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6 09: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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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力推進海洋漁船配備安裝集體救生筏。
2、漁船必須嚴格按規定配齊救生、消防設備。
3、嚴厲整治查處非法從事漁業作業的“三無”船舶。
4、漁船出海前必須認真進行檢修,確保航行安全。
5、為了全體船員的生命安全,請不要頂風冒險出海作業。
6、集體救生筏是海上遇險時逃生救命的重要依靠。
7、嚴格執行漁船捕撈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8、出海生產切切不可麻痹大意。
9、漁船出海作業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
10、大力增強漁民安全意識,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技能。
11、強化漁船安全措施,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12、漁船出海捕撈務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13、船東船長對漁船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14、漁船出海作業必須安排人員值班了望。
15、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技能,減少安全事故。
16、安全是生命的保障,違章是事故的禍根。
17、一船遇險遇難,眾船互援互救。
18、漁船必須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
19、全面落實漁船安全生產責任制。
20、漁船值班人員麻痹大意、疏于了望,極易發生碰撞事故。
21、僥幸心理要不得,害人害己危害大。
22、堅持漁船跟幫作業,嚴禁單船出海生產。
23、大力整治漁業安全生產秩序,確保漁業生產安全。
24、嚴禁漁船“帶病”出海作業生產。
25、廣大漁民牢固樹立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
26、嚴厲查處漁船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違規行為。
27、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時刻注重安全生產
28、船東船長雇用無上崗證的人員出海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29、為了出海船員的安全,請配備安裝集體救生筏。
30、堅持漁船編隊生產,嚴禁單船出海作業。
31、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32、漁業生產,安全第一。
33、大力弘揚漁船海上互援互救友愛精神。
34、船東船長不得雇用無培訓合格上崗證的人員上船務工出海作業。
35、全面推行漁船捕撈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36、安全生產,重在防范。
37、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38、漁船出海捕撈務工人員必須持有培訓合格上崗證。
39、配備集體救生筏是海上遇險自救逃生的有效手段。
40、珍惜生命,安全第一。
41、船東船長不按規定配齊消防救生、通信導航、號燈號型等安全設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42、今日心存僥幸,明日就有可能不幸。
43、漁工必須取得漁業部門頒發的培訓合格上崗證方能上船務工出海作業。
44、堅決遏制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45、遵章是平安的保障,違規是災禍的開端。
46、嚴厲整治查處漁船不按規定配備安全設施的行為。
47、船東船長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48、嚴格執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49、嚴厲查處漁船非法載客違規行為。
50、漁船出海航行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值班了望制度。
51、上漁船務工者請先到當地漁監部門辦理上崗培訓手續。
52、認真開展安全檢查,徹底清除事故隱患
53、嚴禁“三無”船舶從事漁業生產。
54、集體救生筏是海上遇險時逃生救命的重要希望。
55、船東船長冒險駕船出海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56、安全維系你我他,搞好安全靠大家。
57、安全生產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58、漁船船東船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59、當你麻痹大意之時,往往就是大禍降臨之際。
60、漁船收到大風警報,務必及時返港避風
61、一時忽視安全生產,往往帶來滅頂之災。
62、船東船長違反漁船適航規定駕船出海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63、大力整治漁業安全隱患,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64、漁船出海作業要密切關注氣象預警信息。
65、嚴厲查處捕撈從業人員無證上崗違規行為。
66、覺遵守安全法規,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67、漁船船員在海上生產作業必須穿戴救生衣。
68、今天的隱患,明天的災難。
69、嚴禁漁船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
70、嚴禁漁船從事非法載客運輸作業。
71、大力提高漁民安全生產自覺性。
72、頂風冒險出海作業極易造成船毀人亡災禍。
73、漁船值班了望人員要堅守職責,堅決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74、禁止船東船長雇用無培訓合格上崗證的人員上船務工出海作業。
一、關注漁業安全生產現狀,加大對漁業的投入:隨著近海漁業資源不斷衰退、從1994年始對海洋捕撈業開征8%(原來2%-3%)農業特產稅的新稅制(個別是地區甚至不管漁業捕撈情況,實行定船包稅),對海洋捕撈業無疑是雪上加霜。實尋上從九十年中期海洋捕撈業進入調整發展階段(據省水產統計顯示:投入海洋捕撈業的機動漁船2001年55205艘、199052人)。國家逐步實施漁船雙控指標、伏季休漁、捕撈負增長、清理“三無”漁業船舶、實施漁業船舶報廢制度等調控政策。現海洋捕撈業進入轉產轉業階段,面臨最困難的時期,各個環節的矛盾沖突將更加激烈,漁業行政管理、基礎建設和保障體系建設等將面臨更大考驗,應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否則,當不同的問題和隱患與外界因素形成呼應,極易在局部區域失控而頻繁發生重特大事故。因此,建議社會各方面應對海洋捕撈漁業更多的關注,各級財政應予以重點投入,有關費稅給予減免等,才能確保漁業船舶報廢制度和轉產轉業政策順利實施,否則將產生更多的新的“三無”船舶,將對漁業安全生產構成更大威脅。
