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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客戶身份識別;客戶盡職調查;反洗錢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12-005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5
客戶身份識別(Customer Identification)和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是反洗錢工作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客戶身份識別是否等同于客戶盡職調查,在全面推進反洗錢工作的今天,深入探討和分析這個“偽問題”對創新反洗錢工作思路大有裨益。
一、問題的提出
在開展反洗錢工作中,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盡職調查都是不可回避的要求,這兩個概念是否等價,要求是否完全一致,現有的反洗錢法規沒有做出明確的說明,也鮮有學者對這兩個概念的異同深入闡述。從公開發表的論著來看,部分學者認為兩個概念是完全等價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釋義》一書的論斷,該書在解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定義時,明確指出“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也稱‘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s)’或‘客戶盡職調查’”[1]。與“客戶身份識別”在相關反洗錢法規制度及規范性文件中大量使用相比,“客戶盡職調查”僅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銀發[2008]391號)中出現過一次,如果兩個概念等價,那兩個概念在法規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出現的頻率為何大相徑庭,本文對此作出了闡述。
二、客戶身份識別與客戶盡職調查的演進路線
在反洗錢領域,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盡職調查兩個概念都是舶來品,我們可以從西方反洗錢制度發展的歷史進程了解這兩個概念的演進路線。從表1可看出,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盡職調查兩個概念均出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所制定的巴塞爾協議,其中客戶身份識別是巴塞爾委員會在1988年12月制定的《關于防止利用銀行系統用于洗錢的聲明》中首次提出;客戶盡職調查出現的時間相對較晚,是巴塞爾委員會在2001年10月頒布的《銀行客戶盡職調查》中提出。
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本身不具備法定跨國監管的權力,所作結論或監管標準與指導原則在法律上也沒有強制效力。為確保各國和地區在立法和金融領域的反洗錢措施中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盡職調查制度,作為目前反洗錢國際組織中最具權威的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分別在1996年和2003年 修訂《四十項建議》時分別將巴塞爾協議中倡導的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盡職調查作為反洗錢國際標準中預防措施的基本要求引入建議中。
三、客戶身份識別的涵義
客戶身份識別又稱識別客戶身份或客戶身份驗證,是指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使用可靠的、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和信息識別核實客戶身份,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不保留匿名賬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的賬戶。客戶身份識別是金融機構打擊洗錢活動的基礎工作,沒有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無從談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礎。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特別強調金融機構第一次與客戶進行交易時,金融機構了解客戶身份的重要性。
FATF在2003年修訂《四十項建議》時將客戶身份識別納入客戶盡職調查流程中,作為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一種。FATF《四十項建議》第五項建議中明確要求金融機構不應設立匿名賬戶或明顯以假名設立的賬戶。金融機構應實施客戶身份盡職調查措施,包括在下列情況下確定和驗證客戶身份:一是建立業務關系;二是進行非經常易,如超過適用的指定限額、在特別建議七注釋中列舉的情況下進行電匯;三是有洗錢或恐怖籌資嫌疑;四是金融機構懷疑先前所獲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或充分性[2]。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FFIEC)的《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檢查手冊》(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中對客戶身份識別程序的規定明確指出,客戶身份識別必須包括賬戶開立程序,詳細說明必須獲取的客戶身份識別信息[3]。
我國在《反洗錢法》出臺之前,在法律制度上雖然并未直接使用“客戶身份識別”的字眼,但其主要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已經建立,早在《貸款通則》中就有體現。《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辦理貸款申請時要提供“借款人及其保證人的基本情況”資料,對貸款人在貸款時要進行貸款調查,其后《個人存款實名制制度》等相關文件中對禁止開立匿名或假名賬戶,通過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審查客戶身份的要求也進行了明確。在《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7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10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同時,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制度在規定金融機構應核對有效的個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外,針對不同的金融業務,還規定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在《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票據法》第57條規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因此,我國現階段客戶身份識別要求金融機構不僅要了解客戶的真實身份,還要根據交易需要了解客戶的職業或經營背景、履約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等有關情況。實踐中,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金融業務,一般需要客戶填寫開戶申請文件或業務申請表格,或者簽訂合同,而開戶申請文件、業務申請表格以及合同的內容往往超過個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上記載的身份信息,還包括職業、經營范圍、收入來源、資金用途等其他信息。盡管上述部分內容不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強制性要求,但足以表明金融機構在具體實施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已不僅僅局限于核對有效的個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四、客戶盡職調查的涵義
“盡職調查”是一個西方的商務術語,起源于美國。1933年美國證券法規定,如果證券發行人或者幫助發行證券的承銷商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對發行證券的公司進行了“審慎的”(Due Diligence)調查,并且將調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對投資人或者股民做了披露,那么他們就不必為無法披露調查過程中沒有發現的信息而承擔責任。自此以后,“盡職調查”被迅速使用,并被標準化,從證券發行業滲透到各個行業,并且成為了法律、財務和技術等專業領域的例行實踐。自盡職調查產生至今,它的目的和作用也發生了變化。顯然,在其產生之初,它的主要作用是證券發行人或承銷商免責的抗辯理由,但是現在它的主要作用是發現被調查方(或者被投資方)的風險。客戶盡職調查意為在與一個陌生的客戶簽署商務協議前例行的客戶背景調查程序,以對即將開展的業務關系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對這個術語在港臺地區又譯為“客戶應盡努力”、“客戶審查”、“客戶合理審慎”、“客戶應有審慎”等等,臺灣還曾翻譯為“客戶實地調查”,取其為盡審慎義務實地考察之意。從字面上解釋,客戶盡職調查至少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應盡的義務和職責,二是為獲取足夠信息應當主動付出各種勤勉努力,而不應有所懈怠取巧[4]。
客戶盡職調查作為金融機構與客戶接觸的第一道程序,在國際銀行監管和反洗錢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規范中,都被放在了首要地位。FATF《四十項建議》中,在第五至第九項建議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其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確定客戶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信息來驗證客戶身份。二是確定受益權人身份,并運用合理的手段進行驗證,以使該金融機構明了受益權人的身份情況。對于法人和實體,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了解該客戶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三是獲得有關該項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意圖屬性的信息。四是對業務關系以及在這種業務關系的整個過程中進行的交易進行持續的盡職調查,以確保交易的進行符合該金融機構對客戶及其風險狀況(必要時還包括資金來源)的認識。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客戶、業務關系或交易的類型,并在風險敏感程度的基礎上確定這些措施的應用范圍。對于高風險類別,金融機構應實施更嚴格的盡職調查。在某些低風險情況下,各國可以決定讓金融機構采取精簡或簡化措施。如果金融機構無法實施上述前三項要求,則不應開設賬戶、開始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或者應當終止業務關系,并應考慮提交相關客戶的可疑交易報告。
關于客戶盡職調查,最為系統全面的表述是巴塞爾委員會2001年10月頒布的《銀行客戶盡職調查》,這份文件以“了解你的客戶”為核心,把對新客戶和現有客戶充分的盡職調查作為實施“了解你的客戶”政策的關鍵組成部分[5]。而“了解你的客戶”政策在巴塞爾委員會看來,并不僅僅局限于反洗錢的角度,而是在銀行監管方面具有更為寬泛的審慎涵義,因為了解你的客戶標準實施的缺失或不足,將導致銀行面臨嚴重風險,包括信譽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和信貸集中風險之中任何一項都可能導致銀行蒙受巨大損失。巴塞爾委員會指出,采取有效的“了解你的客戶”的措施是全世界所有銀行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的組成部分,銀行應從自身的風險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出發,來設計客戶盡職調查程序,但應包括如下四個基本要素:客戶接受政策、客戶身份識別、對賬戶和交易進行持續監控、風險管理。由美國FFIEC的《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檢查手冊》中也論述了客戶盡職調查的意義,它認為“客戶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銀行能夠在相當程度上對某一客戶會進行何種交易做出預期,從而協助銀行判別交易是否潛在可疑”。客戶盡職調查首先是確認客戶身份,然后對與客戶相關聯的風險進行評估,還應包括對高風險客戶做進一步盡職調查以及持續監控方面的流程。
五、結論
從“客戶身份識別”到“客戶盡職調查”的演進,客觀上反映了監管理念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的演進,因此這兩個概念相互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不能簡單在它們之間劃等號。“客戶盡職調查”是“客戶身份識別”的繼承和發展,“客戶身份識別”只是“客戶盡職調查”四個基本要素之一。盡管在我國客戶身份識別涵蓋了部分客戶盡職調查的內容,但我們還是應明確這兩者之間的差異。事實上“客戶盡職調查”這個概念更能反映當前國際反洗錢監管發展的新趨勢,更能滿足日趨復雜的國際反洗錢斗爭的新要求。
依據巴塞爾委員會的基本精神,銀行在開展業務的同時,要有從另一視角進行的調查、監控、制衡和糾偏的機制,以減少業務決策的盲目性。客戶盡職調查對業務部門增強風險意識、提高風險識別和判斷能力都是一種必要的補充。客戶盡職調查應貫穿業務發起、決策、授信實施后管理以及問題授信等的全過程。盡管目前我國在反洗錢領域還未明確“客戶盡職調查”的提法,但隨著眾多商業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和國際化戰略的實施,同時我國成為FATF正式成員,全面遵循和實施相關的國際標準已成為大勢所趨,因此我國全面實施反洗錢國際標準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也指日可待。目前在《甘肅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指導意見(試行)》文件中,已按照FATF國際標準要求引入了客戶盡職調查措施。
目前反洗錢管理辦法的出發點多是基于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考慮,但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相關文件和我國金融機構的業務實踐都表明,有效充分的客戶盡職調查程序是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廣泛應用于客戶關系管理、信貸風險管理、業務營銷等諸多業務領域[6]。例如2004年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對商業銀行征信、授信和授信盡職調查提出詳盡的盡職要求和評價標準。在反洗錢形勢日趨嚴峻的今天,創新反洗錢工作新思路是否可以考慮將出于遏制洗錢犯罪目的將客戶盡職調查程序獲得的客戶身份信息應用于客戶關系管理、信貸風險控制、產 (下轉第64頁)
(上接第58頁)品營銷等部門,以提升經濟效益,或者將金融機構業務系統中的客戶資料與反洗錢部門共享整合,減低客戶盡職調查的成本,這能否成為提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積極性的有效措施,都需要每位從事反洗錢工作的理論研究者和實踐操作者深入思考,這也是本文分析這個“偽問題”的價值所在。■
參考文獻:
[1]安建,馮淑萍,項俊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釋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FATF. FATF 40 Recommendations[EB/OL].省略/dataoecd/7/40/34849567.PDF.
