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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散較為集中的風險,保障金融的穩定性;同時還能有效的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金融投資拓寬渠道。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依舊存在著一些問題,如規模小、種類單一等,這些問題制約著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進程中,應該設立專門的立法,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體系,并且規范相關的信用評級制度;吸收國際上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項監管,促進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應用;發展趨勢
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把流動性較差,但是在未來具有一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進行收集然后通過結構性的重組,從而將這些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出售、流通的證券。資產證券化最早是起源于美國,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政府根據按揭住房發行了資產抵押支持證券,這種資產證券化的做法在當時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從此,資產證券化開始被廣泛的運用在經濟領域,并且為資金的籌集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加之資產證券化獨特的創新融資方式,適應了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在金融產品領域的發展極為迅速。近年來,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已經成功的由在境外設立spv發展到在境內設立,實現了資產證券化整體融資流程的境內化管理。但是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起步晚,缺乏經驗,沒有完善的監督體系,與國際水平相差較遠,因此,應該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促進其快速、健康的發展。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和運作過程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1.資產證券化的歷程——境外融資歷程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不到半個世紀,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開展基礎設施建設采用的資金籌集手段是“收費還貸”,經常出現資金與建設的脫節,資金緊張問題嚴重制約著基礎設施的建設。由于當時法律體系和資本市場的不健全,資產證券化還不能有效的實施。基于這樣的情況,融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了spv,利用國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場,進行境外的融資建設[1]。其中較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設公路時,在開曼群島注冊spv,籌集資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機動車管理費和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為支撐,在美國成功發行了總額2億美元的債券,用于廣州到珠海的鐵路及高速公路建設,開啟了我國基礎設施收費境外證券化融資的先例。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高速公路項目通過境外證券化融資共籌集約15.5億美元資金,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2.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境內融資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經濟市場的逐步成熟,國內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逐漸顯現:如最先實施的中國聯通計劃,然后是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計劃等等,隨著基礎建設的擴大,境內融資試點也逐步推廣開來,在天津、武漢、重慶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橋資產等收費權為支撐的基礎設施證券化產品。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效的解決了建設資金的籌集難題,提高了固定資產的流動性,也降低了融資成本[2]。2006年12月18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計發行了37億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證券合計3.5億元,由信達和東方自留),盤活了信達公司部分不良資產。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
資產證券化一般是通過如下的步驟實現的:
1.“資產重組”——構建資產池。根據融資需求和資產的情況,選擇資產的證券化,然后,把資產匯集成資產池。能夠實現證券化資產的條件:(1)未來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2)資產有良好的質量,具有同質性[3]。(3)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率和現金流容易計算。
2.“風險隔離”——設計資產的隔離。這個步驟是實現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成立一個特定的目的機構spv,用于隔離資產池和其它資產。spv受母公司托付,把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出售、流通的證券。
3.“信用增級”——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在證券化的交易中,資產的信用、現金流與投資者的需求往往不相吻合。這就需要spv機構把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進行信用增級。“破產隔離”、“擔保公司信用擔保”都是常見的信用增級。
4.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券商發行機構,對資產證券進行評級,然后發行證券,同時將募集的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二、案例分析-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分析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過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資機構,并把中國網通未來幾年的盈利收入以具體的協議形式出售給信托投資機構。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公司給予受益憑證的aaa級信用評級,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憑證的計劃管理人。
2.中國網通和中國工商銀行為信托機構發行的證券提供擔保。
3.信托機構把中國網通出售的資產轉化為證券,并在市場中尋找投資者。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優勢:中國網通在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吸引較多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同時是網通直接融資,降低了企業融資的成本,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為企業融資提供了低于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節省了成本。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的問題和解決措施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還處于初級階段,因此在很多方面還不健全,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機制,不能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監管,從而使風險增加,嚴重阻礙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5]。特別是在證券化進程中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的隔離上,存在著很大的漏洞。此外,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政策、信用評級、增信制度中都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使信托監管制度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資產證券化監管平臺的不統一,對資產證券化分散風險的功能有一定的影響。
