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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自主權,適當確定中方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
(一)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在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的協助下,自行招收、招聘職工,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在當地無法解決的,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商得有關地區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可到外地招聘。
(二)外商投資企業經過考核,決定錄用的在職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原單位應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有爭議,由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裁決。
(三)中方委派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是能夠掌握政策、懂技術、會管理、勇于開拓,并能與外商合作共事的人員。有關部門對他們的工作應給予支持,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他們的工作;必須調動的,應征得董事會的同意。
(四)外商投資企業對于經過試用或者培訓而不合格的人員,因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的人員,可以辭退;對于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直至開除。
二、關于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
(一)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則加以確定,并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好壞逐步加以調整。經濟效益好的,工資可以多增;經濟效益差的,可以少增或不增。
(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如實列支。
爭議雙方:天津某外資公司外方老板與員工,集體勞動爭議。
天津某外資公司是幾年前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建成的一家外資企業,有員工數百人。該企業投產后,開發區政府部門曾多次敦促其盡快簽訂勞動合同,并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金。但該企業以種種借口,多次拖延時間,使簽訂集體合同遙遙無期,且以效益不好為由遲遲不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企業職工對此不滿。《勞動法》宣布執行以后,這個企業仍然我行我素,既不簽訂勞動合同,又不為工人交納社會保險,員工們要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愿望落空,終于在5月中下旬發生集體勞動爭議,工人手執《勞動法》集體罷工。
[處理結果]
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和開發區工會聞訊及時解決爭議。他們認為,這場爭議源于外方違反《勞動法》,員工的要求正當應給予支持。為此,他們向該外商投資企業提出明確要求:必須在1995年6月30日前與全體員工簽勞動合同;必須在6月30日前將職工的社會保險金交至開發區保險事務所。天津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局長對記者講,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遲遲不簽訂勞動合同或拖欠交納社會保險金,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外商在執行我國法律法規上還有疑慮或僥幸心理,能拖則拖;另一方面則在于管理部門執法力度不夠,缺少強有力的檢查監督。
為了規范外商投資企業提繳、使用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管理,維護中方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財外字〔1999〕735號《關于加強和改進外商投資企業提繳使用涉及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會保障及職工住房改革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就改進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提繳、使用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京政發〔1986〕43號)中涉及企業中方職工7.5%醫療費、20%日常勞保福利費用、20%養老儲備金的提取口徑、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結余資金的處理,從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外商投資企業招聘職工應當按規定辦理招聘備案手續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地為中方職工提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按照《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號)執行。企業按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9%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經濟效益好、經營管理狀況穩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業,可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所保險種應適用全體中方職工,不得只有少數高級管理人員享有。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大病醫療統籌費。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號)執行。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大病醫療統籌費,計入管理費用。原提取7.5%中方職工醫療費的辦法停止執行。新的醫療制度改革辦法頒布后,按新的辦法執行。
(三)失業保險費。按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號)執行。失業保險費以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1.5%,按實際應參保人數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失業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
(四)工傷保險費。按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費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號)執行。企業以上年度本企業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行業差別費率確定的標準,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工傷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按應繳數額提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大病醫療統籌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上繳后應無余額。
