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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目標更實際 目的更明確
經過數次金融危機的洗禮,人們逐漸認識到,無論風險控制水平有多高,總會有剩余風險(Residual risk)。正如巴塞爾委員會所指出的:“監管本身不能也不應該絕對保證不出現銀行倒閉”。因此,金融監管的目標不是保證每家銀行都生存下來,而是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為實現這一目標,監管機構需要持續監測金融體系的穩健程度、風險管理技術水平和金融信息的充分程度以及各金融機構遵守審慎規定的情況。另一方面,凱恩的管制辯證法也指出,金融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過程:金融監管制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因此,金融監管應在風險平衡的基礎上鼓勵創新,監管的目標是控制風險,而不是為了單純地維護現有管制政策。否則,要么以延遲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發展為代價,要么以犧牲金融穩定為代價。
制度安排更加注重“激勵相容”
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力求收益最大化,而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為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所以,從這一點上看,監管者的目標與監管對象的內在要求是一致的,而且,監管效果必須通過監管對象的行為表現出來。因而,審慎監管是建立在尊重金融機構自基礎上的一種規范性的品質管理,不僅僅從外部力量介入的角度來考慮有效的金融監管策略,更應注重從金融機構、金融體系的內部激勵相容的方面來探索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自覺、主動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說,合適的監管制度應該能夠激勵被監管者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首先,各國在強調金融法規監管的同時,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嚴格自律。自律監管雖然不是借助于政府的強制力量實行的,但是參加自律組織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是一種身份,更是一種信譽的象征,這會促使參加者自覺遵守“行規”以維護在同業中的良好形象,并且,眾多參加者還可以互相監督。如果各個金融機構都遵守自律規則,則全部金融機構都能做到穩健經營,金融監管的目的就達到了。其次,在強調外部控制的同時,更加重視金融機構自身積極作用的發揮。高效率的監管是建立在被監管對象健全的內部控制基礎之上的,90年代的幾次危機表明,缺乏足夠的內部控制是導致銀行倒閉的重要因素之一。為此,巴塞爾委員會特別強調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在1997年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專門要求銀行監管者務必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1998年又了《內部控制系統評估框架》,第一次為監管者提供了可遵循的實用框架。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采取多種形式鼓勵金融機構針對自身狀況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并通過檢查發現其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另外,各國監管當局也開始更多地借鑒金融機構內部開發和使用的、行之有效的控制風險的新技術。1995年,巴塞爾委員會文件,同意具備條件的銀行采取以內部模型為基礎計算市場風險的資本金要求,并具體介紹了VAR(風險估值法)模型及其用于銀行市場風險管理的合理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經濟學家Kupiec和O'brien同時提出了“事先承諾”(Pre-commitment)監管方案,這種監管方法一方面可以使監管機構將注意力集中在結果而不是在過程中,另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金融機構自身監管的能動性,提高監管效率。
注重市場紀律的作用 強化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
市場在所有時間和所有地點監督所有機構,從不間斷,監管效果最佳,所以各國日益強調市場約束。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實施、2001年《新巴塞爾協議》的出臺以及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頒布,使金融監管中的市場約束受到高度重視。各國監管當局正采取各種方法將政府監管與市場約束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如加強市場信息披露、發行次級債券、借助信用評級加強監管等等。
這些措施旨在鼓勵或強迫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全面、公開地向公眾披露信息,在信息可得的基礎上,通過廣大市場參與者以自由選擇行為來發揮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也即通過市場經濟力量本身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約束,這是金融自由化下金融監管的精髓。
明確監管者責任 加強監管當局的治理
金融監管者的監管行為涉及多方利益當事人,既包括企業股東、高層管理者和員工,也包括政府、存款人和社會公眾,因此,金融監管當局的治理至關重要。2002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了兩份關于監管治理的研究報告,其中較早的一份是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所作的《監管的獨立性和金融穩定》;隨后的一份是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所作的《危機防范和危機管理:監管治理的角色》。第一份報告指出,恰當的監管獨立性是保持金融穩定的必要條件,它通過屏障對監管過程和行為的政治干預和監管浮獲促進監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監管的獨立性只有與互補的、適度的盡職盡責安排相結合,才能帶來有效的監管以及市場行為和市場競爭的改善。后一份報告在前述報告的基礎上,提出了良好監管治理的4條標準:監管機構的獨立性(Independence)、負責和盡職性(Accountability)、透明性(Transparency)、監管人員的正直、誠實品質(Integrity)。同時,兩份報告都提到了實施良好的監管治理需要的一些前提條件。但是,報告只是給出了一個構建良好治理的原則以及需要考慮的內容和方面,并沒有給出一個最優的監管治理模式,可以說,同金融監管模式一樣,并不存在一個普遍適用于各國、金融業各部門的最優監管治理模式。
注重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監管特點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1-0029-03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而言是一種全新的資金運作模式,作為國際資本轉移的場所,其在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促進國際金融緊密聯系的作用是其他國際金融市場和轉移渠道無法相比和無法替代的。本文力圖通過對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和其監管內容的分析,探尋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兩個特點
離岸金融市場,是不同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和國內金融市場的一類新型市場?熏它在不同的階段有著不同的定義。按照傳統的概念,是指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或資金融通。在美國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創設的背景下,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在貨幣發行國國內金融循環系統或體系之外,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之間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雖然兩者對離岸金融定義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離岸金融的特點。
首先,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從交易資金運行的方式來看,在傳統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貨幣在貨幣發行國以外進行各種金融交易,例如:歐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和拉美美元市場,它們都是在美國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進行交易的場所。在第二個概念中,將“岸”的范圍擴展到一國國內金融的循環系統,在這個系統外進行的金融活動為離岸金融。
其次,離岸金融具有“兩頭在外”的特點。從交易主體來看,在離岸金融市場中,主要是境外債權人與境外債務人的交易,資金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均為非居民。這一特點揭示了,在離岸金融交易中,資金的來源主要為國外資本,資金的運用也為國外籌資者,可以說是一國金融市場的延伸。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內容
各國根據其離岸金融市場的類型不同,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側重點不同,但都體現在三個方面的監管,即市場準入的監管、業務經營的監管和退出市場的監管。前兩個方面可以歸結為預防性監管,后一個則是事后補救監管。
準入監管是監管的第一道防線,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篩選出合格的機構進入市場進行金融活動。因此,各國政府對于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設置了較為嚴格的標準,例如:在新加坡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它們的管理水平、信譽狀況和資本實力頒發三級銀行牌照有著不同的經營范圍和服務區域,即普通執照銀行、全面執照銀行和離岸執照銀行。
