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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10 14: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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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

第1篇

關鍵詞:社會資本 民間借貸 信任 社會網絡 興衰

近階段,浙江省部分企業由于企業資金斷裂,發生經營困難,直至跑路逃債的新聞,引起了國人的高度關注。據統計,浙江省今年非正常倒閉的企業高達244家,其主要原因均是由于融資困難而依賴不穩定的民間借貸造成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與百姓的生活越來越緊密,成為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生產經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風險性徒增,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社會的穩定。浙江企業倒閉事件發生后,引發了人們對民間借貸的擔憂。

民間借貸,主要指發生在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的活動。它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經濟現象,不受金融法規對資本金、流動性及資本充足率等要求的約束,沒有納入國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監管等常規管理系統(林聲,2008)。

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力度加大,銀行信貸資金趨緊,微觀經濟主體資金需求助推了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大。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或居民在創業起步、生產經營中的資金急需,在浙江、廣東、福建等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中小企業的發展,幾年來,銀行存款準備金率不斷上調,客觀上造成許多銀行無款可貸。中小企業在人工成本上漲和回收貨幣困難的雙重壓力下,無法從銀行借款融資以求得生存,民間借貸便成了唯一的救命稻草(黃月冬、趙靜芳,2008)。

目前,民間借貸的規模不斷地擴大,其發展也呈現了一系列新趨勢。第一,借貸規模明顯擴張。根據央行溫州中心支行上半年進行的一次調查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規模達到1100億元,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這個規模在當地約占民間資本總量六分之一左右,相當于溫州全市銀行貸款的五分之一。第二,借貸手續日趨完善,企業借貸方式呈現多樣化。目前,通過民間融資手段來滿足生產經營資金需求的行為已獲得多數民眾的認同,從借貸手續上看大部分借貸雙方能夠訂立書面協議,協議內容較為完善。從借貸方式上看,家庭民間融資方式較為單一,屬于個人之間的直接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方式則可分為直接接待、商業信用和票據貼現等。第三,為了解決臨時性資金不足,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斷攀升。借貸利率視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關系和借款人償還能力、期限長短而定,定價決策具有分散性(林聲,2008)。總而言之,民間借貸具有參與主體和資金來源的廣泛性,借貸方式的靈活性,借貸金額的擴大化,期限逐步的長期化,借貸的利率市場化等特點。

正是基于現狀,民間資本的存在具有現實的必要性。本文從社會資本的角度考察民間借貸的興衰狀況及其原因,是基于信任和社會網絡的視角。社會資本最早是由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引入社會學研究的,他將其界定為“實際或潛在資源的集合,這些資源與由相互默認或成人的關系所組成的持久網絡有關,而且這些關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科爾曼(James S.Coleman)從理性行動理論出發,擴展了社會資本的概念,他把社會資本的表現形式劃分為義務和期望、信息網絡、規范和有效懲罰等等。本文主要采用羅伯特?D?普特南(Robert D.Putnam)的社會資本概念,即社會資本是社會組織的特征,例如信任、規范和網絡,他們能夠通過推動協調和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社會資本提高了投資于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收益。普特南認為,像信任、管理以及網絡這樣的社會資本存量有自我強化和積累的傾向。一次成功的合作會建立起聯系和信任,這種社會資本的形成有利于未來充分和連續的合作(李惠斌、楊冬雪,2000)。從筆者看來,信任和網絡是民間借貸的主要影響因素(將于后文闡述),從社會資本中得信任和網絡來闡述民間借貸的興衰,具有重要的意義。

借用社會資本的概念,民間資本快速發展的原因可以從社會學和經濟學兩個視角進行分析。

首先,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以血緣、親緣、地緣為紐帶的人緣關系本位是民間信貸運作機制的重要基礎。中國人歷來重視親緣、地緣的關系,喜歡講人情面子,民間風險借貸風險的保障機制依靠親緣和熟人關系來維護。在一個固定范圍的地域內,親緣網絡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等綜合功能。而以血緣、親緣、地緣為中心的人際關系網絡成為民間經濟活動最根本的信用基礎。在熟人朋友圈子和親緣性關系網絡所進行的交往活動中,都具有真誠相待、講求信用等行為特征。這就引出了“信任”這個概念。有學者指出,社會資本是指人們之間的一套橫向聯系包括能夠通過推動協調的行動來提高效率的信任、網絡以及與網絡相聯系的規范。社會資本的特征在于推動組織成員間互利性的配合和寫作(張婷,2011)。肯尼斯?紐頓認為,社會資本主要是與公民的信任、互惠和合作有關的一系列態度和價值觀構成的,是社會和政治文化的主要表現,社會資本的主要特征體現在那些將朋友、家庭、社區、工作及公私生活的聯系起來的人格性網絡,包括非正式群體和正式組織(黃曉波,2006)。Coleman(1990)和Spagnolo(1999)也提出過社會資本強化了信任的普遍程度,即信任是社會活動的均衡結果,客觀上促進了人們的相互合作。通過文獻查閱發現,國內學者主要從網絡或者信任方面解釋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行為。在社區內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其具有一個極其重要的特征是,他形成于彼此較為熟悉的人群內部,也就是說,非正規金融是嵌入于某種社會網絡或者社會紐帶之中的。從社會資本的網絡理論可以發現,網絡的關鍵特征在于它的可達成性及網絡中各結點之間的緊密程度。如果行動者能夠彼此接觸相互聯系,交流資源,網絡則可有達成性。網絡的可達成性事產生網絡內聚力首要的結構性條件。這種內聚力的結構性條件只靠自身并不足以產生信任,他除了要求行動者必須建構一種持久和相對較強的鏈接和配置之外,還必須具備的條件就是情感,情感是粘合劑,建立并維持行為主體間的各種聯結和配置,以防止網絡的過度分散和破裂。布勞也認為,行為主體間的互動就越頻繁,由這樣的互動產生的情感越積極,關系性凝聚力的水平越高,從而便會產生義務性的行為(王麗娜,2006)。民間借貸,尤其是個人性質的民間借貸,往往是在這樣一個親緣關系的網絡中,憑借著對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將自己手頭上的閑散資金借貸給他人(林聲,2008)。在筆者的老家福建泉州,這樣的民間借貸也屢見不鮮,通過中間人介紹,筆者對一名長期從事私人借貸的人士進行了電話采訪,經他介紹,進入這行業的人,一開始都是憑借著熟人的介紹,選擇借、貸款人,貸款人愿意將資金借給借款人,除了獲得比銀行利息更高的利率外,交易成功的因素取決于對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并且在借貸關系發生后,要隨時地跟蹤借款人的資金流向,一旦發現貸款人有不良舉動或是對其產生不信任感后,他們之間的情感聯系將會破裂,最終導致終止這樣的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在中國能夠紅火發展,中國血親的傳統文化功不可沒。他雖然為民間的經濟活動,但同樣也必須遵循具有傳統特征的行為規范直至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傳統的民間借貸往往發生在親人、朋友之間,因而其信任鏈條不會太長,同一筆借貸中參與人數和參與規模也不會太大。通過朋友、親戚的介紹,一些民間借貸組織對個人或企業的背景環境極為熟悉,加之發放貸款手續簡單方便,很少需要抵押和擔保,民間借貸便受到廣大民眾的歡迎并得以延續。

其次,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要形成民間借貸,離不開行兩個條件、民間借貸的供給雙方及當前市場上存在的借貸機制。第一,從民間借貸的供給雙方看,正規的金融機構(只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和非公有制經濟強烈的資金需求之間不相吻合。由于中國的流動性資本過剩的背景,出于對信貸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效益型”的考慮,各商業銀行普遍對基層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加以限制,實行“高門檻”的信貸政策,這首當其沖的是提高對中小企業、農村地區的信貸準入門檻(林聲,2008;馬中杰、楊得芳、李玉霖,2007)。面對經濟的發展與產業需求增大,部分企業擁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卻面臨著資金流動緊張的局面。我國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金融制度,使得國家控制了大部分的金融資金,金融資源也相應地分配給了國有企業、三資企業,惠及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則少之又少。近年來,一些國有商業銀行實行了嚴格的評級授信制度,貸款支持的重點轉變為“四重”和“三大”,即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產業、重點客戶和大企業、大行業、大項目。同時實行了“雙小退出”的政策,即從小企業貸款和小額貸款退出(鄭俠,2008)。而出于供給方的民間借貸組織與個人,擁有較多的閑置資金,但缺少投資渠道,為民間的融資活動提供了資金來源(毛金明,2005)。可以這樣說,是國家金融機構對小型企業、個人的不信任感,使民間借貸行業一枝獨秀、茁壯成長。

