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5 1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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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流程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種流動性較差的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將其包裝,使該組資產在可預見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保持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提高其信用質量或評級后,將該組資產的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隨時變現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整合為不同的資產組合并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基本流程包括:
1、確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并構建資產池。首先,原始權益人分析自己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需求,根據需要確定將資產證券化的目標。其次,對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進行清理、測算,再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證券化的額度。最后,把已選定的資產匯集組合,構建一個資產池。要注意的是,原始權益人對資產池中的各項資產都必須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并且還要使資產池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收入超過資產支持證券的還本付息額。
2、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SPV可以由原始權益人設立,但它必須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信托實體,SPV的經營應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3、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增級。為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一般都需對證券進行信用增級。信用增級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資人購買證券的本及時得到足額清償。對于投資人來說,信用等級的提升可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和暢銷。對于發行者來說,信用提升能夠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從而降低融資成本。
4、信用評級。信用增級之后,SPV聘請評級機構對證券進行信用評級評定,并向社會公布,這是接軌資本市場的重要環節。一般而言,通過公開募集方式發行的證券的信用級別一般都可達到投資級別以上。信用級別越高,證券發行的成本就越低,發行的條件也就越好。
5、證券設計與銷售。信用提升和評級結果向社會公布之后,由承銷商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撐證券,銷售方式可選擇包銷或代銷。SPV從承銷商處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后向發起人支付相關費用。到此為止,發起人的籌資目的達成。
6、現金流管理及償付。在成功發行證券以后,SPV從承銷商處獲得現金收入,用來支付發起人購買證券化資產的資金,并支付評級機構、投資銀行等相關服務機構的費用。
二、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歷史沿革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及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2005年,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之后建設銀行和國開行獲準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首批試點。在央行和銀監會主導下,基本確立了以信貸資產為融資基礎、由信托公司組建信托型特殊目的載體(SPV)、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進行流通的證券化框架操作。
(二)行資產證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證券化資產的選擇
一般而言,適于證券化的資產包括住房抵押貸款、風險較低的中長期項目貸款和信譽較好企業或信譽評級較高的流動資金貸款。針對我國銀行業務經營的特點,不良資產已被列為證券化的主要標的。但是,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必須尊重市場規律,充分考慮可能的風險和損失進行估測,再進行證券化。而風險級別確定可參照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的標準來進行。
2.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根據規模差異,證券化資產主要有兩個種類,即數量大相對規模小的資產和數量小相對規模大的資產,故而,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分析也應該相應地分為兩種:一是對數量大相對規模小的資產的風險分析。
3.信用增強
在對證券化資產進行風險分析后,就須對一定的資產組合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收入對可預期的損失進行有效的彌補,以降低信用風險,達成促進證券化市場形成的重要目的,此即 “信用增強”。
4.信用評級
我國商業銀行進行證券化構造時,除了須對資產的信用風險進行常規信用增強外,在設定所要達到的資信級別條件下,評級機構要確定資產組合所要求的應對可能損失的擔保可靠程度,還應該考慮如下因素:①構造證券面臨的主要問題;②交易對手以往的歷史不良記錄;③組合資產是否有過注銷記錄;④發起人承銷規則和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⑤注銷和延期支付等不利情況下的現金流狀況分析;⑥資產服務機構的信譽和實際管理能力;⑦有關政策法規的環境、要求等。
三、改進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建議和措施
(一)為資產證券化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資產證券化是現代信息技術和交易技術發展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該發揮重要作用,并給予大力支持。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交易結構 法律風險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2.287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為華爾街金融大鱷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自誕生以來深受資本市場的喜愛,已然成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企業的一種全新融資模式。然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資者很難辨別其中的投資風險,基于消除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原則,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作用便顯得尤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資者進行投資時唯一的可信賴工具,而信用評級機構基于利潤最大化原則,卻趨向于隱瞞風險、調高評級,以達到運作更多項目、收取更高費用的目的,這也成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致命缺陷。
有鑒于此,我們甚至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貸危機的覆轍,中國資本市場作為一個全球資本市場的后起之秀,更應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種種風險,以達到趨利避害的金融創新目標。
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源自美國,因而在探討其準確定義時有必要追根溯源,還原其本來面貌,經過大量的文獻檢索,筆者傾向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資產出售方)將其所有的流動性較差的存量資產或存在穩定現金流的可預見未來收入整理和包裝成為資本市場上更易銷售和流通性更強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運作過程中,為有效連接交易雙方,存量資產會被賣給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譯為特殊目的載體),然后由SPV或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行證券以獲得資金,實現存量資產提前獲得現金資產的目的。由于中美兩國在社會體制、法律制度以及資本市場交易規則等方面的差異較大,在資產證券化本土化過程中,我們應該持審慎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資產證券化的分類。資產證券化因其交易結構的靈活性、資產配置的復雜性而顯得神秘莫測,但究其本質,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抓住了資產證券化背后的基礎資產,便握住了資產證券化的命脈。依據基礎資產的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四類:一是實體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實體資產和無形資產經過一系列處理成為標準化金融產品上市流通的過程;二是現金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將現金投資證券產品后,從而將現金轉化為證券的過程;三是證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證券投資基金、認股權證等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上市流通的過程;四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重組打包成標準化產品,發行證券流通的過程。第四種模式也是目前國內最流行的資產證券化模式。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分析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可以實現將流動性較差但是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設計,對基礎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等基本要素進行劃界、分離與整合,從而將其轉化為資本市場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證券性資產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有別于以往的表外融資、結構性融資和資產信用融資等傳統融資方式,究其本質,是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設計實現將流動性不足、但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的債券性資產轉化為具有充分流動性、并經過有效風險隔離措施的資產分離與重組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個步驟,各步驟涉及的交易內容和法律結構各不相同。(如圖1所示)
第一步:發起人(sponsor)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會將應收賬款出售給SPV(即特殊目的載體),當然這里的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因為只有真實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證券持有人對發起人的追索權,并且發起人如果經營不善破產時,對應收賬款亦無要求權,從而達到風險隔離的效果。
