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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措施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26 17: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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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措施

第1篇

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來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兩個層面,針對這兩個層面的原因分析,則主要從內外兩個角度來進行說明。首先,從我國自身的角度來說明,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存在人員不足和意識欠缺,以及執行力度較低等問題,主要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起步相對較晚,發展程度相對較低。雖然近幾年有很快的發展速度,但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薄弱,獨立性不強,協調性也不夠,并不能支撐快速膨脹的金融市場,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建設都是借用國外的監管法律來不斷實現的,都還處于摸索之中。其次,從外部環境來分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本身還不完善,分頭監管與多方監管并存,監管效率較低。但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卻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場中,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列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都直接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特別是近幾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就直接對我國的金融市場造成損害,這就使得尚處于摸索中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備受到沖擊。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一個問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所存在的問題,究其根源,是來自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問題。正是由于我國自身在金融監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夠讓外部行為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有機可乘,并引發巨大波瀾,如果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足夠完善,整個金融機構對法律的執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度有多大,最終,我們都能夠以不變應萬變,實現全身而退。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從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體實力。

二、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原則

金融危機下,由于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讓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能夠在未來的路途中,經受住各種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穩定金融市場的目標。但是,在具體完善的過程中,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則,在原則的范圍之內來進行整改和完善,從而才能夠最終為國家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得到整個社會的支持,順利推進。首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運行是以客觀市場規律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助的,并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也相對增加,國外的金融政策特別是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政策,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都比較大,因此,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要建立在國際化的實際基礎之上,不斷借鑒國外的金融政策,結合自身國情來進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任何法律法規的存在,都是為了規范社會,為人民提供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在金融市場當中,國家的政策引導始終都是輔助作用,最終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場中廣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們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夠調動他們參與金融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加穩定人心,穩定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符合金融市場操作人員的總體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總體意愿,而不能為了達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集體的意志,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結合具體的原因,針對問題一一進行探討,尋求有針對性的措施。首先,針對在管理層上暴露出來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監督機構,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責,承擔自身對社會對國民的責任,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去進行思考;用戰略性的眼光,從全球的角度去進行分析和探索,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跟隨國際發展趨勢,走向國際化。努力引進金融監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過自身努力,不斷培養金融監管人員,彌補金融監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針對人才的選擇和崗位配備,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選舉的制度,讓相關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選舉,杜絕依靠人際關系或者金錢關系而獲得優質崗位的情況,從而讓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能夠更加公平公正,以這樣的環境來吸引優質人才,積極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監督機構配備專業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從而為金融監管輸入新鮮血液,讓這些新鮮的血液,不斷為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帶來創造性的思想,也讓這些新鮮血液,不斷突破傳統束縛,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執行方式,來解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薄弱的問題,最終提高金融監管的創造力和獨立自主能力。其次,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存在執行力低的問題,就需要發揮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借鑒西方監管模式,形成銀行聯合監管,實現全面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嚴厲懲處,決不能讓任何金融個人或者單位有心存僥幸的心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小漏洞從一開始就杜絕,從而讓金融法律能夠細化到每個細節之上,實現對任何個人或者集體的監管,從而規范金融市場,讓整個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場環境。與此同時,在高速信息時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監管執行當中,引入互聯網或者媒體以及電話系統等現代監督渠道,讓金融監管能夠滲透到金融市場的方方面面,并能夠實現隨時隨地的自由監管。當然,要達到這樣的監管效果,還要實現金融監管法律執行過程和進程的透明化,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并設定相應的投票或者舉報渠道,從而讓公眾能夠參與到法律執行的監督當中,用監管機構和民眾監管權力雙方面的壓力,來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斷提高民眾監督力度的同時,必須要做好民眾的基本培訓和宣導工作,因為,民眾平時的生活和工作所關注的問題更是自己的問題,對于金融市場的了解并不高,更無法意識到自身對金融法律制度的監督行為,能夠給自己帶來何種好處。所以,必須要加大對民眾的宣傳、培訓和引導力度,具體宣傳內容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詳細內容、參與金融監管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渠道以及通過參與監督能夠給自己帶來的益處。

四、結論

第2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 優化措施

一、金融監管的發展

我國金融監管具有階段性的特點,其產生是隨著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過程而衍生的。從建國初期開始,直至1998年時,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從1988年以后到2004年時,才開始創建金融分業管理體制,與此同時相繼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監督管理會,深化了金融監管體制的變化,同時促進金融監管的完善與發展。從2004年到今天,在不斷的發展與摸索中,我國金融監管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銀監會的成立,將對銀行、信托以及保險等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了分頁監督管理方式。依照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來看,其主要原則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形成了多個金融監管體系,如中國銀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二、金融監管與其他國家比較

(一)不同監管體制模式的優勢比較

(1)集中監管體制。目前使用統一監管模式的國家越來越多,在集中監管體制的模式下,不管是審慎還是業務監管都是一個機構進行監管。此種監管模式有很多優勢,其一,有一定的成本優勢,集中監管模式能節約人力和技術的投入,能極大程度的將信息成本降低,同時改善信息質量,得到濟效益。其二,能有效改善監管環境,因監管者的水平與強度不一直,使得不同的金融機構以及業務受不同的監管制度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復監管、分歧以及信息要求不一致等,當消費者受到利益損害時,能夠及時進行申訴,相關信息的搜尋費用降低。其三,較強的適應性。現在技術在不斷的提升,人們對金融工具使用功能上要求在不斷增高,集中監管模式能迅速的適應新業務的發展需求,避免真空監管的同時,將金融創新可能形成的系統風險降低,同時還可以有效避免多重監管,避免不合適的制度安排影響創新形成。其四,集中監管體制責任明確。此監管模式是所有的監管對象都由一個監管者監管,其責任的認定明確。

當然集中監管體制監管模式也有缺點,缺乏監管競爭可能形成的現象。

(2)分業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體制的模式下,由一個專業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債券以及保險這三個領域,同時也包括審慎以及業務監管。這總監管體制模式的典型就是中國。此種管制模式的優點是:其一,專業化優勢。監管機構只負責與之相關的監管事物,這樣有利于將沒想監管工作內容細分,將監管重點突出有較強的監管力度。其二,具有監管競爭的優勢。每個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對象都不一樣,但監管機構之間還是存在競爭壓力的,在競爭的過程中,能有效提高監管的效力。

分業監管體制的缺點:各監管機構都是獨立的,在工作過程中監管機構的協調能力較差,很容易出現監管真空以及重復監管的現象,難免的會產生工作上的摩擦。宏觀上看,此種監管模式的機構較為龐大,其成本也比較高。

(3)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牽頭模式。分業監管的時候,可能會存在監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現象,這時多個監管機構就應該建立及時的協商機制,方便相互交換信息,充分將管理機構之間互相扯皮推諉現象消除,可選出一個監管機構為牽頭負責機構,主要負責各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法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此種模式的優勢是:其一,目標明確。監管目標往往是多種的,很少有唯一的目標,而分業監管可以將這些目標進行科學合理的細分。每個監管機構根據自己的業務領域實施監管目標,有效突出監管重點。各監管機構的人員素質以及技術水平不一樣,實行專業化的監管模式能有有效的使監管目標更好的實施。其二,合作增強監管效率。管理機構很多,很有可能會有利于監管對象進行爭奪以及交叉責任推諉等現象,但同時也會對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起到促進作用,達到增強監管效率的目的。將按機構經過定期的工作協調,將信息互相交換,緊密的配合,力爭將不理影響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此種模式的缺點:選擇哪個監管機構作為牽頭機構,去承擔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而牽頭的監管者,并不能珍重做到將整個金融體制的風險完全控制住。