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進漁業生產安全:健全的法治是從根本上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戰略是對企業實施強制性的執法監督,對高風險產業尤其重要。漁港監督是漁業安全的監督檢查機關,其重點職責是監督檢查,最重要的環節是漁船進出港簽證把關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加強漁船進出港把關,杜絕因證件不齊、船員配備不夠、裝載、事故等原因出現船舶質量問題的不適航或在惡劣氣候下出海生產,真正起到把關的作用。但目前我省對漁業安全監督的行政執法仍很弱,尚未對不法分子形成威懾力。體現在1、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率低:平均每年全省漁監僅辦理不到10000艘次漁船申請進出港簽證。究其原因,從行政管理上看,其一是沒有完善的漁港管理,漁船進出港簽證難以執行:目前全省除東山大沃和廈門沙坡尾避風塢等漁業港口接近封閉可把關外,大部分漁港陸域是敞開的,漁民自由進、出港,漁監部門實際上無關可把,這也是漁港建管脫節嚴重突出表現。其二是漁監機構站點、人員編制太少:據普查統計全省現有的漁港數336個,經農業部認可的漁港有114個,目前全省沿海漁監機構僅36個,客觀上給漁民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帶來不便;另外目前我省沿海漁港監督人員總共有150多個人,其中部分同志還兼職小型漁船檢驗;而2000年沿海漁船普查有54558艘,經清理現有納入管理的漁船27443艘,如果這些船舶都來申請辦理進出港簽證,漁監人員根本無法應付監督檢查業務。2、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難度很大。由于我省成規模的漁港陸域是敞開,大部分無法實行封港檢查,要到漁港水域外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不但增加漁監機關檢查經費,更增加安全檢查的難度。當前不法的漁民暴力抗法、自殘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全省漁監船船員還沒正式建制,沒有專項經費保證,難以進行經常性的現場監督檢查。近兩年,全省僅有的7艘監督艇,即使每艘船平均數150天/年,已滿負荷轉,總檢查漁船數仍有限。3、當前漁監、船檢的行政行為難以按規范要求履行,特別是漁船檢驗技術要求和船員培訓考證要求。我省漁船質量和船員文化素質的現實情況與規范要求相距甚遠;另一方面在船員培訓的職責權限不明確,難以適從。
因此,當前亟待創造條件對漁港實施封閉管理,最起碼從一、二級漁港開始。今后從漁港規劃、設計、建設中就要為今后的漁港管理打好基礎;同時應在60%以上漁港或300條以上船舶的區域均設置漁港監督,全省應該有180個左右的機構,至少需要增加300個漁監人員,增加8艘監督艇,形成有效監督力量,從而促進漁業生產安全。
三、對海洋捕撈業實施高保障政策,實現可持續發展。
海洋捕撈業本屬高成本、高風險的產業,實行高保障政策是對產業特性的要求,也是保障此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
1、對船舶實施強制保險的政策:在現實中,目前我省漁業船舶承保面低于2%,就是說絕大部分船東并未履行其義務,一旦事故發生后,肇事者逃跑屢有發生,船東無法恢復生產,無法償還其債務,無法為死難的雇工提供善后撫恤金的賠償金,更無變為造成第三者損害進行賠償,導致很多的社會問題發生,直接影響漁區社會的安定和穩定。因此各級政府對船舶實施強制保險的政策。具體從漁業生產角度來看,漁業船舶應從大功率漁業船舶開始逐步實施強制保險政策,尤其對雇傭船員的雇工責任和第三者碰撞責任實行法定保險,使船東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同時提高抵御風險能力。
2、完善搶險救助制度:隨著漁船高功率化,漁船生產往外海拓展,漁業電訊發展較快,加強了海陸之間聯系,要求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投入更多資金,從預警通訊、信息處理、救生船艇、指揮調配、網絡建設等完善漁業搶險救助系統。同時,目前應成立專項救助補助基金,鼓勵沿海漁民互救互助。
方案一: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秋冬季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做好第四季度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特重大事故發生,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漁業安全生產環境,全面實現今年我縣漁業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特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深化重點部位的整治,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進一步推進漁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凈化安全生產環境,有效防范和減少事故發生,促進全縣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人員組成
我局組成兩個檢查組,分別于10月底至11月初和12月中旬組織兩次檢查,組長由縣局分管領導和縣大隊長擔任,成員從大隊各股、中隊抽調。
三、工作步驟
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從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結束,分三階段組織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10月25日至11月5日)。
結合實際制定計劃方案,明確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目標任務。
(二)組織實施階段(11月5日至12月25日)。
由縣漁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執法人員和漁船檢驗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三)總結匯報階段(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對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情況進行總結、匯總、上報。
四、檢查內容
在組織開展全面大檢查的基礎上,圍繞貫徹落實全省秋冬季漁業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和漳州市《2021年創新工作和重點項目立項分解》(漳海漁[2021]41號)要求,推進漁船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漁船安全標準化建設,開展“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組織實施大檢查,強化督促協調,全力推進全縣漁業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的落實。
五、檢點
漁船持證和通信、救生、消防、信號設備、AIS自動識別系統配備情況,CDMA手機升級換代情況,編隊生產制度落實情況,船員配備、持證情況以及漁船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等。
六、檢查方式
安全生產大檢查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主組織檢查,執法大隊加強敏感水域和事故多發水域的巡查工作。安全生產大檢查要在漁船船東船長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組織專業執法人員進行重點檢查,及時解決大檢查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進程中,把大檢查與推進隱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漁船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漁業保險等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幫組指導漁船排查整改隱患,促進工作的加強和創新,提升大檢查的實效,確保大檢查實現“查隱患、促整改、強基礎、防事故“的目標,切實提升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
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大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實際,認真制定具體的組織實施方案。要全力推進大檢查工作,對檢查、排查出來的隱患要督促船東認真落實整改并按照“限期整改、停航整頓“的要求逐船進行梳理。
(二)強化落實整改。
