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4 17: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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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一、評價意義
1、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十分關注的關鍵環節。但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 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對評價原則、依據、方法、內容予以確立,能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也能有力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2、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水平。單純的定性評價受主觀因素影響,定量評價又難以量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為經濟責任審計注入了科學含量,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使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有機地結合起來,又充分考慮審計的實際情況,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
3、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轉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形成的結果為干部使用部門提供了決策依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也充分聽取干部使用部門的意見,反映民意,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具有客觀性、公正性、時效性強的特點,成果較為明顯。
二、存在的問題
1、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以及其他各地印發的有關文件規定,都只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作出了規定,其中兩辦的《暫行規定》中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但總體看,條文規定較為籠統,內容沒有細化,評價的量化指標缺乏,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不便于實際工作中的操作。
2、審計評價目。審計評價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及事不及人。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即對被審計對象在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科學、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是否合理、任期內取得的政績是否真實等關鍵性問題無法給以合理界定或比較,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致使經濟責任界定不完善,造成評價主次不分,背離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3、評價證據。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應以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識的支配;對那些未經審計,證據不足或未來的經濟事項不應予以評價。但實際工作中,有的審計報告習慣于憑自己在審計過程中所形成的一些主觀感覺進行評價,違背了謹慎性原則。有些事項的提出缺乏相應的取證資料佐證,也有個別照抄照搬被審計單位的年終總結報告或被審計者述職報告的有關內容作為評價內容的情況。
4、審計人員的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特殊,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時間跨度長,范圍廣,內容多,這就決定了審計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強、責任大,必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而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大多面臨審計任務重,審計人員不足,已有人員整體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很難保證人員質量。
三、評價原則
1、法制性原則。堅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能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2、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既不要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又不要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要分清責任,既要有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
3、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全面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功過是非,從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政策背景、實際工作環境出發去分析問題、評價責任,做到不脫離特定條件,不孤立地看待問題,尊重事實,尊重歷史,既不夸大成績、回避問題,又不脫離實際、妄加評論,做到以理服人。
4、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原則。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必須是從量開始,以量分析;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較全面的審計,不僅要對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審計,還應對其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計。區分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至關重要的內容。違紀違規責任問題,對被審計經濟責任人來說應區別情況,進行直接責任或間接責任(即主管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定性分析。所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要定量分析性評價和定性分析性評價結合起來,這樣才有助于評價的客觀、公正。
關鍵詞:醫院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 對策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按其目標不同進行分類形成的一種獨特審計種類,是審計主體對被審計人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當前醫療體制改革尤其是公立醫院改革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醫院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被擺在重要位置。醫院作為特殊的行業,對醫院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也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必要性,通過揭示醫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采取有效的對策,促使被審計人員糾正問題和改進問題,促進醫院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對塑造醫院良好的社會形象,保障醫院健康穩定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一、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一)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涵蓋了醫院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工作職能而使用和管理的所有資金,以及因資金運作涉及的經濟決策、制定制度、開展管理等活動,審計內容更為廣泛。
(二)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審計部門的法定職能,又是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在醫院干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審計對象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側重于對醫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而不是醫院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部門。醫院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任職期滿或因調動、轉崗、退休等原因離開現崗位時,由審計部門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從而明確醫院領導干部在其職權管理范圍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
二、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對于保障醫院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促進醫院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的經濟管理意識,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是十分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醫院領導干部實行監督的有效手段
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約束和監督,通過審計、審查其任職期間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能在一定程度上判定領導干部是否正確的履行了其經濟職責,可促進領導干部自覺遵守財經法規,遵守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有關部門正確任用領導干部提供了參考依據。
(二)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正確評價醫院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
通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如實地反映醫院領導干部工作實績和功過是非,消除少數領導干部沽名釣譽的幻想以及在總結政績時虛報浮夸現象,便于明晰上下任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有利于激發領導干部的責任感,使其在工作中既踏踏實實,又勇于開拓進取。
