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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范文1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經營管理由甲方開發的_________酒店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_________酒店建成后,由乙方負責其商務酒店的經營和管理。商務酒店管理范圍:____樓以下(含____樓)全部建筑,共________________間客房,建筑面積約___________ 平方米。
二、管理期限:自_________酒店開業后________________年。
三、雙方責、權、利
1.甲方應確保上述商務酒店________間客房全部交由乙方經營、管理。
2.鑒于乙方承擔了甲方業主的回報責任,故甲方同意將________酒店____樓約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西餐、咖啡廳及____樓全部約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積的配套用房產權無償轉讓給乙方,轉讓手續在綜合驗收結束后________天內辦理完畢;并不受本條第________項的限制。
3.為提高酒店經營的抗風險能力,甲方同意在酒店經營期內,由乙方經營管理_________酒店地下一、二層約________平方米配套物業(包括車庫、娛樂、健身設施等),收益歸乙方所有,用于彌補因異常情況可能發生的酒店經營虧損。
4.乙方應保證在經營期間內向酒店業主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年回報額,并確保由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上述回報進行擔保,乙方受讓的二樓、三樓物業應作為該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抵押物。
四、酒店經營期滿,乙方將不再享有地下室全部物業的經營、收益權。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糾紛,則首先由雙方友好協商;若協商未果,則由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七、本合同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項下的面積以房管部門最后核定為準,面積的差異不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范文2 甲 方:
乙 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XXXX一至六層商場由全體業主委托甲方全權經營管理,乙方所購買的XXXXXX一至六層范圍內的房屋在本合同中稱為商鋪。
第二條 甲方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接受XXXXXX全體業主的委托對XXXXXX實施統一經營管理。乙方是XXXXXX 樓 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的業主,該商鋪的建筑面積是平方米。購買該商鋪總價款為¥元(大寫人民幣: )(以實際面積結算金額為準)
第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乙方購買該商鋪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生效,按當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終止前九十日內,甲方就該鋪面向乙方發出書面業主公告。在本合同終止前六十日內,乙方需向甲方書面提出處置該鋪面的選擇申請。
第二章 商 場 經 營
第四條 乙方購得XXXXXX商鋪,對該商鋪擁有產權;乙方將該商鋪的使用權給甲方,同時委托甲方全權經營管理。甲方將委托經營的全部商鋪面積統一招商,按照經營要求統一安排品牌。
第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與該商鋪場地上經營的經營商戶發生任何形式的經濟、法律關系,更不能達成任何形式的合同或約定,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欲將該商鋪轉讓,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只有在接到甲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通知后才能轉給第三方,在乙方將商鋪轉讓給第三方時,乙方必須事先約定商鋪買受人無條件承接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約定,且轉賣合同金額不得高于本合同約定的商鋪總價款。甲方不對乙方超過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的部分承擔按如下第七條約定商鋪收益回報。
第七條 甲乙雙方約定在委托期限內由甲方按照以下約定支付乙方商鋪收益回報:從第一年到第三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乘以9%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報,從第四年到第六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乘以10%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報,從第七年到第十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約定商鋪總 價款乘以11%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報。以上約定年收益回報率均為稅前收益。
第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年度收益起算日為 年 月 日。乙方前兩年的收益回報甲方已提前支付。第三年及第三年以后的收益回報甲方分月支付,從 年 月 日開始在每月的 日前匯入乙方指定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名: ,帳號: )。甲方支付乙方收益回報時,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政策扣除收益回報的 用以支付國家稅務部門規定的相關稅費(不含個人所得稅)后再支付乙方。委托期限內如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甲方根據國家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三章 商 場 管 理
第九條 委托期限內根據商城的統一規劃和各種品牌形象要求,甲方有權在所有委托甲方經營的場地內統一設計、變更鋪面之間的尺寸或合并、分割、出租等,所發生的裝修費由甲方承擔,委托期限結束后,乙方如不委托甲方繼續經營,甲方不負責相關鋪面的恢復及恢復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 委托期限內甲方擁有乙方商鋪除產權外的全部使用權和經營權、出租權、招商權、管理權等所有權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該商鋪上合法的經營活動,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應得的投資回報,乙方應承擔其干涉行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四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擁有但不限于為有利于統一經營和管理乙方該商鋪所涉及的使用權、經營權、出租權、招商權、管理權。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商場的整體經營布局規劃設計及經營環境的規劃設計,負責辦理工商、稅務、商品檢驗、衛生檢疫等事宜。