第三,從當前市場上存在的借貸機制看,我國缺少正規的民間融資服務體系,即官方的正規金融機構為民間借貸提供的相關服務很少。由此產生了許多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相關資金融通服務的中介,這些民間借貸中介和民間借貸的供求雙方一起構成了民間借貸體系,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發展。筆者電話采訪了解到,在民間,尤其是一些農村地區,類似的民間借貸中介數量不少,盡管他們沒有在法律上得到合法的身份地位,但由于長期建立的信任關系使其能在借貸領域獲得了相應的支持,從而維系了行業的發展鏈條。在一些農村地區,正規的金融機構支農力度不足,“存多貸少”的現象十分普遍,資金“外流”的趨勢較為嚴重,而這些資金,極大一部分是投入于民間借貸市場中(林聲,2008)。民間借貸主要為非公有制經濟特別是民間經濟服務,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主要為國有經濟服務的缺陷,其資金主要流向民間中小企業、個體戶和農戶,彌補了正規借貸的不足之處。

除此之外,銀行存款利率持續走低,民間資金積極尋找投資渠道,中小企業及“三農”的資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的特點,為民間借貸活躍創造了條件。鑒于本文采取“社會資本中信任與網絡的視角”,在這方面就不做過多的闡述。

民間借貸作為民間融資的一種方式,民間資本作為社會資本的一種,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一是民間融資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為其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來源,滿足了中小企業和農村新興特色產業發展初期的資金需求,充分利用社會閑散資金為民間資金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資渠道,擴展了經濟增長空間,提高了資金使用率,實現了資金的優化配置(尤元旭,2010;馬中杰、楊得芳、李玉霖,2007)。在這里,必須強調的一點是民間借貸解決了農村市場對資金的大量需求的問題。眾所周知,我國大部分農村生產組織的特點為勞動生產率低,經營規模小,利潤收入少,抵抗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不高,加之農副產品容易腐爛變質的原因,農民極易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局。在正規途徑無法滿足農民資金需求的情況下,民間借貸應運而生,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民間借貸所具備的信息優勢,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圍內深入地對投資項目的風險大小、潛在的發展前景和貸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并選擇一個風險和收益相對合理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這就創造了更大的社會財富,從現實生活中論證了社會資本理論中的“信任”原則。二是民間借貸與正規借貸相輔相成,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借貸的不足(毛金明,2005)。民間借貸在貸款涉及的范圍、金額、利率的協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顯示出了獨特的優勢。與正規借貸相比,民間借貸的運作效率更高,交易方式更為靈活,手續更簡便,信息更加對稱,交易成本更低,促進了自身的發展,同時也給正規借貸造成競爭壓力,促使正規借貸機構轉變工作職能,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然而,盡管民間借貸的發展勢頭十分強勁,但浙江民間借貸引發的一系列小企業倒閉、捐款而逃的事件必須引起人們高度關注。民間借貸發展存在以下幾個障礙:一是信用體制障礙,即市場經濟主體的自身信用不足,信用擔保體系存在著結構性缺陷。現代市場經濟不僅僅是商品經濟、法制經濟,也是一種信用經濟(周鋒、鄒曉明,2010)。正規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門檻”,部分原因是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不足,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一些中小企業的詐騙行為引發的一系列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企業自身的發展,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的建設。正如前文所述,在個人的借貸中,借款人一方面必須經過對貸款人的信用評估后才將資金借出,另一方面也因為信任機制的不完善,必須得隨時跟蹤貸款人的資金流動取向,以防貸款者“攜款潛逃”。從這個角度看,信任是借貸行為的主要影響因素,人們通過“信任”的橋梁發生借貸行為,又因為“信任”橋梁的倒塌而終止這種行為。二是法律性缺陷。由于國家法律未能明文規定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得作用,致使其不能光明正大地開展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間借貸的規范行為。民間借貸又往往是自發形成的,存在高利貸的嫌疑,政府缺乏相當手段來約束和規范,由此引發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同時,國家缺少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進行保護,一旦借款方失信,貸款方將很難挽回經濟損失。浙江省民間借貸導致企業倒閉的事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矛盾就是典型的教訓。三是監管。由于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金融監管對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經營活動及市場推出等監督管理調控力度不夠,無法及時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

民間借貸出現浙江溫州企業倒閉的困境,對社會經濟發展必將相應地產生了一系列消極影響。具體表現在:第一,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國家的貨幣政策執行力度,過多的資金流入民間市場,降低國家的宏觀調控力度;民間借貸交易的隱蔽性又導致有關民間組織活動的稅收無法及時征繳,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損害正規金融部門的利益,影響國家的貨幣政策執行(陳蕾燕,2007)。第二,民間借貸加劇正規金融組織信貸的風險,由于其風險危害性大,同時基于社會資本中“信任”的影響,容易導致信用危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債權人權益得不到保障,從而危害社會安全。

現階段,民間借貸這棵幼苗已經深入扎根于社會經濟生活德沃土之中,尤其是在我國沿海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民間借貸在融資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高利率的民間借貸對社會經濟發展必將產生極其復雜的負面影響。它是一把雙刃劍,具有兩面性。可見,對于民間借貸的影響,我們應該持一分為二的辯證態度,既不能全盤肯定,也不可全盤否認。筆者在研究民間借貸的出路時,有針對性地提出以下幾條具體的對策。

第一,從企業角度而言,應該大力提升民營企業素質,增強融資能力,尤其是目前處于貸款門檻之外的中小型企業,應該努力推進其生產經營模式的轉型升級,拓寬其直接融資的渠道(馬中杰、楊得芳、李玉霖,2007;周鋒、鄒曉明,2010)。許多中小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信息不真實等問題,應采取完善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財務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性和合理性等措施,從根本上提升企業信用度,以此贏得金融機構的信任和支持。從更微觀的角度來看,應延伸為提高個人的信用水平,增強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和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信用。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信用是進行市場經濟交易的極其重要的因素,信用是一種財富,也是一種資源。只有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信用水平,才能提高包括民間借貸和金融借貸在內的融資能力。從社會資本的角度而言,社會信用體系除了需要法律法規來規范,更需要有信用文化的支撐,需要培養社會主體信用理念來維系。企業必須加強培育經濟發展的信用文化,加強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教育,把依法誠信經營作為企業生存發展的奠基石。

第二,對政府角度而言,應加強對民營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企業信用擔保系統,完善民間資本的法律規范。通過加強政策引導,鼓勵金融創新,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促進社會資金融通,強化社會監管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國家的相應法律、法規,來規范融資行為(董俊峰,2010,齊美東、王蓮芬,2004)。市場經濟客觀上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誠信經濟,沒有法制就不能構建一個有效地社會信用體系。天下熙熙,皆為利往。無論是企業或是個人借貸行為,都不可避免地追求著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無可厚非。但我個人認為,唯有立法制度和監管手段,才足以規范市場,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信用必須靠法制來維護,法制必須靠信用來彰顯。同時,在運用市場和法律的手段的基礎上,完善中小企業的信用激勵和懲罰機制,才能使企業誠信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對金融機構角度而言,應認真考慮企業或個人的自身發展狀況,加大其對企業的扶持力度,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發展適合小型的金融機構,改進與創新貸款服務方式(毛金明,2005)。比如,推行銀行自主貸款,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積極開展個人委托貸款業務,促進中小企業及個人的融資走上健康的發展道路。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是我國社會自發生長起來的融資形式,是正規金融機構不能滿足民間融資的需要產生的,是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有益補充。民間借貸作為一種社會資本的融資方式,其存在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并將會不斷地發展下去,但民間借貸目前暴露出的許多問題,令人深思。為此,政府應高度重視、積極引導、大力發展民間借貸行為,在國家完善法制和加強管理的基礎上,揚長避短,促進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從信任和網絡的社會資本視角,只有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克服其現存的消極影響,化解金融體系存在的風險,才能有利于信用經濟的快速發展,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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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曉波,2006,《西方“社會資本”概念綜述》,《理論界》2006年第7期。

[4]黃月冬、趙靜芳,2008,《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風險及對策》,《金融發展研究》2008年第3期。

[5]李惠斌、楊冬雪,2000,《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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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齊美東,2005,《試析我國發展民間金融的必然性》,《商業研究》2005年第15期。

[11]齊美東、王蓮芬,2004,《我國發展民間金融的對策分析》,《安徽商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

[12]王麗娜,2006,《企業家社會資本向企業社會資本轉化研究》,《市場論壇》2006年第3期。尤元旭,2010,《反思浙江民間融資的危與機》,《現代營銷(學苑版)》2010年2月下旬刊。

[13]張婷,2011,《社會資本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效應分析》,《統計與決策》2011年第6期。

[14]鄭俠,2008,《民間融資存在的現實和法律基礎分析》,《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5期。

[15]Coleman,J.1990,“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第2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市民社會