[3]FFIEC.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EB/OL].ffiec.gov/bsa_aml_infobase/documents/BSA_AML_Man_2010.pdf.
[4]湯俊.客戶盡職調查國際標準的基本要素與我國的實施策略[J].海南金融,2008(11):41-45.
[5]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ustomer
在江西省新余這座以工業立市的中部小城,無數個燃燒著創新創業激情的中小企業者匯集于此。面對日益增長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新余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下稱“新余市擔保中心”)正在投身一場偉大的試驗:一邊為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建立數據庫,通過專業的數據分析為企業量身打造融資方案;一邊對接供應鏈上游的金融機構,整合各項融資信貸產品,滿足企業融資需求。
“像互聯網遇上金融一樣,我們要讓大數據和擔保也能擦出火花。”新余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主任邱新林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信息社會里,數據將成為核心資源。新余市擔保中心只有不斷顛覆和創新,才能把握大時代賜予的機遇。”
300個企業數據庫 擔保中心的無形資產
2013年,在新余市的各個工業園區,留心者可以看到一群衣裝簡約的中青年人每天穿梭于各家企業。他們不是推銷員,也并非創業者,而是新余市擔保中心的工作人員。
他們深入企業走訪調研,了解經營者的資金需求,掌握企業的經營現狀和發展思路。他們獲得的這些細致詳實的一手資料將全部進入新余市擔保中心的企業擔保融資項目數據庫。
“對每一家入庫企業負責是我們擔保中心的宗旨。”新余市擔保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數據入庫之后,每個項目的負責人還要為自己負責的企業不斷更新數據資料,包括企業資產負債及經營現狀的背景調查,以及行業的前景分析等等。
據統計,一年的時間,新余市擔保中心的人員共計走訪了1000多家中小微企業,為150余家有擔保融資需求且符合新余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或項目建檔備案。今年,這一項目庫的企業將達到300家。
易偉華和他的光電企業是最早一批入庫的企業之一。2009年底,當易偉華帶著自己初創的光電企業落戶新余工業園時,由于前期場地、設備等投入巨大,可用于流動的資金十分匱乏。新余市擔保中心經過多次調研、溝通、項目分析,為他的企業擔保了1000萬。
隨著光電產業不斷壯大,這家企業迅猛跟進,新一輪的投資擴張近在眼前。新余市擔保中心的項目負責人通過數據庫了解到他們又有新的資金需求,主動對接,這一次,易偉華的企業很快獲得了擔保貸款1500萬元。
受益于數據庫的建立,新余市還有很多成長型企業獲得了新余市擔保中心的擔保支持。落戶新余高新區的高科技企業江西華電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江西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新余市天欣源工貿有限公司分別獲得了總計4000萬元和3800萬元的擔保。
“僅有大數據庫是遠遠不夠的,我們正在對數據庫中的企業進行細分。”邱新林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科學的數據分析更能事半功倍。”
目前,新余市擔保中心為創新創業企業、小微企業、產業龍頭企業,針對性地開展“孵化”、“助長”、“引領”三大擔保融資工程,進一步助力新余產業集聚發展。
擔保融資超市空間無限
數據庫的成效初顯,讓邱新林有了更大膽的設想:創建擔保融資超市。金融機構可以在這個超市里更精準地尋求到符合自身產品定位的中小企業,同時,中小企業也能夠更便捷快速地找到可以滿足自己貸款需求的金融機構。
“建立擔保融資超市,這個想法很新鮮。”中國銀行新余市分行中小企業業務中心主任李永新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今年,我們銀行配套新余市擔保中心的貸款額度歷史最高,支持力度非常大。”
良好的開端讓邱新林和他的團隊底氣十足。經過多方努力,2013年,新余市擔保中心成功與市內外12家金融機構深化了業務合作關系,不僅聯合推出“微貸保”、“惠企保”、“商貸保”等一批擔保融資新品種,同時獲得了授信額度內“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擔保”的銀行許可,擔保放大倍數達到10倍,中小企業可以更自由選擇合適的擔保融資方式,實現即報即批,見保即貸。
據了解,自去年新余市擔保中心擔保融資超市運營以來,擔保融資超市共計提供擔保融資5億元以上,預計2014年擔保中心擔保融資總額將達到20億元以上。
如今,新余市擔保中心正積極推進另一場更大的試驗: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小貸公司、評估公司、典當機構、民間融資服務機構、產權交易機構、風投機構、創投機構、融資租賃機構等各類機構集中在一起,為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包括銀行信貸、融資擔保、股權融資、產品定制、供需對接、項目扶持、實體展示、信息咨詢、委托、融資租賃、典當等一站式和保姆式服務。這樣可以將分散的資源集中,實現多樣化的融資組合,開拓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新渠道。
如今的邱新林宛如已看到目的地的探險者,他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新余市政府為擔保中心新增1億元貨幣資金,鼓勵我們做大做強。我們不僅要做大做強,更要不斷創新,做擔保融資創新試驗的先行者!”
對話新余市擔保中心主任邱新林:
大數據時代需要“大”擔保
《中國經濟周刊》:在當前的大數據時代,新余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做了很多的創新探索。您如何看待擔保機構未來的發展?
邱新林:十召開之后,我們國家將迎來新一輪的大發展時代。大時代當然也需要“大”擔保。大擔保的“大”,并不是簡單的資產大、資金大、攤子大,更重要的是大想法、大思路、大視野。
銀行面臨的主要欺詐類型
目前金融欺詐分三大類:客戶交易欺詐、內部欺詐和洗錢。根據Kroll咨詢公司2012年的欺詐報告,內部欺詐是目前金融機構欺詐損失金額最高的欺詐類別(見表1),2011年損失金額近900億美元,其次欺詐損失所占比例最高的是客戶交易欺詐類別,2011年損失金額約為735億美元。客戶交易欺詐主要出于欺詐風險較高的產品,包括信用卡、借記卡和電子銀行。主要的客戶交易欺詐類型包括:
身份類欺詐。身份類欺詐主要包括申請欺詐以及賬戶盜取欺詐。申請欺詐是指欺詐者的個人信息不符合金融機構業務的申請要求,通過非法渠道獲取正常客戶的身份信息,并把身份信息用于金融機構相關業務的申請,從而獲得對欺詐者有利的產品、服務或者信用額度的欺詐方式。賬戶盜取欺詐是指欺詐者通過釣魚、木馬的惡意傳播,非法獲取客戶的賬戶信息,并利用賬戶信息進行取款、轉賬、匯款等非法交易的欺詐方式。
交易類欺詐。交易類欺詐主要包括偽卡交易以及非面對面偽冒交易。偽卡交易是指欺詐者通過非法渠道復制卡片,并且利用偽冒的卡片進行交易的欺詐方式。非面對面偽冒交易是指客戶的卡片被欺詐者非法獲取,通過無卡交易(如網上支付等),輸入卡片信息進行交易的欺詐方式。
移動終端欺詐。因為基于網頁登錄的手機銀行和個人電腦會同樣帶有病毒,因此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具有相似的漏洞。同時,近幾年來,智能手機逐漸走向成熟化和大眾化,客戶對智能手機的使用頻率和依賴程度也與日俱增,這也逐漸成為欺詐者攻擊客戶的重要渠道之一。
除了上述幾種欺詐種類之外,洗錢也是金融服務機構需要重點考慮的金融犯罪類型之一,因為洗錢這種行為有自己獨特的流程,所以給企業欺詐偵測帶來了巨大挑戰。通常,專門用于偵測洗錢的工具和軟件,也可以用于欺詐識別。然而,這種通用的偵測工具還沒有廣泛使用。
銀行業反欺詐的戰略考慮
根據前面欺詐風險的特征和趨勢分析,銀行業在全面規劃反欺詐體系時,可綜合考慮三方面的驅動因素。一是基于內在需求的因素,二是應對威脅的因素,三是應用新技術的因素。
從基于內在需求的角度看。國際上銀行業的先進實踐告訴我們,內部的戰略需求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首先是如美國銀行和富國銀行等大型銀行,已初步建立了企業級的反欺詐管控體系,有效地防止欺詐風險在銀行內部業務條線和產品間進行轉移。
在美國有種“基于能力規劃”的思路,這也是基于內在需求的一個方面,簡單地說就是“我要做什么,我想怎么做,我能怎么做”。總體來說,未來欺詐與反欺詐的博弈由誰來設計和引領。這樣,銀行自身的責任、使命和任務,以及反欺詐的概念和能力目標就是驅動內在需求發展的重要因素。另外,隨著業務的發展和欺詐風險的變化,現有反欺詐體系均可能面臨著更新換代的需求,也將是主要內在需求的驅動因素之一。
從應對威脅的方面考慮。信息系統安全是銀行目前面臨最大的現實威脅主要來源于全球化和集團化的欺詐犯罪,包括客戶信息泄露、偽卡、黑客木馬和網絡釣魚等攻擊成為當今系統安全的主要欺詐手段。同時欺詐威脅的全球化和集團犯罪趨勢,也加大了欺詐犯罪的隱蔽性,增加了欺詐風險識別的難度。近期國際上銀行業中發生的洗錢案件也表明,需要加強客戶的盡職調查及引入“社會網絡”的關聯分析措施和手段,才能有效及時地進行欺詐風險的識別和管控。
從應用新技術的情況分析。可重點關注網絡信息安全和客戶端安全認證兩方面。
在網絡信息安全方面,各國或地區都有具體的合規要求和應用指引,如應用新的密碼體系或新的信息安全標準等。如美國聯邦金融監管委員會最新的《網絡安全授權管理規范及補充協議》,我國人民銀行的《網上銀行系統信息安全通用規范(試行)》等。
在客戶端的安全認證方面,各銀行除了不斷地應用指紋、虹膜及臉部等生物識別技術來改良認證工具(包括USB key, 動態令牌和金融IC卡等)之外,還可能應用非工具化的新認證技術。如微軟公司主要針對平板電腦或移動終端開發的Windows 8操作系統,就應用了屏幕圖形或筆記本觸控板的手勢特征識別技術進行驗證登錄,代替了傳統上由客戶牢記的靜態登錄密碼,預計可有效地防范對移動終端身份認證進行釣魚攻擊等欺詐,并提升了客戶安全體驗,可能會成為未來銀行反欺詐體系與客戶之間進行有效互動聯防的主要措施和手段之一。
總之,銀行業反欺詐體系的內在需求、應對威脅和應用新技術這三方面驅動因素都在不斷演變,所以需要在綜合考慮這三方面因素的基礎上,持續不斷地對未來欺詐的風險趨勢進行分析和評估,腳踏實地走出一條逐漸遞進的過程。
銀行業反欺詐的主要措施
為了更好的識別欺詐和控制欺詐,滿足合規監管要求,維護企業聲譽,并為客戶提供安全的服務體驗,一般需要從識別、評估、控制、緩釋、監測和報告六大關鍵能力進行評價和規劃,從而制定出相應的反欺詐措施和手段。
建立反欺詐知識庫,采用智能化識別手段,提高欺詐識別能力
雖然欺詐具有多種形式,并且隨著技術的發展可以快速轉移和快速轉變,但是,建立龐大的反欺詐知識庫,收集所有行業以內甚至行業外的欺詐信息,包括欺詐的形式、影響的范圍和人群、應急手段等等,不但有助于在面對新興欺詐模式的時候有更多的參考案例,還可以配合各種反欺詐中心的培訓以及對客戶的引導,更加有效地預防欺詐,阻止欺詐的發生。
同時,欺詐的快速轉變性也要求企業采取更多主動的預防措施,包括對反欺詐系統、反欺詐技術和工具的投資,從而達到有效識別和偵測欺詐的目的。同時,這些反欺詐系統、技術和工具應該能幫助實現跨行業的信息共享平臺的建立,有助于幫助各個行業建立反欺詐知識庫,并且相互降低反欺詐的成本。目前先進的欺詐分析手段包括:
規則判斷。通過分析現有的欺詐模式,總結現有欺詐的特征,并根據這些欺詐特征制定相應的反欺詐規則,判斷交易發生欺詐損失的概率。
行為特征分析。通過建立不同實體的行為檔案,包括設備、卡片、賬戶、客戶的行為檔案,該行為檔案包括這些實體在一定時間段內的交易特征,如平均交易金額、常用的交易類型等。在交易過程中,通過實時計算當前交易和歷史交易特征的偏離值,計算該筆交易發生欺詐的概率。
智能模型識別。智能模型是一種欺詐風險量化的模型,利用可觀察到的交易特征變量,計算出一個分值來衡量該筆交易的欺詐風險,并進一步將欺詐風險分為不同等級。智能模型會在客戶開始交易的第一個行為開始進行分析,為客戶每一個動作賦予相對應的風險分數,為智能性反交易欺詐授權策略提供科學依據,對欺詐風險高的交易可以拒絕授權和展開調查。
關聯分析。通過了解已知欺詐事件以及相關實體(如欺詐者、欺詐發生的自助取款機等),通過某一組數據變量(如時間、交易地點、賬號地址等)把這些實體之間相似的信息聯系進行關聯分析,甚至運用社會網絡關系分析,從而決定應對這種團伙欺詐所采取的策略和手段。
設定客戶欺詐風險評級,提高評估客戶欺詐風險能力
在了解客戶階段,充分收集的客戶數據也是識別欺詐的重要方式之一。通過大量的客戶背景信息,根據客戶的背景信息、交易信息、第三方機構的黑白灰名單,設定客戶欺詐風險評級,達到徹底認識客戶的目的。提高評估客戶欺詐風險能力不但可以幫助企業根據同行信息和司法信息識別高風險客戶,還可以通過客戶的背景調查了解和該客戶有關聯的用戶,從而阻止該客戶的可疑交易和潛在的團伙欺詐。
成立企業級的反欺詐中心,加強欺詐交易事中控制
基于欺詐具有轉移性,反欺詐能力應該在企業內集中管理。在企業組織架構中添加反欺詐中心可以及時偵測到欺詐發生的業務領域或者業務流程,緊密和業務條線合作,做到實時控制欺詐交易。集中式的欺詐管理不但可以實現跨業務線、跨產品、跨渠道的集中管理,而且還可以統一針對欺詐形式或者地域的轉移而需要相應改變的欺詐策略、模型、規則作及時的調整。
