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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稅收籌劃的特征的認識,實質上是稅收籌劃的定位問題。目前關于稅收籌劃究竟具備哪些特征,眾說紛紜。這種認識的不統一,往往會導致實踐中的錯誤認識和錯誤操作。在企業稅收籌劃的操作過程中,我們應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四個基本特征。
一、不違法性
這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區別于偷、騙、抗稅等不法行為的重要特征。但是不違法不等于合法,我認為在報刊、雜志、專著或網站上,大多將稅收籌劃定位在“合法性”上,這是不妥的。雖然從宏觀方面講,經營者的經濟利益與國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的經濟利益上,兩者是有差別的。在納稅方面,國家要依法征稅,納稅人要依法納稅這是毫無疑義的。而納稅人在納稅的過程中則希望盡可能地少納稅,如何才能盡可能地少納稅呢?這就需要籌劃,在籌劃的過程中理所當然地首選合法手段,以迎合國家在稅收方面的立法精神和意圖,這也是籌劃的要義所在。但是如果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即稅法的漏洞,籌劃時顯然也不能放棄,因為這些漏洞對納稅人來說并沒有法律約束力。從法律角度來看,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很顯然既不違法,也不合法。
二、稅收籌劃具有超前性
稅收籌劃的超前性是由企業的經濟行為與稅收行為的特性共同決定的。眾所周知,籌劃過程本身是企業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導向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布局和安排。從經濟活動和納稅義務的邏輯關系來看,納稅行為依附于經濟行為,納稅行為相對經濟行為而言具有滯后性,只有當經濟行為發生后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行為不斷創新與稅法相對穩定性的矛盾不可避免、以及企業對經濟行為的掌控自由,在客觀上為企業提供了事先做出納稅籌劃的可能。譬如某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用分得的稅后利潤1000萬元,再投資興建了一家農產品加工出口企業。該投資者決定將新企業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經營期為10年,新建企業所需廠房以租賃經營的方式解決,而把主要資金投入購買設備。經比較,在性能相差不大的情況下,選購國產設備。這項經濟行為表面上看起來和一般的經濟行為沒有什么差別,事實上它是稅收籌劃具有超前性的一個很好的例證。因為根據現行的稅法規定,該投資者這一決策行為,可以享受下列稅收優惠:(1)沿海經濟開發區稅率優惠;(2)再投資退稅;(3)購買國產設備的稅收抵免;(4)外商投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經頒布,但具體實施還有一段時間,增值稅改革將由試點走向推廣,這些都給我們留下了超前籌劃的時間和空間。總之,稅收籌劃必須強調超前性,當經濟行為發生后,進行籌劃的空間就會十分狹小,甚至完全喪失。
三、稅收籌劃具有綜合性
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使納稅人稅后利潤最大化,但是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為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必須綜合考慮。例如某企業在創業初期需籌資5000萬元,有兩種籌資方法可供選擇,即發行公司股票或企業債券。假定債券利率為5%,股息收益率為3%,均約定每年計息一次。企業不考慮債券利息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企業最終應選擇哪種方式進行籌資呢?從稅負的角度分析,按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范圍內,允許稅前扣除,股息則不能。假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4%,企業利用發行債券方式籌資可以少交企業所得稅66(萬元)=5000×4%×33%,企業為實現最小稅收負擔,應選擇發行債券方式籌資。從企業收益的角度看:
如果企業發行債券,其凈收益為:500-5000×5%-(500-5000×4%)33%=151(萬元)。
如果企業發行股票,其凈收益為:500-500×33%-5000×3%=185(萬元)
從上述比較中不難看出,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方式籌資,雖然可以少支付企業所得稅66萬元,但企業卻少得凈利34萬元(185-151),節稅與獲取企業總體利益最大化未能取得統一。
因此,稅收籌劃需要綜合考慮,不能只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應進行長遠性的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稅收籌劃是企業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之一,但降低稅收負擔不應作為企業的唯一目標,稅收籌劃時還應考慮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其他因素,做到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兼顧。如選擇壞賬處理辦法時,既要進行籌劃,也要考慮企業的聲譽(尤其是上市公司);選擇股票投資時,既要看到股息紅利可以享受不征所得稅的優惠,更應看到股市投資的風險等等。
四、稅收籌劃具有時效性
稅收籌劃時應注意時效性問題。雖然稅收政策一般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也會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
而變化,也會隨著納稅人的稅收籌劃的狀況而變化。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對稅收政策的變化有清醒的認識和充分的估計,并隨著稅收政策的變化,及時作出相應調整,確保稅收籌劃的時效性。比如在我國相當長一段時間里,企業把高新技術開發區、國際避稅地等作為載體,采取“區內注冊,區外經營”,“返程投資”等方式進行籌劃,但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后,這類籌劃將失效或受到遏制。因此稅收籌劃需要研究涉稅事件的發展進程,設計替代方案。即針對涉稅事件變化的事實和問題,制定出若干可供選擇的對策與計劃,隨著時間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否則,稅收籌劃就會由不違法變為違法。
【參考文獻】
[1] 蓋地主編:《企業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
[2] 計金標主編:《稅收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
[3] 范忠山:《企業稅務風險與化解》,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2003年。
[4] 宋獻中:《稅收籌劃與企業財務管理》,暨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
[關鍵詞] 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主體理論 主體形式 主體特征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任何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經濟活動的一種理財行為,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的西方國家。稅收籌劃傳入我國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國的發展很快。我國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紛紛撰文對稅收籌劃進行理論研究。但從現有的部分文獻資料看,筆者尚未發現有對稅收籌劃主體進行比較全面的系統研究成果。為此,筆者結合自己的所學與所思擬對稅收籌劃主體的研究進行如下探索。
一、稅收籌劃主體的身份認定
1.稅收籌劃主體的涵義
稅收籌劃主體是構成稅收籌劃行為的重要因素。對稅收籌劃主體的研究應該作為稅收籌劃理論體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筆者認為,稅收籌劃主體是稅收籌劃工作的參與者,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2.稅收籌劃、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及其多主體理論
(1)稅收籌劃的定義
其實業內并無統一的稅收籌劃的定義。為了論證我們命題,我們將不得不考察業內一些較權威的說法。“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以下簡稱“教材組”)在2008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稅務實務》一書中對稅收籌劃作了如下解釋:“稅收籌劃目前尚無權威性的定義,但一般的理解是,稅收籌劃指的是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其要點在于‘三性’:合法性、籌劃行和目的性。”教材組開門見山地指出了稅收籌劃的活動地帶――“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簡明扼要地指出了稅收籌劃的路徑――“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一針見血地道破了稅收籌劃的終極目標――“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教材組并沒有直白地指明稅收籌劃主體的身份。
其實,研習業內一些老師的研究成果,筆者發現:對稅收籌劃主體的身份認定,國內已經形成兩種代表性的理論,即: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和稅收籌劃主體的多主體理論。
(2)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
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的代表人物有蓋地教授等。天津財經大學商學院蓋地教授于2001年在《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一書中稱:“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收法規(不限一國一地),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與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等,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蓋地教授于2006年在《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06年第5期的《稅務籌劃的主體、目標及學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tax boundary)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與‘不允許’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蓋地教授先后兩次對稅收籌劃的概念進行了闡述,蓋地教授認為稅收籌劃的主體是納稅人。持類似觀點的還有稅務專家高金平等。
(3)稅收籌劃主體的多主體理論
稅收籌劃主體的多主體理論的代表人物有艾華教授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艾華教授在《稅收籌劃研究》一書中稱:“稅收籌劃的一般意義應按如下表述:稅收籌劃是指稅收征納主體雙方運用稅收這一特定的經濟行為及其政策和法律規范,對其預期的目標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確定其最佳實施方案,為自身謀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動過程。”艾華教授在這里給出了的納稅主體包括“稅收征納主體雙方”。