第十三條 甲方負責商場公共場地的清潔、綠化、消防、安全及水、電、電梯保養及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五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擁有獲取本合同第七條規定之利益回報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乙方在轉售該商鋪時,必需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有優先購買權并以市價回購。否則,只有甲方提出書面放棄,才可轉售其他買受人,在轉售該商鋪時,按本合同第六條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有條款對該商鋪轉讓的其他買受人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至本合同終止期為止。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應按時將合同約定的乙方應得的收益回報支付乙方,如甲方未按時支付,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未付乙方收益回報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約致使商場整體經營受到影響,違約一方須賠償守約方及其他商鋪的全部損失。
第十九條 非因甲方的過錯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水患等不可抗力原因給乙方及其商鋪造成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賠償事宜。
第七章 通 知
第二十條 任何書面通知或圖文傳真按本合同所述的雙方注冊地址送達后,即應當視為傳達。
第八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有關合同內容的增加、減少或修改,均須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二條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發生方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通知對方。
第九章 爭議的解決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變更文件、補充約定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與該商鋪買賣合同(合同號為 )同時簽定同時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就甲方購買的蘭桂坊(譚橋商業街)店鋪委托給甲方經營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希共同遵守。
一、 委托標的
乙方同意將其購買的 號店鋪(以下簡稱該店鋪)委托給甲方經營管理。
二、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辦理完畢交房手續并將有關該房的完整文件及材料交于乙方后三年止。
三、 委托經營相關約定
1、乙方將該房在委托期限內的所有收益權和轉租于他人的權利及其它經營權利轉移給甲方并不再需要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也即乙方在委托期內不再享有該店鋪的任何收益權和轉租于他人的權利及其它經營權利,甲方在委托期限內享有該號的所有收受益權和轉租于他人的權利及其它經營權利。
四、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按照購房契約的約定時間及時與開發公司辦理該店鋪的交付手續,并在辦理該店鋪交付手續后十日內將該店鋪相關文件及材料完整的交給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按期正常使用該店鋪,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按乙方購買該店鋪的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五/每天)向乙方收取延遲交付違約金,直到乙方向甲方交付為止;乙方辦理權證費用及拿店鋪繳納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契約》100天內需辦理完畢產權證交由甲方統一保管,在委托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甲方在該店鋪的收益權和轉租于他人的權利及其它經營權利,否則給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損失全部由乙方賠償。
3、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決定該房的使用方式(如自己使用、授權他人使用或出租于他人),甲方無須另行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的同意。
4、在委托期內,甲方或甲方授權人在不影響該店鋪房屋結構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該房進行重新布局、裝潢和改造,無須另行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的同意。
5、委托期限內因該店鋪使用產生的水電費、廣告費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6、委托期內,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它任何與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
7、委托期滿后,在甲方支付給乙方該房的租金不低于 元/年的前提下,乙方應按本合同的同等條件繼續將該店鋪委托給甲方經營,且乙方需出具與房租等額的發票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五、 合同到期
1、甲、乙雙方委托期限到期后,若乙方不再委托該店鋪的經營,則甲方應該在委托期限到期后二十天內將該店鋪及該店鋪權證(原件)一起交還給乙方,交付標準為在不破壞主體結構安全的情況下,按照該店鋪經營戶撤場時的格局交還給甲方。
2、乙方在移交該店鋪時,應結清該店鋪移交前產生的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等所有費用。
六、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本協議,如違反本協議需按照《商品房買賣契約》的總價的20%在一周內賠償對方的損失。
2、除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其他違約責任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經由法律程序解決。
七、 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等有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關鍵詞:新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1999版工程施工合同的頒布與施行,對于規范承發包雙方的經濟行為、處理糾紛以及引導建筑工程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較大的實際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法律法規逐漸完善,1999版的工程施工合同早已不再與當前的建筑市場狀況相匹配、不再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適應。而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效解決了這些問題,且在施行過程中必定會對合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一、《2013版施工合同》概述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鑒了國際上流行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并嚴格遵循合法性原則、創新性原則、先進性原則、實踐性原則以及適度引導性原則。