業務經營的監管是對業務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管。例如:其中一項是對交易貨幣的監管,即將全球離岸金融市場分為像美國和日本那樣本幣作為交易貨幣和其它國家本幣不能作為交易貨幣兩類。另外,各國管理當局會在準備金、外匯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對寬松的政策。例如:在東京離岸金融市場中對法定準備金和存款保險金沒有要求,不交利息預扣稅,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監管是在金融機構的潛在風險變為現實風險時采用的監管措施,是監管目的最終實現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國成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起到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國聯邦金融機構監管委員會于1979年建立了統一預警機制制度對金融機構加強監測。
三、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多方面的監管
考察和認識離岸金融監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監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關論著中,通常可以見到有人認為由于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貨幣的借貸,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國國內金融法規管制的市場。相反,由于離岸金融的特性,它不僅有監管,而且受到多國監管,接受多國法律和有關機構規則的約束。具體體現如下:
1.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一是對準入的監管。盡管有關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準入限制較少,但都制定有規則并由有關機構監督實施。例如:美國國會于1991年通過的《加強對外國銀行監管法》中規定外國銀行在進入IBF或擴大其業務時,須事先征得聯邦政府的審查和批準;美聯儲對經營IBF的外國銀行在美國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因此,外國銀行除非經過授權,否則將難以開展在美國的業務。
二是對經營活動的監管。例如:美國對國際銀行業務單位的規定十分嚴格,其規定將國際銀行業務單位賬戶上的美元與國內美元嚴格分賬,單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須符合美聯儲D條例的規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銀行的外國居民提供的大額定期存單,向若干特定對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經營者發行票據,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額不能低于10萬美元。對于IBF的貸款,D條例規定由IBF向非銀行外國居民提供的貸款,只能用于這類借款人在美國境外開展的業務活動。因此,離岸金融機構要想開展經營活動就要遵守市場所在國的這些管理制度。
2.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
從目前離岸金融的實際狀況來看,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是離岸貨幣發行國通過清算渠道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監管和控制。由于離岸貨幣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貨幣發行國外或貨幣發行國金融循環系統外的賬戶做出與貨幣發行國在岸金融機構的賬戶相對應記載和反映,是賬目,而有形貨幣并沒有離開發行國,因此,離岸支付不得不通過具有能夠收取和清算有關貨幣的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二是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貨幣是各國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如果離岸金融交易違反了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當然會招致發行國的干預,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無效。有鑒于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8條第2款(b)項規定,任何涉及會員國貨幣并與該會員國外匯管制相抵觸的外匯合同在其他會員國領土內均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它們都規定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無效。
3.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
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離岸金融市場中介是連接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橋梁,在離岸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從巴塞爾委員會的兩份文件的規定中,可見離岸金融機構母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爾委員會推行的跨國監管所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任何外國銀行機構都不能逃脫監管,而監管必須是充分的。這兩條分別從監管的廣度、責任和監管的深度、標準進行闡釋。二是1992年巴塞爾委員會的《國際銀行監管最低標準的建議》規定由能夠行使并且監管的母國監管當局對國際銀行行使并且監管,銀行跨境設立機構要經母國監管當局同意,母國當局有權收集跨境設立的銀行機構的信息。母國當局有權對其海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等安全穩健經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在作為離岸金融機構母國時還加強了對市場中介經營活動范圍的控制。1933年美國在銀行法的四項條款中規定美國銀行在海外離岸金融市場的分支機構能否參加離岸證券的發行、銷售、交易等,都取決于美國監管當局。
4.投資者母國的監管
投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影響是很大的。例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據法》以及美國SEC根據聯邦證券立法的授權制定的大量規則,將離岸證券包括在證券的定義中且美國證券法一直被美國法院和SEC認為是域外適用,因此,美國證券法對離岸證券市場的潛在影響是很大的。此外,投資者母國有權規定本國投資者是否能夠投資于離岸金融產品以及投資的類型、品種。
5.籌資者母國的監管
籌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外匯管制、對外債規模管理、借貸期限及利率的管理。離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進行,就必須遵守上述管理的規定。為此,籌資者在簽訂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協議時都要先取得有關授權、許可、批準等,以免違反這類規定,從而造成不應發生的風險。
6.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
在離岸金融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上,最為重要的自律組織是國際證券市場協會(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約有成員800個,主要是規范離岸二級市場。1988年ISMA獲得了在英國投資交易所的豁免地位,為解決ISMA規則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的關系問題鋪平了道路。由于其規則被廣泛認可,在離岸二級市場上的交易,無論是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還是非ISMA成員的交易,幾乎都在遵守著ISMA制定的規則。
7.國際組織機構的監管
在國際上,對離岸市場統一監管的機構是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該機構于1980年成立,較為廣泛的覆蓋了世界上主要離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標準,增進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一直致力于在離岸市場上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所確定的標準。該機構對離岸銀行業市場進行監管的積極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離岸金融市場是監管寬松且不受單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場
上面提到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受到來自七方面監管的市場,可以說是從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的定性角度進行的分析。下面則從離岸金融市場受監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進行闡釋。從表面上看,離岸金融市場受到多方面監管會造成監管交織、重疊,這樣可以更好的規范離岸金融市場。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正好利用各國管理體制的套利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監管寬松和高效率運作的目的。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的一些監管標準、辦法免除適用的優待。例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對D條例和Q條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終取消了對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約并將存款準備金率降為零,IBF還可不受美國政府適用于其他金融領域的稅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離岸金融市場不提交存款準備金、不繳納利息、預提稅、法人稅、進行存貸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的約束。在巴林離岸金融市場也受到在類似方面的優惠。
第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得益于其他有關國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適用范圍廣、執行嚴格,但是在復雜多變的形勢下又具有一些靈活性和例外性的變通。例如:美國在信貸方面于1963年通過的條例規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額,但這項措施不適用于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的離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場供求規律決定,不受任何法規監管。另外還有M條例,其規定了美國銀行對國外銀行的負債必須繳存存款準備金,但國外機構離岸美元存款則可以不用繳存任何存款準備金。正是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于國內金融的規則免除適用于離岸金融市場,使得金融機構在離岸金融交易的設計運作上利用這些優待,從而達到在寬松的經營環境下經營的目的。
