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9 16: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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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加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歷史回顧
在越界環境污染方面,法學界一直高度重視曾發生在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一件經典判例――特雷爾冶煉廠仲裁案。雖然已經過去多年,但是,該案件的解決過程及其裁決結果至今在國際環境法領域影響深遠。案情是這樣的:特雷爾冶煉廠位于原英國自治領地加拿大哥倫比亞省,這家工廠因排放過量的二氧化硫給美國境內的農作物、牧場、森林造成損害引起環境糾紛。該廠從1896年起開始冶煉鋅和錫,到1930 年,每月的排硫量高達10000噸。該廠含硫煙氣隨氣流南下,沿哥倫比亞的溪谷越境進入美國的華盛頓州,污染了該州的土地、農作物、森林、牧場,使美國蒙受損害,為此,美國將此問題提交給美加聯合委員會審理。1932年2月該委員會向冶煉廠發出勸告,但未能滿足美國的要求。雙方為了謀求該問題的徹底解決,于1935年將此糾紛交由一個比利時人任主席和美國、加拿大各一人任仲裁員的仲裁庭裁決。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別發出第一和第二裁決書。法庭認為:根據國際法原則,“任何國家無權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領土,在他國域內或對著他國國民財產,以這樣一種方式施放煙霧,只要這種施放具有嚴重的損害后果和明白可靠的證據。”還認為“國家有義務尊重他國及其領土,有義務對他國領土給以保護,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領土內的個人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根據國際法,加拿大自治領地應對特雷爾冶煉廠的行為負責。加拿大政府有責任弄清它的行為是否與加拿大根據國際法所應負的義務相稱。”糾紛隨之得以解決。
此案是國際法歷史上第一起越界環境污染案例。該案的裁決對后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當時仲裁庭作出裁決依據的是英美法系公害法理論的一個基本原則,即“自己財產的使用不應損及他人的財產”。據此該判決確立了國際環境法中的“各國環境和不損害管轄范圍以外環境的責任原則”。這為跨國環境損害所引起的國際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基本準則。針對該案的上述裁決,不僅為美加兩國,并且逐漸被各國所接受,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環境法基本原則。
二、越界環境污染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分析環境和發展的曲折歷程,不難發現,在發展過程中,許多國家都比較偏重經濟指標的增長,甚至會一度忽視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負效應:即環境污染和破壞。等到環境污染帶來的損失已經嚴重阻礙到了本國經濟發展時候,政府才開始猛然醒悟,采取一系列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抑制因發展而產生的不良環境后果,降低其損害程度。這幾乎成了規律。但是,如果發展過程中損害的環境成本是具有國際性的,如:上游國家對界河或者國際河流產生了污染,污染物順流而下,最嚴重的損害情況反而發生在下游國家。這時候就容易產生跨國界的環境污染糾紛。其實從預防的角度來看,如果相關國家事先能夠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越界環境污染是有可能被避免的。但是,單個國家在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時,不排除其首先要考慮其經濟效益以及相關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如何。因此,就容易形成如下局面:一方面,對于跨國環境污染,需要相關雙方或多方共同合作進行防治;另一方面,由于相關國家為環境保護而付出大筆費用將削弱其產品的競爭力,使其在國際市場上喪失價格優勢,從而使國民經濟受到影響。因此,在自由競爭的世界市場上,各國都不愿付出巨大費用來整治環境污染而削弱本國產品的競爭力。這是越界環境污染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越界環境污染未必在經濟上缺乏效率,但必然產生國家間的環境不公平。因此,越界環境污染的實質是國家間的環境不公平,即環境污染的外部不經濟擴散到污染國之外的國家,一些國家從產生污染的發展中得益或者雖受損但獲益較大,另一些國家從污染中受害,而受害國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總體上可能有效率的經濟收益只為污染國占有。因此,為彌補受損的環境公平,一國的行為若對別國管轄下的環境造成污染,則應承擔制止這種危害結果的責任。
從國際法律責任的視角分析,一國在其境內從事的行為,如果對它國環境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則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盡管該國在其境內的行為有可能是符合本國法律的,或者是法律未加以禁止和限制的,甚至可能大多數是對該國至關重要的,該國仍然需要為其行為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在“特雷爾冶煉廠案”中,仲裁庭的裁決已經清楚表明,國際法對越界環境污染造成的別國環境或者國際公域受損認定為是一種國際不當行為,如果后果嚴重,污染國應當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毫無疑問,這體現了人們對環境公平的追求,但由于越界環境污染的復雜性與領土障礙,公平的結果往往不易實現。在通往最終解決方案的路途上,不同國家往往會斟酌解決越界環境污染糾紛的各種可能備選方法,衡量擬采取的方法對本國以及本國企業的利益影響程度,最終作出決策。
三、越界環境污染的幾種國際解決途經
根據國際環境保護的有關實踐,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主要有如下幾種途徑:
1.外交途徑。外交解決途徑主要包括談判、協商、斡旋和調停方法。其中,談判和協商是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主要辦法,許多國際環境條約都規定了這種解決辦法,如《聯合國》第33條就是明確地把談判作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首要方法。例如,我國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影響到了下游俄羅斯漁民的相關活動,中俄兩國就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了解決協議,順利解決了該污染事件。一般來說,談判和協商的基本操作途徑是,與越界環境污染事件有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國圍繞彼此間的環境爭議而進行交涉。其中,外交談判方法由來已久,也比較成熟,已經有了較固定的一套形式和原則。在談判過程中,應遵循利益均衡原則。以談判和協商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形式是多樣的,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或者二者同時并用;可采取雙邊形式或者由有關國家召開國際會議的多邊形式進行;可由國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腦參加,也可由環境部長、駐外使節或特派全權代表參加。在采用該類方法時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平等原則,在談判中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各方在平等基礎上,互諒互讓,解決爭端。由于具有形式多樣、方法靈活的特點,談判和協商方法成為解決跨國環境污染事件的主要途徑。
