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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管理法律法規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26 17: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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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02-0032-02

1 人才的選擇

1.1 公司的權利

①審查權:在審查應聘者條件時,公司有權要求其提供能夠證實其身份和能力的相關材料,并有權審查、核實其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對于部分材料的真實性不能現場、直接確認的,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或者向發證單位函調。為了在聘用前可以全面了解該應聘人員的綜合情況,通過向其原任職單位發員工背景調查函的形式,了解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崗位、職責描述、薪資水平、工作表現及業績、人際關系、離職原因、給新單位的推薦或建議、有無競業限制協議等。

②知情權:在公司審查應聘者條件的時候,公司有權知情其與工作、崗位要求相關的個人材料,如必要的家庭、親友狀況、個人愛好、疾病史、應聘初衷和對崗位的認識、離開原工作的原因等。對于與應聘崗位、工作相關的信息,應聘者應積極答復,不應將此視為侵犯個人隱私。

1.2 公司的義務

公司對應聘人員須詳細告知其應聘崗位的狀況及職責描述,如需經常加班、出差等需要事先與其進行溝通,并最好采集其書面的意向。離職員工重返公司的,公司需要向其強調其連續工齡、本企業工齡是否連續計算等政策。

1.3 應聘人的權利

應聘人員有權要求招聘單位提供明確的崗位說明書,在聘用的時候有權了解招聘單位與招聘、聘用相關的基本信息。

1.4 應聘人的義務

應聘人在應聘和被聘用時,必須毫不隱瞞其身份、學歷、工作經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并保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經查證,應聘人應承擔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一切損失。

2 培 訓

2.1 公司的權利

①評價權和考核權:對于培訓是否取得預期的效果,公司有權根據被培訓人的表現和績效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決定崗位配置及崗位內容的變更與否。②培訓協議的簽訂權:公司有權與被培訓人就培訓內容、期限及服務期等方面簽訂培訓協議。

2.2 公司的義務

①培訓應有針對性和現實性:公司在制定崗位培訓計劃的同時,必須具有針對性,有的放矢,才能取得較好的培訓效果。培訓的內容必須科學、務實,避免不必要地、盲目地進行。②培訓的事先告知和征求意見:培訓必須事先告知被培訓人,將培訓計劃事先通知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從而給被培訓人充分的準備時間。

2.3 被培訓人的權利

①選擇決定權:被培訓人有權根據公司的培訓計劃和自身的特點選擇決定參加培訓的內容,有權參與培訓方案的設計,并最終決定是否參加培訓。②服務期的約定權:在培訓之前與培訓人簽訂培訓協議時,對約定培訓后延長的服務期有權做出單方的意思表示。

2.4 被培訓人的義務

①盡力達到培訓效果:被培訓人需按照培訓人的培訓計劃盡力參與培訓,并盡力達到培訓效果,取得較好的培訓成績。②根據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積極將培訓所學知識運用到崗位實踐中,在服務期內盡力履行應盡義務,同時違約時承擔違約責任。

3 考 核

3.1 考核人的權利

3.1.1 根據考核制度規定和權限行使考核權

考核人有權根據公司關于考核制度的規定和權限,發揮主觀能動性,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被考核人行使考核權限,進行行之有效的考核。

3.1.2 考核結果的執行力

考核結果一經合法程序產生即具有相應的效力,被考核人和相關部門、人員須盡力執行,以保證考核結果的最終效力和落到實處。

3.2 考核人的義務

①嚴格按照考核制度和權限進行考核:考核人在行使考核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考核制度和考核權限的約束,不能超越權限或是濫用權限,且必須按照考核制度規定的流程進行雙向的、全面的考量,從而避免由此造成考核結果的不真實。②考核應公正、公平地進行:考核人須盡力保障考核結果的公信力和說服力,確保不偏不倚。

3.3 被考核人的權利

①對考核結果的認可權:對考核結果及整個考核過程,被考核人有權要求公開并進行監督,對考核的結果有權加以認可,非經被考核人認可的考核結果即為單方面的、無效的,不能作為進行其他人力資源管理活動的依據。②對考核結果的抗辯權:被考核人認為考核結果不能真實反映自己的績效,可以按照考核的流程及申訴的渠道行使抗辯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申訴的理由和能夠證明自己理由的材料。

3.3 被考核人的義務

①接受考核:被考核人須配合考核的進行,將實際工作業績真實、完整地展現,以保證考核結果的公正。②接受由于考核結果帶來的一系列后果:公司各項勞動用工制度、獎懲及培訓制度與績效考核密切聯系,由于考核結果造成的關于勞動合同期限、薪酬福利、培訓等方面的調整,被考核人須一并承擔。

4 用 人

4.1 用人單位的權利

①選擇權:用人單位在明確崗位要求的情況下,有權根據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選擇合適的人才,并根據實際發展需要選擇崗位的數量和設置。同時,用人單位也有權對不符合崗位要求和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的人員進行重新選擇。②管理權:在雙方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有權對相應的崗位和人員通過依法制訂公司規章制度,科學設計公司發展機制等手段進行管理,合法、充分地行使勞動用工自,對勞動關系實施相應的控制和調節。

4.2 用人單位的義務

①依法管理的義務:用人單位實施管理的手段、程序等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的強制性規定。②依法承擔法定義務的義務: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后,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保障員工安全生產環境、休息休假、獲得報酬等一系列義務。

4.3 受聘人的權利

①平等就業權:受聘人在符合崗位條件及職責要求的情況下具有平等就業的權利。②選擇崗位的權利:受聘人在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了崗位選擇的情況下,有權根據自己的條件、能力等個人狀況選擇崗位。③獲得報酬權:受聘人在提供相應勞務的同時,有權獲得與其所提供勞務等價的報酬。④安全受保護權:受聘人有權受到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保護,并得到提供勞務期間避免受到傷害的保護。⑤休息權:受聘人在提供相應勞務的同時,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司制度獲得相應休息的權利。⑥獲得社會保險權:受聘人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并向其提供勞務后有權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險,以保證其生活及發展。⑦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勞動機會權:受聘人在正常勞動期間,如果不存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由,應受到不失去勞動機會的保護。

4.4 受聘人的義務

①提供勞務的義務:受聘人應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崗位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忠實、勤勉地提供勞務,創造最佳業績。②遵守制度、服從管理的義務:受聘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需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服從公司的正常管理,保障公司正常生產、發展的需要。③保密義務:在關鍵的技術、銷售、財務、管理等崗位上工作的受聘人,對于其崗位上接觸到的尚在保密期的用人單位的相關保密信息、技術或商業秘密等,承擔保密的義務,無論其在職或是已經離職。

5 留 人

5.1 公司的權利

5.1.1 選擇激勵方案、規劃員工職業生涯的權利

公司應根據發展需要和生產實際,選擇適合的激勵方案,合理規劃員工的職業生涯發展。

5.1.2 根據員工業績確定適用何種激勵、如何激勵的權利

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能力、業績對其進行選擇、適用相應的激勵措施,并有權進行相應的調整。

