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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即規范商事主體的商事組織法律制度和規范商事行為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
一、商事組織法律制度
規范的商事主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的必要條件,因此,有關商事主體的法律規范是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之一。而商事主體法律規范,除規定個人從事商事活動外,無一例外地表現為商事組織法,即各種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體現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它是規范企業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該法規定了公司種類、公司的設立、公司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公司的財務、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公司法的頒布使我國企業立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它標志著我國企業立法從主要按照企業所有制的不同進行立法轉向主要按照企業出資人的責任和資金組成結構的不同進行立法。我國公司法以建立規范的公司制度為其宗旨,擯棄了股份制試點中定向募集等不規范的作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條件,吸收國外通行的原則和作法,諸如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組織機構合理分工與相互制約的原則、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等,都為我國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還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場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確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強調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和不得任意減資,注意維持相當于公司資本額的財產。這些,都為保護公司債權人、股東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者信心,維護公司穩定和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各國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則,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同時,規定了公司設立和運營的規則。這些為投資者建立公司和國有企業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結構:
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財產權利結構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后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有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
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樣,公司法就確認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其含義是:股東僅對公司負責;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股東不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這一原則無一例外地適用于所有股東,包括國家作為出資人的股東。由此,調動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實際存在的國家對國有企業承擔的連帶責任。
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還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約的原則,規定了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內的公司組織機構。
這些,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提供了組織構造的模式。
2.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 日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系統調整合伙企業關系的法律。它規定了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入伙、退伙,合伙企業解散、清算等。合伙企業是我國企業形態的一種,它是依照合伙企業法在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質特征是出資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該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合伙企業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伙企業法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前不久才頒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中最古老的一種企業形態,它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準則主義,其設立體身不需經過審批。但是,某些領域個人獨資企業必要的營業審批是需要的。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其他企業法律制度
《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的20個字可以再細分為這樣10個道德規范,即: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需要分別對這10個道德規范的內涵進行深入的認識。
(1)關于“愛國”。愛國作為公民道德規范,基本要求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牢固樹立中華民族的意識和國家利益至上的意識,自覺維護祖國的獨立、統一、尊嚴和利益;二是為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作力所能及的貢獻。
(2)關于“守法”。守法不僅僅是法律層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層面的要求。作為公民道德規范,“守法”強調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對法律的畏懼,更主要的是出于對法律的自覺認同。因此,一個有道德的公民,不應當將法律簡單地認為是消極的行為規范,而應當積極自覺地學法、懂法和守法。
