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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執法向刑事司法轉換時,適用刑事法律,這種適用在實踐中毫無爭議,因為這本就屬于刑事法律規制的范疇,因此可予以直接適用。
2、當行政法律法規與刑事法律法規在概念上重合時,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都有關于盜竊的規定,《刑法》中規定的盜竊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指出了盜竊這一行為,此時概念重合,因此在行政執法中可以參照適用刑法的相關概念。
以上兩種對于刑事法律的適用情形是行政執法實踐中已經存在的做法,并無不妥,應繼續沿用。
3、當行為人由于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受刑事處罰只接受行政處罰時,這種情形由于行為人為實質犯罪,可以適用刑事法律。
4、當行政法律法規與刑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客觀行為相同只是程度不同時,可以適用刑事法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客觀行為基本相同,只是程度不同,可以適用刑事法律。因為此時相關行為因其性質的嚴重性而由一般違法行為上升到犯罪行為的高度,如此就由行政處罰領域轉入刑事制裁的規制,應受刑事法律的制約。
對于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的范圍及其根據,上述研究已有了較為詳細的論述,但是,在實踐中應如何適用,是適用法規還是適用原則理論,仍然存在疑惑,這些疑惑不解開,只能讓該理論成為水中月鏡中花,無法應用到實處,本文將以該問題為核心進行論述。
一、現已存在的在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的方式
根據上文的論述我們可知,當前我國在行政執法中只在兩種情形下適用刑事法律,因此,現已存在的使用方式也僅針對這兩種情形。對于這兩種情形,實踐中通常采用的是直接適用的方式,即直接在相關的行政公文上引用相關條款或解釋相關概念。顯然這種直接適用的方式簡潔而又有效,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補充行政法規的不足,可繼續沿用。當然,實踐中目前的做法還有繼續完善改進的空間,如可以將所適用的概念的相關理論也加以直接適用,尤其是那些在刑事司法中早已熟知的關于此概念的理論,把行政領域與刑事領域的相關重合概念加以整合規制,在理論予以統一完善,從而為行政執法領域相對模糊空白的概念理論提供指引,這樣還能夠進一步完善行政法的不足,為行政執法掃清障礙。
二、其他兩種情形在適用上的困難
上文提及,除了實踐中已有的兩種可以適用刑事法律的情形外,尚有兩種情況可以適用,但是這兩種情形在適用上仍存在困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目前的存在的適用方式只有單一的直接適用方式,但此方式不能完全適用于這兩種情形。對于第三種情形,即當行為人由于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受刑事處罰只接受行政處罰時,雖然行為人在刑法理論上屬于實質的犯罪,只是因年齡的限制對其免于刑事處罰,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有理由認為可以轉而適用行政領域的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這樣才會體現該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維護正當有序的社會秩序。但是由于行政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乃至缺失,在處罰適用法律時無法完全體現出行為人行為的危害性,而且此時行政執法機關顯然無法直接援引刑法的規定進行處罰,這便使行政執法人員陷入了應該適用但無法適用的境地,導致了對相應危害行為的縱容,也無法體現法律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對于第四種情形,即當行政法律法規與刑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客觀行為相同只是程度不同時,雖然對于相同的概念可以直接適用,但本可以適用的相關解釋、理論及其刑事原理、政策都無法直接適用,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都對故意傷害行為進行了規定,對于傷害的概念顯然可以直接適用。但是刑法理論中關于故意的相關理論、在正當防衛下造成的傷害、在緊急避險下造成的傷害等情況在行政法中并無明確說明,致使在實踐中行政執法無法直接援引刑法的規定及相關理論的界定,造成違法行為處罰的缺失。
第二,行政執法人員適用法律的思路過于單一、機械。受職業限制及專業素養的缺乏等主客觀原因影響,提及法律適用,行政執法人員通常想到的只有直接適用這一種方式,如若不能在公文中援引該規定或理論,執法人員通常不會想到觸類旁通,對其他相關法律進行查閱比較,尋找合適的法律予以適用。這便造成了在實踐中,行政執法人員只懂自己常用或者說“可以用”的有限幾種法律,而對周邊法律不聞不問、束之高閣。而現實中各法律之間的交融是法律發展的趨勢之一,越來越多的案件需要用到各類部門法律,因此,對于一名行政執法人員來說,不斷學習法學理論知識,關注實際的立法動態與最新修改情況,了解并且分析各個法律文件、各類法律部門在適用位階、適用順序上的關系,尤其掌握行政法律法規與刑事法律法規的具體適用問題是極其重要和必要的,在適用法律上轉變思路也勢在必行。
三、在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的具體方式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介紹了實踐中最常用的直接適用,除了該種方式以外,本文認為尚有兩種方式在實踐中可以采用,分別是參考適用和理論化適用。
1、參考適用
所謂參考適用正如其字面意思一樣,指并不直接援引,而是在辦案中參考相關規定和理論,將所參考的規定和理論作為自由裁量的根據,達到做出更為準確判斷的目的。筆者認為,這里所參考的規定的效力應該相當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參考案例的效力。參考適用的優點在于避免了公文中的不可操作性,同時彌補了行政法律法規對于相關問題規定的不足。能夠采用參考適用這一方式的刑事法律的范圍包括:行為人由于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受刑事處 罰只接受行政處罰這一情形以及欠缺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等“出罪”理論。對于刑事責任年齡這一情形,主要參考行為人所實施的實質犯罪的惡性程度,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過明確該行為在客觀上的惡性程度,結合相關行政法律法規更加準確的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對于“出罪”理論,目前我國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并不考慮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等問題,雖然有學者提出過行政執法中應當借鑒相關理論,但行政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和欠缺違法性認識理論并不成熟。因此,為了彌補這種不足,可以考慮參考適用刑法的相關“出罪”理論,在處罰上酌情減輕①。
2、理論化適用
理論化適用是針對一些在刑法上早已共知甚至已經成為刑法原理,在行政法中尚未存在的規定所設計的適用方式,主要是指當行政執法中由于缺乏相關規定而無法直接采用時,放棄直接適用而將其變為一種理論,在公文中言明“根據……理論”,同時結合相關的具體行政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能夠進行理論化適用的刑事法律法規主要指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規定。正當防衛理論在刑事理論中有著悠久的歷史,已為刑法理論和實踐采用,但在行政法律中卻沒有相關規定,使得公安行政執法人員對于行為人明明符合正當防衛情形的行為,卻只能做出斗毆或故意傷害的處理,間接造成了普通公民對于程度較小的侵害無法“防衛”。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手、足骨骨折,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燙傷達真皮層等都屬于輕微傷的范圍,而輕微傷不屬于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范圍,也就是說不接受刑事法律管理,因此根據以前通常的做法,甲毆打乙并將其手部打成骨折,乙一旦為阻止甲的毆打而將其打傷,不但不屬于正當防衛而且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此處理顯然難以讓人接受。因此將正當防衛納入行政法中是很有必要的,在該理論未成為規定之前,根據現實需求,將其理論化適用可以緩解這一不足所帶來的壓力。
四、原因及對策
1、需要完善行政與刑事法律
對于上文所出現的現狀,主要原因在于公安行政與刑事法律規范存在一定的沖突和矛盾,對于同一法律概念的界定不統一、不明確。公安行政法律規范有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沒有相應的應用細則,也給廣大公安民警的辦案帶來一定的困難。另外,對于案件的追訴、量刑標準也存在矛盾的情況,導致大量的案件回流,加上公安民警過大的自由裁量權,被害人的權利無處救濟,相應的也會加大警民之間的矛盾,造成公安民警在處理案件的窘迫情景。
立法者應當制定統一的案件處理標準,解決行政、司法工作人員對同樣案件的處理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保障案件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要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要明確行政執法部門的案件處理規定,明確違法行為達到何種程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否則將處于何種處罰。對行政、刑事法律規范中統一法律概念的范圍,相互沖突或矛盾的條款,通過法律修正案予以修改,保證行政、刑事法律法規的銜接應用②。
在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可以說是對固有理論和理念的創新,它既能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彌補行政法律的不足,又能開闊行政執法人員的思路和視野,加強對于相關法律的學習和理解,更好的完成執法工作。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背景下,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不僅可以直接適用,還可以進行參考適用和將規定理論化適用,真正實現對于刑事法律的適用。
2.應當加強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
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民警群眾經驗豐富,但是法律意識不強,對于法律的專業知識儲備不足,造成案件的識別、判斷能力較弱。實踐中大量存在民刑界定不明的案件,對于這些案件的處理不僅僅需要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公安干警嚴謹的識別判斷。杜絕憑經驗辦案,憑習慣辦事,導致適用法律法規不當,侵犯公民的權利。我國法治發展過程中,有罪推定的觀念根深蒂固,片面強調打擊處理,對于公民尤其是違法、犯罪嫌疑人正當權利的保護不夠重視。
另外,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證據的收集是行政案件轉入刑事訴訟的關鍵。由于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的民警關于治安案件的處理,對于證據搜集的重視程度不高,導致證據的毀損、滅失,即使轉入刑事訴訟程序,也難以解決。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公安行政工作人員只有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才能使官大公安民警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案,減少和杜絕違法處理案件的發生。鑒于部分公安民警對于法律專業知識的欠缺,應當在廣大民警中開展普法教育,系統學習法律的相關知識,并且積極關注法律相關司法解釋、法律修正案的出臺,即使更新固有知識。重點培訓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辦案知識,強化對于罪與非罪,強制措施、證據的收集等問題的解決,以此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③。
