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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非法集資 集資詐騙罪 非法占有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依據我國《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1集資詐騙罪的構成
1.1主觀方面
目前學界通說認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本罪的必要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別于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主要因素。而這也是司法實踐的困難所在,就需要通過客觀行為推定主觀目的,依據已經查明的客觀事實,通過在大量實踐中總結歸納的行為規律或經驗法則,做出正確的判斷。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四條規定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做了細致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2客觀方面
集資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且數額達到較大的行為,即主要包括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數額達到較大三方面。
1.2.1詐騙方法的理解
很多學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對詐騙方法進行了界定,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 騙取集資款的行為。而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作了更為詳細的闡釋。
第一,虛構資金用途。行為人往往虛構投資發展、新興項目,并肆意吹噓該項目具有風險少、收益快、回報率高,抓住一般群體既希望取得收益但又害怕承擔風險的心理,以此為誘餌打消投資者的顧慮。第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為了更好地吸引公眾的眼球,增加信任度和知名度,行為人往往會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科研成果材料、獲獎證書、資信證明等,有的甚至進行篡改,把錯誤的信息故意傳遞給投資者。第三,高回報利率作為誘餌。行為人抓住大眾只求回報,對金融風險無視的心態,打出比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高的回報來吸引投資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使用欺騙、隱瞞這種惡劣的手段,使出資人陷入錯誤認識且深信不疑,從而使行為人籌集資金更加容易,騙取資金數額越來越多,最終達到侵占他人資金的目的。
1.2.2非法集資的行為
集資可以分為有償與無償。根據學界的總結,無償集資即公益性集資應當嚴格符合法定的條件、程序、方式等法律要件。而有償集資的形式則比較多,如融資租賃、股票債券的發行等,我國允許合法的有償集資活動。判斷有償集資行為是否合法從以下幾方面考慮:主體必須是合法的組織或個人;集資的目的必須合法;集資的方式合法;且程序、條件等均應符合法律規定。
而非法集資行為具有下面三個特點:(1)主體多元性, 單位或個人都可以成為主體。(2)對象廣泛性,對象必須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正是這個特點,使行為人能夠在短時間內最大范圍的籌集到大量的公眾資金。相反,如果行為人針對的特定或不特定的少數人, 則不宜認定, 因為“如果非法集資的實際規模或潛在規模不達到一定程度, 就不是主要對直接融資秩序構成威脅而是主要侵犯公司財產所有權。”(3)行為非法性,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集資規定了嚴格的法定程序和限制條件, 包括主體、對象、目的、方式、審批等各方面。但非法集資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定條件且不按法定程序辦事,導致投資者資金流失,甚至血本無歸。
1.2.3數額較大的理解
根據我國《刑法》第192條的規定,本罪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但對“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未作具體規定。
1.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無特殊要求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單位主體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合作經營、合資經營企業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事業單位。個人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事業單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的,或者設立后,以實施非法集資為主要活動的, 或者盜用單位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行為, 違法所得由個人私分的, 其主體應視為個人。
1.4客體和對象
通常認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筆者贊同通說。根據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表現為向“不特定的公眾” 非法募集資金 。“不特定的公眾”的認定對犯罪行為性質的認定有直接的影響,如果詐騙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對象是親屬、朋友等一般不適宜定集資詐騙罪,涉嫌犯罪的,可以以其他詐騙類犯罪定罪處理。
2集資詐騙罪頻發的原因
集資詐騙多數發生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因其隱蔽性強、欺騙性強,成功率也較高,危害非常嚴重。其頻發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市場需求旺盛,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由于國家加強了投資規模、資金投放及使用等方面的控制,致使銀行對貸款對象的篩選更為嚴格,放貸條件也逐步提高,某些中小企業想要獲得最大限度的資金支持投入生產非常困難。而民間存在大量富余資金,某些中小企業為了收集資金,在民間非法集資,雙方達成借款共識,簽訂相關借貸手續,而且操作簡便,有的甚至打個收條或者口頭協定即可,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2.2 參與者內心貪婪放松戒備,缺乏防備意識