第二步:SPV將購買的應收賬款等基礎資產進行分離、打包、重組,并以此為基礎發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資本市場自由流通的標準化證券產品。仔細分析這一過程,我們可以發現SPV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有效控制基礎資產,SPV可能由發起人實際所有或者間接控制,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產,可以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與此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債權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產;還可以通過限制SPV的業務范圍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三步:通過多渠道進行信用增級。具體的增級措施主要有:使用銀行信用證或者通過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使得資產證券化后的證券在發生違約風險時,普通投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程度的補償,整體而言,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風險。當然,在增級過程中,為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增級的相關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不能低于需要進行增信的證券產品本身的安全等級,否則,達不到增級的效果;理論上,也可以通過發起人的超額擔保來進行信用增級,但超額擔保會額外增加發起人的財務成本,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整體競爭力,所以在實踐中并不會被廣泛運用。除此之外,還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優先和次級兩部分,在出現風險時,由次級證券先承擔損失,當然為了補償其損失,次級證券的利率會高于優先證券,以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這樣做的好處是,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均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買到對應的金融產品,正因如此,優先/次級結構增級方式很受市場歡迎。
第四步:進行外部信用評級。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了復雜的包裝重組,普通投資者不具備識別相關風險的能力,很難就證券產品的優劣作出判斷,為了幫助投資者識別其中的風險,這項工作就需要交給專業的外部評級機構進行,例如:美國的標準普爾、穆迪等知名信用評級公司會根據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的大小進行信用評級,主要級別從AAA到C九個等級,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選擇不同等級的證券產品。
第五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銷售和售后服務。SPV所具備的獨特結構和業務范圍決定了其不可能獨立承擔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組與發售工作,必須引進外部成熟的中介機構來完成這一工作,投資銀行便承擔了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職能,使得整個流程順利運轉起來。普通投資者購買該金融產品后,可以獲得穩定的現金流回報,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來源于基礎資產即應收賬款,然而普通投資者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條件去監管這一運營流程,那么這時候就需要專業機構來進行這些業務操作,這些專業機構就是服務人(servicer),而資本市場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務人由發起人擔任,不得不指出,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因缺乏內在激勵機制服務人可能對資產池采取消極放任態度,而普通投資者限于各種各樣的外部因素也無力對這一過程進行有效監督,此時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應運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為普通投資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負責監督資產池的運營情況和服務人是否盡職盡責,同時,受托管理人也代為管理服務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過上述五個操作步驟,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便清晰呈現在我們面前,在分析資產證券化流程時,要善于抓住SPV這一承上啟下的樞紐,仔細領悟其在整個運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還要抓住風險隔離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兩個核心節點才能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在后文法律風險分析階段,筆者仍會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能否將基礎資產通過一系列包裝重組后在資本市場上自由流通,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優劣。基礎資產優良,加之信用增級,可以有效增強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反之,基礎資產較差,則無論通過何種措施,都難以達到預想目的。因而,為了保證和實現基礎資產的信用,防范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金額風險,需要在制度上對相關風險進行隔離,從而防患于未然。
更進一步分析,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來自基礎資產和相關運營主體的破產風險,正因如此,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隔離制度經常被直接稱為破產隔離制度。從廣義上講,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防止任何參與主體的破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沖擊都屬于風險隔離機制;從狹義上講,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即將產生現金流的資產與發起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產生的任何財務風險進行隔離,確保基礎資產產生的穩定可預期現金流可以按照預先結構設計向投資者進行償付相關證券權益,實現資產信用融資。
為了有效實施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通過兩個關鍵步驟實現這一目標:一是在交易結構中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二是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上述兩項措施可以有效將基礎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從而提高營運資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產隔離制度的有效運行,近年來大量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得以大賣,仔細分析可以發現,風險隔離制度具有以下好處:一方面,資產隔離制度設計的初衷及時隔離參與主體的破產風險和基礎資產的自身風險對投資人投資權益造成的傷害,為了有效實施這一制度,會引入外部評級機構,對相關風險進行分析、調研,并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披露,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體運營成本。
另一方面,風險隔離制度有效實施后,資產證券化運營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設計可使相關參與主體徹底遠離其設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擾,達到自主運營、獨立續存、延續設立該法律主體的目的。換句話說,這使得基礎財產脫離發起人所有,成為獨立財產,具有獨立人格,不受原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和支配。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分析
通過上文的討論,我們對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仔細觀察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圖,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環是引入外部獨立律所對交易風險進行評價,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見書等形式進行。而法律的不確定性以及法律意見書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概念卻實實在在地成為資產證券化中的不穩定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終的重要風險。申言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財產信托相關法律基礎上的,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還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內容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進一步講,沒有完善的法律規制體系,就很難界定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邊界,降低交易風險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
舉一例以明之,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債務時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權轉讓才對債務人生效,即對債務人采取“通知到達生效主義”,依據該條法律,我們可以推知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債權轉讓亦要通知每一位債務人,然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數額龐大,涉及的債務人眾多,逐一通知不光會帶來繁瑣的操作難題,亦會產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難實際予以運用,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這會成為壓垮資產證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確立以公告或者登記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便成為主流選擇,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從上面這個簡單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風險是隱藏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鏈條中的巨大潛在風險,并具有沿著鏈條進行鏈式傳播,不斷放大的趨勢。因而投資者在進行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投資時,要格外關注上述法律風險,對不懂的地方,要詳細閱讀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了解產品的基礎特性、責任范圍、賠償標準等核心問題,從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風險。尤其是風險隔離制度中的法律風險尤為值得關注。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從經濟學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將流動性低甚至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結構設計分離和重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標準化金融產品,這一過程中重要的環節包括:一是建立基礎資產池;二是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三是實現資產真實出售;四是債務分層。筆者在這里想強調資產證券化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個法律過程,從法律角度分析,“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將現有或未來必定發生的金錢債權轉化為證券形式的一種融資方式。”這一定義明確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當然資產證券化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物權、股權,不過國內最流行的是債權資產證券化),其實資產證券化包括了債權轉讓和權利證券化這兩個基本過程,是兩者交織的一個綜合過程,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最終的成果,呈現在每一位普通投資者面前,最終實現了將民法上的債權、物權、股權等流動性差的權利狀態激活,將這些權利與自由流通的金融債券結合,化無形的權利于有形的憑證,既實現了融資目的,又為普通投資者創造了新的投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蘊含的法律風險。完備的法律制度是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諸多環節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結構、破產隔離制度,小到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方方面面均離不開法律的支撐。然而我國證券方面的立法卻存在大量的功課要補,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滯后性”特征加劇這一現象,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結構新穎,且常變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將立法過程跟上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步伐,甚至主動“裹足不前”,這些因素無疑加劇了資產證券化的野蠻生長。誠如,資本市場追求利益最大化本無可厚非,但在法律層面上,我們要具有前瞻意識,主動預防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