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繳納上述各項社會保險費(大病醫療統籌費除外),應以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職工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主要由計時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包括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加班工資等部分組成。
三、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及時足額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其他各項資金,并按規定用途使用。
(一)職工福利費。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職工探親假路費、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獨生子女費、托兒補貼費、職工集體福利、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用于企業職工參加在職培訓,提高業務技能所需費用支出。
上述(一)、(二)項費用以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提,但對于企業在與外籍職員簽定勞動合同時,已訂明外籍職員的福利費包括在其應付工資當中的,應以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
(三)中方職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頒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5〕1445號)執行。其中:企業按規定繳納的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按規定向中方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補助,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根據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95〕京房改辦字第37號),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為中方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交存率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為職工交存住房公積金后,根據市房改辦、市財政局、市勞動局《關于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規定》(〔93〕京房改辦字第154號),不得再在成本、費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現存的住房補助基金余額一律轉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轉金。有關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發后,按新的規定執行。
(四)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按照國家有關吸收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財合〔1994〕50號)執行。
四、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辦法》(勞部發〔1997〕46號)規定,對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的,其名義工資與實發工資之間的差額部分,用于企業中方職工補充社會保險、職工福利費和住房周轉金。企業中方一般職工不實行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
對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或者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約定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中包含應付社會保險費和國家物價等項補貼,以及對中方一般職工實行名義工資辦法的,應按本通知的規定協商變更企業合同、章程或勞動合同。變更后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中不再包含應付社會保險費和國家物價等項補貼。
五、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對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在分別按有關財務會計規定正確核算外,還要同時設置輔助帳簿,全面反映各項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對于本通知之前,企業已按財政部門規定,對中方職工權益資金實行中方單獨設帳,單獨核算,單獨開戶,單獨管理的企業,可仍按原辦法執行,但必須設置專人進行規范化管理,并接受有關方面(包括外方)的監督。
(二)中方職工各項權益資金,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對外投資、企業間借款、贊助、捐贈以及購置與中方職工權益無關的財產。
(三)對現有的中方職工各項權益資金結余要進行認真清理,凡挪用、擠占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必須及時清理收回;對不符合規定而多提的各項權益資金,應沖減成本費用。對涉及上述社會保險的各項權益資金結余,應首先用于補繳按規定應為中方職工繳納而未繳的各項保險,補繳后仍有結余的,并入相關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工資總額7.5%的醫療費結余,并入職工福利費;原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工資總額20%的養老儲備金結余,并入職工福利費。今后用于離退休職工在統籌退休費用之外的必要開支,按規定計入企業管理費用。其他各項權益資金的正常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企業工會依法對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的提繳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財政機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負責監督檢查企業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提繳、使用情況。企業應將涉及中方職工權益各項資金的提取、使用、結余等情況,作為委托會計師(審計)事務所進行社會審計的內容之一。
七、企業清算時,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以及用該項資金購置的各項財產、設施的處理,按照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京財合〔1995〕2118號)的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時,不屬于清算財產的三部分財產無法交給接受單位的,應上繳當地財政部門。
八、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和直接責任人,主管財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案例:
王某,男,41歲,原系國邦電鍍廠的勞動合同制工,合同期三年,期滿后他又與單位續簽四年合同,到2001年5月16日才期滿。2000年10月,國邦電鍍廠與臺商合資,改名為星輝電鍍有限公司,王某被安排到合資后的公司工作,續簽的合同期與原單位的一樣,到2001年5月16日止。2000年4月份,王某因患肺結核炎而住院治療,現公司在給王某確定醫療期期限時,沒有將其在國邦電鍍廠的6年工作時間視為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而只給他算兩個月的本單位工作年限,遂引起爭議。
專家評析:
