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8 15: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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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治理的本質是確保公民在社區建設中的主體地位,公民參與社區治理,能夠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學和民主,并且能夠監督社區各種行為與活動,從而防止社區公共權力的濫用。同時,通過多元社區治理主體之間的民主協商來實施社區公共事務管理,能夠更好地協調各方的利益,從而促進社區生活的和諧穩定。
花溪區A社區(以下簡稱“A社區”)是2012年貴陽市推行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之后,花溪區成立的兩個城市社區之一,社區服務中心相比于以前的辦事處,能更好地服務于社區內的城市居民,為居民的生活帶來了各種便利。社區治理是治理理論在社區建設中的實際運用,公民在社區治理中應該是積極的“參與者”和“治理者”,而不是被動的“接受者”,而A社區治理中的公民參與情況并不容樂觀。花溪區A社區的公民參與情況在貴陽市城市社區中極具代表性,因此,探究A社區治理中公民參與存在的問題,剖析其原因所在,以提出解決相關問題的對策建議具有重要意義。
一、社區治理中公民參與的現狀
1.社區治理中公民參與取得的成效
A社區服務中心根據自身規模、管理體制以及社區建設的實際情況,創造性地提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區建設思路,把公民參與作為城市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 社區參與投入機制逐步完善。公民參與社區治理離不開物質支持和硬件設施。A社區是由政府財政全額撥款的正科級事業單位,社區建設的資金預算每年由財政局、民政局、組織部共同編制,并且每年年底對使用的情況進行專項監督,這使得公民參與社區治理有了一定的物質基礎,保障了社區項目的順利推進。
(2)公民參與內容不斷豐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現代城市社區的居民需求日益增加,社區服務中心在社區文藝活動、社區救助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在社區文藝活動方面,創立了“社區出錢物,物管出場地,居民出節目”的運行模式,保障了活動的順利開展;在社區救助方面,如果社區服務中心有非專業性的崗位空置,社區低保戶則優先錄用,等等。社區成員通過社區服務的參與形成了社區的社會救助制度。
(3)公民參與形式日益多樣化。隨著社區建設的發展和進步,社區原有的公民參與形式已難以適應社區治理的需要。A社區服務中心創立了信息化值班快車、居民議事會快車和網絡社工快車為主體的“三大快車”特色服務項目,其中居民議事會快車以電話、網絡等工具為載體,通過在社區網站中設置“公民參與”專欄等方式,創新了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形式。
A社區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廣度和深度都還不夠,基本上屬于較低層次的參與,這與社區建設的客觀需要不相適應,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意愿不強,參與率低。社區公民自愿參與社區活動或事務的程度,是社區開明程度、健全水平和活力效度的綜合反映。目前,社區治理中的公民參與是一種社區服務中心動員、社區公民執行的狀況,公民參與率總體偏低。
(2)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內容有限,以非政治性參與為主。除選舉外,A社區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內容基本局限在非政治性事務上,所謂非政治性參與是指公民參與的社區事務多與政治不沾邊或關系不大,如參與居委會組織的文體健身活動、環境整治活動、治安巡邏活動,等等。社區內的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機會能參與到社區的政治性事務中去。
(3)社區治理中參與主體單一,社區精英主導社區重大事務。對于一般的社區事務,參與主體主要是退休老人。而社區內的重大事務,參與主體則主要是社區內的“精英分子”,即社區內各單位代表、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內的人大代表、區領導及少量的居民積極分子,這樣既不能充分提高社區治理決策的科學民主性,也不能對社區公共權力的運作進行有效監督。
二、社區治理中公民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社區治理中公民參與的意愿不強、參與內容有限、參與主體單一等問題,受諸多因素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受傳統思想觀念和現代生活節奏的影響
一方面,在傳統觀念的束縛下,人們己經習慣了接受政府的大包大攬,對于社區治理的觀念還沒有完全轉變,社區公民的意識薄弱,認為社區治理是政府的事情,只需要政府來管理就好,因此,不會積極參與到社區會議和社區監督等社區治理活動中去。
另一方面,由于現代社會生活節奏日益加快,學習、工作、娛樂活動等占據了人們的大部分時間,社區的很多公民就沒有時間來參與社區治理,這導致了公民對社區的作用和功能認可度不大,尤其是占社區常住人口中的流動人口,更是缺乏社區意識,社區公民對社區的認同度較低。在傳統觀念和現代生活快節奏的影響下,公民的公民意識和社區意識薄弱,參與社區治理的內在動力不足。
2.參與理性不足,普遍存在“搭便車”的心理
根據公共選擇理論的觀點,人是利益與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在社區治理中,公民參與社區建設時會較多地考慮自身的利益,與自己利益有關的社區事務,參與熱情就高,反之則低。總之參與的功利性較強而理性不足,而且多數人都有“搭便車”的心理。
3.社區治理行政化程度過高,公民參與權被邊緣化
社區服務中心由政府直接領導,社區治理依然處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政府并沒有將公民作為參與社區治理的主體,而是將公民作為治理的對象,包攬了社區的大多數政治性事務,因此,政府依然作為一個管理者的角色而存在,以行政的方式對社區進行著管理。但社區公民僅僅作為一個旁聽者與傳答者的角色參與,較少擁有發言權,而發言權大多被掌控在政府和社區“精英分子”手里,因此,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權利被邊緣化了。
4.社區治理活動的宣傳方式滯后, 宣傳效果不佳
社區服務中心對社區治理活動的宣傳上 ,對普通的老百姓大多數是以社區的告示板、社區網站的形式通知。但是大部分社區公民對告示板和社區網站上的內容關注度并不是太高,往往在規定的時間內忽視告示板和社區網站上通知的事項。此外,對于新創立的信息化參與方式,很多社區公民并不了解,這就使得社區現有的參與方式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
三、增強社區治理中公民參與的對策建議
通過對A社區公民參與社區治理存在問題及其原因的剖析,針對存在的相關問題,要通過以下方面加以解決:
1.培育公民意識和社區意識,增強公民的參與理性
社區公民有了較強的公民意識和社區意識,能自覺地將這種意識變成行動,提高自身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從而增強公民的參與理性。關于這兩種意識的培育,首先,社區服務中心應該通過標語、宣傳欄、培訓會等形式,向社區公民宣傳公民意識和社區意識,并且要大力宣傳有關社區建設的相關情況,加強公民對公民意識和對社區的認知和認同,喚起公民的參與熱情,而社區公民則應配合社區,積極學習和參與,實現自身兩種意識和參與素質的提高。其次,要不斷提高公民的社區滿意度。社區服務中心在處理社區事務時,尤其是對于與社區成員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務,應同社區成員充分協商。最后,社區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要注意日常工作的細節,熱情服務群眾,以提高群眾滿意度,增強公民的社區歸屬感。
2.轉變政府觀念和職能,尊重公民的主體地位
政府服務社區并不是要包辦所有的社區公共事務,更不是要指揮、干預社區的正常運作,而是要發揮自身優勢,整合社區資源,促使社區健康、順利地發展,要做到“少干預、多服務、下社區、辦實事”。一方面,政府應樹立正確的社區治理觀念,破除政府機構中已經不符合時代要求的陳舊理念,要意識到行政機關本身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沒有人民的授權就沒有公共權力的存在。另一方面,政府要實現權力的下放,政府機構要從本職工作開始,做好其行政服務工作,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權利,把職、責、權、利四方面統籌起來,讓社區來行使本該由社會行使的職能,加強公民參與權的落實,實現管理方式從傳統的“掌舵”向新型的“服務”的轉變,積極推進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全過程。
3.完善公民參與保障機制,促進公民參與的法制化
第一,政府要把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納入相關的制度和法規,完善公民在參與的相關程序,使得公民在參與社區治理過程中能夠得到相關政策的指導。第二,要完善社區公民參與的監督機制,社區政務要通過多種渠道及時向公民,便于公民監督的實施,要充分重視公民的建議和意見,并且政府要將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情況納入社區績效評估的一環,通過績效評估的方式激勵社區服務中心對公民參與的重視。
4.建立多元化的溝通渠道,創新公民參與平臺
現今網絡和通信技術發達,除了電話、社區網站中的“公眾參與”專欄等溝通交流渠道,社區還應該善加利用信息化交流工具,可以通過建立社區QQ群、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等時下比較流行的網絡溝通平臺的方式,加強與社區公民的溝通交流。這些方式比電話、社區網站參與平臺等形式更加便捷,在為公民提供了一個新的建言獻策的平臺的同時,能吸引更多的公民參與其中。在社區治理活動的宣傳上,要注重社區治理活動宣傳上的時效性,利用好社區告示板等傳統的宣傳方式,使公民能及時了解到社區治理活動的最新情況。
社區治理是實現“善治”最基礎的途徑,而公民參與是社區治理的本質要求,它有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降低社區治理成本,同時也能協調好各種利益關系,推動社區建設的協調發展。在今后的社區建設中,政府和社區服務中心要充分重視公民的主體地位,積極推動社區治理中公民參與形式和內容的創新,不斷拓寬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廣度和深度,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及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參考文獻:
[1]唐忠新.社區治理 國家治理的基礎性工程[J].決策與信息(中旬刊),2014(09).