第三,有關國家在監管上的沖突和矛盾在客觀上也使得離岸金融市場難以實現完全、有效監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離岸金融市場具有國際性,與離岸金融交易有關各國都在此交易中有著重大的利益,它們都有行使監管的權利和合理根據,但是對由哪個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行使完全管轄并承擔責任就很難達成共識。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機構之間、金融機構之間、跨國公司之間、其他市場參與者之間以及它們相互間進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離岸金融市場變為一個具有復雜的國際間連鎖關系的市場,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責任,實行嚴格監管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和論證,可以得到以下結論,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和“兩頭在外”兩個基本特征;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雖然受到多頭監管但經營環境依然寬松、自由且不受單方完全控制的市場。
參考文獻:
[1]張忠軍,1998:《金融監管法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全國政協委員
華東師范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
在總結美國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之時,人們認為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散性,導致了美國金融監管不力,也是產生危機的制度性原因,因此,擬議中的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主要特點是集中監管。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獨立的監管機構組成,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從上世紀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為我國金融發展和金融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我國金融已經發生深刻變化的事實和發展趨勢看,現行的監管體系已經難以適應,因此,改變目前金融分業監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監管體系的任務,已經迫在眉睫。具體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種跨業界金融產品的出現,引起金融監管責任的模糊。近年來,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相當多的創新金融產品都是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例如,有些金融產品橫跨銀行和保險兩個金融領域;有些產品橫跨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有些產品橫跨信托與證券,等等。對于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產品,由誰審批、由誰監管?似乎誰都可以審批、誰都可以監管。實際上,多頭監管有可能導致誰也不管的監管真空或監管邊際地帶。
第二,跨業界金融機構的組織創新已悄然出現,從而引發由哪家監管機構對其實施監管的問題。即使在前些年我國實施嚴格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時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其主要存在形態是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擁有商業銀行,同時還擁有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激化,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通過單向參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實現了混業經營的目的。此外,為了深化金融市場,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現亦勢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產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資金杠桿作用、交易方向的選擇性、期限結構中隱含風險與收益等特點之外,把不同業界的品種結合為一種產品,也是新產品的主要特點。由此可見,對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為主要對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監管,應該由綜合性的監管機構來實施。
第三,混業經營不但是國際潮流,也是金融發展、深化的必然結果。1998年底美國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爾法》,宣告了實施長達65年的分業經營管理的結束,從而走向了金融混業經營的道路。日本于1998年4月開始實施所謂“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棄了嚴格的分業管理,走向了金融業的全面混業經營的軌道。至于歐洲大陸,傳統上就采用綜合銀行制度,本質上屬于混業經營模式。現在,外國金融機構紛紛進入我國金融市場,無論從我國金融機構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合作的角度看,外國混業式金融機構都處于優勢地位,它們通過業務創新可以比中資機構更加容易地繞過我國分業經營的管制,從而導致金融監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國際競爭的格局中,要使我國金融業處于競爭的優勢地位,改革現有的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也是必由之路。事實上,我國管理層已經于近期允許部分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的試點,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國際潮流。
分業監管模式適用于分業經營管理模式,混業經營模式要求采用混業監管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夠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已經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端倪,并正在進一步向混業經營模式發展,為了降低監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掃除監管的真空地帶及業界結合部等監管盲區,有必要設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從而提高監管的效率。
其次,三個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存在,不利于我國金融界的產品創新、組織創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產品之時,可能需要同時分別向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從而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監管機構也可能面臨金融產品創新和組織創新而無所適從,從而引起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創新活動和市場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礙。
關鍵詞:經濟轉型期間 宏觀金融監管體制 體制改革
眾所周知,現階段我國總體經濟呈現出平穩的發展特點,整體上來講已經漸漸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的趨勢發展,在此階段經濟增長適度趨緩趨勢明顯; 結構性問題突出;體制不斷涌現;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這一方面促進了現代金融市場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對的風險不斷增加。也就是說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工作的內容不斷增加,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需要滿足的要求越來越多,進行調整和改善是必然之舉。
一、經濟轉型期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也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無可厚非,其運行效果明顯,監管方式不斷趨于專業化,監管效率不斷提高,監管框架也不斷趨于統一化,使得我國貨幣制度和貨幣策略不斷趨于完整。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場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探析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多種經營的沖擊
所謂的多種經營,就是指混業經營,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金融業務種類比較多,涉及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這種混業經營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促進下,呈現出不斷發展和壯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分行監管體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業基礎上的,以健全分行監管體系的方式去實現對于混業經營的管理,顯然金融制度比較滯后,必然導致出現監管效率低下,失去實際作用的結果;假設以多種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方式去實現管理和控制,將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錯位的問題,監管效率同樣處于低下水平,還使得監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資金融的挑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場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無疑使得很多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進入到我國金融市場,一方面不斷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國金融產業面對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由于國外金融機構和企業其金融經驗多,產品和服務意識強,對于風險的把握能力優越于我國金融機構,其在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方法上都遠遠超過我國企業。反過來看看我國的金融主體,其經驗不足,風險控制意識不強,經營能力不足,難以創新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局面。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內的諸多問題