雙峰式。雙峰式監管模式一般有兩類監管機構,其一主要負責對所有的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將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進行控制。其二主要負責對不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以達到雙重保險的效果。這種模式的代表是澳大利亞以及奧地利。雙峰式的監管模式優勢是:其一,與分業監管模式比較,此種模式降低了監管之間互相協調所產生的成本和難度,還避免監管真空、重復的現象發生。其二,與集中監管模式比較,雙峰式在某種程度上來講,保留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與制約關系。其三,在各自監管機構的工作領域內,確保了監管規則具有統一性。

三、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主體局限

我國金融監管主要由中央銀行為主要核心,其主體是三大金融監管,即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在這一方面上,分業監管有效促進了金融監管的發展。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目前的金融業業務發展趨勢趨向于混業經營。金融監督主體的三個機構在業務上很少有交集,使得金融監管顯得有些局限性。

(二)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邊界不清晰

在劃分職責時,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劃分不清晰,很多的領域還有監管過度的情況,這就給金融機構的監管執行成本增加了負擔。其主要表現是,金融機構的監管未實行嚴格意義上的通行準則,即誰準入,誰監管。實際上是由不同的領域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分割監管,這就肯定存在著摩擦成本的現象。比如央行金融穩定職責與監管機構的風險監管職責,其劃分的職責邊界不清晰,比如銀行結算、信用卡、人民幣管理等具體事項有職責邊界重疊現象,會產生監管過度。銀行在退出基金等業務時,此金融業務的投放主體和業務本身的性質歸屬主體不同,分別屬于銀行業和證券業所有,這種情況下,就對以后的業務監管工作帶來了難題,極易造成監管重復。

(三)監管方式單一

我國的主要金融監管方式是行政監管,其監管主要對象是金融機構的審批以及合理性,關于金融機構的風險性以及合規性牽扯不大。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其金融監管方式主要以市場為主導模式,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放入風險。所以根據別的國家的監管方式來講,完善的金融監管模式不能只使用一種行政手段。較為單一的行政手法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其監管的效率不高。

(四)缺乏科學協調機制

在實際分業監管的過程中,各監管機構之間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協調機制,經常出現業務交叉中的監管真空現象,致使監管缺失最終導致效率降低。比如銀行、保險與證券之間,證監會和保監會在我們國家多個區域都沒設立分支機構,對各個區域的證券以及保險機構無法進行有效監控,銀監會雖然有三級派駐機構,但也無權監管證券和保險行業,所以就形成監管真空以及監管資源浪費的現象同時存在著。

(五)監管效率低

金融監管機構在進行內控和自監的時候,各機構之間的協調問題有待完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因運而生,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空缺的現象,監管機構不能夠對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的監管作用。不完善的金融監管機制,很難使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發展,降低了金融監管效率。

四、金融監管模式的優化

(一)完善立法,明確職責邊界

首先重中之重就是要將立法進行完善,明確的界定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與人民y行之間的監管職責邊界劃分。在各個金融監管部門加大投入人力,將規章及細則部分完善,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的相關制度,是改革金融監管模式獲得成功的基礎保障。通過乏力來規定協調與合作框架的具體安排,同時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明確的劃分,尤其是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合作盡可能的劃分詳細。如法律中沒有明確說明,可經過簽署備忘錄或者部分聯合發文等方式進行劃分。遇到確實難以進行劃分的工作,可聯合實施、合作監管等方式進行協調合作,盡可能避免監管機構之間出現監管重復及監管真空的現象。

(二)構建金融關機機構共享平臺

為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中高層定期會晤制度,以及相互之間的業務往來于合作,和有效溝通金融監管相關工作問題及查閱監管信息,必須構建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2003年中旬,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一起起草了《中國銀行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其主要內容有指導原則、信息收集、職責分工、信息交流以及工作機制等多個方面。這一制度中,依然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應該讓中國人民銀行即中國銀行在聯席會議制度中充當相當的角色。中國人民銀行最為中央銀行,應該依然擔負起維護金融穩定、化解金融危險、防范金融風險、監管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等重要職責,作為金融系統中最后的貸款人,中央銀行必須將金融體系的全部動態隨之掌握清楚,這樣才能夠對金融體系的風險及時做出解決措施。所以需要央行在聯席會議制度中充當必要的角色。同時有利于建立央行和監管之間能夠信息交流更加暢通,以避免監管聯系回執至于流于形式化,與此同時,決策與實施力度應增強,真正的將監管幾周之間多邊的緊急磋商制度建立起來。

所以,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管理模式下,一定要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政策只能與監管職能進行分離以后,在建立相互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以及金融穩定的有效協調配合機制,已有效防止部門內部的利害沖突擴張到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沖突,極大程度的將摩擦和協調成本降到最低,同時將銀行的負擔減輕。建立各監管機構能夠相互溝通的平臺,能從根本上將重復監管以及部門沖突的問題排除,避免因多重監管機構帶來的智能重疊致使的智能監管效率低的問題。

五、總結

綜上所述,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分為集中監管,分業監管和不完全集中監管制度,這三種制度在自身形式上有著各自的優缺點。在未來的金融監管模式中,一定要注重監管模式的優化,及時的查找自身監管問題所在,通過適當的解決方式進行化解。在我國未來的發展中,由于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能力,金融監管上存在的問題和其他國家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是其借鑒意義還是很大。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各國在經濟上聯系的更加密切,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制度上,要從各國的啟示上找到突破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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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曙松.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及其特點[J].經濟研究參考,2016,(18).

[5]王飛.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研究[D].鄭州大學,2014.

[6]吳怡靜.淺析金融監管模式比較研究[J].時代經貿,2014,(3).

第3篇

關鍵詞:金融 監管 問題

一、實施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來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具體目標是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

(一)實施金融監管是實現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金融業是以貨幣信用、證券及保險業務等為主要經營內容的特殊行業,與國民經濟整個運行息息相關。一旦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發生金融危機,就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不良影響。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貨幣化和經濟關系的信用化,以貨幣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為主體的金融結構具有極其廣泛深刻的滲透性和擴散,金融體系成為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和社會經濟的調節器,它具有影響社會全局利益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強對社會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才能引導和促進金融業發揮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影響作用,推動國民經濟的良循環。

(二)實施金融監管是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的需要

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之間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如果失去調節、監督、控制,會偏離正確方向,形成破壞性競爭或壟斷,從而影響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為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金融環境,避免過度競爭,有必要對金融業實行監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向著適度競爭、規范競爭的方向發展。

(三)實施金融監管是正確貫徹國家貨幣政策、認真執行金融法規制度的需要

無論是在貫徹落實國家金融、貨幣政策方面,還是在實施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的過程中,隨著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難度的不斷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標之間很難只依靠傳統的貨幣政策手段協調,大量的金融關系以及各種矛盾和問題也很難只依靠司法機關來調整和評判,還必須輔之以金融監督管理,使金融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活動等符合國家貨幣金融政策意圖和金融法規制度的要求。

二、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內控機制滯后,首先是各級管理層重國家計劃,輕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規模,輕質量和效益,在資金管理方面,表現為資金審批程序不健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貸款審查不嚴格,手續不全,沒有真正做到貸前調查、貸后檢查,使得信貸風險加劇。其次是人事控制機制不完善,商業銀行的員工隊伍規模龐大,層次結構不合理,沒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員工業績考評和激勵競爭機制。然后是上下級缺乏有效的約束,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總行承擔,分支機構的違規或不審慎行為都可給整個系統釀成大禍。再次是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職能監督部門實行“既向本級行行長負責,又對上級行政職能部門負責”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監督工作實際上陷入一種無序和無效的狀態;內審監督機構不健全,有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場,它除了市場本身特有的因素外,還受政治體制、傳統觀念、偶發事件和隨機因素的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走向規范化的初級階段,發育程度低,而且不規范。在證券市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市場主體行為扭曲;其次是定價機制扭曲;再次是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在保險市場表現在:市場發展不完善;計劃經濟體制對人事制度影響較大;內部管理不嚴、競爭力不強,沒有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在經營理念上重保費規模、輕經營效益;重保單數量、輕保單質量,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下降,在經營環節上,重承保、輕理賠,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業的信用。

