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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監管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93-01
外資銀行的進入一方面促進國內銀行業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金融風險通過外資銀行對我國銀行業進行傳播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因此如何維護我國銀行業市場的安全將成為我國外資銀行函待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關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認識
(一)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界定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銀行業務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國際化趨勢,進而導致了國際銀行(IniernatinnalBanks)的出現。“所謂國際銀行,通常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從事跨境貨幣信用業務的企業。①這類銀行,一般以一國為基地,在多國從事銀行經營活動。”
“市場準入(MarketAccess)”原先普遍適用于國際貿易領域,其“作為專門詞匯最早見于1970年代末期所簽訂的多邊或雙邊貿易協定。②”原意是指一國或地區產品進入另一國或地區市場所應遵循的該東道國或地區對其所作出的規定。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sonTariffand腸ade,以下簡稱G戶口T)到wTo,市場準入問題一直都是各方關注與討論的焦點。
(二)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興起原因
隨著通訊、信息產業的迅速發展及其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國際銀行業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發達國家存在大量的資金需要拓展海外市場,迫切要求各國不斷減少對外資銀行進入本國金融市場的限制;而為了更加便利地引進外資,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眾多國家希望適當降低外資銀行的準入門檻,這一切都促使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趨勢的產生,以及金融風險復雜和擴張趨勢。
在這種情況下,各國原有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顯然己經不能適應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減少外資銀行準入限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各國都面臨著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重建問題。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體系尚不健全
由于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相對滯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比較完善的《外資銀行法》面世。對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也只有《條例》及其《細則》。但是《條例》僅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立法層級和效力等級不高,法律權威性不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人員監管工作的開展,使其無法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行為進行規范。
(二)審慎性措施的利用上有待加強
WTO關于審慎性監管措施的相關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的條款是根據不同服務貿易領域的特點和需要而制定的,其附錄是對GATS基本規則的有效補充。GATS金融附錄第二條a款特別授權成員方可以基于審慎的目的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這些措施不受GATS金融自由化條款的約束,處于最優先適用的地位,構成WTO框架下的審慎例外條款(Prudential。arve一。ut)。具體到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領域,審慎例外條款賦予了成員方基于審慎原因,超越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具體承諾而采取額外審慎性監管措施的權利。
三、完善我國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建議
首先,在立法價值的取向上,應當遵循我國的入世承諾及巴塞爾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避免外資銀行在市場準入方面受到歧視性待遇或特別保護。具體而言,應該協調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具體規定,通過《商業銀行法》或者專門的市場準入監管法規對銀行業市場準入的相關制度進行完善,進一步細化市場準入的程序性規則,對審查與批準的具體程序加以補充。
其次,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立法體例選擇方面,目前有兩種體例可供選擇:第一是將現有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相關制度進行系統化整理,直接納入《商業銀行法》,使中、外資銀行的相關規范統一。第二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系統規定在有關外資銀行或外資金融機構的專門性法律法規中,使中、外資銀行分享兩套獨立的法律文件。這兩種立法體例各有利弊。應該從現實出發,考慮目前世界各國銀行法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立法趨勢,結合我國現有國情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
注釋:
①卜佳:.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研究[DB].萬方數據庫.2007(4):42.
②溫樹英.金融服務貿易的國際法律規制[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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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法律規制
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商品貿易通過海路運輸進行,經海路運輸并在世界各地的港口裝卸的貨物占全球貿易價值的70%以上,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這一比例甚至更高。可見,海運服務貿易在世界貿易中的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2001年12月11日,中國已經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并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簡稱GATS)上簽字。我國的海運服務貿易,須遵循我國的入世承諾。因此,在法治的框架下促進我國航運服務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是當前國家經濟生活的重要部分,而在源頭上規制好海運服務貿易無疑意義重大。
一、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法律規制基本問題界定
(一)服務貿易及海運服務的概念
服務貿易,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包括四種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動(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海運服務涉及領域較廣,主要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運輸服務以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其中,運輸服務可以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GATS所規范并努力促使其自由化開放的僅指的是國際運輸范疇的海運服務。在WTO的第MTN.GNS/W/120號文件《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1] 中,將"海運服務"(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列入第十一類"運輸服務"(TRANSPORT SERVICES)中的A項,其內容包括六個方面:旅客運輸(Passenger transportation);貨物運輸(Freight transportation);船舶及船員租賃(Rental of vessels with crew);船舶的維護和保養(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vessels);拖駁服務(Pushing and towing services);海運支持服務(Supporting services for maritime transport)。這六項內容,前兩項是海上運輸服務,后四項是海運輔助服務。由此可見,GATS所指的海運服務應是海上運輸和海運輔助服務兩類。
(二)GATS框架下的海運服務市場準入
市場準入(Market Access),根據GATS的第16條規定,作為GATS中的一項特定義務,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重點。GATS允許各成員方根據其本國情況對不同服務門類的市場準入條件作限制,分步驟進行服務市場自由化。在海運服務市場準入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差距非常明顯,即使是發達國家內部,在海運企業實力上也有著較大的差異,所以有關海運服務的市場準入,各成員方可根據本國海運服務情況,對本國的海運服務市場準入作限制規定。由于在GATS中,市場準入被列入第三部分"具體承諾"中,這即表明市場準入并非成員方的一般義務,其具體承諾范圍需要成員各方根據自己的實力特別承諾其開放領域,經多邊談判來協定。[2] GATS第16條規定,成員方一旦準備承擔市場準入方面的義務,開放國內市場,則它給予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根據其承諾表中所同意和規定的期限、限制和條件。市場準入制度實質是成員國許可外國商品或服務的進入,其目的在于促進服務貿易在各國之間的自由流動,而不能簡單將其理解為一種限制。在海運服務貿易中,實現海運服務市場自由化和開放,才是GATS中對于市場準入規定的重要目標。