當越界環境污染當事國不愿意直接談判或者雖然談判了但是仍未能解決雙方分歧時,第三國或國際組織可以出面協助當事國解決,這就是外交斡旋和調停方法。斡旋和調停本身并沒有實質的區別,不同之處僅僅在于斡旋是第三國以各種有助于促成當事國進行直接談判的行動,但是斡旋者本身不參加談判;而后者則是第三國以調停者的資格直接參與當事國的談判,如緩和緊張氣氛、主持談判、調和雙方的分歧、提出折衷建議等。應當明確的是,在斡旋或調停中,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當事國都保留了完全自由,斡旋或調停無論最后結果如何,第三方的任務也就終止了,而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仲裁途徑。除了外交途徑,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還有一種常見方法,即仲裁途徑。仲裁是一種古老的爭端解決方式,早在12世紀,就已經被瑞典、英國等國家所應用,成為與司法途徑并重的糾紛解決辦法。具體來說,仲裁是爭端當事方根據協議,約定把爭端交給他們所選擇的仲裁員處理并接受和遵守仲裁員作出的裁決。使用該方法必須具備幾個條件:一是雙方應當達成仲裁的意愿,即具有仲裁協議;二是裁決應當依據國際環境公約和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作出;三是仲裁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于該解決方法既能夠充分尊重越界環境污染當事國的意愿,又能體現國際法保護全球環境的立法宗旨,所以成為許多越界環境污染案件解決的首選途徑。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發生的的著名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特雷爾冶煉廠案件最終也采取了仲裁途徑解決。
3.司法途徑。司法途徑的基本做法是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爭議雙方在共同同意的基礎上,把爭端交給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以判決來解決該爭端。目前,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能夠受理國際環境訴訟的司法機構主要有聯合國國際法院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國際海洋法庭。此外,歐洲法院可以受理歐盟成員國提起的環境訴訟,在一定條件下個人也有權向歐洲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和仲裁方法一樣,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越界環境污染案件也必須以爭端各方的同意為前提條件,并依照國際環境條約、協定和國際法基本原則等作出判決。例如,國際法院自設立以來,曾解決過多起跨國污染事件,包括1949年的科孚海峽案、1974年的核試驗案和1997年蓋巴斯科夫-拉基瑪洛水壩案等。
四、中國在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過程中的立場
我國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在發展過程中也產生了各類環境問題,有些環境問題明顯具有越界環境污染的特征,如2005年發生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可以預見,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類似的問題仍然有可能發生。那么,我國在面對和解決這些越界環境污染問題時,應當采取什么樣的立場,如何才能充分體現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的形象呢?筆者認為,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首先,堅持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國際環境問題林林總總,但是,無論是從工業化的時間還是從對全球環境資源的占有和耗損比例上看,發達國家都對全球環境惡化負有較大責任。而發展中國家面臨緊迫的經濟發展任務,因此,在解決越界環境污染問題時,在堅持保護國際環境要素的前提下,也要區別對待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
其次,尋求國家間的合作解決。由于越界環境污染問題的復雜性,沒有一個國家或集團有能力在一個時期只依靠自己保護環境,但秉承國際合作精神就能夠以全球伙伴關系模式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由于包含越界環境污染在內的環境問題的解決還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需要各方面的專家和專業性的國際組織的參與,才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規章和治理方案。
【關鍵詞】環境化學;環境科學;地位和作用
環境科學是在全球環境污染加劇的形勢下逐漸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學科,它運用相關的自熱、社會科學相關理論與技術為環境問題作出了突出貢獻。發展至今,環境科學已經形成了三大分支:自然環境科學、社會環境科學、綜合環境科學。環境化學則是自然環境科學中的一項至關重要的代表性技術,并逐漸成為了環境科學的核心組成部分。為此,下面本文將首先對環境化學展開詳細的概述,并在此基礎上論述環境化學在現代環境科學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能夠充分發揮環境化學的積極作用,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還人類一個清新環保的生存環境。
一、環境化學概述
(一)環境化學的概念
環境化學是一門復合學科,它既是環境學的分支,又與化學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系。概括說來,環境化學是指研究有害的污染物質在環境介質中的產生、發展、遷移、轉化、歸宿等問題,并詳細闡述控制污染物進一步發展的化學原理及化學方法的綜合科學。環境化學的研究范圍極其廣泛,既包括對污染物的分析與鑒定,又包括對化學環境污染物的運動規律的研究,還包括對化學污染物的發生、分布、轉化機制、狀態結構的變化及歸宿的研究,因此,環境化學是一門綜合的研究化學污染物的全部化學行為與化學現象的科學。
(二)環境化學的分類
環境化學包括環境分析化學、環境污染化學、環境污染控制化學、生態化學四大類。環境分析化學是現代環境化學一個非常重要的發展方向,它主要是借助各類分析儀器對壞境污染中的污染物含量、形態、價態、結構等進行詳盡的分析,為環境污染治理提供可靠的解決方案。環境污染化學是對環境污染物在環境介質中的產生、遷移、轉化、累積、降解等過程進行詳細研究。它主要包括大氣污染化學、水污染化學、土壤污染化學和生態污染化學以及多介質污染化學四大類。環境控制化學的側重點在于環境控制上,它主要是在相關化學原理的理論基礎之上研究污染物的控制原理和控制技術,如今已經發展到了“一體化污染預防戰略”的高度上。生態化學主要是研究化學污染物在環境中所引起的生態效應和對人體的危害。目前的研究重點是將污染物的直接毒性轉化為間接毒性。
