟發展的帶動效果日益明顯。普通居民收入增加有了更好的選擇方式,中小企業融資也有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渠道,有助于整體經濟發展和穩定。與新常態能夠相適應,金融行業原有的銀行不良貸款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盈利以較高的利差收入為主轉變為以提供高質量的增值服務、提供便捷的操作方式為主。

1.投資價值判斷。互聯網金融的出現給傳統金融行業帶來了發展活力,一方面創造了巨大的市場潛力,另一方面帶動傳統金融行業的變革。在互聯網這個大平臺下,給用戶帶來了豐富的投資機會,同時也增加了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因此在這個行業沒有完全成熟的前提下,應該審慎投資,判斷好投資價值,避免被高收益吸引,以免風險超過自己的承受。互聯網產品的豐富性要求投資者需要有足夠的判斷能力,投資者應適時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識,提升投資水平,選擇合適的產品,利用正規的渠道。

2.投資方式選擇。互聯網金融依托于互聯網平臺、第三方支付和大數據分析,將傳統的金融行業產品結合用戶特征進一步加工改造,形成有針對性的產品并定向投放。所采用的渠道雖然是網絡平臺,但是從網頁到專屬APP,從線上到線下,能操作的方式很多,需要投資者關注投資方式安全程度的高低。所以在投資者參與互聯網金融投資的過程前,應該加大對互聯網金融投放渠道的建設和監管,給予投資者更多健康的選擇,避免非法傳播誘導投資者所帶來的惡果。

3.投資風險把控。互聯網金融參與的途徑很多,產品數量也很多,自然伴隨著互聯網所原有的輿論導向、過度包裝、信息不完全對稱等弊端,對于采納的產品種類、數額大小、時間長短等因素投Y者也要結合自身實際,量力而為。投資者在參與互聯網金融投資的過程中,仍要堅持理解金融的本質,理解投資消費的規范,理解財富增值的速度。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把控不同于傳統金融行業的監管,所面臨的問題和不確定性更大,一方面依賴于政府和市場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依在于投資者謹慎的態度,兩者互補互惠。也只有這樣,才能讓互聯網金融成為造福一方的工具。

4.完善監管體系。面對未來,為了實現互聯網金融長久穩定的發展,最大限度規避金融風險實現金融穩定,國家層面應該盡快設立監管標準,積極迎接新的模式。在這個創新的過程中,需要主動接納大數據監管的混業挑戰,促進大數據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各個方面的應用,建立信息整合平臺,完善監督審查制度,確保互聯網金融安全可靠地發展。隨著發展進一步推進,多領域協調的、統一的監管政策必將出現。行業發展過程中,規模越來越大,也需要一個規范的市場來約束行業發展,來引導行業競爭。

四、結語

隨著國家逐步將經濟新常態作為發展基調,互聯網金融發展必然會為適應新常態做出調整,這種開放的、個性化的投資價值會進一步被挖掘,這也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契機,迎著改革的春風,必將迎來碩果滿園。同樣的隨著各類支付手段不斷拓新,市場投資理念越發深入人心,愿意參與到互聯網金融的投資者也必將越來越多。當行業越發規范,信息逐漸透明,互聯網金融也必將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中最有力的渠道。

參考文獻:

[1]李建偉,趙春華,陳愛杰.經濟新常態下互聯網金融的新常態化[M].山東:財經,2014:2-3.

[2]李曉麗.電子商務效率一般性總結及其實現途徑[J]商業時代,2010:3-5.

[3]蘇竟翔.互聯網金融與經濟新常態[N].北京:農村金融時報,2014:6-7.