(三)法律規制的概念
"規制"(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來自西方的政府規制理論。在西方,政府規制理論是近三十年來比較活躍的研究領域,主要研究的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機構如何利用政策、法規對微觀經濟行為進行規制和制約。目前,該理論的研究成果在政府規制實踐中得到廣泛的應用。[3] 英文單詞"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在我國被翻譯為"規制"或"政府規制",是指有規定的管理或是有法律規制的制約。"規制"作為西方政府規制經濟學的一個重要的概念,學界對它的理解看法不一。日本學者金澤良雄認為,規制是"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以矯正、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失靈)為目的,政府干涉經濟主體(特別是對企業)活動的行為"。美國學者斯蒂格勒認為"作為一種規則,規則通常是產業自己爭取來的,規制的設計和實施主要是為規制產業自己服務的"。所以,規制是指政府(廣義的政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所進行的規范和制約。[4] 從規制的這一定義可引申出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法律規制的定義。所謂海運服務市場準入的法律規制是指國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海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進行的規范和制約。
二、我國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法律規制分析
(一)我國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法律規制現狀分析
1、我國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承諾范圍。我國在海運服務貿易方面對WTO的承諾主要體現在國際海運服務、海運輔助服務、集裝箱服務、海運服務和國內航行權等方面,承諾的基本內容如下:(1)國際海運服務:海運服務提供商可以在中國設立合資的船運公司;外資公司的占股比例不得超過49%;合資公司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必須有中方人員擔任;(2)海運輔助服務:國外合作方只能以合資形式進入這一部門,但是允許外資占有超過半數的股份;(3)海運服務:國外合作方只能以合資形式進入這一部門,外資占股不得超過49%;(4)國內航行權:國外的船只能在通往港口的航線上航行。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有關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方面做出的承諾已經屬于較高的開放水平。
2、我國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法律制度。我國目前有關海運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國際海運條例》、《船舶登記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航標條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其中,我國有關國際海運服務市場準入的承諾通過《海運條例》第32條加以體現,并在商業存在形式中增加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海運服務方面,《海運條例》第33條規定,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它有關規定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為其擁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提供承攬貨物、代簽提單、代結算運費、代簽合同等船舶業務,而不是僅限于合資企業的形式。由該條規定可見,我國有關船舶服務實際開放程度要高于承諾。此外,《海運條例》將無船承運業務和國際船舶視為兩種不同的海運服務,對無船承運是否向外資開放未作規定,而我國在入世承諾表中也只是針對國際船舶做出了開放承諾。[8] 除《海運條例》外,我國對外資市場準入方面的規定還有:(1)交通部《關于進一步對外開放航運市場的指示》,該指示規定通過雙邊協議,在對等條件下允許外商在華設立獨資子公司辦理航運業務;允許外商在華設立航運合資企業;(2)交通部《關于深化改革屯擴大開放、加快交通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依照對等原則,經批準允許外國船公司開辦獨資或合資航務企業,從事自有船舶的攬貨、簽單、結匯和簽訂海運業務合同;允許外商以合資形式經營裝卸、倉儲業務;(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改革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允許外國船公司開辦獨資或合資航務企業,從事自有船舶的攬貨、簽單、結匯和簽訂海運業務合同;目前國內船公司無力開辟的航線或班輪不夠密集的航線依照對等原則吸引外資班輪掛靠我國港口;(4)交通部《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規定允許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我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業務,規定了新申請成立的企業經營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的限制條件。[9] 以上行政指導意見及工作通知,在法理上雖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仍可體現我國對海運服務市場踐行有序開放及逐步自由化的努力,這些制度對我國海運服務市場的發展起到了不能忽視的作用。
(二)我國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法律規制存在問題分析
縱觀我國有關海運業的法律法規及指導政策,發現我國的海運服務市場管理法律規制還存在以下問題:(1)法律規制對民族海運企業扶植力度不夠。世界各國對本國海運業扶植的主要措施有貨載保留、貨載分配和補貼政策等。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逐漸取消了貨載保留和造船貸款優惠等措施,導致我國船舶航運成本遠遠高于外國船舶,我國船舶占有我國進出口貨物貿易承載量比例下降,導致許多企業到國外造船或掛方便旗。這樣直接導致了我國稅收流失,并影響造船業、船檢業的發展。按照GATS的規定,海運服務貿易自由化是漸進的過程,市場開放的步伐邁的過大,超越民族海運業的承受能力,反而會阻礙民族海運企業的發展;(2)海運管理立法不足。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有關海運基礎設施、技術規范、行業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已經有了較大進步,但是面對海運業的逐步開放與挑戰,海運管理的法律體系仍需要豐富完善。除了在立法數量上不足外,現有的法律法規在效力等級上仍然不足,目前我國有關海運立法大多是行政法規和規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而且大部分法規制定的時間距今已較長,未能適應海運市場出現的新問題,使得問題難以及時應對。如有關海運服務方面的法律規范至今仍是空缺,海運服務的發展隨著海運業的繁榮也逐漸蓬勃,海運服務的形式也在不斷地更新,因此,海運服務作為海運服務中的重要部分,對于海運服務的規范和約束也應受到相關立法、行政部門的重視。由于立法進程過慢,容易導致我國海運市場管理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不利于我國海運服務業的市場的有序發展;(3)法律法規沖突。我國的立法模式實行分級立法的模式,地方立法機關及政府可以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法規、規章。就海運服務業而言,沿海開放地區的對外貿易及海運服務發展較快,有關法規規章制定的步伐也較快,從而容易出現地方法規規章與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出現沖突,尤其是外資的鼓勵和優惠措施方面容易出現沖突的現象。對此,國家應予高度重視,及時清理并廢止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避免損害我國法律的有效性、統一性。
三、完善我國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法律規制體系
我國海運服務市場準入方面的承諾已處于較高的開放水平,在海運服務市場開放程度較高的情況下,國內法律規制與GATS以及相關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契合,是目前完善我國海運服務市場法律規制的首要任務。美國、歐盟、北歐國家和日本等國,對我國海運服務市場十分重視,要求我國擴大、深化海運市場的開放,并且這些國家是我國的主要貿易伙伴,我們與這些國家就海運服務問題進行磋商的同時,也應該借鑒他國有關海運方面的法律規制,健全我國有關海運服務市場準入的法律規范,建立系統的海運服務法律規制體系,從而在全球海運市場逐步開放中,保障我國海運服務業的蓬勃發展。
為了更好地規范我國海運服務貿易市場,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促進我國海運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借鑒并超越世界海運大國,我國需要逐步構建符合我國國情并順應時展需要的海運服務法律體系。在完善我國海運服務法律規制體系的過程中,制定科學可行的海運服務立法規劃,完善與海運服務立法相關的各個環節,建立一個分類明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內容全面的國際海運服務法律體系。從法律政策上加大民族海運企業扶植力度,整合資源優化產業結構,提高海運企業國際競爭力。同時,協調立法過程中各部門利益的平衡,統籌兼顧船方、貨方、港口方及相關部門的利益關系,根據WTO及GATS相關規則要求,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完善我國航運管理體制。此外,還應注重法律法規之間協調與銜接,避免有關海運方面的法律規范與其他部門法相沖突、矛盾和抵觸,并及時完善其他海運服務配套法律法規。如海商法、海事訴訟與海事仲裁方面法律的更新與完善。
