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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07 17: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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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桂林;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1.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和文化品位的提高,旅游需求層次不斷提升,大眾觀光旅游已不能較好地滿足人們的需求,富有歷史文化、藝術審美、科學考察價值的佛教文化旅游更能迎合人們的審美情趣,受到了越來越多旅游者的青睞。佛教文化旅游立足于佛教建筑、佛教音樂、佛教飲食、佛教傳說等佛教文化資源,其豐富的文化底蘊、獨特的魅力和神秘性,引起了世人的廣泛關注。桂林佛教歷經兩千多年的發展歷程,于桂林秀麗山水間留下了大量令人嘆為觀止的佛寺、佛塔、石窟、壁畫等藝術珍品,蘊含著巨大的旅游文化價值,是發展旅游的寶貴資源。如何把桂林佛教文化資源更好地融入到旅游開發中,豐富桂林文化旅游類型,彰顯其深厚文化內涵,提升其旅游品位,從而促進桂林文化旅游的可持續發展,是其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2.桂林佛教文化遺產資源的數量及規模

桂林佛教文化資源豐富、種類繁多,這些為數眾多的佛教文化資源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結合桂林佛教文化資源的特點,從其存在形態上來劃分,可分為物質形態、非物質形態和其他佛教文化資源三大主類,囊括建筑類、洞窟類、摩崖造像、碑刻壁書、繪畫雕塑、遺址遺物類、神話傳說文學作品、佛教經籍、節會、飲食、人事記錄等十一個亞類,共計有126項,為廣西擁有佛教文化資源之首。其中物質形態佛教文化資源擁有6個亞類,87項資源單體,為資源總量的69%,占了桂林佛教文化資源的一半以上;非物質形態佛教文化資源涉及3個亞類,25項資源單體;而其他佛教文化資源共2個亞類,14項資源單體。可見桂林佛教歷經千年的文化積淀,留下數量眾多、種類齊全的佛教文化資源,且與桂林秀美的山水、特色的民俗,相補相襯,蘊含著巨大的旅游開發潛力。

3.桂林佛教文化遺產資源的價值

3.1 歷史文化價值

佛教文化資源作為佛教文化的載體,不僅是桂林佛教文化傳播和發展過程的寫照,也從側面反映出地方歷史文化發展進程。佛教自西漢末年傳入桂林,經過數千年的發展,與中國傳統儒、道文化相融合,并受到當地民族本土文化的影響,形成具有桂林地方民族特色的佛教文化,成為桂林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佛教文化資源也是我們解讀桂林歷史的重要憑證。唐代是桂林佛教的興盛期,這時期桂林興建了大量的佛寺,較著名的有全州湘山寺,號稱“楚南第一名剎”,以及被稱為南方五大禪林之一的延齡寺等,盡管這些寺院在歷史動蕩中沒能保存下來,但經后人重修恢復,依然可見當時建筑風格和寺院的興盛之態。這些寺院、佛塔和摩崖石刻都反映著當時的政治背景、社會思想和藝術發展狀況,它們承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將歷史如史書般生動的展現于世人面前,具有很高的歷史文化價值。

3.2藝術觀賞價值

自古以來,宗教與藝術就密不可分,“宗教需要利用藝術來使人們更好地感受到宗教的真理,或是用圖像說明宗教真理以便于想像”,那些歷史悠久的佛教寺廟就是一座各種藝術齊聚的殿堂。桂林山奇水美,為僧人提供了清幽雅致的靜修之所,同時獨特的巖溶地貌和巖石構造也為佛教藝術的創作提供了有利的環境。如今,在桂林西山、疊彩山、象鼻山、普陀山、騮馬山、等處仍遍布著各個歷史時期的摩崖造像,甚為壯觀。據統計,桂林至今遺留的摩崖造像僅唐宋時期開鑿的佛龕就有160多處、佛像600余尊,燈龕30多處。這些佛教造像數量眾多,造型優美,栩栩如生,與北方的石窟造像比較起來更加小巧玲瓏,造像最高不過1.65米,小的則僅有數厘米,獨具特色,是藝術精品,是我國古代重要的佛教藝術寶庫。

3.3 科學研究價值

桂林珍貴的佛教文化資源體現了各民族的文化特征和地方特色,是歷代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顯示著桂林各個歷史時期經濟、文化、藝術的發展水平。所以,這些佛教文化資源不僅具有歷史觀賞價值,還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如伏波山千佛巖的摩崖造像,是唐代摩崖造像的薈萃點,共有45龕200余尊佛像,多是唐宣宗年間佛法復興后的作品,這些造像“面目清癯,體態溫和,服飾簡樸,刻工精細。這些造像與盛唐時期相比較宗教色彩明顯遜退,體現了當時宗教藝術與世俗藝術的結合,反映出唐武宗滅佛后桂林佛教的恢復發展情況,是研究佛教世俗化和民族化歷史進程的重要歷史依據。