(3)關于“明禮”。明禮作為公民道德規范,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從狹義上講,明禮就是講究起碼的禮節、禮儀和禮貌,無論是在公共場合還是在職業場所和個人家庭生活中,行為舉止都得體、適宜;從廣義上講,明禮就是講文明,特別是注重公共場合中言談舉止的文明,如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規則、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大聲喧嘩等等。
(4)關于“誠信”。誠信作為公民道德規范,基本內容是誠實、誠懇、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誠老實,誠懇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對他人給予信任。“誠信”道德規范既是市場經濟領域中基礎性的行為規范,也是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的基礎性道德規范。
(5)關于“團結”。團結作為公民道德規范,基本內容是強調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標的基礎上,公民通過弘揚集體主義精神和團隊精神,形成各個行業、各個部門、各個單位、各個人群的凝聚力,最終匯集為全民族、全社會的凝聚力。
(6)關于“友善”。友善作為公民道德規范,基本內容是友好、友誼、友情、善良、善意、與人為善等等。
(7)關于“勤儉”。勤儉作為公民道德規范,基本內容是勤勞、勤奮、勤快、儉樸、儉節等等。
(8)關于“自強”。自強作為公民道德規范,基本內容是自尊、自勵、自立,生命不止,奮斗不息。
(9)關于“敬業”。敬業作為公民道德規范,基本內容是忠于職守、精益求精、德藝雙馨、遵守職業道德。
(10)關于“奉獻”。奉獻作為公民道德規范,基本內容是克己為公、服務社會、助人為樂、造福于人類。
關鍵詞:中華傳統倫理道德;法治;禮法
中華傳統倫理道德是現代法治建設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如何辯證性地看待中華傳統倫理道德中的積極和消極因素,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
一、中國傳統社會是倫理道德與法治結合的體現
長期以來,中國傳統社會關系就是以道德與法治為基本內容,兩者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發展演變的基礎。
1.倫理道德是中國社會結構與生俱來的特性
梁淑溟認為,中國社會缺乏團體生活的傳統,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顯出來。正是因為重視家庭活動,中國人將倫理關系作為組織中國傳統社會活動、建構中國傳統社會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謂的倫理關系是“此一人與彼一人相互間的情誼關系”,凡是社會中的關系都離不開倫理關系的影響,整個中國社會就是一個大型化的家庭,這在政治層面表現得尤為明顯,如以父子關系定義君臣關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員在內的官僚體系發揮著家長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國傳統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社會是不存在法治的,與其說“依法律而治”不如說“以法而治”。雖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國傳統社會所重視,具體表現在統治階級重視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經過幾千年的發展,中國古代社會建構了一整套獨具特色的傳統法律體系。
3.倫理道德與法治相互結合并共同規范著人們的日常行為
首先,“禮法合一”思想是中國傳統法治觀的核心,中國古代法治觀的發展既是“禮”與“法”融合統一的過程,也是中國古代倫理法發展演進的過程。從周朝開始,“禮”就被上升到國家治理層面,成為規范國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會關系的基本規則。孔子認為,“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將禮視為法律刑罰發揮作用的前提,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發展為“德主刑輔”的理論,宋明理學更加重視倫理道德,不僅在傳統儒家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禮法合一”的思想,更將其提升為天經地義的“天理”。
其次,中國古代法治建設的倫理色彩濃厚,一方面,中國古代的法律規范體現了儒家關于倫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實現“倡導禮義、推崇禮法”這一目標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法律的執行者并不會做到“秉公執法”,“法外開恩”“刑不上大夫”等體現了在社會生活中依然會有逃脫法律懲罰的現象。從本質上來說,倫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們共同構成了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與法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兩翼
中國古代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倡導禮法所蘊含的倫理道德觀念,最終維護封建王朝的皇權統治,在這一制度下,人們的日常行為必須以其基本的社會身份為前提,必須符合倫理道德的標準。辯清這種做法所帶來的利弊是探討倫理道德與法治關系的前提,也是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
1.重視倫理道德的社會功能對法律起到良好的補充作用
倫理道德產生于人類社會漫長的實踐活動,往往代表著一種被人們普遍認可的價值取向,它或是一種理想化的觀念,或是一種現實存在的文化,但它總能發揮積極正面的作用,能規范人們的日常行為,引導、促進人們向善。在實際的法治建設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這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會帶來種種問題,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視道德人性;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過度強調刑罰和法律條文的嚴謹性等。此外,重視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僅可以使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法律規范,還有助于國家各級機關成員帶頭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養,從人性層面減少違法亂紀行為的產生。
2.法律是倫理道德發揮作用的物質性保障
雖然中國古代的倫理道德有諸多消極因素,如完全服從家長、男女不平等等,但我們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眾、培養人才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產生的重要意義。法治,從其表象上來看,系依制度為之,以制度作為行動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處于文化范疇的倫理道德真正成為可視的條文規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說教流于空談;另一方面,通過具體的刑罰能使民眾對原本模糊的道德標準有更清晰的認識,尤其是在中國古代民眾知識水平普遍低下的情況下,這一作用更加明顯。