詳細來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在于;其一,宏觀監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監管執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確,使得其監管效率處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現的監管目標和監管方式的不吻合問題。 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分行監管模式使得金融監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會分管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聯系和溝通,業務交叉情況普遍存在,監管責任嚴重缺失,導致監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監管方式單一化,監管內容局限性很大。一般來講,我國會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監管的權威性大大缺失,出現隨意性強的特點。再者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上來講,我國監管都是以市場準入和市場經營為主要內容,嚴重缺乏企業經營狀況和退出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最后,從監管的范圍來看,其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商業銀行,缺乏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其三,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還很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于;缺乏產業基金,私募資金的法律法規,現行法規細節內容不多,多為籠統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時代感,難以有效的處理經濟轉型期間的新問題。
很明顯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水平還處于低下水平,在監督和管理能力上還欠缺很多,難以實現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相互依存,這樣的關系使得金融市場面對的情況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監督工作面對著更加復雜的實際情況。
二、如何在經濟轉型期間實現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
在經濟轉型期間,如何有效的實現金融市場的運行,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規避,是現階段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所在。對此,我們應該一方面不斷探析自身金融監管體制健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保證不斷實現監管體制的調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在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教訓,不斷夯實自身金融將官理論體系基礎,如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的《巴塞爾協議III》。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好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工作:
(一)詳細確定改革目標,明確落實改革責任
在經濟轉型期間,強化金融監管工作,實現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將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對此,我們需要明確自身改革目標,以實現金融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發展,最大限度的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詳細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斷開展自我金融監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學的指標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實際的改革切入點,以不斷健全改革目標的內容,實現改革體系的全面建設;其二,以崗位責任制實現改革責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門主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權,保證其各司其職,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以落實改革責任,達到改革效果;其三,樹立正確的監管觀念,以鮮明的時代特點,國際化的經營管理方式去實現金融體制的創新,保證找到最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監管體系,形成危機預警體制
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結構,建立金融危機預警機制。在此過程需要注意的是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監管主體地位上,實現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督和控制。對此,我們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其一,強化資本監管,實行動態資本撥配制度。一般情況下,在資本資源處于不斷擴張的狀態下,作為金融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大量積累自身的資本,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市場的需求,實現金融市場的經濟效益;在經濟不斷衰退的時期,需要不斷減少資本數量,以面對多變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說,需要結合市場環境的情況,去界定自身監管的重要方向和內容,從而保證其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斷建立高、中、低三層預警體系架構,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區別對待。一般情況下,建議以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分類的方式去對于各種風險進行界定和詮釋,并針對不同分類采取對應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保證以有效的科學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提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創新監管體制,探索改革路徑
結合目前金融監管的分業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顯然現階段實行的分行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監管工作處于真空和重復的狀態下,難以發揮出監管的實際功效。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在經濟轉型期間高度重視,不斷結合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實現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實現改革路徑的探索。我們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實現彼此之間的有效溝通和聯系,以漸進的方式去實現對于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方式的調整和改善。這是因為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情況,以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去開展監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實際情況的任務。其二,不斷擴展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健全金融監管方式,實現以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三位一體的管理方式,保證管理方式的多樣化發展;其三,統籌兼顧,合理的協調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各自的職能,使得其各司其職,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職權上的沖突和重復。