對查出漁船有安全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責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強化管理,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確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要將漁船列入“黑.“,需要停航整頓的,堅決責令停航整改。
(三)強化監管執法。
要采取巡檢、抽檢等方式,強化大檢查過程的跟蹤督促。要堅持“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完善綜合監管、專業監督、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責任體系,形成工作合力。
(四)強化宣傳教育。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媒體加大檢查工作的宣傳力度,加大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力度。充分發動鎮、村漁業干部及船管員參與大檢查活動,全面、細致的排查各種事故隱患。
方案二: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lt;2021年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農辦漁[2021]11號)精神,為扎實推進貴州省“平安漁業“建設,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黨的.精神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扎實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漁業安全生產治理和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三項行動“,切實加強漁業安全生產法制體制機制、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管隊伍“三項建設“,進一步加大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力度,努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重特大事故,保障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
在去年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礎上,通過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提高漁民安全生產責任意識,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漁業從業人員職業安全技能和持證上崗率得到提高;逐步增加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漁業防災減災、應急救助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強;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繼續全面深入開展,安全監管水平明顯提高。
三、范圍及對象
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個體漁民;漁船集中停靠地的安全基礎設施;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的漁業船舶;漁船修造企業。
四、工作重點
(一)深入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執法行動。
各地要結合日常漁政執法行動,依法查處各類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對漁船超航區航行作業,違章載客,不按規定實施法定檢驗、配備安全設施以及船員未取得證照(或未持證)上崗等行為,對重點作業水域漁船錨地及航道密集水域進行重點檢查;切實加大漁船檢驗力度,對漁船修造企業資格認可進行整治,依法查處非法、違規造船等行為,強化對漁船用安全產品的安全監管。要建立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漁船黑.制度,對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嚴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依法追究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二)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
繼續開展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行動,重點對漁船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設備配備及使用情況、船員安全技能實操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及突發事件應急值班和處置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全面深入排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采取現場糾正、限期整改、跟蹤結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隱患。對未按規定及時消除隱患的,要實施掛牌督辦并進行公開曝光,督促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三)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電視、報刊、廣播、網絡等各種媒體,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宣傳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宣傳效果。今年上半年農業部將完成漁業安全生產宣傳片的制作工作,并組織送安全宣傳片上船入戶活動,屆時各地要結合“安全生產年“、“安全生產月“等宣傳活動,把宣傳片及時發送到漁民手中,有條件的地方可協調電視臺放映,掀起一個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要深入分析漁業勞動力變化情況,做好相關專業技能培訓工作,加大水上安全生產基本技能培訓力度,確保漁民切實掌握基本技能,達到持證上崗的要求。各地要把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與深入實踐.活動相結合,提高漁業部門干部職工踐行.和推進安全發展的自覺性。
(四)加快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監管隊伍建設。
各地要對本地區漁業安全監管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掌握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議,進一步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相關規章制度。要進一步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要確保100%