3.道德法律一體化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
我們既不能只重視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兩者的積極作用,實現道德法律的一體化是推動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一方面是推動道德法律化,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自覺形成的意識規范轉變為真正能塑造人們日常行為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國傳統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賦予道德的意義和功能。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民事司法;適用
民事司法是民法基本原則中的最基本內容,同時也是民法當中核心所在。從當前的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的民法適用是法官的立法,作為法官如果出現了濫用司法的現象,也會違背基本的民法原則,從而帶來不良的影響。下面將對民法基本原則的民事司法適用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民法確立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重要價值的核心所在,我國的民法基本原則當中主要包含了一下幾個原則:平等、公平、自愿、守法、誠實守信、公序良俗。平等原則主要指的是我國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無論處于什么樣的社會環境當中公民都能享有同樣的權利。公平原則指的是在公民之間出現了意見矛盾的時候,以利益的均衡作為主要的評判標準,公民的權利和能力均屬于平等。自愿原則指的是在所偶的民事活動中,公民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來進行選擇參加或是不參加。守法原則中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原則指的是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公民需要根據市場要求和制度來進行活動,不能存在欺詐或者其他的行為。公序良俗所指的是在公共秩序上的總稱,當公民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所從事的一切活動都需要尊重當地的特點風俗和公共秩序,這是保證國家利益不受到損害的重要要求。
二、民法基本原則遵守的重要性
對民法的基本原則進行遵守首先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安定性,這是民法當中所追求的最高價值,同時也是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因此,可以說民法的最高價值就是社會價值上的追求。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則中體現了法律的貫徹性[1]。只有遵守民法才能將“以人為本”的理念認真的進行貫徹。“以人為本”是當中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核心思想所在,倡導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堅持了民法基本原則也就是堅持了公平、平等的原則,這對保護公民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司法中適用的相關思考
(一)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司法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性當前來看具有雙面性的特點,在進行司法實踐的過程中能夠為法官提供更多的選擇,同時也給予了法官更加明確并更加大的權利。但在進行裁決中也會導致司法的前進步伐受到阻礙,最終給社會的公共利益造成嚴重的損害。當前在進行相關問題研究中,不能排除某些法官會在進行案件處理的過程中不遵循法律原則,甚至還有可能故意將這種原則進行規避,也就是所謂的“法官造法”現象。因此,民法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應當受到適當的限制,并不能任其無限的擴大,必須要進行嚴格的控制,保證其在合適的范圍之內,這樣以來法官在進行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就能適當的進行法律依靠。當前我國的現行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當使用這種具體規定所獲得的結果違反了社會正義時,法官可以不適用這種規定,但應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但事實上如果每次都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不僅浪費了大量的時間,更加給司法造成了麻煩[2]。
(二)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司法適用中的完善
首先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應當進一步的完善民法一般規則的適用性和準確性。法律本身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它不能做到完完全全的適用于生活當中的每一個部分,但只要從法律的質量上不斷提升,就能減少這種民法基本原則的使用概率,從而控制好法官的自由思想發揮,一切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其次,需要不斷的提升法官的本身能力和職業素養,保證法官從主觀的思想上能得到提升,能夠適用民法基本原則的傾向。作為法官在進行自由裁決的過程中,一定要在法律基礎上進行,不能將裁決置身于法律之外,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除此之外,法官在進行民事司法處理中需要在法律和當事人之間做好判斷,既不能對法律有損,同時也需要盡量的保證好公民的權利不受到影響。此外,司法監督也是保證法律正常運行的重要部分。無論是群眾方面的監督還是社會輿論監督,都能對法官的自由裁決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3]。因此,需要人民群眾能不斷的強化自身法律意識和素質,以便于法官的正確適用起到幫助。
四、結語
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對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社會的穩定發展也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但在社會的不斷發展下,民法基本原則的社會適用性也受到了影響,對此還需要不斷的加以完善。作為法官一定要正確的認識到自身責任和義務,在進行民法基本原則適用中能保證其合理性,為我國的法律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做出貢獻。
作者:王蕓 單位:甘肅警察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陳建國.民法基本原則研究[J].懷化學院學報,2013(04):55-56.