論文摘要:城市社區治理是實現和諧社區的基本途徑。如何搞好社區治理,是當前學術研究的熱點問題。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深入發展,社區治理主體也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社區業主是構成社區的基本元素,在社區治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當今的業主與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對他們的管理、組織等遇到了新問題。所以應根據新情況,給社區業主一個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業主主動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社區治理。
近年來,我國的城市社區建設已初具規模。城市社區建設這一概念是在我國體制轉軌的大背景下被提出來的,“努力促進新的社會結構和管理體制的形成,配合人們在思想文化、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進步,重塑‘以人為本’的現代社會”。[1](p2)在新形勢下,對社區的管理不能沿襲以往的方法,由此產生了社區治理這一理念。社區治理強調的是治理主體多元化,這就把社區業主推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是發展趨勢
“治理”這一提法有其獨立的豐富內涵:“作為社會——控制論系統的治理,政策結果不是中央政府行為的產物,中央可以通過一種法律,但是在隨后執行的過程中,它要與地方政府、保健機構、自愿部門、私人部門等發生互動關系,相應,后面這些制度間相互間也要發生互動。中央政府的凌駕地位不存在了,政治體系日益分化,我們生活在‘沒有中心的社會’,即以多個中心為特征的多中心國家中。政府的任務是使社會——政治活動具有能動性,鼓勵出現多種多樣的解決問題和分配服務的安排。這種新的互動模式種類眾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業家精神的合資企業。社會——控制論研究方法強調了處于中心的行動者進行管理時所受的限制,聲稱不再有單一的權威,替代它的是:每個政策領域特有的多種行動者;這些社會——政治——行政行動者之間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標;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門、私人部門以及自愿行動部門;行動、干預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樣化和新出現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動式的社會——政治管理方式的結果。[2](p92-94)近年來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對政府職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要求管理主體的多元化,不再是單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著一種新治理。傳統意義上的公共行政強調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門、非營利部門、非政府組織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強調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眾多行動者組成的一個關系網絡,和眾多行動者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3](p12)治理理論與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結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論。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從統治到治理的轉變;2.公共治理主體從一元到多元的轉變;3.公共治理的研究對象有了巨大的擴展;4.公共治理機制和手段的巨大變革。”[4](p91-92)社區治理的理念來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為單一的社區管理主體,而現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轉變,使得治理主體呈多元化發展趨勢,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組織、企業、社區部門和社區居民都可以成為社區治理的主體。不同主體在對社區事務的管理中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相互合作,共同為社區建設出力。如果這一套治理體系能夠良好運作,必然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實際操作中還要一邊摸索一邊前進,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各治理主體之間職責界限模糊,甚至對自身的角色定位認識不清。在這里要重點討論的,是社區業主在社區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問題。
二、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區業主與以往的社區居民的比較。
我們現在所說的社區業主,主要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購買房屋全部產權的購房者。舊城改造是城市建設整體規劃的重要部分,拆除舊房屋建造新房屋則是舊城改造的主要內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區,城市里的社區基本上就是以這些商品住宅小區為主。小區業主與以往的社區居民相比,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以往的社區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單位福利分房性質,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單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現在的小區是商品化住房,業主購房都是個體行為,業主之間互相不認識。
2.以往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機構對社區進行管理,而現在這些機構已經淡化,應運而生的業主委員會擔負起了管理社區業主的責任。
3.以往社區的公共服務由單位統一提供,現在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公司根據其工作內容和性質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
可見,從傳統社區向住宅小區的轉變,不僅是人們的居住條件、居住環境發生了變化,更是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方式的轉變。以前實行的以“單位制”為主的管理模式隨著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新的社區形式作為新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模式,是符合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問題。
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對社區業主提出了要求。社區業主作為跟社區部門、物業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體,理應很好地發揮自己在社區中的作用。但在實際生活中,社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及其他社區治理主體的矛盾很大,此類新聞也是屢見不鮮。
從上面總結的社區業主與以往社區居民的不同點中可以看出,現在的社區業主之間沒有工作上的聯系,加之當今社會競爭激烈、壓力大、生活節奏快,人們總是很忙,人情淡漠,對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區的其他成員更是不會主動去結識交往,這就造成了社區業主之間聯系不緊密,缺乏把自己當成社區治理主體的覺悟。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主委員會的建立是社區自治發展的標志,但由于起步較晚,發展時間短,很多方面還不成熟,而且業主委員會是民間性組織,號召力似乎不強,許多業主對于委員會的職能性質都不了解,支持委員會的工作就更無從談起了。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也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目前社區里的矛盾問題,最集中的就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往往是業主認為物業公司在收取了較高的物業管理費之后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于是拒絕繳納以后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則認為他們收取的管理費都不足以維持公司的正常運轉了,這樣一來,后果一般是物業公司不再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社區環境變得越來越惡劣,業主深受其害。
(三)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問題已經不容忽視了,那么業主在社區治理中究竟扮演著一個什么樣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經提出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毫無疑問,業主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與物業公司及其他社區部門有著平等的地位。但在實際操作中不能發揮出業主應有的作用,這促使我們對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進行反思。
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是社區治理理論的組成部分,將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必然要經歷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間可能會產生很多以往沒有遇到過的新問題。“綜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發展與演變,可以將其概括為三種模式或三個階段:1.行政型社區——政府主導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區——政府推動與社區自治結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區——社區主導與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由第二個階段向第三個階段的發展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5](p136-137)在這個發展演變的過程中,社區業主對自身的主體地位缺乏足夠的認識,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傳統管理模式的影響。在以往的社區管理模式中,社區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們在思想上已經形成了對管理者的依賴。現在的社區沒有了所謂的上級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進行管理。而靠自己進行管理,又沒有明確的管理方法和標準,于是更多的人選擇不管理,對公共事務不聞不問,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別人也無權過問。這樣一來就導致了社區業主對社區事務的普遍不關心,即使出現了會影響到自身利益的問題,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樣的問題,就不會主動去尋求解決方法,從眾心理在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還有就是單位制解體,盡管凸顯了人們的自主性和個性,但也會造成人與人之間聯系的不緊密,住在同一個社區的人們缺乏內聚力,對社區公共事務漠不關心也就不足為奇了。業主委員會無法發揮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業主們的理解和支持,當然其根源還是前面提到的社區業主之間缺乏內聚力。同時,其他社區治理主體的職責界限模糊,對自己應負的責任認識不清,責任意識不強,也是導致很多問題無法妥善解決的原因。
問題的產生也許是在磨合期間無法避免的,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就成為了過渡的關鍵。既然現在社區業主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作為社區治理主體的作用,那就應該在實踐中將其定位在一個還不能夠達到治理主體水平,但正在向著治理主體前進的位置。在實踐的過程中努力將業主群體往治理主體的方向引導,并讓其認識到社區事務與自身利益有著密切關聯性。
三、努力引導社區業主發揮其治理水平
將社區業主放在一個還不能夠達到治理主體水平,但正在向著治理主體前進的位置,這就需要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業主向治理主體引導。
(一)強化業主委員會在社區中的作用。
我國傳統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級機構管理社區居民,而且人們的思想方式受其影響很深。既然這樣,完全可以順應這一思維方式,提高業主委員會的地位,強化其作用。業主委員會雖然是民間性組織,也不是對社區的業主進行上對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從這一點出發,我們可以強調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功能,委員會是通過民主程序推選出來的業主代表組成的,跟大家是同樣平等的身份,這就不會出現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隔閡。業主們有什么困難,遇到了什么問題,都可以向委員會反映,委員會幫助業主解決問題。在這一點上,業主委員會可以填補在沒有了傳統管理者之后人們心理上的缺失,業主們通過委員會解決了困難與問題,自然會感激業主委員會,在心理上對其產生認同后,要擁護委員會就是順理成章的了。所以,業主委員會必須強化自身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當業主們還對自己的治理主體地位認識不清時,業主委員會就應該站出來,代表廣大業主發揮治理主體的作用。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社區中要選出大家都信賴的、人際關系較好的、熱心為大家服務的業主代表來組成業主委員會,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業主委員會運作的規章制度,切忌三分鐘熱情,要切實把每項工作都落到實處,并一直堅持下去。其次要加強業主委員會與廣大業主的聯系,獲得業主的支持。這一點在實際操作上有很大困難,由于前面已經說過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對所居住社區的公共事務漠不關心。還是必須依靠業主委員會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產生問題和發生矛盾時,委員會才能證明其是存在的,必須在日常生活中時時處處體現出業主委員會的存在。
(二)加強社區業主間的內聚力。
社區業主的內聚力不強,是業主不團結,對社區公共事務不關心的根源。如果在這方面有所強化,許多問題解決起來會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異,社區業主也許很難在同一時間聚集到一起,這也給他們的溝通造成了一定困難。加強業主之間的聯系,可以先從老人和孩子著手。退休在家,平時無事可做的老人們完全可以加強聯系和溝通,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老人們參加一些有益身體健康的活動,加深對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間互相來往多了,會影響整個家庭與其他家庭的來往,慢慢地就可以把業主們聯系起來。孩子們也是,平時經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間的聯系自然就會越來越緊密。社區業主之間的聯系緊密了,內聚力自然就會加強。業主們對社區公共事務就不會再抱著漠不關心的態度,而是真正感覺到自己是這個社區的一分子,社區的大小事務都與自己息息相關,也樂意參與到社區的管理中來,負起自己那份責任,這樣,社區業主達到社區治理主體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強社區業主的內聚力,要做的還有很多,而且這肯定是一個需要花費較長時間的過程,不能操之過急。
(二)業主應加強與物業公司的互動。
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是當前的主流。盡管物業公司是企業,但由于其主要業務是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如垃圾清理、安全保衛、綠化維護、車輛管理等,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也在業主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所以物業公司是為社區業主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當前普遍存在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還是由于物業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實際服務與承諾時的標準不相符,收取費用與提供的服務不相符等。由于物業管理的質量與業主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特別是經濟上的聯系,使得業主與公司之間的問題十分復雜且敏感,一旦出了問題,雙方都不愿意承擔責任,致使本來也許并不嚴重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原本可以協商解決的矛盾也變得不可能解決了。當前我國的物業公司發展較快,但良莠不齊的現象也很突出。社區要找到一家負責任講信用的物業公司并不容易。撇開客觀因素,業主自己應該做到的,是重視最初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嚴格按照合同擬訂的標準執行,如果物業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合同上規定的標準,業主應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業主應時常監督物業公司的運作,及時溝通,出了問題立刻解決,盡量不要拖延,以保證問題能盡早得到解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互動加強了,一些潛在的發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夠被消除,雙方都深入了解對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業公司與業主都是社區治理的主體,所以就應該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做好自己應該做的,出現矛盾問題盡快通過協商解決。當然,企業性質的物業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在經濟利益與提供的服務之間找到平衡點也非易事,所以業主們在監督物業公司工作上必須付出更多,而一個有威信和號召力的業主委員會就可以替業主們擔負起監督物業公司工作的責任,這也證明了社區里建立一個有威信有號召力、負責任,能真正代表業主的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
(四)政府為社區建設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傳統的社區管理主體,在當今治理主體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別是在我國。政府應該為社區建設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區的人力、物力、財力有限,政府必須協助社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難題,特別是要解決區內居民的就業問題。為了將社區內黨政組織、企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這三類組織統一調動起來,使之為整個社區的利益和目標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擔當起協調者的角色,理順城市社區各行各業之間的關系”。[6](p135)社區其他治理主體都是通過政府授權才可能成為治理主體的,所以政府在社區工作上起到的總領性作用是無可取代的。政府為社區建設提供外部支持,相當于減輕了業主的負擔,使得他們能夠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確自己的責任。政府還應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為社區建設提供良好的大環境。對物業公司的監督管理應該有法可依,一些社區部門目前還沒有法律地位,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這些部門的發展,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有利于社區健康發展的政策和法律,這同樣也有助于社區業主認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綜上所述,社區業主作為社區治理主體之一,在當前還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為治理主體的作用。因此,應該在實踐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導社區業主認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確自己擔負的責任,強化其責任意識,使其主動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促進社區建設快速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嚴浩.我國城市社區發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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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成福,黨秀云.公共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4]滕世華.公共治理視野中的公共物品供給[J].中國行政管理,2004,(7).
