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9 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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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時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是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全國的保險規劃及其有關方案和政策,制訂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領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屬事業單位性質,主要負責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征集、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以及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登記、管理等具體的社會保險業務;財政部門參與研究社會保險政策的制訂、基金監管等。總體來看,現行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設計與原來分散的管理體制相比,有了很大進步,但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1.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不統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構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這樣的規定使得多數地區實際上有兩個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企業繳納稅費要面對兩個部門,增加了企業繳費的負擔,兩個征收機構并存,無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與稅務部門之間的關系難以理順,不利于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另外,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也不利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心工作的開展。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目繁多、機構重疊。現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的按險種命名,如醫療保險管理處、工傷保險管理處、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等,有的稱社會保險公司、社會保險管理處、社會保險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區五大險種由多個部門分頭管理,有的城鎮、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分設,造成機構重疊,重復投資,大大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成本。同時,名目繁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造成一些參保人員無所適從,不知往哪個單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不明確。自1998年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以后,多數地區社會保險費改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是財政部門,機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以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造成多頭管理。
4.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乏力。按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集社會保險資金行政主管與投資運營于一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則由下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監管,兩者的行政隸屬是上下級關系,因而無法實現有效監督。而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也顯得力不從心,有些地區雖然設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實際上也只是有其名而無其實,沒有真正實施監督作用。
二、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現實意義
1.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制度保證和基礎工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5個險種組成。由于社會保險涉及的對象范圍廣泛、人數眾多、資金量大、利益關系復雜、資金分配剛性特點突出,使得社會保險管理十分復雜。截止2005年底,全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覆蓋人數分別達到17487萬人、13783萬人、10648萬人、8478萬人和5408萬人。2005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6968億元,支出5401億元,累計積累6066億元。很顯然,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險系統工程必須要有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作支撐。
2.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決定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社會保險的本質是一種財政分配關系。雖然我國社會保險主要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但是社會保險繳費作為成本列支,實際上抵減了國家的利稅,政府為了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政府將成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最終承擔者。因此,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良好運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類,不僅涵蓋了原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債務預算收支,而且還納入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收支,從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建立一對一的部門預算管理,實現一個部門一本預算,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分類能夠全面、正確、及時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動,顯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議
當前,要按照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保證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實行由政府統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政策、財政部門管社保基金、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辦理、基層平臺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各部門之間有嚴密的制約措施,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實現數據共享。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和領導,切實擔負起管理和服務的職能。
