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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基本知識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11 17: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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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指導思想

堅持“全警參與、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的原

則,通過在全體民警中廣泛開展苦練基本功活動,使廣大民警進一步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熟練掌握本職崗位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基本戰術,全面提高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執法水平和實戰能力,大力推進隊伍正規化建設,努力造就一支適應新時期新階段任務要求的高素質網監隊伍。

二、目標要求

突出“崗位練兵”一個重點;抓好“崗位練兵競賽、集中強化訓練”二個載體;全面落實“領導負責、考核考評、獎懲激勵”三項保障機制;努力實現隊伍“執法水平、正規化建設水平、科技應用能力、綜合實戰能力和整體素質”五個方面的明顯提高,確保建設平安北流各項任務目標的全面實現。

三、練兵內容

基本功訓練要本著“干什么、練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學習訓練本職崗位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基本戰術。

(一)思想練兵: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活動,打牢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培育和弘揚“忠誠可靠、秉公執法、英勇善戰、紀律嚴明、無私奉獻”的新時期人民警察精神。深入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加強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重要理論的學習,切實增強民警的大局意識、政治意識和憂患意識。深入開展廉正教育、從警職業道德教育和紀律作風養成教育,培養優良警風,樹立良好形象。

(二)法律練兵:深入學習《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等基本法律法規,重點學習《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時掌握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并熟練準確應用,強化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群眾工作、情報信息、巡邏盤查、制作法律文書、辦理治安案件、接處警等能力訓練。不斷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權責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增強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三)工作練兵:強化群眾觀念和做群眾工作能力訓練,通過深入走訪群眾,組織發動群眾,關心群眾疾苦,真心愛護群眾,熱心服務群眾,誠心幫助群眾等,提高語言溝通、融洽關系能力,教育感化、征得信任能力,化解矛盾、緩解對抗情緒能力,進一步密切警民關系,調動群眾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積極性。

(四)技能練兵:強化文字書寫、講普通話、公文寫作和調查研究、溝通協調等基本能力訓練,提高辦事辦文能力。強化信息錄入、上網查詢等計算機基本技能訓練,提高科技應用能力。強化警務駕駛、警械使用、手槍射擊、徒手攻防、控制與搜身帶離、現場急救等單兵技能訓練以及盤查抓捕犯罪嫌疑人,查控犯罪嫌疑車輛、搜索建筑物等個人和集體戰術訓練,提高警務實戰能力。

(五)體能練兵:按照公安部《公安民警體能達標訓練標準》規定的內容實施訓練,重點加強1000米、10米4往返跑、400米障礙等項目的訓練,確保50歲以下男民警和45歲以下女民警的基本體能全部達標。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民警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和體育比賽,加強體能和心理訓練,提高力量、速度、耐力、靈敏度,促進民警身心健康。

四、練兵方法

第2篇

一、嚴肅紀律強化管理能力。該大隊始終把隊伍正規化建設作為推進隊伍建設的根本來抓,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紀律,以落實《內務條令》、

“五條禁令”和“四句話”要求入手,進一步完善大隊各項規章制度,狠抓隊伍紀律作風建設,強化各項監督措施的落實,樹立良好警風,確保政令警令暢通,爭創“無違紀科所隊”。

二、勤練技能提高實戰能力。為確保隊伍做到“招之既來,來之能戰”,大隊把苦練基本功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制定了全年訓練計劃,規定了每月訓練內容,明確了每周具體課程。以“三懂四會”為主要內容,組織民警有重點地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知識;以例會形式安排大隊小教員講解處突事件的方法技巧,有針對性組織開展演練,提高處突能力;通過開展“日學一法”活動,不斷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質,組織開展體能練兵,提高民警的身體素質。通過開展計算機培訓、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基本體能訓練,將巡警煉就成小平故里一支能打硬仗的巡警隊伍。

三、無隙巡邏提升防控能力。該大隊始終以“降低發案、群眾滿意”為工作目標,不斷探索巡防新路子,結合城區發案特點,按照“有警處警、無警巡邏”的原則,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見警率,并采取步巡與車巡,武裝巡邏與便衣巡邏、蹲點守侯相結合,形成點、線、面“網格化”24小時的巡邏防控體系,切實提高巡邏盤查及打擊犯罪能力,增強群眾的安全感。如1月1日,龍某等人剛騎上盜得的摩托車來到岔馬路武裝檢查點時就被民警鄧光成等人查獲。

第3篇

一個根本:緊緊抓住政治素質這個根本,始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思想上進一步打牢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思想基礎,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保持忠誠的本質,執法公正,一心為民。

兩個提高:一是提高民警業務素質,就是要組織民警學習《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同時將公安互聯網延伸至每一個科、所、隊,讓民警在公安網絡上學習法律法規,拓寬他們的知識面,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二是提高民警體能、技能素質。在提高業務素質的基礎上,全力開展體能、技能練兵,切實解決民警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使民警具備勝任崗位、履行職責、完成任務所需要的本領,從而使民警在體能、技能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三個完善:一是完善學習培訓機制。就是要按照做學習型領導,帶學習型隊伍的要求,認真擬定學習培訓計劃,使學習培訓有方案、有師資、有經費,努力解決工學矛盾,確保民警學習培訓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完善日常工作機制。主要是完善人口管理、情報信息、群眾工作和創新警務工作機制。因為這四個工作機制是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關鍵。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最基礎的工作,只有管好了人,才能管好治安。情報信息是現代警務工作的主導,情報信息不靈就無法做到科學決策。做好群眾工作,不僅可以緩解警力不足等問題,還可以解決破案難、取證難、追逃難等諸多問題。創新警務機制就是要建立與發案規律特點和治安狀況相適應的基層勤務制度,實現打擊準確、防范嚴密、管控有力的目標。三是完善考核激勵機制。首先,認真推行個人績效考核機制,讓平庸的人有危機感,讓攪渾水的人有失落感,讓不干事的人有淘汰感,從而使每個民警都樹立起愛崗敬業意識。其次,積極推行激勵輪崗機制,讓想干事的人有舞臺、會干事的人有展示、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從而影響一片、帶動一批,推動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