論文摘要:城市社區治理是實現和諧社區的基本途徑。如何搞好社區治理,是當前學術研究的熱點問題。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深入發展,社區治理主體也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社區業主是構成社區的基本元素,在社區治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當今的業主與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對他們的管理、組織等遇到了新問題。所以應根據新情況,給社區業主一個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業主主動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社區治理。
近年來,我國的城市社區建設已初具規模。城市社區建設這一概念是在我國體制轉軌的大背景下被提出來的,“努力促進新的社會結構和管理體制的形成,配合人們在思想文化、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進步,重塑‘以人為本’的現代社會”。[1](p2)在新形勢下,對社區的管理不能沿襲以往的方法,由此產生了社區治理這一理念。社區治理強調的是治理主體多元化,這就把社區業主推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是發展趨勢
“治理”這一提法有其獨立的豐富內涵:“作為社會——控制論系統的治理,政策結果不是中央政府行為的產物,中央可以通過一種法律,但是在隨后執行的過程中,它要與地方政府、保健機構、自愿部門、私人部門等發生互動關系,相應,后面這些制度間相互間也要發生互動。中央政府的凌駕地位不存在了,政治體系日益分化,我們生活在‘沒有中心的社會’,即以多個中心為特征的多中心國家中。政府的任務是使社會——政治活動具有能動性,鼓勵出現多種多樣的解決問題和分配服務的安排。這種新的互動模式種類眾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業家精神的合資企業。社會——控制論研究方法強調了處于中心的行動者進行管理時所受的限制,聲稱不再有單一的權威,替代它的是:每個政策領域特有的多種行動者;這些社會——政治——行政行動者之間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標;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門、私人部門以及自愿行動部門;行動、干預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樣化和新出現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動式的社會——政治管理方式的結果。[2](p92-94)近年來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對政府職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要求管理主體的多元化,不再是單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著一種新治理。傳統意義上的公共行政強調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門、非營利部門、非政府組織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強調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眾多行動者組成的一個關系網絡,和眾多行動者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3](p12)治理理論與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結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論。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從統治到治理的轉變;2.公共治理主體從一元到多元的轉變;3.公共治理的研究對象有了巨大的擴展;4.公共治理機制和手段的巨大變革。”[4](p91-92)社區治理的理念來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為單一的社區管理主體,而現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轉變,使得治理主體呈多元化發展趨勢,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組織、企業、社區部門和社區居民都可以成為社區治理的主體。不同主體在對社區事務的管理中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相互合作,共同為社區建設出力。如果這一套治理體系能夠良好運作,必然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實際操作中還要一邊摸索一邊前進,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各治理主體之間職責界限模糊,甚至對自身的角色定位認識不清。在這里要重點討論的,是社區業主在社區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問題。
二、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區業主與以往的社區居民的比較。
我們現在所說的社區業主,主要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購買房屋全部產權的購房者。舊城改造是城市建設整體規劃的重要部分,拆除舊房屋建造新房屋則是舊城改造的主要內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區,城市里的社區基本上就是以這些商品住宅小區為主。小區業主與以往的社區居民相比,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以往的社區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單位福利分房性質,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單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現在的小區是商品化住房,業主購房都是個體行為,業主之間互相不認識。
2.以往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機構對社區進行管理,而現在這些機構已經淡化,應運而生的業主委員會擔負起了管理社區業主的責任。
3.以往社區的公共服務由單位統一提供,現在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公司根據其工作內容和性質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
可見,從傳統社區向住宅小區的轉變,不僅是人們的居住條件、居住環境發生了變化,更是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方式的轉變。以前實行的以“單位制”為主的管理模式隨著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新的社區形式作為新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模式,是符合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問題。
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對社區業主提出了要求。社區業主作為跟社區部門、物業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體,理應很好地發揮自己在社區中的作用。但在實際生活中,社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及其他社區治理主體的矛盾很大,此類新聞也是屢見不鮮。
從上面總結的社區業主與以往社區居民的不同點中可以看出,現在的社區業主之間沒有工作上的聯系,加之當今社會競爭激烈、壓力大、生活節奏快,人們總是很忙,人情淡漠,對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區的其他成員更是不會主動去結識交往,這就造成了社區業主之間聯系不緊密,缺乏把自己當成社區治理主體的覺悟。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主委員會的建立是社區自治發展的標志,但由于起步較晚,發展時間短,很多方面還不成熟,而且業主委員會是民間性組織,號召力似乎不強,許多業主對于委員會的職能性質都不了解,支持委員會的工作就更無從談起了。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也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目前社區里的矛盾問題,最集中的就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往往是業主認為物業公司在收取了較高的物業管理費之后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于是拒絕繳納以后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則認為他們收取的管理費都不足以維持公司的正常運轉了,這樣一來,后果一般是物業公司不再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社區環境變得越來越惡劣,業主深受其害。
(三)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問題已經不容忽視了,那么業主在社區治理中究竟扮演著一個什么樣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經提出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毫無疑問,業主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與物業公司及其他社區部門有著平等的地位。但在實際操作中不能發揮出業主應有的作用,這促使我們對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進行反思。
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是社區治理理論的組成部分,將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必然要經歷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間可能會產生很多以往沒有遇到過的新問題。“綜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發展與演變,可以將其概括為三種模式或三個階段:1.行政型社區——政府主導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區——政府推動與社區自治結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區——社區主導與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由第二個階段向第三個階段的發展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5](p136-137)在這個發展演變的過程中,社區業主對自身的主體地位缺乏足夠的認識,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傳統管理模式的影響。在以往的社區管理模式中,社區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們在思想上已經形成了對管理者的依賴。現在的社區沒有了所謂的上級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進行管理。而靠自己進行管理,又沒有明確的管理方法和標準,于是更多的人選擇不管理,對公共事務不聞不問,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別人也無權過問。這樣一來就導致了社區業主對社區事務的普遍不關心,即使出現了會影響到自身利益的問題,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樣的問題,就不會主動去尋求解決方法,從眾心理在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還有就是單位制解體,盡管凸顯了人們的自主性和個性,但也會造成人與人之間聯系的不緊密,住在同一個社區的人們缺乏內聚力,對社區公共事務漠不關心也就不足為奇了。業主委員會無法發揮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業主們的理解和支持,當然其根源還是前面提到的社區業主之間缺乏內聚力。同時,其他社區治理主體的職責界限模糊,對自己應負的責任認識不清,責任意識不強,也是導致很多問題無法妥善解決的原因。
問題的產生也許是在磨合期間無法避免的,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就成為了過渡的關鍵。既然現在社區業主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作為社區治理主體的作用,那就應該在實踐中將其定位在一個還不能夠達到治理主體水平,但正在向著治理主體前進的位置。在實踐的過程中努力將業主群體往治理主體的方向引導,并讓其認識到社區事務與自身利益有著密切關聯性。
三、努力引導社區業主發揮其治理水平
將社區業主放在一個還不能夠達到治理主體水平,但正在向著治理主體前進的位置,這就需要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業主向治理主體引導。
(一)強化業主委員會在社區中的作用。