1.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費征收體系,實現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稅務部門征收。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實行五費合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為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稅作準備。五費合征后,社會保險費的欠費管理也由稅務部門負責。幾年來的實踐證明,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優勢明顯,成效顯著。稅務機關是專門組織財政收入的執法部門,熟悉企業情況,執法手段強,征收力度大,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可有效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征繳率,減少征收成本。
2.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業務管理體系,整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合精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五大險種統一合并成一個機構,統一名稱(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人員嚴格定員定編,實行參照公務員管理,財政部門在整合硬件資源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工程的投入,確保整合精簡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高效運行,使各類保險管理工作基礎數據實現資源共享。
3.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社會保險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稅務機構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財政部門管理”的三位一體管理模式,三者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明確財政部門的基金管理主體地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在此基礎上,探索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等大額資金實行財政集中支付。
4.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約著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關系著社會保險資金的安全,最終決定著社會保險的制度建設和事業發展,逐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納入國家財力的統一規劃當中,以便及時對社會保險基金盈虧撥補進行統盤安排。
要想增強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水平,提高服務質量,加強人力資源管理,激發工作人員積極性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管理服務體系中人力資源存在一些不足,制約管理服務工作水平提高。文章將分析管理服務體系中的人力資源制約因素,探討其成因,并提出改進和完善措施,希望能夠為實際工作提供指導。
1 社會保險管理服務體系人力資源的制約因素
1.1 人員數量不足。調查顯示,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人員存在超負荷現象,實有工作人員與參保人員之比在1:500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達到1:9000,保險機構經辦人員數量嚴重偏少,但業務量出現迅速增加的趨勢。導致工作人員超負荷工作,很多工作人員要加班加點甚至帶病工作,大大降低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1.2 人員綜合素質偏低。工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偏低,專業技能不足,高中及以下學歷的工作人員較多,約占20%,擁有本科學歷的人員不多,約占30%,擁有初級技術職稱的約占15%。一些工作人員專業技能不足,整個社會保險管理服務體系中,工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職稱與實際工作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對提升工作效率帶來不利影響。
1.3 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資金投入不足,獎懲激勵機制不完善,關于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目前還沒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體系和管理制度,對員工的培訓不足,影響工作人員綜合技能提升,制約工作水平提高。
2 社會保險管理服務體系人力資源制約因素的成因
2.1 思想認識不足。社會保險管理過程中,將工作重心放在其他工作方面,對人力資源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社保機構的人力、財力、物力投入不足,導致社保機構辦公條件差,管理服務手段落后,職工待遇難以提高,制約社保機構工作效率提升。
2.2 工作量不斷增加。隨著加入社保人員數量的增多,關于社會保險管理的工作量不斷增加,給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帶來較大挑戰。而一些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偏低,不能很好應對實際工作需要,難以有效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質量。
2.3 其他方面成因。例如,管理機構的增員機制不完善,社會保險費地稅征收模式不健全,網絡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存在不足,獎懲激勵機制不完善,對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帶來不利影響。
3 社會保險管理服務體系人力資源的應對措施
3.1 實行混合編制并推動人事制度改革。社保機構具有準政府機構和準金融機構的混合性質,對其中的工作人員可以采用混合編制方式,也就是在公務員編制外,增加事業單位編制,雙制并存。對非公務員人員,要完善技術職稱評審,做好對他們的聘用工作,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質工作人員。優先錄用具有社保保險管理服務技能的工作人員,吸收專業技術扎實,工作技能較高的工作人員,讓他們為社保機構做出更大貢獻。可以給予社保機構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適當的靈活性,給予一定自主分配權,并加強對這筆資金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確保各項資金落實到位。
3.2 建立合理的動態增員機制。根據社保機構的業務量和管理工作量的增長情況,及時增加相應的人員編制,為解決人力資源問題提供制度保障。可以成立專門的工作組,測算社保工作崗位所需工作人員,計算各工作崗位所需人員數量,實現科學定崗、定量和定員,確保社保機構基本的編制人員數量。及時統計新增參加社保工作人員數量,并合理增加工作人員,更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3.3 改進社會保險費地稅征收模式。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好征收職能,并加強征收管理,征管工作完成之后,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編制。可以將稅務部門征收的社會保險基金劃轉給社保部門,相關獎勵政策和激勵制度不變,并將這部門款項用于人力資源建設,從而激發工作人員熱情,促進工作水平提高。