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以下幾點法律風險:一是在普通投資者持有證券化產品期間,相關法律法規修改甚至出現廢除等現象,造成投資者不必要的損失;二是法律意見書本身蘊含的不確定性風險,例如其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條款等;三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所依賴的法律意見書的撤回將會對債券持有人的權利產生威脅。資產證券化所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將會給新興資本市場主體帶來巨大的危害,我國在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因而,加強風險防范意識、趨利避害,將是每一位金融從業者和學者常思常新的話題。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促進我國金融產品創新、豐富投資者投資渠道、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均具有重要意義。但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如何做到安全性、風險性、收益性和便捷性的合理平衡,是中國乃至全球資本市場需要面對的巨大挑戰之一。結合具體國情,筆者認為我國需要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盡快完善相關立法,讓法律為資產證券化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保駕護航。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前景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51
面對我國已步入經濟“新常態”局勢下,2016年初召開的“兩會”通過了“十三五”規劃并明確提出了“加強供給側改革”,而作為國民經濟核心的金融業如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為實現“十三五”規劃添磚加瓦,成為整個金融業思考的重點和下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標。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創新的金融融資工具,對解決我國巨量資產端流動性不足的現狀尤其重要,因此各監管機構及行業自律協會紛紛推出了資產證券化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鼓勵相關金融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和嘗試。截止到2015年底,市場存量為7703.95億元,同比增長129%,其中2015年發行6023.4億元,同比增長84%。充分說明了資產證券化在快速發展,同時總體規模仍然不大,發展潛力巨大。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資產端融資工具,是指金融機構或企業將其能產生現金收入的資產、特定收入及運營收益等權益資產加以組合,將其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再有特殊目的載體成立已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的證券,并出售給投資者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從廣義上可以分為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類。狹義上看,資產證券化實際上就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中涵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及資產支持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1.2流程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流程為發起人向特殊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出售證券化資產,或由SPV主動購買。然后SPV將其匯入資產池(Assets Pool),在金融市場上以資產池當中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償還。
圖1資產證券化結構圖2發展現狀
2.1發展歷程
歐美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發行首單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證券化蓬勃發展,并在21世紀初過度發展,最終釀成了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規模逐漸萎縮。相比較于歐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起步晚,2005年相關文件,建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成為首批試點。2007年,浦發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浙商銀行及上汽統一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成為第二批試點。但恰逢2008年的金融危機,我國資產證券化陷入停滯。2011年,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的硬約束和信貸收緊令,2012年后逐漸放寬的政策環境,我國資產證券化又開始煥發新生。發展至今,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行已經常態化,規模增長迅速,基礎資產更加多樣化,創新迭出,產品結構更加豐富,市場參與者類型不斷增加,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總體規模已接近萬億。
2.2市場概況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包括銀監會與央行主管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下簡稱“信貸ABS”)、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企業ABS”)ABS及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以下簡稱“ABN”)。截止2015年末,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及市場規模得到極大的發展,總額達到7703.95億元。市場規模如圖2所示。
數據來源:WIND資訊。2.3發展特點及存在問題
2012年我國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以來,資產證券化市場快速發展,經多年的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行已常態化;并呈現了基礎資產涵蓋面逐漸加大,資產證券化產品創新不斷,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發行主體類型不斷擴大等特點。
(1)監管機構逐步完善相關政策。一方面監管機構簡化發行流程,完善制度,2014年銀監會1092號文及2015年央行公告標志著信貸ABS從雙重審批制向“銀監會備案央行注冊制”的轉換。另一方面在國務院2015年確定了信貸ABS的試點擴容,同時強化了信息披露和業務監管。推動資產證券化合規有序的快速發展。
(2)基礎資產覆蓋面不斷增加,產品創新不斷。近幾年基礎資產覆蓋面不斷增加,包括信貸ABS的個人汽車抵押類、個人住房抵押類、房地產貸款類等各類信貸類型基礎資產,企業ABS的融資租賃收益權、公共事業收費權及應收賬款類等各類基礎資產。
(3)發行主體類型不斷擴大。發行主體由銀行、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擴大到外資銀行、互聯網金融公司、事業單位等機構。
同時也在高速發展中存在著“真實出售、風險隔離”法律問題、市場流動性不足及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動力不足等問題。
(1)資產證券化的兩個重要法律基石――真實出售和風險隔離,在中國內地現有的信托制度中并沒有相關法律規范,以信托資產證券化為例,信貸資產轉移方式是信托,信貸資產的真實出售后,作為委托人,其權利應非常有限,而這與屬于大陸法系的中國信托法對信托關系的設計有本質不同。而在“風險隔離”方面,法律層面障礙略小,但是在實踐層面上缺乏必要的操作規范。
(2)市場流動性仍不足。在一級市場上,盡管資產證券化規模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相比可證券化資產規模仍是微不足道,以消費信貸市場為例,2015年底消費信貸規模為19萬億,而2015年存量消費信貸ABS規模為63.02億,僅為消費信貸規模的萬分之三點三。同時在二級市場上,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信貸ABS為例,2015年現券結算量為394.29億元,換手率為7.44%。產品換手率的提升表明市場深度有所提高,但2015年債券市場整體換手率為172.7%,企業債、中票等債務融資產品的換手率分別為202.2%和198.1%,相比之下ABS市場流動性仍大幅低于市場平均水平,這將限制ABS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3)信貸資產證券化動力不足。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信貸資產都是商業銀行的優質資產。在當前經濟處于新常態情況下,資產荒愈演愈烈,商業銀行貸款不良率節節攀升,商業銀行傾向于自持優質資產,將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而目前我國缺乏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規政策支持,使不良資產證券化在2005年-2008年試點之后無疾而終。
3發展前景
我國資產證券化從2012年再次起步以來,得到長足發展,但是總體來看仍處于起步階段,相比龐大的可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資產規模十分有限,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3.1政策層面支持和監管進一步完善
2012年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以來,政府和監管機構多次表明了對資產證券化的支持態度,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表示要“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因此下一步政府及監管機構將在政策上進一步支持資產證券化。首先在法律法規層面上解決證券化業務立法層次不高、租賃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不良資產證券化缺乏法規支持等問題;另一方面將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降低證券化產品風險。
3.2證券化發行市場進一步擴大
一方面產品類型將進一步多樣化,信貸資產中的信用卡應收款、公積金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不良信貸資產,收費權資產中的租賃資產、樓宇租金、小額貸款等都將成為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一方面交易結構進一步創新,發行機構將進一步優化產品結構設計,滿足不同檔次投資者,同時在流動性支持機制也將進一步創新,形成多種增信機制。
3.3市場流動性進一步提升
在一級市場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主體進一步拓寬,隨著企業債券市場違約事件的常態化以及非標資產投資受限等因素,更多的投資者將會關注證券化市場,投資者也將更多元化;隨著產品規模、種類的不斷擴大,投資參與者多元化,將進一步推動二級市場的活躍程度;證券化產品的做市商將會進一步嘗試,這樣有利于推動與市場流動性并引導市場價格曲線的形成,促進價格發現。
3.4標準化、統一化產品將會出現
隨著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種類增多及發行規模擴大,將逐漸探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和統一化,以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RMBS)為例,抵押品同質化、結構相似、現金流量穩定等特點,如果有與美國“兩房”類似的政府支持機構的擔保與信用增強,以標準化的證券出售并統一進行托管結算,將會降低發行與交易成本。提升供求雙方的積極性。因此在政府及監管機構積極支持下,各金融機構的探索嘗試下,標準化統一化產品就會出現并擴大化,進一步提升市場流動性。
4結束語
“十三五”期間,新一輪的市場化改革在于金融業,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業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受到重視,是優化資本、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對于促進產業經濟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同時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手段也為我國個人及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提高了有力的融資渠道。隨著政策環境的逐漸開放,基礎資產擴容、逐漸形成的統一化交易平臺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法律法規的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呈現爆炸式發展,絕非偶然,顯然自2014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開始步入全新的發展階段。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發展窘境;有效策略