與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增添了雙向擔保制度、合理調價制度、缺陷責任期制度、工程系列保險制度、商定與確定制度、索賠期限制度、雙倍賠償制度以及爭議評審解決制度等八項新的合同管理制度。新增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調整和完善了合同結構體系,進一步對承發包雙方的權責關系進行了明確,創新了以監理人為工程施工管理與文件傳遞核心的合同體系,切實提高了施工管理的效率和科學合理性。此外,2013版施工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集中體現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核心思想,對合同價格類型做出了進一步的完善,更能適應工程計價模式發展的要求與工程管理實踐發展的需求,更加注重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更加注重對承發包雙方的市場行為進行引導。
二、以新合同示范文本為導向開展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1.加快推行《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多年的工程施工實踐經驗為依托,結合了國內外先進的合同要點,同時對合同構架做了全面的梳理,對合同要素做了進一步的完善,提出了八項具有創新性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實施后,相關企業應積極開展關于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貫培訓,不斷加快推行新版示范文本的使用,嚴格防止合同中出現漏項、不平等款項等現象,確保承發包雙方在風險責任承擔上的公平公正。此外,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做到糾紛事件處置規范化、程式化。2.合同備案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合同備案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是提高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在辦理相關工程質量監督與施工許可證等手續之前,應首先做好施工合同備案工作。各管理機構在某一項工程施工開始之前,必須對已經完成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的重點放在合同實質內容上,一經發現有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合同條款應及時進行清查糾正,不斷強化施工合同主題內容的法律性,不斷規范施工合同簽訂的行為,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3.合同履約行為監督檢查為促進建筑施工市場向健康有序方向發展,嚴格防止出現拖欠工程款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出現,應盡快成立專門的組織或機構,對各項工程的施工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廈門市建筑條例》以及《廈門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等文件為確定監督檢查辦法提供了重要依據,應將檢查工作的重點放在施工合同是否已經按照標準辦理了備案,是否另外簽訂了背離招、投標文件主題內容的其他款項和協議,相關工程管理人員是否在崗履職,工程的進度款以及工人的工資是否按照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支付等方面上,確保承發包雙方能夠切實履行合同規定的各自職責。對于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或沒有完全履約責任的單位,應及時責令整改。4.完善工程擔保管理制度《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創新性地增加了雙向式擔保制度。承包方與發包方互為擔保制度不僅能夠體現施工合同的公正性、對等性,更有利于平衡雙方的合法權益,對于確保工程在規定工期內順利完工、保證施工質量以及切實解決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人工資問題具有實際意義。發包方應在要求承包方在期限內完成工程、按照質量等級來施工的同時,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錢款;同樣,承包方也要在要求發包方及時支付完整的工程款的同時,按照合同規定的工期以及質量標準來完成工程。5.建立施工合同爭議評審制度在國內,各地的法院以及仲裁機構每年都會受理很多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且案件數量呈增長趨勢,究其原因無非是我國以前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施工合同爭議解決機制。如果在施工合同的執行過程當中發生糾紛,只能通過法院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然而多數情況下不能確保法院和仲裁機構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可能會出現處理結果不合理的現象。而2013版施工合同中創設了爭議過程評審制度,這對于國內盡快與國際在解決爭議的前置程序上實現接軌以及減少施工合同訴訟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三、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國內的廣大建筑施工企業和各工程發包方,一定要仔細理解、切實掌握好合同示范文本,在簽訂合同之前要做足準備工作,全面認識合同條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當中,應自覺規范市場行為,減少雙方發生糾紛的可能性,促進工程順利完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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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詩舫.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讀[J].水利水電施工,2013,(6):92-96.
[3]宿輝,何佰洲.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讀[J].建筑經濟,2013,(6):12-15.
關鍵詞:FIDIC合同法律關系
由于FIDIC方式是一個圍繞具體建設項目進行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從而形成了多樣復雜的法律關系。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是合同法律關系,這是市場經濟下招投標制與計劃經濟下政府自營制的本質區別,正確分析FIDIC合同項目中的法律關系在工程管理實踐中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利益沖突。
1.主和承包商的法律關系
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是互相合作、互相監督的合同法律關系。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基本特征之一便是行為主體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在合同中,合同雙方的責任和利益是互為前提條件的,業主的義務是提供施工的外部條件及支付工程款,這是承包商享有的權利,承包商的義務是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及質量要求對工程項目進行施工、竣工及修復其缺陷,這是業主享有的權利。