(二)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措施
由于中國目前尚處于資產證券化初級階段,在信息披露、風險隔離規定、稅收政策、信用評級、增信體系、合格投資者方面仍與國外成熟市場存在較大差距,仍需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法規不完善,沒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該不斷的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的監管職能,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懲罰。用法制手段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同時也應該不斷的借鑒外國先進的管理水平和積累的豐富經驗,再加上完善的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確保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健康、長遠的發展。
我國應建立權威性的資產、信用評級機構,并且對該評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的進行評級。同時應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管理模式,并用法律規范評估步驟,提高信用評級的可信度。
四、我國資
產證券化發展的趨勢
我國處于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級階段,與外國成熟的運作有著較大的差距,需要不斷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監管力度、規范監管職能。通過不斷的發展完善,逐步做到與國際接軌。具體可以從以下五方面著手:(1)在資產池結構上,改變資產池單一的現狀,豐富資產池品種[6]。(2)完善信用評級體系。(3)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豐富投資主體。(4)有效的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降低風險。(5)完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的監管職能,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史晨昱.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現狀及展望[j].金融論壇,2009(04).
[2]蘇雪.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分析[j].河南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3).
[3]劉元根.中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及發展探討[j].經濟研究導刊,2013(05).
[4]祁小偉,宋群超.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及中國的實踐[j].科學與管理,2009(0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現狀 發展對策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分為兩大類型,即以銀監會為主導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以證監會主導的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其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應對流動性緊張的一種重要手段和調整工具,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仍然容易受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而且由于銀監會對銀行信貸證券化產品的審批手續復雜,導致其發展節奏緩慢;而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由于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造成了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無法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證監會對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沒有完善的法規系統來對企業資產證券進行規范,隨著2012年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創新,將來有望對其轉為常規化管理。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1、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不健全。盡管我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已經形成,我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法規還極其匱乏,造成資產證券化管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到目前為止,主要是2005年央行和銀監會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但這兩部管理辦法僅是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無法適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這不僅表現在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真實銷售”無法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上,還表現在我國現行的各項法規中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存在的矛盾上:比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大創新的“特殊目的載體”與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有關公司設立的條件間的矛盾未得到解決;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阻礙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權轉讓的進行等等。
2、監管不到位,束縛資產證券化規范發展。目前,無論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監管,還是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監管,都是一個相當薄弱的環節,監管問題。從監管主體上講,如果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會涉及到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兩個監管主體:如果是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 會涉及到計委、經貿委、財政部等。由于監管主體較多且分散于多個部門,沒有主要的對口監管部門,從而形成了目前這種“多頭監管”的局面。“多頭監管”最大的弊端是責任劃分不明確,每個部門都承擔了一定的監管職能,由此造成的碎片化的監管缺乏完整性、統一性和有效性。
3、缺乏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體系。從目前情況看,由于大多數券商對一級市場一般都有大量的研究儲備,又擁有良好的技術研究支持,加之管理層的積極推動、企業的迫切融資需求和逐步完善的相關環境,使我國資產證券化一級市場表現活躍;而由于很難在二級市場上找到交易對手,使二級交易市場的流動性較低,造成了較為冷清的現狀,而沒有流動性良好的二級市場,就難于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的有效分散。