4.桂林佛教文化遺產資源旅游開發對策建議

4.1 深挖遺產文化內涵,打造佛教文化旅游核心競爭力

進入21世紀,文化競爭日漸成為國際間的核心競爭,而文化競爭中的核心競爭力,則是具有價值、壟斷、可持續競爭優勢等特性的文化競爭力。因此,桂林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相關研究機構以及當地社區居民(僧侶),應積極投入到佛教文化遺產內涵的挖掘工作中來,首先,政府部門應組織、成立佛教文化遺產項目普查領導小組,制定項目組織實施方案,選派專門人員展開其對佛教文化遺產的調查與普查工作,對搜集到的最終信息進行確認、等級、存檔;其次,邀請相關研究部門、知名專家對搜集到的佛教文化遺產進行全面整理與科學分類,并針對特殊遺產的保護工作予以說明;第三,集合政界、商界、學界相關人士,共同討論適宜進行旅游開發佛教文化遺產的類別、生存狀態與途徑,并篩選出旅游開發適宜性評價高的佛教文化遺產。即通過“政府普查、專家整理、多方篩選”的工作流程,全力打造桂林佛教文化遺產旅游的核心競爭力。

4.2 完善旅游基礎設施,提高佛教文化旅游服務與管理水平

根據實地調研,桂林的佛教文化資源在分布上雖然以城區為中心,但各個佛教文化遺產往往單個散落,沒有聚合力也沒有其他資源依托。很多都地處城市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因此很少有人專程光顧,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旅游基礎設施,提高游客的可進入性。此外,桂林還應重視佛教文化遺產旅游從業人員的知識水平與專業素養,尤其是導游人員素質的高低是影響旅游經濟收益與旅游教化作用的重要環節。總之,桂林佛教文化遺產地應積極完善旅游的各項基礎設施,提高佛教文化遺產旅游的服務與管理水平,從軟、硬兩方面同時著手,才能增強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適宜性。

4.3 加大對外宣傳力度,擴大佛教文化遺產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桂林佛教文化遺產歷史悠久、內涵豐富、價值突出,是該市高品位的文化旅游資源,但是,由于目前宣傳的不到位,使得相當一部分優質佛教文化遺產仍處在一種“躲在深閨人未知”的狀態。因此,桂林有必要加大對外宣傳力度,擴大佛教文化遺產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并形成多元、穩定的市場結構。首先,相關政府部門應在充分認識、了解、掌握當地資源優勢、文化優勢、地緣優勢與區位優勢的基礎上,積極推進佛教文化遺產的旅游宣傳與營銷工作,建立由市政府部門統一領導,各地旅游行政與管理部門牽頭,廣大旅游企業全面參與,著名佛教廟宇積極配合的旅游宣傳促銷模式;其次,利用電視、報紙、雜志、廣告、旅游網站、微博、微信等途徑多層面、多角度、全方位對桂林的佛教文化遺產進行大力宣傳與包裝促銷,不僅使潛在客源能輕而易舉地獲得當地佛教文化遺產的信息,還要使遺產地能通過及時、有效地營銷活動,掌握市場需求動態,并開發設計出滿足不同需求群體的佛教文化遺產旅游產品;第三,還可以通過錄制反映桂林佛教文化名山大川的紀錄片、專題片的方式,利用影視效益,提高旅游者對桂林佛教文化遺產的關注度。

4.4 構建佛教文化遺產旅游圈,建立健全遺產旅游開發保障機制

第2篇

【關鍵詞】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游客;滿意度

1.引言

廣西桂平西山是中國著名的佛教圣地之一,同時也是廣西佛教文化的中心和廣西佛教協會的所在地。多年來,西山以其豐富的佛教文化遺產資源吸引了大量的國內外游客,旅游發展勢頭十分迅猛。然而在西山佛教文化旅游快速發展的背后,各種問題矛盾亦日益凸顯出來,如游客的利益訴求得不到滿足、與當地居民的矛盾沖突以及旅游開發對遺產造成破壞等等。游客是旅游景區利益相關者中的關鍵主體,其主觀感知與行為動向影響著旅游景區的正常運營與可持續發展。對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過程中的游客滿意度進行研究,并分析其影響因素,有助于該景區了解和掌握游客的期望與需求,為其今后發展明確改進的方向,從而實現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的可持續開發。