(三)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促進醫院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其職責
通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查清醫院領導干部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在任期內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廉潔自律,全面履行職責。
三、醫院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醫院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范圍廣、內容多的工作,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缺乏切實可行的考核評價體系
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工作中,審計人員常常將經濟責任審計目標與財務收支審計目標相混淆。在“經濟責任”內涵理解上存在誤區,造成了工作目標不明確,超出審計職權,越權評價非經濟責任事項。目前,醫療行業普遍缺乏規范、科學化的責任管理標準,也沒有對經濟責任的考核評價有比較切實可行的操作規定。在評價醫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時,審計人員無從下手。在劃分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時,常常出現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工作失誤責任與有意違規責任等方面的責任歸屬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影響到審計報告的客觀公正。
(二)審計時效性滯后,審計結果難以落實
當前,醫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的是:“先離任,后審計”。 這種滯后審計現象,給審計部門實施審計增加了難度。在被審人員離任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核查、取證存在諸多困難和不便,不利于審計人員掌握真實情況和順利開展審計工作,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并形成一定的審計風險。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落實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三)醫院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重視度不夠,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
由于醫院領導干部對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認識不夠端正,對審計程序缺乏了解,所以配合不夠主動,還不能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理解成一種常規的經濟監督形式,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搞形式、走過場,導致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很難尋找突破口。現在的審計人員一般都不具有復合專業背景,知識結構單一,業務綜合素質不高,綜合分析能力不佳,不能適應新出現的情況。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薄弱,不太愿意主動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深入調查、分析和研究,在問題處理處罰上,存在以息事寧人、不得罪人的方式進行審計處理處罰現象,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審計處理處罰力度。
四、解決的對策
針對上述醫院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決。
(一)正確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
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隨意性,使評價與目標一致,必須正確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在對醫院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要注意審計的職權和審計的范圍,審計只對與經濟責任有關的事項進行評價,對非審計事項不進行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應避免涉及領導干部的政治素質、人事管理、工作作風甚至生活作風等非經濟方面的表現。我們可以建立以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考核評價體系,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定性評價側重于非計量指標,主要包括領導干部的基本素質、管理水平、醫療設備更新水平、行業或區域影響力、等幾個方面。定量評價主要關注計量指標,主要包括資產運營狀況、財務效益狀況、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幾個方面。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有助于客觀、公正、謹慎地評價領導干部的業績和經濟責任,減少審計評價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二)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強化審計結果的運用
為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應加強醫院領導干部的任中審計,把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及時發現、解決領導干部不廉潔的問題。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以任中審計為主,充分利用以往的審計成果,節約審計時間和審計資源,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落實到實處的重要環節,其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當前深化審計結果運用的關鍵在于把審計監督和組織監督、紀檢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建立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先審后用”的原則,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之間的對接。加大審計結果公開的力度,把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領導干部任職公示的內容。
(三)醫院領導干部應高度重視和支持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大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問題原因對策
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審計工作是否落到實處,關系到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是否真實、準確。但是,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全面開展的時間不長,同時在又面臨世界經濟一體化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因而在審計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一)受托性。受托性是經濟責任審計區別于其它審計類型最明顯的特點,它既不同于列入審計計劃的審計項目,又有別于上級或主管部門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它一般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門委托開展工作
(二)專一性。相對于其它審計來說,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包括審計對象的時間范圍和審計內容的范圍,和審計對象的專一。
(三)事后性。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事后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事后審計行為是由其性質決定的。對經濟責任人履行職責的情況無法也不可能進行事前審計。
二、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經責審計時效性差。“先審計、后離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現在普遍存在“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作用也無從發揮。特別是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同時,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動頻繁,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不斷增多,而審計部門力量有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及時執行到位。
(二)經責審計責任難界定。如果經濟責任不能準確界定,審計結果就難以運用到位。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兩個責任難以劃分:一是與下屬單位的經濟責任不能及時劃分。如:一些地方在對鄉鎮進行責任審計時,只審計他們機關的財務狀況,對站所、村的賬目未全面審計和核查,從而造成經濟責任認定范圍不全,導致有些被審單位把工作側重點放在保證機關運轉和資產購置上,放松對下屬單位的監管,甚至將經濟責任向各站所轉嫁,逃避責任追究。三是黨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這一問題尤其在鄉鎮表現比較突出,鄉鎮黨委書記是負總責的,而鄉鎮財政一般又是鄉鎮長主管的,在劃分經濟責任時,究竟應由鄉鎮長負責,還是由黨委書記負責,以誰為主負責,還是共同負責,各承擔的責任是多少,難以定論。
(三)經責審計成果運用不到位。目前,各級組織、紀檢、審計部門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沒有完善的機制,大都放在了審計實施和聽取情況上,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缺乏深層次地研究和剖析,沒有完善相應的制度,致使同樣的問題反復出現。
(四)缺乏正確的認識。有的被審計領導和單位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還缺乏正確的認識或認識有偏差,這給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一定的阻力。