在施工過程中,業主一般不直接與承包商接觸,業主是通過工程師來下達指令、行使權力、管理工程的。但是,作為施工合同的主體,必然由業主和承包商行使最終權力。當雙方發生爭端時,工程師可以調解,調解不成而履行仲裁和訴訟程序時,工程師的意見只具有一般參考價值。
業主作為工程和服務的買方,是上帝,而承包商是賣方和服務者,按照合同管理的目標,只有業主滿意的工程對于承包商才是成功的,業主和承包商應相互保持聯系,以使工程順利和不受阻礙地進行。
2.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利益沖突
但作為合作者,業主和承包商在各自利益方面又是對立的兩方。業主希望少花錢多辦事,而承包商既要完成項目,又要爭取最大效益。承包商的行為會對業主構成風險,業主的處事也會威脅承包商的利益,雙方利益沖突的結果就導致索賠和反索賠行為的產生。如果業主違約,承包商可以降低施工速度或中止工程,提出索賠,乃至撤銷合同。如果承包商違約,業主可授權其他人去完成工作,如果承包商未能履約,業主可以終止合同。
二、業主和工程師的法律關系
業主和工程師之間是監理咨詢合同法律關系,確切地說是一種雇傭關系。業主聘用工程師代他進行工程管理。工程師的任務和職權是由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及業主與工程師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兩種文件確定的。
工程師在行使監理權力時,是業主的人,應維護業主的利益。工程師的良好服務,能為業主帶來巨大利益。如工程師對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嚴格的計量和審核、控制變更工程和額外工程費用、處理索賠事宜等工作,能直接降低工程成本;工程師促使承包商按時或提前完工,能使工程項目早日產生效益;工程師嚴格控制質量,能使工程的未來維護費用、運行費用降低;工程師提出的改進建議,能節省投資等等。
作為獨立的一方管理合同,當工程師行使自主處理權時,則必須行為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但是工程師的報酬由業主來支付,工程師顯然會維護業主的利益。對此,2.6款明確要求"工程師要行為公正",由于工程師不是合同一方,則該款的責任必然施加于業主,這就使得業主對證書的正確性承擔額外責任。可以認為,如果業主極力向工程師施加影響以便使自己利益凌駕于承包商之上時,業主即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施工合同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合同,業主必須為工程師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工程師在管理中發生失誤,造成工期拖延和承包商的費用損失,承包商無法讓沒有合同關系的工程師賠償損失,業主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在項目管理中,工程師只承擔管理責任及與之相關的責任而不是一切責任,這些管理責任與相關責任在業主和工程師的協議中規定。當工程師的錯誤使業主蒙受損失時,將進行賠償,業主與工程師的協議書中可以規定工程師賠償的比例和限額。這時,如果工程師自身能力不足或缺乏職業道德,就會損害業主的利益。
三、承包商與工程師的法律關系
承包商與工程師之間沒有合同,因而不存在合同主體法律關系。但在工程實施中,承包商要時時與工程師打交道,因為業主是通過工程師來管理工程的。承包商必須接受和遵從工程師的指示,工程師在行使開列在第二部分的權利時,須經雇主事先批準。承包商無權核實工程師是否已獲得此類批準。根據2.1款可以理解:如果承包商按工程師指示施工增加了費用,那么即使工程師無權對該項工作下達命令,承包商也有權得到該項工作的付款。盡管承包商可能不同意工程師頒發的某項指示,但根據13.1款,他必須執行該指示。工程師完全承擔責任的錯誤一般是導致了承包商的索賠,如拖延給出圖紙、拖延決定時間、錯誤指令等。
在工程中,不經承包商同意,業主不得更換工程師。因為在FIDIC合同中,工程師有很大的權利,具有特殊的作用,所以工程師的信譽、工作能力、公正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標報價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合同文件規定,凡根據合同在工程師有自己酌情處理權的地方,工程師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應行為公正,以沒有偏見的方式使用合同。當然,承包商應掂量,是否相信業主的工程師具有獨立作出決定的能力。如果工程師不能公正決定,承包商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取得合理解決,這時工程師就會被動。
如果承包商素質不夠或者缺乏商業道德,則會給工程師的工作帶來困難,甚至導致工程師蒙受風險。四、分包商與其他各方的法律關系
1.承包商與分包商的關系
承包商與分包商是分包合同主體法律關系。承包商作為分包合同的發包者,將主合同范圍內一項或若干項工程施工分包出去,與主合同相似,它對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義的業主的責任和權力,從市場角度看,這時承包商既是賣方又是買方。在分包合同執行中,承包商擁有似于主合同中所定義的工程師的指令權,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義的承包者的責任和權力。所以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角色剛好相反。
通過分包,承包商獲得分包差或管理費。相應地,從承擔責任的角度講,爭包商被視為承包商組織機構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為工程分包而減少其對該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承包商對分包部分承擔全部工程責任。在與業主關系上,承包商仍承擔主合同所定義的全部合同責任。如果分包商履約能力不足,將給承包商帶來風險。
主合同所定義的與分包合同工程范圍相應的權利和責任關系則通過分包傳遞給了分包商。其中,指定分包商對于承包商的責任,不能小于承包商對業主的責任。相應地分包商也擁有要求補償和索賠的權力。但是,無論變更還是索賠都要通過承包商之手遞交上去,承包商對這項工作不一定有積極性,這是分包商的風險之一。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業主對承包商支付的影響,而業主未及時支付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這是分包商的風險之二。
2.業主與分包商的關系
由于分包合同只是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協議,分包商與業主之間沒有合同法律關系,雙方沒有權力義務關系。對業主來說,分包商作為承包商的一部分,業主和分包商之間不能再有任何私下約定。
但特別規定,業主擁有權益轉讓的權力。即在承包商缺陷責任期結束,還有一些分包商對承包商的擔保或其它義務沒有滿期,承包商必須把該權力轉讓給業主,承包商必須保證分包商同意這種轉讓。
業主對分包商的選定有較嚴格的要求,要對分包商做出資格審查。在承包商的投標書中,必須附上擬定的分包商的名單,供業主審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須經過業主和工程師的批準。
[關鍵詞] 通心絡;不穩定型心絞痛;硝苯地平
[中圖分類號] R256.22[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8(b)-076-02
不穩定型心絞痛與穩定型心絞痛的差別主要在于冠脈內不穩定的粥樣斑塊繼發病理改變,使局部心肌血流明顯下降,如斑塊內出血、斑塊纖維帽出現裂隙、表面上有血小板聚集及(或)刺激冠狀動脈痙攣,導致缺血性心絞痛,目前趨向將勞力型心絞痛以外的缺血性心絞痛統稱為不穩定型心絞痛[1]。因其有發展至心肌梗死的危險性,故臨床上多采取聯合用藥,降低心肌梗死的發生率。2005年10月~2007年6月,筆者采用在常規抗心絞痛治療措施的基礎上加用通心絡膠囊治療不穩定型心絞痛取得良好的療效,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