3.4 建立統一的法人制度。加快社保系統垂直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統一的法人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優化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并對內部機構設置做出適當調整,更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另外還要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管理、征繳、操作,規范各項工作流程,促進工作水平提高。
3.5 重視網絡及先進管理平臺應用。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加快統一、集中、先進的管理平臺建設,重視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平臺和管理決策平臺,為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社保機構工作效率提升創造有利條件。同時,采用這種方式還能更好應對社保保險業務量迅速增加、經辦機構人員不足、工作效率低下等制約因素,有利于提高社保機構各項工作的執行能力、監督水平、管理水平。要認識當前社保工作的形勢和實際需要,明確建設管理平臺的緊迫性,從而規范各項業務操作,更好應對實際工作需要,推動社保機構工作效率提高。
3.6 健全績效評價和獎懲激勵機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獎懲激勵機制,健全績效評估,加大各項制度執行力度,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從而激發工作人員熱情,調動他們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建立專業化工作隊伍,提高工作人員服務意識,促進社會保險管理服務質量提升。
目前有兩種對立的觀點:一是社會保險計劃應由勞動保障部門“封閉式”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部門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會保險計劃應由多部門協同共管,實行“稅務收、財政管、勞動支、審計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法》第七十四條,即“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而第二種觀點主要是基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慮,主張通過多部門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這筆“養命錢”萬無一失。權衡兩種方案利弊得失,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一、社會保險基金多部門共管有利于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
現代政府組織理論和規制經濟學理論都主張對一種經濟活動要由多個政府部門進行管理,認為這種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敗行為的發生。法國著名經濟學家拉豐(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規制者以對付共謀行為”一文中就指出:“我們認為,分散規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規制俘獲(regulatorycapture)威脅的作用”。這里所謂的“規制俘獲”,通俗地講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為金錢和誘惑的俘虜。拉豐還說,防止規制者和被規制的利益集團結成聯盟,這是分權理論的基礎。分權理論的假設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門中存在著一些不能潔身自好者,他們可能會利用手中的權力來追求個人利益,從而損壞公眾的利益;而如果將一項事業的管理部門分散化,不同的部門或不同的規制者只能獲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會減小各個部門或規制者的權力,從而有利于抑制,使社會福利最大化。
筆者認為上述分權理論對制定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啟發意義的。2006年11月22日國務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問題召開了常務會議,會議指出,“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切實管好用好,確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這是政府的重要責任。社會保險基金是‘高壓線’,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見,黨和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問題是十分重視的。但如何才能保證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顯然,根據現代管理的分權理論,社會保險基金還是應當由多部門共管,形成一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制度模式。由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涉及社會保險繳費的征收、社保資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問題,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門共管就是要讓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與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稅務收、財政管、勞動支、審計查”的部門分工格局。這是當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個比較好的制度選擇。
二、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有其內在的合理性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不盡一致。在大國中,美、英等國由稅務部門征收,而法、德等國則由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獨立機構負責征收。各國的選擇都是基于本國的國情和歷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國在這個問題上也必須結合自己的國情來進行抉擇。筆者認為,我國在考慮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時應當有兩個出發點:一是要有利于確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節約征收費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恰恰有這兩個方面的優勢。
首先,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在制度和技術上是有絕對優勢的。因為社會保險費是對企業工資總額按一定比例課征的,而稅務部門在課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都需要掌握企業的工資發放情況,這樣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就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就要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當年的工資發放情況,如果企業為少繳社會保險費而瞞報職工工資總額,那么這種行為就很容易被稅務部門所發現。另外,個人所得稅法也要求企業、單位在向職工發放工資時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負有向稅務機關全員、全額申報職工收入的義務,這也要求稅務部門全面、準確地掌握企業和單位的工資、薪金發放情況,從而有利于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