4、中介服務機構的質量不高。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涉及到最重要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但是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和資信評級行業還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資產評估行業主要存在資產評估機構過多過亂,評估難以做到獨立、客觀與公正,導致評估尺度不一和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激烈;資信評級行業由于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主要存在資信評級機構動作不規范、信用評仍標準缺乏、公信力不高,投資商對其認識不夠,往往出現資信評級結果得不到投資商認同的現象。
三、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對策
1、健全市場法規,規范市場秩序。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涉及主體繁多,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迅速,因此必須借鑒資產證券化發展成熟國家的經驗,加快制定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統一的法律法規體系,解決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貸款擔保、資產池管理等一系列問題,明確資產證券化市場各主體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保護投資者權益不受損害。此外,還必須完善、調整與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相匹配的相關法律制度,如《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建立一整套系統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使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資產的真實銷售、破產隔離、“特殊目的載體”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2、完善監管體系,促進良性發展。目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尚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形成系統的法規和制度框架,因此,政府主管部門需要調整監管責任,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明確監管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劃分各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履行監管職責時加強協調和溝通,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這也要求各監管部門要監管到位、措施得力,加強對證券化產品杠桿率的控制和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比率管理,全方位嚴格控制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經營風險,促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3、培育二級市場,形成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體系。應積極采取加快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推廣固定利率貸款、加強信貸資產及其證券化產品的數據庫建設等各種措施,適當地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范圍,壯大資產支持證券的潛在投資者隊伍,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出更多的證券化產品,積極培育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提高二級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和活躍度,使其與一級市場均衡發展、互為補充,從而形成多層次、立體化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體系。
4、提高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行業準入制度和從業人員準入制度,以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的行為,建立完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采用科學的評級方法,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增強中介服務機構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從而使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得到提升,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1]趙旭.日韓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經驗與借鑒[J]/亞太經濟,2010;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績效;利率市場化
一.資產證券化簡介
1.資產證券化定義
證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業務中證券業務的比重不斷增大,信貸流動的銀行貸款轉向可買賣的債務工具的過程。從形式上講,證券化可分為融資證券化(Financing Securitizaton)和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兩種。資產證券化(AssetSecum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量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資產證券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2.資產證券化流程
(1)資產證券化流程圖
(2)資產證券化步驟:
①發起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確定證券化目標,通過捆綁組合構建資產池;
②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
③券商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設計(包括選擇何種信用增級方式);
④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
⑤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⑥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將融資款支付給發起人;
⑦進行資產管理,到期還本付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金融績效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金融結構效率
金融體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配置資源,資產證券化是銀行配置資源與證券配置資源的有機結合,通過證券化金融技術的作用實現貸款債權這一非證券的證券化,使貸款債權的空間位置發生變化。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例,由于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產品的迅速發展,導致傳統信貸機構的角色地位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進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業務的拓展,并催生出了許多新興的金融中介機構。金融中介機構可以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媒介,提供信用擔保、信用評級、承銷證券等服務。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促進金融體制創新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促成了金融體制的創新。資產證券化構建了“貸款貸款出售再貸款”的新模式,即由商業銀行等中介機構發放貸款,然后再把貸款資產進行組合后選擇適當時機出售給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投資銀行,投資銀行可以把貸款資產的服務權出售給其他的銀行或專門從事貸款服務的機構,或直接將由貸款資產所支持的資產擔保證券出售給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由資產證券化所促成的金融體制的創新,由投資銀行、貸款服務機構、個人和機構投資者與商業銀行共同承擔信用風險,充分地體現了金融業內部分工協作的原則,各類機構利用自己的比較優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富有效率地發揮自己獨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資產證券化既將傳統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鏈條延伸,又推動了現資銀行的業務創新,使金融工具的內容更加完善。
