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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涉外兒童監護;法律沖突;兒童利益最大化;法律適用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跨國婚姻已經越來越常見。具有不同國籍的夫妻結婚后,所生育的兒童的權益如何保護,已經是各國必須考慮的問題。我國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也是采用的有利于保護兒童權益的標準。但是我國的規定過于抽象,何為最有利的法律,沒有具體標準。容易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可操作性不強。所以研究涉外兒童監護權法律適用問題,對于補充和完善我國立法,增強我國司法實踐可操作性具有將重大意義。
一、涉外兒童監護的基本內涵
監護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經歷了從“父親優先原則”到“母親優先原則”再到“父母親雙重義務”的轉變,體現了監護制度從強調“監護人權威”到強調“被監護人利益”的理念變遷,從“財產主導”到“人本關懷”的價值遞進。
(一)監護的界定
監護在西方的用語有“Tutela”、“Custody”、“Guardianship”,因監護人的不同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監護是指沒有父母或父母喪失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成年人,由有權機構指定專人管理和保護其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法律制度,而父母對子女的監督和保護視為親權制度。廣義的監護既包括父母也包括其他的第三人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督和保護。英美法系采用廣義監護制度,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狹義監護制度。我國沒有規定親權制度,屬于廣義的監護制度。
(二)兒童的界定
兒童在國內外的界定一直模糊不清,首先,兒童與未成年人。依據我國傳統觀念,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兒童。①但是《牛津法律大辭典》對兒童的解釋是指未達成年年齡標準的人。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第1條規定:“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于18歲。”可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規定的兒童系指各國和國際組織中規定的未成年人。其次,兒童的年齡。目前世界各國對兒童或成年年齡的規定并不統一,一方面是因為各國民族風俗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位于熱帶地區尤其是赤道的國家兒童生理成熟較早,因此其規定的成年年齡往往低于其他國家。如菲律賓、印度規定的成年年齡為16歲。日本、奧地利、法國規定的成年年齡為21歲。
本文以廣義的監護制度為研究基礎,以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為研究對象,而不包括禁治產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制度。另外,為了與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的稱謂一致,本文將兒童與未成年人作統一理解。
二、我國兒童監護的立法現狀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涉外兒童監護的法律主要有兩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簡稱《民通意見》)第190條規定,“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首先,立法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力度仍顯不足。僅基于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這一事實即適用我國法律,不一定能維護未成年人利益。其次,沖突規范的系屬范圍過于狹窄,監護的設立、變更、終止并不能覆蓋所有的監護法律關系。最后,沖突規范中連接點的設置單一僵化,缺乏彈性,不足以應對現實中復雜多變的情形。
第二,2010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30 條取代了《民通意見》第190條,其首次規定了我國涉外監護的法律適用:“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這一條的頒布具有重大的意義。首先,對被監護人利益給予特殊保護的立法意圖更加明確,直接提出應適用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這就為保護被監護人的最大利益提供了保證。其次,在“監護”的調整范圍方面,該條不再拘泥于《民通意見》上的“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但是如何引導法官判斷“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準據法,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并沒有給予答復,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未加任何限制和約束,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甚至枉法裁判的后果。
(二)我國的司法實踐
1.案例分析一:趙君怡監護權爭議案②―《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實施之前
該案涉及三次訴訟兩次法院判決:
第一,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趙先生撫養權變更之訴無受理基礎。原因是,美國法院對趙先生和房女士離婚及子女撫養的判決在中國并無當然的法律效力。趙先生請求變更房女士對趙君怡的撫養權的基礎是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承認新澤西州法院離婚判決在中國的法律效力。
第二,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審理房女士提起的護照返還請求同樣缺乏受理基礎。房女士請求返還女兒護照的前提是其仍享有趙君怡的監護權,而判定其享有監護權的是新澤西州法院對趙先生和房女士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判決。該判決只有通過中國法院的承認才能在中國產生法律效力,才能作為護照返還之訴的一個事實性基礎。
2.案例分析二:陳甲訴張某離婚糾紛案③―《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實施之后
本案判決過程的法律問題:第一,本案未就法院的管轄權做出解釋。根據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和第22條規定,④中國該法院享有本案管轄權。第二,法院將適用于涉外離婚的準據法(法院地法即中國法)默示地直接適用于涉外兒童監護問題,而且未作任何解釋和說明。第三,法院并未將離婚中的子女撫養糾紛識別為監護權變更問題,以至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0條在離婚訴訟中無用武之地。第四,在判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法院沒有考慮到兒童住所地所在國法律的規定和兒童熟知的在外國應該享有的權利和待遇,最終作出的撫養費判決肯定不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涉外離婚中的兒童監護問題在我國法院無一例外地適用我國法律,即使兒童的住所地或經常居所地位于外國,也不論該外國的法律是否更有利于兒童的保護。
三、涉外兒童監護法律適用的國際立法及借鑒
跨國兒童監護權作為兒童權利保護的重要一部分,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積極的開展了多項旨在保護兒童監護權的立法活動。這其中包括對所有締約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和各國政府的國內立法活動。本文主要介紹全球性方面的國際公約。[6](p45-48)
當前國際社會具有廣泛影響的保護兒童監護權的公約有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頒布并對其修訂所產生的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監護公約》、1961年海牙《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主管機關權限和法律適用公約》和1996 年海牙《關于父母責任和保護兒童措施的管轄權、應適用的法律、承認和執行及合作公約》,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以及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海牙會議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引入了未成年人“慣常居所”這一新的連接因素。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上升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兒童權利公約》,鼓勵成員國尋求阻止將兒童非法轉移或滯留使其脫離合法監護人的兒童誘拐行為,并確立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為各國保障兒童監護的正當實施作出了導向和示范。[7](P100-112)