總之,我國海運服務法律規制體系應當以海運服務市場管理法為核心,結合調整海運服務中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海商法、海事訴訟與仲裁法律制度,構建一個在形式上層次分明、結構嚴謹,在內容上門類齊全、相互連貫的海運服務法律規制體系,從而踐行我國海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推動我國海運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我國海運服務立法的完善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相信我國的海運服務立法會隨著海運服務的逐步開放,而日益完善、健全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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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民營銀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銀行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市場經濟的活力和動力來源。在我國,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組成,并各自從事不同的業務。但是由于市場經濟的改革,原本設計上為國有企業準備的國有銀行明顯呈現其不足之處。私營經濟占我國經濟比重的逐年增加,而國有銀行對其資金的支持卻很少,這不得不使人們重新思考建立什么樣的金融體制才更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此時民營銀行的產生就是順應這個時代的產物。
什么是民營銀行?筆者認為民營銀行也就是私營銀行,是指由民營資本控制的,以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為目標的采用市場化運作的銀行。民營銀行與其他銀行相比,它根本上的不同是其資本全部來自民間而非國有,在日常運作上最大限度地不受國家的控制,而實行市場化運作,以靈活的自主性和私營性為其最主要的特征。
(一)建立民營銀行的必要性
首先,民營銀行可以彌補和完善銀行業的多層次、多元化的體系。在我國實際上因國有銀行其特殊的身份與優勢的地位占據了整個銀行市場的絕對多數份額。隨著市場經濟地不斷發展,私營經濟在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不斷增大。民營銀行的發展必將使我國金融體系對經濟發展的輻射面、滲透力和適應性日益增強。
其次,將民營銀行引入我國金融制度可以有利于各類銀行的競爭和發展。即使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高于國家銀行上限仍然十分活躍于民間資本市場,這也是民營銀行未來的巨大的市場。引入民營銀行為銀行業注入新鮮的血液,使得中小企業看到貸款的希望,這也促進了金融業更好更快的競爭發展,同時加快促進金融業的體制改革。
第三,現實狀況也使得建立民營銀行迫在眉睫。在溫州等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一些地下“錢莊”。這些“錢莊”長期存在必然是有它一定現實原因的,但地下“錢莊”是我國明令禁止的,雖然暫時起到了一些銀行借貸的作用,但它帶來的嚴重社會后果已遠遠超過了它所帶來的益處。如果我們還是這樣放任不管,就會使得地下“錢莊”愈演愈烈,例如溫州和鄂爾多斯等城市,一旦出現資金斷裂或者其他情況后果將不堪設想。然而如果我們使它正規化和合法化,就會使它的益大于弊,它似乎可以看作是民營銀行的雛形。
(二)建立民營銀行的重要性
民營銀行在職能上的優勢是國有銀行所不具有的,它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為中小民營企業甚至是個人提供貸款服務。使得民營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同時也使得民營銀行自身在銀行業更具有競爭力。在銀行的功能上民營銀行填補了國有銀行的空白點,它可以設立在縣、鄉一級,這樣在地域上可以說覆蓋性更為廣泛。而在這類地區往往很少有國有銀行,也可以說是一項便民利民的措施。
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現有的銀行體系不足以抵抗。而民營銀行有著其自身的優點如:市場靈活性、自主性和私營性等特點,即可以自主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和制定策略,最大限度的不受政府行政干預從而有效地輔助現有的銀行體系一起抵抗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國改革開放最成功的經驗就是在國有經濟之外有效的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筆者相信將這一經驗運用到金融領域也是同樣適用的,并且可以做到避免出現中國金融業企業非國有即外資的尷尬局面,做到對外開放與對內開放并重 。
二、民營銀行設立的困境分析
我國民營銀行的物質基礎是有的,在今天的中國民間資本中不容小視,所以在一些壟斷行業上,民間資本是有一定的實力和能力與之相競爭。而現代化的市場經濟,也需要更多不同成分的資本的加入。
目前,民營銀行的設立的最大困境是現階段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范和監督。但這并不等于放松對民營銀行的法律規范和法律監督,而是需要我們更加謹慎和嚴格地對其進行法律規范和法律監督。
(一)準入標準的困境
銀行業因其自身具有高風險性、指標性、效益依賴性、高負債營業性以及明顯的社會性和公共性的特點,所以為了使其能夠長久的經營,對其實行嚴格的準入政策不僅是對民營銀行負責也是對公眾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對民營銀行準入門檻的設定。首先,不應對民營銀行設定的注冊資本過低,而應當比照《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的設定,但相對的可以適當降低。這主要是考慮到各個地方經濟水平發展不均衡。如果對注冊資本設定過低,就會使得一些不具備競爭能力的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從而增加對公眾的不安全性。反之如果對注冊資本設定的過高,又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場競爭,從而不能起到建立民營銀行對銀行業的積極作用。
第二,對民營銀行發起人經營能力的考察。民營銀行有其自身的私營性和資本的私有性,并且我國民營企業對聘用職業經理人或者職業金融師并不多見,這就要求我們的民營銀行的負責人要有較高的金融知識和經營能力,并對其高層的管理人員也要進行嚴格的準入資格審查,防止一些不具備從業資格和有劣跡的人員進入,從而增加銀行風險,造成不良后果。
(二)退出機制監管的困境
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一直都是企業生存的法則。我們不僅要為民營銀行制定其準入的監管,更要為其有一個良好的退出機制,從保障其他權利人的利益入手,從而才能更好地穩定社會安定。對此我們不光要適用《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的破產機制,更要發揮政府的功能,任何一個機構都沒有比政府具有更高的信任度,政府可以利用其管理優勢對其進行重組等,使其穩著陸。對于此時的民營銀行制定的退出機制一定要遵循兩個原則,即一是維護社會穩定,避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引發系統性風險;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處置成本,也就是說以成本最小化為處置目標。從以上兩個原則出發,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就有了兩個途徑:一是市場處置,即關閉、破產或被動并購;二是通過強力組織撮合,即政府參與金融風險化解。
三、民營銀行的立法建議
由于民營銀行主體的特殊性,使其不能完全借用《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但是還是可以借鑒其中很多規定和制度的,所以沒有必要再專門制定一部《民營銀行法》。筆者認為可以在《商業銀行法》中加入對規范民營銀行的規定,對二者有區別的對待,這樣可以改《商業銀行法》為《銀行法》,在制定“民營銀行”的規定時可以參考《巴塞爾協議》等相關法律法規。
[關鍵詞]專業化;收入分配體制;市場化;人的發展
[中圖分類號]F04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5)06-0011-05
中國的經濟體制變遷,經過摸著石頭過河的經驗路徑和“干中學”的以效率優先政策選擇以后,開始意識到頂層設計框架規劃的重要性,沒有一個在理論上說得通的總體框架設計,這樣的體制變遷過程不是具有總體性設計的改革,而是通過市場機制的運用來對缺乏效率的部分的修正。同時,這也帶來進一步的問題,碎片狀的不同板塊之間的不協調,引發體制內部的一系列沖突。比如,在市場化運作的部分,收入分配可以按照績效相關比例來確定,但非市場化運作部分,卻是按計劃機制的命令式的分配水準,既沒有按績效的可能,也沒有按專業化、職業化的規則,使得這一部分的人力資源獲得、才能的發揮,尤其是職業化服務的投入與產出之間的平衡,一直沒有得到良好機制的保障。
一、和諧的經濟秩序與職業化、專業化條件下的人的發展
自由主義經濟學派的哈耶克曾經把有效率的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說成“不斷擴展的市場秩序”,這其中包括分配體系中的和諧關系,更包括生產體系中的要素組合與專業分工的秩序的和諧合作,在這個秩序中才能有利于經濟與人的共同發展,在效率提高和人的自由增進正比例變化中演變著。否則,必將難以這保持個和諧持久存在,這個市場秩序也自然沒有辦法不斷擴展。
對人力資源這個要素而言,職場的人力資本積累和勞動力供求決定這個職業的報酬水準,也決定著這個職業被市場核定的要素貢獻價值。日本雜志《PRESIDENT》公布了一份關于“日本各職業年均收入”排名,反映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某種職業化的個人收入,與其需要的通過教育和職場經驗積累的人力資本成正比例增長。
按照這個排名反映的情況,一些需要積累人力資本的行業收入排名比較靠前,如律師、醫生(含個體開業、牙醫和醫院)、教師(含大學教授和高中教師)、飛行員、注冊會計師等,他們的收入水平大約是鍋爐工等普通工薪者的4倍或3倍。日本是比較成熟的市場化工業國,其中的產業分工和勞動力市場化就業程度都比較高,研究市場化體制下人們的收入水平變遷和人的發展的空間可能性的范例,是有著超前的參考價值的。
在市場機制對勞動力要素實行資源配置的情況下,要素收入是反映了這個市場體系和產業結構中的要素的供求狀況與貢獻大小的數量指標。在一個擁有比較充分的流動自由的人力資源市場上,如果某一些要素與另外一些要素呈現出長期的收入差異,反映的是這兩類要素專業化程度的差異,在生產函數的要素組合中,高收入的部分蘊含的專業化人力資本要多一些。在這些高收入者的身上所蘊含的人力資本的形成,體現著來自于教育投資、職業化經驗積累和某些天賦的作用。這中間形成人力資本不僅是職業進入門檻,更是長期投資與積累的回報。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于產業結構的工業化、服務化都是在專業化的路徑下完成的。早期法蘭克福學派的馬爾庫塞曾經因此批判過這其中的工業機器體系把人變成機器的一種附屬物,是一種把農耕時代的多面手的勞動者變成工業時代的“單面的人”的“異化”過程。倘若從人的勞動技能的片面化(也是專業化)這個角度看,工業化和一切以專業化為職業特點的社會變遷,都是將人的整體性勞動技能向單一性轉變的“異化”過程,加上生產關系上的不斷將個人依賴于某個團隊、某些資本統治下的經濟關系強制之中,那么這中間的“人的發展”與原來相比確實是一種“退步”。在個人在生產關系中的自由,以及人的勞動技能被塑造成某個僅僅適應分工體系中的某一環節,人的在社會體系中的主動選擇性確實被弱化了。