3.資產證券化造成了金融穩定和金融不穩定
(1)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穩定
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貸款的各種潛在風險轉化為證券市場上的風險,通過證券二級市場及時地分散給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避免由社會全體成員來承擔債務無法償還的風險。此外,投資者、中介機構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金融資產的盡職調查、信息披露過程中,將銀行信貸過程中一些隱蔽的風險透明化和公開化,這有助于減少和防范暗箱操作,降低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銀行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解決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相匹配的問題,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等信用衍生工具的使用促使銀行信用風險在更為多樣化的投資者當中分布。這些機構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在信貸沖擊面前的脆弱性減少,有利于加強金融穩定。
(2)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
資產證券化在有效分散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金融體系在某些方面的不穩定性。尤其是隨著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由于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顯著的呈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結構失衡。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過度發展,使得金融資產的價格與價值差距逐漸拉大,宏觀金融結構的“倒金字塔”特征突出,金融資產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離。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使得一些原來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進入二級市場,流動性增強,使得二級市場上金融資產過剩。過剩的金融資產一方面涌入房地產等市場,造成房地產價格上漲和通貨膨脹,另一方面,流動性較強的金融資產在金融市場內部循環,引發資產價格泡沫,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②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風險的傳遞和擴張。資產證券化過程的過度細分造成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沖突加劇,導致資產市場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擴散到衍生品市場,影響到借款人、貸款機構、中介機構、個人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形成系統性風險,造成資產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雙重危機。
④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資本套利空間。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的風險更加隱蔽,金融監管的復雜程度和困難程度提高,為銀行提供了資本套利空間。銀行為了追逐高額利潤,會在各類金融資產中選擇保留實際風險較高的金融資產,而將實際風險較低的金融資產實行證券化,使其脫離資產負債表。銀行會為了利益最大化而追逐風險,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與問題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20世紀90年代。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資產證券化在銀行間市場與證券市場之間未成為統一市場
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資產證券化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審批,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因此仍各自隔離,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這樣造成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這樣使每個市場所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從監管上看,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有效需求不足制約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
如同眾多融資方式一樣,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形式多樣,操作靈活的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以及發展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基金公司、財務公司、集合理財產品等機構投資者和少數個人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使得資金流得不到有效保障。
3.我國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存在缺陷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其中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各方中介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各中介服務主體的專業化水平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可的程度。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資產支持證券需進行信用增級和強制信用評級,但是國內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增級和評級標準不統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
4.市場流動性不足
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期限長、不確定性大,以及投資主體結構單一等原因,市場上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不活躍,甚至出現了有行無市的局面。
此外,在國內市場上,以高信用等級的證券投資者為主,而低信用等級的投資者非常少。當證券發行額度較大時,只有高信用等級的資產支持證券才能順利發行,而信用等級較低的證券存在發行失敗的風險,例如在2008年,由于證券化發行收入金額未能達到最低標準,國開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失敗告終。
四、政策建議
1.加強資產證券化的法制體系建設
構建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體系,除了目前的《證券法》、Ⅸ信托法》等之外,還應出臺更有針對性專門法,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確立統一的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規則。在專門法中,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發行與流通程序以及會計、評級、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2.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