第4篇

通過開展法律七進活動,全面落實《省依法治省綱要》和依法治區目標,教育干部職工自覺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進一步提高法律素質;引導機關、鄉村、社區、學校、企業、寺廟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辦事,進一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推進依法治區進程,為深化改革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二、工作重點

(一)推進法律進機關

1.加強機關法律學習。重點學習《憲法》,關于依法治國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省、市、區各級領導關于依法治理重要講話;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公務員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廉潔從政相關法律法規。局黨組中心組堅持定期學法制度,每年集中學習法治1次,黨組成員每年底結合年終述職專題匯報學法用法守法情況;完善機關干部定期學法制度。每年組織集中學法不少于4次。

責任股室:辦公室、科技股、農業股、知識產權股、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2.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討論、審核,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咨詢。

責任股室:辦公室;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3.加強機關普法陣地建設。辦好單位法制宣傳專欄,利用政務公開欄、短信、qq群、訂閱普法讀物等進行法制宣傳,配合各類新聞媒體開展法制宣傳活動。

責任股室:辦公室、科技股、農業股、知識產權股、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二)推進法律進學校

1.參與學校法律宣傳培訓。通過發放普法宣傳手冊,重點開展《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常識宣傳教育,引導學生了解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培養國家意識和公民意識;引導學生嚴格遵守與其日常行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公民義務。

責任股室:辦公室、科技股、農業股、知識產權股、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三)推進法律進鄉村

1.重點開展《憲法》、《知識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居民學法、懂法、用法意識,利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股室:法規股,餐飲服務監管股,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四)推進法律進社區

利用科普宣傳周、宣傳月深入社區開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采取帶法律、帶案例,帶普法資料,參與社區的普法活動。

責任股室: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五)推進法律進企業

1、開展知識產權法律宣傳。利用知識產權周深入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法》等宣傳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著重宣傳知識產權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把宣傳普及提升到傳播以“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為核心理念的知識產權文化層面,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

2、開展知識產權執法專項行動。深入大型超市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嚴肅查處售賣涉嫌假冒知識產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形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高壓態勢;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執法與輿論宣傳的緊密結合,增強企業誠信守法意識,提高消費者識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氛圍,營造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全面提高我區保護知識產權和規范市場秩序的水平。

責任單位:知識產權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六)推進法律進寺廟

聯合相關部門,重點學習宣傳關于依法治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及寺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宗教教職人員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責任股室:辦公室;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七)推進法律進單位

重點學習《憲法》;關于依法治國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省、市、區各級領導關于依法治理重要講話;依法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責任股室:辦公室、科技股、農業股、知識產權股、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抓好落實。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法律七進”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法律七進”活動有步驟、有秩序地實施。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創造條件。在做好自身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大力開展面向社會服務的法制宣傳工作。

第5篇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依法治國最根本的是要堅持依憲治國。而憲法是否能被遵守和維護,與公民的憲法意識有直接關系。大學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接班人,是建設法治中國的主要力量,他們的憲法認知程度不僅影響到憲法的貫徹和實施,也標志著民主政治建設的程度。

 

從我國目前法律教育的實際操作來看,高校一直比較重視憲法教育和大學生憲法意識的培養,但就法律教育的成效來看,憲法的普及程度并不高,憲法的基本價值和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因此,充分認識大學生憲法意識培養的重要性,增強大學生法治觀念,積極培養大學生的憲法意識,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大學生憲法意識培育的重要性

 

憲法意識是主體在有關憲法的活動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人們關于憲法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和。它包括人們對于憲法知識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對憲法功能的認識,對憲法實施的評價,對于基本權利保護和行使狀況的感受等 。大學生良好的憲法意識對法治國家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培育都非常重要。

 

(一)大學生憲法意識的培育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公民是法治國家的主體,培育有較強法律意識、憲法意識的公民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任務。憲法意識的培養能使公民樹立正確的法治理念,從而真正信奉憲法和國家,有效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骨干,肩負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任,因此要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加強大學生憲法意識培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形成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習慣,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大學生憲法意識的培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支撐

 

憲法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貫徹落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保障。首先,憲法確立了指導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的最高地位,憲法教育可以使大學生在法律上確信指導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最高地位;其次,憲法這一范疇本身就意味著平等、自由和法治,而平等、自由、法治、可持續發展、生態平衡等是社會主義榮辱觀所包含的基本精神,憲法對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基本精神都予以體現、保護并促使其實現;再次,公民意識首先要求公民具有愛國精神,憲法教育通過讓學生明確國家的根本制度,明確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內容培養大學生具有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最后,我國憲法關于民族政策、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以及根據憲法所調整的基本社會關系的變化進行的幾次修正本身就是創新精神的直接體現,因此憲法教育能夠激勵人們發揚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

 

二、大學生憲法意識現狀

 

(一)憲法認知水平較低

 