在上述大背景的影響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于1996 年通過了《關于父母責任和保護兒童措施的管轄權、應適用的法律、承認執行和合作公約》,該公約與1961年公約相比在法律適用方面有重大改變:以“父母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代替“親子關系”(A Relationship Subjecting the Infant to Authority),父母責任歸屬或消滅的準據法采取不變原則;父母責任實施采取可變原則,采用實質性聯系原則等。國際公約的最新努力體現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同時表現了對擁有兒童最初監護設置權的國家的尊重,容易促進跨國兒童監護的國家司法和行政機關的合作,利于公平高效的解決監護爭議使得判決更容易得到執行,從而盡快恢復兒童安定的生活學習環境。⑤針對上述公約,我國可以在比較的基礎上有選擇性的吸收,適度借鑒,以完善我國涉外兒童監護的立法和司法。
四、我國涉外兒童監護權的立法
(一)立法建議―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0條為中心
1.采用“分割制”立法模式,適度分割監護與監護相關事項的法律適用規則
首先,前述各個國際性公約都規定有國家對兒童采取緊急保護措施,該保護措施一般是由采取國的行政機關作出,具有公法性質,而且我國尚沒有有關兒童保護措施的立法。因此對兒童監護中保護措施的爭議應當適用保護措施采取國的法律。其次,監護人的設立、變更、終止,監護權的行使和監護職責的履行以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關系構成監護制度的整體,應該統一法律適用原則。再次,監護中發生兒童非法轉移和扣留時,兒童生活環境因轉移或扣留的時間長短而出現不同的情況,即可能因時間長兒童已經適應了新環境,也可能因時間短,兒童的慣常居所未改變。因此對相關權利人對兒童的返還或安置申請,要單獨規定法律適用規則。
2.以兒童的慣常居所為首要連接點
依《法律適用法》第30條規定,法官每次選法都要對所有可能的準據法進行評價才能比較出更有利于兒童的法律。由于語言障礙和理解不同,外國法的查明本來就很困難,在實踐中很大程度上不可能實施,導致該條款只能停留于一句響亮的口號上。借鑒國際公約和有關國際立法的做法,可以把兒童慣常居所地作為首要的連接點,將其他“更有利于”被監護人的法交由申請人自己去舉證。這樣不僅減輕了法官的負擔,而且留有一定的司法空間。
3.具體化“有利于被監護人保護”標準[8](p14)
將“有利于”標準的舉證責任下放,不是一勞永逸的事,因為申請人舉證后需要法官的審查確認,如果立法中對其不加以限制,就會給法官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留下的缺口。但是對“有利于”規定益粗不宜細,否則太過僵化。建議最高院可以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應當考慮的因素進行列舉,比如,兒童監護制度應當適用兒童慣常居所地法,除非申請人舉證其他應當適用的法(1)規定有更加健全的兒童保護措施;(2)加入了相關保障兒童監護的公約;(3)有利于及時恢復被破壞的兒童的生活環境;(4)與兒童有其他實質性聯系等等。
結語
目前,我國沒有加入任何有關兒童監護的國際公約,在兒童權益保護的國際大潮流中已經處于落后地位。應當盡快批準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有關兒童監護的國際公約,建立健全兒童保護措施,完善涉外兒童監護的管轄與法律適用規則,加強與其他國家司法和行政合作,共同監督和協調兒童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合法行使。我國應當設置對兒童監護人的監督義務機構,并落實其失職的相關責任,做到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堅決杜絕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損害兒童合法權益事件的頻繁發生。(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基金項目:研究生創新教育計劃項目“涉外兒童監護的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兼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0條”(2014S050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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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http:///view/10593790.htm 2014年9月11號訪問。我國2012年剛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②案件基本事實參見朱子勤:《國際私法案例研習》,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160-163頁。
③案情及判決情況參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0)杭甲初字第2080號案的民事判決書。
經濟法學是教育部核定的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經濟法的價值在于政府公權力對市場經濟的全面干預和調整,確保國民經濟整體的穩定運行。為此,盡管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有多大存有分歧,但基本上都同意將規范市場主體、規范市場秩序、調控宏觀經濟和調整勞動社會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作為經濟法的基本范圍。經濟法學和法學其他傳統學科如民法、刑法或者行政法比較,其遠離大學生的實際生活經驗,學生無法從其過去的生活經驗中得到關于經濟法的體驗和認識,因此在經濟法學教學授課過程,使用傳統的講授法、案例分析法始終無法解決學生面對經濟法如霧里看花的困境,更無法深入認知并理解經濟法學在調整規范市場經濟過程中所需要建構的法律制度。情景式教學法引入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則可以有效彌補經濟法脫離學生實際生活經驗的不足。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情景式教學法也區別與中小學情景式教學法,并非以帶動學習者的情緒為目的,而是通過情景模擬的方式,讓具有抽象思維和邏輯推理能力的大學生,從市場主體、執法者、立法者等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推理如何構建經濟法律制度,構建何種法律制度將會在司法實踐中帶來何種社會效果。經濟法教學中的情景式應用,是模擬特定情景加上學生的抽象思維能力和邏輯分析推導的結合。因此情景式教學法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有著無可比擬的優勢。
二、以市場準入制度為例對比講授式教學法和情景式教學法的不同
市場準入制度是指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規定公民和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須滿足的條件和必須遵守的制度與規范的總稱。是國家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市場進行監管的基本制度。也是經濟法中市場主體規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講授式教學法在市場準入制度章節中,通常會指出市場準入制度的概念、特征、分類、制度起源、發展歷史和制度的作用。即從前述內容一路介紹下來,學生確實可以從講授式的教學過程中獲得對市場準入制度的整體性認識,但學生對市場準入制度的理解只會局限于一個認識對象,而非自己的經驗產物。因為市場準入制度所規范的是民事主體如何進入市場,需要具備何種資格條件,政府如何干預市場主體準入門檻等情況,遠離學生實際的生活經驗,故無從依靠經驗獲得指導。情景式教學法在市場準入制度章節,首先模擬市場內外的兩個場景,即市場之外的民事主體和市場之內的市場主體及其交易行為,引導學生從市場之外設想民事主體進入市場為什么需要準入制度,市場準入門檻由誰來監控進出,民事主體經過市場準入門檻進入市場之后其變化是多了一個市場主體的身份,在其以市場主體身份從事市場交易行為時,其權利和義務有別于民事主體。民事主體進入市場之后去向市場何方,必然會帶來市場規模和市場內部結構的變化,對某些特殊領域內,市場主體的進入有著更為嚴格的要求;因此需要有一般市場準入制度和特殊市場準入制度的區分。如果市場主體還需要資本的出入境,則涉及涉外市場準入制度。情景式教學法,是讓學生自己從一個民事主體的身份,抽象想象一遍要進入市場,其所需條件、進入市場后去往何方、從單一民事主體身份增加了市場主體身份;政府公權力依據法律對市場主體的準入進行調整和規范,兩種主體的權利和職權的互動,最終締造出適格的市場主體和市場基本結構,從而實現公權力干預市場經濟以保障國民經濟整體穩定運轉的根本目的。
三、結語
關鍵字:涉外產品責任
法律適用
缺陷
國際通行規則
由于油門踏板和腳墊存在隱患,豐田汽車從2009年9月第一次召回問題汽車,到目前先后宣布在全球范圍內召回的多款車輛,合計850萬輛,其中在美國召回約600多萬輛汽車,在歐洲召回約270萬輛汽車,在中國召回約7.5萬輛RAV4。這是我國2004年實施汽車召回制度以來,數量最大的一項召回。
越來越多的由于產品質量問題而引發的“召回”事件都使國人對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和熟悉。“產品召回”是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商品已經售出的,應采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銷毀。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針對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產品應運而生的,最早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汽車行業,目前美國、日本和法國等到汽車生產大國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立法和管理制度,并且在其他產品安全和公共健康領域也引入了召回制度。