第7篇

互聯網金融雖然是一個新鮮事物,但其發展速度很快,而相關監管制度和法律規制的滯后性導致其風險多發,市場亂象紛呈,本文對此進行了研究,淺議了互聯網金融的規制路徑,僅供參考。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制;風險

金融的主要作用從本質上來看就是配置時間、信用和風險這三類資源,幫助個人、企業甚至國家在短時間內獲得收益,但是在光芒背后隱含的卻是不容忽視的風險因子[1]。互聯網金融不僅存在傳統金融行業的風險,還有獨屬于自身的風險因素,十三五期間正是我國金融改革的關鍵時期,互聯網金融在此前集中爆發了諸多問題,因而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十分必要而且緊迫。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出臺文件進行了規范,指明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型金融業務模式,屬于互聯網與傳統金融行業相融合的新領域。具體指利用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技術實現資金支付、融通、投資、信息中介等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正式合法化。近些年來互聯網金融發展十分快速,并且在金融領域中逐步成為有力的補充,比如P2P網貸,截止2016年底,全網平臺數量6635家,其中正常運營平臺2307家,問題平臺2456家,此外還有作為觀察的平臺1872家,具體可參考第一網貸《2016年全國P2P網貸行業大數據報告》。又如眾籌平臺截止2016年底,全國正常運營平臺427家,可參考界面新聞的文章《互聯網金融現狀及2017年展望》。然而2017年正是深化金融市場改革,切實防控金融風險的關鍵時期,多部門聯合出臺系列辦法,改善互聯網金融治理,防止監管套利,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包容有序發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亂象紛呈,專項整治工作顯然任重而道遠,從這個角度來說,研究關于互聯網金融規制具有重要意義,并且十分緊迫。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路徑研究

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需要明確一定的邏輯,從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來看,應遵循三個層面的邏輯,即創新邏輯、監管邏輯以及整治邏輯[2]。對于創新邏輯來說主要是從基于信息技術的創新驅動理解,監管邏輯則是平衡市場各方利益,而整治邏輯在于解決問題的機制和風險管理。這三個層面是遞進的,只有以創新邏輯為基礎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邏輯,并通過監管形成整治邏輯。簡單來講,整個風險規制的邏輯應是“治病救人”,最終目的是要保護和支持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所以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上述三個邏輯缺一不可,而且要正確理解。比如說2016年初集中爆發的諸如E租寶等事件,雖然涉案人員美其名曰互聯網金融創新,但是本質上是一種非法集資模式,并不是互聯網金融,而當時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且互聯網金融正式合法化并未度過一個長期的沉淀過程,所以在后續的整治過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從這個角度來說,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邏輯的重點要理清其在發展過程當中的三個層面的邏輯,并由此形成科學化的規制路徑。筆者認為可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方面理清需求主體,當傳統金融領域無法滿足主體需求時,應自動轉向互聯網金融,以便滿足需求。另一方面,應保障定價機制以及融通機制的合理合法性,理論同實踐結合,從而確定風險差異,直觀反映每筆記錄。結合上文,從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范式則能比較容易地概括出來。首先金融脫媒可以說是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實現方式,以高資產凈值的方式將小微初創的融資者或是非專業資產展示出來。從而將融通機制以及定價機制合理合法化,進而解決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現象,并能夠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脫媒也體現出其信用風險,并起著決定性作用,可以說是其規制路徑當中的標準范式。所以結合當前互聯網領域的專項整治形勢,當前國家正在加強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力度,但這是一個新的課題,監管和法律法規相對與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明顯是滯后的。所以當前其風險規制路徑關鍵還是在于制度建設,以法律法規的制定為基礎,明確法律底線,結合有力監管與專項整治將互聯網金融領域有序化。所以筆者認為重點還是在于監管,這并不是要打壓其發展,而是要保證其健康有序。首先,強化過程監控。可通過設定進入門檻(如注冊條件)并執行信息披露制度。過程監控依托信息技術,構建監控平臺,建立數據庫,運用大數據技術實現統一監控管理。日前中國消費者報披露消息稱全國互聯網金融監測預警平臺將建立,以此來提高互聯網金融常態化監測和風險識別水平,當前已有一些預警平臺,但是針對性不同,因而統一的監測平臺的建立十分必要,緊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其次,強化自律管理。嚴格執法、處罰公開公正,自然退出,追責公開透明。從目前的形勢來看,已形成一定的自律管理機制,并在不斷完善制度框架的過程當中,把行業自律機制的積極作用發揮出來。規范市場行為,推動信息共享,保護合法權益,從這一角度來說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責任重大。最后,強化信息披露,始終將消費者權益放在首位,保護消費者,消除信息不對稱[3]。消費者只有充分了解互聯網金融,才能更好地進行辨別,這需要從業者信息公開,合同上要注明各類信息,同時普及金融知識,樹立風險意識。這種方式能夠有效控制以高回報誘惑消費者的非法集資行為,從而在根上實現市場化監管。從當前國家金融領域改革所采取的措施中可見一斑。