我國傳統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級機構管理社區居民,而且人們的思想方式受其影響很深。既然這樣,完全可以順應這一思維方式,提高業主委員會的地位,強化其作用。業主委員會雖然是民間性組織,也不是對社區的業主進行上對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從這一點出發,我們可以強調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功能,委員會是通過民主程序推選出來的業主代表組成的,跟大家是同樣平等的身份,這就不會出現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隔閡。業主們有什么困難,遇到了什么問題,都可以向委員會反映,委員會幫助業主解決問題。在這一點上,業主委員會可以填補在沒有了傳統管理者之后人們心理上的缺失,業主們通過委員會解決了困難與問題,自然會感激業主委員會,在心理上對其產生認同后,要擁護委員會就是順理成章的了。所以,業主委員會必須強化自身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當業主們還對自己的治理主體地位認識不清時,業主委員會就應該站出來,代表廣大業主發揮治理主體的作用。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社區中要選出大家都信賴的、人際關系較好的、熱心為大家服務的業主代表來組成業主委員會,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業主委員會運作的規章制度,切忌三分鐘熱情,要切實把每項工作都落到實處,并一直堅持下去。其次要加強業主委員會與廣大業主的聯系,獲得業主的支持。這一點在實際操作上有很大困難,由于前面已經說過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對所居住社區的公共事務漠不關心。還是必須依靠業主委員會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產生問題和發生矛盾時,委員會才能證明其是存在的,必須在日常生活中時時處處體現出業主委員會的存在。
(二)加強社區業主間的內聚力。
社區業主的內聚力不強,是業主不團結,對社區公共事務不關心的根源。如果在這方面有所強化,許多問題解決起來會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異,社區業主也許很難在同一時間聚集到一起,這也給他們的溝通造成了一定困難。加強業主之間的聯系,可以先從老人和孩子著手。退休在家,平時無事可做的老人們完全可以加強聯系和溝通,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老人們參加一些有益身體健康的活動,加深對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間互相來往多了,會影響整個家庭與其他家庭的來往,慢慢地就可以把業主們聯系起來。孩子們也是,平時經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間的聯系自然就會越來越緊密。社區業主之間的聯系緊密了,內聚力自然就會加強。業主們對社區公共事務就不會再抱著漠不關心的態度,而是真正感覺到自己是這個社區的一分子,社區的大小事務都與自己息息相關,也樂意參與到社區的管理中來,負起自己那份責任,這樣,社區業主達到社區治理主體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強社區業主的內聚力,要做的還有很多,而且這肯定是一個需要花費較長時間的過程,不能操之過急。
(二)業主應加強與物業公司的互動。
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是當前的主流。盡管物業公司是企業,但由于其主要業務是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如垃圾清理、安全保衛、綠化維護、車輛管理等,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也在業主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所以物業公司是為社區業主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當前普遍存在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還是由于物業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實際服務與承諾時的標準不相符,收取費用與提供的服務不相符等。由于物業管理的質量與業主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特別是經濟上的聯系,使得業主與公司之間的問題十分復雜且敏感,一旦出了問題,雙方都不愿意承擔責任,致使本來也許并不嚴重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原本可以協商解決的矛盾也變得不可能解決了。當前我國的物業公司發展較快,但良莠不齊的現象也很突出。社區要找到一家負責任講信用的物業公司并不容易。撇開客觀因素,業主自己應該做到的,是重視最初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嚴格按照合同擬訂的標準執行,如果物業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合同上規定的標準,業主應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業主應時常監督物業公司的運作,及時溝通,出了問題立刻解決,盡量不要拖延,以保證問題能盡早得到解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互動加強了,一些潛在的發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夠被消除,雙方都深入了解對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業公司與業主都是社區治理的主體,所以就應該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做好自己應該做的,出現矛盾問題盡快通過協商解決。當然,企業性質的物業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在經濟利益與提供的服務之間找到平衡點也非易事,所以業主們在監督物業公司工作上必須付出更多,而一個有威信和號召力的業主委員會就可以替業主們擔負起監督物業公司工作的責任,這也證明了社區里建立一個有威信有號召力、負責任,能真正代表業主的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
(四)政府為社區建設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傳統的社區管理主體,在當今治理主體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別是在我國。政府應該為社區建設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區的人力、物力、財力有限,政府必須協助社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難題,特別是要解決區內居民的就業問題。為了將社區內黨政組織、企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這三類組織統一調動起來,使之為整個社區的利益和目標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擔當起協調者的角色,理順城市社區各行各業之間的關系”。[6](p135)社區其他治理主體都是通過政府授權才可能成為治理主體的,所以政府在社區工作上起到的總領性作用是無可取代的。政府為社區建設提供外部支持,相當于減輕了業主的負擔,使得他們能夠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確自己的責任。政府還應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為社區建設提供良好的大環境。對物業公司的監督管理應該有法可依,一些社區部門目前還沒有法律地位,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這些部門的發展,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有利于社區健康發展的政策和法律,這同樣也有助于社區業主認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綜上所述,社區業主作為社區治理主體之一,在當前還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為治理主體的作用。因此,應該在實踐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導社區業主認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確自己擔負的責任,強化其責任意識,使其主動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促進社區建設快速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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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街安全生產工作,大力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切實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深入落實*年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要求,堅決杜絕重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閩政辦發明電[*]25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本街道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部署的落實,促進各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控制度,加強事故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我街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二、整治內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極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生產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具體包括: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備的完好狀況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作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5、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風險辯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6、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7、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8、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執行情況;
10、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害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通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制定和執行有關政策措施,實施安全許可證制度,打擊非法建設、生產和經營行為,落實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的情況。
三、組織領導
(一)成立茶園街道安全生產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成人員如下:
*
四、職責分工:
1、街道安辦負責全街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與監督;負責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2、街道綜治辦負責指導、監督煙花爆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3、街道城管辦負責指導、監督建筑施工企業、城市基礎設施、液化氣市場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4、街道經濟辦負責指導、監督轄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5、街道精神文明辦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及學校周邊、娛樂場所、旅游景點、賓館、飯店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6、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指導、以及防范職業病等方面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上述各部門要加強對職責范圍內易受臺風、洪水、雷電、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影響的企業、單位和場所的指導與監督,制定工作方案,確定主要聯系人。
五、實施步驟:
1、安排部署階段(5月初)。各社區(經合社)、街直各部門要根據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全面抓好落實。
2、企業自查自改階段(5月份)。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具體方案,認真開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隱患,能夠短期內整改的,務必于5月20日前整改到位;暫時難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要制訂應急預案,必須加強監控監測,嚴防發生事故。