著名稅務專家賀志東在《稅務總監》一書中稱:“稅務籌劃是指稅收事務參與主體為了達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稅制設計、稅收立法和稅收征收管理事務及稅收繳納事務等進行的籌謀、策劃。”“它包括征稅籌劃和納稅籌劃兩個方面。”可見,賀志東老師認為稅務籌劃主體為“稅務事務參與主體”,其含義是指稅務籌劃主體至少包括“‘征稅籌劃’主體”和“‘納稅籌劃’主體”。
同艾華教授、賀志東專家一樣,持稅收籌劃主體多主體理論(認為稅收籌劃主體包括但不僅僅限于納稅人一方)的還有張中秀教授、談多嬌博士等。
3.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主體是納稅人,換言之,稅收籌劃主體不可能是“稅收征納主體雙方”或者除此雙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筆者這樣講的理由有如下幾點。
(1)從稅收籌劃的淵源來看,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國內學者盡管對稅收籌劃主體有著種種不同的觀點,但在表述稅收籌劃的由來時,國內的專家們大多引用了如下經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溫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關稅收籌劃的聲明:他認為‘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湯姆林爵士的觀點贏得了當時法律界的廣泛認同,如英國、澳大利亞、美國等在以后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原則精神。”參見張彤、張繼友、孫梅合編的《如何做稅收籌劃》(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頁~4頁;高金平所著的《稅收籌劃謀略百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頁;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編寫的《個人稅務與遺產籌劃》(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頁;文桂江編著的《稅收籌劃理論與案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頁等。
從此經典案例看,納稅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繳稅”的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而稅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繳稅的問題。
(2)一些外國權威機構和稅務專家認為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在其編著的《國際稅收詞匯》中對稅收籌劃下的定義是:“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該定義表述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為少繳稅收而對經營活動的事務安排。
印度稅務專家N?G?雅薩斯威在其《個人投資和稅收籌劃》一書中稱:“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N?G?雅薩斯威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安排。
(3)從法理上講,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征納主體雙方,即:一方為稅收征收機關,主要指稅務機關;另一方為“任何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納稅人。征納主體雙方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平等但不對等。我們不能因此就枉下結論: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納稅籌劃的主體。這是因為,我們處在法治社會,凡事得講究法治原則。
對公法而言,應遵循“法無授權不得為”、“凡法律未允許的,都是禁止的”。對稅收征收機關來說,稅務機關必須依法行政;體現在稅收征管上,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征管、依法治稅、依章計稅、應收盡收。”如果像“稅收籌劃多主體理論”認為的那樣:稅務機關是稅收籌劃的“‘征稅籌劃’主體”,也可以進行所謂的征稅籌劃;稅務機關完全可以憑借其擁有的稅法解釋權,造成濫用公法的惡果。而對納稅人來說,可以遵循“法無明文不為過”的原則,去放手planning(可譯為“籌劃”、“策劃”、“規劃”),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許的”現代法治原則。因此,從法理上講,納稅人是稅務籌劃的主體。
從教材組描述的稅收籌劃活動的終極目標看,教材組應該贊同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
二、稅收籌劃主體的形式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主體是納稅人,具體表現為替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參與者,尤其是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策劃者。在稅收籌劃的實踐活動中,筆者按稅收籌劃策劃者的不同性質將稅收籌劃主體分為:稅收籌劃的外部主體形式和稅收籌劃的內部主體形式。
1.稅收籌劃的外部主體形式
所謂稅收籌劃的外部主體形式,通俗地講就是從事稅收籌劃工作的是納稅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會中介機構及獨立的稅務策劃人。換言之,納稅人可以通過與稅務中介機構或獨立稅務策劃人訂立經濟合同,將納稅人的稅務籌劃工作“外包”。
這些“外部人”包括: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稅咨詢網站、企業管理咨詢機構及獨立提供稅務籌劃服務的國際注冊特許財務策劃師等。他們接受過專門的培訓,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能提供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能滿足客戶的需求。他們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可能比納稅人更快捷。外部人會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費用。
如果納稅人追求稅收籌劃的專業性、又不介意付費,納稅人可以將稅收籌劃工作外包。
2.稅收籌劃的內部主體形式
所謂稅收籌劃的內部主體形式,是指從事稅收籌劃工作的是納稅人自己的常設職能機構(財務部、稅務事務部)或者雖未常設專門機構、但指定了專門人員,是“內部人”,包括:企業的經理人(稅務籌劃工作的領導者)、企業的高級財務管理人員或稅務總監等(稅務籌劃工作的責任人)、稅務籌劃的其他參與者(主要指籌劃方案涉及到的具體經濟業務的執行者)。內部人對自己所處的業務環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執行“自己”謀定的方案,這樣可能會效率較高。內部人一般不會收取費用。
如果納稅人追求稅收籌劃的效率性、經濟性,納稅人可以自己將稅收籌劃工作進行到底。
三、稅收籌劃主體的基本特征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主體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計劃性。沒有這兩個特征,稅收籌劃主體將失去存在的經濟意義。
1.稅收籌劃主體的利已性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涉稅事宜所進行的種種事前安排,以期達到最小稅收負擔或遲延納稅之目的的一種理財活動。在企業,稅收籌劃應被納入財務管理范疇統一組織。在個人,稅收籌劃應被納入家庭預算、得到重視,畢竟在高物價年代,供房養車不容易。
稅收籌劃的最高目的是稅收負擔最小化,稅收籌劃的最低目標是遲延納稅。稅收籌劃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想較少納稅以獲得節減稅務成本或遲延納稅以獲得節減資金成本的好處。稅收籌劃活動要達到的目的,不同于經濟學要解決的問題:合理配置經濟資源,以便為社會提供最大的福利。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的利己行為。利己性是稅收籌劃主體的最主要特征。
2.稅收籌劃主體的計劃性
稅收籌劃活動涉及納稅人的一切經濟行為。稅收籌劃要求籌劃者具備財務、統計、金融、數學、保險、貿易和稅法及其與之相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嚴密的邏輯思維、統籌謀劃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遲稅務事實的發生。為此,稅收籌劃主體必須事前對事事都作出縝密的安排。因而,計劃性是稅收籌劃主體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稅收籌劃主體理論的基礎內容,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稅收籌劃主體,有助于我們協調稅收籌劃主體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有助于我們提高稅收籌劃的效率。
參考文獻:
[1]教材組:稅法(I)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33
[2]稅務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200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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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艾 華:稅務籌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5
[6]賀志東:稅務總監.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186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概念
增值稅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狹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采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無論是廣義定義中的“少繳稅款”,還是狹義定義中的“節稅”,都不應成為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目的。
(二)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特征
從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產生及其定義來看,增值稅稅收籌劃有如下三個主要特征:
1.合法性
增值稅稅收籌劃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選擇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不僅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也是國家稅收政策所希望的行為。我們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而不能通過違法活動來減輕稅收,減輕稅收的行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們要熟悉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
2.選擇性