(五)審計力量不足與時效性不強。審計力量和時效性不強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絕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首先是造成審計機關審計目的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會為審計積極性帶來負面影響;其次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易造成接任者新官不理舊賬,在資料提供上不積極、不主動;三是很多被審計領導干部已被提拔重用,這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一定壓力。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依據性不強。一是現行《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較早,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進行相關的規定,使審計部門難以依法有效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二是中央、國務院及北京市下發的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暫行辦法》,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依據作用,但對審任銜接、經濟責任的認定以及追究處理上,缺少明確具體的規定,給具體操作增加了難度。
(二)干部任用程序與審計工作程序在操作上難以同步。隨著干部任用和交流的力度逐漸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執行的難度也隨之提高。這主要是組織部門調整任用干部的程序節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嚴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考察和公示時間一般在二十天左右。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則需要較長的時間保證,從發通知到提交審計報告,一般需兩、三個月的時間。如果有的領導干部任職時間長、單位情況復雜,審計所需時間會更長,不可能在考察和公示期內拿出審計結果。這樣就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干部調整很難協調進行,往往會出現審計尚未實施,新任領導即已到位;或審計報告未出,被審計領導早已赴任的現象,給確定、追究領導責任,落實審計結果帶來困難。
(三)思想重視不夠。某些主管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去看待。對審計發現的突出問題缺少分析研究,也未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對應該糾正的問題,沒有督促整改,對拖延辦理或拒不辦理的單位,也沒有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造成審計和處理相脫節。
(四)審計力量不足。經濟責任審計操作過程復雜,有時還需要延伸審計,工作量很大,不僅需要充裕的時間,而且需要配置相當的人力。特別是換屆以后,審計力量不足和需審計干部數量上升的矛盾更顯突出。
三、措施及建議意見
(一)加大推行任期內審計的力度。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實現監督的及時性和連續性,變被動為主動,進一步將監督關口前移。一是通過任期內的審計積累相關資料,在干部調任時盡快拿出審計意見,縮短調任時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以解決“審”、“任”的銜接困難。二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根據部門和領導干部任職情況,引入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年度審計檔案,儲存、利用常規審計成果,使經濟責任審計由“離任算賬”變為年度考核。
(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為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局面,可將資金量小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內部審計承擔,將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公司由社會審計組織承擔。審計機關由以前的獨立承擔任務,轉為對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監督。這樣既緩解了審計時間緊、人員不足的矛盾,也有利于審計機關搞好責任范圍內的工作。
(三)加強對審計成果的運用。一是把審計成果作為評價領導干部業績的一把“尺子”,歸入干部考核檔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給予批評、教育、警示、提醒,并跟蹤監督其整改情況,及時發現管理中的漏洞和工作中的不足,將審計成果納入選人用人、法紀監督和領導決策的程序;對政績突出、嚴格自律的予以提拔。二是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對領導干部經常性的教育,提高領導干部依法用權、依法行政的意識。實現由事后懲處向事前預防的轉變,從源頭上預防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三是要建立成果運用機制,紀檢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并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和癥結,從完善制度、機制上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為主的意見和建議,為加強權力監督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依據。
(四)加強培訓,提高認識和人員素質。審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努力提高綜合素質。首先要進一步加強對各單位和領導干部進行財經法規培訓,促進其帶頭自覺執行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強化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其次應定期對財會人員進行業務能力和政策理論的培訓,增強職業道德教育,使審計人員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最后還需加強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專職隊伍的建設,涉及重要事項的工作,均由專職人員嚴格把關,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以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質財會隊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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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自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注意的問題[J]-《中國審計信息與方法》-2001(12)
審計起源于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的分權制,審計的目標是檢查、評價經營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確認、解脫其經濟責任,從而確保經濟責任的履行。審計對受托者履行經濟責任具有監督、鑒證和評價職能。
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職業教育,國家不計利益回報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將資產經營權、管理權、使用權整體讓渡于高職院校管理者,由其獨立行使法人資格,自行對資源進行重新配置、對資產經營權、管理權、使用權實行二次分解。由于審計責任的不到位,必然造成經濟管理上的自由泛濫和資產流失的無度。在經濟責任的視角下造成國有資產在高校范圍內的嚴重流失。
一、高職院校國有資產管理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高職院校國有資產管理水平嚴重滯后于其發展速度,國有資產的“過剩”與“不足”矛盾較為突出,資產流失也較為嚴重。就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 資產管理法制環境相對薄弱
國家為保障高校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財政部早在2006年就施行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于2012年、2013年也分別頒布了《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工作規程(暫行)》。部屬院校資產管理的宏觀法制環境得到了逐步優化和規范。而從法律、法規體系進行搜索,未能從找到關于高職院校資產管理的單行法,相關文件也未確定高職院校是否比照普通高校執行。同時職業教育的發展歷程決定了高職院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必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國家投資,個人管理,集體享用,因此高職院校資產管理法制環境相對薄弱,管理國有資產無所適從,個人管理決策權過大,集體享用過于集中,國有資產的保護意識淡薄,從而造成很多國有資產毀滅性使用,資源浪費嚴重。
(二)投資者缺位,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力度不夠
國家對高職院校進行投資,并不進行成本核算,不計投資回報,管理者不承擔具體的受托經濟責任,形成隨意性較大的彈性管理。重慶市所屬高職院校僅在2006年全國性的清產核資工作進行過資產清查工作,雖然后來示范建設、教學評估等新增了大量的國有資產,卻未對新增資產進行再次清查,出現了投資者缺位。政府審計無暇顧及、內部審計獨立性受到限制、外包社會審計項目,受利益驅使,審計質量有待商榷,導致高職院校“免疫系統”失靈,腐敗的滋生蔓延。就近幾年職務犯罪統計數據顯示高職院校甚至高校系列為刑事案件高發區。
(三)資產管理經濟責任不明晰,問責機制不全,執行乏力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個根本性缺陷是責任不清,權利不明,利益不分,無論是高校管理頂層的領導者、還是管理中的各級部門,還是具體化的個人,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的權利、利益界定都不明確,經濟責任不明晰,不細化,形成了各個部門都在管,哪個部門都未真正管;有利益就爭,遇到問題就踢皮球的管理模式。部門責任意識的強弱、個人道德素養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二、資產管理經濟責任制下,高職院校國有資產審計的幾點思考
(一)建立資產管理經濟責任制,實行經濟責任審計
高職院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經濟責任制是貫徹《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徑。黨的十也提出將推行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改革思路。因此要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事權,再建立和落實與之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經濟責任制度,建立一套能將責、權、利統一起來的激勵問責機制,將管資產、管人、管事三者有效結合起來。對經濟責任制確定的“責、權、利”目標進行量化、分解、監督和考核,進一步落實資產管理的經濟責任。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校內管理層次將各管理層次的責、權、利合理劃分,有效結合,建立若干層次各級經濟責任制,確定各層次具體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指標;簽訂資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和落實經濟責任,對照指標結合社會效益綜合考核責任層次和責任人員業績,進而跟進與事權相對應的經濟責任審計,把資產的完好率、使用率等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評價指標,將審計結果與其經濟利益、行政利益直接掛鉤,使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在資產管理的過程中,既按規定行使權力,又必須按規定履行責任。