客戶體驗、欺詐預防和識別、風險管理和成本控制需要均衡加強
移民法更新推至今年9月底
美國移民法規定,每5年將對移民法更新。原來的移民法,按規定于2008年9月30日就要到期,但正值美國大選之際,就更新移民法問題還未達成一致。所以,參議院和眾議院協商,原來的移民法延期6個月,到今年的3月30日再進行更新。最新的消息是,3月12日,美國奧巴馬總統再次把該法案延期到09年的9月30日。所以,對一些現在正準備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而言,無疑是個利好消息。不管將來移民法是利好,還是增加門檻,至少還有6個月的緩沖期,按照原來的申請要求準備。
據美國移民局移民名額的計劃,每年給予全球EB-5移民的名額是10000個。但是,從國內申請的情況來看,由于“地區中心移民方案”的投資額相對較低,從目前來看,國內申請的幾乎全是這類方案。據了解,在10000個投資移民名額中,大約有5000個簽證名額是保留給區域中心內投資移民申請人。“地區中心移民方案”,投資金額從原來的100萬美元降至50萬美元,不需要直接創辦企業,允許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
申請者申請周期有望加快
美國金融危機導致一些金融機構發生倒閉或兼并,而對美國投資移民來說,目前市場反應還沒金融業那么迅速。其實金融危機主要影響的是美國金融產品,金融衍生品、次級貸以及房地產行業,并沒有直接波及到投資移民所選擇的實體經濟項目當中。而究竟這次金融危機對美國實體經濟的影響有多大,目前尚在觀望之中,這主要要看美國刺激經濟的效果如何。另外,由于我國國內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出口企業出口銳減,整個經濟增長放緩,再加股市的低迷以及房地產市場的不景氣,這些都對投資者的信心產生影響,大家對于赴美投資移民更加謹慎。
長期以來,由于移民項目的審批速度較慢,而申請的人又多,所以不少申請者只能排隊等待。而現在申請者的觀望現狀,有可能會對原先等待的申請者帶來福音,新的申請者申請周期有望加快。
美國投資移民申請路徑圖和風險
第一步:準備申請材料,遞交美國移民局
準備材料,簽署認購合同,遞交申請至美國移民局。申請人先遞交移民申請(I-526),在獲得美國移民局的審核通過前,投資人的資金都存放在監督銀行,資金安全度較高。所以,一般移民中介機構,都會承諾,若(I-526)未通過,投資款將全部退回。
第一步只要申請人申請的項目得到移民局的認可,申請材料準備齊全,一般能通過,一般的申請周期是3到4個月左右。不過,也有可能申請失敗。
主要原因是客戶的申請材料本身有問題,或是移民局對項目的細節內容產生了疑問。
第二步:到廣州的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
經過移民局的審核通過,就會移交到美國簽證中心進行背景調查、完成體檢并到廣州領事館面談取得簽證,獲得有條件的美國永久綠卡。從獲得有條件的綠卡之日起,主申請人、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享受美國福利待遇和安全保障體系。
若申請人沒有特殊的原因,都會取得美國的“有條件綠卡”,失敗的幾率很低。申請者失敗的原因,通常主要有三個,一是申請人及家人有刑事犯罪記錄;二是體檢不通過,有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移民局規定的疾病;三是投資行為發生了變化。
不過,若是投資者未能通過移民簽證,投資款還是退回來的。但比第一步失敗退款程序要復雜得多,因為此時投資款已經投入到項目中,所以退款的流程相對比較復雜,投資款要先回到基金公司,然后再轉到監管銀行,才能回到投資者個人手中。
第三步:綠卡條件的解除
在臨時綠卡兩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內,取得臨時綠卡的申請人可以遞交I-829申請得到正式綠卡。
如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符合條件,投資人及家屬可正式成為合法永久居民。施經理說,美國移民局考察的主要是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是否還存在,是否達到了雇用當地居民人數的規定。
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是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體系的完善逐步加強的。各保險公司對假保單和假賠案的打擊一直沒有放松過。尤其是近年來,保監會對反保險欺詐工作高度重視,2009年,保監會稽查局牽頭開展了以打擊“假保險機構、假保單、假賠案”為重點的反保險欺詐專項行動。此后,反保險欺詐工作由專項工作轉變為常態化的監管工作,這也成為保監會稽查局的基本職責之一。
本文刊發的IAIS反欺詐指引,主要是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內容予以梳理。根據這一思路,中國保監會稽查局也在今年起草了《反保險欺詐工作方案》和《反保險欺詐指引》,目前正在征求各保險公司的意見和建議。
欺詐的基本定義
保險欺詐(以下簡稱“欺詐”)的定義為:為欺詐實施者(以下簡稱“欺詐者”)或其他當事人獲取不誠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項作為或不作為。
欺詐以不同規模的各種形式存在。它可能涉及一個人的簡單行為,也可能是涉及的保險公司內部和外部多人的復雜活動。本指引主要涵蓋以下類型的欺詐:
(1)內部欺詐。由保險公司的董事會董事、經理或工作人員個人或與保險公司內部或外部的人員勾結,針對保險人實施的欺詐。
(2)保單持有人欺詐和理賠欺詐。在簽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由個人或與他人串通獲取不正當保障或賠款,針對保險人實施的欺詐。
(3)中介欺詐。中介機構進行的針對保險人、保單持有人的欺詐。此外,還有其他類型的對保險人有影響的保險欺詐,但不在本文所討論。例如:保險理賠環節中,外包商或銷售商事實的針對保險人的欺詐;通過利用對保險的失實陳述,來吸引投資者、獲取優惠貸款、授權書及其他來自公共當局優惠政策的欺詐。
欺詐發生的三個基本組成部分,即:動機/誘因;機會;合理化。通常,這些基本要素組成欺詐三要素。
現實中,一般有兩種類型的欺詐者:
一是機會欺詐者。機會欺詐者平時通常是遵紀守法者,但他們發現了實施保險欺詐活動的機會。這類的欺詐者可能會認為保險公司有無限的資金,并突然意識到可以通過編造某種類型的事故(或)索賠從而收回前幾年支付的保費。
二是職業欺詐者。以保險欺詐活動為生或收入來源的欺詐者。他(她)可能會在被發現前持續作案,并針對多個保險人。
保險公司的欺詐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應在明確企業責任、制定戰略和業務目標時,重視欺詐風險,總體制度應該在部門目標中持續貫徹執行,應當反映在相關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機制中。為實現前述目標,保險人必須:建立和落實制度、強化對流程和控制機制的管控。保險公司應當把對董事會董事、高管層及員工誠信的高標準作為其經營中的一種理念和企業文化。通過董事會和管理層面(“來自高層的聲音”),在全公司系統內進行全面的宣導這一價值來進行推動。制定實際的業務目標和指標,并為董事會,管理層及員工配備足夠的資源來實現這一目標。組織搜集、整理保險欺詐管理的信息,把它作為董事會和管理層動態監測和正確執行的依據。建立和維持盡職、獨立的審計部門,以檢驗風險管理,流程和控制機制。應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來確立預防、發現保險欺詐所必需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的深度和具體內容。
欺詐風險可能會受保險人銷售方式的影響,例如,直接銷售簽單或使用人或獨立經紀人銷售。客戶接觸量、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參與度和對第三方機構的依賴度會因銷售渠道的不同而產生差異,而這些將影響欺詐風險的大小和性質。當采用新的技術時,需要制定特殊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如互聯網用于分銷保險產品時。
當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業務規模以及業務的復雜性到達一定程度時,保險公司應當考慮設立獨立的反欺詐管理部門。該部門負責制定并執行保險公司反欺詐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并進行反欺詐調查。該部門具有維護保險公司的反欺詐統計數據和相關的管理信息的職能。此外,該部門負責協調與其他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第三方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欺詐風險管理的內容包括:保險公司應該有一系列措施和流程,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對欺詐(疑似)案例作出迅速、正確的反應。這些措施和流程應包括對潛在欺詐的調查。
欺詐調查所需的專業知識可能涉及多個領域(例如:法律、法醫、信息技術、審計和醫療專業知識等)。保險公司應確保欺詐調查配備了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這些人員或是公司內部員工,或來自通過外包方式聘請的反欺詐調查第三方(前提是確保反欺詐調查質量和保密性)。
因為董事會及管理層對制定和執行必要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負責,所以應當確保報告制度的性質、頻率以及研究欺詐事務所需的時間都是充分適當的。欺詐信息應當在保險業內廣泛共享,如欺詐者的特征和欺詐趨勢等。通過匯集不同的信息,能夠在早期通過指標(或警示)及時發現潛在的欺詐。
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公司反欺詐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進行梳理,并考慮到保險欺詐的動態特征。當保險公司遇到欺詐案件時,應該將其作為“警示教育”的案例,對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進行調整,從而減少再次發生的類似欺詐的風險。
內部欺詐風險
保險公司應該將員工道德風險帶來的影響和內部欺詐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作為公司操作風險管理的一部分。內部欺詐也影響到保險公司的聲譽風險。嚴重的情況下,可能引發保險公司陷入經濟困境。
一般而言,內部欺詐發生在各個層面,包括在董事會和管理層。人員所在層級越高,欺詐活動造成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就越大。雇員侵占現金或保險公司的資源(如設備、存貨或信息)是最傳統的欺詐行為。然而,一些新的欺詐行為更加復雜和隱蔽,這些行為包括商業賄賂和收取回扣。賄賂往往用以“收買”的方式實現。例如,收買對商業決策有影響力的人。這類欺詐不同于常見的欺詐,商業賄賂通常代價很大,涉及雇員和第三方之間的勾結,通常涉及從供應商處接受回扣或傭金,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回報。這種類型的欺詐,尤其難以發現,因為回扣是從供應商直接支付給雇員,不在保險人的賬簿中體現。這種行為往往不易被察覺,除非其他雇員,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對此進行曝光。
正因如此,預防措施對控制內部欺詐風險至關重要。預防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包括:在董事、高管層及員工中營造重視誠信的氛圍和企業文化,培養員工對保險公司的認同感并向員工宣導應當重視欺詐行為;向管理層和員工編發道德行為手冊和內部指引;對管理層和員工的適度監督;對無論固定還是臨時崗位的管理層和員工都要進行入職前的遴選和在崗履職檢查;以文件的形式明確崗位責任;對處于可能會涉及到欺詐的敏感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定期輪崗管理和強制休假制度;消除保險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及員工之間的潛在利益沖突;分割可能會發生利益沖突的職能部門;采用雙人監控原則(four eyes principle,即由第二人進行復核);在資金管理、其他資產及交易和信息系統中,配備使用高效的物理隔離和程序屏障;現金流和資金管理要安排多名人員進行處理;建立明晰的報告路線和溝通程序;建立管理層和員工進行內部舉報的投訴程序;制定一套公開透明并且具有延續性的反欺詐政策或制度,包括向相關執法機關報告的制度;建立明確的內部欺詐案件問責制度,以警示其他潛在的犯罪者。
保險公司應該在公司內部提高對潛在內部欺詐的警惕。例如,向董事會董事、管理層及員工編發潛在內部欺詐指標的指引和預防、發現及糾正內部欺詐的培訓。
應當設立適宜的、權責明晰的董事會董事、管理層及員工的用人標準。同時,也應對保險公司聘用的從事高風險領域的業務活動的第三方設立同樣的標準。
對管理層及員工的適當性進行初任審查及后續評估,包括對其身份驗證、個人信息和背景的核查。
人事檔案應當完整,包括所有董事會董事,經理及員工的招聘材料。應當在員工離開該保險公司后的一旦時期內,仍然保留紀錄。