5.2 公司的義務

①保證員工最低收入和基本福利。公司必須依法保障員工的最低收入和最基本的保險福利待遇,以作為其基本生活的保障。②公司在設計留人機制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并遵循科學的定薪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

5.3 員工的權利

①有權要求獲得與其業績相適應的待遇和福利:員工在留人機制中并非被動,而是平等協商的一方主體。員工有權根據公司制度及雙方約定要求與其所提供勞務、所創造業績相適應的待遇。②非法定事由和平等約定,福利待遇保持相對穩定的權利:員工的待遇一經確定,即應保持相對穩定,并應寫入雙方書面約定的勞動合同中,員工有權在除法律規定的事由和平等約定外,維護自己相關待遇的穩定,從而獲得自身發展的保障。

5.4 員工的義務

①接受公司的管理:員工在確立勞動關系、接受公司的有關制度設計后,必須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服從公司按業績進行的正常分配。②提供與激勵相適應的勞務:員工必須積極、勤勉地向公司提供與其所受激勵相適應的勞務,保證業績的穩定和不斷上升。

6 結 語

當然,現代企業管理手段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內容也極其豐富多彩。作為現代企業管理的法律保障,是有一定的原則性和規律可循的。隨著現代勞動關系的發展和日益多元化,企業管理的法律保障勢必需要繼續加強,從而促使企業管理更加科學化、規范化,以適應創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發展需要。

參考文獻:

[1] 馮立平.人力資源管理[M].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6.

第2篇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不足;對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一)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

在新形勢下,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日漸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響下,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主動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部分農民對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對享受的優惠和到齡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確的認識。二是由于長期受到傳統思想觀念影響,一貫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傳統,而不注重自身積累。三是部分農民特別是年紀輕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對養老保險需求并不迫切,導致城鄉居民參保率較低。

(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

隨著城鄉居民流動的日益頻繁,外出務工的人員參加企業保和離職后返鄉務農的現象在所難免,然而兩種保險制度的經辦機構、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不盡相同,使其相互之間轉移缺乏可行的實施原則。

(三)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但由于目前村集體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補助,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對于那些以農業經營為主的農村居民來說,增收困難,在繳費方面有著較大的壓力,使其參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參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標準繳費。另一方面,目前基金為縣級統籌,在資金運營政策方面有嚴格的限定,只能通過銀行存款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投資渠道單一,增值極為有限,從長遠來看將影響到基金的支付能力,從而導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存在較多問題,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缺乏科學的規范細則,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響了其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在基層的鄉鎮政府,從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均為兼職人員,不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個別地方還存在違規操作現象,出現一系列問題,比如,直接收取保費,私自挪用、濫用資金,政府補貼形式化,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順利實施。

二、解決對策

(一)強化農民參保意識

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做好宣傳工作至關重要,要利用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比如電視廣告、廣播、短信,確保農村地區居民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系列惠農政策,逐漸強化他們的參保意識,有效轉變傳統觀念,積極、主動參與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這一制度。經辦部門也要多下村入戶向當地村民講解參保相關政策等,發放宣傳資料,使其全方位正確認識參保,消除他們心中的疑問,大力營造良好的參保環境氛圍,潛移默化地強化農村居民參保意識。

(二)完善養老保險銜接機制

若想保證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政府制定相應銜接政策是必要條件。具體而言,政府應根據兩種制度之間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應的年限折算和保費補差辦法。目前的規定是,只有企業保轉入城居保的,參加企業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城居保的繳費年限。這樣對城居保對象有失公平,雖然存在城居保十幾年的繳費額可能還不足企業保一年的繳費額的現象,但也可探索繳費年限的互認制度。即城居保參保對象可依個人經濟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參保年份,按企業保各當年的繳費標準進行補繳差額后,對繳費年限給予認可;不補繳的,則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折算繳費年限。只有在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時妥善處理兩種制度之間的繳費金額差和年限的認可,才能更為有效地推進銜接工作的順暢實施,為我國城鄉一體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三)注重保險資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充足的資金,必須做好資金籌集工作,確保其更順暢地實施。目前為基金縣級統辭。我國要根據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由縣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過渡,構建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對全國養老基金進行統一化管理,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部門多方面職能,將資金籌集工作落到實處,借助養老基金管理法規,科學約束政府行為,規范使用養老保險基金。我國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出臺相關的政策,科學權衡資金籌集方面的收益、風險,科學選擇資金籌集途徑,不斷拓展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入市操作管控與投資運作模式,參考社保基金入市經驗做法,加快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的開展有充足的資金。

(四)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和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

我國要全方位客觀分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出臺相關的政策,優化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養老保險主體的“權、責、利”,科學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在此基礎上,我國要明確基層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責,具備較強的服務意識,構建服務型政府,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全方位系統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科學開展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農村基層政府部門要構建科學的監督機制,借助全新的監督渠道,比如,上下級監督、社會大眾監督,加大監督力度,隨時“檢舉、控告”違紀行為,避免濫用資金等現象頻繁出現,科學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此外,我國要優化已構建的城鄉居民繳費保障機制,科學減少對1500元、2000元繳費檔次補貼,避免城鄉養老金存在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繳費年限以上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或增加對繳費超過15年的對象進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一定養老金來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尤其是農村居民。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新形勢下,我國必須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等,采用多樣化方法,強化農民參保意識,優化法律法規體系,不斷拓展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等。以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我國統籌城鄉發展步伐。

參考文獻:

[1]李春根,包疊.新形勢下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路徑初探[J].社會保障研究,2013,03:29-35.

第3篇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即保險企業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數額時應當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我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剛剛步入法制化軌道。但還存在如下問題:

保險市場秩序還沒理順,業務質量低。由于保險市場不成熟,監管力量還比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壞性的價格競爭較為普遍,導致了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有些公司不計成本“跑馬占荒”,擴大了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業務質量降低,賠付率居高不正有的為了公司自身的費用,不顧風險,擴大保險責任,采用以賠促保,搞人情賠付,關系賠付,致使保險企業利潤低微,甚至虧損經營,無法積累資金,直接影響到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資金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質量低。個別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已經發生,存在資本金虛假,資本金不到位或與其業務規模不相適應的情況。有的保險公司不足額提取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動用保險資金搞投資、貸款、拆借和“三產”,形成大量不良資產,其中絕大部分難以收回,已經形成呆帳、壞帳。有些保險公司挪用、擠占責任準備金,購置辦公用房、宿舍、汽車等固定資產,影響了資金的流動性。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嚴格按照《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規定執行。盡快制定執行標準和處罰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目前保險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數額”標準,同時嚴格按規定的數額標準對保險企業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保險法》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企業承保的業務總量是否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四倍,要進行檢查,對經營風險進行分析監管,對保險企業承擔每一危險單位的責任是否超出《保險法》的規定,超過部分是否辦理了再保險,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者進行嚴肅的處罰。《保險法》對各項準備金的提存有嚴格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保險監管部門應經常對保證金進行檢查,是否落實,是否到位,有無動用。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此外,還應按《公司法》的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的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金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各種責任準備金,各項公積金、法定公益金進行定期檢查,制定處罰規定,對不按規定提取或挪作它用的要嚴肅處罰。建議保險監管部門成立一支業務精、素質高的稽查審計隊伍,定期對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保證保險企業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建立保險企業風險評級制度。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方式,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的監督和指導,通過監測有關風險狀況指標,如財產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變動率、賠付率、綜合費用率、應收保費率、流動性比率、資金運用比率、單個險種保費收入比重、綜合費用率、準備金變動率、資本及盈余變動率、資金運用率、資金運用效益率等,對其風險狀況進行評級,對評級情況進行通報,對保險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規守法經營,并逐步做到定期向社會公布風險評級結果,加強社會監督。