近年來群眾個人收入不斷增長,個人財富得到一定的積累,但由于銀行普通存款利率低,而炒股之類的風險又大,群眾個人投資渠道比較狹窄,但又存在著利用存款獲利的想法,行為人正是抓住了眼下這種客觀情況,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而受害人在貪圖利益的心理驅使下,往往缺乏理性思考,難以作出正確判斷,導致上當受騙。
2.3 監管打擊力度不夠,缺少信息資源共享
政府金融監督部門因監管不嚴,監管存在漏洞,因此對非法集資犯罪的社會控制力不高,給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同時,相關部門缺乏溝通、之間的有效信息傳遞不及時,欠缺主動、協調、配合,造成不能及時取締和打擊的結果。而受害人因有利可圖,不到東窗事發錢財被卷跑時,是不會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此時公安機關再立案偵查,加大偵破難度大以及破案成本,甚至有些損失仍難以挽回,影響了打擊處理的成效。
3集資詐騙罪的防范
集資詐騙犯罪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有時甚至威脅到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做好打擊和防范工作就特別重要。
3.1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群眾防范意識
由于非法集資的特點以及群眾缺乏法制意識,多數時候不能正確區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甚至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不知如何保護。所以要通過有關職能部門利用電視、網絡、廣播、電臺等各種媒體,向社會大眾宣傳預防對策,通過輿論媒體的廣而告知,使群眾擁有良好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保護自身財產利益不受侵犯。
3.2提高執法能力,聯合加大打擊力度
職能部門尤其是司法機關要及時了解社會動態,以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群眾財產為己任,在各職能的支配下加強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形成長期有效的合作機制。此外,還要加強法律理論學習,提高準確定性的能力,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及在案證據作出合理的判斷,做到不枉不縱,從而加強對集資詐騙犯罪及有關犯罪的警示、監控,抵制該類犯罪的發生。
3.3順應客觀發展,創造出良好三環境
筆者這里所說的“三環境”指的是法制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法制環境,就是要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調查分析,遵循客觀情況變化,及時制定和完善出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集資詐騙的定義和范圍, 使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為深化融資體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經濟環境,指的是要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和適度放開,增加投資渠道, 引導城鄉居民個人投資合法化、安全化,正確引導金融服務機構, 適時放寬條件,加大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滿足正常需求。社會環境, 培育社會個體及企業的誠信意識和法律意識,穩定借貸秩序,以避免因借貸引起的矛盾,達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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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認清非法集資的危害,守好自己的心理防線。要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沒有免費的午餐”,拋棄占便宜和“我不是最后一棒”的僥幸心理。
2、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積分高倍返還”的項目時刻保持警惕,多向周圍的鄰居打聽,或者向有關部門核實真假,避免上當受騙。
3、樹立正確的理財投資觀念。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理財也是一樣,總有盈虧,哪有穩賺不賠的生意,特別是一些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很大的風險。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選擇合法的渠道投資,防止被各種非法集資幌子欺騙。
4、加強風險自擔意識。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參與非法金融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因此,一旦陷入非法集資圈套,參與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來源:文章屋網 )
一、組織領導
我局高度重視此次非法集資問題專項整治活動,一是成立了以局長XX為組長,副局長XX為副組長,檔案局全體職工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二是建立了由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三是結合實際制定了詳細的工作計劃,明確了工作責任和要求。四是簽訂了拒絕非法集資承諾書。
二、認定目標
通過開展本次活動,進一步提高我縣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增強其風險防范意識,引導廣大群眾理性投資,遠離非法集資。同時,通過開展非法集資問題專項整治活動,不斷完善制度和措施,全力加強風險防控和處置長效機制建設,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