招聘時,保險公司應該了解,申請人可能會提供虛假信息,如虛假工作經歷、虛假證明或推薦信以及身份。
內部審計也是一種能夠成功發現內部欺詐的工具。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適當的時間間隔期對公司進行以風險導向為基礎的內部審計。為了進行有效的審計,審計稽核人員需要及時獲取數據并利用審計信息系統等技術工具。
內部審計部門應該從日常經營活動中獨立出來,并對董事會或等同于董事會的機構進行監督。同時,保險公司應當鼓勵管理層和員工檢舉揭發違規行為,可以通過建立機要報告機制來提高發現保險欺詐的幾率。報告機制不斷鞭策告誡員工,保險公司是不能允許公司內部發生欺詐活動的。
保單理賠欺詐及風險
投保人可能在保險合同成立在開始時、保險合同履行期間或索賠、理賠給付的任一環節進行欺詐,也可能在索賠過程中通過與第三方串通合謀進行理賠欺詐。
理賠欺詐可能有以下特點:虛構損失或編造賠案;擴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歪曲事實,變造保單責任項下的事故表象;有欺詐者作為受損方謊報事故;有預謀的故意制造保單責任內的財產損失和意外事故。
理賠欺詐可能與其他類型的欺詐相結合,例如身份造假。例如,曾經發生過有人利用他人身份進行治療,而被借用身份的人才是在真正的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應當將保單持有人欺詐和理賠欺詐風險作為日常經營過程中操作風險的一部分來處理。通過制定最合適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保險公司在評估了預防和發現保險欺詐帶來的利益和所需花費的成本后,應當認識到:盡管從營銷的角度來說,快速便捷的承保(接收要約)和理賠是經營不斷開拓的要旨,但它可能會產生較高的欺詐風險。這種風險可以通過正確的反欺詐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來化解。深思他們對防止欺詐行為和促進保險業的誠信建設的道德和社會責任。認識到欺詐活動對公司聲譽的影響――消費者會認為是保險欺詐與其他犯罪活動有關,并產生這種預期,即,高頻率的欺詐會導致更高的保費或可能發生“理賠難”的情況;特別關注識別、調查和防止欺詐工作,因為他們威脅到投保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例如,通過有組織的犯罪團伙進行復雜而廣泛的欺詐,而欺詐活動可能會成為進行其他犯罪行動的一種要件,如編造上演的車禍事故。
中介欺詐風險
保險中介,無論獨立或不獨立,對于銷售、承保與理賠都十分重要。保險中介可能保存有保險公司客戶的記錄,因此中介人將涉及保險公司某些最重要的流程與交易過程,并在保險公司的運營過程與反欺詐風險管理中十分重要。
中介人處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中間點。信任是任何保險交易的基礎,同時也存在信任被濫用的危險。
中介涉足保險欺詐的案例包括;扣留保費直至出險(撕單埋單);虛構業務,虛構客戶支付第一筆保費,收取傭金后中止保費支付,取消保單;與保險客戶共謀,進行索賠欺詐或其他保險欺詐。例如倒填保險交易發生時間(倒簽單),并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信息。
典型的中介欺詐信號包括:中介要求立即支付傭金或提前支付傭金;投保人生活于中介方業務經營區域以外的地區;中介業務組合少,但保額很高;保費收入與支付傭金高于行業正常值;投保人被要求通過該中介付款;被保險人與中介方系同一個人;投保人與中介之間存在私人關系或其他關聯關系;存在出乎常規的發展趨勢或結果,如:高賠付率出乎意料且無原因的業績增長高比率的保單退保(或提前退保);大量的未決賠案;中介人的業務組合中有大量下列特征的業務:傭金高于首期保費收入;拖欠保費;在業務初始即有支付款項(特別在壽險中);
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來保證他們使用的中介機構符合標準并對中介機構的業務行為擁有充分可控的管控。為了有效地實現這一目標,保險公司應該只授予相關中介部分權限并應考慮:有制度和流程規定對新的中介進行委托;有中介機構必須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及業務協議;確保申請表格的填寫內容涵蓋需要申請人進行披露的與其本身相關的所有事實;核查申請人的財務穩健性,對其進行背景調查;在中介機構不遵守協議情況下,有有效的制裁制度。
業務協議的條款也應該要求中介申請方保證:根據協議,中介對保險公司業務的介紹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或任何監管機關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規則;在協議期內,中介持有所有許可、授權或注冊,并符合法律和監管規定;遵守保險人的反欺詐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
為了減少騙傭欺詐,保險公司應該考慮的以下問題:先收取首期保費,再支付傭金;不支付超過已收取保費比例的傭金;與新的、不了解的中介合作時,將傭金的一部分保存在臨時存款賬戶中;明確區分中介機構的資金和傭金支付。
保險公司應制定成文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用以監督中介的展業行為和業務。這些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應當為中介所知悉。應當考慮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業務質量,包括中介機構業務的穩健和道德操守水平、董事及高管和員工的誠信;預期和實際業務水平和模式。
保險公司要考慮通過額外流程和控制機制,以防止中介欺詐行為:直接向保單持有人送達保單和辦理保單批改,而非通過中介機構,可向中介機構提供復印件;禁止中介機構接受現金保費;確保所有保費以支票形式直接支付給保險公司;確保有足夠的保障措施來管理中介機構展業的客戶賬戶,保證對授權銀行的管控,并有清晰適當的報告路線;有保險機構的員工或審計人員定期對與其發生業務往來的中介方進行審計。
反欺詐的措施和流程
首先,公司董事、管理層及員工的培訓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應當對董事會、管理層和員工就欺詐問題組織初任培訓和后續培訓。培訓的類型應該與業務過程中受訓者從事的工作流程相關,并反映受訓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風險。
董事會成員、管理層和員工至少應接受一般的保險公司的反欺詐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的解析,包括內部規則。
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一些董事會董事及經理、員工需要更具體的培訓。例如,相關法律、反欺詐制度、流程和控制機制、欺詐方法,趨勢和指標、檢測方法,以及內部報告程序等內容。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反欺詐培訓應提供給處理以下業務的人群:無論是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對新的投保人進行新業務展業和承保的;收取保費的;處理核賠環節和支付賠款的;負責中介渠道業務的;招聘員工的;處理法律事務的;內部審計的;欺詐風險管理的。
保險公司的董事、經理和員工發現疑似欺詐后,應按內部程序規定向指定人員報告。個人的善意報告應該得到合理的保護。尤其要保護他們不要因泄露機密信息而被追究責任。
其次,保險公司應當對保持疑似欺詐的案件進行記錄。這項制度應該提供:作為保存記錄的標準;應該被記錄信息的類型;不同類型應保存的期限;獲取和存儲信息的安全保障。
第三,報告內部、投保人的欺詐和理賠,以及中介欺詐產生違法所得。如果保險公司懷疑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欺詐所得的被洗錢或涉及恐怖融資,其合規總監應當及時向金融情報部門(金融情報室)報告。
第四,保險公司應該有明確的向執法機構報告疑似欺詐行為的報告制度。保險公司如何選擇制度,將取決于法律體制和其司法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其他特點,包括報告犯罪行為的任何刑事法律責任。應該指出,保險公司嚴格的報告制度將有助于打擊欺詐行為。
此外,保險公司應當向監管者報告任何有關涉嫌欺詐的事項,包括根據監管規定需具體報告的或已明確向監管者具體請示的。保險公司至少應當報告存在(潛在的)其財務、業務及聲譽產生重大影響的欺詐活動,公司應該總結有關欺詐和欺詐制度變化的信息提供給監管者。
加強有效信息交流
首先是保險公司之間、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欺詐行為實施者可能針對不同的保險人同時或連續進行欺詐活動。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共享彼此關于欺詐的信息。在遵循隱私法的前提下,通過保險人建立共享數據庫,并及時溝通信息來實現的。
共享數據庫能包含內部欺詐和保單持有人、理賠申請人、受益人、中介機構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詐信息。
欺詐者也可能針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詐騙。因此,建議保險公司在隱私法、數據保護法的司法管轄區內,在金融機構間進行信息共享。這可以通過鏈接到與其他金融機構連接或共同設立的共享數據庫實現。
除了具體的欺詐信息交流,建議保險公司分享關于欺詐風險、趨勢、制度方面、預防和識別等方面的認識和經驗。鼓勵反保險欺詐部門間合作(如英國特許會計師、審計取證、索賠調解員組織、執法機構、監管者和有關消費者組織)。合作內容包含提高保險消費者/保單持有人的防欺詐意識和加強教育和媒體宣傳。行業協會可以在這一進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其次是保險公司之間、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欺詐行為實施者可能針對不同的保險人同時或連續進行欺詐活動。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共享彼此關于欺詐的信息。在遵循隱私法的前提下,通過保險人建立共享數據庫,并及時溝通信息來實現的。
共享數據庫能包含內部欺詐和保單持有人、理賠申請人、受益人、中介機構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詐信息。
關鍵詞: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銀監會2006年初頒布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行政許可方面的監管法規,為銀行監管部門實施高管人員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提供法規依據;使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但是,比較國際上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的先進做法,目前我們對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和履職監管方面還不盡完善,監管有效性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一、國際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的經驗
在美國,注冊新銀行機構時推薦擬任高管人員必須考慮其銀行從業經驗、其他商務經歷及財務來源狀況等方面;同時,為人正直、誠信和有責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條件。金融監管當局對擬任人進行背景調查的工作相當細致,包括過去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以及是否具備穩健經營銀行的經歷或經驗。
在新加坡,銀行高管人員的產生須經過兩名社會名望很高的業內知名人士的推薦,還須經過商業銀行董事會的同意。高管人員的稽核工作由審計部門完成,審計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具備很高的獨立性。董事會內部通常還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負責討論和確定銀行主要管理人員的提名及相關事宜。高管人員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準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區,香港金管局對銀行董事、高管人員除在學歷、從業經驗等方面嚴格審查外,還非常重視對其道德操守的審查,主要審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記錄,包括是否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公開譴責等。如果存在不良記錄,金管局一般不會同意其擔任高管人員。