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如針對某項經濟行為的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法供選用時,就存在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可能。通常,增值稅稅收籌劃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
3.籌劃性
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可以通過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利用稅收優惠規定,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選擇申報方式等途徑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即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從稅收法律主義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從理論上來講,應該納多少稅似乎也應當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
二、關于增值稅籌劃的方法
(一)實物折扣銷售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一種。例如,企業為鼓勵買主購買更多的商品而規定每買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業折扣在銷售時即已發生,因此,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銷售實現時按扣除商業折扣后的凈額確定銷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賬務處理。
(二)行政區域變動帶來籌劃空間
隨著一些地區經濟的發展,這些地區的行政級別往往被提升,比較普遍的是縣改市、縣改區、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等。有時,相鄰兩個地區會發生行政區劃的合并或分立,從而導致行政區劃的變更。行政區劃的變動能為增值稅稅收籌劃提供空間。
(三)“掛靠”帶來的籌劃空間
國家往往會制定一些納稅優惠政策,而許多企業并非生來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這就需要企業自身創造條件,來達到利用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的目的,這種方式稱為“掛靠”。
三、增值稅籌劃目前面臨的問題
增值稅稅收籌劃在我國發展緩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觀念陳舊
由于稅收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水平和全社會的納稅意識距離發達國家尚有差距,導致征納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了解不夠,增值稅稅收籌劃往往被視為偷稅的近義詞。因此,社會對稅收籌劃認可程度直接制約著稅收籌劃的發展。
(二)稅制有待完善
稅收籌劃一般是針對直接稅的稅負的減少,而我國現行稅制過分倚重增值稅等間接稅,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簡單且不完整,尚未開征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遺產與贈與稅、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直接稅種。這使得我國的所得稅等直接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個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很小,稅收籌劃的成長空間有限。由于稅收籌劃受稅收籌劃空間限制,例如稅種不同,增值稅稅收籌劃空間也不同,如流轉稅的節稅空間要遠遠小于所得稅,因此,這就客觀上制約了稅收籌劃發展。
(三)稅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原因,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稅源或稅基因流失問題嚴重。如果偷稅的獲益遠遠大于稅收籌劃的收益和偷稅的風險時,納稅人顯然不會再去勞神費力地從事增值稅稅收籌劃。新晨
四、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發展前景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面臨的發展機遇
隨著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總體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稅收籌劃將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增值稅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嚴格依法治稅前提下自我保護意識提高的必然選擇,它的產生、發展,有其客觀的規律。隨著我國產權制度明晰,依法治稅深化,以及政府對納稅人從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過渡,必將極大促進稅收籌劃的發展。
(二)稅收籌劃的發展前景
對增值稅稅收籌劃前景的展望基于這樣幾個判斷:
一是隨著稅務稽查力度加大,對偷逃稅處罰加重和執法環境改善,納稅人會越來越多摒棄偷逃稅手段,進而選擇稅收籌劃方式獲得合法節稅收益;
二是人們對稅收籌劃研究深入,會找到或發現越來越大的市場空間和稅收籌劃技術,稅收籌劃的專業書籍和專業人士會越來越多,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技術和人員基礎;
關鍵詞:稅收籌劃;稅收籌劃風險;風險控制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財管理的重要內容,旨在通過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和籌劃,以實現“節稅”或稅后利益最大化目標。而稅收策劃風險是很難避免的,特別是在稅收減壓下因缺少財務方面的全局分析,很容易致使企業整體成本的攀升。為此,本文從稅收籌劃風險的概念界定出發,利用風險及風險控制理論相關方法,全面分析構成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試圖從現行的稅收政策和相關制度的分析中,科學、合理、正確的評估稅收籌劃風險,以進一步提升企業風險控制能力。
一、稅收籌劃風險概述
1.稅收籌劃風險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旨在不違法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來統籌安排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以達到節稅、減稅的目標。在納稅人追求稅負最小化的過程中,由于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存在,稅收籌劃風險也是難以避免的。因此,加強對企業稅收籌劃風險控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2.稅收籌劃風險的基本特征
基于風險的不確定性和損失的可能性,對于稅收籌劃風險來說,需要從企業生產經營的內外部環境出發,來正確分析稅收籌劃風險的特征。一是客觀性,稅收籌劃離不開企業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也離不開企業所處的稅收環境,而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企業在相關稅收政策環境下的合理籌劃經濟行為,稅收環境政策的變化是客觀存在的,其稅收籌劃風險也是不可避免的;二是主觀相關性,不同企業面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理解是不同的,對于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與稅收籌劃風險的判斷與企業的主觀判定相關,如企業管理層的風險意識,企業財務人員對財務、稅收、法律等政策的掌握程度等;三是復雜性,從稅收籌劃的風險因素來看,既有客觀環境的影響,如國家經濟、稅收因素,又有主觀認識制約,如相關籌劃人員對風險的判別能力,企業內外經營環境的變化,這些都是造成稅收籌劃失敗的重要因素;四是不確定性和可能性,風險的不確定性決定了稅收籌劃風險的不確定性,社會、經濟、政策法規的變化,企業籌劃人員對稅收環境的理解不同等也給稅收籌劃方案帶來了風險的可能性;五是可度量性,事物的發展是有一定規律的,盡管風險是難以把握的,但結合稅收籌劃風險對未來結構的預測分析,可以借助于一定的經驗數據,運用數理統計方法來加以評估和測算,從而為風險的預防提供參考。
3.稅收籌劃風險控制效應分析
隨著企業內外經營環境的日益復雜,企業的利潤空間也相對越來越小,對于成本的控制要求也日益提高。稅收籌劃風險控制的實施,其目標是通過制定相應的稅收籌劃方案,也實現對企業風險的實時監控,減少經濟損失,其效應主要有兩點:一是稅收籌劃風險控制的經濟效應,對稅收風險進行籌劃,首要任務是消除企業稅收籌劃中隱含的風險,如籌劃方案失敗后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因此,從稅收籌劃風險控制目標的設定上,更加突出減輕稅負、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二是稅收籌劃風險控制的社會效應,對于企業自身來說,通過稅收籌劃風險控制,在確保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社會效益,特別是對企業納稅信用的維護,有助于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和商業信譽,增強企業品牌的無形財富。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因素分析
稅收籌劃必須遵守貨架政策法規及稅務機關政策導向,不能偷稅逃稅。作為一種事前風險控制行為,稅收籌劃需要具有計劃性和前瞻性。而企業管理層在實施稅收籌劃風險控制過程中,需要針對企業面臨的諸多不確定性問題和不可控因素進行統籌分析,主要從以下幾點著手:
1.正確認識稅收的本質屬性
稅收作為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基本制度,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等特征,納稅主體依照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納稅不僅是無償的,更是一種義務。因此,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企業的涉稅行為處于被動地位,而稅收籌劃行為的是否合法,需要稅務機關來核定,從而導致稅收籌劃風險的存在。
2.籌劃人員的主觀因素的有限性
稅收籌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達到合理節稅、減稅目標的,而有些企業的籌劃人員誤將稅收籌劃與偷稅、逃稅相混淆,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采取欺騙、隱瞞的手段來少繳或不繳稅款,直接導致稅收籌劃風險。同時,由于企業籌劃人員缺乏對相關稅收法規、財務知識的全面理解,特別是對于某些因經濟變化而需要協同配合的政策,難以做到及時、準確的把握和修正,導致稅收籌劃陷入被動地位,因此需要從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增強風險防范意識上努力。
3.征納雙方的博弈風險
稅法制度并非是無懈可擊的,在設計和實施中難免出現漏洞和缺陷,因此,為了確保政府稅收的有效征管,需要從不斷完善稅法上來調整稅收政策,而企業作為納稅方,面對稅收的政策變化的不確定性,也給自身的稅收籌劃方案帶來風險隱患,如因稅收政策的調整,導致企業無法及時修正稅收籌劃方案而增加企業的稅收籌劃風險。
三、加強企業稅收籌劃風險控制的對策
1.構建企業稅收籌劃風險識別體系
企業的內外部環境是不斷變化的,對于企業稅收籌劃方案來說,構建科學有效的風險指標識別體系是避免稅收籌劃風險的重要內容。為此,結合籌劃主體的選擇、風險信息的收集、籌劃目標的確定與反饋分析,從而發現潛在的稅收籌劃風險,提升籌劃方案的可行性和控制水平。
2.加大對稅收籌劃風險的測量