3.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
對于公安民警的執法監督分為內部公安系統的監督,外部檢察、黨政機關的監督和民眾的監督。公安內部公安系統的監督機構人員少、任務重,對于公安民警存在執法問題監督力不足,而外部監督主體不能實行統一的全面監督。另外,公安機關的立案和辦理結果公安開程度遠遠不夠,也導致外部監督旺旺表現為時候監督。
解決公安行政執法中的問題,首先要保證公安內部的監督力起到作用。如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的執法檢查,督查機構的督查制度,行政監察機構的行政檢查等。強化內部監督主體的法律地位,切實解決內部監督力不足的問題。在公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的過程中,推廣網上辦案系統,將案件處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網上考核,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審核,實現內部監督范圍的最大化④。
外部監督方面主要強化檢察機關為公安執法的監督,完善聯席會議,擴大溝通渠道,及時解決公安在辦案過程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糾正夠罪不移交,降格處理等公安執法不規范的問題。逐步實現公安機關、監察機關自愿共享,擴大外部監督的力度和范圍。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第4版)M].法律出版社,2011.
[2]董金玲.淺析如何完善行政執法及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J].法治與社會,2010(12).
(一)行政合同違約責任現狀
我國的行政合同理論起步很晚,至今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和制度保障機制。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政府為代表的行政主體基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不斷地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形成各種形式的合作與利益關系,而在此之中,行政合同作為一項重要的合作手段被越來越多的運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之中。由此引發的各種合同責任也成為了理論和實踐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目前,我國對于行政合同沒有專門的立法,這一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合同當事人在一方違約時難以采用有效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基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現有的民商事立法中關于合同的規定難以行之有效的對其進行有效規制。因此,行政合同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制度構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下面我將僅就行政主體違約責任進行簡單的性質研究。
(二)行政主體違約責任性質的性質研究
關于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的性質,理論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從民事侵權理論的角度出發,認為行政主體違反合同約定時對合同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因此,應認定為一種民事侵權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合同從本質上講為一種合同,行政主體違反合同約定應視為一種民事上的違約責任。第三種觀點將行政合同視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認定為一種行政侵權行為。通過對行政合同的性質分析,我認為以上三種觀點均不能準確說明行政合同違約責任的性質。首先,行政合同基于其主體的特殊性以及當事人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使其有別于民法上基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侵權法律責任和基于平等主體之間經過協商合意形成的民商事合同責任。其次,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多產生于享有特權的行政主體,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適當履行,使得相對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而這一特征又使得行政主體的違約行為與一般意義上的行政侵權行為相區別。綜上所述,行政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義上的違約責任,也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侵權責任,其性質應認為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下面將對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進行比較研究,以確定其性質。
(三)行政主體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的比較研究
關于行政違法的概念,我國理論界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雖在違法主體認定上存在不同,但均承認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此處為將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進行比較,特將行政違法的主體限定為行政主體或經行政主體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因此,我們可以將行政違法定義為行政主體以及經行政主體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總結出行政違法行為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行政違法的行為主體為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或者經國家機關授權的其他單位或組織。第二,必須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行為。第三,行政違法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通過對于行政違法行為的概念和特征的表述,我們可以分析得出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責任具有很多的相同點。首先,其主體均為行政機關以及經行政機關授權的組織。其次,從性質上講,兩種責任的產生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行為,均為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再次,其行為對相對人造成了不利影響或使得當事人的人身及財產權利收到額直接或間接損害。最后,均應承擔由此行為而帶來的不利后果。通過對行政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責任的對比,可以看出兩者具有很多的共性。那么,我們會產生如此疑問:行政主體的違約行為可否認定為行政違法行為的一種?從前面的分析論述中,我們認為行政違法行為必須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但目前我國在行政合同領域存在著立法上的空白,不僅沒有專門的行政合同立法,就連其他相關的現行行政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對行政合同作出相關的規定,正在籌劃中的《行政程序法》雖然對行政合同做出了規定,但其尚處于草擬階段,何時能夠施行還沒有結果。因此,基于這一立法上的缺失,行政合同在制定、履行以及權利救濟方面便無法可依。這也使得行政主體在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損害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利益時,無法認定其行為為行政違法行為,其賠償的標準也只能依照民商事合同的賠償標準來進行。
對于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的思考
(一)一般救濟方式
對于行政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理論界通過結合傳統民商事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認為包括協商、仲裁、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協商與仲裁作為傳統民商事合同中較為常用的糾紛解決方式,對于合同糾紛的解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協商的實現是基于傳統民商事主體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由于主體的特殊性使得合同當事人雙方處在一種不平等的地位。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上的優益權使得其在設立、履行、變更、中止行政合同的過程中處于絕對主導的地位,這種地位上的不平等也使得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無法實現。對于采用中立第三方的方式進行的仲裁方式,由于目前我國仲裁僅限于民商事法律關系,對于行政合同方面沒有相關的規定。若采用傳統的仲裁方式,仲裁機關裁決基于自身強制力不足的弱點,對于國家權力行使者的行政機關難以產生有效拘束。因此,若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必須建立起針對行政合同以及其他行政行為的仲裁機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目前我國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制度中最為行之有效的救濟手段?!缎姓妥h法》與《行政訴訟法》均未將行政合同糾紛明確列為其受案范圍,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默認了行政合同爭議可以成為其受案范圍。如《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1項規定了“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一款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兩個兜底條款的規定為行政合同爭議采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提供了可能,但由于沒有具體的制度設置,其在具體運行中還存在著很多阻礙。完善我國的行政合同救濟制度,應當將行政合同明確規定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收案范圍。
關鍵詞:行政復議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
一、行政復議