三、加強學習
在本次非法集資問題專項整治活動期間,我局通過集中學習、傳閱資料等方式,向全局干部職工普及了非法集資相關法律知識,增強了對非法集資行為的法律約束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引導員工自覺遠離和杜絕參與非法集資。
四、加大宣傳
一是非法性,即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是否未經依法批準或者只是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尤其對于借用合法經營形式的非法集資有很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當前,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絡借貸、農民專業合作社、房地產及建設、私募基金等領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識別是否非法集資,必須了解是否超出經營范圍、是否存在虛假項目或合同等。
二是利誘性,超高額的收益率誘惑。是否有足以支撐其高額支出的收入,短期應急可以理解,長期高額支出基礎是什么,是非法集資的拆東墻補西墻,還是企業真正的高成長性,與每個行業的平均收益進行比較,所有的“天上掉餡餅”都需要冷靜分析。
三是公開性,是否通過公開途徑進行宣傳以及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也是輔助判斷其非法集資的要件。非法集資通過非法手段向不特定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參與者各方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對于債權人而言存在本金拿不回來的風險。凡涉嫌非法集資的,將依法追究責任,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四是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非法集資的集資對象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人。
面對花樣繁多且不斷衍生的非法集資,基層政府要做好以下幾點防控措施。
一是依托基層,完善法律法規。要解決對“非法集資”的識別難、認定難問題,需逐步健全法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街道和社區,平時奮戰在處非一線,更能夠充分認識非法集資的迷惑性,解決對非法集資識別難和認定難的困惑,還需建立上通下達的信息渠道,加快民間借貸立法,促進民間融資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以利于對“非法集資”案件的早預警、早防范和早處置。
二是加強監控,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健全風險防范監測預警和監管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同時健全征信體系建設,實現信息有效共享,為有效監管和防控提供大數據支持。群力群策,加強多方合作,布下“天羅地網”,使之“不能為”。
【關鍵詞】房地產眾籌 非法集資風險 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與定期報告機制
一、深圳叫停房地產眾籌事件
近期以來,為了推進房地產業的發展,國家相繼連續推出房地產利好消息來刺激公眾對房地產業的需求。因此,今年春節后包括三線城市市場在內的房地產市場均呈現價格良好、數量齊上升的勢頭。深圳樓市則在這次房地產好勢頭中更為火爆,房價迅猛增長。深圳房地產業內趁勢推出眾籌炒房業務,吸引了一大批參與者熱衷于其中:包括中介、房地產開發商,也有眾籌、P2P等互聯網金融平臺。
在當前的情形下,深圳這個做法的目的在于防止杠桿放大了金融風險,抑制當前房價泡沫進一步催生,同時防止可能引發的金融詐騙。政策的出臺可能對房地產業一觸即發的金融風暴起到了抑制、緩解作用,保持我國金融體系更加平穩、良好運行。此外,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也引起相關部門的警惕。就現今情況來看,監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深圳銀行召開房地產信貸監管會議,要求銀行更多方面了解客戶信貸記錄及相關資金情況,通過調查甄別出投機性購房行為。
二、房地產業眾籌存在的問題
(一)非法集資風險
眾籌炒房潛在風險涉嫌非法集資,存在投資人資金被非法利用風險,易導致維權事件的產生。
非法集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方式獲得資金的行為;它意味著往往未依照法定程序及相關部門的批準,擅自以發行股票、債券、投資基金或者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非特定社會人群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的時間內給予投資人較高的報酬。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眾籌的環節中,開發商往往將房地產項目放到互聯網平臺上來通過宣傳推廣以籌集資金。其中缺少相關機構批準等環節,同時存在一些其他潛在的問題。所以,房地產項目眾籌從某種程度上看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而且投資存在不可預測到的風險,這些問題都是眾籌目前的不完善之處。
(二)房地產眾籌政策和法律風險
一直以來,眾籌炒房都游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從購房者的角度來看,房地產項目眾籌并未遵守政府制定的相關監管政策,同意讓購買力不足或因限購無法購房者違規購房,這種行為將加大房價波動情況下的違約概率,極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由此可見,眾籌房地產開發項目存在著法律風險。
綜合以上方面來看,我國現階段與眾籌有關的監管制度與手段仍然處于缺失狀態,值得引起公眾的重視。相比之下,美國在房地產眾籌方面的監管措施比我國進步許多。美國于2012年出臺了相關法案,對眾籌項目中投資人資質、項目權益關系、操作規范、風險和收益等均做出了較為清晰的規定。在我國目前的形勢下來看,對房地產眾籌如何避免“不管不行,一管就死”的局面,對政策制定者和市場參與者而言都是一個挑戰。
三、針對問題提出的監管建議
以上對于深圳叫停房地產眾籌事件的分析反映了不少值得我們重視的問題,而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借鑒英美國等發達國家對借貸眾籌進行專門性立法