中圖分類號:D9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10X(2013)04-0069-07

從學理上講,民間借貸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量的現金或實物交付借用人占有或使用,后者在一定期限內應返還同等數量的現金或同質的實物的協議[1](P1416)。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的財產增值和流轉制度,是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在財產流轉領域中的微觀顯現。從理論上來講,民間借貸行為應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各項邏輯構成要素相一致。然,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制度卻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就民間借貸概念本身而言,并非規范化的法律概念,我國立法也并未采納,這就使得其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淆。其次,我國立法對高利貸的性質也未明確界定,導致實踐中處理相關案件時出現法律適用上的空白。最后,由于受國內外經濟環境的作用,我國大批中小企業急需資金,但法律又明文禁止企業間相互借貸,加之中小企業經濟基礎薄弱,無法滿足正規金融所需之擔保,使得中小企業被迫求助于民間資本,進而加劇了民間借貸運行的風險。可見,民間借貸本身就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制度。如何使民間借貸這一合法的財產流轉與增值制度發揮應有的制度效用,如何有效解決企業間的融資問題,如何保護民事主體基本的融資自由而又不被公法范疇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抑或集資詐騙罪所侵蝕等,將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運行桎梏分析

“吳英案”使民間借貸在學界的討論驟然升溫。由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簡單性,導致權利救濟上困難重重;由于資金流動規模的巨大性和不易監管性,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力不從心;由于國家正規金融體系的不完善性,導致中小企業獲取貸款出現瓶頸。在探尋民間借貸穩健運行的良策之前,應首先對民間借貸運行中風險頻發的原因予以檢視。

(一)理論研究桎梏

理論研究的目的和意義在于指導實踐的良性運行。馬克思早在1845年就提出,實踐是檢驗真理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民間借貸理論研究的正確與否應得到實踐的檢驗,否則將成為制度運行的先天屏障。從目前實踐對理論的反饋來看,民間借貸的理論研究中存在諸多疏漏,對此,筆者擬掘取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兩個片斷以作例證。

1.民間借貸概念構成之邏輯缺陷

對于“民間借貸”,目前學界雖有論述并存在廣狹之別,但“民間借貸”這一概念,我國法律文獻中始終沒有出現過①,在我國的立法上也沒有被正式采用。“民間借貸”最早出現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學術界和實務界之所以稱之為“民間借貸”,是由于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以前先是國營、后是國有或國有控股,都具有“官方”因素,從而產生了與之相對的“民間借貸”概念。單就目前對民間借貸制度中權利義務的配置來看,也是借用“借貸合同”之內容,對民間借貸本身并未形成自身的邏輯概念體系。可見,“民間借貸”本身并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因為規范的法律概念需歷經學術洗練之后方能出現[2]。所以,“民間借貸”要成為規范化的法律術語必須經過學術洗練,這樣才能成為一個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這也意味著關于民間借貸這一法律制度內在的各項邏輯構成要素――主體、客體、權利、義務等――也都要經過學術洗練、經過充分論證,是表征特別法律意義、應具有明確的性質定位和概念指向的,而不是像目前這樣僅作為一種模糊的言辭表述。

正是此種概念的非規范性,導致在實踐中民間借貸極易與刑事公法領域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同。這一點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普遍存在。例如,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雖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但筆者經過查閱刑法相關資料后認為,兩者只能在宏觀的角度上作出兩點區別。一是兩者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要是對國家存款管理秩序的侵害[3](P454)。刑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予以打擊,旨在維護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益。而民間借貸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流轉和歸屬關系。兩者調整的內容屬性上是存在公與私的不同的。二是兩者制度設計的出發點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權力為基點,旨在維護政治國家的利益;而民間借貸則以權利為邏輯起點,旨在維護市民主體的權利,以實現主體的人格的存在。

但從實踐角度而言,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本無從區分。因為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看,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架構是完全相同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概念實質所指是完全相同的,其區別僅在各自使用的語言表述不同而已(如都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行為,都是針對社會不特定對象的都是出具憑證的,都承諾還本付息等)。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構罪要件之“公眾”概念本身的模糊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眾)”吸收存款為構罪要件,但對“公眾”概念本身卻并未明確界定。公眾是指大多數人[3](P455),對此刑法界無爭議。但對公眾具體的概念指向,刑法界卻存在諸多說法。如有學者對其從“相對范圍”意義上來界定[3](P455),也有學者以“出資者與吸收者之間的關系”來界定[4](P686-687)。但這種模糊性使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中的債務人同時向多個債權人舉債的情形無法區分。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以“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為此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但此罪客觀方面本身描述的內容也具有模糊性,這是有違刑法之罪刑法定之基本價值理念的。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在實踐中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其立案標準則傾向于戶數、向社會大眾吸收的數額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這就導致民間借貸本身已經成為潛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了。

簡言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民事主體面臨著兩難境地:一邊是體現意思自治的民事基本法,一邊是公權力以“擾亂金融秩序”為由限制市民意思自治的刑事基本法。這種概念自身的邏輯缺陷導致了這種兩難的選擇,從而使得民間借貸從產生到運行的全過程都處于一種模糊與不確定的狀態之中,最終民間借貸在實踐運行中風險頻發就不言而喻了。

2.利率條款規定的缺漏

《合同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此法律規范設置的初衷是為打擊高利貸。但由于市民社會私法自治性,導致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并不能為正規金融機構有效監管。加之我國對利率性質的片面認識與定位,導致此條法律規范在我國封閉的市民社會環境下,也不過成為“毫無作為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之可能性的條文――僵尸法條――而已。”[5]利率條款的缺漏具體表現在三點。

第一,利率性質定位上的片面性。在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市民主體間天然的財產占有不平等是借貸得以發生的根本原因。但在這一財產流轉過程中,民事主體趨利避害的財產性人格使得財產的安全與增值成為其首要之考量,作為對出借人成本風險之補償的利息也就應運而生了。進一步講,利息是財產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收益權能的基本展現,即此時利息只是市民社會下民事主體基本權利的邏輯延伸。但隨著近代民法本位的嬗變,社會本位立法成為民法的邏輯起點,強調民法對社會公眾福祉予以關注。所以,民法社會本位就為政治國家進入市民社會并保護市民社會安全提供了正當性理論依據。具體表現在民間借貸領域,則以“法律父愛主義”的利率立法模式對民間借貸中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矯正。可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利率本身在性質上經歷了兩次嬗變――由純粹的市民主體基本權利邏輯之展開,到不僅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體現、也是政治國家調控經濟的工具之轉變。然而,在我國當下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定中,僅僅片面地認為超出最高上限的利率不受保護,僅看到了利率所肩負的政治國家之職能,卻未能認識到利率同時也是民事主體意思自治之體現。

第二,利率機制作用方式上的局限性。經過上述分析可見,利率的雙重職能實質轉變為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的干預,而在具體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這種干預存在的方式是微觀的。我國目前規范民間借貸的利率采取“雙線”、“則”制度,意即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及資金流通情況制定基準利率;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之規定可在一定范圍內浮動相應百分點。所謂“則”,即在利率的適用上進行二元化區分,針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同期利率標準,否則屬于高利貸;但對于民間借貸則允許利率適當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而達到該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超過四倍時才屬于高利貸[6]。

相比我國靜態的利率管制機制,國外主要有三種利率機制模式:一是與我國基本相同,實行固定利率機制的美國;二是適用浮動利率機制,由法官結合社會實踐以自由裁量的德國、奧地利、英國等國;三是可謂對前述兩種折中處理的立法模式[7]。美國對于超過最高利率上限的處理模式是從民事制裁最終過渡到刑事打擊,而我國法律僅規定超過四倍利率之后不予保護;德國、英國的浮動利率機制,則充分發揮了法官造法的功能,更切合實際。可見,我國對利率的作用只簡單地定位于四倍標準,并未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的多元性,并且現行立法規定也并不能解決實踐中將高額利息部分寫成另外的借款、作為居間費、擔保費的一部分的做法。這樣,利率規范本身就陷入了非功能的狀態。

第三,對超過法定最高部分利息性質定位上的模糊性。目前我國對利率的顯性規定見于《合同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但由于我國對超過最高限額利息的性質并未言明其效力狀態,使得學界對此爭論不斷:如邱興隆認為,我國法律僅表明超過部分不予保護,但對超過最高上限部分的性質并未進行明確定性,而按契約自由之理論,利息是當事人意思之體現,理應受到尊重,同時這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優化配置的結果[6];也有學者通過對國外立法例進行考察,認為我國現階段需借鑒國外立法模式設置一個利率上限,作為政治國家介入的標志[8]。因為無論是古代蘇美爾法律中對借貸利息的規定――利率以年為準,最低15%,最高33%[9](P26-27),還是當代世界各國及一些地區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規定[8],抑或是在我國歷史上,都曾對超過最高利率上限的性質進行了明確的界定[7]。然而,目前我國立法不僅模糊,且未言明利率條款之性質,這就不僅導致了司法裁判的多元化,而且無形中更進一步促使了民間借貸的畸形發展。