然而,我們需要對此有一個更加充分現實的和理性的審視,如果社會生產力在沿著不斷的專業化分工與交易的途徑發展著,那么在強大的生產力發展面前,人的經濟自由度應該在物質生活豐富以后對人的解放的空間繼續放大,只不過這其中的自由度和人的發展與以往的時代會有所不同。如人始終都須被結合進某一個集團性的生產關系中,但這個被結合不等于是針對于農耕時代那種一家一戶一個生產單位的生產關系中的人的地位而言的,是一種對人的自由度的簡單剝奪過程。一種新的生產關系的獲得與舊的生產關系的放棄,是一同完成的。更加理性地認識這個過程的特征,吐故納新,鳳凰涅般的變遷才可能是恰當的。
第一,當專業化分工與交易的程度得到空前發展以后,我們可以看到,市場從某些局部變成在全球化范圍展開,同時也給人們在更大的地域空間上更多職業選擇機會。從中國近30年的市場化和工業化的進程推進來看,以往被約束在某些單位、地點上的人們,今天可以在全國各地擇業。包括祖祖輩輩被困守在土地上勞作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也在全國不同的地方謀求進入工業與服務業就業的機會。
第二,專業化分工與交易的程度提高以后,生產效率提高了,產出遠比以往豐富了,在改善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同時,還可以減少整個社會勞動的時間。由此節約下來的時間,成為人們更多的休息和學習時間,為人的發展提供超越以往任何時候的時間空間。今天的人們能夠享受的休閑和假日的時間遠比過去多。這其中一部分時間,在新生的勞動力那里,是以受教育的時間遞增來體現的。假如以往只能接受6年的小學教育,所形成的專業化生產能力和人力資本也是十分有限的,今天多數人能夠完成大學教育,這后面累加的10年受教育時間,既是對人們后面的勞動時間的減少,也是由此形成更多的專業化人力資本的投資,這有利于進一步增加人的發展機會,與整個社會的專業化分工水平提高是同步完成的。
其實在今天的勞動生產中,幾乎所有的職業都專業化和職業化了,沒有一定培訓和經驗積累均無法輕易勝任。只是我們這里希望通過兩個在勞動和知識進展中,處于相對迂回的鏈條上的教師和醫生的專業化程度發展與其在職場中的收入分配狀況的關系來說明,沒有一個良好的經濟自由機制和公共選擇機制,在我們的社會結構中,有可能會因為某些失誤而造成效率損失和人的發展的延誤。
一個“高等學校教師薪酬調查”課題組對32所教育部直屬高校教師薪酬調查結果顯示,“2013年高校教師的年工資收入10萬元以下的占47.7%,10萬~15萬元的占38.2%,15萬~20萬元的占10.7%,20萬元以上的占3.4%。按職務分析,正高級教師的年平均收入14.36萬元,副高級為10.33萬元,中級為8.3萬元,初級為7.44萬元。”“教師年均收入總體上呈現花瓶狀分布,低收入人群相對集中,高收入人群相對分散。中低收入區間(年收入在15萬元以下)的教師人數占總人數的85.9%,而全體教師樣本中具有博士學位的占80%,高級職務占68%,中級職務占31%,初級職務占1%,相對于這樣的一個知識密集型和人力資本高投入型群體,高校教師現有收入顯然缺乏競爭力,特別是青年教師,入職時選拔的是優秀畢業生,而收入水平處于同期畢業生的中下水平,他們對收入的滿意度非常低。”
另外,一份對醫療界的調查顯示,2012-2013年,中國醫生平均年收入為人民幣6.7516萬元。其中心胸外科醫生以年收入7.3851萬元高居中國醫生收入榜首,緊接著是神經科7.368萬元和老年病科7.3657萬元;最低的是中醫科5.5507萬元及全科4.9284萬元。不同地區的差別是,2012-2013年醫生平均年收入最高的地區為北京市10.4664萬元,排在第二、三位的分別為上海市9.5596萬元、廣東省8.0963萬元;平均年收入最低的地區分別為寧夏4.2951萬元、河南省4.8399萬元和河北省4.9738萬元,均低于每年5萬元。當問及醫生對自己的收入是否滿意時,88.4%的醫生表示不滿意,表示滿意的僅占7.8%。
教師、醫生行業從業人員對收入分配不滿意的背后,隱藏著社會資源分配效率問題。我們從學區房價格不斷攀升,三甲醫院的專家門診號被黃牛黨炒作的現象中,可以明白優質的教育與醫療資源的稀缺程度,使得社會用另外的途徑在支付消費專業化服務的成本。由于這其中的分配管道并不能使財富分配流向為這個專業化服務水準提升作出直接貢獻的專業化人群,結果延遲了擴大相應服務產品供給總量的時間,甚至造成促進教育與醫療消費增長渠道也無法拓展,以及充分的研發經費也不能保證,進一步技術進步的速率也被降低了。如果僅僅是期望國內的教育和醫療水準能夠與國際一流水平接軌,但沒有其中的資源組合與利益分配機制的有效性,這個期望是難以獲得體制性保障的。
由于教師與醫生的行業特征是信息不對稱性,其信息壟斷性決定其必然以管制價格為社會提供服務。但管制的體制,并不是這個行業的專業人力資本從業者應該領取較低報酬的原因。基于教師與醫生的職業,是利用人類在知識領域的積累與創新的方式為社會提供服務的部門。其在接受教育和職場經驗積累方面都需要更長時問,付出更大的投資成本。因此,這部分的人力資本的形成,與在社會市場交易體系中,能否獲得不少于投資的平均利潤率的回報,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首先,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只是成為其進入服務供應的門檻和實行定價的依據,而不應該成為其專業從業人員低薪制的依據。薪酬高低應該取決于這幾個因素:專業化人力資本形成的投資的會計成本和機會成本,該項服務在供求關系上的狀況和對社會提供服務所產生的績效。如同某些工業技術或經營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本形成的成本一樣,成為其要素的稀缺性和所產生的績效,必然對其在企業薪酬分配時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管制一方面是防止這些信息不對稱部門對社會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另一方面是避免低收入人群因為缺乏購買力而無法消費教育與醫療的服務。如果是后一種目的的管制,則應該由財政轉移支付來彌補這些部門的專業化服務人力資本的投資回報缺額部分。
其次,在知識生產力作為核心要素的部門實行低薪制,會帶來知識的迂回生產方式無法持續增長的后果,這對于社會依托于專業化和知識、技術進行迂回的生產方式,以給予整個生產體系持續不斷的分工與交易的動力,保持社會生產力不斷進步是一個負能量的作用。教育和醫療本身從知識積累和維系健康兩方面直接作用于人力資本的形成,同時也是整個社會是否堅持專業化、職業化培訓勞動力,保持人的要素方面的專業化水準的核心機制。如果這兩個部門不能有專業化的分工效率的保證,那么,人類積累的知識就無法傳承與創新。資本作為另一種維系迂回的生產方式的途徑是,可以通過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來延長生產函數組合中迂回的鏈條,也可以在短期內提高生產效率。但對于一個國家與社會的產業技術水準和產業國際競爭力來說,教育與醫療部門的專業化水平與創新程度,還是決定性的因素。
其三,作為示范效應,教師與醫生的專業化水準與其薪酬成正比例相關,對于市場化條件下整個薪酬制度的形成,是一個具有基石作用的制度。各行各業都憑借自己在專業化分工方面的專長為社會提供要素供給,也獲得與人力資本形成的投資成本和專業化程度相當的薪酬回報。那么社會民眾就會安居樂業,社會生產就會獲得專業化分工的效率優勢,人心會朝著積累自己的知識內涵和職場經驗去聚攏,企業也會朝著不斷通過技術研發和制造工藝精細化去完善自己的產品,一個良好的不斷擴展市場化的生產秩序和經濟格局就會出現。
四、結論:分配體制中反專業化的傾向,過低的專業化勞動要素報酬,在經濟層面上抑制人的發展
按馬克思的說法,人生活在其周圍的一切政治、經濟、文化的關系約束之中,所以才有“人是所處的社會關系的總和”的定義。如果說,人的發展在這個關系的約束下,一方面有被約束的一面,另一方面也有不斷獲取自由選擇的一面,那么這其中的發展,應該看成一種否定之否定的曲折上升過程。
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產業活動,是通過人在分工體系中不斷專業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使其地位既是對分工體系的依賴,又在分工體系中獲得自我價值的空間。沒有某一種產業鏈條上的分工進展,生產的精細化就沒有可能被推進,產業技術也沒有辦法獲得提升。而沒有這些演進,勞動生產率將被限制在一個低下的水平,人們的物質生活并不豐富,被約束在沉重的生產勞作之中,也談不上有自我的充分完善的物質空間。只有通過分工體系實現勞動生產率的較大幅度提升以后,才可能有較多的工作之余的閑暇時間,才可能用于拓展人們的精神生活,才可能使人們在衣食無憂的境況下,選擇自己的自由生活的前提條件。
所以,依據分工帶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效率增進引發可分配的產出迅速增長的情況下,順著這個分工水平與效率所引發的經濟績效的方向,給予專業化、職業化的人群更高的收益水平,才是與社會產業進步和效率推進的路徑一致的分配制度。按照這個制度的設計理念,形成更多的專業化勞動者的人力資本,不僅促進了產業的技術進步和效率提升,更重要的是,給了社會發展和人的發展一種信號:這才是將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結合起來的一種公共選擇。只有在這個公共選擇下的制度安排,才是集合了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的體制選擇。
雖然專業化在提高效率的同時,會造成單面化人的社會角色和知識結構,但畢竟這是現代社會提升經濟增長的重要途徑。社會的制度設計還需要進一步在這個取得經濟績效和物質生產力進步的基礎上,通過一系列頂層的分配制度安排,將處于生產關系中的人們社會角色,在財富分配中肯定其對效率的貢獻,分配關系也是對這種在不斷專業化、職場化的人群的肯定和保護,他們的權益和地位才能確定下來,作為社會中堅力量的人的發展道路才能被疏通。因為經濟上的分配地位被肯定以后,其在國民財富分配中的權重才會被制度確認,經濟地位給予不僅是對職場選擇時的價值貢獻的肯定,也是這部分人群獲得社會關系中體面的生活的前提條件。
中國當前的收入分配體制,比較充分地體現了企業經營的風險收入、壟斷企業的市場勢力控制的權重、行政權力對資源分配的作用力等。這些影響因子,有些是因市場化的資源配置體制而形成的,有些卻是市場化程度不夠,或對市場行為的規制力度不足的結果,還有一些是對行政權力介入市場機制的公共權力約束制度缺乏的表現。需要在本文別論述與闡明的是,這個現行體制,對勞動要素因子的作用沒有一個制度化的機制去保障,尤其是對于人們專業化的職場貢獻缺乏一個肯定與褒揚。
【關鍵詞】高職學生;法律素養;有效方法
1引言
目前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比較少,大多數高職學生仍然處于理解水平,法律知識跟行為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有一些高職學生都不知道法律知識是什么,與普通大學生相比,高職學生的職業水平相對比較差。在大學期間,他們更注重學習專業課程而不注重學習公共課程,高職學生的專業能力不僅取決于他們的專業知識還取決于他們的社會意識,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建立法治國家策略的實施,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直接影響著社會主義國家建設的進程,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已經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之一。