120例不穩定型心絞痛患者均為住院病人,其中男84例,女36例,年齡42~80歲,平均(58.4±3.6)歲。所有患者均有心絞痛發作癥狀或心電圖示心肌缺血表現。將120例患者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兩組病人的性別、年齡及其他條件均無顯著性差異。
1.2方法
對照組常規應用硝酸甘油、腸溶阿司匹林及低分子肝素等,治療組在常規抗凝治療措施的基礎上加用通心絡膠囊(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每次4粒,每天3次口服,硝苯地平10 mg,每天3次口服。療程均為4周,觀察用藥前后心絞痛癥狀改善情況和心電圖的變化情況。
1.3 療效評定
1.3.1心絞痛療效評定標準(1)顯效:心絞痛發作次數減少80%以上;(2)有效:心絞痛發作次數減少50%~80%;(3)無效:未達到有效標準。
1.3.2心電圖療效標準(1)顯效:靜息心電圖無缺血性改變。(2)有效:下降的S-T段回升1.0 mm以上;或主要導聯倒置的T波變淺達50 mm以上或T波轉為直立。(3)無效:未達到有效標準。
1.4統計學方法
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P<0.05為有顯著性差異。
2 結果
2.1兩組患者治療后心絞痛療效結果
見表1。
2.2 兩組治療后心電圖變化情況分析
見表2。
2.3不良反應
兩組均無不良反應發生。
3討論
不穩定型心絞痛的病理基礎是冠脈內有不穩定的斑塊,由于粥樣斑塊表層纖維帽出現裂隙或破潰,引起膠原纖維和斑塊的脂質核暴露,激活血小板及促凝血因子等產生一系列瀑布樣反應,導致冠脈內血栓形成。同時血管緊張素Ⅱ、內皮素I及血栓素A2等內皮源性收縮因子釋放,又可引起冠脈痙攣,最終引起心絞痛反復發作。單用硝酸酯類藥物往往不能緩解癥狀,近年來多主張聯合用藥,如β受體阻斷劑、鈣離子拮抗劑與硝酸酯類聯合。其中以鈣離子拮抗劑為治療變異型心絞痛的首選藥物,對預防心絞痛的發作也十分有效[2]。但單純西藥治療難免有較明顯副作用,隨著中醫中藥治療心血管疾病的研究進展,大量臨床資料表明,中西醫結合治療心絞痛療效顯著,副作用明顯減少。本文應用的通心絡膠囊由人參、水蛭、全蝎、檀香、土鱉蟲、蜈蚣、蟬蛻、降香、赤芍、酸棗仁、乳香、冰片等制成的復方膠囊劑,其主要成分人參皂苷能調節中樞神經系統的興奮與抑制過程的平衡、維持血管舒縮功能、促進細胞物質能量代謝以及改善免疫和應激功能。水蛭素是一種多肽,能抑制凝血酶對纖維蛋白的水解作用,也能抑制血小板聚集,改變血液流變性,有效地預防血栓發生。其他成分如土鱉蟲、全蝎、蜈蚣、赤芍等也具有解除冠脈痙攣、抗凝血、活血化瘀、降血壓、調整血脂、逐瘀通絡、芳香止痛等多種功能。諸藥相伍,能充分發揮其解除冠狀動脈痙攣、增加冠狀動脈血流量、降低血液總膽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降低血黏度、抑制血小板聚集和血栓形成、減輕因缺血而致的心肌損傷等作用,從而達到益氣活血,通絡止痛,緩解心絞痛癥狀的目的。本文治療組應用通心絡膠囊治療不穩定型心絞痛,緩解心絞痛總有效率為90.0%,心電圖改善總有效率為70.0%,而對照組僅分別為63.3%和50.0%,兩組均有顯著差異(P
本研究結果表明,在常規治療的基礎上加用通心絡膠囊治療不穩定型心絞痛,臨床療效顯著、心電圖明顯改善(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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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土地管理局(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國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印發執行。原示范文本(GF-94-1001、GF-94-1002、GF-94-1003、GF-94-1004)同時廢止。
GF-2000-2601
合同編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監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報:電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二年月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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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址
|圖
|粘
|貼
一、明確目標,制定合同文本體系建設工作規劃
2007年初,省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統合同文本體系建設工作目標:依托工商合同服務、監管職能,建立公平合法、種類齊全、覆蓋廣泛、監管有力的合同示范文本體系,通過強力的宣傳和推行措施,促使合同示范文本成為全省市場交易的主要媒介,增強市場主體合同法律意識,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根據工作目標,合同處制定了合同文本體系建設三年工作規劃:2007年,廣泛動員部署,建立系統層級制訂,推行合同文本工作制度,探索格式條款點評監管方式,啟動合同示范文本庫建設;2008年,全省工商系統形成層級制訂合同文本格局,建立初具規模的合同示范文本庫,拓展多條合同示范文本發放渠道,深入開展格式條款分類監管:2009年,建立起我省合同文本制訂、修訂、、推行和監管工作機制,合同示范文本覆蓋全省主要經營行業,形成格式條款分類監管權威。
二、夯實基礎,積極制訂合同文太
合同文本制訂是合同文本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合同文本的制訂包含制訂合同參考文本、示范文本和建立合同示范文本數據庫三個方面。
(一)市州局制訂合同參考文本。根據省局部署,全省工商系統工商所(基層分局)修訂合同文本,縣級工商局制訂合同文本,市州工商局制訂推行合同參考文本。全省工商系統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突出本地特色制訂、推行合同文本。利用合同文本服務企業發展,介入市場監管。目前,全省工商系統初步形成了層級制訂推行合同文本工作格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共制訂合同參考文本184種。
(二)省局制訂合同示范文本。省局制訂、推行農產品等合同示范文本10種。一是省局根據我省農產品生產經營特點,在市州局制訂的合同參考文本的基礎上,制訂、了茶葉、水產品(魚類)、生豬、油料、瓜果、食用菌、種子、肥料,農藥9種涉農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推行使用。二是與省建設廳聯合對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修訂,聯合向社會《湖北省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是開展進場經營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調查研究,部署荊門、孝感市工商局起草文本并組織試行。荊門市局制發了《荊門市農副產品零售市場食用農副產品流通安全合同》,在轄區農產品市場試行,共簽訂合同406份。四是與省直機關事務局聯合起草《湖北省直機關職工住宅買賣合同》,經征求多方面意見和組織專家論證,已在省直公務員小區一期房銷售中使用該示范文本。
(三)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庫。在省工商局門戶網站和省企業信用促進會網站開設“合同示范文本”專欄,收集歷年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的合同示范文本,分類錄入上傳,為社會群眾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免費下載使用。目前。共上傳合同示范文本55種,社會群眾點擊量和下載量不斷增加。