(二)金融監管本身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準入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不能實現完全有效地監管。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包括經營風險、業務風險、非系統性市場風險等)、維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通過實施國有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與創新,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現代商業銀行。

然后,建立風險管理體制,要完善授權授信制度,實行分級授權、分類管理制度,推行以獨立盡職調查、民主風險評審、嚴格決策紀律和問責制為核心的“三位一體”授信決策機制,要健全決策約束機制和責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審貸分離為核心的貸款決策風險約束機構,對行長的決策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實行崗位約束,建立貸款決策責任人制度,把風險貸款責任分解到個人;建立風險責任制,董事長、董事、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直接與銀行的經營風險掛鉤。建立常規的審計檢查制度,履行對銀行內部各部門的審計監督,對重大案件和銀行行長的審計可以會同銀監會組成聯合審計組來進行。

最后,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實行中層干部公開競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員工內退制度,通過競爭上崗、崗位交流、末位淘汰,實現員工與崗位、能力與需要的最佳結合。引入有效的激勵和處罰機制,在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過程中,要堅持獎懲分明。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鼓勵金融創新和加強風險監管。金融監管當局要對金融創新進行相應的技術和政策指導以及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適當放開對金融創新業務的限制,除了對一些超出目前監管水平的業務創新進行限制外,應鼓勵銀行機構進行業務創新和加強風險管理。配合金融機構改進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局應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的評價標準與辦法,在日常監管中,將銀行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監管;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要根據各金融機構不同的現狀實施差別監管,監管部門要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體系,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實行審慎監管,對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市場退出;實現工作重心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完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體系。

另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連續穩定,我國必須遵守入世的承諾,參照國際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監管部門政策透明度。政策調整應向金融參與者公示,以保障每個金融市場參與者對當局政策變動的知情權;構建多層次的信息披露體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充實信息披露內容,根據金融業具體活動的特點,加強會計信息、統計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監管資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礎條件。此外,針對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監管部門還應對其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內容以及需要向公眾披露的信息做出盡可能明確的規定。

參考文獻:

[1]李嘉寧,關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思考[J],長江大學學報,2004 ,4

第4篇

關鍵詞:保稅區;外匯業務;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5-0041-03

近年來,隨著進出口經營權的放開、進口汽車落地稅政策的逐步實施,特別是國務院做出開發開放濱海新區的決策后,濱海新區內以保稅區為代表的特殊經濟區域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無論從經營規模、品種還是經營模式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外匯管理角度講,天津港保稅區獲得經營權的企業在經營非保稅進口業務時已經采用了與以往不同的外匯監管模式――不限制購匯、實行核銷監管。這一政策的實施,為保稅區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對保稅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保稅區經營權企業的經營與外匯監管尚處在一個從無到有的創新、發展階段,情況比較復雜、涉及問題比較多,仍存在著相對突出的矛盾。

一、四點矛盾

(一)經營權企業辦理外匯業務的迫切需求與外匯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緩慢出臺之間的矛盾

自從國家授與保稅區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后,外匯管理針對性辦法或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企業經營與外匯監管操作缺乏政策支持。從外匯局的角度來看,目前可執行的政策依據僅有相關部門的經營權文件、外匯局的簡化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文件中的一款,雖然我們制定了轄區的外匯監管辦法并向天津分局報備后執行,但是對于執行中遇到的各種情況的處理缺乏權威性的依據及行政許可,特別是對違規行為難以界定及處理;從企業角度來看,企業對相關政策無從了解更缺乏理解,外匯局與企業的操作都存在困難。

(二)一家企業與兩個經營身份、兩種監管方式之間的矛盾

一家保稅區企業可以同時經營保稅業務與非保稅業務、一家企業經營的業務要受兩種不同方式的監管,單純的從貨物流或是資金流上都難以對業務范圍界定,兩種業務數據區分困難、統計數據失真。如果單純從海關業務上定義,非保稅業務是指保稅區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時,向海關繳納關稅并取得報關單的業務。結合資金的流動、從外匯監管角度看實際業務有三種可能:一是保稅區企業進口付匯,自理報關,然后核銷,形成典型的非保稅業務;二是保稅區企業以本公司為經營單位報關后把報關單據交給區外企業,由區外企業辦理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核銷手續,保稅區企業收到外匯再憑電子底帳對外支付從而形成保稅業務;三是由區外企業直接報關,但是保稅區企業憑區外企業的進口報關單據辦理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付匯核銷手續,從而形成了非保稅業務。我們現在的監管模式是對取得經營權后的保稅區企業經營的新增非保稅業務(上述第一、三種業務模式)實行核銷制度,而對保稅區企業原有模式經營的認定為保稅業務(上述第二種業務模式),仍按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監管。

(三)跨區域、多方物流的復雜性與外匯資金流與管理方式的單一性之間的矛盾

濱海新區內有多種海關監管特殊經濟區域:如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空港物流保稅區、保稅港等。隨著現代國際物流業的發展和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介入已改變了傳統物流模式下購銷雙方直接交易的簡單模式,導致國際貿易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現象發生。這種涉及多家企業、多種經濟區域的國際物流配送流程,對現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中“一一對應、逐筆核對”的真實性審核原則提出了挑戰。保稅和物流企業多為貿易型企業或倉儲企業,做非保稅業務結合其或倉儲功能,尤其貿易環節中再出現其他保稅企業,其物流和資金流更無法一一對應,增加了付匯環節甚至導致付匯核銷困難(案例1、2所示):

(四)企業經營身份及業務的靈活可變性與外匯政策的相對穩定性之間的矛盾

因為企業具備雙重身份,同時可以經營不同監管方式下的兩種業務,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自行選擇業務方式甚至根據市場及個體情況發生調整的,但是對于外匯監管部門來說是非此即彼的、是不具備事后自動調整功能的。特別是取得經營權企業的非保稅業務結合“付匯單位與經營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業務后,保稅區企業經營進口業務可能交換甚至交叉混合使用兩種身份,也可能對預期的保稅或非保稅業務進行變更操作,還有可能不改變報關方式僅通過資金流的變化導致業務性質的變更。以保稅區某世界500強的專業物流公司為例:目前經營的業務多為按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區內企業向區外銷售貨物,貨物不進入保稅區直接在區外報關進口的”。該企業已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其原有經營的業務仍在區外報關,但是有自主報關及其他企業報關兩種選擇,同時也有付匯方式的選擇:預付,托收,開證,憑電子底帳。核銷方式也有多種選擇:以收匯形成保稅業務無須再辦理核銷或以自己或其他單位的報關單核銷形成非保稅業務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從理論上講,既然賦予了企業經營的權利,就不應該干涉企業的合法經營,但是企業如此多的不確定性對外匯監管形成了嚴重的挑戰。

二、五種不良影響

(一)政策滯后導致外匯局具體操作的法定性、權威性不足

自2004年下半年開始賦予保稅區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后,商務部及海關等職能部門都對企業發放了相應的證明文件,明確規定了權利與義務,但外匯部門并沒有專門的配套政策、具體操作辦法。企業經營中的問題與矛盾容易集中在外匯局,造成基層外匯部門的工作被動;此外,在實際操作中的業務處理、答疑及對企業付匯核銷的要求不具備權威性及法定性,受到經營者的質疑。