(二)實踐運行困境

民間借貸之所以在實踐運行中風險頻發,究其原因來自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及巨大利益的刺激與誘惑,當然這也是人性之基本表現。當巨額利益的誘惑使市民主體的理性人成分不斷地被侵蝕、從而不斷地進入市場投機時,也導致了民間借貸在運行中障礙重重。民間借貸在實踐運行中的制約性因素非常多,而目前影響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實踐性因素主要有兩點。

1.制度的疏漏使部分民事主體被迫性選擇

在民間借貸的運行中,目前立法所確定的制度存在諸多疏漏,從宏觀角度可以將其分為兩個方面,即制度的局限與制度的非合理性。制度的局限表現為壟斷,即我國目前在金融體制上實行正規金融壟斷。在具體的資金運行中,正規金融以維護利益壟斷和資金安全為出發點,使資金流動傾向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為了生存,轉而求助資金閑置量較大的民間金融。民間金融此時難免會“乘人之危”形成高利貸,一旦資金鏈斷層就會出現債務不能履行之風險。我國法律又規定,超過最高額利率上限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這一系列因素又進一步催生了雇傭黑社會性質組織收債。可見,制度的重重弊端使民間借貸的發展步履維艱。

除此種制度疏漏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本身設計上存在不合理。例如,我國現行擔保制度未能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的利益訴求――擔保成本較融資成本高,這使得中小企業不能運用擔保機制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

2.系統外因素的沖擊

民間借貸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私法制度,不斷受到私法系統外因素的干擾,導致其制度功能的發揮遭受種種阻礙,這主要表現在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去評判同一性質的法律關系上。如在民間借貸的運行中,市場主體受到巨大利益的驅使而進行一些非理性的投資,最終因無力履行義務而被以公法訴由追究公法責任。針對此種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要求公權力對此嚴格審查。因為這是市民社會私法自治性下自己責任的基本體現――利益與風險并存,不能輕易動用公權力苛處刑罰或者行政處罰,同時公權力的運行不能因為市場主體帶有權力的符號而否認平等市民交易關系中私法行為本身的屬性。

在民間借貸的運行中,除了上述消極沖突外,還受到公權力的積極沖擊。首先必須明確,公權力是私益的最后保障,公權的目的就是維護私權,是私權的守夜人,公權力能動地進入私法領域將造成私權制度性保障的缺失。在民間借貸的實踐運行中,若公權力對民事糾紛法律關系不嚴格審查,而以維護法的秩序、公平、正義等價值為由對私域進行肆意踐踏,這種公權力在為秩序、公平、正義而否定私法自治效力的同時,無不是在踐踏私法本身所構建的社會正義。“吳英案”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運行提出了拷問,巨額的利益誘惑之后,不僅僅是對正向制度疏漏的思考,還應當理性地思索市民社會中的非理本身的合理性(高額利益回報的誘惑),不能讓市場主體中的一方去為雙方的錯誤“買單”,否則將是對市民社會自己責任原則的最大諷刺,也是對契約自由精神的徹底否定。

綜上,民間借貸之所以在運行中風險頻頻,可以將這一原因回歸至民法最初制度架構的邏輯起點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兩者在民間借貸這一財產流轉與增值的制度中介入的“度”,成為影響民間借貸發展的根本原因。因此,無論理論研究上的桎梏還是實踐運行中的困境,都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互相博弈的表現。

二、民間借貸規范化運行對策建構

自由喚醒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時,秩序卻“敲打著”民事主體的行為選擇;效率激起民事主體趨利的熱情時,正義卻拷問著民事主體的良知。民間借貸在自由與秩序、效率與正義的矛盾中彰顯其獨特的財產融通之魅力,但也顯現出非理性的風險與誘惑。在民間借貸問題上,“放”或“不放”爭議的焦點有兩方面。第一,利益能否被均分。一旦民間借貸被“松綁”,意味著銀行壟斷利益的格局被打破,這也是目前民間借貸能否被放開的決定性因素。對此,馬克思的哲學觀、國家觀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所以利益的占有當然成為首要。第二,市民社會是否會對政治國家的安定產生威脅。民事主體趨利避害的財產性人格使得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權利的目的,在權利實現其目的性的同時盲目性必然開始泛濫,而利益誘惑的幾何倍數越大,造成的危害后果就會越大。所以,從理論上來講,市民社會會對政治國家造成沖擊,但這種沖擊從實踐的角度而言是概然。因為政治國家設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后,一旦發現市民社會中民事主體的借貸行為有逾越此限者,則直接認定其危害政治國家的安定。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這將產生一個問題、兩種態勢。所謂一個問題,即對民間借貸國家基本上以壓制為主,但現實中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政治國家并不能對其有效監管,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運行的關鍵。所謂兩種態勢是,其一是在私法和公法范疇中,相對性設置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種法律制度,但這兩種制度的概念架構基本相同,導致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陷入一個“度”的權衡上,而目前司法解釋所確立的這個“度”本身的合理性有待考證,所以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上也就具有隨意性的特征,最終形成了變相壓制民間借貸的態勢。其二是對于民間借貸本身的規制,我國目前將其分為三段來處理,即對民間借貸本身法律規定其合法有效;對于民間借貸衍生的高利貸及變相的高利貸采取不予法律保護的觀點,但并未言明其具體的效力狀態;對于民間借貸誘發的洗錢、黑社會活動等犯罪采取刑事公法打擊,這就使民間借貸又處于不確定的態勢中。

簡言之,問題的核心是在民間借貸領域中,是只維護政治國家的利益,還是既要維護政治國家的利益,也要兼顧市民社會的利益。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兩者兼顧,在規制民間借貸時以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性和政治國家的有限介入相結合為制度設計的邏輯出發點,兩者都要有所體現。

(一)市民社會私法自治性的發揮

中小企業以及自然人對資本的需求,是目前解決民間借貸運行桎梏必須正視的問題,不能僅僅通過否定其效力來解決。在解決中小企業以及自然人在市民社會下的資本融通問題時,不僅需要運用正規金融的效用,也應充分發揮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性,從而達到規制民間借貸的目的。

1.完善制度設計及法律體系之間的銜接

從現行立法來看,二元化立法導致民間借貸中有關司法解釋、批復等矛盾重重――不能為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提供規范化依據[10]。因此,需打破這種二元制立法,不斷地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第3篇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這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可見,民間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2、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總體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3、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

3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4、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5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規范民間金融行為。所謂利率市場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體根據資金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自主決定。要積極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盡快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利率在民間融資中的作用。利率市場化不僅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銀行資金運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間金融活動由隱蔽性向透明性轉變,減少民間金融的監管成本,降低其活動風險。

5、結語

民間金融是一個古老而新鮮的話題,其存在和發展有著客觀的現實必然性,每種民間金融形態都有著自己不同的存在形式和特點,展示他們存在的意義。民間金融發展研究涉及到社會的整體性發展與進步,所表現出的社會意義可能要遠遠大于它本身所具有的現實意義。前不久,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一旦條例通過就意味著銀行在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被打破,“民間借貸陽光化”在國家立法層面得到確認,“普惠金融體系”的形成也指日可待。當然,對于民間金融的研究探索和相關問題的分析僅僅是一個開始,盡管這種發展是在曲折和挫折中前進。發展的進程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制約和限制,但其發展的長遠趨勢卻是必然的。

第4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對策

融資難是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國眾多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主要是依靠于自身的內部積累,許多中小企業的自籌資金在完成了前期技術的原始創新或者研制出創新產品后,就沒了資金,從技術研發到產品化、再到產業化,就必須進行融資。然而,由于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較高、服務不到位,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非常難,因此眾多的中小企業選擇了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具有金額小、分布廣泛、分散性強、貸款速度快、手續簡便等特點,這些特點恰恰適合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特點

從廣義上可以把民間借貸定義為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的一種信用行為,泛指存在于民間的企業、個人之間為解決資金需求而發生的資金借貸行為[1]。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間借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活動的必然產物,在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存在總量與結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又是一種必要的補充。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主要指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發生在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的活動。

民間借貸與正規借貸相比還是有許多的差別,民間借貸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2]:

1、參與主體的廣泛性

參與主體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農戶、甚至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中,借款者大多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放款者包括資金富裕的工商戶和企業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由于民間借貸參與的主體廣泛,其資金的來源也具有廣泛性。不但包括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自有資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貸資金、海外熱錢等也出現在民間借貸領域。