三、依托職能,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本重在推行使用,全省工商系統立足職能,多渠道、多形式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截至2007年底,全省推行各類合同示范文本302659份。一是加強合同示范文本宣傳。全省工商系統開展各類合同文本宣傳活動160多場次,廣泛宣傳《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監督條例》、《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增強市場主體合同法律意識,推廣合同示范文本。二是組織合同法律法規培訓等活動,引導企業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全省工商系統共組織開展企業合同管理座談會、培訓班310場次,其中,省局開展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培訓班兩次。培訓活動評析合同糾紛和案例,講解合同示范文本特點,使企業了解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三是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把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作為“守合同重信用”的必要條件,要求申報企業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必須達到100%。四是與有關部門聯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在與旅游、建設、農業等部門聯合制訂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與其通力合作,整合職能,聯合推行或多渠道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強化措施,加強格式合同監管
關鍵詞標準合同企業合同管理企業標準
一、合同文本的種類及標準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只有書面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和利益。再好的權利義務安排,如果不能形成書面合同,就會變成水中月、鏡中花。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及企業的合同實踐,合同書分為特定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和標準合同文本。特定合同文本是針對特定的業務一事一議而起草的文本,一般不進行大量重復使用;而示范合同文本,一般是國家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國際團體或企業等的,可以反復使用,但是不需要強制使用的文本;與特定文本和示范文本不同,標準合同文本是合同制定單位以最大程度滿足己方利益為宗旨,針對某類業務,強制推行使用的文本。一部分觀點認為標準合同也被稱為格式合同,合同對方沒有談判、修改的空間。例如航空公司的機票格式合同、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銀行的開戶協議、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提供的文本。本文中討論的標準文本與此有所不同,雖然由處于有利談判地位的企業制定和強制使用,但是合同雙方可以針對業務特點和價格等因素,對合同部分條款,有商務談判空間,合同雙方可以經過商務博弈形成最終文本。標準合同,在石油、工程、化工、運輸等各行各業被廣泛使用。
二、標準合同在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基礎作用
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屬于施工類企業,與業務單一企業不一樣的地方是它涉及到設計、采辦、建造、安裝等多個板塊業務類型合同。在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實行標準合同的推廣使用,規避因合同文本選擇不當引起的合同風險,提高合同管理部門審核效率,為業務操作提供指引,有利于降低企業管理成本,提高企業防范風險的能力和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時它還有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商業形象,從而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標準合同在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基礎作用具體表現為:1.標準合同是經過實際業務較長時間的反復運用而總結出來的,能夠科學地反映特定業務的基本需求和對標準合同制定方關注的合同風險點進行全面保護。標準合同具有使用廣泛性,在某類型業務中適用,其適用面大,適用頻率高,適用時間長,適用相對方較廣。同時,標準合同規范了合同內容,節約了談判時間,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合同交易效率。2.在企業推廣標準合同,掌握標準合同制定的主動權,在出現合同糾紛時,可以通過完善的合同條款有效地防范與化解經營上的風險,維護企業的權益。3.標準合同有利于提高企業內部員工的工作效率。企業加強標準合同相關工作,為合同人員的工作起到指導作用,從而提高效率。4.標準化的合同管理,有助于企業形象的提升。企業采用標準化合同有助于讓合作伙伴感受到企業合同管理的規范與秩序,也能夠讓其感受到企業員工的效率,從而幫助企業建立良好的商業信譽,提升企業形象。總的來看,在企業建立起標準化的合同體系是企業解決合同管理相關問題的重要舉措。
三、企業標準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往往涉及的合同種類較多,合同周期長,項目實施風險大,雖然合同的風險管理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管理體系。我們也可以看到企業在標準合同管理工作中還是容易存在一些不足:1.對標準合同制定的認識存在片面性。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一部分觀點認為,標準合同就是法律部門的工作,缺乏與法律部門進行良好的互動溝通。2.標準文本不能及時修訂、更新。企業一些合同使用人員在使用標準合同過程中,如果沒有形成合同風險總結和分享的長效意識,則很難將經驗教訓固化下來,也難以為合同的標準化工作提供源源不斷的素材。3.標準合同的制定跟不上企業國際化速度。在標準合同的制定過程中,如果一味地秉著保護合同制定方利益,有著設置霸王條款的思維,這也難以跟上企業國際化的進程。4.合同的部分經辦人業務能力參差不齊。其合同風險意識淡薄,也缺乏基本的合同法律知識,對標準文本條款的理解上也不夠全面。選用標準文本后,有著一勞永逸的懶惰思維。針對項目獨有風險點,不能及時完善和修改條款,沒有將項目的實際風險與標準文本進行很好地融合
摘要:明確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及相關事項,有助于提高公共采購合同的簽約效率,有助于推進訂立工作的法治化進程。公共采購合同訂立,一般經過信息、供應商遴選、合同草案起草、合同審定、合同簽訂、合同簽章、合同生效和備案等步驟。
關鍵詞: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
程序化和規范化是公共采購合同訂立工作的內在要求,強化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的管理已經成為一項客觀需求。
一、采購信息
采購信息是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的首要步驟。采購活動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標公告或采購公告、中標公告或成交結果、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價方法和標準、投訴處理決定、司法裁決、信息統計等采購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時地傳遞到所有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手中,直接關系到公共采購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關系到公共采購合同競爭水平和采購效益的問題。采購人應及時采集公共采購的各類信息,交付信息機構進行,以有效、便利地進行信息遞送。