三、結束語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模式,相比傳統金融領域來說,存在共同的風險因素,同時還具備特殊風險。近些年來,互聯網金融市場快速膨脹,但卻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和監管,導致市場亂象紛呈,研究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路徑十分必要而且重要。本文的研究內容僅為個人意見,起拋磚引玉之用,望與業內同仁共同探討,努力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李鑫,王禮力,魏姍.農村金融區域發展差異及其影響因素[J].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01).

[2]毛茜,趙喜倉.科技金融創新與我國經濟增長效應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

第8篇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似乎成了財經圈的“都教授”,手里沒點談資都沒法“社交”。雖然人們對國家政策放開度和行業規范尚存有疑慮,但卻絲毫無法阻礙互聯網金融類企業踏入該領域的腳步,互聯網金融服務企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在人們的視野之中。當互聯網商業模式和創新思維引入金融領域時,傳統金融企業的突破創新之門被攻破,原本相對穩固的金融機構格局被打破,一時之間,互聯網強勢入局,以攻為守,通過聯合、滲透的方式,讓金融企業發生新的變化。

躋身互聯網金融戰場

早在上世紀90年代,廖勁鴻便與金融結緣,見證了繁花似錦的金融產業花開花落的過程。“當時正值互聯網普及階段,人們對新生事物充滿了無限的好奇,更是以身先士卒的精神領略互聯網的魅力,我也不例外,從2000年的門戶、2002年的網絡游戲、2004年的SP以及后來的團購,都有我實踐的身影。因為在很早的時候,我看好了互聯網與金融的強強聯合,勢必會掀起金融領域的新風尚。” 大凡盛極一時的產業必然是加入者眾多,互聯網金融亦是如此。

互聯網金融雖與之前廖勁鴻從事的傳統金融行業有著些許區別,但是在市場宣傳和品牌推廣上還是有相似之處,只是有了互聯網的加入,金融領域對風險控制才能有效的創新,才能真正地摒棄金融中介機構的主導型定位。

“互聯網金融是個高強度作業的行業,工作在其中需要很快進入狀態。”廖勁鴻說:“我發現互聯網金融行業有一個非常有趣的特質,它就像生態環境下的每個基因,能滲透到每個角度,從業者、媒體、投資人……都在其列,我自是不能例外。作為行業中一名資深的從業者,希望能有更多的同道中人與我同肩,為互聯網金融產業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于是,我在沙龍、論壇等地方毫無保留的發表了對互聯網金融的一些個人見解,以讓更多的人了解并加入這個行列。”誠如廖勁鴻所說,互聯網金融的異軍突起,貌似給金融、互聯網產業帶去了一切生機,令更多的人躋身到這場強大的戰役中。