產品召回制度已經是成熟的國際慣例,但實行的基礎卻是國內立法。由于中國相關立法的缺位,使消費者權益局限于現有法律的保護,更深層次的利益訴求則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發生在2001年的“日本三菱帕杰羅越野車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在汽車安全隱患仍然存在的情況下,消費者的退車請求無人理睬;三菱聲明將按照“消法”對遭到人身傷害的人員履行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將把絕大多數的企業、團體用戶排除在外。實際上,中國消費者在許多時候是跨國公司全球范圍召回中的“例外”,他們曾理直氣壯地表示:因為中國還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所以中國消費者不在召回范圍之列。
2004年的3月15日消費者權益日,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浮出水面,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次缺陷汽車召回制度的立法實踐,填補了我國產品召回領域內的空白,但是我國目前尚無調整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專門制度。現行我國國際私法主要根據《民法通則》中關于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規則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來處理。近年來,我國涉外產品責任糾紛增多,而比照現有產品質量法規或依據《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來解決此類糾紛,我國消費者往往處于劣勢。
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會影響到對同一產品責任案件的處理結果,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和剛實施不久的《侵權責任法》沒有一項專門的有關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的條款,有關涉外產品責任訴訟的法律選擇只能依據《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的相關規定及司法解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的規定,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籠統地采用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完全忽視和掩蓋了其同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相比應具有的特殊性與復雜性。
鑒于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存在的缺陷,考察國際上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通行規則,及時健全和完善我國相關法律適用制度尤為必要,否則勢必影響我國的國際經貿往來,對我國出口企業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都極為不利。
目前在我國的現行產品責任法律的一個明顯不足是對涉外產品責任的規定太少,空白太多。在完善國內立法方面,應適時考慮對涉外產品責任領域的侵權行為進行專門立法予以規制。關于沖突規范的連接點,可以借鑒國際上已得到肯定和確認的幾種連接因素——受害方住所地或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受害人取得產品地法;加害人營業所所在地或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以補充和輔助我國傳統的單一連接點——侵權行為地法。
特別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適用對原告最有利的法律的原則、或是最密切聯系原則等規則,使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更趨完善、合理,這也符合當代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發展趨勢。
關于各連接點的重疊適用,目前值得借鑒的除了由我國國際私法學會主持下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值得一提的還有《民法典》草案第86條。該條規定了四個連接點:侵權結果發生地,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要辦事機構、營業所所在地,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在法律使用的順序上,該條采用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和含替代性連接點的沖突規范相結合的方式,運用連接點的組合,形成了一套靈活的、多元的、層次分明的法律選擇規則。它使用了“侵權結果發生地”的概念,而沒有籠統地使用“侵權行為地”,因為“侵權行為地”是一個內涵不確定的概念,它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害結果發生地。在產品責任損害賠償案件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往往是難以確定的,而侵害結果發生地則比較容易確定,用其作為連接點,會使法律選擇具有確定性。
然而,該條規定存在一些缺憾,它沒有賦予原告選擇權,在我國當前的情況下,賦予受害人在侵權行為地和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律無法適用時,選擇適用的法律的權利,這將有利保護原告、尤其是我國的原告。另外,如果被請求承擔責任人能證明他不能合理地預見產品或同類產品會通過商業渠道在侵害結果發生地和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出售,那么這兩地的法律都不能適用。第86條應增加這種“排除被告不可預見的法律的適用”的規定,可以在保護原告和使被告承擔適當的責任之間取得平衡。
此外,還應該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之內。在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的過程中,伴隨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也存在著受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損害。從司法實踐來看,美國法院在產品責任案件中,判處高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現象相當普遍。基于經濟發展程度的差別,我們雖然沒有必要完全參照美國的賠償標準,但最起碼應該在涉外產品責任侵權立法中肯定精神賠償。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是為了充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利于緩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時也是為了懲罰致害人。
我國的涉外產品責任立法還應適當考慮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損害賠償是英美法系國家在侵權行為法的領域內普遍設立的一種制度。產品責任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是作為補償性賠償之外的一種附加進行判處的,其目的在于懲治和制止不法行為人,使之在侵權行為中不僅無利可圖,而且大受其創,從而保證人類社會的共同利益。我們的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對制造商違反規定的處罰最高才30000元,而制造商召回缺陷產品的費用要遠遠大于這個數目。
在對待相關國際公約方面,可以考慮加入海牙會議制定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該公約拋棄了單一的法律適用原則,而代之以多個連接點的重疊與組合,內容比較科學,實踐中也容易操作,根據其規則能夠找到合適的準據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和發展趨勢,符合現代產品責任案件發展的特點和需要。
我們現有的立法并不完善,但是當代國際私法——進入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私法要求我們既不能簡單認為遇事只有適用外國法才能發揮國際私法的機制作用,也不能簡單認為凡適用法院地法就能保證判決的公正,而必須平等地對待內外國法律,從案件本身而不是從習慣、方便、與思維定勢出發查找應適用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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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卓越法律人才;民事訴訟;改良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9-0268-02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及基地建設