二、環境化學在現代環境科學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環境化學在環境污染認識中的地位和作用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人口的劇增,環境污染問題日漸突出,而且它的危害性變得更加的強大,已經形成了一場環境污染災害。為此,我們不能再被動承受這些環境污染所引起的災害,而應該積極去掌握污染物的產生、產生危害的機理,掌握它是如何在環境介質當中進行遷移轉化的。環境化學恰恰就提供了這方面的科學資料,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污染物質在環境中是如何引發危害并不斷轉化和富集的,這樣便可科學地增強人們對環境污染的防治能力。
(二)環境化學在環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環境化學是環境治理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支撐。環境化學分析與研究的結果可以詳細的還原出環境污染物的整個發展過程,有助于我們了解和掌握環境污染物的產生、遷移、轉化、累積、歸宿的整體發展規律,這些規律可以幫助我們得出有針對性、實效性的預防和治理措施,使得環境治理能夠有的放矢。因此,環境化學既是環境治理的基礎,又是環境治理的保障。例如,在治理大氣污染時,可以運用污染物的發展規律,采用吸收劑吸收和轉化為無毒無害氣體兩種方法來處理空氣中的有害氣體;在治理水污染時,可以通過吸附、化學凝聚、化學沉淀、離子交換、電滲析、氯消毒等方法來處理水中污染物,帶到凈化水體的目的。而這些治理措施的開發與實施都是在環境科學的研究結論的基礎上得來的。
(三)環境化學在環境監測中的地位和作用
環境監測是現代環境科學發展的一種非常重要的研究手段,是反映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環境質量評估、制定環境治理對策的重要依據。通過環境監測可以明確環境污染物的來源、組成及含量,從而制定合理的污染治理措施。環境化學則為環境監測提供了科學、可靠的信息資料,是環境監測的理論依據。環境監測是建立在環境化學基礎上的一種常用研究手段。在環境化學的基礎之上,環境監測衍生出光譜分析法、色譜分析法等基本方法,同時也研制除了諸多的環境監測儀器。
20xx年世界環境日時間:20xx年6月5日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召開了有113個國家參加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會議討論了保護全球環境的行動計劃,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會議建議聯合國大會將這次會議開幕的6月5日定為“世界環境保護日”。同年10月聯合國大會第27屆會議接受并通過了這一建議。每年的6月5日,世界各國都開展群眾性的環境保護宣傳紀念活動,以喚起全世界人民都來注意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自覺采取行動參與環境保護的共同努力,同時要求各國政府和聯合國系統為推進環境保護進程作出貢獻。
世界環境日基本介紹世界環境日為每年的6月5日,它的確立反映了世界各國人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和態度,表達了人類對美好環境的向往和追求。它是聯合國促進全球環境意識、提高政府對環境問題的注意并采取行動的主要媒介之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每年6月5日選擇一個成員國舉行“世界環境日”紀念活動,發表《環境現狀的年度報告書》及表彰“全球500佳”,并根據當年的世界主要環境問題及環境熱點,有針對性地制定“世界環境日”主題。
中國從1985年6月5日開始舉辦紀念世界環境日的活動,以“青年人口,環境”為主題 。自此之后,每年的6月5日全國各地都要舉辦紀念活動。1993年北京被選為舉辦慶祝活動的城市,其主題是“打破貧窮與環境的怪圈”。20xx年4月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世界環境日保護環境的方法防止污染
防止由生產和生活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化學污染,包括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產生的噪聲、振動、惡臭和電磁微波輻射,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噪聲,海上船舶運輸排出的污染物,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城鎮生活排放的煙塵、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壞
防止由建設和開發活動引起的環境破壞,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
關鍵詞:建筑;施工;環境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TU7文獻標識碼: A
建筑業的活動與自然環境息息相關,如建筑群體、河流、道路、礦區等影響著原有的地形地貌、氣候、水文和生態系統等,形成不可逆的退化系統,污染廣、治理難和危害人民群眾等特點。據統計,全球一半的能量都消耗在建筑的建造與使用過程中。科學合理地創建良好的生存空間和生活環境極其重要。
一、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環境問題
建筑工程施工有許多特點,包括工程量大,周期長等。由于這些特點的存在,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出現一些環境污染問題,主要有:地表破壞和水源污染,水土流失;施工過程中機械設備產生的噪音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運輸建筑材料過程中導致空氣污染以及建筑材料存放時的空氣污染。
工程建設在施工中起著保護環境的重要角色。眾所周知,不管是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都會給當地城市乃至全球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如噪音污染、大氣污染、粉塵污染和全球氣候變化和生態系統的改變等。此外,建筑活動過程中會產生許多的固定垃圾,怎樣處置這些固定垃圾以及處置的程度對環境影響來說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同時,資源的再利用和垃圾分類處理后再利用,對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來說同樣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一個工程項目從可行性分析、各階段設計、施工到最后竣工驗收的各個部分,每一個環節都對一個地區乃至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消耗世界總能源約1/3而且產生諸多污染的建筑施工階段處于工程建設全過程中非常重要的環節,項目施工會對環境、資源造成嚴重的污染。大多數情況下,修復和清理不但會擾亂現場現存的自然資源,而且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棄物占填埋廢物總量的比重較大。在建造過程中散發出的灰塵、微粒和空氣污染物等還會對健康問題造成威脅。
二、建筑施工中的污染源
1.粉塵污染
施工過程中的粉塵污染,對區域空氣質量狀況造成嚴重威脅,給周圍居民的日常生活帶來極大困擾,成為現階段建筑施工污染中比較嚴重的問題。建筑施工中的粉塵污染,主要源自建筑施工材料,如水泥、石灰、沙土等,這些材料在運輸、攪拌以及其他施工環節中,都會使得大量的粉塵進人空氣當中,并迅速彌漫到周圍環境當中,從而造成空氣質量的下降。形成粉塵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人為原因和技術原因,施工時未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且沒有采用比較安全的施工工藝,這些都是造成粉塵污染的最終原因。
2.固體廢物污染