2.研究方法

2.1測評模型及指標體系

圖1 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游客滿意度評價模型

本文借鑒當今較具代表性的滿意度模型――美國顧客滿意度指數模型(ACSI)和歐洲顧客滿意度指數模型(ECSI)的核心理念及其架構,并結合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的實際情況,構建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游客滿意度測評模型,包括景區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質量和感知價值等游客滿意度輸入變量,及輸出變量――游客忠誠度,如圖1所示。

模型中的6個結構變量均為潛在變量,無法用于游客滿意度的直接測量,需將其中不易感知的部分具體化,形成一個可供直接測量的測評體系。因此,本文根據佛教文化遺產旅游的特點,有針對性地構建了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游客滿意度測評體系。該測評體系共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包括景區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質量、感知價值、游客滿意度與游客忠誠在內的6個結構變量;第二層是第一層的具體展開,主要由旅游目的、旅游資源、景區管理、旅游服務、景區設施、旅游消費、總體評價、再來意識以及推薦意識等9個觀測變量構成;第三層觀測變量則是對第二層變量的細化,共31項。

2.2調查問卷設計及調查

調查問卷的主體由游客個人基本信息、游客的出游特征、游客滿意度調查三部分組成。其中,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游客滿意度的調查為本問卷的核心部分。筆者將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游客滿意度測評體系中的第三層觀測變量設置為問卷問題,采用李克特量表法對其進行測評,對“非常不滿意”、“不滿意”、“一般”、“滿意”、“非常滿意”五個態度分別賦予1、2、3、4、5五個分值;在“對景區的了解程度”、“游覽后與來之前的期望相比”、“推薦意愿”、“再來意愿”四項中“1、2、3、4、5”分別表示不了解(差距很大/一定不會)、不太了解(有差距但不大/可能不會)、一般(相符/不知道)、熟悉(稍高于期望/可能會)、非常熟悉(高于期望/一定會),分值越高表示游客對此項目的評價越高,要求被調查游客根據其實際感受進行打分。本調查采取隨機抽樣調查的方法,于2013年4月22日至5月1日在桂平西山風景區內對游客進行問卷調查及實地訪談。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00份,排除諸如填答不完整等無效問卷,得到有效問卷94份,有效率為94%。

3.調查結果及分析

3.1問卷的信度分析

根據心理測量學要求,所使用的測試工具(調查問卷或測驗量表)要經過科學性檢驗,以確保測試結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信度分析就是檢驗測試工具一致性和穩定性的主要方法。Cronbach’s α信度系數是目前最常用于態度、意見式問卷的信度分析的統計量,一般認為如果α系數值介于0.60-0.70之間時說明問卷信度一般;α系數值介于0.70-0.80之間說明問卷信度相當好;α系數值介于0.80-0.90之間說明問卷信度非常好。本文運用SPSSl7.0的信度檢驗功能對問卷中涉及到游客滿意度的要素進行了內部一致性檢測,通過檢測得到α系數為0.890,說明此次問卷具有較高的信度,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數據分析。

3.2游客基本特征分析

本部分主要對被調查者的個人信息做一個總體的描述性分析,據此可大致了解桂平西山游客的基本情況。通過分析可知,游客在性別組成方面,男性占55.3%,女性占44.7%,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兩者不存在顯著的差異。在年齡構成方面,集中在19-35歲年齡段的游客較多,所占比例高達69.2%,表明目前桂平西山游客以有消費能力和求知欲強的青壯年為主體。在教育程度上,除高中文化這一層次占到31.9%外,其他各個學歷層次的游客所占比重差距不大。在有關游客職業的調查中,教師/公務員這類工作較為穩定,收入較高的游客較少,只占到7.4%,綜合被調查者的教育程度及職業情況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旅游符合大眾旅游需求;而從客源地分析,游客絕大部分來自于廣西區內,只有13.8%的游客來自于外省,說明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遺產的影響輻射區域主要集中于廣西區內,在其它省區的知名度并不高。

3.3游客滿意度測評結果

通過對調查問卷第三部分數據的量化處理,可得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游客滿意度31項觀測變量的均值、標準差及排名,具體數值如表1所示。

注明:觀測項以其均值為排名標準,相同均值的觀測項排名相同

從表1可以看出,除“對景區的了解”、“僧人之間互動”、“景區門票價格”、“旅游紀念品”外,游客對各指標的滿意度評價均大于3,說明游客對桂平西山旅游開發中各要素的評價在基本滿意以上。但從整體上說,滿意度評價的平均值不算太高,分值達到4分以上的僅有“生態環境保護”、“再來意愿”、“推薦意愿”,評價值依次為4.34、4.29、4.16。其得分排名為:排在第一位的是推薦意愿, 排在第二和第三的是再來意愿、生態環境保護,說明了桂平西山得了游客的認可,愿意將其推薦給他人,也樂于再次游玩。