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42號《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在談到連續工齡問題時指出:應把合資、合作企業與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視為同一用人單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其在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應當與在合資、合作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又指出,其中所講的“連續工齡”與勞動法第二十條“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含義相同。另根據原勞動部給原廣州市勞動局的《對<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能否辦理退休、退職等問題的請示>的答復》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中所指的“工作年限”就是連續工齡。可見,單位在確定王某醫療期期限時,應將其在原中方單位國邦電鍍廠與合資后的星輝電鍍有限公司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以此作為享受相關等遇的依據。
申訴人:王某,北京某合資公司女工;
被訴人:北京某合資公司。
1989年11月,王某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為期三年。1992年1月、1993年4月王某又兩次與該公司簽訂了"出國研修協議書",根據協議書約定,王某應為該公司服務到1996年6月。然而,1994年9月1日,王某被公司經理通知已被"掛起",公司以王某"不能適應公司的工作要求,沒有正常的工作效率及態度"為由讓其離崗留職公司內待業,期間每月發150元生活費,在待業期間,可不到公司上班,在外自謀職業,三個月后公司將不再負擔任何費用。
王某稱,自己兩次研修回國后努力完成各項工作,并無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此舉違反《勞動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
而被訴方稱:1994年4月,公司開始整頓勞動紀律,對于不能按公司要求去做,屢教不改的員工要"掛起"或"內部待業",因申訴人經常上班睡覺、聊天,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并且不能按期保質地完成工作任務,所以除將王某"掛起"外,根據其與公司簽訂的"出國研修協議書",王某還應向公司支付1.2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王某不服,公司無端將自己"掛起"已屬無理,收取賠償金更無道理。1994年10月10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要求在1994年12月初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合同前的工資和資金共8500元。
[處理結果]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日止,為期 。其中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止,為試用期。
2.在試用期內,甲方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當月出勤工資和政府規定的補貼。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必須服從。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檢查及人體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高溫保健食品。
第四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實際每周工作5天40小時,休息2天。
2.甲方確因工作(生產)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矛乙方一定的補償,或者給予相應時間的調休。
3.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批準,可請事假。甲方不負責發放事假期間的薪酬、獎金和補貼(除國家規定補貼外)。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按公司現行工資制度確認乙方月工資 ______元。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調整。
2.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2日。
3.甲方將根據公司的經濟效益和對乙方的工作考評結果,按其所擔任的職、級,不定期調整乙方的工資。甲方還將按董事會制定的各有關規定及職工的勞動態度、工作效率,給予獎金和津貼。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投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乙方除養老保險外的社會保證規定執行。
2.在職中國職工因工受傷的醫療、生活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工傷經過醫療終結后,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合同期內,工作時間在1年以內,累計享有醫療期3個月,以后工作時間每增加1年,可相應延長醫療期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在企業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有較大貢獻的,醫療期可由甲方決定適當延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死亡喪葬綱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4.甲文依照政府規定向乙方支付獨生子女費、幼托費、交通補貼、回族津貼等福利費用,并積極辦好必要的集體福利。
第七條 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3.乙方觸犯國家的法律,被判刑、勞動教養的, 以及被除名、開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第八條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在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按甲方"員工守則"及獎懲辦法規定可以辭退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4)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企業調整而多余的職工;
(5)企業宣告解散或合營期滿的。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2)乙方因工傷在治期間和醫療終結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間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日止,為期 。其中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止,為試用期。
2.在試用期內,甲方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當月出勤工資和政府規定的補貼。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必須服從。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檢查及人體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高溫保健食品。
第四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實際每周工作5天40小時,休息2天。
2.甲方確因工作(生產)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矛乙方一定的補償,或者給予相應時間的調休。
3.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批準,可請事假。甲方不負責發放事假期間的薪酬、獎金和補貼(除國家規定補貼外)。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按公司現行工資制度確認乙方月工資 ______元。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調整。