二、我國在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比國際上的做法,我國在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還存在著與新的監管理念和要求不適應之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
目前,銀監會雖然已在監管部門推廣應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但從使用情況看,系統采集的高管信息僅限于金融機構申報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時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監管中發現高管人員以及銀行從業人員的不良記錄無法及時采集導入系統中;同時,由于該系統用戶權限的限制,不同用戶通過該系統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員信息是有限的。從商業銀行角度看,由于銀行間信息交流共享機制未建立,金融機構對有不良記錄的高管人員的約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點”的高管人員在商業銀行未做出準確結論前離職,而另一些銀行未經嚴格審查就聘任其為高管并向監管部門申報。因此,在任職資格監管環節上容易出現盲點,給有不良記錄的人提供逃避處罰的機會。
(二)任職資格審核缺乏統一、量化的標準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頒布對高管任職資格所應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等方面“硬條件”制定了明確的標準,但對品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軟條件”未制定可執行、可量化的標準,給監管部門較大自由裁量權,審核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目前,各地監管部門進行高管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知識、經驗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監管部門自行選擇,對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學、考核內容是否合適、考核標準是否合理、考察結果是否準確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不同銀監局、銀監局不同監管處室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軟條件”的準入標準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監管機構對擬任高管采取考試形式核準,有的采取監管談話形式核準,有些則通過考試、談話綜合方式核準,有的甚至只要“硬條件”具備即可通過審核。高管準入標準把握各異,難以保證客觀反映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真實水平,難以保證準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審核的主動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現有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監管,是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后,監管部門再開展資格審查的“坐門等客”的做法。審查人員在現有制度條件下難以對擬任高管人員品行等方面“軟條件”有充分的了解,對其真實的情況知之甚少。同時,商業銀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盡快到位為由,要求監管部門加快審核的節奏,甚至以臨時負責人的形式讓高管人員提前到崗,實際履行高管職責后才向監管部門申報任職資格審核。這種倒逼做法實際上使監管部門在任職資格監管上處于被動位置。
在任職資格審核中,監管部門重視自身考核了解的情況,審點大多停留在對從業年限、學歷、申報材料要件齊全等面上“硬條件”合規性審查,而對擬任職的高管人員“軟條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難以避免那些硬條件完全具備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風險的人混入高管隊伍。
(四)金融機構申報材料的客觀性需改進
多數商業銀行出于讓擬任高管人員盡快、順利地通過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人事安排盡快到位以便開展工作等方面考慮,向監管部門申報擬任人的綜合鑒定材料中對擬任人的評價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績,對存在的不足之處反映較少甚至未提及,無法客觀、全面地評價擬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不足。同時,商業銀行在離任審計獨立性方面尚不充分,離任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受此影響。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主要來自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而審計部門雖然在機構形式上基本做到獨立設置,但難以真正做到獨立履職。一些機構對離任審計主觀認識不到位,對高管人員任期的經營情況缺乏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離任審計程序化、走過場。另一方面,各銀行對擬任高管人員的人事安排在先,離任審計在后,審計報告通常只起到對人事安排的輔助說明作用。客觀性不足的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報告作為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一定程度上造成監管部門的判斷不準確。
(五)高管人員履職監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機制尚不健全
當前,銀行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日常監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員市場準入工作方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不足,退出機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現在:沒有統一的、可操作性的評價指標和量化標準;對金融機構違規問題處理上,普遍存在處罰機構的多,處罰高管人員的少;經濟處罰的多,取消任職資格的少。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監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機制不健全,高管人員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無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強高管人員監管有效性的對策措施
針對高管任職資格監管存在的問題,福建銀監局經過不斷探索,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場準入工作的科學、規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為任職資格審核提供查詢平臺
為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誠信、合規意識,加強對銀行從業人員的監管,科學有效地實施案件專項治理責任追究制度;同時,也為監管部門查詢銀行業從業人員誠信記錄提供信息查詢平臺,福建銀監局2007年基于銀監會內網信息平臺開發了“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系統根據不同的用戶需求設置不同的用戶權限,銀監局監管處室和銀監分局的用戶均可通過內網以各自的用戶身份訪問不良信息登記系統,在各自用戶權限范圍內進行數據導入、手工錄入、信息查詢、信息修改等操作。監管部門在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可及時收集并導入系統;同時,監管部門按季向被監管機構收集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統計報表并導入系統。系統采集的每條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任職機構、職務、不良信息類型(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等)、處罰或處分簡要原因、不良信息具體內容、撤銷或變更情況等要素。
系統正式推廣應用以來,已采集福建省銀行業從業人員各類不良信息記錄近500條,為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過系統全省聯網查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決了當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加大情況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避免個別高管人員在當地違規,再異地任職及“帶病”任職等情況。
(二)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促進考核公平、公正
為了全面、規范審核擬任高管人員的知識、經驗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實施對擬任人“軟條件”的考核,福建銀監局從2006年開始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考試范圍統一確定為與銀行業相關的法律、銀監會頒布的法規指引以及作為銀行業高管人員應知應會的金融業務知識,重點考察擬任高管人員掌握金融法規、業務理論知識的情況,并向商業銀行公開。通過細分題型,組成相對獨立的主觀題庫和客觀題庫,在考前由分管局領導隨機指定主觀題和客觀題各一份,組成一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試卷”,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對考試不合格者,采取補考、建議金融機構調整擬任人等方式,促進擬任高管人員加強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對于個別擬任人雖然通過考試尚不能全面考核評價其真實的從業經驗和能力,約見其進行任前監管談話,并訪談相關部門,摸清情況,努力做到真實反映擬任高管人員的實際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監管工作聯動,加強依法、合規監管
為掌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的主動性和全面性,在對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合規地進行審慎監管,對商業銀行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起到促進作用。
同時,建立福建銀監局行政許可事項內部工作流程,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注重加強與非現場監管處室、現場檢查處室以及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對于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或發生案件的金融機構,暫停受理其高管任職資格審核申請,待落實整改、實施問責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職資格審核事項,負責高管市場準入的處室均要向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征求監管評價意見;擬任人曾在多個金融機構或崗位任職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對于最近一次任職時間在一年內的,還要向再前一職位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通過征求監管部門的監管評價意見,多渠道了解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法規所規定不得擔任高管人員的情形。