4.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游客總體滿意度為3.80,作為我國七大著名西山之一和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其游客滿意度不算太高;而游客的忠誠度卻相對較高,如忠誠度所囊括的再來意愿和推薦意愿所得分值都達到了4分以上,說明桂平西山的旅游吸引力較大,大部分游客都愿意選擇重游,這也是西山旅游開發的競爭優勢。并且,相對不高的游客滿意度沒有導致多數游客的抱怨,游客大多的不滿僅是局限于對西山商販攤點管理、基礎設施(如衛生設施、休憩設施)及旅游紀念品之上。不少游客認為,西山商販亂擺攤點現象較多,影響了景區整體質量的提高,17%與6.4%的游客對此項選擇了不滿意與非常不滿意;西山基礎設施上,不少游客反映,西山的衛生設施數量過少,休憩設施設置不夠健全等,在旅游過程中給游客帶來了較大不便;而在“旅游紀念品”評價中,超過70%的游客是沒有達到“滿意”程度的,原因在于同樣的旅游紀念品在不同的銷售點其價格差異較大,沒有統一的旅游紀念品定價引發了游客的不滿。

從桂平西山旅游開發游客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分析來看,游客的感知質量是最主要的影響因素。總體上來看,感知質量所囊括的旅游資源、景區管理、旅 游 服 務、景區設施觀測變量所得分值都并非很高,大多僅處于3-3.5分之間,直接導致了較低的游客滿意度,其中導游講解和與僧人互動對感知質量有著顯著的影響。此外,感知價值也與游客滿意度有著較大的關系,影響著游客的滿意度,特別是“景區門票價格”、“旅游紀念品”,說明游客期望景區門票價格高低與景區游覽性能成正比關系,而過高的景區門票定價和較低的景區游覽性價,將直接影響著游客的滿意度。因此,今后在桂平西山的旅游管理和規劃中,應加強景區特色的構建,規劃更為合理的游覽安排及完善景區基礎配備;強調以游客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加強景區管理,從而整體提升西山旅游的整體形象;深度挖掘西山佛教文化遺產內涵,注重開發游客體驗產品,為游客提供豐富多樣的旅游產品,實現西山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可持續發展。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西南地區漢傳佛教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適宜性評價及管理研究(12XZJ028)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

陳 煒(1977―),男,漢族,廣西桂林人,桂林理工大學旅游學院教師。

第3篇

論文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民族文化 法律保護

近些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受到破壞,甚至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這不僅僅是文化遺產的消失,更是國家文化的一大損失。另外,還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惡意造假、仿造等來給自身帶來利益,嚴重威脅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已無法滿足當今文化遺產的保護趨勢,應打破傳統法律法規的約束,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律保護,對此,本文主要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及突破進行分析。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以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頒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為:被團體、群體、個人等視為文化遺產的表演、實踐、知識、表現形式、技能等以及相關的工藝品、實物、工具等。主要范圍包括:表演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口頭傳說與表述;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實踐及相關知識;社會禮儀、風俗、節慶等;一些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諸多,是先輩們勞動的成果、精神的傳承,能夠充分體現出民族文化風俗、歷史傳統文化等,是國家以及民族文化軟實力的重要資源庫。另外,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不同的表現形式,能夠將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氣質、民族歷史等充分的體現出來,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法律保護,就是對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而且,通過弘揚我國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建設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經過加工包裝之后,可以給人們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是,從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益分配情況來看,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者的開發觀念較弱,為了給自身帶來一定的利益,與其他企業進行合作,而在合作過程中擁有者往往會處在被動的狀態,到最后擁有者所獲得的經濟利益也不高,大多數的利益都被企業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現象較為嚴重,不僅對非物質文化異常的發展產生一定的制約性,甚至對擁有者的個人利益也會造成一定的損害。

(二)權利主體模糊的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傳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屬于思想體系的文化傳播。但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流傳時間較長,很難確定其主體,沒有主體很難對其實施法律保護,就造成相關的義務卻沒人履行,更沒有人去承擔其責任,從而消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有效性。另外,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都是以政府為主體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存在模糊的現狀,不利于法律保護工作的開展,更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現狀

通過以上的分析以及實踐中能夠了解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給人們帶來一定的利益。但是,當今由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再加上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為了給自身營造一定利益的人員,惡意仿造、改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買賣,直接損害的權利主體的根本利益,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使用不合理的現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以及法律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都產生一定的制約。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突破的優化措施

通過以上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分析了解到,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造假、仿造的現象較為嚴重,再加上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薄弱的現狀,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遇到極大的困難。