(四)注重監管國際化,形成風險控制合作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金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問題,其運行機制的形成不是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其主導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實現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國際上的資源,開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從而實現金融防范體系的構建。詳細來講,要求必須建立全球范圍內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運行機制,要達到這個要求就必須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預防出現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做好這個方面,需要我國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有效地對跨國集團的經營進行監管和風險跟蹤。加強國際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能夠提高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地位。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轉型期間的中國,開展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這不僅僅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們應正視自身宏觀金融體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和策略去實現宏觀金融體制的構建。于此同時,需要以開放的心態去面對國外先進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觀念,將其使用到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去,保證不斷夯實自身金融監管理論體系。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金融市場將會出現更多的新情況,新挑戰,新特點,作為金融監管工作來講,應該時刻保持著警覺的意識,以動態的監督和管理的視角去審視金融市場,不斷探析全新的方式,觀念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從而保證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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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045.6文獻標識碼:A
一、金融危機前的美國金融監管
在20世紀30年代之前,美國金融業在經營范圍上并沒有受到政府行為的干預,整個金融業還不存在人為的分與合的劃分。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發展,金融業先后從其它行業中分離出來,之后隨著經濟、技術和制度等知識的積累,美國自然選擇了在競爭上相對更有優勢的混業經營。直到1999年美國開始實施《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商業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格局的終結,自此美國打破了分業經營的格局,迅速轉向混業經營。
美國金融監管機構極其龐大和復雜,交叉監管明顯。其最大的特點是“雙線多頭”,“雙線”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條線,即聯邦政府監管機構監管在聯邦政府注冊的國民銀行,州政府監管機構監管在州政府注冊的州銀行。“多”指有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在銀行監管方面,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3個聯邦級的管理機構并存,各州還設有州銀行管理機構;證券監管方面,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作為全國最高一級的證券投資和交易活動管理機構,下設9個地區證券交易委員會協助工作;保險監管方面,由州保險監管署(SIC)根據各州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店、中介公司實行限制監督,并成立了全美保險廳長官聯席會議。
這種監管模式的特點是的監管重點較為明確,容易實施監管和落實責任,還避免了對金融機構不必要的重復監管勞動。但是,這種模式在金融業總量相對較小時才能發揮最大功效,而且,對于各金融機構不同業務的監管,監管者存在著專業性不強的缺陷,對美國來說,美聯儲的實際權力難以確保其履行所負有的金融監管職責。一是美聯儲難以行使綜合監管職能。雖然作為綜合的監管機構,必要時可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但如果其他專業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不適當,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二是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有限。美聯儲主要對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而對于證券控股公司和儲蓄控股公司則沒有監管權力。三是美聯儲對新的金融產品及機構缺乏管理權限。
二、金融危機后的美國金融監管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暴露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嚴重的問題,2008年3月美國財政部公布了《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在各界引起強烈反響,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12月11日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這是美國金融監管又一次里程碑式的發展。
其實美國此次改革所涉及的金融監管模式已被荷蘭,澳大利亞所實踐,實際上是一種目標導向的金融監管。它是從金融監管的基本層面提出機構設置的依據,一般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由保護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出發,針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性監管,盡量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乃至金融市場崩潰;二是由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的,針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防止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欺詐行為。
藍圖建議將金融監管劃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即市場穩定監管者、審慎金融監管者、商業行為監管者。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監督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和其它金融機構,在事關市場穩定的問題上將有權收集、披露相關信息,與其它監管機構共同制定規章,采取措施,以對金融風險進行監控。設立審慎金融監管局,其監管重點側重于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運作,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審慎金融監管局將擔負起美國貨幣監理署(OCC)、儲蓄機構監理局(OTS)的現有職責,將針對聯邦儲貸機構和保險機構建立新的特許體系,以使得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能夠在合規的前提下展開競爭。此外,為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設立商業行為監管局,監管所有類別機構的商業行為。
這種基于金融監管目標來設計監管模式的方法可以更加清晰集中地執行特定的監管目標,正如美國在藍圖中規劃的一樣,這種模式著眼于不同的監管目標,一是解決市場穩定,二是解決缺乏市場幾率的審慎監管問題,三是以廣大消費者為保護對象,解決商業行為監管問題。三個層次緊密聯系,形成有機整體,改變過去分業監管的模式,避免了因分業監管而出現的一些問題。
當然,這樣設立的監管機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事實上有很大不同之處,必然無法有效地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來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所以其實現設定的監管目標的能力就會降低,但總體來說,這種監管機制對現在的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是有利的。
三、美國金融監管之于我國的借鑒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將日益明顯。因此,金融監管法制的國際化也是高質量的、有效率的監管體系構建的必然選擇。對現有金融法制的不斷修改和補充必須順應國際化的潮流。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遵循世貿組織法制的要求,及時廢、改那些與之相抵觸的規則和制度。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必須建立在學習和尊重世貿組織有關規則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參照
由于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具有全球影響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社會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都得到了不少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和采納。事實上,我國金融監管的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漸接受巴塞爾委員會文件的影響,這種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監管法制的創制者必須重視對這些重要監管文件的學習和研究,并積極、大膽地借鑒。
監管技術與方法的國際化是有效監管法制生成的關鍵所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披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運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而美國、新加坡等國的法律不僅賦權監管當局以不需預先通知的核查權,而且對金融機構的財產、資料等有高度的臨時控制權。緊急處理措施在我國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無其他臨時性的緊急處理措施———諸如最后貸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審計、市場退出監管等方法也還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體操作。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監管理念的國際化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前提條件