2法律素養在高職學生中的一些問題
2.1高職院校缺少對學生的法治教育
由于高職學生的文化背景比較差,了解法律常識的比較少,除了目前的社會轉型期和更多的社會和人文環境的影響,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還并不成熟,同時很容易受到社會不良氣氛和不好行為的影響,一些大學生缺乏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意識,高職學生畢業上班之后超時加班單位不給加班費,單位也不給交保險而高職學生也不知道拿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些事情反映出來的是高職教育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是社會的悲哀,在了解法律的情況下形成比較好的法律維權意識,高職院校在傳統教育模式中并沒有重視法治教育,高職課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課程安排,這樣就很難提高高職學生的學習興趣,缺少實際教學環節使得理論知識的學習和實踐相脫離,這樣就不利于高職學生在內心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識。
2.2社會環境對高職學生不好的影響
目前我國社會由于受市場經濟的不利影響,人們有著不正確的價值觀,比如個人主義,有些人對法律法規失去了信心,這樣就會使高職學生在學校里形成不良的學校風氣,出現的這些問題反映了我國法制教育的缺失,特別是那些接受過高職院校培訓的學生,無論是專業知識還是法律常識都知道的比較少。
2.3高職學生自己的原因
一般高職院校的學生年齡大約在18-20歲之間,他們對生活和價值觀的看法還不夠成熟,沒有崇高理想的同時也沒有生活目標,目前我國的一些高職教育主要是以農村學生為主,這是因為這些農村學生的整體法律意識仍然比較低以及對法律常識知道的比較少,他們覺得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跟他們沒有關系的同時也不感興趣,由于高職學生自身對法律常識不了解而付出代價也是正常的。
3培養高職學生法律素養的辦法
3.1正確理解高職院校的法治教育
在依法治國的社會背景下,法律是一種普遍和明確責任的社會規范,法律知識在處理市場經濟下的各種復雜關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樣才能改善高職學生步入社會之后的生存能力,目前我國所有高校的法治教育都依賴于課外教育,這樣法治教育就沒有自己獨立地位的同時也不符合時展的需求,特別是高職院校要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高職院校要注重提高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法律課程應設置為獨立的基礎課程或專業課程。
3.2提高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
提高高職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就需要以“法律素養”教育為核心,高職學校的學生自己的基礎比較差,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比較低。所以老師需要在課堂上改變傳統的教學方法,學生要積極主動地參與案例研究過程,這樣才能鼓勵學生運用所學的知識和理論來指導自己的實際活動,自覺運用法律知識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同時還能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
3.3要多宣傳法律知識
高職院校要適應社會崗位不斷變化的需求來促進高職院校的發展,安排好高職院校的專業課程,高職院校要建立和完善校園內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各種形式的公共法律實踐活動,比如組織法律知識講座和法律知識競賽以及設立專門的法律網站來上傳案例和典型視頻來宣傳法律常識,培養高職學生法律知識的同時還能促進高職院校法制教育的普及,高職院校要貼近教育和貼近學生生活來宣傳法律知識。
關鍵詞:中高職學生;法律常識;校園安全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法律常識狀況與校園安全
收錄日期:2012年11月8日
一、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法律常識狀況及原因分析
(一)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在法律知識的廣度和深度上存在欠缺。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一個人掌握法律知識的廣度和深度是衡量其法律意識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依據。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不可能像法律專業學生那樣掌握得有深度和廣度。但從自身的綜合素質方面來講,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還是應該掌握多一些法律知識。雖然可以通過法律基礎課和專業法律課學習一些法律知識,但這些知識還是遠遠不夠的,整體的法律知識水平還是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一是學校在課程設置時專業課設置太多,擠占了相關法律課的課時;二是學生從就業的角度上大都重視專業課的學習,而對相關法律課重視不夠,學習法律課程的目的不是提高自身法律知識水平,而是為了應對考試;三是相關法律課程中有關法律的知識雖然全面,但都過于籠統概括,導致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不夠系統、全面和深刻,對法律的認識一知半解,處于感性階段,缺乏理性的認識,很難有效地掌握法律知識,內化為自身的法律意識。總之,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不可能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
(二)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在生活中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欠缺。目前,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主要是通過課堂式的學習,在課堂上通過老師的講授能夠學到一定的法律知識,學完之后,學生們都知道遇到問題、糾紛應該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真正遇到問題時,如何維護合法權利就慌了手腳。例如,同學之間發生矛盾沖突時,有的同學就不能采取正確的方法解決,往往不假思索,就采取一些過激的方式,最終造成比較的嚴重后果;有的學生在購物消費時不知向商家索要發票或購物憑證;有的學生畢業找工作時不知道怎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等等。這些情況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一是學生平時不注重維權權意識的培養;二是學校在學生權利維護方面缺少引導;三是社會對法律知識的宣傳存在欠缺。因此,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實踐能力還存在一定欠缺。
(三)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基于規則行為意識的法制觀念淡薄。法制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的依據。它與法律知識水平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由于當前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較低,法律意識薄弱,即使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問題都不關注,他們認為自己很難遇到法律問題,其實人在社會中生存,時時刻刻都與法律及其法律相關的問題緊密聯系。另外,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缺乏權利觀念,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這都非常容易使這些學生脫離法制的生存環境,產生錯誤的觀點,對事務缺乏冷靜、理智的判斷,例如有些學生在畢業找工作時,不能明確地作出判斷,曾出現過大學生上當受騙誤入傳銷組織的現象;有些學生由于沒有足夠的法律意識,缺乏法律知識,有時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就觸犯了法律。出現法制觀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一是學校里法制宣傳活動近乎冷淡;二是學生自身缺乏培養法制意識,無論是在平時的學習中,還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學校疏于學生法制意識方面的培養;三是有些學生參與法律實踐活動少,甚至幾乎為零。因此,幫助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樹立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養勢在必行。
針對以上分析,我們知道當前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還很貧乏,法律意識水平還很低,法制觀念還很淡薄,因此,從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強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過提高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法律常識來維護校園安全的對策
中高職院校應該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對學生進行法律常識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為學生營造濃厚的校園法制環境。