0 引言
對于金融業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可載入史冊的金融創新工具,并推動全球金融業的迅猛發展。萬事無絕對,資產證券化也是如此,雖然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強大的影響力,激活全球經濟的發展,但也容易陷入一些風險之中。國內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僅僅只有十多年的時間,在發展歷程和操作經驗上都存在許多弱勢。所以,為了推動中國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必須不斷學習西方發達國家的優秀經驗,找尋出符合國內經濟發展的資產證券化道路。
1 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從內容上來說,通過將可預見現金實施證券化的過程,就是金融市場常見的資產證券化。而這種可預見的現金包含多方面的含義,既可以是固定資產,也可以是非固定資產,只要具備經濟價值,就能發揮現金流的作用,參與資產證券化中。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組成要素還包括發起人、服務體、載體、委托人等內容,才能保證其運作程序。一般來說,一個資產證券化的完成,首先是制定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目標,把資產的總數量統一到資產池中。其次,發揮信托實體的作用,即SPV進行法律范圍內的資產交易,保證資產隔離的安全性。再次,SPV機構會通過各種發行條件,設立信用等級進行評估資產的有效性,而投資銀行充當參與者之一,也能推動資產證券化朝良性循環發展。其中如果有其他機構或個人想將資金投入投資池,就需要向發起人購買支付價格。再次,經過資產證券化的評級后,穩定安全的資產才能掛牌上市,只需申請要求符合經濟交易原則即可。最后,上市完成后,資產證券的工作并不意味著結束,還需要信托機構、發起人對后續的管理工作進行分配。比如,信托機構會通過指定相關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并獲得一定的資金報酬。一旦資產證券到期時,發起人和信托機構還要對資產進行售后管理。
2 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歷史進程
從21世紀初開始,國內的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雛形,是由建設銀行和澳大利亞的麥格理管理咨詢(上海)公司共同合作才開始實施的。時間轉到2005年,國內才真正開始了信貸資產證券化服務,這已經遠遠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業發展。由此可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盡管資產證券化在金融業有很大的潛力市場,但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道路非常坎坷。
2.1境外融資的資產證券化歷程
從發展道路來看,資產證券化屬于舶來品,主要從國際資本市場引入國內。1980年以后,國內通過投資大量修建公路,而由于資金緊張,采取了”收費還貸“來彌補現金缺口。事實上,國內的經濟發展剛剛起步,改革開放的浪潮也才不久,許多交通道路建設嚴重缺少充足的資金,經常出現建設一半,資金就用完的現象。這種不正常的建設模式不利于交通的發展,更嚴重阻礙經濟發展的道路。此外,由于國內相關證券法律法規條款的空白,資本市場經濟發展緩慢,交通道路建設無法利用證券來獲得充足的資金,更加不能向雄厚經濟實力的企業進行借貸合作。不過,部分經濟項目在國外憑借SPV的作用,獲得了證券融資的幫助,由此也就實現了境外投資境內建設的發展模式。十年之后,國內的境外融資在國內多項建設事業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僅僅高速公路這一個項目就得到近16億美元的融資。同時,許多企業也紛紛采取這種方式來尋求經濟援助,保證經營融資的順利。
2.2境內融資的資產證券化歷程
國內的境內資產證券化道路發展時間并不長,至今不到十年的時間,從2005年8月,國內的第一個證券化產品由中金公司開啟了“吃螃蟹”模式,通過開展的收益性金融產品來申請掛牌上市。四個月之后,國內的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先后推出了資產證券產品,并在金融市場掀起了波瀾。由此,國內資產證券市場也開始邁入新的發展道路。2006年12月,不良貸款在市場上得到抑制,并朝健康資產發展,這是由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的SPV模式來獲得市場37億元的融資,取得十分矚目的成就。
如今,資產證券化產品也逐漸從企業信貸、銀行產品向基礎設施方面發展,其內容也得到進一步的拓寬。2006年,首批城市基礎設施資產證券產品出爐,隨后公用基礎建設收益資產也開始資產證券化,通過污水處理費來獲得市場上的融資需求,推動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總之,企業收益權的資產證券化是國內資產證券化項目中最普遍和最廣泛的項目方式,而境外流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在中國還只是剛剛開始,仍有很長的一段道路。
3 國內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尷尬窘境
3.1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非常復雜,涉及到的利益主體更是非常多,不論是在何種交易過程中,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來保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內容上來說,金融合同的簽訂更是必須謹慎,而法律法規的健全則能保障資產證券化的正常運作。然而,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道路本身起步較晚,而與之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較少。《證券法》是現行關于資產證券化管理最主要的一部法律,并經過多次的修改、完善、補充,才頒布了關于有價債券、資產證券的發行條件及違規懲罰措施。但是對于市場中具體的資產證券保護措施卻還沒有涉及,尤其是原始權益人、機構載體、債務人之間的合同規定,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2缺乏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體系
一個資產證券的投資效應,并不是看量化后的融資情況,關鍵在于資產證券化是否能夠獲得信用增級。從結構上來說,信用增級需要從內外兩方面的環境進行衡量,外部信用增級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對外的金融擔保服務,通過提高此方法來吸引資產證券的注入,從而保證證券信用等級的提高。同時,內部信用增級則主要來源于內部證券化資產的不斷提高,遠遠超過原始權益人的信用增加,中間的信用等級差距就是其投資收益。然而,這兩種信用增級方式卻并沒有在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道路上提供幫助,沒有完善的信用增級機制,就無法獲得金融機構、權益人等利益團體的青睞,更無法保證信用結構的準確、公正。所以,沒有相關的信用增級體系,在制度上無法推動資產證券化的良性馴化,更直接阻礙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4 國內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關鍵措施
盡管國內的資本市場發展速度較快,流動性也十分靈活,但由于各方面體制的不健全,還存在許多發展阻礙。所以,為了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順利,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4.1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適度管理,培育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
結合國內外的優秀發展經驗來看,西方發達國家并沒有嚴格資產證券化市場,反而是不斷從內部和外部條件來幫助和扶持金融業的發展。如今,遠負盛名的美國資產證券化正是由于開放的經營環境,逐漸變成現在全球性的金融市場,并形成一整套系統化的證券管理制度。而近鄰韓國的資產證券化道路雖然起步也比較晚,早期遭遇多重發展阻礙,經過嚴格管理證券市場后,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正是由于后期韓國放松對證券市場的管制,才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從而激發了整個證券化市場的活力。所以,國內應該積極汲取國外的優秀經驗,并結合國內的證券市場發展實情,適當地放寬一些資產證券化有關的限制條件,鼓勵證券化產品的推陳出新,才能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才能推動國內金融業的改革。
4.2營造合理的資產證券化法制環境
由于國內資產證券化市場法律體系存在盲區,直接對金融業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比如,會計制度、稅收制度、法律制度等都比較落后于現在的資產證券市場的發展,無法通過法制手段來營造合理健康的環境。同時,國內必須全面認識資產證券化市場和金融業這兩方面的深層次內涵,而政府部門更要上行下效地創造法制環境,推動資產證券化法制市場的形成,從而促進國家金融業的穩定發展。
4.3建立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
鑒于國內信用等級存在許多薄弱環節,無法明確金融資產的相關數據,所以必須構建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另一方面,不同于國外SPV市場發展的成熟,國內的信用評級資深人員也比較少,需要注重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權威信用評級體系。對于資產證券化來說,信用評級的作用非常巨大,必須保證其評估結果客觀公正,才能獲得金融市場的肯定,才能增強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力,從而推動中國信用評級的權威影響力。
5 結語
全球資產證券化道路并不長,僅僅只有40多年的時間,但卻發揮極為重要的融資作用,引起了金融業的飛速發展。而國內的資產證券化則先是從試點開始,也只是針對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證券化業務,具有單一性和狹隘性。隨著國內現代化和工業化的步伐加快,金融業的需求增多,這就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從而推進了國內資產證券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曹紅輝.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必然性與模式選擇[J].搜狐財經 2009(01).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績效;利率市場化
一.資產證券化簡介
1.資產證券化定義
證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業務中證券業務的比重不斷增大,信貸流動的銀行貸款轉向可買賣的債務工具的過程。從形式上講,證券化可分為融資證券化(Financing Securitizaton)和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兩種。資產證券化(AssetSecum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量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資產證券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2.資產證券化流程
(1)資產證券化流程圖
(2)資產證券化步驟:
①發起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確定證券化目標,通過捆綁組合構建資產池;
②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
③券商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設計(包括選擇何種信用增級方式);
④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
⑤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⑥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將融資款支付給發起人;
⑦進行資產管理,到期還本付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金融績效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金融結構效率