我們所要談論的是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那么就不得不對行政復議做一個簡單的闡述,以期望對行政復議制度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在姜明安老師書中對行政復議作出如下定義:“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現代法治社會中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法之一,它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同屬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p>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它有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行政復議所處理的爭議是行政爭議。這里的行政爭議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復議是專門為解決行政爭議而設置的一種制度。
2.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前者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為,后者如制定和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我國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但不審查行政法規和規章。
3.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聽證的方式審理。書面審查的方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雙方提交的書面證據材料,認定案件的事實,判斷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從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目的,在于確保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一種重要途徑,它不僅能夠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及時、高效的保障,而且還能夠實現行政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作為一種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行政復議制度為世界各國、各地區所廣泛采用,德國的異議審查制度、日本的行政不限審查制度、法國行政救濟制度(包括善意救濟和層級救濟)、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我國臺灣地區的訴愿制度等均大抵與行政復議制度相當。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在行政復議中的應用
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其中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行為中有一種特殊的權利,謂之為自由裁量權。所以簡單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行為并自行決定實施其行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權力。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一般法定行政權來說,是一種自由的權力,靈活性大,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廣泛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有其標準和目標,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范圍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針對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為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問題能夠靈活果斷地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余地。為此,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增強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缺乏程序約束及必要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又極易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談到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不得不從行政“疆域”說起。在19世紀,西方國家大多數依照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闡述的自由貿易理論,實行自由放任政策,國家的經濟發展主要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規制,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那個時候,“除了郵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幾乎可能沒有意識到政府的存在而度過他的一生”。后來,行政的疆域突破了傳統的自由經濟時代的領域,擴大到如下方面:(1)干預經濟,對經濟活動進行規制;(2)調控國內國際貿易、管理國內國際金融;(3)舉辦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4)管理教育、文化和醫療衛生;(5)保護知識產權;(6)保護、開發和利用資源;(7)控制環境環境污染和改善人類生活、生態環境;(8)監控產品質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9)管理城市規劃和鄉鎮建設;(10)直接組織大型工程建設和經營、管理國有企業等等。行政權的擴張,使社會經濟空前發展,但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根據對行政復議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以上論述,可以推導出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復議中應用時的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1.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針對的是行政爭議而行使的。行政復議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行政爭議,因此復議機關所享有的行政權的運作主要是解決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其自由裁量權具有特定性,只能針對呈現在復議機關面前的行政爭議案件。不同于行政主體享有的裁量權的范圍廣、自由度高的特點,更不同于司法中的裁量權,后者具有更為嚴格的適用標準和程序。
2.行政復議法為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了許多條文基礎。如行政復議法的第三條第三項“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這一條文規定了復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審查,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很難判定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沒有一個相對具體的判斷指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條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標準并不明晰,預留了隨意裁量的空間。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事實上絕大多數都采用了書面審查的辦法,是否進行調查、聽取各方意見也取決于復議機構的決定,隨意性極大。
3.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會受到來自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的牽制。復議機關相較于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更加關注于自己的復議結果是否能被法院及其他機關認可,因為如果被發現在復議過程中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就會被依照行政復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追究法律任。并且被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告上法庭也不是一件舒服的事情。因此復議機關在運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對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結果進行審查時,是會考慮到法院和其他機關介入的因素。三、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規制的思考
(一)來自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影響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決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有關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則。現代國家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直接淵源。這一原則其實強調行政系統中行政權力運行的統一性,要求同類問題相同處理。在行政裁量廣泛存在的今天,試圖讓法院運用司法權審查行政疆域的每個角落是不現實的,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務,也不是僅僅涉及到法律問題,有些問題包括了財政稅收環保土建等方面非常專業的問題,讓法院來對這些領域的專業知識進行評價肯定是自討苦吃,因此建立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的意義就在于,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考慮到自己以前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進而保證其自由裁量權能夠謹慎、斟酌地做出,特別是在一些專業知識很強的領域,根據這一原則制定出一套詳盡的操作性強的內控機制,減少復議機關的裁量權異化的情況。