鑒于中國高等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2011 年 12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聯合出臺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要以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為目標,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積極推進國家法治建設。
其中,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培養三種類型的法律人才,即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層法律人才。人才的培養必將依托培養基地作為載體,因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擬將建設80個左右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20個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20個左右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要求下的課程設計及教學改革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設計了若干目標,這樣的目標是宏觀的,但具體落實到培養二字上,還應回歸具體教學之上。卓越法律人才,不僅要掌握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法條和訴訟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規則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1]。
(一)教學理念上的要求
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總體課程設計及教學改革的總體理念,無論是通識培養、核心課程教學以及職業實踐環節,都應當以培養和增強學生貫徹和落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目標,增強學生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使命感。
(二)課程設計及教學要求
具體為,探索高校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加強高校與實務部門的合作;探索國內外聯合培養機制。深化高等法學教育改革,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融入培養全過程。
此外,在實踐教學方面,要加大實踐教學比重,注重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教學,法律診所教學等等。要和實務部門進行聯動培養,利用實務部門的資源,建立教學實踐基地,全面提高學生的實務能力,并將理論和實務進行有機融合。
(三)師資建設的要求
良好的人才培養基地和計劃的實施離不開強大的、高素質的師資隊伍,因而師資隊伍建設也成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任務、目標和要求之一,具體為,實現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人才交流,交換崗位實現資源互補,努力建設復合型的法學師資隊伍。
三、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設計、教學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傳統核心課程及改良
民事訴訟法學是法學核心課程之一,而且直接和實踐對接,實踐性相當強,對于構建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識體系及實踐能力的提升,意義重大。一般而言,在法學課程體系設計中,民事訴訟法學作為程序法,要以實體法的學習以及積淀為基礎,因而民事訴訟法的教學一般安排在完成實體法的相關課程學習后才開設。作為民事訴訟法學的相關課程,一般安排在民商事法律的相關學習完成后。
為了打破傳統灌輸式教育,不少院校進行了課程改革,比如,加大平時成績比重,一般從20%提高至50%,試圖將傳統的期末考試一統天下的模式加以改良;比如,將72課時的民事訴訟法總課時劃分為62+10模式,即62課時用于專門的講授,余下的10課時用于民事訴訟模擬法庭、法律援助等實踐性教學。
但這樣的傳統教學模式改良版依然存在很多問題。首先,課程本身的改革有被“閑置”的現象。比如,雖然加大了平時成績比重,但一些教師并沒有根據相應的改良而做大的教學計分模式的調整。改革前,平時成績僅交一次平時作業就可打出,而改革之后,依然延續這樣的呆板模式,這就將加大平時成績比重,以實現活躍課堂氣氛的課程改良初衷形同虛設。還比如,雖然給予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內學時進行實踐教學,但短小的一次模擬法庭,無法做到全體同學參與,而就算參與的同學,也有“重點角色”之分,各自負責各自試驗田,一些稍微次要的角色,比如證人、法警等,就無法真正體會法庭的流程設計,甚至只是在最后“表演”才真正“出庭”。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
診所式法律教育發端于美國,又稱“臨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的做法,為處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其法律問題,開出“處方”。如今,不少法學院校都開設了診所式法律教育,甚至成為一些法學院校、院系的特色課程。比如,有些學校將法律診所課程設置為每學期36課時、2學分、30名學生、3名教師,其中,保證必須有刑、民法學的相關專任教師,甚至配備民商法、民事訴訟法雙教師“雙師同堂”進行法律診所教學。
但同時,法律診所教育也面臨以下幾個嚴重問題:第一,經費無法保障,法律診所是一門特殊課程,是一門“走出”課堂的課程,因而必定需要相關經費支持。在一些理工科學校或者法學相對投入較少的院校,學校給予的經費可謂捉襟見肘,甚至不少院校開始求助于校外甚至國外的基金會的基金給予支持;而一旦失去基金會支持,診所就得“下課” [2]。第二,時間不夠靈活。法學教學課程較多,而相關案件的發生并非能夠由教學來決定,而是突發的,老師無法根據案件的需要靈活安排時間。第三,案源不充分。表現在案源較為單一,可選擇面較窄,不少院校和法律援助中心合作進行法律診所教學,但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本身較少,而且學生大抵也只是停留在咨詢和會見當事人層面,無法全程參與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第四,法律診所教育有可能打回原形。不少院校錯誤理解法律診所教育本質,將該教學模式和傳統教學模式等同,演變成了案例教學,且不重視學生的參與,使得教學效果大打折扣。
四、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民事訴訟法課程及教學改革
很明顯,目前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設計及教學模式已經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任務和要求有一定距離,因而,在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建設的相關契機下,應當進行相關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及教學改革,以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真正為國家輸送“卓越”的法律精英。
(一)注重理念教育
首先,必須融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相關教育,不至于使得在平時的法學培養中讓學生“跑偏”,法學教育不是培養不理智“憤青”的教育。其次,必須融入正確糾紛解決觀的教學,糾紛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表現形態是多樣的,即不僅表現為公開的暴力沖突,還包括緊張、敵意、競爭及在目標和價值上的分歧[3]。因而,對于不同糾紛,在合理看待他而不是懼怕它的同時,應當采取多元化的糾紛解決,而不是一切都納入司法體系。
(二)課程教學改良并落到實處
相關教材的制定以及任課老師的選擇應當和實務部門進行有序銜接,邀請相關實務人才參與,比如,吸納相關實務人才參與到民事訴訟案例庫的制定活動中,聘請實務碩士生導師開展實務教學,鼓勵相關任課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實習,夯實任課教師的實務經驗。當然,理論和實務還是存在一定距離,要合理地引導學生對比理論和實務的不同樣態,并對學生進行積極的引導,合理看待這一現象。
對于上述好的課程改良模式,應當貫徹落實,保證改革成果得以施行,比如,相關教研室可以結合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實際,加大平時案例教學,分組討論,角色扮演等教學模式進行教學,另外,一定保證有充足時間的任課教師來負責全部課程。將模擬法庭模式進行改革,做到從排練到參與要求全員到齊。
對于診所式教育,首先得保證資金的支持,向學校、學院積極申請資金的同時,積極通過兄弟或者幫扶院校獲得其他甚至海外基金的支持。在加大資金投入的同時,大力推行現在流行的教師帶學生辦案的模式,比如由一名甚至多名教師帶領學生全程或者半全程參與某一民商事案件,體會民事訴訟的程序設計。此外,對于課程的課時以及時間安排應當進行改良,比如計案而非計課時,由老師決定時間而非固定于某一節課進行教學。
(三)注重招考模式的改良
招考模式的改良無疑將能契合課程教學,比如,在民事訴訟法研究生招考中,可以加入無領導面試以及情景模擬面試等,無領導面試這一模式是公務員面試極為推崇的選拔人才的科學面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情景模擬面試則是如今律師事務所招聘人才面試中極為推崇的模式,相比單一的案例分析、案例討論更容易彰顯考生的素質。在這樣的招考模式中,可以真正實現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選拔。
參考文獻:
[1] 劉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養的問題[J].法律科學,2011,(2):195-200.