“熱愛互聯網,熱愛金融”這是廖勁鴻終身奮斗追求的目標,也是他選擇加入互聯網金融業、加入明迪的根本原因。

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創新

談及互聯網金融,并以此為核心來探討這個行業的發展,廖勁鴻是最有遠見卓識的行家,他認為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充滿了無盡的可能,身在其中的每一個從業者都在嘗試著去深入的理解它、定義它,從中汲取自己的理解開創了一個個前景無限的領域。“例如,余額寶等被大家公認的互聯網金融產品,相信如此爆發式的發展才剛剛開始,更多的創新將會源源不斷的誕生,這也是我渴望看到并且要求我的明迪團隊要不懈追求發展的原因之一,因為我知道,由創新帶來的企業發展動力是無限的,尤其是在互聯網金融這個行業。”在金融行業二十余年里,廖勁鴻針對金融系統的安防管理、銀行柜員操作的風險控制、信息資源的整合等問題都給出了最終的解決方案,為國內互聯網金融技術填補了技術空白。

2012年,廖勁鴻加入明迪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帶領明迪的團隊自主研發出多項金融服務系統。經過多年的潛心努力,廖勁鴻和他的明迪團隊全面完善了傳統金融管理系統的漏洞,開發了全新的物聯金融模式。說到項目或是新技術研發成果,廖勁鴻總是自豪滿滿,他說:“我帶領明迪團隊開發出RFID電子智鎖系統及產品、銀行現金箱包智能管理系統、重要印章管理系統、明迪智能監控管理系統、銀行客戶移動營銷廣告系統、貴重物品快速登記管理系統等多項金融安全服務系統……這些系統的成功研發見證了明迪人的成長,更是見證了廖勁鴻在行業中占有不可動搖的領軍者地位。

二十余年來,廖勁鴻以專業、嚴謹的視角審視這場充滿機遇、挑戰的產業變革,隨后他又以高瞻遠矚的姿態,帶領著他的志同中人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創新形式,行走在一條通往繁花似錦的康莊大道上。采訪中廖勁鴻的一句話給筆者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不要單純追求理論上的成果,也不能急于產業化。應用學科不能閉門造車,要了解企業的需求,結合企業、行業的個性化需求,設計出完善的管理系統。”廖勁鴻的務實讓國內互聯網金融產業更上了一層樓,為產業發展中揮灑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締造全新的金融體系

在社會經濟中扮演著“創新發動機”和“風險內化器”重要角色的商業銀行,依托互聯網技術,變革銀行的信用體系、防范經營風險、提升管理效能及改善客戶體驗等。這是就互聯網金融為國人帶去的實惠,它實現了信息流和資金流的二流合一,實現了虛擬世界和虛擬經濟的融合。

“無論是金融還是互聯網,都是成長性非常高的行業,都是與國計民生、社會發展緊密相連的行業,又是整個時代的主旋律,當二者結合時,所產生的能量是任何人都無法完全掌握的,而今天互聯網思維的融入也僅僅是開始,未來還有更遠的路要走,作為行業中的資深人士,我想今后要做的實在太多了。”身處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的廖勁鴻,對行業的整體有著更深入貼切的了解,也只有這樣才能像廖勁鴻一樣孵化出更多有價值的創新成果,帶動整個行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事實上,互聯網金融是一次成功的探索,是創新的第一步,在這個過程中要做的是打破慣性思維去嘗試融合,在融合中誕生屬于自己的文化。這點廖勁鴻看得很準,他能真正把一件事物進行深度剖析后,抽取互聯網中的要素并與金融本身的要素組合,從而產生新的產品、渠道甚至生活方式,就好比廖勁鴻所倡導的“成就互聯網,成就金融,成就自我”一樣,運用互聯網思維打造智慧城市生活。

第9篇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業、金融業、電子商務業深度滲透與融合所產生的一種全新的金融業態、金融模式。近年來,隨著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的風生水起,互聯網金融漸成熱門話題。2013年6月以來,隨著余額寶的大紅大紫、余額寶模式的頻繁復制及“類余額寶”互聯網理財產品即“寶寶軍團”的風起云涌,互聯網金融迅即成為了金融市場的新寵。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金融改革創新步伐的呼聲日益高漲,此時互聯網金融持續發酵,有著深刻的變革意蘊,人們圍繞互聯網金融的討論更是絡繹不絕、鋪天蓋地。通過對各種觀點的梳理,不難發現,人們對互聯網金融的形形的討論并非建立在統一的基礎定義之上,即并非站在同一個維度、“頻段”上,定義模糊、概念亂象始終存在,各種界定與解釋令人眼花繚亂。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辯,就是其中一典型。