(二)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司法監督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相對人沒有從復議機關那里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濟的時候,其最有可能的就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保護。而且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行政權的控制的作用不容忽視。目前有很多老師和學者關于行政復議司法化進行討論,有學者在總結出行政復議種種弊端(如:當事人不愿申請行政復議,不愿意不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十分普遍;行政復議的救濟作用十分有限等等)后,認為應當建立統一的行政法律救濟制度,完全可以將行政復議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并效仿法國體制,設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行政法院系統,由行政法院統一行使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救濟權和對行政主體的法律監督權。學生認為,從法理學的角度說存在即為合理,任何一項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既然它能夠為大多數國家所單獨采用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所以學生對將行政復議制度并入行政訴訟,設立行政法院表示疑惑,如果行政法院隸屬于中央政府,那還不是不能做到完全跳出部門或系統的狹隘圈子,在設立制度進行控制的時候并沒有預設相對較高的權力就是正確的、不受制約的。這樣做不是又使行政復議陷入了另一個大一點的圈子嗎?并且對根源于法國的這種制度能否在中國順利運作表示質疑。因此,許多學者認為,當務之急是推進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逐步加強法院的獨立性,以使行政訴訟制度能充分發揮其功能,是法院能夠有效、有度的對復議機關的不適當的自由裁量行為進行規制。
(三)完善行政責任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專業化、獨立性
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在第六章列入了法律責任的規定,目的在于明確復議機關及被申請機關的法律責任,但這些條款在實際適用的時候效果并不明顯,具體規則不能很好的落實,問題有部分源于條文本身的不夠具體和可操作性不強,在修訂復議法時應當明確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機關、操作規程等程序規定。如前所述,不能因為行政復議制度在現實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就否定這一制度的積極意義,針對復議制度遇到的具體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制定實施細則等來加以完善。針對復議機關的獨立性問題,學生認為絕對的獨立是不存在的,復議機關在隸屬于政府的同時可以引入一些程序性規定,如聽證、專家咨詢會、程序公開等制度,使復議申請人能夠充分的在復議作出結果之前發表自己的看法,“讓別人聽到自己的呼喊聲”。從訴訟法的角度我們知道,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它一定會帶來真正公平正義的結果,而在于它使當事人能切實感覺到自己受到尊重,自己的意見能夠正確順暢的表達。關于經費問題,這涉及到財政稅收方面的專業性問題,切實可行的方法是在有關學者提出基本方案后,將方案交由相關部門論證,最終的目標是能夠保證全國的復議機關都有獨立的經費保障,可以裁減基層的復議機關,達到精簡高效的機構設置。針對復議機關人員專業化的問題,很多老師提出以下的觀點“建立行政復議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度,將這些人員的選用納入國家司法考試的范圍”,提高復議人員的法律素養保證他們的任職資格,是控制裁量權不適當運用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1]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姜明安:《新世紀行政法發展的走向》,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3]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胡亞球、陳迎:《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控制》,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5]楊建順:《論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理論根據》,載《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6]趙肖筠、張建康:《論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審查》,載《山西大學學報》1998年第4期,。
關鍵詞:行政復議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
一、行政復議
我們所要談論的是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那么就不得不對行政復議做一個簡單的闡述,以期望對行政復議制度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在姜明安老師書中對行政復議作出如下定義:“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現代法治社會中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法之一,它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同屬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p>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它有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行政復議所處理的爭議是行政爭議。這里的行政爭議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復議是專門為解決行政爭議而設置的一種制度。
2.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前者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為,后者如制定和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我國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但不審查行政法規和規章。
3.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聽證的方式審理。書面審查的方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雙方提交的書面證據材料,認定案件的事實,判斷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從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目的,在于確保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一種重要途徑,它不僅能夠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及時、高效的保障,而且還能夠實現行政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作為一種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行政復議制度為世界各國、各地區所廣泛采用,德國的異議審查制度、日本的行政不限審查制度、法國行政救濟制度(包括善意救濟和層級救濟)、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我國臺灣地區的訴愿制度等均大抵與行政復議制度相當。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在行政復議中的應用
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其中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行為中有一種特殊的權利,謂之為自由裁量權。所以簡單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行為并自行決定實施其行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權力。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一般法定行政權來說,是一種自由的權力,靈活性大,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廣泛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有其標準和目標,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范圍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針對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為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問題能夠靈活果斷地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余地。為此,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增強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缺乏程序約束及必要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又極易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談到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不得不從行政“疆域”說起。在19世紀,西方國家大多數依照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闡述的自由貿易理論,實行自由放任政策,國家的經濟發展主要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規制,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那個時候,“除了郵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幾乎可能沒有意識到政府的存在而度過他的一生”。后來,行政的疆域突破了傳統的自由經濟時代的領域,擴大到如下方面:(1)干預經濟,對經濟活動進行規制;(2)調控國內國際貿易、管理國內國際金融;(3)舉辦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4)管理教育、文化和醫療衛生;(5)保護知識產權;(6)保護、開發和利用資源;(7)控制環境環境污染和改善人類生活、生態環境;(8)監控產品質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9)管理城市規劃和鄉鎮建設;(10)直接組織大型工程建設和經營、管理國有企業等等。行政權的擴張,使社會經濟空前發展,但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根據對行政復議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以上論述,可以推導出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復議中應用時的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1.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針對的是行政爭議而行使的。行政復議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行政爭議,因此復議機關所享有的行政權的運作主要是解決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其自由裁量權具有特定性,只能針對呈現在復議機關面前的行政爭議案件。不同于行政主體享有的裁量權的范圍廣、自由度高的特點,更不同于司法中的裁量權,后者具有更為嚴格的適用標準和程序。