金融體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配置資源,資產證券化是銀行配置資源與證券配置資源的有機結合,通過證券化金融技術的作用實現貸款債權這一非證券的證券化,使貸款債權的空間位置發生變化。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例,由于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產品的迅速發展,導致傳統信貸機構的角色地位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進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業務的拓展,并催生出了許多新興的金融中介機構。金融中介機構可以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媒介,提供信用擔保、信用評級、承銷證券等服務。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促進金融體制創新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促成了金融體制的創新。資產證券化構建了“貸款貸款出售再貸款”的新模式,即由商業銀行等中介機構發放貸款,然后再把貸款資產進行組合后選擇適當時機出售給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投資銀行,投資銀行可以把貸款資產的服務權出售給其他的銀行或專門從事貸款服務的機構,或直接將由貸款資產所支持的資產擔保證券出售給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由資產證券化所促成的金融體制的創新,由投資銀行、貸款服務機構、個人和機構投資者與商業銀行共同承擔信用風險,充分地體現了金融業內部分工協作的原則,各類機構利用自己的比較優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富有效率地發揮自己獨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資產證券化既將傳統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鏈條延伸,又推動了現資銀行的業務創新,使金融工具的內容更加完善。
3.資產證券化造成了金融穩定和金融不穩定
(1)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穩定
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貸款的各種潛在風險轉化為證券市場上的風險,通過證券二級市場及時地分散給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避免由社會全體成員來承擔債務無法償還的風險。此外,投資者、中介機構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金融資產的盡職調查、信息披露過程中,將銀行信貸過程中一些隱蔽的風險透明化和公開化,這有助于減少和防范暗箱操作,降低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銀行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解決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相匹配的問題,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等信用衍生工具的使用促使銀行信用風險在更為多樣化的投資者當中分布。這些機構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在信貸沖擊面前的脆弱性減少,有利于加強金融穩定。
(2)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
資產證券化在有效分散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金融體系在某些方面的不穩定性。尤其是隨著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由于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顯著的呈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結構失衡。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過度發展,使得金融資產的價格與價值差距逐漸拉大,宏觀金融結構的“倒金字塔”特征突出,金融資產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離。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使得一些原來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進入二級市場,流動性增強,使得二級市場上金融資產過剩。過剩的金融資產一方面涌入房地產等市場,造成房地產價格上漲和通貨膨脹,另一方面,流動性較強的金融資產在金融市場內部循環,引發資產價格泡沫,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②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風險的傳遞和擴張。資產證券化過程的過度細分造成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沖突加劇,導致資產市場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擴散到衍生品市場,影響到借款人、貸款機構、中介機構、個人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形成系統性風險,造成資產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雙重危機。
④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資本套利空間。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的風險更加隱蔽,金融監管的復雜程度和困難程度提高,為銀行提供了資本套利空間。銀行為了追逐高額利潤,會在各類金融資產中選擇保留實際風險較高的金融資產,而將實際風險較低的金融資產實行證券化,使其脫離資產負債表。銀行會為了利益最大化而追逐風險,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與問題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20世紀90年代。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資產證券化在銀行間市場與證券市場之間未成為統一市場
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資產證券化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審批,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因此仍各自隔離,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這樣造成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這樣使每個市場所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從監管上看,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有效需求不足制約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
如同眾多融資方式一樣,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形式多樣,操作靈活的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以及發展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基金公司、財務公司、集合理財產品等機構投資者和少數個人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使得資金流得不到有效保障。
3.我國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存在缺陷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其中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各方中介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各中介服務主體的專業化水平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可的程度。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資產支持證券需進行信用增級和強制信用評級,但是國內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增級和評級標準不統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
4.市場流動性不足
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期限長、不確定性大,以及投資主體結構單一等原因,市場上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不活躍,甚至出現了有行無市的局面。
此外,在國內市場上,以高信用等級的證券投資者為主,而低信用等級的投資者非常少。當證券發行額度較大時,只有高信用等級的資產支持證券才能順利發行,而信用等級較低的證券存在發行失敗的風險,例如在2008年,由于證券化發行收入金額未能達到最低標準,國開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失敗告終。
四、政策建議
1.加強資產證券化的法制體系建設
構建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體系,除了目前的《證券法》、Ⅸ信托法》等之外,還應出臺更有針對性專門法,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確立統一的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規則。在專門法中,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發行與流通程序以及會計、評級、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2.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
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個完整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在建立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先進的評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不斷改進自己的評級方法,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外具有一定權威性和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在大力建設資信評級機構的過程中,我國也要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
3.逐漸擴大投資者范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參與主體。我國目前因為制度上的原因,部分機構投資者在參與資本證券化時仍然受到一定限制。為了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應在強化監管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機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要求,逐步允許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支持和培養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投資主體。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實障礙;解決機制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的最重大的創新之一,從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短短的三十多年時間里,資產證券化得到迅猛發展,并成為現代金融發展的主流方向。從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首筆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進入了發行的階段開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進程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迄今為止已成功推出證券化試點產品: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今年我國資產證券化將進行第二輪試點,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必將在更廣泛更深入地發展下去。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運作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浪潮已席卷全球,演變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其核心在于對金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有效,促使參與各方均受益。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通常由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銀行,專門服務機構,托管人這幾個主體共同參與完成。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有以下幾個環節:
1.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真實出售”給非凡目的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所謂真實出售指按法律規定經轉讓的資產被確認為不再與出售方有風險和收益聯系的資產轉讓行為。SPV有信托(Trust)和公司(Company)兩種形式。以信托關系設立的SPV稱為非凡目的信托(SPT);以公司形式設立的SPV稱為非凡目的公司(SPC)。