明確和落實船主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充分發揮漁民群眾參與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作用,在重點漁業鄉(鎮)、村探索建立漁業安全管理組織和漁業安全員制度,形成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安全生產組織機制。強化漁業安全監管隊伍的培訓教育,組織漁業安全監管人員認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提高依法監管能力和執法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當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形勢和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重要性,不斷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和憂患意識,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具體抓、直接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分解任務抓落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突出重點,細化方案。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調查研究,制定具體的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細化進度安排。扎扎實實做好
“三項行動“和
“三項建設“。
(三)創新機制,強化配合。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創新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機制,繼續強化完善與有關部門的聯動機制、與相鄰地區的協調機制,促進形成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合力。
(四)總結經驗,廣泛宣傳。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漁業安全生產的工作成效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促進形成全.關心漁業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
六、工作步驟
結合我省漁船檢驗工作的開展和“禁漁“、“打非“等專項工作,
3月底前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一次檢查行動,各地要對重點市(縣)、重點水域進行認真檢查;加強對極端天氣期間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安全檢查,后三個季度對全省各市(州、地)采取定期及不定期和交叉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全省漁業安全生產進行全面檢查。
七、組織領導
為了更好地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我廳成立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漁業局。
方案三: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方案
根據8月14日參加市召開的視頻會議《漳州市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訂下階段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方案。
一、進一步強化安全警示教育
各漁業村要將近期發生在我縣的幾起海上安全生產事故的安全生產防范知識教育宣傳到每一艘漁船,以案釋法,有針對性地組織船長進行《82年海上避碰規則》的,大張旗鼓,不厭其煩,利用廣播、會議、標語、入戶等形式一遍一遍宣傳,力爭做到每船必知,每人必知,職務船員摒棄粗心大意,增強防范意識,切實加強值班瞭望,錨泊時要正確顯示錨泊號燈,嚴格招待避碰規則和技術操作規程,保持通信暢通,同時密切關注天氣變化。
二、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制度
1、對全鎮所有漁船重新入戶核實一遍,對所有改變作業類型的、安全設施配備不齊全的、無證或三證不齊的、船體老化的、漁工和漁船未參加責任保險的船只分類、建檔,嚴禁瞞報、漏報,嚴格制止其出海作業,并以書面形式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這些船舶加大監管力度,作為漁業安全生產整治重點。我鎮也將對上述船只暫不予以燃油補貼證明,待其整改核實后才補簽發。
2、嚴格執行編隊出海作業生產,對新增加的船只是否真實編隊要組織檢查,嚴格控制病船、單船出海生產,以確保一旦出險,第一時間能得到及時救護,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3、充分運用科技,盡快完成AIS避碰系統的安裝,要求安裝人員安裝一艘及時教會一艘船員使用。并利用時間組織培訓,希望在這個月底前能完成所有漁船的安裝工作。
4、就可能發生的險情,分類進行重點教育,如何預防硫化氫中毒,生產中的規范操作。要不厭其煩向漁民一而再、再而三進行講解說服工作,使安全生產深入人心。
5、做好工作,接受市檢查組的專項督察和考核。
三、進一步強化應急救援保障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省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所轄海洋捕撈、淺海灘涂養殖的船舶、設施、人員以及進出我市沿海漁港和漁港水域的漁業船舶、設施及其所有者、經營者。
第三條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沿海各鎮、各漁業生產單位都應成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組織海上搶險救助,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條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考核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漁業船舶管理
第六條漁業船舶所有者必須在其戶籍所在地或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按規定申請辦理檢驗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船舶技術證書、航行簽證簿、船舶國籍(登記)證書、漁業許可證、船舶戶口簿和船民證等有效證書、證件,方可從事漁業生產。
第七條漁業船舶應按標準定額配備職務船員、普通船員,職務船員必須持有合格職務證書,普通船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訓練并取得合格的證書(四小證、綠卡)。
第八條漁業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信、助航、號燈、號型、聲號、旗號等設備,并按規定設置和存放。
(一)20馬力至59馬力漁業船舶須配備無線電船用對講機;
(二)60馬力以上漁業船舶須配備單邊帶電臺、雷達、衛星導航儀。
第九條漁業船舶所有人必須對漁船及其船員的安全負責,履行為所有出海船員購買人身保險的義務。
第十條漁業船舶的船名、船號、船籍港,必須經漁港監督機構批準登記后,按規定刷寫、固定;更改船名、船號、船籍港,必須經原批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船舶進出漁港必須由漁港監督機構辦理簽證,并接受安全監督檢查,服從漁港監督和港口調度人員的指揮。
第十二條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時,必須留足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和隨時操縱,并采取有效的防風、防火、防盜、防凍、防煤氣中毒措施。
第十三條嚴禁漁業船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作業。
(一)已在港內停泊的各類漁業船舶,聽到五級以上風力預報或遇到五級以上風力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遇有五級以上風力,掛機漁船和木帆漁船不得出海;
2、遇有六級以上風力,60馬力以下漁船不得出海;
3、遇有七級以上大風,400馬力以下漁船不得出海;
4、遇有八級以上大風,所有漁業船舶均不得出海。
(二)在海上作業的各類漁業船舶,收聽到或遇有前項規定的相應風力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有效的抗風、避風措施,禁止強行拖帶航行。