3、借貸方式的靈活性

為了縮短資金到位的時間,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民間借貸以現金交易為主,而且交易方式靈活,一般沒有抵押物,有的是口頭協定,有的是打借條。盡管近年來民間借貸的手續日趨規范,但與正規借貸相比,其手續仍為簡便。

4、借貸形式多樣化

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互助會、合會、民間放貸、銀背、企業集資、私人錢莊、當鋪等,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模式、消費方式的不斷變化,民間借貸在形式上也"與時俱進",出現了一些新的、頗具時代特點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車俱樂部為代表的會所兼有民間借貸行為。

5、借貸期限長期化

隨著民間借貸用途的變化,即從保障性質的互濟互助轉向商業性質的資金融通,借貸期限也隨之發生變化。當前,民間借貸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貸利率市場化

在目前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利率主要是隨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特別是為了投資而產生的民間借貸,比銀行貸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間借貸是屬于非法的高利貸。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及問題[3]

民間借貸事實上幾千年來一直存在,因其借貸期限靈活、手續簡便、快速,較好地滿足了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發揮了其有利的一面,只是近年來所帶來的負面問題更加突出。

1.范圍太廣

據2008年美國次貸金融危機爆發后有關調查資料表明,在被調查的255家中小微型企業中,曾經有民間借貸行為發生的有182家,占71.37%;據湖南省2008年企業調查隊就民間融資情況進行的調查顯示,中小企業融資依靠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占到了50%,調查的行業中,農業占15%,建筑業占10%,制造業占25%,飲食業占20%,房地產業占15%,商業占15%。

2.速度太快

據中金(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報告顯示,估計中國民間借貸余額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長38% ,至3.8萬億元,約占中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中金估計)的33% ,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7% 。如此規模的民間借貸發展的速度嚴重超出國家預期,一旦發生問題將非常嚴重。

3.成本太高

民間借貸利率本由借貸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其高低視借款人與貸款人的關系和借款人償還能力、期限長短而定。但近年來,國家實施連續加息、銀根趨緊等宏觀調控措施,信貸資金漸趨緊張,企業民間融資難度加大,導致借貸利率持續升高。

4.風險太大

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中小微型企業一旦不能如期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會使用非法律或暴力手段追討債務,這樣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企業財產安全得不到保證,企業負責人人身安全也成問題,由此造成企業民間借貸風險相當大。

三、整治民間借貸行為的對策和建議

加強對民間資本的有序引導和規范,有利于提高民間資本收益率,有利于有效盤活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供應不足的情況。

1.金融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提高服務水平。

一是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產品有市場競爭能力,能夠還本付息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

二是人民銀行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導,要設立支農貸款比例、農戶貸款發放量、發放戶數和資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標,加大信用社支農服務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力度。

三是金融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從而規范企業行為,同時也為投資者正確地把握投資方向提供穩妥的金融條件。

2.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正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鑒于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3.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制止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金融監管部門應制訂嚴格的管理規定,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對自發形成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避免"金融風波";同時也要堅決保護合法的借貸活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在繼續改革和完善正規金融的同時,讓農村一部分非正規金融即民間金融"浮出水面"。

4.強化金融和法律知識宣傳,引導民間借貸健康運行。首先是在辦理手續上,要引導其按照銀行辦理貸款的程序,有憑有據,大額度貸款實行公證,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其次要引導民間借貸資金用于經濟發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費。

四、結語

日趨發展的民間借貸是一種傳統的借貸方式,既有其促進經濟發展積極的一面,也有其許多不利消極的一面。為了趨利避害,發揮民間借貸的優點,促進中小企業多層次融資體系的建立,需要采取多項有效政策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曾冬白.淺談當前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1(1),70.

[2] 樊華.中小企業融資方式之民間借貸.論文天下 ,2009.

第5篇

關鍵詞: 民間融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

自2010年起,溫州民間倚重的炒房、借貸雙線投資受到巨大沖擊,民間借貸危機爆發,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致使老板"跑路"事件頻出,溫州金融狀況也空前受到關注。民間借貸風波導致出現了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隨著孫大午案件、浙江吳英案件的發生,民間借貸問題逐漸得到重視,如何使民間借貸陽光化、合法化是國家金融試點改革的核心主題之一。對于民間融資領域特別是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也繼續完善,而刑法中所存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爭議也逐漸顯露,刑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介入經濟金融生活才是適當的也成為社會關注熱點。

一、民間融資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民間融資的界定

一談及民間融資,很多人腦海里浮現的是非法集資、高利貸、地下錢莊等負面內容,而在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之間,確實存在著灰色地帶,界定不明確是阻礙民間融資發展的首要障礙。民間融資是與官方融資相對應的概念,是民間金融的組成部分,但國內目前并未形成統一的被認可的概念。國內對于民間金融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定義:"民間金融就是為了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經濟成分的資金活動","民間金融指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從事資金融通活動的組織","相對于官方的正規金融制度和銀行組織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部分"。央行則將民間金融定義為: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的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非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1]

筆者認為民間融資主要是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正式金融機構之外,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一方將資金出借給另一方,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一種民事行為。民間融資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它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已經成為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部分,在我國整個金融體系中占據巨大的份額。民間融資主要表現為債權債務式的民間借貸、權益性融資、典當融資、有價證券融資和票據貼現融資、企業內部集資、融資中介、合會融資、私人錢莊等方式。在資金需求量大增的經濟發展形勢下,民間融資滿足了在緊縮的貨幣政策背景下的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但令人憂慮的是,民間融資自身也蘊藏著大量的風險,監管不當也會對經濟發展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是一把"雙刃劍"。

(二)民間融資的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融資發展現狀存在以下特征:一、融資主體多元化。我國民間資本投資渠道相對狹窄,普通個人投資理財能力又相對有限,投資方式主要局限于銀行存款、儲蓄等,但銀行等存款利率相對于經濟形勢的發展以及物價指數的上升而言較低,使得越來越多的個人(如農村人口、城鎮居民、企事業單位員工、公務員等)把閑散資金用于參與民間融資以實現增值。此外,一些生產經營機構也受民間融資中高利率的誘惑,將生產建設的閑置資金挪用于民間放貸活動中。二、民間融資高利貸化。民間融資的利率遠遠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甚至遠遠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這與我國當前的經濟形勢有著密切聯系,一方面是經濟迅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不斷增大,另一方面是國家緊縮、穩健的貨幣政策,限制銀行對外借貸,加大了民營經濟中的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中取得貸款的難度。社會資金需求的旺盛致使民間借貸異常活躍,直接導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攀升。三、融資范圍廣,規模大,區域性顯著。民間融資的活躍程度與地方的經濟總量、民營經濟的發展程度相關聯。在經濟發達地區,正規金融機構較多,民營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民間融資比例相對較低。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融資規模也相對較小。而在一些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地方,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地方,民間借貸規模居全國前列。

(三)民間融資非規范化的危害性

民間融資活動作為正規金融活動的必要補充,可以滿足個人、企業生產以及其他社會發展中的資金需求,可以有效地彌補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不足,加速社會資金流動和利用,起到了拾遺補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規范運作的民間融資活動擴張也會產生很大的危害。

1.容易發生借貸糾紛,不利社會安定。"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監管和法律保障,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而且民間借貸具有金額小,涉及人員廣泛,且多發生于基層,一旦發生糾紛,將不利于社會的安定。民間借貸一旦發生欠債不還的情況,容易出現通過暴力收回借款的現象,使借貸雙方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對社會產生極大的危害。"[2]

2.干擾正常金融監管,擾亂金融秩序。民間融資的隱蔽性較強,它是一種民間自發形成的"不公開化"的融資關系,外部監管力量難以介入,無法掌握其資金流向動態,也無法捕捉到借貸雙方的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間融資的隱蔽性,使用高息手段直接從社會上融資,誘導民間閑散資金投入高風險領域,不利于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擾亂了金融秩序。

3.加重企業融資負擔,影響實體經濟。民間借貸大部分發生在資金需求迫切、緊張,銀行無法解決的狀況下,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銀行同期利率高3-4倍。過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企業的財務負擔。有的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拆東墻補西墻,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企業資產被挖空并形成惡性循環,影響實體經濟的發展。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合理認定

我國刑法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三個罪名建構打擊非法融資行為的法網。但2003年"孫大午案"發生后引發了法學界和社會各界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同思考。隨著近年來集資案件頻發,涉案值過億、影響面廣的案件屢見報端。2009年"兩高"在其工作報告中都提及要嚴懲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影響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的經濟犯罪。為此,在打擊集資行為時,出現了"成者王,敗者寇"的尷尬局面,沒事的時候是民間集資,有事的時候是非法集資。對于出于正當的融資需求,將借貸的資金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是因為受金融危機影響等原因而出現經營困難或資金鏈斷裂,無法填補資金漏洞的情況,就以后果逆推行為時的"非法占有目的",進而以集資詐騙罪論處,如果沒有辦法提供當事人"非法占有的故意"方面的證據,退而求其次認定其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浙江東陽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如此。為此,有學者指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了一個審查更嚴重犯罪的'臺階',它自身擔負規制民間融資商事出格行為之重任的價值被人為地忽略了。"[3]