憲法知識是大學生憲法意識形成的前提和基礎。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推進,高校逐步加強了學生的法治教育,大部分大學生對憲法基本內容以及基本原則有一定的了解,但從了解的廣度和深度來看,大學生整體上還是缺乏對憲法的全面以及深入了解。為了解學生對憲法的了解情況,從2007年開始,筆者每年都會對大一新生進行隨機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于我國的國體、政體、基本經濟制度等問題都非常清楚,但是對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么,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等問題,大部分同學了解的不太清楚,100%的被調查學生從來沒有完整地閱讀過憲法文本,也很少關注現實生活的典型憲法案例和憲法現象,不能對憲法實施進行評價。說明學生憲法認知水平較低,不能深切認識到憲法的價值與作用。

 

(二)憲法情感比較淡漠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學生往往重視的是憲法的政治性,而忽視了憲法的法律性,對憲法與自身的關聯性缺少足夠的認識,對憲法缺乏認同感和親和感等基本感情。在授課過程中,大部分同學認為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自己的日常生活聯系最密切,認為憲法在保障自身權利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學生認為學習憲法就是學習政治。“對于公民而言, 運用憲法能夠實現對權利的最后救濟;對于國家權力行使者而言,運用憲法關鍵是明確權力界限,服從憲法的規制,這樣,全體公民都能夠在對憲法的運用中享受憲法帶來的甜蜜和諧。”

 

因此,只有當憲法能夠在社會生活中被運用的時候,人們才能尊重憲法、熱愛憲法,重視憲法的法律功能,憲法的應用功能才能更好地發揮。如果學生能理解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規定是公民其他權利的來源依據,憲法自然就與學生的生活聯系的更加緊密了,大學生對憲法的信任度也將會大幅提高。沒有對憲法的情感,就不能激發大學生對憲法的信仰之情,就可能會產生敬畏憲法的距離感,當然就談不上對憲法的自覺遵守和維護。

 

(三)憲法知識獲取渠道單一

 

受學習習慣和學習環境的限制,大部分學生獲取憲法知識的最主要途徑是學校教育和社會宣傳。進入大學后,學生獲取憲法理論知識的主要渠道是思想政治理論課,對于大學本科生來說,講授憲法相關知識主要是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上,但是由于課時限制,大部分教師在講解憲法這一部分時,很難展開,最普遍采用的是講授法,在授課內容上,只能簡單介紹憲法的特征、基本原則等憲法基本理論以及國家制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憲法基本制度,很難有機會結合現實事例予以講解;另外,憲法課外教學形式比較單一,因為思想政治理論課都是大班授課,加上時間、經費等條件限制,教師很難經常組織學生開展形式多樣的課外教學,大多數學生因此感到憲法課枯燥無味,學生的學習憲法的興趣得不到激發。憲法知識獲取渠道的單一不僅降低了學生學習憲法相關知識的興趣,而且嚴重影響了學生對憲法的認知深度,使他們的憲法知識混亂、模糊、不完整。

 

三、大學生憲法意識的培育路徑

 

(一)加強憲法知識的宣傳,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憲法教育首先就是憲法基本知識的教育,有個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要讓學生通過了解憲法的特征、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領會憲法的基本精神,使學生形成遵守憲法和尊重憲法的觀念。

 

高校要針對學生的偏好,不斷豐富宣傳形式、切實提高宣傳實效,不僅要利用好傳統宣傳手段如編印憲法知識資料,開辟憲法知識專欄或利用廣播等形式宣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的主要內容,而且要注意加強通過網絡進行憲法教育,比如,充分利用QQ、微信等學生常用的平臺,進行憲法知識的普及。為了提高宣傳的有效性,要鼓勵教師用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如典型事例講解等最大程度地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二)立足思想政治理論課,加強憲法教育

 

學校要突出憲法的重要性和憲法教育的核心地位,采用必修課和選修課結合的方式,開設憲法課程,讓憲法進課堂、進頭腦。比如在《思想道德修法律基礎》課教育中,13版的教材在憲法這一部分除了簡單介紹憲法的本質、特征、基本原則等憲法基本理論外,還介紹了憲法的基本制度,除了對這些基本理論的講解外,教師還要從大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宏觀環境,通過對典型憲法案例的分析,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民主、自由、平等、權利、義務,并能使大學生認識到憲法與自己成長成才關系,激發他們學習憲法的熱情。在其他三門思想政治理論課中也適當加入憲法內容的講解,讓學生將所學的理論運用于對社會現實問題的分析與思考,可以幫助其領會憲法精神,激發學生探討社會問題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提高對國家政治生活的關注度。

 

(三)明確教學內容,改變教育方法

 

憲法意識的培育,必須要建立在學生對憲法內容的充分了解上,要通過對憲法文本的講解,讓學生熱愛憲法,關注憲法。在教學內容上,教師在授課中要讓學生明確,無論憲法的文本如何表達,其內容實則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在教學方法上,充分運用經典案例分析、熱點問題討論、社會調研等方式,在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課堂教學與課外教學相結合中培育大學生的憲法意識。

 

首先在課堂理論教學上,教師要精心設計教學環節,除了給學生講授基本理論知識外,還要組織學生進行小組討論、分析典型案例,通過對憲法現象與憲法問題的分析與討論,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主體作用,不斷增強學生自主學習憲法的能力,引導學生在對現實世界的關切中增強他們的憲法意識。最好的教育就是從生活中學習、從經驗中學習,因此在課外,要組織學生積極參加社會活動,比如可以通過引導學生關注地方立法等憲法實踐活動,能讓學生在運用憲法解決社會問題的過程中切身體驗憲法的價值與作用,進而加深學生對憲法的理解,引導學生認識到良好的憲法意識對于自己成長成才、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使大學生真正形成遵守憲法、崇尚憲法、信仰憲法的意識。