2.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2日。
3.甲方將根據公司的經濟效益和對乙方的工作考評結果,按其所擔任的職、級,不定期調整乙方的工資。甲方還將按董事會制定的各有關規定及職工的勞動態度、工作效率,給予獎金和津貼。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投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乙方除養老保險外的社會保證規定執行。
2.在職中國職工因工受傷的醫療、生活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工傷經過醫療終結后,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合同期內,工作時間在1年以內,累計享有醫療期3個月,以后工作時間每增加1年,可相應延長醫療期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在企業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有較大貢獻的,醫療期可由甲方決定適當延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死亡喪葬綱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4.甲文依照政府規定向乙方支付獨生子女費、幼托費、交通補貼、回族津貼等福利費用,并積極辦好必要的集體福利。
第七條 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3.乙方觸犯國家的法律,被判刑、勞動教養的, 以及被除名、開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第八條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在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按甲方"員工守則"及獎懲辦法規定可以辭退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4)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企業調整而多余的職工;
(5)企業宣告解散或合營期滿的。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2)乙方因工傷在治期間和醫療終結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間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本手冊是本公司全體員工的指導規范和行為準則。
2、本手冊解釋權屬中心辦公室。
3、本手冊自200*年*月*日開始實施生效。
第二章員工守則
1.1本公司為健全管理制度和組織功能,特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法規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手冊。
1.2凡本公司所屬員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必須遵守本手冊規定。
1.3凡本手冊所稱員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聘用關系
2,1.1本公司招聘的對象是資格最符合的個人,無性別、地域、戶口等區別。
聘用員工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凡符合錄用條件的外地人員,本公司將按照*市人才引進的有關規定,為中級職稱以上符合引進條件的員工辦理引進和戶口轉移手續。
2.1.2新員工聘用設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銷售人員的試用期為6個月。如果磨擦員工的工作表現不能令上司滿意,被證明不符合的錄用條件,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終止聘用,或將試用期延長,以作進一步觀察,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對方,終止聘用關系。公司為試用期員工簽訂3-6個月的試用合同。公司為工作關系和戶口關系不能轉入公司的人員及退休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公司員工:
(1)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核準而擅自離職者;
(2)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3)通緝在案未撤銷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5)經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或吸用者;
(7)未滿16周歲者;
(8)政府法規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應聘人員面試及體檢合格后,按照公司錄取通知確定的日期、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應繳驗下列證件:
(1)本人最近一寸證件照片四張;
(2)本公司指定醫院之合格體檢表;
(3)學歷、職稱證件、身份證;(正本核對后發還,復印件留存)
(4)退工單、勞動手冊等前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經面試甄選合格之應聘之員,未于通知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拒絕接受本公司聘用,該通知則失其效力。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聘用關系,并不級予當事人經濟補償費。
(1)在欺騙公司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致本公司誤信造成損失者;
(2)違反勞動合同或本手冊規則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者;
(3)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損害者;
(4)對本公司各級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而使之受到傷害者;
(5)故意損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經營機密者;
(6)無故曠工3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弄以上的刑事責任者;
(8)本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嚴肅紀律處分而開除的情形。
2.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終止聘用關系:
(1)員工有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困難,或公司瀕臨破產或轉讓,征得當地勞動行政部同意減員的。
2.1.7按2.1.6條終止聘用關系的,本公司應按勞動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生活或醫療補助費。
2.1.8本公司為適應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在員工能力所及的范圍內調整工作崗位,員工對此不得拒絕。
2.2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的規定和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書。以正式確認并保證雙方在聘用過程中的權利的義務。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至少為一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種。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行終止。員工與公司雙方同意續約的,雙方應于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勞動合同書。
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的但勞動聘用關系仍然存在,即視為原合同續延1年。
2.3工作時間