(一)對利益分配的方式進行合理調整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進行包裝的過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現不均的問題,使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很難得到長期的發展,法律保護欠缺,對此,應采取有效的優化措施。首先,應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應將實際的權利主體與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益,能夠確保為擁有者帶來一定的利益,這樣對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發展也能起到極大的作用,當然,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等同于知識產權,因此,知識產權的利益共享不能應用在這里。其次,對利益分配方式進行合理調整,同時完善國家立法的規范,尤其是在擁有者與企業之間合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包裝的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現象,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者利益受損的現象發生,應通過國家立法的途徑對其進行合理規范,例如,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擁有者和開發者所承擔的義務和權利,并且,要做好兩者之間的矛盾協調,確保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破壞的基礎上,盡量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對擁有者的權益保護,必須重視起來。通過對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調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效果,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有著極大的作用。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通過以上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分析,針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不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產生一定的影響,甚至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權利主體的模糊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不能準確的落實下去,對此,需要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此來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效應。首先,要采用私權保護方式來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由于法律實施的保護需要建立在明確權利主體基礎上的,而且,主要是通過約束的方式來實現保護的作用,因此,只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才能開展約束規范的公權保護,例如,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登記、申請以及注冊的過程中,要對各個環節進行規范和控制,并靈活運用法律的私權保護和公權保護,具體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運用,同時要對其做好全面的分析,避免對片面性問題的分析而影響到整體大局的發展,突破傳統法律法規,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規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法律保護。其次,要合理利用公權保護和私權保護,由于現階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中,公權的保護還有待完善,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結合實際情況,如果公權未能得到完善的話,要合理運用私權保護的方式來彌補法律法規上可能存在的空白之處,直到公權保護得到完善時,再對其進行全面的保護。

(三)提高法律保護意識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效果不好,絕大原因都是受到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意識薄弱而引起的,因此,應提高法律保護意識。首先,應建立并完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法律機制,同時,要站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角度上思考,確立科學的指導思想,并且,國家相關部門要推出適當可行的政策作為支持指導思想進行的基礎,成立相關的監管部門,確保各個工作落實到各個部門。其次,應加強對一些部門的教育,尤其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保護工作的單位以及部門,需要加強法律保護意識的教育,例如,學校、高科技產業等,特別是在學校內,適當的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相關課程,以此來培養學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再次,應加強對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宣傳工作,加強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作為中華兒女有義務背負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責任,嚴格約束自身的行為,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工作以及長期的發展做出一定的貢獻,將歷代祖先的勞動結晶以及勞動成果繼續傳承下去。

第4篇

關鍵詞:文化多樣性;傳統文化與民間傳承

國內的非遺保護實踐在相當短暫的時期內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本文通過比照非遺保護的國際建議和國際公約中的相關理念、思想和原則,以及文化多樣性保護公約,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要求,針對我國非遺保護的實踐特征與現實問題,從維持文化多樣性與就地保護、完善保護制度與保存方式、尊重社區文化權利與可持續使用等方面,探討以社區為基礎實現更加廣泛的非遺保護路徑的可能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是由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在《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定義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提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我國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糕品等)和文化空間。”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重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傳統文化的寶貴記憶,是人類的精神家園,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獨特的意義,因此它值得我們珍惜、呵護。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幾千年來勞動和智慧的結晶;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具體體現;再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證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促進民族與民族之間的情感聯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如何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并發揚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稍法規,加強執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過知識產權這一渠道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到法律的保護范圍內,不斷完善當前法律法規,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據我國非物質文化遣產和知識產權屬性的基本結構特征.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和規范。明確劃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主體、客體及內容,并將它們法律化和規范化,這樣才方便對它的管理和開發。對即將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要嚴格要求申請程序,并將之規范化、法定化,明確擁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某些特殊的非物凄文化遺產,政府可以通過強制性手段進行保護。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權,包括法定許可制度、一般許可制度、特殊許可制度二類,并且對使用者應當承擔的相應的義務微出明確規定,例如;免費使用,不經許可但可通過付費使用,經許可且需付費使用。國家可以通過立法來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且的保護期限。對于故意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要給予嚴厲的懲罰,更嚴重者要動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規而不實行是遠遠不夠的,執法者要行動起來,運用法律武器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增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和執法水平。各級行政部門應當各盡其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展開保護行動,讓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行政部門的保護圈內得到很好靜傳承和發揚。重要的是,執法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不斷增強權利人知識產權意識

權利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力量,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有至關重要的影響。首先,權利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現有基礎上,設計出更加長遠的保護和發展方案,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的生產化、經營化和商業化,最大限度的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和合法權益。其次,權利人不斷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維權能力,為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不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同時要學會先進的管理知識和管理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的、科學的管理。最后,權利入要及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進行登記,屬于商業機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加強技術防范。