在稅收籌劃風險識別的基礎上,加大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不良后果的量化和分析,從而利用數理統計方法,來評估發生風險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并依此來籌劃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規避稅收籌劃風險控制中的各類風險。如建立企業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排序系統,通過對相關稅收數據信息的收集,有效預測企業稅收風險的變化趨勢,設定預警參數和預警區間,從而排列出風險等級,調整籌劃方案,避免不確定性因素對企業稅收籌劃帶來的影響。
3.制定全面的稅收籌劃風險控制方案
從風險控制的方法來看,主要有風險回避、風險轉移、損失控制和風險保留,而對于稅收籌劃風險控制來說,也需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著手。一是增強企業風險意識,對于某些風險行為做到主動放棄,以避免給企業帶來更大的風險;二是結合稅收風險的特征,從減少風險損失的角度來制定控制方案,降低稅收籌劃風險的發生概率,最大化減少風險出現后企業的損失額,加大損失預防,從事前控制上制定應急措施,如加大對稅收籌劃信息的管理力度,確保信息質量,加強稅收籌劃人員的管理,從業務素質上、執業道德上、溝通協調能力上提升籌劃水平;三是借用風險轉移來增強企業面對風險的能力,與保險公司、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合作等;四是合理保留稅收籌劃風險,有計劃的對企業稅收籌劃管理中的風險進行主動承擔,通過調整企業資源來彌補和完善籌劃方案,使得企業面臨較小的籌劃風險。
四、結語
稅收籌劃風險是企業生產管理實踐中不可避免的風險之一,需要結合企業自身實際,采取有效合理的經濟和技術手段,做到對稅收籌劃風險的有效識別和評估,從而避免額外風險損失的發生。
參考文獻:
[1]王振生.稅收籌劃風險管理研究[D]. 山東大學 2010
關鍵詞:財務管理;企業稅收;籌劃特征;經營活動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在經濟市場中有了嶄露頭角的機會,但是從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企業的持續發展仍面臨著較多風險,其中稅務作為企業參與市場經濟競爭的要素,如何將金額限制在合理的范疇內,避免過多的納稅金額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一直是企業管理者把控的重點。因此,稅收籌劃作為控制納稅金額的重要措施,理應得到財務管理部門的關注。
一、企業稅收籌劃特征與原則
1.企業稅收籌劃特征基于市場調查資料可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通常具有技術與知識集中、密集型的特征,這使得企業經營管理,通常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并承擔較多的風險與壓力,但如若技術與知識得到市場的認可,則能夠從中獲取非常多的經濟收益,使企業得以持續運營下去,而原有投資也會得到增值。從經濟市場角度來看,我國近些年對企業的扶持力度正在逐步增強,并且結合經濟市場環境也頒布了較多的稅收管理提案,其中涵蓋了稅金見面與稅率降低等內容,但若要確保這樣的扶持政策效果優異,則必須讓企業獲取足夠的經濟效益,使企業的資產得以充實,才能使企業能夠擔負起稅收金額。因此,在企業創建與發展階段,企業必須基于政府稅收政策確定適宜、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避免盲目納稅等情況出現,才能更好地維護企業的經濟權益,使企業具備持續發展的能力。
2.企業稅收籌劃原則首先,企業財務管理部門擬定稅收籌劃方案過程中,必須基于現有稅收政策確定稅收調控的重點,確保每個環節都合理合法,杜絕偷稅漏稅等現象,并站在長遠角度提出稅收籌劃對策,才能使企業稅收控制效果得以保障;其次,財務部門在擬定稅收籌劃方案期間,需具有一定前瞻性,能夠站在企業技術、競爭力的角度,判斷企業發展過程中潛在的風險,提供有效的規避對策,以避免對企業資產造成影響。而站在企業角度,也需要在投資與籌資之前,就各種稅收政策進行分析,預測企業未來的經濟發展特征后,才能使稅收籌劃方案更完善,能夠為企業經濟活動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最后,稅收籌劃方案應具備目的性,確保能夠充分凸顯企業競爭優勢,提出合適的納稅計劃,才能使企業創造出最大的經濟價值。
二、企業籌資活動的稅收籌劃
1.投資與稅收籌劃籌資是企業開展財務管理活動的前提,只有確保企業具備充足的資金,才能確保后續產業發展穩定且可靠。其中,企業具有的資金主要可分為債務與股權籌資兩種形式,不同籌資形式所獲得的成本與稅收效益是存在明顯差異的。如債務籌資過程中,企業可通過向金融機構進行借款的方式籌集企業經營資金,此種資金形式能夠獲得的成本數額通常不會很高,但利息較低,并且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債務利息交給債權人。基于稅法資料可知,企業在交付所得稅時,需要在稅款交付前扣除利息,提前將固定利息交給債權人,使稅款結算總額降低,便能夠縮減稅款的結算金額,以此達到節稅的效果。而企業若是采用股權籌資形式,則企業無需按時為股東繳納固定收益,同時可借助各種有效的資產分擔投資者的股利,以此達到節稅的要求。但從企業持續發展角度來看,股東所承受的風險很大,這使得采用股權籌資方式,會產生大量的成本,而股東所分配的股利多數為企業稅后的凈利潤,由此便無法達到有效的節稅效果。另外,在企業經營期間,不具備隨意調控稅務比例的權利,若是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一定限值,則企業的后續運營也勢必會承擔較大的財務風險,使企業經濟體系質量難以得到保障。
2.融資租賃與稅收籌劃融資租賃在企業經營中的運用,能夠使承租人具備某產品的定期使用權,通過此舉可將長期固定資產向流動資產轉型,避免長時間擁有該資產支付較高的資金稅額,并且還要擔負融資風險。而從籌資角度來看,融資租賃同樣能夠為籌資工作的開展提供幫助,使得企業在資產積累過程中,使負債數額不會發生變動,而在產品租賃過程中的折舊費用,通常也能夠在遞交稅額前被扣除,如此便能夠縮減較多的企業稅收成本與稅基,滿足節稅的要求。因此,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組建企業生產與辦公體系,所創造的經濟收益比較購入設備而言更多,因此現代企業稅收籌劃體系內采用融資租賃是項很好的選擇。
三、企業經營活動的稅收籌劃
1.采購與稅收籌劃在產品或材料的采購過程中,管理者應充分利用各部門及各單位納稅人的信息,以便使企業的稅務得到縮減。其中,流轉稅內的增值稅在稅收體系內通常會占有較大的比例,若是在流轉稅務管理方面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則勢必會影響節稅效果。因此,企業理應將納稅人作為重點展開籌資工作。其次,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可知,納稅人的增值稅率通常為17%,而部分納稅人的增值稅率則為3%,在稅收籌劃期間,絕大多數的納稅人均能夠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以便為稅收管理工作提供參照,以此扣除進項稅額,但部分資金流轉環境中,受采購形式、采購流程、采購規模等因素影響,則無法提供專用票據。因此,如何使企業采購流程更規范化與標準化,便是現階段采購部門需要著重管控的重點。
2.銷售與稅收籌劃企業產品銷售形式具有多元化與多樣化的特征,在執行稅收工作期間,需結合企業產品的銷售特征與形式進行選擇,以便更好地控制稅收比例。例如,產品銷售過程中采用銷售折扣的方式,必須將折扣金額與銷售額標注至票據內,以便根據折扣后銷售額收取企業增值稅,若是并未將折扣額度記錄在票據內,則不論企業財務部門怎樣處理數據,都無法滿足節稅的要求。另外,在銷售稅收籌劃期間,必須結合企業不同經營階段擬定適宜的稅收管理方案,并對銷售產品的價格與品類給予高度重視,基于企業發展戰略要求確定適宜的稅收模式,豐富稅收籌劃的內容,才能避免稅收工作出現漏洞。
3.固定資產折舊與稅收籌劃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時候,還具有固定資產的折舊問題。根據稅收籌劃的具體情況來看,不一樣的折舊方式以及年限,會給納稅人的應繳稅額造成很大的影響。在固定資產的折舊方式里,主要包括兩種,分別為直線法以及加速折舊法。其中前者的一年計提的折舊額相同,而后者在前期計提的折舊多,所以支付的所得稅不會很多,而后期的折舊也不會太多,不過要支付大量的稅額。另外,經過全周期的解析可知,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與稅收籌劃期間,其納稅總額不會發生改變,不過貨幣的存在價值會發生一部分變化,而通過加速折舊法則能夠為企業節省一部分的稅款開支,更好地維護企業的資產效益。
四、企業利潤分配的稅收籌劃
最后,企業要合理地分配利潤。在進行這方面工作的時候,企業要利用合理的分配形式,并在合適的分配時機來采取稅收籌劃工作。通常情況下,股利分配主要包含現金以及股票這兩種股利。盡管股東在分發股利的時候,手里允許有資金,不過如果企業分發的資金股利很多,那么股東就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這對股東來講是很吃虧的。而要是從企業方面進行考慮的話,分發資金股利,就表明該企業的現金流不多。所以,從稅收籌劃的方面來講,企業最好能夠給股東分發股票股利,這樣股東不用交付個人所得稅,而是根據股票所增長的價值來獲取收益。另外,企業現金流的增長,在企業遇到投資時機的情況下,就能夠具有充分的資金來投資,這樣就能夠給企業創造出更多的經濟收益,這對于企業將來的發展會帶來非常大的幫助作用。
五、企業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加強企業稅收籌劃的認知站在企業經濟發展角度來看,目前部分企業與社會中仍有人將稅收籌劃與偷稅漏稅相提并論,在討論稅收籌劃的方案時,總會抱有特殊的意見與態度,使得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很難得到落實。而從法律角度來看,真正的稅收籌劃其實是滿足法律與法規要求的,并且我國對稅收籌劃的定義是以國家政策為指導核心的節稅措施,以便提高企業合理、合法的經濟效益,此種節稅措施比較偷稅漏稅而言,有著根本上的區別。而從稅收籌劃的開展角度來看,稅收籌劃的方案受我國稅法政策等因素影響,也可能由合法轉變為違法行為。而在稅收籌劃方案擬定階段,也需要將相關資料遞交至稅務行政部門進行確認,受稅法等因素影響,稅務籌劃方案也可能無法申請成功。由此可知,稅收籌劃工作具有一定實效性,若要確保稅務籌劃的申請能夠成功,并能夠為企業經濟行為提供最大的收益,便必須使企業對稅收籌劃的工作給予足夠重視,并在籌劃期間提供充足的幫助,積極與地方稅務行政部門進行溝通,如此才能使稅收籌劃方案的內容更貼合企業經濟發展的需求。
2.稅收籌劃服從財務決策流程企業財務決策是結合企業制度與市場發展形勢,通過各類合法手段與方法對資金籌措、方案甄別與選擇提供的決策活動。在決策流程中,會通過資源的配置調節與財務風險的控制為企業經濟利益提供服務。若是企業稅收籌劃工作脫離了財務決策流程,則勢必會從投資、融資、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等角度影響企業的財務決策可靠性,甚至還有可能會造成誤導,使企業后續經濟戰略方案的擬定偏離市場發展路線,對企業經濟體系的構建埋下隱患。另外,拋開企業在可持續發展能力上的優勢,單純從經濟效益角度考慮,不切實際的稅收籌劃同樣會嚴重阻礙財務決策的流程,對日后產品營銷、生產系統、企業管理等多方面工作帶來影響,使企業逐漸走下坡路。所以,財務決策流程與稅收籌劃工作必須緊密貼合,并相互借鑒對方的資料,使稅收籌劃考慮的范疇得以拓展,且更吻合企業實際需求,才能更全面地保障企業經濟體系構建的質量,降低市場環境對企業發展的影響。
3.稅收籌劃應在納稅前展開稅收籌劃應具備一定前瞻性,在國家最新出臺的稅收法律關系形成前,對企業經營與投資等行為進行籌劃與安排,才能使企業的繳稅金額得到合理的縮減,并避免觸犯國家稅收法律,使企業經濟財產得到正當保障。而若是企業稅收籌劃方案應用至國家稅收法律關系形成之后,則稅收籌劃的制約增加,極易受某些因素演變成偷稅漏稅的非法行為,如此稅收籌劃工作便毫無意義。另外,為確保稅收籌劃工作得以落實,企業還需做好財務內部人員的管理、會計核算的監督、籌劃賬目的完整與稅務信息的可靠性管理。
(一)稅收籌劃的起源