實踐中,采購信息應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堅持平等、公平的原則。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設定合理的資格條件,但應對所有供應商一視同仁,不可人為設置“歧視性壁壘”,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強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第三,對于的采購信息,應積極進行“降密”和“去密”處理,最大限度地公開項目的采購信息,從而確保所有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供應商參與到項目采購之中,避免尋租和壟斷的滋生,杜絕“電子行業”和“行業電子”等問題。
二、遴選供應商
遴選供應商是直接關系到采購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個關鍵環節[2]。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須依據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等客觀因素,對參與采購的供應商資格、報價、能力進行評審,并向采購人提出評審報告,提出候選單位建議,列明候選單位的優先順序;采購人根據評審報告和候選單位建議擇優確定供應商,并將成交結果通知所有參與單位。
供應商遴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方面,供應商參與采購的基本資格和條件必須完全具備。《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和《裝備采購條例》等明確規定了供應商參與采購的基本條件,要求供應商必須具備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要求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等條件。同時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對供應商規定“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另一方面,為了保障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對供應商評審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評審工作的統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公告的同時,應明確并公開遴選供應商的評審標準。評審標準由一系列評審要素和評審指標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術因素,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人員技術掌握和運用程度、制造能力、專業設備數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應商的管理制度運行情況、質量管理控制系統運行情況、質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價格因素;四是履約保障因素,關鍵衡量其能否及時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時進行維修保障;最后,對供應商信譽、保密等方面也要設定嚴格的評定標準。
三、談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無論采取招標,還是采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等哪種采購方式,都要通過后續談判明確合同條款。一般來講,公共采購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購人組織起草完成,并與供應商共同協商和閱簽。
談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事無巨細,詳細寫明所有協議內容。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糾紛的產生,為合同履行、檢驗驗收、交接交付、糾紛處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據,合同雙方需將所有談判達成的意見明確寫入公共采購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練運用談判技巧。第三,組織合同專家參與談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購合同涉及技術、價格、法律、社會實踐等領域的知識,因此,為了提高談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應組織技術、價格、法律和談判等專業人員組成談判小組和起草小組,而且應保證專業人員人數不少于小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證合同文本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審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購關系到公眾和社會利益,所以公共采購合同文本必須按照特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實行公共采購合同文本審定制度,是采購主管機關(部門)行使管理職責的具體體現,對促進競爭采購,提高合同訂立質量具有重要的監督和把關作用,采購合同文本的審定內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據、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技術狀態、經費和價格以及其他合同條款[3]。
審定公共采購合同文本草案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嚴格落實全面性審查和真實性審查要求。一方面,嚴格把握審查內容的全面性。如裝備采購合同法規要求:“裝備采購主管機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裝備采購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據、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裝備技術狀態、經費、價格以及其他合同條款進行全面審查。”另一方面,嚴格審查文字內容的真實性、供應商資格的真實性以及供應商遴選過程的真實性。文字內容不真實,違背采購人真實意圖和公共利益的,應立即進行改正;供應商資格不真實的,以及選定供應商過程不真實的,應當取消相應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簽訂合同
采購主管機關(部門)審定并批準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購合同訂立業務部門應及時與供應商簽訂合同。
公共采購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方面,合同簽訂說明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要約和承諾已經達成一致,公共采購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購合同關系到公眾、社會和國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經過雙方、尤其是采購主管機關(部門)的簽章后才能獲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購合同簽訂主體要適格。公共采購合同簽訂主體適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購人和供應商的簽訂主體要具有法人資格或委托授權。