加強監管保險經營主體,維護市場秩序

近幾年保險市場快速發展,但也出現無序競爭、各自為戰的局面,主要表現如下:

支付保險費回扣。有的保險公司收取標準保險費后,在帳外暗中給予投保人錢物或其他利益等,其方式五花八門,多種多樣。

利用高手續費。低費率爭攬保險業務。在市場競爭中,有的保險公司為了爭取業務采取支付高額手續費和提供超低費率的做法。個別公司支付的手續費競高達60%以上。保險公司不顧保險的經營原則和大數法則,使費率大幅度下降,其結果不僅使保戶在受損時得不到償付保障,危及保戶的利益,也損害了保險業利益,破壞了保險公司的信譽。

侵犯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我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45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新開發出來的保險條款有半年的保護期,在保護期內,其他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此險種。有些保險公司為展業需要,擅自使用競爭對手在保險期內的條款,或者以競爭對手條款為基礎,調低保險費率,通過簽訂書面保險協議的形式進行承保。這種行為違背公平競爭原則,侵犯了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

地區壁壘。保險市場競爭要求保險的地方市場、全國市場和國際市場形成統—開放的體系,因此保險高層競爭在本質上是排斥地區封鎖的。而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地區封鎖,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權力設置市場壁壘,這種情況多表現在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在分支機構設置的核準和審批上。

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有的保險公司為市場競爭需要,采取不正當途徑,竊取競爭對手的保戶資料,如工作計劃、財務統計數據、業務分析報告等,侵犯競爭對手商業秘密。

抵毀競爭對手。保險公司利用業務人員散布競爭對手沒有經濟實力,不能按約履行保險責任,或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有損競爭對手商業聲譽的消息等。

利用行政手段干預保險市場競爭。有的保險公司在展業時,不是依靠自身保險條款優越和優質的保險服務去競爭,提高自己的市場占有率,取得競爭優勢,而是利用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權力,通過與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文或請行業主管部門發文的形式,明確規定行業內單位必須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壟斷此行業內的保險業務。依靠行政權力開展業務是對市場正當競爭的扭曲。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要健全和完善各項保險法律法規。為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加緊修改《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并加快制定與《保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條例、細則,如《保險業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法》、《保險會計法》、《保險公司破產法》、《展業管理法》等,逐步解決現有法律中不配套、不完善的問題,建立起科學合理的保險法體系,使我國各保險公司有法可依,也使來華辦保險的外資保險公司有法可依。2.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保險監管機構應采取有力措施糾正和制止保險公司的違法經營活動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并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

對這些違法行

為予以制裁,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同時,還應加強對設立保險機構的審批和控制、財務的監督和管理以及業務經營范圍的界定和劃分等方面的工作。應當注意的是,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要遵循保險市場發育的內在規律,要防止過分依賴行政力量的現象發生。

3、確定費率的最低限額和手續費的最高限額。由于我國目前尚缺乏強有力的價格調控機制,出現了以低費率和高手續費競爭保險業務的現象,導致了保險市場的混亂。為保證市場的穩定和有序,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應制定合理、統一的費率標準,確定每個險種的基本費率和浮動費率,以及手續費的最高比例限額,公布實施,并負責監督執行。對違反規定提供過低費率和支付超過標準手續費擾亂市場秩序、踐踏公平競爭的行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懲罰。

4、加強保險經紀人制度的建設。利用經紀人辦理保險,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既方便又省時省力的辦法。由于多家保險公司的共同經營,我國保險市場已為保險經紀人的活動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的活動不受區域限制,方便靈活,可打破保險經營中的地區性和行業性壟斷,為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切實監管中介人,完善中介機構

保險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和保險咨詢人。目前我國保險中介人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其中保險公證人、保險咨詢人等還處在起步階段。保險人在我國已具相當規模,已經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重視。但是,同世界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的保險中介行業還是比較幼稚的,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建立保險中介機構的現實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對保險中介人的管理不夠嚴格。自1995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正式頒布實施以來,又陸續制訂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法規,但由于國家對保險中介人的管理力度不夠,出現以下問題:一是有些保險中介機構利用保險市場管理漏洞,從事違法行為。二是對現有保險機構管理不嚴。多數保險公司尚沒有一個明確的職能部門對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和管理。有的地方聘用人員不按照規定辦理,照顧關系,濫竽充數,致使部分人員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錯帳、亂帳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出現截留保費、截留賠款、以賠謀私、貪污挪用等問題。三是有些保險中介人為多家公司業務,甚至利用手中的業務向各家公司索要高額的手續費(傭金)和無賠款返還費等,致使某些險種的手續費比例高達40—80%。此外,還出現保險人通過行政手段搞變相強制保險等問題,有悖于保險的自愿原則,給保險業的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

保險中介機構發展不均。這不僅表現在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保險咨詢人的發展速度十分緩慢,而且表現在業務發展的地域與種類上的差距。三是兼職代辦在農村的發展仍大有潛力。我國農村地域遼闊,現有的兼職人員顯然不能適應群眾需求與業務發展的需要。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對保險人實行”城鄉并重”的發展戰略。由于農村保險人的發展現已具一定規模,當前重點是解決好不斷完善,加強管理的問題。對于城市網點的建設,在一些經濟繁榮的地區以及大中型企業應進一步建立健全保險機構,并聘請兼職人員,加強服務,把保險的觸角伸向社會各個角落,使保險人在爭取保戶、拓展業務上發揮尖兵作用。

第4篇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即保險企業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數額時應當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我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剛剛步入法制化軌道。但還存在如下問題:

保險市場秩序還沒理順,業務質量低。由于保險市場不成熟,監管力量還比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壞性的價格競爭較為普遍,導致了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有些公司不計成本“跑馬占荒”,擴大了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業務質量降低,賠付率居高不正有的為了公司自身的費用,不顧風險,擴大保險責任,采用以賠促保,搞人情賠付,關系賠付,致使保險企業利潤低微,甚至虧損經營,無法積累資金,直接影響到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資金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質量低。個別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已經發生,存在資本金虛假,資本金不到位或與其業務規模不相適應的情況。有的保險公司不足額提取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動用保險資金搞投資、貸款、拆借和“三產”,形成大量不良資產,其中絕大部分難以收回,已經形成呆帳、壞帳。有些保險公司挪用、擠占責任準備金,購置辦公用房、宿舍、汽車等固定資產,影響了資金的流動性。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嚴格按照《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規定執行。盡快制定執行標準和處罰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目前保險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數額”標準,同時嚴格按規定的數額標準對保險企業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保險法》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企業承保的業務總量是否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四倍,要進行檢查,對經營風險進行分析監管,對保險企業承擔每一危險單位的責任是否超出《保險法》的規定,超過部分是否辦理了再保險,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者進行嚴肅的處罰。《保險法》對各項準備金的提存有嚴格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保險監管部門應經常對保證金進行檢查,是否落實,是否到位,有無動用。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此外,還應按《公司法》的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的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金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各種責任準備金,各項公積金、法定公益金進行定期檢查,制定處罰規定,對不按規定提取或挪作它用的要嚴肅處罰。建議保險監管部門成立一支業務精、素質高的稽查審計隊伍,定期對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保證保險企業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建立保險企業風險評級制度。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方式,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的監督和指導,通過監測有關風險狀況指標,如財產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變動率、賠付率、綜合費用率、應收保費率、流動性比率、資金運用比率、單個險種保費收入比重、綜合費用率、準備金變動率、資本及盈余變動率、資金運用率、資金運用效益率等,對其風險狀況進行評級,對評級情況進行通報,對保險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規守法經營,并逐步做到定期向社會公布風險評級結果,加強社會監督。

加強監管保險經營主體,維護市場秩序

近幾年保險市場快速發展,但也出現無序競爭、各自為戰的局面,主要表現如下:

支付保險費回扣。有的保險公司收取標準保險費后,在帳外暗中給予投保人錢物或其他利益等,其方式五花八門,多種多樣。

利用高手續費。低費率爭攬保險業務。在市場競爭中,有的保險公司為了爭取業務采取支付高額手續費和提供超低費率的做法。個別公司支付的手續費競高達60%以上。保險公司不顧保險的經營原則和大數法則,使費率大幅度下降,其結果不僅使保戶在受損時得不到償付保障,危及保戶的利益,也損害了保險業利益,破壞了保險公司的信譽。

侵犯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我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45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新開發出來的保險條款有半年的保護期,在保護期內,其他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此險種。有些保險公司為展業需要,擅自使用競爭對手在保險期內的條款,或者以競爭對手條款為基礎,調低保險費率,通過簽訂書面保險協議的形式進行承保。這種行為違背公平競爭原則,侵犯了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

地區壁壘。保險市場競爭要求保險的地方市場、全國市場和國際市場形成統—開放的體系,因此保險高層競爭在本質上是排斥地區封鎖的。而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地區封鎖,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權力設置市場壁壘,這種情況多表現在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在分支機構設置的核準和審批上。

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有的保險公司為市場競爭需要,采取不正當途徑,竊取競爭對手的保戶資料,如工作計劃、財務統計數據、業務分析報告等,侵犯競爭對手商業秘密。

抵毀競爭對手。保險公司利用業務人員散布競爭對手沒有經濟實力,不能按約履行保險責任,或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有損競爭對手商業聲譽的消息等。

利用行政手段干預保險市場競爭。有的保險公司在展業時,不是依靠自身保險條款優越和優質的保險服務去競爭,提高自己的市場占有率,取得競爭優勢,而是利用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權力,通過與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文或請行業主管部門發文的形式,明確規定行業內單位必須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壟斷此行業內的保險業務。依靠行政權力開展業務是對市場正當競爭的扭曲。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要健全和完善各項保險法律法規。為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加緊修改《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并加快制定與《保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條例、細則,如《保險業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法》、《保險會計法》、《保險公司破產法》、《展業管理法》等,逐步解決現有法律中不配套、不完善的問題,建立起科學合理的保險法體系,使我國各保險公司有法可依,也使來華辦保險的外資保險公司有法可依。2.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保險監管機構應采取有力措施糾正和制止保險公司的違法經營活動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并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這些違法行為予以制裁,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同時,還應加強對設立保險機構的審批和控制、財務的監督和管理以及業務經營范圍的界定和劃分等方面的工作。應當注意的是,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要遵循保險市場發育的內在規律,要防止過分依賴行政力量的現象發生。

3、確定費率的最低限額和手續費的最高限額。由于我國目前尚缺乏強有力的價格調控機制,出現了以低費率和高手續費競爭保險業務的現象,導致了保險市場的混亂。為保證市場的穩定和有序,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應制定合理、統一的費率標準,確定每個險種的基本費率和浮動費率,以及手續費的最高比例限額,公布實施,并負責監督執行。對違反規定提供過低費率和支付超過標準手續費擾亂市場秩序、踐踏公平競爭的行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懲罰。

4、加強保險經紀人制度的建設。利用經紀人辦理保險,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既方便又省時省力的辦法。由于多家保險公司的共同經營,我國保險市場已為保險經紀人的活動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的活動不受區域限制,方便靈活,可打破保險經營中的地區性和行業性壟斷,為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切實監管中介人,完善中介機構

保險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和保險咨詢人。目前我國保險中介人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其中保險公證人、保險咨詢人等還處在起步階段。保險人在我國已具相當規模,已經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重視。但是,同世界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的保險中介行業還是比較幼稚的,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建立保險中介機構的現實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對保險中介人的管理不夠嚴格。自1995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正式頒布實施以來,又陸續制訂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法規,但由于國家對保險中介人的管理力度不夠,出現以下問題:一是有些保險中介機構利用保險市場管理漏洞,從事違法行為。二是對現有保險機構管理不嚴。多數保險公司尚沒有一個明確的職能部門對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和管理。有的地方聘用人員不按照規定辦理,照顧關系,濫竽充數,致使部分人員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錯帳、亂帳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出現截留保費、截留賠款、以賠謀私、貪污挪用等問題。三是有些保險中介人為多家公司業務,甚至利用手中的業務向各家公司索要高額的手續費(傭金)和無賠款返還費等,致使某些險種的手續費比例高達40—80%。此外,還出現保險人通過行政手段搞變相強制保險等問題,有悖于保險的自愿原則,給保險業的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

保險中介機構發展不均。這不僅表現在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保險咨詢人的發展速度十分緩慢,而且表現在業務發展的地域與種類上的差距。三是兼職代辦在農村的發展仍大有潛力。我國農村地域遼闊,現有的兼職人員顯然不能適應群眾需求與業務發展的需要。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對保險人實行”城鄉并重”的發展戰略。由于農村保險人的發展現已具一定規模,當前重點是解決好不斷完善,加強管理的問題。對于城市網點的建設,在一些經濟繁榮的地區以及大中型企業應進一步建立健全保險機構,并聘請兼職人員,加強服務,把保險的觸角伸向社會各個角落,使保險人在爭取保戶、拓展業務上發揮尖兵作用。