固體廢物污染,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中材料外層的包裝廢料、辦公廢料以及裝修廢料對環境造成的問題。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運輸材料時為了防止材料發生不必要的損壞,在其外部常常會包裝一層固體材料,一旦材料拆開使用時,外包裝就沒有了功能從而遭到廢棄,這些外包裝廢料大部分為高分子材料,不易分解,危害極大。
3.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也算得上是施工過程中比較嚴重的污染源之一,由于噪聲污染的存在,嚴重影響著附近居住的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嚴重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質量水平。而在施工過程中噪聲污染主要來自于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現在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建筑施工中所使用的機械設備也越來越多種多樣。每一道工序都離不開施工機械,如打樁、攪拌、吊運等,除此之外還包括人工作業所造成的噪聲污染,如工程場地的清理和修復,這些都會產生一定的噪聲污染。有時候因為特殊原因和施工部門等問題往往需要晝夜連續施工,這對周圍居民的生活、學習和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導致噪聲污染成為建筑施工中投訴率最高的污染。
4.水污染
建筑施工中的廢水主要指的是清洗廢水和施工材料廢水。在建設工程施工后期,對工程環境必須進行必要的清理工作,如墻體、玻璃等部位,在清洗時,因為這些部位往往會殘留大量粉塵或施工粉塵等雜質,由于沒有進行廢水的回收工作,所以,在清洗完成后廢水就會流向地面,再通過排水管道排出,對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有時還會堵塞排水管道;施工材料廢水,就是一些施工材料如泥沙在攪拌時要加入適量的水,等到攪拌均勻之后,提取泥漿,剩余的渾濁的泥水即被稱為施工材料廢水。一些企業對于施工材料廢水只做簡單的過濾,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處理便就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對地下水資源造成嚴重污染。因此,做好廢水處理很關鍵,這是確保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有力保障。
5.廢氣污染
施工現場廢氣大多數都是揚塵,彌漫在空中的揚塵迅速向周圍擴散,對當地的城市空氣質量狀況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以水泥為主的材料的運輸和使用;施工人員在清理樓層時把垃圾隨手從天臺上拋灑出去的惡劣行為;進出的車輛等都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大量的粉塵。要是遇到干燥的季節,再加上刮大風,那么,揚塵對工地空氣的污染就可想而知了,所以,也會使得周圍空氣質量下降。
三、建筑施工中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1.施工現場一般多種設備同時進行工作,由于噪聲的疊加使得噪聲污染更加嚴重,所以應該對施工的各個階段現場的噪聲進行控制,具體做法有以下幾種:(1)在施工之前,必須砌筑好墻,在周圍居民區、學校等地提前安裝好降噪聲安全圍簾。這樣就會減輕噪聲的污染;(2)在施工前要仔細勘察地形,對現場進行合理的規劃和布置,盡量使高分貝噪音的機器遠離住宅小區、學校、衛生院等地;(3)施工人員在進行作業時,應該盡可能的選擇噪音較低或者是安裝有消聲設備的機器;必須使用強噪音的機械設備時,應將其安裝在密閉的棚內進行使用;施工過程中所進出的車輛應盡量的離保護目標遠一些,盡量減少攪拌機等噪音的影響;盡量不要同時使用高分貝噪音的設備;(4)在城區施工的建筑施工隊伍必須向環保部門進行申清,需要延長施工或晝夜施工的時候必須是通過主管部門向環保部提前申請而且經過公示后才可以施工,同時要做好和附近居民的溝通協調工作。
2.粉塵彌漫在施工現場的空氣中并向周圍飄散,嚴重威脅到當地的城市空氣質量。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對粉塵污染進行防治:(1)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職人員隨時進行灑水清掃,已控制粉塵的擴散;(2)在清理樓層的垃圾時,要先灑水再清掃最后把垃圾統一裝好袋后再運輸到垃圾堆放點,不允許從樓上向下拋灑垃圾,一旦發現有此行為就對相關人員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3)為了能比較好的減少粉塵的產生,施工現場的裝修要盡量使用半成品。
3.廢水必須經過嚴格的處理,知道其達到排放標準后才可對外排放。其防治措施有:(1)在攪拌機處設沉淀池,經過沉淀的水允許循環利用;(2)生活、辦公區一定要有排污管道和沉淀池,這樣污水就可以通過排污管道排放到沉淀池;(3)完善施工現場供水設施,以防污水滿地流。
4.固體廢棄物污染的防治措施:(1)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該統一運輸到垃圾堆放點,并且做好定時清理工作;(2)對于拆除下來的廢棄建筑物和包裝材料等必須及時進行清理干凈,保證現場的整潔。
結語
建筑施工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是多種多樣的,這些環境污染問題都對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消除和減少施工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是每個施工企業必須面對的問題,對于施工單位來說,應該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更好的完成建筑施工的工作,盡量使得城市建設與環境兩不誤,從而實現人與自然和平相處,創建美好的家園。
參考文獻
[1]陳惠芬.建筑施工過程中的污染環境問題與防治措施[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2,(2).
根據研究,環境服務貿易的談判應從明確環境的內涵和范圍著手,環境服務范圍要從傳統概念分別向微觀和宏觀擴展,從微觀擴展到室內環境服務,從宏觀擴展到全球環境服務。
特別重要的是,環境服務貿易談判中必須區分并協調好全球環境服務需求與中國環境服務需求的關系。從中國和全球的共同利益出發,談判中需要:盡快重新定義環境服務;提出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環境服務清單;建議WTO應該明確將環境改善,至少是全球環境改善,作為WTO環境服務談判的目標,而非僅僅靠成員自己的貿易利益驅動談判。
環境服務貿易談判的前世今生
環境服務貿易談判已經成為WTO以及雙邊和區域自貿區談判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WTO希望促進貿易與環境中環境貨物和服務的談判以反映所有成員的需求,最重要的需求是WTO成員如何應對全球的環境挑戰。中國進行的區域和雙邊自貿區談判中,環境服務貿易經常被作為核心要價,很多涉及到與氣候相關的全球環境服務。
中國如何在談判中發揮建設性作用以維護負責任大國形象又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利益?其中,首要問題是要清楚認識中國在環境服務貿易中的利益,并找到全球的共同環境利益,以“共同呵護”我們的地球家園。
環境問題與環境服務的優先領域
中國對環境服務的巨大需求首先是因為其嚴重的環境污染。中國目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中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
未來15年中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有效解決這些環境問題,迫切需要量大先進的環境產品和服務。
探秘環境的真實內涵