第6篇

關鍵詞:法制教育;教育隊伍;教育陣地;教育方式

中圖分類號:G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132(2017)08-0207-02

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7.08.134

近些年來在應試教育的沖擊下,許多學校重視知識教育,輕視法制與規則教育,忽視生命、尊重與心理教育,導致一些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近日,國務院總理對近期校園暴力頻發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園應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園暴力頻發,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教育部要會同相關方面多措并舉,特別是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堅決遏制漠視人的尊嚴與生命的行為。

近年來,我們在中小學法制教育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開展了以“弘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共建和諧社會”為主題的系列活動,實施了“三個一”活動,積極推進依法治校,促進了和諧校園建設,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一個目標三支隊伍

學校以“要成材 先成人”為永恒的追求,把德育擺在學校工作首位。以“為學生的一生發展奠定基礎”為信念,為學生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努力辦讓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特別是在“六五”普法活動中,提出了以“弘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共建和諧社會”為主題的工作目標,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文件精神,加強工作落實,提升了師生的法治觀念。

學校建立并完善了“法制進學校”領導機構及辦公室領導成員職責,制定了《學校教師學法制度》《學校領導班子學法制度》等一系列法制學習管理制度,并成立了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班主任為主體的校內法律宣傳隊伍,進行適合學生年齡特點的普法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國旗下講話、主題班會”等形式滲透法制教育內容,組織學生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并下設辦公室,有政教處主任為辦公室主任,并配備了2名工作人員,制定了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和辦公室工作制度,政教處具體負責落實各項計劃、要求和任務。

學校十分注重與社區加強聯系,每學年聘請當地派出所所長為我校的法制副校長,并定期對學生進行法制講座。學校還與當地交警隊、消防大隊等社區單位領導組織全校師生開展自護自救、消防安全逃生演練、在校園內進行大型圖片講解,生動的講述、現場的演練、震撼的圖片,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學校定期向家長發放家校聯系卡、法律宣傳材料及開展共答一份法律試卷等活動,提高了家庭中的法律意識與家長的家庭教育水平,逐步形成了以法制副校長為組長、社區領導為成員、家長參與的校外法制輔導隊伍。

學校依法修改了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使學校的日常管理和各項工作都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形成了特有的、規范的管理流程,并成立了以學校各級家長委員會為主體社會各界為輔的監督隊伍,并設立監督電話,定期向學生、社會各界發放問卷調查,對學校、教師進行監督反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有效地促進了學校依法治校的力度。

二、一條主線三個陣地

學校以重大節日為宣傳主線,以學校櫥窗、班級多媒w設施與學校廣播站、班級課前一分鐘演講為主陣地對全校師生進行法制教育宣傳。

學校學年開學初就制定了以重大節日為主線的宣傳內容,通過三月份的植樹節、世界水日、安全教育日;四月份的知識產權日、法律日;六月份的禁毒日、環境日;九月份的抗戰勝利日、教師節;十月份的國慶節;十二月份的中國法制宣傳日、憲法日等國家重大節日,分別對學生進行《環境保護法》《知識產權法》《禁毒管理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師法》《憲法》等與學生有密切聯系的法律法規,并根據學校實際在重大節日期間開展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活動,逐步形成系列化、制度化。

學校充分發揮宣傳櫥窗,發揮黑板報這一主要宣傳陣地的作用,規定班級每月出一期內容豐富翔實,以法律宣傳為主要內容的黑板報,充分發揮宣傳櫥窗的宣傳功能,定期更換宣傳內容。

此外,充分利用學校的班級多媒體設施放電視錄像或放碟片等對全校師生進行道德法制教育;充分發揮學校廣播設施的作用;利用下午及周一國旗下講話,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紀律教育。

班主任利用課前一分鐘演講活動,組織學生講法制、道德故事,加強對學生的道德法制教育,使學生通過通俗易懂的法制小故事受到法制氛圍的感染,通過活動,增強了學生的法律觀念,培養了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學法、用法的意識。

三、一本教材三種方式

學校制定了以“《憲法》《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法》《國防教育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環境保護法》《禁毒禁賭條例》為主要內容的《中學法制教育讀本》,作為教師、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主要依據。

學校購買了以安全、道德、法制教育為主要內容的光盤,作為向學生宣傳法律知識的主要教材,通過組織學生觀看以安全、道德、法制為題材,以學生容易接受發生在身邊的小故事,形象地感知法制知識,收到良好的效果。

學校通過QQ和微信群開辟了“法制學習專欄”,為每位教師、家長、學生學習法律法規知識提供了網上陣地。教師通過學習,提高了自己依法執教、依法生活的能力,并提高了自己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意識。

學校以活動為載體,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學校在開展手抄報、漫畫、法律知識競賽、法律征文、文藝匯演、獻愛心等活動中對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滲透,通過一系列的教育活動,使學生從中受到思想熏陶,來激勵號召學生,激起他們的時代責任感和遵紀守法的強烈意識。

總之,法制教育是時代的要求,是教育發展的必然,加強中小學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識,刻不容緩。當然,法制教育不是一時風一時雨,而是要堅持不懈,長期開展,做到持之以恒,這樣我們的中小學法制教育才會有生氣、有動力、有成果。

參考文獻:

第7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新疆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尤其是2011年以來相繼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打擊拐騙、操縱新疆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等專項行動,切實保護了我區各族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在2011年7月召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會議暨新疆流浪未成年人社會融入專題研討會議”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通報的數據顯示,近3年來,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整體呈略下降趨勢,但與5年前相比,全區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占全部犯罪人數的6%,說明近年未成年人犯罪整體是上升的。另外,新疆位于斗爭的前線,“”將目標瞄向青少年,教唆一些青少年參與分裂破壞活動,2009年的“7.5”事件涉案人員中青少年占據不少數量。究其原因,青少年法制教育缺失是重要因素之一。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