(三)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行動

盡管現在國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進行歸屬人管理,但是廣大人民群眾也同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和保護者。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產生極大的影響力,沒有入民群眾的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護。政府要通過宣傳、教育等途徑來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讓全民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行動中,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種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眾生活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因此,它不能脫離生產生活而獨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體生活中,所以,應當以群眾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

在快速城市化進程中,如何培育適合傳統文化和民間傳承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生境條件,保護好非遺存在、存活和傳承的文化生態環境,如何在真實的生活世界中,積極保護和活態傳承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鄉土社會和鄉村文化的復興,需要各地廣泛開展積極的保護實踐來深入探索。在全球化經濟浪潮中,如何保持和促進地域文化的繁榮,需要將遺產保護作為發展戰略,或者至少是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統籌規劃、協同推進。

參考文獻:

[1]郭玉軍.國際法與比較法視野下的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

[2]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研究[C].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第5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遺產保護;文化傳承

從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充分認識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面臨的形勢,充分認識到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繁榮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明確保護的目的,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傳承,要理清保護與利用的關系,不片面追求經濟價值, 不在沒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開發,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保護的目的,才不會造成開發一個破壞一個的惡果。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重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傳統文化的寶貴記憶,是人類的精神家園,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獨特的意義,因此它值得我們珍惜、呵護。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幾千年來勞動和智慧的結晶;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具體體現;再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證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促進民族與民族之間的情感聯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并發揚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規,加強執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過知識產權這一渠道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到法律的保護范圍內,不斷完善當前法律法規,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據我國非物質文化遣產和知識產權屬性的基本結構特征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和規范。明確劃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主體、客體及內容,并將它們法律化和規范化,這樣才方便對它們的管理和開發。對即將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要嚴格要求申請程序,并將之規范化、法定化,明確擁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遺產,政府可以通過強制性手段進行保護。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權,包括法定許可制度、一般許可制度、特殊許可制度二類,并且對使用者應當承擔的相應的義務微出明確規定,只制定法律法規而不實行是遠遠不夠的,執法者要行動起來,運用法律武器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增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和執法水平。各級行政部門應當各盡其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展開保護行動,讓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行政部門的保護圈內得到很好靜傳承和發揚。重要的是,執法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行動

盡管現在國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進行歸屬人管理,但是廣大人民群眾也同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和保護者。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產生極大的影響力,沒有入民群眾的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護。政府要通過宣傳、教育等途徑來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讓全民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行動中,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種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眾生活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

(三)認真做好“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

加強宣傳,營造保護氛圍。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開設專欄,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處發放宣傳單、舉辦展演、展覽、培訓班等介紹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知曉面,廣泛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種類及保護重要性,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動員社會力量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相關“搜遺”活動,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保護意識。

三、深入研究,加大傳承,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

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特征,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關鍵是傳承和發展,而傳承和發展的前提,是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在研究中保護,在保護中傳承。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在研究方面卻相對薄弱和滯后,使保護缺少科學和理性的觀照,給保護工作帶來了不足和失誤。各級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機構,整合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非遺保護單位、社會民間團體的專家學者資源,為他們搭建一個平臺,以便他們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研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序傳承和科學保護提供有力的決策參考和專業指導。同時要大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蘊,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鑒別、分類,以利于對一些重要的保護項目進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護工作。

四、結束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護,需要我們列入常規并長期堅持保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應當繼續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從保護、傳承、培訓、宣傳幾個方面開展工作,將繼續精心組織,廣泛開展群眾文藝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論調研,做好民族民間藝術資源普查工作、抓輔導培訓,更好的做實做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一步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人們全面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第6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傳統商業標記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傳統商業標記介紹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在千百萬年發展進程中積累形成的珍貴資源,它無形但卻勝似有形,是人類的無價財富。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相關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而商業標記是指在工商業領域中的具有表示商品來源、質量功能的標記,諸如商標、商號、地理標志、國原產地名稱、質量標記等。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第二條第八款中規定: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應納入知識產權范疇。公約中規定“不得作任何保留”。中國作為此公約的成員國已經接受了上述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并且在其傳承的過程中產生了相應了傳統的商業標記,則其這種傳統商業標記應該享有知識產權并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那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此種情形的保護又是怎樣的?