2.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及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與外部信用機構簽訂相關合同,完成外部信用增級;與資產治理服務商簽訂服務合同;與資金托管人簽訂資金托管合同;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
3.SPV以證券銷售收入償付發起人資產出售價款,通過服務商、托管人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給投資者。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一)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
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二)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
(三)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
(四)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
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障礙
(一)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供給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供給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從資產證券化最早的美國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首選的標的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才剛剛起步。但從理論上講,只要借助于各種技術安排,提高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設立各種安全機制,提高信用,減少毀約和拖欠,穩定未來現金流入量,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那么能夠實現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將會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標的資產是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需求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成熟的資產證券的投資群體。發達國家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但是在我國,由于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受到一定的約束。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證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個人投資者需求力量變成現實,關鍵在于提高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其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三)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問題
1.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首先面臨的難題便是資產轉讓的審批問題。金融資產的轉讓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轉讓時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礙是,一個一個地通知債務人。這些問題都有待有效解決。
2.特殊目的機構規范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SPV)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關于它的法律規范是否健全、科學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在我國,證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為SPV機構,但SPV則是因資產證券化而產生的一個特殊機構,因業務特殊性而導致對SPV的法律規范應針對其特點來建立專門規范標準,才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礙,如各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信貸資產相關權利的轉移方式、非信貸資產轉移的方式及其相關權利的轉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進行探討并提出解決方案。
(四)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據此作為投資依據。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障礙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一)建立健全法律及制度
構筑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環境,完善和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應考慮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法律法規,修改會計制度,調整稅收政策和監管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發展鋪平道路。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破產條件以及與證券化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二)加強政府的支持和監管力度
任何一項新工程都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政策傾斜、稅收優惠,政府應積極推動、支持、制定優惠等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體系,建立高效、規范、安全的市場體系與交易規則,吸引中外投資者參與,提供必要的信用支持。同時,應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三)建立符合市場機制運作的特設載體
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實現資產證券化,要搞成市場,形成規模,真正把它作為解決銀企問題的一種途徑,就必須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SPV。應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目前,SPV應該考慮由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資信實力雄厚的大券商來設立。
(四)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規范擔保與評級中介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構成要素。要整合現有的信用擔保和評級資源,建設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確保一定的實力和信譽。同時要保證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使信用評級機構不受非市場因素的影響,直接按市場游戲規則開展業務活動,保證其評級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有效。對于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其他中介機構也應加強規范、嚴格執業標準,提高其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證券市場的透明化,保證廣大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得相關信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和市場風險。通過標準化的風險評級流程和風險指標體系,可以對信托產品給予標準化的評級。同時,加快對外資信評級和擔保市場開放力度,引進國外一流的評級、擔保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業務。
(五)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機構投資主體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主力。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再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需求推動。同樣,向各種機構投資者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六)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
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七)努力培養金融人才
資產證券化需要大量高素質的金融專業人才。目前,我國現有的金融人才數量和質量都難以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必須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培訓所需的人才。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從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選拔業務精、理論強的部分年輕金融工作人員,邀請國內外金融專家對其進行培訓,以盡快滿足我國目前的需要。
五、結語
資產證券化看似是一種經濟金融行為,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卻是一個法律過程。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正嶄露頭角,未來它對于金融市場的影響巨大、潛力無限,但必須建立起相關的法律機制加以引導和規范。筆者相信,在上述相關問題都能得到妥善解決的前提下,資產證券化必將為我國金融行業的穩健發展做出巨大的貢獻。
總之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雖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但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我國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非常樂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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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法律障礙;對策建議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多年來沒有一個確定的法律含義。美國學者Gardenei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市場上儲蓄者與借款者一部分或者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這個過程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封閉的市場信譽被開放的市場信譽替代。維基百科的定義是: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金融方式,包括對能夠產生現金流的金融資產進行組合包裝成證券,然后再出售給投資人。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學定義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可以反映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融資工具的特點;第二,可以說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第三,可以說明資產證券化所包含的的法學特征。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與法律障礙。
(一)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
資產證券化由一系列以合同為主的法律行為來完成的,是一個由法律關系組成的金融系統工程,其中包括的法律關系的要素有主體和客體。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原債務人、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投資者、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服務機構、受托管理機構及證券商等要素,同時,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法律過程,各客體包括擬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以資產證券化為擔保發行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