普法工作開展以來,新疆各地各部門緊緊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深入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知識更加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有了進一步增強。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新疆普法工作中青少年法制教育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薄弱環節:

(一)一些地方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認識還不到位。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社會、學校、家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然而,當前不論是各類學校,還是社會各方面,甚至是一些學生家長,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智輕德傾向,忽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二)在校生的法制教育還不完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各級各類學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育特點,保障法制宣傳教育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同步落實。”但是,一些學校離“四落實”還有一定差距,法制教育存在流于形式的現象。一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缺乏獨立系統具有內在連續性的法制教材;二是教時沒有統一的規定和可靠的保障,有的要擠占思想品德課時間進行法制教育;三是普遍缺少法學專業教師,法制課教師多數由思想品德課或政治課教師兼任;四是對法制教育“四落實”考核缺乏較完整的評價體系和標準。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體制還不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局限于學校和課堂,學校、家庭、社會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完善、科學的聯動合作機制。表現在,雖然很多部門都參與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但在更多情況下,各部門是按照本部門的需要,根據本部門的計劃各自進行;目前多數中小學的法制副校長隊伍都進行了充實調整,但大多都是由當地公安派出所的干警擔任,小學聘請的法制輔導員一般也是由所在鄉鎮的司法助理員兼任,因此受到自身工作職能、課程時間安排、法律知識面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四)法制教育的形式內容還欠豐富。目前開展的法制教育大都以講座輔導的形式開展,少數有條件的中小學校輔以電教片、掛圖、展板等,法制教育的內容基本上為交通安全、消防知識、健康衛生、反對等,從小學生到高中生,大都沒有區別。

(五)缺乏少數民族文字的法制教育教材、讀本和網站。強烈建議盡快更多地編印科學的、內容規范的、符合青少年需要的、通俗易懂的法制教育教材、讀本,開辦諸如《天山網》法制頻道、《新疆法制報》、《法治新疆》等多樣的少數民族文字版網站,使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式更靈活、內容更豐富。

二、幾點建議

新疆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地區,更重要的是斗爭的前沿。我們應當根據青少年的習慣、愛好,不斷創新載體方法、豐富內容形式、突出重點熱點,努力提高青少年學法用法的興趣,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國家觀、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同時也要引導青少年知法懂法以保護好自己的權益,避免被別人惡意利用。當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應主要突出“三性”、做好“三個結合”、堅持“三個強化”、實現“三個創建”。

(一)突出“三性”

第一,突出針對性。緊緊圍繞“熱愛偉大祖國建設美好家園”主題,不斷強化“五觀”(即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教育,新疆“三史”(即新疆歷史、民族發展史、宗教演變史)教育,“四個認同”(即對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教育,“三個離不開”(即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互相離不開)教育。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應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和不同學生對象的心理、生理特點和接受能力進行。對小學生側重進行法律啟蒙教育,普及有關法律的基本知識,培養其分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從小養成遵紀守法、熱愛祖國的好品德;對中學生著重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觀念教育,增強國家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守法用法意識,提高自我約束、自我保護能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對于大學生著重進行公民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教育,培養他們對國家對社會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對具有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重點進行法制教育,抓好個別教育,促其思想轉變,矯正其不良行為,達到以個別教育普遍的目的。

第二,突出實踐性。用中小學生喜聞樂見的漫畫、圖片、影像、演講、辯論以及模擬法庭、案例剖析等多種形式,組織學生收看專題法制電視欄目(如中央臺的《今日說法》、《法制在線》),開展融思想性、知識性和趣味性于一體的法制教育活動,學生在輕松愉快的氛圍中接受深刻的法制教育。同時,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基地建設,把法制教育同悠久的歷史文化結合起來。

第三,突出綜合性。一是將法制教育貫穿于各科教學及各項課外活動之中,使他們掌握的法律知識更加全面;二是廣泛開展道德品質、法律法規、健康衛生、交通安全、誠信守信、革命傳統、“八榮八恥”等教育,使青少年做到通情達理,知法明義;三是把學雷鋒活動作為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引導他們自覺弘揚和踐行雷鋒精神。

(二)做好“三個結合”

第一,理論性與實踐性相結合。一是開展“律師進校園講課”活動,組織律師、普法講師團成員、骨干教師定期到學校、社區上法制課;二是舉辦專題講座,重點講解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法律知識;三是通過召開主題班會、寫聽(觀)后感、法庭現場觀摩等活動,增強青少年學法的主動性,加深其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提高普法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第二,靈活性與趣味性相結合。一是組織開展服刑人員“現身說法”警示教育活動,讓青少年認識到法律是不可侵犯的,好好珍惜自己的前途、珍惜家庭親情與自由,珍惜現在擁有的一切,人生的路需要自己把握選擇;二是組織開展法制書畫、法制演講、法制征文、法制動漫制作等多項比賽活動,激發青少年學法的積極性,增加普法教育的吸引力。

第三,傳統性與創新性相結合。一是舉行青少年法制巡展。專門制作配有法制宣傳漫畫的圖板在各學校巡回展出,內容豐富,生動直觀;二是開展“法制電影進校園”活動,選購系列青少年普法影碟進校園巡回播放,通俗易懂,效果明顯;三是推出網絡法制教育。利用主流網站,開設包括少數民族文字的法律知識欄目,搜集張貼有關青少年權益的案例,拓寬普法渠道,擴大覆蓋面;四是開展“四進萬家”(即綠網進萬家、法制進萬家、安全進萬家、道德進萬家)活動。動員社會力量,幫助青少年培養良好行為習慣,做遵紀守法好公民。