論文關鍵詞:現代性 法治教育 大學生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作為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之大學生的法治教育開展成功與否,直接影響到現代性法治國家的建立,最終關系到整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的興衰成敗,這就對加強大學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學生法治教育的成功開展則依賴于對法治精神中所蘊含的時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統全面地分析大學生法治教育的現代性本質訴求在學理和實踐上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力圖從理性主體的價值目標、權利義務的基本內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實施途徑等三個角度論述大學生法治教育中所蘊含的現代性應然訴求,從而建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大學生法治教育的現代性理論體系和實踐框架。
一、理性主體:法治教育價值目標的現代性
黑格爾認為,“現代世界的原則就是主體性的自由”,現代社會的“偉大之處就在于自由地承認,精神財富從本質上講是自在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個體的主體性和自我意識的生成或走向自覺,是現代性的本質規定性之一,是全部現代文化精神的基礎和載體,人作為個體從自在自發的生存狀態進入到自由自覺的生存狀態,這是人類社會歷史進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為現代社會運行的支撐性因素,是現代社會的創新能力、內在活力和驅動力的源泉。這種個體的自覺狀態不是少數社會精英的特殊狀態,而是現代社會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狀態。這就在哲學的層面提出了現代性社會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為自主性的理性主體的生成。在現代社會,這一理性主體行為的標準不再依據前現代社會的神之權威或君王的絕對權力,而是遵循著經合法程序制訂出來的法律規則,細言之,國家、社會與理性主體的關系由公法來衡量,理性主體之間的關系則為私法所決定,因此,我們可以說現代社會就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對理性主體而言,這種法治化的要求并非僅停留在抽象的層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實踐的層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首先,理性主體的自主性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現代社會的本質特征在于社會成員主體性意識的增強,這種主體性體現在人們能夠依據客觀條件和主觀需求及聰明才智來最大限度地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一種能力和權利,是主體支配自己的活動所應有的權利。同時這種應有權利要轉變為現有權利,就必須得到國家法律制度的確認,從而獲得公權力的保障,所以,我們可以說現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對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進而能夠斷定法的現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對自主性的弘揚。同時這種體現社會主體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邏輯地演繹為若干要義,亦即公民意識、自律意識和生命意識。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識的理性主體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題中之意。其次,這種理性的主體應當具有忠誠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就意味著法律在成為工具性規范的同時,還必須成為人們的價值性訴求。如果“法律僅僅被理解為國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執行的一套規則,當官僚國家通過無論行政還是法律手段滲入和控制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當社會在此過程中日益萎縮而不再是法律與宗教的創造之源,這時便大難將至”因此,對法律的誠摯信仰成為現代性主體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實踐而言,理性主體應當視法律為外在行為的準繩。法律與道德的區別在于調整對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們的外在行為,而道德則調整人們內在的良知。理性主體也是社會實踐的主體,人們必須將法律作為行為的最低標準,這一要求是保證理性主體的自我權利與其他社會成員的權利和諧共處的基本條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現代性的規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視法律為行為準繩的理性主體的生成。這就要求我們在推進大學生法治教育的過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體的培養視為教育的價值目標。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讓學生知道,只有成為自主性的主體才能進入社會生活,當然這種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責任為依歸的,每個青年學生只有成為自主的主體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為責任主體,從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使自己的行為選擇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時,要培養學生對社會主義法律的信仰,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把握法治觀念的精髓,因為只有當法律成為學生的一種社會信仰時,它才能是使大學生由內至外地尊重法律,從而能夠按照法律的要求展開實踐活動。因而,只有將大學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識的理性主體,才能符合現代性的應然要求,才能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權利義務:法治教育基本內容的現代性