(一)主體資格的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簡稱《取締方法》)第4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征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謂'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和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刑法》第176條并未突出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資格。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個人、企業和非金融機構從事上述行為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爭議點在于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擅自違規提高利率、以存款以外的名義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能否以本罪論處。即在認定本罪時,是否應區分以及從何種程度上區分體制外的民間融資行為和體制外的擾亂金融秩序行為。

"存款和吸收存款是民事行為,存款人和存款機構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存款機構吸收存款對融通資金,調節經濟都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存款人的利益和存款秩序的維護,是關系到金融信用、社會安定的大問題。我國金融法律對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均作了嚴格的規定。"[4]筆者認為,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作為一個受"嚴密監控"的且帶有壟斷性質的金融行為,并且從存款的重要性可以推斷立法者設立本罪的意圖在于懲罰違規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因而本罪的主體不僅僅是不具有吸儲資質的非金融機構或者個人以及不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也應當包括在內。

(二)"公眾存款"的認定

"公眾存款"一詞最早見于《商業銀行法》,但《商業銀行法》并未明確界定"存款"的法律含義,其他法律規范也沒有關于"公眾存款"的外延和內涵的界定。1997年刑法將此詞寫入罪名后也未作出解釋。根據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取締方法》第4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作的解釋,我們可以認為將"存款"定義為"將金錢或者其他財產交予他人保管或使用,而后者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從此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存款"的價值在于保證儲戶存款的保值增值,存款的吸收者給予無風險承諾。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被司法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的非法集資行為所吸收的資金,是否都具有"存款的性質"值得探討。

就以近年來頻繁出現的以委托理財方式進行的集資活動為例,一些投資理財工作室打著"私募基金"的旗號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群體募集投資資金,此時集資者并未向出資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類似于存款利息一樣的固定回報,而是在出資者自負部分或全部風險的前提下,將資金集合性地投資于證券市場。此時出資人的預期收益是不確定的,他自身承擔著一定的投資風險。除了利用委托理財這種形式吸取公眾資金之外,現實中常見的還有利用"共同果園開發"吸收公眾資金;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等等。[5]這些集資行為事實上嚴重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威脅社會的安定,但這些行為并不能定義為"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并且根據我國法律當前對"股票"和"證券"所作的嚴格定義,《刑法》并無罪名可以覆蓋這些大量出現的集資行為。因而實踐中,司法機關為對這些非法集資行為進行定罪,任意擴大對于"公眾存款"的解釋,把集資者在并不保證確定回報的前提下所吸收的公眾投資款界定為"公眾存款"的一種類型,以便從刑法上追究集資者的刑事責任。這一做法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雖然實現了追求實質正義的目標,但放棄形式正義維護的做法經可以取得短期內"打擊犯罪"的效果,但長期以來看存在一些制度患,比如有可能助長立法機關逃避自己的立法責任。

(三)"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的認定

刑法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認定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對于"擾亂金融秩序"的認定,理論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即對于將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用于合法經營時是否應認定為犯罪的爭議。目的犯說認為上述行為不具有擾亂金融秩序的意圖,將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違背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而行為犯說認為只要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無論其是否將所吸收的資金用于非法用途,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主觀目的在實踐中難以界定,判斷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時的主觀心理存在較大的難度,而民間融資又具有許多內在的缺陷,國家對民間融資抱持審慎的態度,因而采用的是行為說。"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基本不區分吸收資金的目的,也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一概將非法集資行為當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打擊,認為集資的用途不影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但可以作為酌定情節。"[6]

筆者認為這種入罪做法并非不合法,更多的是不合理。將這種合理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無法為民間融資合法化預留空間。不能因為籌資者將資金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后,因為出現經營風險無法兌現合同,歸還借款,使群眾利益蒙受損失就認定其情節嚴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只要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出現失利,如期兌現承諾,就不認定為犯罪,或是經人舉報也可被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這種"以成敗論英雄"的做法明顯有失公平正義。

三、民間融資領域如何把握刑法規制的介入程度

(一)明確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從廣義上說,很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也屬于民間借貸的范圍,但屬于非法的民間借貸。在認定時,應嚴格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在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同時,為民間融資合法化留下空間。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以下的受法律保護,但是利率高于4倍并不一定是違法的,法律只是不保護高于4倍的利率,但是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在自愿、合法的借貸基礎上,法律并不禁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觀行為雖然也可以表現為民間借貸的特征,但其借貸范圍具有公眾性,而且要求達到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程度,具有合法的民間借貸不會造成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存在根本的區別,可以吸收借鑒國內外監管民間金融運作的經驗做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人民銀行、工商管理、銀監會等部門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協同管理,在合理的利率范圍內允許民間的自由借貸,同時嚴厲打擊高利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進行陽光化、規范化操作,為民間資本的流動給予合法化的空間。

(二)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范圍

1、對于以集資者與投資者共擔投資風險的方式進行集資的,不宜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上文所述,這種集資方式所吸收的資金明顯不具有"存款"的特征,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司法機構在實踐中將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出于應對無法律可以適用的困境的無奈之舉,這種做法雖然對于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安定,保障群眾利益,打擊民間違規融資有很大的積極作用,但背離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當然,對于采用這種集資方式,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也不能置之不理。有學者提出,借鑒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二節(a)(1)對"證券"一詞的界定采取十分寬泛的模式,在股票、債券、各類衍生產品之外,囊括"投資合同"這一彈性概念。我國現存的大量的集資行為如果按照上述認定,可以以"投資合同"的形式納入證券法規制的范圍內,而不再是任意地擴大"存款"的概念。但是,這種方案能否適用于中國,還需考慮我國的制度資源環境,即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證券監管體制與西方的差異。

2、對于吸收公眾存款用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應排除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范圍。筆者認為只有利用吸收來的資金從事貨幣資本的經營時,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凡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必然會產生風險,而經營的結果也并非融資人能夠控制的,只要其履行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合法經營,并最大限度力求避免造成出資人的損失,即便結果給出資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也不能認定其為犯罪。因為一旦雙方達成協議,出資人自己也要負擔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市場風險,只要融資人沒有違法行為,遵守合同義務,并且采取了極力避免造成出資人損失的措施,就應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而不認為是犯罪;反之,如果融資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守合同義務并且沒有盡最大義務避免出資人的損失,那么應認定其為犯罪。

參考文獻:

[1]姜旭朝,丁昌鋒.民間金融理論分析:范疇、比較與制度變遷[J].金融研究.2004(8).

[2]唐吉榮.從溫州民間融資發展看我國金融改革[J].發展研究,2012(1).

[3]邵征宙.從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法完善[J].唯實法制建設.2011(6).

[4]王鳳蕾.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203

[5]黃韜.刑法完不成的認為--治理非法集資刑事司法實踐的現實制度困境[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11).

第6篇

論文關鍵詞:民間金融;正規金融;制度保障;金融服務體系

論文摘要:民間金融問題既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它往往既是金融創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變遷的初始狀態。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不論政府態度如何,民間金融活躍的現實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間金融囿于自身的特點和弱點,在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社會經濟運行帶來一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對我國民間金融運行特征及其影響分析,探討其未來的規范發展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這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可見,民間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總體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四、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

3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5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規范民間金融行為。所謂利率市場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體根據資金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自主決定。要積極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盡快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利率在民間融資中的作用。利率市場化不僅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銀行資金運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間金融活動由隱蔽性向透明性轉變,減少民間金融的監管成本,降低其活動風險。

第7篇

論文摘要:民間金融問題既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它往往既是金融創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變遷的初始狀態。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不論政府態度如何,民間金融活躍的現實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間金融囿于自身的特點和弱點,在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社會經濟運行帶來一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對我國民間金融運行特征及其影響分析,探討其未來的規范發展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這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可見,民間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總體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四、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3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5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規范民間金融行為。所謂利率市場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體根據資金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自主決定。要積極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盡快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利率在民間融資中的作用。利率市場化不僅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銀行資金運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間金融活動由隱蔽性向透明性轉變,減少民間金融的監管成本,降低其活動風險。

第8篇

摘 要 隨著我國社會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使得人們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日益增多,并成為當前中小企業創辦和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然而,民間借貸的快速發展卻能夠影響到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也不利于我國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市場現金流的控制。本文主要是對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現狀進行探討分析,并就如何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的發展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 引導和規范 民間借貸 策略