(二)探索績效審計
績效審計系提高高職院校使用教育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有力工具,在高職院校發展和競爭中發揮積極作用。在審計的過程中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對教育成本進行歸集,測算出生均成本,通過國家對教育資源的總投入與生均教育成本的對比,進行一個投入與產出的分析,從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方面進行效益評價,從經濟的角度發現教學、專業設置、管理等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而進行資源的整合、調整。
(三) 推行管理審計
在國有資產審計過程中,推行以經濟責任制落實為主要審計內容的管理審計。將經濟責任分解為日常預算收支經濟責任,經濟政策和制度制定與調整的經濟責任,國有資產完整與保值、增值經濟責任,重大支出項目和對外投資的經濟責任,從經濟責任的履行完整的展現資產管理的全過程,資產管理審計就是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審計。通過過程的審計,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哪個層次上出現問題,其上一級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落實,并可追究相應層次有關人員的責任,讓管理、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從而提高管理能力。
關鍵詞:軍隊審計;人力資源開發;途徑
在軍隊現代化飛速發展的今天,軍隊審計工作越來越復雜多變,其質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軍隊審計人力資源的開發直接關系到軍隊審計人員的素質,進而影響軍隊審計事業的進步和發展。
一、教育開發
教育是軍隊審計人力資源開發的最基本的途徑。隨著軍隊審計事業以及軍隊現代化的深入發展,我軍現行審計教育的弱點逐漸顯露:一是課程設置門類不完整,相關學科課程比重太小。目前我軍審計專業在課程設置上多以財務會計類課程為主,而相關領域的課程如管理學、金融學、法律之類的課程開設太少或根本沒開設,培養出來的審計人才大多是會計專業的翻版,不能很好地適應軍隊現代化發展的需要。二是課程設置理論脫離實際。審計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但目前我軍審計課程設置中理論課時占的時間多,除畢業實習和綜合演練外,其他實踐性教學環節很少。從而導致學員走出校門、到工作崗位上,面對新環境、新問題,不能運用已學知識很好地處理和解決問題,很難適應部隊實際工作。三是學歷教育與后續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脫節,不能很好地配合和協調,尤其是后續教育還無法實現審計人才的培養模式與環境變化的動態優化。此外軍隊審計教育對地方審計教育資源的利用不足也是目前我軍審計教育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我軍的審計教育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改進和加強:
(一)設置與審計相關領域的課程
審計是一門集合性、綜合性學科,它包含的知識面廣,涉及的內容龐雜,并且與會計、法律、數學、行為學、溝通學等相關知識的聯系十分密切,因此在設置審計課程時,有必要開設與審計學相關的學科課程,充分考慮課程的整體功能,尋求其整體價值融合。同時,從開放性和國際性的角度來說,還需要加強審計專業英語等語言的學習。
(二)課程設置時注重實踐應用
審計教育質量的提高,實踐教學改革的突破是重要任務。為解決目前我軍審計課程理論與實踐之間“斷層”的問題,需要在課程設置時增加與審計實踐的相關內容。首先,建立以案例教學帶動實踐教學的模式。審計是一門技術性和實踐性極強的課程,但審計本身又很枯燥,這就需要課程內容特點突出。案例教學生動、具體,有感染力,學員參與熱情高,交流、溝通和討論深入,對鞏固知識、掌握技能、提高綜合能力很有裨益。其次,建立軍隊審計實驗室,是實踐教學模式的又一好途徑。模擬訓練通過假設問題,模擬現實,讓學員到實際中去收集資料,貼近實際做出決策。通過審計模擬的具體操作,可使學員把一定的書本知識和實際工作聯系起來,以獲得比較完整的知識,便于學員對審計工作有一個全面的系統的認識和理解,培養學員實際工作的興趣和經驗。
(三)構建開放、動態的軍隊審計教育體系
首先,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形式等方面,學習和借鑒地方教育好的方面,加強軍校教育與地方教育之間的協同配合;其次,加強院校教育與崗前培訓和在職教育之間的合理分工,使院校教育和軍隊審計人員的終身教育之間形成有機銜接。
二、制度開發
目前我軍審計人才利用和開發并未形成自己獨有的一套制度,審計人才的利用和開發并沒有自己的制度依據。應當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提升軍隊審計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和素質:
(一)建立審計職業準入制度
首先, 進入軍隊審計系統的人員必須是經過正規院校學習的、與審計專業相關的大學本科生。其次,新進入的軍隊審計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審計崗位任職資格后,方可從事相關的審計業務工作; 受聘軍隊審計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工作能力。再次,擔任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從事審計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當前,我國國家審計正在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審計人員職業化管理體制,軍隊也應該借鑒地方,積極探索建立軍隊審計人員職業化管理體制。
(二)建立后續培訓制度
建立后續培訓制度,是實現我軍審計人員能力擴張的一種重要途徑。當今新問題、新情況、新理論層出不窮,知識更新不斷加快,軍隊審計人員唯有不斷學習才能適應其工作崗位的需要。應堅持“整體推進和重點培養相結合”的原則,特別是要加強對現代新技術、新理念、新知識、新方法的培訓。應依托軍事院校,建立起穩定的審計人才后續培訓中心,形成分級分類的培訓體系。每3年~5年,全軍審計人員都要接受一次為期2個月左右的輪訓;審計人員職務晉升也必須經過任職培訓, 使培訓制度覆蓋審計干部的整個職業生涯。
(三)建立健全激勵制度
在軍隊審計機關內部,我們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勵制度。要結合部隊實際工作, 在最大程度上激發審計人員的潛能和活力,提高審計隊伍凝聚力、戰斗力,確保審計隊伍的穩定。激勵的手段有很多種,從激勵實施內容來看,主要有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恰當巧妙地運用各種激勵手段,可以提高審計人員的主觀能動性,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提高審計人力資源的效益。在實施激勵過程中,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靈活運用各種方法和手段,將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有機地結合起來,堅持以精神激勵為主,并輔之以必要的物質激勵。這樣才能一方面穩定現有的高素質審計人才,另一方面吸引高素質人才加入到審計職業隊伍中來。
(四)建立責任追究與監督制度
是指為懲戒審計人員在工作中違反職業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的行為,監督和約束軍隊審計人員的經濟監督行為而設立的一種制度安排,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軍隊審計人員個人機會主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對軍隊和國家利益的侵害。
三、自我開發
審計人力資源的自我開發是指通過創建學習型審計組織來激發審計人員的主動學習能力,是提高軍隊審計人力資源素質的一種開發手段。審計是專業性強、知識密集度很高的行業,在作為審計對象的各行各業不斷發展,各種知識更新速度不斷加快的新形勢下,應該把各級審計機關建設成為學習型組織。在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中,要形成一種學習研究的風氣,對一切相關的新知識進行主動學習,這是創建學習型組織的基本前提。要大力培養復合型人才,僅僅擁有財務等單一知識結構,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審計實踐的需要,必須鼓勵并創造條件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造就一批具有復合知識結構的人才,這是創建學習型組織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要積極研究采用審計新技術、新方法,也就是把獲得的新知識及時地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對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將發揮直接的促進作用,這是創建學習型組織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軍隊審計機關和人員都應該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反思,在反思中尋求提高和發展,使審計人員的個人職業發展融合到軍隊和國家審計的發展之中。
四、整合開發
整合開發也是審計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途徑之一。要科學整合軍隊審計人力資源,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優化“內部存量”,全面提高軍隊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堅持以擴大審計人員知識內涵為主的方針,將外部“增量”注入轉向內部“存量”優化,作為整合審計資源的關鍵環節來抓,努力在改變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培養“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上下功夫。第二,挖掘潛力,開發利用社會審計資源。軍隊審計機構人力編成與所承擔任務要求和職責使命的矛盾將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存在,要解決好這一矛盾,在軍隊審計領域積極引入社會審計資源是一個有效的途徑。諸如工程審計、軍隊采購審計、后勤保障社會化審計等審計項目軍民通用性較強,一般具有非保密性,是社會審計資源介入的主要領域。第三,科學籌劃,合理配置審計人力資源。人力資源配置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審計效能,因此,在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時,必須充分考慮黨委和首長意圖、軍隊建設急需、廣大官兵關心的審計項目,要把握大局,找準重點,通過加強對現有審計資源的整合、調配和利用,進而科學分配、調劑和運用審計力量,使有限審計資源用在“刀刃”上,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進一步提升審計效能,優化軍隊審計人力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甑昭永.對新形勢下搞好人力資源開發的幾點認識[J].理論學習,2003,(9).