我國借貸眾籌雖然有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作為初步立法文件,但從實踐來看,《指導意見》作為規章是對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做了較寬泛和原則性的規定,其規定對象過于廣泛而缺少針對性。這說明了我國目前仍缺少專門針對網絡眾籌平臺的相關法律,眾籌就立法方面而言仍然不完善。
和美國相比,我國眾籌融資的運行模式尚不規范,而且如今房地產眾籌的發展因其運作模式缺乏相關法律的規范而導致了房地產市場的混亂,這些都會導致最終大災難的發生。為了降低非法集資給眾籌帶來的政策和法律風險,我國有必要借鑒英美國等發達國家對眾籌進行專門性立法的做法。
(二)提高眾籌平臺透明度與投資管理能力
要提高眾籌平臺透明度首先要形成平臺的信息披露與定期報告機制。平臺的信息披露與報告是平臺監管體制的核心,也是提高房地產眾籌平臺投資管理透明度的直接辦法。而我國目前因平臺監管尚不完善,故尚無正式的定期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首先,從眾籌平臺的角度看,我國目前房地產眾籌亂像造成了眾籌平臺的無力約束乃至房地產市場的混亂,這樣既不利于平臺和市場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對優質合格的從業者利益的保護。其次,從監管者、投資者以及融資者的角度考慮,平臺信息不透明化既不利于監管,也不利于對投資者和融資者權益的保護。所以加強信息披露與定期報告的重要性已毋庸質疑,應該有效地建立高效、準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引導公眾正確理解眾籌模式
由于信息來源不對稱、行業發展不成熟以及規章制度的缺乏,出現了有些出資人盲目跟風而將眾籌作為快速致富的途徑、少數作為創業者的項目發起人將眾籌當做圈錢的工具而損害了出資人的利益和眾籌平臺的信譽等不良事件,也導致了民眾對眾籌的發展缺乏信心,同時影響了眾籌的生存和發展。
所以,建議政府在體現對眾籌這一新型互聯網金融籌資模式的支持外,還應有意識地引導公眾正確理解眾籌模式,既要緩解部分投資者對眾籌的盲目排斥與畏懼心理,也要避免項目發起人的跟風行為的出現。我們更希望在政府的著力引導下,廣大民眾能夠端正投資態度,盡可能充分詳盡地掌握平臺方、籌資人和項目的有關信息,在保護財產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參與到眾籌中來,從而推動中國眾籌的健康快速發展。
總體來說,我們以深圳叫停房地產眾籌的事件為例,分析其中體現的眾籌在我國發展遇到的阻礙,并呼吁政府及相關立法部門對眾籌加以適當的引導與監管,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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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中央、省、市相關文件和會議要求,認真做好防控非法集資風險、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各項工作,充分利用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集中開展一系列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金融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以防為主、疏堵結合,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集資勢頭,為黨的勝利召開和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活動內容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建立縣、鄉鎮、村聯動機制,按照貼近基層、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要求,精心組織,及時部署,積極主動做好輿論引導工作,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媒體聚焦的問題,營造廣泛宣傳、全面動員的輿論氛圍。
縣處非領導小組負責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統籌協調工作,協調縣處非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聯合開展工作,指導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抓好宣傳月各項活動。一是貫通渠道。建立縣、鄉鎮聯動宣傳工作機制,指導督促和參與有關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的宣傳教育活動。二是政策傳導。及時傳達最新處非政策,注意搜集非法集資行為的新形態、新手法及典型案例材料,供縣處非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宣傳活動應用。三是正面宣傳。在縣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上刊登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內容,采用微博、微信等新型渠道開展宣傳活動,主動發聲、準確發聲,營造良好氛圍。四是印制資料。除印制宣傳單、宣傳冊外,在日常實用物品上印制宣傳標語,向社會公眾投放,增強群眾參與興趣,擴大宣傳范圍,提高宣傳效果。
縣處非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積極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根據所主管、監管行業領域非法集資活動形式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所主管、監管行業領域宣傳教育活動,加強法規政策宣傳和咨詢服務。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切實有效的活動方案,豐富宣傳形式,精心組織活動開展。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媒體宣傳。在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和網絡、微信、微博、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上采取系列報道、專題專欄、專家座談、受害群眾現身說法等形式開展宣傳。
二是網點窗口宣傳。在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和服務窗口采取電子屏幕連續播放、懸掛宣傳條幅、設置宣傳展板、張貼宣傳海報等方式,開展宣傳工作。