第十四條嚴禁酒后駕船、開機。漁業船舶在海上作業時,船上人員必須穿戴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業。
第十五條從事外海作業的漁業船舶應嚴格遵守有關國際公約,遵守我國同有關國家的漁業協定,尊重鄰國。除有協議者外,不得進入鄰國(地區)領海和禁捕漁業水域從事生產活動。因避風、救急、割擺等特殊原因,確須停靠鄰國港口的,事先應將前往港口、船名號、船員人數、進港原因等電告國內主管部門批準,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門批準或認可,方可駛入。
第十六條新造、改造漁業船舶,必須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獲得準造證明后到具有造船許可證的船廠建造、改造。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年審、年檢手續。嚴禁使用報廢漁船從事漁業生產。
第十七條漁業船舶在海上發生意外不能自救脫險時,應立即發出呼救信號,并迅速將出事原因、時間、地點、受損情況和救助要求等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求助報告,應當及時上報有關領導機關,并立即組織救助。
第十八條海難現場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號后,應迅速趕到現場,盡力救助遇難人員和船只,并將現場情況和本船船名、位置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漁業船舶之間發生海上漁業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記下船名、船號、船位、時間、糾紛原因并保留有關證據,待回港后立即報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嚴禁扣留綁架對方船員、打架斗毆和扣押或砸壞對方通信、導航設備及采取其他非法措施。
第三章養殖生產管理
第二十條加強漁業養殖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本市所有用海單位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證;從事養殖生產的還應根據《漁業法》的規定,依法取得養殖證。
第二十一條海域使用證和養殖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1、海域使用申請書;2、海域使用論證材料;3、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二)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三)取得海域使用權后,要從事養殖生產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報市政府批準并頒發養殖證。
第二十二條各鎮人民政府及各漁業生產單位應加強對養殖海域灘涂的承包管理,建立行業準入機制。承包海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個人,必須具有必備的經濟實力、養殖生產管理經驗和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三條漁業養殖單位應當定期對養殖船進行維修檢驗,并保持船名號清晰,養殖船應當在船體外部標明載重線。嚴禁超載、超高、超員。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省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警告、扣留或吊銷證書、證件、罰款50元至200元:
(一)未按規定配備號燈、號型、聲號、消防、救生、通信等設備的;
(二)未按規定刷寫或固定船名、船號的;
(三)在港內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員的;
(四)在海上作業不穿救生衣的;
(五)酒后駕船、開機和臨水作業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非法使用報廢漁輪從事漁業生產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農業部《關于立即堅決制止買賣報廢漁輪的緊急通知》規定給予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給予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超航區、超抗風等級出海作業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漁業生產人員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并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紀律、、、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屬于水產系統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捕撈船、養殖船、生產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應船、漁港工程船、拖輪、交通船、駁船、漁政船。
一、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切實提高漁民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
我們高度重視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深入基層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法治和安全生產常識宣傳教育。教育廣大漁民群眾自覺遵守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漁船編隊生產、值班了望等制度。通過多方面的教育培訓,廣大漁民群眾對漁業安全法律法規及防災減災知識的知曉率逐年提高,并提高了海上從業人員配備先進安全設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提升遇險后的應急處置能力。
二、抓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定期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漁船實施“零容忍”,發給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重點查處“三無”船舶非法生產作業,漁船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超載作業,漁民臨水作業不穿救生衣,漁船證書證件及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設備攜帶不齊,船員配備不合格等違規行為。今年共計進行安全檢查150余次,查出安全隱患13處,都是漁民思想麻痹大意未帶救生衣作業,已對相關人員進行警告教育,并責令其整改。通過檢查一些安全隱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責任。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全面落實,層層簽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和漁業安全生產保證書。漁業生產經營單位、漁船所有人、經營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及船長海上生產作業第一責任落實到位。把安全責任逐級落實到每條漁船,每個船員,形成主體清晰、責任明確、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執行責任體系,真正做到了責任落實縱到底、橫到邊。
四、保持節假日突檢,確保安全生產態勢穩定。
在春節、五一和國慶等假期,我鎮都組織相關人員對全鎮的漁船進行一次排查,確保節假日期間不出大事。