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個完整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在建立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先進的評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不斷改進自己的評級方法,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外具有一定權威性和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在大力建設資信評級機構的過程中,我國也要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
3.逐漸擴大投資者范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參與主體。我國目前因為制度上的原因,部分機構投資者在參與資本證券化時仍然受到一定限制。為了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應在強化監管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機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要求,逐步允許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支持和培養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投資主體。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微觀風險;宏觀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學術界對于資產證券化并沒有一個公認的概念,簡而言之為:將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集中起來,重新組合成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流通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至少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資產必須為缺乏流動性或者流動性較差,二是資產必須能帶來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應包含以下十個步驟:(1)確定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別目的機構(SPV);(3)發起人向特殊目的機構(SPV)出售資產;(4)信用增級;(5)信用評級;(6)發行評級;(7)發行證券;(8)資產支持證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資產池;(10)清償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的微觀風險
資產證券化微觀風險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現金流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本文主要介紹微觀風險中的隔離風險、提前償付風險和法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風險隔離,風險隔離在資產證券化風險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證券化資產不能與發起人或SPV的破產風險相隔離,那么發起人或SPV一旦破產,證券化資產將可能成為發起人或SPV的資產參加破產清算,從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提前償付風險是指借款人因種種原因在貸款到期之前,償還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產后其資產被拍賣償債,從而造成貸款者的現金流量出現非預期性變化,導致其信貸計劃遭到破壞的風險。法律風險包括欺詐風險、相關文件或證券失效風險、法律的不確定性和法律條款變化的風險等,屬于非系統性風險。
2.宏觀風險
(1)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產生的初始目的是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驅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資產證券化逐漸被過度利用和濫用,由此產生的風險也逐漸被放大,最終會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2)通貨膨脹。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經過結構化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但可被證券化的資產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正因為如此,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近年來迅速膨脹,達到了驚人規模。這些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可以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一旦貸款成功,大規模的貨幣就會流向市場,最終,如此規模的貨幣增發必然導致嚴重的資產通貨膨脹。
(3)逆向選擇。以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貸款金融機構為獲得高利潤,會降低信貸標準,這樣大量不合格的貸款者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產生了逆向選擇。證券化機構又將這些信貸作為基礎資產證券化,通過獨特的風險隔離,再加上信用?級,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結構變得很復雜,進而透明度降低,導致投資者對基礎資產的價值、風險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場的信用評級機構便成為獲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資者通過選擇那些高收益的證券,使得高風險的次級抵押貸款盛行,再通過市場上反復的交易和買賣證券,風險得到不斷的放大和傳遞,最終可能釀成不可控制的風險。
(4)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風險。資產證券化監管風險,是指政府或監管部門在監管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確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參與方損失的可能性。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具體經濟損失和社會福利損失等。
(5)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由于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人可能隱藏資產的負面信息和債券的交易風險,比如抵押貸款的款項可能是貸給了還貸能力很差的貸款者。另外,信用評級機構在“發行人付費”模式的激勵下給予超出債券本身信用的評級,之后證券發行機構在沒有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就直接進行了產品的承銷,放松了相關風險管理的要求導致資產的高風險轉移給了沒有充分信息的投資者。