其次,稅務機關擁有一支專業的征收隊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員),其規模和素質足以勝任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任務。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實施了金稅工程,大大提高了稅務部門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將社會保險費全部交給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后者勢必要“另起爐灶”,再去組建一支龐大的征收隊伍,從國家的角度看這顯然會加大社保費的征收成本。而且,許多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目前并沒有先進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統,如果它承擔了征收社保費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統,這種重復建設必然會造成巨大的浪費。事實上,一些國家政府所有稅費都交給一個部門負責征收的不在少數。在這些國家,稅務局都不叫“稅務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國叫“國內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國叫“皇家收入與關稅局”(HMRevenue&Customs)。這種制度安排完全是從機構設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慮的。筆者認為這種制度安排值得我們借鑒。實際上,目前我國的稅務部門也承擔著一定的收費職能,如教育費附加、城市建設費、文化事業費等都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的。這種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為沒有必要教育費附加由教育部門負責征收,文化事業費由文化部門負責征收。從長遠看,我國的稅務局也應當向國家收入局的方向發展。如果這樣考慮問題,將社會保險費交給稅務部門征收也是順理成章的。
三、社會保險與財政關系決定財政必須參與社會保險費制度設計
社會保險是政府按保險原則舉辦的一種社會保障計劃,雖然它有獨立的收入來源(社會保險繳費),但它與政府財政密不可分。實質上,社會保險計劃的收支應納入政府財政的視野通盤考慮,原因是:
第一,社會保險計劃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財政預算收入彌補。由于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承擔,所以一旦出現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預算收入(如增值稅、所得稅收入)對其進行補貼,以保證社會保險津貼的按時足額發放。可以說,財政是社會保險計劃最終的資金擔保人。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除了美國的社會保險計劃財務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國家要么財政給予社會保險計劃一定比例或定額補貼(如日本、德國、英國、意大利等),要么財政用一般預算收入彌補社會保險計劃赤字(如法國、丹麥、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等)。我國情況也是如此,絕大多數地區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需要財政(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2006年各級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的補助為1035.12億元,其中中央財政的補助多達774億元。從這個角度看,如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完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財政只充當“補窟窿”角色,那么財政的權利和義務就不對稱,而且在這種“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這種“補窟窿”的義務很可能成為財政的沉重負擔。
關鍵詞:信息化;社保基金;財務管理
一、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要求
社會保險基金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的重要舉措,也是以高質量發展為導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過程中,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成為核心環節。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要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確保各項基金應收盡收和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二是合理編制基金預算,強化收支預算執行,嚴格編制基金決算,真實準確反映基金預算執行情況;三是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分析,積極穩妥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四是加強基金財務監督和內部控制,確保基金運行安全、完整、可持續。通過以上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可以看出,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要求主要體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貫徹執行的相關政策,社會保險基金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過程中,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等都是能夠極大的提升社會保險事業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因此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過程中,貫徹落實相關政策是開展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二是準確真實的財務管理運行,崗位設置準確和預算真實有效是提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過程中,應準確真實的進行財務報表、財務分析、財務統計等方面的工作,提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水平。三是嚴格清晰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是財務管理合法合規運行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應結合區域和部門管理的實踐,制定符合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規范又切合區域部門實際的財務管理制度,通過制度建設帶動財務管理的水平提升。四是保障有力的監督體系,監督能夠有效的防范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風險,在監督過程中應建立動態監督體系,通過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實現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合法合規。
二、信息化促進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質量提升