(二)創新業務不能得到充分發展,限制了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一方面由于現行的外匯核銷政策幾乎固定了物流業的模式,使有些業務模式無法操作或付匯核銷環節增多(如案例1、2),有些業務模式由于資金流環節增多導致企業的費用增加及資金流轉速度放緩;另一方面,由于企業經營非保稅業務時無章可循,影響了多方物流及跨經濟區域物流等創新業務的發展。

(三)對傳統的保稅業務外匯管理形成事實沖擊,不得購匯支付的限制形同虛設

保稅區企業取得外貿經營權后,可向外匯局申請進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外匯局在名錄系統上標注只限非保稅業務),意味著企業享受到和區外進出口企業相同的待遇,付貨款時可以到銀行直接付現匯,也可購匯支付(保稅區企業做保稅業務不得購匯支付)。企業要事先確定其業務性質是保稅業務還是非保稅業務,外匯指定銀行根據有效商業單據決定是否允許其購匯支付。實際上企業經營是以市場為導向,存在著許多不確定性,如保稅區企業以預付貨款形式購匯支付進口一批貨物,如果市場銷售情況良好,需求旺盛,企業會直接一次通關進口;反之,企業會先將貨物存入保稅區,等市場轉好后再通關出區,這樣就形成了購匯經營保稅業務。限制購匯、不實行核銷的原有保稅區外匯監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挑戰。

(四)增加了外匯監管的難度,監管效率下降

目前進口核銷系統是從國際收支申報系統中按企業代碼采集外匯收支信息來完成進口核銷工作的,由于業務不易區分及可變化的特點,使保稅和非保稅業務的數據一并進入核銷系統且無法自動進行數據剝離,主要依靠手工區分處理,使核銷系統的逾期未核銷數據增加、貿易統計數據失真、外匯管理工作陷入被動,進一步增加了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查的難度。

(五)增加了重復購付匯的風險

保稅區企業經營保稅業務,用現匯以預付貨款、托收及信用證形式對外付匯,貨物進保稅區,海關出具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由于保稅區企業經營保稅業務不核銷,沒有任何部門對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行有效監督核注。此后,如果該貨物以本公司或區外一家企業名義報關進口,此時區外企業既可以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向保稅區企業付匯,又可以憑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直接向國外付匯,進而有可能形成二次對外付匯。特別需要強調的是不只保稅區企業本身存在重復付匯的可能,區外的企業也有條件利用這一漏洞再次支付同一筆貨款,為不法企業逃騙匯提供了渠道。

三、四點建議

為加強對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企業的外匯監管,便利和促進企業經營,建議:

(一)對現行外匯管理政策進行完善,制定統一的保稅區企業經營非保稅業務的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一是明確監管模式,核心問題包括三個方面:一線或二線管理問題,核銷或不核銷問題、全核或部分核問題。我們建議堅持二線管理、非保稅業務放開購匯、部分核銷的原則,條件成熟時逐步試行取消核銷。

二是明確非保稅業務定義、范圍:非保稅業務應當是企業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后,以本企業為經營單位在保稅區外報關進口并按規定繳納關稅、貨物不進入保稅區的業務,其中區內企業向區外企業銷售貨物而貨物不進入保稅區的進口業務不得由區外企業收取外匯,應當由經營權企業辦理購付匯及核銷手續。

三是制訂實施細則,特別是貨到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對單據的要求、經營身份轉變導致業務模式變更的程序、對保稅業務數據區分及處理流程。

四是明確經營權企業的權利、責任與處罰。只有明確了企業權責罰,外匯監管的嚴肅性與合規性才能體現,企業的經營才能順暢,外匯的監管與查處才能有法可依。

(二)在濱海新區試點多方物流、跨經濟區域業務外匯監管改革,在及時報備的前提下享有對新業務的試點審批、監管權

濱海新區內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空港物流保稅區以及保稅港等多種特殊經濟區域并存,隨著跨國物流企業進入中國、國內物流加快發展,國際貿易運作方式和結算方式將更加多樣化,物流和資金流越來越復雜。為了簡化付匯手續、減少付匯環節使企業資金充分利用,有必要對跨經濟區域及多方物流業進行外匯監管的研究,進而逐步完善跨經濟區域及多方物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目前國家已確定濱海新區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客觀上具備了試點的條件。

(三)不允許涉及保稅區經營權企業“付匯單位與經營單位不一致”的付匯核銷,要求必須實際使用經營權,減少不確定性、避免外匯風險

經營權企業經營不入區保稅的進口業務時:(1)由經營權企業在區外直接報關進口的,應當依照“境內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向境內企業收取人民幣,不得收取外幣;區外企業不得憑經營單位為保稅區企業的“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報關單購付匯向經營權企業或境外支付,由保稅區經營權企業按照非保稅業務辦理購付匯及核銷手續。(2)由境內企業直接報關進口的應當按照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向保稅區企業或境外購付匯并辦理相應的核銷手續;保稅區企業不得收取人民幣,如果收匯后需要向境外支付的,嚴格按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操作,不需要也不允許保稅區企業使用經營單位為區外企業的“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進口報關單辦理對外付匯核銷手續。

第5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

2014 年 “互聯網金融”首次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出,要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業界廣泛認為,2013年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元年。但對于互聯網金融,目前尚沒有公認的定義和清晰的邊界。按照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定義,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是借助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從本質上來說還是金融業,只是借助了網絡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金融發展模式。目前主要的網絡金融模式有:網絡支付、網絡理財、網絡貸款、網絡證券、網絡金融創新。

互聯網金融既有傳統金融所固有的風險,也衍生出來自身區別于傳統金融的風險類型。這里簡要的列述一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一、面臨與傳統金融相同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也是金融,包含著傳統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系統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問題。

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信用風險與操作風險是金融行業的傳統風險。特別是信用風險,在交易對手出現不能完全償還或者不想償還時,就出現了信用風險。互聯網金融雖然借助互聯網的優勢,但依然是起金融中介的作用,作為金融中介,在資金運作過程中就會因交易對手違約而產生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則主要源于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估過程中的模糊界定、計量方法的不精準以及人工操作失誤或因信息系統故障導致信息的缺失等因素。管理團隊、業務人員以及市場競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變數都可能導致操作風險的出現。

流動性風險。金融機構一個重要功能便是資金的期限轉換,即將吸收的短期資金轉換為長期資金貸放出去,這其中就存在一個期限錯配的問題,即在期限轉換的同時,也使金融機構承擔風險――過多的長期資金影響金融機構對短期資金的償還,此時便出現流動性風險,嚴重的會造成擠兌風波。互聯網金融亦是如此。

二、互聯網金融特有的風險

除上述傳統風險外,中國互聯網金融還面臨一系列獨特風險,具體如下:

一是缺乏政策和法律規范導致的風險。其一互聯網金融真正被大眾所知是近兩年的事情,整個行業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個難題,在我國更是缺乏對這一創新行業的監管,整個行業的發展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中。但是缺乏監管又使得部分公司在業務開展中違規經營,發行一些風險極大的理財產品,累積了大量的風險。其二,隨著行業的發展,國家的監管政策肯定會逐步建立起來,激烈的市場競爭也會使行業中不良企業遭遇淘汰命運。行業的整頓、競爭,法律的監管都會使整個行業及金融消費者遭遇極大的損失,由此形成的系統風險也不可小覷。