以理性主體的生成為基本特征的現代社會,不僅表現在社會成員的自主性的增強,同時還表現為理性主體之間的關系與前現代社會相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前現代社會與現代社會的根本區別就在于,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不再以身份為劃分標準,而是以人們之間的契約關系來界定,這也是前現代社會被視為公法型的社會,現代社會被視為民法型社會的法理依據。在現代社會,國家公權力的來源是由“社會契約論”證成的,而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則是以民事性契約來判斷的。無論是社會契約還是民事契約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體的存在為前提,就此而言,契約化行為在社會中地位的彰顯正反映了理性主體自主性的增強,這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體的出現是現代社會的一個本質要求。當自主性的主體成為契約制定者和履行者時,所有活動的內容則指向人們的具體行為即設定、實現權利和義務。就此我們可以推論,權利與義務這對矛盾范疇構成了現代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視權利與義務為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因此我們在對大學生進行法治教育時,必須把握住這一現代性特征,將權利與義務觀的教育視為法治教育的基本內容。
青年學生正在經歷一個逐步成熟的成長過程,法治教育要使學生能夠在選擇社會行為時擺脫不成熟的隨意性和不負責任性,讓每一個學生知曉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還必須承擔與之相適應的義務,這就需要青年大學生們樹立起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內涵及關系。
法律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與之相對,法律義務則是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就二者的關系而言,權利和義務在結構上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系,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兩者在數量上存在著等值的關系,即在一個社會中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是相等的;兩者在功能上存在著互補的關系,即只有在兩者互動的運行中,才能有效地調節理性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現代社會的運轉不僅需要權利,而且需要義務,只有科學地認識到權利與義務的對立統一關系,才能建立起正確的現代性權利義務觀。
權利與義務觀的確立僅是在宏觀上使得大學生了解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這并不能保證學生在具體層面熟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因而,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過程中,將以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細致的實踐層面,從而使學生在不同層面理解權利與義務的具體形態。由于大學生在校園中的時間很長,所涉及的社會關系在校園中尤為突出,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立足于校園生活,使得學生們能夠切身感受到權利與義務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學生與校方之間的關系既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又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據《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權力,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垂直型的隸屬關系,這就要求學生有服從校方管理的行政義務,與此同時,學生也有在與管理發生沖突時的行政救濟權利,如對校方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對于后者來說,二者存在著平權型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校方為學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飲食等方面的服務,在這些方面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關系由民事權利和義務來決定。我們只有讓學生在實際生活中切實感受到權利與義務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權利與義務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進而依此作為自己行為的標準。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實現途徑的現代性
現代社會的規定性特征在體現為理性主體的確立、社會內容的權利義務性的同時,還體現為社會各個系統的分離。近代以來,伴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逐步分離,社會形成了不同的系統,人們的行為隨之呈現出分化的特征,社會的各個子系統按照自身的法則進行運轉,這就意味著多元化的趨勢成為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特征。現代社會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體現在法治建設的進程中,進言之,國家社會、學校以及個人等不同的系統,在法治教育的過程中承擔著不同的角色。因此,我們在對大學生進行法治教育的時候,必須把握住時代多元發展的特征,統合社會的不同力量,如社區、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選擇上也應當擯棄單一的課堂灌輸的方式而應以效益最大化為原則選擇切實可行的方法,共同營造出大學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刑罰目的是刑法學的核心理論,“刑罰的目的,這一論題的探討從未停止,從以往的理論和實踐看來,刑罰目的影響著刑罰的體系建立以及方法運用,甚至是刑事上的每一次決定”。如何科學地界定刑罰的目的,是刑法學中的重大理論問題。懲罰犯罪是刑罰最初的理念,就是以報復為目的,用國家權力去去懲罰犯罪。可以認為,刑罰的產生是社會大眾的要求,也是正義的要義。首先是刑罰的正義。嚴重危害社會,他人,國家的行為是犯罪,刑罰就是等價的處罰不法分子侵犯的法益所對應的代價,這是恒古不變的道理。若是不使不法分子遭受到應得的刑罰,就無法顯示社會的公理。其次,刑罰的主觀必要。我們每一個人組成社會、國家,換言之,社會、國家就代表每一個人,當犯罪分子對社會、國家、他人造成嚴重危害,不僅是實質上的,更多是精神上的。畢竟,被害人的近親屬和社會的其他人會受到犯罪分子不法行為的影響,畢竟國家也是由人組成,人是感性的動物,在受道德,社會,風俗的各方面影響,在對待某一事情不可能絕對冷靜。固然越是觸及情感的事物越是需要冷靜地去看待,但做到這一點確實不現實。可以說報復是刑罰的根本屬性,刑罰的目的不可能將報復排除在外。