第5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3-0140-01

0前言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養老保險事業關系到我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因此,養老保險基金在我國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經過不斷的發展,已經取得了良好的實際功效,也體現出了其重要意義。但是我們同樣看到,養老保險基金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運營與管理上的問題,我們必須重視這些問題,并結合具體實際,找到相應的優化對策,以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和安全性。

1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缺乏健全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比較缺乏,除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外,再沒有比較權威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基金保值與增值的能力有限,收益率還比較低,抵御通貨膨脹的能力也還比較弱。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因為保障養老保險基金保值與增值的法律體現并不健全,大多是國家政策法規,缺乏執行的強制性;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但是在養老保險基金保值與增值的實際運營過程中,執行的主體主要是地方政府或相關的基金管理部門,由此就會產生政策的適應性問題,如果盲目推行,反而會降低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1.2養老保險基金在管理中的問題

1.2.1養老保險基金實際管理主體缺位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內容是:

(1)按照相關法律政策及管理合同,管理并運用養老保險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2)建立養老保險投資管理的風險準備金。

(3)完整保存養老保險基金委托資產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4)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委托資產的財務會計報告,出具養老保險基金委托資產的投資運作報告。

但是,在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實際過程中,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著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職能,但這些機構缺乏基金管理經驗,從而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難度與風險。

1.2.2養老保險基金實際監督缺失

(1)相關機構缺乏監督意識。

相關機構沒有充分認識到監督機制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性,缺乏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有效監督,導致養老保險基金資產被挪用、擠占和貪污。

(2)養老保險基金內部監督缺位。

養老保險基金內部缺乏監督機制,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管理單位或基金托管人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損害養老保險繳納人的利益。養老保險基金非法利用養老保險基金資產,比如用于基金內部員工的工資和福利發放等非正常的支出,極大地威脅著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的安全性。

(3)基金投資、運營與管理相關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監督。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必須相互監督,但是在實際的投資、運營與管理過程中,這三者之間缺乏有效監督,他們甚至可能會為了共同的利益而進行一些關聯交易,共同挪用、擠占和貪污養老保險基金資產。

(4)社會監督不到位。

養老保險繳納人對自身所存儲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意識還不強。養老保險基金是繳納人年老后的重要經濟來源,老年生活的質量與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息息相關。但是,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繳納人并不重視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的去向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的方式。此外,大眾傳媒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也還不夠大。大眾傳媒是監督養老保險的重要力量,對于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大眾傳媒要積極宣傳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知識,比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應該是誰,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與運營的程序,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與虧損狀況等;另一方面,大眾傳媒應該對于挪用、浪費和貪污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的行為進行曝光,全方位地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與管理情況。

1.3養老保險基金信息管理系統不完善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信息管理系統還不完善,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具體表現為:

(1)不利于各地相關機構的溝通與交流,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的成本。

(2)不利于提升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與管理的透明度,為相關人員挪用、擠占和貪污養老保險基金資產提供了可能性。

2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優化對策

2.1健全法律體系

完善的養老保險基金法律體系為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是提高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中央政府部門是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指導者與監督者。中央政府應該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法律,詳細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與信托人的義務、準入原則、投資渠道、投資比例與責任后果等,強制性規范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

地方政府部門是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主要執行者。國家可以適當地給予地方司法部門與立法部門一定的政策和法律權力,允許地方政府部門結合實際經濟情況,制定有利于保障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性與收益率的政策與法規,從而提高地方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積極性。

2.2健全管理和監督機制

2.2.1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制度

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主體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制度對于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收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嚴格審核管理人與托管人的準入標準。

養老保險基金是退休老人的經濟來源,容不得損害。為了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與安全性,必須要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的準入標準,只能允許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專業投資能力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的機構進入資本市場,避免管理部門的失誤而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收益。因此,國家應該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用招標和競投等市場化運作方式,選擇管理能力和專業能力較強的機構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以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專業性

(2)明確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的職責。

國家必須依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規定養老保險管理人與托管人的職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違規、違法和犯罪行為,國家有關部門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厲制裁。

2.2.2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制

(1)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為了保證監督機構的專業性和高效性,監督機構的成員應該由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的代表組成,并相互制衡,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與收益率。另外,還應當將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繳納人和媒體納入到監督機構中,保證監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監督機構的職能主要是評估國內外投資環境,確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計劃,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安全性,并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舉行專業人員聽證會,共同分析投資策略的風險與可行性。

2.3完善養老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

完善養老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是實現養老保險基金有效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的技術條件。養老保險基金機構應該運用多種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提高養老保險機構管理,科學設計投資渠道和比例,計算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和效益等多方面的信息化水平。此外,對于有關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與比例,影響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相關信息,必須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盡快地傳達給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部門和員工,以避免決策失誤。通過養老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養老保險基金繳納人和社會媒體能夠全面、便捷地了養老保險解基金的運營與管理現狀,并實行有效監督。

參考文獻

[1]孫秀娟.談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10):266-266.

[2]李樹利.對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營的思考[J].金融教學與研究,2008,(5):79-封3.

[3]張燕.淺析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D].中央財經大學,2009.

第6篇

【關鍵詞】社會保險檔案;信息化;建設措施

一、社會保險檔案信息化建設的意義

社會保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疾病、傷害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補償或收入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也被稱為社保,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證社會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社會保險涉及的信息內容較多,如果不能進行有序的處理,不僅會影響社保推行的效率,而且還會影響社會的穩定。而在使用了先進的信息技術后,借助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社保的信息化水平,為進行社會檔案信息查詢提供了便利,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同時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還加強了對檔案信息管理的精確性和可靠性,使得社會保險的服務性功能得到進一步強化,滿足了檔案信息管理工作開展的要求。

二、建設信息化社會保險檔案管理模式面臨的問題

(一)管理模式不符合要求。部分社會保險部門為盡快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在未考慮實際條件的情況下,盲目進行檔案信息化,甚至并不了解具體的應用方式,在缺乏對社會保險信息了解的情況下,重點關注信息系統的本身,簡單地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未能做好對信息資源的充分利用工作,使得管理模式落后,難以發揮出信息化管理的功能。(二)信息化管理安全性低。計算機設備和互聯網,是進行社會保險信息化管理的關鍵因素,在應用中提高了管理的水平,但同時受網絡病毒、黑客入侵等因素的影響,使得管理過程中會面臨一些信息泄露和損失風險。另外,在進行信息化管理時,一些員工并不重視信息管理的安全性,這就降低了管理的效率。(三)專業人員缺乏。很多從事社會保險事業的人員并非專業人員,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整體的綜合素質水平較低,并且相關部門并不重視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另外,很多工作人員掌握的社會保險信息檔案管理方式,是以傳統的管理方式為主,對信息技術缺乏認識和了解。