第一,立法重心的偏移。全面統一的法律環境是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發展的保證,我國立法者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關注度較低。于2009年了《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對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進行控制,對其他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并沒有提出統一的、有針對性的監管標準,直至2011年重啟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后,證監會才陸續出臺相關的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范,并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臺相關的細化規定。雖然證監會出臺的相關部門規章是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制定的,但法律本身并未對資產支持證券作出適當的回應。第二,實踐規則的缺陷。我國資產證券化尚處于初級發展的階段,在實踐規則方面難免存在一些不足,如果不加以規范,證券化市場隨時可能“變局”。我國企業證券化實踐規則中存在的問題有:第一,立法層次低。根據一般法理原則,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由于這些部門規章主要是針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而此前的法律法規在立法時均無法將企業資產證券化納入對象范圍,造就了一些部門規章與現行的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沖突的局面。第二,具體規則不完善,存在法律地位的模糊、資產轉讓的缺位、信息披露度低等問題。
二、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對策建議
(一)完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
資產證券化不斷創新發展,涉及面加大,對法律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為了規范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和交易的流程,推動其快速發展,應當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在我國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規中,有一些與實施資產證券化相沖突的地方,嚴重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對此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通過完善立法,減少法律的不確定性、漏洞、法律間的沖突,提高投資者法律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規范化的法律合約預防法律風險等措施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
(二)建立規范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和機制
目前國內缺乏水平和資質較高的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嚴重影響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在這進程中需要設立具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服務機構,規范信用評級機構、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現有金融中介機構的運作,由政府引導,引進國外的中介機構合作者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提供服務。
(三)打破市場割裂,完善投資者結構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進行交易的場外平臺主要是證券公司間柜臺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但是兩個平臺的銜接度較低,長遠來看,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推廣。因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交易結算方式,統一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托管和結算機構,為多個交易市場提供托管、清算、結算一體化服務,形成多個交易平臺、一個托管結算機構的局面,可嘗試通過轉托管方式,實現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公司間柜臺市場部分產品的相互流通,為投資者提供便利,增強產品的流動性,從而實現不同市場之間的聯通,打破市場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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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池的組建
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是尋找適合于證券化的資產,并按一定的期限、收益等標準繼續分類、組合,形成一個資產組合(資產池),以便出售給特定目的機構。為了確保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證券化資產必須具有預期可用于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本息的穩定現金流。在礦業權資產證券化操作流程中,將礦業企業的未來現金收入進行估算、清查,對可能產生不同效益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組合搭配,組成“礦業權資產池”。資產池的構建可以結合風險較大的資產(如探礦權資產)與風險較小的資產(如采礦權資產)共同組合以達到優化資產池的本意。在實際操作上,可有兩種組合方案:一是西部不同地區的同類礦業權進行組合;二是某一省或區域內不同類型的礦業權進行組合。
(二)設立特定信托機構
特定信托機構(SpecialPurposeTrust,SPT)的職能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在這種模式下,由一個有政府支持的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礦業企業將擬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給特設目的機構,然后由特設目的機構將購買的資產組合為資產池,以該資產池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具體操作方案就是成立礦業資產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出資人為國土資源部、西部開發辦和西部各省國土資源廳,首筆注冊資金由政府投資,來源為國家財政撥款和地方財政撥款,之后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
(三)資產轉移(破產隔離)
資產轉移是證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目的是實現破產隔離。證券化基礎資產由與原始權益人分離的SPT持有,若原始權益人破產清算,證券化資產不列為破產清算范圍,以確保證券化資產和由其產生的現金流免受原始權益人任何不測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在礦產資源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轉移中,發起人(礦業企業或持有礦業權的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資產轉移給特定信托機構(SPT),實質上轉移的是礦產資源未來的收益權。或者將礦業企業(礦業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將來獲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由特殊目的結構以礦業權的未來收益(未來現金流)為支持,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四)證券發售與管理
信用評級之后,需要將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告,然后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撐證券。由于此時資產支撐證券已具備了較好的信用等級,因此能以較好的發行條件售出。特定信托機構售出證券,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原始權益人。至此,原始權益人的籌資目的已達到。最后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后到交易所掛牌上市,完成整個資產證券化流程。在證券交易期間,債券的本金利息支付從發起人(礦業企業或礦業權人)的礦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這一環節的工作設計包括證券承銷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和相關服務機構。
二、礦業權資產證券化相關配套措施
(一)修訂并完善相關法律、準則
1.《公司法》中需要明確對公司類SPT的規定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SPT的實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在《公司法》中需要根據證券化操作的實際要求,對公司性質(類型)、注冊資本標準、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規定。更重要的是,賦予公司性質的SPT發行證券的資質。
2.《證券法》中明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條規定“經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證券法》專項立法中,應獲得國務院的認可,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即資產支持證券明確界定為我國立法規范的證券類型。
3.《稅法》中對于資產證券化給予稅收優惠
具體來講,要減免發起人向特設信托機構的資產轉讓過程中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減免發起人代收的礦業資產經營現金流入的營業稅;減免特設信托機構的所得稅;減免投資者進行資產證券化投資要繳納的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或者使之與投資國債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刺激投資者對此類證券的需求1。
4.《企業會計準則》中補充和完善資產證券化核算
在會計處理方面,資產證券化業務處理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金融資產轉移準則并未對資產證券化業務作出完整的規范,尤其是對于特定信托機構的會計處理未進行規范。為徹底解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我國應積極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FAS)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國關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的經驗,加緊修訂和完善會計準則,將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會計確認、計量和信息披露問題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完整的會計處理規范,以此來指導資產證券化乃至其他金融業務的會計處理。
(二)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
資源支持證券是結構性融資,它的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確定性,因此發展資源證券化市場,一定要依靠具有專業人員的機構投資者的介入。在ABS最發達的美國市場上,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就我國將來ABS市場上潛在機構投資者類型看,不外乎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與失業保險基金在內的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商業保險公司以及海外的機構投資者。因此,政府應在加強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鼓勵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源證券化產品。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逐步允許社保基金、商業保險準備金等社會資金進入資源證券化市場,允許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源證券化產品,使機構投資資本能夠成為該市場的主體。
(三)完善礦業權評估和礦業權流轉市場
礦業權評估是證券化的前提,礦業權評估是礦業市場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礦業權流轉和證券化密切相關,礦業權評估程序是否規范,結果是否真實可靠,直接影響到證券化的成敗。完善礦業權流轉市場,一是國家放寬礦業權流轉的條件,對礦業權的流轉采取自由轉讓的原則,以實現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二是嚴格礦業權流轉的程序,國家運用各種方法,包括稅收調節手段,科學確定礦業流轉征收金的數額,并采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手段,進行合理的調節。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模式
P2P網貸的債權轉讓模式本身就屬于類資產證券化業務