(四)加強問責制,提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為了確保商業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材料的客觀、真實,福建銀監局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材料真實性的審查,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審核中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情形,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相關責任人問責;強調綜合鑒定、審計報告等材料必須根據擬任人實際從業表現、業務經歷做出明確的、實事求是的描述和結論;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審計獨立性,促使審計制度化、規范化。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申報材料存在疑問,采取質詢申請人、約見擬任人談話、要求擬任人或曾任職機構做出書面解釋、重新申報客觀真實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實性關口。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培訓工作,加大履職監管力度
為了提高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牢固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福建銀監局從2007年開始定期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緊密聯系經濟、金融形勢和銀行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涉及金融法律法規、銀行監管理論、業務風險管理、財富管理、業務創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訓班都精心挑選商業銀行的業務專家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對高管人員授課,并結合福建銀監局舉辦的“金融創新大講堂”進行,讓高管人員有機會聆聽來自經濟金融界的專家、學者的精彩交流,開闊視野。目前,共已舉辦16期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培訓班,對福建省轄內2077名高管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有效地提高轄內銀行業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業務技能;同時,也增進了同業間的經驗交流與溝通協作。
四、相關建議
(一)改進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進一步完善銀監會《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功能,增加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模塊和高管履職監管評價等日常監管信息,避免不宜擔任銀行業高管的人員走上高管崗位。在條件成熟時,可建立銀行、證券、保險業間共享的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系統,形成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平臺,解決跨部門的高管信息不對稱、溝通共享不充分的問題,從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效率。
(二)試行公示制度,規范任職資格監管
完善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法規可確保對高管人員日常性、持續性監管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維護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由于現有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已無法完全適應現實工作,銀監會應盡快出臺新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資格審核操作細則,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管范圍、任職條件、日常管理、資格終止等監管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對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標準應更具體化,將審核重點從靜態監管轉向靜態與動態監管相結合,即除審核其“硬條件”外還需深入調查了解擬任人的品行、業務經歷、管理經驗、對將從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對這些審核內容有明確的
工作要求。
實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公示制度,把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準入審核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在審查之初,針對擬任人所在機構設立舉報箱、電話、電子郵件等渠道,讓群眾能夠及時反映擬任人存在的問題,借助群眾的監督幫助監管部門把好準入關。
(三)建立統一題庫,確保審核公平、公正
實踐證明,采取閉卷考試方式能夠有效促進各銀行業高管人員學法自覺性,能相對公平地對擬任高管人員進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審核。建議銀監會建立任職資格準入考試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時,依靠各級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的力量,征集試題,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考試題庫和考試大綱,明確具體的考核標準。各級監管部門在進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時,通過網絡隨機抽取試卷進行考試,確保審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試走過場現象,規范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將高管人員資格認定工作作為常規性、持續性工作來抓。凡具備從業經驗,符合學歷、從業年限等基本條件的高管后備人選,商業銀行可有計劃地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審。經審核通過的人選納入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以備商業銀行根據工作需要從人才庫中篩選符合條件的擬任人進行申報。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對納入人才庫的擬任人進行持續跟蹤考察,以達到主動監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職監管,督促高管勤勉盡職
銀監會應建立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機制,統一制定對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辦法,按期對高管人員進行履職情況考核。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可靈活運用各種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點,把防范風險、案件治理、不良資產下降、經營成果真實性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高管人員的工作業績、經營績效、是非功過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與實事求是的結論。對于在履職評價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高管人員,監管部門可區別情況對其采取考試、告誡、建議調整崗位、取消任職資格等形式,促進高管人員注重日常履職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大對高管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建立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行為規范準則,按照準則要求對高管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嚴格的教育、培訓和約束;督促高管人員誠信守法,勤勉盡職,穩健經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意識。重點加強三個方面培訓:一是政策法規培訓。通過組織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學習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自覺性。二是經營管理能力培訓。通過組織參觀學習、經驗交流、專項培訓等形式進行經營管理能力培訓。三是風險防范能力培訓。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類金融風險的類型和成因,舉一反三,使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能夠清楚每項業務的風險度,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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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數據 征信 保險
一、保險行業發展瓶頸
(一)保險業務發展瓶頸
1.市場集中度過高,競爭力不足。截止2015年底,全國保險集團公司、財險公司、壽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共146家。市場價值最高的前三大保險公司(或集團)的市場集中度為34.3%,前十大保險公司的市場集中度為64.6%,行業整體競爭度不足。
2.產品結構單一,創新能力不足。我國大多數保險公司的產品都是照搬國外保險公司開發的險種,與我國的國情并不完全相適應。同時,各家保險公司主要產品涉及重理財、輕保障類,除了名字不同,保險品種結構雷同,費率設計,保險范圍、條款設計都大同小異。產品往往沒有特色,也缺乏系列性及差異性,不能很好地適應不同消費者不同層次的需求。
(二)保險營銷渠道瓶頸
1.個人營銷效率低下。隨著我國保險業務的不斷擴展,個人營銷員隊伍也不斷壯大,個人人制度自身的缺陷也不斷暴露。營銷員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勞務關系,社會地位低下,為了獲得高額的收入,盲目夸大保險產品的優點,從而誘導投保人購買不實用的產品。
2.廣告營銷效果不明顯。廣告營銷主要是通過如廣告牌、電視等互聯網媒體渠道進行宣傳。各家保U公司都紛紛在媒體網站或廣告牌上不惜成本的大力宣傳本公司的保險產品,大部分客戶對保險產品并不熟悉。若該客戶沒有相關需求,頻繁的短信、電話騷擾容易讓客戶產生質疑與反感;即使客戶有相關需求,也被眼花繚亂的保險產品種類所迷糊,不知如何選擇。
(三)保險行業信用瓶頸
1.整體素質不高,夸大保險責任。自2015年8月保監會取消各地的保險人資格準入之后,保險公司增員進入快車道。截止2016年第一季度末,中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突破了710萬人,比2015年10月末的505萬人增長了41%。保險營銷員的快速增長,必然會拉低保險營銷員的整體素質,盲目夸大保險責任、高手續費、高返還等不正當競爭也時有發生。
2.保險欺詐行為日益突出。第一,先出險,后投保。先出險,后投保是指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出險之后再進行投保,一種典型的惡性騙保行為,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一般情況下,被保險人出險之后由醫院或醫生修改出險、就診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向保險人提出理賠要求。由于投保時間與出險時間之間的時間間隔較短,保險公司對這種欺詐行為往往難以辨別,導致其在后期的保險理賠中出現較大的支出。