三、推進社會保險檔案信息化建設

(一)健全社會保險信息化管理機制。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對提高管理的水平,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因此,在對社會保險檔案進行信息化管理時,必須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化管理機制,確定統一的管理標準,明確管理方式,并利用相應的制度,對具體的工作行為進行規范。同時在檔案管理的過程中,根據社會保險單位發展的實際需求,對信息化管理機制進行完善,然后為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有序開展提供依據,從而提高管理的水平。(二)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完善的社保信息化管理體系,既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又可以推進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而在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時,首先,社會保險事業單位應適當增加投入,為開展信息化管理配置相應的設備,實現對檔案信息的錄入、調取和保存。其次,根據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建立社會保險檔案信息數據庫,為進行信息存儲、調用提供便利,推薦資源共享,降低空間時間對信息管理的限制。最后,做好對檔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充分利用防火墻等技術,落實網絡安全防護。另外,還應做好人員對檔案庫信息調取的記錄工作,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內部人員泄漏信息,提高檔案信息的安全性。(三)做好管理人員素質提升工作。社會保險檔案的信息化建設,會進一步加快檔案管理模式與信息技術的融合,這種情況下,要想保證信息化檔案管理工作的推行效率,就必須保證工作人員的素質。而要提升工作人員的素質水平,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第一,社會保險部門可以建立專門用于人才培養的機構,在培養從事社保工作人員的同時,吸納部分專業IT人員,對其進行社保檔案信息管理知識培訓,使其可以充分發揮專業技能。第二,對專業社保工作人員進行計算機網絡技術培訓,提高其對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確保可以熟練使用信息技術管理檔案信息。第三,對工作人員進行素質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進行針對性培訓,彌補管理人員的不足,提高其對信息化管理知識和能力的掌握水平。(四)提高檔案信息化管理的法制化水平。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過程中,管理的方式不僅呈現出信息化趨勢,而且還體現出法制化的發展趨勢,因此,社保部門在對檔案進行管理時,應順應發展的趨勢,提高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加強檔案法制化建設,不斷提高管理的水平和發展的協調性,滿足新時期社保事業發展的需要,促進社會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在此過程中,首先,開展檔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時,應貫徹落實已有的法律法規和部門標準。其次,根據法律法規,建立適用于社保事業本身的規章制度,并不斷對其進行完善。最后,完善信息化電子檔案管理法律依據,建立檔案安全法規。

四、結論

第7篇

保險國際化是指保險業務的國際化和保險機構的國際化。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保險國際化的程度越來越深,面對保險國際化帶來的歷史機遇和客觀挑戰,我國保險業如何把外來壓力變為動力,發揮優勢,深化改革,提高競爭能力,是當前亟待和解決的。

一、分步驟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加入WTO后,我國保險業將按照服務貿易自由化原則,逐步減少管制領域和管制力度,在5年內從經營領域、業務范圍、合資范圍等方面向外資全面開放,這是我國保險業前所未有的快速市場化改革時期,也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時期。我們必須抓住這個歷史機遇,充分利用這個緩沖階段,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條款,并借鑒國際上不同國家開放保險市場的經驗做法,分步驟地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設立較特殊的資格要求,如要求其達到一定經營年限,具有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的經驗和較高數量的資產等;在對象選擇上,應優先引進那些資本雄厚、技術先進、管理經驗豐富的保險機構;在經營區域上,應從東部和東南部逐步向內地開放;在業務范圍上,應優先引進那些保險經營技術含量高、示范性強的責任保險、醫療保險和信用保險等;在組織形式上,應著重引進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業務,應由中方控股,在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寬限制。

二、進一步完善保險立法,建設保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已頒布了《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條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但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現行保險立法存在著以下缺陷:一是保險政策多變,法律規定不一。二是法律法規不配套,缺乏實施細則。三是除了《保險法》以外,大多數保險立法法律階次不高,到法律法規的拘束力和權威性,且均是暫行或試行法規,法律效力不確定,影響到我國保險業開放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應全面整飭保險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國保險法律體系。較理想的立法模式是以《保險法》為基本法,輔之以《保險業法》和《保險法實施細則》,下設保險合同法、保險監管法、保險市場主體法、保險市場競爭法和外商投資保險企業管理法等配套法規,還可允許各地方根據上述法律的原則,制定適合于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外資保險機構管理辦法。

在上述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加強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首先應進一步充實保險監管力量,在外資保險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設保監會分支機構,配備專業保險監管人員,從人員和機構上保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有效監管。其次,應完善和創新保險監管。可參照國外的三級管理制度,建立外資保險公司資信等級制度,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和遵紀守法情況,綜合評定其等級,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時,創設統一的保險公司報表體系和的預警指標系統,緊密跟蹤監測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保險經營風險。再次,應盡快建立起保險監管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我國的保險同業公會已正式成立,但相應的規章制度尚未建立,會員納入程序也未予以明確,今后應加強和完善其自律職能,并將外資保險公司納入保險行業組織中,從行業自律的層面加強對其監管和規范。

三、強化保險創新,全面提升競爭能力

在經營管理思想創新方面,中資保險公司應更新經營觀念,進一步解放思想,增強市場意識,從過去重規模輕效益、重展業輕管理、重短期擴張輕長遠發展的“數量擴張型”經營思想,轉變到重業務質量、重管理、重長期發展、重利潤增長的經營思想上來。并在此基礎上,大力開拓和鞏固原有市場,開辟和占領新的市場,擴大在市場上的覆蓋面和占有率。

在保險組織創新方面,應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的要求,建立保險制度,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并將保險公司成為包括補償、風險管理、信用投資、幫助理財等功能的綜合型組織機構。

在險種創新方面,應針對市場的需求,有選擇地引進西方保險業中已成熟的險種;同時,充分考慮我國保險需求結構的變化和宏觀經濟因素的,積極推出適應需求又引導需求的新險種。通過險種結構的調整,推動險種創新,實現結構優化和產品升級。為此,應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并借鑒國外經驗,緊緊抓住技術開發、經營組織、市場開拓、售后服務等環節,培育一批優質、名牌的特色險種。應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積極開拓個人保險領域,并加強具有金融功能的保險產品和開發,滿足消費者對具有保障、投資和應付通貨膨脹等功能的保險產品的需求。

在營銷創新方面,應建立營銷管理新機制。首先應建立和完善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制度,憑借保險中介的力量和作用,大力拓展保險業務;其次應明確市場定位,樹立品牌形象。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并根據自身的經營優勢、資本實力及在市場上所處的競爭地位,對現有市場進行細分,選擇適合自身特點和有效益的目標市場,向客戶展示自己鮮明的個性形象并確立適當的位置;再次,應推動服務和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建立全方位、系列化的配套服務體系,不斷創造新的需求熱點。