二、刑法的目的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刑罰懲罰是我們對付犯罪的重要手段。刑法的基本內容是犯罪與刑罰,所以,一般認為刑法是用來懲罰犯罪的。但懲罰犯罪是刑罰的目的,作為規范國家刑罰權的基本法律,從本質上看,兩者并不相同,只有真正的研究和認識兩者的關系,才能認知到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應當是遏制國家刑罰權的濫用。不法分子危及他人和社會的活動,必然要使用刑罰處罰,但對不法分子的處罰必然要公正。要達成對不法分子的公正處罰,必然對國家的刑罰權力加以控制,保證不法分子的正當權利。刑法學的基石就是罪刑法定,也是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他兩個分別是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適應,在此不談。刑法之所以是一門懲罰犯罪的學科,就在于刑法理念的創設,也就是基本原則之一的罪刑法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除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外,不允許國家行使刑罰權。對于刑法規定的需用國家刑罰權懲罰的犯罪,必須要按照刑法的明確規定判處刑罰。由此看出,刑法的原則之一的罪刑法定是限國家刑罰權的濫用,可以說刑法雖然表面上看是一門懲罰犯罪的學科,其本質也是保護人權也就是犯罪分子的人權的學科。所以,懲罰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是刑罰的目的,刑法實質上是為制國家刑罰權的濫用、維護犯罪人的合法權益而存在的。
三、刑罰的目的與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基本內容概括起來也就是刑法與刑罰,也確實是這兩部分構成了整個刑法典。刑法也是社會道德最后的一道防線,當其他法律無法規制某種行為的時候,刑法就上場了,刑罰作為刑法獨特且必要的手段也就商場了,但這并不是說刑法和刑罰就是一樣的功能和本質。對刑法典目的的解讀,必須認真研究刑法和刑罰之間的關系。
(一)刑罰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的核心是刑罰刑法概括起來由兩部分組成,分別是犯罪、刑罰,但兩者實際在刑法中處于不同地位,重要性也有區分,刑法的核心是刑罰。刑罰可以認為是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的唯一標準,刑罰也是刑法獨有的特色,只有以刑罰為法律后果的規范才是刑法規范。而犯罪雖然也是刑法的一部分,但是犯罪是由刑罰決定的,因為刑法規定了是不是犯罪,是看其的行為受不受處罰。所以,犯罪不是刑法的核心。
(二)刑法目的解讀
1.法律學習的根本目標是法律思維能力:法學教育的核心價值觀就是能夠通過專業法學訓練以及學習,能夠使學習者具備基本的從業資質以及從業技能,在對相關理論知識熟練掌握的基礎上,能夠以法律相關的職業要求作為基本標準來對學生能力和素質進行具體培養。法律知識只是法律從業者需具備的基本內容之一,是相關法律工作的理論基礎,通過法律知識能夠對相關問題作出更加明確的定位和判斷,在此基礎上,通過對事物的具體認知與思考,并通過全面系統地對問題的分析,透視出事物的本質,并在法律體系中做出最終的定位,這種能力就是所謂的法律思維能力。在法律的相關工作過程中,需要以法律知識為基礎,并通過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對事情進行法理分析,根據不同的實際狀況,做出有針對性的不同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具備這一專業能力,才能夠應對相關的法律工作。
2.思維能力是法律專業必備素質:與法律相關的職業屬性特殊,首先,特殊的工作對象,在絕大多數法律案件中,人是勾連起整個案件的核心內容,而且關系錯綜復雜,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只有通過自身的直覺與經驗才能夠做出最真實的判斷。其次,特殊的活動,總體來講,職業活動不僅需要理論更需要時實踐,同時還需要抽象思維與經驗結合,不僅需要過硬的專業水準,還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以及社會認識。最后,就是需要具備完備系統的法律儲備,不僅是知識、素養,還有技能。
二、刑法特點與思維方式
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特點極為鮮明,其已經涵蓋了所有的法學原理以及基本知識,法律的所有構成以及特征在刑法中都能夠體現出來。而且這項法律是建立在實踐基礎上,需要通過科學嚴謹的實際行動過程,才能夠使這項法律發揮作用,以理論指導實踐,通過實踐執行理論。不僅如此,刑法的法學原理構成最為系統,同時也最為完備,而且覆蓋面積極為廣泛,涉及到了國家建設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且所有執行標準基本都已成熟,而且形成量化標準。這樣看來,刑法自身的種種特質和屬性,使得學生能夠在刑法的學習過程中,能夠培養出更加科學嚴謹的做事以及思考態度,同時還能夠形成完整系統的思維邏輯。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就能夠以這幾項基本素質為基礎,形成更加豐富更加全面法律思維能力。
三、利用刑法促進學生形成法律思維的方式
1.確立正確的刑法觀念首先,要引導學生能夠正確認識刑罰。在我國長久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已經形成了系統完備的刑法體系,并且確定了刑罰的御民作用,而且這種刑罰觀念流傳至今,使得學生在具體的法律學習過程中,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錯誤觀念。刑罰是刑法的主要方式,從罰金到限制人身自由,從剝奪人身自由到剝奪生命,毋庸置疑,刑法是最為嚴厲的。但是學生們應該從法學的形而上學原理出發對法律展開系統的思考,認識到法律的本質意義,刑罰不是法律的最終目的,其最終目的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人身安全。其次,明確罪刑法定的觀念。具體是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定罪、不處罰,所有的犯罪定性,以及刑罰標準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為準繩,只有法律中有明文規定才能夠進行具體的定罪和處罰。但是在這一原則的具體學習過程中,學生很難對其進行充分全面的理解,思維一直處于僵化狀態,從而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具體來講,對于單位領導慫恿員工偷竊別單位財務應作出何種判斷時,學生普遍認為不能夠定為盜竊罪,因為刑法中沒有針對單位作出規定。
關鍵詞:以學生為中心;刑法學;教學設計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8-0096-02