三是公共場所宣傳。在人口聚集的公共場所設置宣傳點,向社會公眾派發宣傳資料,進行現場宣傳。
四是巡回流動宣傳。出動宣傳車在城區主要街道、城鄉結合部、農村集鎮巡回廣播宣傳,充分利用城市公交、宣傳車等移動傳媒開展宣傳。
五是講座培訓宣傳。開展非法集資相關法律政策知識講座,接受群眾咨詢。對于群眾參與程度高、開展效果好的地區,建立長期的宣傳教育示范點,達到以點擴面的效果。
六是短信信息宣傳。利用手機信息覆蓋面廣、傳播速度快的優勢,向轄內手機用戶發送防范非法集資宣傳短信。
三、宣傳重點
一是加強重點行業領域宣傳。著重加強投資理財、網絡借貸平臺、私募基金、農民專業合作社、房地產、民辦教育等領域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同時根據各地實際對以虛擬貨幣、消費返利、養老服務等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的行為予以重點提示。
二是做好重點人群宣傳。加強對老年人、農民等易受侵害群體的宣傳,采用以案說法、政策解讀、宣傳片、公益廣告、歌舞、戲曲、微電影等多種形式,運用通俗、生動、形象、親切、易懂的群眾語言,向社會公眾闡明非法集資的特征及危害,提高社會公眾識別非法集資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加強重點地區宣傳。重點在農村地區等非法集資高發易發地區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專家、學者、網格員、駐村組干部等群體,推動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工廠、進學校、進社區、進村組、進家庭,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宣傳渠道,確保宣傳教育全覆蓋。
四是加強重點內容宣傳。以法律政策、金融知識、投資風險警示、典型案例解讀等內容為重點,加強對《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59 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4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普及金融理財知識和金融新業務知識,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著力宣傳“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增強公眾“理性投資、風險自擔”意識,避免產生“非法集資損失政府買單”的道德風險。
四、責任分工
根據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防控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監督管理職責,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做好宣傳教育活動。各地各有關部門具體工作分工如下: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在轄區內各村及鄉鎮區街道懸掛宣傳標語、設立宣傳欄,并在各村進行廣播,確保宣傳進村入組。
縣處非辦:承擔宣傳教育活動統籌協調工作,負責制訂活動方案;負責開展以預防融資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負責編印宣傳資料;負責匯總上報全縣宣傳月活動開展情況。
縣委宣傳部:負責聯系電視臺、廣播電臺、通訊社播發打擊與處置非法集資公益宣傳版面和滾動字幕及宣傳廣告。
縣發改委:負責組織以預防不法分子利用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教育局:負責組織以預防不法分子利用開辦民辦教育產業,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公安局:負責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剖析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工作。組織開展“打擊防范經濟犯罪,護航改革,保障民生”宣傳活動。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以預防不法分子利用開展養老服務產業,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人社局:負責組織以預防不法分子利用開辦民辦院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住建局(房產局):負責組織以預防不法分子利用房地產行業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農委:負責組織以預防不法分子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商務局:負責組織以預防不法分子利用典當、融資租賃行業、商業保理公司、商品現貨市場,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衛計委:負責組織以預防不法分子利用民營醫院,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以預防投融資中介(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互聯網金融公司、P2P網貸平臺)公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供銷社:負責組織預防供銷系統的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社,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人民銀行:負責組織開展“金融服務進社區”活動。
縣銀監辦:負責組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宣傳活動,組織“送金融知識下鄉”活動。
縣扶貧辦:負責組織以預防不法分子利用貧困村扶貧互助社,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縣財政局:負責宣傳工作經費保障工作。
五、工作步驟
本次集中宣傳活動分三個階段開展: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5月8日—5月15日)。縣處非辦制定我縣宣傳月工作方案,編印相關宣傳資料,做好活動開展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指導思想