二是增加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難度導致的政策施行的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創新使得央行的傳統貨幣政策中間目標面臨一系列挑戰。例如,傳統的對貨幣的計量是按照貨幣的流動性大小進行分類的,而互聯網金融導致新型的類貨幣性質資金的出現,對于這些類貨幣,或者說在一定范圍內執行部分貨幣職能的資金是否應該計入傳統的貨幣分類中去?而不同的劃分又會導致央行在實施貨幣政策調整經濟時出現偏差。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削弱了央行信貸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產開發商傳統融資渠道被控制,那么其除了海外融資渠道外很可能會考慮通過互聯網金融來融資。事實上,最近一年來我國互聯網理財產品的迅猛發展,其原因一部分就來自于各銀行收緊了對房地產企業的授信額度,導致房地產開發商等市場主體不得不尋找新的融資來源有關。

三是個人及企業信息被泄露與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風險。一是個人及企業信息被泄露。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數據挖掘與數據分析,獲得大量的個人與企業的詳細信息,并將之作為信用評級及是否授信的主要依據,而這么大量的信息如若管理不當,將造成信息泄密;若被不法之徒利用,將給被泄密的個人及企業帶來經濟損失;二是信息不對稱與信息透明度問題。信息不對稱主要存在于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其投資者之間。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了解不如對傳統金融機構的了解,因此,一旦投資出現問題,難以進行維權。

四是計算機技術風險。與傳統商業銀行有著獨立性很強的封閉的通信網絡不同,互聯網金融企業處于開放式的網絡通信系統中,TCP/IP協議的安全性面臨較大非議,而當前的密鑰管理與加密技術也不完善,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體系很容易遭受計算機病毒以及網絡黑客的攻擊。目前多數金融消費者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賬戶被盜及信息被泄露的風險較大,阻礙了他們參與互聯網金融投資的積極性。

而除了這些風險的存在,互聯網金融因其發展的初期,行業本身也存在著諸多問題。支付清算協會的報告指出,為爭奪市場資金和客戶資源,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存在著片面宣傳、夸大收益等現象,例如只披露收益率有多高,卻不揭示風險有多大。即使揭示了風險,也沒有在顯著的位置上顯示出來,使得投資者誤以為這種理財產品沒有虧損的可能性。還有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采取補貼、擔保等方式來放大收益等。由于互聯網金融違約成本較低,部分P2P網貸平臺甚至采取了帶有“資金池色彩”的運作模式,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網絡詐騙的行為。另外,由于我國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非常嚴格,互聯網金融存在制度的套利。此外,利率沒有市場化、大眾沒有樹立對金融風險的理性認識等也促使網絡金融的迅速發展。而在沒有監管狀態下的迅速發展,一旦出現問題,將嚴重影響到整個國家金融系統安全。

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及其存在的這些風險和問題對金融系統、金融消費者來說危害極大,這種情況對我國現有按主體分業監管的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而對互聯網金融如何進行監管,監管的原則、方法以及力度如何都會對這一行業產生巨大影響。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恰當的監管措施,既能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補充傳統金融不足以及無法做到的業務,同時又能規避互聯網金融對整個金融系統及消費者帶來的危害。這里提出一些監管建議,其中有部分借鑒其他已有互聯網金融發展國家的監管經驗。

其一,監管體系的改革。從現有的按機構分業監管轉向按業務進行分業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地帶”。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業務普遍具有跨行業、跨部門、業務交叉性強等特征。而目前中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模式,對于涉及銀行、券商、基金、保險等多方面的互聯網金融產品,“三會”(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誰來監管、如何監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關部門如何協調配合,已成為現有監管體系面臨的巨大挑戰。如處理不當,既有可能影響金融創新,也有可能帶來監管套利,影響金融秩序穩定。因此,需要對現有的監管體系進行一定的改革調整,譬如針對目前新興的網絡金融的不同模式,進行責任劃分,落實到部門。同時,也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的委員會,由其統籌不同部門間的配合協調,共同治理某些邊緣業務。

其二,監管要靈活調整。第一、監管要“抓眾放小”。 抓眾即對面向普通公眾的帶有存取款性質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因為其一旦出現問題可能誘發系統性風險,應審慎監管,要求嚴格的信息披露,減少信息不對稱的風險;放小即對其他類型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特別是不涉及存取款業務的,因其業務涉及的消費群體范圍小,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放松,可以采取備案制度,鼓勵其創新及對中小企業的支持。第二、前期實行柔性管理。互聯網金融屬于新行業,其管理目前尚屬于世界性難題,前期更需要政府的柔性監管,例如設立負面清單。這樣才能在前期盡可能的促進行業的發展,促進金融創新。這里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美國對互聯網金融采取了謹慎寬松的政策,發展初期不過分干預,只是通過補充新法律法規,與傳統的監管規則結合,對互聯網金融業進行必要的法律約束,以保證其安全穩健發展。

其三,加強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當前可以實行第三方監管體系,包括行業自律、行業協會。可以采取自律形式的監管和司法形式監管。因為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央行的監管成本很高,監管機構的立法、監管需要考慮成本效益問題。推進“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成立及發展,充分發揮協會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動形成統一的行業服務標準和規則,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例如英國對互聯網金融采取“行業自律先行、 監管隨后跟進” 的方針。一是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個人人貸行業自律協會,2012年成立了眾籌協會,設定融資平臺最低資本額、 IT 信息安全管理、 信用評級、 反洗錢和反欺詐措施等,有效促進了整個行業的規范運營、 良性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保護。 二是監管政策比較寬泛,許多監管措施剛起步。 初期階段暫未設立專門政府監管機構或出臺適用法律,而是以行業自律規則為基礎進行管理。

其四,加強信用體系的建設。信用體系的建設,不僅對傳統金融行業產生促進作用,同時對于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也起到促進作用。首先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和央行征信系統建設,降低互聯網金融開放性虛擬性帶來的風險。其次要大力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借助信用中介機構來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和基本資料的收集、整理和規范工作。再次建立起按市場化運作的信用數據平臺,有償開展信用報告的網絡查詢等服務,支持互聯網金融健康快速發展。例如就P2P網貸來說,目前各家機構都在做評級,但是評級似乎并沒有產生標準,這樣的評級也未必具有公信力。業界呼喚監管,其實也是期待監管的政策一旦落實下來,其他相關的審計評級機構也能進入這個行業,以幫助這個行業做起公信力。

其五,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任何機構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承諾收益,誤導消費者。開辦任何業務,均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詳細的制度安排。監管的一個目標就是對消費者大眾進行保護,保護其財產不致因欺騙遭受損失,這也是防范系統風險的一個前提。

監管需要不斷的進行改進,前面所提到的監管措施只是

其中的某些方面的建議,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同時又與時俱進的監管體系,能夠在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保護消費者利益、鼓勵創新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的監管體系還任重道遠,需要我們不斷的探索和實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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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文韜.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初探.時代金融,2014年2月(543).

[3]王宇.央行:互聯網金融監管辦法還需征民意,新華每日電訊,2014 年3 月25 日.