我們傳統上理解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的概念一般包括室外環境、當地環境、國家環境和區域環境,而較少關注室內環境和全球環境。
隨著全球化、科技信息化快速發展和以人為本理念的不斷深入,對環境的定義、內涵和范圍也必須進行擴展,從微觀擴展到室內環境服務,從宏觀擴展到全球環境服務。
室內污染:人類的第四大殺手
對人類而言,一生中80%-90%的時間在室內度過。室內環境污染容易引發呼吸道疾病、心臟病及癌癥,人類68%的疾病都與室內環境污染有關。
世界衛生組織(WHO)研究發現,許多發展中國家,室內空氣污染是位于艾滋病、瘧疾等之后的第四大殺手。而且,兒童是室內空氣污染的首要受害者。保守估計,全球每年由于室內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數達200多萬人,其中,100萬是由于引發了急性呼吸道疾病的5歲以下兒童。中國大陸每年因室內空氣污染超額死亡11萬多人 。
室內環境服務可以減少、消除、解決室內環境污染問題。以中國每年新增16-20億平方米住房為例,室內環境污染也為環境服務提供了更多機會,包括室內景觀和園藝設計服務、室內污染消除和預防服務等。
室外污染:熒光屏下的人類之痛
一般屬狹義的環境問題,具體指由于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使自然生態系統失去平衡,反過來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一切問題。具體類型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生態系統破壞、噪聲等。這類環境問題也是我們環境保護工作具體和重點的對象。
“十一五”(2006-2010)規劃所提的單位GDP能耗降低20%和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COD降低10%、污水處理率達到70%、工業固體廢物處理率達到60%的環境目標為環境服務提供了巨大機會。這些目標的規定特別是對能源和溫室氣體、二氧化硫等的減排方面的環境服務需求是非常大的。
全球環境:守候人類共同的家園
全球環境問題是最近二、三十年最新認識到的環境問題,主要包括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POPs、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以及其他國際環境公約所針對的全球環境問題。
這些國際環境公約的簽署和實施也將為全球環境服務提供很大機遇,例如:節能和其他溫室氣體控制方面的環境服務進出口;為消減影響臭氧層的ODS物質的無氟碳化物的環境服務貿易;實施POPs公約有關的環境服務進出口等等。
環境服務的優先領域:橫看成嶺側成峰
環境問題解決的優先領域設置原則應該是:健康影響優先于其他影響;直接影響優先于非健康影響;不同級別的政府和組織根據不同授權有其不同的環境優先領域。
從原來中國狹隘的國家利益出發,環境問題優先順序是:室內環境問題>室外/當地/國家環境問題>全球環境問題。從中國當前戰略來看,環境問題的優先順序應該是室內環境問題+室外/當地/國家環境問題+全球環境問題。
對于國際組織而言,例如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首先是多邊環境協議所關注的全球環境問題,其次是其職責范圍內的室內環境問題,而室外/當地/國家環境問題并非他們關注的重要問題,因為這是國家政府的職責。也就是說,對他們來講,環境問題優先順序應該是:全球環境問題>室內環境問題>室外/當地/國家環境問題。
從服務提供模式來看,全球環境服務需求優先領域順序應該是模式4>模式2>模式1>模式3;而中國的環境服務需求優先領域順序應該是模式3>模式4>模式1>模式2。
可以看出,不論是從環境服務類別上看還是服務貿易提供模式上看,中國和全球的環境服務需求優先領域都有很大的不同。
環境服務貿易談判凸顯中國利益
根據如上分析,環境服務貿易談判中必須區分并協調好全球環境服務需求與中國環境服務需求的關系。從中國和全球的共同利益出發,談判中需要:盡快重新定義環境服務;提出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環境服務清單;將環境利益作為最重要的利益。
環境服務的重新定義
當前,WTO中進行環境服務談判的機構主要在服務貿易理事會而非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談判仍然停留在環境服務的定義和分類方面,而且這是一個主要問題。與此對照,中國正在開展或已經完成許多關于環境服務的雙邊自貿區談判,例如中國-智利、中國-新加坡、中國-澳大利亞、中國-新西蘭等,環境服務的定義也是談判的焦點。
當前中國在環境服務貿易談判中仍然使用其在入世承諾時采用的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CPC),也部分考慮了歐盟的定義,向談判方作出比入世更多的出價。
基于相關研究,當前環境服務的定義不能滿足環境質量的需求,尤其是對全球環境質量和室內環境質量的需求。基于對環境譜帶和范圍以及中國的環境問題優先領域新的理解,需要從環境需求的角度在整個譜帶范圍內重新定義環境服務,如上所述,將環境服務分為室內環境服務、當地環境服務和全球環境服務。
室內環境服務:用于改善室內環境的環境服務;
地方環境服務:用于改善室外、當地和區域環境的環境服務,即傳統環境服務;
全球環境服務:用于改善全球環境的環境服務。
該定義引入了全球環境服務和室內環境服務兩個新的分類,范圍要比OECD、APEC及WTO使用的范圍寬。它清晰地顯示了人類對全球和室內環境的需求。微觀層次上,它與聯合國禁煙公約相一致;宏觀層面上,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臭氧層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多邊環境公約相一致。
在WTO中使用該定義進行談判,將會與多邊環境協議實現很好的協調一致。另外,根據該定義,全球環境服務是為了保護全球環境以及通過全球范圍內的貿易措施促進全球可持續發展;地方環境服務是為了保護當地的環境以及通過貿易措施在當地、國家和區域層面上促進當地的可持續發展;室內環境服務是保護室內環境以保護人類健康并通過微觀層面上的貿易措施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環境服務清單也應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
為更好滿足環境服務需求,建議基于環境服務貿易的四種提供模式,并以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為基礎,進行環境服務的重新分類。所建議的環境服務清單基于中國自己的利益應該包括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方面:室內環境、當地環境和全球環境的環境需求;擴大就業;環境服務出口;環境技術研發;總體環境外交戰略。
通過SIA方法,重新發現中國的利益,應該包括可持續發展的幾個方面:環境利益:進口環境服務以滿足中國和全球的環境需求;出口服務以改善中國和全球的環境質量。經濟利益:出口貿易利益;國內環境服務業發展利益。社會利益:就業利益,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就業;外交利益,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和發展中成員的國際政治利益。
在可持續發展的幾個方面,利益的優先領域是:現階段,環境利益是最重要的,其次是社會利益。經濟利益并不是一個最優先的領域,這是因為:第一,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是國家戰略;第二,“十七大”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及和諧社會戰略;第三,“十一五”規劃中提出了環境目標;第四,中國有巨大的貿易順差希望平衡貿易;第五,就業是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因素。
實行越晚的排放標準是越嚴格的,國家實行嚴格的排放標準是為了約束車企,只有這樣車企才可以制造出更加環保的汽車。
隨著全球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全球各個國家都在出臺更加嚴格的排放標準。