關鍵詞:自然資源資產 審計評價 平衡計分卡
一、引言
2015年11月中央兩辦印發《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標志著環境責任追究試點工作正式拉開帷幕。試點方案提出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方案還明確了未來幾年的策略:2015―2017年展開審計試點,2017年制定出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暫行規定,2018年開始建立經常性的審計制度。這表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在各地“生根”“發芽”直至壯大已經有了行動時間表。
經濟責任審計中一個核心的組成部分是審計評價,審計評價方法越科學,對領導干部的責任界定就越有根據。當前,盡管在各地自然資源資產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探索出不少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技術方法,但總體上都處于探索階段,缺乏“標準統一、科學明確”的特征,不利于這項審計事業的發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要想成為經常性審計制度,必須尋求一套兼具先進性與可操作性的審計評價策略和方法。
平衡計分卡(Careersmart Balanced Score Card),源自哈佛大學教授Robert Kaplan與諾朗頓研究院(Nolan Norton Institute)的執行長David Norton于上世紀90年代所從事的一種績效評價體系,以使組織的策略能夠轉變為行動。平衡計分卡的核心要求是從財務、客戶、內部運營、學習與成長四個角度來綜合評價組織或單位的行動過程和績效。應用平衡計分卡原理來指引評價系統構建,能夠避免單一的以財務量度為主的傳統績效評價模式,而且兼顧了近期與遠期及組織內外部重要關系人的訴求。審計評價從本質上看是審計者在審計基礎上,對被審計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結果的一種結論化的表達。自然資源從產權歸屬上看是一個國家公民共有并交由國家代管的資產,涉及關系人眾多,對自然資源資產受托經濟責任的評價而言,尤為需要兼顧近期與遠期及包括社會公眾在內眾多利害關系人的訴求,單一的以財務量度為主的評價方法難以達成評價目的。也就是說,此處審計評價利用平衡計分卡原理M行改進是可行的。
二、基于平衡計分卡原理改進自然資源資產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框架設計
(一)四個維度與二個層次的評價模式
基于平衡計分卡原理,自然資源資產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從內容結構上看,可以分成四個維度,即財務方面、客戶方面、內部運營方面及學習與成長方面,詳見下頁圖所示。
上述四個維度總體上可劃分為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過程、結果兩個層次,其中財務方面、客戶方面主要屬于結果層次,即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結果在財務及客戶層面得到的反映情況;內部運營方面、學習與成長方面主要屬于過程層次,即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過程受相關內部控制這一重要變量影響情況,以及受專門人才培養這一重要變量影響情況。從審計評價基礎或證據來源看,既有被審計者能夠提供資料和情況,也有被審計者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提供的資料和情況。從這四個維度的內在關系上看,可理解為:從財務方面到客戶方面的評價體現出的是結果層次進一步延伸,從客戶方面再到內部運營方面,直至學習與成長方面體現出的是過程層次的逐步深入評價,前期評價通常為進一步評價提供基礎,后續評價則有利于補充或修正前期評價結論。
(二)關于四個維度權重及各自評價指標的考慮
平衡計分卡技術應用的關鍵點在于合理設計這四個維度各自在評價體系中的權重,以及每一維度下具體評價指標(含可量化與不可量化指標)。
根據當前我國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初具雛形,以及管理績效審計日益廣泛開展的事實,中短期內,財務方面、內部運營方面的權重合計應占六成以上。而客戶方面受制于審計成本較高、資料可獲取性較難及公眾參與自然資源資產治理的意識有待培育的制約,另有學習與成長方面多是著眼未來期經濟責任履行能力的判斷,則客戶、學習與成長這兩個方面的權重合計宜在四成以下。當然,各地在具體實施和運用時應充分結合本地區實際更科學合理考慮權重設計。
關于財務方面評價指標設計問題,學術界與實務界在財務方面的探索和積累是比較豐富的,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提出“將各地普遍存在和關注的指標設為主指標,包括水質、空氣狀況與農地保有量,另結合各地實際設置副指標,包括水資源總量、森林覆蓋率、林木蓄積量、海洋水質達標率、礦產資源可持續開采率。并按照層次分析法確定各類指標具體權重”(張宏亮,2015)。關于內部運營方面評價指標設計問題,實務界主要從預算資金使用合規性、自然資源維護或環境治理相關資金投入產出水平角度設計指標來進行評價,相對來看,從客戶、學習與成長方面關注評價指標設計的較少。本文將從這四個維度下各自指標設計的基本思路、審計實施難點與應對策略角度來進行探討。
三、財務、內部運營方面指標設計思路、難點與應對
(一)財務方面
財務方面評價指標設計重在揭查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包括實物量變化和價值量變化,并能夠指明其重要性,以便于審計追責所需數據基礎。
在審計實施中,遇到最大難點莫過于數據獲取困難。考慮到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會計信息加工成本較高,建議中短期內我國各級政府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應統一交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編織,以保證確認、計量和列報標準統一性。在編制過程中,宜著力體現相關性與重要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先期編制各門類簡易的實物量型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并通過附表來輔助說明會計期內自然資源實物量消長變化情況。今后,隨著以反映實物量變化為主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在各地日臻科學和完善,應逐步嘗試編制具有價值量變化特征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例如可對生長區域集中、且生長期在5年以上的天然林進行價值量評估,并納入報表反映。
(二)內部運營方面
內部運營方面評價指標設計重在揭查兩類問題:一類是財務指標顯示偏離標準或預期值,其原因可歸為內部運營中的缺陷,如林地面積大量減少,系用地審批隨意性缺陷;另一類是財務指標雖然正常,但內部運營已經存在缺陷,只是尚未傳導到財務指標或未能在財務指標上得到反映,如水泥廠超標排放污水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報表上反映的水質指標仍然正常。
審計實施中,遇到最大難點莫過于后一類問題的揭查。對這一類問題,傳統的對于預算資金使用合規性審查,以及從自然資源維護或環境治理相關資金投入產出水平角度的指標審查,都難以奏效。一種可行方略是進行“PDCA循環”體檢缺陷評價,也即以被審計者任期內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及相關環境治理工作項目的計劃為審查起點,檢查其執行、執行偏差識別與自我修復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在檢查過程中,還可以相關內部控制規范、制度為標準,尋求發現控制缺陷。
四、客戶、學習和成長指標設計思路、難點與應對
可以預見,隨著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事業日益發展,對客戶、學習和成長方面的評價會逐步得到重視。當下應鼓勵對某些與民生關聯度較高的自然資源如飲用水資源,率先嘗試在客戶方面的審計評價,對關乎國家戰略意義的自然資源如稀有礦產資源,率先嘗試在學習和成長方面的審計評價。
(一)客戶方面
對客戶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重在評定客戶對被審計者管理績效的滿意度。滿意度大小應綜合當地自然資源管理所獲取的來自客戶的非常滿意件數、滿意件數、基本滿意件數和不滿意件數的情況,并結合不滿意事件的性質和影響,來綜合評定該滿意度。