員工的工作時間按政府的有關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40小時。對銷售人員等不能按固定時間衡量工作任務的崗位,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2.4培訓(略)
2.5調職(略)
2.6離職(略)
2.7退休(略)
2.8員工檔案
員工檔案分為工作檔案和人事(歷史)檔案。工作檔案在員工進入本公司后建立,人事檔案要員工被錄用后二個月內轉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若故意不轉移人事檔案的,公司可終止聘用關系。
2.9人事記錄(略)
2.9.2公司上崗證:
(1)簽發(略)
(2)遺失和補發上崗證(略)
2.9.3鑰匙(略)
3.1薪酬政策
公司實行考核工資制度,效益與工資掛勾,按月發放考核工資。生產或銷售未完面月計劃的60%時,員工發700元,中層干部發1200元,副總經理級發1500元的生活費,到年終按考核實績結算。
員工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工齡工資,公司工齡工資的標準為每年遞增20元。
員工當月薪資收入已包括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類生活補貼。
個人收入所得稅由員工承擔,公司按有關規定代為扣繳。
3.2發薪日(略)
3.3加班費
公司按法定假的7天假(春節3天、元旦1天、五一節1天、國慶節2天)發放加班人員的加班費。加班員工每人每天發加班費100天。除此以外的加班計入考核工資。
4.1法定假(略)
4.2公司假(略)
4.3年休假(略)
4.3.2年假使用須書面申請,事前部門經理批準,報辦公室備案,可一次或分二次使用。年假應在當年內用完。如因工作原因未用完的年假,需書面報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及交辦公室(人事)批準,方可順延一個季度,否則將視為自行放棄,無任何補償。
4.3.3員工在享受年休假無故超假的,將作為曠工處理。
4.4病假
4.4.1員工因病假不能上班,應提前通知部門經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癥病假也應盡早與部門經理聯系。病假須遞交公司指定許可醫院一某些人病假單,并經部門經理批準,辦公室(人事)認可為有效。急診病假不受醫院限制。
4.4.2病假的工資待遇根據員工的工齡的在本公司服務的不同年限作享受工資待遇,如下計算(略)
4.4.3長病假
當員工因嚴重疾病(需經公司確認)連續病假三個月或年內累計病假180天,并在合同期內的員工,參照國家規定,停發基本工資,適當給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
4.5工傷假
工傷主要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地點且因公(包括在社會上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所遇的負傷、致殘、死亡。被公司經管確認為工傷的假期,其薪資按100%發給。
4.6事假
4.6.1員工在用完年休假后,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請假的,可申請無薪事假。
4.6.2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連續超過去15天。超過15天以上的事假將不被批準。
4.6.3員工事假期間的工資被扣除,年終獎或專核工資也會按比例扣除。
4.6.4員工因違反制度而被暫時停職、停工的,按事假處理。
4.6.5試用期內的員工,一般不得請事假。
4.6.6事假的審批權限:
請假1天,由部門經理批準;
請假2-3天,由部門經理簽字后報辦公室(人事)批準;
請假3天以上或部門經理、主管以上人員請假1天以上的,逐級上報,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4.7婚假(略)
4.9哺乳假(略)
4.10探親假
4.10.1探望配偶(略)
4.10.2探望父母(略)
4.10.3路程時間及往返車費(略)
4.10.4員工每年只能在年公休假、探親假中選休一種假期,并享受期待遇。假期原則上一次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4.10.5探親假審批程序(略)
4.11喪假(略)
4.12請假手續、權限
4.12.1員工申請各類假期,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下班有關證明,經主管部門經理同意,交辦公室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予準假。
4.12.2員工因突發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續事先請假,則應在當日上班后二小時內用電話通知主管部門經理,說明請假事由,經批準后方為有效。然后在上班后當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4.12.3審批權限(略)
4.13醫療
4.13.1員工因病就診,除急診外,一般在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
4.13.2員工因病住院,凡參加醫療保險的,按《**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按公司關于醫療費報銷的有關規定執行。
4.13.3員工門診醫藥報銷比例為掛號費+醫藥費的60%,個人自負40%。
4.13.4員工報銷醫院憑醫院費發標,并提供病歷卡,經辦分室審核批準后到財務部報銷。
4.17獨生子女(略)
4.18生活設施(略)
4.19附則
4.19.1本章的福利政策是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文件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度的。
4.19.2當上級政府部門的福利政策同本公司目前的政策不一致是,先按本公司的政策規定執行。
4.19.3為了保持政策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公司將定期修訂、補充和完善本公司的福利政策。公司向當地政府指定機構的有關保險公司為員工辦理以下保險項目;
5.1養老保險
員工退休、享受國家社會保險部門制訂的養老保險待遇。
5.2待業保險
員工失業時,可依據國家規定勞動管理機構領取待業救濟金。
5.3住院保險
員工生病住院,辦妥政府規定的手續,可獲得國家醫療保險機構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醫療費。
5.4人身意外保險
如果員工在公司內上班時,或業務出差時的意外傷害,可獲得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一定數額的保險金。
5.5公積金
根據政府部門關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公司為城鎮戶口的員工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手續。為員工購買商品房提供了有效的保證。
5.6員工有養老保險、待業保險、醫療保險、公積金的產交6員工有養老保險、待業保
險、醫療保險、公積金的產交繳,公司按政府部門所規定的比例,在每月工資發放中代為扣繳。
6.1績效評估(略)
6.2考績標準(略)
6.3升職、加薪(略)
7.1獎勵(略)
7、2處罰
7.2.1紀律處分的目的是懲前毖后,保證維持有效的有序的工作水準,保障公司和員工的權益。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遵守如下原則:
(1)處分要有充分的理由的清楚的證據;
(2)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員工應明確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遵循的規定,應具有基本的道德規范;
(4)員工對紀律處分有上訴的權利。總經理可對紀律處分作終裁定。
7.2.2本公司員工紀律處分有五種: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書面嚴重警告;
(4)無薪停職檢查;
(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7.2.3員工處分累計升級制。員工在第一次處分后,12個月內如仍再有處分,則受到累計升級的處分,如:
(1)口頭警告+口頭警告——書面警告
(2)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書面嚴重警告
(3)書面警告+書面嚴重警告——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第一次處分與第二次處分間隔時間超過12個月,則不按累計升級計。
員工可以將功抵過,如果說在處分后12個月內獲得一次獎勵,則可酌情取消一次或數次處分。