3、督促檢查階段(5至6月份)。各社區(經合社)、街直各部門要督促各自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開展情況,督查主要內容包括:⑴上級文件貫徹落實情況以及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⑵隱患治理工作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應急措施制訂情況;⑶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治理資金落實情況;⑷組織開展打擊非法建設、生產和經營情況。各社區(經合社)、街直各部門要在5月25日前完成各自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并在6月13日前將有關情況報街道安辦。
街道辦事處于6月初組織督查組,全面督促檢查各單位、各行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4、重大隱患整改跟蹤督辦階段(7月初至9月底)。各社區(經合社)、街直各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重大隱患整改情況的跟蹤督辦,及時掌握重大隱患的整改銷號情況,實行重大隱患登記、整改、銷號的全過程管理,對一些危害程度大、整改時間較長,可能導致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企業靠自身力量難以排除的以及其他性質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隱患,由街道掛牌督辦,一抓到底,直至徹底根治銷號。
5、“回頭看”再檢查階段(10月至12月底)。深入推進隱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鞏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確保取得實效。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社區(經合社)、茶園派出所、火車站派出所、火車站工商所、街直各部門要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把這次安全生產排查治理工作作為減少隱患、遏制事故的重要舉措,作為當前安全生產的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各社區(經合社)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加強督促檢查;分管領導要切實履行職責,深入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擔好第一責任人職責,組織開展好本單位自查工作。街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團結協作。
(二)周密部署,務求實效。各社區(經合社)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于5月中旬制訂下發具體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要求和責任,并將有關情況報街道安辦。要建立和落實督查工作責任制,健全工作機智,對督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責令立即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實整改資金,明確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制訂應急預案;嚴重危機安全的,要立即責令停產整改。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將督查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街道,并做好整改情況的跟蹤督導。
一、新社區治理體制下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
1、居委會面臨新的困境
目前,深圳市基本形成了“居站合一”(即居委會和社區工作站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和“居站分設”(即居委會和工作站完全分開)等兩種社區治理模式。理論上,社區工作站的設立似乎可從制度設計上解決居委會的行政化問題,緩和日趨緊張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但實踐中,新的社區治理模式中的居委會又面臨了新的問題。
第一,“居站合一”模式的尷尬。理論上,設立社區工作站后,居委會不再承擔政府職能,可以真正通過選舉產生,專心開展社區自治。然而,實踐中深圳市的幾乎所有居委會組成人員完全都由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兼任,他們在時間和精力上更多的是放在完成上級任務上,社區自治功能仍難以發揮。“居站合一”模式所反映的政府天然代表全體居民利益的思路,無疑又回到了計劃經濟下傳統意識形態的宣傳公共權力系統天然代表全體人民的老路子,否則“居站合一”模式就會產生自我矛盾。因此,從制度設計上來看,這樣的制度安排很難說是成功的。
第二,“居站分設”模式的尷尬。目前,深圳市只有鹽田區完全實行“居站分設”,這種模式在實踐中也不盡如人意。首先,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徹底分開以后,二者的角色定位存在問題。社區工作站不但承接了政府下達到社區的各項工作,而且承擔了部分本應屬于居委會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而居委會雖然不再承擔行政工作卻又暫未能擔當起“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角色;其次,部分居委會在社區自治的制度模式下開展社區服務,難以實現自負盈虧。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居委會資金來源存在困難時,工作如何實現良性運作?再次,由于居委會主任及委員們缺乏工作的熱情、動力和民主的習慣,居委會難以真正運作起來。部分原居委會成員在居委會脫離政府“管制”之后,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甚至有某種失落和無所適從感。
第三,面臨被邊緣化的可能。在“居站分設”的情況下,居委會不再承擔行政性工作,與業主委員會一樣應該同屬于群眾性自治組織。但現實情況是,居委會聯系群眾的功能似乎被抽空了,居委會存在被“邊緣化”的可能,一些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影響力大于居委會就是最好的說明。有學者指出,業主委員會在維護居民利益、推動社區自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僵化的街道——居委會體制形成了很大沖擊,如果居委會還不實現自治功能的回歸,就有可能被業主委員會“擠垮”。
2、業主委員會對社區治理的影響
隨著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場化、物業管理的興起、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居委會自治能力的缺失,擁有住宅私有產權的業主成為了現代社區的真正主體,業主的社區自治要求日漸增強,并呼吁成立業主委員會甚至業主聯合會。在這樣的背景下,組織化、專業化的維權組織的成立就成了業主的必然選擇。
盡管業主委員會還是一個非常年輕的組織,且其自身運作還有很多不規范的地方,但它作為一個新型的社區組織,在社區內的地位、作用及扮演的角色對社區居民、居委會乃至整個社區治理結構的變革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與發展不僅改變了原有的城市社區治理結構,而且還推動了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進程、為發展基層民主提供了新思路、增加了社區組織關系的復雜性。
二、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的現狀及癥結所在
1、二者關系的現狀
面對業主委員會的興起,有人開始懷疑居委會存在的必要性,要求改革原有社區體制的呼聲不斷,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潛在沖突也隨時間的推移日漸顯現。由于居委會角色錯位,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居民開始繞開居委會尋求新的利益表達渠道。
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但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確直接影響了業主委員會的運作與業主維權的開展。業主委員會還經常受到房管部門的行政干預,這些部門本該行使對業主委員會的輔助工作,但由于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不清,這種行政輔助行為就往往演變成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反過來政府的行政干預又更加模糊了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因此,當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欺騙和損害業主利益時,業主委員會很難以合法組織的身份去捍衛業主利益,其共同利益表達和權利維護的功能受到限制,從而不得不時求助于居委會。業主委員會一方面依賴居委會,另一方面又不斷挑戰居委會,而居委會角色的錯位使其不可能避免地卷入小區內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以及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利益紛爭,其“裁判員”身份受到業主質疑,甚至最后成了業主攻擊的對象。
隨著社區工作站的成立,由于社區工作站承接了社區居委會原有的社區資源,作為“準政府組織”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摩擦開始部分地轉為社區工作站(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矛盾,其矛盾的中心集中體現在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社區資源、社區治理權、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等方面。由于目前居委會并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治組織,其作為社區自治組織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還沒有完全凸現。現實中,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仍表現為行政權與自治權的矛盾。由于《指導規則》明確規定居委會領導業主委員會,使得二者之間已經存在的矛盾更為尖銳。
2、現階段的主要矛盾
現階段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可歸納為幾個方面:
(1)圍繞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而產生的矛盾
深圳市多數業主委員會從成立開始,就難以得到居委會的支持。一方面法律上,《指導規則》出臺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必須得到居委會的支持,否則難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更不用說備案成立業主委員會了。另一方面現實中,目前居委會仍或多或少的以“政府”的身份參與社區治理,為了減少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所帶來的“麻煩”,居委會往往不支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甚至以各種借口延緩或阻止其成立業主委員會。
(2)圍繞社區資源而產生的矛盾
社區資源包括許多方面,如居民支持、辦公用房、活動場所、政府的社區政策等等,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居民支持。首先,居民支持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發展的前途命運,離開了社區居民的支持,任一社區組織都難以在社區繼續生存。由于居委會長期以來“行政化”的色彩過于濃厚,居民對它的認同非常脆弱。當代表著居民根本經濟利益——房產——的業主委員會出現時,居委會與居民之間那種脆弱的關系遭到了嚴重威脅,這使得居委會對業主委員會有一種本能的敵視。其次,在深圳,隨著社會分化越來越細,社區成為獨立的發展實體,社區的可用資源與辦公用房、活動場所等越來越緊張,生存在社區內的各種組織必然為爭奪社區資源而展開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也導致了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矛盾的深化。再次,當前政府的社區治理體制明顯對一貫具有“行政化”色彩的居委會有利,其他社區組織則難以獲得同樣的待遇,尤其是業主委員會。當政府的社區政策的天平明顯向居委會傾斜時,業主委員會的不滿情緒進一步被激化,業主委員會與居委會的矛盾也由此加深。
(3)圍繞社區治理權而產生的矛盾
如果社區內同時存在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等部分功能重疊的組織實體,它們之間必然存在功能上的矛盾與沖突,并且必將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日趨激烈。例如,以業主為中心的物業管理模式和以居委會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之間的矛盾;以財產關系、利益關系等為紐帶的居民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和傳統的街道、居委會行政管理組織之間的矛盾。
盡管國務院2003年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允許業主大會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由業主委員會選任物業管理公司具體執行。但按照《居委會組織法》,居委會負責協助政府或其派出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和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這種法律上對社區治理權的不合理安排,造成實際操作中的混亂。