隨著科學技術不斷發展,以互聯網+、大數據挖掘分析等為代表的信息化手段與各個行業不斷融合,實現了信息化促進行業管理水平與服務效率提升的目標和要求。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過程中,將信息化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相結合,能夠提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水平和財務運行的質量。一是高度重視信息化促進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意義和重要性,信息化和信息化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中,應高度重視信息化的新成果、發展趨勢,及時將先進成果應用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明確信息化對于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從思想上重視信息化與行業相結合的重要意義和重要作用。二是充分運用信息及技術提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水平,在具體應用過程中,應充分運用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相融合、相適應的信息技術,通過信息技術提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水平和質量效率,并且不斷優化信息技術,使信息技術能夠本地化,更為切合本區域、本部門發展的實際。三是建立和夯實信息化基礎環境促進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環境,信息化基礎環境包括網絡環境、硬件環境、軟件環境等方面的建設,在信息化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過程中,應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障財務管理水平和質量的提升。四是培養信息化與財務相結合的應用型人才提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質量。在信息化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過程中,應注重人才培養和培訓,通過內部培訓、外部培訓等形式,提升財務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操作水平、應用水平,同時也應引進信息技術專業相關人才,支持支撐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1.社會保險體系完整性與基金管理分散性間的矛盾。
由于各地對基金缺乏統一有效的管理,首先各基金統籌級次不高,目前仍以縣為主體,自我平衡運行,其次各項基金分處不同行政部門管理,除財政部門負責基金預算執行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由衛生部門管理,其余保險在人保部門內又分為社保局、醫保局、農保局、就業局等分別管理。地區界限和多部門分割,造成各自為政,影響社會保險整體規劃、協調,分散管理也難以相互調劑和抵御風險,無法發揮基金規模效益和整體功能,機構重疊還造成行政管理成本高、信息溝通效率低等弊端,重復參保和選擇性參保問題無法根治。
2.社會保險機制日趨社會化與基金管理高度行政化間的矛盾。
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向社會化轉變的步伐越來越快,理論上已基本覆蓋全社會需要保障的人,是一種全民的社會事業,因此只有在政府的組織、協調、宏觀控制下,依靠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辦好基金管理。但同時,目前基金管理體制仍維持單一的行政化管理體制,主要表現在社會保險對象還存在按企業所有制與行業性質、按城鄉居民戶籍性質進行人為分割。社會保險管理名為政事分離,但主管社會保險的行政部門既負責制定政策和規章制度,又負責實施、操作、經辦,權力高度集中。單一行政化管理還表現在保險對象只能被動地執行和接受,沒有便捷有效的渠道反映自身需求,了解基金管理狀況。
3.基金規模日益擴大與基金管理手段落后間的矛盾。
目前基金管理手段仍比較落后,如基金預算編制較粗略,預算編制和執行存在“兩張皮”的問題;基金收入的征收仍依靠企業自行繳納,缺乏必要的征管手段;基金的使用“重撥付輕管理”現象仍較突出,重復領取保險金和騙保問題時有發生;基金結存效益低下,不能集中統一管理以及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只能簡單存入地方商業銀行,社保基金收益率低于通脹率,呈現“隱形縮水”;基金監督不到位,缺少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各個環節以及結余資金保值增值的有力的監督,以維護資金運營的安全及規范。此外雖然主要的社保基金已利用信息系統進行管理,但信息系統建設仍是低水平的,信息系統建設缺少前瞻性和統一規劃,信息數據冗余,缺乏對數據綜合利用。
二、建立省級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建立省級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是法律賦予的責任。
社會保險法已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即已包含了省級政府對所屬地的社會保險基金負有兜底責任的含義。因此在中央統一法律和政策規范下,在尚未建立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的情況下,省級政府負有整合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職責,按“全面服務、高效運行、節約運營”的原則,依據本省當前社會保險具體情況和發展趨勢,將全省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起來。
建立省級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還有利于依據“分稅制”的基本要求,將社會保障事權在地方政府間進行科學劃分和合理負擔,將各級政府社會保障事權界定和安排明晰化、具體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平衡省級及省以下各級政府職責,調動各級政府積極性,防止地方財政過度依賴上級財政,處于“半缺位”或“缺位”的不正常狀況。
2.省級財政已具有建立省級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的能力和需要。
我國經濟已保持較長時間快速增長,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保證了省級財政具有較強的財政實力,省及省以上財政補助是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隨著“直管縣”財政管理模式運行,依托對社保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有效管理,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等先進財政支付手段,省級財政已能較好解決跨行政層級和大區域范圍的基金收入集中和支付需求。
建立省級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還能有效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效益,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結余保值增值能力,是政府在建立和維持社會保險制度、提供社會保險產品方面追求運行投入成本最小化及預期收益最大化的需要,可以有效平衡宏觀調控方面與具體實際個體需求之間矛盾。
3.社會保障體系日益完備和社會老齡化的到來迫切需要建立省級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
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使用和結存管理差異化、專業化管理需求日益顯現,而預計到“十二五”期末,我國老齡化率達將到15%左右,人口老齡化來勢迅猛,都對加快形成社會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使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專注于搞好社會化管理方面,如何提高基金征繳率和基金結存收益,如何制定籌資能力和支付管理的長期規劃成為更加迫切的任務。