2.行政復議法為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了許多條文基礎。如行政復議法的第三條第三項“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這一條文規定了復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審查,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很難判定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沒有一個相對具體的判斷指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條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標準并不明晰,預留了隨意裁量的空間。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笔聦嵣辖^大多數都采用了書面審查的辦法,是否進行調查、聽取各方意見也取決于復議機構的決定,隨意性極大。
3.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會受到來自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的牽制。復議機關相較于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更加關注于自己的復議結果是否能被法院及其他機關認可,因為如果被發現在復議過程中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就會被依照行政復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追究法律任。并且被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告上法庭也不是一件舒服的事情。因此復議機關在運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對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結果進行審查時,是會考慮到法院和其他機關介入的因素。三、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規制的思考
(一)來自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影響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決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有關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則?,F代國家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直接淵源。這一原則其實強調行政系統中行政權力運行的統一性,要求同類問題相同處理。在行政裁量廣泛存在的今天,試圖讓法院運用司法權審查行政疆域的每個角落是不現實的,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務,也不是僅僅涉及到法律問題,有些問題包括了財政稅收環保土建等方面非常專業的問題,讓法院來對這些領域的專業知識進行評價肯定是自討苦吃,因此建立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的意義就在于,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考慮到自己以前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進而保證其自由裁量權能夠謹慎、斟酌地做出,特別是在一些專業知識很強的領域,根據這一原則制定出一套詳盡的操作性強的內控機制,減少復議機關的裁量權異化的情況。
(二)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司法監督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相對人沒有從復議機關那里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濟的時候,其最有可能的就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保護。而且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行政權的控制的作用不容忽視。目前有很多老師和學者關于行政復議司法化進行討論,有學者在總結出行政復議種種弊端(如:當事人不愿申請行政復議,不愿意不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十分普遍;行政復議的救濟作用十分有限等等)后,認為應當建立統一的行政法律救濟制度,完全可以將行政復議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并效仿法國體制,設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行政法院系統,由行政法院統一行使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救濟權和對行政主體的法律監督權。學生認為,從法理學的角度說存在即為合理,任何一項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既然它能夠為大多數國家所單獨采用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所以學生對將行政復議制度并入行政訴訟,設立行政法院表示疑惑,如果行政法院隸屬于中央政府,那還不是不能做到完全跳出部門或系統的狹隘圈子,在設立制度進行控制的時候并沒有預設相對較高的權力就是正確的、不受制約的。這樣做不是又使行政復議陷入了另一個大一點的圈子嗎?并且對根源于法國的這種制度能否在中國順利運作表示質疑。因此,許多學者認為,當務之急是推進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逐步加強法院的獨立性,以使行政訴訟制度能充分發揮其功能,是法院能夠有效、有度的對復議機關的不適當的自由裁量行為進行規制。
(三)完善行政責任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專業化、獨立性
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在第六章列入了法律責任的規定,目的在于明確復議機關及被申請機關的法律責任,但這些條款在實際適用的時候效果并不明顯,具體規則不能很好的落實,問題有部分源于條文本身的不夠具體和可操作性不強,在修訂復議法時應當明確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機關、操作規程等程序規定。如前所述,不能因為行政復議制度在現實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就否定這一制度的積極意義,針對復議制度遇到的具體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制定實施細則等來加以完善。針對復議機關的獨立性問題,學生認為絕對的獨立是不存在的,復議機關在隸屬于政府的同時可以引入一些程序性規定,如聽證、專家咨詢會、程序公開等制度,使復議申請人能夠充分的在復議作出結果之前發表自己的看法,“讓別人聽到自己的呼喊聲”。從訴訟法的角度我們知道,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它一定會帶來真正公平正義的結果,而在于它使當事人能切實感覺到自己受到尊重,自己的意見能夠正確順暢的表達。關于經費問題,這涉及到財政稅收方面的專業性問題,切實可行的方法是在有關學者提出基本方案后,將方案交由相關部門論證,最終的目標是能夠保證全國的復議機關都有獨立的經費保障,可以裁減基層的復議機關,達到精簡高效的機構設置。針對復議機關人員專業化的問題,很多老師提出以下的觀點“建立行政復議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度,將這些人員的選用納入國家司法考試的范圍”,提高復議人員的法律素養保證他們的任職資格,是控制裁量權不適當運用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1]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姜明安:《新世紀行政法發展的走向》,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3]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胡亞球、陳迎:《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控制》,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5]楊建順:《論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理論根據》,載《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6]趙肖筠、張建康:《論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審查》,載《山西大學學報》1998年第4期,。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市政府關于2011年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點,結合“六五”普法工作目標任務,加強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全面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的城管執法隊伍。
二、學習培訓內容
(一)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于加強法制政府建設的意見》。
(二)行政法基本知識以及《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常用法律知識及相關司法解釋。
(三)城管執法基礎常識、執法技巧及《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常用法律知識和其他與城管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我大隊編制的《城管執法職責與城管執法常見違法行為適用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小冊子。
(五)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卷的制作及歸檔管理等。
(六)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通告、協議書及便民提示的擬定等內容。
三、培訓形式
(一)堅持自學。以個人能夠熟悉及熟練運用為目標,抓緊抓好對城管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以《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安排好個人學習。
(二)中隊組織。以中隊、科室自行組織、自學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相關意見、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市、“法治”建設的工作思路及“六五”普法工作的目標任務,全面加強我大隊法制建設。
(三)執法培訓。由法制科組織,大隊領導及其他中隊、科室負責人參加授課,講解相關執法知識、執法行為、執法技巧,以此提高執法效果。
(四)集中授課。定期邀請部分法律專家專題授課,講解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五)座談交流。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適時組織中隊、科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干針對城管執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工作經驗、執法案例以及隊伍建設中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討論,加強溝通、相互交流、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六)定期考試。針對學習及培訓情況,結合執法工作實際,定期組織集中閉卷考試或開卷考試,以此提高學習培訓效果。
四、具體要求