六、合同簽章
合同簽章是公共采購合同訂立工作的重要步驟,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同時《裝備采購條例》規定,“裝備采購合同經裝備采購主管機關(部門)確認后生效”,即“簽訂的裝備采購合同報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裝備采購業務部門審定,并由裝備采購計劃部門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管理專用章后生效。”借鑒裝備合同經驗,為了充分維護社會和國家利益,維護合同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除裝備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購合同也應經過采購主管機關(部門)的簽章確認[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購合同訂立階段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最具實質意義的環節。公共采購合同具備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對采購人和供應商產生預期的法律約束力。
公共采購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應以蓋章日期為準。第二,公共采購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購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協議、紀要、文件,凡與合同條款有沖突的均無效,相關內容應以合同文本的約定為準。第三,公共采購合同的無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公眾、社會和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公眾、社會和國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當事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簽訂合同的。合同確認無效后,合同雙方應當相互返還非法取得的財產;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合同備案
合同管理風險主要集中顯現在履行階段,但也隱含在整個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準備階段為甚,且是各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規避合同管理風險,可以從合同管理流程入手,在合同管理的每一個流程中均存在風險,要加強合同流程管理,我們就應在合同準備、合同簽署、合同履行中三個開展工作,規范合同管理流程,以達規避合同管理風險的目的。
一、加強合同準備階段的管理,規避風險
合同準備階段的管理主要從合同策劃、調查、談判、合同文本、審核等方面入手。
(一)合同策劃管理:在合同策劃階段存在不能滿足企業戰略和業務目標的風險。我們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管理:一是要審核合同策劃目標與企業戰略目標和業務目標的一致性;二是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不得將需要招標管理的重大合同拆分為不重大的合同,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合同調查管理:在合同調查過程中對被調查對象做出不當評價會給合同管理工作帶來風險。這種風險主要體現在對被調查對象的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給予過高評價的風險。要控制這類風險,我們要從是提高合同調查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在充分收集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做出恰當的判斷及建立合同對象的商業信用檔案等方面加強管理。
(三)合同談判管理:加強合同談判管理的主要方法是組建素質結構合理的談判團隊,如要求談判團隊中除了有經驗豐富的業務人員外,還應當有談判經驗豐富的技術、財會、審計、法律等方面的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還應當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合同的相關工作;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團隊及時總結談判過程中的得失,研究確定下一步談判的策略等,充分發揮團隊的智慧;在整個過程中,強調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合同文本管理:要嚴格執行合同審核制度,規避合同文本內容和條款不當的風險。合同內容和條款存在的不合理、不嚴密、不完整、不明確或表述不當,可能導致重大誤解的現象要杜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等。
(五)合同審核管理:要提高合同審核人員的專業素質;劃分合同起草人員和審核人員的責任;制定合同審核操作指南;建立合同審核工作底稿;實施合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等。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要提高合同審核人員專業素質和端正其工作態度,發現合同文本中的內容和條款不當的風險;發現了的問題要提出恰當的修訂意見;合同起草人員要充分考慮合同審核人員提出的改進意見或建議。
二、加強合同簽署階段的管理,規避風險
合同簽署階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正式簽署、合同分送相關部門等方面的管理。
(一)合同正式簽署管理:我們要嚴格劃分各類合同的簽署權限,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嚴格合同印章管理,確保只為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文本加蓋合同印章;要堅持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當面簽訂;并采取恰當措施,防止已簽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使用防偽印記、使用紙質合同書、使用不可編輯的電子文檔格式等方法對合同內容加以控制,防止對方單方面改動合同文書等。
(二)合同分送相關部門管理:要實施合同簽收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日常保管,并為合同保管提供相應的條件;建立合同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等。
三、加強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規避風險
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管理、合同變更或轉讓管理、合同糾紛處理管理等。
(一)合同履行過程管理:簽約前要認真調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等情況,盡量只與具有良好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的單位簽訂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違約責任;要求對方為履行合同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監督,一旦發現對方有違約的可能或違約行為,則要采取相應措施將合同損失降到最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