我國金融市場正由封閉向半封閉及開放型金融市場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的金融市場已無法孤立起來,經濟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勢必借助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將中國金融市場卷入其中。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政府控制下的封閉型金融市場而構筑,監管視野局限于國內,因此監管法制要適應國際化發展潮流,首先監管法制的重要創制者--監管當局要在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上確立立足國內放眼全球的監管理念,即一切監管必須不僅基于國內金融風險,而且要針對全球性的金融風險。監管當局要注意研究國際化金融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探求針對金融業務國際化、機構國際化、金融風險國際化的監管手段、方法,學習發達市場國家的相關經驗,以彌補傳統金融監管只重宏觀金融管理而無視開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監管當局要在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上為監管視野放眼全球創造條件,即應安排專門化的人員和機構來負責國際化監管問題。
積極參與監管國際合作是推進監管制度國際化的重要動力
當今金融監管國際化潮流的一個重要表現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體現在雙邊合作、局部區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層次上。區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響尤為突出。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這既包括雙邊的和多邊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也涵納了全球性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有如下積極意義:其一,可以把握當今金融監管法制和技術的發展最新動態;其二,可以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并有助于反映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監管國際法制更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國際化的積極發展,在國際合作中通過國際社會的壓力和動力來促成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為此,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金融監管,應繼續致力于雙邊和多邊合作與協調,尤其應高度重視反映銀行監管國際合作成就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其有關文件。這些文件雖然沒有強制約束力,但是它們有助于不同國家改善國內監管,促進不同國家監管當局的相互理解、支持與合作,并為全球化的國際法制之形成與發展奠定基礎。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將日益明顯。因此,金融監管法制的國際化也是高質量的、有效率的監管體系構建的必然選擇。對現有金融法制的不斷修改和補充必須順應國際化的潮流。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遵循世貿組織法制的要求,及時廢、改那些與之相抵觸的規則和制度。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必須建立在學習和尊重世貿組織有關規則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參照
由于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具有全球影響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社會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都得到了不少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和采納。事實上,我國金融監管的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漸接受巴塞爾委員會文件的影響,這種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監管法制的創制者必須重視對這些重要監管文件的學習和研究,并積極、大膽地借鑒。
監管技術與方法的國際化是有效監管法制生成的關鍵所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披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運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而美國、新加坡等國的法律不僅賦權監管當局以不需預先通知的核查權,而且對金融機構的財產、資料等有高度的臨時控制權。緊急處理措施在我國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無其他臨時性的緊急處理措施———諸如最后貸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審計、市場退出監管等方法也還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體操作。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監管理念的國際化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前提條件
我國金融市場正由封閉向半封閉及開放型金融市場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的金融市場已無法孤立起來,經濟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勢必借助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將中國金融市場卷入其中。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政府控制下的封閉型金融市場而構筑,監管視野局限于國內,因此監管法制要適應國際化發展潮流,首先監管法制的重要創制者--監管當局要在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上確立立足國內放眼全球的監管理念,即一切監管必須不僅基于國內金融風險,而且要針對全球性的金融風險。監管當局要注意研究國際化金融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探求針對金融業務國際化、機構國際化、金融風險國際化的監管手段、方法,學習發達市場國家的相關經驗,以彌補傳統金融監管只重宏觀金融管理而無視開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監管當局要在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上為監管視野放眼全球創造條件,即應安排專門化的人員和機構來負責國際化監管問題。
積極參與監管國際合作是推進監管制度國際化的重要動力
當今金融監管國際化潮流的一個重要表現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體現在雙邊合作、局部區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層次上。區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響尤為突出。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這既包括雙邊的和多邊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也涵納了全球性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有如下積極意義:其一,可以把握當今金融監管法制和技術的發展最新動態;其二,可以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并有助于反映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監管國際法制更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國際化的積極發展,在國際合作中通過國際社會的壓力和動力來促成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為此,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金融監管,應繼續致力于雙邊和多邊合作與協調,尤其應高度重視反映銀行監管國際合作成就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其有關文件。這些文件雖然沒有強制約束力,但是它們有助于不同國家改善國內監管,促進不同國家監管當局的相互理解、支持與合作,并為全球化的國際法制之形成與發展奠定基礎。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協調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3-0134-02
2008年9月,擁有158年歷史的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公司宣布破產,美國次貸危機迅速演變成一場全球性的金融風暴。9月下旬開始,各國政府通力合作,采取了史無前例的措施對市場進行積極有效的干預,使全球經濟從崩潰邊緣走了出來,金融危機肆意破壞經濟的惡劣態勢得到了有效控制,全球經濟開始出現復蘇性增長,即全球正在進入“后金融危機時代”。
一、后金融危機時期經濟金融分析
在描述當前世界經濟形勢時,人們總會持一種謹慎的態度。一方面,會承認世界經濟復蘇已經開始;另一方面,又會強調世界經濟復蘇的基礎仍不牢固。得益于各主要經濟體采取的大規模經濟刺激政策,世界經濟從2009年下半年呈現出的復蘇,有望在2010年繼續持續。但迪拜債務危機、希臘信用危機等事件的爆發,又在以全球金融市場震蕩的方式發出警示:金融危機余波未了。此外,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預估,2010年可能有更多銀行將被迫停業;金融市場的震蕩可能還會以其他路徑傳遞。由于各國在退出時機和方式上的不一致,很可能導致大規模的國際套利,加劇投機資本在國際快速竄動,吹大并刺破資產泡沫,引發外匯市場、資本市場等劇烈波動。再看國內,僅一個月之隔,央行再次宣布,自2010年2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調至16.5%。并繼續加強流動性管理,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合理安排貨幣政策工具組合、期限結構和操作力度,加強流動性管理,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適度,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增長;引導金融機構根據實體經濟的信貸需求,切實把握好信貸投放節奏,使貸款保持均衡,防止季度、月度間過大波動。后金融危機時期世界經濟觸底回升,全球金融市場明顯復蘇;國內經濟強勁復蘇,私人部門的投資和消費出現了反彈的跡象。 因此,有必要維持宏觀政策的穩定,加強金融監管的有效協調以降低金融體系的風險。
二、我國金融監管上的“灰色地帶”――金融監管協調
金融危機讓我們認識到了金融監管協調的重要性,但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存在的問題并未解決。目前,我國以“一行三會”為基本格局的金融監管體系最大的特點是分業監管、垂直管理。分業監管的模式是以監管的權力劃分為特征,這種模式變相割裂了統一的市場。由于缺乏協調機制,各金融監管部門及金融機構之間不能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協調,導致金融監管上的“灰色地帶”,直接影響了金融工作的效率和金融風險的控制,制約著經濟的發展。
(一)國內監管協調存在的問題及動因分析