一、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辯的由來

一般認為,謝平教授是互聯網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認為“在這種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達到與現在直接和間接融資一樣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1] 謝平教授的研究無疑具有開創性意義。但也有人認為,謝平教授給出的定義過于理想化、烏托邦化,盡管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發展態勢有聲有色,嚴格意義上的符合謝平教授詮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卻并不存在。如此一來,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爭論,在所難免。

有一類觀點習慣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經營模式,都納入互聯網金融范疇;另一類觀點對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作了嚴格區分,即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領域才是互聯網金融,而金融企業使用互聯網手段被界定為金融互聯網。2013年6月馬云提出:“未來的金融有兩大機會,一個是金融互聯網,金融行業走向互聯網;第二個是互聯網金融,純粹的外行領導,其實很多行業的創新都是外行進來才引發的。金融行業也需要攪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進來進行變革。”[2] 在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業擁抱互聯網不算互聯網金融,只是金融互聯網,互聯網行業擁抱金融才算互聯網金融,馬云的觀點廣受推崇。由此,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兩個詞看似接近,意蘊卻大相徑庭,前者突出互聯網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機構;傳統金融機構期望的是金融互聯網,由自己主導金融和互聯網的融合,而互聯網公司期望的則是互聯網金融。然而,這種純粹從主體出發作出的概念劃分,有意無意間把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對立了起來,排斥了兩者融合的可能,引發了一系列“口水戰”,具有明顯的狹隘性。

我們注意到,監管層的態度似乎并不主張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截然對立。《中國人民銀行年報(2013)》“互聯網金融專欄”指出:“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臺也在不斷發展,以中國建設銀行‘善融商務’、交通銀行‘交博匯’等為代表的平臺日漸成熟。第一家網絡保險公司‘眾安在線’于2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辦,并于9月29日由中國保監會正式批復開業。”[3]央行在其年報中,旗幟鮮明地把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與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眾籌融資、互聯網理財并行羅列,視為互聯網金融的子范疇。內中暗含的邏輯是,一切依托互聯網技術或借鑒互聯網模式所開展的消除行業痛點、優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為模式,都應被納入互聯網金融之范疇。竊以為,這種以充實互聯網金融內涵來超越概念之爭的做法,更貼近互聯網金融種類多樣、形態各異、蓬勃發展的事實,也更經得起推敲。

二、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辯的背后考量

1.刻意與傳統金融機構劃清界限。金融是一種門檻極高的商業形態。長期以來,中國金融業都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圈子,金融機構處于牌照管理、分業嚴格監管、利率管制的狀態,準入門檻極高,局外人很難進入,拿不到相應牌照就成立不了相應的機構,也就做不了相關的金融業務。如今一些互聯網公司扛起互聯網金融大旗,在沒有獲得相關經營牌照的情況下,以互聯網技術包裝事實上的金融行為。此時掀起一場概念之辯,不失為一種策略選擇。(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給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邊球;(2)有利于示好監管當局并贏得輿論支持,盡可能減少來自各方的違規爭議,回避諸多“成長的煩惱”。果不其然,監管當局也樂見其成,并給予了足夠的寬容。有些互聯網金融企業還趁機演變成了“披著互聯網金融外衣的金融機構”,從事著跟傳統金融機構一致的金融運作,并想方設法把規模做大,以圖最終形成“生米煮成熟飯”、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謀求監管套利。銀行業普遍抱怨,互聯網企業不用牌照,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沒有這樣那樣的監管成本。此抱怨不無道理,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法律地位不明確,業務邊界模糊,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只是由于銀行業長期享受著制度性優越,加之低成本吸儲的“制度性合謀”、久居神壇的傲慢、無暇顧及長尾市場等詬病,銀行業的抱怨淹沒在民眾的指責、唾罵中。不可否認,有些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優勢并不在于互聯網技術,更不在于互聯網給金融帶來了更好的風控能力,實質在于暫時沒有納入監管體系,或者說突破了監管,進入了監管空白地帶,實施著監管套利的行為。例如,注冊資本一億元的小貸公司,受到嚴格的監管,最高業務操作上線即最高負債額度為1.5億,而注冊資本一百萬的P2P網貸公司卻可以做到幾個億的規模,兩者強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監管不一致所引發的P2P進行監管套利的行為。