有很多車企都在大面積使用三缸發動機,還有一些車企在積極研發純電動汽車和插電混動汽車。
純電動汽車和插電混動汽車都屬于新能源汽車,這兩種汽車是未來的趨勢。
插電混動汽車與普通的混動汽車是不同的,普通的混動汽車動力電池是無法使用外部電源充電的,而插電混動汽車是可以使用外部電源給動力電池充電的。
插電混動汽車在純電模式下行駛里程更長,這種汽車的尾氣排放量也是更低的。
純電動汽車是沒有內燃機的,這種汽車是依靠電動機驅動的,所以純電動汽車在行駛過程中是沒有任何尾氣排放的。
關鍵詞:大氣污染 現狀 對策 防治
近幾年時間,中國大氣環境狀況越來越糟糕,大家對于像PM2.5,PM10等這些專業的污染名詞都已十分了解。特別是近半年時間以來,我國更是有三分之一的國土面積籠罩在了霧霾天氣之中,74個重點監測的城市半數以上空氣質量都達到了污染級別,北京、天津等多個城市PM2.5高峰值直接爆表。面對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很多人開始反思,青山綠水,空氣清新是大家追求的生活環境,但是隨著人類生產生活的不斷深入,工業化程度的越來越高,這原本的良好環境卻在發展越來越快的社會經濟面前變得越來越脆弱。并且環境問題已然反過來已經成為制約人類自身發展的一項重大因素,一旦繼續惡化下去,必將會給人類帶來毀滅性的打擊。所以大氣環境治理已經成為現今中國乃至全世界亟待正確面對和解決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從現今中國大氣環境污染的現狀出發,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探討在市場經濟下如何積極有效的防治我國的大氣污染問題。
一、大氣環境污染的原因
大氣,不同于其他的系統環境,并不能完全將各個國家的大氣環境隔絕開,世界上的任何一個國家或者地區都是存在于地球上的一個統一的大氣環境中。所以大氣污染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分析大氣污染的原因也就應該著眼于全球環境下進行分析。
(一)能源結構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進步,特別是在工業革命之后,人類對自然環境中各種資源的挖掘和利用就開始愈演愈烈,但是剛開始的時候,人類對資源的利用(比如像是煤炭和石油等)技術卻遠遠沒有達到能夠合理有效并且無害的進行利用,對于這些礦產資源的粗糙利用就直接導致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的氣體被排放到了大氣之中。然后在人類的后知后覺之中,這種大氣污染變得越來越嚴重。現今,雖然很多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技術上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突破,但是相對能源利用率還是相對偏低。而世界上大多不發達的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依舊依賴著傳統落后的能源結構,并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這種情況都不可能得到改變。依賴傳統高污染的能源,利用技術也不可能得到極大的提高,這種能源利用現狀是全球大氣污染問題最為根本的一大問題。
(二)環保意識
大部分的國家走得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即使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看到了發達國家為了發展經濟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后果,很多國家也選擇了視而不見,選擇了一條一模一樣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這些國家看來,顯然國家經濟的發展高于對環境的保護。特別像是對大氣這種全球性的問題,許多大國強國都缺乏應有的擔當,相互之間互相推諉,逃避治理大氣污染的責任。這種情況對于像大氣這種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問題所造成的影響是致命的,因為沒有所有國家的一起努力,僅憑一個或者幾個國家來關注和解決大氣污染問題完全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行得通的。
二、我國大氣污染問題的特殊性
雖然大氣污染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我國的大氣問題也有著全球環境的下的一些共性問題,但是在我國的大氣污染情況中也有一些特殊性的存在。我國是有著13億人口的超級大國,很多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都屬小問題的問題,在我國通過13億人的基數放大之后,就會變成一個大問題。拿汽車來說,近年來我國的汽車保有量的增長速度是任何一個國家都無法企及的。對于環境來說,我們的燃油質量還相對來說偏低,雖然,燃油的國Ⅳ標準已經,但是全部的燃油要改成國Ⅳ標準這需要一個很長的轉變過程,而我國的汽車保有量的增長速度卻是越來越快的。所以這個所排放出的汽車尾氣是我國目前空氣質量問題的最為主要的原因之一。還有一些比如工業排放,生產生活排放,我國的能源結構等問題,都造成了我國空氣質量問題的一些成因。
三、如何控制我國的空氣污染
(一)轉變觀念
我們應該看到許多發達國家在發展本國經濟過程中所對環境造成的不可彌補的污染,堅決不能再次走上先污染在治理的老路。要在發展社會經濟和保護環境中找到平衡點,堅決不能以污染空氣質量來作為發展社會經濟的代價。要轉變固有的觀念,將環保意識牢記在心。對于空氣污染問題,我們首先要在觀念上調整過來,只有重視空氣質量,才有可能在做決策的時候將空氣環境問題考慮在內,只有全民的環保意識都提高了,國家才能真正的齊心協力的解決好空氣污染問題。
(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在社會經濟發展上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我國生產總值已經居于世界第二位,但是相比許多發達國家,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問題,在很多生產領域,我們依舊還走著高能耗、高污染、低產出的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對于許多能源的利用率還十分的低。對于這些傳統行業,我們應該積極的加大技術投入,轉變這種不利于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只有生產方式轉變了,才有可能在生產生活的過程中不對環境造成影響。
(三)加強環境監測
雖然法律規定,所有的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廢氣一定要達到國家的相關標準,但是,控制排放標準就意味著環保投入成本的增加,在經濟利益面前,我們很難保證每一個企業都能完全按照國家標準來進行排放,偷排的情況也并不少見。所以只有相關部門加大對環境的監督力度,完善空氣質量監督系統,開辟空氣質量投訴舉報專線,對于出現這種偷排以及多排的情況,進行從嚴從重處罰,相信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有利于我國空氣質量的改善。
(四)倡全民環保
治理空氣污染問題,并不完全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這牽扯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對于每個人來說也是息息相關,所以相關部門應該經常在公共平臺上積極倡導健康環保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提倡綠色出行,少開私家車,為大家的居住環境一起共同努力。只有全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空氣保護中,才有可能使得空氣質量朝著可持續的健康的發展之路上轉變。
參考文獻:
[1]鐘聲.國內外空氣污染指數的現狀及發展趨勢[J].環境監控與預警. 2010(03) .