伴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我國民間借貸異常活躍,并將長期存在于城鄉之間。調查顯示,目前我國民營企業80%左右的資金需求來自于民間融資,事實上,由于民間借貸的隱蔽性和分散性,使得其規模遠不止這一數據。民間借貸儼然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但是,有很多企業并不是以解決個人自身或企業發展需求為目的,而是以非法從事資本經營來獲利,嚴重偏離了傳統的民間借貸的方向,影響到了我國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所以,很有必要規范和引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提高民間資金的利用率。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特征

1.靈活性。民間借貸與正規的金融機構不同,其借款或還款的數額和方式都比較靈活,有多種選擇余地的選擇,只需雙方約定好就行。只要你想借,便會有人愿意借給你。

2.廣泛性。調查顯示,在空間上民間借貸現象在全國各地都很遍普遍,尤其是那些金融網點較少的地區。同時,在借款主體上看,民間借貸行為則涵蓋于民營小企業、城鄉個體工商戶等社會各個階層。

3.快捷性。快捷是民間借貸中吸引人之處,你所想要借貸的資金能夠及時到位。尤其是數額較小的資金,可以在數小時之內即可到位,并且這種借貸關系往往只需口頭形式或借條,從而有效地免去了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時所需要得一系列復雜程序,因此,民間借貸更適合那些急需資金的人或企業。

二、如何正確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的發展

1.積極、合理、穩妥地引導民間借貸發展

1)將民間借貸納入正式監管體系

國家相關部門要逐步建立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和預警、監測、通報制度,當民間借貸遇到風險時,要及時化解。同時,充分考慮到相關體系的操作可行性及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最好只對專業的民間借貸組織或者單筆金額超過一定額度的民

間融資實施監管。

2)加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出面來規范和維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同時,對于高利貸堅決要嚴厲打擊絕不手軟,將民間借貸引向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道路。

2.大膽松綁民間借貸,建立中小商業銀行和借貸公司

國家要及時出臺相關有利于放寬信用擔保機構、銀行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政策,尤其是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更要率組建相應的融資組織,讓分散、隱蔽的民間借貸活動走向正規化、公開化,確保民間借貸的風險降到最低,并逐步形成具有地區特色的民間融資組織。從而不僅可以增加農牧區金融供給,緩解農牧區貸款難問題,還可以提高整個金融組織體系的效率。

3.加強民間借貸中介的管理

國家通過出臺相關法律來明確民間借貸中介的地位與職責,例如民間借貸中介的組織形式、性質、經營范圍以及準入條件等,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作用。此外,還要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的監測和管理,最好要成立相應的監管部門,做好民間借貸的監管、監測工作,嚴厲打擊不法行為,保障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以及成立民間借貸中介行業協會,依靠相關的自律性組織進行統計信息收集工作,及時反映民間借貸的動向與發展,并盡早處理民間借貸在經營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

4.提高正規金融服務縣域經濟的能力。

這就要求國家正規金融機構要轉變傳統的經營觀念,充分做好市場調查,對于那些有良好發展前景、訂單農業戶、處于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或者小型加工戶等城鄉個體經營戶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不斷創新經營理念、改善手段的金融服務策略,積極開展個人委托貸款業務,充分發揮銀行信用中介的功能,從而為民間借貸雙方的順利交易提供先決條件。逐步加強農村信息咨詢服務,加快支農服務電子化建設,并全方位地提高支農服務水平。此外,還要適當擴寬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浮動范圍,以便有利于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讓資金在同等條件下于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之間合理分布,實現資金的最優化配置。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民間借貸的現象越來越多,并將面臨這新的挑戰與機遇。同時,民間借貸作為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其快速的發展也會不同程度地削弱了我國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市場現金流的控制和金融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這就要求國家相關部門必須對民間借貸進行更深層次的探究分析,從中找出問題,并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確保民間借貸能夠真正成為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補充。

參考文獻:

[1] 曹一萍.規范與引導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會計之友.2009.

[2] 邢增藝.引導我國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當代經濟.2009.

第9篇

民間融資的雙刃性必須得到我們的深刻認識,必須得到合理的引導和規范,應以法律形式明確其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充分發展其有利于經濟、社會的作用,消除其負面、有危害的作用,從而更好地推動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民間融資;民間借貸;融資風險;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的風險新特征與監管

收錄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間融資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的發展既經歷過高峰,也經歷了低谷。建國之后的幾十年里,民間融資活動廣泛存在于我國各地,但僅僅是以自發的形式展開,并未形成較大的規模;20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商品經濟開始蓬勃發展起來,民間經濟呈現了活躍的勢頭,民間融資也隨之越發活躍;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開放的腳步踏遍全國各個角落,民間融資在國內達到了一個繁榮時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國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監管逐步加強,民間融資活動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在進入21世紀以后,民間融資才逐漸恢復了活力,其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在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非公有制經濟較為發達,當地的民間融資已經有了不容忽視的規模和影響。近來,福建省大量民間融資“崩盤”事件以其影響之大、之廣、之深,再一次將我國的民間融資問題推上了風口浪尖,這種處于正規金融體制之外的融資方式也再一次成為各界競相爭論、探討的熱點。

民間融資是一把雙刃劍,它對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又有消極的一面。一方面民間融資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長時間被官方部門所忽視,再加上民間融資的自發性特點所導致的其始終缺乏外部合理的約束,一旦資金鏈發生斷裂等事故,往往會引發不同程度的連鎖反應,嚴重時就會產生類似于福建省民間融資“崩盤”這樣能夠極大地危害到社會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民間融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對中小型企業、民營企業和農民的生產經營等民間經濟的發展起著相當大的促進作用,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在這些企業融資貸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們必須認清:民間融資有著正規融資無法具備的優勢,如何正確引導其發展,辨識其中存在的風險,并且對存在的風險進行監管和控制將是未來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關鍵所在。

本文從民間融資的概念入手,總結了其運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間借貸作為切入點,分析民間融資在運作中存在的各類風險,并給出相應的監管與控制的建議。

一、我國民間融資概況

(一)民間融資的概念與形式

1、民間融資的概念。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民間融資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

2、民間融資的形式。民間融資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間借貸、有價證券融資、票據貼現融資和企業內部集資等幾種。

(1)民間借貸。從調查看,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傳統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此種形式借貸的規模較小,在農村比較常見,但涉及面較大,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上萬元,融資主體主要為自然人或農戶,借貸雙方關系較為密切,一般是親朋好友之間相互借用,主要是應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預期還款來源,這種借貸多為口頭協議,不計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沒有明確的還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貸”,這是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個體、民營等企業的生產周轉需要。借貸期限有長有短,利率一般參考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及地區、季節、資金供求狀況而定。在煤、鐵、焦生產集中和養殖業、種植業、商品集散較為發達的地區比較突出。據對國內經濟發展處于平均水平的幾個縣(市)的調查中可以發現,這些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間,而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幾個縣(市),民間借貸月息在10‰~30‰之間。

(2)有價證券融資。近幾年,隨著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創新,民間融資形式除民間借貸外,又增加了存單、債券甚至房地產等不動產內容。這些存單、債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質押貸款,部分借貸人之間還要收取一定的差額利息或手續費。這種行為是當前較為流行的一種方式,在當前的民間借貸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據貼現融資。由于銀行匯票風險系數較低,加之銀行辦理貼現需要增值稅票、購銷合同等,要求嚴格,手續繁瑣,時效性差,一些銀行對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不予辦理貼現,使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多為民營企業)的票據無法變現,影響資金周轉,所以持票人寧愿持票到經營規模較大的民營商貿行融資,既不需要稅票,也不需要購銷合同,僅憑中間人的介紹和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書,持票人就可以直接從借款人處拿到現金。利率一般為面議,期限越長,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機構貼現利率的直接影響。期限受票據期限的影響,一般在4個月左右。

(4)企業內部集資。由于多方面原因,企業從銀行、信用社難以獲得貸款支持,在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向職工集資,有的以“保證金”為名向職工集資,這種集資方式利率一般相當或略高于同期貸款利率。

(二)我國民間融資現狀分析

1、當前國內民間融資主體。融資,涉及的就是“借”與“貸”,這就形成了民間融資市場上的兩個主體,即需求主體與供給主體,正是這兩者之間的交互活動才構成了當前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

(1)需求主體。需求主體的存在是民間融資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的需求主體主要是中小企業群體和個人融資者。在這里我們提到的中小企業,實際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因為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對這一概念都有著不同的定義,我國當前對中小企業的定義根據行業的不同也是不盡相同的,比如對于農、林、牧、漁業的規定如下: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所有制上來說,中小企業既可以包括民營企業,也包括國有企業。但是,相對民營中小企業,國有中小企業能夠相對容易地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因此通常我們討論民間融資問題時提及的中小企業指的是民營中小企業。近兩年來,我國正在逐步擴大對民營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金融機構對其的貸款份額也在不斷增加,但是由于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水平良莠不齊,以及金融機構自身存在的避險機制的控制下,這些貸款需求始終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企業的發展。而此時,民間融資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對較低的特點,大大地彌補了這一不足,使得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強。