一是金融機構互動的加強和金融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風險更容易跨市場和跨機構傳遞,任何單個機構或市場出現的具體風險如果處理不當都有可能迅速波及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從而造成系統性風險。這就使人民銀行、各監管機構在信息的溝通、共享等方面顯得尤為必要。
二是為適應競爭的需要,銀行、保險、證券三大金融機構開展了全面的合作,從業務上的聯合到資金的拆借、授信的支持,從相互提供服務到共同開發新產品,導致分業界限日趨模糊,業務交叉范圍不斷擴大,程度不斷加深。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已是客觀存在,由此而產生的監管協調問題也更加迫切的擺在面前。而金融分業監管體系,存在責權不明交叉領域,導致監管行為出現障礙。
三是后金融危機時期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協調的加強極為重要。后金融危機時期,為保證金融經濟穩步回升要求中央銀行實施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增加有效信貸投放。但監管部門為了防范信貸風險,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建立嚴密、復雜的貸款審批程序和貸款第一責任人的追究制,嚴格控制新的不良資產的產生,導致信貸投放弱化,出現“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梗阻”。同時,央行不負責金融監管,但它仍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另外央行還將通過貨幣政策和流動性方面的及時反應,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遇到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協調問題。
(二) 與國外監管組織協調存在的問題及動因分析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跨國金融企業的發展,金融業早已不再是一國之內的事情了。而網絡經濟的發展又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近年來金融企業和金融監管機構的國際業務均有增長的趨勢,國際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日顯重要。
在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外資銀行具有很強的國際性,金融交易技術復雜,不但實行混業經營,而且隨著我國銀行業務的逐漸開放,外資銀行將重點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此外,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形式復雜,往往包括各子公司之間的貸款、投資、擔保和轉移定價等,如此復雜的關聯交易,使個別的金融風險因素極易在集團內部引起連鎖反應,導致金融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和加劇,甚至引發社會性的金融危機。另外,金融工具的創新,提高了工具效率和工作質量,加快了金融業的發展。但由于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杠桿性、投機性、高風險性、虛擬性、交叉性和復雜性等特點,這就決定了市場上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將大量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把銀行活動風險從一國之內傳到國與國之間,從而對原有的國際金融監管框架提出了新的挑戰。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實選擇
2003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專職銀行監管的銀監會從人民銀行拆分出來,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已經形成了清晰的分業監管格局,這一格局在短時間內不會改變。但是,在分業監管格局下,由于缺乏協調機制,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各國內、國際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不能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協調,無法實現信息共享,直接影響了金融監管工作的效率。因此,我國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內協調及國際合作。
(一)對內協調機制建設
一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為各金融監管機構共享的金融信息平臺。中國人民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的支付系統等優勢資源,建立統一的金融信息平臺,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信息進行集約化分析和處理,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解決,從而實現信息共享。這樣做既能夠節省信息平臺建設成本、信息處理成本,也能夠減輕被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壓力。二是設立由央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非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參加的金融監管局。金融監管局是一個既具有監管職能又具有協調職能的監管機構,要解決綜合性的、單一的監管部門不能解決或解決不好的問題。金融監管局的職能是既要防止監管缺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其監管的切入點應該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非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交叉性金融業務和創新產品的監管和一些監管的空白領域,如擔保業監管。這樣既保持了各分業監管機構的主動性,又可以發揮監管協調的功能,形成激勵相容的監管協調機制。三是央行與“三會”應定期互通貨幣政策和行業監管的運行情況,以加強兩者之間的協調。在當前情況下,可以通過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并附設秘書處等措施來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協調。增加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透明度。透明的貨幣政策與透明的金融監管,及時遵循國際管理的需要,也是尊重公眾“知情權”的要求,有利于一行三會在政策措施上保持協調。
(二)對外協調機制建設
一方面是與外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及國際資本流動障礙的減少,外資銀行在我國擴展迅速,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成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一環。由于外資銀行經營的跨國特性,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遠不是一國監管機構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國與東道國監管機構更多的合作。巴塞爾監管委員會于2001年 5月《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另一方面是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協調。積極參加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如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和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IRIS)等等)的活動和監管的雙邊或多邊層次合作、跨國銀行的聯合監管,與各國建立廣泛的國際信息網絡,互通信息,互相交流,互相合作。并積極配合巴塞爾新協議的實施,建立我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和境內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檔案制度,便于開展聯合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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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也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無可厚非,其運行效果明顯,監管方式不斷趨于專業化,監管效率不斷提高,監管框架也不斷趨于統一化,使得我國貨幣制度和貨幣策略不斷趨于完整。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場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探析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多種經營的沖擊
所謂的多種經營,就是指混業經營,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金融業務種類比較多,涉及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這種混業經營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促進下,呈現出不斷發展和壯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分行監管體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業基礎上的,以健全分行監管體系的方式去實現對于混業經營的管理,顯然金融制度比較滯后,必然導致出現監管效率低下,失去實際作用的結果;假設以多種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方式去實現管理和控制,將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錯位的問題,監管效率同樣處于低下水平,還使得監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資金融的挑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場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無疑使得很多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進入到我國金融市場,一方面不斷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國金融產業面對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由于國外金融機構和企業其金融經驗多,產品和服務意識強,對于風險的把握能力優越于我國金融機構,其在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方法上都遠遠超過我國企業。反過來看看我國的金融主體,其經驗不足,風險控制意識不強,經營能力不足,難以創新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局面。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內的諸多問題