(一)高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提高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常識水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我國普通高校開設的一門公共基礎課,它以培養學生的道德修養和法律意識為核心,是提高學生法律知識最直接、最主要的課程。在課堂教學過程中,依靠傳統枯燥無味的課堂說教,是難以達到讓學生認識、接受和認同法律知識的,所以任課教師要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采取一些能激發中高職學生情感的教學方式、方法,將封閉式的教學模式轉變為互動式教學模式,讓學生融入到法律知識中。一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中高職生法律素質培養的根本保證。中高職學生法律情感的發展依賴于教育工作者個人的人格魅力及其與學生之間的相互關系,作為學校法律課程的教師,應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充分發揮自身的人格魅力,來影響和感染學生;二是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不局限于教材內容,注重理論聯系實際,關注社會熱點問題,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的培養;三是在教學方法上要突出案例分析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案例分析法為主,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例如講授法、討論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提高教學效果;教學案例要具有典型性,與教學內容緊密結合,貼近生活,能引起學生的共鳴,并對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具有促進作用;四是在教學手段上,應運用多媒體技術和多媒體課件等現代化教學手段進行教學,提高教學效率,使教學過程充滿動感和活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及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和提高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常識。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只靠法律基礎課的課堂教學是遠遠不夠的,要充分利用第二課堂以及社會實踐活動等教育形式,調動學生的主動性,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在潛移默化中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
一是在課外多舉辦法律專題講座。可針對學生在學習、生活以及今后就業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舉辦法律專題講座,通過法律講座解答學生所關心的疑難和熱點問題,幫助學生樹立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的觀念以及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對學生法律知識的提高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是安排學生通過電視或網絡收看媒體播出的各類法制節目。例如,收看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經濟與法》、《道德觀察》等法制欄目。
三是通過舉辦法律知識演講、法律知識競賽、辯論賽、討論會、專題論壇或利用發生在學生身邊的典型案例組織學生進行專題討論等方式來提高學生的法律常識。
四是走出課堂,旁聽審判,通過這一途徑取得的效果遠比老師在課堂上泛泛講解更有感染力和現實意義;庭審過程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環節,會讓學生體會到法律的神圣和威嚴。
五是通過模擬法庭,讓學生自己模擬法官、律師、檢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掌握一些訴訟法程序,也通過模擬對犯罪分子的審判,對旁聽的學生起到震懾作用,使得法律的預測作用得以發揮,進而促使學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六是在普法宣傳日,可以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到普法教育和法律宣傳活動中去。如組織學生走上街頭,向廣大群眾宣傳法律知識等。這樣,不但提高了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也對提高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一定的作用。
(三)學校應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為提高學生的法律知識創造條件。大學生違法犯罪是因為法律意識的貧乏,而法律意識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發展不成熟,因此學校要很重視學生的心理需求,經常性地開展一些心理咨詢活動,設立心理輔導機構,讓學生隨時都能夠了解自己,很好地進行解壓和宣泄壓抑在心中的不良情緒,從而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學生具有較強的意志力、穩定的情緒、樂觀向上的進取精神,從而抵制各種不良風氣的影響,以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根據一項研究表明:有1/4的大學生有心理障礙,尤以焦慮不安、強迫癥等為主。因此,中高職院校應開展心理健康教育來培養學生的良好心理素質,使其能夠全面認識自我,并且正確掌握心理調適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質,同時學校應積極開展心理咨詢,緩解學生的心理壓力,幫助其提高法律修養。
(四)學校要為學生法律知識的提高提供和諧的內部環境。一個學校的法制狀況將直接影響對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效果,因此學校應從各個方面著手,努力營造一個依法治校的氛圍。
一是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學生手冊》的制定,不僅要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一致,而且要切實保障學生的權利。近年來,學生狀告母校的事件時有發生,引起這種糾紛的主要原因是在校或剛畢業的學生因違反校規而受到學校的懲罰,包括不發畢業證、開除、勒令退學等。學生被學校處分后覺得過于嚴厲,于是提訟,這說明隨著學生和社會公眾法制意識的增強,要求學校管理進一步法制化。
二是依法管理,逐步提高學校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采取各種手段,對管理人員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使管理者能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覺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言行;明確管理者的法律責任,避免管理的隨意性和無序性,保證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從而確保學生法律權利和正當利益的實現。
三是在日常管理中,特別是對學生違規違紀的行為,要依法處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對學生普遍關注的獎學金的發放、優秀生的評選、貧困生的資助,學生干部的選拔和管理,要照章辦事,不能因人而異,做到有法必依。
關鍵詞:高職學生 法律意識 理念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795(2013)09(a)-0149-02
沂蒙山區作為在全國范圍內經濟社會發展走在前列的革命老區,在醫療衛生領域的發展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通過調查沂蒙山區的唯一一所醫學院校醫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分析醫學生形成法律意識的影響因素,提出提高學生法律意識的措施。以此推動醫學院校衛生法學的教學,加強學生依法行醫的理念。
1 調查基本情況
1.1 調查對象
考慮到研究對象需要具備代表性、綜合性和可行性等條件,所以在做研究時選取大一200名學生,大二200名學生,大三100學生,涉及護理學、臨床醫學、檢驗、藥學四個專業。
1.2 調查方法
文獻理論研究法:查閱國內外與高職醫學生法律意識相關的書籍和文章,并以此為理論參考,進行對比梳理分析,爭取提出自己的理論觀點。
問卷調查法:根據高職醫學生法律意識的不同特點,自行編制《高職醫學生法律意識調查問卷》,問卷調查采取隨機抽樣。
(1)問卷收況。
本次共下發問卷500份,回收495份,回收率99%,其中無效問卷3份,有效問卷492份,有效率98.3%。回收率和有效率都較高。
(2)問卷對象的分布情況。
本高職醫學院學生以護理和臨床兩個專業學生居多,選取的學生這兩個專業占了大部分:大一200名學生中,護理專業100人,臨床專業60人,檢驗20人,藥學20人,大二200名學生各專業學生和大一人數相同,大三在外地實習醫院進行實習的學生較多,所以選取的數量少些,100人中,護理專業60人,臨床20人,檢驗10人,藥學10人。500名學生中,由于護理專業學生中女生較多,所以總數中女生346人,占到69.2%,男生154人,占31.8%。
數據統計方法:問卷回收后工作人員將所有數據進行分類整理和錄入,用Excel等工作軟件建立相關數據庫,運用相關軟件對數據庫進行分析。
1.3 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
(1)對法律一般常識的掌握情況,對現有法律體系的認知。(2)法律對自己日常生活的影響程度的認識。(3)對于醫事法律法規的認識情況。
2 調查結果
2.1 學生對法律常識的掌握情況和對法律權威的認同程度
(1)對法律常識的掌握情況。
從調查問卷分析,大部分學生對法律常識的掌握情況不容樂觀。問卷題目“我國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識問題,回答正確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是哪個機關”這一問題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說出我國的政黨制度嗎”這一問題能夠回答出來的只有26.4%,隨著問題的稍稍加深,能夠回答出來的學生比例大大降低,而問卷中的問題同屬于最應該掌握的法律常識。由此可以看出,高職醫學生普遍重視專業課的學習,但忽略了基礎課,特別是法律基礎課的學習。
(2)對法律權威的認可程度。
個體對法律權威的認可程度從側面反映了一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理念對其實生活的影響程度,一個人只有從內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覺的去學習法律、宣傳法律、應用法律。本調查將認可程度分為四個層面:完全認可、基本認可、不予評價、完全不認可,調查情況見表1。
通過調查可以看出,我國大學生對我國現有法律體制的運行總體評價是良好的,但確實也有部分學生認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還需要加強力度,大學生在遇到麻煩時有半數以上的同學認為自己能夠遵守法律,運用法律理性解決問題,不會超越法律允許的范圍而知法犯法。體現了難能可貴的對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2.2 大學生獲得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學習法律的興趣
針對“你認為大學生如何獲得法律知識”這一問題調查結果見圖1。