今后,我們將繼續嚴格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掌握轄區漁業安全生產情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使廣大漁民從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增強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加大海陸執法監督檢查力度,排查治理各種漁業安全生產隱患,依法查處各種海上違法違規生產作業行為,加強重點部位監管,落實好各項防范措施,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突出事件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確保了全區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2017年工作計劃
1、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二是強化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漁業船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責任企業和每一個人,確保安全生產責任有人擔、有人管。三是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和“責任落實年”活動,提升漁業安全管理水平。
2、切實深化宣傳教育培訓。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根據上級工作部署,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圍繞“安全生產月”主題,深入開展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普及安全知識,維護漁區社會和諧穩定
3、切實加強專項執法檢查。一是扎實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進一步規范水上安全生產秩序,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漁業生產經營行為,切實解決影響和制約漁業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堅決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二是繼續深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漁業船舶安全隱患,加大巡查力度。三是開展安全大檢查工作。在重點地區、重點時段、敏感時期適時開展漁業安全監督檢查,排查安全隱患,有針對性地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進行檢查,進一步強化對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以《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程為依據,以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標本兼治,突出重點,依法治理,夯實基礎,促進全區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二、總體目標
通過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切實解決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進一步深化,漁業安全生產投入得到有效保障,傷亡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標之內,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三、主要內容
1、漁業船舶持船舶檢驗證、船舶登記證、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方可作業;
2、漁業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號設施設備配備全齊,運行正常;
3、漁業船舶實行進出港簽證;
4、加強對太湖、內河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的安全生產管理;
5、加強漁業船員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漁業船員持證上崗;
6、漁業船舶嚴格執行各項航行作業規則、規程等;
7、建立健全漁船船東互保制度,提高漁民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四、實施方式
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行動要做到“五個結合”:
1、貫徹“三項行動”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結合起來,嚴格安全生產制度,消除隱患滋生根源;
2、堅持與安全專項整治結合起來,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漁業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3、堅持與加強和推進漁業安全生產制度化工作結合起來,強化漁業安全制度化建設和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4、堅持與加強應急管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落實隱患治理責任與監控措施,嚴防整治期間發生事故。
5、堅持與“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活動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漁業安全管理水平,強化安全生產的法定職責和義務,督促漁業村與廣大漁民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幫助指導漁民熟悉掌握安全操作規程,促進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有效落實。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各鎮(街道)根據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的總體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和下發具體行動實施方案,細化具體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做好完成治理行動前期宣傳動員、部署和準備工作。5月底前,各單位的實施方案報送區農林局。
(二)深入治理階段:各地要將具體實施方案層層落實到基層,并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程的要求,突出工作重點,排查治理隱患,及時督辦整改,深入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要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對行動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對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要掛牌督辦,逐項銷號。
(三)整改提高階段:各地在自糾自查、治理整改的基礎上,認真組織檢查驗收和開展回頭看,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和推廣經驗做法,形成制度,切實提高各地的漁業安全生產整體水平。
(四)檢查總結階段:各地要按照行動方案對治理行動情況進行認真歸納,全面總結,于11月15日前將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總結報送區農林局。