在審計實施中,容易遇到難點主要在于客戶群體構成設計及獲取客戶真實訴求方法設計。既然“自然資源資產權利人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蔡春,2014),客戶構成就應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成分。關于國家的訴求滿足程度,可從被審計者落實國家政策過程所收到通報、罰單或獎勵的結果情況來評價,關于集體和其他社會公眾的訴求滿足程度,可從微信公眾平臺、定期發放問卷反饋方式來評價,還可以客戶舉報或訴訟作為評價依據。還要通過著力培養社會公眾對自然資源保護與共管意識來促進客戶參與提出訴求。誠然,對客戶訴求滿足情況的重視將大大增加審計成本,且其評價結論不可避免存在一定范圍的“內部沖突”(不同客戶訴求觀點不一致),這些都需要審計者合理規劃審計程序,并結合其他方面審計評價結果合理應用好專業判斷來解決。可以肯定的是,自然資源資產損失或管理失責,無論其隱藏的時間有多久,最后終將在強大的客戶積極主張訴求的氛圍里得到揭示和批判。
(二)學習和成長方面
對學習和成長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重在評定被審計者面向未來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需要的適應能力和創新能力。這一能力評價應綜合被審計者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過程中展現的價值觀、知識水平、能力水平和美譽度變化情況。
審計實施中,容易遇到的難點主要是對于人的內在價值觀、知識水平、能力水平缺乏有力度的衡量指標。一種可行辦法是從被審計者下屬部門、機構設置的健全性、運行的有效性等角度來評價,以及自然資源會計核算人才及其他管理人才配備和培育情況來評價,或是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過程中展現出來的管理能力提升情況來評價。更為可靠辦法是將引進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學習和成長方面的評價,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能力和美譽度評級機制。例如可預設AAA、AA、A、B、C等級別,由社會中介組織定期對各地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學習能力和成長能力進行評級。審計者只需要對比被審計者任期內各個會計年度評級消長變化情況來提出計整改建議。J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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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法院在司法公開實踐中面臨的現實困境
(一)基層群眾參與司法公開的積極性不高。司法公開,是司法活動對社會公眾公開,離開了公眾的參與,司法公開就毫無意義。民眾長期的傳統習慣的影響和法院職能的特殊性,導致社會公眾對法院的工作性質和狀況不甚了解,對于基層普通群眾來說,法院是一個神秘、莊嚴的機關,“良民不訟”的傳統思想讓民眾一般都不愿意接觸法院,其面對的群眾和當事人大多數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識不強,在司法公開上參與不力、配合不到位,甚至一些司法公開的措施已超出當地民眾或當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圍,其次,旁聽庭審案件中,事實上很多基層法院在開庭前都沒有及時在公告欄和互聯網上發出公告,再加上公眾參與渠道不足,除少數在當地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只有當事人的親友參加旁聽;再次是法院的門戶網站,是法院審務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庭審網絡直播的平臺,但社會公眾的點擊率很少。因此導致基層法院一些司法公開措施和設施成了“擺設品”,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法院推進司法公開的積極性。
(二)公眾過高的要求與司法公開的現狀存在差距。因為社會公眾特別是農村群眾對法院的接觸和了解并不多,相當一部分群眾對法院的認知也許還停留在香港電視劇中“法官大人”主持庭審、控辯雙方激烈交鋒的場面。其主要體現在因對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了解微乎其微,只要是公開的內容與公眾的想象或心理預想不一致,就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存在“失望”的心理。在當前的社會現狀中,社會公眾對公共權力運行的透明度要求很高,當審判程序和裁判結果公開時,社會公眾特別案件當事人又會把目光盯到司法權力運行的更深層次,甚至對那些個人隱私、審判秘密等屬于法律規定不準公開的內容產生好奇和疑問,這樣很可能使司法公開出現“兩難”狀態。
眾觀筆者所在市的11個縣區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看,首先;旁聽案件是公眾與法院零距離的接觸的最好方式,現實中公眾旁聽案件卻不是自由的,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因審判場所、安全保衛等客觀因素限制旁聽的也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其次,由于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現實,判后答疑工作也沒有很好的貫徹和落實,很多時候無法獲得當事人對裁判的理解和認同;在對裁判文書的論證、說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用語方面沒有做到通俗、簡潔、易懂,論證充分、說理透徹,讓當事人信服的程度。再次;法官與群眾的聯系時不夠緊密的,每年送法下鄉、法制宣傳活動、巡回審判的普法活動也是很有限的,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不夠緊密,對人民群眾的訴求的了解也是為之甚少。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與懼怕監督的思想。“法庭像一個舞臺,司法公開就是拉開大幕,把聚光燈、側光燈都打起來,演員的演技好不好,觀眾可以參與評價,這是對理性司法本質的尊重。”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長期突出,以及陽光司法的要求無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壓力和心理壓力,讓長期工作在基層法院的法官透露說:“要求裁判文書上網后,比過去小心多了,生怕里頭某些字句表達的缺陷被人抓出來炒作,工作量明顯增加了很多,壓力大,很頭疼。”由于法官自身業務能力的限制,在庭審駕馭和文書制作方面存在不足,導致其對司法公開有畏懼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禮儀不端或者其他的各方面做得不到位而引起公眾和當事人的指責,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文書有漏洞,說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發當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這就使得個別法官在落實司法公開制度時進入了一個“法官想公開而不敢公開,公眾要求公開又大加指責”的怪圈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雖然要求裁判文書除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要求上網,確實有特殊情況不能上網的要報主管院長審批。然而在實踐中,往往是拿得出手的曬出來,拿不出手的藏起來。何況在很多普通百姓心里,打官司本來就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法院還要把裁判文書公布在網上,特別是一些婚姻等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很有可能泄露當事人的隱私,隱私橫架在司法公開與當事人隱私的保護的矛盾。
(四)現有的司法資源匱乏制約著司法公開的落實。司法公開制度的落實,不僅要求法院人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更需要一定的經費和技術裝備來支撐,目前除了庭審公開等常態措施以外,更多的網絡技術、高科技產品應用在司法公開措施之中。就基層法院的當前現狀來說,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表現:一、人才缺乏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中西部基層法院的人員數量很有限,一般情況下就幾十個在編人員或者多者上百人,這與案多的矛盾長期存在;人口結構也存在失衡,眾觀很多基層法院人數也不少,但是真正從事審判業務的干警占總人數的比例還是很少的,很多干警充實在非審判業務部門,大量浪費了司法資源;人口流動性比較大,很多具有高素質、高能力、高學歷的人不愿意去基層服務,或者很多人在基層不愿久呆,就流動到經濟更好的的地方去了。二、司法經費不足,特別對于西部貧困地區的基層法院,經費問題讓司法公開顯得力不從心;關于經費的使用去向問題而言,是否大部分經費都用在了審判業務上面也是值得深思的問題。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的高科技裝備、數字法庭建設、網絡技術等是很不健全的,其有限的司法資源必須先應對日益增長的審判需求面前顯得力不從心。