二、我國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業標記的保護現狀

我國的傳統商業標記主要是一些名稱、符號、標志。這些傳統商業標記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和顯著性,并且有比較強的可識別特性,基本上符合商標權法律制度的保護條件。因此,我國通常是通過商標權法律制度。盡管我國現行商標法及相關法律規范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傳統商業標記的保護問題,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①并且在實踐中,我國早己存在將傳統商業標記納入商標法保護的做法。例如:景德鎮陶瓷協會為具有景德鎮特色的日用瓷、陳設藝術瓷等新產品注冊了“景德鎮”陶瓷證明商標。北京“同仁堂”也被列入了2006年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上事例說明,我國在實踐中已經通過商標權法律制度對傳統的商業標記給予政策性的保護。

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業標記保護中存在不足的分析

雖然商標權制度和一些法律法規對于保護傳統商業標記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它的特殊性,在具體保護中仍然存在較多缺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受保護的利益主體不明確。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社會長期發展進步中逐步形成,在后輩不斷改進傳承至今的,所以其受益的主體在很多情況下是不明確的,具有顯著的不唯一性和群體性,在法律和制度的層次上很難判定究竟該保護誰的利益。因此,造成了傳統商業標記在受法律法規保護時有很多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對其的保護。

(二)相應的權利使用不明確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商標則與普通商標存在很大的差異。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群體性和地域性特征,由于主體不夠明確,其使用權、許可權、轉讓權等權力的行使會相對困難,傳統商標在轉讓或授權許可的過程中不能夠保證品質,反而不利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商業標記而言,其可使用的權利是亟待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

四、如何解決現在保護措施中的不足

針對現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傳統商業標記的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加以改善:

(一)區分受益主體的不同情況,確定傳統商業標記的注冊人。

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確定收益主非常重要,傳統商業標記也是如此。若其主體明確,則可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一旦得到確認,在國家法律層面上這種傳統的商標就有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若其主體不明確,這種情況比較復雜,但是可以用地理標志制度為準來解決受益主體問題,從而確定商標的注冊人,原因是地理標志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種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決定的標志。”②以地理標志制度為準解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商業標志問題主要利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組織中成員資格的標志。”③證明商標是指“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④從定義和相關規定來看,用證明商標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商業標記,不僅能夠表明此傳統商業標記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和其特定的品質功能,也可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被商業化的使用的同時時其實質內涵不會被扭曲,其形象不會被破壞。“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來保護傳統商業標記同樣可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并可以起到鼓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投入商業用途使用相應傳統商業標記的企業積極參與、發展社會經濟的作用。”⑤

(二)用國家法律法規為后盾,明確細化傳統商業標記使用中的權利

對于一個商標來說其權利不外乎使用權、標識權、許可權和轉讓權。因此明確傳統商業標記的權利主要應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

1.確定相應傳統商業標記的使用權和標識權。

由于傳統商業標記通常是利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來實現對其的保護的。對于證明商標,有權使用該商標的是經商標注冊人也就是所有權者的同意或認證后,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人。注冊人可能其并不享有使用權,只享有商標所有權和管理權。而對于集體商標來說,有權使用商標的是該注冊集體的內部成員,并且還必須遵守一定的商標使用的要求。

對于標識權來說,注冊傳統商標的區域內符合申請注冊時所明確要求的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都有權力在其生產的商品上,或在其提供的相應服務時標識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作用只是標識了與特定內容的聯系,起不到區分不同單位、企業和個人生產的商品或提供服務之間的差別,因此不同的個體在標注相應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同時必須要標注上自己單獨的注冊商標,以示區別。

2.明確傳統商業標記的許可權和轉讓權。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群體性和地域性,并且種類之間的差異甚大。對于一些地域性、群體性非常明顯傳統商業標記而言,其許可權和轉讓權是需要謹慎行使的,像江蘇無錫宜興市的宜興紫砂陶制品,其制作原材料是宜興獨有的一種澄泥,若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其他地區生產,則會大大降低紫砂陶器的品質,徹底毀壞了紫砂陶藝的口碑。

而那些沒有很強地域性和群體性特征的傳統商業標記則可以跟普通的商業標記一樣進行轉讓或者許可使用。但是如果獲得使用權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在使用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商業標記時,不論出于何種原因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象、品質、口碑等造成了不良的影響,應在法律的框架內,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剝奪其使用該傳統商業標記的使用權。達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商業標記的目的。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一章 第三條。

②《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三款。

第7篇

雒樹剛坦陳,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在現有法律制度下,文化領域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舉證和維權難度大。特別是進入互聯網時代,復制粘貼式的轉載更為容易,導致原創者著作權得不到必要保護。而如今,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發展轟轟烈烈,抄襲、侵權行為更具有隱蔽性也更猖狂,給基礎薄弱的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極其嚴峻的考驗。

雒樹剛說,經過多年努力,文化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機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文化知識產權工作開展力度不夠,文化系統知識產權意識整體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普遍對知識產權工作缺乏主動規劃和通盤考慮。知識產權管理的基礎工作薄弱,文化系統現有的文化資源知識產權家底不清、權屬不明,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不足,民間文藝資源保護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現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在國家層面初步建立起了覆蓋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文化市場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其中,與文化工作關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著作權法》3部;行政法規有《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長城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博物館條例》等10多部。文化部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有32個。