1、加強日常學習和法律法規培訓是提高執法效能、推進城管執法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有效途徑和重要保障,各中隊、科室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利用各種機會,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大張旗鼓的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在大隊上下營造講學習、愛學習、都學習的濃厚氛圍,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風氣,全力打造“書香機關”品牌。
2、各中隊、科室要制定學習計劃,合理安排學習時間,確保學習質量,要建立個人學習筆記和學習檔案,法制科將定期對各中隊、科室的學習情況進行抽查或檢查,對敷衍了事、弄虛作假和學習記錄不全的中隊、科室,將根據考核實施細則酌情扣分。
許多檔案法律工作者認為,檔案法律法規 中部分語言的含義不夠明確,并且不確定的含義給某些實際問題、案件的法律操作帶來較大難題,為檔案工作特別是檔案執法的裁量帶來疑慮。檔案法律法規中的模糊語言是指在檔案法律法規中,由于檔案法法律性質以及我國目前的檔案活動狀況等原因所引起的,缺乏明確可指“語言對象”的概括性語言。這些語義局部(邊界)不夠精確的語言有時只為檔案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大致的模式,如“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一個抽象的描述,如“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甚至一個只可會意的感覺,如“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等等。我認為,以上這些“模糊語言”是造成有些檔案法律工作者認為檔案法律法規存在操作性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們在日常生活交際之中使用或者在文學詩歌作品中看到的模糊用語,有時甚至是表意言情所必需,如古詞“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東流”。詞句問的是愁有幾多,如果下句真具體作答,就會詩意頓無。模糊用語雖然在口語、書面語中較為隨意地運用,但是被納入檔案法之中,就具有了檔案法的嚴密性和嚴肅性,與日常用語不同,與文學詩歌不同,與其他法律中模糊語言的使用也有一定差異。
2 模糊用語的概念及其分類
檔案法律法規中的模糊用語是指在檔案法律法規文件中,由于檔案法法律性質以及我國目前的檔案活動狀況等原因所引起的,缺乏明確可指“語言對象”的概括性話語。它既不是含混不清的一般法律用語,如“減輕”、“加重”、“直接”、“間接”,也不是立法多義詞,如“和”與“以及”、“或”與“或者”、“應”與“應當”。
根據不同標準,檔案法律法規中的模糊用語可以分為以下三類:顯性模糊和隱性模糊、詞語模糊和條文模糊、積極模糊和消極模糊。
2.1 顯性模糊和隱性模糊。所謂隱性模糊,主要指因為認識不同,一些檔案立法者認為是明確的詞語,大多數檔案執法者、檔案理論研究者卻認為是模糊的。如,《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中關于“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提法需要進一步細化,“需要指明是什么原因引起或屬何性質的‘擅自擴大或縮小檔案接收范圍’應當受到處罰”。[1]又如《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先后多次使用“組織”、“單位”等詞語,但“組織”和“單位”在檔案系統中的定義又如何,內涵和外延到底有多大,兩者有無區別,人們不得而知。[2]再如原《檔案法實施辦法》(1990年11月19日)第八條使用的“檔案資料”、“檔案信息”兩詞在檔案執法者、檔案理論研究者看來可以有多種理解,既可以被理解為檔案原件,也可以被理解為檔案復制件。新的《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6月7日)第十條刪去“資料”、“信息”,使詞義明確指向檔案原件,這種理解與人們在實踐中對檔案的理解較為一致。
顯性模糊與隱性模糊相反,主要是指檔案立法者、檔案法實施者、檔案理論研究者形成了對檔案法中某些概念或表達的基本認同,只是由于語言習慣等其他原因而不得已造成了模糊表述。
如《檔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的“檔案事業”是一個模糊用詞。由于我國檔案界已經對“檔案事業”這一表述達成了基本共識――“從廣義上說,包括檔案管理工作、檔案行政工作、檔案教育工作、檔案科學研究工作、檔案宣傳工作、檔案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等”,[3]而且“檔案事業”是能夠表達“具有一定目標、規模和系統的,我國過去、現在、將來的檔案活動”這一發展、動態過程的,因此長久以來得到檔案界乃至全社會認可。近些年來,檔案法律工作者已經很少討論什么是“檔案事業”、“檔案事業”與“檔案工作”等概念能否替換的問題了。又因立法語言習慣之故(慣用“為了××事業”來綜括立法目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一條“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等),“檔案事業”成為顯性模糊。
又如《檔案法》(1996年7月5日)第二條:“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的歷史記錄”,其中“過去和現在”是模糊用語(什么時間算“過去”,什么時間算“現在”)?!稒n案法》附則第二十七條給予解釋:“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即以1988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天為時間節點,《檔案法》生效之前的時間稱為“過去”、《檔案法》生效時至被廢止的時間段稱為“現在”。屬于“顯性模糊”的還有“檔案工作”、“歷史記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監督和指導”等。
2.2 詞語模糊和條文模糊。詞語模糊是指單個詞語表達不夠準確、肯定,條文模糊則指整個法律條文的語句想要表達的法律行為規范存在含混不清狀態。詞語模糊不再贅述 ,重點談下條文模糊。
首先,從檔案法律語言 的角度看,詞語模糊會導致檔案法律條文模糊。如《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逼渲小袄脵n案館的檔案”的“檔案館”含義模糊。沒有明確指出此處的“檔案館”是國家檔案館還是各級各類檔案館?!氨娝苤覈臋n案館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各級國家檔案館,包括具有公共性質的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另一類是作為某些專業部門的內設機構,具有檔案室性質的部門檔案館。這兩類檔案館由于性質不同,在《檔案法》中的定位是不一樣的?!盵4]法條在此沒有明確“檔案館”的肯定指向,已經造成了檔案工作者在理解和執行上的困難。
其次,詞語使用不當也會導致條文模糊,如《檔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痹摋l中的“其”字使法條想要表達的行為規范存在模糊?!皩ο驒n案館移交檔案的單位來說,一旦完成檔案的移交行為,檔案的物權就由移交單位轉移到了檔案館。對向檔案館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來說,一旦完成捐贈行為,檔案的物權就由私有轉變成了國有,接受捐贈的檔案館就成了檔案的物權人?!盵5]這些檔案的移交和捐贈行為一旦完成,這時的檔案就應被稱為檔案館的檔案,而不應再被稱為移交、捐贈單位和個人的檔案。所以,該條對已完成移交、捐贈的檔案,仍表述為移交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就會造成檔案工作者對該類檔案的物權歸屬存在模糊理解,而條文改為類似“單位和個人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對此檔案……”句式要合適一些。
2.3 積極模糊和消極模糊。從檔案法律語言的模糊成因看,可以把模糊詞語分為積極模糊和消極模糊(此段主要研究積極模糊現象 ),也叫做主動模糊和被動模糊?!氨粍幽:齺碜哉Z言的屬性,主動模糊源于立法的需求”。[6]積極模糊常用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立法者設立兜底條款來查缺補漏。例如: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進行審批的;(二)不依法進行鑒定和驗收的;(三)不按照規定進行檔案行政執法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保ā逗幽鲜n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一款最后一項為兜底條款。
二是立法者使用彈性詞語 來包容更多的行為方式。如《檔案法》第二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其中“不同范圍”是積極模糊用語,指檔案館依法可選擇報紙、刊物、圖書、電子刊物、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公布發行檔案信息的不特定媒介圈。如此表述不但為社會各方面廣泛使用寶貴的檔案資源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也為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的檔案工作注入了強勁的活力。彈性詞語的使用可擴大法律覆蓋面、防止法律漏洞,盡可能多地包容各種具體行動,使各種社會活動都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屬于“積極模糊”的還有“社會各方面”、“科學的”、“必要的”、“不同形式”、“其他措施”等。
3 影響模糊用語使用的檔案法因素
3.1 檔案法律法規的公法嚴肅性決定了檔案法不像民商事私法可以使用大量寬松、彈性的模糊用語。
檔案法關注的是調整基于國家公權力行使而產生的檔案法律關系,如公法賦予檔案管理機關以檔案監管方面的國家公權、職責,代表國家的檔案管理機關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方式、種類、幅度內對相對人的檔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民商事私法關注的是調整基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行為而產生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基于合同法原則,當事人雙方可依合意創設合同法規定之外的合同類型、合同條款。因此,作為公法的檔案法就不能像合意精神至上的民商事私法那樣,在法律條文的制定上使用較多的模糊用語,給當事兩者留下彼此商定的彈性空間,可以像處分私權那樣來處分公權。
3.2 檔案法律法規的行政法控權性決定了檔案立法需要在滿足檔案機關行使職能的前提下,對關于檔案管理機關職責、權限的規定給予盡量明確的描述,少而恰當地使用模糊用語。檔案法屬于行政法,出于現代行政法確權控權的需要,檔案法不應對公民檔案利用權利多加限制,而應在規范檔案管理機關的職權職責方面多下功夫,少用模糊用語,防止無權、越權行政,也不留打“擦邊球”的余地,真正做到“法無規定不可行”。
3.3 檔案法律法規的實體法屬性決定了與程序法類法律相比,檔案法可恰當使用較多的模糊用語。
檔案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檔案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職責與職權關系,體現了檔案立法要實現的目的――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程序法則是為了保證實體法規定的內容、目的得以實現的手段和方法(如行政訴訟法),所以檔案法屬于實體法。為有效地提高檔案立法用語所表達的概括力與準確度,包容社會上紛繁復雜檔案活動與行為,使用一些恰當的模糊用語是有利于檔案法實施的。而程序法在方法、順序、步驟、時限上的規定就顯得較為準確,即使出現模糊用語,一般也由檔案法所缺乏的有權解釋(如司法解釋)予以解釋說明,基本消除了模糊狀態。例如《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p>