第二,冒名頂替,騙取保險金。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居民的投保密度仍然不高,在一個家庭或單位中,往往只有一部分人參加保險。一旦未投保的人發生事故,未參保人員借用參保人員的名義,冒名頂替騙取保險金。此類欺詐在健康險中最為常見,如非參保患者以其他參保人員身份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包括門急診、住院、加床等,并已向社保經辦部門申報費用結算或辦理醫保確認手續。
第三,無中生有慌稱保險事故。這種保險欺詐常跟醫院聯系在一起。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后,明明沒有生病住院,卻通過跟醫院的醫生合作(或收買醫院相關科室人員),讓醫生提供虛假病例、辦理虛假住院手續,慌報和開出手術醫療費及住院費的單據,騙取保險金,從而造成保險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四,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虛構保險標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請求的行為。此種欺詐行為通常在車險中發生,投保人與汽車4S店、交警隊有關人員進行團伙作案,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以舊換新或騙取維修費用。導致的直接后果是保險公司賠付成本上升,而引起的間接后果是保險公司在后期產品設計的過程中提高保險費用,損害所有投保人的正當權益。
二、大數據征信在保險行業應用的優勢
(一)精準營銷,降低保險業務成本
1.大數據調研,準確市場定位。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基于不僅可以借助信息采集和數據挖掘技術能給行業研究人員提供足夠的樣本量和數據信息,而且還可以對原始數據及時更新,為保險公司的市場規模開發以及品牌的個性化定位,提出更好的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建議,提高企業品牌市場定位的行業接受度、滿意度。
2.大數據分析,精準客戶營銷。第一,精準營銷。相比保險公司以往常見的掃樓、陌生拜訪、陪同拜訪的傳統營銷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利用數據分析得出潛在客戶的精準營銷。根據客戶的收入狀況、消費記錄、風險偏好,建立完整的客戶數據圖譜,應用大數據技術智能化分析細分客戶的需求,實施精準化、有針對性的產品及服務推薦。
第二,交叉營銷。基于大數據對保險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現有的客戶資源進行統計分析,對其需求特點開展交叉營銷,從而降低保險公司的營銷成本,提高營銷效率。例如以短險客戶開發長險業務,以法人業務開發自然人業務,以財壽險客戶進行交叉銷售等。
(二)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對稱性風險
1.建立投保人、被保險人信息庫,減少反欺詐行為。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建立個人信息資料庫。可以通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征信系統采集的信息主體基本身份信息相互驗證,避免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同時,拓寬了基本信息更新渠道,進一步提高基本信息的數據質量,降低信息不對稱性風險。
2.建立保險從業人員信息庫,減少失信行為。建立保險從業人員信息庫,包括保險人、高級管理人員等信息。將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從業經驗、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建立個人信息資料庫。通過與征信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保險公司在人員招聘、績效考核提供決策參考。同時,也有利于投保人在保險人營銷產品時進行信息真偽判斷,改善行業的整體信用形象。
(三)跟蹤管理,提高經營效率
1.動態監測。通過征信系統對保險公司現有客戶資料信息進行跟蹤調查,包括投保信息、身體狀況、收入狀況等信息。運用大數據模型對保險客戶進行實時動態監測,對可能發生的險情,及時預警,降低保險風險損失。例如,通過醫院就診信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進行檢測,向保險公司、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發出預警信息,避免被投保人的病情惡化,進而給保險公司帶來風險損失。
2.理賠跟蹤。保險理賠尤其是理賠時效、理賠金額、理賠程序等對客戶滿意度、保險公司賠付決策、保險公司盈利能力都具有重大影響。首先,將保險標的出險信息及時納入征信系統,可以縮短保險公司調查流程,降低調查成本;其次,通過征信系統審批能夠有效防止重復索賠事件的發生;最后,通過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速度和質量,以及客戶滿意度進行調查,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綜合排序,發現問題,及時反饋,提高保險行業的經營效率。
3.反欺p檢驗。征信系統與銀行、保險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共享客戶欺詐信息,擁有反欺詐征信平臺。涵蓋了黑名單比對、歷史比對、邏輯校驗、外部數據校驗等類型的反欺詐檢驗,同時支持用戶自定義反欺詐規則,從而協助理賠人員高效的偵破欺詐案件,提高保險公司經營效益。
三、保險征信服務及產品
(一)保前征信服務及產品
1.精準營銷。第一,市場圖譜。基于工商管理部門數據、行業管理部門統計數據等對當前保險區域市場進行調研,整理出當前區域保險公司的種類、規模、產品與服務種類,為保險公司的市場定位和深入發展提供決策化依據。
第二,客戶關聯分析圖譜。通過專門的數據調研和采集獲得,對客戶的基本信息、家庭狀況、收入狀況、消費能力、消費特點、還款履約能力、公安信息等全方位、多維度信息進行關聯分析,形成360度用戶畫像。根據不同的消費客體提供有差異化產品和服務、實現精準營銷。同時,基于對客戶的消費狀況,為保險公司進行交叉營銷、深入營銷提供決策分析。
2.保險人員信用報告。第一,保險從業人員信用報告。保險公司基于大數據征信系統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評分,從而對其準入資格進行審查。保險從業人員信用報告包括保險人員業績數據、性別、年齡、通訊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更換頻率、入司前工作年限、其它保險公司經驗等信息,行政處罰信息、法院信息等公共信息以及信用報告查詢記錄信息。
第二,客戶信用報告。在投保人進行投保時,利用征信系統審查客戶的資格審查,進而對向保險公司出示客戶信用報告。一是投保人的資格審查。二是被保險人的資格審查。為防范一些有不良信用的社會人員進行欺詐行為,騙取保費收入,保險公司應該對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的信用背景調查。投保人本人證到征信系統打印個人信用報告并反饋給保險公司,個人信用報告應該包括:一般的銀行版信用報告內容、被投保人的身體狀況、就診信息、違法違規記錄等信息。由公司全面審慎評估做出是否簽約的決定,有效防范了先出險,后投保現象的發生。
(二)保中征信服務及產品
1.行為評分。行為評分指征信公司通過大數據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個人信用活躍度、履約能力、信用歷史、身份特質、身體狀況、信用消費能力等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利用先進的挖掘技術、方法和工具,建立數學模型,預測預測未來一段時間內投保人或被投保人發生風險的可性。該行為評分從0分到100分,每個分數代表一個風險概率,分數越高代表風險越低。
2.客戶流失預警。通過征信系統對保險公司客戶的跟蹤管理,包括運用大數據技術分析客戶對保險產品細節增加的質疑情況,客戶投訴與否情況、客戶有無退保情況、客戶是否有買競爭者的保險產品情況,進而得出客戶的滿意度和忠誠度,及時向保險公司發出客戶流失預警。
(三)保后征信服務及產品
1.保險理賠報告。在大數據時代,保險公司通過征信系統的公共信息實時獲得客戶的出險信息,并及時主動聯系保險客戶提供理賠等服務,在客戶沒有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之前,主動向客戶提供便捷的理賠服務。
2.申請反欺詐服務。保險市場與征信系統建立誠信網絡和信息共享平臺,共享“欺詐理賠案件資料庫”。該網絡通過在投保和理賠兩個環節進行審查,根據索賠人的年齡、事故類型、涉及的交通工具類型以及醫療處理頻率等評級,依據評級得分高低來確認該索賠是否有欺詐成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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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科讀的是法學,研究生學了管理,和1990年代很多活躍在大型國企身邊的個體企業一樣,他畢業后和家里幾個兄弟做起了耐火材料生意。
這個市場直到現在也沒有冷清過,鞍山鋼鐵公司的外面可以看見拿著產品介紹書的企業老板,華北油田石油集團每一次采購計劃也少不了專注的推銷商。
2006年,搭上末班車的馬忠威成立了鞍山欽元節能設備制造有限公司,開始生產石油變頻產品。
“不投技術就會死,雖然變頻在當時已經比耐火材料高級了很多”,馬忠威無奈地說,“但這個市場和耐火材料市場一樣,技術已經相當成熟了,做的人那么多,市場空間比較小。”
馬忠威一直在追求高級的技術。
2009年,大慶油田生產需要一種隔離泵,由于輸送油的管道內部溫度高到達300℃,對隔離泵的密閉要求很高。同年的德國漢諾威展會上,美國麥格鈉磁動力股份有限公司(MagnaDrive Corporation)展出了一種磁力隔離技術。這種新型的隔離泵在旋轉過程中,依靠磁力線切割,帶動渦流而不用電,可以有效密閉隔離。
“我們以后就做這個了”。已入不惑之年的馬忠威就此走上了另一條路。
駱家輝的評價
2008年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和實體經濟都遭受重創。
馬忠威希望并購的美國這家叫做麥格鈉的公司也不例外。作為一家技術型公司,成立于1999年的麥格鈉,在成立之初的6年多的時間里,一直在著力研發數據、技術試驗、轉化應用。隨著金融危機爆發,麥格鈉的自有資金逐漸枯竭,募集的資金也入不敷出,并欠下了大量貸款。
而在國外企業紛紛陷入危機之時,中國的企業卻選擇走出去。2009年的海外投資活動史無前例,數據顯示中國2009年的海外并購金額高達433.9億美元,僅次于美、法,位列第三。2010年的勢頭更猛,中國海外并購交易數量增長超過30%,達到創紀錄的188宗,金額增長率超過15%。
馬忠威再一次趕上了潮流。恰逢遼寧省政府鼓勵本地企業走出去,為了促成這次并購,遼寧發改委聯系專家幫助產品認證,并且組織律師進行背景調查。此時的美國麥格鈉,面對1000萬美元的貸款,已經有些捉襟見肘了—從民間到官方,都希望有資金可以投入。
“這個技術是很好的,我實在不忍心看到這個技術因為金融危機而消失掉。”時任美國商務部部長的駱家輝表示。在兩邊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并購可謂一拍即合。2011年8月12日,作為美國駐華大使館的新掌門人,駱家輝抵達北京首都機場。3個月后,駱家輝首次出京便是去鞍山市與馬忠威見面,一方面是為了約定好的早餐,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檢驗技術是否得到保護。
“此次并購是中國企業并購美國高技術企業的典范。”駱家輝在隨后的記者見面會上說。但相比駱家輝的夸獎,馬忠威的考慮現實得多。“經濟不景氣,企業需求一定是下滑的,但是企業的改造和升級并不會因此而停滯,此時新興科技型產品和行業面臨的沖擊相對較小。”
技術越好,就越安全。馬忠威看中麥格鈉公司擁有的20余項美國技術專利和200余項國際技術專利。“以鋼鐵企業為例,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新型機制和設備租賃的方式,可以幫助工業企業節省大量資本,甚至可以帶來部分利潤。”他相信自己的選擇。
當時,磁技術在中國內的應用還很少,各大院校也很少有相關的技術教學。馬忠威喜滋滋地抱著這個公司—但此時,問題才剛剛開始。
骨子里的文化
“這是美國人骨子里的文化。”當問及并購的最大感受時,馬忠威頗有感觸地說,“知識產權和私有產權一樣神圣不可侵犯。”
獲得技術后的馬忠威興致很高,馬上著手生產。依據美國麥格鈉的技術部門提供的實驗數據,鞍山欽元很快生產出來第一批技術產品原型。但是生產出來的產品完全不能用,“是實驗數據有問題吧。”馬忠威的技術員說。
馬忠威不愿意相信,技術員從美國又調過來一批更新數據,再做,又生產出來一批產品,情況好了一點,但還是達不到理想效果,再做,還是不完美。“一定是數據有問題。”技術員堅持。
美國的永磁技術精度太高,應用中需要重新進行配置,可以找東北大學的教授來進行原型修改。為了避免渦輪旋轉的熱量散發問題,有中科院的專家將散熱片帶回力學所,開展試驗性應用和測試。但是如果連原始的實驗數據都有問題,那這一切都是空中樓閣了。
雖然按慣例,美國的總部在獨立運行,但是鞍山欽元已經是麥格鈉的控股公司了,擁有技術的所有權。拋去試驗生產導致的損失不說,作為董事長的馬忠威在開始的時候,居然拿不到核心的數據庫和技術庫。馬忠威有一點“被坑”了的感覺,又覺得不可思議。