區農林局將于6月份對各地開展專項治理行動進展情況組織交流,并適時組織聯合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是“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鎮(街道)要認真組織實施。各鎮要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的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機構,明確工作重點、步驟、要求和保障措施。要認真落實分管領導負責制,任務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將安排部署落實到每個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落實到每個崗位。區漁政、船檢、港監部門要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
(二)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既要突出重點時段、重點地區,也要注意日常檢查,全面深入開展治理行動,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是漁業安全專項整治的深化,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繼續。通過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既要抓現場,治隱患,切實消除當前嚴重威脅漁業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努力把事故降下來,又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和制度建設,推動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落實各項治本之策,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生產能力,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各鎮(街道)要把這次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與漁業安全生產執法行動、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結合起來,與安全生產法制體制機制、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隊伍“三項建設”結合起來,與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責任制、推進安全生產制度化、日常監管監察等工作結合起來,綜合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教育等手段,統一部署,統籌兼顧,相互促進,務求實效。
(五)嚴格考核,強化監督。各鎮(街道)要建立健全信息統計報送工作制度,逐月統計上報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漁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和漁業安全生產投入情況等,同時按要求建立完善年度考核制度,確保工作進度和質量。要采取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對治理行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蹤落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六)深入發動,群防群治。各單位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漁民群眾參與治理行動,調動漁民群眾的積極性,積極參加隱患治理,全面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
(七)廣泛宣傳,輿論監督。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廣泛宣傳這次治理行動的目的和意義,提高思想認識,加大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力度,宣傳先進典型,曝光治理不力的行為,形成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的良好輿論氛圍。進一步完善隱患舉報制度,對舉報的事故隱患要認真進行核查,督促落實整改,并對隱患舉報人進行獎勵。
聯系人:*
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和國家、省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緊緊圍繞平安漁業建設的主線,以深入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深化年”為載體,面向漁村、漁船和漁民組織開展一系列形式內容新穎、宣傳效果實在、漁民群眾易于參與的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漁民安全意識和素質,加強基層安全文化建設,形成全社會“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為全區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發展提供精神動力、輿論支持和思想保障。
二、活動時間和主題
活動時間:年6月。
活動主題:安全責任,重在落實。
三、對象與范圍
(一)利用漁船從事漁業生產經營的公司、企業和漁船船東;
(二)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的漁業船舶;
(三)漁港、航標等漁業安全基礎設施。
四、活動內容
(一)做好“漁業安全生產月”活動思想發動工作。5月31日組織收看區領導對我區“安全生產月”活動進行全面動員和部署的電視講話,并注重收看區電視臺于6月1日至30日播放的與活動主題“安全責任,重在落實”有關節目及公益廣告,提高廣大干部職工和基礎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思想認識。
(二)開展漁業安全案例警示教育活動。
一是根據工作實際,利用休漁期,在重點漁業街道辦事處、漁業社區、漁港碼頭,舉辦事故案例展覽、觀看警示教育片、召開事故反思會等形式開展警示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漁業企業、船主和船上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二是根據省海事局、省海洋與漁業廳《商船漁船安全警示教育活動方案》組織漁民認真開展“關愛漁民生命、關注船舶安全”為主題的商船漁船安全警示教育活動。
(三)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活動。根據漁業安全應急預案,模擬漁船失控、失火、沉沒、人員落水、商船與漁船碰撞等一系列險情,開展漁船自救、互救、漁政船和專業救助船救援的演練。根據市局要求制定演練計劃和方案,按時完成演練任務。
(四)開展漁業安全生產集中宣傳教育活動。在“安全生產月”期間,在全區各相關街道懸掛漁業安全生產條幅,張貼標語、口號、宣傳畫等;各社區、漁港碼頭和漁船修(造)廠等主要場所的門前、院內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咨詢活動,發放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手冊,普及漁業安全生產知識,解答漁民群眾疑問。
(五)組織開展以“安全伴我行”演講比賽和“平安”書法比賽活動。廣泛發動,集思廣益,積極推介漁業安全管理創新經驗,不斷豐富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內涵,加快漁業安全文化建設步伐;扎實開展“知識守護生命”主題教育活動。利用船員培訓的有利時機,加強依法生產、安全生產教育,增強依法生產、安全生產意識和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引導漁業生產經營單位積極主動地查找、整改、消除安全生產隱患,保障生產安全。
(六)加強漁船、漁港安全檢查。按照《省漁船安全生產檢查辦法》規定的檢查內容,結合第二次集中行動的開展,積極組織漁船常規檢查、防碰撞專項檢查和安全生產督查;加強漁港內安全隱患監督檢查和整改力度,重點對漁港內亂填、亂圍、占用岸線和水域等破壞漁港功能的行為以及亂停亂泊、漁港消防設施配備不齊等情況進行整治。