7.2.4員工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進行處罰:
(1)在禁煙區內吸煙者,罰款50元;
(2)進入生產車間不戴安全帽者,罰款50元;
(3)進入生產車間不穿工作服者,罰款50元;
(4)進入車間不佩戴上崗證者,罰款50元;
(5)在生產崗位上睡覺者罰款100元;
(6)在上班期間看與業務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專者罰款50元;
(7)考勤不打卡或代人打卡,將作曠工一天處理;
(8)無故竄崗、離崗或干私活者罰款50元。
7.2.5可以立即解雇的情況;
(1)上班時酗酒或任何時候使用;
(2)傷害其他職工、主管、同事或客人;
(3)任何種類的偷竊;
(4)偽造公司文件;
(5)在求職申請或其他已簽署的文件中提供資料;
(6)故意進行危害公司或其他職工安全的行動和事宜;
(7)故意給公司的設備、設施或其他財產造成損害;
(8)故意違反公司的行為準則;
(9)向未經授權的人透露專有資料或保密資料;
(10)暫時或長期精神錯亂(醫療期除外);
(11)被判任何刑事罪或受嚴重紀律處分。
7.2.6紀律規定
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范,違反公司制度,一經查實,將受到根據過失程度而執行不同的紀律處分。下面所列舉的過失行為并非包括所有的應采取紀律處分的過失。
(1)擅自不按規定出勤上班,擅離職守、崗位;
(2)工作懈怠,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3)無理拒絕的工作安排、指令;
(4)收受任何種類的賄賂;
(5)利用職權貪污,侵害公司的經濟利益;
(6)偽造和涂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7)未經領導允許,擅取公司的任何數據、記錄或物品;
(8)滋事干擾公司的管理和業務活動;
(9)弄虛作假,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
(10)散布謠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疏忽職守,使公司財務、設備等遭受不利;
(12)違反安全規定,或其行為危害他人安全;
(13)擅自出借公司的場地、物品、設施;
(14)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
(15)擅自從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職業;
(16)利用職務營私舞弊,損公利已;
(17)偷盜公司的財款、資源;
(18)遺失經管的財物、重要文件、數據等;
(19)侮辱、恐嚇、毆打同事、主管等;
(20)在公司賭博、酗酒或出現有傷風化道德的行為;
(21)其他違反公司政策、程序、規定的不良行為。
8、安全與健康
8.1本公司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的首要之事。公司依照有關安全、衛生法規和政策管理安全衛生工作,建立整潔有序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8.2員工應遵守公司安全規章、安全操作程序、維護工作場所及生活環境的安全衛生,并防止盜竊、火災及其他災害。
8.3生產設備或生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不得擅自修理。
8.4不得在滅火器、消防栓前堆置物品,隨時保持暢通。
8.5員工應遵守通規則,做到安全行車,開車者要按規定使作安全帶。
8.6在公司禁煙區內禁止吸煙,在車間設一固定吸煙點,供員工吸煙。
8.7員工應保管好個人財物,不要將錢包等私人貴重物品放在公司的工作及公共場所。
8.8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的處理,統一由辦公室和經管部負責對內或對外。
8.9員工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依照公司懲罰規定處理。
9、基本守則(略)
10、備注
(1)本手冊規則未盡事宜,均按政府有關法規和本公司的規定處理。
(2)國務院、地方政府或本公司如有新頒布的政策規定與本手冊則相悖時,以前者為準。
外商投資企業用工合同書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
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
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
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
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
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
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
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
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
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
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
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
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
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
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
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
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
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
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
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
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
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
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
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
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
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
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
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
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
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
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
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
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
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
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
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
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
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
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
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
效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