建立省級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可以更好地調配行政資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性不公平現象的發生,可以更好地揭示以及保障社會保險需求的財務測算和籌集資金的規劃,通過集中管理可以消除部分地方因基金赤字而產生的危機。
三、建立省級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的設想
1.由省政府牽頭,市縣政府參與,包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銀行、計劃與經濟、保險公司、工會、婦聯、審計等部門共同參加,設立省級社會保險決策協調機構。
省級社會保險決策協調機構通過調研、材料分析和定期會議討論交流等方式,負責協調與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研究和制定全省社會保險的重大政策,審議全省社會保險基金規劃,批準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戰略。決策協調機構還有一項重要職責是配合省級人大部門推動社會保險法制化進程,監督有關法規執行情況。
關鍵詞 社保機構 醫療保險 改革
一、社保機構在醫療保險改革中的作用
(一)現行管理體制下社保機構的作用
我國現行的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體制與傳統的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體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不僅解決了傳統社保管理職能混亂的情況,還促進了傳統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改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現行的制度中,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與醫保管理體制實現了統一管理;醫保、社保業務都可以到社保機構進行辦理。這使業務在辦理的過程中更加公平、公正。辦理機構的統一,也可以有效地降低政府機構的管理成本。
第二,在現行的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體制中,實行“五險合一”的制度。所謂的“五險合一”,就是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這五項保險合為一體,統稱為“社會保險”,統一由社保機構進行管理。如此一來,不僅可以使保險費用的征繳更加方便,還有利于保險費用的籌集。對于醫療保險來說,“五險合一”以后,社保機構可以更加準確地掌握醫療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從而有利于社保機構更好地對其實施管理。
第三,社保機構實施統一管理以后,醫療保險作為社會保險中的一部分,可以與醫藥服務部門形成相互制約的管理關系,加強醫藥報銷費用方面的控制。
(二)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特點
醫療保險管理涉及的工作內容眾多、種類繁雜,涉及的管理層面較大,業務量較多,依靠傳統的管理方法,顯然無法使管理的效果得到保證。從人員配置方面來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的人員配置數量有限,難以支撐如此龐大的業務量,在管理過程中出現疏忽與漏洞是在所難免的。因此,需要有一個統一的業務機構對其進行管理。社保機構在實現“五險合一”以后,編制人員眾多,可以滿足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在醫療保險改革中如何更好地發揮社保機構的作用
(一)職責與層次的劃分
通過對各個國家醫療保險改革的研究與文獻查閱可以發現,從醫療保險管理的層級上來看,大多數國家都是利用宏觀政策結合具體操作的管理模式,使二者形成相互制約的形式。而我國的醫療保險管理模式則采用了政策與操作相分離的模式,將行政能與事業職能完全分割開來。因此,在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利用行政部門的作用來推動醫療保險的改革。具體如下:
首先,要確保行政職能與事業職能相互分離,社保機構要完全承擔社會保險中的基礎性與事務性工作。例如,資金籌集工作、管理工作以及醫療保險報銷費用的支付工作。若要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為了確保醫療保險業務可以繼續執行下去,行政管理部門首先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制定相關的政策、制度,并且加強醫療保險業務的管理與監督。其次,要對管理工作進行層次劃分,要采用科學的手段對各級社保機構中的工作重點進行層次化的劃分。區域內社保機構,主要負責當地醫療保險業務的管理;省級社保機構,主要對省內各區域的社保機構進行工作指導;國家級的社保機構,則是對全國范圍內各省的社保機構傳達最新的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要求,對全國的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統一的籌劃與管理。
(二)加強重點工作的管理
在醫療保險改革過程中,社保機構要針對醫療保險工作的重點,采取有效的方式進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使自身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有效地促進醫療保險的改革。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若要提高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質量,首先,要制定科學化的管理規范,明確社保機構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規程與制度,以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的實際情況為標準,制定醫療保險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其次,在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過程中,社保機構要仔細分析醫療保險工作的統計報表,并將相關內容進行記錄與總結,針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展開探討;并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對醫療保障政策進行細致化的調整。最后,為了促進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改革,政府部門要加大對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盡最大的努力來提高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質量;加強各大醫療服務機構藥品、器械質量的監督,并對其價格進行合理的控制,從而使社保機構的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工作可以順利地展開。
(三)選擇正確的工作切入點
對于管理工作來說,選準正確的切入點,不僅可以有效地增強管理的效果,提升管理工作的水平,還能使用科學合理的措施,解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實際的工作中,制定科學合理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法,不僅可以改變原來的保險費用支付方式,還可以有效地控制醫療保險費用中的不合理支出,實現對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化控制。由此來看,選擇正確的切入點,對社保機構在醫療保險改革工作中的作用十分明顯,只有改變管理方法,才會帶動管理體制發生變革。如此一來,就更要強化相關項目付費制度的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在工作中可以獲得更多真實有效的信息。
三、結語
在醫療保險改革的過程中,相關人員要對社保機構引起重視,充分發揮社保機構的作用。在未來的工作中,務必選擇正確的工作切入點,準確地把握工作中的重點問題并進行解決;明確崗位職責與層次關系的劃分,促進我國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與發展。
(作者單位為煙臺市社保中心)
參考文獻