三、總結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既要從源頭上對其進行控制,也要在其實施過程加強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貸款發放中,貸款機構要嚴格要求借款人的貸款標準,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產品質量,從而從源頭上降低風險;在信用評級過程中要加強監管評級機構公正合理的執業;在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過程中承銷商要充分揭示證券的風險等等。在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上政府應該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強和完善監管體制、構筑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環境、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等方面的措施,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高 巒 劉宗燕:資產證券化研究.第1版.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9.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灰色系統理論; 風險評價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作為一種重要的創新型金融工具,在發達國家已經非常盛行,并對經濟發展產生了重大的推進作用(扈企平,2007)。但是,資產證券化也具有兩面性,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會給經濟帶來危害,次貸危機印證了這一點。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已經有近20年的歷史,但是總的來說還是沒有快速發展起來。究其原因,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包含的風險使我國政府和監管機構非常謹慎,不能使其自由發展。作為一種創新型的金融工具,資產證券化并不能消除風險,而只能轉移和分散風險(何曉峰,2003)。這就需要建立一套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從而明確資產證券化風險,為決策者提供決策依據。本文使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灰色系統理論這一分析方法,評價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鄧聚龍教授在1982年創立了灰色系統理論這門學科。灰色系統理論的研究對象是不確定性系統,這一不確定性系統是以“信息部分已知,部分未知”為條件的,這一理論是根據生成的部分已知信息、有價信息的開發提取進行科學預測的,從而使系統的運行、認識和監控演化規律得以實現(劉思峰,2008)。灰色系統理論的實施步驟為:1.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建立層次結構);2.各層指標權重的計算;3.評分等級的確定;4.評價樣本矩陣的確定;5.綜合評價值的計算;6.得出結論(許曉云、王愛云,2010)。
二、確定評價指標體系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主要包括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系統風險是指環境風險,而非系統風險主要是指信用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
環境風險包括四個方面,分別為經濟、法律、政治和自然環境風險。經濟環境風險是指經濟活動中的某些因素突然發生變動,導致經濟活動主體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其主要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稅率風險等。法律環境風險主要是指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和未來法律的不利變動引起的風險。政治環境風險是指由政治體制、政局穩定以及政府政策引起的風險。自然環境風險主要是由于自然因素的不確定性而引起的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交易主體到期不能履行約定,而使交易過程中其他交易主體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其主要包括發起人信用風險、債務人信用風險和第三方信用風險。債務人信用風險包括債務人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
技術風險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分別為資產池構建、信用增級、破產隔離和產品定價風險。資產池構建風險是指基礎資產的質量風險,基礎資產的質量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成功與否。信用增級風險是指避免資產支持證券與基礎擔保品相聯系的風險,信用增級包括外部信用增級和內部信用增級。破產隔離風險是指在證券化的過程中將資產池資產的風險與發起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進行隔離,把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轉移到投資者,從而給各參與方帶來收益,即證券化的資產從發起人轉移到SPV必須是真實銷售。產品定價風險是指評級機構采用不同的定價方法以及證券化所具有的創新性和復雜性而引起的風險,主要受利率和提前償付的影響。
六、結語
筆者首先通過層次分析法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評價指標體系的權重系數,進而通過灰色系統理論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進行了定量的分析,為進行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定的依據。但是,由于評價結果受評價者的主觀影響,所以,在實際風險評價中,應選擇經驗豐富的專家,從而更準確地評價風險的等級。
【參考文獻】
[1] [美]扈企平.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李健,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0-20.
[2] 何曉峰.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160-164.
[3] 劉思峰,謝乃明.灰色系統理論及其應用(第四版)[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80-8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但預計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和組合,對其風險、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并實施一定的信用增級,從而將組合資產的預計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收益憑證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證券化所產生的金融商品大多屬于固定收益型證券,其特征為現金流的可預測性比較高。也就是說,任何資產成為證券化的標的物,其現金流量可以在適當地切割、重組之后,達到相當的穩定性,這樣才能利用標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證券化所發行的債券的本息。由于企業在出售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同時,由外部主要是資本市場取得資金的融通,因此證券化是一種利用資本市場直接進行外部融資的過程。
一、境外成熟資產證券化市場介紹
資產證券化是在西方融資證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環境下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起來的,資產證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到汽車貸款的證券化發展到信用卡貸款和應收賬款的證券化,經歷了一個從不動產證券化到動產證券化的過程。在證券化初期,證券化資產的品種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貸款一類信用特征簡單、還款條件明確、期限相對較長的資產。而隨著資產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成熟,證券化資產的種類局限也不斷縮小,即使那些還款資金流量不易確定、期限較短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商業貸款、無擔保消費者貸款、公用事業租賃等眾多產生現金流量的債權領域等也被納入證券化范圍。
二、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設計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過程包括:承做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資產持有人)將取得的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時通過信用增級控制信用風險,并經信用評級機構驗證評級后,由承銷機構出售給投資人。
具體來講,證券化的結構設計需要以下幾個要素和步驟:
第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即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確定用來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盡管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但并不是所有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