從圖1可以看出大學生掌握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還是通過課堂上老師的言傳身教,課堂教學在加強學生法律意識方面仍然占據主導地位,絕對不容忽視。網絡媒體作為大學生接觸多,又比較喜歡的一種傳播媒介在習得法律方面顯示的作用沒有多少優勢,也就是大學生上網并沒有特別留意自己法律素質的提高。
在調查中,當問及你認為在學校里掌握法律知識對你將來的就業生活有幫助嗎?有65%以上的同學選擇非常有幫助,只有2%的同學認為意義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學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課程嗎”?有52%的同學選擇非常希望。當問到“你最想學習哪些法律方面的課程?”有23.6%的同學選擇勞動法等跟就業相關的法律,有62.8%的同學選擇醫事法律,有11%的同學選擇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學選擇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醫學高職生對于學習法律表現出來濃厚的學習興趣,特別是對于專業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和就業相關的勞動法律表現出更為強烈的學習要求。調查數據還顯示,男、女生在對法律學習興趣方面無明顯差異,但大一學生對法律的學習興趣明顯高于大二和大三學生。
2.3 對衛生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
為了對高職醫學生掌握衛生法律法規的程度有一個大概的了解,我們設計了6道和醫學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讓學生作答,結果見表2。
由表2可以看到,6道題目都是要求將來作為醫務工作者必須要掌握的法規,有些甚至關系到作為醫生對自己權利的保護,但除了一道題答對率超過50%,其他的均未超過半數,由此可以得出高職醫學生對衛生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進一步提高。
2.4 對和醫事法律相關的社會熱點、倫理難點問題的把握
能夠站在專業角度結合所掌握的醫事法律法規,對社會熱點事件和熱門問題表達中肯的觀點,這體現了高職醫學生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法律修養,在回答“你認為當前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學認為是“患方的無理取鬧”,有21.2%的人認為“醫務人員醫德不高,責任心不強”,44.2%的同學認為是“媒體報道不實過度渲染,激化醫患矛盾”,有18.9%的人認為是“醫事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對于“安樂死”的討論在民間和學術界一直持續不斷,高職醫學生也比較關注這一重大現實問題。在被問及“你認為阻止‘安樂死’實施的最大障礙是什么?”時,有44.6%人選擇“安樂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學選擇“安樂死中的自愿動機值得懷疑”,有24.1%的同學選擇“實施安樂死有可能給社會帶來難以預料的消極后果”,有10.9%的人選擇“違背了傳統的血緣親情觀念”。
1997年克隆綿羊Dolly誕生,這標志著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過無性生殖繁殖和“復制”。在被問及“人類能否克隆人?”這一問題時76.2%的同學持反對觀點。當問及“你反對允許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選擇“克隆人會引起家庭倫理關系的混亂”,21.5%的人選擇“有可能導致人口性別比例失調”,有6.74%的人選擇“技術發展還不夠成熟”,25.76%的人選擇“會造成在法律認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難以區分”。
3 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3.1 高職醫學生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1)法律基礎知識儲備不足。
盡管學生掌握的法律常識大部分都是來自學校,但由于中學階段對法律的學習是分散的,不像語文、數學、歷史等這些課程學習非常系統化,法律沒有在一個時期進行集中系統的訓練,學生掌握的知識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統的,學習的知識少、記憶不深容易忘記。和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接觸的機會更少,在這方面的知識儲備幾近于空白。進入大學階段的學習,70%以上的學生表現出對法律的學習興趣,但從講授衛生法學老師的座談中了解,大部分學生僅限于關注現實生活中發生案例的來龍去脈,比如,2007年轟動一時的“北京孕婦李麗云死亡事件”,教師在講這個案例時學生對案件的細節極為關注,但在對事件背后的深層次的法律問題進行討論時,學生的興趣銳減。對衛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現象,未觸及事件的本質,這和學生對相關的知識背景一無所知有很大關系。
(2)重理輕文,忽視人文知識的學習。
醫學即人學,醫學和倫理學、法學密不可分,大醫精誠說的就是作為蒼生大醫需要醫生有精湛的醫療技術,又必須具備高尚的道德情操。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法治成為人的一種生活方式,醫生在人文修養方面除了加強道德修養,必須同時關注法律素質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為病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一些學生,甚至是實習醫院的帶教老師,認為只要自己不主動違法犯罪,學法律沒什么用,一個好醫生給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這就使得我們的一些法律課程形同虛設,大部分是應付考試“臨陣磨槍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丟到一邊去了。
(3)課程體系設置不合理,未能適應學生就業要求。
我們無法按照法律專業人才的標準來要求醫學生研修法律,但從教育規律來講,每一門課程的學校都是由淺入深,大學一年級開始接觸《法律基礎》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陸續開設《衛生法學》《醫患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處理》等課程。再針對不同專業學生側重一兩個部門法律的學習,比如,臨床醫學的學生可以重點學習《執業醫師法》,藥學專業的學生側重于藥事相關法律的學習,這樣可以幫助學生構建比較完整的法律知識體系。但是我們現在高職醫學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階段講授《法律基礎》,這還是國家教育部門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課的一部分,沒有安排專業法律法規的學習。現在的公務員考試、醫院、大專院校等事業單位的招聘考試,試卷內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醫事法律法規,學生對這部分內容根本沒有接觸過,無所適從。
3.2 建議
(1)發揮課堂主陣地作用,系統開設醫學相關醫事法律法規課。
法律意識的培養不能是空中樓閣,必須有所依附,高職醫學院校讓這些課程進入課本走進學生的課堂,讓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學理論,領會法的基本精神,再從深層次上學習和自己專業密切相關的醫事法律法規,逐步學會運用專業法律指導工作、保護自己的權利。高職醫學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師資,筆者建議可以從當地的綜合性大學特別是法學院聘請理論素質較高的老師講授,更好的選擇是由當地的律師協會推薦,聘請名氣較大的從事醫療衛生訴訟的專業律師,這些人專門從事法律實踐,接觸的案例多,講起課來既有理論又有生動活潑的案例,效果會更好。
(2)創造一切條件讓學生在醫學實踐當中提升法律素質。
法律知識僅僅進課本、進課堂還遠遠不夠,醫學科學說到底是一門實踐性非常強的學科,醫學生法律素質的提高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提升。開設模擬法庭、到法院旁聽審判過程等都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方法。
醫學教育有個最大不同,學生實習時間長,高職醫學三年有一年在醫院實習,學校可以在學生進入實習醫院前由實習醫院定期派人進行指導,使其明確作為實習醫生的權利和義務,實習期間學生更要深刻領會課堂上學到的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律程序,學習從法律角度如何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維護患者的利益。學習如何在工作當中注意證據的留存比如病例的書寫規范。真正深刻領會醫療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加重醫生責任的含義。
(3)大膽引進醫學前沿法律問題,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拓寬學生知識面。
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有些醫學科技成果不斷被引入到法律法規當中比如《婚姻法》對近親結婚的規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等。一些醫療技術不僅在倫理學層面引起廣泛討論,也為法學的研究帶來新的研究課題,比如,墮胎、母親、克隆技術、器官移植、安樂死,有些在國外已有立法,但國內立法條件尚不成熟。
教學過程中將這些前沿問題介紹給學生,讓學生理解醫學發展面臨的許多法律問題迫切需要衛生法學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更好的引導、促進醫學發展。對于一些學生感興趣的熱點問題可以展開討論,比如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問題,在全球范圍內已有30多個國家接受腦死亡標準,我國為什么至今沒能通過立法?腦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腦死亡立法的意義何在?究竟具備什么條件才能采取這一標準?你支持腦死亡立法嗎?理由是什么?隨著深入討論這些問題學生會對醫學和衛生法學的關系有更為深刻的理解,也會對繼續深入學習衛生法律法規產生更大興趣。
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式,是個體對法律的性質、功能、作用、實現路徑等方面的系統化的認識,學習和掌握醫事法律知識,增強自己從業的法律意識,絕不能靠一日之功,應做到細水長流逐步提高運用法律的能力,這既是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的義務,也需要學校、社會的關注和大力支持。
參考文獻
[1] 李喜.論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J].山西大同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21-23.