關鍵詞:產品責任;損害賠償;法律適用
一、案例介紹
2013年央視3.15晚會曝光,蘋果手機長期以來在中國市場實施著與國外不同的售后政策,在中國宣稱的“以換代修”、“整機交換”并沒有真正做到更換整機,而是通常沿用舊手機后蓋。然而,在其他國家,蘋果手機在保修期內出現故障換機時,都是連同后蓋一起更換。同樣是蘋果產品,同樣是整機交換的售后政策,在中國和其它國家卻有兩個不同的標準1。
2010年1月28日,天津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決定對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25日生產的75552輛rav4車輛進行召回。對rav4的召回同樣也在美國進行。同樣是汽車召回,卻出現了中美“同車不同命”的情況。在美國,豐田將提供“上門召回”的服務,并對親自駕車返廠召回的消費者補貼交通費用,并在汽車修理期間,提供同型號車輛使用。而在中國卻完全沒有這些待遇,車主都是自己駕車送到4s店修理,且沒有相應的補貼。同時,在召回事件中,美國召回的車型還包括了卡羅拉,而在中國的召回中沒有包含卡羅拉2。
近幾年,不斷有涉外產品因為質量問題而遭到消費者的投訴,但中外消費者在產品召回和賠償上卻屢屢出現較大差異。面對頻頻出現的涉外產品責任糾紛,消費者將責任歸責于國內立法的不完善,呼吁要重新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品質量法》等法規。然而,人們卻忽視了出現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五條3規定了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從立法價值上分析,該條體現了“保護弱方當事人利益”原則。該條款規定產品責任原則上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這樣就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權益,因為經常居所地的法律往往是被侵權人最熟悉、最便于主張其權利的法律。同時該條也賦予了被侵權人“意思自治”——選擇法律的權利。當被侵權人不愿意適用其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對被侵權人更有利時,可以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這能更好地保護弱方當事人的利益。此外該條也體現了“排除被告不可預見”原則。該條規定若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情況時,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這條規定體現了不僅要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要保護被侵權人的權益,平衡雙方利益,避免利益向一方傾斜。
二、《法律適用法》第45條存在的不足
1.涉外產品責任案件管轄權范圍狹窄
我國的《法律適用法》規定涉外產品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而缺陷產品的銷售地和損害結果的發生地往往都是在中國,即適用中國法律,這導致適用的往往是并不完善的中國法,而不利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而且適用中國法使得外國的產品制造者在我國境內不受其本國責任法的追究,難免給一些不法外商有機可乘,對我國消費者來說是不利的。
2.法律主體的界定不明晰
《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產品侵權的法律主體是侵權人和被侵權人。我們知道,一個產品從生產到銷售可能涉及許多國家,侵權人可能是銷售商也可能是產品的供應商或制造商,他們都應當承擔賠償義務。另一方面,被侵權人有可能是產品的購買者,也有可能是產品的使用者。因此,僅將法律主體界定為侵權人和被侵權人是不夠明確、清晰的。應該把侵權人改為賠償義務人,凡是產品侵權的責任方,包括產品的制造商、供應商、銷售商等都應包含在賠償義務人的范圍內;將被侵權人改為受害人,包括產品的所有消費者和使用者。
3.損害發生地法不符合“排除被告無法預見”的法律原則
因為幾乎不存在被告連主營業地都無法預見的情況,因此對于侵權人主營業地法是符合“排除被告無法預見”的法律原則。但是對于損害發生地法,情況就大不相同。在現代社會中損害發生地帶有不確定性,并非在任何情形下被告都可能預見損害發生地。雖然采取原告單方選擇法律的原則是為了
護弱者的利益,但是“排除被告無法預見”的法律原則又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避免利益向一方傾斜,兼顧實體正義。因此適用損害發生地法不符合“排除被告無法預見”的法律原則。
4.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未做相關約束,沒有體現出保護第三人利益
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法律的本意是將當事人利益最大化,但我國的法律適用法沒有考慮到對第三人的利益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羅馬規則ⅱ》在其第14 條第 1 款中規定了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應損害第三方的利益”。這顯現了《羅馬規則ⅱ》對意思自治的謹慎考慮,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應維護第三方及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法律適用法》中應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做出相關約束,在選擇適用法律時不得損害第三方及社會公共利益。
三、完善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的建議。
(1)擴大涉外產品責任案件的管轄權,在被侵權人單方選擇法律中增加產品銷售地法。在確認我國法院有管轄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適用最有利于消費者的法律。產品銷售地在涉外產品責任案件中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連結點。產品銷售地是當事人都可以預見的連結點:消費者在產品銷售地購買商品,會合理認為該產品符合該地法律的規定,而生產者將其產品于在銷售地出售,必可預見其將受該地法律的約束。因此應增加產品銷售地法為被侵權人單方選擇法律。
(2)擴大“排除被告無法預見“的法律原則的適用范圍。損害發生地法應適用“排除被告無法預見”的法律原則。排除適用被告無法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律,以保護被告的權益,避免原告與被告在選擇適用法律上的不平衡
(3)采用“有限的”的意思自治原則,明確雙方意思自治的限制條件。
首先,應規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能損害第三方及社會公共利益。其次,為防止當事人雙方濫用意思自治權利,法律應對當事人雙方的選擇加以限制。如規定當事人選擇的準據法必須與案件有一定的聯系。
我國現行產品責任法律制度在內容上亟待完善,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修改過程中,應加強理論研究,積極借鑒國外成熟的產品責任制度,不斷完善我國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1]王榮,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問題研究,遼寧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1.01.