在管理技術和管理手段創新方面,應盡快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運用電腦和等先進的信息技術進行信息收集,險種設計、費率厘訂、風險識別和監督管理等,在企業管理中大力推行電腦網絡化、數據處理化和辦公自動化,加快保險電子化進程。

四、放寬保險資金運用限制,避免保險資金外流

與國外公司相比,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狹窄,形式單一,這不利于保險資產組合的多元化和風險的分散,狹小的投資領域也使保險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優化組合受到限制。因此,應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和領域。比如,應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放寬投資債券品種的限制;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應由占總資產的15%再適度上調;允許保險資金按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進入股市一、二級市場;保險公司可以在一級市場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國有股減持和新股發行;允許保險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開展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并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公司等。

此外,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保險資金的大量外流。保險業,尤其是人壽保險業具有一種資金吸納的“磁場效應”,聚集了大量的長期資金,對資本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外資保險公司帶來的外資數量是有限的,卻可以在我國保險市場上通過收繳保費的形式聚集大量資金。如果我們在監管政策和能力上無法控制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宏觀經濟政策中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運用,進而對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一定的威脅。

第8篇

保險國際化是指保險業務的國際化和保險機構的國際化。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保險國際化的程度越來越深,面對保險國際化帶來的歷史機遇和客觀挑戰,我國保險業如何把外來壓力變為動力,發揮優勢,深化改革,提高競爭能力,是當前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分步驟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加入WTO后,我國保險業將按照服務貿易自由化原則,逐步減少管制領域和管制力度,在5年內從經營領域、業務范圍、合資范圍等方面向外資全面開放,這是我國保險業前所未有的快速市場化改革時期,也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時期。我們必須抓住這個歷史機遇,充分利用這個緩沖階段,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條款,并借鑒國際上不同國家開放保險市場的經驗做法,分步驟地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設立較特殊的資格要求,如要求其達到一定經營年限,具有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的經驗和較高數量的資產等;在對象選擇上,應優先引進那些資本雄厚、技術先進、管理經驗豐富的保險機構;在經營區域上,應從東部和東南部逐步向內地開放;在業務范圍上,應優先引進那些保險經營技術含量高、示范性強的責任保險、醫療保險和信用保險等;在組織形式上,應著重引進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業務,目前應由中方控股,在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寬限制。

二、進一步完善保險立法,建設保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已頒布了《保險法》、《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現行保險立法存在著以下缺陷:一是保險政策多變,法律規定不一。二是法律法規不配套,缺乏實施細則。三是除了《保險法》以外,大多數保險立法法律階次不高,影響到法律法規的拘束力和權威性,且均是暫行或試行法規,法律效力不確定,影響到我國保險業開放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應全面整飭保險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國保險法律體系。較理想的立法模式是以《保險法》為基本法,輔之以《保險業法》和《保險法實施細則》,下設保險合同法、保險監管法、保險市場主體法、保險市場競爭法和外商投資保險企業管理法等配套法規,還可允許各地方根據上述法律的原則,制定適合于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外資保險機構管理辦法。

在上述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加強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首先應進一步充實保險監管力量,在外資保險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設保監會分支機構,配備專業保險監管人員,從人員和機構上保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有效監管。其次,應完善和創新保險監管方法。可參照國外的三級管理制度,建立外資保險公司資信等級制度,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和遵紀守法情況,綜合評定其等級,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時,創設統一的保險公司報表體系和科學的預警指標系統,緊密跟蹤監測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保險經營風險。再次,應盡快建立起保險監管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我國的保險同業公會已正式成立,但相應的規章制度尚未建立,會員納入程序也未予以明確,今后應加強和完善其自律職能,并將外資保險公司納入保險行業組織中,從行業自律的層面加強對其監管和規范。

三、強化保險創新,全面提升競爭能力

在經營管理思想創新方面,中資保險公司應更新經營觀念,進一步解放思想,增強市場意識,從過去重規模輕效益、重展業輕管理、重短期擴張輕長遠發展的“數量擴張型”經營思想,轉變到重業務質量、重管理、重長期發展、重利潤增長的經營思想上來。并在此基礎上,大力開拓和鞏固原有市場,開辟和占領新的市場,擴大在市場上的覆蓋面和占有率。

在保險組織創新方面,應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并將保險公司發展成為包括經濟補償、風險管理、信用投資、幫助理財等功能的綜合型金融組織機構。

在險種創新方面,應針對市場的需求,有選擇地引進西方保險業中已成熟的險種;同時,充分考慮我國保險需求結構的變化和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積極推出適應需求又引導需求的新險種。通過險種結構的調整,推動險種創新,實現結構優化和產品升級。為此,應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并借鑒國外經驗,緊緊抓住技術開發、經營組織、市場開拓、售后服務等環節,培育一批優質、名牌的特色險種。目前應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積極開拓個人保險領域,并加強具有金融功能的保險產品研究和開發,滿足消費者對具有保障、投資和應付通貨膨脹等功能的保險產品的需求。

在營銷創新方面,應建立營銷管理新機制。首先應建立和完善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制度,憑借保險中介的力量和作用,大力拓展保險業務;其次應明確市場定位,樹立品牌形象。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并根據自身的經營優勢、資本實力及在市場上所處的競爭地位,對現有市場進行細分,選擇適合自身特點和有效益的目標市場,向客戶展示自己鮮明的個性形象并確立適當的位置;再次,應推動服務和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建立全方位、系列化的配套服務體系,不斷創造新的需求熱點。

在管理技術和管理手段創新方面,應盡快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運用電腦和網絡等先進的信息技術進行信息收集,險種設計、費率厘訂、風險識別和監督管理等,在企業管理中大力推行電腦網絡化、數據處理電子化和辦公自動化,加快保險電子化進程。

四、放寬保險資金運用限制,避免保險資金外流

與國外公司相比,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狹窄,形式單一,這不利于保險資產組合的多元化和風險的分散,狹小的投資領域也使保險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優化組合受到限制。因此,應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和領域。比如,應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放寬投資債券品種的限制;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應由占總資產的15%再適度上調;允許保險資金按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進入股市一、二級市場;保險公司可以在一級市場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國有股減持和新股發行;允許保險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開展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并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公司等。

此外,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保險資金的大量外流。保險業,尤其是人壽保險業具有一種資金吸納的“磁場效應”,聚集了大量的長期資金,對資本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外資保險公司帶來的外資數量是有限的,卻可以在我國保險市場上通過收繳保費的形式聚集大量資金。如果我們在監管政策和能力上無法控制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宏觀經濟政策中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運用,進而對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一定的威脅。