“你們才是不可思議,我們辛辛苦苦花了13年做出的試驗數據,就算你們掏了錢也不能隨隨便便地拿走。”在美國方面的技術主管被換到閑職3個月后,他仍然理直氣壯地承認。“我要看見你們保護技術的誠意。”
現在的馬忠威聽著這個話反而特別高興,在一年的時間里,由于不懈的努力,他的國內研發團隊獲得了美國團隊的認可,不僅得到了核心資料,兩邊的技術主管也成為很好的朋友。美國麥格鈉的創始人是美國波音商務飛機制造公司的前任董事長羅恩·伍德,甚至公司的技術研發團隊也全部來自波音公司的傳動技術部。這些技術人員,一直參與麥格鈉的技術發明和專利維權。“尊重技術專利是這個公司發展的生命。”
隨后的欽元,終于走向正軌,產品也開始進入國際客戶的視線,先后銷往加拿大、印度、阿根廷等國。
2010年,第一年投入的近3億元投資慢慢開始有了回報。然而,此時馬忠威的錢又開始流向了他最不情愿的地方。
最頭疼的問題
在9月的達沃斯論壇前夕,馬忠威參加了總理與百家企業代表的晚宴。會上,說,中國將著力健全鼓勵創新的體制機制,完善促進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智慧和勞動,使企業有創造的動力、使創新者能夠從創新中受益。
馬忠威對此印象深刻,因為他又為專利問題打官司了。雖然以前就有廠家用麥格鈉的資料案例進行宣傳推廣,卻拿自己的產品和顧客真正簽合同。
但比以前郁悶的是,此次馬忠威成為了被告。告他的不是別人,正是麥格鈉將永磁技術推廣到國內后依靠的一家經銷商。
話說馬忠威將技術拿回中國之后首要任務就是申請國內專利。他的專利人為了整體申請順利,提議可以放棄一個專利結構。而一些經銷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上看到產品后,覺得新奇,就開始模仿。尤其一個經銷商看到了放棄的那個結構,然后修改了外形,又申請專利,也獲得通過批準。
眾所周知,在國外要申請專利很難,一定要在核心技術、原理方面有突破,才能夠獲取專利保護權;但在中國,只要物品外形有變化就可以。
馬忠威覺得那是在誤導消費者,寫了一封警告信,警告對方如果不放棄模仿產品,他將采取法律手段。
迎接馬忠威的是,他被人家了,這家企業和其在安徽的經銷商一起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美國麥格鈉公司,目的是為了確認他們的產品沒有侵權。一共4款產品,最后法院駁回了3款,只受理了1款。
關鍵詞:銀行承兌匯票;風險防范
1996年《票據法》實施以來,我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發展十分迅速,其支付結算工具和融資手段的功能也日益突出。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飛速發展加速了企業資金的周轉和商品的流通,對推動社會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作用,受到銀企雙方的共同青睞。但是,隨著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發展,其潛在的風險也逐漸暴露出來,使銀企兩方遭受了巨額的經濟損失,影響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健康發展,給商業銀行帶來新的風險考驗。因此,如何有效的防范銀行承兌匯票帶來的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的正常經濟秩序,促進銀行承兌匯票健康發展,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簡介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企業向其存款賬戶所在銀行申請出票,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到期時向持票人或收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所記載金額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票面上載有收款人全稱、付款人全稱、出票時間和到期時間、票據金額、出票人簽章等要素。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需要企業在承兌銀行開立一個結算賬戶,在結算賬戶中存入等額或者差額的保證金,這樣就可以向收款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持有銀行承兌匯票,通過銀行承兌,在票據指定的日期可以收到銀行無條件給付的按明確票面金額支付的資金。企業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后,可以進行背書轉讓或者向銀行貼現,以取得流動資金。銀行也可以將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向其他商業銀行轉貼現或者向人民銀行再貼現。因此,銀行承兌匯票大大的增加了資本的流動性,成為企業融通資金的重要工具。
隨著票據業務量的迅速發展,票據市場規模不斷壯大。在票據業務中,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所占的比例達到90%。銀行承兌匯票的融資功能也不斷增強,近年全國票據融資超過了貸款的比例,且銀行承兌匯票也有著減小風險的作用,是商業銀行調節不良貸款的有效工具,融資化趨勢明顯呈現出來。
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主要風險
1.商業銀行存在操作風險
銀行承兌匯票涉及多個業務環節,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風險較多,具體體現在:在對企業的審查過程中,對商品交易真實性、資金的回籠等方面會有所忽視;商業銀行對銀行承兌匯票申請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狀況、保證金的來源、相關抵押擔保以及到期支付款項的能力沒有及時深入的調查,讓資金存在著貸出后管理不到位的情況。銀行在匯票的查詢業務上銀行也有著一定的局限性,辨別合同和增值稅發票的真偽性方面的能力欠缺,貿易經濟真實性背景調查起來比較困難,對貼現資金的使用方面缺乏監督。因此,沒有虛假開立的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給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貸風險隱患。
2.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的風險
銀行承兌匯票具有無因性和票據獨立性的特點,承兌銀行必須到期無條件付款。如果到期時申請企業沒有足夠資金支付該筆業務,那簽發銀行必須墊付這筆資金,并且銀行有可能繼續為它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使用貼現資金來歸還已經到期的承兌匯票欠款,以使其不良資產得到掩蓋。所以說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給銀行帶來多種經濟利益,受到多種利益的驅使,商業銀行就會鋌而走險盲目擴張企業的信用,從而產生銀行信貸泡沫。這就使到期未能兌付的承兌匯票票款轉化成企業的逾期貸款,從而將商業信用風險轉化成銀行信用風險。一些中介機構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大肆對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倒買倒賣,這樣更加大了銀行承兌匯票的流通風險和支付風險。
3.對金融市場和監管者帶來的風險
銀行承兌匯票開立后企業應交納保證金,因而會增加銀行的保證金存款,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后也會產生派生存款,這樣銀行便可以利用增加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量達到增加存款的目的,從而造成了銀行存款的虛假增長現象。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虛增存款已經成為目前商業銀行的一個非常普遍和比較嚴重的問題。銀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后,企業可以到銀行貼現,銀行又可以轉貼現給另一家銀行,還可以再貼現到中央銀行;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帶來的票據交易額可以是其面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規范的票據市場應當是以商業承兌匯票為主、銀行承兌匯票為輔的市場,但是,像我國票據市場這樣,銀行承兌匯票“一票獨大”的現象在全世界是絕無僅有的。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貼現和再貼現必須是建立在真實商品交易基礎上的信用工具,只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有效發揮信用工具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如果虛假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沒有真實的交易背景,既不能體現信貸資金的效益,更不能有效地控制貨幣供應量,會給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給、控制通貨膨脹帶來極大的干擾。
三、銀行承兌匯票風險防范
1.營造良好的銀行內部風控環境
首先要認真研究《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相關票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監管當局的相關規定,努力提升票據經辦人員的專業素質,培養相關人員對政策變化的敏感度,把風險的防范形成一種文化,牢固樹立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自覺地形成防范風險的習慣。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思想道德及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員工遵紀守法意識,避免員工為滿足貪欲而知法犯法的情況發生。要及時調整工作策略和工作重點,規避政策風險對業務發展的影響。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規避信用風險。建立分崗管理制度,加強承兌匯票日常管理與兌后管理,嚴格檢查貨幣流向和合同執行情況,對大額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風險進行及時預警,切實防范風險于未然。
2.加強防范銀行操作風險
分析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針對銀行操作和管理環節中的各種漏洞,建立“防火墻”,從而形成有效的管理防范保障。要嚴格檢查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嚴格把握各票據要素、票據行為及票據背書的規范書寫等。要嚴格控制因票據有效性問題所引起的經濟糾紛和損失,嚴格監控承兌人的信用狀況。嚴格執行授信管理制度,堅決不辦理無授信的銀行承匯票貼現。嚴格檢查落實相關操作的合規性,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審批程序,嚴厲禁止“先貼現、后檢查”現象,仔細審查申請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是否真實,仔細核對匯票原件;嚴厲禁止一張匯票向多家銀行貼現的行為,防止企業通過滾動承兌和貼現進行長期融資。加強員工技能培訓,提高票據經辦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識別能力。建立專門的票據專營機構,對票據業務統一管理,有效防范票據業務單一追求利潤考核指標的業務弊端。
3.加強監管力度,改善票據市場環境
具體來說,就是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征信體系,提升銀行和企業的風險的意識和信用的觀念,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確保我國票據市場運行的有序性。聯合各商業銀行,對于那些故意拖欠、逃避銀行債務、違反票據法規的企業,進行處罰并曝光。從而減少企業不良行為的發生,使票據決算秩序更加規范。同時,建立一個權威的票據信息共享系統,供各方當事人使用,在這個系統中,商業銀行、企業以及資信評級機構可以及時地獲取到相關的票據信息。此外,票據信息共享系統還有助于市場主體對企業進行評估定級,同時,也可以及時地對外公布人民銀行的相關票據政策,推進票據的無紙化進程。(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參考文獻:
[1]左立華.淺談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經濟師》,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