[2]丁利明,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立法的缺陷與完善,行政論壇,2012.03.
[3]張學慧,論我國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2.
腳注:
1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1303/20130316/news_20130316_2096923.shtml
案例教學法由前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教授(C.C.Langdell)于1870年首創,并被全面引入該學院的法律課程,后來也被引入經濟學院、管理學院教學中,目前已成為美國教育中使用最廣泛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就是在授課過程中利用案例作為教學媒介的一種教學方法。《教育大辭典》將案例教學法定義為“高等學校社會科學某些科類的專業教學中的一種教學方法。即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界一直認為高等本科教育是一種素質型教育,而非職業教育。這導致長期以來,我國本科教育中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到底何種教學質量更高,近些年一直存在爭論,不同的學校也偏重不同的教學模式。比如,同是本科教育,一所學校定位偏重于學術型,要求學生有寬厚的基礎知識和扎實的理論根底,但學生的實際知識和操作能力就可能顯得比較弱;另一所學校面向職業應用,對學生要求打好比較專門的應用知識基礎,實際操作能力強,但知識視野較窄,理論功底不高。③認知心理學的代表人物布魯納(JSBruner)認為,學習任何一門科學的最終目的是構建學生對該學科的良好認知結構,而構建學生良好的認知結構常需要經過三個過程:習得新信息、轉換和評價。認知結構學習理論的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為:為了使學生學得好,掌握提供的信息是必要的;學生不是被動的知識的接受者,而是積極的信息加工者;掌握這些信息本身并不是學習的目的,學習應該超越所給的信息。學生的心智發展主要是遵循他自己特有的認知程序,教學是要幫助或促進學生智慧或認知的生長。由此,他提出了發現學習法。發現學習理論基本觀點:強調創設問題情境;注重內在動機的激發;注重學生的自我發現;注意信息的提取。④從布魯納的觀點可以看出,培養學生主動學習的能力,注重學生的自我發現能力對于構建良好的認知結構至關重要。而案例教學法通過在法學課堂中引入案例,針對案例進行啟發和引導式教學,對于學生既掌握良好的理論知識又具備相應的案例分析能力具有很好的效果。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學科,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勢必對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不斷提出新的要求。近年來,我國法學教學中越來越多開始引入案例教學法,國際法教學也不例外。
二、國際法的特點及要求
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⑤國際法不同于調整私人之間或私人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除了國籍、引渡、人權等部分內容涉及個人之外,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相對民法、刑法等國內法,學生往往對國際法的印象是“高冷”,即與現實生活關聯度不高,適用性不強。教學過程中,如果只是系統的傳授知識,會導致學生愈發覺得“高冷”,這就需要為學生創設一定程度的現實感和實用感。國際法內容體系龐大,國際公法就涵蓋很多部門法,包括領土法、海洋法、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條約法、國際爭端解決法、戰爭法等。每一部門法又包括諸多國際條約、宣言、決議等,比如《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人權公約就包括普遍性國際人權公約和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包括《保護種族權利的國際公約》、《保護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等等。而國內法往往都有相對簡單的法律體系,比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對于剛開始接觸國際法課程的本科生而言,相比國內法,整個國際法課程就會顯得體系繁雜,內容繁多。全球化的發展,以及社會科技進步和經濟建設發展,對國際法專業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傳統的以講授為主的國際法教學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的需求,各個高校也都對國際法課程進行了教學改革。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一直非常重視“案例法”的教學,教師在講解國際法相關理論的同時,穿插一些典型案例在課堂上分析討論。案例教學法的運用,能夠充分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得學生具備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三、國際法案例教學法的概念及改革思路
國際法案例教學法就是國際法教師在具體講授課程中運用與其講授有關的國際法案例(包括已作出判決、裁決的案例或者正發生的尚未作出裁決的案例),結合相關的國際法原理,促使學生積極主動學習國際法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國際法主要研究國家與國家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是一門理論性強、實踐豐富的課程。由于國際法的內容浩如煙海,相關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案例非常多,對于剛剛接觸國際法知識的本科生而言,激發其內在興趣尤為重要。如果教師一味追求國際法知識點的介紹,平鋪直敘的灌輸相關內容,學生的興趣和信心未建立,教學效果肯定不好。在教學過程中,應結合國際法知識,在講授既有經典案件外,通過結合近年或當前發生的國際時事熱點問題引導學生思考。教學模式上可采用“案例-理論-案例”模式,根據不同知識要點,有針對性的講授。教學手段上,除了課堂講授,案例分析外,還可結合“蘇格拉底討論式”教學方法,一問一答,啟發學生思考;也可結合實習模擬教學法,將學生分為原告、被告兩組,針對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國際爭端案例,展開辯論,鍛煉學生法律推理能力和口頭辯論能力。此外,為使學生對國際法產生更直觀的感受,還可以通過播放經典影視資料,比如聯合國網站視頻資料,有效引導和疏導學生的愛國情緒,理解和把握我國和平外交政策。
(一)國際爭端案例與國際時事熱點問題相結合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了國際法的淵源,其規定國際法院在第59條的規定下,可適用“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的司法判例及國際法學家的學說。雖然司法判例不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但它是重要的補助資料。國際法院的裁判活動及其判例,對國際法規范的確定和解釋,對國際習慣法的形成和發展,都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學習經典的國際爭端案例對于學生研習國際法知識以及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十分重要。但基于國際法院或WTO爭端解決機構判決的案例,無論是案情還是所涉法律問題都比較復雜,判決書達上百頁。國際法授課過程中,應根據所講內容重點,有針對性的結合既往案例。但是,由于學生往往對既往案例缺乏現實感,倘若結合當前國際時事熱點問題,學生則會產生更強烈的現實感,會很有興趣的參與討論。比如在分析領土與海洋權益問題時,就可列舉中日案或者中菲仲裁案,學生結合國際法理論知識,對這些時事熱點問題進行分析、討論或辯論,提交自己的看法和結論。要注意的是,對國際時事熱點的選擇、問題的設計、小組討論、總結歸納都要僅僅圍繞所授國際法內容有針對性的選擇。這種理論聯系實際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參與的熱情,并形成對中國外交政策的理解。
(二)“案例-理論-案例”模式
“案例-理論-案例”模式是指在講解一部分(一章或一節)前,以一個經典案例作為引子,提出問題。學生帶著問題學習相應國際法理論知識,再結合理論知識分析該案例。這種模式的本質是從國際法問題出發,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更容易理解相關的理論知識,并能夠掌握案例分析的要點。比如講到引渡和庇護內容時,可以先引出學生們比較熟悉的賴昌星案,然后講授國家之間的三種引渡方式、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以及死刑犯不引渡原則。通過這些理論的講解,再分析賴昌星案,學生就能融會貫通,較容易的理解這些國際法理論和原則。在“案例-理論-案例”模式中,要注意對案例的選擇需真實、可靠、具權威性和針對性。
(三)啟發和引導相結合原則