(4)圍繞著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而產生的矛盾
在社區治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圍繞社區治理地位問題也產生了矛盾。從居委會的角度來說,理所當然地把社區治理歸為自己的份內事,認為自己是社區治理的主體,理應在社區治理中占據主導地位,業主委員會應聽命于居委會或直接成為居委會的附屬機構。而業主委員會則認為居委會代表政府對社區行政事務進行管理,社區依靠居委會達不到有效的自治,自己才是居民的真正代表,而不是居委會的附屬機構。居委會要求把業主委員會納入其管理框架內,而業主委員會則要求有獨立活動的保證,圍繞著雙方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問題,二者展開了激烈的較量。
而《指導規則》和《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權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相反加緊了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控制,如三級管理即市(區)主管部門、街道辦、社區工作站或居委會共同管理的模式,并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納入街道辦、社區工作站或居委會的領導之下。雖然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進行維權的沖動不斷高漲,但由于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約束,業主委員會存在“成立難、維權難”的問題。這是行政權力擴張與民間自治權試圖尋求發展之間的沖突。如何合理定位二者關系成了社區治理體制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的合理趨向
治理理論為解決上述問題、重構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供了一個新的視野。治理理論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其主體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第三部門(ThirdSector)或非政府組織(NGO)、企業及社會自愿者,是多個主體針對社會公共事務而開展的分工合作協商的共治過程。
1、創建合作互動型關系
當前學者和政策研究者對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定位問題的幾種主要觀點,包括用業主委員會取代居委會、將業主委員會納入居民委員會之中、將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合二為一、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二者間形成競爭關系、居委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能等等。但筆者以為:雖然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有部分功能的重合,如公共衛生和社區安全管理方面,但二者在權利來源、管理邊界、職責功能、代表主體等方面都有明顯差異。二者在功能方面是互補的,所以二者并不可以相互替代或者合并。此外,二者之間競爭、沖突的關系也不可取,因為從法律地位和代表性來講都不具有對等性。
筆者認為,應建立互相合作、依賴互動為特征的合作互動型關系,以緩和社區矛盾,暢通利益表達渠道,構建和諧社區。事實證明,無論是居委會,還是業主委員會,都無法擁有獨立解決所有問題的能力。“不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私人部門,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能夠擁有解決綜合、動態、多樣性問題所需的全部知識與信息,也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去應用有效的工具。”每一個社區組織都必須通過與其他社區組織交換信息、資源,通過相互合作來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
在以居委會為單一社區自治主體的社區治理體制下,居委會難免淪為政府的附庸,政府的行政管理通過居委會滲透到社區的各個方面,居委會難以擺脫其“行政化”的宿命,社區自治實質上被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代替。所以,當前進行社區治理體制改革,應該在確立以社區自治為基本價值導向的基礎上,把改革現有的居委會與開發社區內其它自治資源結合起來,組成社區的自治管理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各社區組織通過密切合作來實現社區治理的目的,其中居委會負責社區公益性事務,業主委員會管理與物業或財產有關的事務。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作為社區內較為重要的兩個組織,共同構成這個自治管理系統的核心,建立合作互動的新型關系,共同構筑良性的合作型社區治理架構。
在這種良性的合作型社區治理架構下,社區治理將會在社區組織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中達到“善治”。這一新型關系不僅有利于集體選擇和集體行動的開展、有利于自下而上的居民參與,而且還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從而構建和諧社區。
2、合作互動型關系的實現途徑
(1)還權于民,合理定位國家與社會關系
根據治理理論的要求,從國家與社會層面看,應變過去的垂直式的行政隸屬關系轉為橫向的相互協作的伙伴關系,構建一種新型的社區組織網絡模式。
其一,堅持規模原則、民主原則、責任原則和理性原則相結合的社區治理原則;其二,實現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其三,確定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社區建設顧問而不是控制者的職責。變過去的行政上下級關系為橫向合作的伙伴關系。政府根據居民需求制訂社區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社區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2)加強制度建設,明確業主委會法律地位
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對《居委會組織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基層社區組織的性質、功能和建設的目標,實行政社分開,為建設和諧社區提供法律保證。2007年9月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沒有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作出應有的規定,業主大會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公共合法權益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應該通過立法規定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成為公益性社團法人。這樣定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不僅是我國公民社會發展的必然,也是解決物業管理服務市場諸多問題的迫切需要。
(3)還原居委會的自治功能,健全溝通機制
首先,還原居委會的自治功能。構建良性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必然先要求加強居委會的獨立性,把居委會從行政體制的束縛中獨立出來,還原其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辦法,通過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由社區工作站承接政府下沉的一些事務性、操作性的工作以及從居委會剝離出來的工作;居委會則回歸其“本位”,實行自治,負責收集社情民情,開展社區服務,調解居民糾紛等。
其次,要明確界定社區各組織的職能范圍。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職能范圍界定是雙方構建良性關系的基礎。社區管理中屬于物業管理的內容,如治安、清潔、衛生、綠化、車輛停放等事務可以逐步由業主委員會通過合同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而居委會則集中于社區居民事務管理與協調上,并發揮主導作用。“居站分設”是實現社區自治、理順社區組織關系的前提。要制定法規嚴格規定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各自的職責范圍,不能貪圖一時的方便,而重新讓居委會陷入行政事務的泥潭,慎防將居委會再次變為社區工作站的再派出機構的“怪圈”。
再次,構建社區組織間的協調機制。社區組織間的協調機制的構建是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改良的重要條件,沒有一個制度化的社區組織協調機制就不會有良好社區治理體制。只有構建好制度化的社區組織協調機制,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才能增強合作,社區體制改革才有可能成功。在構建制度化的社區組織協調機制時,要擺正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的位置。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是實現調控、制定公平合理的裁判規則,而不是過多的介入。政府只有放松對社區組織的管制,讓社區各組織自發調整彼此的關系,社區組織關系才能得到較優的組合,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良性關系才能實現。
最后,要理順社區自治組織與政府的溝通機制。目前社區治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社區各組織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極不平衡,其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與政府的溝通尤為欠缺。政府應高度重視這一問題,盡量保持與社區各組織之間的平衡關系,使社區各組織協調發展,這才能有利于社區自治的實現。為此,政府要主動完善回應機制。深圳市南山月亮灣片區設置人大代表工作站的做法可供“居站分設”之后社區自治組織如何行使職能作參考。這樣社區自治組織在收集到居民意見之后,就有了一個良好的溝通渠道,即通過人大代表向政府反映民意,居民與政府形成良性互動,也強化了政府對居民問題的回應。
四、結語
一、認清社區綜合治理工作新形勢,落實責任抓創建
社區是政府工作的觸角,直接接觸廣大的群眾,做好社區工作,穩定是前提。為了能夠更好的抓好社區綜合治理工作,我們社區一班人深入到基層調查走訪,認真研究,經過梳理,在社會綜合治理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文化娛樂場所多,存在不安全隱患;流動人口多,容易多發盜竊、現象;下崗職工多,群眾的生活、就醫困難;家庭糾紛多,社會不和諧不安定因素多。同時還存在一些潛在的:例如兩勞釋放人員的生活安置,全/!/縣的大排水問題,環境治理存在死角等方面的問題。社區一班人經過認真詳細的調查后認識到,要想形成一個團結、和睦、祥和、文明的新型城鎮社區,關鍵就是要努力加強轄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我們重點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強化組織領導。社區成立了由黨支部書記擔負主要責任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還配備專門負責綜治工作的副主任。在社區內以創建“安全文明社區”為契機,發動轄區居民群眾參與,成立治保會、調解會、幫教小組、治安巡邏隊、治安信息員、法律宣傳小分隊、法律服務站7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二是強化居民的法律意識。充分利用會議、橫幅、標語、墻報、永久宣傳欄、舉辦文藝演出、知識競賽等多種途徑,在群眾中開展普法教育,廣泛深入宣傳憲法、民法、婚姻法、計劃生育法、稅法等知識,組織社區各經商戶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倡導“依法治社區、保社區平安”的觀念。并聘請律師進駐社區,開展法律咨詢服務。三是強化群防群治。居委會組織社區居民小組長、社區建設積極分子、退休老干部、流動黨員,建立了居民群眾和居委會維護穩定信息員網絡,成立3個社區服務志愿者隊伍,密切注視社區可防性案件的發生,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警務室反饋,加大整個社區的全面控制,形成動靜結合、專群結合的治安網絡,保證了社區的安全和穩定。
二、強化社區綜合治理工作新舉措,注重實效抓創建
以緊緊圍繞社區綜合治理工作為重點,積極構建發展型、安全型、文明型、和諧型“四型”社區,創新了社區綜合治理管理模式,維護了社區穩定,為創建安全文明和諧新社區創造了寬松的環境。一是構建發展型社區促穩定。以維護群眾利益為己任,以促進社區繁榮為職責,全面抓好社區工作。以創造性的開展低保、培訓、就業、勞轉等工作,解決下崗職工生產生活問題保穩定。同大慶賓館紅寶石集團等十幾家單位開辦用工大集,輸出勞務上百人。同時,也不斷加強硬件建設,通過積極協調,社區的辦公條件由原來的100平米擴大到600多平米,為了有力的支持社區警務工作,我們率先單獨劃出兩間辦公室作為警務室,為社區警務開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條件。二是構建安全型社區促穩定。大力開展了“平安社區”創建活動,組織發動低保戶、黨員志愿者、離退休老同志,組成社區巡邏隊,并堅持經常性的活動,及時掌握了社情動態,從而維護了一方的穩定;結合“維穩創安”活動,開展了對轄區內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共排查不安全隱患9處,通過協調相關部門