3.4 檔案立法思想使得為公民行使檔案權利、獲得檔案利益而留有充分空間的立法模糊用語非常有限?!艾F行檔案法是以1987年《檔案法》為核心的法規體系。1987年制定《檔案法》時,我國實行的是以計劃經濟為主的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計劃經濟時期存在的全能政府、管制情結等政府優位的立法思想還很有市場?!盵7]我國檔案法律法規目前還處在原《檔案法》(1987年9月5日)以“檔案管理工作”為中心的影響之下:賦予監管機關很大權力,但缺乏對權力的制約;忽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為行政相對人設置了過多的義務。例如,在現行《檔案法》中關于“檔案機關職權和管理”的法條有十五條之多,而關于“公民檔案利用權利”的法條卻僅有四款(第十九條二、三款,第二十條一款、第二十三條),使得為公民行使檔案權利、獲得檔案利益而留有充分空間的立法模糊用語非常有限(只有“定期公布”、“提供方便”、“優先利用權”、“不宜”和“不同范圍內發行”),體現了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權力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的不均衡狀態。
4 檔案法離不開模糊用語的使用
第一,檔案法概括性的特點決定了檔案法語言必須使用模糊用語。檔案法的概括性是指檔案法規范為一般的檔案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它的調整對象是抽象的、一般的個體,而不是具體、特定的,即在同樣的情況下可以反復適用,而不是只適用一次。概括性一般建立在語言模糊性的基礎之上:模糊性用語擴大了法的適用范圍,呈現出法不確定的狀態,在維持期望語義的前提下,以協調法律規范與其調整對象無限性之間的矛盾。
第二,檔案現象的主觀模糊性決定了檔案法語言必須使用模糊用語。有一些檔案法律現象(事物),在我們的主觀世界中邊界是模糊的。即便是對檔案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分”或者“不予行政處分”這樣最常見、最重要的判斷,我們對它們的主觀認識也只有相對、大致的邊界,沒有絕對的說一不二。例如《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报D―“情節嚴重”是模糊用語,由此而來的問題是判斷情節嚴重的標準無法精確把握的,就像“高”和“矮”、“胖”與“?l”一般,無法準確劃定范圍的界限。這無疑是讓檔案人困惑的問題,也是檔案人無法回避的問題,因為“事物本身就是這樣模糊,因為人們的主觀認識就是這樣的模糊”。[8]
5 如何正確理解模糊用語的含義
第一,我們需要改變以往“非一即二”的二元思維模式,認識到模糊性與不確定性的區別――“模糊性屬于法律的發現和運用問題;不確定性指對于一個法律問題(如某個案件事實的法律適用)沒有一個正確的答案,即法律不能為法律糾紛提供一個正確答案。”[9]模糊性是準確性的補充,模糊用語的最終目的是在不確定中相對公平、正義地接近確定,以達到法律規則要求的概括與穩定。
第二,以文本為依據,綜合分析檔案法中模糊用語的成因、類型及使用方法,讓目光在檔案法和檔案現象之間來回穿梭,接受檔案實踐的檢驗,代入代出,反復琢磨,不斷溶解模糊用語的模糊外殼,不斷接近模糊用語意思表達的準確內核。
第三,理解檔案法模糊用語還要依靠有權機關的法律釋義工作,建立健全由檔案立法者、檔案學者、檔案法實施者共同參與的長久溝通機制與平臺,是保證檔案法釋義工作順利進行,乃至檔案法良好運行的最佳選擇。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中小企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為重要。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卻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發展,其原因在于當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民間借貸已在我國金融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成為一種被廣泛應用的融資方式,其合理、合法與否不言而喻。那么,了解我國當下民間借貸的狀況,掌握當下相關金融法律法規是必要而又重要的,這對于未來金融立法與實踐有著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化發展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民間借貸繁盛之原因
(一)融資管道的有限性。首先,為保障一國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國家設立銀行以方便個人、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形式,成為融資最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左右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這本是中小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在行政過分干預的準財政運作體制下運作,導致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現象。[1]根據我國現有金融體系制度的特點,銀行經營業務以風險控制為原則,想要順利讓銀行放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對于資金短缺需要增加資本而自身資金又短缺的中小企業而言,只能被拒之門外,籌集資金難便使中小企業發展陷入僵局。銀行為防范風險的“惜貸”行為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據吳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種目的,購置固定資產的目標還是想從銀行借款。當時也曾到銀行借貸,但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吳英貸款幾乎都來自熟人介紹,其背后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銀行貸款難。其次,股票融資、企業債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占所融資比例遠非間接融資方式比例。我國直接融資比例還很低而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不具備直接上市融資的條件。在當前美國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處于疲軟狀態,外商直接投資呈現縮減態勢。中國商務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國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資金額為7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億美元。這是海外對華直接投資連續第4個月出現下跌??梢?,直接融資方式當下在中小企業之間也行不通。由此看來,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
(二)民間借貸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惫P者認為,民間借貸之所以存在而且長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產生終究要歸于生產力的發展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私有制的出現,進一步出現貧富分化的現象。假如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財富多少相同,就沒有必要產生借貸關系,正是因為社會財富的不平均才會使缺乏錢財的人向有錢財的人借貸。但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如果社會生產力足夠發達,以至于滿足每個人的物質需要那么民間借貸便不會產生。所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生產力發展不夠充分也為民間借貸帶來了“可乘之機”。從更為直觀的角度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主要反映了現階段我國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資需求性與民間借貸收益性三者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1.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愈發明顯。與此同時,市場的不斷擴大意味著市場需求的擴大。既然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獲取更大的收益。然而,當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范卻采取“以行政管制為主、刑罰為輔”的簡單管理方式,使得民間借貸主體應有的權利無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與現實之間徘徊,時常游走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由此看來,我國當前金融體制對于民間借貸的嚴格規制與對于來自民間借貸資金的需要產生矛盾。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存在契合性。俗話說,有需求就有市場。民間借貸這種古老的、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并不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才出現的,早在私有制產生之后,隨著社會貧富差別的加劇就已經存在了。根據我國已有的歷史文獻考證,《周禮》中有關借貸的記載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國家信用,并且民間借貸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綿延存續著,與正規金融共同構筑了一國的金融體系。[6]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民間借貸規模不斷壯大,對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不管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改革開放后的眼光來看,民間借貸在歷史上一直存在于廣泛的商業活動交往中,并且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不可否認、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相對來說,民間借貸來得容易些。其實在我們義烏這樣的借貸很簡單的,只要你讓人看上去很有錢,然后開始的時候還本付息及時點?!睆膮怯⒌倪@段話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性與民間借貸自身的優異性。從現實的角度上看,民間借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具有融資效率較高,形式內容比較自由,利率彈性較大等優點。商事性民間借貸能夠有效地克服國家信用的諸多弊端,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間借貸潛在風險性