世界地球日(World Earth Day)活動起源于美國,旨在喚起人類愛護地球、保護家園的意識,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1969年,美國參議員蓋洛德。尼爾森提議,在全國各大學校園內舉辦環保問題講演會,并將次年的4月22日作為“地球日”。當時25歲的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丹尼斯。海斯很快就將尼爾森的提議變成了一個在全美各地展開大規模社區性活動的具體構想,并得到很多青年學生的積極響應。他到各地進行宣傳,組織2000萬人參加游行和演講。現在,全球已經有許多國家的個人和民間團體參與了地球日活動,運動的成功使得在每年4月22日組織環保活動成為一種慣例。由此催生了1972年聯合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而1970年活動的組織者丹尼斯。海斯也被人們稱為地球日之父。
1970年4月22日,美國首次舉行聲勢浩大的“地球日”活動,這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次規模宏大的群眾性環境保護運動。但美國的環保問題并沒有由此得到根本解決。與此同時,環境污染問題趨于國際化。大氣層臭氧減少、海平面上升、海洋污染等日益嚴峻的問題困擾著整個人類,亟待各國通力合作予以解決。因此,1990年4月22日,全世界140多個國家、2億多人同時在各地舉行多種多樣的環境保護宣傳活動。這項活動得到了聯合國的首肯。1990年這項活動從美國走向世界,成為全世界環保主義者的節日和環境保護宣傳日,在這天不同國籍的人們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宣傳和實踐環境保護的觀念。
從此“地球日”成為“世界地球日”。地球是人類的共同家園。然而,近幾十年來,人類在最大限度地從自然界獲得各種資源的同時,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破壞著全球生態環境,全球氣候和環境因此急劇變化。統計表明:自1860年有氣象儀器觀測記錄以來,全球年平均溫度升高了0。6攝氏度,最暖的13個年份均出現在1983年以后。20世紀80年代,全球每年受災害影響的人數平均為1。47億,而到了20世紀90年代,這一數字上升到2。11億。自然環境的惡化也嚴重威脅著地球上的野生物種。如今全球12%的鳥類和四分之一的哺乳動物瀕臨滅絕,過度捕撈已導致三分之一的魚類資源枯竭。
近年來,隨著環保意識的普及與加強,國際社會正逐步采取相關措施保護地球環境,并初見成效。2000年制定的《聯合國千年宣言》將環境保護問題納入其中。2005年2月16日,旨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標志著人類在控制全球環境方面邁出了一大步。此外,一些民間環境保護團體也日趨活躍,成為政府之外的一支生力軍。
每年的世界地球日沒有國際統一的特定主題,它的總主題始終是“只有一個地球”。中國從20世紀90年代起,每年4月22日都舉辦世界地球日活動。活動起源于美國,旨在喚起人類愛護地球、保護家園的意識,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1969年,美國參議員蓋洛德。尼爾森提議,在全國各大學校園內舉辦環保問題講演會,并將次年的4月22日作為“地球日”。當時25歲的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丹尼斯。海斯很快就將尼爾森的提議變成了一個在全美各地展開大規模社區性活動的具體構想,并得到很多青年學生的積極響應。他到各地進行宣傳,組織2000萬人參加游行和演講。現在,全球已經有許多國家的個人和民間團體參與了地球日活動,運動的成功使得在每年4月22日組織環保活動成為一種慣例。由此催生了1972年聯合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而1970年活動的組織者丹尼斯。海斯也被人們稱為地球日之父。
1970年4月22日,美國首次舉行聲勢浩大的“地球日”活動,這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次規模宏大的群眾性環境保護運動。但美國的環保問題并沒有由此得到根本解決。與此同時,環境污染問題趨于國際化。大氣層臭氧減少、海平面上升、海洋污染等日益嚴峻的問題困擾著整個人類,亟待各國通力合作予以解決。因此,1990年4月22日,全世界140多個國家、2億多人同時在各地舉行多種多樣的環境保護宣傳活動。這項活動得到了聯合國的首肯。1990年這項活動從美國走向世界,成為全世界環保主義者的節日和環境保護宣傳日,在這天不同國籍的人們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宣傳和實踐環境保護的觀念。
從此“地球日”成為“世界地球日”。地球是人類的共同家園。然而,近幾十年來,人類在最大限度地從自然界獲得各種資源的同時,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破壞著全球生態環境,全球氣候和環境因此急劇變化。統計表明:自1860年有氣象儀器觀測記錄以來,全球年平均溫度升高了0。6攝氏度,最暖的13個年份均出現在1983年以后。20世紀80年代,全球每年受災害影響的人數平均為1。47億,而到了20世紀90年代,這一數字上升到2。11億。自然環境的惡化也嚴重威脅著地球上的野生物種。如今全球12%的鳥類和四分之一的哺乳動物瀕臨滅絕,過度捕撈已導致三分之一的魚類資源枯竭。
【關鍵詞】國際環境合作 全球環境危機 國際環境法
一、國際環境合作的概念
所謂國際環境合作,是指對已經發生的對國際社會有共同影響的環境問題和對全球環境有損害或潛在危害的活動,國際社會有關國家以謀求共同利益為目的,本著全球伙伴和合作精神,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動和措施加以解決。
關于國際環境合作的概念,應該至少從四個方面來認識和理解:第一,國際環境問題的嚴峻性,是我們研究國際環境合作的現實和邏輯前提。國際環境合作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開展,相關研究文獻增長迅速,這主要是因為在日益惡化的全球環境壓力下,世界各國紛紛意識到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嚴峻的全球環境危機的客觀現實促使國際社會的國家及國際組織不斷加強國際環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全球環境的進一步惡化。第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是國際社會開展國際環境合作的思想基礎。從某種程度上講,國際環境合作所謀求的“共同利益”,不僅僅包括相關國家的直接環境利益,更應包含整個國際社會長遠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全人類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環境的保護上必須首先強調全人類總體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歸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國際環境合作亦是如此。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合作,正是因為合作能夠給國際社會的成員帶來共同利益。從某種程度上講,國際環境合作體現的是一種雙贏或者共贏的思想,全世界各國人民是國際環境合作的最終受益者。第三,國際環境法,是開展國際環境合作的法律依據。國際環境合作原則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原則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可。國際環境法,作為人類應對國際環境問題的法律,隨著全球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其發展越來越迅速,它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為準則。國際社會開展國際環境合作,決不能擺脫國際環境法律原則與規則的約束。第四,國家與國際環境組織,是國際環境合作的行為主體。就目前的現狀而言,國家作為國際環境合作的基本主體所發揮的作用還很有限,而國際環境組織的作用卻日益凸現。
基于以上認識,國際環境合作指國際社會主要成員面對嚴峻的全球環境危機,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依據國際環境法規范通力協作共同治理保護全球環境的行為。目前國際環境合作的領域非常廣泛,涉及臭氧層破壞問題、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生物多樣性保護問題、土地沙漠化問題、跨界環境污染問題等諸多問題。減少有害氣體排放,保護大氣臭氧層以防止全球氣溫的進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圍內的酸雨以及解決公海污染,全球氣候變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爾合作、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議定書簽訂,都是國際環境合作的具體體現。隨著全球環境危機的日益緊迫,在國際社會尤其是國家的共同努力下,國際環境合作的領域和范圍會越來越廣泛。
二、國際環境合作的基礎
1、全球環境問題的嚴峻性和復雜性,是國際環境合作發生的必然性和現實基礎
眾所周知,環境問題的危害性在于它不僅僅阻礙了人類的發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著人類的生存。目前全人類正面臨著“自作自受”的全球環境危機,形勢非常嚴峻。例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生物物種銳減、土地沙漠化、海洋環境污染等許多問題并不只是某一個國家的內部嚴重的環境問題,而且已經成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為了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威脅;再加上環境問題本身帶有客觀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全球環境危機的化解,并非哪一個國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國際社會各個成員,尤其是國家的同舟共濟、通力合作。國際環境合作,是解決國際環境問題的唯一出路。