從已有文獻記載探源稅收籌劃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葉的意大利。在當時,意大利的稅務咨詢業務中已存在稅收籌劃行為,意大利的稅務專家地位不斷提高,這可以是稅收籌劃的最早萌芽。稅收籌劃的正式提出始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SFAS109——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中首次提出“稅收籌劃戰略(Tax-planningStrategy)”的概念,并將其表述為:“一項目滿足某種標準,其執行會使一項納稅利益或營業虧損或稅款移后扣減在到期之前得以實現的舉措。在評估是否需要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估價準備及所需要的金額時,要考慮稅收籌劃策略。”以上表述較為準確地說明了稅收籌劃與稅務會計的關系,盡管現代稅收籌劃的邊界遠遠超出了SFAS109所定義的范圍,但是稅收籌劃始終是稅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有三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可以認為與稅收籌劃的起源有一定的聯系:(1)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關稅收籌劃的重要聲明:“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使自己少繳稅,那么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法律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上的基礎判例。(2)1947年,美國聯邦大法官勒納德•漢德在法庭判決書中勇敢地為納稅人辯護:“人們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降低稅負,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納稅人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該判例成為美國稅收籌劃的法律基石。(3)1959年,歐洲稅務聯合會在法國巴黎成立,當時由5個歐洲國家的從事稅務咨詢的專業團體和專業人士發起成立,后來規模不斷擴大,其成員遍布英、法、德、意等22個國家。歐洲稅務聯合會明確提出“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是其服務的主要內容。
(二)稅收籌劃的發展現狀
自20世紀中期以來,稅收籌劃為世界上越來越多的納稅人所青睞,同時也成為中介機構涉稅服務業務新的增長點。德勤、普華永道、畢馬威、安永等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紛紛進軍稅收籌劃咨詢業。據不完全統計,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來自于稅務咨詢業務方面的收入額超過其總收入額的半壁江山,其中稅收籌劃已經成為稅務咨詢業的重要構成內容。稅收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這與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息息相關。已有稅收籌劃方案大多停留在“就稅論稅、單邊籌劃”層面,很多所謂的稅收籌劃方案并沒有多少含金量,充其量只是依靠稅收優惠或稅制缺陷獲取稅收利益。籌劃者較少考慮經濟交易中其他契約方的利益訴求及非稅成本的影響,當然也未從戰略高度推進企業經營活動、業務流程與稅收籌劃模式的深度融合。目前從事稅收籌劃實務的主要有兩類人:一類是學院派,另一類是實務派。學院派從稅收原理出發,結合稅制要素和業務流程分析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致力于揭示稅法中存在的稅收優惠待遇或“稅收漏洞”(Taxloop-holes)。學院派偏向于稅收籌劃方法論的研究和運用,原理性強、邏輯結構嚴謹,但是,他們所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與實務工作聯系不夠緊密,可操作性稍欠火候,在稅收實務中往往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驗證。相反,實務派從一開始就注重稅收籌劃方案操作的可行性。他們從稅收實務角度出發探索可行的稅收籌劃操作;并力求從這些稅收籌劃實踐中總結出一些基本規律和方法。但是實務派的稅收籌劃缺乏原理性分析和方法論基礎,容易陷入“一事一議”的局限,特別是在稅制變革時容易完全失效。
二、稅收籌劃的學科定位
(一)稅收籌劃的理財性質
稅收籌劃本質上是一種企業理財行為,稅負測算、稅收籌劃方案設計、稅務風險控制都屬于財務管理范疇。因此,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稅收籌劃應歸屬于財務管理。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的目標與財務管理的目標具有一致性。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衡量企業價值最大化所采用的最重要的計量指標是現金流,而稅收籌劃的功能之一就是對現金流的管理,包括節約現金流、控制現金流、獲取貨幣時間價值,并為財務管理決策增添稅收因素。稅收籌劃與企業價值具有緊密的關聯性,從而使稅收籌劃成為財務管理的重要構成內容。
(二)稅收籌劃與稅務會計的關系
稅收籌劃天然不是稅務會計,但稅務會計必然衍生出稅收籌劃。企業的稅收活動離不開稅務會計,稅收征管依據的基礎信息是稅務會計所提供的,那么稅收籌劃依據的基礎信息也必然來源于稅務會計,稅收籌劃對稅務會計產生強烈的依賴關系;不以稅務會計信息為依據,稅收籌劃是無法開展的,稅收籌劃與稅務會計相輔相成、交相輝映,形成一種交叉互補的依存關系。關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關系,蓋地教授有著精辟的見解:“在會計專業中,稅務籌劃可以不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是作為稅務會計的組成部分。”查爾斯•T•亨瑞格更是一語破的:“稅務會計有兩個目的:遵守稅法和盡量合理避稅。”漢弗萊•H•納什認為:公司的目標是在稅務會計的限度內實現稅負最小化及稅后利潤的最大化。在永無休止的稅務征戰中,稅務會計只能算是一組“征戰法則”……稅務會計的目標不是會計,而是收益。其實,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算是一對孿生兄弟,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但從根源上講,稅收籌劃是稅務會計決策職能的衍生,其理財決策特征十分明顯。
(三)稅收籌劃與法學的關系
借用羅馬法諺“私法乃為機警之人而設”,其實稅法作為公法也有“為機警之人而設”之妙用。從法律角度出發,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實務中對稅收法規作嚴格解釋,即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這意味著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和節稅。法學派對稅收籌劃的研究內容作如下概括:注重從司法原理上界定稅收籌劃(避稅)的范圍,通過控制經濟交易的無數稅法細節和例外規定來進行合法的稅收籌劃。法學派對稅收籌劃的研究主要基于具體技術和特定規則的范式;在約束避稅這種具有不確定性和超前的問題上,普通法系在一定程度上比大陸法系有更大的約束力。這也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為什么稅收籌劃問題的研究和應用首先出現在普通法系下的英美等國家。稅收籌劃是一門新興的復合型、應用型學科,融經濟學、管理學、財務學、會計學、稅收學、法學于一體。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收籌劃已經獨立為一門重要的交叉性學科或邊緣性學科,但歸屬于財務學范疇這一特征并沒有改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稅收籌劃應歸屬于管理會計范疇,其理由是稅收籌劃不僅有著涉稅會計決策功能,而且也給企業管理者提供相當豐富、有益的內部稅務會計信息。
三、稅收籌劃的誘因與動因
(一)稅收籌劃的誘因
1.稅收制度的“非中性”和真空地帶由于各國經濟背景不同、稅收法律環境不同,稅制的具體規定千差萬別。為了實現不同的目標,各國規定了許多差異化政策,比如差別稅率、免征額、減免優惠政策等,這使得稅收制度呈現出“非中性”的特征,從而企業的經營活動面對稅收契約呈現差異化的反應,理性的企業自然會選擇符合收益最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并有意識地進行事前籌劃和安排。稅收制度是政府在有限信息條件下的決策結果,不可能對現實的所有情況、所有交易和事項產生約束,也難以對未來的情況、交易和事項作出規范,從而必然留下真空地帶,形成稅法空白。稅法空白誘發了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熱情。納稅人利用稅法空白進行稅收籌劃,是其追逐稅收利益的一種本能反應。2.稅收漏洞的存在在稅收活動中,導致稅制失效、低效的因素都可稱為稅收漏洞。稅收漏洞可視為稅制本身因各種難以克服的因素而形成的稅制缺陷。從法律角度看,稅收漏洞可分為立法稅收漏洞和執法稅收漏洞。盡管政府反對納稅人利用稅收漏洞進行避稅,但是不可否認,不論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其稅收漏洞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今后很長時間內都會存在。由于納稅人的數量是巨大的,對稅法的解剖和考察是全方位的,因此只要存在稅收漏洞,就很容易被納稅人識破并捕捉到。面對稅收漏洞,納稅人不會無動于衷,也不能無動于衷,“只要符合規則,可以打‘球’,鉆規則的漏洞”。所以,稅收漏洞的存在誘發了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利用稅法中存在的邏輯矛盾和稅制缺陷進行稅收籌劃,是納稅人追逐稅收利益的一種方式。3.稅收負擔重、稅收監管體系嚴密稅收負擔過重促使納稅人尋找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法以控制其稅負支出,稅收籌劃既不違法又能有效降低企業稅負,必然成為納稅人追逐稅收利益的首選。因此,在稅收籌劃和稅收負擔之間存在著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從某種意義上看,稅收負擔背后所隱含的政府的宏觀政策意圖是引導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路標,而稅收籌劃則是納稅人針對“路標”所做出的良性反應。嚴密的稅收監管體系會形成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納稅人要想獲得稅收利益,只能通過合法的稅收籌劃獲取正當的稅收利益,而一般不會、不易或不敢選擇逃稅避稅行為獲取稅收利益。
(二)稅收籌劃的動因
1.理性經濟人的選擇理性經濟人是指人的思考和行為都是理性的,即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理性經濟人假設是經濟學的理論基石,同時也是稅收籌劃動因的理論支撐。理性經濟人能根據自己所處的環境條件來判斷自身利益并決定行為走向,盡可能實現利益最大化。納稅人作為市場中的納稅主體,根據市場條件和稅收環境理性地選擇最優納稅方案,追求稅負最小化或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經濟結果是其理性選擇。理性納稅人減輕稅負、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是其與生俱來的動機和不懈追求的目標。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納稅人總是在尋求這樣一個結果,即在最晚的時間支付最少的稅款。正如蓋地教授所指出的:“納稅人在納稅理性的支配下,最大限度地尋求投入最少(納稅額與相關成本)、產出最大(稅后利潤、企業價值)的均衡。”2.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的導向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是稅收籌劃存在的法理基礎。稅收法定是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財產權的基本要求。稅制的法定性越強,稅收籌劃的預期性越明確,稅收籌劃的技術、方法就越具有穩定性和規范性。私法自治則表現為公民個人參與社會活動、處分其私有財產權利的自主性。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共同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基于私法自治原則,利用私法上的經濟活動形式的自由選擇權,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合法的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享有的一項正當的權利。3.利用稅收規則的自由度納稅人作為稅收契約關系中的弱勢群體,雖然不能制定稅收規則,但是可以利用稅收規則,享有利用稅收規則的自由度。因此,納稅人更好地理解稅收規則,利用稅收規則,即從現行稅收規則中謀取最大的稅收利益才是上乘之計。納稅人無法選擇稅制(除非移民到別的國家或遷移到國際避稅地),但可以選擇適用稅制的相關條款,靈活利用不同的稅收規則謀取稅收利益最大化。