一、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理念
(一)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
人在社會中的學習方式多種多樣,但不管在哪一種學習方式中,學習的主體都是學生,教師只是學生學習的幫助者。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學設計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來。在考慮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理念時要毫不猶疑地將以學生為中心作為一種重要的教學理念,并將其貫徹到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各個環節。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在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依據的分析中也應該體現出來。應該在這一教學理念下分析授課學生的情況、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點及分析教師自身的情況。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在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內容的分析中也應該體現出來。應該在這一教學理念下分析刑法學課程的基本教學目標、分析刑法學課程的教學方法及分析刑法學課程的教學環節。
(二)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教學理念
所謂以法律職業為導向就是在刑法學的教學中按照法律職業的特點來設計教學,讓學生以虛擬的職業身份掌握將來從事法律職業應該掌握的刑法學知識。有必要指出的是,對于法律職業者,有廣義論者、中義論者和狹義論者之分。本論文中的法律職業指最狹義的法律職業,即僅僅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刑法學學科的實踐性本身決定了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教學理念的合理性。在刑法學的知識形態中,無論是法條也好,理論也罷,最終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實踐。而在刑事法治實踐中運用法條與理論的主體就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故,刑法學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必須貫徹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教學理念。
(三)以事實為進路的教學理念
所謂以事實為進路的教學理念就是在刑法學教學中讓法律規范回歸生活事實,讓活生生的生活事實激活抽象靜態的法律規范。以事實為進路的教學理念有下列幾方面依據。
一是法律規范生成邏輯方面的依據。法律規范的生成邏輯是從變化萬千的社會現象中進行概括歸類,最后抽象為法律規范。所以,法律規范來源于生活事實。那么,法學教學要不要遵循這一邏輯呢?筆者認為,法學教學要遵循這一邏輯,因為找到了法律規范產生的根源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規范。
二是人的認知邏輯方面的依據。人的認知邏輯是從社會生活現象中去認識事物。作為以抽象性為特征的法律規范來說,要認識它更應該符合人的認知邏輯。只有讓法律規范還原于生活,人們才能真正認識它。
三是法律解釋的理念方面的依據。霍姆斯大法官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張明楷教授則認為,“法律的生命力不僅在于邏輯,而且在于生活。”不管是經驗也好,生活也罷,都強調了法律的事實方面。解釋者應當正視法律文本的開放性,懂得生活事實會不斷地填充法律的含義,從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解釋者不能大腦一片空白,目光不斷往返于法條文字與漢語詞典之間,而應當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于刑法規范與生活事實之間。
二、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依據
在以學生為中心和法律職業為導向的教學視閾下,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授課學生情況分析;二是教材特點分析;三是教師自身情況分析。
(一)學生情況分析
增強法律意識,弘揚法治精神是我國公民應當提高的一項新的學習項目,我們大學生也是應當參與學習的一員。對我們大學生而言,既要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也應該具備相應的法律素質,樹立“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觀念。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律的能力,是培養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基本內容。只有認真領會社會主義法律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制觀念,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加強法律修養,才能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建設中做一個知法守法懂法的合格公民。
對我們現在的在校大學生而言,法律意識正式我們思想很薄弱的一個環節。不僅如此,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在校大學生最容易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而我們在思修課上對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則有效的緩解了這個問題。對于我們十幾年養成的法律意識薄弱這一問題,我個人認為并不可能在幾節短短的思修課上可以得到解決,更多的可能還是需要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不斷的學習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并不斷從別人的經驗中和自身的不斷思考與實踐來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雖然我們多年造成的法律意識薄弱無法在幾節短短的思修課上解決,但這并不是說我們上思修課學習法律基礎知識是沒有意義的。正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們不能一口吃成個大胖子,我們必須從點點滴滴開始學習,從最基本的做起。首先我們必須領會社會主義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