3.爭奪話語權主導權。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有人認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認為是去中介化,兩種理解算比較接近。按此邏輯,金融互聯網之所以與互聯網金融產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張金融脫媒。然而事實上,余額寶模式既沒有真正實現金融脫媒,也沒有真正達到去中心化,卻依然被視為互聯網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見,互聯網精英不遺余力挑起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之辯,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脫媒的糾結,而在于金融話語權、主導權及行業利益的爭奪,折射的是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攻守關系。馬云說過,“如果銀行不改變,我們就改變銀行”。“改變銀行”與“銀行改變”,其側重點不同,攻守關系迥異,前者強調的是互聯網金融,突出的是互聯網行業的主導作用,后者強調的是金融互聯網,突出的是傳統金融機構的主導地位。眾所周知,在傳統經濟互聯網化的過程中,也時常發生到底應由互聯網精英主導還是由傳統行業精英主導的爭論,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辯正是這種爭論在金融行業的具體貫徹。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話語權主導權的爭奪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聯網入局金融業與金融業擁抱互聯網,構成互聯網金融的兩個演進路徑

如前所述,這場非此即彼的概念之爭有著先天的狹隘性,對互聯網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創新并無幫助,且容易在實踐中造成割裂與混亂。充實互聯網金融概念的內涵,把金融互聯網看成是互聯網金融完整業態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這場概念之辯的最佳選擇。從這個意義上,互聯網業切入金融業與金融業擁抱互聯網,與其說是一種攻守關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競爭態勢,倒不如說是互聯網金融演進的兩種不同路徑,相輔相成,遙相呼應。再者,互聯網與金融的共存與融合是大勢所趨,互聯網的擴散性、滲透性,與金融產品服務獨特的嚴謹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尋求一個平衡點,這個尋求平衡點的過程,不應是單向的過程,而應該是互聯網切入金融與金融擁抱互聯網的雙向過程。這個融合過程大體上要按三個階段演進。

1.攻守階段。互聯網企業借助成本優勢、效率優勢、渠道優勢、體驗優勢,以傳統金融機構服務相對薄弱的長尾市場特別是小微客戶作為切入金融領域的最佳突破口,實現對金融業務的攪局,形成鯰魚效應,震撼傳統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商業模式。傳統金融機構則在網上銀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礎上積極發展電商乃至“類余額寶”產品等,建設和優化平臺,逐步培育客戶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監管層也在為要不要監管、由誰來監管、什么時候監管、怎么監管等問題而絞盡腦汁。

2.形成交集階段。備受沖擊的銀行業逐步意識到中小客戶的數據價值,開始著手借助互聯網技術實現客戶群體下移。互聯網企業則完成用戶的積累,具備了一定的多樣化的金融產品開發能力,服務對象逐步從微型客戶向中小型客戶拓展。銀行的“下沉”與互聯網機構金融服務的“抬升”,使得雙方的核心客戶群體形成了交集。在這個階段,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暴露較為充分,監管層在一致性監管問題上,政策逐漸明朗,但競爭程度更趨激烈,同質化競爭現象有所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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