四、稅收籌劃的形成機理與博弈對局
(一)稅收籌劃的形成機理
自負盈虧的經濟主體在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及其他內外部制度因素的推動驅使下產生了利益最大化需求,強烈的利益需求天然激發了企業的節稅動機,所以從邏輯角度分析,本能的驅利動機使納稅人尋找降低稅收負擔的各種手段以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和代表政府稅收征管的稅務部門目標的差異性將引發一場激烈的博弈對局。博弈結果不外乎兩種情況:一是企業選擇了非稅收籌劃手段而遭到稅法的嚴厲制裁和處罰,隨著稅收監管力度的加大,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收益很可能無法彌補由于處罰導致的利益喪失;二是企業選擇稅收籌劃行為,使企業通過稅收籌劃獲取的利益能夠彌補并超過所耗費的成本。稅收籌劃與稅收監管實際上是一對相互促進的矛盾體,稅收監管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法律保障,稅收制度的變革又指導著稅收籌劃的順利實施;稅收籌劃活動為稅收制度的變革和完善指明了方向。上述博弈過程導致了稅收籌劃的產生,這就是稅收籌劃的形成機理。
(二)稅收籌劃的博弈對局
(一)稅收籌劃風險及其特征
稅收籌劃的風險,通俗地講就是稅收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而導致的籌劃失敗所付出的代價。由于稅收籌劃是在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的決策,而稅收法規具有實效性,再加上經營環境及其他因素的錯綜復雜,使其具有不確定性,蘊涵著較大的風險。
美國著名保險學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將風險定義為“未來結果的變化性”,這里強調的是風險的不確定性特征;另一位美國學者威雷特則強調了風險的客觀性特征,他把風險定義為“關于不愿發生的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的客觀體現”。中國許多學者認為,風險是事件出現損失的可能性,或者更廣義地認為是事件實現收益的不確定性。稅收籌劃風險也同其它許多風險一樣,具有不確定性和客觀性兩個不對等的特征。稅收籌劃風險可以通過籌劃的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之間的變動程度來衡量,變動程度越大,風險越大;反之,則越小。
(二)稅收籌劃的風險存在性分析
從我國稅收籌劃的實踐情況分析,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包括稅務機構為納稅人籌劃)中都存在一定的風險。
1、稅收籌劃的主觀性引致的風險
納稅人選擇籌劃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實施籌劃方案,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與判斷、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等。通常,稅收籌劃成功的概率與納稅人的業務素質成正比例關系。全面掌握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政策與技能,有相當的難度。因而,稅收籌劃的主觀風險較大。
2、稅收籌劃的條件性引致的風險
稅收籌劃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條件下選擇與確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實施的。稅收籌劃的條件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納稅人自身的條件,主要是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其二是外部條件,主要是納稅人適用的財稅政策。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納稅人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對財稅政策的靈活運用,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優惠條款,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彈性空間。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財稅政策等條件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稅收籌劃的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3、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引致的風險
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合法性,納稅人應當根據法律要求和政策規定開展稅收籌劃。但是稅收籌劃針對的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而每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籌劃方案的確定與具體實施,都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稅務機關并不介入其中。稅收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收籌劃方法的認定。如果納稅人所選擇的方法并不符合稅法精神,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作是偷逃稅,那么納稅人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
4、稅收政策、經濟環境的變化引致的風險
稅收籌劃利用國家政策節稅的風險,稱為政策風險。政策風險包括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政策選擇風險是指政策選擇正確與否的不確定性。該種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籌劃人對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所致。例如某服裝廠接受個體經營者代購的紐扣,但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購手續,在稅收檢查時被稅務機關確認為接受第三方發票,不僅抵扣行為被撤消,而且還受到相應的處罰。政策變化風險是指政策時效的不確定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時調整經濟結構,一個國家的經濟政策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總要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作出相應的補充,修訂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稅收政策總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例如,從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為了抵御1997年席卷全球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沖擊,刺激外貿出口,國家稅務總局先后6次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全國平均綜合退稅率提高了3個百分點;從1999年到2001年3年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內外各種經濟貿易形勢的發展,我國出口退稅率政策變動了11次;據《財經時報》透露,為了有利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稅收再分配,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緩解目前人民幣所面臨的市場升值壓力,逐步削弱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后我國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影響,中國政府從2004年開始調低出口退稅率,即從目前的平均15%下調到11%;同時,羊毛、鉛、焦炭、稀土、鎢的出口退稅率被首次取消;預計在2010年前后,國家將全面取消出口退稅率政策。從實踐上看這項政策一旦實施,那些依賴出口退稅率生存的企業將面臨一場厄運,有的甚至是滅頂之災。
二、稅收籌劃風險的規避與控制
(一)提高稅收籌劃的風險意識
1、健全稅收籌劃風險防范體系
稅務機構要樹立稅收籌劃的風險意識,立足于事先防范。在接受委托時,要告知委托人(納稅人)稅收籌劃必須合法,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條件下、一定的范圍內起作用,不能對其期望過高;要向委托人說明稅收籌劃的潛在風險,并在委托合同中就有關風險問題簽署具體條款,對風險有一個事先約定,減少可能發生的經濟糾紛;在具體籌劃過程中,要注意相關政策的綜合運用,從多方位、多視角對所籌劃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業的綜合效益進行充分論證。
2、建立稅收籌劃風險評估機制
要事先對稅收籌劃項目進行風險評估,綜合考慮的因素有:客戶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客戶對籌劃的期望值是否過高;企業對籌劃的依賴程度有多大;過去及當前企業經營狀況如何,所處行業的景氣度如何,行業的總趨勢是否發生不良變化;以往企業納稅情況如何,是否對稅務事項過分敏感,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稅務、審計問題;稅務管理當局對該企業依法納稅誠信度的評價如何;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對籌劃事項的熟練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評估出一個較為客觀的風險值,然后再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或決定如何進行籌劃。
3、建立完善的稅收籌劃質量控制體系
執業質量對中介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生死攸關,尤其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更是如此。稅務機構要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強化對業務質量的三級復核制;設置專門的質量控制部門(如技術標準部),依據統一標準,對所內各業務部門及下屬分所、成員所進行定期質量檢查,做到防檢結合,以防為主。要制定稅收籌劃工作規程,對于具體的籌劃項目要確立項目負責制,規定注冊稅務師與助理人員的工作分工、重要稅收籌劃文書的復核制、工作底稿的編制與審核等。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劃分事故等級,通過教育、解聘甚至機構調整等辦法予以糾正。
(二)提高稅收籌劃執業水平
1、加強人員培訓,提高稅收籌劃人員業務素質
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是評價稅收籌劃執業風險的重要因素。注冊稅務師資格是稅收籌劃人員必須具備的執業資格。在此基礎上,稅收籌劃人員還必須具備較高的稅收政策水平和對稅收政策深層加工能力,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稅務機構當務之急是加強人員培訓,吸收和培養注冊稅務師,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訓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潛力。要使執業人員除了精通法律、稅收政策和會計外,還要通曉工商、金融、保險、貿易等方面的知識,能在短時間內掌握客戶的基本情況、涉稅事項,籌劃意圖等,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資料的基礎上,選準策劃切入點,制定正確的籌劃方案。