二、完善司法公開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拓寬公眾參與司法公開渠道。在長期的審判以及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時候因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之間的誤解產生的司法公信力缺失,這不是由于公眾不想參與而是能有效參與,因此各地區基層法院應聯系自身實際增加公眾參與的渠道多樣化。營造人性化公眾參與氛圍。對于長期存在的“抵觸”和“排斥”的情緒,用新時代的司法模式來轉變,提高公民法制意識,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從思想上發生根本轉變。作為司法公開的第一平臺而言,盡快完善網站建設顯得尤為關鍵。如公布法院地址、交通圖示、聯系方式、內設部門及職能、投訴渠道等機構信息;法院內部審判人員的姓名、職務、法官等級等人員信息及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查詢指南信息。除此之外,及時審判文件、指導和參考性案例信息和陪審員、特邀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冊和評估、拍賣、鑒定其他中介機構名冊、一些公民維權指南等信息來增加審判工作透明度。
(二)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正確引導和增強對法院的信任感。司法公開不能公開就了事,我們都知道基層群眾和當事人對法律和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特別是對法律上專業性的問題并不理解,法院需進行必要的釋明和引導。如以通過加強訴訟引導、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當事人的疑惑。及時回復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疑問,消除公眾的誤解,引導公眾正確對待并積極參與司法公開。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質,提高庭審駕馭和人制作裁判文書的能力。在裁判文書上用語力求通俗、簡潔、易懂,力求論證充分、說理透徹、適用法律適當,裁判文書要貼近具體個案當事人的閱讀水平和文化層次,盡量用簡明通俗的語言將法律問題闡述清楚,要讓當事人“贏得明白,輸得清楚”。多與網民互動、交流,吸納民意,積極開展浦發宣傳,讓群眾更加直觀地了解司法過程。有一定條件法院的可以與地區電合舉辦法官說法,法官走進直播室通過無線電波與群眾交流,增進彼此間的信任度。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要意義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十分關注的關鍵環節。評價原則、依據、方法、內容的確立能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也能有力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單純的定性評價受主觀因素影響,定量評價又難以量化。科學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為經濟責任審計注入了科學含量,使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有機地結合起來,又充分考慮審計的實際情況,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引導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形成的結果為當地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了決策依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也充分聽取當地黨委、政府、組織、紀檢、人事部門的意見,反映民意,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具有客觀性、公正性、時效性強的特點,成果明顯。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于不同性質、不同部門、不同層次領導干部的審計評價標準很難統一,審計評價尚不夠規范。主要的問題在于經濟責任審計缺乏具體的評價標準。目前各級《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較多是對審計的具體操作、審計內容、職責、執行等進行了明確,而對審計評價卻缺少具體的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這給審計評價工作造成困難。盡管某些暫行辦法和規定中已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責任,但條文規定相對于基層部門實際操作而言,仍較寬泛和宏觀,容易導致不同的審計人員面對同樣的問題,可能會帶有主觀性,做出不同的審計評價,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一般對經濟指標的分析僅僅包含今年與往年的縱向比較,即“量”的比較,而對于今年的各項經濟指標之間的分析、對比,則存在較大的盲區,缺乏“質”的飛躍。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評價的原則
為了做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 ,應該按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群眾組織、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和國企領導及其門類、層級特點等分類制定審計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同時,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逐步統一規范審計評價,提高審計評價質量。
(一)客觀性原則。經濟責任設你就評價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客觀事實和數據為基礎,盡量采取寫實的方式給予準確、恰當的描述和評價。
(二)辯證性原則。審計評價既要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問題,又要反映其相關業績,并避免相互矛盾
(三)重要性原則。審計評價不宜面面俱到,應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突出重點進行評價。
(四)相關性原則。審計評價應緊緊圍繞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不宜評價。
(五)歷史性原則。審計評價要考慮當時的政策環境、當地的經濟運行環境,要與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相適應。
(六)充分性原則。審計職能范圍之內的、審計已經查明、證據充分的事項才能評價,否則則不宜評價。
(七)統一性原則。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統一性原則,是指“三個統一”:評價標準統一、評價內容和范圍統一、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統一。
(八)系統性原則。對于工作業績的評價不能單純用靜態數據比較,應盡可能連續系統地分析評價績效數據的來龍去脈及前因后果,分清主觀和客觀原因,分清前任基礎情況和后續發展情況,著眼于可持續發展,嚴防短期行為。
四、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評價的參考標準
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科學評價,主要應從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個人廉潔自律及遵守財經紀律情況、重大決策事項、目標完成及經濟和社會效益指標等幾個方面入手。本文主要提出對重大決策事項的評價標準可供參考:
1.主要評價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建立情況,民主決策情況,決策執行情況、決策是否顧及到近期和長遠的發展及決策有無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情況。對重大經濟決策一般從決策程序的規范性及決策執行的有效性兩個方面作出評價。
(-)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1、對行長和部門負責人離任時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2、對行長和部門負責人在一定時期內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我行從1998年部署各地州市分行開始搞試點,四冊年我行安排各地州市分行內審機構對所轄的部分支行行長和部門負責人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今年,我行已將行長經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將經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審計結果與被審計評價單位的經濟利益掛起鉤來,并擬定出了對行長經營目標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和,進一步規范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對分理處、儲蓄所等營業網點負責人和管錢、管物的有權崗位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促進被審計部門完善和落實了規章制度,取得了較好成效。
(二)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l、行長和部門負責人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被審計對象在任職期間執行、法規和業務規章制度情況;被審計對象任職期周內依法合規經營情況;經營管理責任目標的執行情況,包括工作任務、計劃指標等;資金、財產安全及完整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
2.行長和部門負責人在某一時期內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依法合現經營情況和貫徹執行金融規章制度及財經紀律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是否都得到了貫徹落實,有無經濟案件和差錯事故隱患;全行和部門經營管理綜合考核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履行工作職責情況;是否正確履行了領導職權和責任。
3、管錢、管物有權崗位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執行規章制度情況,是否認真執行了有關規章制度,有無不安全的隱患;崗位責任履行情況,是否正確行使了工作職權,正確履行了工作職責;是否做到了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三)堅持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
1、堅持了“下查一級”的原則。為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明確規定了由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部門對下一級單位的領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對于部門領導或重要崗位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審計部門進行審計。通過實踐表明,堅持“下查一級”的原則,一是強化了審計監督工作的獨立性、超脫性、權威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審計監督在內控管理中的綜合職能作用;二是使經濟責任審計層次化,明確劃分了各級審計機構的工作職責范圍,不留死角,不留空白,較好地優化了各級審計機構的分工,充分調動了各級審計機構的工作積極性。
2.堅持依法審計原則。我們在廣泛總行開發的《工商銀行金融法規制度(稽核依據)查詢系統》的基礎上,又結合新疆當地有關方面的制度規定制定一些制度辦法,從而保證了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
3、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審計中以事實為依據,重視調查,對查出的,詳細記載,并進行落實及取證,保證了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性,以及審計結論的準確性。為加強經營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4、堅持重要性原則。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到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很難面面俱到。因此,我們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從宏觀控制的角度出發,以事項的重要性和審計對象的權利與責任分布情況來確定出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審計方案,突出審計工作的重點。
5.堅持規范性原則。一是重視了內部審計的建章立制工作,我們制定了《工商銀行新疆分行領導干部離任稽核實施細則》和《領導干部離任稽核方案》等責任審計方面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提高了審計結論的準確性和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二是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嚴格按照統一稽核重點、統一稽核流程、統一稽核文本的“三統一”要求辦事,周密計劃,精心,做到標準統一、口徑一致,使審計質量得到了保證。
(四)堅持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嚴格堅持了審計程序,認真做好準備其施、報告三個階段的工作,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路子。
二、我們的體會
l、經濟責任審計促進了依法治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是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自我約束”的方針來運行的。金融企業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及某些管錢、管物的有權崗位,其權力與義務的行使是否得當,需要通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來檢驗。從新疆工商銀行近年來所發生的經濟案件和重大差錯事故來看,除了制度執行不到位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管理者行為的監督不到位。我行通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及時督促糾正和處理了一些違章違規行為,有效地遏制了重大差錯事故和經濟案件的發生。
2、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國際化競爭,實現規范化管理的需要。建立一套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金融管理制度,按照經濟辦事,采取、規范的管理手段來實施經營管理,以盡快適應市場化、全球一體化的挑戰的需要。
3、經濟責任審計促進了銀行的內控建設。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原則》是國際上通用的慣例,是銀行監管領域近百年經營成果的,為各國創建有效銀行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據。我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較好地發揮了監督、檢查、控制、評價、鑒證的作用,促進了內部控制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了銀行各項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同時也促進了權、責、利的有機結合,分清了是非,明確了責任,有力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