通知整改,通過查找根源和作思想工作,以及落實責任人等辦法,不穩定因素都得以有效的控制;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媒介強化流動人員和重點人口管理,登記建檔率達到99以上。三是構建文明型社區促穩定。組建群眾秧歌隊,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文藝匯演、全民健身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成立社區活動中心,利用節假日與共建單位舉辦聯歡晚會,為社區居民營造了一種健康向上的文化娛樂氛圍。開展居民的健康安全活動,利用社區醫療點開展便民服務,對“五保戶”殘疾人實行免費配藥,對困難戶藥價減半。退休黨員鄒本舉還開辦了義務針炙理療診所,建立社區病人檔案。在抓好未成年人素質教育過程中,我們成立了學后看護中心,開展了社校共建活動,聘請了校外輔導員,讓孩子們遠離網吧、遠離錄像廳、遠離,健全了“家庭、學校、社區”教育網絡,為廣大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條件。四是構建和諧型社區促穩定。積極化解社區矛盾,消除不安定隱患。注重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調委會、調解小組、法律接待站等作用,我們把靈泉律師事務所請進了社區,及時化解各類民事糾紛,筑起維護社區穩定的堅實防線。幾年來,社區居委會接待來訪群眾300人次,并創建了“無家庭暴力”社區。成立西南社區青年中心,開展青年志愿者活動,為特困戶老人、五保戶、敬老院的老人打掃衛生、收拾院落、拆洗被褥、送煤、送米面。還組織志愿者到糖廠家屬區清淤400延長米、修路200延長米。我們還成立了愛心救助站,保證把接受社會各界捐助的物品及時送給需要關懷的人群!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三、健全社區綜合治理工作新機制,完善制度抓創建
在深入抓好社區綜合治理工作中,我們制定了具體的工作方案,并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通過機制保障,確保社綜工作順利有序開展。一是建立了定期接訪制。對于基層和群眾反映的安全隱患,以及不利于穩定的因素,社區社綜領導小組設立專門日期、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聽取合理化建議和意見。二是建立了層級包保制。采取社區領導包片、包委,委主任、委員包重點戶的“層級聯包”制度。尤其是在打擊“__功”等過程中,我們具體包保到人到戶,保證了社綜工作納入日程,抓出成效。三是建立了例會制。社區社綜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定期深入基層調查了解情況,專門研究解決發現和預見性的矛盾和問題,使問題及早解決。四是建立責任追究制。我們本著“防患于未然”的原則,嚴格明確責任和分工,劃分責任區,落實具體責任人,對于由于個人不負責任的造成事故發生的要視情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通過上述機制和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了社區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取得明顯效果,社區連續兩年來被縣委、縣政府評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
雖然我們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按照新形勢下社區工作要求還存在很大差距,我們一定借助此次會議的機會,進一步發揮社區警務室的作用,加大工作力度,為構建平安社區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關鍵詞:釘釘;互聯網;城市社區管理
1信息技術是城市社區創新管理的手段
2017年8月4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第4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到7.51億,手機網民規模達7.24億,手機網民占比達96.3%。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云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逐步得到廣泛應用,對社區治理的影響日趨明顯。釘釘(DingTalk)是阿里巴巴集團專為中國企業、政府、團隊打造的免費溝通和協同的多端平臺,提供PC版、Web版和手機版,支持手機與電腦間文件互傳,主要有免費商務電話、DING、消息已讀未讀、團隊組建等功能,結合搭建在釘釘平臺內部的微應用,提升企業溝通和協同效率。在貴州省貴陽市政府采用釘釘軟件進行管理的大環境下,本文以貴陽市白云區大山洞社區為例,探索如何通過釘釘更好地實現社區的創新管理。隨著城市社區承載的功能越來越多,必須要不斷創新社區管理模式。我們要適應新形勢,以現代信息技術為引領,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把精細化、標準化、常態化理念貫穿于社區治理的全過程。借鑒一些基于互聯網開展的在線調解、協商談判等做法,善于運用新技術提高糾紛化解水平[1]。“十三五”規劃提出了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改進社會治理,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發展目標。因此,創新城市社區的精細化治理模式不僅對社區自身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對城市整體的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現階段,城市社區管理已成為中國社會發展的一個戰略性問題。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逐步提升社區管理水平,必須進行全新的管理,為社區管理工作帶來便利和啟示,進一步加強社區信息化管理工作,探索互聯網環境下的社區管理模式創新,構建持續健康發展的新型社區。
2城市社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社區形態不斷呈現多樣化。多種因素的交錯疊加,給社區治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1)社區社會事務繁雜,缺乏及時的管理與監督。社區服務工作總量多且分散,缺乏及時的管理與監督。及時有效管理與監督社區服務資源,將是進一步完善社區管理模式的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發揮社區服務功能的關鍵手段。(2)社區工作人員年齡老化,專業化程度偏低。我國城市社區管理隊伍年齡結構不合理,老齡化現象嚴重。社區管理非專業化現象嚴重,人們對社區服務與管理的專業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城市社區管理缺乏溝通和交流平臺。目前社區硬件設施普遍落后,嚴重制約了社區發展。雖然也有如大山洞社區壓縮辦公空間建設多個供老人、小孩交流與活動的空間,但人們認識上存在偏差,缺乏溝通交流,居民缺乏教育,社區與居民關系疏遠,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意識較弱、渠道較少[2]。(4)社會參與社區建設程度較低。社區網格化管理強調問題及時收集和反饋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居民實際需求及參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和熱情,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管理的積極性并不高。社區作為管理部門,基本是在職能范圍內組織開展相關活動,完成上級交派的各種任務,而由于人員和精力有限,在主動引導、激勵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服務管理方面做得不夠,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服務管理渠道不多。(5)社區治理過程中信息化技術運用不夠廣泛。當前開展的社區各項治理任務基本靠群眾的反映和政府部門的實地巡查,對信息技術的應用不夠充分[3]。
3解決城市社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對策
信息技術的發展在豐富人們生活的同時也給社區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社區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涌現,傳統的社區治理模式很難保持有效性和持續性[3],要依托信息技術實現社區管理主體多元化、鼓勵社會參與決策等[4]。
3.1實現多方整合,提升社區服務管理水平
“釘釘”政務移動辦公系統集即時消息、公告、定位簽到、考勤、日志、審核、視頻等功能于一體,從管理和服務入手,建立了信息收集、受理、監督等方面的工作規范和機制,積極發揮了基層黨員、愛心媽媽、青年志愿者、社會組織、“兩代表一委員”、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社區干部與職能部門人員等的作用,形成了社會服務管理問題有人報、事件有人管、處置有反饋、結果有監督的工作局面[5]。實現各級各部門“溝通高效化、聯動智能化、反饋便捷化、信息數據化及監督全程化”,將全社區相關部門干部和職工納入“釘釘”監督管理體系中,跟蹤督查基層干部社區責任落實。基于釘釘的信息平臺變革社區管理和服務手段,滿足各類群體不同層次的社區服務需求,比如轄區有企事業單位328家、個體工商戶2224戶,可以組建相關的工作平臺,既是宣傳政策、通知公告平臺,又搭建了相關單位、個體交流溝通的橋梁,已讀未讀一目了然,精準關懷,減少了社區人員的工作量,利用“授客學堂”對現有人員進行培訓,促進現代化社區建設。
3.2通過釘釘搭建一體化、多層級管理交流平臺
我國的社區規模大,社區居民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夠,渠道不暢通。通過釘釘搭建的平臺為社區治理帶來了新的契機,拓寬了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通道。推動與扶持公民參與模式,轉變以政府為中心的一元化思維方式,充分肯定公民在社區中的作用,促使公民參與社區中的各種公共事務并與政府部門進行良性互動,使許多利益沖突在基層就得到解決[6]。在信息高度發達的時代,及時準確獲得和傳遞各種信息,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釘釘為居民參與社區活動和事務搭建了新的平臺、拓寬了參與渠道,成為提高居民參與度的有力手段。釘釘是基于手機號碼認證的平臺,社區發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社區自治組織,通過釘釘搭建“社區—小區—樓棟—個人”的一體化、多層級管理平臺,總的管理員由社區工作人員擔任,各小區或樓棟設置一個子管理員,居委會利用該實名平臺支持和鼓勵社區內諸如業主委員會、各種自治團體的溝通交流,也可以鼓勵以樓為單位建立加強宣傳、教育、溝通的群和平臺。基于該平臺可以社區各類信息公告,組建不同層級的交流平臺,實現各類事務數據的收集、統計[7]。
3.3通過釘釘搭建社區的各類活動平臺
信息技術的普及應用,成為社區建設工作不斷深入、人員素質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的必要手段,有效滿足了市民咨詢、救助、服務、娛樂的日常需求。比如大山洞社區爭取上級各部門的支持搭建了社區兒童幸福家園平臺,成立了大山洞社區兒童幸福家園工作領導小組、大山洞社區兒童幸福家園家長委員會、兒童委員會等組織,為招募和管理專職和兼職的人員隊伍、專職愛心媽媽和青年志愿者隊伍、社會組織、“兩代表一委員”、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等人員,可以開發人員招募和管理系統。
3.4完善社區服務工作機制,創新社區服務體制
高效和迅捷的溝通工具可以提高社區的工作人員溝通效率。探索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釘釘+”模式,重塑工作流程,創新服務群眾模式,提高效率,有效推動了各項工作。通過“釘釘”把社區管理、城市管理、違建巡查、城管等工作分發下去,實現隊伍建設“全覆蓋”。利用釘釘平臺中消息、DING等功能,打破多層級管理模式,一線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相互直接反饋信息和接收指令,逐步形成“信息、解決問題、核查反饋”的工作流程,結合社區開展的社區兒童幸福家園推出“日照料”“周活動”“月家訪”“建臺賬”“延時制”的工作機制,利用釘釘中的簽到、日志、微活動、微社區等活動信息、反饋工作情況,保障家園的規范運行。比如大山洞社區推出“日照料”“月家訪”“延時制”的工作機制,專職愛心媽媽可以通過日志提交每日輔導和照顧兒童的情況,以供其他愛心媽媽查看。創新社區服務體制,健全“五項機制”,建設陽光之家。
3.5加強釘釘信息平臺建設,預防和疏導社區矛盾
加強釘釘信息平臺建設,一是搭建問題溝通交流的平臺。基層社會服務管理終端由社區向前延伸到網格,基層干部可以通過不同的溝通交流群和報送日志等及時發現問題,將事后介入變為事前掌控。二是搭建及時處置和監督平臺。以信息技術為支撐,及時準確掌握基層發生的各類事件和不穩定因素,解決群眾遇到的問題和難題,對報送的事件要求處理人員及時報送處理結果。三是搭建決策支持平臺。依托這一管理體系,可以更加精確地了解網格內突發事件、群眾需求等信息,實現了動態過程中的“底數清、情況明”,實現精細化、規范化、信息化和科學化管理,為工作決策提供了更加直觀、便捷、實時的信息參考[5]。
4結語
隨著互聯網普及,信息技術和人類生產與生活交匯融合,對社區治理、人民生活都將產生很大影響。以后將繼續探索釘釘及相關微應用集成的平臺應用,與現有系統進行整合,抓住信息技術發展帶來的機遇,開創社區創新發展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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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轉型社區;雙山村;網格化治理
城鎮化進程中,在由農村社區向城市的轉型過程中,社區發展也面臨新的困境與挑戰,當下轉型社區基層秩序的重建與家園歸屬感的重塑,需要對這些問題做出理論與實踐意義上的雙重回應,這也是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融合理想圖景的有益探索。對此,國內外學界做了大量有益的研究,這也為這一問題的進一步探討奠定了基礎。