2、建立完善的稅收籌劃系統
提高稅收籌劃水平,除了有優秀的人才外,還應有完善的稅收籌劃數據庫和信息收集傳遞系統,使之能及時收集到準確的籌劃信息,建立一套包括資料庫、人才庫、方案庫、客戶檔案等在內的完善的籌劃系統。
3、及時、全面地掌握稅收政策及其變動
稅收政策在不同經濟發展時期總是處于調整變化之中,這不僅增加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難度,甚至可以使企業稅收籌劃的節稅目標招致失敗。稅收籌劃從某個角度講,就是利用稅收政策與經濟實際適應程度的不斷變化,尋找納稅人在稅收上的利益增長點,從而達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稅務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就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政策,全面準確把握稅收政策及其變動,從而避免和減少因稅收政策把握不準而造成的籌劃風險。
(三)加強稅務業的管理和自律
1、制定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
到目前為止,我國稅收行業尚未制定具體的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面對日益加強的稅收征管和稽查,一旦籌劃被查出問題,注冊稅務師就必須承擔因籌劃失敗而被追究的責任。稅務業可以參照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盡快制定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
2、規范稅務機構內部運行機制
稅務機構要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提高管理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程度,強化內部管理。脫鉤改制的稅務中介要獨立面向市場,參與公平競爭,提高水平。要完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不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要及時調整或清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要樹立質量意識,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抵制各種違規違紀的行為,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提高業信譽。
3、加大對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
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實施同業復核制度,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力量。行業協會除履行服務、協調等職能外,重點是充實管理職能,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自律管理。對進入本行業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資格預審,防止非執業人員從事執業活動,對執業質量進行檢查督促,并對存在問題實行行業懲戒或提請政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等。
(四)加強稅收籌劃理論和方法的研究
美國知名大法官漢德曾說過:“法院一再聲稱,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這種觀念,正逐漸被中國政府和企業所接受。作為實現低稅負的一項專業活動,稅收籌劃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關于稅收籌劃,有眾多的理論問題需要探討,本文從宏觀角度探討以下五個主要問題: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二、稅收籌劃的前提;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四、稅收籌劃與偷、避稅的關系;五、稅收籌劃不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由于稅收籌劃在客觀上可以降低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又被稱為“節稅”。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企業要走出國門,進行跨國投資,在哪個國家辦企業,就應了解哪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以決定是辦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如果這個國家稅率較低,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如果稅率較高,則可以考慮辦分公司,這就是稅收方案的選擇問題,實際上就是一項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設有稅收籌劃的專門機構,它的稅收籌劃人員每年可以給公司節約一筆數額可觀的資金。目前,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已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有專門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在我國,稅收籌劃還是一個新鮮事物,但同時也蘊藏著重要的商機。可以預見,在未來的二十年里,稅收籌劃將逐漸成為中國的一項“朝陽產業”。
(二)稅收籌劃的特征
從稅收籌劃的產生及其定義來看,稅收籌劃有以下五個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選擇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不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也是國家稅收政策所希望的行為。我們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而不能通過違法活動來減輕稅負。
第二,選擇性。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如針對某項經濟行為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案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通常,稅收籌劃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業對于存貨的計價,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零售價法等,企業應對物價因素、稅法規定進行綜合考慮、權衡,以確定最佳納稅效果。
第三,籌劃性。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可以通過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利用稅收優惠規定等,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從稅收法律主義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從理論上講,應該納多少稅似乎也應當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但法律所規定的僅僅是稅收要素,即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而無法規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也就是說,法律無法規定納稅人的稅基的具體數額,這樣就給納稅人通過適當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納稅人所籌劃的僅僅是應稅事實行為,并沒有涉及法律規定的稅收要素,因此,稅收籌劃與稅收法律主義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收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具體可分為兩層:一是要選擇低稅負,低稅負就意味著低成本,高資本回收率;二是推遲納稅時間,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僅僅考慮某一個稅種,而要從企業的總體稅負考慮,否則就可能出現在某一個稅種上減輕了負擔,而在另外一個稅種上增加了負擔,總體上沒有獲得任何稅收利益,甚至還加重了企業稅收負擔的情況。因此,從整體角度進行稅收籌劃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機率性。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預估的范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從地域范圍來劃分,稅收籌劃可以分為國內稅收籌劃和國際稅收籌劃。國內籌劃是針對本國稅法進行的,主要考慮的因素有稅種的差別、稅收優惠政策、成本費用的列支等。國際稅收籌劃則要考慮不同國家、國際組織的稅法規定,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等。中國企業和美國企業之間進行貿易,就要熟悉美國的稅法規定,如美國的網上交易實行零稅率,如果我們不了解,就無法據此進行稅收籌劃活動。在實務中,我們還應關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術前沿問題,以更好地設計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
二、稅收籌劃的前提
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然而,隨著稅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不斷增強,我國已初步具備了稅收籌劃的條件。
(一)稅收法治的完善
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
(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納稅人權利保護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
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應當看到,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水平在不斷提高,因此,稅收籌劃也必將在納稅人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
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稅收籌劃是一項經濟價值巨大、技術層次較高的業務。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政府與企業均能從中受益。對企業而言,有可能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對政府來講,則有助于體現稅收法律及政策的導向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
盡管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綜合工作,但在籌劃過程中,還應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
1.賬證完整原則。完整的賬簿憑證,是稅收籌劃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如果企業賬簿憑證不完整,甚至故意隱藏或銷毀賬簿憑證,就有可能演變為偷稅行為。因此,保證賬證完整,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