第6篇

關鍵詞:金融業;風險因素;措施

一、金融業的風險因素

1、政府干預

商業銀行存在大量不良資產,各級政府對銀行的日常經營干預較大,扭曲了銀企關系,銀行對國有企業債權約束欠缺,國有企業拖欠了大量的銀行債務,而且在企業資產重組過程中,逃債、廢債現象嚴重,這無疑加重了銀行的壓力。我國的金融機構在運行的過程中, 很大程度受到政府行為的影響, 這就將行政過程中的決策失誤和財政政策矛盾轉嫁給金融機構, 加大了我國的金融風險。銀行體制改革滯后,銀行的商業目標與政府干預的矛盾,政府的過度干預行為并沒有退出銀行的業務活動,銀行仍要最大限度地體現政府的意志。同時,政府過度干預銀行業務這一行為的本身在引起國有銀行反感的同時,銀行的生存又對政府產生極大的依賴性。

2、金融企業自身機制的不健全。

我國有些金融企業缺乏嚴謹的貸款風險防范、貸款質量監管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信貸風險評價制度、信貸監督制度、信貸資金使用制度等。比如授權授信制度未嚴格執行對信貸資金的使用方向、范圍等缺乏明確的限定,這些都不可避免會產生金融風險;產權關系不明晰。從理論上講,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借款還本付息的信用準則和法制監控下是能夠正常循環的。但是中國的現實卻表現為企業以各種形式和理由盡其可能地逃避債務,致使銀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債權的負擔,潛在金融風險是令人擔憂的。

二、金融風險的管理與對應措施

1、業務管理與風險管理的闡釋

業務管理,也可稱為事前風險防范,業務部門負責識別、評估、承擔風險,盡可能減少業務操作產生的風險,制訂并嚴格執行計劃,以減少因風險產生的不良后果。風險管理,即事中跟蹤,由風險部門提供專業意見,業務部門嚴格按適當額度、政策、程序和措施執行,并以財務手段監督業務部門,提出建議,與風險承擔者組成戰略伙伴,根據市場或產品的復雜性及不穩定性指導日常工作。

2、強化內部管理和風險監督機制

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控制度,明確各職位的任務和責任,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美國銀行風險管理的經驗值得借鑒,其治理實踐包括計劃、執行和評估,重點在于取得高于資本成本的回報。其手段是額度控制、交易產品風險及對沖策略。在內部設立風險和資本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從全局出發,審批業務計劃,并不斷調整業務計劃的額度;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運營風險的資本進行調配。做法主要是通過衡量公司對風險可接受的額度和程度,及其經營能力,實行量化管理。風險管理將按照可承受能力在業務計劃過程中分配資金。額度大小取決于市場風險、信用風險、運營風險所需資本總額的規模。借鑒西方金融業的經驗,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風險管理體制十分必要。

3、培養風險管理方面的人才隊伍

培養和引進一批高水平、高素質的金融工程師隊伍和風險管理方面的人才將是眼下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方面。基于自身條件的限制,中小金融機構可以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針,從三方面人手:其一是請國內外專家前來講課,提高本單位金融現有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其二是與國內外高校聯合,利用現有的條件,定向培養適應現代化金融企業管理的尖端人才,使之熟悉和掌握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管理和分析工具,并運用到實踐中;其三是改善自身條件,吸引金融工程、風險管理方面的人才,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為本單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現代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

第7篇

一、網絡金融風險簡析

(一)風險的來源

網絡金融主要是經營電子貨幣和結算等虛擬金融業務,因而除了傳統金融活動所存在的包括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之外還還具備了以下三種特有風險。

1.技術風險。受TCP/IP協議安全性差的影響,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協議,該協議追求的主要目標就是簡單高效,對于安全因素考慮的不是很多,大多數人由于網絡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信息保密程度不強等情況,電子郵件在傳輸過程中很容易被窺探或截獲

2.業務風險。網絡機構很難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很難樹立自身良好的信譽。一旦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不能達到大眾所期待的水平,或者造成了社會上較大范圍的不良反應,很容易形成網絡金融的信譽風險,這樣很容易引起社會公眾對網絡金融的商業信心。

3.法律風險。網絡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國的網絡金融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經驗不足、相關的法規也較為缺乏。比如:對于網絡金融的市場準入、交易者真實身份的確定、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等一系列均無明確的法律規范;在這種背景下在網絡經濟活動中雙方都會面臨很大的風險,容易陷入糾紛,極大的影響了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風險的類別

網絡技術的發展可謂是日新月異,在此期間網絡風險的形式也呈現出多樣性了,國內的網絡風險大體可以歸為以下幾類:

1.電子扒手。所謂“電子扒手”是利用Internet服務在為金融機構和用戶提供的共享資源的同時被偷竊者們利用,他們通過某些手段竊取他人的網絡地址從中“非法”獲利。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因網絡偷盜造成的損失在全球范圍內高達6000億美金。

2.網絡詐騙。與傳統的交易不一樣網絡交易是一種“你不見我、我不見你”的模式來進行,不法分子通過電腦病毒或發送電子郵件或在互聯網上提供各種虛假信息作為誘餌,在取得對方信任后非法進入其電腦并修改其金融軟件。

二、目前我國網絡金融風險監管的現狀

我國自1998年第一筆電子交易達成后,網絡金融就一直呈現出飛速發展的狀態,但從總體上看我們的風險監管依然存在著諸多的不足。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

針對網絡金融這一塊我國現行的法律是2001年實施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和200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這一系列法律法規雖然具有一定的劃時代意義,但對于某些重大問題的規定不夠深入對細節的闡述也不夠詳細,況且網絡金融的發展速度是其他行業遠遠不能相比的,發展的快,呈現的問題自然也就越來越多,這些法律法規對于當下的網絡金融起到的限制和監管作用可謂是杯水車薪。比如:在對某網絡交易主體各方的關系不能依法進行調節,權利與義務的劃分也不清晰。

(二)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

1.沒有統一的行業規劃。在我國網絡金融的初步階段甚至沒有一個負責統籌全局的部門,各個銀行和商家均是各自為政。

2.缺乏統一的行業技術標準。由于在行業協調方面有所缺乏,金融機構在網絡業務采用的硬件標準、密碼設定、通訊安全控制等核心技術、用戶接口標準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沒有一個行業應該具備的標準。

3.沒有統一的行業權威。統一的金融認證制度滯后,一些主要金融機構大多采用自己的認證體系;這就造成了CFCA的電子證書覆蓋率較低的局面。由于各個金融系統重復的開發系統不僅造成了資源上的浪費更主要的是還會影響金融證書的服務效率。歸根結底,這些問題都不利于行業間的深度合作,對于網絡金融行業的統籌發展和風險防控自然也有一定的影響。

(三)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適應網絡金融的發展

1.監管體制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由于網絡金融的飛速發展,現在已經逐步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行業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和概念,這是對現階段分業監管模式的一項巨大挑戰。

2.外部監管體制受到沖擊。網絡金融的服務對象是全球用戶。與傳統金融活動相比它沒有分支機構的局限性。這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針對我國按照經濟區域設置人民銀行和按照行政區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體制沖擊較明顯。

(四)人才的匱乏

網絡金融業務是集綜合性、專業性以及高科技的屬性于一身,因此對于監管人員來說,就必須具備超強的綜合素養,這包括了金融業務、管理知識、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同時還要具備計算機信息技術;而就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當中來看,還遠遠沒有形成兼具這些才能的專業人才隊伍。

三、完善對網絡金融風險的監管

根據上述我國網絡金融風險監管的現狀,以及網絡金融自身具備的各種特點來分析,對于完善網絡金融風險的監管大致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健全法律法規

1.首先應該加大網絡金融立法的力度加快制定可以明確網絡金融相關主體和義務的法律法規。例如:《數據保護法》、《信息和通信服務規范法》。

2.對現有法律當中不能完全適應網絡金融業務及其發展的部分進行科學、詳細的修訂。對于《刑法》當中有關于金融計算機犯罪的內容和條件進行補充和完善,加大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法分子加大懲治力度。

3.制定網絡公平交易原則。對于數字簽名的識認、交易雙方責任的分擔、交易證據的保存等方面均要做出詳細的規定,從而確保交易的安全,一旦出現糾紛時數證據的額真實性和交易雙方的隱私。

(二)加強市場的準入管理

1.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對于網絡金融業務中的公示、系統設計、信息披露等要有專門制度性的安排;其次,在具備完善的風險識別、鑒定、管理和處置方案時才能放開金融業務的設立和新業務的開展。