與此同時,各地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上位法,結合當地實際,推動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涵蓋公共文化服務、傳統文化保護、文化產業等多個領域。據統計,與文化工作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有154部,地方政府規章有138部,地方規范性文件達13000余件。全國地方文化立法數量超過10部的有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四川、貴州、云南等14個省市。截至目前,中國法律法規總數約38000多件,其中文化法律法規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規總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僅占全部法律的1.7%。

第8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市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

市發改、教育、財政、建設、規劃、廣播電視、旅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建設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部門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公布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第六條市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有掌握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表現形態或者技藝的傳承人,并對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研究;

(二)以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并堅持開展相關活動;

(三)保存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或者代表性實物。

第九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并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予以資助。

第十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

(三)依法開展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第十一條市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創造條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并向社會開放。

第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需出境的,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其中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十四條市文化行政部門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運用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多種手段,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第十五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識說明,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第十六條市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選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作為申報無錫市、省級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確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藝術制作、產品開發、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護原有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與濫用。

第十九條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含有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含有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市文化行政部門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和實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二十一條市文化行政部門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于未采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而導致滅失的;

(二)對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未妥善保管乃至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遺失的;

第9篇

關鍵詞:文物保護 宣傳 法律法規 自身建設

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是人民群眾智慧的結晶,是人類寶貴的文化財富。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對于繼承我國優秀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開展科學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文物保護的良好環境

文物是全社會共同擁有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人人有責。開展文物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是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基礎。國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門應盡早協調相關部門,將《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和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普法教育和宣傳的范圍,列入領導干部法律學習的重要內容中,提高城市管理者文物保護意識,使他們深刻認識到,文物作為歷史文化的物質載體和實物見證,是民族的象征、國家的標志,也是一個城市的個性和魅力所在。

基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多向有關部門宣傳法律法規,特別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采取舉辦各類展示、展覽、講座、文藝演出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讓廣大人民真正了解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讓人們把文物遺產保護看做是一種自覺的觀念,號召廣大的人們群眾自覺的參與到文物保護的工作當中來,營造“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輿論氛圍和執法環境。

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文物保護的執法力度

立法是執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規是有效實施文物保護管理的基礎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進行文物保護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對于加強文物保護法制化建設有著深遠的影響和極大的推動。我國早已經頒布了《中國人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法律明確規定了各地方政府對文物保護的具體工作。但是,由于各地區政府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視程度不同,對文物保護工作做的也不太一樣,尤其是文物工作的重點區,由于長期人員和資金的不足,這就嚴重的影響了文物事業的發展。根據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當中,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從根本上杜絕文物破壞現象的發生。

三、爭取財政支持,加大文物保護的管理力度

文物保護需要大量資金,這些資金也可以有多種來源,但最根本的還得要得到國家的支持和保證。一是政府要加大對文物保護經費的投入,認真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二是要運用多種方式、多種渠道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從社會、企業、個人多方面引進、籌集文物保護資金。通過政策引導和支持,采取捐資、集資、募捐等辦法,鼓勵各種社會資金參與文物保護工作。三是積極探索文物保護的融資新渠道,嘗試走市場化運作的道路,轉讓一部分使用權、經營權,根據“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保護與合理開發。

四、加強自身建設,提升文物保護的管理水平

保護文物、傳承文明是文物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和首要任務。文物保護工作需要人才的支撐。要建立一支業務精、作風硬、素質高的文物保護管理隊伍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首先,要深化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為導向,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其次,要大力培養專業人才,結合工作需要,舍得投入一定的財力和物力,給專業人員提供學習、深造的機會,為優秀人才創造鍛煉、提高的條件,使其各盡其才,各顯其能;同時,還要強化文物工作者的責任意識,增強文物執法的主動性,制定有效的文物安全預案等措施,提高駕馭新形勢和應對復雜問題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適應新時期文物保護管理任務的要求。

五、鼓勵全民參與,形成文物保護的積極氛圍

文物管理本門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嚴格按照政府關于此項工作的安排部署,對市、鄉、村層層分解工作任務,責任到人,建立獎罰機制,形成人人關心、全民參與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格局,把我們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與提高全民素質工作相結合,做好此項工作。比如,對各類田野文物進行樹立保護標志和說明牌,使人們從標志內容了解該處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和日期、樹標機關,明了該處文物受國家保護;另外還可從說明牌內容了解該處文物建造形成的時代和時間及其歷史、藝術和科學等方面的價值。增加當地人們的自豪感,增強群眾的保護意識。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公益事業,應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廣大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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