第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PurposeVehicle),這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主體,是專門設立的一個特殊實體,組建SPV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破產隔離。SPV被稱為沒有破產風險的實體,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產性,二是指將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那里真實出售給SPV,從而實現了破產隔離。而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向SPV的轉移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要求這種轉移在性質上是真實的,即資產的真實出售,其目的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破產隔離,及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其破產時對已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這就要求證券化資產必須完全轉移到SPV手中,使資產證券化成為一種表外融資方式。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的技術,也是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中,基礎資產是與其他資產混在一起的,如果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或破產,這些風險就會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這些憑證持有人的收益。資產證券化則是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從發行人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這樣即使資產的原始所用人出了問題,其風險也不會傳遞給證券持有者,即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的資產沒有追索權。
第三,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等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大類。內部增級由基礎資產中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優次級檔、超額抵押和利差賬戶等。外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專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
第四,發售證券。信用評級結果公布后,SPV將證券交給承銷商去承銷,可以采取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來進行。由于這些證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機構投資者購買。
第五,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發行的現金收入,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并向其聘請的各專業中介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第六,管理資產池。SPV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資產進行管理。服務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債務人每月償還的本息;將收集的現金存入SPV在受托人處設立的特定賬戶;對債務人履行債券債務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相關的稅務和保險事宜;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實施有關補救措施。
第七,清償債務。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按時、足額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償還日期及順序因基礎資產和所發行證券的償還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別。當證券全部被償付完畢后,如果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還有剩余,這些剩余將返還給交易發起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全部過程結束。
三、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之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謂離岸資產證券化是指跨境的資產證券化運行模式,一般認為,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SPV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的方式即為離岸資產證券化。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工作,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經過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的ABS和中國建設銀行的MBS產品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正式啟動了。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仍然面臨著許多操作上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礙較多。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這就造成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要求與中國現行法律之間的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成立SPV的條款;《稅法》中也沒有針對SPV的免稅規定,稅收負擔也大幅度抬高了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成本;《會計法》中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資產、負債的轉移和確認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礙及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二是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中國目前尚缺乏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也缺乏權威信用評級機構,這也將限制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信用體系的缺位導致大多數企業和個人沒有足夠的信用記錄和現成的信用評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對大量關聯企業和個人進行相應的信用評估,這將直接提高處置大規模的分散的應收賬款或不良資產的成本。
三是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尚不完善。中國目前尚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其中的債券市場尚不發達,缺乏專門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中介機構和交易市場。另外,對保險、企業、個人等各種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也有諸多限制,這將使資產支持證券缺乏足夠多元化的投資方。對于整個經濟體系而言,如果沒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只是將流動性風險進行了轉移,也難于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地有效分散。
總之,資產證券化既是一種金融產品創新,更是一種融資體制的創新。從微觀上講,資產證券化為不同的參與主體帶來了不同的收益:作為原始權益人的企業和銀行可以獲得新的融資來源,節約了成本,獲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風險管理手段;而作為中介的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托機構等則獲得了服務收入;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資體制的完備性,改善金融結構,促進金融發展,提高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1]李曜.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與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59-86.