(三)堅持“三個強化”

第一,強化課堂教育。一是在教材設置上,除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內容外編寫必要的(以初、高中生為主要對象)補充教材,如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族團結教育條例》、《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等內容;二是對課時要有明確規定,以確保教育所需;三是初、高中包括職校要加強引進法學專業教師并進一步加強完善各類教師的法律專業培訓;四是把法制教育與思想品德、紀律等教育和日常行為規范達標等有機結合起來,增強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和吸引力;五是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第二課堂學法活動,如校外法制宣傳活動、“青少年法律志愿者”活動、爭創“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等,在實踐中增長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第二,強化立體教育。一是認識青少年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作為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搖籃。家長是孩子的啟蒙老師,家庭教育對青少年成長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二是成立家庭教育群眾性組織。學校、工、青、婦,關工委、社區等與青少年教育密切相關的部門聯手,將每一個有未成年人家庭納入到這一組織中來,給予家庭教育以規范化指導、檢查和督促,并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起具有一定剛性意義的家庭教育監督機制。通過開辦“家長學校”、“家庭教育論壇”等形式,注意傾聽孩子的心聲,同時為孩子創造良好的家庭人文環境,父母的一言一行,對孩子都有潛移默化的作用,父母要經常與學校、老師溝通,雙方互相配合引導孩子健康成長。

第三,強化社會教育。一是以預防違法犯罪為中心,幫教活動并舉,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引導他們自覺遵守社會秩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二是法制教育和文化補習并舉。筆者在調研時發現,有一些鄉鎮為閑散青少年舉辦了高中文化補習班,如果結合開展法制教育,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法制教育和就業培訓并舉。在法制教育中突出勞動、安全、合同、稅收、工商管理等學習內容的同時,有條件的可開展就業技能培訓,或在就業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四是對刑釋解教青少年做到幫教和安置并舉,通過教育和服務,防止他們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四)實現“三個創建”

第一,創建“平安校園”。建立學校安全工作的長效機制,聯合開展“深化平安建設大排查、大調處”、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火災隱患大檢查、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對校園及其周邊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綜合治理,結合治理工作重點宣傳治安、消防、道路交通、飲食衛生、禁毒、宗教事務管理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創建“平安校園”成為各級各類學校取得其他各項榮譽的前置條件。

第二,創建“平安社區(鄉村)”。社區(鄉村)、企業按照平安建設各項要求,組織大排查、深摸底工作,對進城務工青年、失業無業青年、社會閑散青年等立卷存檔,有針對性地開展結對幫扶活動,發放法律小冊子,宣傳簡單實用的法律知識,最大限度減少不安定因素。同時,配合轄區學校對在校生情況進行摸底,開展趣味性較強的社區法制宣傳活動,使更多的青少年能夠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活動,使平安社區(鄉村)創建成為青少年快樂健康成長的家園。

第8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縣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市人民防空建設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和重要經濟目標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梅江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人民防空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人民政府的發改、建設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公安、司法、通信、教育、衛生、廣電、交通、電力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條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人民防空建設依法納入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年度計劃。

第五條人民防空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城市戰時防空抗毀的要求,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有人民防空建設的內容和要求。

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六條人民防空公共工程由主體、出入口、通風口、豎井、口部地面偽裝房及配套工程(包括變配電室、設備房、倉庫、管理房)等部分組成。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用地實行規劃控制,由縣人民政府按國防用地予以劃撥。洞口管理房占地面積為:主要出入口200m2,一般出入口100m2,豎井30-50m2。主要出入口是指商業區、居民區、人口密集地段和重要目標附近的口部。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屬國有資產,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屬于國防工程,依法免征有關稅收,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動遷、占道、園林等各項規費,供水、供電部門要優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水、用電需要,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水、電費,比照民用價格予以優惠。

第七條凡在本縣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區外的開發區、工業園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和重要經濟目標區等區域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筑,是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非生產性建筑。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第八條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重要建設項目時,應當明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

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須與地面建筑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竣工驗收。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應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設計文件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報建聯審或者設計文件審查不合格,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九條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驗收,并委托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設計文件,對防空地下室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并出具竣工驗收認可文件。驗收不合格的應予返修,無法返修的應按防空地下室當時的實際造價交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建設單位未取得認可文件的,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發證手續。

第十條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備設施。確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的,應當由拆除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凡被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單位應當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則,就近補建相同面積的人民防空工程。補建確有困難的,拆除單位必須按補建面積的實際造價,繳納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賠償費。

第十二條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納入國有資產進行維護管理,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資者納入其固定資產自行維護管理。

因單位重組、合并、撤銷需要轉讓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權的,必須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報廢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逐級報批。

第十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生產生活服務。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單位安排使用,也可以與其他單位聯合使用,但需報經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長期不維護、使用的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實施統一管理,組織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要搞好工程的維護管理,不得降低工程的防護能力,應確保人民防空工程能迅速轉入臨戰狀態。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進行有效地監督檢查。

第三章通信和警報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通信網是戰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進行人民防空指揮的重要保證。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民防空需要,組織建設與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設備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支持配合,不得阻撓。

人民防空通信所需的無線電頻率,無線電管理部門必須保障。

用于人民防空和應急救援的車載機動電聲警報的安裝和使用手續,由公安機關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除為黨政機關、搶險救災服務外,還可以向社會提供服務,有關部門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通信、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方案,并報經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防空警報系統,每年9月18日(9.18紀念日)為防空警報試鳴日。試鳴的五日前由縣人民政府公告,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播報。