P2P網貸誕生于英國,發展于美國。但英國的純平臺模式(Zopa)與美國的債權轉讓模式(Lending Club)有著較大差別,后者是通過實際上是通過由P2P平臺與第三方銀行(webbank)進行的一項債權轉讓交易,P2P平臺在事實上扮演了證券承銷商的角色,因而美國的P2P網貸監管歸口到SEC((S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而在P2P網貸平臺銷售的票據被定性為有價證券范疇。以Lending Club為例,雖然Lending Club平臺由借款人和投資人直接進行借貸交易,但資金交易的一部分實際上是中介干預的,其目的是為了規避各州的個人貸款許可執照申請,并為全美國范圍內的借款人提供貸款,名義上由WebBank(注冊在猶他州的銀行)發放貸款給借款人,并獲得借款人簽發的承兌票據。WebBank將承兌票據轉讓給Lending Club,而LendingClub則為WebBank提供由投資人提供的資金。然后平臺向投資人發行一個獨立的票據作為投資回報以及附著在該票據的借款收益權。因此,投資者做出的投資是一個收益權票據,而不是一個實際的貸款,并等待借款人償還貸款,最后通過平臺來支付,平臺則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我國的宜信公司借鑒了Lending club模式,衍生出了“專業放貸+債權轉讓”的新模式,其流程如下:宜信總裁唐寧以個人的身份給有貸款需求的人借款,之后他再把他的債權轉讓給有需求的投資人。并用借款人支付的貸款利息支付投資人的投資收益。當投資人的投資期滿,宜信公司再為投資人支付來自借款人的本息償付,或者由唐寧親自回購。
(1)基礎債權資產是通過借款人和唐寧簽訂借款合同而形成。先由宜信公司利用其搭建的幾個平臺匯集各類資金需求者。其次,唐寧運用自然人的身份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以此獲得未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基礎債權資產來形成資產池。對比Lending club,宜信以唐寧替代了Webbank來作為債權人。
(2)借貸資產被唐寧以信托方式轉讓給宜信公司。宜信公司通過信托對唐寧所擁有的借貸資產進行管理和使用。而宜信公司則扮演了SPV的角色,購買了信貸資產,使得基礎資產從原始債權人轉移到證券化發起人手中。然而,宜信公司并非我國金融體系內的金融機構,信托業務并不屬于其運營范圍。
(3)宜信公司將其受托的信貸資產由宜信旗下財富管理公司進行結構性重組之后形成滿足不同投資者需求的各類 P2P 理財產品。投資者通過宜信的P2P平臺來購買這些理財產品,從貸款人還款的利息按期得到收益。若投資人的理財產品到期時,借款人的借款期限還沒到,則由宜信公司將其回購并支付本息。從而完成了類證券化的一個完整的流程。
可見債權轉讓模式的P2P流程本身從事的就是類資產證券化性質的業務,P2P平臺扮演了證券承銷商的角色,所銷售的理財產品也是結構化的證券化產品。而宜人貸P2P網貸目前有ABCD四個信用級別,以風險最高的D類借款為主。
P2P網貸+小貸公司的類資產證券化
除了像宜信這樣的債權轉讓模式的P2P網貸平臺外,還有一些P2P網貸平臺與小貸公司合作,開展了小貸公司信貸資產的非標資產的證券化業務。
PPmoney成立于2012年年底,原名“萬惠投融”,于2014年4月更名為PP money。截止2016年8月,該平臺累計成交量突破862億元,是國內第一個與小貸公司合作并將小貸公司的信貸資產進行類證券化的網貸平臺。其證券化之路始于2014年3月推出的 “安穩盈-小額信貸資產權益”系列。該產品的設計結構帶有典型的證券化性質,但從法律主體而言,我國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規中,所承認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起機構與受托機構,皆不包括小貸公司、P2P網貸機構以及其他民間借貸機構,因此PPmoney從事的僅是類證券化業務。
PPmoney的主要流程如下:
(1)小貸公司與其客戶簽訂合同并為其發放貸款,從而獲得信貸資產并建立債權債務關系,并由這些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收益的基礎債權組建形成證券化資產池;
(2)資產收益權被小貸公司打包后轉讓給廣東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PPmoney的母公司),由后者受托到當地的金融交易所備案記錄,并在其平臺掛牌交易;
(3)由PPmoney合作的保理公司接受廣東太平洋的委托,把在交易所掛牌上市信貸資產包摘牌退市,此時廣東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當地金融交易所以及保理公司,他們的行為加總所充當的是一個SPV的作用;
(4)保理公司通過PPmoney網貸平臺,將小貸收益權份額以理財產品的形式分割轉讓給多名投資人;
(5)投資者所購買的理財產品到期時,小貸公司股東承諾對投資人的理財產品進行回購。
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對可能出現的小貸公司回購違約風險,該產品設置了三重保障:第一重擔保為小貸公司股東,第二重擔保為第三方擔保公司,第三重擔保為平臺回購。但整個類證券化過程形成一個閉環,此時發起人也即擔保人。除與小貸公司合作外,P2P網貸平臺還與典當行合作,如2014年11月PPmoney也推出了安穩盈典當小額信貸資產收益權產品。
P2P網貸+房地產的類資產證券化
租金證券化模式―懶投資。YOU+國際青年社區與P2P公司懶投資達成合作,通過將YOU+未來獲得的租金現金流,轉化成固定收益項目賣給投資人的方式來募集資金,將募集的資金用于開發后續項目。YOU+國際青年社區與P2P理財公司懶投資合共推出6款金融產品,融資期限短的1個月,最長一年期,年化收益率分別為7.5%~12.5%,融資采取等額本息方式還本付息,這該產品從性質上可以看做是一個ABS(Assets backedSecuritization),即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
房地產眾籌。與此相關的還有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房地產眾籌,即房地產商通過互聯網平臺向投資者為其房地產項目募集資金的模式。多個房地產項目以分散風險,房地產企業也可以通過大眾籌方式向投資者籌得資金。如2015年6月萬達和快錢推出的“眾籌1號”即使典型的代表,其發行規模數十億,但投資門檻為1000元,期限為7年,預期租金年化收益為6%,預期物業增值年化收益率6%,該眾籌產品將大幅度突破私募200個份額的限制,從性質上看該產品就是一個“準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s,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 國內很多房地產企業、尤其是面臨流動性壓力的次線房地產企業都打算嘗試證券化融資,通過互聯網渠道讓大眾進行投資,形成“準REITS”來增強房地產開發,而國內相關REITS的法律仍然處于灰色地帶。
除了信貸資產外,P2P網貸機構類證券化業務涉及的資產還包括信托資產、證券資產等。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風險。
在2016年8月前,P2P網貸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處于灰色地帶,沒有成文的法律法規對其概念和業務范圍進行明確的約束和限定。在2015年先后頒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中,《意見》指明了P2P網貸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明確提出了P2P網貸平臺僅僅作為網絡小額借貸的中介信息平臺,允許提供并撮合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達成交易的中介信息服務。但《辦法》明確規定P2P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拆分項目期限。但類證券化業務必然會觸及上述監管紅線,。
P2P網貸類證券化實施主體存在合規風險。在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體系下,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和SPV都應當是獲得監管機關核準或通過注冊程序的金融機構,而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的實際發起人或類SPV機構均不被監管認可。此外對于P2P網貸類證券化過程中各主體機構的關聯關系也處于灰色地帶。
房地產的P2P類證券化不受監管支持,監管層關于ABS 的負面清單中,涉及與不動產有關的禁項規定“因空置原因不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租金債權”和“待開發或在建占比超過 10%的不動產(保障房除外)及其收益”,不可成為基礎資產。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較大信用風險
首先,就資產質量而言,我國現有資產證券化市場中的發起人一般是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資產往往具有穩定現金流,市場中發行的產品基本以AAA級和AA+級的高信用等級產品為主,雖然近兩年信用層次更加多樣,但仍以優良資產為主,尤其是信貸ABS中,有90%的產品評級為AAA級。而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起人主要為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所發放的貸款主要面向中小企業和個人,具有資金量小、期限短、借款人的信用風險高等特點,采取打包形式的債權轉讓,轉讓過程中資金和資產的匹配難以核實、資產信息不透明風險難以把控。隨著國內經濟下行,中小微企業信用風險增加,容易導致系統性風險。其次,就增信手段而言,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依靠內部增信,外部增信主要依靠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規范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交易,被機構投資者持有,風險主要由機構投資者承擔;P2P平臺類證券化產品的投資人卻主要是個人,被證券化的資產如出現違約,小貸機構(或房地產企業及其他企業)的信用風險則通過P2P網貸平臺向普通公眾傳遞。美國監管就將P2P網貸資產證券化定性為次級貸款證券化。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面臨較嚴重的流動性風險
即便是規范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流動性也遠低于債券市場平均水平,如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信貸ABS,2015年的換手率僅為7.44%,而2015年債券市場整體換手率為172.7%。P2P網貸平臺類證券化產品幾乎沒有二級市場,不存在流動性可能。
網貸類資產證券化存在制度風險
一是業務流程中權威評級機構和發行中介機構的缺失,對于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整體流程缺少相應的監管機構監管,也沒有權威且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信評級機構)介入,導致信息披露嚴重不足;二是P2P網貸類證券化過程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各個主體之間具有關聯關系,且該模式從發起人、摘牌方、轉讓方到回購方,幾乎都是平臺及其關聯公司,尤其是自2014年以來,商業保理與P2P的融合發展已成趨勢,這樣就會形成資金池閉環,導致暗箱操作或引發系統性風險。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面臨潛在道德風險
第一,P2P網貸類證券化沒有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環節,是風險管理的關鍵步驟,其目的是當發起人破產時,被證券化的資產不被認定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破產隔離的內涵包括資產轉移的真實銷售、SPV本身的破產隔離。但是,目前我國的 P2P 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因監管限制不能組建特殊目的載體,自然也就不能真正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銷售”,被證券化的資產仍然和發起人有債務關系。第二,P2P網貸類證券化各主體間的關聯關系極易引發道德風險,不排除出現自融式操作。
此外,由于類證券化涉及的資產除信貸資產外,還有信托資產、證券資產,因而易形成混業風險。
監管措施及建議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四部委聯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的暫行辦法將12條負面清單擴充為13條,增加了禁止網貸機構進行債權轉讓,即不得從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此外,禁止關聯交易被取消,變成了禁止自融和變相自融。P2P網貸機構的資產證券化的沖動遭遇最嚴監管。同時,《暫行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網貸機構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并設置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面對監管的收緊,現存2400多家P2P機構有12個月的調整過渡期進行整改。尤其文中提到的幾類P2P網貸機構受沖擊較大,宜人貸在《暫行辦法》出臺后股價暴跌,市值蒸發22%。
但這些監管細則仍然面臨執行和落地的問題:
一是對于類資產證券化和債權轉讓模式來說,此次出臺的細則并沒有被完全“一刀切”從《暫行辦法》表述來看,更多注重“資產包”這一概念,但是單筆債權并不夠成資產包,這位大額的單標債權轉讓留下了操作空間。
二是雖然確立了銀監會和地方政府的分層監管制度,但實行的是“備案制”而非“牌照制”,但P2P網貸本質仍然是金融,個人認為牌照制度更具有合理性。
三是需要明確平臺的退出機制,如果P2P網貸平臺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如何保護廣大投資人的利益。
四是雖然明確了由地方金融辦負責P2P網貸機構的整改,但由于缺乏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平臺,事中事后監管缺乏抓手。而地方金融辦還應該圍繞金融消費者教育做更加深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