[2]沈沛,許均華,劉敏.信貸資產證券化:原理與操作技巧[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48-6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SPV基礎資產資產池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spv 基礎資產 資產池 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 a. rosenthal 和 juan m. ocampo (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 kuhu (1990) 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 (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 t. kendall (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性行為,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高校;貸款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0-0-01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向大眾化教育階段的轉變,高校辦學經費不足的問題日漸突出。為此,我國的絕大多數高校都選擇了獲取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經費。但是由于高等教育的準公共產品屬性,其不具備較強的獲利能力,而貸款資金多用于建設周期較長的基礎設施建設,使得高校償債能力的缺乏面臨著巨大的債務風險。因此,許多國內學者積極吸收國外的金融創新成果為化解這一難題尋求出路。本文積極研究和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工具,以求化解高校貸款所帶來的系列風險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具體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某種可預測現金收入的資產或資產組合,通過結構重組的方式使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的證券,并獲得相應所需資金的過程,以實現為企業融資職能。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將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Basis Assets)出售給特別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SPV以該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因此,我們可以知道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憑借是資產,其比較適合于融資能力有限的,而又具有一定資產的企業。
所謂高校貸款資產證券化,是指商業銀行把高校貸款銷售給SPV,然后SPV將高校貸款經過結構性重組,并把最終完成的信貸資產組合作為基礎資產,隨后把這種基礎資產轉化為可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流通,并以該基礎資產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作為發行證券的保證,即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y,簡稱ABS),達到用高性價比融資的目的,把貸款風險轉嫁給投資者,同時也優化了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改善了資本充足率、增強了資產流動性、提高了盈利水平。
二、我國高校貸款的風險問題
通過銀行貸款方式進行高校辦學經費的籌集,適度負債運營以發展高校各方面建設,對于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高校貸款過熱現象背后也隱藏了一系列的不容忽視的風險問題。具體概括如下:
1.債務風險。高等教育的準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高校收入的增長是有限的,此外,高校貸款大多用于建設周期較長的學校基礎設施建設。如果高校進行不良舉債或過度舉債,導致到期不能歸還貸款。一旦銀行資金鏈斷裂,勢必使高校陷入財務困境,引發債務風險。與此同時,也將影響到高校運用除政府財政撥款和教育事業收入以外其他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機會,加大高校再籌資的難度。
2.金融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認為學校是國家的學校,不會向企業一樣面臨倒閉的風險。因此,在貸款審批過程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并未嚴格按商業貸款條件審查,造成學校貸款上的隨意性。如果高校資金鏈斷裂,勢必造成大量的呆滯貸款引發金融風險。
3.國家宏觀政策的限制風險。高校、政府和社會三方的責權利不清帶來的機制風險,因為作為高校法人的高校最高領導,其僅于任期內具有對高校財產的運營及管理權,為追求在任期內的個人政績,其往往選擇花錢辦事兒,很少考慮貸款風險及還貸問題。當高校正常活動因貸款無法償還時,面對銀行給政府施加訴訟或者破產壓力,政府不得已要為高校的貸款“買單”。此外,來自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未來發展政策、法律法規及市場利率的變動,也將給學校帶來一定的損失。
三、高校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銀行信用貸款融資方式一般與高校的資信等級掛鉤,然而對于那些資信等級較差的二、三類院校是很難通過銀行信用貸款進行融資的。但是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是建立在高校擁有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基礎資產之上,所以資產證券化在高校的應用是可行的。此外,高校信貸資產符合資產證券化對資產的兩個基本要求:現金流穩定,資產易于標準化及具備一定規模的存量和流量。拒統計,目前我國高校貸款總規模為2500億元左右,而高校信貸資產的年利率為7%,如果將這一部分利息收入全部轉給證券投資人的話,收益相當可觀,且貸款總規模足以達到資產證券化的規模需求。
四、高校貸款資產證券化流程設計
高校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包括高校、貸款發放銀行、特定目的載體/證券發行人(投資銀行)、政府、外部擔保機構、商業銀行、投資者等。具體操作步驟如下:(1)以政府為主體設立全國性的高校信貸資產證券化委員會充當SPV的角色,對高校信貸資產進行重新組合,確定證券化的目標,并確定融資方案。(2)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優秀的證券化承銷機構。(3)由高校貸款發放銀行和證券化承銷機構簽定買賣合同,將高校信貸資產特定收益權的“真實出售”,實現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信用增級。(4)通過高校貸款發放銀行、投資銀行、高校、政府簽定四方合同,由投資銀行(SPV)在商業銀行開立以投資者為受益人的專用托收賬戶以完善交易結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第二次信用增級。(5)聘請著名信用評定機構對高校信貸資產證券化方案和投資銀行開展信用評級。(6)投資銀行開展證券宣傳和發行。(7)證券到期或到利息支付日,商業銀行對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并向有關機構支付各種費用。證券到期后,高校清償所有的本金和利息,證券化合同全部終止。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用來解決由高校過度貸款或不良貸款所形成的風險問題。相信隨著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完善,其將更好地服務于高融資問,進而整合優化高校的教育資源。
參考文獻:
[1]郭國慶,汪曉凡,趙軍.中國高校貸款問題、成因與對策[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8(01):72-76.
[2]白鷹,文盛,趙洪明,劉謙.高校貸款風險化解之資產證券化[J].遼寧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3):22-23.
[3]阮彬彬.高校融資與資產證券化[J].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04):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