[1] 楊曉東.探析如何完善我國社會醫療保險的保障作用[J].經濟師,2015(08):
關鍵詞:社會保險;規范;高校;思考;策略
一、高校社會保險管理現狀
社會保險是涵蓋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個保險維度的綜合性、基礎性社會保障措施,其主要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因此也具有強制性與法制性。社會保險制度早于計劃經濟時期就已建立,但最初僅為國家企業職工福利,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職工并未享受此福利。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于1987年養老保險首次納入事業單位福利項目,1999年失業保險屆時納入事業單位保障,隨后又逐漸彌補了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空缺。從整體上講,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逐步完善發展的。我國高校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完善的,2008年3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印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決定于上海、廣東、山西、重慶進行試點改革,這也標志著我國高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被提上重要議程,對制度改革起到推進作用。
二、高校社保管理存在的問題
1.社保觀念淡薄。我國諸多高校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仍然沿襲計劃經濟實施辦法,采取的措施仍然沒有跳出“體制化”窠臼。其中尤為突出的現狀是我國諸多高校的離、退休養老金體系,仍然依附國家專項資金以及學校財政支出,在醫療機制上也并沒有完全打破公費醫療的束縛。這就導致諸多編制內高校教職工社會保險意識薄弱,不僅對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必要性認識錯位,甚至認為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毫無用處,從而在思想層面對社會保險費用抵觸情緒較高,這也是造成高校社會保險管理矛盾的不利因素之一。總而言之,一方面受我國編制內養老金體制及醫療體制的錯誤引導,另一方面則可能受高校科研任務所累無暇顧及社保情況,這兩方面因素都是導致我國高校教職工社會保險觀念相對比較淡薄不利因素。
2.高校社會保險管理經辦人員專業素質不高。部分高校并未針對社會保險管理成立相關部門,而是將其一般業務交由后勤管理抑或財務管理部門代辦。從根本上講,社會保險具有政策性、專業性特點,對于經辦人員素質要求相對較高。而部分高校在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建設上疏于管理,則勢必造成經辦人員專業素質不足、業務能力不強、辦理效率不高等現象。此外高校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改革正在推進,建立以服務為主的管理體系勢在必行。這就需要有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在管理工作中扮演管理信息傳遞者、管理事項執行者、管理理念宣傳者、管理系統協調者等重要角色。在此背景下,缺乏專業技能及職業素養相對較低的人員,勢必無法勝任新時期高校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3.規章制度、工作流程不完善。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全面推進,高校社保種類交費比例等問題已全面落實。如此情景下,社保管理事項與之增加,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也不可同日而語。但是從表象來看,部分高校并沒有加強對社保管理體系的建設,仍然沿襲退、離養老保險及公費醫療的管理辦法,對眼前形勢缺乏必要判斷,重視程度低,各項投入少,規章制度建設滯后。此外,社保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工作,其需要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后勤管理等部門的協調與配合。然而部分高校各個部門之間過渡強調職能劃分,在工作上分工性較強,協調性不足,這就導致社會管理工作流程受阻,各部門職責推諉現象嚴重。4.管理辦法落后,信息化建設乏力。隨著我國高校不斷發展,無論是編制內教職工還是非編制合同工人數都不斷攀升。因此社會保險管理工作難度也隨之提升,對外需要完成年度社會保險總數、基數申報、待遇支付申報、增減人員情況申報等事項,對內還需完成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采集管理,定額繳費清單制定,職工信息變更管理等。由此不難看出,高校教職工人員的大量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高校社會保險管理難度,在此情形下如果依然按照傳統的管理辦法,必然會壓縮工作效率,拖累整體工作的開展。但現目前,部分高校在社會保險管理中信息化建設力度相對不足,導致其工作效率大幅度降低,工作壓力也與日俱增。
三、高校規范社會保險管理的幾點思考
1.加強宣傳樹立社保觀念意識。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加強社會保險體制建設已然成我推動我國穩定發展,保證退休職工生活基礎的必要措施。然而養老金雙軌制現目前成為推進我國養老金體系建設的障礙之一,以溫州醫學院為例,溫州醫學院及兩所直屬附屬單位,近幾年繳納社會保險與社保支付養老金之間年差額都在2000萬元以上,從全員納入社會保障統籌的短短十多年,差額已經高達1.5億元,這樣的大額社會保險經費支付,影響了學校的發展。為有效破除養老金雙軌制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國家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養老金并軌工作實施。從大局來講,摒除雙軌制是實現社會公平,促進養老金制度穩定發展的必經之路。然而作為高校教師而言,此項工作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自身利益,諸多教職工在思想認識上沒有與時俱進,也缺乏對大局的展望,因此對改革工作甚為不滿,甚至為改革工作平添阻撓。為了有效解決此問題,從而推動高校規范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實施,首先就應該加強對教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宣傳工作,比如,利用宣傳畫、標語橫幅、宣傳欄、宣傳片等宣傳形式,將社會保險法規中與職工息息相關的內容轉化為通俗易懂的口號及標語,促進社保觀念深入人心,幫助教職工樹立科學的社會保險觀念,引導其正視養老金并軌工作積極性。此外針對個別思想意識執拗的教職工,高校應組織培訓教育并做好心理輔導工作,幫助其擺正心態,促使其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管理制度改革,并參與制度建設,成為社會保險體制建設的一份子。
2.加強業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新時期,高校社會保險工作面臨重大的改革壓力,體制建設迫在眉睫,工作難度、強度不斷提升。為有效推動高校社保管理規范化,首先就應保證管理人員專業化。隨著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工作內容、要求不斷變化,為契合業務需要,我們需對有關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以此提高服務質量。譬如面對信息化發展整體趨勢,加強工作人員信息技術基礎知識培訓十分必要,校方應該組織工作人員對信息技術學習,促使有關人員掌握信息系統使用方法,確保社保數據錄入效率及做好數據備份分析工作。
3.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高校社保經辦人員專業水平較低的另一種表現則是檔案管理制度的缺失。究其根本,乃是工作人員在缺乏必要的檔案管理知識,在檔案管理工作中,檔案整理歸檔安排不當,分級管理措施缺失,分類管理辦法有誤等問題十分突出。為有效提升高校檔案管理應從以下幾點加強檔案制度建設。第一,建設起檔案立檔質量標準、歸檔保存流程、分級管理標準等科學規定。第二,建立信息檔案庫,利用信息系統將參保人信息錄入歸檔,便于管理與查找。第三,做好分類管理工作,保證檔案卷、冊薄等檔案材料的完整性,對缺失材料的檔案要采取措施積極補齊材料,并保證檔案門類齊全,結構合理。