一、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對于重建轉型社區基層秩序的研究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尋求突破。首先,倡導活私開公的資源整合,梅爾文?德爾加多(Melvin?Delgado)將公益支持與獨立經營融為一體,重新打造社區服務體系。其次,強調社區的功能定位,沙凱(Sharkey)認為應當將社區建設成為中轉機構,形成政府服務與居民需求的良性對接。最后,將社會組織作為提供社區服務的主要力量,海恩波特(C?Heginbotham)動員由社會企業、非營利組織、合作和信用聯盟及草根組織等形成聯盟,為社區真正實現自治再造基礎。
國內學術界從社區網格化模式入手探討轉型社區秩序重建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成果。一是從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視角尋求“政府治理”與“社區自治”間的有效契合。田毅鵬教授指出,尋找網格管理與社區治理之間的聯結,調試好國家與民眾間的距離構造,從而實現對基層秩序的重建。二是從具體運作機制的視角探討網格化管理在城市基層秩序中的構建與完善。文軍教授通過探討網格化模式的構建,認為網格化管理模式實現了在城市管理從單一被動到多元聯動的轉變。三是從組織與空間關系的視角出發分析網格化建設的投入效益、資源匹配和最佳規模。劉君德教授認為,通過社區網格化模式可以實現社區服務組織的最優空間布局和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最佳區域設置。
當下社會學界對于基層秩序重建與社區網格化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大量有益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探索,但仍有以下幾點缺憾。一方面是研究視角的缺憾,以往研究大都在現有的社區運行機制的內部尋求突破,鮮見從網格化模式這一切入點來探討社區轉型社區的問題。另一方面是研究層次的缺憾,對于轉型社區的研究長期停留在宏觀層次上,當下需要從微觀的層次上來對轉型社區進行扎實的田野調查。
二、轉型社區的困境與網格化模式的應對
本文以c市雙山村為例,針對當下城鎮化進程中的城鄉結合部由村到城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社區進行深入研究,展現其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需求,以此為基礎,彌補以往的城鎮化進程及社區治理問題,并嘗試以帶有理論與實踐雙重意義的網格化治理模式為解決轉型社區問題的工具。
(一)城鎮化進程中社區轉型關鍵期面對的困境與挑戰
隨著城鎮化的進程,諸多鄉村社區開始邁向城市社區。在這一轉型過程中,C市雙山村有四個方面的問題令人關注。一是村委會社區管理模式向街居社區管理模式轉型過程中的簡單復制,這與城市社區要求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宗旨脫節,這需要我們探索社會管理的本土性與科層制兩者的合理融合。二是社區轉型過程中人口結構的復雜變化,外來流動人口需要社區轉換治理思路來應對社區流動性,協調相關政策與社區資源,為外來流動人口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助力。三是在城鎮化進程中社區居民的空間分異,如何促進新建商品小區與回遷小區的溝通與交流,需要社區設計可操作的方案。四是公共精英的缺失,轉型社區的公共事務急需要公共精英的重現培育,這也需要社區在治理過程中尋找可行的方式激活社區能量,打造社區自治的精英基層。
(二)社區網格化治理模式的優勢及其局限性
一方面,社會改革步入深水區,諸多社會問題的出現對社區穩定秩序造成沖擊,尤其是隨著單位制的終結過程,社會原子化動向表現的愈來愈明顯,社區承擔著解決基層秩序不穩定因素的政治使命,這就需要創新社區治理模式,讓社區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防護網絡。另一方面,隨著網格化治理模式由北京向各大城市的擴散與復制,原本適合臨時性管理的應急手段變成一種長時段制度化與結構化的治理模式,這不僅帶有制度泛化的色彩,更在行政末梢的延伸過程中對基層的自治方式有所影響。而本研究期望通過分析網格化治理模式的優勢及其缺陷,從而為其在城鎮化進程中轉型社區的治理提供移植的契合性方案。
(三)創新與超越:網格化治理模式在城鎮化進程中轉型社區中的移植
在調查雙山村困境的表征與原因、網格化治理模式的優劣分析的基礎上,我們將探討網格化模式在城鎮化進程中的可行性與可操作性。治理系統與治理問題的對接需要環環相扣的整體性設計,從而為基層實踐治理能力的提高提供宏觀與微觀的雙重建議。筆者認為對于雙山村的網格化管理與服務應當著重堅強以下六個方面工作。首先是合理劃分網格,結合已有居住邊界,依托原有路網,原則上按照每個網格200戶,人口約600人,將6000人口的雙山村劃分10個網格。其次,明確一名社區工作人員作為網格負責人,由每個網格居民公開選舉,定期巡查,并建立健全網格工作流程,以網格信息庫、基礎臺賬、民情日志等形式,建立有人巡查、有人報告、有人負責、有人解決、有人督查的“五有”工作機制,實現事在網中辦。最后,嚴格考核問責,實行定期考核和通報、評比制度,實行責任倒查。
三、結語
論文關鍵詞 村改居 行政化 治理主體 社區自治
一、“村改居”的內涵
“村改居”隨著社會經濟和城市化進程的發展應運而生,具體指的是:撤銷以往的農村組織,更改為城市居民社區委員會,借助管理城市居民的方法,對“村改居”展開管理。從利益分配角度而言,“村改居”屬于對社會利益的一種再分配形式,指的是:重新劃定進程農民在社會上的地位和利益分配形式。從政策上而言,“村改居”社區的居民屬于城市人;但從實際利益角度而言,他們與真正的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而“村改居”要切實保障“村改居”人員的基本權益,提高“村改居”人員的社會地位,使其享受到與城市居民一樣的高品質、高水平的生活,最終實現“村改居“追求社會發展與進步的目標。
二、新型社區基本環境、治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基本現狀
在城市化過程中,“村改居”社區在形式上已基本完成了由農民轉變為居民,農村轉變為社區,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集體經濟轉變為股份經濟的“四個轉變”。雖然“村改居”在形式將村委會的牌子換成居委會,在角色上宣布農民變為城市居民,在居住形式上由散落居住的平房庭院變成環境優美,配套完善的城市高層小區,但在社區形態又表現出諸多鄉村社區的特性,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異質性和不穩定性。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村改居”社區的數量及其集聚的規模也將越來越龐大,并將成為未來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運行與治理狀況也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城市發展和社區管理的水平。通過對“村轉居”社區調研發現,其“亦村亦城”的特點存在著諸多問題,嚴重制約和影響著社區治理的轉型和發展以及社區居民的政治經濟利益的實現。因此,發現目前“村改居”進程中的問題并對其進行深刻剖析,從而為探尋新型城市化發展的社區治理對策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二)新型社區治理現狀及其中存在的問題
“村改居”這種新型的管理組織,隨著社會經濟和城市化進程的發展應運而生,其成員由失去土地后的農民組成。“村改居”作為一種新型的管理組織,在實際運作過程,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1.“村改居”是農村向城市過渡的一個特殊階段,此時的“社區居委會”行政化色彩偏重,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組織機構行政化。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政府對居民委員會的定位實際上有偏差,居委會在內部設置和職能上,基本上仍按上下對口模式,被納入政府的管理體系之內,并沒有體現社區的實際情況和居民群眾的實際需求進行設置,而居委會無論履行何種功能,都具有“金字塔式”行政化等級結構的組織特征,使居委會儼然貌似政府的派出機構,而不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有的政府部門,打著“某某工作進社區”的旗號,把工作延伸或直接推向社區,社區居委會便成了一根針,萬事都要從這個根針的“針眼”穿過,于是居委會常常忙于上級督辦的任務,致使居民自治管理的空間不斷減少。
第二,人員安排的行政化。在實際工作中,現在社區居委會主要人員存在著“民選”和“街聘”的雙重身份現象。一方面,“街聘”的方式明顯提高了居委會干部的文化素質文化,使年齡結構年輕化,增強了居委會工作的活力,但也由于應聘人員年紀輕、社會經驗不足以及就業求職心態的影響,存在對社區工作的責任心不強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限等問題,因而得不到社區成員的認同。另一方面,由于采取形式,居民對下派和招聘的居委會工作人員替代原有居民認同度高的工作人員,有被強加的感覺而產生抵觸情緒,因此致使“街聘” 在選舉中落選;此外,“街聘”的社區工作人員享受的待遇和保障與其他非聘人員之間的反差較大,也導致這些居委會干部的思想波動和工作上的攀比。
第三,組織職能的行政化。居委會在日常工作中偏向滿足于完成上面布置的工作,而為居民群眾需求考慮的職能越來越少。機關部門把社區居委會當作下屬單位,把社區當成一個筐,什么都往里裝,上面大量的行政事務和社會事務集中在社區居委會頭上。長此以往,居委會也從根本上忽略了原本的自治組織屬性,把自己看成是政府組織的一員,把政府的行政力量和工作內容向下延伸,于是便造成了居委會在日常工作中偏向滿足于完成上面布置的工作,而為居民群眾需求考慮的職能越來越少。目前社區居委會所有工作幾乎年年都有評比和考核,考核部門涉及黨委、政府的幾十個有關職能部門。這樣,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業績主要取決于政府及各部門的認同,而不是社區居委會和居民群眾的認可,這樣就偏離了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自然屬性和本質要求,與居委會制度安排的初衷已相去甚遠。
第四,工作方式的行政化。社區居委會的主要工作就是解決社區問題、服務居民群眾,但其工作方式行政化以后,在實際工作中根本無暇顧及居民群眾的意見和需求,既不能很好地服務居民,也不能很好地與居民溝通,在工作中也得不到居民的支持。社區居委會的部分工作人員不適應社區工作的要求,在工作方式存在著機關化傾向,習慣于8小時坐班制,積極主動服務的少,在無形中拉大了社區同居民群眾的距離。時間一長,這樣的社區居委會也就得不到廣大居民的認可。
2.居住環境的改變影響了居民參與自治的意識和熱情。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和城市改造建設,居民的流動性加大,人們漸漸離開原來熟悉的生活環境,新的居住模式從客觀上限制了社區居民之間能廣泛而頻繁的交往,形成了“老死不相往來”的狀況。同時,社區居民在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都有很大差異。這也是現代社會人們很難象原來村落平房式的居住環境那樣維持較長時間的聯系,社區內鄰里間的情感淡漠,影響了居民之間的交往,進而影響了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和熱情。盡管“村改居”后,設置了社會為居民提供各項服務,但村民并未完全擺脫有事找村干部的心理依賴。此外,很多“村改居”的居民都具備較強的政治參與意識,但卻未將意識付諸于行動。
3.社區自治組織發展速度比較緩慢。“村改居”社區的居民大多是失地的農民,該群體存在年齡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等特征,對規章制度缺乏正確的了解,參與自治組織管理活動的意識不強。大部分居民都不了解社區的主要功能,尤其是外來人口,導致社區事務缺乏關注度。自發性的群體組織大多由具有共同愛好的居民組成,缺乏系統性的規劃,其管理過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4.“單位制”的體制環境影響了社區參與的積極性。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單位制”的后續影響制約著我國居民社區參與,由于各種利益和資源都集中在政府及其附屬的單位中,個人的利益絕大部分都是依靠單位來實現,在利益和情感的依賴上基本沒有“社區”的概念,居民的社區意識淡漠,導致普遍的社區參與積極性不高。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單位人”逐步轉變為“社會人”,居民的利益關系逐漸由單位轉入社區,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個人對單位的依賴。但居民的單位情結不會立即消逝,這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居民社區參與的積極性。
三、“村改居”社區問題的主要解決對策
“村改居”作為一種新型的管理組織,“村改居”隨著社會經濟和城市化進程的發展應運而生。從當前“村改居”社區管理狀況來看,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有效的規劃。相關管理人員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做好社區管理改革工作。
(一)淡化社區的政治色彩,強化社會的服務功能
從街道社區當前的管理模式來看,基本遵循了至上而下的領導與被領導管理原則,即:社區受街道辦事處的領導,按照街道辦事處安排的任務行事,這不利于社會服務功能的發揮。對此,應該按照“政社分開”原則,重新定位政府與街道、社區之間的關系,為社會服務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良好環境。居委會的主要工作在于:通過行使管理職能,為社區居民提供各項服務,同時重新構建社區與基層政府之的關系。政府應轉變自身對社區的指導方式,從政策、財務等方面支持社區工作,而不應該過度地干涉社區事務。作為社區服務管理人員,不僅要認真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更重要的是強化自身的服務管理職能,切實為居民辦好事、辦實事,努力做好社區管理工作。
(二)健全社區居民政治參與制度,完善居民自治管理體系
社區自治管理工作的順利展開,離不開制度支持,因為需要采取措施,健全社區相關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就是居民共同談論下而制定的自治章程,該制度的用途在于還給居民監督權、客觀地公布社區的重大事務。這樣做不僅為居民自治設定了科學的標準,又促使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高。此外,社區應該努力營造民主的環境,方便居民進行自我管理以及自我服務創造,促使居民越來越依賴自我管理以及服務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