第四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二十一條群眾防空組織由有關單位遵照平戰結合、專業對口和便于指揮、訓練的原則組建。

各組建單位應對群眾防空組織進行年度組織整頓,并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滅菌、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平時應當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第二十三條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平時按照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下發的訓練大綱和年度訓練計劃進行。集中訓練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職專業訓練由各組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所需的訓練經費、器材由所在單位負責,參訓人員享受所在單位在崗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二十四條人民防空法制教育和基本知識技能教育納入普法和國防教育計劃。

第二十五條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知識教育,由教育部門和所在學校按照國家、大軍區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內容,列入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必要的人防師資培訓,提供專用教學設備。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衛生、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第六章人民防空經費

第二十八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縣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按規定的比例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九條凡在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的民用建筑,已按規定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可不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規定修建地下室的,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規定的易地建設費標準繳納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執行贛市價費[2007]47號文件規定,即省級人防重點城市按城市民用建筑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造價計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地下室面積造價為每平方米700元。省級人防重點城市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總面積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折合成按項目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8元計收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修建人民防空公共工程。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底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沙、基礎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合修建的。

第三十條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條件的,按照下列標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二)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三)臨時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按規定應當減免的其它民用建筑。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擴大減免范圍或者降低繳費標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征收該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防空下室易地建設費和損壞人防工程賠償費由縣人民防空主要部門負責收取,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事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安排專項經費解決,其建設用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無償劃撥;不能無償劃撥的,應當將其征地費用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的,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處以10萬元罰款;

(二)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繳,并從滯納易地建設費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內未整改或者無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應建面積和收費標準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外,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面積超過400平方米的,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損失不足1萬元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補建或者未按規定繳納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賠償費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或者盜竊人民防空設備、設施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

(三)干擾破壞防空演習的;

(四)擾亂防空疏散場所內公共秩序的;

(五)阻撓、妨礙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延誤傳遞防空警報信號或者誤傳防空警報信號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空襲防護措施,致使重要經濟目標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八條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經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予以追繳,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9篇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1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功能任務 2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審批 3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5

第五章  業務管理 6

第六章  財務管理 9

第七章  保障措施 9

第八章  附則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2

第一章 總則 12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13

第三章 執業規則 16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18

第五章 法律責任 20

第六章 附則 22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4

第一章 總則 24

第二章 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24

第三章 登 記 26

第四章 執業 28

第五章 監督管理 30

第六章 罰則 31

第七章 附 則 32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33

第一章 總則 33

第二章 執業注冊 34

第三章 職業規則 38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39

第五章 法律責任 41

第六章 附則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44

第一章 總 則 44

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45

第三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4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9

第五章 法律責任 50

第六章 附 則 52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明確村衛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務范圍,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行政村設置的衛生室(所、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衛生室人員,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護士等人員。

第四條  村衛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各地要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和正常運轉。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指導各地制訂村衛生室的設置規劃,并負責全國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置規劃,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穩妥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機構設置規劃與建設、人員準入與執業管理、業務、藥械和績效考核等方面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規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務

第七條  村衛生室承擔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

(一)承擔、參與或協助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

(三)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布置的其他公共衛生任務。

第九條  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診查和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療以及康復指導、護理服務;

(二)危急重癥病人的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服務;

(三)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人的轉診;

(四)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除為挽救患者生命而實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傷口處置外,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務:

(一)手術、住院和分娩服務;

(二)與其功能不相適應的醫療服務;

(三)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醫療服務。

第十條  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衛生計生政策和知識宣傳,信息收集上報,協助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宣傳和籌資等工作。

第十一條  村衛生室應當提供與其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民族醫藥)服務及計生藥具藥品服務。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審批

第十二條  村衛生室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

(二)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村居民衛生服務需求、服務人口、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方便群眾就醫;

(三)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四)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置一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衛生室。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村衛生室的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村衛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和中醫科(民族醫學科)。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第十六條  村衛生室的命名原則是:鄉鎮名+行政村名+衛生室(所、站)。如一個行政村設立多個村衛生室,可在村衛生室前增加識別名。村衛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十七條  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規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務人口多的應當適當調增建筑面積。村衛生室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公共衛生室和藥房。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增設觀察室,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室。

村衛生室不得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條  村衛生室設備配置要按照滿足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原則,根據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予以配備。

第十九條  村衛生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的相關規定定期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備村衛生室人員。具體標準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村衛生室要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聘用職業道德好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執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師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三條  建立村衛生室人員培訓制度。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制訂村衛生室人員培訓規劃。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采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遠程教育、對口幫扶等多種方式,保證村衛生室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免費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低于兩周,培訓內容應當與村衛生室日常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崗村衛生室人員接受醫學學歷繼續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有條件的地方要制訂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并對其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探索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培養模式。地方衛生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從本地選拔綜合素質好、具有培養潛質的青年后備人員到醫學院校定向培養,也可選拔、招聘符合條件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直接接受畢業后培訓,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后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六條  村衛生室人員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嚴格遵守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村衛生室要有明顯禁煙標識,室內禁止吸煙。服務標識規范、醒目,就醫環境美化、綠化、整潔、溫馨。村衛生室人員著裝規范,主動、熱情、周到、文明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定期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相應的財政補助資金發放、人員獎懲和村衛生室人員執業再注冊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衛生室人員考核工作的開展,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逐步建立村衛生室人員的到齡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機制。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操作規程等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村衛生室的醫療質量管理、醫療安全、人員崗位責任、定期在崗培訓、門診登記、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報告、醫療廢物管理、醫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規劃工作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婦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財務、藥品、檔案、信息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  村衛生室在許可的執業范圍內,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按規定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超范圍執業。鼓勵村衛生室人員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條  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內的村衛生室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實施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和零差率銷售。村衛生室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