2020年度全鎮打擊非法集資將于中、省、市、區有關打擊非法集資的安排部署為指導,全面健全打擊非法集資預防、管理、處置工作機制,集中力量、綜合整治、嚴防嚴控、標本兼治,堅決維護廣大群眾利益,切實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通過強有力的宣傳教育和打擊整治,確保全鎮不出現非法集資現象。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涉嫌非法集資風險評估、信息預警研判、日常巡查監管、基層防控、快速處置等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掌握潛在風險和不穩定因素,快速應對處置,及時化解矛盾和風險,建立健全疏導并舉、防治給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二)嚴厲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行為和案件。重點打擊涉嫌詐騙組織者、惡意集資中間人和借款人,嚴厲打擊超范圍違規經營、虛假廣告宣傳等行為,徹底整頓涉嫌非法集資、高利貸、違規融資等行為。
(三)依法規范融資服務中介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融資和宣傳行為,促進民間借貸規范健康發展。
(四)有效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結合專項整治活動,在全鎮各領域進行拉網式排查,集中梳理清查企業虛假注冊、抽逃資金、超范圍經營、虛假宣傳以及資產負債能力等,有效整治涉嫌非法集資、高利貸、違規融資等行為,確保打擊非法集資工作不留死角。
(五)建立基層信息員制度。建立鎮、村(社區)、村鎮信息員制度,建立社會志愿者、基層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自發參與的防范預警機制,及時發現非法集資苗頭,群防群治,提高對非法集資監測和防范能力。
(六)建立高收益項目舉報排查機制。對轄內各類經濟活動信息進行監測、跟蹤,從中發現、識別和判斷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信息和線索。對轄內號稱“高回報、高收益”產品開展監測排查,加強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七)建立重點案件包案機制。按照“一案一組、一案一策”的要求,每個重點涉嫌非法集資案件都要成立專案組,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到人”,集中辦案,限時辦結。
(八)健全從速從快處置機制。對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要及時查處,早定性、早處理,加大案件處置力度,快速查實案情,最大程度追索保全資產,依法合規、公平公正清償,切實維護廣大群眾合法權益,對煽動群眾鬧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集資人,要采取果斷措施,依法嚴厲查處。
(九)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加強綜合性宣傳。建立健全常態化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推動宣傳教育活動進村(社區)、進工廠、進家庭,實現廣覆蓋。切實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強化社會公眾買者自負、風險自擔的責任意識。宣傳部門要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借助新媒體時代的信息傳播形式,充分利用微信公眾號等平臺,整合資源,推動宣傳,形成防范非法集資共識。
(十)加大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查處力度。加強對網絡、手機短信、電郵特別是各類資金借貸平臺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資通過網絡、通信工具傳播。加強媒體廣告的監管,督促媒體落實廣告責任,封堵非法集資活動傳播渠道。
四、工作責任
建立健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工作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職責分工;建立鎮主體負責制,充分發揮基層主體作用,調動轄內資源,統籌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要認真履行一線把關職責,將防控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作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內容,加強日常監管。對需要經過市場準入許可的行業領域,由準入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對無需市場準入許可,但有明確主管部門指導、規范和促進的行業領域,由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
五、逗硬考核
為切實有效抓好全鎮打擊非法集資工作,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經鎮黨委政府決定,將打擊非法集資工作納入全年綜治工作目標考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取消所在單位和個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并扣減所在村(社區)干部個人相應考核工資,如發生影響惡劣,觸犯法律行為,將根據法律規定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一)未將打擊非法集資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工作,主要負責人未親自抓。
(二)未嚴格按照鎮黨委政府安排部署進行摸排,宣傳教育。
(三)信息不暢通,發生漏報、遲報、虛報非法集資行為。
(四)對發生非法集資行為上報、處置不力行為。
近年來,重大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屢屢發生,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周期長,案發后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許多人原本夢想“一夜暴富”而輕信所謂“高回報、低風險”,最終卻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犯罪,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今天表示,出臺《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依法從嚴打擊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具有重要意義。