2.綜合衡量原則。企業稅收籌劃要從整體稅負來考慮:應同時衡量“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的本意在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把稅收成本作為一項重要的成本予以考慮,而不是一味強調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不考慮因此有可能導致的企業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項方案降低了稅收負擔,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資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設成本等,則這種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歸屬原則。企業應對應稅所得實現的時間、來源、歸屬種類以及所得的認定等作出適當合理的安排,以達到減輕所得稅稅負的目的。稅法對于不同時間實現的所得、不同來源的所得、不同性質的所得所征收的稅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業能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進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實現降低所得稅負擔的目標。
4.充分計列原則。凡稅法規定可列支的費用、損失及扣除項目應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種途徑:一是適當縮短以后年度必須分攤的費用的期限,如可對某些設備采用加速折舊法,縮短無形資本攤銷期限;二是以公允的會計方法增加損失或費用,如在通貨膨脹較嚴重時期,可對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三是改變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損失和費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項目。充分計列原則所減輕的主要是企業所得稅稅負,因為企業所得稅是對凈所得征稅,充分計列了各種費用、損失和扣除項目就相應降低了應稅所得和企業所得稅,也就達到了稅收籌劃的目的。當然,這里所謂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而并不是說企業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則就可能演變為違法避稅或者偷稅。
5.利用優惠原則。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規定進行稅收籌劃,所達到的節稅效果很好,而且風險很小,甚至沒有什么風險。因為稅收優惠政策都是國家所鼓勵的行為,是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沒有問題。比如,現在開發中西部地區有稅收優惠,企業可以把一部分產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以利用稅收優惠,獲得稅收收益。
6.優化投資結構原則。企業投資資金來源于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兩部分。稅法對負債的利息支出采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的辦法,而對股息支出則采用稅后利潤中扣除的辦法。因此,合理地組合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資金在投資中的結構,可以降低企業稅負,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
7.選擇機構設置原則。不同性質的機構,由于納稅義務的不同,稅負輕重也不同。稅收籌劃要考慮企業組織形態。如母子公司分別是納稅主體,分公司要繳納20%預提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率為33%.企業擬在某地投資,是設立總公司還是分公司,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慮。
8.選擇經營方式原則。經營方式不同,適用稅率也不一樣。因此,企業可靈活選擇批發、零售、代銷、自營、租賃等不同的經營方式,以降低稅負。
以上基本原則需要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綜合考慮、綜合運用,而不能只關注某一個或某幾個原則,而忽略了其他原則,否則就可能顧此失彼,最終達不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另外必須強調的是,以上基本原則都必須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或者說合法原則是最初的原則也是最后的原則。
四、稅收籌劃與偷、避稅的關系
(一)稅收籌劃與偷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偷稅存在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違法的。偷稅是有意采取欺騙手段違反稅法來逃避應繳稅款,采取的手段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這種行為違背了稅收法律主義,是稅法所禁止的行為,偷稅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則復雜一些。我們認為,避稅和稅收籌劃兩者的關系是一種屬種關系,即避稅包括稅收籌劃。避稅可以分為合法避稅和非合法避稅兩類。合法避稅是指符合政府稅收立法意圖,以合法的方式比較決策,避重就輕,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判斷避稅是否合法的依據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認納稅人有權對自己的納稅義務、納稅地點進行選擇。合法避稅就是稅收籌劃。非合法避稅就是指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稅包括了稅收籌劃。
五、稅收籌劃不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其涉及許多不確定因素,這使得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籌劃者如有不慎,就會使籌劃活動由合法走向非法,從而演變為偷稅、漏稅、欠稅及騙稅行為,并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非法稅收籌劃行為的性質及后果,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關鍵詞:電力 企業 稅收籌劃
近年來,我國稅收政策以及相關環境已經日趨完善,與之對應的稅收籌劃也開始進入到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視線之中。從稅收籌劃的發展歷程角度看,其在西方國家相對更為成熟,也因此得到更多的認可和重視。通常認為,稅收籌劃即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退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由此可見,稅收籌劃工作對于推動我國電力企業自身的發展成熟有著毋庸置疑的積極價值。
一、當前電力領域中稅收籌劃工作價值分析
企業所得稅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并且成為企業活動的重要環節之一,本身具有稅源大、稅負彈性大的重要特征,因此也成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工作核心所在。進一步反觀我國電力企業環境,其一直在計劃經濟的影響之下展開工作的發展特征,決定了電力企業本身的特殊性。但是作為我國基礎能源企業,在國家稅收政策上并未得到傾斜,甚至有些稅收法規的制定與其他行業相比還增加了電力企業的稅收負擔。這種狀況使得電力企業環境中稅收籌劃更加具有了極其顯著的積極價值,對于增加電力企業的綜合收益有著重要影響。
從稅收籌劃主要的工作內容角度看,其主要是納稅人在稅務法律允許的范圍中,將運營、注資等活動要進行之前實現計劃和部署。而在稅法的規定范圍內,企業在含有兩種以及以上的納稅條件情況時,具有差異的條件必然會導致稅收本身的差異性,而基于此采取科學性的規劃實現對于稅額的優化,必然是每一個企業都需要面對的問題。在電力企業環境中,由于電力企業在社會中的基礎地位所致其稅額較大,稅收籌劃就顯得更為重要。
而從電力企業自身的工作狀態以及相關特征出發,必須遵從的一個重要方面和原則是稅收籌劃應當嚴格依據電力企業的實際工作親故康而展開。并且考慮到當前電力企業為國家控股的特殊經營方式,運營權和所有權均加以區分,其成績考察通常多以企業經營成績作為依據,即在其成績考察期間,更多關注企業自身的經濟增長狀況,而忽視企業稅后成長狀況。這種狀況對于電力企業自身的發展以及稅收籌劃工作的深入展開都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單純考察電力企業的稅前績效,本身無法深入獲取到其本身切實有效的增長數據,同時也割裂了稅收相關工作在整個電力企業環境體系之中的必然聯系。
二、電力企業環境下稅收籌劃工作體系的建立
考慮到稅收籌劃本身在電力企業環境中的積極價值,有必要對如何有效地建立起其相關工作系統做出更為深入的分析和討論。具體而言,可以在展開稅收籌劃工作的時候著力關注如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深入學習我國普適性稅收政策
對于電力企業而言,我國并未基于更多的特定稅收說明和相關政策,更談不上稅收優惠。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展開電力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時,就需要展開對于我國稅收體制的深入認識和學習,在普適性的稅收體制之下,基于電力企業的特征做出合理的謀劃和選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指出,對于企業購置必要環保相關專用設備,可以按照設備投資額的10%抵償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繳稅額。諸如此類的稅額抵償規則,必須進行切實深入的學習和分析,才能有效展開應用,并且最終實現電力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價值和意義。
(二)加強電力企業內部環境之間的聯系與協作
電力企業內部的經濟活動頻繁并且龐雜,想要單純通過會計工作人員來實現對于稅收籌劃工作諸多細節的落實和確定,其難度可想而知。針對于此種情況,在展開稅收籌劃工作的規劃階段工作的時候,就應當揀選出與其他各個部門有關的條例加以整理,并且與相關部門展開深入的溝通,實現廣泛監督,避免單純經由會計工作部門而展開稅收籌劃工作難以切實到位的狀況發生。例如可以將符合稅收優惠目錄的設備情況加以匯總交由采購部進行負責,并且讓設備部來提供設備性能參數、銘牌標識等資料。此類做法需要確保電力企業環境中不同部門之間能夠有效的溝通和合作,并且更深一步的工作交由相關部門展開,對于降低差錯甚至打造電力企業財務誠信機制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三)加強會計領域橫向溝通
會計領域的橫向溝通,即電力企業環境中的會計工作人員與社會環境下其他領域中的會計工作人員,以及稅務機關之間的充分溝通,同樣對于電力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發展與成熟有著積極的推動意義。對于此種思路,電力企業應當樹立尋求稅務機關支持和幫助的意識,始終保持與稅務部門的密切聯系與溝通,無論是日常工作環境中的疑問還是存在爭議的條目出現的時候,加強橫向溝通,都是解決問題優化稅收籌劃工作的必要保證和有力支持。
三、結束語
稅收籌劃工作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并且隨著市場環境的成熟和完善不斷實現自身的發展。對于電力企業而言,只有切實把握其發展脈搏,有效獲取相關政策信息,認真分析當前工作體系中的不足,才能推動其深入發展。
參考文獻:
[1]蘇爽.我國現階段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研究[D].遼寧大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