啟發和引導兼用原則是指教學活動應以啟發為指導,并引導學生從事積極的智力活動,從質疑問題、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學內容,融會貫通地掌握知識,并培養、訓練學生良好的思維能力和積極主動精神。⑥國際法專業學生的學習對象是比較深奧的國際法學理論知識,這就要求教師應循循善誘,通過案例啟發學生主動思考,通過對國際法案例所涉法律問題的仔細分析,理解有關理論知識。此外,教師應當改變單一的“自問自答”或“我問你答”的形式,可以引導學生進行相互辯論或問答,或結合模擬法庭、辯論等多種途徑,不斷變換教學形式以喚起學生的積極性。
(四)案例法與討論式教學法相結合
案例教學法偏重于運用經典案例分析相關理論,討論式教學法偏重問題導向,學生討論為主。武漢大學國際法所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將討論式教學作為教學改革的重要一環。討論式教學法主要是啟發學生的思維,如在講授《國際法》一課時,老師采用課堂討論式,把海灣戰爭、蘇聯解體、等問題與國際法上的基本原則、國家的基本要素、國家的承認、國家的繼承、國際責任、民族自決權等理論問題結合起來,使學生的參與積極性顯著提高。討論十分熱烈,既啟發了學生的思維,也鍛煉了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⑦討論式教學法重在鍛煉學生的國際法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但因為討論式教學所耗時間比較長,需要授課教師加以引導,分組討論,并控制時間節奏。在整個國際法授課進程中,為保證國際法授課內容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考慮到本科生以學習基本理論知識為主,討論式教學法的運用不用太多,其更適合于研究生階段學習。
(五)采用實習模擬教學法
武漢大學國際法所在國際法授課中也一直采用實習模擬教學法(也稱疑案論辯教學法)。實習模擬教學法,也是培養學生實際能力的重要方法。其做法包括,一是把典型的或正在辦理的國際爭端案引入課堂,結合教學內容把學生分成原、被告兩個小組針鋒相對地辯論。二是用“模擬法庭”教學,讓學生通過模擬法庭學會如何用訴訟的方式處理涉外法律糾紛。⑧這種模擬教學法適合于在課程授課末期,在整個課程內容授課結束前,引入一正發生的國際爭端,學生代表分為原、被告,由學生自行組織一場模擬辯論賽,將所學知識運用到具體國際爭端中,讓理論與實際融會貫通、相得益彰。
(六)影視資料
為提高學生興趣,增強學生現實感,國際法影視資料可作為一種教學媒介。比如,《中國恢復聯合國席位》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獲得聯合國席位的整段歷史,授課過程中播放這一珍貴影視資料,一方面可以讓學生了解這段歷史,另一方面,也能學習聯合國相關決議程序。而《東京大審判》、《盧旺達大飯店》等影視資料討論了戰爭罪、反人類罪、人道主義干涉與國家原則、聯合國維和行動等國際法問題。在收集和篩選這些國際法影視資料時要保證其權威性,同時要避免一些史料不實、誤導性的影視資料。
四、結論
關鍵詞:涉外勞動合同;法律適用;建議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一、涉外勞動關系概述
涉外合同是產生國際司法上債的重要根據,在國際民事流轉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外勞動關系是指勞動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時的勞動關系。
(一)涉外勞動合同的主體。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奉行國籍國為屬人法的連接點,所以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具有外國國籍,即為主體涉外。而英美法系國家多以住所來判斷當事人是否涉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是自然人,但更多的當事人是公司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國籍或住所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尤其是跨國公司國籍的認定。
(二)涉外勞動合同的客體。合同的標的是位于外國的物或是在外國進行的行為,即構成客體涉外。如工程承包合同,所提供的建筑服務位于國外。
(三)涉外勞動合同的內容。合同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涉外。合同的簽訂、變更與終止等行為發生在國外,亦有可能視為涉外合同。
二、我國現行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爭議糾紛的觀點及實踐
(一)我國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我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糾紛時,包括涉外勞動合同糾紛只能適用我國的《勞動法》。其依據如下:我國《勞動法》第2條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我國的《勞動法》。”從法理學角度講,《勞動法》通常具有公法性質,在一國境內具有強制力,不能為當事人選擇排除適用。因此,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勞動關系應當受制于我國勞動法;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爭議時,首先應當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就處理合同爭議應當適用的法律達成協議以及我國法律規定該協議是否有效;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應當在綜合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適用與勞動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通常情況下是勞務實施地國家的法律。如果當事人選擇或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應當適用我國法律時,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但是,不管是依當事人的選擇,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為外國法時,該外國法適用的結果不得違反我國公共秩序。
(二)我國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的實踐。綜上所述兩種觀點,分歧的核心問題是中國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爭議時能否適用外國法。同一般的勞動合同相同,涉外勞動合同是雇主與雇員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志的體現。但是,受市場供求的影響,受制于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締結合同時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具有從屬關系。為此,許多國家結合本國實際,通過制定完善的勞動法,規范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使其體現勞動法突出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原則。但是,涉外勞動合同有其特殊性,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或雙方通常為外國人,或合同的締結地或履行地在外國,當事人選擇的訴訟地或仲裁地往往帶有一種偶然性,如果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一味地堅持適用法院地法,不僅會降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質量,而且會影響勞動力自由流動,影響多邊國際合作的發展。因此,在不違反本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允許適用外國法成為許多國家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遵循的基本原則。
三、國際上有關涉外勞動合同的立法特點
(一)雙方有合意時選擇的法律。在一定范圍內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處理涉外合同糾紛不僅符合合同的本意,而且能使當事人預見其法律行為的后果,有利于明確和穩定合同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有利于涉外合同爭議的迅速解決,他已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原則,在國際私法上,我們稱其為“意思自治原則”。目前,除國內立法外,許多國際條約都視其為解決涉外合同糾紛的首要原則。但是,由于受法律體制、習慣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各國立法對“意思自治原則”的規定存在著差異。例如,除少數國家規定當事人必須采用明示的方式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外,多數國家及國際條約允許當事人采取明示及默示的方式選擇處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在選擇時間上,有些國家允許當事人在締結合同前、締結合同后的任何時候甚至在審判階段選擇適用合同的法律。除此之外,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范圍是否應當加以限制,各國立法和實踐也是不相同的。一些國家規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得違反有關國家的公共秩序,一些國家規定除去公共秩序的限制外,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必須是與合同有某種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盡管存在著這些差異,從發展上看,國際社會在處理涉外合同糾紛時,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限制有淡化的趨勢,這也正是在逐步適應經濟一體化的表現。