非法集資發案形勢嚴峻
據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數據,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達到1000多億元。
“受當前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的影響,在今后一段時期內,非法集資案件及風險仍將維持高位運行,并可能在一些地區、行業和時間點集中爆發。”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如此預測。
根據部際聯席會議成立4年來所掌握的案件初步匯總,非法集資案件涉及全國29個省、區、市,涉及全國超過80%的地、市、州、盟,并且有10個省份地(市)級涉案面達到100%.行業涉及農業、林業、房地產、采礦、制造、服務、批發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醫療衛生和教育等行業,一些個案甚至涉及多個行業。
“在如此嚴峻的形勢下,實踐中卻普遍反映,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王少南說,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及早發現和有效打擊,解釋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
售后包租也算非法集資
“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消費”、“資本運作”、“發展三農”……
這些字眼每一個聽起來都十分地正當高尚。然而如果你一旦放松警覺,等待你的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據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劉冬介紹,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托理財等為幌子,巧妙偽裝,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
王少南也坦言,發生在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別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手法隱蔽,各具特點,不僅廣大群眾難以識別,辦案部門在具體認定當中也出現意見分歧。
解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述4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為方便辦案機關理解和掌握,解釋還羅列了10種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等等。
內部集資不屬非法吸儲
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明確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個人在20萬以上,單位在100萬以上的;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個人在30人以上,單位在150人以上的;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個人在1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來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則規定為,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兩相比較,從“戶”到“人”悄然有了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評價說,這一點彰顯了從嚴打擊非法集資的態度。
但解釋也特別強調,對于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為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轉讓“股權”非法集資須入罪
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者股票發行獲得批準等虛假信息,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的“原始股”……實踐中存在大量以轉讓股權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情形,此類行為是否屬于擅自發行股票行為以及應以何種罪名進行定罪處罰,實踐中存在意見分歧。
解釋第6條明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非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是當前非法集資又一常見手段。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集資廣告要擔刑責
“植樹造林,首選億霖”,出自演員葛優之口的這句廣告詞宣傳效果非常明顯。在短短兩年時間內,“億霖造林”打著“托管造林”的幌子出售林地,從群眾手中卷走16.8億元。據受騙者說,正是因為看了葛優的代言廣告,他們才毫不遲疑地將錢交給了億霖集團。
據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數據顯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國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達到1000多億元。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明確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個人在20萬以上,單位在100萬以上的;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個人在30人以上,單位在150人以上的;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個人在1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作出了一些明確和具體的解釋。
《北京科技報》:國內現在的非法集資手段主要有哪些?