民間借貸雖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潛在的問題是不能掩蓋的。這些消極影響也是當下金融體制對其嚴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總體來看,民間借貸主要容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民間借貸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點會被濫用加重借款人負擔,從而引發資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貧富差距惡化。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為銀行貸款利率的3~5倍。吳英介紹,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費用?,F在回顧,她認為,還在起步階段,其實每個項目都是虧的,因為融資成本太高。吳英案表明民間借貸因其本身貸款利率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更具彈性的特點,反而也會成別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這種民間借貸所附帶的缺陷給當時帶來資金運轉上的風險,嚴重者會像吳英被指控與集資詐騙有關經濟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債如不能按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兌現容易引發侵權甚至刑法上的責任。民間借貸建立的基礎是信用,主要是放貸人對于借貸人的信用。商業活動充滿變化與風險,一旦借貸人信用因此喪失將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社會上存在以追討債務為目的的所謂的“要賬公司”,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會的性質。所以在借貸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要債公司即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幫助放貸人追索債務。這樣便會引起新的民事侵權糾紛,甚至刑事上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庭上,吳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資金七掮客之一的楊志昂跟她謊稱“有一筆20多億美元的業務”,將她騙至溫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簽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團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后得知,楊志昂與吳英的借貸關系是由于楊在得知有部門要核查吳英的本色集團資金來源引起的逼迫提前還款。楊志昂“綁架”一事形象地說明了民間借貸容易引發惡性追債的問題。此外,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高額利率的誘惑,容易引發某些行為風險,促使某些投機者冒險挪用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或參與民間高息融資,導致潛在的風險擴大,而民間借款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標準化地評估資金的流向,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確立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涉及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逗贤ā返?2章規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問題,第210條和211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非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122條、123條、125條分別涉及“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按照借貸主體類型劃分為四種:(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
(一)從橫向的范圍上看。總結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決。因此,在查明民事借貸相關法律的時候,《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涉及的內容較多,而且多關乎普通民事借貸,其余相關法律雖然針對特殊的商事借貸,但更多的是規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
全國相關的金融機構陸續成立了專門的安全防范機構,并重點加強對系統需求設計、投產、推廣和軟件開發等重點程序的監管和保護以及風險防范;在系統設計開發、防火墻選用、認證密碼等方面加大了投入。但是,當前的金融電子行業仍然存在著一些隱患,具體是傳遞信息的安全隱患和業務系統維護的風險防范隱患。
二、信息安全防護措施
(一)行業自律
行業或是客戶自身的信息包括最敏感機密部分對金融機構而言往往是公開的,金融機構可以輕松的獲取這部分信息,其中有部分信息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對信息保護,行業的自律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政府的監管只是被動的行為,防患于未然更多的在于金融結構的自律行為。電子金融行業需制定一個有效的行業自律規范,從行業內部規范從事人員的行為總則,爭取將非法信息來源斬斷。國外大多數國家在立法上對行業自律機制給予較高的肯定,我國其實也可以借鑒,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在信息安全上的作用。
(二)金融信息監管
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的基礎。我國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方面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如今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三個層面。但是,我國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仍然不夠完善,管理機構存在多頭管理,要求從金融信息監督開始為信息安全做好第一步。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應在《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規中將網上銀行明確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監管的對象。其次,金融服務業消費者安全保障的投訴與受理機制欠缺,監管機構中缺乏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安全保障方面事務的部門,對于投訴問題沒有從自律或者強制性法律機制角度進行規范。建議在我國因成立一個獨立的電子金融監管機構,它獨立于各個行政體系,采用直接負責制,這是由于電子金融領域如出現信息安全事故,它所牽扯的相關行政部門較多,地域范圍較廣,現有職能部門無法對它進行有效的監管,該機構應對電子金融機構信息可審查,可回溯并構建一個評價體系,將其評價結果對外公示,對于那些信息安全保護不當的機構應給予懲罰,改變我國對信息泄露或是保護不當的金融機構只罰不懲的局面。
(三)信息安全體系
電子金融主要的運行手段是基于計算機網絡或是通信網絡,必須要技術層面上保護其安全,傳統的金融交易手段是基于柜臺式、盤點式,早期電子金融只是較為粗獷的將原有的業務照搬于網絡環境中,又由于網絡是個開放的平臺,所以造成了較多的信息安全事故,在近幾年的發展中有了迅猛的進步,但還存在諸多問題:用戶認證手段單一、支付手段繁雜、內網權限過大、設備更新過于頻繁、客戶端保護不夠、異常行為監管不到位、標準不統一等問題?,F應構建一個統一標準網絡信息安全體系。將用戶權限分割,將用戶不常用或是對其信息保護有隱患的功能部分需轉為傳統的柜臺辦理,用戶可對其權限進行縮減,提供用戶常用功能及其權限。用戶認證需多層次的,一般的安全層次認證簡單快捷,高層次需提供較多有效憑證方可使用。網絡模型要做到有效的內外分離,對外網要設置多層安全防范,不能以單一的防火墻形式存在,應具有動態更新、行為分析、危害恢復等功能。對內網必須將權限分割,無單一權限,在很多核心內容上應采用多人協同開啟權限功能,防止某一個體權限過大造成過多損失等??蛻舳藨摳郊訉蛻舳税踩谋O察,如發現客戶端存在隱患則盡到提醒義務,保護客戶信息安全。
一、工作目標
以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以繼續鞏固我局五五普法以來的一切成果,深入開展面向全社會的法制宣傳活動,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養,營造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做到抓住重點、細化分類、擴大效果,將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工作重點
(一)普法教育
1、繼續深入開展“法律六進”工作,抓好重點時間、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
(1)機關干部重點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行政法律法規、干部法律知識讀本,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斷完善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領導干部自學制度。全年領導干部的法制培訓不少于四次。
(3)重點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禁毒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4)在企業中大力開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的宣傳教育,把握正確導向,利用送法進企業,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學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幫助企業職工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2、抓好社會面的法制宣傳
(1)利用固定宣傳欄,重點圍繞公民在日常生活、生產工作中相關的法律知識,圍繞局機關的階段性重點工作,圍繞市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教育。
(2)局機關各部門根據自身工作常用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撰寫稿件進行廣播或者廣播講座,結合典型案例,搞好“以案論法”宣傳。
(3)局普法辦組織好3月法制宣傳月活動、“6.26”國際禁毒日和“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并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法律咨詢活動,全年不少于二次。組織送法進企業活動,全年不少于六次。
(4)局普法辦辦好法制宣傳專欄(櫥窗),每季度更新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二)依法治理
1、加強依法行政和機關自身建設。局機關各股室工作人員根據自身職能,學好相關法律法規,掌握行政執法、行政管理的法定程序。在通過參加培訓、考試,取得有效合格證書的前提下,履行工作職能。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各項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接受各方面的監督。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樹立大服務的理念。
2、長效管理與突擊整治相結合,解決群眾普遍反映的熱點問題。在局領導的支持下,爭取縣有關部門的配合,加大城市建設、違章建筑查處等方面的行政執法管理力度。具體整治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局依法治理領導小組進行協調,劃分階段性實施。各部門在突擊整治的同時,制訂長效性管理機制,采取有效措施,使依法治理、依法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
三、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局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要建立例會制度,有計劃、有部署地開展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同時認真履行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督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