第9篇

我國保險業目前的信用狀況可以用一個詞概括,就是“信用缺失”。雖然經過多年努力,我國保險業在誠信建設上已有不少建樹,但是與整個社會和保險行業的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最近一項比較權威的調查結果也證實:有高達六成的保戶對保險公司不滿意。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在保險人對投保人誤導,片面夸大保險新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模糊新產品存在的風險和條款說明,給一些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投保人的強烈不滿;其次,有些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不按合同履行保險責任或無理拒賠,加之有效的解決保險爭端投訴機制尚未建立,一些保險爭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也挫傷了投保人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更有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規經營情況普遍,給保險業的社會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險業存在的誠信缺失既與歷史和社會規范等方面的因素有關,也有保險業特有的原因。從共性原因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沒有市場競爭,包括保險企業在內的很多企業普遍缺乏誠信意識,加上社會規范對失信的企業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長了市場誠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險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了保險業的誠信缺失。

(一)保險營銷的中介性

保險產品大多是人們不愿意談及的與損失、災害、死、傷、殘等相聯系的風險,這種產品避諱性的特點使得人們通常不愿主動購買保險,因此大部分保險產品的銷售必須通過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會產生委托-問題,如果激勵相克機制設計不好,就會使保險人的目標函數與保險公司的目標函數發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險公司重視誠信也難保人一定誠信的現象。

(二)保險產品的復雜性

保險產品相對復雜(而且呈現越來越復雜的趨勢),紛繁復雜的條款使得一般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往往難以透徹理解,這樣就會給某些不誠信的保險公司及其人留下可乘之機。

(三)保險業務(特別是壽險業務)的長期性

保險業務的長期性意味著保險買賣雙方重復復雜博弈的周期間隔較長,頻率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及其人發生了不誠信的行為,其后果在短期內可能也不易顯現,這使得保險公司可能放松誠信自律,放松對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為了短期的指標和一時的風光而不惜犧牲公司誠信為代價。

(四)中國保險市場的遠未飽和性很容易造成誠信的缺失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遠未飽和,仍處于拓荒期,大量待開發的潛在的市場需求給信譽不佳的保險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馬圈”的現象嚴重,優勝劣汰機制沒有形成。根據對我國保險業信用狀況存在的誠信缺失原因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除歷史、產權制度和社會規范等與其他行業共有的原因外,我國保險業誠信缺失還有其行業特有的原因。

三、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可行性分析

作為人類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為了達成某種意愿而共同約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種社會理念,誠實守信是維系我國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衡量一國保險體系是否完善和保險業是否發展,關鍵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誠信制度。中國保險業因其自身的特點,在信用制度建設方面具備優于其他行業的條件。

(一)國家立法方面

我國的《保險法》、《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文件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

(二)政府監督方面

統一的監督管理給中國保險企業的經營帶來了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統一的監督管理以及政策的連貫性、延續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國保險企業產生自覺維護其自身信用的原動力。

(三)技術數據方面

統一的會計標準所披露的保險企業年報,使得中國保險業信用制度建設中所必需的經營業績等信息在會計信息方面解決了可以相互進行比較的量化標準問題。

(四)公眾監督方面

保險產品的表象是承諾服務,是投保人風險轉移的一種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國保險企業開拓市場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條件。

(五)行業自律方面

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生存空間與保險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在各地的行業協會大多負擔起對失信投訴事件進行處理和爭議仲裁的責任,以及自發地開展建設和維護保險企業信用的宣傳活動等。

四、我國保險信用體系目標模式的構建

(一)保險信用體系的總體框架

保險信用體系是指通過法律調整、制度建設、道德規范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對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及業外信用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而形成的保險信用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險信用體系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監管者信用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是依照法律法規,運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下,科學制定監管規章,嚴格規范市場運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根本目的的一種行為規范。

2、保險主體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包括了保險企業、保險中介機構等保險市場主要成員的信用,是保險信用的基礎。它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按照市場經濟要求,認真執行行業公約,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追求被保險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最大化相統一的一種行為規范。

3、業外信用。業外信用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除保險人以外的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體體現為如實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按最大誠信原則向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繳費、變更通知等義務。二是保險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其它單位和個人的信用。如銀行、會計、審計事務所、仲裁機構、醫院、律師等。業外信用對保險信用有著重要影響。

(二)建設保險信用體系的要求

1、監管者方面。第一,監管者必須進行監管理論創新。監管的核心目標是消費者理論。就保險監管來說,明確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監管側重于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檢測風險走向和防止保險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避免社會公眾對保險市場產生信任危機。第二,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從根本上講,提高保險監管透明度,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經營與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要求。為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險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針對目前保險業信息披露中的違規行為,制定相關的處罰辦法。同時,加大保險業對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積極引導輿論和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參與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2、市場主體(公司)方面。必須建立和健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機制。從外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實踐來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信用關系的好壞,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為此,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夠反應信用要求的管理機制。

3、消費者方面。加強保險信用體系建設,還需要所有保險消費者的參與,要求他們在保險交易中履行如實告知和事故發生及時通知等誠實守信義務。同時,要注意培養消費者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意識,自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4、社會中介方面。加強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在誠信建設中的作用。沒有這兩者的參與,行業誠信建設很難取得實質性進展。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也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

五、構建保險體系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中國保險業長期存在著信用疲軟,成為中國主要經濟風險之一。為此,當前要做的重點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

《保險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大法,對強化保險法規建設,增強公共保險意識,規范保險行為起到了極大的作用。通過修改《保險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保險市場從初創向成熟轉化的需要,新保險法對于推進保險產品市場化進程、增強保險經營主體盈利能力、規范保險中介市場、提高保險行業信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還需要相關的法規、條例或細則予以配套,如《保險業法》、《展業管理法》《經紀人管理法》、《再保險管理法》等。

(二)執法

制定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經營規則,是保險監管的主要職能之一,從監管的功能上講,保險監管更主要應是一個執法機構,目前法規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監管實踐中重法制建設,輕“法治”執法,其結果是違規行為普遍,監管執法最后陷入法不責眾的“威懾陷阱”。

(三)社會監督

加強信用監督和失信懲罰管理。發達國家大都有比較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包括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失信懲罰機制)。行使政府職能的中國保監會有條件和能力對中國保險企業的信用制度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四)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

要建立一個開放的保險市場體系,并使我國保險業在國際聲爭中長久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大力培養保險專業人才,加快國內保險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營造公平競爭、長期發展的良好環境。一是要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不僅要與工資晉升、分配系數掛鉤,而且也要成為員工職位晉升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資體系。薪資構構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對縮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對有突出貢獻者要實行特殊獎勵,與績效掛鉤。三是要建立切實高效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教育、培訓的中長期計劃,實施全員培訓,終身教育。

(五)外部監管

隨著我國市場開放的加快,保險監管能否取得實質性的改善成為我國保險業成長的關鍵所在。過去由于受認識、體制、會計制度、管理方式和監管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償付能力的監管并不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的目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特別是我國經濟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經開始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近期保險監管的目標應先定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并舉上,經過一定的過渡期后,最終我國保險的監管目標將定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上。

從監管方式看,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資本評估系統,健全保險公司的自我評估機制。

在監管范圍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在過去的幾十年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階段。目前有必要對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加以調整,做到就重避輕、突出重點,既保證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和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又賦予保險公司經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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