詳細來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在于;其一,宏觀監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監管執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確,使得其監管效率處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現的監管目標和監管方式的不吻合問題。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分行監管模式使得金融監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會分管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聯系和溝通,業務交叉情況普遍存在,監管責任嚴重缺失,導致監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監管方式單一化,監管內容局限性很大。一般來講,我國會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監管的權威性大大缺失,出現隨意性強的特點。再者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上來講,我國監管都是以市場準入和市場經營為主要內容,嚴重缺乏企業經營狀況和退出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最后,從監管的范圍來看,其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商業銀行,缺乏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其三,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還很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于;缺乏產業基金,私募資金的法律法規,現行法規細節內容不多,多為籠統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時代感,難以有效的處理經濟轉型期間的新問題。很明顯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水平還處于低下水平,在監督和管理能力上還欠缺很多,難以實現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相互依存,這樣的關系使得金融市場面對的情況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監督工作面對著更加復雜的實際情況。
二、如何在經濟轉型期間實現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
在經濟轉型期間,如何有效的實現金融市場的運行,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規避,是現階段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所在。對此,我們應該一方面不斷探析自身金融監管體制健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保證不斷實現監管體制的調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在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教訓,不斷夯實自身金融將官理論體系基礎,如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的《巴塞爾協議III》。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好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工作:
(一)詳細確定改革目標,明確落實改革責任
在經濟轉型期間,強化金融監管工作,實現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將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對此,我們需要明確自身改革目標,以實現金融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發展,最大限度的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詳細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斷開展自我金融監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學的指標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實際的改革切入點,以不斷健全改革目標的內容,實現改革體系的全面建設;其二,以崗位責任制實現改革責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門主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權,保證其各司其職,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以落實改革責任,達到改革效果;其三,樹立正確的監管觀念,以鮮明的時代特點,國際化的經營管理方式去實現金融體制的創新,保證找到最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監管體系,形成危機預警體制
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結構,建立金融危機預警機制。在此過程需要注意的是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監管主體地位上,實現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督和控制。對此,我們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其一,強化資本監管,實行動態資本撥配制度。一般情況下,在資本資源處于不斷擴張的狀態下,作為金融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大量積累自身的資本,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市場的需求,實現金融市場的經濟效益;在經濟不斷衰退的時期,需要不斷減少資本數量,以面對多變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說,需要結合市場環境的情況,去界定自身監管的重要方向和內容,從而保證其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斷建立高、中、低三層預警體系架構,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區別對待。一般情況下,建議以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分類的方式去對于各種風險進行界定和詮釋,并針對不同分類采取對應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保證以有效的科學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提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創新監管體制,探索改革路徑
結合目前金融監管的分業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顯然現階段實行的分行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監管工作處于真空和重復的狀態下,難以發揮出監管的實際功效。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在經濟轉型期間高度重視,不斷結合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實現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實現改革路徑的探索。我們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實現彼此之間的有效溝通和聯系,以漸進的方式去實現對于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方式的調整和改善。這是因為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情況,以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去開展監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實際情況的任務。其二,不斷擴展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健全金融監管方式,實現以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三位一體的管理方式,保證管理方式的多樣化發展;其三,統籌兼顧,合理的協調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各自的職能,使得其各司其職,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職權上的沖突和重復。
(四)注重監管國際化,形成風險控制合作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金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問題,其運行機制的形成不是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其主導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實現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國際上的資源,開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從而實現金融防范體系的構建。詳細來講,要求必須建立全球范圍內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運行機制,要達到這個要求就必須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預防出現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做好這個方面,需要我國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有效地對跨國集團的經營進行監管和風險跟蹤。加強國際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能夠提高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地位。
三、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