(二)強制性規定在解決糾紛中所占的地位。如前所述,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有其特殊性,勞動者在勞動期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保障、工作時間、公共休假、最低報酬等問題均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家的公共秩序,因此許多國家在勞動法中對上述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并賦予其強制力,規定在其境內履行的勞動合同必須遵守該國的相關規定,以確保該國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得以實現。但是,目前只有少數國家賦予其《勞動法》中的所有規定以強制性,規定在其境內的勞動者,包括外國籍人士,應當適用其勞動法。然而,當今國際社會中,多數國家是將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限制在一個合理的、有限的范圍內,對一些重要問題,例如勞動關系中涉及國家公共政策、勞動安全等問題做出強制性規定,規范在其境內形成的勞動關系。因為遵守這些規定對于維護國家的政治、社會穩定是必不可少的。而任意擴大法律強制性規范的范圍,其結果將剝奪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權利。當然,社會制度的不同,經濟發展和文化的差異,使得各國的勞動及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并不均衡,表現在勞動法中的強制性規范的內容和范圍也不一樣。
四、完善我國涉外勞動合同的幾點建議
(一)界定涉外勞動關系的范圍及法律適用的沖突規范。對于沖突規范的選擇,應根據我國實踐吸納行之有效的國際慣例,以適應當前涉外勞動關系日益發展和勞動力流動加劇的趨勢。應當明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的重要地位,允許當事人在解決糾紛前的任何時候,選擇適用勞動合同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或選擇無效,應當適用勞動者勞動所在地國家或雇主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與此同時,還應當對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做出明確的限制,以保證雇員享有有關國家法律中對勞動者的強制保護措施。在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可以選擇,而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的時候,“勞動者權益優先”是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原則。
(二)通過司法解釋準確理解我國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我國1999年《合同法》對涉外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做出了規定。但是,從實踐來看,《合同法》中的規定過于原則,難以操作,如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應當依據什么原則或標準確定最密切聯系國家?法律對于當事人選擇法律的限制是什么?《合同法》中規定的除外限制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是否僅僅包括《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中列舉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等等。
我國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應承襲我國傳統原則,應當明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的重要地位,允許當事人在解決糾紛前的任何時候,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或選擇無效,應當適用合同中規定的雇員實施勞務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如果有幾個勞務實施地,應當適用慣常勞務實施地國家的法律;如果無法確定勞務實施地或慣常勞務實施地時,應當適用雇主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如果雇主無營業所或無法確定其營業所時,適用雇主住所地或其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與此同時,我國應當對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做出明確的限制,以保證雇員享有有關國家法律中對勞動者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即使適用當事人選定的外國法,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解決爭議的法律為外國法時,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能排除我國《勞動法》中有關規定的適用,但是,這些規定應當只限于勞動安全保障、最低工資標準等涉及勞動者基本勞動保護及國家公共利益方面的內容,而不是《勞動法》的所有規定。
(三)盡快制定我國的《國際私法法典》。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單靠司法解釋是無法徹底解決和避免的,例如:以何國法律為標準確定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在什么情況下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能否解決與勞動合同有關的所有問題等等,其中有些問題涉及國際私法中的識別制度,有些涉及公共秩序保留問題,這些問題是處理涉外民商事關系時必須解決的共性問題,只有通過制定完善的國際私法對法律適用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做出規定。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許多國家紛紛制定國際私法,甚至有些發展中國家或制定國際私法法典,或制定完善的單行法規,或在民法典中設立專章、專編對國際私法的基本制度、法律適用原則做出具體規定。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周曉燕.涉外合同法比較法案例分析.中國商務出版社,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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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專科兩年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兩年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本科兩年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專科兩年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兩年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專科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專科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專科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專科
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 專科 兩年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 本科 兩年 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專科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專科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專科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專科
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