個人融資者作為微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濟行為日益活躍。個人融資者的融資需求主要來自于突發事件的產生、再生產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個人融資者的融資行為更為自由與活躍,因此其也是民間融資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給主體。前文說道,需求主體的存在是民間融資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相應的有需求就有供給,一些資金充足的個人或者組織由此進入了民間融資的市場,充當了這個市場上的供給主體。現階段,我國民間融資的供給主體主要包括借款者的親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間融資中介機構。

借款者的親朋好友在其需要資金時,出于幫助借款者解決燃眉之急的目的,以無息或者低息出借手頭的資金。這一群體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居民的工資收入、農民的勞動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調查報告中提及的22個農民放貸戶中,親戚、鄰里間的自由放貸,占80%以上,僅有極少的比例是靠放貸吃利息的民間借貸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過將自己手頭暫時閑置的資金放貸出去,獲得利息收入。這類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會資源的人,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收入比較高的人呢,他們的閑置資金較多,由于銀行利率很低,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必然會吸引他們成為民間放貸者之一;第二類人是人際關系較為廣泛的人,能夠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轉放給借款人,以賺取利差,其放貸的對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來,由于法律對民間融資限制的逐漸放寬,各種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相繼成立,使得民間融資逐步走上了正規化、法制化的道路。嚴格意義上來說,民間融資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資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種金融服務中介機構。他為放貸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服務,靠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贏利。具體來說其運作方式如下:放貸自然人到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登記,表明可以出借的資金數量和能夠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申請借款,提供相應的抵押資產,中介公司就會將放貸人的信息提供給借款人,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促成借貸交易,并從中提取傭金。這類公司的出現使得民間融資打破了人際交往范圍的限制,在廣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進了民間融資的發展,使得這個市場迅速擴大起來。

2、當前國內民間融資市場規模。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寬,以及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的興起,我國民間融資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國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影響也是越來越大。據統計,1995年我國的民間融資資金約有700~1,000億元(萬安培,1997)。根據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截至2003年底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在7,405~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30%左右。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調查顯示2000年每個農戶累計接入款為1,020元,其中約700元來自民間融資,約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戲貸款的比重高達47.7%;按2億農戶計算,2000年我國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金額高達1,400多億元,其中有息貸款近700億元。據郭沛(2004)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已經形成了不小的規模,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尤其是在民間融資比較活躍的農村地區,其發展趨勢更是不容小覷。

二、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風險新特征

福建民間融資“崩盤”的事件讓我們從一片美好中清醒過來,雖然近幾年來,民間融資在經濟增長與民生問題上的確有著突出的貢獻,但是,我們必須冷靜的意識到,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引導,暗含的風險也逐漸顯現出其巨大的影響。

(一)融資范圍擴大,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機制性風險。民間融資的源頭是親友間“一對一”形式的借貸,這是一種以親緣、地緣關系為紐帶的、以信用為主的借貸方式,借貸雙方對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風險小。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的需求逐步加大,親緣、地緣為紐帶的借貸方式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因此,民間融資不再局限于親朋好友、街坊鄰居,以中介形式進行的融資行為越來越多,地域范圍也逐漸擴大,而且隨著互聯網的興起,融資中介公司開始運用網上操作幫助最為廣泛的需求與供給的配對,這種網上融資的交易量和靈活度是傳統融資方式所無法比擬的,但是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對稱問題凸顯,風險驟然上升。首先,放債人對借債人由知根知底變為毫不了解。部分資質并不能達到標準的借債人的濫竽充數使得放債人的資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證,甚至還存在著故意行騙的借債人,所得民間融資的風險驟然上升;其次,風險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對高風險的借債人時,風險防控手段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終還停留在口頭協議、借條、便條等,縱使互聯網的出現使得這種不易保存的借據有了統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舊沒有得到證實。由于借貸雙方信息渠道的不通暢,監控措施很難到位,貸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撐;最后,借債人容易過度負債。由于民間融資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續簡單,法律監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時存在盲目性,一個借款人往往會同時向眾多的供給主體借款,這樣就很容易導致過度的負債,資不抵債,拖欠還款,甚至造成壞賬。

(二)民間融資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的操作性風險。早期的民間融資由于雙方透明度較高、借貸數目較小,風險系數也就很小。隨著民間融資的范圍不斷擴大、借貸數目的擴大以及信息的不對稱,放款形式的不規范而導致的操作性風險越來越大。

常見的操作性風險有如下幾種:一是不規范的借據無法成為法院判案的證據。據調查,目前的民間融資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為主,約占放款總筆數的71%,其中打借條借款占50%,口頭約定借款占10%。一張缺少利息、期限、用途、還款方式等內容的不規范的簡單借據,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帶來的是復雜的債務糾紛;二是抵押物不規范,無法有效保全債務。調查顯示,2006年民間融資中,采用抵押貸款的僅占中介機構全部貸款的20%;三是民間融資利率的自由浮動容易滋生高利貸活動。由于民間融資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間資金供求的決定,沒有上限規定,就容易讓高利貸有機可乘,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清收方式的產生。

(三)變相轉接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導致的轉移性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介為獲取利差收入不擇手段,在自身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依舊設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導致民間融資的風險轉移到正規金融機構。這種情況下,銀行并不了解貸款的被轉借情況,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或個人,新的風險敞口就產生了。調查樣本顯示,民間融資中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和民間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別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誘惑導致目前中介機構從金融機構和民間借入部分的資金數量迅速的增長,2006年通過這兩個渠道獲得的資金分別增長了51%和48%,增長速度幾乎是自有資金的2.5倍。一旦作為最終借款人的第三方的還款能力下降,銀行所承擔的損失風險會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資熱點導致的市場風險。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間融資的借貸成本高,貸款大多投向高風險行業,以獲得高額回報,這種盲目投資的行為再次提高了民間融資的風險系數。第一,2004年以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了對五大行業和“五小”企業的信貸投入,這些行業從正規金融渠道融資的難度加大,自然就轉向了民間融資,然而市場一旦逆轉,風險就會顯現;第二,房地產行業所集中的貸款明顯增加。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增長性爆發,投資熱點逐漸轉向其中,供給主體對房地產行業的信心暴漲,越來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專業、信息不對稱的分析導致了盲目自信的產生,房地產泡沫的客觀事實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視,一旦泡沫破滅,后果將不可想象。

三、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研究的結論與建議

受到私有制經濟發展的影響,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民間融資行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則,就都應當是合法的,不應當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論述的一樣,民間融資的雙刃性所帶來的不同程度的風險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種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給予民間融資應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僅對民間融資的發展有著良好的促進作用,而且能夠激勵國內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曾經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借貸機構,不得經營借貸業務;非借貸機構也不得經營借貸業務。”因此,在正規借貸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借貸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融資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借貸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現有的正規借貸壟斷,讓不同的資金需求可以從不同的機構中得到滿足,從根本上解決市場資金的供需均衡問題,已經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第一,國家應該建立民間融資的準入門檻,篩選合格、符合標準的放債人、借貸人以及中介機構;第二,建立明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規范借貸行為,其中不僅包括行為規范,更要包括合同等憑據的規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間融資交易行為登記制度,保證交易行為的發生在日后有憑有據,減少由于證據模糊所導致的糾紛;第四,要嚴格控制資金用途,加強對資金流向的監控;第五,對利率進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貸”的滋生。目前,國內民間融資的利率界定為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強監測和管理。融資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融資業的發展史實際上是融資監管不斷完善的過程。為了避免民間融資的負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可能給參與融資交易的雙方帶來的損失,對整個借貸體系的有效運作和安全穩定造成威脅,就需要政府部門及時掌握民間融資風險狀況,加強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監測和管理。首先,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執照并詳細登記備案。由于民間融資活動點多面廣,隨意性大,監管難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記備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對于偶發的,尤其是數額較大并用于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民間融資行為,要著重監控,以保障資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報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對當期民間融資情況進行數據統計,對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資期限、融資形式等等各個方面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匯總,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實時的監控與管理;最后,加強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時更新和披露借貸雙方的信用等級,并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絕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對不同省市的不同經濟、民生狀況采取不同的規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間融資體系。在當前的宏觀經濟狀況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穩健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強民間融資在信貸環境的改善、經濟結構調整、節能減排、改善民生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促進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1]李武龍.民間借貸的風險管理的對策研究.商場現代化,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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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銳,李寧輝.農戶借貸行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經濟研究,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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