2.各類交易流程規程的完善。通過具體的詳細的交易程序擬定細節之后,才能放開客戶申請開立賬戶、客戶授權生命等活動,這樣做能夠有效的防止違法交易和非法侵害網絡金融交易系統的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3.對網絡金融業務實行類別管理。制定詳細的分類標注你,對銀行金融業務能力進行分級,從而有效的對各種業務的開辦加以限制。

(三)完善監管體制

1.加強協同協管。“成員”單位和其他監管部門之間實行有效的信息資源共享,并相互之間開放之際的信息庫;增進聯動監管,這對于網絡風險監管的準確性的提升有顯著影響。

2.加強國際監管合作。上文說到了,網絡金融業務面對的是全球用戶,因此單一國家的監管作用顯然是不夠的;對于我國來說加強國際監管合作,還有利于學習國際最先進的技術;借助國際間的網絡金融監管合作,對跨國犯罪團伙如:貿易、販賣軍火、跨國走私的打擊力度會更加有效。

(四)加快人才培養

1.大中院校應該有發展眼光的看到,我國對于金融監管人才的缺乏,應該有目的對這一類人才進行招收,培養;同時國家也應該適時的提供一些實際補助政策。

2.對外引進。向國際市場招攬這類專業人才,可以有效的緩解這類人才的空洞,利用“鯰魚效應”從而帶動我們自身隊伍的發展,并借機學習先進的技術。

3.注重監管人員的培訓。通過采取辦培訓班、考察學習、交流訪問等方式,通過多途徑的學習渠道對監管人員實行全方位的培訓,一句話對于網絡監管人才及隊伍的培養不會是一時的,其作用的體現也是不是立刻的,但是對于網絡金融在未來的健康發展是有相當大的影響。

第8篇

【關鍵詞】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 措施 手段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概述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概念。金融監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監管泛指一切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行為,從監管主體上來看,包括立法機關的監督管理、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場參加者的自律監督管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市場交易主體、交易活動、交易產品以及交易秩序實施的監督管理。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監管僅指狹義的金融監管。

目前,我國采用“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我國的金融監管又可以分為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銀監會銀行業監管、證監會證券業監管、保監會保險業監管。其中,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是指人民銀行在履行《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的過程中,為使被監管對象活動符合金融法律法規及國家宏觀金融政策導向,而對其活動進行監測,并對違規行為加以約束的行為。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職責的關鍵在于是否享有足夠的與職責配套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眾所周知,金融機構以追逐商業利潤為主要目的,其經營活動常常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因此,人民銀行必須擁有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確保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順暢。人民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中獲取的準確信息反饋又可以促進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如果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風險和不穩定性就會加大,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就會滯后和扭曲,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甚至可能失真,從而導致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隨著金融混業經營不斷發展,金融風險的傳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單一機構、單一市場、單一行業,而是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這必將對我國“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格局下的金融穩定形成挑戰。基于此必然要賦予人民銀行相關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彌補各專業監管部門的監管盲區以及對混合業務監管的協調。

最后,作為最后貸款人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所謂最后貸款人,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缺乏臨時性流動資金而通過其他市場途徑又難以解決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提供臨時性融資或救貸款的一種制度安排。這種職責應是在最后發揮作用的,但在最后發揮作用并不是指必須到金融風險由潛在發展到徹底暴露時,人民銀行才能開展行動,而是指為了維護金融穩定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人民銀行要盡可能地消滅潛在的風險,為此有必要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關系金融穩定、風險集中的各類業務進行全面有效監管的措施和手段。

國外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啟示

金融危機使全球金融體系受到嚴重影響,危機發生后,美國、英國、歐盟、韓國紛紛提出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張加強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美國經驗。2010年,美國出臺《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美聯儲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職責及其核心地位,賦予美聯儲作為系統性風險監管者的職責,同時也賦予其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擴權后的美聯儲將全面負責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監測,監管對象從商業銀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大型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機構,除接受證監會監管外,還要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性風險監管。

英國經驗。2011年,英國出臺《新的金融監管措施:改革藍圖》白皮書,撤消金融服務局,在英格蘭銀行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維護金融穩定;設立由英格蘭銀行管轄的審慎監管局,負責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設立獨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負責消費者保護和金融市場規則監管。改革之后,英格蘭銀行集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監管職責,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歐盟經驗。2009年歐盟出臺《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賦予歐洲中央銀行附設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金融穩定和宏觀審慎監管,提供系統性風險的早期預警并提出應對建議;授予歐洲中央銀行特殊職責,以保障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的順利運作;指出歐洲中央銀行應該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發揮領導作用,其主要職責不僅是維護貨幣穩定,同時包括維護金融穩定。

韓國經驗。2011年,韓國出臺《韓國銀行法》修訂案,新增了韓國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擴大了韓國銀行信息獲取權,可以要求提供資料的金融機構的范疇擴展至開發機構、投資機構、儲蓄機構和保險機構等;完善了緊急流動性支持手段,放寬了韓國銀行貸款的條件,授權貨幣政策委員會可以自行擴大為韓國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的有價證券的范疇,增加了關于臨時資金短缺的救助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金融領域改革不斷深化,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創新大大加快,人民銀行現有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難以完全適應高效履職的需要。應借鑒美國、英國、歐盟、韓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的相關內容,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構建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核心地位。

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議

2003年修訂的《人民銀行法》第五章明確規定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但隨著2008年《三定方案》對人民銀行職責作出的調整,以及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創新的日新月異,現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顯不足、不易操作等問題凸現,使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適應人民銀行現行的履職需要,從立法層面根本地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勢在必行。

第一,賦予直接檢查權。2003年《三定方案》規定了人民銀行有權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復查,并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重組,以及對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但這種有限的復查權、參與權、重組方案論證和審查權,不能保證人民銀行獲得相關金融機構全面、動態的風險信息,使人民銀行在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時獨立性、主動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風險,也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執行力。為防范道德風險,對使用人民銀行資金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作為主要債權人,應當能夠行使檢查監督權,確保金融機構風險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置和化解。因此,應在《人民銀行法》中賦予人民銀行直接檢查權。

第二,刪除建議檢查權。建議檢查權條款立法的初衷為避免重復檢查,減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負擔。但實踐中人民銀行很少使用建議檢查權,因為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之間沒有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人民銀行提起的建議檢查權在實踐中難以操作落實,還為人民銀行履職帶來負面效應,因此建議在《人民銀行法》中刪除建議檢查權條款。

第三,增加信息獲取權。要實現對影響金融穩定事項的及時發現和預防,人民銀行應當擁有對金融機構的信息獲取權,以便及時發現風險;發現問題后,還要有強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來保證金融機構按要求進行整改,防止風險演變到威脅整體金融安全。

第四,豐富限制性監管措施。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監管和系統性風險防范的,經人民銀行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限制性監管措施: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限制業務范圍;暫停業務或部分業務;責令增加資本金;暫停或取消有關人員任職資格;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處置有關資產、轉讓有關業務;責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細化現場檢查措施和手段。借鑒《反洗錢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現場檢查的詳細規定,在《人民銀行法》中細化現場檢查的措施和手段,賦予人民銀行現場檢查的調查取證、詢問、要求說明、查閱復制文件資料、封存證據、查閱業務系統等措施和手段;并細化現場檢查的程序,確保現場檢查程序合法、措施得當、手段充足。

第9篇

一、相關理論概述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既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又是金融業內部創造性活動的結果,是一種變革和進步。金融創新沖破與現代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管制,運用現代先進技術,創造出許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強了金融對經濟的滲透力和推動力。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以及金融管理與技術的創新等[1]。

金融監管是國家根據維持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有效運行的客觀需要通過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體系中各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稽核、檢查、組織與協調,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督、審查,以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發展。