第三十四條  村衛生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提供靜脈給藥服務:

(一)具備獨立的靜脈給藥觀察室及觀察床;

(二)配備常用的搶救藥品、設備及供氧設施;

(三)具備靜脈藥品配置的條件;

(四)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人員應當具備預防和處理輸液反應的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為預防接種單位的村衛生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村衛生室人員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覺接受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的督導、人員培訓和對冷鏈設備使用管理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例會制度,鄉鎮衛生院每月至少組織轄區內村衛生室人員召開一次例會,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衛生室人員匯報本村衛生室上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工作情況,報送相關信息報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合理化建議;

(二)鄉鎮衛生院匯總各村衛生室工作情況,對村衛生室人員反映的問題予以協調解決,必要時向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人員開展業務和衛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訓;

(四)鄉鎮衛生院傳達有關衛生政策,并部署當月工作。

第三十七條  村衛生室醫療廢物、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支持村衛生室以信息化技術管理農村居民健康檔案、接受遠程醫學教育、開展遠程醫療咨詢、進行醫院感染暴發信息報告、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用即時結報、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村衛生室與村計生專干、鄉鎮衛生院、鄉鎮計生辦之間要及時通報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個案信息。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  在鄉鎮衛生院指導下,村衛生室應當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以及資產登記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在不增加農村居民個人負擔的基礎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合理制訂村衛生室的一般診療費標準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村衛生室要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并將藥品品種和購銷價格在村衛生室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村衛生室補償經費和建設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名義向村衛生室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村衛生室補償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保證村衛生室人員的合理待遇:

(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明確應當由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務量,考核后按其實際工作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

(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范圍;

(三)村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村衛生室人員給予定額補償,補助水平與對當地村干部的補助水平相銜接,具體補償政策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制訂;

(四)鼓勵各地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村衛生室人員的補助水平。

上述經費應當在每年年初預撥一定比例,績效考核合格后結算。

第四十五條  各地應當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村衛生室建設給予支持。由政府或集體建設的村衛生室,建設用地應當由當地政府無償劃撥,村衛生室建成后由村委會或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條  支持村衛生室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村衛生室人員養老待遇。

第四十七條  各地要將完善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村衛生室人員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并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

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設置申請書

(二)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 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書;

(二) 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 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 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 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 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診療科目、床位;

(四) 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 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關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 ,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 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 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 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國務院批準的《醫療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并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 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三章 職業規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 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 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藥。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并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同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違法活動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或者未公布調查處理結果的,同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藥事業管理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中藥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執行。

第三條 國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共同提高,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全面發展我國中醫藥事業。

第四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醫療需求,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完善城鄉中醫服務網絡。

第六條 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對在繼承和發展中醫藥事業中做出顯著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第八條 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活動,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運用傳統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發揮中醫藥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復中的作用,為群眾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依法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并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的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十二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應的中醫診斷治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

全科醫師和鄉村醫生應當具備中醫藥基本知識以及運用中醫診療知識、技術,處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條 中醫醫療廣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核發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中醫醫療廣告。

的中醫醫療廣告,其內容應當與審查批準的內容一致。

第三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第十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中醫藥教育事業。

各類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基礎理論教學,重視中醫藥基礎理論與中醫藥臨床實踐相結合,推進素質教育。

第十五條 設立各類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并建立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臨床教學基地。

中醫藥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中醫藥教育機構臨床教學基地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培養高層次的中醫臨床人才和中藥技術人才。

第十七條 承擔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指導老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技術專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

(二)從事中醫藥專業工作30年以上并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0年以上。

第十八條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繼承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并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九條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指導老師以及繼承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本地區中醫藥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中醫藥人員培訓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中醫藥人員培訓規劃的要求,對城鄉基層衛生服務人員進行中醫藥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培訓。

醫療機構應當為中醫藥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科學技術,將其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加強重點中醫藥科研機構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中醫藥資源,重視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取措施開發、推廣、應用中醫藥技術成果,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中醫藥科學研究應當注重運用傳統方法和現代方法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研究和臨床研究,運用中醫藥理論和現代科學技術開展對常見病、多發病和疑難病的防治研究。

中醫藥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科研的協作攻關和中醫藥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培養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技術骨干。

第二十三條 捐獻對中醫藥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的中醫診療方法和中醫藥文獻、秘方、驗方的,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支持中醫藥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

重大中醫藥科研成果的推廣、轉讓、對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醫藥技術,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批準,防止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

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扶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中醫藥事業經費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資、投資等方式扶持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包括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

獲得定點資格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中醫藥文獻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護工作。

有關單位和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重要中醫藥文獻資料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護野生中藥材資源,扶持瀕危動植物中藥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鼓勵建立中藥材種植、培育基地,促進短缺中藥材的開發、生產。

第三十條 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或者鑒定活動,應當體現中醫藥特色,遵循中醫藥自身的發展規律。

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鑒定,應當成立專門的中醫藥評審、鑒定組織或者由中醫藥專家參加評審、鑒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中醫藥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

(二)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中醫藥教育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撤銷:

(一)不符合規定的設置標準的;

(二)沒有建立符合規定標準的臨床教學基地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和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泄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破壞中醫藥文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損毀或者破壞屬于國家保護文物的中醫藥文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篡改經批準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中醫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批申請。

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撤銷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中醫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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