(七)開展漁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針對我區漁民在漁業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并認真施行培訓計劃,強化船員職業安全技能培訓和持證上崗及安全生產技術實操培訓,落實船員人身保險及漁船船東互保。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科學組織。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局分管副局長及相關街道分管副主任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及各相關街道農業服務中心主任為成員的“漁業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此次“漁業安全生產月”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各相關街道農業服務中心也應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安全生產月”活動。
各人民政府。
二、考核內容
按照《海洋漁業安全生產考核內容》(詳見附件二,以下簡稱《考核內容》),對各人民政府年度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工作成效實行百分制考核。
三、考核辦法
考核采取年終考核與平時督查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市考核督查小組根據《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暫行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每1-2個月組織對各、漁業服務有限公司督查一次,督查結果的平均值為平時考核得分;每年12月份對各全面考核一次。平時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組成部分,平時考核占40%,年終考核占60%。對督查過程中問題或安全隱患較多的鎮、公司,由市海洋漁業局及時向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三化五覆蓋”工作聯席會議報,并由相關部門發出限期整改知書。
四、考核要求
(一)各要按照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照《考核內容》,根據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二)各對各漁業服務有限公司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暫行管理辦法》做到定職定位、定人聯船,切實抓好本單位漁船、漁民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每年年底,按各根據年初與市政府簽訂的海洋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的要求,對照《考核內容》進行自查、自評,并于12月25日前將自評情況和鎮年度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報送市海洋漁業局。
(四)對考核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各要認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加以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同時要舉一反三,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制定長效管理措施,夯實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基礎。
五、考核檔次
以《考核內容》為依據,考核總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優秀;考核總分在80分(含80分)至90分的為合格;考核總分在80分以下的為重點整改單位。
六、考核組織
市成立考核督查小組,在市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考核督查小組由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市安監局、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海洋與漁業局和邊防大隊、省漁港監督局呂四分局等部門的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平時的督查工作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安全監督科牽頭相關部門進行。
七、獎懲辦法
對綜合考核為優秀的鎮予以報表彰,并根據得分高低評出第一、二、三名,分別予以一定獎勵;對列為重點整改的鎮予以報批評,該鎮鎮長和分管領導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情況說明。
一、各級政府和漁業船舶管理單位,必須充分認識做好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海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明確海洋捕撈漁業單位負責人和各漁船船長,為該單位和該船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該單位和該船漁業生產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各漁業單位、漁業村要實行漁船編組出海生產,杜絕單船到海上作業,并確定海上安全生產指揮船和組長,落實安全負責人(安全員),具體負責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凡是出海的漁業船舶,必須進行漁船財產保險,配齊各種通訊、導航、消防等安全設備,同時持有航行、捕撈等各種有效證件,經漁港監督部門簽證后,方可出海生產。
四、凡是出海船員,必須經過海上安全知識培訓,具有相應資格,并參加人身船東互保后,方可出海從事漁業生產。
五、漁民在海上作業時,要嚴格遵守漁業船檢部門核定的抗風等級,合理舾裝,使漁船始終處于適航狀態。
六、漁船進出漁港必須遵守漁港管理章程及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在海上航行、生產、錨泊時,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謹慎駕駛,專人了望,顯示號燈、號型,按時收聽海洋天氣預報,密切注視海洋天氣、風浪、區域變化和周圍船舶動態,加強通訊聯絡。
七、漁船應在規定停泊區內停泊,并留足看守人員,加強值班、了望,顯示相應號燈、號型,注意潮汐漲落和風流變化,防止斷纜、走錨、失火、盜竊等事故發生。未經漁港監督部門批準,不準在港內測試航速、回轉性能試驗等工作。漁船進出港口必須以安全航速行駛,進港船應避讓出港船,包括超限船、失控船。
八、出海作業的漁船進入鄰國12海里領域及特定水域內,不得從事捕撈、污染、買賣、破壞等活動。急需進入鄰國港口避風、修理、救助的漁船,應事先報告,獲準后方可駛入。
九、沿海鄉村及漁船管理單位要及時了解漁船出海生產情況,出海漁船要主動匯報。一旦發生險情,編組船隊要首先進行自救、互救,同時向周圍船只和海難救助機關求援。任何船舶和海難救助機關獲悉求救信號后都要奮力參加救助,并按規定及時向漁港監督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十、漁業船舶修造企業應當經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認可,并按照認可的資質受理漁業船舶的修造業務。凡未取得認可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漁船的修造業務。修造后的漁業船舶,須經漁船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堅決取締“三無”船舶和無經營執照、無技術許可證書的造船廠、修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