2、人類環境意識的覺醒與增強,是國際環境合作形成與發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礎
隨著人類環境意識的提高,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全球化,認識到全球環境問題的嚴重性,認識到在共同危機面前的各國能力的有限性,認識到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對整個國際社會和全人類的發展的有益性,進而使得環境合作的意識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國際環境合作成為國際社會的一種共識,這為國際環境合作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這種認識有待進一步加強并逐步轉化為各個國家具體實踐。
3、國際政治與經濟的發展狀況,是國際環境合作的實踐平臺和基礎
當今世界的時代主題――和平與發展,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了實踐平臺,使得國際環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國際和平穩定的政治秩序為國際社會共同面對全球環境問題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氛圍,可想而知,如果沒有和平穩定的政治環境,國際環境合作的開展就會更加艱難。環境資源是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最為根本的物質條件和基礎,但另一方面世界經濟的發展又為國際環境合作創造了條件,環境問題的解決最終要依靠一定的物質力量。
4、環境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是國家環境合作踐行的科技基礎
國際環境合作有賴于科學上的共識,要求對環境問題的形成原因、發生機制、危害特點及方式、變化規律、發展趨勢、防治對策等形成較為一致的科學認識,否則必然會喪失國際環境合作的科技基礎。環境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必將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越來越堅實的科技基礎。
5、國際環境法的產生與發展,是國際環境合作的法律基礎
在國際社會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隨著國際環境法得以迅速發展,國際環境合作領域早已被納入國際法治的視野范圍。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規則,是國際環境合作的指導原則與行為準則。國際環境合作不能超越國際環境法的約束范圍,否則將無疑是對整個國際法律秩序的破壞。
三、國際環境合作的發展及其障礙
自1972年聯合國召開的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并通過《人類環境宣言和行動計劃》以來,到1992年的“環境與發展會議”,國際環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代表的國際環境組織紛紛成立,設立環境管理機構的國家也越來越多,目前設置環境管理機構的國家已達到150多個。環保投資不斷增多,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頻繁召開,國際環境合作領域的談判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來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國際環境法得到迅速發展,國際組織決議、政府間宣言、雙邊協定、地區性公約和全球性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數量不斷增加,內容廣泛,涉及到環境問題的各個領域。“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各國共同的發展戰略,“綠色文明”成為各國共同的發展目標。但是,由于世界各國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模式、政治體制、地理環境、資源狀況、歷史傳統和風俗習慣的差異,當前世界各國在國際環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同甚至對立的利益和主張,再加上國際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這些都構成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障礙,主要體現在客觀現實、思想觀念、行動實踐三個方面。
1、環境問題本身及其相應機制的復雜性,是國家環境合作的客觀障礙
國際環境問題具有普遍性、整體性、共同性、科學技術性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它的解決不是任何一個國家單槍匹馬能夠勝任的,而且環境問題涉及一系列自然、經濟、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種復雜問題和利益關系,這些往往會造成有關國際環境公約和協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項具體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難,從而阻礙國際環境合作的進一步發展。
2、國際社會整體利益、全人類共同利益與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是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思想障礙
全球環境意識雖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國際環境合作的過程中,狹隘的國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觀念往往左右著合作的方方面面。每個國家的環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會影響到全球環境的惡化,最終損害的是每個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全球環境意識有待進一步轉化為各國的實際行動,各個國家不應該著力強調各自的局部利益,而應著眼于整個國際社會利益,當然,這有賴于現代觀由以國家利益為主向兼顧國家利益與全人類共同利益之間的平衡轉化,有賴于全球環境意識的進一步發展和國際環境合作實踐的進一步推動,尤其是大國的現實推動。
3、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是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實踐障礙
當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圍繞環境惡化的責任與義務公平分配問題、關于資金援助和技術轉讓問題、國際貿易的環境標準等問題形成了涇渭分明的兩大陣營。在這一對尖銳的矛盾中,發達國家居高臨下、處于攻勢,政治經濟上的霸權主義使得發達國家在所有國際環境問題談判中占據統治地位,并且國際環境組織大多在發達國家的操縱下,而發展中國家,既缺資金又缺技術,也缺乏談判的影響力,在國際環境合作問題上往往處于很被動的境地。可以說,國際政治經濟秩序中存在著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國際環境合作公平性的實現。
盡管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加深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相互依賴性。然而,相互依賴和長遠利益的一致性并不能消除這兩類國家在解決全球環境問題上的矛盾分歧,從某種意義上講,兩類國家之間的矛盾分歧是國際環境合作發展難以擺脫的瓶頸。
四、國際環境合作的發展出路
1、大力呼吁,轉變觀念
國際社會應該繼續大力呼吁環境保護問題的嚴峻性和緊迫性以及國際環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側重強調國際社會整體利益觀念或者全人類共同利益原則,以期逐漸轉變國際社會成員特別是國家狹隘的民族利益至上的觀念。
2、加強國際環境法的立法與實施
國際社會日益走向法治社會,國際法的效力也日益得到加強,然而國際環境法,作為國際法的新分支和國際環境合作的法律基礎,其目前的效力發揮并不使人滿意。國際環境立法的成就非常顯著(正如前述),但國際環境法只是在制定環境公約上是勝利了,但在實施上卻是困難重重。國際環境立法中不乏宣言、綱領等之類的所謂“軟法”,之所以稱之為“軟法”,關鍵就在于它的立法規范中多數具有建議性質并缺乏可操作性的實施機制,而且它的實施并不像國內法那樣有著國家強制力的堅強后盾作為保障。鑒于此,國家環境立法應該更加具體細密,以強調責任的追究使之更加具有可實施性。
3、加強南北對話與溝通
國際環境合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矛盾與利益的協調與平衡程度。只有溝通好了,治理全球環境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技術資金的援助計劃才會真正落到實處。在發達國家于國際環境合作領域占主導領先地位的情勢下,發展中國家應當主動尋求談判開展多項合作,爭取多渠道利用國際資金和廣泛借鑒先進管理經驗。對話與溝通,,尋求兩類國家的利益共同點,是理想的發展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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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抱存:國際環境法基本原則中的宏觀思考[J].法學雜志,2000(6).
[4] 于志達: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J].南開經濟研究,19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