汪康懋:目前國內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手段比較復雜隱蔽,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通過注冊皮包公司或者打著慈善機構的名義騙錢,有的通過傳銷詐騙,也有的小公司打著即將上市的旗號利用所謂的發原始股的辦法來圈老百姓的錢,甚至現在很多連鎖加盟也成了很多人非法集資的一個手段。
在國內,現在在浙江等中國南方一些公司的非法集資活動尤為嚴重,我在那里考察過一些加盟形式的連鎖店,實際上其發起人什么都沒有,所開的店既沒有品牌,也不是百年老店,往往就是一個點子而已,但是他們卻將其通過巧妙的包裝后就開始四處騙錢,很多加盟店曾經一度發展到上百家甚至數百家,其模式就和傳銷一樣。
南方曾經有一家公司想邀請我去講課,我發現該公司一個小小的不算什么好點子的點子居然招來了600家加盟商,每家都收了5萬元的加盟費,當時我一聽就猜想這家公司的存在期肯定不會超過1年,誰知道后來才半年,公司就不存在了。遺憾的是目前我們國家還沒有對這種加盟形式的非法集資予以認定。
《北京科技報》:非法集資的巨大危害主要有哪些?
汪康懋:很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人大肆榨取老百姓的錢財,甚至連他們的救命錢、養老錢等都吸走了,有些人根本就沒有想到還要歸還,這讓很多人傾家蕩產,欲哭無淚,這會給社會增加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另外,現在還有一些地下錢莊常常大肆非法集資,所流動的資金常常達到幾十億甚至上百億,但是這些資金又不在有關金融部門的監管之下,國家根本就不知道市場上究竟有多少貨幣在流通,這會給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正確的金融貨幣政策或者其他經濟政策帶來很大的困難,有時甚至還會導致政策制定失誤的發生。
《北京科技報》:在很多非法集資案中,有些老百姓一開始就知道某個公司或者發起人的集資活動是非法的,但是還是紛紛跳進了陷阱,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汪康懋:主要是利益的刺激和驅使,很多人的內心深處都有強烈的貪欲,這些公司或者發起人許諾20%甚至更高的利息,再加上他們又將賺錢的故事講得天花亂墜,很多人自然就動心了。在另外一個方面,這與很多人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也有很大的關系。
《北京科技報》:現在很多集資都打著合法的旗號或者披著合法的外衣,人們怎樣才能避免或者減少上當受騙呢?
汪康懋:首先是國家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這次全國高級人民法院專門針對非法集資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就是這個意思,這應該會起到一些很好的作用。
其次,相關部門加強監督和管理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現在我們的非法集資之所以盛行,并且一些案例造成了很大的損失,這與相關監管不到位、不完善具有很大的關系。比如我們的連鎖加盟業,現在很多發起人都紛紛非法集資,這就是監管不當造成的。我認為國家應該制定一些嚴格運營規則,發起人應該有實體的東西存在,不能拿著一個概念就去炒作和忽悠人。
還有一點尤為重要,就是要約束媒體和名人在一些非法集資中發揮的作用。前幾年,赫赫有名的億霖造林非法集資大案中,部分國家級媒體和葛優的廣告都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很多人就是沖著媒體及葛優廣告跳進了火坑。我認為,以后權威媒體,尤其是中央級的權威媒體,在有關集資的廣告以前一定要做仔細的調查,如果做了虛假廣告,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名人代言這類廣告也要承擔相關責任。
《北京科技報》:有人是非法集資,但是是用做正常的經營活動,這個也需要予以處罰嗎?
汪康懋:進行的是正常的經營活動,又沒有給投資者帶來重大損失,可以不予以處罰。據了解,這個在本次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是將來他不還錢,或者經營失敗還不起錢,應該還是要予以處罰。
《北京科技報》:在西方發達國家,有非法集資存在嗎?他們一般都是怎么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