表面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是一種商業決策行為,其動機是利潤最大化,當金融環境發生變化時,金融機構就要設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狀態,以追求最大利潤;金融監管是一種政府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控制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抑制金融創新的泛濫,將其限定于可控范圍內,維持金融體系的平衡穩定發展。而本質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阻礙,也是金融創新的誘因,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又使金融監管不斷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關系,它們在矛盾中相互促進,在“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不斷地促進者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推動著金融業的變革和進步。

根據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二者動態博弈關系,抽象得到金融發展水平在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下不斷提高過程圖如圖1示。

圖1

圖1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創新不斷發展,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但金融風險伴隨金融創新而產生并不斷擴大,金融監管開始出臺應對金融風險的相關措施,金融創新受到抑制。在監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機構利益下降,曲線變的平緩,為獲取最大利潤,突破當前的金融監管,開始新的金融創新,曲線又繼續上升。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在這樣動態博弈中,共同推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product life cycle),簡稱PLC,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雷蒙德.弗農(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產品周期中的國際投資與貿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農認為:產品生命是指市上的營銷生命,產品和人的生命一樣,要經歷形成、成長、成熟、衰退這樣的周期。

產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經濟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方法,其將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成長、成熟、衰退四個周期,比較直觀地將一般事物的整個生命周期表現出來(圖2示),為企業/行業日常生產管理活動提供了很大便利。

圖2

如圖2示:導入期涵蓋產品從設計投產直到投入市場進入測試階段,此時產品剛研發并投入市場,消費者對產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費者需求外,大眾需求未大幅度增長,產品的銷售增長率處于較低水平,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平緩上升;在成長期,經過導入期一段時間的銷售,產品效果評價很好,消費者逐漸接受并購買產品,需求量和銷售額迅速上升,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陡峭上升;經過成長期之后,隨著購買產品的人數增多,市場需求趨于飽和,產品銷量水平處于穩定狀態,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維持平穩狀態。隨著科技的發展及消費習慣的改變,市場環境也發生變化,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產品的銷售量和利潤持續下降,產品進入衰退期,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向下,銷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為零。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體系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周期

金融創新一般表現為:金融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金融市場以及管理與技術創新等,以余額寶、p2p貸款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股票市場上的傘形信托、HOMS系統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創新的代表。金融監管一般表現為:以應對金融創新風險,維持金融市場為目的的相關政策、法規、管理條例等,央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是金融監管的具體體現。

產品生產都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衰退的過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規等為基礎的,而金融工具與政策法規同產品一樣,具有研發,投入市場等特點,其從產生到發展也經歷了很長的市場過程。因此,我們可以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應用到金融系統中,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

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系統中,構建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圖3示:

圖3

由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對立統一關系可見,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因現有監管政策無法使其實現利潤最大化,而利用現有的技術條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實現其利潤目標而進行的一次創新活動。而金融監管是為控制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而采取恰當的措施,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周期關系存在著期限錯配的關系。

當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風險逐漸暴露,金融監管機構為控制風險便開始金融相關措施的研發,即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應對著金融監管的導入期。而當金融監管通過一段時間的導入,成長,正式相關監管條例、政策法規(進入成熟期)時,金融環境發生了改變,金融創新由于受到抑制進入衰退期。金融創新的成熟期的開始,與金融監管的導入期同步;金融監管的成熟期的開始,也標志著金融創新成熟期的結束。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中的應用與產品中應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相關監管措施并逐步完善(進入成熟期)后,當前金融環境改變,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降低,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提高,金融創新產品在管制下,利潤下降,金融機構在利益驅動下,會開始新的創新嘗試,金融創新進入下周期。故此時,金融創新的衰退期與金融監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慮(圖中虛線表示)。

(二)金融體系整體周期

從圖3中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當金融監管出臺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創新,控制金融風險在合理范圍內時,金融環境發生改變,金融機構在當前監管的控制下無法達到利潤最大化,金融機構設法進行新的金融創新,以突破當前監管,實現利潤最大化,在現有的金融水平條件下,新的金融創新周期開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不斷地進行著“創新-監管-再創新-在監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連續,構成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整體輪廓,將圖3與圖1 結合,得到金融體系整體周期模型如圖4示:

圖4

三、金融監管滯后性分析

從圖4中我們直觀地看到,金融監管與金融監管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但二者之間存在著周期性差異。金融創新的成熟期往往維持較長一段時間,在金融監管進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高風險一直存在,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成為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大問題。

從圖4中取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兩個周期,對二者之間周期性差異及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問題作具體分析如圖5示:

圖5

在金融創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個周期,由圖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創新的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是金融機構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將產品初步投入市場的過程,t2=BC是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此階段新的金融產品經過成長期的發展,已被市場廣泛接受,利潤達到最大化,標志著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

在金融監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個周期,R=r1+r2。在r1=AB階段,由于金融創新處于導入期與成長期,創新產品或工具還未取得較高市場地位,風險系數較低,金融監管機構未采取相關措施,將這一時期稱為金融監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監管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由于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其市場份額擴大,風險系數上升,金融監管部門開始研發并出臺相關的監管措施,由于導入期與成長期是監管措施起草并出臺的過程,為便于分析,將導入期和成長期合稱為金融監管研發期。

圖中直觀顯示,在BC段,金融監管尚未發展成熟,相關監管措施并未完善,仍處于研發階段,而金融創新已進入成熟期,金融創新產品已被市場廣泛接受。而此時監管缺失,金融創新產品、工具等均在高風險下進行推廣,金融系統極具不穩定性,監管處于真空狀態。在AB段,金融創新已經開始,而金融監管由于風險未知,未采取相關行動,監管處于未知狀態。AB與BC段便是監管滯后性的具體體現。

從圖形幾何關系上,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周期對應關系為:

t1=r1,即金融創新導入期+成長期=金融監管無知期。

t2=r2,即金融創新成熟期=金融監管研發期。

金融監管滯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結果表明,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在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剛開始導入市場時,由于其剛研發,投入市場,還未被市場廣泛接受,其風險具有的隱蔽性。金融監管無法嗅到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且因金融創新產品的市場份額較低,相關監管部門并未足夠重視,未采取相關措施,造成了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第二,在金融創新產品被市場廣泛接受后,監管部門意識到其風險,著手相關政策的制定、相關措施的出臺、相關法案的起草,修訂,但針對此創新產品、工具有效的監管體系的形成,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耗費較長時間。由于準備時間的存在,造成金融監管的行動滯后。

四、政策建議

研究發現,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反應滯后與行動滯后。由于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投入市場,風險隱蔽,監管部門對風險未知或風險誤判,從而造成反應滯后;金融監管監管措施的研發,各部門的協調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形成行動的滯后。減弱甚至消除監管的滯后性,控制金融創新在合理范圍內,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應分別從反應滯后、行動滯后兩個方面著手。

(一)反應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監管部門應系統認識金融系統的周期性發展規律,掌握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周期性差異,了解金融監管的滯后性的根源。改變過去的事后監管思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機制,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創新情況及進程有實時準確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充分發揮大數據時代的優勢進行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實現大量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技術同步,避免因技術差異引起的監管的滯后.

其次,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創新產品的交叉性越來越強,分業監管模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間的職責模糊,監管部門間應加強溝通,對各行業的創新情況進行系統分析,明確各責任機構職責以減弱監管的反應滯后性。

最后,盡管過于嚴厲的金融監管會抑制金融創新的進行,阻礙金融市場的發展,但金融監管并非嚴厲管制,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監督與管理,在處理金融創新與風險的問題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多發揮監督,監測的職能,以達到在不阻礙金融創新的同時,了解金融創新的實時動向,以縮短反應時間,減少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二)行動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對當前金融市場現狀,市場信息進行細致分析,對其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對外實行信息公布,對反饋信息進行及時整理總結,以準確掌握當前金融市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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