1、面試語言的邏輯性
法律是個很神圣的存在,稍有紕漏便可能滿盤皆輸。因此,在面試時要注意特別說話內容的邏輯性、引用事實的準確性和語氣的堅定性。如果求職者說話顛三倒四,語意不清,容易讓人覺得無法擔當大任或是語言雖然動聽,但漏洞百出,缺乏應有常識,都不是成功的表達。
2、適時的表現你的溝通能力
法務專員崗位因為經常需要也企業、當事人、法官等溝通,因此面試者人際交往能力的考察也占有相當的比重,這就要求應聘者必須要保持良好的心態來面對HR。關鍵要做到八個字--順其自然,不卑不亢。只有這樣才能給HR留下好印象,使其相信你有能力在將來進入公司后與同事和諧的相處。
3、靈敏的分析應變能力
分析應變,是律師必備的一項工作技能,同樣也是法務專員們的必修課。在面試的過程中,面試官可能會挖下一些陷阱坐等好戲,如果不想因為分析不透徹而被淘汰,那就必須打起12分的精神,隨時準備應對難題。
關鍵詞:護士;法律意識;問卷調查
由于現階段社會整體的進一步完善,國家各項法律政策的逐漸趨于完備化,人們在診治就醫的整個過程中合理的通過各項法規政策有效的衡量醫療、護理行為和后果的觀念與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時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方案》的出臺以及落實以及除此之外其余政策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護理人員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護士自身依法維權的觀念有待于進一步強化。為了了解高職院校中護士專業學生的醫療法律意識的現狀,筆者在某高職院校隨機抽取了200名護理專業的學生,對其發放問卷調查,報告如下。
一、對象和方法
(一)調查對象
隨機抽取的某高職院校的護理專業的學生學生200人,年齡18-25歲,由于護理專業中女生較多,所以抽取的200人中女生110人,男生90人。
(二)調查方法
采用自行設計的問卷展開調查,內容主要涉及:①對法律基本知識的靈活運用情況,對當前階段的法律體系的一系列合理認知。②法律對現階段事務處理的影響程度的掌握情況。③對于醫療事務相關的法規政策的整體掌握情況。此次共發放問卷200份,回收198份,有效問卷為19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較高。問卷回收之后對所有數據進行分類整理和錄入,應用數據處理軟件建立數據庫,對數據庫進行分析。
二、調查結果
(一)學生對法律常識的掌握情況和對法律權威的認同程度
1.對法律常識的掌握情況通過上述調查問卷的最終結果進一步分析可知,絕大多數的學生對并沒有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有一個較為完備的掌握,對于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都不能回答上來,由于所研究問題的進一步復雜化,可以明確給出最終答案的學生數量相比之前大幅度減少,但是問卷中的問題均是屬于需要明確掌握的基礎性常識。從此處能夠清楚的認識到,高職院校醫學生大部分比較關注專業課程的學習,卻并沒與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有一個系統的掌握。2.對法律權威的認可程度此次調查可以將認可程度劃分為完全認可、基本認可、不予評價和完全不認可。根據相關調查結果可知,高職院校的學生對我國當前階段的法律體系在總體上進行分析可知相對良好,然而從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可知的確有一部分學生明確表示法律在維護公平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1]。
(二)高職醫學院校學生獲得法律知識的關鍵方式和學習法律的積極度
通過調查顯示學生掌握法律知識的方式關鍵是采取課上老師的相關講解,課堂教學可以進一步強化學生的法律維權的意識,在對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方面,醫學高職生有更為主動的探索精神,尤其是對于與其自身所學的專業有關系的一系列衛生法律規范和與就業有緊密關系的法律政策[2]。
(三)對和醫事法律相關的社會熱點、倫理難點問題的把握
可以以更為專業化的視角去看待一系列的問題,并緊密結合現階段所掌握的一系列關于醫療體系的法規政策,對當前社會中反向較為激烈的事件有一個明確的把握,并據此提出自己的個人看法,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高職醫學生完備優秀的專業技能以及法律道德修養[3]。
三、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一)高職醫學生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1.法律基礎知識儲備不足接觸和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機會較少,所以在這一方面的知識儲備較少。在大學的學習過程中,大部分學生對法律知識變現出了濃厚的學習興趣,但是從講授衛生法學老師的座談中了解到,大部分學生都只關心事情的來龍去脈,但是對于事件的本質并不是很清楚[4]。2.課程體系設置不合理,未能適應學生就業要求應該針對不同的專業開展一兩門法律知識的課,這樣可以幫助學生構建比較完整的法律知識體系。但是現在高職院校里的法律課程都只是國家統一安排的法律課程,沒有針對性,在考取執照或者以后從業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考醫事法律法規,這讓學生很難去做。
(二)建議
1.學校開設醫學相關法律法規課高職醫學院校應該開設這些課程,讓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學理論,進而學習與之前所學習的專業具有緊密聯系的醫學法規常識,逐步學會運用專業的法律指導自己的一系列行為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完整不受侵犯。2.創造條件讓學生在醫學實踐當中提升法律素質可以讓學生進入醫院實習,同時通過指定醫生的相關規劃指示,使其能夠對參與實習的醫院基本概況有一個大體的掌握,實習的整個階段中學生可以進一步深入感受課堂上學到的醫務人員的各項權責義務、突發事故的處理方法、能夠良好的通過一系列法律手段處理好一系列的突發性醫療事故,切實保證患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完整不受侵害。
四、護士執照考試和注冊
護士,指的是根據相關規定取得有關的執業資質證書同時通過一系列注冊的護理專業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從事有關活動,履行保護生命、緩解苦痛、強化健康職責的醫療技術人員。《護士法》規定,護士必須經過執業注冊,未經注冊一律不得執業。未經注冊執業者,視為違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為了進一步落實當前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開始正式實施的。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專業技能,作為單位聘任技術工種所必須的關鍵依據所在。申請務必確保兩大基本條件:一是專業要求,必須接受過護理或助產專業教育;二是學歷要求,必須取得普通中等衛(護)校的畢業文憑或高等醫學院校大專以上畢業文憑。《護士管理辦法》規定:①獲得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②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二)護士執業注冊
1.首次注冊取得護土執業證書后,同時務必向上級衛生行政機構申請相關的從業執照,經審批達標后,具有合格的執業執照,方可形式一系列的執業活動。護士執業注冊的機關是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相關費用,同時注冊部門交付一系列的證明材料。2.再次注冊《護士管理辦法》明確指出,護士在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需要在期限符合規定時期時的前30日根據相關規定辦理第二次注冊。但中斷注冊超過5年的人員,必須按各級行政區域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核批準并參加實際學習3個月,并向注冊機關上交相關的資質證明,才可以進行第二次注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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