四、結語
綜上所述,高校社會保險管理工作關系教職員工基本生活,同時也關系高校穩定發展,校方應該引起重視,推動高校社保制度建設,要積極為高校社保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為社保工作奉獻自己的“光和熱”。
作者:趙僑月 單位:四川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鐘聞.社會保險檔案管理規范化的幾點思考[J].中國檔案,2007(9):36-36.
為了保障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個人一次性補足應繳費用后方可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因企業破產而提前退休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補繳費用時提前退休年限對應的企業繳費部分,由破產企業補繳。
三、為了減輕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按以下辦法為其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一)預提補充醫療保險資金。以企業破產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為基數,按破產企業實有退休人員數以及全部退休人員實際年齡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壽命的年限進行預提。企業預提的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到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縣按照規定時間上繳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并納入市社保財政專戶管理。
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從企業破產財產變現收入或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預提。國有破產企業,預提資金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足。
(二)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不含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50%;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范圍內(不含門診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60%.四、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在移交社會化管理前由單位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移交后由戶口所在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如匯總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并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結算手續等。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除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待遇外,享受本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外商投資企業也可參照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標準預提費用并一次性足額繳納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后,對其退休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社會化管理。
六、已經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應按市里的統一部署,在規定時間內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并從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七、本文件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以往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6個部委《關于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有關違紀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財社字〔1998〕52號)精神,結合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清查情況,現就有關問題的處理補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3〕76號)下發后,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為參加統籌企業離退休人員墊付的離退休費,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停產整頓企業職工發放的救濟金或基本生活費,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勞動部、財政部等12個部委《關于做好困難企業職工生活保障、生產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6〕7號)下發后,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參加失業保險困難企業職工發放的救濟金或基本生活費,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用失業保險基金轉業訓練費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富余職工支付的在崗培訓和轉業培訓費用,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具備擔保資格,各類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于擔保和抵押。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凡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提供的擔保、抵押一律無效,立即取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擔原來所屬的經濟實體債務的經濟連帶責任,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原來所屬經濟實體的債務。
四、為了維護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及失業人員的利益,取消財社字〔1998〕52號第六條“用兩項基金購置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職工宿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等固定資產,確屬實際工作需要的,列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固定資產管理”的規定。現明確凡用兩項基金購置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職工宿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等固定資產均要按照財社字〔1998〕52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的處理辦法通過轉讓方式變現,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兩項基金。已經轉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固定資產管理的,要按本條規定堅決糾正。